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财政管理工作总结汇总十篇

时间:2022-08-28 15:09:54

银行财政管理工作总结

银行财政管理工作总结篇(1)

摘要:2015年6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再次引爆国库体制是“经理制”还是“制”之争。文章详细论述了我国现行的经理国库体制,分析了国库资金主管权的归属,从宏观财政理论、委托理论、产权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以及法理的角度进行思考,以期调整优化现行央行国库功能定位。

关键词 :经理;;国库体制;预算

1995年版《预算法》修订过程中,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稿删除“中央国库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一条,引发各界关注,国库管理体制问题成为讨论较多、争}义较大的热点问题,焦点集中于是否取消人民银行经理国库制,并由此引发了一场口诛笔伐的大争论,新《预算法》最终确定仍由作为央行的人民银行经理国库,并且第一次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这场风波才算平息。新预算法作出了继续实行央行经理国库体制的决策,但各方对“经理”的定义理解不同。“经理”并没有一个法定的解释,也没有对“经理”的权限进行界定。有人认为“经理”是“经手办理”,有人认为是“经营管理”。有人认为,相比“”而言,“经理”起到的作用似乎更大一些。央行国库局官员更偏向于“经营管理”,认为经理国库,主要从监督、制衡角度来说,拒绝办理事实上就是一种制衡。经理等于办理加拒绝办理,当然也包含经营管理的含义,经营管理主要体现在国库现金管理方面。在国库现金管理工作中,央行和财政部之间也具有分工合作与制衡的关系。四审中,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和法工委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经理”的含义比较抽象,很容易产生理解上的歧义,在《预算法实施条例》修改中应予以明确界定,使社会公众能够准确理解“经理”国库的内在含义。

2015年6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导致重燃战火,再次引爆国库体制是“经理制”还是“制”之争,新修订的预算法保留了“央行经理国库”的条款,但何谓经理,法律并未作过多解释。预算法实施条例草案一公开征求意见,不少声音认为草案架空了央行“经理国库”的职权,并将有关国库管理主导权的讨论归结为两个部委的权力之争。对此,笔者拟从宏观财政理论、委托理论、产权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以及法理的角度进行思考,以供参考。

一、我国现行的经理国库体制

1.混合型国库管理体制

(1)国库体制名称官学有别,与经理。世界各国的国库管理体制概括起来主要分为i类,即委托国库制、独立国库制和银行存款制。我国和大多数国家一样,都实行委托国库制,国家不单独设立国库机构,而是委托中央银行国库业务。1985年是我国将国库体制划分为央行“经理”与“”两种体制的分水岭,2001年又在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框架下,辅之以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国库,新《预算法》保留央行经理国库体制规定。尽管我国官方将国库体制区别于“经理”与“”两种类型的时日已久,但两者的涵义从未进行明晰的界定,以至于“经理”与“”之争也各说各话,莫衷一是。

(2)央行经理制实为委托制,而非与制对立。央行经理制是我国特有之说。实际上,纵观整个世界经济学理论,新制度经济学成为当今经济学理论发展最新最前沿的理论,考察经济学理论的发展成果,只存在委托理论,而且这一理论成为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目前名为央行“经理制”实质上应是“制”,近年令人纠结的央行“经”、“代”之争热烈非凡,但似乎成为了一场抠字眼的文字游戏。现代社会中存在多类多层次的委托关系,财政管理事务就是其中一种特定类型的委托关系,从总体上考察,公民是初始委托人,民意代表在代议机关议定国事,体现公民与立法机关的委托关系,即公民委托立法机关代表民众意愿审议批准政府编制的预算草案,确立年度预算,这是财政委托理论关系链条中的第一链;之后的第二链是立法机关委托或授权政府执行预算,在立法机关与政府之间形成委托关系;前后链条衔接起来就以此递推在公民——立法机关——政府之间分层次形成委托关系。政府是一个组织体系,在政府这个系统化的组织体系内部也存在多类、多层次的委托关系,以财政管理为视角看,财政部门是受政府委托而成为专门的理财机构。

(3)国库改制厘清财银关系,财政存款计息支拨付费。长期以来,我国财政存款不计利息,支拨资金的结算不付费,财政和银行关系不顺,商业银行受利益驱动往往延压财政资金。为了厘清财银关系,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自2002年起,商业银行代办国库业务手续费标准从0.05元调整为每笔0.1元,从2003年开始央行对国库财政资金存款计付利息,国库存款计付利息利率按现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付。由此,商业银行国库业务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商业银行国库支库业务既是商业银行类中间业务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库工作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4)财政库款拨付共管,实行双重审批制。目前经理制下财政资金拨付流程是,先由财政系统各业务部门,如农业处、经济建设处等,根据预算,提出相应申请,这些申请需要首先在该部门内经过审批;各业务部门的申请,汇总到财政系统的国库处;审批后再到国库支付中心或者国库支付局,经审核,再确认支付;最终,汇总到国库,根据央行具体风险控制标准,走不同的审批程序。一般情况下需要走央行的审批程序,并由央行相关负责的领导签字通过后才能够办理,由此,形成财政和央行的双重审批制。

2.央地国库体制有别,经理与并存

我国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设置四级国库,实行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经理两种管理体制,逐步厘清财政和商业银行的关系,但财政和央行国库的职能交叉,关系不顺。

(1)中国人民银行职能调整后,国库由转变为经理国库。l985年以前,中国人民银行身兼“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双重身份,国务院颁布《中央金库条例》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国库,这一时期,国库除办理财政资金收支核算业务、反映报告收支实况之外,还负有督促检查征收机关收纳款项及时准确缴库之责。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1985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具体经理国库。组织管理国库工作是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自此将人民银行“”国库改为“经理”国库,并确定了行使6项办理权、6项对不合规业务的拒绝办理权。此后,央行一直负责经理国库,对财政库款运行开展事中监督。据不完全统计,2006-2010年,各级国库堵住违规业务114万笔,涉及金额4441亿元。新《预算法》坚持央行经理国库体制,强调“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2)地方设四级国库,国库业务工作实行垂直领导。1985年国务院颁布《国家金库条例》明确规定,国库机构按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设立,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中央设立总库;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库;省辖市、自治州设立中心支库;县和相当于县的市、区设立支库。国库业务工作实行垂直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库及其所属各级支库,既是中央国库的分支机构,也是地方国库。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地方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理”。新《预算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市、县、乡五级预算;第五十九条还规定,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

(3)不设央行机构的地方,国库业务委托专业银行办理。商业银行国库支库业务伴随着我国金融财税体制改革的发展而产生,《国家金库条例》规定,支库以下经收处的业务,由专业银行的基层机构。“不设人民银行机构的地方,国库业务由人民银行委托当地专业银行办理”,商业银行办理国库业务应运而生。1995年《预算法实施条例》规定:“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上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商有关的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后,委托有关银行办理”。2001年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国库机构设置的条件、人员配备和职责权限。商业银行国库业务,是指人民银行根据财政管理体制及自身机构设置情况和国库业务管理的需要,将国家金库的部分县、区国库业务和乡(镇)国库业务委托给商业银行的行为,具体包括国库支库和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

二、国库资金主管权的归属

1.财库间的预算权是主从关系

(1)国库资金动用权实为预算监管权,应由财政主管。从国库资金考察,国库资金运行及其结果包括库款收入、支拨和库底余额,国库资金动用权实为预算监管权,应该由专职理财的财政部门主管;从国库管理体制考察,国库管理体制的核心是财库关系,无论哪一种国库管理体制,政府专职理财部门都应该处于主导地位,这种主导地位在独立国库制和银行存款制两种国库管理体制中表现很突出,委托国库制实际上是政府理财机构委托央行代为办理财政库款的收纳支付等日常结算和清算业务,并没有改变财政对库款的支配权,也没有改变对预算资金监督的主导地位,但委托国库管理体制下,由于组织机构分设,需要财政和央行之间在分工的同时加强协调。任何国库管理体制下,国库的财政资金都应该是由财政主导来进行管理,但同时需要发挥各方面的监督作用,形成财银之间分工协作的监管体制。

(2)央行经理国库侧重于受托提供金融服务,履行核查职责。各国央行体制无论如何,其基本职能都定位于主理金融货币事宜,而不是财政管理,事实上,许多西方国家都奉行央行相对独立于政府的原则,由于政府和央行归属的序列不同,不太会越界而在政府预算执行过程中就预算管理权限形成政府和央行之间的委托关系;即便许多国家实行委托国库体制,这种委托关系也只是理财机构委托央行经办金融服务事宜,而非授权式委托关系。我国与许多西方发达国家不同,央行缺乏独立性,归属于政府序列,即便如此,为了保持预算权的完整统一,加强预算权责对称,政府对财政主管权只应单一授予或委托给专职理财机构受理,不应该平行授予两个同级部门;在单一授予的委托模式下,为了便于开展理财活动,专职理财机构可以委托央行或商业银行办理国库业务、提供金融服务,在财政和央行(或商业银行)之间构成服务型的委托关系,即央行制,央行之下通过商业银行将各部门、单位支用资金联系起来,形成多层次、多环节、前后递进、首尾相连、循环往复的完整的委托链,即预算循环。

2.财政主导国库管理的成因

(1)国库工作的分离协调,库款管理权归属于财政。财政部门是政府进行集中性分配的专职理财机关,代表政府制定预算政策、编制预算、组织预算执行并开展预算绩效评价管理,监督管理预算运行的全过程。2001年财政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后,央行的主要职责是与商业银行进行资金清结算,各级财政新增设了内部机构,专司国库管理职能,同时,还另外设置了专门负责国库收支具体业务的经办机构,在财政系统实行政事分离、管办分离。

央行的国库是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库款支拨的专门机构。传统国库的基本职能以“库藏管理”为中心,早期的库藏以实物形式为主,之后成为国家财政资金的出纳机构,成为政府财政资金的聚散地,在日常工作中配合财政机关开展预算执行工作,根据预算管理体制经手办理预算执行每一笔财政资金出入库的相关事务,将机关组织征收的各类财政收入接收纳入国库,根据财政付款凭证支拨财政资金、办理库款的出库。国库面对着遍布全国的各级预算单位,要按照财政分级预算的规定,在各级财政之间进行收入的划分和分成留解;要按照预算收入分类的规定,每天向财政部和地方同级财政机关报告预算收入入库的情况;还要及时办理库款的支拨,定期报告财政库存等等。这些工作,无疑反映着国家主要财力的集中和分配过程,以及余存情况和结果。可见,银行的国库工作是为圆满实现国家预算收支任务提供的服务,实质上成为整个国家预算执行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财政和银行在国库工作方面,会计与出纳分设,形成分离协调机制,库款管理权是财权的重要构成,应该归属于政府专职理财机构,即财政部门。

(2)现代国库功能拓展,要求宏观财政政策将现金与债务管理结合。随着经济发展、经济体制的不断变迁,政府职能从社会管理者拓展到干预经济、维护经济的稳定和增长,由此引出宏观财政政策调控的需要,财政预算政策需要“逆对风向行事”来烫平经济周期性波动,推动经济增长。财政职能的扩大必然要求国库资金管理和策略也随之调整,国库资金流动的数据信息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最可靠数据之一、最重要的信息源,通过对国库资金流量与存量的调度进行现金管理、实现现金管理与债务管理,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协调,促进经济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随着时代的变迁,现代国库功能进一步拓展,但这并没有改变国库的基本定位,国库依然是落实预算、开展预算执行的组成机构之一,国库的现实工作依然是在办理预算执行中库款的收付,落实宏观财政政策的操作,这意味着国库工作在本质属性上依然归属于财政领域。只是因为我国机构分工的安排,模糊了人们对国库工作本质与归属的认识。按政府部门职能划分,财政部门是财政工作的主管机关,国库工作的本质属性既然归属于财政,按逻辑顺推,国库工作理应对财政部门负责。

(3)预算会计体系涉及面广,财政总预算会计居于中心地位。预算会计是以预算执行为中心反映预算收支的专门会计,整个预算会计体系涉及面广,由一系列相对独立的会计构成,在预算会计序列中财政总预算会计居于中心地位。从预算周期各环节的递进关系看,每一年在人大审批确立年度预算后,各有关单位即据此开始进入新年度预算执行。在执行国家预算过程中,国务院领导国家预算的执行工作,财政部门具体部署、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预算执行活动,财税库三家成为整个政府预算执行的关键,财税库三家的职责各有分工,税务机关、海关以及其他执收执罚单位组织办理预算收入的征收缴纳工作;国库担负着执行国家预算的繁重任务,主要负责收纳、划分、报解和支拨库款,办理库款清算,核查票据凭证填写要素的合规性、完整性,寓监督于票证核查之中,以保证库款的安全。税款入库后国库每天要编制预算收入日报表、分成收入划分的日报表,并附税收缴款书、非税收入缴款书等原始凭证,报财政总预算会计按入库数记收入账,财政根据预算收入、库底资金以及支出机构(部门和单位)预算及其执行进展等情况,通过国库集中支付体系支拨财政资金,并通过财政总预算会计做相应支拨账务处理,财税库三家各自分别设置财政总预算会计、税收会计和国库会计对有关财政资金的收支及其结果开展会计核算和管理,因此,财税库三家要定期对账,确保一致,实现分工协调。

三、调整优化现行央行国库功能定位

1.取消央行审批制,避免职能交叉、预算权分割

目前的经理制下对财政资金的拨付实行财政和央行的双重审批制。根据产权理论,产权明晰是其精髓,产权明晰则是以产权的完整为前提的,这意味着预算管理权应该具有完整统一性,另一方面,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兴起的新公共管理运动热潮,其宗旨是再造政府流程,消除繁文缛节,加强政府绩效管理。我国现行经理制实行财政和央行双重审批方式下,多层次多环节的层层审批在财政与央行两大系统之间难免出现职能交叉、重复审批,权责划分不清,手续复杂,往往会减缓财政资金下达的速度,影响预算执行进展,降低效率。

实际上,财政资金的下划,是按照年初审批后确定的预算及其用款计划、预算执行进度等作为资金拨付依据的,中间不应该也无需央行的审批,央行审批是越位,因为按政府职能划分,财政部门是代表政府管理财政资金的专职机构,财政在代表政府管理财政资金过程中需要银行金融服务,央行在此的功能定位应该是接受财政部委托提供这种服务,经手办理财政资金的收缴、支付等具体事务,由此,应该取消现行的央行审批制,避免财政系统与央行的职能交叉,提高财政资金运行的效率。

2.避免央行国库监督权错位,但需要寓核查于服务

有人将央行经理制与制的核心归结于国库对财政是否具有平行监督与制衡功能。其实,经理制并非意味着央行与财政部是平行的关系,相互分工,央行直接对政府负责;制是委托关系的简称,也可简称为委托制,二者只是在委托双方所取的参照系不同。制或是委托制下,央行与财政部是与委托的关系,央行需依财政部指令行事,将国库委托银行办理,财政是政府的总会计,国库是政府的总出纳,国库和财政部门相对独立,这本身就是会计和出纳分设,互不兼融。央行在经手办理财政资金的收缴、支付等具体事务过程中对有关凭据应该填列的要素履行必要的核查手续,将央行的预算监督融入其服务与核查之中,直接对预算主管部门——财政负责。

我国新《预算法》赋予人大和审计对预算的法定监督权,前者对预算进行外部监督,审计署为政府组成部门,属于政府内部的预算监督。为了健全预算监督体系,避免预算监督职能出现交叉重复,任何国家都没有赋予央行法定的预算监督权,发达国家的央行独立于政府序列,如果赋予央行法定的预算监督权,则会导致与人大的外部预算监督权交叉;我国央行属于政府序列,如果赋予央行法定的预算监督权,则会与同为政府序列的审计监督出现职能交叉,因此,央行并不享有法定的预算监督权。在现代社会,公法遵循的原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新《预算法》实施后,央行继续以审批制方式履行所谓的监督权属于过度行权,侵蚀了财政的预算管理权,属于越位行为。当然,央行国库监督具有其优势特征,但其主要角色应该是为政府、财政及其预算执行服务,是寓于服务之中的监督,这与其叫监督,还不如称为核查或核对,后者的表述更加准确一些。

银行财政管理工作总结篇(2)

作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的有力工具――公务卡(Government Procurement Card,GPC,直译为“政府采购卡”),一经面世,就成为不少国家大力推广的一项重要政策工具。伴随着事业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公务卡的使用已经成为事业单位结算的主要方式之一。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是进一步提升单位财务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传统的现金支付和报销方式已经落后于现代科技,存在着现金保管不安全、携带不方便,借款还款报销环节多,并且票据真实性、合法性审核难等问题。建立公务卡制度后,财务人员既不需要经常提取和保管现金,工作人员也不需要提前借款,单位财务部门还可以有效监控票据支付的真实性和规范性,方便快捷、安全简单,可以有效克服传统现金支付方式下存在的问题,对提升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水平,提高财政支出透明度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一、事业单位公务卡的使用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动态监控,方便预算单位用款,事业单位在办理结算中符合条件的,应当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公务卡,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公务卡与一般商业银行信用卡使用方法相同,是一种不能参加银行积分活动的特殊银行信用卡。其适用范围如下。

其一,事业单位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如差旅费、招待费和培训费等支出应使用公务卡消费。

其二,事业单位原使用转账结算方式,单笔金额在限额以下的小额商品服务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办公费、会议费、咨询费、邮电费、水费、电费、维修费、书报杂志订阅费及公务用车的燃料费、保险费、保养修理费等公务性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消费。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内,事业单位原则上只在具有结算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卡消费。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业务支出,按规定时间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转账的还款手续。

二、推行公务卡改革的主要内容

1、公务卡改革的总体思路

公务卡改革的总体思路是,坚持公共财政改革方向,以公务卡及电子转账支付系统为媒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现代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为支撑,逐步实现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最大程度地减少单位现金支付结算,规范单位财务管理,强化财政动态监控,健全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这个总体思路,包含了公务卡改革的目标取向、管理手段、制度基础、应用范围和监控要求五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公务卡管理的目标,是减少现金支付,提高财政财务透明度,加强财政管理监督,进一步完善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其次,管理的手段或者说工具,是消费支出具有“阳光”、“透明”特点的银行卡;第三,制度基础,是在国库单一账户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公务卡进行消费支付及资金清算、信息传送;第四,应用范围,明确为预算单位日常公用支出和零星购买支出,预算单位的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等支出,凡具备刷卡条件的,一律要使用公务卡结算;第五,监控要求,强调必须满足财务监督和财政动态监控需要,所有通过公务卡发生的公务消费信息,必须能够被单位财务部门准确掌握,并纳入财政部门动态监控系统管理。

2、公务卡的基本属性

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公务卡既具有一般银行卡所具有的授信消费等共同属性,同时又具有财政财务管理的独特属性。所谓共同属性,是要求公务卡能够像其他所有相同卡种的银行卡一样,由持卡人方便快捷地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在其日常管理中,应当遵循银行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和管理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务卡属于银行卡范畴,是一种支付结算工具。所谓财政财务管理属性,是强调公务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银行卡,而是将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要求与银行卡的独特优势相结合而形成的一种新型财政财务管理工具和手段。

3、推行公务卡改革的基本原则

推行公务卡改革,必须坚持以下三个基本原则。(1)有利于完善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推行公务卡改革,要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实现公务卡制度与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有机衔接,保证财政资金在最终支付之前保留在国库中,这也是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要求。(2)要有利于加强财政动态监控。实现对财政收支的实时动态监控,是提高预算执行透明度、加强财政管理监督的关键环节。推行公务卡改革,不仅不能削弱财政动态监控力度,而且要进一步强化。要通过制度创新和技术手段创新,实现财政部门对单位零余额账户划款信息和公务卡消费明细信息的动态监控,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规范预算执行。(3)要有利于方便预算单用款。要充分考虑单位财务部门的工作实际,不仅不能给备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增加过多的工作量,而且还要通过银行这一现代支付结算工具和信息系统建设,尽量减少传统现金管理方式下繁琐的管理和使用环节,进一步提高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效率,推动单位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三、推行事业单位公务卡改革的措施

1、配备“外网”专用设备,安装公务卡支持系统

公务卡报销需要安装公务卡支持系统。为此,与机关资产管理部门和机关信息中心沟通,配备了两台外网电脑和打印机等相关设备。硬件设施配备完成后请商业银行业务人员安装公务卡支持系统,并进行系统调试。财务处与商业银行相关业务人员进行了两次业务交流,确定了公务卡报销工作的经办和审核人员,同时办理了登录商业银行网上银行的U盾,使财务人员很快熟悉了业务操作流程。

2、在流程管控方面,规程、监督和培训多管齐下

一是制定下发了《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业务操作规程》和《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业务操作指南》,明确风险管理职责、集中控制业务流程、统一后台系统操作以及业务人员分级授权。二是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将公务卡及财政集中支付业务纳入重要经营事项检查和业务督导范围,建立了客户服务质量检查和通报机制,公布热线服务电话,总行、分行、开户行设立专人受理,制定了应急业务处理预案,配置了应急通讯体系、电源设备等。三是强化业务培训,工行总行统一编制了培训教材和演示模版,采用面授、视频、远程网络和模拟业务操作等多种形式,对全行系统管理人员、客户经理和操作柜员进行培训。妥善处理好公务卡私人消费信息问题。为支持银行卡产业发展,减少休眠卡,降低商业银行管理成本,公务卡管理办法规定公务卡允许用于私人消费。但需要说明的是,财政财务部门只能收集、查询公务卡中的公务消费信息,而不得收集、查询或公开公务卡中的私人消费信息,支持银行卡产业发展的政策需要,必须与公共财政管理原则和依法行政要求有机结合起来。

3、进一步加强各部门合作,解决相关部门人员需求

公务卡制度的实施离不开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只有各级政府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积极带头使用银行卡,主动在会议费、差旅费等行政经费的公务支出中使用银行卡支付;只有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高度重视公务卡制度的实施,加大公务卡制度实施的规范力度,公务卡制度才能推广的更好。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应该建立良好的协调沟通机制,共同制定有关公务卡制度推广实施的管理制度和安排,指导、部署具体相关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点和难点问题。在发卡银行和中国银联为本地公务卡工作的开展提供坚实的业务和技术保障的基础上,行政事业用卡单位应站在支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完善政府会计体系的角度,顾全大局,积极研究制定本单位公务卡使用、报销和转账程序,加强单位职工个人公务卡的管理,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公务卡工作是一个需要专业人才的工作,它需要日常系统维护人员,边缘技术性人才,边缘组织管理人才等。主要可以从原有人才库中选拔,对原有人才进行培训,重新招录新员工等几个方面进行解决。但是重中之重是要坚决把好人才考核关,从人才库中选拔的人才要有解决实际工作中日常问题的能力,因为他应具备非常丰富的工作经验,了解工作实际;原有人才的培训要有一个合理衡量培训质量的标准,不达标的坚决不使用。重新招录的人员要选拔具备潜力的专业人才,要做好对新人的培养,尽力做到配备一批具备专业知识、技术过硬的专业人士,以便公务卡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结论

公务卡工作是一项政府和财政部门高度重视,以及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行政事业用卡单位、发卡银行、中国银联的支持与配合下才能做好的工作。只有协调好各方和各部门的工作,才会让公务卡制度实施更有成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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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杜明徽:推行公务卡结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J].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4).

银行财政管理工作总结篇(3)

下面根据国务院经济研究中心创建人薛暮桥同志的回忆,笔者对徐雪寒、季崇威、吴敬琏、吴凯泰等同志的采访和经济研究中心早期的简报,对经济研究中心这段工作做一个简要的回顾。

金融体制改革――建立中央银行

国务院经济研究中心从1983年3月开始集中研究中央银行体制改革的问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所有基本建设投资都由财政拨款,连定额流动资金也靠财政拨款,银行只负担产品周转中所需流动资金的贷款,银行还代管财政收支款项,几乎成为财政部的出纳机构。在给地方和企业提留部分利税以后,它们有了自有资金,能按市场需要进行扩大再生产的建设,地方和企业的自有资金存入银行,银行可以贷款给企业进行扩建改建,特别是技术革新,银行的作用就开始扩大了。当时有中国人民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四大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货币发行、在城市吸收存款、发放流动资金和小量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并代管财政收支。建设银行管理财政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的拨款,把未利用的拨款部分地也用作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中国银行负责管理外汇收支、吸收外币存款并小量地经营外币贷款。农业银行主管农村中的储蓄存款,发放支援农业的贷款,随着农产品的收购和销售而发放和回收商业部门所需要的流动资金。那时,四大银行之间有一定的横向联系,但很不密切。此外,地方专业银行缺乏自主经营的权力和责任。有一个时期,各地方银行的存款向上交,贷款向上要,不积极吸收存款,而积极发放贷款,影响信贷收支平衡。由于没有一个凌驾于各专业银行之上的独立的中央银行,货币发行管理不严,也不可能管理信贷收支平衡。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因兼营工商信贷等业务,与其他银行的矛盾很大,各专业银行不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控制。

经济研究中心先研究了各国金融制度的经验,并请前联邦德国著名经济学家古托夫斯基(曾任德政府经济顾问“五贤人委员会”成员)来华交换意见,提出建议。1983年经济研究中心向国务院提出单设中央银行来管理各专业银行的建议,并提出中央银行的主要任务是严格管理货币发行,保证信贷收支平衡,不经营一般信贷业务。国务院采纳了这个建议,并委托经济研究中心会同四大银行提出具体方案。

为此,国务院经济研究中心举行了12次座谈会。在薛暮桥同志第一次邀请四大银行开会时,由于过去相互间的矛盾很大,会上争执不下,以致会议无法结束。后来,在常务干事徐雪寒同志的协助下,分别邀请四个银行来开会商讨,然后由经济中心提出方案,再共同协商。在北京,他们同人民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保险公司的主要负责同志进行了背靠背的座谈。徐雪寒同志又到上海与四家银行的分行长、专家以及原中央银行的高级职员分别座谈,协调相互间的矛盾。

5月18日、21日,薛暮桥同志又邀请四大银行的代表和国家计委、经委、体改委的同志以及两位教授来座谈。当时的情况是,1980年国务院领导就指示要设置中央银行,但是几年来没有取得进展。中国人民银行1982年5月提出《关于人民银行的中央银行职能及其与专业银行的关系问题的请示》,1983年1月提出改人民银行为中央银行、设置农工商银行的意见。专业银行认为,这两个文件的实质是否定三中全会以来银行体制改革、设置专业银行的方向,以中央银行的名义恢复由一家银行独揽全部业务的局面,使专业银行名存实亡。在5月18日、21日的座谈会上,大家一致认为,成立中央银行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要求运用银行筹集资金和外汇,提高投资效果。同时要求建立中央银行进行宏观经济调节,确保财政信贷的综合平衡。

大家认为,要建成有权威的中央银行,必须解决如下几个关键问题:

一、怎样建成中央银行?专业银行不少同志提出,最好是组织银行委员会或银行协调委员会,由专业银行共同参与决策。他们对人民银行一年多来不和专业银行商量,一再匆促作决定,深感忧虑。为了使即将建立的中央银行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情况,作出更加符合实际情况的决定,许多同志建议中央银行成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理事会由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计委、经委、财政部负责人,并吸收金融专家二至三人组成。理事会主席由了解银行业务的国务委员担任。下设总裁一人、副总裁二人,负责日常工作。世界各国中央银行绝大多数实行理事会制,以利于广泛吸收意见,作出较为合理的决策。它们的理事会多吸收金融专家、教授参加。解放前,中央银行总裁由行政院长宋子文、孔祥熙等兼任,因为中央银行的作用较大。我国中央银行初建,必须由一位国务委员来兼任理事会主席,好打开局面。中央银行可以考虑吸收各方面专家成立一个金融政策研究委员会(世界各国中央银行研究人员约占30%左右),作为参谋咨询机构。中央银行要吸收各专业银行的优秀干部,组成精干的机构。

二、中央银行对专业银行保持什么样的关系?有人主张建立行政隶属关系或行政上归口由中央银行领导,认为只有这样做,专业银行才能服从指挥。专业银行对这种“行政隶属关系”深表疑虑,他们认为一年来经验证明,弄不好就损害专业银行业务经营的自,挫伤专业银行干部的积极性。许多同志认为,中央银行对专业银行应当是业务上的领导监督关系,主要是依法管理、政策领导、资金调剂。中央银行掌握信贷计划,对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严加管理,在信贷计划范围内进行资金调剂。中央银行不干预专业银行内部事务。专业银行有具体业务经营自,有用人行政之权,在干部任免、劳动工资、基建指标、大学生分配、文电机要方面,单独立户。在建立中央银行过程中,一定要用银行的办法管银行,不要再套用行政机关的办法,不要强调行政隶属关系、党政一把抓,以免损坏专业银行业务经营自。

大家认为专业银行对其各地分行应保持统一领导,而不归中央银行分行领导,不要拦腰切断专业银行。世界各国通例,凡是银行在其系统内都实行垂直领导。中央银行各地分行对专业银行机构,可以监督、指导,重要问题可报中央银行总行裁决。

专业银行之间在信贷计划范围内,应允许发生横向的资金调剂关系。专业银行按业务分工范围经营,但允许有某些交叉;应防止专业银行发生垄断化倾向。

三、中央银行怎样才能起到“银行的银行”的作用?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手头要掌握一些资金才好进行调剂。为此,有人认为需要自设门市部,自己吸收存款,例如机关、团体、部队存款,储蓄存款由中央银行直接办理。但是这样做,就会和专业银行争存款、争业务,陷入业务圈子中,不能自拔。因此,中央银行自身对社会决不能经营存贷业务。许多同志认为中央银行手头掌握:1.货币发行几百亿元;2.城市储蓄银行吸收的储蓄几百亿元,可按规定转存中央银行一部分;3.保险公司资金几亿元;4.还可要求专业银行提供一定数量的资金,足可在业务上有效控制专业银行的信贷活动。至于财政金库,省及省以上的可以由银行自己办理,省以下的可以委托专业银行办理。中央银行总行之下,分行只设到省市一级。省市分行属于中央银行派出机构,主要任务是指导、监督、检查,调查研究,掌握经济信息,并领导发行库工作,发行库应保证由中央银行垂直领导。

四、中央银行是否沿用人民银行名称?中央银行是否沿用人民银行名称,各有利弊得失。中央银行沿用人民银行名称,可以不改票子;但人民银行分支行改为工商银行,要改招牌和帐册单据。从政治上考虑似以沿用中国人民银行名称为好。

五、怎样迅速筹建中央银行?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主张由人民银行总行一分为二,部分机构和人员划出去成立中国工商(储蓄)银行,部分机构和人员成立新的中央银行(名称不变)。另一种主张组成中央银行筹建小组,吸收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的负责同志和专家参加,在一位副总理或国务委员领导下集思广益,设计筹组。大家认为,两种主张可以结合起来,设立筹建小组,但要遴选专人为核心,脱产筹建,并以人民银行总行中将来划入中央银行的有关司局为基础,一面维持原属于中央银行性质的工作,一面从容设计,拟定方案,报国务院定案。

最后,国务院经济研究中心建议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中央银行的职责,人民银行原来经营的工商业信贷和储蓄等业务,划归新设的中国工商银行接管。以后中国人民银行就不直接经营信贷业务,只与专业银行发生信贷关系,真正成为“银行的银行”。这个建议经各银行讨论同意后,提请国务院讨论,并得到国务院认可。

在研究过程中,薛暮桥同志一再强调,目前我国的银行不像银行,像个行政机关。我们无论如何不能使银行机关化,而要尽可能使它企业化。要用银行的办法来管理银行。现代化的经济,要有现代化的金融体系。实现经济现代化,银行要先行现代化。

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分灶吃饭”

1982年上半年,经济研究中心就改革财政管理体制进行了4次专题讨论。参加讨论的有财政部、计委、经委、农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财政金融学院等单位的有关同志。

1980年开始,国家打破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除京、津、沪三大市实行统收统支、江苏省实行总额分成外,其他地方实行了各种不同形式的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即称之为“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

参加座谈的同志认为,从两年多的实践看,财政体制的改革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首先,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加强了地方领导的责任心,比较好地体现了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1981年初,中央分配给地方的财政收入任务,有40来亿元落实不下去,在“分灶”的体制下,地方主动少安排支出近20亿元,这在统收统支体制下是难以做到的。其次,促使地方增产节约,增收节支,开辟财源,提高经济效果,做到自求平衡。许多省区下决心关掉一批耗能高、亏损大、产品不适销的企业。第三,对堵塞跑、冒、滴、漏起到一定的作用。第四,促进地方积极筹划本地区中长期经济和教科文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但在实行“分灶吃饭”财政体制后,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1)加剧了中央财政收支不平衡。“分灶吃饭”后,中央财政收入缩得太小,不能保证必要的开支,同时,财政收入分了,财政支出中央仍统得过多,如农产品超购加价,外贸亏损,外债还本付息,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这就极大地影响了财政平衡,加大了财政赤字,因而不得不用发行国库券和向地方借款的办法来解决中央财政困难。好比是周天子中柜空虚,要靠各种诸侯进贡。(2)财政体制的改革和整个经济体制的改革不配套,没有同步进行。有的同志说,现在是“一定百动”,财政体制的基数和比例定死了,而经济上其他方面都在变动,这些变动都同现行的财政体制发生矛盾。(3)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地方盲目生产、重复建设和地区封锁的弊病。有的地方从局部利益出发,多生产价高利大的积压产品,不准优质产品入境,甚至不服从中央统一的物资调拨分配计划,因而不利于搞专业化协作和经济联合,特别是跨地区的联合。这些现象过去就有,而在分灶吃饭、利润分成后,更难制止。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有人认为是由于财政体制改革造成的,但多数与会同志不同意这种看法,认为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要作客观的具体的分析。这里有“分灶吃饭”的新体制和“统收统支”旧体制之间的矛盾,有在改革过程中,采取的各种措施不配套、不系统、不落实的问题,如分收而没有分支,一些大企业的收入上划给中央没有落实等等;也有与整个经济改革以及和调整、整顿未能有机结合有关。

大家认为,财政体制究竟怎样全面改革,还需要作进一步的深入探讨。但通过两年多来的实践有一点可以肯定,即财政体制的改革不能孤立地进行,也不能采取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办法,必须与整个经济体制的改革同步进行。同时,要从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来研究财政体制改革的远景。这种远景设想不可能在目前立即全盘执行,执行必须从小改小革逐步发展到根本性的改革。但如果只有小改小革,没有远景设想,前述缺点无法克服,真正合理的财政分级管理制度也难以实现。

在讨论中,对于今后财政体制的进一步改革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在国民经济的整体改革没有全面展开,价格体系和工资制度还不合理,企业归属尚未划清的情况下,近年内财政体制要进一步大改的条件还不成熟。当然,也绝不能退回到统收统支、完全由中央集中理财的老路上去。财政体制应在前两年实行的“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办法改为1982年实行的“总额分成”办法的基础上,稳定几年,不做大的变革。要积极作好准备,待条件成熟时,再着手进行大改。但是对当前存在的中央财政有赤字,地方财政有结余的局面,也应从财政体制上采取一些必要措施加以扭转,适当调整财力分配比例。

有的同志对上述设想有不同意见,认为适当调整中央和地方之间财政收支的分配比例,在目前是必要的。但是,这种改革一是阻力很大,调整财政包干或分成比例,降低企业留利水平,很难落实下去;二是靠地方、企业增加上交任务来解决中央财政赤字,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

第二种意见是,明确划分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中央企业的利润上交中央,地方企业利润归地方,使中央财政获得比较稳定的收入。1980年实行财政“分灶吃饭”时,财政部曾建议把一百几十个大企业划归中央直接管理,利润直交中央。因为牵扯到的问题很多,没有实行,致使中央没有足够的财政收入来保证必要的财政开支。

对这种意见也有同志不很赞成。他们认为如把大批大型骨干企业划归中央,存在不少问题,一是中央对众多的直属企业管不了,而地方对中央企业会不会又放手不管?二是会不会妨碍地方特别是城市对本地区企业的统一管理?而且条条分管也可能对经济管理体制改革产生不利影响,应当慎重研究。

第三种意见是,财政体制改革应当从利改税入手,把财政收入的重点,从主要依靠上交利润逐渐转移到依靠税收方面来。前段已在全国18个省市的446个企业中进行利改税的试点,取得了一定经验。

有的同志对实行利改税有不同看法,认为单纯依靠税收一种形式,不可能完全解决财政问题。因为我国目前由于价格体系不合理,资源条件和投资的有机构成不同所造成的企业之间盈利悬殊、苦乐不均的矛盾,通过利改税虽可得到缓和,但不能根本解决。同时,利改税并不能彻底解决地区经济封锁、划地为牢的问题,也不可能把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截然分开,不可能完全解决中央财政负担过重问题。

由于财政体制改革是关系国民收入再分配的重要问题,经济研究中心在下半年又组织力量做了进一步研究。在7月中旬,邀请辽宁、浙江、内蒙古、山西和湖南五省区财政厅预算处长和计委财贸处长开了小型座谈会。会后,与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共同联名向上级报了一份《关于改进“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初步意见》。在这份意见中提出:我们的基本看法是,财政体制的改革,只能前进,决不能再回到统收统支完全由中央集中理财的老路上去。但是,目前进行大的改革,条件还不具备。比较可行的是,在现行体制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存利去弊,适当改进和完善分级包干的办法。

(一)调整包干办法。从1983年起,除广东、福建两省外,其他省、区现行的包干办法作一点改进,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总额分成的分级包干办法,包干之后仍实行“五年不变”。这样做有利于中央和地方利益结合得更加紧密,使地方进一步关心中央和整个财政收入。同时,鉴于目前省级财力比较分散的状况,适当集中省级财力也是必要的。

(二)根据适当集中中央财力,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的原则,调整某些收入分配。比如,将卷烟、纺织品、饮料酒、石油、糖等产品的工商税,划作中央财政收入,给地方一定比例的分成。对地方因此而减少的收入,用加大其他收入或补助办法,加以弥补。并把盐税划作中央财政收入,但给地方一定分成,以利于全国统一经营管理和继续调动地方管好盐税的积极性。比如,明确划分新建企业的收入归属。凡中央投资兴建的大中型企业的收入,应归中央财政(适当留一部分给地方)。凡是中央与地方共同投资的大中型企业的收入,可按投资比例分成,等等。

(三)采取适当措施,克服盲目重复建设和地区封锁。

薛暮桥同志回忆说,在讨论过程中,财政部的同志主张财政体制必须改中央管理为中央、地方分级管理。他则认为应该采取“分税制”的办法,这才是正规的财政分级管理体制。1981年国务院决定提高烟酒税率,原意是“寓禁于征”,结果各产烟叶地区反而争办小纸烟厂,很多县也争办小酒厂。小烟厂、小酒厂用优质原料生产劣质产品,使生产名牌烟酒的大工厂缺乏原料,被迫减产,造成很大浪费。薛暮桥同志认为,这是“分灶吃饭”、产品税由地方征收所产生的结果。产品税对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有重要的作用,需要发展的产业,产品征轻税或免税;需要限制的产业,产品征重税。但是在“分灶吃饭”的情况下,产品税都归地方征收,征税人就是纳税人,重税产品使地方财政收入增加,原想要限制生产,结果反而变成鼓励生产。为克服这种弊病,高税产品的产品税必须直接上缴中央,否则提高税率达不到调节生产的目的。

薛暮桥同志主张,财政的分级管理要划分税种,有些税种(如重要产品的产品税)应由中央统一征收,有些税种(如所得税)应由中央统一征收、地方酌情留成,有些税种(如营业税)应由地方征收。同时要划分财政收支的分级管理。这种分税制的办法才是正规的财政分级管理制度。过去中央统一征收,地方从中央的大锅饭里打饭吃是不对的,现在地方分别征收,中央到地方的小锅里打饭吃也是不正常的。

经过反复讨论,财政部逐渐接受了薛暮桥同志的意见。1983年国务院决定改“分灶吃饭”为划分税种,并实行利改税。利改税后,财政体制改革前进了一大步。但因价格没有调整,按同样的税率征所得税,各个行业苦乐不均。所以又对因价格偏高而盈利多的企业加征调节税。税种改革并未彻底完成。几年后又走回头路,改行逐级承包制,对此薛暮桥同志曾几次提出反对意见。

价格体制改革――调放结合,以调为主

长期以来,由于实行高度集中的由国家统一定价的物价管理体制,整个价格体制越来越不合理。1979、1980年对价格体系进行过局部调整,主要是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对部分价格偏低的能源、原材料进行微调,并放开不少小商品的价格,但价格体系不合理的状况还远未解决。薛暮桥同志从自己长期从事经济工作和担任全国物价委员会主任的经验中深深体会到,不改革僵化的物价管理体制、理顺价格体系,是不能正常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的,因此价格改革对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1982年,他曾就此问题与前联邦德国的古托夫斯基等专家交换意见,他们一致认为,价格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

薛暮桥同志认为,价格改革需要解决两个相互联系的问题:一是调整价格体系,理顺各类商品的比价关系;二是改革物价管理体制,绝大多数商品不再由国家统一定价,而由价值规律通过市场供求和竞争来形成,即逐步放开价格。他认为价格改革的步骤,应当是调放结合,先以调为主,在条件成熟时转变为以放为主,最后达到绝大多数商品价格全面放开。1982―1984年,经济研究中心会同价格研究中心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认真研究了价格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实施步骤,特别是价格体系的调整问题,向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和国务院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于价格体系改革的目标,在研讨中大致有以下几种意见:

一、有的同志主张进行全面的彻底的改革,能源、原材料要提价就一次提够;农产品收购价格要适当提高;农产品购销价格倒挂要一次集中解决,其他如交通运输、公用事业、服务行业的价格以及房租等也要同步调整。按这样的目标测算,价格总水平大约将比改革以前提高40%以上。这是“大改”的目标。

二、有的同志主张“中改”。“中改”也是一种全面的改革,是在比较低的水平上理顺价格关系。主要设想是:为了初步调整好农产品内部的比价,粮食收购由目前的倒三七改为倒二八比例作价;收购价格总水平大约将提高3.7%,销售价与收购价拉平;肉鱼蛋菜等相应提价;重工业产品的出厂价,大体上按重工部门的平均资金利润率6-9%进行调整。能源价格提高后,影响到加工工业产品的成本,应当自己“消化”,一般不得提价,价格偏低或偏高的可作有升有降的调整。服务价格也要有一定幅度的提高。物价局曾按这样的目标测试,预计价格总水平将比改革前提高16%以上。

三、有的同志主张“小改”,稳步前进。大部分商品的价格维持现状,对价格偏高、偏低或供求不平衡的产品,要根据生产条件的变化每年做一些小幅度的调整。粮食价格倒挂的问题,要拉长时间,逐步解决。各类产品价格有升有降,价格总水平的上升幅度应控制在2%以下。

在改革的步骤方面也有三种不同的意见:一是主张先解决农副产品购销价格倒挂问题,再调整能源、原材料等工业初级产品价格,最后解决各种服务价格及房租问题。二是主张从调整能源、原材料等的价格入手,待加工企业基本消化、吸收、经济效益提高以后,再解决农副产品价格倒挂问题及其他价格问题。三是主张小幅度多次调整,每一次调整,既解决工业初级产品价格问题,又解决农副产品及服务业的价格问题,经过若干次小幅度的调整,逐步理顺价格关系。

经济研究中心的物价专题小组认为,上述三种设想各有利弊。他们倾向于制定一个兼顾各方面要求而又有能力加以实施的综合性改革方案。这一方案可概括为“综合调整,调放结合,略有侧重,分步出台”。

综合调整。对现行价格体系分步进行全面的、系列的调整,而不是割裂开来先调什么、后调什么,要照顾前后左右的比价关系,并且一竿子到底。例如,调整煤炭价格时,民用煤、煤气的价格要相应提高,工资或补贴也要相应增加,逐步前进,不留尾巴。

调放结合。随着指令性计划的缩小,实行指令性计划价格的商品要继续减少。除三类农副产品、小商品、修理服务业的价格要继续放开外,建议把蔬菜、猪肉、禽蛋的地产地销订价权下放给省属市。在此基础上创造条件,逐步放开。

略有侧重。改革的第一步要集中解决价格体系中矛盾最突出的农副产品购销价格倒挂问题和原材料等短线初级产品的低价问题。在改革的第一步,提价幅度略大一些。

分步出台。建议分中、大、小三步。第一步要迈一个中步,把价格上升幅度控制在10%,集中解决目前价格体系中最突出的问题。第一步应尽快出台,争取在1985年上半年出台。第二步迈一个大步,基本上解决价格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二步争取在1986年出台。 最后拾遗补缺,于1988年以前进行一次小的调整,完成改革的第三步,基本理顺价格体系。

薛暮桥同志回忆这段讨论时说,对于调整价格,当时是有很大顾虑的,主要是担心导致物价总水平猛涨,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有关部门提心吊胆,迟迟不敢有所动作。当时火柴每盒2分钱,企业亏本,不愿增产,市场缺货,不得不限量供应。其实每盒涨1分钱,人民负担增加不了多少,却能迅速增加供应。这件事议论了多次还是不敢动手。薛暮桥等同志多次强调,防止物价总水平猛涨的关键,是要控制货币发行量,防止货币流通量过多。只要通货不膨胀,对部分商品价格进行有升有降的调整,物价总水平可基本上保持稳定。物价总水平稳不住,根源在于没有管住货币。所以,薛暮桥等同志坚决支持国民经济的调整工作,制止通货膨胀,在这个前提下,我们主张既积极又慎重地推进价格调整,可以先从条件比较成熟、对人民生活影响较小的商品入手。

1982年第4季度,经济中心研究了棉花、化纤布调价问题。当时我国的棉布因棉花几次提价而布价未提出现亏损;化纤布因化纤工业发展很快,成本下降,利润很高。物价局因怕化纤布降价影响财政收入,不让降价,致使产品大量积压,被迫减产。国家经委委托薛暮桥同志召开一次纺织品价格会议,他在会上大胆提出,提高棉布的销售价格,同时大幅度降低化纤布的价格,以扩大化纤布的销路,代替棉布,使多年限量供应的棉布也可能敞开供应。薛暮桥同志说:“最好不要坐失良机,不要等化纤布降价降够后再提纯棉布的价格,并且尽可能使这项调价成为今后较大规模调整物价的突破口。”1983年薛暮桥同志患阑尾炎住院动手术,中央领导同志到医院去看他,他谈了他再三考虑的意见,认为棉布、化纤布调价没有风险,可以出台。不久。国务院批准了这个建议。这次调价很顺利,调价的结果,群众更多地使用化纤布来代替棉布,群众因棉布提价多花的钱,从化纤布降价收回来,改变了群众使用纺织品的结构,棉布不久就敞开供应甚至出现积压了,化纤布也可以放手生产。这次调价的成功,提高了大家对调整价格的信心。

外贸体制改革――统一管理,联合经营

薛暮桥同志1980年去香港讲学时,看到对外贸易体制问题很大。过去我们对香港的进出口贸易是由外贸部的华润公司独家经营的,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不但不能直接经营外销,连国外市场价格情况也不知道,大家对华润公司意见很大。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务院批准若干地区、部分企业可以有经营外贸的自。香港一下子成立了几十个(后来发展到几百个)外贸公司,在香港市场上削价竞销,互相竞争,使国家蒙受巨大的损失。薛暮桥同志回忆当时的情景,说许多爱国华侨向他批评我们的外贸体制,询问他的意见,他说,对外贸易独家经营是不对的,但像现在这样多头经营也不行,应当改为“统一管理,联合经营”。

到1983年,外贸亏损在逐年增加的情况下进一步加大。据财政部统计,1983年上半年,全国外贸亏损已达42.53亿元,进口出口全部亏损。亏损的主要原因是进出口商品作价不合理,国内产品的价格一般都高于国外市场的价格。由于货币汇率定得太低,外贸只能以进养出。其他原因还有:出口商品结构落后,缺乏竞争力,售价过低;“大锅饭”的外贸体制,阻碍了经济效益的提高;经营管理不善。大家认识到,如果不及时改革外贸管理体制,对外贸易越扩大,亏损就越多,国家财政负担就越沉重。

后来,进出口委员会副主任周建南同志向经济研究中心提出了他的意见,说得不到外贸部的同意,双方意见有分歧,所以请经济研究中心来研究。1983年,外贸部向国务院报告了他们的体制改革方案,国务院否定了外贸部的意见,要求经济研究中心帮助外贸部另外制定一个方案。

银行财政管理工作总结篇(4)

“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科目用于核算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在银行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本科目贷方,登记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当天发生直接支付资金数;本科目借方,登记当天国库单一账户存款划入数;本科目当日资金结算后余额为零。

1、财政总预算会计每日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单)记录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账,并按部门分“类”、“款”、“项”汇总的《预算支出结算清单》,与人民银行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

贷: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2、根据人民银行提供的《××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回单),冲销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会计分录为:

借: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贷:国库存款

3、因收款人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而发生的资金退回财政部门财政零余额账户的,财政部门据银行提供的支出退票凭证记:

借: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贷: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

银行将已清算的资金退回人民银行时,据人民银行提供的《××银行××申请支付退款凭证》(回单)记:

借:国库存款

贷: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二)授权支付。财政总预算会计将各银行汇总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授权支付数,与人民银行汇总划款凭证及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按部门分“类”、“款”、“项”汇总的《预算支出结算清单》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

1.财政总预算会计每日据银行报来的《财政支出日(旬、月)报表》,与人民银行国库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列报支出,并登记预算单位支出明细账,并按部门分“类”、“款”、“项”汇总的《预算支出结算清单》,根据人民银行提供的《××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回单),与人民银行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

贷:国库存款

2.因收款人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而发生的资金退回财政部门国库单一账户的,银行将已清算的资金退回人民银行时,财政部门据人民银行提供的《××银行××申请支付退款凭证》(回单)记:

借:国库存款

贷: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

(三)登记用款额度。财政国库管理部门批准下达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不作正式会计分录,但需要作备查登记。

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

(一)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

预算单位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原始凭证(“工资”支出凭工资银行盖章转回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入账,会计分录为:

事业单位:

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财政补助收入________财政直接支付

如果财政直接支出部分的支出构成新增固定资产的,应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拨入经费________财政直接支付

如果财政直接支出部分的支出构成新增固定资产的,应同时登记固定资产账,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二)财政授权支付支出。

1.预算单位根据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与分月用款计划核对后记账,并在资产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会计总账科目(事业单位编号103,行政单位编号107)进行核算,会计分录为:

事业单位: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补助收入________财政授权支付

行政单位: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拨入经费________财政授权支付

2.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和支用时,会计分录为:

事业单位: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行政单位: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三)资产类“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内容改变为预算单位的自筹资金收入、以前年度结余和各项往来款项等。

(四)年终决算仍由各预算单位负责编制并逐级汇总,由主管部门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在汇总资产负债表时,将所属预算单位的数字相加,不作上级的“拨出经费”与下级的“拨入经费”相抵冲的处理。

三、建设单位会计

(一)对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建设单位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原始凭证入账,会计分录为:

借:器材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等

贷:基建拨款________本年基建基金拨款等________财政直接支付

(二)对财政授权支付支出,由财政下达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建设单位应予记账,并在资金占用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编号234)”会计总账科目进行核算,会计分录为: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基建拨款________本年基建基金拨款等________财政授权支付

建设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和支用时,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器材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四、对账

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预算单位、银行都应建立对账制度,在认真处理各项账务的基础上,加强对账工作,定期、及时地与有关部门和单位核对账务。

(一)国库管理机构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分别与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核对账务。

1.与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核对月末存款余额,对账单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提供,对账内容为“国库单一账户”结存数、支出数。

2.与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核对预算支出按部门分“类”、“款”、“项”的支出数。

(二)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分别与财政国库管理机构、银行和一级预算单位核对账务。

1.与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核对。按部门分“类”、“款”、“项”的支出数,对账单由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供,内容主要包括分“类”、“款”、“项”的财政支出的当月发生数和当年累计发生数。

2.与银行对账。对账内容为银行提供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当月分“类”、“款”、“项”的支出数和预算单位的财政直接支付数;同时与各银行核对各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支用数”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结余数”,对账内容为银行提供的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银行分“类”、“款”、“项”的相关数据。

3.与一级预算单位对账。对账内容为该一级预算单位及所属各级预算单位汇总的分“类”、“款”、“项”的预算支出总数,其中包括财政直接支付数、财政授权支付的额度数、支用数、余额数,对账单由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供。

(三)预算单位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应就“单位零余额账户”与银行核对财政授权支付的额度、支出数、额度结余数,对账单由银行提供。经双方签证后的对账单由预算单位随同月份会计报表逐级上报。每日终了,预算单位应计算当日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编制“库存现金日报表”。

(四)年终,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设置10天的账务整理期,用于处理未达账项等事宜。在整理期结束后,财政国库管理机构、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预算单位之间、上下级预算单位之间的各有关账务必须完全一致,不应再有未达账项。

五、注销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基层单位和银行在当年12月31日时点对账一致后,按规定,凭银行对账单将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注销。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拨入经费________财政授权支付(行政单位)

财政补助收入________财政授权支付(事业单位)

基建拨款________财政授权支付(建设单位)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建设单位对当年财政直接支付指标余额不进行账务处理。

六、报送对账结果

银行财政管理工作总结篇(5)

事实上,推行公务卡结算的积极意义还远不止这些。从宏观上看,公务卡通过对各项电子交易信息的准确记录,形成个人和商户的交易档案,有利于促进对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征缴和监管,防范偷税漏税行为;公务卡在行政事业单位的推广和普及,有利于带动其他社会人员使用银行卡,推动各金融机构加大对用卡环境的投入,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健全和金融环境的改善;公务卡完善了银行卡的品种和功能,为银行业提供了更多拓展其他金融业务的空间,增强了完全开放金融市场后国内银行业的竞争力。从微观上看,公务卡结算方式使行政事业单位的小额零星采购更加方便快捷;免除了公务人员预借现金的程序,将公务开支由原先的预借款、报销两道程序,变为报销一道程序,减少了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单位可利用金融系统的融资功能,降低资金的占用成本;财务人员不再需要存取、核对和保管现金,公务人员不再携带大量现金,有利于控制现金风险,更加安全。有关机构对全球50个银行卡产业较发达国家的研究表明,银行卡支付在一个国家消费总支付中的比重每增加10%,可带动国家GDP增长0.5%。因此,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工程。在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过程中,有些流程与过去相比有异曲同工之处。一是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流程基本不变。单位职工使用公务卡消费,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销前均属于个人消费行为,与单位无关。只有在单位财务部门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后,这种消费才属于公务消费行为,才能予以报销还款。对不符合规定的消费,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这与目前职工垫付现金进行公务消费的报销程序是相同的。二是现行会计核算办法基本不变。改革后唯一的变化是单位要将持卡人的消费交易凭条(即银联小票)作为会计原始凭证入账。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真正需要单位与职工转变的,主要还是传统的消费观念和习惯,再就是要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公务卡结算实际上采用“公务卡+POS机+工资卡”的结算模式。譬如,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或外出采购时,根据银行卡受理条件,先用个人卡支付后,凭取得的银行卡签购单和报销凭证,按照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单位财务人员对经过审批同意报支的个人卡公务消费支出,通过单位统一安装与银行联网的电子收款机系统(POS机),将资金从单位卡划到个人卡。个人卡中所发生的个人消费性支出,不纳入公务卡结算范围,单位卡不得办理向个人卡划转属于个人因私消费的资金。

实行公务卡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财政财务管理透明度。建立公务卡制度,通过制度和技术创新,可以有机生成公务消费的各项明细信息,使公务消费置于阳光之下,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从而有效地克服现金支付结算方式信息不透明所导致的种种弊端。二是有利于提升单位财务管理水平。随着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但是当前作为财务管理重要环节的现金支付和报销方式,仍然落后于现代科技发展,制约了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水平的有效提升。使用公务卡结算,既不需要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和保管现金,也不需要工作人员提前向单位借款,简化了手续,减轻了单位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同时财政财务部门还可以有效监控支付的真实性和规范性。三是有利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预算单位应用推广公务卡,有利于扩大银行卡持卡人范围,完善银行卡品种和功能;有利于发挥信用卡扩大消费信贷、培育信用观念、拉动国内消费需求的作用;有利于改善银行卡受理环境,调动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我国银行卡产业发展再上新台阶。

银行财政管理工作总结篇(6)

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独立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同年10月,人、工、农、中四总行联合下发了《关于颁发各专业银行向人民银行划缴存款的范围和委托人民银行账务的规定的通知》((1984)银发字第257号),要求各专业银行将其吸收的存款按财政性与一般性存款进行分类,财政性存款作为人民银行的信贷资金,各专业银行要100%划缴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城市区办、行和县支行每旬调整一次,在旬后5日内办理,县支行以下处、所,可以每月调整一次,在月后8日内办理。90年代中期,专业银行改革为商业银行后,包括以后成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仍按上述规定向人民银行划缴财政性存款。1998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原来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实施改革,将金融机构原人民银行财政性存款中的机关团体存款、财政性预算外存款划为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中央预算收入、地方国库存款和发行国债款项等财政性存款仍作为人民银行的信贷资金来源由商业银行100%向人民银行缴存。财政性存款的缴存范围调整后,其划缴方式不变,即各商业银行按规定的时间将财政性存款全额就地划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近年来,虽然人民银行陆续对各商业银行财政性存款的缴存范围进行了调整,但其缴存方式和时间等规定一直没有改变。

二、存在的问题

(一)利益趋动导致财政性存款缴存不足。一方面财政性存款缴存业务手续费低,成本和收益倒挂,导致金融机构把一些该纳入财政性存款缴存范围的资金纳入一般存款。假设,某一金融机构划来财政存款账户全年日均余额为100万元,按日均余额万分之五计付手续费,可获得500元收入,但如果按一般存款缴存,按现行的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0.72% 可获得利息收入7200元,如果把这部分资金上划到上级行,所得的收益就更高。另一方面,财政存款属全额缴存、全部“冻结”,而一般性存款按法定准备金率缴存,按现行缴存率,两者之间存在约八成左右的缴存差额。在资金紧张的环境下,“可用资金最大化”很容易成为银行机构违规操作的主要诱因。

(二)现行管理规定缺乏系统性,人民银行监管难。一是相关规定不合理,柜面监督难。按照规定,金融机构在办理缴存(或调整)财政性存款时,月初需提交上月末日计表,而在中、下旬却不用提交日计表,造成基层人行在办理金融机构中、下旬缴存款业务时,只能凭金融机构提供的财政性缴存款科目清单核对缴存金额,无法对金融机构的中、下旬缴存款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核对,缴存全凭银行机构自觉。二是缴存科目不规范,人民银行审核难。人民银行总行多次对存款范围的会计科目进行调整,但是没有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实际监管过程中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财政存款账户资金来源和性质难以查实,无法确定资金的科目归属。三是处罚依据不明,执法处于两难。对于财政性存款的缴存违规处罚,人民银行总行在1984年以(1984)银发字(70)号文明确了处罚标准,即欠缴行为的处罚为“日万分之二”,迟缴为“日万分之四”,而且都明确为罚息。《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高达“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让金融机构难以接受。这使得基层人民银行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把握,大大削弱了执法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三)人民银行各职能部门缺乏协调,管理存在漏洞。目前,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负责组织财政性存款管理、监督和处罚工作,会计部门负责日常的财政性存款的缴存和核算,但是在日常工作中,会计部门往往只注重核算,对金融机构报表资料的真实性缺乏检查;而货币信贷部门对金融机构财政性存款的缴存、变动情况等缺乏必要的掌握和分析,实地检查难度增加。

(四)有关规定时间跨度长,经办人员模糊不清。划缴财政性存款是一项相对老的业务,从1984年开始,至今已有20多年历史,随着时间的流逝,业务人员的不断更迭,新接手的会计人员大多仅依靠“师傅”的言传身教,没有系统性的文件依据,由于人员频繁更换,时间太长,文件散失等原因,部分金融机构和人民银行经办人员对财政性存款缴存的具体规定模糊不清,造成实际操作与文件规定形成偏差而尚未察觉。

(五)财政性存款缴存管理处罚制度体系不完备。在执法实践中,针对不同的违法违规事实,一般实施了三种处罚:一是对少缴财政性存款的,视为少缴存款准备金,按《商业银行法》第77条给予20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或者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银发〔2004〕302号)规定“中资商业银行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的……对其交存存款准备金不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比例处以罚款”;二是对漏缴财政性存款的,视为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行为,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22条规定“……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视情节给予罚款。三是对漏缴财政性存款所获利息,视为不当得利予以追缴。理由是漏缴财政性存款是被当作一般性存款按准备金率存入人民银行,人民银行也视为准备金存款记付了利息,而作为财政性存款缴存是不应记付利息的。有金融机构认为上述处罚均值得商榷,理由是:首先《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没有财政性存款缴存法律条款,早期法规制度中虽有但已失效,要求金融机构缴存财政性存款缺乏依据;其次是《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2条赋予人民银行的9项检查监督权中,不包括对财政性存款缴存管理监督;其三是银发〔2004〕302号未明确提及财政性存款缴存处罚,比照一般性存款缴存处罚依据不足,即使比照也只对所管辖法人金融机构有权,部分处罚权限不够;其四是上述处罚综合数额过大,一般金融机构难以承受。上述异议的存在说明,人民银行对财政性存款缴存管理制度研究不够,没有及时填补法律上的空白,相关管理与处罚制度应该及时给予完善。

三、加强和改进财政性存款缴存管理的政策建议

(一)将财政性存款缴存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框架,规范财政性存款在银行流动性调控中的管理行为。一是建议人总行会商财政部全面测算财政性存款与一般性存款总额,将财政性存款与一般性存款合二为一,综合制定一个合理的缴存比例。此办法有利于简化操作和监管,没有繁琐缴存范围核定、调整等工作环节;有利于地方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减少商业银行恶意竞争而破坏利率政策;同时还有利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二是维持现有管理构架,实行分开管理,分别缴存,但要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或明确。同时兼顾地方利益,可在总结人总行国库现金管理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允许有条件的人民银行分支行试点国库现金管理。

银行财政管理工作总结篇(7)

所谓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公务卡制度的直接作用是将传统现金支付结算改为用公务卡支付结算。公务卡具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具备普通信用卡所具有的授信消费等共同属性,属于银行卡范畴,是一种现代支付结算工具。二是具备财政财务管理属性,即公务卡并非一般意义上的银行卡,而是将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范与银行卡的结算方式相结合,形成的一种新型财政财务管理工具和手段。因此,公务卡又属于财政财务管理范畴。推行公务卡,是行政事业单位一种新型的结算方式,它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因此,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是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和原使用转账结算方式的小额商品支出,包括零星办公用品购置经费、差旅费、招待费、会议费、煤水电费、邮电费等费用均可使用公务卡结算。与现行的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相比,公务卡结算方式的特点是将财政财务管理与现代金融工具结合,公务人员先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后报销还款,它具有结算方便快捷、支付透明度高、便于监控管理的特点。

事实上,推行公务卡结算的积极意义还远不止这些。从宏观上看,公务卡通过对各项电子交易信息的准确记录,形成个人和商户的交易档案,有利于促进对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征缴和监管,防范偷税漏税行为;公务卡在行政事业单位的推广和普及,有利于带动其他社会人员使用银行卡,推动各金融机构加大对用卡环境的投入,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健全和金融环境的改善;公务卡完善了银行卡的品种和功能,为银行业提供了更多拓展其他金融业务的空间,增强了完全开放金融市场后国内银行业的竞争力。从微观上看,公务卡结算方式使行政事业单位的小额零星采购更加方便快捷;免除了公务人员预借现金的程序,将公务开支由原先的预借款、报销两道程序,变为报销一道程序,减少了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单位可利用金融系统的融资功能,降低资金的占用成本;财务人员不再需要存取、核对和保管现金,公务人员不再携带大量现金,有利于控制现金风险,更加安全。有关机构对全球50个银行卡产业较发达国家的研究表明,银行卡支付在一个国家消费总支付中的比重每增加10%,可带动国家GDP增长0.5%。因此,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工程。

银行财政管理工作总结篇(8)

财政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是公共财政建设和预算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近年来,随着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等一系列预算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我国公共财政逐步建立起编制科学、执行严格、监督有力、各环节有机衔接的预算管理机制。其中,自2001年开始实施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通过设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规范财政资金收支运行机制,使资金收付由“中转”变为“直达”,财政通过动态监控系统能够实时监控预算单位支付情况,显著提高了财政资金收支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但也应当看到,目前预算单位大量提取和使用现金行为仍然存在,2007年中央部门现金支出98.03亿元,有的部门现金支出约占其部门预算的30%。因此,现金管理已经成为当前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和财政财务管理中的难点和焦点。它不仅不利于规范管理和加强监督,也不利于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已成为深化预算制度改革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银行卡是国际公认的解决现金支付问题最有效的工具和手段。

所谓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公务卡制度的直接作用是将传统现金支付结算改为用公务卡支付结算。公务卡具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具备普通信用卡所具有的授信消费等共同属性,属于银行卡范畴,是一种现代支付结算工具。二是具备财政财务管理属性,即公务卡并非一般意义上的银行卡,而是将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范与银行卡的结算方式相结合,形成的一种新型财政财务管理工具和手段。因此,公务卡又属于财政财务管理范畴。推行公务卡,是行政事业单位一种新型的结算方式,它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因此,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是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和原使用转账结算方式的小额商品支出,包括零星办公用品购置经费、差旅费、招待费、会议费、煤水电费、邮电费等费用均可使用公务卡结算。与现行的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相比,公务卡结算方式的特点是将财政财务管理与现代金融工具结合,公务人员先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后报销还款,它具有结算方便快捷、支付透明度高、便于监控管理的特点。

事实上,推行公务卡结算的积极意义还远不止这些。从宏观上看,公务卡通过对各项电子交易信息的准确记录,形成个人和商户的交易档案,有利于促进对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征缴和监管,防范偷税漏税行为;公务卡在行政事业单位的推广和普及,有利于带动其他社会人员使用银行卡,推动各金融机构加大对用卡环境的投入,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健全和金融环境的改善;公务卡完善了银行卡的品种和功能,为银行业提供了更多拓展其他金融业务的空间,增强了完全开放金融市场后国内银行业的竞争力。从微观上看,公务卡结算方式使行政事业单位的小额零星采购更加方便快捷;免除了公务人员预借现金的程序,将公务开支由原先的预借款、报销两道程序,变为报销一道程序,减少了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单位可利用金融系统的融资功能,降低资金的占用成本;财务人员不再需要存取、核对和保管现金,公务人员不再携带大量现金,有利于控制现金风险,更加安全。有关机构对全球50个银行卡产业较发达国家的研究表明,银行卡支付在一个国家消费总支付中的比重每增加10%,可带动国家gdp增长0.5%。因此,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工程。

银行财政管理工作总结篇(9)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对通过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直接支付的资金,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每日报来的按一级预算单位分“类”、“款”、“项”或收费项目汇总的《预算支出结算清单》(附件一),与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或国库支库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银行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列报支出,会计分录为:

*

(二)财政总预算会计对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每日报来的按一级预算单位分“类”、“款”、“项”或收费项目汇总的《预算支出结算清单》,与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或国库支库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银行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列报支出,会计分录为:

*

二、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会计

(一)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会计是财政总预算会计的延伸,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依据财政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的特点,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资产类和负债类分别增设“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财政总预算会计编号为103、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编号为106)”、“已结报支出(财政总预算会计编号为213、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编号为204)”会计总账科目,并设立预算支出明细帐。预算支出明细帐应当按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的“类”、“款”、“项”或收费项目及预算单位记帐(基本建设支出、政府采购支出、专项类支出要记录到项目)。

“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科目属资产类会计科目,用于核算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在银行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的业务。本科目贷方,登记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当天发生直接支付资金数;本科目借方,登记当天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划入冲销数;本科目当日资金结算后,余额为零。

“已结报支出”科目属负债类会计科目,用于核算财政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存款资金已结清的支出数额,当天业务结束后,本科目余额应等于预算内一般预算支出与基金预算支出和预算外支出之和。年终转账时,作相反分录,借记本科目,贷记“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科目。

(二)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为预算单位直接支付款项时,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单联(第四联),分预算内、外资金,按预算单位分“类”、“款”、“项”或收费项目列报支出,会计分录为:

*

(三)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每日将按一级预算单位分“类”、“款”、“项”或收费项目汇总的《预算支出结算清单》与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或国库支库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银行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送总预算会计结算资金,会计分录为:

*

(四)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对于授权支付的款项,根据银行报来的《财政支出日报表》,与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或国库支库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银行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列报支出,并登记预算单位支出明细账,会计分录为:

*

(六)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对市财政局批准下达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不作正式会计分录,但需要备查登记。

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

(一)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后,行政事业单位仍执行现行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特点,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资产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行政单位编号107、事业单位编号103)会计总账科目。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属资产类会计科目,用于核算预算单位在财政下达授权支付额度内办理的授权支付业务。本科目借方,登记收到财政下达的授权支付额度;本科目贷方,登记授权支付的支出数。

(二)对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预算单位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银行开具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原始凭证(工资支出凭工资银行盖章转回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入帐,会计分录为:

*

(三)对财政授权支付,预算单位根据银行盖章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帐通知书》与分月用款计划核对后记帐,会计分录为:

*

(四)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支取使用时,会计分录为:

*

(五)预算单位从零余额帐户提取现金和支用时,会计分录为:

*

(六)资产类“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内容改变为预算单位的自筹资金收入、以前年度结余和各项往来款项等。

(七)年终决算仍由预算单位负责编制、并逐级汇总、由一级预算单位上报市财政局。

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主管部门汇总所属预算单位的资产负债表时,将所属预算单位的数字相加即可。

四、建设单位会计

(一)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后,建设单位仍执行现行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特点,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资金占用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编号234)会计总账科目。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属资金占用类会计科目,用于核算建设单位在财政下达授权支付额度内办理的授权支付业务。本科目借方,登记收到财政下达的授权支付额度;本科目贷方,登记授权支付的支出数。

(二)对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建设单位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银行开具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原始凭证入帐,会计分录为:

*

(三)对财政授权支付,建设单位根据银行盖章的《财政授权支付到帐通知书》与分月用款计划核对后记帐,会计分录为:

*

(四)建设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支用时,其会计分录为:

*

(五)建设单位支用从零余额帐户提取现金和支用时,会计分录为:

*

五、对账

财政国库管理机构、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预算单位、银行都应建立全面的对账制度,在认真处理各项账务的基础上,加强对账工作,定期、及时地与有关部门和单位核对账务。

(一)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分别与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或国库支库、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银行和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核对账务。

1、与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部门或国库支库核对月末存款余额,对账单由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部门或国库支库提供,对账内容为“国库单一账户”收入数、支出数、结存数。

2、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银行核对月末存款余额,对账单由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银行提供,对账内容为财政专户收入数、支出数、结存数。

3、与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核对预算支出按一级预算单位分“类”、“款”、“项”或收费项目的支出数。

(二)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分别与财政国库管理机构、银行和一级预算单位核对账务。

1、与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核对按一级预算单位分“类”、“款”、“项”或收费项目的支出数,对账单由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供,内容主要包括分“类”、“款”、“项”或收费项目的财政支出的当月发生数和当年累计发生数。

2、与银行对账,对账内容为银行提供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当月分“类”、“款”、“项”或收费项目的支出数和预算单位的财政直接支付数;同时与各银行核对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支用数”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结余数”,对账单内容为银行提供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分“类”、“款”、“项”或收费项目的相关数据。

3、与一级预算单位对账,对账内容为该一级预算单位及所属各级预算单位汇总的分“类”、“款”、“项”或收费项目的预算支出总数,其中包括财政直接支付数、财政授权支付的额度数、支用数、余额数,对账单由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供。

4、每月15日前,一级预算单位以《*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支出月报表》的格式(含电子文档),分预算内、外资金汇总所属各级预算单位上月财政支出情况,报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其中,已提取未支用的现金数额应单独反映。

(三)预算单位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应就“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银行核对财政授权支付的额度、支出数、额度结余数,对账单由银行提供。经双方签证后的对账单由预算单位随同月份会计报表逐级上报。

每日终了,预算单位应计算当日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编制“库存现金日报表”。

(四)年终,财政国库管理机构、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预算单位之间、预算单位上下级之间的各有关帐务必须完全一致。

银行财政管理工作总结篇(10)

中图分类号:F83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财政投资评审,是1994年财政部收回原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基本建设资金监管职能后提出来的财政管理新概念。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制度,运用专业技能,从工程经济管理、财政经济管理角度出发,对财政性资金项目的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审核、评价,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进行专项检查。从建国之初到1994年这段历史时期内,财政投资项目管理体制多次变化,使这项以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增加财政支出管理透明度为目标的管理工作,在实施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应研究和解决的事项。为了大力推进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克服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作者结合从事评审管理工作的实际进行了一些探索和思考。

一 财政投资评审职能的演变

财政投资评审这项财政管理工作,是从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开始的。

(一)计划经济体制下,“财银”是一家。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由政务院财经委员会下达基本建设投资控制数,由财政部直接拨付。由于缺乏统一规范管理,没有建立花钱报账的监管制度,以及经验不足,曾一度造成不少浪费和损失。1950年12月政务院决定,国家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由专业银行统一办理拨款。财政部指定交通银行为办理基本建设拨款的专业银行。这种由专业银行统一管理基本建设资金的模式实行三年多以后,为了进一步强化国家基本建设投资管理,1954年9月9日,政务院决定设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其主要职责是:办理国家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拨款结算业务;根据国家批准的信贷计划,对国营及地方国营企业办理短期贷款业务;对建设单位的项目资金运用、财务管理、成本核算,以及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在管理体制上,中国人民建设总行受国家建设委员会、财政部领导;各省级的建设银行分行受中国人民建设总行及省财政厅的双重领导。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财政、金融实行全面计划管理。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直接管理,和由专业银行代管实质上没有什么区别。这样模式运行四年后,经济形势发生了变化,1958年建设银行又合并到财政部。之后,又经历了1962年的划出财政部,1969年并入财政部的体制变化。1977年11月28日国务院颁发《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确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为部委级机构,同财政部分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专门办理国家基本建设的拨款、贷款业务,并决定建设银行总行由财政部和国家建委双重领导。国务院《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的几项规定》,同时对银行业、信用、保险业也做出了具体规定。这个规定标志着我国金融业抛开建国初期建立的单一国家银行体制模式,开始走向适应市场经济的金融体系模式。

(二)经济体制改革使财政投资评审职能回归财政。1979年8月28日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投资试行贷款办法的报告》提出了基本建设投资实行银行贷款的管理方式。这种管理方式反映了国民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期的特征,扩大经济手段和经济组织的作用,有效地发挥了资金的经济效益。这种模式经过几年的试行后,国家决定从1985年起,凡是由国家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简称“拨改贷”)。与此同时,国家对银行信贷资金管理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存实贷,相互融通”的原则。这些原则的出台标志着一个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中国投资银行所组成的新的金融体系基本形成。在这个金融体系中,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是货币发行机关;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是直接办理某个方面银行业务的专业银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步步深入,金融机构的市场化运作,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竞争更加明显。在这样经济环境下,由财政拨付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作“贷款基金”显然有失公平。面对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和适应建立公共财政的客观要求,1994年9月国家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合行文,将财政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资金拨付、监管等职能,由财政部门直接管理和实施。经过几年的管理过渡阶段,全国各级财政部门设置专司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承担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三)现行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和内容。财政部收回财政投资评审职能后,根据财政管理的需要对评审的范围和评审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概括起来是: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政府性基金安排的项目;政府性融资安排项目的预算、评审、竣工决(结)算等,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这个范围涵盖了财政项目支出中的全部工程项目支出,与原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审核的范围扩大了许多。项目评审的内容也详细、具体。包括:项目建设程度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这些评审范围和内容充分反映了现阶段财政管理的要求。

二 财政投资评审的职能定位

财政投资评审发展历史说明,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细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具体措施,是财政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的重要体现。由专司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承担这些职能,是有效发挥财政资金作用的最佳选择。

(一)在确定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编制安排的环节提供专业支撑。在编制财政年度预算时期,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向财政部门申报项目计划。申报项目应当具备的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具体内容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风险性的认识和分析以及应对措施。在具备条件的基础上,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级次,逐级申报,不能越级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择优排序汇总后,向财政业务部门申报。财政业务部门经过对项目建设单位申报项目的初审确定列入当年预算的备选项目后,将项目预算及相关资料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备选项目评审后,将结果报送财政业务部门。财政业务部门根据当年预算能力确定当年投资项目。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专管员和评审员共同监管。财政专管员与评审机构评审人员有组织、有针对性地按工程进度及时实施现场监管。财政专管员主要监督项目支出的规模,不能随意更改投资计划;对那些确实需要变更投资计划的项目,也要多方取证,按支出要求按程序办理。评审人员要配合财政专管员把好项目规模关,监督施工单位按工程技术要求施工,按投标承诺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强化项目施工过程监管不仅是提高工程质量的手段,也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最佳选择。

(三)为拨付项目资金提供依据。财政拨款不是按照预算安排额度全数拨付给项目建设单位,而是依据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结果拨付。项目评审报告是项目评审结果的载体。其主要内容:一是对项目评审全过程的表述。包括项目实施的概况;评审依据的法律、规章、制度;评审程序。二是评审结果确认的过程。包括项目送审额;审增、审减额;审定额的确定;以及增减原因。三是项目资金管理和运用的情况。包括项目执行结果与预算安排的超、节情况;资金损失浪费、安全情况,以及资金效益分析。财政业务部门经过对评审结果的确认后,予以拨付项目资金。

三 财政投资评审的作用

我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至今已经三十余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发展完善。在改革中逐步确立了公共财政体制,广大纳税人越来越关注财政资金投入到公益事业上的力度和使用效果。财政投资评审是细化财政支出管理的重要措施,是满足纳税人对财政支出透明度了解的重要窗口。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预算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评审不仅节省了财政资金,还最大限度地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保障了财政资金安全。

(一)在工程建设领域发挥重要作用。财政性投资项目在工程建设领域占有很大的份额,对这些项目进行评审,最大限度地净化了工程建筑市场,有效地克服了工程招标过程中“串标、围标”现象,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相关法规的实施,有效地遏制了“价格市场化”的弊端。专司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机构的设立,为财政细化支出管理配备了专业人员。凡是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财政融资安排的项目支出,必须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按照“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的程序办理;充分显示财政投资评审在工程建设领域的作用。

(二)增强了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资金管理的自觉性。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要求提供一系列的项目工程资料进行核验。资料不全,项目评审无法进行,未经评审就不能拨付项目资金。这些硬框框迫使项目建设单位从申请项目开始就注意项目的论证、实施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资金管理,以保证项目按时竣工,决算评审能顺利通过。

(三)促进了施工单位的法律、法规意识、质量管理意识的提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从项目概算、预算确定阶段就开始介入项目管理中。从施工过程质量管理,以及工程费用的确定、拨付都经过财政专业评审人员。施工单位已经明确地意识到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性,不按工程项目管理约定完成项目也不能取得理想效益。在这种监管的机制面前,只有加强项目管理才能取得效益。

(四)有效地提高了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水平。财政业务部门在支出管理中充分发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人员专业化配置的优势,从项目支出编入预算,到项目支出额的确定及拨付,都依靠评审机构的评审结果。这种科学化的管理方式,克服了财政项目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项目使用单位,为增加项目支出额同财政业务部门进行“讨价还价”的现象。由“双向互动”的管理方式,变为“多向互动”的专业化、规范化管理。同时,增加财政项目支出透明度,提高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益。

(五)是财政支出预算绩效评价的可靠专业技术力量。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系统工程的要求后,全国各级财政部门都在积极探索绩效评价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建立财政支出预算绩效评价体系,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相应的资源。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和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锻炼,已经熟悉财经法规政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程序,有利于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能够站在政府的立场从投资人的角度进行考核与评价。从而避免部门利益纠葛,以及来自其它方面的干扰,评价结果更有可靠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经历了十余年的评审实践,积累了大量数据,经过进一步分类加工整理可成为绩效评价体系的数据,使现存资料发挥更大的作用。

(六)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是从源头上防止不廉洁行为发生的重要手段。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在社会建筑市场上占的比重大,这部分建设备受社会关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普遍存在,特别是现阶段工程建设属买方市场的情况下,社会上一些经济实体为达到获利的目的,采用商业贿赂手段获得财政投资项目建设权的现象时有发生。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项目概算、预算开始实行“先评审,后编制”的措施,不仅遏制了由于虚报、冒报预算造成资金闲置的现象,同时还有效地防止了商业贿赂现象的发生。财政投资评审把监管提前到预算确定阶段,从源头上预防不廉洁现象发生。

四 财政评审存在的问题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是一项新的财政管理工作,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主要是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范围还没有全面落实;评审机构编制、性质需要进一步完善等问题。

(一)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性质不统一。财政部门收回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职能后,根据财政管理的实际,对财政投资项目在评审范围上、管理方式上、管理机构上做出了具体规定。评审范围上:突破基本建设资金的范围,不仅涵盖了预算支出中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的工程项目、政府融资的工程项目,还扩展到专项资金检查。评审机构上:财政投资评审由专司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对于机构编制、性质、规格、名称不统一。各地从1994年9月收回评审职能后,到2001年10月《财政投资评审暂行规定》过渡时间里,先后成立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1994年厦门市成立了全国首家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接着沈阳、太原、长春等地财政局在上级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相继成立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1999年5月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成立。从此“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这个机构名称逐渐通行。由于没有统一规定,一些地区的评审机构名称没有随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同步改正过来。由于名称不统一,评审机构的作用力受到影响,使人们产生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是中介机构的模糊认识。现实中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与原来代行评审职能的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有着质的区别。一是主管部门不同,现行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由财政部门直接管理,而不是委托建设银行管理。二是评审项目不收项目建设单位的评审费,评审机构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拨付。三是评审项目管理方式不同,建设银行代行评审时是事后评审,而现行评审在前期就介入项目的管理工作,包括预算的初审,实施过程中的监管。四是评审项目的来源不同,现行的评审机构只评审财政性投资项目,不评审其他资金项目。

(二)规定的评审范围没有全面落实。目前送审的主要是基本建设费支出和城市维护费支出的项目。按照细化财政支出管理的要求,以及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规定,应包括所有财政性投资项目,以及专项拨款等都应纳入评审范围。

(三)事后评审的项目多,三超现象严重。由于财政专项支出管理中运用专业技术手段滞后,对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中高估、冒算现象控制不力。造成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竣工决算超结算的项目多,一些项目形成“胡子”工程,财政资金低效运行。例如:XX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刚开始执业的第一年,项目送审额审减率高达20%。而经过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加强管理后,项目送审额的审减率逐年下降。据对该评审机构前五年评审结果的统计,年平均审减率为14%,较第一年下降了六个百分点。这个事实足以说明专业手段的重要作用程度。

五 强化财政评审管理的措施

(一)从理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编制、性质上人手,强化管理。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开展已经在社会形成了良好的影响,人们普遍认为这是“阳光财政”的具体做法。为了推进财政投资评审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发展,各级政府应采取相应措施解决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编制、性质”问题,全面落实规定的评审范围,充分发挥财政投资评审的作用。

(二)地方政府出台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规范评审管理。财政投资评审是新分设出来的财政管理工作,由于历史原因造成财政投资管理职责不清,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地方政府应针对财政投资评审的现实,出台评审管理的办法,以推动财政评审事业的发展。

(三)在项目支出管理各个环节发挥评审作用。

(1)对纳入当年预算安排的项目实行“先评审,后编预算”的措施。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评审人员、财政专管员,共同参与项目的设计和可行性论证,确定项目预算后,以评审后的结果纳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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