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检查验收“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以来取得的工作成果、制度成果、理论成果,深入总结专项行动工作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不断深化对全市国土资源领域反腐倡廉工作特点和规律的认识,实现局党组提出的“两整治一改革”目标任务,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把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一步引向深入。
二、检查验收内容
1.工作成果。重点是土地和矿业权交易市场专项整治、整纪纠风专项整治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和取得成效。主要包括:行风政风评议名次升上去,违纪违法案件数量降下来的情况;廉政风险点排查和自查自纠工作情况;培育和树立先进典型的情况;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情况;土地和矿业权出让实行网上交易和监管的情况;土地招拍挂制度和矿业权审批出让制度的执行情况;土地储备机构与下属和挂靠从事土地开发相关业务机构的脱钩情况;国土资源干部廉洁从政集中整训工作情况;土地整治、重大资金和项目管理以及干部交流轮岗等情况。
2.制度成果。重点是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国土资源市场配置机制、国土资源管理创新机制、行政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廉政风险预警防控机制、廉政风险教育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六个方面具体制度措施建立健全的情况。同时,做到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全覆盖、责任明确,制度便于执行、管理便于落实、手段切实有效。
3.理论成果。重点是形成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腐倡廉工作的专题研究成果。主要包括:“两整治一改革”工作取得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对国土资源系统反腐倡廉特点和规律的研究认识等。
三、检查验收的时间和方法
(一)自查阶段(2012年9月20日至9月28日)
各县局、分局按照市“两整治一改革”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围绕重点检查验收的内容,认真开展落实情况的自查工作。各县局、分局在开展本级自查的同时,组织对所属单位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形成工作总结报告,连同《国土资源系统“两整治一改革”工作情况统计表》,含电子版、纸质各1份,于9月28日前报市局“两整治一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局纪检监察室)。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两整治一改革”工作情况总结报告,连同《国土资源系统“两整治一改革”工作情况统计表》,含电子版、纸质各1份,于9月30日前报省厅“两整治一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10月8日至10月20日)
结合巡视工作,市局对“两整治一改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省厅于10月8日开始,对市局、县局(分局)“两整治一改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检查、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和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并按照《国土资源系统“两整治一改革”工作检查验收评分表》进行检查评估。
(三)整改总结阶段(2012年10月21日至11月25日)
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对检查组提出的问题认真加以整改,整改情况,县局、分局于11月1日前、市局于11月4日分别报市局、省厅党组。市局及各县局、分局要根据自查、上级检查验收反馈的评估意见和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全面梳理、提炼、归纳,起草《开展“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的报告》,于11月20日前分别报市、县(区)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治理工作协调小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要把检查验收和总结工作作为巩固和提高“两整治一改革”工作成果的重要环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实、抓好,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一)指导思想。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土资源部“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的总要求,做好保增长保红线工作,维护我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服务当前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大局。
(二)工作目标。全面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处理”的预防查处机制,准确掌握崔召镇区域的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发现和消除违法违规隐患,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对崔召区域的全面巡查监管,带动和促进全市动态巡查工作,为实施15号令和全覆盖卫片执法检查奠定基础。
二、巡查方式和主要任务
(一)巡查方式
1、采取自查、核查方式。在国土所自查基础上,市局组成联合巡查组进行核查。
2、巡点。在全面巡查的基础上,加强对梳理出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线索的重点检查;对在建项目的全面核查,对城乡结合部、主要道路两侧、风貌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矿产聚集区的重点巡查。
(二)主要任务
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上级报告;对涉嫌违法具备立案条件的同步立案查处;排查消除存在的重大国土资源违法违规隐患;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收集巡查防区信息;保护耕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护国家利益,遏制和惩治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制止借农业结构调整之名进行非农建设,借临时用地进行永久性建筑的苗头性问题。
三、工作分工和时间安排
(一)时间安排
1、部署准备阶段(7月8日至7月10日)
进行动员部署、明确责任、具体分工、准备有关事项(国土所准备事项:①提供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②土地利用台帐③新总建设用地台帐④违法违规用地台帐⑤动态巡查用地台帐)。
2、自查统计上报阶段(7月11日至7月14日)
按照本方案规定要求,国土所对本辖区内违法违规用地、非法采矿情况进行梳理统计汇总上报市局。
3、市局核查阶段(7月15日至7月17日)
市局组织联合巡查组进行核查,对自查上报所有违法违规用地、非法采矿点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成果报告局党委。
4、分析研究整改阶段(7月18日-7月25日)
市局针对每宗案件进行分析研究,逐宗提出处理意见,进行整改。
5、总结验收阶段(7月26日-28日)
市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本次开展巡查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整理收集成果,查摆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形成巡查总结报告和成果报表,为下步开展重点巡查探索经验。
四、政策界限和工作要求
(一)政策界限
1、重点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非法批地、以租代征以及借新农村建设之名占地、圈地搞房地产开发、严重侵害农民利益等土地违法行为和重大、典型矿产违法案件。
2、对2012年10月以来发生的违法违规用地项目原则上一律拆除,不能拆除的,要逐宗书面说明不能拆除的理由。
3、对违法违规用地涉嫌犯罪、违纪的,都要分别向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移送追究刑事或纪律责任。
4、对自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构)筑物(或非法采、选矿设备),没有造成大的经济损失,承认错误作出书面检查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
5、对已经建成的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农村村民住宅、确定属于公益性的项目和政府投资的基础性建设项目,且具备补办用地手续条件的,在当事人书面保证接受依法处罚并同意按照规定条件补办用地手续后,可以暂缓拆除或没收地上建(构)物,限期补办用地手续。
(二)工作要求
1、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动态巡查防区责任制,确保动态巡查全面到位。对巡查或在今后的卫片执法检查等执法监察活动中、通过媒体曝光、群众举报发现有案不报、压案不查、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的,必须严格按照15号令和《省市以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执法监察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__同志被调整到__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工作,先后在矿产资源监察科和土地资源监察科任科长植物。几年来,在局领导和同志们的支持和帮助下,通过自身的不断进取和努力,出色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其恪尽职守、开拓进取、踏实工作、勇于创新的精神和取得的工作业绩得到领导的认可和同事们的赞许!现总结归纳如下:
一、善于学习,用知识武装头脑。
__同志一直把学习贯穿于工作、生活的始终。作为一名党员,他能够带头学习领会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身体力行践行着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作为一名国土系统干部,他能够深入学习研究国土资源管理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掌握国土资源管理的基本技能,带领本科室的同事,团结其他科室同志一道学业务,搞调研,用行动影响身边的工作人员;作为一名普通的百姓,他能够深入生活,从广大的普通民众身上汲取知识和经验,保持着谦虚谨慎的学风。,面对行政手段打击软弱,盗采粘土猖獗的局面,__同志在深入研究了《刑法》、《治安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矿产资源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与公安部门多次协商探讨,制定了( )严密的调查程序,成功的将刑事手段运用到打击盗采粘土的违法行为中,开创了刑事立案查处盗采粘土行为的先河,使__这方面工作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在国家和省组织开展的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中,在没有经验可以借鉴的条件下,__同志通过深入学习和研究南方省市的好的经验和做法,拟定出了《__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__市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工作方案》等一系列文件,为这项工作的成功开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二、勇于实践,用行动诠释效果。
__同志具有很强的行动力和执行力,对待工作一丝不苟、兢兢业业。几年来,在开展打击盗采粘土矿专项行动中,他不分白天黑夜,始终战斗在执法的第一线,协同公安部门一起同盗采粘土矿资源的违法行为做坚决斗争,有效地遏止住了盗采粘土资源猖獗的势头,其大公无私,勇于实践,敢于碰硬的作风受到了广泛的好评,树立了国土资源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在土地执法监察、卫片执法检查等各项工作中,__同志从工作方案的制定、到具体工作的落实,都亲历亲为,兢兢业业,一丝不苟并且能够根据工作中的实际恰如其分的做出处理,表现出很强的行动力和执行力,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一致认可。
三、勤勉工作,用汗水培育业绩。
(一)工作对象
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对象为国土资源部下发的201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2011年度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对象为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矿产疑似违法用地图斑。
(二)工作任务
对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图斑组织核查,并对核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依法查处并全面整改。
二、工作依据和安排
(一)工作依据
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以国土资发[2012]16号《通知》和《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为依据,《规范》与《通知》不一致的,以国土资发〔2012〕16号《通知》为准。
(二)工作安排
1.启动部署阶段(4月30日前)。制定下发工作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依据国土资源部提供的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疑似违法图斑数据,由县国土资源局和乡镇结合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按照国土资发[2012]16号《通知》及本实施方案要求,对土地变更调查和省国土资源厅2011年预警督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用地根据分级查处的原则,先行开展查处、整改。
2.核查督导及整改查处阶段(6月20日前)。县国土资源局和各乡镇按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有关要求,对下发的土地和矿产疑似违法图斑逐一开展核查、整改和查处。5月31日前,县领导小组组成督导组对各地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6月10日前,县国土资源局将辖区内的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情况和初步成果数据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3.验收和总结阶段(9月15日前)。7月25日前,各乡镇根据部、省、市督查和审核意见抓紧组织整改纠正,完成县级验收,向市领导小组报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情况和数据。市领导小组组织审查验收后,于8月5日前将全市工作情况和数据报省国土资源厅。8月15日前,省国土资源厅将组织完成对全省的验收工作,并向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报送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情况和数据成果。9月15日前,国土资源部将组成联合验收组对我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进行验收,在国土资源部验收通过后的5日内,市领导小组在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向省国土资源厅正式上报工作情况报告及相关附表。
4.警示约谈和实施责任追究前期准备阶段。省国土资源厅已于2011年12月组织对违法用地情况相对严重的设区市、县(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开展了预警约谈。5月31日前,省国土资源厅对土地和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反映的各地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况分别进行综合排序,确定警示约谈对象,省政府将对问题严重、查处整改不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省级警示约谈。同时,市政府将根据各县(区)、管委会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际,适时组织开展市级警示约谈工作,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完成部级验收后,根据排序情况,市领导小组配合省监察厅、省人保厅做好责任追究的前期准备工作,配合国土资源部组织开展警示约谈和启动责任追究工作。
三、工作分工
县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全县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督促落实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督查、验收意见,汇总上报全县相关数据和情况;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需向市国土资源局上报处理建议,待市国土资源局同意后实施;根据情况,组织开展警示约谈、实施责任追究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和各乡镇负责开展本辖区的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认真落实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督查、验收意见,上报本辖区内的相关数据和情况。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违章拆除、复耕等工作。县国土局负责立案查处全县范围内的农民违法建房行为等。县国土资源局要按照国土资源部《通知》有关要求,实行分工负责,对职责范围的相关事项进行审核认定,并确定专人负责,共同、全面、保质保量完成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县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县国土资源局和各乡镇要高度重视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并明确领导小组组长是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第一责任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大宣传,精心组织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切实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和装备落实。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煤监、安监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共同推动工作开展,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是指市政府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对市区批准供地的各类工业项目投资主体在建设中履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设定的条款内容等情况进行复核验收。
第三条市区范围内各类投资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实行业主按约定主动申报、统一受理、归口复核、统一实施。用地复核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凭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房产登记。
第二章验收组织
第五条市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经委、建设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区国土分局、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参加,统一组织实施,根据实际情况由项目建设单位邀请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
第六条参加用地复核验收的各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审查项目业主提供的资料,并经实地踏勘,提出相关意见。牵头单位综合各部门的意见,出具用地复核验收意见书。
第三章验收依据
第七条用地复核验收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二)备案、核准或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平面布置图(标明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实施方案、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和其他技术资料;
(三)国土、建设等部门批准的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条款;
(四)国家、省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市政府有关规定等。
第四章验收内容、条件和要求
第八条用地复核验收主要内容
(一)产业政策执行情况;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约定的土地利用率指标执行情况(包括面积、用途、投资强度、容积率、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占比等);
(三)城市建设规划落实情况;
(四)项目建设期限执行情况;
(五)项目生产设备采购情况(设备清单和支付凭证);
(六)配套设施项目建设情况;
(七)工程档案备案情况;
(八)其他。
第九条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条件
(一)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设施等所有建设工程已完成,设备安装完毕;
(二)整个建设项目和设备采购已取得有资质的审计单位提供的审计报告;
第十条用地复核验收要求
(一)项目业主经自验,认为已符合土地利用各项规定的;
(二)市国土、发改委、经委、建设等部门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验收;
(三)项目总平面布置,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以实施前业主向批准机关提出调整申请并经审查认定的为准。
第五章验收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受理。建设项目竣工后60日内,项目业主必须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市办证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提出复核验收书面申请。市国土资源局根据项目不同情况一次性书面告知用地复核验收所需提供资料。项目业主备齐有关验收资料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将资料分送各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资料审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负责审查项目业主产业政策执行情况及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建设部门负责审查项目建设规划执行情况、项目总建筑面积、工业生产厂房建筑面积、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建筑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等;国土部门负责审查项目实际用地面积、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等。各有关部门收到申报资料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市国土资源局。经审查认为资料不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审查部门应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和市国土资源局;资料齐全且内容符合要求的,市国土资源局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用地复核验收。
第十三条现场验收。市国土资源局确定验收时间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须指派人员准时参加。参加验收人员应随带验收资料,现场集中验收并提出相关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场汇总各部门意见,并将结果告知申请验收单位。
第十四条分期验收。分期批准供地的建设项目实行分期验收。具体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等实施。
第六章验收结果及处理
第十五条经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后,各相关部门在《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由市国土资源局当场汇总形成用地复核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可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验收不合格的,出具限期整改等处理意见,并书面当场告知申请验收单位。
第十六条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经限期整改后,已具备复验条件的,由项目业主提出复验申请,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验,并形成复验意见。复验通过的,可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在限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复验仍不合格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或按合同及补充条款的约定,由项目业主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其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
第二章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六条 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 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 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依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以及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采矿项目,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其他项目可以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第九条 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土地复垦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含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跨县(市、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中附具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
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位置、主要措施、投资概算、工程规划设计等。
第十条 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根据论证所需专业知识结构,从土地复垦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专家与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或者申请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要求回避。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也可以向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专家回避。
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查询专家意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提供查询结果。
第十一条 土地复垦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通过审查:
(一)土地利用现状明确;
(二)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科学;
(三)土地复垦目标、任务和利用方向合理,措施可行;
(四)土地复垦费用测算合理,预存与使用计划清晰并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
(五)土地复垦计划安排科学、保障措施可行;
(六)土地复垦方案已经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建议。
第十二条 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应当包含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内容。
土地复垦方案未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土地复垦义务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或者采矿审批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因生产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规模等发生变化,或者采矿项目发生扩大变更矿区范围等重大内容变化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对原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修改,报原审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规定补充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复垦方案的,依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前,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将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一并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明确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和使用的时间、数额、程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
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动工前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修改土地复垦方案后,已经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不足的,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补齐差额费用。
第十九条 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实行一次性预存和分期预存两种方式。
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下的项目,应当一次性全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可以分期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但第一次预存的数额不得少于土地复垦费用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余额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计划预存,在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前一年预存完毕。
第二十条 条例实施前,采矿生产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中已经包含了土地复垦费用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向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属实的,可以不再预存相应数额的土地复垦费用。
第二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工作计划和土地复垦费用使用计划,向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
土地复垦义务人凭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从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支取土地复垦费用,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第二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于每年4月31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土地损毁情况,包括土地损毁方式、地类、位置、权属、面积、程度等;
(二)年度土地复垦费用预存、使用和管理等情况;
(三)年度土地复垦实施情况,包括复垦地类、位置、面积、权属、主要复垦措施、工程量等;
(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年度报告内容。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告事项履行情况的监督核实,并可以根据情况将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年度报告在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二十三条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使用土地复垦费用的监督管理,发现有不按照规定使用土地复垦费用的,可以按照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的约定依法追究土地复垦义务人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应当遵循保护、预防和控制为主,生产建设与复垦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对可能被损毁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应当进行表土剥离,分层存放,分层回填,优先用于复垦土地的土壤改良。表土剥离厚度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表土剥离应当在生产工艺和施工建设前进行或者同步进行;
(二)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采石,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应当合理确定取土的位置、范围、深度和堆放的位置、高度等;
(三)地下采矿或者疏干抽排地下水等施工,对易造成地面塌陷或者地面沉降等特殊地段应当采取充填、设置保护支柱等工程技术方法以及限制、禁止开采地下水等措施;
(四)禁止不按照规定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粉灰、废油等。
第二十五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规模、程度和复垦过程中土地复垦工程质量、土地复垦效果等实施全程控制,并对验收合格后的复垦土地采取管护措施,保证土地复垦效果。
第二十六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法转让采矿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复垦义务同时转移。但原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完成的土地复垦义务未履行完成的除外。
原土地复垦义务人已经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以及未履行完成的土地复垦义务,由原土地复垦义务人与新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转让合同中约定。
新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重新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银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
第三章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二十七条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调查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损毁土地现状调查,包括地类、位置、面积、权属、损毁类型、损毁特征、损毁原因、损毁时间、污染情况、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
(二)损毁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包括损毁程度、复垦潜力、利用方向及生态环境影响等;
(三)土地复垦效益分析,包括社会、经济、生态等效益。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认定为历史遗留损毁土地:
(一)土地复垦义务人灭失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
(二)《土地复垦规定》实施以前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
第二十九条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历史遗留损毁土地认定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土地复垦义务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答复。土地复垦义务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裁定。
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出的认定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责令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重新认定。
第三十条 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复垦潜力分析;
(二)土地复垦的原则、目标、任务和计划安排;
(三)土地复垦重点区域和复垦土地利用方向;
(四)土地复垦项目的划定,复垦土地的利用布局和工程布局;
(五)土地复垦资金的测算,资金筹措方式和资金安排;
(六)预期经济、社会和生态等效益;
(七)土地复垦的实施保障措施。
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土地整治规划。
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制定土地复垦年度计划,分年度、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土地复垦工作。
第三十二条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资金来源包括下列资金:
(一)土地复垦费;
(二)耕地开垦费;
(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四)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
(五)可以用于土地复垦的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
(六)其他可以用于土地复垦的资金。
第四章 土地复垦验收
第三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组织自查,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验收调查报告及相关图件;
(二)规划设计执行报告;
(三)质量评估报告;
(四)检测等其他报告。
第三十四条 生产建设周期五年以上的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分阶段提出验收申请,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分级验收。
阶段验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总体验收由审查通过土地复垦方案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
第三十五条 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组织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依据土地复垦方案、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对下列内容进行验收:
(一)土地复垦计划目标与任务完成情况;
(二)规划设计执行情况;
(三)复垦工程质量和耕地质量等级;
(四)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五)工程管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土地复垦阶段验收和总体验收形成初步验收结果后,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相关土地权利人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内向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提出。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核查,形成核查结论反馈相关土地权利人。异议情况属实的,还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条 土地复垦工程经阶段验收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的,负责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具阶段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确认书。验收合格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土地复垦工程概况;
(二)损毁土地情况;
(三)土地复垦完成情况;
(四)土地复垦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处理意见;
(五)验收结论。
第三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时,应当一并提供按照本办法规定到期完工土地复垦项目的验收合格确认书或者土地复垦费缴费凭据。未提供相关材料的,按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初步验收,验收程序和要求除依照本办法规定外,按照资金来源渠道及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初步验收完成后,依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进行最终验收,并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复垦的项目竣工后,依照本条规定进行验收。
第四十条 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程序和要求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章 土地复垦激励措施
第四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为原用途的,可以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凭验收合格确认书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意见的申请。
经审核属实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意见。土地复垦义务人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退还耕地占用税手续。
第四十二条 由社会投资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为耕地的,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外,对属于将非耕地复垦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耕地指标,市、县政府可以出资购买指标。
第四十三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依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耕地指标。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复垦的耕地除外。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复垦后应当交给农民集体使用。
第六章 土地复垦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
(二)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就土地复垦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土地复垦现场进行勘查;
(四)责令被检查当事人停止违反条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管理规定、技术标准、土地复垦规划、土地复垦项目安排计划以及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结果、土地复垦工程验收结果等重大事项。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国土资源主干网等按年度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工作开展情况等逐级上报。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落实土地复垦法律法规情况、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土地复垦效果等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复垦档案实行专门管理,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土地复垦验收有关材料和土地复垦项目计划书、土地复垦实施情况报告等资料和电子数据进行档案存储与管理。
第四十八条 复垦后的土地权属和用途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相关手续。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行为,包括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的意见,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的意见的;
(三)其他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一、国土资源宣传教育总体思路
20*年,分局国土资源宣教工作总体思路:以上级有关加强国土资源宣传教育工作意见为指导,紧紧围绕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和分局年度目标任务,紧扣中心、突出重点,贴近实际、抓住关键,外重宣传、内强业务,创新方式、务求实效,切实加大国土资源宣传力度,努力构建“大宣传”格局,积极营造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20*年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突出十七届三中全会有关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内容等方面宣传,重点加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保护耕地,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等方面政策教育。
(二)突出国土资源管理政策法规宣传,重点是《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3号)、《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20*〕71号)等主要文件精神以及省、市有关政策解读。
(三)突出推进城市化重要意义和征地拆迁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对镇(街道)、村(社区)相关人员的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分类分片宣传,如:老城区和相对成熟的区域以宣传年租金政策等为主;在科技园区(私营园区)以宣传节约集约用地、闲置土地处置、经营性用地出让等政策为主;在镇、村(社区)以宣传耕地保护、10%留用地政策、地质灾害防治等以及宅基地发证等为主。
(四)突出“4.22”、“6.25”等重点时段,根据年度宣传工作要求,结合*实际,设定载体,认真谋划,深化国土资源政策宣传力度。
(五)突出国土资源保护和保障两大主题,积极宣传保护国土资源和服务*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的经验做法、先进典型以及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举措和成效;
(六)突出内部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升,加强政治思想、依法行政、国土政策、自身业务等方面的培训。
三、20*年宣传教育工作重点
(一)加强宣传报道工作。加强国土资源动态宣传报道,是反映分局整体工作,总结经验,鼓舞斗志的重要途径,因此,要突出国土资源管理基本国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队伍建设、征地拆迁、土地执法监察、土地出让、地籍管理、国土所建设、文明争创等方面工作的宣传。
(二)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加强信息报送,及时反映分局工作动态、阶段性工作进展和重大事件及突发事件等;要将信息报送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化,激发全体干部职工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敏锐性和洞察力,提高参与国土资源宣传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积极向省市媒体、《浙江国土资源通讯》、《浙江国土资源》、《杭州国土资讯》、《杭州国土资源通讯》、《*报》等的投稿,积极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同时,要认真做好《*国土信息》编印工作,及时有效反映出分局各项工作。
(三)加强重点时段宣传。突出“4.22”世界地球日、“6.25”全国土地日、“12.4”全国法制日等重点时段宣传工作,结合“五五”普法教育、“三五”依法治区等的深入开展,积极宣传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努力国土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加强经常性宣传教育工作。以《*报》、广场咨询、“下基层、听意见、送服务”等为宣传载体,采取寄送报纸、宣传资料、张贴宣传画、悬挂横幅等方式,加大在辖区范围国土政策宣传力度,确保国土资源宣传工作开展经常化,使广大干部群众及时了解、掌握国土资源管理发展动向和法律法规政策等。
(五)加强一线宣传教育工作。突出一线宣传,重点加强对镇(街道)分管领导、村镇办主任、村(社区)负责人、村民群众和各项目指挥部人员的宣传培训,强化社会各层面的国土法制意识。继续在村(社区)宣传橱窗建立国土资源宣传专栏,扩大国土资源动态、政策宣传的覆盖面。
(六)加强内部培训教育。按照“完善体制,提高素质”的要求,通过外聘专家、内选业务骨干、定期授课、外出培训、科室学习、个人自学等方式,加强对干部职工征地拆迁、执法监察、地籍管理等方面培训教育,夯实业务基础,拓宽知识范围,提高业务水平,提升服务能力。
(七)加强宣传教育载体创新。国土资源宣传教育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加强日常工作开展的同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必须注重形式和方法的创新,积极筹划好“4.22”、“6.25”、“12.4”等重点时段宣传,采取制作课件、编印国土宣传手册和表彰国土资源管理先进单位等形式,充分利用各类读书会、干部培训班、广场咨询、送法下乡等有利时机,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紧贴*国土资源管理实际,有针对性地加大国土资源宣传。
四、宣传教育组织原则
(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建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所负责人为组员的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局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各项具体工作,各科(室)、所按照职能分工抓好具体工作的落实。
(二)分工负责,加强协作。各科(室)、所要牢固树立国土资源宣传主人翁意识,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宣传教育工作有力有序开展。国土所要发挥人熟、地熟优势,加强与镇(街道)、村(社区)协调,并适时组织开展辖区村(社区)干部的培训;科室要根据工作特点,认真做好相关内容的宣传准备工作。
(三)协调力量,建立“大宣教”格局。要转变由“一家管”为“多家联合管”的国土资源宣传教育格局,积极向区委宣传部汇报,加强与区依普办、司法局、环保分局、区教育局、团区委、少工委等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的沟通、协调,整合宣传力量,拓展宣传空间,发挥整体宣传作用,形成全区国土资源宣传“大宣教”格局。
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要求
*、*、*、*等领导同志的讲话针对性强,非常符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希望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学深学透讲话精神,一定要结合胡总书记视察广东的重要指示,结合各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同时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为榜样,在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掀起学先进、赶先进的热潮,开创我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新局面。
过去的一年,是很不平凡的一年,我们国家和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都取得了重大成就。去年中央及时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宏观调控政策,广东狠抓落实,采取有保有压的政策,社会经济发展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成就,全省GDP、税收分别占全国的1/9和1/7,提前一年完成了“十五”计划目标。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认真做好资源保护和保障工作,切实保障了广州新机场、广州大学城等重点项目用地,起到了排头兵的排头兵作用,为我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去年也是我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经受检查、考验、查案最多的一年,是调整整顿的一年,又是学习提高、增长见识和才干的一年。实践证明,我们经受住了考验,我们这支队伍是过得硬的队伍!当然,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必须继续深化改革,不断锐意进取,更加扎实地做好工作。
新的一年,对我们来说,是更不轻松的一年。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会更加强烈地集中地反映出来,工作压力会更大。其中很多矛盾和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探索、调整,不断提高依法办事、依规办事的自觉性和水平,切实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同时要坚持资源利用和资源保护并重的原则,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创新发展思路,进一步推进国土资源管理各项工作,在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中更好地当好排头兵的排头兵。
下面我根据厅党组学习讨论的情况并结合自己的学习体会,主要从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晰工作方向方面谈谈贯彻落实有关会议和领导讲话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六点意见:
一、要谋大局谋全局谋发展
要把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的思想认识切实统一到全国、全省的大局、全局和发展上来。第一,落实国务院《决定》是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最大的大局、最全的全局,是谋好发展的重头戏。大家一定要吃透《决定》和省政府转发《决定》的文件(119号文)的内涵,不遗余力地抓好学习和贯彻落实。第二,要尽快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抓好整改,尽快争取国家通过对广东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验收。这不是一个市、一个县、一个项目的问题,关系到全省、全局的发展。第三,要正确处理好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的关系。这是谋发展关键性、经常性的必须长抓不懈的一项工作。为此,要科学地实事求是地解决好基本农田保护、调整和提高这个重点、难点和亮点问题,科学地实事求是地解决好闲置土地利用和历史用地遗留问题,科学地实事求是地制定好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要建立一个城乡一体化、各种所有制一体化、规范、开放、有序的土地市场。
二、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在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方面争取有新突破新成效
落实科学发展观,对国土资源管理系统的工作来说,就是要解决好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问题,这也是《决定》的重点内容之一。一是要用心搞好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当前我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已全面启动,各地要相应抓紧启动市、县、乡镇的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工作。二是要用心提高国土资源利用效率。《决定》在这方面已制定了详细具体明确的措施。我们要深化改革,探索出一条市场配置资源的路子来,用市场机制促进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要研究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问题。三是要用心搞好国土整治,坚持保护与开发整理并重的原则。要积极争取国家重大开发整理项目,同时调动民间资本参与开发整理工作。
三、要不断提高法治水平
按国土资源部的部署,今年是素质建设年。素质提高主要应体现在队伍法制水平的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和建立健全法规规章水平的提高。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通过持久有效的宣传教育,让《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和《测绘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深入人心,形成依法管地、管矿、管测的良好社会氛围。二要依法及时处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三要提高依法办事与协调行政的能力,保证政令畅通。
四、要把维护群众切身合法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一是要贯彻落实张德江书记的要求,今后征地补偿和安置标准原则上按现行法律法规的上限规定执行。二是要认真执行省政府119号文,建立保护农民利益的长效机制。抓紧研究建立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和征地安置补助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保证征地补偿款按时足额发放到位,管好、用好征地安置补助专项资金。三是要尽快建立征地补偿协调仲裁机构。四是要高度重视解决群众来信来访问题,加大力度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特别要突出处理一批损害群众利益的“害群之马”。
五、要不断改革创新,大胆探索,力求走出一条有广东特色的国土资源管理路子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负小苏介绍,首先是对增减挂钩试点开展清理检查。对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增减挂钩试点,从挂钩周转指标管理、项目区设置、尊重农民权益等方面进行全面清查和总结规范。对存在的问题逐一排查,重点对片面追求建设用地指标、不顾条件大拆大建、强迫农民“上楼”、不合理分配资金等行为,进行严肃整改;对不符合要求的地方性文件予以修改或废止;对规范的做法和典型经验进行总结提升;对增减挂钩的现实和长远作用及综合性操作办法进行探索研究。
各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务实、严厉、认真的态度,严格检查验收,确保治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一)检查验收的重点是,各地对以各种名目圈占集体土地、非法占用转让土地的行为是否严厉查处,对违规建立的各地园区是否进行清理,对土地执法中的错误做法是否果断纠正。要通过治理整顿和检查验收,发现题目,加快整改,使违规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园区)得到清理和规范,使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让制度得到普遍推行和落实,使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得到依法查处,使土地市场秩序和土地执法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二)检查验收由各级政府同一领导,逐级进行。先由县(市、区)政府自查验收,然后由设区的市政府对所辖县(市、区)逐个进行检查验收,在此基础上,报请省政府检查验收。
(三)检查验收要从严把握,不得随意降低标准。对验收停受理当地建设用地报件、暂停下达建设用地指标。到期仍不达标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检查验收标准
检查验收采用百分制,凡80分以下的为不达标,81分至90分为基本达标,91要以上为达标。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有关会议、文件精神,扎实推进治理整顿工作(满分15分)
1、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把治理整顿工作列进政府议事日程,做到了主要领导亲身抓、负总责,分管领导靠上抓,其他领导积极配合,有关部分切实参与。根据要求,对本地区治理整顿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召开了动员会议,制定了工作方案,并认真进行了督查,认真分析本地区土地市场秩序中的突出题目,查找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取得了明显成效(5分)。
2、对本地区出台的有关土地市场的政策法规进行了清理。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予以全部撤销或修改(5分,发现1份未撤销或未修改的文件扣1分,扣完为止)。
3、对国务院或省政府督查组提出的督查意见认真落实,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5分,发现1条未整改的扣2分,扣完为止)。
(二)清理开发区(园区)用地取得明显成效(满分40分)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明电〔20*〕30号),已停止审批设立新的开发区(园区),停止扩区(5分。继续违规设区、擅自扩区的不得分)。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理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治理的通知》〔20*〕70号)和《*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20*〕70号文件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治理的通知》(鲁政办发〔20*〕67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发区(园区)清理整顿核查统计表〉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94号)的要求,已摸清开发区(园区)底数并如实上报,对违规设立的各类开发区采取了撤销、合并等整改措施(10分,底数不清的扣3分,没有如实上报和扣3分,没有采取整改措施的扣4分)。
3、对开发区(园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城市总体规划圈占的土地,圈而未用的,已经或者正在复耕、恢复原用途;开发建设的土地,不能复耕或者恢复原用途的,按照建设用地总规模不扩大、耕地和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的原则,已经或者正在依法个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从所在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剩余建设用地指标中核减(10分,发现未复耕的扣5分,没有依法修改规划从建设用地指标中核减的扣5分)。
4、开发区(园区)用地虽经依法批准,但缺乏建设条件、项目资金不落实、尚未开发建设的,政府依法收回了土地,能够复耕的,已经或者正在组织复耕(8分,每发现1宗地未收回的扣4分)。
5、开发区(园区)建设用地实行集中同一治理,违法下放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供地审批权以及违法下放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治理行为得到纠正(7分,没有纠正或继续下放权力的不得分)。
(三)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得到全面落实(满分15分)
1、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实施前遗留的题目已认真清理,摸清底数。对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已逐项登记并向社会公布出让结果(4分,底数不清的扣2分,未逐项登记并公布的扣2分)。
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实施后,设立了规范的土地交易场所,经营性用地严格按照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6分,没有土地交易场所的扣2分,发现1宗*标拍卖挂牌而没有招标拍卖挂牌的扣2分,扣完为止)。
3、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经营性用地出让的题目得到纠正,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理(5分,未纠正或未处理的不得分)。
(四)执法不严、治理松驰题目得到纠正,依法行政水平明显进步(满分30分)
1、非法占用、转让土地的行为得到查处,查处率达到90%以上,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了通报或者曝光,本地区没有出现边整边犯的重大土地违法行为(10分,非法占用、转让土地行为查处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有新发生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不得分;对重大典型案件未通报的扣2分)。
2、对未经正当批准用地行为负有责任的政府及主管部分领导已经作出深刻检查。对违反规划批地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了严厉查处(5分,未作检查的扣2分,未查处的不得分)。
3、对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等关系农民亲身利益的题目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了有效措施(5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扣2分,发生严重侵犯农民利益、引发群众集体到省、进京上访的不得分),
4、国土专项资金治理违反财经经纪律,特别是违反国家“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题目得到纠正(5分,违规未纠正的扣2分,发生严重违纪的不得分)。
5、土地市场建设各项制度未建立或者不完善的,在治理整顿期间建立或者完善,并有效得以贯彻执行(5分,未建立和未完善制度的扣2分)。
三、检查验收方法和步骤
(一)检查验收方法。检查验收要听取当地政府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听取群众意见,调阅台帐、卷宗、图件,核查相关资料和数据,并进行实地检查。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分对*、青岛等重点城市进行预验收。
(二)检查验收步骤
各市、县(市、区)政府都要认真按照本方案进行自我检查和总结,在此基础上,从县级政府开始逐级向上一级政府申请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由上一级逐市、逐县(市、区)进行。20%以上的县(市、区)验收不达标的,该市不得向省政府申验收。
各市政府应于20*年11月底前完成自检验收工作并向省政府写出申请检查验收的报告,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责成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计委、监察厅、建设厅、审计厅、农业厅等部分于20*年12月上旬起组成检查验收组,同一对各市治理整顿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省政府检查验收的组织分工
这次治理整顿市场秩序检查验收工作,由省计委、监察厅、建设厅、审计厅、农业厅和国土资源厅的领导带队组成7个检查验收组,从省法院、*、计委、经贸委、教育厅、科技厅、监察厅、审计厅、财政厅、公安厅、外经贸厅、农业厅、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国土资源厅等14个单位抽调职员参加。
检查验收组的组成及分工是:
第一检查验收组:
组长:省计委1名、省*1名、省教育厅1名、省国土资源厅2名
负责:青岛市、(上级市)市
第二检查验收组:
组长:省监察厅领导
成员:省监察厅1名、省科技厅1名、省国土资源厅2名
负责:烟台市、威海市
第三检查验收组:
组长:省建设厅领导
成员:省建设左1名、省法院1名、省国土资源厅2名
负责:*市、*市、*市
第四检查验收组:
组长:省审计厅领导
成员:省审计厅1名、省公安厅1名、省国土资源厅2名
负责:*市、*市
第五检查验收组:
组长:省农业厅领导
成员:省农业厅1名、省中小企业办1名、省国土资源厅2名
负责:*市、*市、*市
第六检查验收组:
组长:省经贸委1名、省外经贸厅1名、省国土资源2名
负责:*市、*市
第七检查验收组:
组长:省国土资源厅领导
成员:省财政厅1名、省监察厅1名、省国土资源厅2名
负责:*市、*市、*市
各检查验收组要在每个市选择2-3个县(市、区)和若干个开发区(园区)、招标拍卖挂牌用地现场进行重点抽查和实地检查验收。
五、检查验收时应提供的资料
(一)书面汇报材料。汇报材料应全面真实地反映本级政府开展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经验及目前尚存在的题目,查处各类非法占地用地、非法转让土地情况及自查自纠、制度建设的情况等。
(二)有关文件资料。围绕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印发的文件、会议纪要、会议记录、领导讲话(批示)、阶段工作总结、简报、宣传材料和其他资料。
(三)各类开发区清理整顿情况台帐、名册及相关资料。
(四)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各类报表及相关资料。
(五)20*年以来本地区建设用地审批、供地审批、农转用审批、规划调整、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及政府土地收益等案卷资料。
(六)自查自纠的有关文件、档案和出台的制度、规定及机关建设、窗口办文、内部会审等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