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2-02-20 20:59:40

工程变更论文

工程变更论文篇(1)

(2)因设计变更而使得某些工程内容被取消

(3)因设计变更或技术规范改变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的改变

(4)因设计变更而导致的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结、位置、尺寸的改变

(5)为使工程竣工而必需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6)因规范变更而使得工程任何部分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从以上类型可以看出,FIDIC条款中的工程变更范围很广,这些变更均涉及到设计图纸或技术规范的改变、修改或补充,只要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变更令,承包商参必须进行工程变更,而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工程变更令,承包商就不能进行工程变更。值得注意的是,当工程变更超出上述范围时,随之也超出了监理工程师的权力范围,此时的变更应由业主和承包商平等协商,签署变更协议,之后方可由监理工程师按变更协议执行。另外,为便于合同管理和造价管理,对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改变引起的工程变更在实践中是有限制的,即通常要求变更后所出现的新的工程类型应是原承包合向中本己存在的工程类型。例如,将当合同中本已存在桥梁工程时,则将高路堤改成高架桥的工程变更才是可以考虑的,反之,这种变更是要限制甚至是不允许的。这是因为

第一,这种变更会使得质量控制难度加大,甚至会出现重大质量责任问题。因为当原合同中无桥梁工程项目时,意味着招标或资格预审时,并未对承包商的桥梁工程施工业绩和施工能力进行审查,承包商不一定能胜任桥梁工程的施工

第二,这种变更会引发大量施工索赔。因为,在这种变更下意味着承包商要重新更换已进场的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甚至要为此添置新的施工机械设备,承包商的施工队伍调遣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为此增加,索赔因而不可避免。

第三,这种变更会增大工程结算和投资控制的难度。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工程量清单中不可能有相应的计价项目和计价依据,变更工程的单价被迫要重新协商,原有的招标成果无法有效地发挥作用。

2工程变更的审查和管理

工程变更是监理工程师的一种权力,但监理工程师只有在满足独立、公正的前提下才能享有和行使这种权力。因此,FIDIC条款规定,当监理工程师的业务素质或道德素质无法满足这种要求或监理模式改变时,可以通过专用条款对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权力进行进一步限制或通过业主的监督和审查来进行进一步的管理。在变更工程的审查过程中应本着控制投资、保证质量、加快进度、提高效益的原则来确定工程变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当上述原则在实施中存在着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时,应加强变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和评审,并贯彻分级审批和互相监督的审查原则,避免滥用权力的现象发生(文2)。监理工程师在变更工程的造价管理中应贯彻合理定价和有效控制的基本原则,即变更工程的结算一方面要有合同依据,另一方面又要公平合理,即客观地反映施工成本以及竞争、供求等因素对价格的影响,且总造价原则上应控制在概算或投资估算的范围之内。

3变更工程的定价方法

3.1合同中有相应计价项目时的变更工程定价

3.1.1定价原则

l、以合同单价为计价依据

根据FIDIC条款第52条的规定,当合同中有相应的计价项目时,原则上应按其相应项目的合同单价作为变更工程的计价依据。此时,可将变更工程分解成若干项与合同规定相对应的计价项目,然后根据其完成的工程量及相应的单价办理变更工程的计量支付。

实践中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尺寸的改变引起的工程变更以及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均可按上述原则来定价。这样能保持合同履行的严肃性,有效地发挥通过招标而产生的合同价格的作用,同时能有效地避免双方协商单价时的争议以及对合同正常履行带来的影响,且只要合同单价公平合理,则这一原则也是公平合理的。但当合同单价不合理时,则按上述原则计价时可能给业主或承包商带来不利影响(单价偏高时对业主不利、单价偏低时对承包商不利)。但只要不损害公平原则或出现显失公平的现象,则上述计价原则是仍应坚持的。

造成单价不合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承包商有意采用不平衡报价,将开工早的工程细目报价高一些,而将开工晚的工程细目报价低一些;或者将工程量可能增大的工程细目报价高一些,而将工程量可能减小的工程细目报价低一些等等,详见文3。除此之外,还因为现行的招标文件中各工程细目的工作内容或单价构成并不十分明确,因而使得承包商无法将某些工作费用准确地进行分摊。例如,路面施工中要进行拌和场地的建设工作,当合同中对该工作的费用分摊方式有明确规定时,承包商在报价时可以明确地按规定分摊,但如果合同规定不明确,则承包商可以采用多种不同的分摊方式,他可能将其均摊到路面工程的报价中,也可能将其放入开办项目的报价中等等,由此,也会相应地产生单价偏高或偏低的现象。为避免单价不平衡现象,在招标时,一方面应进一步完善现行招标文件的计量支付规定,对每一个工程细目的单价构成(包括计价内容和费用构成)应进行全面详细的规定;另一方面,在评标时应对承包商的不平衡报价现象进行限制。

2、合同单价的变更原则

当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较大或工作性质有重大改变使得继续沿用原有不合理合同单价计价会损害公平原则或出现显失公平的现象时,原有的合同单价应进行变更。FIDIC条款规定了变更合同单价的双控条件。其表述是:“合同内所含项目的费率或价格不应考虑变动,除非该项目涉及的款额超过合同价格的20%,以及在该项目下实施的实际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工程量表中规定之工程量的25%以上”(见文1)。但由于该条件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以及翻译的原因,因而导致出现各种不同的理解,以及执行中出现各种不同的做法。如规定中的“项目”一词,有的理解为被变更的项目,有的理解为变更后出现的项目(文6)。实际上这些理解均不符合FIDIC条款原文之精神,见文4。在这里,由于讨论的是合同单价,即工程细目的单价,因此,规定中的“项目”一词指的应是工程细目(Item),文5对此作了更清楚地规定。即当工程变更使得工程量的变化超出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细目的工程量的25%以及该细目的合同金额超出合同总价的2%时,应对超出部分的工程量按新的合理单价办理结算。新的合理单价的确定原则是:原单价偏高,应相应降低,反之,应予以提高。

3.1.2单价变更方法

变更单价的确定方法是较复杂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下以一示例予以说明。某合同中有一“挖方”工程细目,按其工作内容以及当前的市场价格(考虑成本、供求及竞争因素),其合理的价格组成应为:

(1)直接成本:6.5元/M”;

(2)间接成本:1.5元/M3

(3)利润:0.5/M3

所以其合理的价格应为8.5元/M3。(假定该价格为标底价)。但在报价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可能会出现以下三种报价:

第一种报价:8.5元/M3以上,即报价与标底相当甚至更高。

第二种报价:8.0元/M3,即报价中采取了让利策略,利润为0。

第三种报价:6.5元/M3,甚至更低,即在第二种报价的基础上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或将管理费分摊到了其它工程细目的报价中,此时的单价为一亏损价。

现假定因工程变更而使得挖方工程量有较大的增加,且超过了合同规定的“双控”标准。此时单价的变更方法会因以上三种不同的报价方法而不同。

对于第一种报价。由于工程量的增加,承包商增大规模效益,其增加的工程量部分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均会降低,因此,原有合同单价应予以降低,当单价因不平衡报价而超出8.5元/M3时更应如此。

对于第二种报价。尽管承包商并未承诺对变更工程继续向业主让利,但由于规模效益的增加会使得承包商获利,因此其单价可维持不变。

对于第三种报价。由于其单价为一亏损价,因此继续使用原单价对超出“双控”的工程量计价是不公平的,此时应对超出部分的工程量宜采用8.5元/M3或8.0元/M3的价格来计价。

3.2合同中无相应计价项目的变更工程定价

3.2.1定价原则

l、以计日工为依据定价这种方式仅适用于,一些小型的变更工作。此时可将这些小型变更工作进行分解,并分别估算出人工、材料、以及机械台班消耗的数量,然后由监理工程师发出指示,最后按计日工形式并根据工程量清单中计日工的有关单价计价。对大型变更工作而言,这种计价方式是不适用的。因为一方面他不利于施工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发生的计日工数量的准确确定会有一定难度。

2、协商确定新的单价这是合同中无相应计价依据时的常见做法,协商确定单价的方法通常有两种,一种是以合同单价为基础的单价确定法,另一种是以概预算方法为基础的单价确定方法。

3.2.2定价方法.

1、以合同单价为基础定价例:设某合同中沥青路面原设计为厚4cm,其单价为80元/M3。现进行设计变更为厚5cm。则按上述原则可求出变更后路面的单价为:5/4×80=100(元/M3)该方法的特点是简单且有合同依据。但如果原单价偏低,则得出的新单价也会偏低,反之,原单价偏高,则得出的新单价也会偏高。所以其确定的单价只有在原单价是合理的情况下才会相对合理,当原单价不合理(有不平衡报价)时,该方法对增加的工程量部分的定价是不合理的。

2、以概预算方法为基础定价仍以上例说明之。先确定沥青路面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进行资源价格的预算,之后按《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应的编制办法,确定其预算单价。该方法的优点是有法律依据,产生的价格相对合理,能真实的反映完成该变更工程的成本和利润。其缺点是不同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法会有不同的单价,另外该方法无法反映竞争的作用以及原有招标成果的作用,特别是当承包商有不平衡报价时,该方法会加剧总造价的不合理性。例如:假定本项变更发生后沥青路面(5cm)的预算单价为120元/M2即比前述方法确定的单价(100元/M2)高出20元/M2,它表明原合同中沥青路面(4cm)的单价80/M2偏低。其偏低的原因可能是承包商的报价普遍较低(即合同总价也偏低),也有可能是承包商在该单价上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即合同总价不低,但单价偏低)。对于前一种情况,采用预算单价后会使投标竞争所产生的积极成果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使合同的结算价回复到预算价。对于后一种情况则不仅不能使投标竞争所产生的积极成果发挥作用,反而提高了合同的结算价格,使合同的总结算价超过预算总价。下面以示例说明。

设某项目有挖方、填方以及路面三项工程,其工程量和标底价格如下表。当承包商采用平衡报价或不平衡报价时,其报价结果有所不同(承包商采用不平衡报价是基于路基工程开工早,适当报高有利于资金周转及提前受益)。现假定路面在施工中由4cm变更为5cm;则采用不同的定价方法时会有不同的结算结果。从表中可以看出,如果未采用不平衡报价,则采用第一种方法定价时其结算总价为3965万元。该价格的不合理之处在于,对增加的路面(1cm)工程量同样要求承包商向业主让利(10%),而承包商在投标及签约时并末作此承诺。而采用第二种方法结算时,其结算总价为4420万元。该价格的不合理之处在于,由于采用路面的预算单价作结算价,使得承包商在投标及签约时作出的让利l0%的承诺没有真实执行(承包商的路面报价是90元/M2,标底100元/M2,故让利10%)。

如果合同单价是一种不平衡报价,则采用第一种方法结算时其结算总价为4300万元。其不合理之处在于,对增加的路面(1cm)工程量同样要求承包商以低于标底20%的水平结算,而承包商在投标时并未作此承诺。而采用第二种方法结算时,其结算总价为4820万元,其结算总价已大大高于预算(标底)总价(4520万元)。其不合理之处在于原合同路面(4cm)的降价和不平衡报价因素使得其单价偏低的现象被新确定的单价完全消除,而挖方和填方报价偏高的现象仍在继续执行价。

变更工程造价分析表

工程细单位数量(万)标底平衡报价不平衡报价备注

单价金额(万元)单价金额(万元)单价金额(万元)

挖方31008.58508.080010.01000

填方M31005.55505.05007.0700

路面(4cm)M226100.0260090.0234080.02080

合计400036403780

变更路面(5cm)M2261203120112.52925100.02600以第一种方法定价时

合计452039654300

变更路面(5cm)M226120312012031201203120以第二种方法定价时

合计452044204820

变更路面(5cm)M226120312011429641042704以加权定价法定价时

452042644404

3、加权定价法以上两种方法均存在不足。合理的定价方法是在考虑路面(5cm)的单价时,在保持原有报价不受实质影响的前提下,对新增工程部分按概预算方法定价以此加权确定路面的单价。就上例而言,其合理的单价应为80+120/5=104(元/M2)该方法的不足之处是未考虑规模效益对成本和价格的影响。

4、定价方法的适用范围上述方法中第二种方法适用于新增工程的定价,而第三种方法适用于原有合同工程作设计修改(尺寸修改)时的定价。在造价管理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会比上述示例要复杂得多,但不管如何复杂,价格公平是造价管理的基本原则。

4工程总价的管理和控制

工程变更为承包商摆脱合同价偏低困境,扩大自身利润提供了机会,也为监理工程师进行管理和控制带来了很大的难度。监理工程师要搞好工程变更的造价管理和控制,首先应具备丰富的经济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其次,在进行造价管理之前,应对承包商的合同造价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评估,确定该项目的成本以及承包商可能获得的预期利润,并且加强单价分析,对因不平衡报价产生的单价偏高或偏低的工程细目及与此有关的工程变更,更应加强跟踪和控制。以下是一些在造价管理中应加强控制的工程变更:

(1)工程规模扩大的工程变更;

(2)单价偏高的工程细目其工程量会增大的工程变更;

(3)单价偏低(亏损价)的工程细目其工程量会减小的工程变更。

在变更工程造价管理过程中,除应加强变更工程的定价及单价合理性分析外,还应加强工程总造价的管理和控制,注意由此引起的其它索赔和反索赔的可能性,并保证工程总造价的公平性和合理性。FIDIC条款52.3款规定,如果在工程交工结算时,由于工程变更以及工程量的估计误差使得工程结算款额的增加或减少合计起来超过“有效合同价”(有效合同价是指合同总价中剔除计日工和暂定金额报价)的15%,则对超出部分给总价公平性带来的不利影响进行调整。这一条款实际上是对工程总价的公平性进行有效控制的一个有力规定。如何准确地执行这一规定则是在实践中难度较大的问题。关键是监理工程师首先应通过造价分析确定合理的总造价,然后比较二者之间的差别,再对超过15%的部分按造价公平原则予以调整。

现仍以前面的示例为基础进行说明。设该项目在实施中除路面(4cm)变更为5cm外,其工程量清单中的挖方和填方的工程量有估计误差(或变更),其实测数量均为120万M3,而不是100万M3,则此时,如按前述的单价确定原则结算,项目的结算价格分别为4524万元或4744万元(见下表)。

总价合理性分析一览表

工程细目单位数量(万)实测数量(万)平衡报价不平衡报价备注

单价金额(万元)单价金额(万元)

挖方M31001208.096010.01200

填方M31001205.06007.0840

路面(5cm)M2262611429641042704采用加权法确定单价

总额45244744

有效合同价36403780

超出比率24%26%

可以看出,不管承包商采用何种报价,其结算款的增加额均将超出有效合同价的15%。其中,当承包商采用不平衡价时,其结算款的增加额更大,说明如按原合同价(或工程变更的单价确定原则确定的单价)结算,其结算价的不合理性加剧,因而有必要对结算总价进一步进行调整。

当承包商采用平衡报价时,承包商会从土方的增加中获得规模效益,但本例中承包商报价时已向业主让利(挖方、填方单价均比标底单价低),因此,两者相抵后,其结算款额4524万元仍是相对合理的,即总价可不作调整。.当承包商采用不平衡报价时,承包商除获得规模效益外,还会从土方的超高报价中获得不合理利润,其结算款额达到4744万元,为有效合同价的26%,超过有效合同价的15%,因此其合同款额有必要调低。如考虑15%内的变化不作调整,而只调整超过15%的部分,且将挖方、填方的价格下调到8元/M3及5元/M3,,则调整后的结算情况是:

挖方:10×100(1十15%)十8×(120-100(1十15%))=1190万元;

填方:7×100(1十15%)十5×(120—100(1十15%))=830万元;

路面:26×104=2704万元;

合计:4724万元。

因此,通过该方法,下调了20万元,总价的不合理性相对受到控制。总价调整问题也是造价管理和控制中十分复杂的问题,它取决于监理工程师对合理总造价的正确估计。上述示例中已作了许多简化,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如工程量的变化意味着开办费用也要发生相应的变化,但该例中没考虑。

参考文献

1.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应用指南,航空工业出版社,1988

2.交通部行业标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人民交通出版社,1995

3.杨子敏,袁剑波,公路工程造价指南,人民交通出版社,1999.7

工程变更论文篇(2)

2送电线路施工变更管理策略

送电线路工程施工建设阶段中,针对施工变更问题进行管理,倘若仅仅是提升监督控制力度以及执行力还是具有一定差距的,该类方式会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令参与建设的各个单位在应对施工变更有关问题上始终处在被动状态,并会引发较大的矛盾冲突。例如,送电线路工程项目成本、建设质量、施工工期等,甚至会令需求变更陷入失控的状态,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失影响。为此,应通过有效的分析、合理的选择、科学的决策,使得工程变更管理形成一条具体流程,在这一规范流程之下方可完成施工变更处理。这样一来该工作流程将会对送电线路工程施工变更发挥有效的控制影响。当然,实际运行过程中,变更流程的把握还应注意下述几方面问题。首先,应享有清晰的授权权利,在送电线路工程施工阶段中,进行施工变更前期,应清楚变更授权,如果没有获取到该授权的状况下应坚决杜绝私下协商决定,如若不然,会对整体送电线路项目形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另外,应对施工变更问题进行严格周密的审核。众所周知,所有的变更并不能完全执行,同时亦不可立刻执行。该项工作中,应把握该执行什么便执行什么的原则,利用审核评估,确定具体执行变更的时间。当然,无论什么样的变更均会对送电项目工程形成一定影响,也会令各个主体付出相应的代价,为此应对该类代价以及影响进行前期评估,利用该方式令参与建设的各方主体全面了解引发变更之后的具体后果,并能够快速的作出自行判断,对变更的后果达成认可。不论是大型的项目变更或是小型的细节变更,均需要履行上述管理工作流程,方能有效预防送电线路工程施工变更发展成不可控的状态。再者,施工方在明确工程变更前期,不应依照变更设想进行建设,不然会丧失对整体项目施工变更现象的有效控制,并令送电线路项目蒙受严重的损失,这样对其后续的发展建设将极为不利。对于送电线路工程施工变更的实践管理工作,我们可将流程进一步细化,具体如下。首先,要提出变更,而后进行施工变更的评估分析,最终完成施工变更。即第一步获取到授权的工作人员自行主动发出变更请求,当然不论是哪一方提出了这一请求,均需要办理有关的项目变更手续,同时提交书面文件至送电线路项目工程监理部门,待审批通过后方能进行后续工作。第二步则需要监理部门的工程师以及总监针对项目施工变更做周密细致的审核评估,明确施工项目变更的可行性后,方透过业主面向设计单位进行报告。接下来,要结合业主提出的变更诉求,由设计方再行设计相应的方案。该环节中我们应注意的问题是施工变更同样需要通过书面文件的形式进行递交。第四步则由设计方重新出具图纸,而后将重新修改的图纸资料呈交给业主方,由后者交由审图部门以及专职单位进行审核评估。仅有在图纸通过审核后方能交付到业主手中。第五步则由业主方进行召集,会同监理机构、施工单位完成送电线路工程施工图纸的会审工作,该环节中各个主体均应做到严格细致的会审,倘若发掘工程图纸包含漏洞隐患或是不足问题则应及时的提出来,大家共同讨论协商。设计单位则要就问题争论的焦点进行必要的解答。倘若确实有设计不科学的内容,则需要各个单位共同研究而后设计方要对其做再次的修改处理。所有有关图纸会审工作的事项均应详细记录下来,撰写会议纪要,进而为后续送电线路项目工程施工提供有力的参考依据。最终环节,需要完成项目变更通知。在总监最终确认之后,施工方对工程变更方案进行执行,同时应严格依据重新设计的图纸进行施工建设,以全面提升项目施工整体质量水平。上述过程之中,在进行变更的前期,最关键的环节在于参与建设各单位的分析评估、审查核实以及最终确认。而在执行变更的阶段中,为保证正确的履行变更方案,则应制定实时验证以及动态跟踪管理机制。在获取到各个单位的确认意见后,需要向外变更通知,而后施工方方能执行变更,切不可在没有确认之前便擅自进行变更。另外,执行变更的整体过程之中,倘若发掘对其中某一个环节存在异议,而并没有接收到变更通知,那么具体的流程环节应重新履行,只有如此方能实现送电线路工程施工变更管理的良好效果。

工程变更论文篇(3)

监理单位管理工程项目的权利的合法性是来源于建设单位的委托与权利的让渡和授予,即委托——关系,某些专业部委的工程建设管理中,目前许多建设单位本身获得此权利的合法性往往是来源于非经济性质比如行政或政治的多重委托——关系,对工程建设只承担行政责任,所谓行政责任,具体来说,首先是工程进度责任,其次是不能即时发生质量和施工安全恶性事故的责任。基本无须承担、或较少承担经济责任。精确的说法,应当名之曰:主办单位,夫“主办”者,乃是主持操办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一些具体事务之谓者也。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不负经济责任的委托人——建设单位,产生同样不负责任的人——监理单位!无论历史的经验教训还是现实的行业状况,也无论高深莫测的委托——理论还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实践活动,没有理由和证据表明在委托人不负、或较少负经济责任的前提条件下,人会切切实实负责任,无论建设单位还是监理单位都概莫能外。

目前的制度安排,既不满足理性激励相容条件,也不满足理性约束相容条件。在微观层面,不排除具体的工程项目或工程项目的具体部分监理单位较为负责任;在宏观和中观层面,监理单位作为建设单位委托的人,除了其自身无法左右的因素之外,对于投资控制不够负责任,具体地说,对于施工现场由于不可预见因素或者设计不完善发生的工程变更所涉及的可能增加的投资的控制不够负责任,与实行监理制的初衷有较大的差距,原因首先乃是在于委托人不够负责任,委托人不够负责任乃是因为委托人的委托人不够负责任,而委托人的委托人不够负责任乃是因为委托人的委托人的委托人不够负责任。

事实上,建设单位对施工监理单位控制投资的要求也比较低,这固然与建设单位不愿意放弃既得利益密切相关,也与其面临的经济边界约束条件密切相关。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的要求比较低,施工单位对监理单位的“要求”可不低,在此基本战略态势下,依笔者多年的观察,监理人员办理工程变更时常出现如下问题:1、不负责任地签字认可;2、毫无独立判断地签字,既不认可也不否决。二者都是不负责任的具体表现。

二、获得监理业务的非市场竞争性质

某些专业部委的工程建设管理中,在行政逻辑主宰一切和“同体监理”的约束条件下,固然束缚、劫持、绑架了监理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但监理单位同时享受了共同体的保护,由于部门壁垒,部门共同体之外的监理单位无法染指共同体内的工程项目管理,共同体内获得监理业务的竞争十分有限或者完全是行政计划指令。打个不恰当的比方,共同体是父亲,监理单位是儿子,父亲对儿子固然不恰当地行使了“父权”,粗暴地干涉儿子的婚姻自由,却相当程度上尽了“父责”和表示“父爱”,在“父爱主义”的关怀下,父亲为儿子结婚购买、装修新房和配置家俱,并替儿子承担对儿子的儿子即孙子的抚养和教育义务。前者抑制监理权利的彰显;后者则解除了监理单位的生存压力,自然也包括投资控制和办理工程变更的质量水平会不会丢“饭碗”的压力。监理工程师培训教材中说:“一般来说,监理单位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容易做到,而维护承建商的利益比较难。究其根源,还是怕别人说自己出卖业主的利益,怕因此而影响自己承揽监理业务”编撰教材的人如果不是教条主义,就是不谙熟行业现状,或者是受制于话语空间的限制。目前的监理单位,则恰恰相反。从这个意义上说,共同体内的广大监理单位及其从业者,既是受害者,毋庸讳言,又是既得利益者。

三、监理费用较低和实行监理工程的范围越来越大、规模越来越小

某专业部委的工程项目具有“点多、线长、面广”,交通通讯不便等特点,工程监理费为建安造价(不包括工程前期费用)的0.4%~2.0%,多数在0.6%~1.4%之间,如果不管工程特点一刀切往往太低;某专业部委规定,凡新建工程和更新改造工程,投资额从多至数十亿元,小至数万元,都必须实行监理。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这不仅影响建设监理行业难以吸引高素质的人才,监理单位缺乏可持续发展能力等长远的战略问题,只从目前的业务操作层面上说,这不仅不能真正发挥监理的作用,还极易而且已经损害了监理的形象、威信和地位,主要原因是:现有监理人员数量有限,远不能覆盖规定标准以上的工程,监理工作自然不能十分到位。另外,监理人员的层次和梯队不够和不明确,按《规范》要求,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分为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三个层次,必要时还应增加总监代表一个层次,实际操作中往往是三合一或四合一。甚至反过来,“一”又生二生三,“一”如何生二生三乃至生万物及其危害将另外撰文论述。监理人员的层次和梯队不够的指向同样是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理工作不到位造成没有消除信息不对称,没有消除信息不对称的理论后果是有违实行监理制的初衷,至少是没有完全实现实行监理制的初衷,实践后果是造成国有投资资流失。

四、实施工程变更的信息来源的非唯一性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第6.2.3条规定:“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承包单位不得实施工程变更。”也就是说,相对于施工单位,只有总监才是实施工程变更以及如何变更的唯一的信息来源。某些专业部委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博弈格局中,合同和规范的履行极不严肃,共同体内的相关职能部门都可以、能够、也经常指令——常常是口头指令——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很多情形还不通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不经监理认可往往就可以、能够、愿意、或不得不实施工程变更,但最终还得监理签署肯定性的意见并加盖公章予以书面认可,否则合法性会成问题。对此,监理单位不得不被动适应。也就是说,并非只是总监才拥有指令实施工程变更的权力,包括建设单位在内的共同体内的相关职能部门也拥有、甚至更拥有权力,而且可以不通知、不通过监理,这对建设方和施工方都几乎无影响。这不仅影响监理的形象、威信和地位,相对于监理单位,这还意味着监理工作形式不公正。

《规范》的规定是有道理的,权力是信息,各方之间的制度、法律、法规、规范、规章、合同等等有形与无形的契约是权力信息的传递通道,只要实施工程变更的权力信息不是来源于监理这一唯一的信息源,理论上就意味着监理单位的权力(权利)信息的传递通道被别的权力信息截断,这将加大监理单位的信息成本,较为极端的情形是已经隐蔽的工程或者“风流总被雨打风吹去”的工程的信息成本近似于无穷大。结果一望可知,造成国有投资资金流失。

五、建设监理行业的自律性差,自律性机制和约束机制基本处于缺失状态

工程变更论文篇(4)

在进行计量支付时,必须全面理解合同条款、技术规范、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等合同文件的各组成部分,工程量清单中各细目单价所包含的内容一般在合同文件中都有明确规定。技术规范的每项对于工程计量支付都有严格的规定和要求,具体说明了哪些工作内容纳入何项工程细目中,哪些工作内容作为承包商附属工作不单独计量支付。目前,在工程建设中,存在计量人员对招标文件中有关规定研究不透,深入不够的现象,发生错计、重计、漏计等失误,导致控制建设成本过程中形成不利因素。只有在认真研究、领会掌握了合同文件的基础上,才能保证计量支付的准确合理。

2.工程量是计量支付的主体

《工程量清单》中工程数量是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在招标用图纸和规范的基础上估算出来的,且目前工程量清单大多由设计院或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很少有第二单位复核,与《施工图设计》工程量相比存在或多或少甚至计算归类错误。这就要求计量监理工程师组织业主、承包商认真审核《施工图设计》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差值,并根据批复后的合同清单工程数量,建立计量支付台帐,作为审核和控制计量支付的基础和依据。

3.有效、齐全的计量资料是计量支付的基础

计量资料是计量支付的依据。在计量支付过程中,计量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承包单位提交的计量资料(形象进度、验收报告、单价分析、工程变更、签证必须齐全、有效)及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计量要求来确定计量支付,从根本上杜绝不合理计量的可能性。计量监理工程师应要求驻地现场监理工程师对现场发生的所有工程施工情况、进度情况及工程量要做好现场记录,并建立相应的监理旁站记录与监理日志,与计量监理工程师相互配合,做到上下一心,内外一体,为控制投资打好坚实的基础。在施工过程中,为了更好地控制变更和现场签证,除认真审核工程图纸并建立计量支付台帐,对每一期计量支付数据进行存档备份,随时掌握了解工程造价支付情况,与现场施工进度是否相符,这对计量支付是否合理、准确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4.变更台账建立及更新

计量包括合同内计量和合同外计量。合同内计量指合同清单工程数量的计量,合同外计量指变更工程的计量。所以除工程计量支付合同台帐外,必须建立变更工程台帐。工程变更在工程建设中属动态化管理,需及时更新。以便控制在台帐工程数量范围内计量支付。在建立变更台帐时经批准下发变更令的项目方可列入台帐,同时输入批准文号、批准日期等内容,方便查验。

5.严格管理中期计量支付工作

(1)依靠多方现场计量把关。计量是按照《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方法对承包商符合要求的已完成实际数量所进行的测量、计算、核查和确认的过程。依据实际完成工程量来进行计量支付,可以减少工程量的估计差给业主、承包商带来的风险,从而增强造价结算结果的公平性。而实际完成工程量的确定是依据现场监理所签证的工程量,这就要求监理工程师发挥公平、公正的作用。部分建设项目采取业主代表处、高级驻地监理、驻地监理、承包商四方现场核实工程量的计量办法,可以互相监督,减少暗箱操作,增加工作透明度,使计量数据准确真实。

a.认真审核中期计量支付,中期计量支付工作主要是中期工程费用的审核和计量支付。业主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和合同单价在扣除保留金、预付款等应扣费用后支付给承包商的费用。目前,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大部分工程款是通过中期计量支付的,所以中期计量支付是该项工作的核心。在审核中要作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b.中期计量支付的核心是实际完成数量,计量和支付的工程数量必须控制在已批复的清单工程数量台帐范围内。任何超出批复清单工程数量的部分,都必须有完备的变更设计申请及变更令或批准手续,并控制在变更(更新)台帐工程数量范围内。

c.任何不合格或有缺陷的工程在进行修复并达到质量要求之前都不能计量和支付,且其修复费用不予计量支付,这是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手段。

d.严格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按月计量,逐级审核计量支付报表。重视过程控制,而不是依靠事后发现超计量再扣回。不能因任何原因省略或跳越任何一道程序。

e.及时扣回应扣款项,拒绝计量和支付任何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款项。

f.严格审核细目是否有重复计量现象。如涵洞以延米综合单价计量,则其挖基、回填、基础垫层、出入口铺砌均不能再单独计量。

二、变更计量应注意几个问题

1.正确认识和理解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含义及内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及国际通用的FIDIC合同条款中,对于设计变更都有专业的解释,工程变更分为设计变更与工程签证,并把设计方、建设方、监理方、承包方提出的设计变更的内容进行了分类列举。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根据相关文件及规则,及时了解变更、签证的含义及内容,为计量审核过程提供依据。

2.了解工程变更及签证的签发原则,确定其变更、签证的有效性。工程变更无论由哪方提出,均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经确认后由设计单位发出相应的图纸及说明,并办理签发手续,下发到各部门执行。要严格签证管理,加强不平衡报价情况下的工程变更的控制。严格签证程序,做到及时、合理、真实。

三、结束语

工程变更论文篇(5)

2工程设计变更及原因分析

2.1大坝设计变更

2.1.1大坝设计变更的主要内容(1)筑坝堆石料的的变化情况:初步设计时,筑坝堆石料场位于坝址上游右岸的蹶马屯附近,距坝址约5km,有乡间小路相通,分布高程在350m~370m。下游刘家崴子堆石料场运距较近约1.5km,但储量较小,不能满足设计要求。修正初步设计料场利用情况为:上游蹶马屯料场7.43万m3,下游刘家崴子料场13.75万m3,溢洪道开挖二次倒运堆石料11.44万m3,合计堆石料32.62万m3。(2)施工阶段筑坝料场情况:堆石料场位于坝址上游5km处的蹶马屯附近,施工期间由于库区征林、征地手续未办理,至今未完成移民、征地工作。修正初步设计将堆石料的料场选在了大坝下游2.5km右岸富裕村四队东侧。(3)大坝坝坡变化方案:原初步设计大坝为沥青混凝土心墙堆石坝,最大坝高22.86m,上下游边坡均为1∶1.5。本次施工图设计:大坝上下游坝坡分别调整为1∶1.6,1∶1.75。(4)沥青心墙变化方案:原初步设计沥青混凝土心墙厚度分为三段,底部高程从344.5~346.00m为梯形断面,底宽为1.5m,顶宽为0.6m;中部高程从346.00~354.50m,厚度为0.6m;上部高程354.50~364.09m厚度为0.5m;施工图设计心墙底部高程从343.5~345.5m为梯形断面,底宽为1.32m,顶宽为0.6m,中部和上部厚度统一为0.6m。

2.1.2大坝设计变更的主要原因筑坝材料技术指标变化引起坝坡变化及设计优化引起的变化、由于施工阶段地质条件改变引起的变化、由于停工等历史遗留问题引起的变化、新增项目引起的变化、截流方案改变引起的变化、其他内容引起的变化。

2.2溢洪道设计变更内容及原因分析

2.2.1溢洪道末端挑流消能后增加尾水渠原初步设计溢洪道末端为挑流消能,由于修正初步设计将轴线向山体内平移了15m,施工时发现挑坎后地形较高阻水,无法挑流泄洪,且河道下游为耕地。为了便于泄洪及避免泄洪冲毁耕地引发社会矛盾,本次设计变更新增挑坎后尾水渠,让水流消能后通过尾水渠进入河道。

2.2.2溢洪道钢筋混凝土及边墙与岸坡之间回填碎石土量的增加主要原因是由于修正初步设计轴线向右岸平移了15m,由于地形、地质条件发生变化,造成回填断面加大,从而增大了回填碎石土量。

2.2.3溢洪道铺盖底板分缝处铜止水改为天然橡胶止水带原初步设计溢洪道铺盖底板分缝处均设铜止水,本次设计将铜止水改为天然橡胶止水带。右岸翼墙1与山体结合处回填碎石为回填粘土,粘土与下游碎石土之间铺筑砂砾石过渡料衔接。其主要原因为:溢洪道铺盖已伸入库区,泄洪时铺盖上部水流流速较小,底板到正常蓄水位水头只有6.3m,属于低水头、低流速运行。因此采用天然橡胶止水带也能满足强度及防渗要求。右岸翼墙1与山体结合处由碎石土换填为粘土的主要目的是防渗,防止高水位时溢洪道边墙两侧形成渗漏通道。

2.2.4溢洪道检修门上部工作桥由预制改为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取消桥两侧排架初步设计检修闸门采用电动葫芦启闭,由于电动葫芦使用中可靠性低,容易出现故障,且起吊闸门时同步性差,因此做此变更。

2.3输水洞设计变更

2.3.1闸门室后尾水渠长度增加主要原因是2009年修正初步设计时输水洞轴线向右坝肩平移了15m,地形条件发生了变化,施工时发现出口地面高程较高,输水洞出口无法和下游河道联通。

2.3.2尾水渠上新建涵管桥大坝截流后,输水洞承担导流任务,需在尾水渠上修建交通桥,满足上坝填筑要求,同时也便于运行管理。在输水洞尾水渠上新建涵管桥1座。

2.4施工组织变更变更后方案为:直接将原设计一期左、右岸上游围堰及缺口导流部位加高培厚至二期围堰高程,围堰采用壤土斜墙防渗。围堰顶宽5.0m,上下游坡比均为1∶2.0。

2.5管理设施变更水库生产区原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变,根据水库生产区的实际需要本次设计新增内容为:在生产区增加砖围墙、门卫、铁大门、绿化及深水井等。水库办公生活区原办公用房及住宅建筑面积不变,新增内容吸是在办公生活区增加砖围墙、门卫、电动伸缩门、车库等。

3工程设计变更投资比较

工程变更论文篇(6)

2变更估价条款的运用

笔者在市政工程合同管理过程中,处理过很多变更估价条款的案例,在案例处理过程中,均会经历从不同意到同意的过程,部分案例处理起来阻力较大。同时也深刻体会到“如不深入分析、理解合同、解释合同,对方只会按最浅层理解处理问题”。所以运用合同变更估价条款应灵活、多分析,才能获得满意的结果,现举2个案例说明变更估价条款的运用。

2.1案例1

某市高架立交桥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且支架、模板、地面硬化均含在箱梁混凝土的综合单价内。由于线路标高调整,现桥面比招标图纸桥面标高高2m左右,相关人员从施工过程至竣工结算编制,均未体现及说明该问题,认为箱梁混凝土是固定包干,不能调整。笔者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并询问相关事项,提出箱梁混凝土的单价需要调整,应增加箱梁支架因高度变化引起的超高增加费。考虑到原综合单价已包含报价风险,因此在原综合单价不变的情况下,单独计算支架高度变化引起的超高增加费。自问题提出,相关人员、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财政审核均不认可,部分人员持肯定或反对态度,认为应按原箱梁混凝土单价执行,但笔者坚持自己的观点并提出2条反驳意见:1)该项变更是成立的,各方人员均认可,不存在争议;2)对于合同已有项目的单价是否适用于变更项目的单价,不能简单的从名称相同来判断,原合同中箱梁混凝土的综合单价只适用于箱梁底至地面平均高8m左右,设计变更抬高2m,现箱梁底至地面平均高10m左右,所以原合同中箱梁混凝土的综合单价不适用变更后的单价,其价格应调整。经过漫长的解释和谈判,最终竣工结算审核一致同意上述意见,获得250余万元的变更价款。

2.2案例2

某市轨道交通工程某标段为2个车站、2个盾构区间,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采用全费用模式(含规费、税金)。模板、支架、水平运输、垂直运输等措施费用含在混凝土的综合单价内。联络通道的临时钢支撑、防护门、冻结孔施工、冻结施工、积极冻结、维护冻结、停止冻结、充填注浆、解冻、融沉补偿注浆、冻结孔封孔及钢管片处理等费用含在联络通道土体加固的综合单价内。项目实施过程中,车站附属围护结构的支撑由原来的覫609×16mm钢管支撑更改为钢筋混凝土支撑,尺寸为600mm×800mm,混凝土量增加1500m3。原车站主体围护结构第1道支撑也采用钢筋混凝土支撑,尺寸为800mm×1000mm。联络通道土体加固采用冷冻法,原设计图纸加固范围为联络通道及泵房边界线外3m,加固体积为1447m3,工程量清单中的加固数量为1430m3。项目实施过程中,业主与设计单位对原加固方案进行优化,修改后的加固方案为联络通道及泵房边界线外2m范围内进行加固,结构内部尺寸范围内不进行加固,变更后的加固体积为759m3。审计与业主代表审核意见:混凝土支撑、冷冻加固的综合单价直接采用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项目的综合单价,其依据是混凝土支撑、冷冻加固在原工程量清单中已有,不必重新确定单价,应按合同已有的价格执行。笔者不同意该审核意见,并提出反对意见。虽然变更的混凝土支撑、冷冻加固与原合同已有项目的名称相同,但所含的内容有所区别,提出应按“合同只有变更工程类似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确定,理由及依据如下:1)混凝土支撑、冷冻加固属于合同工程变更定义“a.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和“d.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的2种情况;另外,合同工程变更定义还约定“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费用都由业主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所以上述工程变更成立,且费用增减应由主业承担。2)既然工程变更成立,就应按合同变更估价条款处理。混凝土支撑与冷冻加固只有在“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合同已有的价格,但变更的混凝土支撑、冷冻加固与合同中已有项目存在一定区别,即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不能采用合同中已有的价格。3)原混凝土支撑尺寸为800mm×1000mm,变更后的混凝土支撑尺寸为600mm×800mm,原混凝土支撑模板含量为2.8m2÷0.8m3=3.5m2/m3,变更后的混凝土支撑模板含量为2.2m2÷0.48m3=4.583m2/m3,每立方米混凝土支撑增加了1.083m2模板的工作内容,变更后混凝土支撑的综合单价应为534.50元/m3(计算公式为: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468.93元/m3+增加含量1.083m2/m3×60.54元/m2模板综合单价)。4)冷冻加固费用由可变费+固定费组成,可变费随工程量增减而调整,固定费用不随工程量增减而调整。冷冻加固的开孔、钻孔、冷却管等与冷冻加固体积基本上成正比;首次充氟费用、氯化钙费用、冷冻机械的电费(一般联络通道土体冷冻的用电量在30万kW•h左右,电费为20~30万元)、冷冻施工演练、防护门、联络通道两侧的临时钢支撑加固(设计参考数量约70t)、拆除钢管片残值等费用不随土体冷冻加固体积变化,相对常规的联络通道施工而言,这些费用属于固定费用(累计约65万元)。原设计图纸冷冻加固范围为联络通道及泵房边界线外3m,冷冻加固体积为1447m3,固定费用摊入冷冻加固的综合单价应为65万元/1447m3=449.21元/m3;设计变更后,冷冻加固范围为联络通道及泵房边界线外2m,冷冻加固体积为759m3,固定费用摊入冷冻加固的综合单价应为65万元/759m3=856.39元/m3,则变更后冷冻加固的综合单价应为1845.26元/m3(计算公式为: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1438.08元/m3+变更后摊销费856.39元/m3-变更前摊销费449.21元/m3)。综上所述,笔者从施工图变更前后的对比分析、施工工艺、综合单价的构成、合同工程变更的定义、变更估价条款解释等方面,阐述了上述变更工程价款调整的依据,最终审计与业主代表均同意了上述意见。

工程变更论文篇(7)

中图分类号:U4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306-1499-(2014)11-0063-01

设计变更(Design Alteration)是指设计部门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达的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即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保证设计和施工质量,完善工程设计,纠正设计错误以及满足现场条件变化而进行的设计修改工作。设计变更是工程变更的一部分内容,因而它也关系到进度、质量和投资控制。所以加强设计变更的管理,对规范各参与单位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控制工程造价,进面提高设计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设计变更的原因

1.1修改工艺技术,包括设备的改变;

1.2增减工程内容;

1.3改变使用功能;

1.4设计错误、遗漏;

1.5提高合理化建议;

1.6施工中产生错误;

1.7使用的材料品种的改变;

1.8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不准确而引起的修改,如基础加深。

2.设计变更的分类及审批权限

2.1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2.2各类设计变更的审批权限

(1)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对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等;

2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3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经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其中,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交通部批准;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交通部备案。若设计变更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不一致,应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

(2)项目法人负责对一般设计变更进行审查,并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一般设计变更文件项目法人应当在15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以上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3.设计变更申报审批程序

3.1提出设计变更,根据实际情况,变更的提出有可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中的任何一个单位,有些则是上述几个单位都会提出。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设计审查单位、主管部门也可以提出设计完善意见和设计变更建议。

3.2监理单位审查 (限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3.3原设计单位完成方案设计或征求原设计单位意见 (限委托其他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与原设计的对比预估出设计变更增减的金额,以便于控制工程的造价

3.4方案论证及比选;必要时,建设单位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3.5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后上报交通部。

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查也应遵循上述 (一)至 (四)的程序。

4.变更单价的确定

根据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变更工程应根据其完成的数量及相应的单价来办理结算。其中,变更工程的单价原则,其一是确定优先原则,其二是公平合理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如下约定处理:

4.1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价额不予支付。

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4.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按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4.5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为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5.设计变更对工程的影响

5.1对工程投资的影响。在实际施工时,地质条件往往较原来的设计会有很大的出入,会遇到一些设计和投标时未考虑到的各种问题,所以,相应的要发生一些工程的设计变更问题。这样就会对工期的前期预算投资带来影响。

5.2对施工成本和效益的影响。在实际的施工中,业主希望在确保工程质量、进度的前提下,工程投资不过量增加。施工单位则希望工程投资符合实际,同类工程量的增加,可是施工单位资源完成的产值更多,投入产出比增大,效率提高而成本降低,进而增加效益。业内的一句话很形象地概括了上述的事实: “中标靠低价,盈利靠变更”。

5.3对工程进度的影响。在现实公路施工中那些为解决工程质量、技术等问题所发生的变更,往往会增大工程量。对处于关键线路上的工序进行变更,如果采取的管理手段及措施相对的滞后,就会严重地影响是施工的进度。再则,施工工程中,对于重大的工程变更会牵涉到许多的技术和相关的审批程序,甚至有的还需要进行专家论证,这些都势必会影响到工程的整体进度。

6.结束语

在时代飞速发展的今天,各种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也在日新月异的发展。由于每一个公路工程项目都因为自身的使用功能、地理位置而导致了自身的唯一性,而设计变更又是不可避免的,因此设计变更的控制及管理就显现的尤为重要。在施工期间发生了设计变更,已建工程还可能被拆除,势必造成变更损失。因此要尽可能将设计变更控制在现场施工前,认真仔细的做好图纸会审及现场勘查等工作,对影响工程造价的重大设计变更,需进行由多方人员参加的技术经济论证,使工程项目的投资得到有效控制。

参考文献:

[1]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北京:交通部,2005.

工程变更论文篇(8)

重庆是座山城,工程建设中有大里的边坡需要治理。重庆市建委对边坡工程历来都十分重视,对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施工以及招投标等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从执行情况看,反映良好,对提高边坡工程质f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目前边坡工程普遍采用“动态设计法、信息施工法,在(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中以强制性条文的方式执行,与一般建设工程的工作程序有很大的区别。其中设计的主要依据—地质结论、岩土物理力学参数都需要在施工监测和试验中加以验证、调整,其显著特点是:由于地质环境复杂性,工程勘察、边坡试验提供的设计参数不可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工程地质实际情况,只能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来加以验证、调整,从而修正治理方案。不可避免地产生勘察、设计、施工组织和工艺变更。这要求参建各方密切配合,才能有效地保证边坡工程的质t、进度和安全。实践证明,它是最切合边坡工程实际的勘察设计、施工方法。然而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发现无论是建设部还是重庆市目前都没有针对‘,动态设计法、信息施工法,的明确规定。一旦出现变更情况,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也无章可循。

一方面,在日常工作中我们有时会遇到业主、勘察、设计与施工单位各方为质里事故资任相互推语的问题。多数情况下,变更设计是由于地质环境变化造成的,非勘察设计的资任。变更设计后一般要突破原概算,产生包括工程投资、勘察、设计、审查等费用由谁支付,以及支付的程序等问题。因此需相关配套的政策法规来规范各方的责任,协调参建各方责、权、利,是重庆市建委鱼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另一方面,虽然重庆市绝大多数勘察设计单位都积极配合施工,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但经常是变更勘察设计文件交付业主后,业主不知道这些变更需要哪一级审查,特别是边坡工程,变更设计较频繁,如果无论大小都交与建委审查,既不合适也不必要;一律由原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对于涉及安全、规划等问题的重大变更,原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似乎也不合适。因此应结合重庆市边坡工程的特点,制定“边坡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明确边坡工程治理过程中变更设计的种类、审批程序。作者根据多年的工作经争,对如何加强边坡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变更设计管理,规范、协调各参建单位的行为,确保边坡工程质f}提出一点浅见,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目前国内有关工程变更设计方面有系统文件的,有铁道部的《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交通部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地方有常州市建设局的(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前两个文件有明显的行业特点,专业性强,不能完全适应重庆市的建筑边坡工程行业管理。常州市建设局的(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与重庆市的边坡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具有可比性。建设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9.25)第28条,(建设工程监理规范)(6B50319-2000 2001.5.1)第6.2.1条对原则性的问题作了相关规定,应当作为f庆市编制有关文件的依据;(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000.3.31)第28条和第30条可以作为参考。

重庆市的边坡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应当涵盖以下内容:

(1)勘察设计、施工变更分类:一般分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和一般变更。

(2)审批权限:明确各类变更的审批权限。建议对于涉及规划、方案、投资和控制性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变更,属于重大变更,应由业主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对较大变更,建议由原施工图审变单位审查并报建委备案后实施;一般变更由建设单位负资组织审查后实施。

(3)变更的工作程序:问题的提出—确认—勘察设计变更—报批(报审)—变更实施。一般根据施工反馈的信息,由施工单位、业主或试验单位提出问题(变更原因)、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惫后交业主,由业主委托变更单位完成变更设计。变更设计原则上由原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完成,经原工程设计单位书面同惫,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出具变更文件的单位对修改的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资任。变更设计文件送交业主,业主根据变更的类型,组织有关部门对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根据审变惫见修改变更设计,施工单位实施变更。常州市的(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值得很好借鉴。

工程变更论文篇(9)

关键词:项目群;质量控制;控制模型

近年来,全国各地大力搞建设谋发展,涌现出一大批工程建设项目,如北京奥运工程项目、广州大学城项目、天津海河教育园区项目等,这些工程从表现形式上不尽相同,但都呈现出规模巨大、建设周期长、子项目多、利益相关者众多、工程关系复杂、不确定因素多等特点,每一项工程都已经超出了单一项目管理的范畴,是一个复杂的项目群,其管理难度非常大。项目管理理论和方法作为一门新兴管理学科,越来越受到业界广泛的关注,同时,现代项目管理理论和方法也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在项目管理实践中。

新形势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大型化、集群化,项目管理工作也越来越复杂,因此,传统的单一项目的工程项目管理已经无法适应和满足当今的项目管理需要。由于项目群管理相关理论指导不足,我国在这些大型复杂项目群管理过程中出现了诸多质量问题,如何按期保质保量的完成项目群目标已经成为管理这些项目群的突出任务,本文正是在借鉴相关理论研究和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项目群质量控制方法和保证措施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为项目群质量管理提供理论借鉴。

1 相关理论回顾

1.1项目群管理理论。项目群(Program/Programme),又被翻译成项目集,它与项目一样,也是实现组织目的和目标的一种手段。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给出的定义中指出:“项目集是经过协调管理以便获取单独管理这些项目时无法取得的收益和控制一组相关联的项目”。项目、项目群、项目组合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

图1 项目组合、项目群和项目之间的关系

对于项目群管理的定义,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给出的定义中指出:“项目群管理是对一个项目群采取集中式的协调管理,以实现这个项目群的战略目标和收益,它包括把多个项目进行整合,以实现项目群目标,并使得成本、进度和工作可以被优化或集成”。Ferns认为项目群管理是为了实现一系列组织整体利益,而对多个相关项目的组合或重新对多个单项目进行管理,其所有工作都围绕着整体战略目标而制定[[3] Ferns D C. Developments in Programme Management[ J]. Project Manage, 1991, 9(3): 148-156][3]。Mark Lycett认为,项目群管理是指为了实现一定利益,对一组相关的项目进行集成(Integration)和管理(Management),而当对单个项目采取独立的项目管理时,这―利益将无法实现,同时这些单个项目是互相联系的[[4] Lycett M G, Macredie R D, Patel C, Paul R J. Migrating Agile Methods to Standardized Development Practice, IEEE Computer, 2003, 36 (6) : 79-85.][4]。由以上几种定义可以看出,项目群管理的范围更加广泛,管理的是由多个子项目构成的项目群,另外,项目群管理更注重协调,通过协调管理来实现项目群得战略目标。

1.2项目群质量控制理论。项目群质量管理是指为确保项目群质量目标要求而开展的一系列管理活动。同项目质量管理一样,项目群质量管理根本目的也是确保最终交付的产出物能够符合质量要求。但是项目群一般跨行业施工项目较多,规模大,综合性强,所以涉及的各行各业的规范和技术要求也较多,质量管理难度相对一般项目质量管理来说要更大。项目群质量管理的过程主要包括规划质量,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三个阶段。质量控制就是项目群质量管理过程的第三个阶段。美国质量管理大师朱兰是这样描述质量控制的:质量控制是我们测量实际质量的结果,与标准对比并对差异采取措施的调节管理过程[[5] (美)J.M.朱兰编著,质量控制手册(第三版),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87年2月,第14页][5]。

2 天津海河教育园工程建设项目群质量控制体系

2.1质量控制对象。质量控制的第一个要素就是控制对象,它是质量控制的主体。项目群质量控制涉及到两个方面:项目群过程质量控制和项目群结果质量控制,所以项目群质量控制对象也分成两类:过程和结果。

海河教育园项目群的控制结果就是7所职业院校、基础设施(含配套场站工程)、综合配套、土地整理四个部分。其中,7所职业院校的建设内部包括各院校的综合办公楼、教学实训楼、食堂、宿舍楼、图书馆、体育馆等,根据各个院校的功能要求建设内容略有差异;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交通市政设施、河道水系工程和环境绿化工程;综合配套建设内容包括园区管理中心、公共图书馆、职业教育国际交流中心、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和公共实训中心共7座大型公共配套建筑,总建筑面积约22.5万平方米;土地整理包括一期约969公顷范围内除现状保留约12公顷用地外的全部拆迁征地工程。项目群结果质量控制是保证四个部分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2.2质量基准建立。建立质量控制基准之后,需要进行讨论和研究,最终形成书面的项目群质量管理手册,为后续的质量管理工作提供参照依据,项目群质量管理手册需要专业人员进行编写,内容要求全面而广泛。

海河教育园项目群质量控制的基准主要分为四类:设计要求、标准规范、项目策划、阶段实施成果。

表1海河教育园项目群质量控制基准主要内容

类别 设计要求 标准规范 项目策划 阶段施工成果

内容 相关合同

项目验收要求

设计任务书

总体设计要求 国家/行业标准

相关专业设计规范

相关国际要求/公约

相关法令/法规 工程项目群设计施工程序

工程项目群实施策划书

“海河杯”结构要求

质量管理手册 审签批准的施工文件

工程项目群阶段施工状态

阶段施工报告

海河教育园项目群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天津市相关法律法规、相关专业设计规范要求;并且要求所有房子的单体要达到结构“海河杯”,即主体结构要达到海河杯的要求。要求41个单体要达到竣工海河杯,13个单体要达到金奖海河杯,2个达到鲁班奖。“海河杯”工程是天津市建设工程市级优质工程,是天津市建筑行业评选的市级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

2.3项目群质量检测。项目群质量检测是指在项目群实施过程中,将项目群质量控制的实际结果包括项目群实施工作结果和项目群实施产出物结果与项目群质量控制基准进行对比,从而发现质量问题并采取相应的项目群质量纠偏措施,最终使项目群质量保持在一种受控状态下和达到人们想要的项目群质量管理的结果。项目群质量检测工作需要有专门的机构来进行,除监理单位之外,甲方也要成立专门的质量检测部门,对项目群质量进行实时有效的检测,以保证后续工作的顺利进行。2.4项目群质量偏差分析

当通过检测等手段发现项目群质量控制结果相对控制基准出现了偏离,就必须实施质量纠偏。有效的质量纠偏不仅能使项目群质量得到有效控制,还能提高组织过程资产。

项目群质量控制的偏差分析主要做三方面的工作:识别偏差、分析原因、纠正偏差。

识别偏差,是将项目群质量检测结果与控制基准进行对比,明确有无偏差、偏差的归属、偏差的程度等内容,并用偏差分析表进行登记。此外,还应注意可能引起项目群质量问题的潜在风险,将其整理和登记。识别偏差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要持续、及时地进行。

分析原因,是明确造成偏差的影响因素的过程,确定偏差产生的主要原因。通常情况下会通过专家判断、图表分析等方法进行。对工程项目群整体存在的或者普遍存在的质量偏差,由项目群管理团队进行分析;对个别项目或工程存在的质量偏差,先由项目部进行分析,解决不了的再提交项目群管理团队进行分析。

2.5项目群质量变更。在工程建设项目群实施过程中,由于一些不可控因素,导致无法进行项目群质量纠偏,这时就需要采取必要的变更措施,对项目群质量基准进行变更。变更流程如图2所示:

图2工程变更流程示意图

具体变更程序如下:①工程变更应遵守“变更申请――监理初审――技术、经济评审――变更设计――变更实施――计量计价――支付变更费用”的程序。除特殊情况外,未经批准无正当理由自行变更和施工的,责任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技术责任,且不予计量支付。②变更申请:提议方进行工程变更申请,填报工程变更申请表(附变更原因、工程数量变化及单价分析表等必要资料)。③初审:监理单位接到工程变更申请表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北洋园公司现场代表(工程部)和参建其他各方进行初步评审,初审通过后各方填写《工程变更初审表》,承包单位可组织进行施工准备。变更如涉及到技术问题,北洋园公司现场代表应征求前期部意见。④技术、经济评审:对经过初审的变更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进行审查,重大设计变更请设计咨询单位参加。审查完毕,各相关方在《工程变更审批表》上签字。⑤《工程变更审批表》审查通过后,涉及工程量或单价调整的项目,由申请单位填写《工程变更项目申报审批单》,报监理单位审查,北洋园公司审批。⑥《工程变更项目申报审批单》经审查批准后,由北洋园公司向总体设计院签发《变更设计通知单》;变更设计完成经总体院审查通过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令》,《工程变更令》应附必要的图纸、工程变更项目清单等。

3 项目群质量控制模型

通过对上述项目群质量控制相关理论的研究,及对天津海河教育园工程建设项目群质量控制体系的分析,本文构建了如下图4所示的工程建设项目群质量控制模型:

图4 工程建设项目群质量控制模型

在项目群质量控制模型中,不论是产出物还是项目群管理工作本身都是质量控制的对象,其不同阶段、不同层次的输入构成了质量控制的基准。所有质量控制环节的工作都是围绕控制对象和控制基准开展的,其包括检测、纠偏、变更和终止等方面工作内容。项目群质量控制还需要一套保证措施维持其有效执行,这套保证措施构成了项目群质量控制的基础,包括质量控制组织保证、质量信息管理保证、质量控制管理制度保证。

4 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对相关理论的研究,对天津海河教育园项目群质量控制体系的总结与分析,以及对近年来工程项目群质量控制工作的总结,初步建立了工程建设项目群质量控制模型。该研究可以为类似工程建设项目群质量管理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参考。

参考文献

[1] (美)项目管理协会著.项目集管理标准(第2版).毛静萍,张旭彦译.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9.4~5

[2] (美)项目管理协会著.项目集管理标准(第2版).毛静萍,张旭彦译.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9.6

[3] Ferns D C. Developments in Programme Management[ J]. Project Manage, 1991, 9(3): 148-156

工程变更论文篇(10)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一、概述

众所周知,建设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是各投资主体、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造 价管理部门共同关注的焦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合理确定、有效控制”是其出发点和归宿。建设经济效益从不同的角度来考察有两种不同的内容:一是对于业主来说,就是以尽可能少的投资或以同样多的投资获得较大的投资效益;二是对于承包商来说,则是在建成符合业主或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的建设项目的同时,尽可能地降低成本以赚取更多的利润。前者要求少花钱,多办事;后者要求办好事,多赚钱。工程预结算就是在这一矛盾的对立统一的运动过程中进行的,它的每一个阿拉伯数字都代表着金钱,关系到业主和承包商的切身利益。过去在国家基建投资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绝大多数是花国家财政的钱。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基建投资结构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投资主体出现了多元化的趋势,据我省近五年有关统计资料表明,国家投资比例大大减少,仅占社会总投资的20%,而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个人出资项目剧增,多达80%。不论是国家的投资还是私人的投资,业主与承包商的利益分配和效益核算都是不可回避的矛盾。如果这一矛盾解决不当,就易造成工程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给竣工项目日后使用带来了质量和安全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客观、公正、科学地做好工程造价的预结算审核。下面就这一问题,结合自己多年来在工程造价的预结算审核工作中的实践,浅谈个人的看法。

二、工程造价构成与审核的意义

2.1工程造价构成

工程造价是工程项目按照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 和使用要求等全部建成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根据原国家计委审定(计办投资【2002】15号)发行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已经建设部(建标【2003】206号)颁布的“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我国现行工程造价的构成主要划分为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由设备原价、设备运杂费组成)、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组成)、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由土地使用费、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与未来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费用组成)、预备费(由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组成)、建设期贷款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几项[2]。

2.2工程造价审核的意义

工程造价的预结算审核是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必要程序及重要手段,也是控 制工程造价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对预结算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和复核,可及时纠正所存在的错误和问题,使之更加合理的确定工程造价,达到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保证项目目标管理的实现。

三、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

3.1审核前的准备工作

收集并熟悉设计施工图、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工程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 计等相关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整理好会议记录、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单,以及相关的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深入工地现场了解实际情况,对现场施工工艺和材料使用进行记录、取证, 并与图纸和招标时的要求进行比较,为工程结算审核提供依据。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进行核实,对工程量确认。掌握工程变更情况,核实工程量。

具体了解工程所在地区的综合预算定额、建筑材料预算价格、间接费用和计 取费用的有关规定文件。

3.2审核的内容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审查设计变更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审查设计变更内容与原工程预算是 否重复列项,签证单的内容是否合理,如有不当之处,应及时与签证人员联系补充修改。

第二、审查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凡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单都应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盖章及现场人员的签字。较重要的设计变更还应有设计单位有关人员的签字,方能生效。手续不全者不予计算。

第三、审查内容是否清楚。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单都应资料齐全,内容表达清楚。设计变更应满足做增减预算的要求。如有的变更内容不清楚或过于简单,应核实具体内容情况,补充设计变更签证。

第四、审查签证是否准确。有无把不属签证范畴的内容列入签证参与决算的情况。

结束语:综上所述,工程造价的预结算审核是一门专业性、知识性、政策性、技巧性 很强的工作。因此除了不断提高工程造价执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外,还需要我们在工作中不断学习、总结和提高。做到既专业又细心,当然更要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正确的工作方法和丰富的业务知识,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京都名师论文中心成立于2000年,是中国最顶级的论文工作平台,致力于为全国各类客户提供论文指导、服务,以提供高品质毕业论文服务为己任,是全国唯一一家依托北京各大高校学术资源、设置在北京大学校内的服务机构。一直以来,京都名师致力于对高品质会计毕业论文、会计学专科毕业论文的传承与传播,对中国高品质原创论文事业的推动,已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和赞誉。

参考文献

[1]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M】. 北京:中国计划出 版社,2003.

[2] 柯洪.《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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