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宣传方案汇总十篇

时间:2022-06-08 19:57:06

产品宣传方案

产品宣传方案篇(1)

根据广元市工商局转发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广元地区活动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广工商函〔2017〕56号)要求,为认真开展好2017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结合xx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今年“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主题是“创新创造改变生活 知识产权竞争未来”。各所(队)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知识产权知识,扩大宣传面和影响力,增强宣传时效,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各所(队)要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集中宣传活动,主要宣传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宣传党委政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宣传打击商标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双打”)取得的成果。向广大社会公众普及知识产权基础知识,增强保护和辨识能力。

二、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是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的重要载体和有效形式,各所(队)要将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周活动作为二季度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队宣传周活动的组织领导和部署落实。围绕活动主题,结合实际,开展好宣传周活动。

三、认真开展宣传周活动

2017年“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至4月26日。

(一)各所(队)要组织辖区相关单位加强协调配合,举办假冒伪劣商品展示,积极受理和及时处理商标侵权案件的投诉举报,曝光一批商标侵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件。

(二)利用新闻媒体、张贴标语等形式大力宣传品牌商标。以商标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宣传《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及商标法律法规,宣传实施商标发展战略和商标监管的成果。同时,大力宣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助农增收典型事例。

产品宣传方案篇(2)

2021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桂平

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桂平市供销联社、科协: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广西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食安办〔2021〕2号)和《贵港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贵港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贵食安办〔2021〕6号)要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2021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桂平市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桂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6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1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桂平市活动

实施方案

 

一、活动主题

根据国家食安委的工作部署,2021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的主题为:“尚俭崇信,守护阳光下的盘中餐”。

食品是人类生存的必需品,涉及千家万户。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提升人民福祉的迫切要求。进入全面小康社会,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营养健康的需求不断提升,必须坚持“四个最严”,严格源头治理,严格过程监管,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全面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满足人民群众的饮食健康需求。在推动食品安全监管中,既要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诚信自律,落实主体责任,也要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在推动食品安全的同时,提倡勤俭节约,营养膳食,合理消费,遏制食品浪费,共享食品安全成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宣传重点

(一)深入宣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宣传周主题,突出宣传“尚俭崇信”的食品安全理念。

(二)集中展示各有关部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助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维护食品安全方面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成效,树立政府权威形象。

(三)引导食品行业市场主体严格自律,树立风险防控意识,提升管理水平,对从业人员广泛开展诚信守法教育,营造尚德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四)倡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制教育宣传,重点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弘扬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传播尚德守法正能量,推动提升公众食品安全素养,树立科学消费理念,营造良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氛围。

三、活动安排

(一)市级层面。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市级层面活动及分工方案》(附件1)组织开展。

(二)乡镇层面。参照市食安办的印发的市宣传工作方案,结合本乡镇实际和特色,组织开展宣传周活动。

(三)社会层面。市食安办牵头,各成员单位动员和指导各类社会团体、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开展各类主题宣传活动。在生产、经营场所利用横幅、海报、贴画、电子屏等方式,向广大消费者、食品从业者宣传诚信从业,食品安全知识和节约粮食等主题内容。

四、活动要求

(一)高度重视。将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作为宣传贯彻关于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的重要抓手,作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带动全社会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推动形成共治共享格局的重要举措。

(二)加强领导。各乡镇食安办要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到宣传活动中来。加强人员和经费保障,确保各项活动顺利进行并形成规模声势。要按照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等工作要求,严密组织,切实落实好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防踩踏等措施,排查安全隐患,做好应急预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增强实效。使用统一的“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标志(可通过互联网下载)。做好宣传报道和新闻服务,切实形成全媒体全覆盖格局。要不断拓展宣传思路,完善宣传手段,加强宣传周期间的舆情监测,及时研判,确保稳定,有序。

(四)严肃纪律。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厉行勤俭节约,严禁铺张浪费、大讲排场和形式主义。

(五)及时总结。请各乡镇、各有关单位及时总结宣传周活动的成效和经验,形成书面总结材料连同《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统计表》(附件2),同时附上3张宣传周工作照片(照片要标明活动时间、参加人员、活动内容等),于6月29日前报送市食安办邮箱:gpscjyjg@163.com,联系电话:3383703。

 

附件:1.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市级层面活动及分工方案

 

 

附件1

 

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市级层面活动

及分工方案

 

一、开展主题日宣传活动。

根据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工作部署,结合我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的同时,计划于6月21日上午8:30,在市文化广场集中开展宣传,展示食品安全宣传板报的形式来开展主题日宣传活动。

(一)参与现场宣传相关单位:市场监管局、卫健局、公安局、教育局、发改局(粮食局)、农业农村局、工信和商务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市供销社、科协等,各单位派出2-3人,到宣传现场开展宣传活动。各单位自行印制本行业食品安全宣传资料用于现场宣传、发放。

(二)开展板报集中宣传。市食安委成员单位(见附件3)各出版一板食品安全宣传板报,于6月21日上午8:30-12:00集中放置在市文化广场指定地点,以集中展示宣传的方式,开展主题日宣传活动。各单位落实专人负责,并按时间要求将本单位宣传板自行送到指定地点展示,集中展示结束后由各单位自行领回并在本单位展示宣传。

(三)组织相关企业参与宣传。市场监管局分别组织1家食品生产企业、1家大型超市、1家大型餐饮企业,参照参与现场宣传相关单位要求,参加现场宣传活动。

(市食安办牵头,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负责具体落实)

二、食品安全“进万家”

开展食品安全进农村、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等宣传活动,扩大食品安全宣传受众面和影响力。通过社区,网络订餐平台等食品消费重点场所场景,集中开展贴近消费、贴近生活的食品安全科普服务,提升食品安全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市食安办指导,市场监管局承办,市科协配合)

三、相关部门主题日活动

(一)教育局

深入开展2021年“师生健康中国健康”主题健康教育活动,总结《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贯彻落实情况,深入实施《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方案(2020-2022年)》,开展寓教于学、寓教于乐的校园食品安全健康教育活动。

(二)工信和商务局

深入企业开展宣传,指导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导我市腐竹、罗秀米粉、餐饮等(特色产业、行业)从业企业落实食安生产责任,做大做强特色产业、行业,促进全市特色产业及相关行业企业的健康发展。组织开展重要产品追溯宣传活动,通过印制宣传资料、现场咨询、网络等宣传手段,对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的作用和成效进行宣传,提高追溯知晓度和参与度,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和市场环境。

(三)公安局

集中宣传近年来公安机关开展的“昆仑”行动成果,对在行动中打击食品犯罪、推动源头治理等工作成效加以宣传,通过以案释法,充分体现公安机关的担当作为,提升群众防范意识,有效震慑食品安全违法犯罪。

(四)司法局

利用司法宣传教育阵地、公众号等,开展食品安全专题宣传活动。

(五)交通运输局

开展农村物流服务品牌宣传推广活动,引导农村地区使用冷链运输车辆运输鲜活农产品,提升鲜活农产品供给质量和供给能力,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

(六)农业农村局

1.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普宣传,编印相关科普宣传资料,并发放。

2.举办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科普农资识假辨假知识,展销放心农资,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宣传,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七)卫健局

举办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科普宣教主题日活动,巩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成果,组织专题展览、健康咨询、科普讲座或互动交流等活动,宣传食品安全标准、食源性疾病防控等知识,倡导合理膳食、杜绝浪费、科学营养、健康饮食等理念。

(八)自然资源局(林业局)

开展“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活动。

(九)发改局(粮食局)

1.组织开展“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 粮食质量安全宣传日”活动。

2.开展粮食标准、质量监管和质量检验监测体系建设相关宣传活动。

(十)供销联社

开展“安全供给放心消费”主题活动,发出倡议引导系统内商贸流通企业,组织开展丰富多样的食品促销活动,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合作,通过张贴海报、悬挂条幅、发放宣传手册等形式,引导消费者提高放心食品辨别能力,自觉抵制购买假冒伪劣食品,扩大放心食品销售,提升供销社企业信誉度。

(十一)桂平科协

1.推动“食品安全进万家”活动,科普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广场,倡导科学饮食,保障安全健康。

2.在微信公众号或网络上开展以“尚俭崇信,守护阳光下的盘中餐”为主题的食品安全宣传活动,普及食品安全意识,推广倡导“减盐、减油、减糖”营养健康的饮食观念,营造浓厚的食品安全共治氛围。

3.在相关科普宣传阵地开展2021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宣传活动,宣传食品安全相关科普知识,扩大活动影响力。

(十二)市场监管局

1.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进学校、进超市、进餐馆、进社区(村屯)、进工厂的“五进”宣传活动,通过宣讲辅导、资料发放、板报展示、观摩实践等多种形式,宣传食品安全和反食品浪费等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

2.通过互联网或新媒体手段加强消费指导,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引导消费者科学防范食品相关产品安全风险。

3.举办“放心食品超市自我承诺活动”,签订《放心食品超市自我承诺书》,通过放心食品超市自我承诺等有效措施,引导和推动食用经营者规范经营,让消费者明白购买,放心消费,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产品宣传方案篇(3)

一、工作开展情况

本次专项治理工作共出动执法人员XX人次,执法车辆XX台次,发放宣传资料2万余份,检查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XX家次,下发责令整改XX份,发放监督意见书XX份,立案XX件,结案XX件,处罚款XX万元。

1.加大力度,对经营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重点检查不具备经营资质、产品标签标识、宣传材料未经批准声称保健功能、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等违法行为。对保健食品,重点查对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不一致,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处罚。所有检查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2.突出重点,对非实体店经营单位认真排查

重点检查通过电视宣传、电话营销、会议营销、网络营销等方式销售食品或保健食品单位的经营许可资质,以及超范围经营、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欺骗、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产品标签标识、宣传中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的,责令下线并召回相关产品,按照管理职责进行处理。对未履行管理责任的电视台、报刊、互联网交易平台、宾馆、会场等第三方平台运营商依法进行处理。

3.加强宣传,丰富活动内容,创新活动形式。

积极组织认真开展了防范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进社区、进乡村、进网络、进校园、进商超”科普宣传活动,以“防范欺诈虚假宣传,维护自身消费权益”主题,采取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通过LED显示屏、悬挂横幅、广播宣传、微信网络、发放科普宣传资料、播放小视频等方式,营造了浓厚的的科普舆论氛围,受到了群众的好评,达到了满意的社会较果。本次宣传共动车辆XX车次,人员XX余人次,接受咨询XX余人,悬挂宣传标语XX幅,发放宣传资料XX余份。

4.加大了抽检力度:

专项活动以来,年初制定了专项抽检方案,共抽检保健食品XX批次,已抽检XX批次,抽检结果均合格,此项工作还在继续。

二、存在的问题

1.从业人员专业知识贫乏,法律意识淡薄。保健食品准入门槛低,因此大部分从业人员不懂或很少懂保健食品基本常识,辨别产品真假及违法标示的的能力有限;不了解当前保健食品监管法律法规,没有安全责任意识。

2.企业自律性差、缺乏诚信意识。有些经营者只顾经济利益,产品中非法添加药物,不顾消费者使用安全,盲目推荐保健食品、不诚信行为屡见不鲜。

3.索证索票制度执行难,产品购进把关不严。不法分子为获得暴利,制售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产品、违法添加药物、违法使用禁限用物质,产品违法标示、夸大宣传等现象层出不穷。经营企业在购进产品时由于品种多,渠道杂,数量少,人员不足等原因,往往疏于查验供应商资质、或者直接通过电话或网络购进产品,未严格实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制度,购进非法产品,又无法追踪违法产品的源头和去向。

4.广告宣传和销售模式存在风险。一些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为追求利润,无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利用网络、电视、报刊、杂志以及销售人员的宣传等导向性强、直观等特点,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还采取健康讲座、免费体检或义诊、会员制直销等方式,有的甚至与老年协会或老年服务机构合作,扩大目标人群,夸大保健食品的功效,宣传保健食品疗效,甚至不惜伪造理论或者擅自更改标签、说明书,混淆、炒作、捏造新理论、新概念等,误导消费者。此外,由于讲座时间一般在清晨,时间短,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异地取证困难,查处更困难,消费者上当受骗的金额大,群众反映十分强烈。

5.保健食品定期清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大型的超市、商场这块做得稍好些,小型店子过期礼品盒和保健酒时有过期现象。

三、下步工作建议

1.加大对保健食品标签标识、宣传材料监督检查,重点查处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等违法行为。

2.继续加大对保健食品快检,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技术支撑的能力。

3.加大对食品经营单位的监管力度,查处不按食品安全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按要求购进食品查验记录的行为。

4.加大宣传引导。联合新闻媒体和行业组织,利用权威渠道和媒介,扩大食品、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和覆盖面,提升企业知法知标、守法经营的自觉能力。广泛开展保健食品常识的科普宣传,增加消费者健康养生常识、提高消费者对食品、保健食品的辨识和认知能力,指导消费者科学选购。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虚假宣传整治专项工作总结

按照工作安排,现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食品保健食品欺诈虚假宣传工作完成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完成情况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一是制发《哈尔滨市政府食安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按照省相关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工作要求和文件,哈尔滨市政府食安办分别予以转发并根据国家、省文件要求制发了《哈尔滨市政府食安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市政府食安办及时将工作任务和相关要求下发到各区县市及相关成员单位,要求全市各职能部门按照工作要求,认真抓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工作专项整治工作。

二是建立专项整治领导机构负责推进工作。成立了哈尔滨市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为便于工作联系,各区县市参照市领导小组成员模式,相继组建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从而做到了工作衔接有序,推进流畅。

三是按照工作要求形成系列制度。建立信息制度。同时实施了“三表三台账制度”,定期报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效地推动了工作开展。各区县市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进行督导检查。

(二)多策并举,共治推进。

一是加强工作督办。组织全市督导检查工作,实行机关处室对口包区县市工作。组织了保健食品企业约谈工作座谈会,约谈企业17家,要求企业依法经营。

二是实施会议推进。建立了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共召开联系工作会议5次,全面部署工作,阶段性听取工作进展。

三是建立沟通平台。哈尔滨市在整合监管数据基础上,构建了哈尔滨市食药监管智慧云平台,通过平台数据,畅通了市、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几级监管网络的构建和信息传输。

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印制了《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中涉及保健食品法律法规、打击非法会销方面的宣传资料4万份,下发到各区县市食安办、市场局,张贴到大型商超、宾馆、药店等重点部位。

五是注重专栏信息建设。在市食药监管局网站建立了“专项整治工作专栏”,全市共治理专项工作信息137期。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哈尔滨市食品保健食品欺诈与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广告信息2篇。

(三)狠抓重点,大案突破。

一是实现全覆盖监管。要求监管覆盖面,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共出动检查人员3326人次,检查食品、保健食品经营主体店5232户,同时对哈市辖区内的3586家药店进行了详细的检查,对173家经营主体下达了责令整改。特别是组织开展了一次全覆盖式专项集中检查行动,全市监管检查覆盖面达到80%以上。

二是实行全方位管控。保持监管高压态势,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处罚力度。指导检查各播出机构认真履行广告责任,严格落实广告承接制度和播出三审制度,强化业务人员学习,健全广告各环节规章制度。对在播广告进行全面检查,全面停播保健品、保健食品、医疗资讯等类广告,待认定无误后,再行播发。对哈尔滨广播电视台、呼兰区广播电视台、依兰县广播电视台等8媒体落实广告三审制度情况进行了抽查。同时,利用微信平台和通信联络,随时就虚假违法广告集中整治工作交换意见。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进行重点约谈。专项整治期间共约谈责任人6人次,停播违规广告200余条次。同时加大公益广告播发力度,播出各类公益广告4万余条次。从源头管控,坚决杜绝虚假违法广告。

为有效遏制虚假违法广告空间,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源头上切断违法广告的平台,对辖区内三区九县(市)播出机构频道开展集中清理,关停区县45个违规频道,最大限度减少违法虚假广告的播出渠道。加大监督抽检力度。在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中,对声称减肥功能产品、声称辅助降血糖(调节血糖)功能产品、声称缓解体力疲劳(抗疲劳)功能产品、声称增强免疫力(调节免疫)功能产品、声称改善睡眠功能产品、声称辅助降血压(调节血脂)功能产品等重点品种进行监督抽检,共计抽检保健食品41批次,抽检场所覆盖药店、专卖店、商场超市等重点区域,已全部送往市农科院进行检验。

三是实行大要案突破。首先,加大了广告案件查处工作。全市广告系统共查办有影响的广告食品、保健食品类案件16起。①一是黑龙江广播电视台所属广播(97)频率自办服务类节目“中医宝典”,利用健康养生讲座为保健食品违法广告案(处罚0.84万元);②黑龙江广播电视台所属黑龙江广播电视报违法“欧米伽-3”保健食品广告案(处罚0.81万元);③黑龙江广播电视台通过电视频道违法“臧宝保健滋补液”保健食品广告案(处罚10.62万元);④四是哈尔滨广播电视台所属经济广播违法“阳气肽”保健食品广告案(处罚6万元);⑤黑龙江广播电视台所属黑龙江广播电视报违法“盛芝坊牡蛎片”、“牡蛎活肾素”保健食品广告案(处罚0.918万元),收缴罚没款共计:19.188万元人民币。另外,还立案2起,正在办理之中。违法宣传的广告产品主要有“一杯瘦身汤”(果疏丽人牌轻畅颗粒)、“百善长寿组合”(正源丹)、“生命基础套餐”(乐怡胶囊、生命维他牌多种营养素片、生命益博士益生菌酵素粉)、紫苏子油、阳气肽等都属于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其次,加大了商标侵权案件查处力度。①查处销售假冒“爱莲巧”巧克力违法案件2起,并对2家违法商户做出以每户罚款17.5万元的从重处罚,该案待局案审会审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②对销售假冒“茅台”、“玉泉和谐清雅”、“五粮液”的违法商家处以1万元罚款的处罚。③为保护好“哈尔滨红肠”这块哈尔滨食品的金字招牌,12月5日,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联合食药、城管、国税、公安、商务、知识产权等部门组成4个执法检查组,分别对哈东站、哈西站、哈站周边、中央大街商圈等红肠经销商户较为集中区域进行了执法检查。共检查红肠经销商户39家,查出了牌匾与注册名称不一致、没有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食品流通许可过期、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计量器具未经强制检定、未明码标价等问题,执法人员依据职能,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四是加强督导和科普宣传工作。市食药监管局深入区县进行督导,联合区县市场局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检查。为做好整治宣传,市食药监管局联合南岗区市场监管局、先锋路街道办事处、中信银行哈尔滨分行营业部等部门举办了“食安讲堂之保健食品走进社区”主题宣传活动,针对保健食品非法会销情况进行了宣讲,对参与活动的100多位老年消费者进行了保健食品安全消费讲解提示。新晚报、黑龙江省电视台生活频道帮忙节目、中国网、中国食品报(龙江食宣)等新闻媒体进行了专门报道。通过整治,全市共检查宾馆245家、酒店244家、专营店26家、社区培训室29家、药品连锁总部31家。出动执法人员1546人次,联系公安、社区共同执法12次,张贴警示标语3377幅,设置宣传栏42个,开展消费警示92次,责令整改22家。

五是强化质量管理,培育食品品牌。围绕哈尔滨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加大食品品牌扶持力度。开展质量提升企业行活动。市市场监管局通过组织质量管理人员和专家,深入五常市金福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等食品生产企业实地考察,现场解决问题20余项,就企业今后的发展提出了40余条合理性建议。开展食品企业安全专项培训。市食药监管局组织全市食品相关产品企业法人代表、质量负责人共150人培训,促进企业依法落实食品安全质量主体责任。开展免费检验检测服务活动。市农委联合国家移动实验室研究发展与评价中心,组成检验检测服务小组,免费对蔬菜等农作物“测土配方”,对土地的肥力、酸碱性、微生物等情况进行分析,最终确定种植有机蔬菜所需肥料的科学用量,从源头预防和消除食品质量安全风险。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食品、保健食品宣传工作方面的专职监管人员少。

二是对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及欺诈宣传方面的监管环节责任仍需清晰界定。

三是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还有待提高。

四是基层监管力量薄弱,急需补充人员和检验检测技术。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及欺诈行为实行“零容忍”,同时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名牌食品违法行为,不断净化该市食品安全环境。

二是加强食品安全质量提升工作,通过加强食品企业质量负责人培训工作,强化食品企业自身质量提升,培育和扶植本地食品名牌企业和产品。

三是加大宣传工作力度,通过平面媒体及网络宣传,提升食品安全科普知晓率,让市民学会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是进一步加强源头管控和综合治理,完善制度措施,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五是加强社会共治,让全社会都参加到共同治理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和欺诈工作中来,净化哈尔滨市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市民食品安全。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情况汇报

省政府食安办:

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和进口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管,严厉打击违规营销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2017年8月份,黑龙江省政府食品安全办会同工信委、公安厅、商务厅等9部门制定了《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实施方案》,决定自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30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9月份,黑河市政府食安办会同8个部门制定了《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实施方案》,明确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人员,明确了具体职责和分工。现就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整治情况进行梳理和总结。

一、取得的成效

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周密部署,上下联动,协同作战,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据不完全统计,截至1月5日,全市共出动监管人员2650多人次,检查生产经营主体5165家,检查商超、集贸市场、批发零售市场等各类销售场所265个,检查保健食品经营企业36户,发现问题企业22户,下达责令整改22个,现已整改完毕,有效打击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二、主要工作措施

第一、全面排查,落实责任。各地各部门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企业守法诚信意识,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部署对辖区内监管对象进行全面排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充分发挥基层监管机构的作用,及时收集掌握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的信息,对涉及养生、体验店进行重点排查,将违法犯罪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对可能涉及会议营销的宾馆、酒店、影院等场所签订责任书,监管人员向其发放明白纸,明确其职责及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可能承担的连带责任,有效排除了欺诈和虚假宣传存在的问题隐患。截至目前,全市共检查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1家。检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26家。市市场监督局重点对广告者进行排查,制定整治行动方案,召开虚假违法广告整治专项行动动员会及全系统专项行动调度会,广泛宣传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治理行动,有效规范了媒体广告行为。

第二、精准摸排,从严整治。为了稳、准、狠有力打击欺诈和非法会销、虚假宣传违法犯罪行为,各级政府食安办组织监管部门对保健食品经营重点场所开展拉网式监督检查。在早晨、傍晚、节假日等重点时段,对摸排的宾馆、写字楼等场所开展突击检查。通过查线索、抓案源,顺藤摸瓜、一查到底。触犯刑律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针对以体验店、讲座等形式存在会议营销风险的经营单位,各地开展了“扫楼行动”,重点对商住楼、居民楼、写字楼和小区临街门店等场所进行了调查摸底、登记造册,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督局开展了“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违法广告条数违法率、违法广告量呈逐年下降趋势。

第三、联合执法,重拳打击。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各地各部门精密谋划、统一部署,充分发挥部门联动机制,严厉打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犯罪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协作力度,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广告监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确立联席会议制度,将每月第一周第二个工作日确定为例会日,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同时充分发挥食药监与公安部门食品药品安全保卫支队联合执法办公室作用,重大行动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有力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专项整治开展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按照“正面宣传和集中整治并重”的工作思路,加大正面宣传引导。逊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安全大讲堂及培训,嫩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进机关、进企业、进乡村(社区)”活动,制作宣传展板近4块,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直接参与群众近万人次。利用市局门户网站开设“食品、保健食品整治”专区和专栏,在微信公众号及时整治动态、消费警示,宣传食品、保健食品科普知识,不断巩固和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提醒公众科学选购、理性消费,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基本摸清了生产经营主体的业态现状,化解消除了一批安全风险隐患,规范提升了一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厘清了各部门监管职责,进一步增强了从业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主体责任意识、诚信守法意识,整治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达到了预期目的。

产品宣传方案篇(4)

(二)档案文化研究利用不足,品牌建设缺乏产品支持。由于错误的档案文化观念,档案部门对于档案文化的价值没有正确认识,导致其对于档案研究和开发等相关工作缺失。档案人员只注重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完成本职工作和传统工作,未能在工作上进行创新发展。档案文化研究利用不足,档案编研工作未有效开展,导致档案相关的文化产品缺失,文化记忆工程缺乏产品支持。就品牌建设而言,没有档案文化产品作支撑,即便开展相关工作,也因缺乏具体和高质量的产品而没有说服力。

(三)档案服务和宣传不到位,品牌建设质量受到制约。品牌的形成,重要的手段和途径即通过积极宣传,不断扩大在群众中的影响力,逐渐形成口碑效应,实现价值品牌的建立。而当前医院的档案文化品牌建设工作中,由于档案服务内容较少,服务质量不够高,也就很难形成积极宣传,产生良好的宣传作用。当前开放的档案服务项目极为有限,仅为档案资料的查阅服务,且服务人员的水平有待提高,电子化和信息化档案服务未有效开展,导致品牌建设质量受到制约,很难快速有效建设起品牌。

(四)缺乏专业品牌建设人才,档案室未参与中心工作。要想有效开展医院档案文化品牌建设,就应当具备充足的人才资源,在保证基础档案工作有效开展的同时,通过创新性和高效和宣传,实现文化品牌的有效树立。目前情况是,许多医院缺乏专业的品牌建设人才,档案工作人员仅能完成基础的档案工作,在品牌建设上缺乏专业知识和有效经验。同时,人才的缺失,导致档案室未能参与到医院的中心工作当中,也就无法有效跟进医院的发展和建设,档案文化品牌建设缺乏有效支持。

(五)档案室藏资源利用不足,档案文化特色不够鲜明。医院由建立到如今,经历了较长的发展历史,其积累的档案室藏资源丰厚,对于档案文化建设和档案服务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而实际情况时,医院档案部门对于档案室藏资源利用不足,许多具有历史价值和现实参考价值的档案被封存在档案室内,造成极大的浪费和损失。同时,在发展医院档案文化时,未充分展现其特色,既未展示出地方特色,又未展示出室藏特色,对于品牌建设的积极作用未充分发挥出来。

二、新形势下医院档案文化品牌建设的有效策略

(一)创新档案管理工作机制,提高档案管理工作质量。新形势下,要想实现医院档案文化品牌建设,应在提高档案文化意识和观念的同时,积极创新档案管理工作机制,以达到提高档案管理工作质量的目的。首先,建立科学的档案管理机制,使得基础档案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大大提高,为档案文化品牌建设打下坚实基础。其次,探索并创新医院档案的数字化和信息化建设,大大提高档案服务的便捷性,提升档案服务的价值。建设电子阅览中心,开通信息交流平台,建立数字档案室,实现档案管理工作质量的有效提升。

(二)树立档案管理行业标杆,主推档案文化品牌建设。当前情况下,医院的档案工作一直处于边缘化地位,对于医院中心工作的参与度不足,在整体医疗行业中的地位也一直没有提升。为有效改变这一现状,就应当积极进行档案工作创新,改变过去的被动模式和地位,在做好基础工作和服务的同时,主动深入到医院的不同工作领域当中,使得档案部门在医院的分量和地位得到有效提升。同时,加强与医院其他部门的交流和合作,促进整体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提升,树立档案管理的行业标杆,为档案文化品牌建设提供巨大推动力。

(三)建立高素质人才队伍,积极开发医院档案文化产品。高素质人才是实现医院档案文化品牌建设的重要保障,为此,应当建立高素质人才队伍,提供源源的创新动力和品牌维护力量。在档案人才的选拔上,应注重其基础知识水平,还应看重其现代科技知识水平和创新能力、学习能力,确保整体档案人才队伍的素质水平。在此基础上,积极开发医院档案文化产品,深度挖掘档案文化价值,结合医院特色和优势所在,开发出既有医院特色又有创新价值和实用价值、长远价值的档案文化产品。

(四)加强档案服务创新,树立良好档案文化品牌形象。加强档案服务创新,是推动医院档案工作不断进步、提升档案文化价值、扩大社会影响的重要和必要途径。服务创新应首先保证基础服务全面、细致和到位,保证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进而在服务形式和服务内容上进行创新和发展。注重优质服务的建设,一切以服务医院和社会为主要目标,结合当前的条件,进行服务升级,对于难度较大、过程复杂的服务需求,应利用创新式方法努力满足具体需求,以树立良好的档案文化品牌形象。

(五)加强档案文化宣传,建立医院档案文化宣传基地。加强档案文化宣传,使医院档案文化从被动和偏门地位中脱离出来,被更广大的人员认知并接受,使更多的人体验到档案服务。档案文化宣传的形式可多种多样,在通过口碑实现有效宣传的同时,可开展多种文化宣传活动。建立医院档案文化宣传基地,以举办档案资料展览活动的方式,是宣传方式中较为高效的一种。将医院的档案资料进行有效整合和归纳,制作多样化的档案文化产品,既展示档案历史记录的一面,又充分展示其现代化和便捷化的一面,极大促进档案文化的品牌建设。

产品宣传方案篇(5)

宣传与专项整治同步分为三个阶段进行。新闻宣传要根据专项整治行动的阶段安排,组织不同侧重点内容的宣传。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初—9月30日)

1、在专项整治开始时,对全乡质量工作会议和专项整治工作动员大会,集中力量、集中媒体,开展集中宣传;对会后各村、各相关单位有关动员部署工作、执法检查情况进行动态宣传。

2、有关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

3、有关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常识的普及宣传。

(二)集中行动阶段(10月8日—11月30日)

1、持续对各行政村、各单位的专项行动宣传报道,始终保持行动期间良好的舆论氛围。

2、充分展示各地整治行动的阶段性成果,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专项整治以及大案要案的查处进行集中报道。

3、结合专项行动,继续做好长效宣传报道工作,展示整治行动的“十大内容”,即十个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实施情况和工作成果,全面展示专项整治工作的措施和成就。

4、宣传重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讲求信誉、规范产品生产经营行为,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的典型;宣传一批优质产品、优良品牌和放心食品企业,提高我乡产品信誉,增强群众消费信心。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12月底)

展示专项整治行动的成效,报道先进经验、先进典型。

宣传原则,统筹、策划

这次的宣传要坚持三个原则,即动态宣传和专题宣传相结合,既要有密集的宣传频次,又要有可读好看的深度报道;正面宣传和名单曝光相结合,在坚持正面宣传的同时,还要安排好被取缔企业、问题企业的名单曝光;遵循专项整治行动报道和综合性报道相结合,既要注意宣传某一行业某一产品的整治工作,又要注意制作出能综合反映各单位行动的综合报道,形成报道的强大声势。

这次的宣传要着重做好“专项活动”和“专访”的媒体策划,以集中展示整治行动的“十大内容”。

工作要求

(一)乡直各相关单位的专项整治工作小组要成立新闻宣传组,确定专人负责,专事本系统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的收集、整理、制作、策划,同时作为“乡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新闻宣传组的联络员。

(二)协调好本地主要的宣传媒体,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做到有可见的报纸版面,有上农村的黑板报。

产品宣传方案篇(6)

二、实施方式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业主管理、事权统一”的原则,根据各自实际,选择改造实施方式。不管采取哪种方式,达到有关规定招投标数额的,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如果采取节能服务公司改造方式,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参与投标的节能服务公司应满足下列条件:具备国家或省(市)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节能服务资质、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银行授信额度2亿元以上,社会融资能力3亿元以上,专业技术雄厚,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三、工作进度安排

(一)2014年10月底前完成县委、县政府办公大楼室内及所属公共区域的LED照明改造;

(二)2014年底前完成财政或国有资本投资建设的县直其他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自有办公楼及所属公共领域等LED室内照明改造;

(三)各镇公共照明领域(即公共场所、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财政或国有资本投资建设的照明工程领域)LED室内改造任务于2014年底前完成。

四、任务分工

(一)各镇推广应用LED室内照明产品工作,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方案可参照本方案制订。

(二)县LED照明技术及产品推广应用联席会议负责制订全县推广应用LED室内照明产品实施方案,并按照《推广使用LED照明产品实施方案》及《推广应用LED室内照明产品实施方案》的要求协调组织实施。

(三)县委宣传部、科技局、广播电视台负责组织开展LED室内照明产品的宣传推广工作。

(四)县直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制订本单位推广使用LED室内照明产品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县本级公办中小学校、学前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等单位制订推广应用LED室内照明产品的实施方案,并督促各镇公办中小学校、学前教育、等单位LED室内照明产品推广应用工作。

(六)县国资委及负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负责组织所监管国有企业制订推广应用LED室内照明产品的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

(七)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县本级各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制订推广使用LED室内照明产品的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

(八)县文广新局负责组织指导县本级文化娱乐、群众体育活动等公共场所推广使用LED室内照明产品。

五、政策支持与保障措施

产品宣传方案篇(7)

今天的会议,主要总结去年国家和省档案宣传工作会议以来全省档案宣传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先进,部署明年工作。刚才,__同志宣读了省档案局的表彰决定,对全省档案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了表彰。__同志对去年10月以来全省档案宣传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总结。我们欣喜地看到,一年来,全省各级档案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档案宣传工作会议精神,把档案宣传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靠上抓,全员参与,群策群力,丰富宣传内容,活化宣传形式,创作宣传精品,在档案宣传机制建设、宣传品牌建设、阵地建设、队伍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新成绩,初步勾勒起档案“大宣传”的格局。希望通过这次会议的召开,进一步加大全省档案宣传工作的力度,为推动档案事业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做好档案宣传工作,去年作了较为全面的阐述,今天着重强调一点,就是档案宣传要突出做好特色文章。__月__日,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中提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必须不断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特色、理论特色、民族特色、时代特色。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重要组成部分,档案工作和档案宣传工作也必须体现这“四个特色”,注重理论创造,注重实践探索,注重彰显民族精神,注重高扬时代旋律,切合档案存史、资政、惠民、育人功能作用发挥,做好档案宣传的特色文章。

做好特色文章就是要做结合的文章。从大处讲,无论是中国的革命、建设,还是改革开放,都是在探索特色之路,做结合的文章。这是一条重要的基本经验,也是做好工作的法宝。在革命和建设时期,我们党把马列主义普遍真理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在改革开放的伟大进程中,我们党把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紧密结合起来,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建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规制度体系。档案事业发展以及档案宣传工作也应着力做好结合的文章,创自己的特色。近年来,我们认真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把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档案局的部署要求与山东档案工作实际相结合,创山东档案工作品牌,在档案文化体系建设、理论学习研究、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档案教育培训、档案开发利用、编研展示展现、民生档案和新农村档案建设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体现山东特色的工作,收到了很好的示范效应。

具体到档案宣传工作,走特色之路,做结合的文章,要在“高”“深”“实”“新”上下功夫。

所谓“高”,就是要坚持高境界、高起点、高标准,具有世界眼光、战略思维、大局意识,善于从全局的高度分析、把握档案工作,开拓档案工作,升华档案工作实践经验和理性认识,努力打造高质量的档案宣传精品。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宣传工作是党的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档案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善于登高望远,科学谋划,从世界和国家发展进步的高度审视档案和档案事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地方大政方针,积极融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落实党和国家的重大战略部署,自觉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寻找档案和档案宣传工作的着力点、切入点、结合点。档案宣传具有传播信息、普及知识、舆论先导、服务发展、引领公众等重要功能作用,是扩大档案工作影响、提高档案工作地位、促进档案事业发展的重要工作。档案宣传要从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部署,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务全省档案事业科学化发展的角度科学定位,积极作为。无论是档案宣传载体建设还是档案宣传产品创作,都要凸显档案特色,发挥档案宣传的独特优势,注重创意策划,注重精益求精,力求多出有权威、有影响的力作,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高品质的档案宣传文化产品,力创全国宣传知名品牌。

所谓“深”,就是要深化理论与实践研究,注重探讨档案工作以及档案宣传规律、特点,深度挖掘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档案宣传精品。要重视理论学习研究。理论成熟是一个政党成熟的标志。档案理论成熟是档案事业科学化发展的前提要件,也是档案工作者成熟的标志。档案宣传创特色、创经验、创品牌亦必须具备理论成熟。宣传工作源于实践,但不能局限于实践,宣传产品要高于实践。这就要多做挖掘、提炼工作,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立场、基本观点、基本方法分析生动具体的档案实际,从个性中寻找出带有共性的宣传成果。档案宣传工作者要认真学习研究档案专业理论,通晓档案工作知识,尽量成为档案工作以及档案宣传的专家学者。档案宣传工作者要善于学习,善于研究,善于总结,善于提炼,要多做深化的工作,多在深度上下功夫。

所谓“实”,就是实际。档案宣传要务实,在务实的过程中求档案工作之真、档案工作之是、档案工作之理、档案工作之效。档案宣传要切合档案工作实际,突出档案工作特点,形成以党管档案、依法行政为基本原则的档案宣传工作话语体系,充分运用好档案部门的话语权。要大力发扬实事求是的实践探索精神,通过真实、准确、全面、客观的档案宣传,把国内外每时每刻档案工作的新形势、新情况、新做法、新经验以及重大事件通告公众,包括对热点、难点以及前瞻性问题研究,提供对策性意见、建议。档案宣传要注重发现档案事业发展的先进典型和新生事物,以生动鲜明、活泼的典型引领档案事业发展。特别要注重身边人、身边事的研究,培养典型,倡树新风正气,强化档案宣传的针对性、鲜活性以及亲和力、感染力。通过典型推广、运用,发挥其带动示范作用。同时,要对档案事业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发现,认真研究,积极引导。同时,对于工作实践中创造的新知识、新技术、新思想、新观念、新理论予以及时传播。档案宣传与档案工作者应是“零距离”,要自觉贴近、及时抓好档案宣传服务,切合档案工作者的诉求,不断提升档案宣传的实效性、知识性以及服务水平。

产品宣传方案篇(8)

市场营销活动归纳起来是解决个两个基本方面的问题:其一,让最终消费者(客户)能够方便接触到公司的产品;其二,促使最终消费者(客户)的产生购买行为。

第一个基本功能,我们可以理解为,解决产品的渠道覆盖问题。即采用什么的渠道模式,实现产品的覆盖,方便消费者(客户)购买我们的产品。

第二个基本功能,我们可以理解为,解决产品的消费拉动问题。即通过品牌宣传与推广组合,达到激发消费需求、建立产品品牌偏好、刺激购买行为的目的。

因此,在进行产品市场营销策划时,就必须主要考虑解决渠道覆盖和消费者拉动两个方面的问题。当然,任何产品市场营销的起点都是产品定位,所有营销策略都是围绕着产品的定位、目标市场来展开的,渠道覆盖和消费者拉动也不例外。

二、解决渠道覆盖的问题

我们知道,不同的产品有着不同的营销模式,其销售渠道也大相径庭。例如:快速消费品通常采用的是传统的分销模式:厂家——经销商——批发商——终端——消费者,或厂家——大卖场——消费者;大型工业品销售采用一般采用直销模式,自建营销队伍:厂家——行业客户等。对于快速消费品来说,由于受众分散,所以必须通过渠道分销来实现消费者的覆盖。而大型工业用品,由于针对的是特定的行业客户,涉及的产品技术复杂,需要厂家业务人员深入了解客户需求,提供个性化解决方案。虽然采用销售渠道不同,但都是为了有效地覆盖目标市场。因此,无论是采用经销渠道、中介、人员直销、电视购物、网络销售、电话营销等中任何一种或几种渠道的形式,都必须与公司的产品特点、定位、目标市场结合起来。

三、解决消费者拉动的问题

渠道覆盖的问题解决了,表明我们已经建立了产品与客户见面的平台了。而客户会不会买我们的产品,还要看我们的消费者拉动工作了。

在做品牌宣传与推广时,同样还是首先要考虑目标客户的特征、市场分布、日常行为习惯等因素。然后,再选择合适的宣传媒介与推广方式,与目标客户建立良好的沟通。例如,针对大众化的消费品,我们更多地采用网络、电视等大众化媒体,再辅以路演、社区推广等终端促销推广活动。而针对行业客户,我们可以针对性的采用行业内的期刊、网络等平台进行宣传,同时辅以行业展会、会议、技术交流会、产品验收会等形式进行推广。

在确定品牌宣传与推广策略组合后,我们还要考虑其实施的时间、频率等细节。品牌宣传与推广的策划,并不是孤立的,必须与销售推进的进度结合起来。例如,在我们的产品还没有实现相应的渠道覆盖,终端还见不到我们的产品,如果这时过多的投入广告宣传,就会造成大量广告资源投入的浪费。在新产品上市的前期,应加大品牌宣传与推广的力度,以迅速建立起产品品牌形象。在产品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后,可以减少投放频率,以品牌提醒为主。

对于一些自身实力薄弱的中小企业,寻找与一些有丰富网络资源的企业进行合作宣传推广,是一个值得探索的模式。这样可以利用合作方的资源,在花费较小的情况,覆盖更广阔的市场。同时,更多地考虑利用事件营销、网络营销等形式,起到“四两拔千斤”的效果。

四、营销方案实施的设计

解决了渠道覆盖与消费者拉动的方案设计后,还要考虑如何保证营销方案的实施。

1、资源投入的设计

任何营销方案的执行都必须配备相应的资源,包括:费用投入、人力资源、适宜的组织架构等。在费用投入方面,包括销售费用与市场费用,可以根据按照销售目标的一定比例进行提取。费用投入有一定提前性,特别是市场费用的投入,一般存在着前期销售额较小,而市场投入较大的特点。在方案的实施过程中,再根据市场实际表现,对费用投入预算进行动态的调整,以满足市场运作与费用控制需求。

产品宣传方案篇(9)

为深入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根据市食安办下发的《关于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经研究决定,6月21日至27日在全镇范围内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为深入扎实地做好宣传周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结合全市开展的“社会共筑,同心携手维护食品安全”活动,广泛深入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正确的饮食观念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政府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措施和成效,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提高广大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形成人人关心、支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活动宣传口号

1、想要健康活到老,食品安全不能少。

2、食品安全,全民行动。

3、食品安全齐监督,健康生活同构筑。

4、严把食品安全关,喜架健康幸福桥。

5、举报食品违法行为人人有责。

6、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7、食品安全有保障,绿色消费享健康。

8、安全食品联万家,食品安全靠大家。

9、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

10、保障食品卫生,构建和谐社会。

三、活动安排

1、召开食品药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会议

召开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传达号文件精神,研究制定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方案。

2、悬挂横幅、设置站牌

各村、学校、企事业单位、镇食品药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单位门口醒目位置悬挂食品安全宣传标语或设置站牌,内容在十条宣传口号中选择。工商所、农业服务中心、经济服务中心、兽医站等部门选择在农产品养殖基地、集贸市场、超市、副食品商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等场所门口醒目位置悬挂食品安全宣传标语或设置站牌。

3、张贴宣传海报

在集贸市场、超市、副食品商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机关、行政村等张贴食品安全宣传海报。

4、开设食品安全宣传栏

各村、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宣传栏应在活动周内专门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张贴中央及地方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食品安全宣传周各项活动情况等。

5、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大讲堂”活动。

镇食品药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在宣传周期间走进村、学校和食品企业,为广大群众和食品从业人员讲授食品安全常识,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学校要组织开展针对青少年群体特点的食品安全科普宣教活动,通过激发广大青少年学生的参与热情,带动家庭成员和全社会树立共责意识和科学观念。

四、工作要求

产品宣传方案篇(10)

一、具体案情【1】

原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在民事状提出了两项诉讼请求:一是请求判定两被告在其广告宣传上使用“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或“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的广告语的行为,是虚假宣传,对原告的商誉造成了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其不能在广告宣传上使用“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或“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的广告语;二是请求判令两被告无条件撤销、撕毁、销毁其在各种广告媒体上含有上述“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或“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的广告语的宣传册、广告牌匾等宣传物品和电台、电视广告、通告。

被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辩称:2012 年因商标争议,我们将这一产品改名为“加多宝”,但本体并未发生任何变化。2012 年12 月上旬,国家统计局中国行业企业信息中心举行了 2012 年前三季度中国饮料行业研究成果会,会上指出加多宝凉茶占据凉茶行业 72.96%的市场份额。因此加多宝的广告宣传是客观事实。根本不存在广药所称的虚假宣传不当竞争行为。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诉中禁令裁定书,裁定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等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使用“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似的广告语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本案证据可以推定或确定“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系加多宝公司投放或使用。名为“加多宝”的凉茶饮料是加多宝公司近年生产并新投放市场的产品,不存在由其他名称的凉茶饮料改名而来的事实基础。而在此之前,红色罐身名为“王老吉”的凉茶饮料已畅销全国多年,且处于凉茶饮料市场的领先地位。因此,对于相关公众而言,谈及“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首先会联想到“王老吉”凉茶。加多宝公司使用上述广告语会在客观上误导相关公众,使后者误以为两者为同一产品或“王老吉”已改名为“加多宝”。法院认为,为避免正在实施的虚假宣传行为对本案原告即“王老吉”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有必要禁止加多宝公司及在经营场所摆放相关广告牌的彭某实施上述虚假宣传行为,遂作出上述诉中禁令。

本案诉讼双方的是非对错并不是本文要讨论的主要内容,本文关心的是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我们如何从学理上认识判定该案所涉及的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需要考虑的各种因素。

二、虚假宣传的界定

虚假宣传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概念。虚假,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跟实际不相符合”的意思。【2】可见,它既包括对事实的歪曲,也包括根本不存在的情况。宣传,《辞海》给出了两种解释,一是宣布传达;二是个人或团体借助于各种媒介表达自己的观念或主张,以影响受众的态度和思想的社会活动。【3】由此,虚假宣传的含义可以解释为,个人或者企业等以跟实际不相符的内容借助各种媒介来表达自己的观念或者主张,以影响市场参与者心里和行为的活动。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上的概念,有关专家降其解释为“以捏造虚构事实、歪曲事实或者其他误导性方式,对商品质量作出的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宣传”。【4】我们现有立法对虚假宣传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但我们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探知一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虚假宣传的规定主要有第 5条,即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第9 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设计、制作、虚假广告。

可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虚假宣传包含了几个关键词汇:引人误解和虚假表示、虚假宣传,考虑到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的意思基本相同,这里不做分析。虚假宣传的中心含义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一般来说,引人误解的真实宣传和不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都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调整的虚假宣传的范围之内。引人误解和虚假宣传共同构成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的必要内容,二者缺一不可。虚假宣传不当竞争行为的成立,既要有宣传者的虚假行为和引人误解的心里,又要有相关市场参与者确实受到误导。例如本案中,被告加多宝的宣传行为是否符合虚假宣传内涵的本质,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要判断宣传的内容是否虚假,还要判断其宣传是否误导相关主体。

三、虚假宣传行为判定要素的剖析

虚假宣传行为的科学判定从来就不是亘古不变的,我们应该根据理论和实践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以概念、立法规定和 司法解释为工具进行科学分析。概念是对事物本质的最佳描述,概念分析是日常语言哲学的常用方法。【5】对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定,概念分析是必不可少的方法之一。但是概念毕竟是抽象的,有时难以化入到每一个具体的案例当中。因而,在明确概念的基础上,我们必须根据立法的规定来判定,即所谓以法律为准绳。再次,考虑到概念的抽象性和上位及立法的滞后,我们有时还参考反映活生生实践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对司法实践的归纳和提炼,可以说,每一项司法解释都是该领域最新司法实践的结晶。因此,在司法审判中,司法解释的参考,也是重要的方法之一。为了指导法官更加准确地判断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最高人民法院 2007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8 条第 3 款规定了一般性的考量因素,即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这说明判断是否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主要是相关经济生活领域的日常生活经验和宣传行为的具体情形,按照相关公众中的一般主体是否产生误解进行判断。这种判断标准虽然具有自由裁量性,但不能脱离一般的社会基础,具有一定的客观约束性。【6】《解释》第 8 条第 1 款就实践中认定虚假宣传行为的几种特殊情形作了列举性规定:(1)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2)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3)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请记住我站域名/进行商品宣传的。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结合上述学理上的概念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我们发现,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本质属性是“引人误解”,通常要具有引人误解的目的或者后果,其构成要件一般应该包括四个要素,一一剖析如下。

(一)竞争关系的存在

竞争关系就是经营者因为其他行为人的行为而受到竞争上的损害所形成的关系。【7】本文认为,这里的竞争关系,不仅仅指狭义上的竞争关系,还包括广义上的竞争关系。早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通常要求不正当竞争者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新理念则认为,受害的诚实竞争者的范围不受此限。【8】《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及其注释》第1 条第 6 款指出:本示范规定亦适用于从事某种行为的当事人与因该行为而利益受损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竞争的情况。可见,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要求竞争者从事相同的业务,即使竞争者从事不同的业务,其行为也可能构成虚假宣传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加多宝和广药集团生产和销售的都是凉茶,属于相同业务,当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

(二)实施了引人误导的虚假宣传

误导的本质是使他人对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或企业产生不真实的印象,进而左右消费者的信息判断和决策。【9】《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5 条第 1 款的规定,误导性商业行为包括法定情况下的不真实的或者其他的足以导致欺骗的宣传的商业行为。【10】具体而言,《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及其注释》第 4 条第 2 款进行了详细规定:即误导的概念并不局限于本身即为虚假的言论,或者局限于使消费者已实际产生虚假印象的言论,只要有关言论易于产生误导作用便已足够。可见,在这个因素里,是否产生了误导更为关键。在这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我国目前流行一种突出的误导方式,即一些行业组织和市场调查机构擅自从事排序、推荐、认定、上榜、统计等活动。这些中介组织违反其宗旨,采取不正当手段对企业搞评比或变相评比活动,以此向企业索取高额费用,而参评企业借此在各主流媒体加大宣传,获得不当的竞争优势。针对这种现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除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带有评比性质的信息活动外,禁止在广告中含有排序、推荐、认定、上榜、统计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如“全国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11】司法实践中,法院也采取类似做法。如在四平制药厂诉华康制药厂不正当竞争一般中,法院认为华康制药厂在其药品包装及说明书上使用“国内首创,独家生产”用语,属于虚假宣传,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解,行为损害了同行业其他厂家的利益,属于不当竞争行为。

另外,我们还需要注意两种特殊的情况:其一,真实的宣传可能构成误导。如法律禁止在饮料中添加多菌灵,若行为人在其广告中强调他生产的饮料中不含多菌灵,这是真实的宣传,但可能欺骗相对人,因为这样的宣传会导致相对人可能以为只有他的饮料中不含多菌灵,暗射其他竞争者饮料中含有多菌灵。这对其他诚实经营者是不公平的,宣传者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其二,过分夸张的宣传可能不构成误导。因为竞争者过分夸张的宣传,虽然与真实不符合,但消费者一般难以相信,因而不会给相对人造成与事实不符的理解。

(三)对诚实竞争者造成了损害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 条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可见,该法不仅保护诚实经营者,也同时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实践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的虚假宣传往往可能损及多方利益,一方面,虚假宣传行为可能导致对相关消费者的误导。这里的消费者,应该指通常可能成消费该商品的人。判断是否会误导相关消费者,要根据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进行判断。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并不一定要在市场交易中已经实际造成消费者误解的后果,只要足以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情况产生错误理解,即可构成虚假宣传。另一方面,虚假宣传还可能损害诚实经营者的利益,如导致诚实经营者市场份额的减少、利润的减少等。需要注意的是,是否造成损害应该从是否切实损害了诚实竞争者的利益来分析。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本质上是调整竞争者之间竞争关系和利益归属的法律,消费者的利益只是该法引申意义上的保护。而且,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还可以求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本案中,加多宝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广药集团是否因此受到实际损害是最为关键的因素考量。只有加多宝的行为对广药集团造成了实际损害,加多宝才有可能对虚假宣传不当竞争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四)虚假宣传者有过错

停止侵害与侵权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民事责任,他们的构成要件不仅相同。根据传统民法理论,侵权行为是出于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侵权责任即损害赔偿责任,在一般情况下,过错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停止侵害不仅是一种实体意义上的法律责任,也可以作为纯粹的程序救济,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侵害行为的继续会给相关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需要立即制止,法律允许相关人在前请求司法机关责令侵害人停止侵害,因 而无需具备过错。【12】在分析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过错构成要件时,本文试图区分停止侵权和侵权责任这两种民事责任。对于损害赔偿的责任,应该遵循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即在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必须证明被告的行为存在过错,被告才承担损害赔偿。而且,如果虚假宣传不当竞争行为的本质是虚假的,不真实的宣传,且以误导为目的或者达到了误导的效果,行为人的行为当属于明知而为,故该行为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心里指示下发生的。若是仅仅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的责任,只要证据充分,则无需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无论故意或者过失,均需承担停止不当竞争。如本案中广药集团向法院申请停止加多宝的宣传行为,如果满足条件满足,法院则无需考虑加多宝是否有过错,就可以对其下达禁令。但在判断加多宝是否应该对其宣传行为向广药集团承担损害赔偿时,则必须考虑加多宝是否存在过错,且其错过的程度将影响赔偿的额度。

四、虚假宣传判定中必须注意的新问题

我国的商业受到计划经济的桎梏,商业言论极不发达。改革开放以来三十多年的实践大大改观了我国的商业环境,竞争活跃。尽管如此,商业言论自由和市场透明度与人们的理想还有很大的差距。为此,在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案件判定中考量商业言论自由和市场透明度两个因素,有着极为重要的时代意义。

虚假宣传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重要行为之一,此类行为的规制不仅涉及相关竞争者的利益和相关消费者的利益,还关涉商业言论自由、市场的透明度和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因此,在判断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判断时,应该从长远考虑判决结果对商业言论自由和市场透明度等的影响。

(一)商业言论自由

宣传是指个人或者团体借助于各种媒介表达自己的观念或主张,以影响受众的态度和思想的社会活动。由宣传者、宣传内容、宣传媒介、宣传对象诸因素构成,具有目的性、社会性、依附性等特点。企业宣传是指企业自主投资制作文字或图片或动画宣传片或宣传画或宣传书,主观介绍自有企业主营业务、产品、企业规模及人文历史,以提高企业知名度的行为。企业宣传是一种广告行为,也是企业的一种商业言论。言论自由是各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言论可以分为商业言论和非商业言论。关于商业言论,至今没有一个统一而清晰的概念。美国在不同的案例中对其有不同的定义,如“仅仅是提议进行交易的言论”,“与发言者及其受众的经济利益相关的表达”。【13】商业言论的保护在国际上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最初,商业言论曾经一度被拒绝提供保护。现在,商业言论与非商业言论同等受到宪法的保护,在观念上已经深入人心,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体现。而我国对商业言论的及其严格的管理是值得深思的。政府对商业言论的干预应当有其正当的价值和利益追求,且应该符合法治原则,应该符合市场经济的长远发展和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市场透明度

市场透明度是市场参与者(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政府)对市场行情(即对供求数量、质量、价格及其发展趋势)的了解程度。市场透明度不是市场本身的属性,而是市场参与者的属性,因人而异。市场透明度不仅关涉竞争秩序的有序,还关乎消费者知情权等切身利益。市场透明度是否高,这与国家的法律政策、竞争者的道德素质等息息相关。作为诚实竞争者,在宣传方面,应当以增加市场透明度和保护消费者知情权为目的进行宣传,而不是相反。如果企业宣传的目的是为了澄清事实,而不是以不当竞争或者误导为目的,则不应该划入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范围。比如本案中,如果加多宝宣传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告诉消费者加多宝凉茶“改变的是名称,不变的是配方”这样一个客观事实。这实际上是在增强市场透明度,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是不违背竞争法目的的,更不违商业伦理。相反,这样的宣传行为若能得到保护,不仅能够促进市场公平、公开竞争,还能激励竞争者做诚实经营,维护商业道德和伦理。

综上,虚假宣传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诚实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败坏了商业伦理,理应受到法律的规制,以净化市场竞争环境。然而,我们在具体实践中,在判断经营者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该综合考察各种因素,用理性思维,辨别基本事实,并考量判决的示范效果。毕竟,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仅关乎市场竞争秩序、关乎商业道德,还关乎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

五、对本案的相关思考

尽管法院针对本案已经向诉讼双方下达诉中禁令裁定书,但本文认为,就本案而言,若加多宝的宣传行为构成虚假宣传不当竞争,则必然是其行为引人误导。所以,核心问题是加多宝的宣传行为是否导致引人误导。而本案的实情是加多宝生产主体未变,凉茶产品配方未变,仅仅因为广药集团收回王老吉商标而变更了凉茶产品的商标名称,即商标名称由“王老吉”变更为“加多宝”。因此,加多宝改的是商标名称,非凉茶产品配方,所以,加多宝陈述的是事实,非但没有虚假宣传,也没有导致消费者误导,相反,加多宝的宣传行为是澄清了事实,明确了主体,是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增强了市场的透明度,是一种商业言论自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应构成虚假宣传。相反,王老吉虽然商标不变,但配方变了,这才是真正的误导消费者。

注释:作者简介:李芬莲(1976 - ),女,汉族,湖南邵阳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编辑部副部长、副编审。

【1】?tj =1.访问日期:2012 年 12 月 1 日。

【2】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 2005 年版,第 1536 页。

【3】《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4487 页。

【4】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293 页。

【5】邱昭继:《法学研究中的概念分析法》,载《法律科学》2008 年第 6 期。

【6】蒋志培、孔祥俊、王永昌:《< 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07 年第 3 期。

【7】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1 年版。

【8】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335 页。

【9】谢晓尧:《竞争秩序的道德解读》,法律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335 页。

【10】范长军:《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25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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