国土资源工作经验总结汇总十篇

时间:2022-10-25 12:54:55

国土资源工作经验总结

篇(1)

通过检查验收“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以来取得的工作成果、制度成果、理论成果,深入总结专项行动工作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不断深化对全市国土资源领域反腐倡廉工作特点和规律的认识,实现局党组提出的“两整治一改革”目标任务,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把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一步引向深入。

二、检查验收内容

1.工作成果。重点是土地和矿业权交易市场专项整治、整纪纠风专项整治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和取得成效。主要包括:行风政风评议名次升上去,违纪违法案件数量降下来的情况;廉政风险点排查和自查自纠工作情况;培育和树立先进典型的情况;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情况;土地和矿业权出让实行网上交易和监管的情况;土地招拍挂制度和矿业权审批出让制度的执行情况;土地储备机构与下属和挂靠从事土地开发相关业务机构的脱钩情况;国土资源干部廉洁从政集中整训工作情况;土地整治、重大资金和项目管理以及干部交流轮岗等情况。

2.制度成果。重点是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国土资源市场配置机制、国土资源管理创新机制、行政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廉政风险预警防控机制、廉政风险教育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六个方面具体制度措施建立健全的情况。同时,做到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全覆盖、责任明确,制度便于执行、管理便于落实、手段切实有效。

3.理论成果。重点是形成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腐倡廉工作的专题研究成果。主要包括:“两整治一改革”工作取得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对国土资源系统反腐倡廉特点和规律的研究认识等。

三、检查验收的时间和方法

(一)自查阶段(2012年9月20日至9月28日)

各县局、分局按照市“两整治一改革”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围绕重点检查验收的内容,认真开展落实情况的自查工作。各县局、分局在开展本级自查的同时,组织对所属单位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形成工作总结报告,连同《国土资源系统“两整治一改革”工作情况统计表》,含电子版、纸质各1份,于9月28日前报市局“两整治一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局纪检监察室)。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两整治一改革”工作情况总结报告,连同《国土资源系统“两整治一改革”工作情况统计表》,含电子版、纸质各1份,于9月30日前报省厅“两整治一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10月8日至10月20日)

结合巡视工作,市局对“两整治一改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省厅于10月8日开始,对市局、县局(分局)“两整治一改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检查、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和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并按照《国土资源系统“两整治一改革”工作检查验收评分表》进行检查评估。

(三)整改总结阶段(2012年10月21日至11月25日)

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对检查组提出的问题认真加以整改,整改情况,县局、分局于11月1日前、市局于11月4日分别报市局、省厅党组。市局及各县局、分局要根据自查、上级检查验收反馈的评估意见和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全面梳理、提炼、归纳,起草《开展“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的报告》,于11月20日前分别报市、县(区)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治理工作协调小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要把检查验收和总结工作作为巩固和提高“两整治一改革”工作成果的重要环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实、抓好,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篇(2)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依法依规,规范调整;确保数量,提升质量;稳定布局,明确条件”的原则,按照基本农田“现场有标志,图上有标注,农户手中有标牌,管理者心中有标准”的建设标准,进一步优化基本农田保护区布局,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完善各项保护制度,夯实农业产业基础,实现基本农田保护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常态化,使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达到“保护责任社会化、基础工作规范化、日常管理制度化、执法监察网络化、动态监测信息化”的精细化管理水平,确保我市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为统筹城乡,推动十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要求

(一)划定后的基本农田面积应不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尽量保留原有基本农田中的高等级耕地、集中连片耕地;划定后的基本农田中非耕地、坡耕地的比重应有所降低,平均质量等级应高于划定前的平均质量等级;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程度应当有所提高。杜绝基本农田“保远不保近,保劣不保优”等问题。

(二)新划定为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现状必须是耕地。应当按照县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要求,将现状基本农田中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和不可调整的、达不到耕地质量标准的农用地划出。

三、工作任务与方法步骤

(一)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单位地块

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基础上,编制基本农田划定方案,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将规划确定的永久性基本农田逐图斑落实到地块,明确基本农田的地块边界、地类、面积、质量等级信息,以及片(块)编号,并绘制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底图。

(二)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

1、图。落实到地块的基本农田,以第二次土地利用调查底图为基础,编制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分析图。基本农田保护图、分布图的编制应在全要素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的线划图上,以相应的图例图示,反映基本农田地块和保护片(块)的空间位置和编号,加注界桩和保护牌设立等信息。

2、表、册。填写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平衡表、现状登记表、保护责任一览表并形成相应统计汇总表(见附件)。

乡(镇)政府要根据基本农田保护专题图,对每一宗基本农田保护地块涉及的保护责任信息、土地承包经营信息和质量信息等进行收集、整理,建立基本农田保护信息表、册。各级农业部门要建立基本农田质量数据库。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信息主要包括保护责任人的基本信息、保护责任内容、保护责任起始时间等;土地承包经营信息主要包括每一宗基本农田地块内的农户数、每一农户承包地面积、质量等级等;基本农田质量信息主要包括耕地和土壤类型、标准耕作制度、立地条件、剖面性状、土壤养分状况、耕地地力等级、污染状况等。

(三)落实保护责任

按照国土资发〔〕167号文件要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把划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村组和承包农户,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将基本农田保护信息标注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同时与农户和村组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责任书应明确基本农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块、质量等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保护责任,保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奖励与处罚等内容。规划预留的基本农田也必须落实到地块和农户。

(四)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识

基本农田划定后,按照《关于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国土资发〔〕304号)的要求,在基本农田保护现场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牌和标识,标示出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保护责任人、相关政策规定、示意图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扩大宣传效果,促进社会监督。每个基本农田保护区应设立标志牌,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和城镇、村庄周边的显著位置应增设标志牌。

(五)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构建全市统一的信息化管理体系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和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为基础,根据划定的基本农田成果,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将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的内容,纳入数据库管理。基本农田数据库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要素与基本农田专题要素,土地利用现状要素采用《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1016-2007)和市(地)、县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l026-2010、TD/T1027-2010、TD/T1028-2010)的规范要求,基本农田专题要素采用《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TD/T1019-2009)的规范要求,达到实现省域内数据库联网互通的目标。同时建立数据日常更新维护制度,图、表、册内容发生变化的,数据库相关信息要实时更新。

在县乡基本农田数据库基础上,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汇总生成全市基本农田数据库,构建市、县、乡三级互动的基本农田信息化管理体系,实现基本农田管理的计算机化、网络化,确保为市政府及各级相关部门及时准确地提供基本农田现状与变化情况。

(六)成果验收

1、成果内容。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包括:基本农田划定方案、检验分析报告、工作总结报告等,基本农田数据库,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和基本农田保护标志设立情况等成果资料。

2、验收标准。基本农田划定过程依法、合规;采用的资料真实、合法、实时;数据库、图、表、册等规范、齐全,与实地相一致;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及时签订或更新,责任内容完整明确;基本农田保护标志设立规范等。

3、验收方式。基本农田划定验收采取内业审核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经批准的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对划入地块进行对比分析并实地核实。

4、验收程序。基本农田划定验收按照县级自验、市级初验、省级验收,自下而上的程序进行。县级对划定成果进行全面自验后向市级提出验收申请。市级组织对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各项内容进行初验,按照每个县(市、区)不低于新划入基本农田总面积50%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核实;检查符合要求的,市级向省级提出验收申请,省级验收时按照不低于新划入基本农田总面积15%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核查。

5、验收确认。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验收确认。验收过程中发现划定基本农田数量未达到保护目标任务、质量比上一轮划定基本农田有明显降低、划定基本农田地类不符合要求的,认定基本农田划定成果验收不合格,责成有关县市整改纠正后重新申报验收。

(七)成果报备

1、报备内容。基本农田保护信息包括电子信息和纸质资料信息。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相关工作报告等纸质资料信息备案到省;数据库等电子信息,备案到国土资源部,同时抄送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具体报备方式和要求另行通知。

2、报备程序。基本农田保护信息实行国家、省、市、县、乡五级报备制度,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县、乡基本农田保护信息逐级备案工作。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备案信息的审核、协调和督促,建立市级基本农田信息库工作。

3、工作要求。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经省级验收确认后,各地应将基本农田保护信息逐级备案,实现乡、县、市、省、国家五级备案。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业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并以信息报备为基础,构建基本农田信息化管理体系,做好数据库的更新和维护工作,做到图、数、地一致,实现基本农田动态监管,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情况通报制度。

4、报备时间。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在乡镇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审批完成后四个月内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逐级上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完成基本农田保护信息逐级备案工作。

四、时间安排

全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于年3月正式启动,于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成后四个月内全部完成(全市最迟不超过年9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年3月,完成有关准备工作。包括编制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制定实施细则、开展业务培训和舆论宣传、进行实地现场调查等工作。

第二阶段: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成后第一个月,(全市最迟不超过年6月底),完成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和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工作。

第三阶段: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成后第二至三个月(全市最迟不超过年8月),完成落实耕地保护责任、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识工作,同步进行基本农田数据库和信息化网络管理系统的建设,建立相应保护制度等。

第四阶段: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成后第四个月(全市最迟不超过年9月),完成成果验收和成果报备工作。

五、保障措施

篇(3)

(一)指导思想。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土资源部“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的总要求,做好保增长保红线工作,维护我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服务当前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大局。

(二)工作目标。全面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处理”的预防查处机制,准确掌握崔召镇区域的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发现和消除违法违规隐患,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对崔召区域的全面巡查监管,带动和促进全市动态巡查工作,为实施15号令和全覆盖卫片执法检查奠定基础。

二、巡查方式和主要任务

(一)巡查方式

1、采取自查、核查方式。在国土所自查基础上,市局组成联合巡查组进行核查。

2、巡点。在全面巡查的基础上,加强对梳理出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线索的重点检查;对在建项目的全面核查,对城乡结合部、主要道路两侧、风貌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矿产聚集区的重点巡查。

(二)主要任务

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上级报告;对涉嫌违法具备立案条件的同步立案查处;排查消除存在的重大国土资源违法违规隐患;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收集巡查防区信息;保护耕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护国家利益,遏制和惩治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制止借农业结构调整之名进行非农建设,借临时用地进行永久性建筑的苗头性问题。

三、工作分工和时间安排

(一)时间安排

1、部署准备阶段(7月8日至7月10日)

进行动员部署、明确责任、具体分工、准备有关事项(国土所准备事项:①提供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②土地利用台帐③新总建设用地台帐④违法违规用地台帐⑤动态巡查用地台帐)。

2、自查统计上报阶段(7月11日至7月14日)

按照本方案规定要求,国土所对本辖区内违法违规用地、非法采矿情况进行梳理统计汇总上报市局。

3、市局核查阶段(7月15日至7月17日)

市局组织联合巡查组进行核查,对自查上报所有违法违规用地、非法采矿点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成果报告局党委。

4、分析研究整改阶段(7月18日-7月25日)

市局针对每宗案件进行分析研究,逐宗提出处理意见,进行整改。

5、总结验收阶段(7月26日-28日)

市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本次开展巡查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整理收集成果,查摆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形成巡查总结报告和成果报表,为下步开展重点巡查探索经验。

四、政策界限和工作要求

(一)政策界限

1、重点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非法批地、以租代征以及借新农村建设之名占地、圈地搞房地产开发、严重侵害农民利益等土地违法行为和重大、典型矿产违法案件。

2、对2012年10月以来发生的违法违规用地项目原则上一律拆除,不能拆除的,要逐宗书面说明不能拆除的理由。

3、对违法违规用地涉嫌犯罪、违纪的,都要分别向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移送追究刑事或纪律责任。

4、对自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构)筑物(或非法采、选矿设备),没有造成大的经济损失,承认错误作出书面检查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

5、对已经建成的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农村村民住宅、确定属于公益性的项目和政府投资的基础性建设项目,且具备补办用地手续条件的,在当事人书面保证接受依法处罚并同意按照规定条件补办用地手续后,可以暂缓拆除或没收地上建(构)物,限期补办用地手续。

(二)工作要求

1、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动态巡查防区责任制,确保动态巡查全面到位。对巡查或在今后的卫片执法检查等执法监察活动中、通过媒体曝光、群众举报发现有案不报、压案不查、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的,必须严格按照15号令和《省市以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执法监察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篇(4)

,__同志被调整到__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工作,先后在矿产资源监察科和土地资源监察科任科长植物。几年来,在局领导和同志们的支持和帮助下,通过自身的不断进取和努力,出色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其恪尽职守、开拓进取、踏实工作、勇于创新的精神和取得的工作业绩得到领导的认可和同事们的赞许!现总结归纳如下:

一、善于学习,用知识武装头脑。

__同志一直把学习贯穿于工作、生活的始终。作为一名党员,他能够带头学习领会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身体力行践行着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作为一名国土系统干部,他能够深入学习研究国土资源管理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掌握国土资源管理的基本技能,带领本科室的同事,团结其他科室同志一道学业务,搞调研,用行动影响身边的工作人员;作为一名普通的百姓,他能够深入生活,从广大的普通民众身上汲取知识和经验,保持着谦虚谨慎的学风。,面对行政手段打击软弱,盗采粘土猖獗的局面,__同志在深入研究了《刑法》、《治安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矿产资源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与公安部门多次协商探讨,制定了( )严密的调查程序,成功的将刑事手段运用到打击盗采粘土的违法行为中,开创了刑事立案查处盗采粘土行为的先河,使__这方面工作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在国家和省组织开展的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中,在没有经验可以借鉴的条件下,__同志通过深入学习和研究南方省市的好的经验和做法,拟定出了《__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__市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工作方案》等一系列文件,为这项工作的成功开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二、勇于实践,用行动诠释效果。

__同志具有很强的行动力和执行力,对待工作一丝不苟、兢兢业业。几年来,在开展打击盗采粘土矿专项行动中,他不分白天黑夜,始终战斗在执法的第一线,协同公安部门一起同盗采粘土矿资源的违法行为做坚决斗争,有效地遏止住了盗采粘土资源猖獗的势头,其大公无私,勇于实践,敢于碰硬的作风受到了广泛的好评,树立了国土资源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在土地执法监察、卫片执法检查等各项工作中,__同志从工作方案的制定、到具体工作的落实,都亲历亲为,兢兢业业,一丝不苟并且能够根据工作中的实际恰如其分的做出处理,表现出很强的行动力和执行力,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一致认可。

三、勤勉工作,用汗水培育业绩。

篇(5)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532142

1 准备工作

准备工作具体包括组织准备、宣传动员、资料准备、技术培训4个版块。其中组织准备指的是为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的有序进行成立相应的登记发证领导小组来指导工作;宣传动员则是针对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了解不足的问题通过各种途径如广播宣传、村干部访问等来宣传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性,以此获得广大农民群众的支持,为后续工作奠定稳固基础;资料准备则是收集第2次农村土地调查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和基本农田调查数据库、农村集体土地以登记发证的成果资料、村民据点分布资料等;技术培训则是组织相关的工作人员集中学习相应的法律制度和作业技术,以此来保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践不会出现偏差。

2 申请登记

为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能够依法进行,因此在正式开展工作之前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到县国土资源局或者乡镇国土资源所领取对应的土地登记申请书,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填写,连同法人身份证明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权属证明等资料上交县国土资源局或者乡镇国土资源所。

3 土地权属调查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流程中土地权属调查环节包括土地权属状况调查核实、界址确定、绘制草图、填写调查表等内容,对土地权属调查数据进行整理,将其按照一定的要求制定成调查表,为后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提高重要的数据参考,例如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申请资料和土地权属调查表结合相关规定对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审核,只有符合条件的才能够进行登记。

4 数据库建设

信息时代背景下,建立相应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对于登记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提高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当前市场上存在相当多的专业数据库建设软件如北京苍穹数码测绘公司开发《集体土地所有权管理系统》正是针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开发的一个专业软件等。对此可以结合实践工作状况选择合适的数据库建设软件。在专业软件选定之后,将对农村土地权属的调查结果和地籍测量数据以及各种土地登记表、卡、册等建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管理系统数据库,有数据库自动生成地籍图、土地所有权分布图等资料。

5 登记发证

这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关键环节,全面的所有工作流程都是为这一环节服务的。一般来说,如果前期准备工作、申请登记工作、土地权属调查核实工作、数据库建设工作顺利完成的情况下,只需要严格按照《土地登记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登记人员填写土地登记簿和归户卡,发放《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证》,在电脑中完成资料归档工作即可。

6 工作成果检查验收

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进行检查验收总结工作经验,为后面工作提供借鉴;为发现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从而及时的采取措施加以弥补。如此方能够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的真实性、可靠性,及时的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性的采取措施解决。三级验收则主要指的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技术之后要经过县级自验、市级初验和省级验收3个环节。

总而言之,在当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如火如荼开展的今天,总结工作经验,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科学合理的工作流程和调查方法对于提高登记发证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是有着积极意义的。

参考文献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研究――以四川省宜宾县为例[D].中国地质大学,2013.

篇(6)

(一)工作对象

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对象为国土资源部下发的201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2011年度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对象为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矿产疑似违法用地图斑。

(二)工作任务

对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图斑组织核查,并对核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依法查处并全面整改。

二、工作依据和安排

(一)工作依据

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以国土资发[2012]16号《通知》和《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为依据,《规范》与《通知》不一致的,以国土资发〔2012〕16号《通知》为准。

(二)工作安排

1.启动部署阶段(4月30日前)。制定下发工作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依据国土资源部提供的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疑似违法图斑数据,由县国土资源局和乡镇结合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按照国土资发[2012]16号《通知》及本实施方案要求,对土地变更调查和省国土资源厅2011年预警督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用地根据分级查处的原则,先行开展查处、整改。

2.核查督导及整改查处阶段(6月20日前)。县国土资源局和各乡镇按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有关要求,对下发的土地和矿产疑似违法图斑逐一开展核查、整改和查处。5月31日前,县领导小组组成督导组对各地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6月10日前,县国土资源局将辖区内的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情况和初步成果数据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3.验收和总结阶段(9月15日前)。7月25日前,各乡镇根据部、省、市督查和审核意见抓紧组织整改纠正,完成县级验收,向市领导小组报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情况和数据。市领导小组组织审查验收后,于8月5日前将全市工作情况和数据报省国土资源厅。8月15日前,省国土资源厅将组织完成对全省的验收工作,并向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报送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情况和数据成果。9月15日前,国土资源部将组成联合验收组对我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进行验收,在国土资源部验收通过后的5日内,市领导小组在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向省国土资源厅正式上报工作情况报告及相关附表。

4.警示约谈和实施责任追究前期准备阶段。省国土资源厅已于2011年12月组织对违法用地情况相对严重的设区市、县(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开展了预警约谈。5月31日前,省国土资源厅对土地和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反映的各地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况分别进行综合排序,确定警示约谈对象,省政府将对问题严重、查处整改不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省级警示约谈。同时,市政府将根据各县(区)、管委会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际,适时组织开展市级警示约谈工作,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完成部级验收后,根据排序情况,市领导小组配合省监察厅、省人保厅做好责任追究的前期准备工作,配合国土资源部组织开展警示约谈和启动责任追究工作。

三、工作分工

县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全县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督促落实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督查、验收意见,汇总上报全县相关数据和情况;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需向市国土资源局上报处理建议,待市国土资源局同意后实施;根据情况,组织开展警示约谈、实施责任追究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和各乡镇负责开展本辖区的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认真落实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督查、验收意见,上报本辖区内的相关数据和情况。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违章拆除、复耕等工作。县国土局负责立案查处全县范围内的农民违法建房行为等。县国土资源局要按照国土资源部《通知》有关要求,实行分工负责,对职责范围的相关事项进行审核认定,并确定专人负责,共同、全面、保质保量完成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县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县国土资源局和各乡镇要高度重视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并明确领导小组组长是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第一责任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大宣传,精心组织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切实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和装备落实。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煤监、安监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共同推动工作开展,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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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是指市政府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对市区批准供地的各类工业项目投资主体在建设中履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设定的条款内容等情况进行复核验收。

第三条市区范围内各类投资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实行业主按约定主动申报、统一受理、归口复核、统一实施。用地复核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凭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房产登记。

第二章验收组织

第五条市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经委、建设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区国土分局、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参加,统一组织实施,根据实际情况由项目建设单位邀请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

第六条参加用地复核验收的各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审查项目业主提供的资料,并经实地踏勘,提出相关意见。牵头单位综合各部门的意见,出具用地复核验收意见书。

第三章验收依据

第七条用地复核验收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二)备案、核准或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平面布置图(标明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实施方案、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和其他技术资料;

(三)国土、建设等部门批准的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条款;

(四)国家、省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市政府有关规定等。

第四章验收内容、条件和要求

第八条用地复核验收主要内容

(一)产业政策执行情况;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约定的土地利用率指标执行情况(包括面积、用途、投资强度、容积率、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占比等);

(三)城市建设规划落实情况;

(四)项目建设期限执行情况;

(五)项目生产设备采购情况(设备清单和支付凭证);

(六)配套设施项目建设情况;

(七)工程档案备案情况;

(八)其他。

第九条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条件

(一)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设施等所有建设工程已完成,设备安装完毕;

(二)整个建设项目和设备采购已取得有资质的审计单位提供的审计报告;

第十条用地复核验收要求

(一)项目业主经自验,认为已符合土地利用各项规定的;

(二)市国土、发改委、经委、建设等部门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验收;

(三)项目总平面布置,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以实施前业主向批准机关提出调整申请并经审查认定的为准。

第五章验收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受理。建设项目竣工后60日内,项目业主必须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市办证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提出复核验收书面申请。市国土资源局根据项目不同情况一次性书面告知用地复核验收所需提供资料。项目业主备齐有关验收资料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将资料分送各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资料审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负责审查项目业主产业政策执行情况及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建设部门负责审查项目建设规划执行情况、项目总建筑面积、工业生产厂房建筑面积、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建筑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等;国土部门负责审查项目实际用地面积、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等。各有关部门收到申报资料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市国土资源局。经审查认为资料不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审查部门应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和市国土资源局;资料齐全且内容符合要求的,市国土资源局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用地复核验收。

第十三条现场验收。市国土资源局确定验收时间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须指派人员准时参加。参加验收人员应随带验收资料,现场集中验收并提出相关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场汇总各部门意见,并将结果告知申请验收单位。

第十四条分期验收。分期批准供地的建设项目实行分期验收。具体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等实施。

第六章验收结果及处理

第十五条经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后,各相关部门在《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由市国土资源局当场汇总形成用地复核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可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验收不合格的,出具限期整改等处理意见,并书面当场告知申请验收单位。

第十六条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经限期整改后,已具备复验条件的,由项目业主提出复验申请,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验,并形成复验意见。复验通过的,可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在限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复验仍不合格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或按合同及补充条款的约定,由项目业主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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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公益性地质工作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区域地质、区域矿产、区域地球物理、区域地球化学、区域水文地质、区域工程地质、区域环境地质、遥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潜力调查评价,地质资料开发利用,基础地质、矿产勘查理论技术方法试验、测试实验、地质科学技术应用研究,古生物化石研究与保护等。

第三条除不宜竞争的项目外,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采用竞争的方式产生,并实行合同制管理。

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项目管理,委托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地调中心)负责项目日常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项目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立项与计划

第五条省地调中心根据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项目建议书(建议书格式见附件),在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优选项目,建立项目库。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和年度公益性地质工作经费预算,从项目库中提出立项项目计划并公告。

第六条地勘单位根据立项计划公告编制项目设计和经费预算报送省地调中心,经地调中心初审后,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设计、预算进一步进行论证,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需要续作的项目,由承担单位提交项目地质工作总结和续作勘查补充设计及续作计划任务和费用,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论证确定。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厅将项目立项论证相关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根据公示结果,省国土资源厅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含组织实施费用预算),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项目任务计划。

第九条项目任务包括工作区、工作周期、目标任务、主要实物工作量、预期成果、经费预算和项目承担单位等内容。

第三章设计审查

第十条地调中心自收到项目设计和预算书之日起30日内,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审查设计书。

第十一条根据项目性质和审查内容组成专家组。每个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设计审查组设专家组长和主审专家。主要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和经费预算要求,对项目设计书进行审查,专家组长、主审专家与专家成员均应签名。

第十二条设计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目的任务、以往资料的收集和综合研究、工作部署、技术路线、工作方法及技术要求、经费预算、组织管理和质量保证措施、预期成果等。不同专业应突出本专业的特点。

第十三条省国土资源厅向项目承担单位下发设计书审批意见。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设计书审批意见之日起10日内,按照审批意见完成设计书的修改,报送地调中心备案,并提交纸介质项目设计书二套、电子文档一套。

第四章设计变更与报告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中,对项目名称、工作周期、主要实物工作量、目标任务、工作区、成果和经费等需调整的,属重大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应正式行文报省国土资源厅,经委托地调中心论证后,由省国土资源厅行文批复,并作为项目审查验收依据。

第十五条实行项目报告制度。报告分为半年报、年报和专报。专报为不定期报告,凡有重要进展和情况,应随时专题报告。半年报于7月10日内、年报于次年1月10日内报送地调中心。由地调中心及时汇总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五章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质量管理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地调中心、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按职责分级负责。

第十七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项目质量管理督查指导,负责项目重大质量事故的查处,也可委托有关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地调中心全面负责项目质量管理和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质量的跟踪管理,对所属地勘单位的项目设计与成果报告进行初审,参与项目野外验收。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严格的质量检查和责任制度,保证三级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按照GB/T19000标准的要求,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项目承担单位的质量检查工作包括项目组自检(100%)、互检(100%)和承担单位抽检(30%)等,野外原始资料须结合野外实地检查,并做好质量检查记录。

第二十一条项目质量检查按照项目任务书、设计与批复意见、委托施工合同和国家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

第二十二条地调中心根据项目施工进度,组织专家对原始资料进行质量检查,检查组一般由3-5名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并提出具体的检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地调中心重点检查野外原始资料。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工作精度,野外实地检查比例不低于被检查资料的20%,其中槽探、井探、钻探的检查要求达到100%。

第二十四条专家组对原始资料检查结束后,及时向地调中心提交检查报告或专题报告。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原始资料,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对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原始资料,在查清原因后,写出专题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第二十五条地调中心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检查意见书。重大质量问题及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处理。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检查意见书进行修改完善,并及时向地调中心提交修改、落实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深部验证工程设计未定位的项目,待地表地质工作与物化探工作结束,提出下步工程设计方案,报地调中心组织专家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项目原则上不允许分包和转包。项目承担单位确需分包和转包的应经过地调中心批准后方可实施,但对其分包和转包的工程质量负责,并且要求将原始资料统一汇总至项目承担单位。转包、分包工程承担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八条物化探工作量较大的项目单独编制设计,与项目设计一并审查。在单项工程完成后,进行专项验收。

第二十九条样品分析在具有相应化验测试资质的单位进行,确保化验测试质量。

第三十条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一般只允许负责一个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第六章野外验收

第三十一条有野外实物工作量的项目,野外工作结束后,应当现场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野外验收工作由地调中心负责。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参与。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察指导。

第三十三条凡有分包和转包工程的项目野外工作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先进行验收,资料经系统整理归纳后,再向地调中心提出该项目野外验收申请,提交相关资料清单。

第三十四条地调中心收到野外验收申请10日内,确定专家组成员,并与承担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

野外验收组一般由3-7人组成,专家组成人员覆盖野外工作涉及的主要专业,应具有本专业的高级职称。

野外验收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该项目的参加人员和顾问,以及其他有可能影响验收工作公正进行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提供野外验收所需的全部资料,并对资料的客观、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野外验收组根据第五章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项目野外资料和工作量进行核实检查。野外验收组应提交验收意见书(含评分表、工作量核实表等),地调中心对验收意见书签署意见,并通知被验收单位。

第三十七条验收意见明确需要补充野外工作的,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补充和完善野外工作,并向地调中心提交补充工作总结,经地调中心认可后,方可转入成果报告的编写。

第七章成果报告管理

第三十八条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写项目成果报告。

第三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完成成果报告编制后,向地调中心填报成果报告审查申请表一式两份,同时附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第四十条地调中心根据成果报告审查申请及项目情况拟定评审形式、时间、地点和评审专家人员组成等初步建议,由省国土资源厅会省财政厅组织审查验收。

第四十一条成果报告评审依据项目任务书、设计书、设计书审批意见、野外验收意见和有关技术标准。

第四十二条评审专家组形成评审意见,并反馈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成果报告的修改,并送地调中心。

第四十四条地调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后,由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审批意见书。

第四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所有原始资料、实物资料和成果报告归省国土资源厅所有。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由省地勘基金立项勘查。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申请探矿权,但项目承担单位具有发现权。

第四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对从事项目所获得的资料及成果保密。未经省国土资源厅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理由向第三方披露或提供。成果报告出版后,按有关规定提供使用。

第八章经费管理

第四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单独编制项目预算书。

第四十八条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年度项目预算进行审查并批复预算。

第四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严格按批复的预算和开支范围使用经费,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项目经费。

第五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在资料汇交后30日内,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项目决算报告,并对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十一条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决算报告进行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九章处罚与奖励

第五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发生伪造资料、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汇交项目成果地质资料的,按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对不严格执行合同或不提交项目工作报告、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追回截留或挪用的资金,不受理新项目的申请,取消参与竞争项目的资格,停止或终止项目等处罚;情节严重者,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五十三条项目管理机关及有关管理人员在项目管理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五十四条对充分搜集、研究利用以往资料,精心设计,精心施工,投入少,成本低,社会效益显著,成果质量优异的项目,给予适当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地质科学技术研究类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要符合国家和省科技管理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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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

第二章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六条 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 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 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依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以及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采矿项目,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其他项目可以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第九条 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土地复垦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含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跨县(市、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中附具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

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位置、主要措施、投资概算、工程规划设计等。

第十条 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根据论证所需专业知识结构,从土地复垦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专家与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或者申请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要求回避。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也可以向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专家回避。

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查询专家意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提供查询结果。

第十一条 土地复垦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通过审查:

(一)土地利用现状明确;

(二)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科学;

(三)土地复垦目标、任务和利用方向合理,措施可行;

(四)土地复垦费用测算合理,预存与使用计划清晰并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

(五)土地复垦计划安排科学、保障措施可行;

(六)土地复垦方案已经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建议。

第十二条 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应当包含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内容。

土地复垦方案未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土地复垦义务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或者采矿审批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因生产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规模等发生变化,或者采矿项目发生扩大变更矿区范围等重大内容变化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对原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修改,报原审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规定补充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复垦方案的,依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前,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将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一并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明确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和使用的时间、数额、程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

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动工前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修改土地复垦方案后,已经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不足的,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补齐差额费用。

第十九条 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实行一次性预存和分期预存两种方式。

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下的项目,应当一次性全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可以分期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但第一次预存的数额不得少于土地复垦费用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余额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计划预存,在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前一年预存完毕。

第二十条 条例实施前,采矿生产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中已经包含了土地复垦费用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向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属实的,可以不再预存相应数额的土地复垦费用。

第二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工作计划和土地复垦费用使用计划,向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

土地复垦义务人凭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从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支取土地复垦费用,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第二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于每年4月31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土地损毁情况,包括土地损毁方式、地类、位置、权属、面积、程度等;

(二)年度土地复垦费用预存、使用和管理等情况;

(三)年度土地复垦实施情况,包括复垦地类、位置、面积、权属、主要复垦措施、工程量等;

(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年度报告内容。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告事项履行情况的监督核实,并可以根据情况将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年度报告在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二十三条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使用土地复垦费用的监督管理,发现有不按照规定使用土地复垦费用的,可以按照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的约定依法追究土地复垦义务人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应当遵循保护、预防和控制为主,生产建设与复垦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对可能被损毁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应当进行表土剥离,分层存放,分层回填,优先用于复垦土地的土壤改良。表土剥离厚度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表土剥离应当在生产工艺和施工建设前进行或者同步进行;

(二)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采石,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应当合理确定取土的位置、范围、深度和堆放的位置、高度等;

(三)地下采矿或者疏干抽排地下水等施工,对易造成地面塌陷或者地面沉降等特殊地段应当采取充填、设置保护支柱等工程技术方法以及限制、禁止开采地下水等措施;

(四)禁止不按照规定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粉灰、废油等。

第二十五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规模、程度和复垦过程中土地复垦工程质量、土地复垦效果等实施全程控制,并对验收合格后的复垦土地采取管护措施,保证土地复垦效果。

第二十六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法转让采矿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复垦义务同时转移。但原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完成的土地复垦义务未履行完成的除外。

原土地复垦义务人已经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以及未履行完成的土地复垦义务,由原土地复垦义务人与新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转让合同中约定。

新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重新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银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

第三章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二十七条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调查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损毁土地现状调查,包括地类、位置、面积、权属、损毁类型、损毁特征、损毁原因、损毁时间、污染情况、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

(二)损毁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包括损毁程度、复垦潜力、利用方向及生态环境影响等;

(三)土地复垦效益分析,包括社会、经济、生态等效益。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认定为历史遗留损毁土地:

(一)土地复垦义务人灭失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

(二)《土地复垦规定》实施以前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

第二十九条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历史遗留损毁土地认定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土地复垦义务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答复。土地复垦义务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裁定。

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出的认定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责令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重新认定。

第三十条 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复垦潜力分析;

(二)土地复垦的原则、目标、任务和计划安排;

(三)土地复垦重点区域和复垦土地利用方向;

(四)土地复垦项目的划定,复垦土地的利用布局和工程布局;

(五)土地复垦资金的测算,资金筹措方式和资金安排;

(六)预期经济、社会和生态等效益;

(七)土地复垦的实施保障措施。

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土地整治规划。

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制定土地复垦年度计划,分年度、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土地复垦工作。

第三十二条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资金来源包括下列资金:

(一)土地复垦费;

(二)耕地开垦费;

(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四)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

(五)可以用于土地复垦的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

(六)其他可以用于土地复垦的资金。

第四章 土地复垦验收

第三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组织自查,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验收调查报告及相关图件;

(二)规划设计执行报告;

(三)质量评估报告;

(四)检测等其他报告。

第三十四条 生产建设周期五年以上的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分阶段提出验收申请,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分级验收。

阶段验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总体验收由审查通过土地复垦方案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

第三十五条 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组织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依据土地复垦方案、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对下列内容进行验收:

(一)土地复垦计划目标与任务完成情况;

(二)规划设计执行情况;

(三)复垦工程质量和耕地质量等级;

(四)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五)工程管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土地复垦阶段验收和总体验收形成初步验收结果后,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相关土地权利人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内向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提出。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核查,形成核查结论反馈相关土地权利人。异议情况属实的,还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条 土地复垦工程经阶段验收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的,负责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具阶段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确认书。验收合格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土地复垦工程概况;

(二)损毁土地情况;

(三)土地复垦完成情况;

(四)土地复垦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处理意见;

(五)验收结论。

第三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时,应当一并提供按照本办法规定到期完工土地复垦项目的验收合格确认书或者土地复垦费缴费凭据。未提供相关材料的,按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初步验收,验收程序和要求除依照本办法规定外,按照资金来源渠道及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初步验收完成后,依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进行最终验收,并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复垦的项目竣工后,依照本条规定进行验收。

第四十条 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程序和要求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章 土地复垦激励措施

第四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为原用途的,可以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凭验收合格确认书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意见的申请。

经审核属实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意见。土地复垦义务人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退还耕地占用税手续。

第四十二条 由社会投资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为耕地的,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外,对属于将非耕地复垦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耕地指标,市、县政府可以出资购买指标。

第四十三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依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耕地指标。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复垦的耕地除外。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复垦后应当交给农民集体使用。

第六章 土地复垦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

(二)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就土地复垦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土地复垦现场进行勘查;

(四)责令被检查当事人停止违反条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管理规定、技术标准、土地复垦规划、土地复垦项目安排计划以及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结果、土地复垦工程验收结果等重大事项。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国土资源主干网等按年度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工作开展情况等逐级上报。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落实土地复垦法律法规情况、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土地复垦效果等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复垦档案实行专门管理,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土地复垦验收有关材料和土地复垦项目计划书、土地复垦实施情况报告等资料和电子数据进行档案存储与管理。

第四十八条 复垦后的土地权属和用途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相关手续。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行为,包括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的意见,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的意见的;

(三)其他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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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土资源宣传教育总体思路

20*年,分局国土资源宣教工作总体思路:以上级有关加强国土资源宣传教育工作意见为指导,紧紧围绕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和分局年度目标任务,紧扣中心、突出重点,贴近实际、抓住关键,外重宣传、内强业务,创新方式、务求实效,切实加大国土资源宣传力度,努力构建“大宣传”格局,积极营造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20*年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突出十七届三中全会有关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内容等方面宣传,重点加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保护耕地,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等方面政策教育。

(二)突出国土资源管理政策法规宣传,重点是《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3号)、《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20*〕71号)等主要文件精神以及省、市有关政策解读。

(三)突出推进城市化重要意义和征地拆迁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对镇(街道)、村(社区)相关人员的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分类分片宣传,如:老城区和相对成熟的区域以宣传年租金政策等为主;在科技园区(私营园区)以宣传节约集约用地、闲置土地处置、经营性用地出让等政策为主;在镇、村(社区)以宣传耕地保护、10%留用地政策、地质灾害防治等以及宅基地发证等为主。

(四)突出“4.22”、“6.25”等重点时段,根据年度宣传工作要求,结合*实际,设定载体,认真谋划,深化国土资源政策宣传力度。

(五)突出国土资源保护和保障两大主题,积极宣传保护国土资源和服务*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的经验做法、先进典型以及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举措和成效;

(六)突出内部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升,加强政治思想、依法行政、国土政策、自身业务等方面的培训。

三、20*年宣传教育工作重点

(一)加强宣传报道工作。加强国土资源动态宣传报道,是反映分局整体工作,总结经验,鼓舞斗志的重要途径,因此,要突出国土资源管理基本国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队伍建设、征地拆迁、土地执法监察、土地出让、地籍管理、国土所建设、文明争创等方面工作的宣传。

(二)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加强信息报送,及时反映分局工作动态、阶段性工作进展和重大事件及突发事件等;要将信息报送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化,激发全体干部职工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敏锐性和洞察力,提高参与国土资源宣传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积极向省市媒体、《浙江国土资源通讯》、《浙江国土资源》、《杭州国土资讯》、《杭州国土资源通讯》、《*报》等的投稿,积极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同时,要认真做好《*国土信息》编印工作,及时有效反映出分局各项工作。

(三)加强重点时段宣传。突出“4.22”世界地球日、“6.25”全国土地日、“12.4”全国法制日等重点时段宣传工作,结合“五五”普法教育、“三五”依法治区等的深入开展,积极宣传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努力国土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加强经常性宣传教育工作。以《*报》、广场咨询、“下基层、听意见、送服务”等为宣传载体,采取寄送报纸、宣传资料、张贴宣传画、悬挂横幅等方式,加大在辖区范围国土政策宣传力度,确保国土资源宣传工作开展经常化,使广大干部群众及时了解、掌握国土资源管理发展动向和法律法规政策等。

(五)加强一线宣传教育工作。突出一线宣传,重点加强对镇(街道)分管领导、村镇办主任、村(社区)负责人、村民群众和各项目指挥部人员的宣传培训,强化社会各层面的国土法制意识。继续在村(社区)宣传橱窗建立国土资源宣传专栏,扩大国土资源动态、政策宣传的覆盖面。

(六)加强内部培训教育。按照“完善体制,提高素质”的要求,通过外聘专家、内选业务骨干、定期授课、外出培训、科室学习、个人自学等方式,加强对干部职工征地拆迁、执法监察、地籍管理等方面培训教育,夯实业务基础,拓宽知识范围,提高业务水平,提升服务能力。

(七)加强宣传教育载体创新。国土资源宣传教育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加强日常工作开展的同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必须注重形式和方法的创新,积极筹划好“4.22”、“6.25”、“12.4”等重点时段宣传,采取制作课件、编印国土宣传手册和表彰国土资源管理先进单位等形式,充分利用各类读书会、干部培训班、广场咨询、送法下乡等有利时机,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紧贴*国土资源管理实际,有针对性地加大国土资源宣传。

四、宣传教育组织原则

(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建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所负责人为组员的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局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各项具体工作,各科(室)、所按照职能分工抓好具体工作的落实。

(二)分工负责,加强协作。各科(室)、所要牢固树立国土资源宣传主人翁意识,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宣传教育工作有力有序开展。国土所要发挥人熟、地熟优势,加强与镇(街道)、村(社区)协调,并适时组织开展辖区村(社区)干部的培训;科室要根据工作特点,认真做好相关内容的宣传准备工作。

(三)协调力量,建立“大宣教”格局。要转变由“一家管”为“多家联合管”的国土资源宣传教育格局,积极向区委宣传部汇报,加强与区依普办、司法局、环保分局、区教育局、团区委、少工委等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的沟通、协调,整合宣传力量,拓展宣传空间,发挥整体宣传作用,形成全区国土资源宣传“大宣教”格局。

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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