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汇总十篇

时间:2022-07-08 21:00:29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篇(1)

部分规定与新需求脱节

据了解,《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原建设部、公安部批准,自1998年2月施行,涉及城市出租汽车的规划、经营、管理和服务。《办法》要求,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应符合相应资质,经营者以及驾驶员在服务中履行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对出租车服务中产生的投诉和纠纷进行明确规定。

18年来,我国城市交通环境经历了天翻地覆般的变化。随着交通拥堵加剧及公共交通出行需求发展,这部规章不时引发争议,如关于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内容,层层转包之下,就成为“份子钱”源头之一,深受公众诟病。由于该政策提到经营权可以“买卖”,在接下来的发展中,出租车行业才出现了天价“牌照费”等问题,业内人士认为,“牌照费”的存在是出租车“份子钱”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

此外,该《办法》的部分规定,更与网络约车等新需求脱节。如该办法只规定了“出租汽车实行扬手招车、预约订车和站点租乘等客运服务方式”,目前显然已经涵盖不了近两年流行的网络约车方式。

多年来沦为“僵尸办法”

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公路交通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浩向记者介绍,2008年大部制改革之前,指导城市客运发展的职责归属于原建设部,《办法》也是在这个背景下出台的。但出租汽车管理又是地方事权,各地根据出租汽车发展的实际,在体制上或交给交通部门、或交给建设部门进行管理,各地城市人民政府也制定了地方出租管理办法。实践上,该办法在出租汽车管理上发挥的作用有限。

随着交通运输部2008年3月23日正式挂牌,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政出多门”局面自应告终。2014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通过《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即业内所说的16号令),9月30日以交通运输部令公布,2015年元旦施行。该规定规范出租汽车服务经营权管理、新增了预约出租汽车、强化了出租汽车服务等内容。由此“住建版”《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成为业界口中“僵尸办法”。然而“份子钱”争议表明,尽管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施行,但类似于“98版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规章并未全“僵”。现实层面上,如何让“被废止”文件彻底报废,考验着城市管理部门。

追问

意在为出租车改革做准备?

目前,我国很多城市存在打车难、服务质量不高、群众出行需求得不到满足、行业队伍不稳定等问题,出租汽车管理体制改革刻不容缓。2015年,交通部制定了《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及《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表示,目前两文件还在修改阶段,争取尽快出台。

此次《办法》废止,与两个文件的出台有怎样的关系呢?王浩认为,原建设部出台的《办法》,应在职责调整或交通运输部出台新的部令时及时废止。交通运输部16号令后,为各地进行出租车管理提供新的法律依据,《办法》原有的作用基本丧失。考虑文件的废除有一定程序和周期性,此次住建部和公安部废除《办法》,应属于程序性的文件废止,“与两个文件出台关系不太大”。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篇(2)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出租汽车的规划、经营、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车。

第四条 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出租汽车的发展,应当与城市建设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其他公共交通客运方式相协调。

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城市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出租汽车行业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有计划地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出租汽车管理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客运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

(三)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

(二)有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二年以上驾龄;

(三)经客运服务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遵纪守法。被取消营运资格的驾驶员,从取消之日起的一定年限内不得从事客运服务。不得从事客运服务的具体年限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向客运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申请;

(二)经营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三)资信证明;

(四)经营管理制度;

(五)有关经营场地、场所的文件和资料;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

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申请文件之日起的三十日内,根据出租汽车的发展计划及申请者的条件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发给许可凭证;不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经核准允许的经营者,应当持客运管理机构核发的许可凭证,向有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车辆牌照等手续。

已按前款规定办妥手续的,由客运管理机构发给经营资格证书,并发给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后方可营业。

第十三条 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复审。经复审合格的,可继续经营。

资格复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注销其经营资格证书,并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出租汽车和驾驶员的客运资格进行审验。经审验合格的,准予继续从事营运;审验不合格或者逾期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审验的,注销其车辆营运证和客运资格证件。

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车辆的资格审验周期,由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经营者变更工商登记项目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凭有关部门的证明,自变更或者停业、歇业之日起十日内向客运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停业、歇业的,应当缴回有关证照。

第十六条 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办法。

第三章 客运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由城市的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并且使用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会同税务部门印制的车费发票;

(二)按时如实向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填报出租汽车统计报表;

(三)按照规定缴纳税费和客运管理费;

(四)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客运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

(五)未经客运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将出租汽车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技术性能、设施完好,车容整洁;

(二)出租汽车应当装置由客运管理机构批准的,并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

(三)小客车应当装置经公安机关鉴定合格的防劫安全设施;

(四)出租汽车应当固定装置统一的顶灯和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

(五)在车身明显部位标设经营者全称及投诉电话,张贴标价牌;

(六)携带建设部统一样式的营运证正本。在车前挡风玻璃处张贴建设部统一样式的营运证副本;

(七)符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实行扬手招车、预约订车和站点租乘等客运服务方式。

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安全、文明的规范化服务,对病人、产妇、残疾人以及急需抢救的人员优先供车。

遇有抢险救灾,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严重不足、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时,经营者应当服从客运管理机构调集车辆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条 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和其他客流集散地等大型公共场所可以设置营业站及相应的停车场地。

出租汽车营业站可以由客运管理机构指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并向全行业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独揽客运业务。进站营业的车辆,必须服从统一调度,接受管理。

出租汽车营业站及相应的停车场地,未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改变用途。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营业站的调度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戴服务标志,执行服务规范;

(二)积极调度,有车必供,及时疏散乘客;

(三)制止驾驶员拒绝运送乘客和不服从调度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客运资格证件;

(二)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绕道和拒载;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服务。对不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乘客,可以拒绝提供客运服务;

(三)执行收费标准并且出具车费发票;按照规定使用顶灯、计价器等客运服务设施;

(四)不得将车辆交给无客运资格证件的人员使用;

(五)不得利用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六)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知情不报;

(七)遵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乘客需要出市境或者夜间去郊县、偏僻地区时,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公安机关或者出租汽车营业站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并报告驾驶员所属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乘客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乘客应当遵守本办法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乘客不得拦车:

(一)车辆在载客运营中;

(二)车辆在遇红灯停驶时;

(三)所在地点或者路段禁止停车时;

(四)所经道路无法行驶时。

第二十五条 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车费和应乘客和线路需要而发生的过桥、过路、过渡等费用。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租乘的出租汽车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不使用的;

(二)驾驶员不出具车费发票的。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原则上应当在本地区经营,但根据乘客的需要,也可以往返于本地区与外地区之间。其间,收费标准、车费发票等仍应当按照本地区的规定执行。

出租汽车在外地从事起、讫点均在该地区内的经营活动,必须经过该地区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章 检查和投诉

第二十七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出租汽车的监督和检查。城市客运管理人员在客流集散点和道路上对出租汽车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穿着统一的识别服装,佩带值勤标志。

第二十八条 客运管理机构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投诉者应当提供车费发票、车辆牌照号码等有关证据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受理投诉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投诉者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再向客运管理机构投诉。

客运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在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第三十条 乘客与驾驶员对客运服务有争议时,可以到客运管理机构处理。

乘客投诉计价器失准的,客运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封存该计价器及其附设装置,并送技术监督部门校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第(四)、第(五)、第(六)项、第二十条第二、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项的经营者、从业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对非出租汽车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设施或者标识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妨碍客运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利用承租车辆从事非法活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客运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当事人造成经营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客运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和公安部负责解释。

出租车调价方案北京20xx年6月6日北京市发改委在官网上公布北京市出租车最终的价格调整方案。20xx年6月10日起起步价涨至13元。最终方案或有微调。

方案中规定,北京市出租汽车价格调整为3公里以内13元,基本单价为每公里2.3元。燃油附加费标准调整为每运次1元。这个最终的方案基本上是和4月23日北京举行的听证会当中的方案一基本上是一致的。

在低速行驶费和等待费方面,方案规定,在早晚高峰期间,每5分钟将会收取2公里的低速等待费,即在早晚高峰时间等待了5分钟,或者是5分钟内以低于每小时12公里的低速行驶的时候,就会收取4.6钱,从而鼓励司机在早晚高峰的拥堵时段出车。

在预约叫车服务费方面,4小时以上的提前预约是收取6块钱,4小时以内的预约叫车服务是收取5块钱,这比之前听证会方案中的价格有所降低。其他包括夜行费,夜行的加价费,合乘的收费方法,基本和保持不变。

整体上看,北京调整后的13+2.3+1块钱的方案和上海、广州、深圳的水平是相当的。

由于涉及到对北京6.6万辆出租车全部调表,更换价格的过程,从6月10日到6月30日,中间会有一个20天的过渡期。在这期间,已经调完表,更换完价格的出租车,将会按照新的价格标准来执行。在过渡期间尚没有调表的出租车,将会按照原有的价格执行。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篇(3)

采用“政策扶持、市场配置、企业运作、规模经营”的模式。

二、推广重点

推广天然气汽车重点放在城市公交汽车、出租车等公益性的车辆,城市公交汽车必须逐步更新使用天然气单一燃料车型,出租车以自愿为原则,改装或更新天然气、汽油双燃料出租车,采用压缩天然气(CNG)为气源。

三、计划目标

1.近期(主城区和邻近镇):2008年-2010年

近期总体目标为:至2010年,在主城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和相邻镇范围内完成建设天然气汽车加气站15座,其中主城区10座,邻近镇5座;使用天然气汽车总量达到5800辆,其中出租车4800辆、公交车1000辆。

2007年已完成建设天然气汽车加气站2座,改装出租车100辆。

2008年规划完成建设天然气汽车加气站3座,改装出租车700辆,更新天然气公交车100辆(在具备加气条件的线路上示范运行)。至2008年底全市共建成天然气汽车加气站5座,使用天然气汽车总量达900辆,其中出租车800辆、公交车100辆。同时在《**市市域燃气专项规划》的指导下,完成《**市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并纳入**市城市总体规划。

2009年规划完成建设天然气汽车加气站5座,改装或更新天然气汽车2400辆,其中出租车2000辆、公交车400辆。至2009年底全市共建成天然气汽车加气站10座,使用天然气汽车总量达3300辆,其中出租车2800辆、公交车500辆。

2010年规划完成建设天然气汽车加气站5座,改装或更新天然气汽车2500辆,其中出租车2000辆、公交车500辆。至2010年底全市共建成加气站15座,使用天然气汽车总量达5800辆,其中出租车4800辆、公交车1000辆。

2.中、远期(其他各镇)2011-2015年

至2015年完成建设天然气汽车加气站60座,出租车使用CNG汽车的比例达到90%以上、公交车使用CNG汽车的比例达到90%以上、环卫车使用CNG汽车的比例达到100%。

四、推广措施

(一)建站用地

1.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站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行业规范,并坚持“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形成网络”的原则,通过示范-推广-扩大推广的过程,逐步形成我市与邻市相互联通的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网络。

2.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用地采取通过公开招标或租用的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性质为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规划专用地或商业服务用地。各镇(街)在修编城镇控制性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时,应落实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用地红线。

3.鼓励现已运营及拟建的加油站在保障安全、符合加油、加气站规划和《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前提下新建及改扩建油、气合建站。

4.现已投入运营及规划拟建的汽车客运站、城市公交停车场,在不影响正常运营并具备规划建站条件的基础上增建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或油、气合建站)。

(二)天然气汽车更新或改装

1.运营到期更新或计划扩容新增的公交车,应在限期内直购天然气汽车;仍购置使用燃油汽车的,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运牌照。

2.经环保局测试排放不能达标的出租车应在限期内全部改装为天然气汽车,不改装的汽车按国家规定征收超标排放费,环保部门应及时将测试排放不达标的出租车信息报全市各机动车检测站,各检测站不得为排放不达标车辆出具《汽车安全检测报告》。

3.正常运营的出租车、公交车等要有组织、有计划逐步实施“油改气”,目标是实现全市出租车、公交车的气化率达90%以上。

五、优惠政策

1.交警在执法时按我市有关规定对改装燃气装置的机动车放宽处罚,属轻微交通违法的可教育后放行,办理业务(不含转出业务)时不检验其燃气部分。

2.对2008年-2010年新建、改建、扩建的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或油、气合建站),每座给予一次性财政补助50万元。补助对象为项目投资商。

3.对2008年-2010年改装使用天然气的出租车、公交车,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出租车3000元/辆,公交车4500元/辆。

4.对2008年-2010年新购使用天然气的出租车、公交车,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出租车2000元/辆,公交车20000元/辆。

5.预计2008-2010年市财政须对推广天然气加气项目发展投入约7200万元。

六、工作分工

成立**市CNG汽车项目推广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领导担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经贸局、发改局、财政局、物价局、交通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城建规划局、环保局、质监局、城市管理局、安监局、国资委、公安消防局、公安局交警支队。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经贸局领导担任。具体工作分工如下:

(一)市经贸局

1.负责组织编制《**市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专项规划》,并在规划指导下组织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包括油、气合建站)项目的立项审批和核准工作。

2.负责拟定《**市推广天然气汽车加气项目实施方案》、《**市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管理办法》。

3.负责市CNG汽车项目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市发改局

负责协调天然气气源,保障我市车用天然气稳定充足供应。

(三)市财政局

负责落实天然气汽车加气项目优惠政策,做好专项补助资金的安排落实和使用监管工作,明确拨付渠道、方式和程序。

(四)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天然气汽车加气站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工作。

(五)市建设局

负责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设计、施工单位的资格审查工作。

(六)市城建规划局

负责天然气汽车加气站项目建设用地规划的管理工作。

(七)市环保局

1.负责制定汽车尾气的排放标准,做好天然气汽车尾气排放的监测工作。

2.负责每年对燃气汽车的环保性能进行评价。

(八)市交通局

1.负责制定全市公交车、出租车发展、更新和车辆改装计划以及汽车客运站和公交车停车场建设发展计划。

2.负责拟定《**市天然气及汽油两用燃料在用汽车改装、维修厂认定管理办法》。

(九)市物价局

负责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车用天然气的定价,并提出价格监管措施。

(十)市城市管理局

1.负责落实《**市市域燃气专项规划》。

2.负责天然气汽车加气项目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十一)市国资委

负责天然气汽车加气项目的投资监管工作。

(十二)市质监局

1.负责对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安装质量和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附件)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安装人员和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3.负责拟定《**市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十三)市安监局

负责天然气汽车加气站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市公安消防局

负责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包括油、气合建站)工程建设的消防行政许可。

(十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1.负责天然气汽车上路行驶及办理车管业务管理工作。新晨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篇(4)

一、加强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必须高度重视。各地要认真研究当前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切实负起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要注意掌握社会反映,及时、过细地做好工作,努力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维护社会稳定。

二、坚持"同一城市统一规划,运力运量基本平衡"的原则,合理编制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专项规划。省建委要会同省交通厅等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发展规划,制定措施并认真实施。各省辖市也要按照国家、省的总体要求制定发展规划。鉴于目前我省出租汽车市场已趋饱和,近两年内各地出租汽车保有量原则上不得增加。同时,各地对现有出租汽车的车辆更新、车型调整,要考虑企业和出租汽车司机的承受能力,有步骤进行,不能过急过快。

三、对涉及向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的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各地要抓紧时间对现有的收费项目进行一次清理,凡未经省以上有权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要予以取消。在清理的基础上,由省物价局、财政厅向社会公布允许收费的项目及标准。要规划出租汽车企业的收费行为,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的管理服务费、租赁承包费和安全风险保证金标准,由省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定。行业主管部门要规范出租汽车企业与驾驶员的合同文本。物价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内部收费的检查、监督,坚决查处对出租汽车的乱收费。要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的各种检验、检测及其收费的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公共客运车辆进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验、检测,并收取费用。检验、检测频次过高的,要合并降低,以切实减轻业主和驾驶员的负担。

四、进一步规范经营权的有偿出让和转让。已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要依据有关规定,针对经营权有偿使用和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清理,严格规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行为,鉴于当前少数地方营运证拍卖价无限攀高的情况,对营运证拍卖价必须实行限价封顶。确需保留有偿出让和转让经营权的城市,要按照上述要求,经省财政、物价部门会有关部门审核后,重新报省政府批准。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近期内一律不得实施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擅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要妥善处理行政审批营运车辆与有偿使用营运证车辆之间的街接工作,平衡过渡,逐步接轨。经行政审批获得的出租汽车营运证一律不得转让。经有偿出让获得的出租汽车营运证转让时,要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经评估公证,到指定交易场所公开转让,不得私下转让,更不得恶性炒卖。省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关出租汽车营运证有偿使用的管理办法,规范并指导各地对出租汽车营运证的拍卖工作。

五、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管理。对出租汽车企业要实行资质管理,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金、场地、人员和经营保障条件,不符合现定条件的不得经营出租汽车业务。要理顺挂靠承包关系,切实履行管理职能。对管理不规范、经济效益差、服务水平低的企业要进行整顿,积极引导、鼓励出租汽车企业形成规模经营。近两年内,各地原则上不再批准组建新的出租汽车企业。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篇(5)

随着二三线城市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二三线城市交通拥堵现象日趋严峻。出租汽车行业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补充,其运力不足、黑车(特指无营运执照,私自载客的汽车)盛行等问题已开始影响城市和谐交通的构建和城市形象的塑造。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在国家城镇化政策的推进下,许多二三线城市出租汽车客运供给量已无法满足乘客正常出行需求,导致了出租汽车司机个人收入的锐减和黑车的猖獗。“打车难”、 “打车比中还难”,这样的抱怨已耳熟能详。针对此问题,本研究针对二三线城市出租汽车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在详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1 二三线城市出租汽车和谐发展的必要性

出租汽车作为城市客运交通的重要辅助工具,每日客运量约占城市道路交通流量的20%。解决城市出租汽车发展过程中的供需矛盾,一直是政府高度关注的重要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一是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与城市形象息息相关。一般而言,出租汽车虽然不同于公共交通,但其运力仍然是城市客运的重要组成部分。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对当地居民交通运输影响较大,应该受到当地政府的严格管理和控制。并且,出租汽车行业的运营状况既能体现城市的发展水平,又能对城市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二是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运营与出租汽车司机收入息息相关。出租汽车司机的收入与出租汽车行业的稳步发展休戚相关。城市出租汽车行业合理的运力配置可以适当平衡企业和司机的利益,挤压“黑车”对城市出租汽车市场份额的侵蚀。三是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运营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出租汽车的健康运营关系到当地居民生活的便捷性。合理的出租汽车运营结构不仅要满足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还要适应当地居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四是出租汽车的健康运营与社会问题息息相关。如果出租汽车行业的运力配置不合理可能会诱发一系列社会问题,比如带来出租汽车营运公司、司机及市民之间利益关系的扭曲,导致司机心理的不平衡和市民对交通通行的不满意,进而诱发一些社会问题。[1]

2 当前二三线城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张掖市为例

当前二三线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普遍实行由县(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县(区)以上交通运输局主管,其所属的运管机构具体行使监管职责的管理体制。在出租汽车的发展方式上普遍采取公司化经营,具体包括租赁经营和挂靠经营两种经营方式。但是,一些城市挂靠经营比例过大,不利于城市出租汽车的长期发展。如,在张掖市1883辆出租汽车中,租赁经营的347辆,仅占18.4%;而挂靠经营的1536辆,则占到81.6%。挂靠经营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实际掌握在个体经营者手中,个体经营者非法高价倒卖出租汽车经营权现象比较突出。同时,在出租汽车客运从业人员的构成结构相对复杂。在张掖市3359位出租汽车从业人员中,按户籍划分,农村户籍从业人员2469人,占73.5%;非农户籍(城市)从业人员890人,占26.5%,城市户籍司机基本属下岗再就业人员。按学历划分,大专学历74人,占2.1%;高中512人,占15.3%;初中以下(含初中)2773人,占82.6%。

由于城市出租汽车的分担率在一定发展水平下是相对稳定的,为准确反映城市出租汽车运力供需状况,作者在对特定时段、特定路段的出租汽车需求量的实地调查的基础上,主要针对三个问题进行了调研:一是市民对出租汽车保有量的看法。根据调查,受访者中48%的市民认为当前出租汽车数量适中,44.10%的市民认为出租汽车数量不足。这反映出市民对对出租汽车数量倾向性意见是出租汽车数量并未过多,而是存在不足。二是在市民打“黑车”的原因方面,约有47%的受访者是因为无法叫到出租汽车而转乘黑车,比重占乘客乘坐黑车原因的第一位;有31%的受访者是因为有急事选择乘坐黑车,名列第二;不想等公交以及等不到公交的分别占到受访者的6%和9%。若出租汽车能满足这一部分市场需求,黑车市场对出租汽车客运市场替代将会减轻,黑车的市场份额自然就逐步降低了。三是出租汽车司机对出租汽车运力改善的建议方面,出租汽车司机中68.5%的受访者希望政府能够放松管制,20.8%的出租汽车司机希望在火车站、汽车站设立出租汽车乘车点和可以拼客,9.5%的出租汽车司机认为应当增设加气站,减少其等待成本,进而增加有效运营时间。

3 二三线城市出租汽车行业存在问题的分析

当前二三线城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中的“打车难”、“黑车盛行”等问题已开始制约城市和谐交通的发展,作者认为其原因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3.1 行业管理法规滞后

由于我国出租汽车市场发展走的是一条“先发展,后管理,再规范”的道路,全国尚没有出台出租汽车管理方面的法规,各省的《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也仅对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提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要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缺乏具体的法规依据,行业管理难度较大。

3.2 出租汽车经营权私自倒卖现象严重

作者认为,在挂靠经营模式下,出租汽车的经营权将掌控在个体经营者手中,若出租汽车司机频繁倒卖经营权,将会从中牟取暴利,层层转嫁经营风险,造成了近年来出租汽车经营权价格迅速上涨,现在经营的出租汽车司机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加大,行业不稳定因素逐步增多,压力逐年增加。

3.3 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难度很大

由于出租汽车发展初期经营权归个体所有、行业法规不健全和出租汽车经营权高价倒卖等原因,出租汽车经营权实际形成了“终身制”、“世袭制”和“私有制”。一些二三线城市实际上将出租汽车经营权按照单车经营者的要求承诺给个人所有,从而使以出租汽车经营权为核心的行业改革步履维艰。

3.4 司(机)企(业)关系不顺

挂靠经营的出租汽车占到绝大多数,出租汽车经营权名为企业所有,实为个体所有,出租汽车公司只能为个体经营者提供服务,而不能进行有效管理,无形增加了行业管理难度。

3.5 行业维稳压力增大

由于出租汽车行业相对投入成本不大,利润较高(每年利润在6-10万元之间),加之每年发放燃油补助,特别是经营权价格迅速攀升等原因,要求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人员增多,非法参与营运车辆增多,行业维稳压力迅速加大。

3.6 出租“黑车”非法营运屡禁不止

由于法规滞后、私家车迅猛增加和乘客不配合等原因,打击出租“黑车”存在“调查难”、“取证难”和“处罚难”等问题,出租“黑车”逐年增加,屡禁不止。

4 促进二三线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建议

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是城市提升城市品位、塑造城市形象的重要表现。出租汽车行业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也是大容量城市公共交通的有益补充,是城市的名片,也是外地游客感受当地文化的第一道风景线。在上述分析基础上,作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4.1 加强调控,推动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充分履行政府在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中的规划、协调、监管职能,加强宏观调控,促进行业健康、协调、有序发展。一是将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纳入到城市总体布局规划和综合交通运输规划中,统筹出租汽车与公交汽车、综合运输、城市发展之间的关系,编制科学合理、适度超前、可操作性强的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二是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出租汽车行业作为公共服务项目,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重点解决出租汽车站点建设投入不足、出租汽车司机培训和出租汽车公益活动增加的费用。三是大力发展大容量公共交通,提高政府公交服务供给能力,严格控制出租汽车数量,逐步减少出租汽车客运压力。

4.2 深化改革,破解出租汽车经营权难题

一是确定出租汽车经营权改革试点县,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制定全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改革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二是全面落实出租汽车经营权有效期制,经营期满后,以服务质量招投标形式进行重新许可。三是加强出租汽车公司的监管。依法核定出租汽车公司租赁或承包费用,严禁转嫁或增加出租汽车承包或租赁经营的从业人员负担。四是全面推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实行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末位淘汰制。

4.3 理顺关系,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

理顺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中的各种关系:一是理顺出租汽车两权关系;二是理顺规模化经营和市场竞争的关系;三是理顺司企关系;四是理顺出租汽车利益分配关系;五是理顺服务质量考核与经营权配置之间的关系;六是要理顺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2]

4.4 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素质

在提高出租汽车行业的从业人员素质方面:一是要严格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决不允许私下说情,私自非法办理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二是逐步调整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学历结构。申请者应达到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三是加强出租汽车行业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行业管理部门每年应安排不少于4天的时间对驾驶员进行培训,企业每月应安排不少于1天的集中学习时间。四是建立激励机制,与工会、团委等组织配合,在出租汽车行业积极推行星级驾驶员、工人先锋号和劳动模范等评定活动。

4.5 强化监管,努力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

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严历打击拒载、故意绕道、侵吞乘客失物和欺行霸市等违章经营行为。[3]可以实行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记分制,对违章经营的出租汽车在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扣减记分,记分为“0”的,直接取消出租汽车从业资格权。

4.6 完善政策,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法制化进程

在政策的完善配套方面,一方面,要加强政策法规建设,出台《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出租汽车公司考核管理办法》和《出租汽车服务规范》,确保行业管理部门有规可依,出租汽车经营者有章可循。另一方面,设立出租汽车发展基金。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获取经营权时,通过缴纳一定数量的出租汽车发展基金,由行业管理部门统一收缴和管理。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取之于车、用之于车”的原则,将出租汽车发展基金用于出租汽车司机培训、文明创建、公益活动、经营权转让遗留问题的处理和出租汽车停靠站点、候车通道、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等方面,从而使基金在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维护行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必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篇(6)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城市出租汽车,是指经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许可,按照乘客意愿在城区规划区域内提供客运服务,并依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五座以下(含五座)客车。

第三条凡在本县城区规划区域内从事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企业、驾驶员和乘客,均应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本县城市出租汽车行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的指导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城市出租汽车市场。

第五条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合理收费,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群众监督。

第六条除经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收取其他费用。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对城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实施宏观调控。

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公安交警、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出租汽车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八条城市出租汽车行业政府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交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与发展计划;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出租汽车的行政许可与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监督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网络,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受理经营者和乘客的投诉,处理违纪违章经营者,取缔非法营运;履行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和服务的其他职责;

(三)建设部门负责确定城市出租汽车候客点,并划定禁止上、下客路段及禁止停靠路段。负责城市出租汽车交通秩序及乱停乱放管理工作;

(四)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城市出租汽车的交通安全监管、驾驶员安全教育和车辆年检工作。会同建设部门做好城市出租汽车交通秩序及乱停乱放管理工作;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出租汽车计价器的调整服务和监管工作。

(六)物价部门负责城市出租汽车运价监管和调查处理涉及城市出租汽车的收费工作;

(七)工商部门负责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工商登记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八)税务部门负责城市出租汽车专用车票的发放与管理工作,按规定征收税费。

第九条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等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二)按照“遵纪守法、服务规范、诚实守信、按规收费、车辆整洁、证件齐全、文明礼貌、安全行车”的要求,为乘客提供安全、及时、便捷、舒适的客运服务;

(三)对从业人员开展经营性的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和服务质量;

(四)严格执行运价和税费政策,按规定使用统一的城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依法缴纳税费,如实报送相关报表和统计资料;

(五)加强车辆管理,按期进行维护检修,保持技术状况良好;

(六)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与驾驶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依法做好驾驶员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工作;

(七)向社会提供资质合格、服务规范、技能熟练、身体健康的驾驶员。向驾驶员提供设施完备、证件齐全、技术状况良好的营运车辆;

(八)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从业人员管理档案、安全行车制度、维修保养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做好运营安全和行业稳定工作;

(九)建立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制度,认真执行政府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

(十)建立健全企业质量信誉管理和投诉处理制度,设立服务监督机构,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加强对驾驶员的考核管理,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和相关纠纷;

(十一)建立健全驾驶员仪容仪表、车容、卫生、消毒等制度,为驾驶员统一配发服务工装,为车辆统一配发座套、枕套,定期对车辆进行消毒;

(十二)推动先进技术的应用,加快城市出租汽车智能调度与管理系统的建设。

第三章经营资质管理

第十条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属国家所有,由县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的形式进行许可决定。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限期使用制度,一次配置使用年限为四至八年,使用期限届满后由政府收回重新配置;

第十一条从事城市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0辆以上符合营运条件的车辆和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质检、安全等专职管理人员、驾驶员及健全的安全生产与经营管理制度;

(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在取得经营权后的60天内到各有关部门办理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经营证件,并将核准的车辆投入营运。

第十三条经营者停、歇业的,应报城市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禁止私下转让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城市出租汽车在经营权有效期内,因使用年限到期、损坏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车辆无法营运而需要更新的,由经营者按规定在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出租汽车更新手续。

第十五条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五)无重大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六条城市出租汽车设施规范

(一)所投放城市出租汽车应当符合县政府的准入政策和条件,尾气排放达到环保部门的检测标准,主导车型及标色根据本县出租客运行业发展指导原则和发展计划进行确定;

(二)出租标志灯、待租显示器、里程计价器、安全带、安全防护网、消防器具、服务监督牌等标志和设备完整有效;

(三)车辆外观清洁、完好,各类标识规范清晰。未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车内外张贴广告、乱贴乱挂饰品及与运营服务无关的标识物。

(四)车厢内整洁、卫生、无异味,整车每周消毒一次并记录在案;内部设施齐全完好,功能有效,安置规范。

第四章营运管理

第十七条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须在核定的城区规划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异地经营,不得变相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执行外地包车运输任务时,必须到所属企业登记备案,并随时汇报经营动态。送客到达后,除与乘客约定等待外,应立即返回,不得在异地待客。

第十八条城市出租汽车待租时,应当显示“空车”标志,乘客可以在允许上下客路段示意租车。

第十九条出租汽车载客后,驾驶员应按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乘客未提出要求的,应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行驶,因故确需绕道时,应如实向乘客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应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按标准收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并加盖经营者收费专用章和表明车辆牌照号码。

第二十一条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现乘客遗留在车上的物品,应当及时归还失主或送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进行协助查找,不得私自侵占。

第二十二条老、弱、病、残、孕、幼等特殊乘客进行租车时,驾驶员应当优先运送,并有需要帮助的,应当提供帮助。

第二十三条有关国家机关因抢险救灾,或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服从政府或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二十四条城市出租汽车必须按期进行维护和检测,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二级以上标准。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未经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年度审验或经年度审验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城市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和协同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应加强对城市出租汽车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范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城市出租汽车经营的,使用无效营运证经营的,城市出租汽车变相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按《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进行处罚;

(三)违反统一规定,擅自提高运价的,按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篇(7)

第一条:凡在我公司内经营出租汽车的个人,必须服从公司,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和安全监督,做到合法经营。

第二条:凡申请经营出租汽车的个人,在取得合法证件后,必须在公司申报登记,公司带为领取由治管办核发的出租汽车治安许可证。

第三条:公司长期确定一名技安分管安全工作,将所属出租汽车驾驶员分组,设置相应的小组长,协助公司安全保卫工作,当驾驶人员、乘客遭到犯罪分子袭击时,已离开城区的要立即到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报告,或110报告。

第四条:出租车驾乘人员在任何情况下无论采用、电话报告、其发生事件的情况、地点必须准确,凡报案失实而造成后果的,公司将视其情节依法追究谎报人责任。

第五条:我公司运营的出租轿车必需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全天候自动追踪服务。

第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治安、交通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做到文明、安全行车,热情服务。

二、提高警惕,积极防范、预防犯罪分子不法侵害,减少各类案 件的发生。

三、增强自我防卫能力,勇敢地同侵害自己的犯罪分子作斗争。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违法犯罪分子,应立即向公司或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缉拿罪犯,查破案件。

四、严禁在出租车内携带火药枪、匕手等凶器及其载运国家规定的违禁品。

五、严禁与违法犯罪分子相勾结和利用出租汽车为作案工具进行流氓、、运赃、销赃、卖淫、嫖娼、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六、按规定停放车辆,不准乱停乱放,影响交通,并预防车辆被盗。

七、不准利用出租汽车参与游行、示威、聚从闹事,堵塞交通等非法活动。

八、自觉服从公司的管理和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七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做出成绩的个人,公司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驾驶员,视共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行业规定以警告或取消出租车驾驶资格等。

出租汽车管理存在的问题

1.盲目的投入带来不正当竞争。

合法的出租汽车其经营权和车辆实际全部掌握在私人手里,挂靠公司经营。由于单车经营者受经济利益驱动,给行业管理部门日常的行业监管和真正的公司化经营管理带来相当大的难度。同时由于近年来,在政府对出租汽车投放总量严格控制下,利用该市场投机取巧的人也渗透其中,许多出租汽车经营权所有者认为有利可图,再加之商业化的炒作,使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私下转让价格一路飚升。部分经营权所有者在高额转让收益的诱惑下,不择手段私自转让倒卖出租汽车顶子。

2、非法营运屡禁不止。从而激化出租汽车市场新的矛盾。

3、从业人员素质普遍较低。

4.出租汽车挂靠经营,公司管理手段欠缺。

5.城市客运发展与县城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不匹配。

6.供大于求,出租汽车运力投放相对过剩,加之滴滴打车等打车服务软件的推行,给出租汽车市场管理带来不稳定因素。

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城市客运出租车行业坚持从机制创新入手,不断强化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对方便市民和游客出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以下,笔者就中小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对策,做一浅显分析。

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政策法规建设相对滞后。至今为止,从中央到地方都没有出台具体明确出租车经营模式、方式的行业管理法规,致使出租车行业管理权分散,不清晰,导致行业管理被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出台后没有涉及出租车管理方面的条款,为此给交通执法带来了许多困难。致使对出租汽车行业是采取公车公营的公司化经营模式还是采取经营权和车辆都属个人所有的挂靠方式或出租车经营权为公司所有,由经营者投入购车资金的合作模式或经营权和车辆都属个体所有的个体模式经营缺少法定的依据。就大部分中小城市而言,现有的出租汽车基本采取挂靠或合作经营模式,事实上形成了公司和行业管理部门都很难充分行使管理权的局面,车辆在审批后,进入自由流动状态,致使出租车行业管理权分散。对出租车市场是宏观调控,进行数量管制,还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自由进入、自由发展也没有法定的依据。出租车经营方式等问题,也缺乏相应的法规管理依据,使执法人员很难对出租车非法经营作出相应的处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购臵“私家车”从事出租“黑车”者日益增多。近年来,国家取消了购臵私家车“先审批,后购臵”的规定,并且对农村人口购臵车辆进行补贴。一部分社会无业、企业下岗分流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甚至还有部分解除劳教人员利用私家车不纳入行业管理的政策漏洞,购臵小轿车

往往管理人员明明知道是“黑车”,却无法取得证据,无法查扣。更有一些“黑车”经营者停靠在自己的铺面或者饭店、宾馆门口非法待客,却否认从事“黑车”营运。同时,“黑车”经营者为了逃避稽查处罚,窥探管理机构的管理动向,利用稽查时间和地域的空隙从事非法营运。他们还采用先进的通讯手段,相互联络,与稽查执法人员“捉迷藏”,从而造成了查处“黑车”取证难的问题。在查扣“黑车”过程中,当管理人员检查时,“黑车”往往急速逃脱,不顾及安全,经常出现碰撞事故。即使查处后,驾驶员要么不下车,要么不交钥匙,甚至暴力抗法,聚众闹事,唆使老人堵车,有的还以黑社会势力威胁执法人员,造成了查扣“黑车”难的问题。

服务设施还不够配套,缺少科学合理划定的机动车停车场及出租车停车场。目前大多中小城市出租车停车泊位和候车泊位明显不足,出租车随叫随停阻碍交通现象比较严重。大多中小城市机动车停车场及出租车停车场建设长期未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中,出租车现有的停车点,基础设施不配套,没有明显标志,甚至与班线客车争抢客源,造成客运纠纷不断。一些城市由于没有规定的机动车停车场,各宾馆商店、酒店饭馆、娱乐场所门口、马路沿线,“黑车”随意停靠,非法待客运营。运政管理部门虽明知其非法待客,却无法获得确凿的证据进行查扣。

解决出租车行业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国务院应尽快制定出租车管理的指导性法规,各级政府尽快出台符合实际的出租车管理地方法规。

面对现今出租车市场由于缺少指导性的法规而在监管、经营模式等方面难以把握,导致出租车市场矛盾突出的问题。国务院应制定出明确出租车行业经营模式、经营方式、劳动用工关系、事故责任、风险分担机制、非法运营的打击、群体性事件的防范、管理体制、各主体的责权利和法律责任,出租车市场是宏观调控,进行数量管制,还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自由进入、自由发展等重大事项的指导性法规。法规中要明确私家小轿车和社会非营运车辆的购臵管理办法,要明确统一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出租汽车经营权属,实行经营权有期限使用制,推行竞争退出机制,杜绝出租汽车经营权长期使用从而导致出租汽车经营权产生有偿出让金,减轻经营者的负担,从根本上杜绝目前存在的出租汽车私自转让、高价炒卖的行为,法规中要理顺出租行业的劳动用工关系,制定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调整好企业与司机之间的收益分配关系,并建立政府指导、部门监督机制,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油价与运价联动长效应对机制,使政府、企业、出租车经营者、消费者合理分担由于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导致出租车运营成本增加的费用。法规中要规定对从事“黑车”经营处罚的强制措施,可以规定对驾驶员违规从事“黑车”吊销驾驶证直至拍卖。

前瞻产业研究院相关行业报告指出:加强对客运出租车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行为。要结合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年度审验等措施,认真监督客运出租车运输企业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促进企业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保证良好的经营管理状况。对企业经营管理行为不规范、服务不到位等问题要督促企业进行整改,经整改仍未达标、不能履行管理责任的企业,取消经营资质。抓好出租汽车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建设。根据出租汽车市场需求,适度提高市场准入条件,对车辆低档次、人员低素质、驾驶低水平的,严禁进入出租汽车行业。切实落实经营权有限期使用制度,对经营到期的,根据市场需求与运力供给情况进行质量信誉招投标。按照公开透明、公正有序、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新增运力的服务质量招投标制度。抓好出租汽车服务评价制度的建立,对有严重违规行为、给行业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或经营行为不规范、多次受到乘客投诉举报的,依法清理出出租汽车市场。切实解决只进不出、服务质量差、市场供需失衡等问题。

同时要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富有成效的创建活动,不断提升行业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的出租汽车行业形象。要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推广电话即时调车、应急电话调车、预约调车、婚庆调车等业务,把GPS卫星定位系统和电信通讯呼叫系统与110联网,既可以实现定位跟踪、防盗、防抢、监控,又可以导航承接业务,减少出租汽车的空驶率。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篇(8)

今年以来,在市交通局法规处、出租汽车管理处的配合下,本人就城市出租汽车管理的立法进行了调研。

一是学习研究了有关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的相关政策;二是先后到武汉、南昌、九江、昆明等城市进行了立法考察,并对上海、杭州等城市的经验进行了研究;三是与管理部门、管理机构有关人员就当前管理工作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讨论:四是与经营者、驾驶员进行座谈,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通过调研,一是基本弄清了原来立法存在的不足;二是找出了当前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三是明确了下一步立法需要规定的基本制度和管理措施。同时,指导出租汽车管理处起草了《××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初稿,为下一步立法奠定了基础。

二、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的必要性

城市出租汽车是市民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承载着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重要任务。近些年来,全国许多城市都先后发生出租汽车驾驶员集体罢运、集体进京上访等事件,我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经营企业因经营权纠纷,也曾闹得很厉害。目前,我市城区内现有出租汽车×××万余辆,其中,企业拥有约×××万辆,个体经营者拥有约2000辆。出租汽车行业作为城市的文明窗口,服务质量的好坏,关系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秩序,关系到乘客的合法权益,关系到城市的社会稳定。市委书记杜宇新同志曾批示:“出租汽车行业主要问题是服务不规范、不礼貌,还存在拒载、宰客等现象。要针对实际问题,借鉴外地经验,树立规范,搞好培训,加强监督,严格管理,尽快使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形成热情好客、诚实守信、礼貌服务的良好形象。”为了落实市委领导的指示,建设干净城市、秩序城市、文明城市,净化出租汽车行业,研究制定我市出租汽车管理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三、当前我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主要依据2004年制定的《××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由于当时立法考虑不周全,将城市公共电汽车管理和城市出租汽车管理两种不同经营形式的管理客体生硬地规定在一个地方性法规当中,这在全国其他城市的立法中是独一无二的。用一个地方性法规规定那么多内容,结果很多内容都没有规定细,操作性不强,形成立法的先天不足,给管理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虽然,2007年市政府制定了《××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但是,由于原《条例》没有修改,受其影响,《办法》无法作出突破。当前,我市城市出租汽车的经营和管理当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出租汽车经营权和经营资格二者的关系混乱。按照原《条例》的规定,经营者通过投标或者竞买方式有偿取得经营权后,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凭《经营许可证》依法从事经营活动。这里说的《经营许可证》是一个经营者只发给一个,代表一个企业或者一个个体业户拥有经营资格,但并没有落实到具体的车辆上,而招标或者拍卖又都是按车辆计算的,一台车竞价多少钱,所以出现经营权和《经营许可证》两层皮的问题。

经营权延续,经营权转让、取消经营权是针对具体的车辆,还是指经营者整个的经营资格?规定的模糊。最近,市交通局遇到这样一个案例很难解决,有一个经营企业未经许可擅自转让了个别车辆的经营权(在行政许可法施行以后转让的)。按照原《条例》的规定,擅自转让经营权的,应当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该企业虽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但并未改正,如果按照规定取消其《经营许可证》,就等于取消了该企业的整个经营权,那么,其余绝大多数车辆将无法正常营运,会造成经营秩序的混乱,所以,这条规定形同虚设,无法操作执行。

(二)倒卖经营权的现象越来越突出。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是特许经营管理的一部份,其权力属于政府,经营者通过合法的形式依法取得后方可经营,如果想要退出经营,应当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但是,原《条例》规定了可以转让,结果社会上专门有一些人高价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价格越炒越高,一些不明真相的人出高价购买,由于经营成本过高,经营不下去就另打主意,轻者在经营的服务质量上做文章,使质量下滑;重者采取违法手段如调计价器、绕道行驶,漫天要价等克扣乘客,影响了我市出租汽车经营的秩序。

(三)驾驶员的准入和退出缺少规范。我市虽然只有×××万辆出租汽车,但是持有驾驶出租汽车资格证的人员超过×××万多人,这些年这支队伍中的人员只进不出。驾驶员是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主要行政相对人,他们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经营服务的质量。由于我市过去对从业驾驶员的准入和退出缺少相应的管理规范,使得一些素质极差的人员挤进出租汽车驾驶员队伍,他们只注重经济效益,不注重服务质量,在语言上、仪容仪表上、维护车辆环境上均存在很多问题,出现很多服务质量纠纷,广大乘客,特别是有些外地乘客意见很大。在根治驾驶员违章方面,由于原《条例》对驾驶员的市场退出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一些出现严重服务质量事故的驾驶员不能及时清除出市场,行业管理部门只能一罚了之。新闻媒体曾经多次进行曝光,使得一些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根治,阻碍了出租汽车行业的良性发展。

(四)对非法营运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原《条例》规定,对从事出租汽车非法经营的,可以暂扣运输工具,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实践证明,这样的处罚太轻了。据了解,非法营运车辆平均每天的收入大约在×××元/台,月收入为1200×××元/台,违法获利远远大于行政处罚,受经济利益的驱动,许多非法经营者视法规于不顾,毫无顾忌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虽然,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也在不断的打击,但是由于处罚力度不强,形成屡禁不止,不仅造成了国家税费的大量流失,而且还导致出租汽车市场经营秩序的混乱,严重地侵害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

四、其他城市的成功经验

出租汽车经营权作为一种优先的公共资源,政府应当进行合理配置,并实行有效的宏观调控和监管,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在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方面,《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期届满时,经营者应当终止营运活动,并将出租汽车经营证书等证件交回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根据市场实际情况重新出让”。这种做法的好处是,强化了政府调控市场的能力,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或者减少市场的总量,同时也带动了企业提高自身的管理能力,实现了以服务质量为主要条件的经营权出让机制。

在设定驾驶员准入条件及退出标准方面,上海市始终坚持本土用工的方针,出租汽车驾驶员全部都是本事的常驻人员。他们熟悉本市的街道情况、风土人情、乘客需求等,有着比较强的服务意识,通过驾驶员的努力,使出租汽车行业始终保持在较高的服务水平上。杭州市曾开放过驾驶员准入,允许外地人员在本市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导致行业服务质量大幅度下降,也影响了城市的整体形象。

在强化出租汽车企业的主体责任方面,杭州、武汉等城市,在对优秀企业给与相应的扶持政策的同时,对一些违规、管理不善的企业给与严厉的处罚。如杭州市的做法是:企业连续30日受到处罚的驾驶员超过本企业注册驾驶员总数的×××,对企业处以200×××元/台次的处罚。济南市的做法是:企业在一年内因违反行业服务规范记满分值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人数达到注册驾驶员总数的×××,或者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业整顿15天,仍不符合条件的,吊销经营资格证。武汉市的做法是:企业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部分或者全部停止营运3至15日,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

四、通过立法需要解决的几个关键问题

《××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立法项目,已经纳入明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为了制定好该地方性法规,增强操作性,经过研究,本人认为,《条例》应当着重解决以下问题:

(一)重新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条例》中,把对经营权的管理单独列出一章进行详细规定,理清经营权和经营资格的关系,将《经营许可证》作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凭证不与经营权直接挂钩。经营权实行“一车一权一证”。经营权的延续、转让、吊销等,都按照单车进行管理。为了加强对经营权转让行为的监督,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时,应当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程序进行转让。对擅自转让经营权的;擅自停止营运拒不改正并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对要求驾驶员出资购置车辆或者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费等方式向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嫁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经营权。

(二)设定驾驶员准入条件及退出标准。综合上海、杭州等城市的经验,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作为特许经营的出租汽车行业,必须划定从业人员的准入条件。同时,还要明确驾驶员的退出标准。对违反客运服务标准,年度内记满分值的;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等,应当取消驾驶出租汽车的资格。

(三)强化出租汽车企业的主体责任。借鉴其他城市的经验,在《条例》中明确企业违反有关规定应承担的责任:驾驶员年度内因违反服务标准记满分值得的人数达到注册驾驶员总数×××的,给予企业停业整顿15天的处罚。对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的,日常经营管理混乱,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一年内两次停业整顿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取消经营权。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篇(9)

今年以来,在市交通局法规处、出租汽车管理处的配合下,本人就城市出租汽车管理的立法进行了调研。一是学习研究了有关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的相关政策;二是先后到武汉、南昌、九江、昆明等城市进行了立法考察,并对上海、杭州等城市的经验进行了研究;三是与管理部门、管理机构有关人员就当前管理工作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讨论:四是与经营者、驾驶员进行座谈,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通过调研,一是基本弄清了原来立法存在的不足;二是找出了当前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三是明确了下一步立法需要规定的基本制度和管理措施。同时,指导出租汽车管理处起草了《__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初稿,为下一步立法奠定了基础。

二、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的必要性

城市出租汽车是市民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承载着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重要任务。近些年来,全国许多城市都先后发生出租汽车驾驶员集体罢运、集体进京上访等事件,我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经营企业因经营权纠纷,也曾闹得很厉害。目前,我市城区内现有出租汽车1.2万余辆,其中,企业拥有约1万辆,个体经营者拥有约20__辆。出租汽车行业作为城市的文明窗口,服务质量的好坏,关系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秩序,关系到乘客的合法权益,关系到城市的社会稳定。市委书记杜宇新同志曾批示:“出租汽车行业主要问题是服务不规范、不礼貌,还存在拒载、宰客等现象。要针对实际问题,借鉴外地经验,树立规范,搞好培训,加强监督,严格管理,尽快使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形成热情好客、诚实守信、礼貌服务的良好形象。”为了落实市委领导的指示,建设干净城市、秩序城市、文明城市,净化出租汽车行业,研究制定我市出租汽车管理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三、当前我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主要依据20__年制定的《__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由于当时立法考虑不周全,将城市公共电汽车管理和城市出租汽车管理两种不同经营形式的管理客体生硬地规定在一个地方性法规当中,这在全国其他城市的立法中是独一无二的。用一个地方性法规规定那么多内容,结果很多内容都没有规定细,操作性不强,形成立法的先天不足,给管理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虽然,20__年市政府制定了《__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但是,由于原《条例》没有修改,受其影响,《办法》无法作出突破。当前,我市城市出租汽车的经营和管理当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出租汽车经营权和经营资格二者的关系混乱。按照原《条例》的规定,经营者通过投标或者竞买方式有偿取得经营权后,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凭《经营许可证》依法从事经营活动。这里说的《经营许可证》是一个经营者只发给一个,代表一个企业或者一个个体业户拥有经营资格,但并没有落实到具体的车辆上,而招标或者拍卖又都是按车辆计算的,一台车竞价多少钱,所以出现经营权和《经营许可证》两层皮的问题。经营权延续,经营权转让、取消经营权是针对具体的车辆,还是指经营者整个的经营资格?规定的模糊。最近,市交通局遇到这样一个案例很难解决,有一个经营企业未经许可擅自转让了个别车辆的经营权(在行政许可法施行以后转让的)。按照原《条例》的规定,擅自转让经营权的,应当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该企业虽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但并未改正,如果按照规定取消其《经营许可证》,就等于取消了该企业的整个经营权,那么,其余绝大多数车辆将无法正常营运,会造成经营秩序的混乱,所以,这条规定形同虚设,无法操作执行。

(二)倒卖经营权的现象越来越突出。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是特许经营管理的一部份,其权力属于政府,经营者通过合法的形式依法取得后方可经营,如果想要退出经营,应当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但是,原《条例》规定了可以转让,结果社会上专门有一些人高价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价格越炒越高,一些不明真相的人出高价购买,由于经营成本过高,经营不下去就另打主意,轻者在经营的服务质量上做文章,使质量下滑;重者采取违法手段如调计价器、绕道行驶,漫天要价等克扣乘客,影响了我市出租汽车经营的秩序。

(三)驾驶员的准入和退出缺少规范。我市虽然只有1.2万辆出租汽车,但是持有驾驶出租汽车资格证的人员超过5万多人,这些年这支队伍中的人员只进不出。驾驶员是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主要行政相对人,他们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经营服务的质量。由于我市过去对从业驾驶员的准入和退出缺少相应的管理规范,使得一些素质极差的人员挤进出租汽车驾驶员队伍,他们只注重经济效益,不注重服务质量,在语言上、仪容仪表上、维护车辆环境上均存在很多问题,出现很多服务质量纠纷,广大乘客,特别是有些外地乘客意见很大。在根治驾驶员违章方面,由于原《条例》对驾驶员的市场退出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一些出现严重服务质量事故的驾驶员不能及时清除出市场,行业管理部门只能一罚了之。新闻媒体曾经多次进行曝光,使得一些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根治,阻碍了出租汽车行业的良性发展。

(四)对非法营运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原《条例》规定,对从事出租汽车非法经营的,可以暂扣运输工具,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实践证明,这样的处罚太轻了。据了解,非法营运车辆平均每天的收入大约在400元/台,月收入为120__元/台,违法获利远远大于行政处罚,受经济利益的驱动,许多非法经营者视法规于不顾,毫无顾忌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虽然,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也在不断的打击,但是由于处罚力度不强,形成屡禁不止,不仅造成了国家税费的大量流失,而且还导致出租汽车市场经营秩序的混乱,严重地侵害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

四、其他城市的成功经验

出租汽车经营权作为一种优先的公共资源,政府应当进行合理配置,并实行有效的宏观调控和监管,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在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方面,《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期届满时,经营者应当终止营运活动,并将出租汽车经营证书等证件交回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 ,根据市场实际情况重新出让”。这种做法的好处是,强化了政府调控市场的能力,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或者减少市场的总量,同时也带动了企业提高自身的管理能力,实现了以服务质量为主要条件的经营权出让机制。

在设定驾驶员准入条件及退出标准方面,上海市始终坚持本土用工的方针,出租汽车驾驶员全部都是本事的常驻人员。他们熟悉本市的街道情况、风土人情、乘客需求等,有着比较强的服务意识,通过驾驶员的努力,使出租汽车行业始终保持在较高的服务水平上。杭州市曾开放过驾驶员准入,允许外地人员在本市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导致行业服务质量大幅度下降,也影响了城市的整体形象。

在强化出租汽车企业的主体责任方面,杭州、武汉等城市,在对优秀企业给与相应的扶持政策的同时,对一些违规、管理不善的企业给与严厉的处罚。如杭州!市的做法是:企业连续30日受到处罚的驾驶员超过本企业注册驾驶员总数的20%,对企业处以20__元/台次的处罚。济南市的做法是:企业在一年内因违反行业服务规范记满分值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人数达到注册驾驶员总数的3%,或者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业整顿15天,仍不符合条件的,吊销经营资格证。武汉市的做法是:企业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部分或者全部停止营运3至15日,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

四、通过立法需要解决的几个关键问题

《__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立法项目,已经纳入明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为了制定好该地方性法规,增强操作性,经过研究,本人认为,《条例》应当着重解决以下问题:

(一)重新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条例》中,把对经营权的管理单独列出一章进行详细规定,理清经营权和经营资格的关系,将《经营许可证》作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凭证不与经营权直接挂钩。经营权实行“一车一权一证”。经营权的延续、转让、吊销等,都按照单车进行管理。为了加强对经营权转让行为的监督,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时,应当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程序进行转让。对擅自转让经营权的;擅自停止营运拒不改正并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对要求驾驶员出资购置车辆或者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费等方式向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嫁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经营权。

(二)设定驾驶员准入条件及退出标准。综合上海、杭州等城市的经验,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作为特许经营的出租汽车行业,必须划定从业人员的准入条件。同时,还要明确驾驶员的退出标准。对违反客运服务标准,年度内记满分值的;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等,应当取消驾驶出租汽车的资格。

(三)强化出租汽车企业的主体责任。借鉴其他城市的经验,在《条例》中明确企业违反有关规定应承担的责任:驾驶员年度内因违反服务标准记满分值得的人数达到注册驾驶员总数20%的,给予企业停业整顿15天的处罚。对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的,日常经营管理混乱,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一年内两次停业整顿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取消经营权。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篇(10)

我国城市出租汽车行业起步于改革开放后,其发展大致经历了3个阶段:1978~1992年为行业短缺阶段;1992~1999年为快速发展阶段;1999年至今为严格管制阶段。

1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体制和管制措施

目前,我国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体制实行的是地方政府负责制。长期以来,由于国务院未明确具体的管理部门,地方在管理中出现了城建、交通、公安、公用事业等多种归口管理模式,如天津、湖南等省市由建设部门负责,北京、广东等省市由交通部门负责,有的省内不同城市由不同的部门进行管理,甚至一个城市中也有由不同部门管理的例子,出租汽车行业被普遍分割管理,造成产生多头行政、权责不清的现象。这种管理体制不利于中央和省级政府的宏观管理,难以在高层次上形成长远的发展规划,造成了城市出租汽车市场的无序发展。2009年大部制改革以后,城市出租汽车管理的职能统一划归交通运输部门,出租汽车行业实现了由分散管理向集约管理发展,减少了部门职责交叉,理清了权责关系。但由于历史形成的多部门管理传统,改革也不可能一蹴而就,解决体制遗留问题还需要一定时间的过渡适应期。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现行管制措施主要有:(1)准入管制。主要表现在4个方面:一是在经营主体的管制上,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条件;二是在经营模式的管制上,推行公司化经营模式;三是在车辆车型的管制上,对出租汽车的车型、排气量、车身颜色等进行限制;四是在经营期限的管制上,实行经营期满淘汰制,经营期限一般为5~8年,期满后由政府收回重新发放。(2)总量管制。由政府制定出租汽车数量总额,满额后停止经营权的许可。在严格的数量控制下,各地出租汽车数量增长极为有限,同日益扩大的城市交通规模极不对称[2]。(3)价格管制。城市出租汽车运价并不完全是由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的,而是由各城市依照《价格法》的规定,根据当地的物价水平、交通状况等因素,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推行价格管制是为了保护乘客的利益,政府在每辆出租汽车上安装计价器,统一制定收费标准,明确规定起步价、累进运价,以及空驶费、等候费、夜间附加费、燃油附加费等项目,避免司机哄抬价格或进行低价无序竞争。(4)质量管制。主要体现在规定出租汽车司机的从业资格,制定统一规范的服务标准,建立检查、投诉制度和相应的奖惩机制,对出租汽车服务进行监督等方面。(5)经营范围管制。由于各地准入、价格等管制政策的不同,为保证出租汽车市场秩序的稳定,各城市都规定了出租汽车的经营范围,不同城市的出租汽车不能跨地经营,即禁止进行异地经营。

2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经营模式

(1)公车公营模式。即车辆产权、经营权均属出租汽车公司所有,由公司统一聘请司机经营,并与之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司机作为出租汽车公司的生产工人,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司机的权益和工作强度得到保证,其典型代表是上海。这种模式有利于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服务水平。(2)承包经营模式。即车辆产权、经营权均属出租汽车公司所有,或车辆产权为司机个人所有,但经营权仍属出租汽车公司,车主通过承包租赁方式开展经营,并向出租汽车公司上缴承包费、经营使用费等费用,即通常所说的“车份钱”。这是各地采取的主要经营模式,典型代表是北京。在这种模式中,由于出租汽车公司的存在增加了经营成本,出租汽车司机经营压力增大,服务质量难以保证,同时也间接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某些出租汽车公司为了转移经营风险,强行司机购买车辆,形成“空心”公司现象,造成产权归属与投资主体不明确,导致责权利不统一。(3)挂靠经营模式。即车辆产权、经营权均属车主个人所有,但挂靠在出租汽车公司名下,车主定期向挂靠公司缴纳一定的服务费和管理费。典型代表主要是河南新乡。在这种模式中,出租汽车公司变身为微利的出租汽车服务公司,并没有实际上的管理权,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由于挂靠人是自负盈亏,工作强度大,乘客和自身安全得不到很好保障,更谈不上服务质量的提高,不利于出租行业的健康发展。(4)个体经营模式。即车辆产权、经营权均属车主个人所有,车主以个体为单位开展运营,自负盈亏,典型代表主要是温州[3]。在这种模式中,取消了出租汽车公司这一中间层,降低了经营成本,减少了消费者负担。但这种模式需要健全的管理体制,分工明确的部门职责能有效约束、规范经营者的各种行为。随着各地政府不断推进公司化运营,限制向个人发放经营权,目前采用这种模式的出租汽车越来越少。从大类来看,公车公营和承包经营模式实质上是公司化经营模式,挂靠经营和个体经营模式实质上是个体化经营模式。目前,许多大中城市同时具有4类经营模式,小城市相对较为单一。

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1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垄断问题。随着对城市出租汽车实行严格的准入管制,很多地方推行的公司化政策,使得个体司机无法直接获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导致城市出租汽车市场被少数出租汽车企业控制。再加上政府的总量控制政策是出租汽车市场趋于饱和后的总量控制,不是事前有计划的总量控制,很多地方已经不再批准新的出租汽车经营牌照。在这种管制政策下,现有的出租汽车公司没有其它市场主体与其抢占市场的威胁,行业内部又没有明确的退出机制,从而导致少数出租汽车公司控制出租汽车市场的局面,形成事实上的行业垄断。处于垄断地位的出租汽车企业,凭着手中掌握的牌照资源赚取高额的“车份钱”,并游说有关机关加强管制以维持已经取得的垄断利益。(2)“黑车”问题。所谓“黑车”,是指那些未经政府部门许可,在没有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客运车辆。“黑车”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是它不需缴纳税费、“车份钱”等费用而可获得高额利润。加上由于合法营运出租汽车不能覆盖和满足一些边缘区域和一些居民的特殊需求,为“黑车”的存在提供了巨大的空间。“黑车”的普遍存在,极大地破坏了出租汽车行业的运营秩序,产生了严重的不公平竞争,也给乘客的利益带来了严重危害,并成为导致出租汽车司机不满,甚至引发的重要因素。面对“黑车”的加速蔓延趋势,国务院及相关部门进行了多次专项治理,这在短期内形成了一定的威慑力,但长期成效并不很明显,集中治理结束很容易反复。(3)价格问题。我国绝大部分城市出租汽车行业实行政府定价政策。政府定价是以经营成本为基础的,目前国家对出租汽车经营成本的构成要素尚未做出统一规定,各地在实际操作中随意性大,价格制定缺乏科学性。政府定价的出发点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但是政府获取信息具有滞后性,无法像市场那样敏锐捕捉到供需关系变化而及时作出反应,如近年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频繁变动,国内市场成品油价格亦随之宽幅波动,出租汽车的运营成本也随之增加。由于城市出租汽车承担着公共交通职能,调价只能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需要的时间周期较长,至今很多城市油价联动的调价方式还迟迟没有出台,以致司机和乘客都怨声载道,引发了一些矛盾。另外,政府对所有出租汽车实行统一的价格,也影响和削弱了出租汽车之间开展竞争的原动力,体现不出出租汽车的优质优价,导致企业缺乏品牌经营的理念,降低了出租汽车经营者改进服务的欲望。(4)服务问题。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对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质量的考核机制和评价标准,政府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管不力,公众参与的程度也很低,服务质量难以保证。同时,政府对城市出租汽车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投入不足,也影响了服务水平的提高。(5)寻租问题。著名公共选择学派经济学家布坎南认为,只要政府人为制造短缺,寻租活动就必然发生;只要获得某种特权的机会是不均等地或随机在所有人当中分配,就必然有通过游说、疏通去试图说服主管当局给予优惠或差别待遇达到满足自利的目的[4]。政府通过发放经营牌照的方式对出租汽车进行管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寻租活动。首先是获得经营牌照的寻租行为,即对管制结果的寻租。目前,政府的准入管制和总量控制政策,使得出租汽车经营牌照成为了一种稀缺资源,很多城市一个出租汽车经营牌照的价格远远超过出租汽车本身的价格。其次是对决定发放经营牌照职位的寻租活动,即对管制权力的寻租。只要出租汽车经营牌照是有限制的,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就会成为人们向往的肥缺。最后是对政府获得的有关出租汽车各项收入的寻租,即对管制收益的寻租。拍卖出租汽车牌照,政府可以获得一笔收入,但由于没有建立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的公共财政制度,贪污、挪用、浪费等情况会经常发生。寻租活动的结果只能是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的浪费。

2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历史、体制、社会环境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1)法制建设滞后。目前,在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方面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政机构在行政执法中,往往出现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局面。在企业任意转移经营风险、增加司机负担等方面没有明细具体的管理依据来约束、监督和处理,管理部门在驾驭市场、规范市场、应急处置方面,显得力不从心,缺乏一种长效管理、综合治理机制。(2)管理体制不顺。当前,对于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各级政府特别是省、市、县的管理职责没有理顺,上级行业管理政策有利就执行,不利的就不执行,造成政令不畅。交通部门内部也存在职责不清、管理范围不明的问题,有的单设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与运管机构相对独立,有的为运管处的二级单位,也有的为运管处内部科室,且多为事业单位。(3)管理措施乏力。部分地方只重视收取有偿使用费,不重视经营权的监管;有的地方只重视经营权的配置,没有对经营权的后续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对擅自租赁、转让打击不力;有的地方经营权的配置方式方法简单,没有充分考虑企业的资质和服务质量。(4)权责关系不清。目前多数出租汽车企业存在着主体不明、责任缺位、关系不清的问题。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和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之间仅仅是一种经营权的买卖或划拨关系,而企业一旦取得一定期限的经营权,便成为产权的实际拥有者,管理部门对其基本没有约束、监督和控制的手段。不少企业将经营权变相转让、租赁给个人,造成经营权、生产工具产权不明晰,经营机制和管理制度流于形式,不履行企业应有的责任和义务。

建立科学的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体制

笔者通过对英国、日本等国家和香港地区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实践的研究发现,各地虽然在管理模式上不尽相同,但大致可归纳出3个共同点:一是出租汽车普遍实行综合化管理,事权清晰,责任明确;二是出租汽车行业法制完善,监督机制健全,法治化程度高;三是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制的发展趋势是在总体放松进入限制的同时,全面加强了出租汽车经营者、司机执业标准的管制,以及车辆安全标准管理,从而保证了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5,6,7]。这些管理经验为我国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体制的改进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借鉴先进经验和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笔者提出建立科学的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体制的基本思路是:政府对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要强化宏观调控,应把城市出租汽车发展和管理纳入公共交通运输体系中,列为公共政策的优先之列,担负起积极干预、宏观调控的责任,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优化行业发展外部环境,形成法律健全、规范有序、服务满意、监管有效、和谐稳定的城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格局,有效发挥出租汽车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作用。其具体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依法行政要求行使权力必须要有法律依据。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于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些文件还带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缺乏长期性和连续性。从长远看,应加快制定涉及出租汽车管理的法律法规,将出租汽车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解决有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问题。(1)尽快制定新的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根据目前出租汽车管理和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尽快制定新的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或者管理条例,依法规范各地出租汽车的经营管理行为,协调政府主管部门、公司、司机和消费者的关系。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或条例应当结合我国出租汽车管理和发展的总体思路与方向,明确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体制、主管机构性质、市场定位、各方面权利义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经营权出让、打击非法营运、各主体的责权利和法律责任等重大事项。(2)规范地方性相关政策法规。以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或条例为上位法,清理规范各城市人民政府已经制定实施的地方性出租汽车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

2改革创新管理体制和机制

在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过程中,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整城市出租汽车管制内容,解决市场垄断、权力寻租、价格调整、服务质量、“黑车”治理等重点难点问题,建立起权责统一、决策科学、管理顺畅、监督有力的管理体制和机制,满足城市居民便捷、高效、安全出行的需求,维护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1)改革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一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准入考核。二是改革对经营主体的限制。建议在出租汽车市场经营主体的准入选择中,采取公车公营与个体经营相结合,逐步淘汰承包经营和挂靠经营模式。三是建立严格的退出机制。要明确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使用期限,期限届满后,由政府收回出租汽车经营权,重新进行特许投标。还要从服务质量和服务规范方面对经营者进行规范,对服务质量不达标的经营者,政府可以强制收回其经营权,真正实现出租汽车经营的优胜劣汰。(2)制定科学合理的总量控制政策。一个城市的出租汽车需求量涉及多方面的因素,得出一个完全科学的数字难度较大,但是可以从程序上保障相对的科学和合理。可以让公众和出租汽车司机参与政策的制定,合理安排、调节控制好出租汽车的总量、比例和投放速度。数量控制政策应是一个有进有出动态控制,应随着社会生活和公众需求的变化而不断调整,既要满足群众出行需要,又要有利于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3)建立公开透明的价格调整机制。公开透明是行政权力运作的一种环境和状态,指的是政府的行政活动要依据法律的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向公众和社会公开[8]。建议政府管理部门在充分掌握供需情况的前提下,制定公平合理的调价方案,妥善协调和保障各方利益。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公开举行价格听证会,由相关单位推荐听证会代表,公开听取各方面特别是广大消费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给百姓一本明白账。(4)加强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政府对出租汽车管制应以增进社会福利为目标,将管制的重心转移到质量管制、安全管制上来。要逐步建立以公共服务为导向、科学合理的评估考核指标体系。对现有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要按规定对其经营行为进行规范,逐步建立起星级评定体系,并利用车辆颜色等外部特征对各类车加以区分。要推广出租汽车品牌经营战略,对星级高的企业、个体标兵车实施经营权延长的奖励政策,引导经营者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对新增运力,要推行服务质量招投标制度,完善经营权配置方式,向星级高的出租汽车公司和整体素质高的个体经营者倾斜。要加强基础工作,完善出租车公司和驾驶员的质量信誉档案,设置一套比较客观、准确的指标体系,把对服务质量的定性要求转化为定量指标。要健全完善GPS管理系统,加强出租汽车的动态管理,为企业精确、实时掌握车辆动态、随时锁定位置、进行智能调度、推广电话预约、保障司机安全等打下坚实基础。(5)严厉打击非法运营车辆。建议政府直接牵头,成立以交通、公安、城建、工商等部门为成员的整治工作小组,形成上下左右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的态势,加大对“黑车”、“摩的”、“三轮车”等非法营运车辆的专项整治力度,逐步取缔无证车辆。另外,要积极探索建立打击与疏导相结合的出租汽车长效管理机制,对城郊各区以及城乡结合部等非法营运车辆较多的地方,通过延长公交线路、延长公交运营时间等方式,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要,从根本上杜绝非法营运车辆产生的根源。(6)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在出租汽车行业中,要保障各方的权益,需要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公平竞争和博弈。通过加快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建设,可以将分散的出租汽车司机凝成一股强大的力量,建立行业协会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话机制,就制定规则、保护权益、维护秩序、考核体系、民主监督和车位定价等方面,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协会成员的意见和要求,共同搞好出租汽车市场的管理和服务,依法维护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行业协会也应当制定行业职业规范和信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成员遵守。行业协会还需承担一些教育培训和管理职能,在政府部门和出租汽车公司之间发挥有效的桥梁作用,促进全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政府也要积极地厘清政府管理职能和行业自律管理职能的关系,凡是政府不该管或不便管的事,应尽量交由行业协会管理。

3加强配套公共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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