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房屋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2-18 00:12:19

现代房屋论文

现代房屋论文篇(1)

房屋开发要根据现代工程项目管理特点进行,对自身发展要求要及时的进行房屋开发结构调整,这样才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发展需求。房屋开发企业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主要是通过项目实施的效果进行评定,保证工程项目的核心价值。工程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应该注重提升建设安全性。这是工程质量符合项目发展的前提。根据成本控制要求确定工程建设安全,并且在环保要求下充分的满足人们的需求。这样不但能够控制成本投入也保证了工程项目建设的安全。

1.2全面强化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管理水平

研宄加强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管理房屋开发企业应改变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管理是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责任的认识。质量管理的原则是全面质量管理,即以质量为中心,项目全员参与,以达到预期目标。工程的进度直接影响项目效益的发挥。进度管理的主要方法是网络计划方法,网络计划以网络图为基础。在费用预算内完成项目一直是工程领域追求的目标,可实际上总是超支,这当然有投资体制方面的原因,也有管理方法上的原因。费用管理主要有费用估算和偏差分析法。为了保证项目能够得到稳定进行,明确项目组织结构,明确项目组成员的角色与职责,应配备有足够经验和能力的人员参与本项目,并保持实施队伍的稳定。由于参与建设的组织和人员众多,将加强沟通管理,编制沟通计划,明确沟通的机制、渠道、相关人员、时间和频率,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由于项目风险大,将加强风险管理,识别风险,对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制定应对措施,并对风险进行监控。

1.3创新工程项目管理发展思路

房屋开发企业应该根据不同时期的发展要求,针对具体情况强化集成化管理发展。工程项目建设在设计、运行、维护等阶段都要向集成化管理转化。工程项目集成化发展的全过程管理对房屋开发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具有重要的影响,其中项目群管理理论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工程建设项目动态化发展,能够有效的控制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这也是为了实现工程项目管理对房屋开发企业战略发展进行的科学合理的制定,能够有效的组织协调规划房屋开发企业未来的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现代工程项目管理计划在发展过程中将会面临众多的影响因素。做好管理过程中的信息反馈能够及时的纠正计划中存在的问题,使计划更加符合房屋开发企业的发展。现代工程项目管理在房屋开发企业中的应用是行业发展的重要措施。

1.4提升房屋开发企业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房屋开发企业管理人员要对现代工程项目管理理论进行确认,根据现代工程项目管理理论进行房屋开发企业管理工作。完善理论技术知识,掌握项目管理理论与方法。建立完善的经济理论知识体系,数量掌握法律法规等相关文献。对现代工程项目理论进行综合应用能够提升房屋开发企业日常管理水平。现代科学技术将会带动工程项目管理发展。管理人员应该注重培养沟通能力,利用计算机技术解决现代工程项目管理中遇到的问题。保证对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报告,提升工程项目预估算能力,将是房屋开发企业现代工程项目管理成本质量控制信息化发展的重要表现。组织协调能力是房屋开发企业顺利发展的影响因素。

2现代工程项目管理在房屋开发企业应用未来发展

市场经济发展具有不确定性,现代工程项目管理理论的发展将进一步促进房屋开发企业的管理水平。建立以战略目标为基础的发展方向,根据工程项目系统的影响环境因素,制定分阶段的现代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这种发展趋势能够有效的控制现代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不确定性,创新发展方法,对房屋开发企业进行综合性的工程项目管理。使工程项目管理系统能够获得更大的绩效成果。现代工程项目管理理论主要是在传统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积极吸收现代市场变化发展规律,集中工程项目管理对工程质量进行提升,优化工程分析方法,强化成本核算。并且对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不确定因素进行控制,工程项目分辨方法是优化工程项目管理理论的重要依据。为新时期房屋开发企业现代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的提升提供一个全新的发展思路。

现代房屋论文篇(2)

Abstract: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of the work of building appraisal content of some understanding and awareness is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Keywords: building appraisal, understanding, understanding, and discussed

中图分类号:G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我国建筑行业长期以来存在一个“重新建,轻管理”的误区,针对拟建、新建工程的管理、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相对完善、配套,但对于房屋鉴定方面相关的标准、规程、规范相对滞后,种类数量较少,没有形成一套完善成熟的鉴定与加固改造的技术标准体系。

由于房屋的结构和构造呈现多样化和复杂化,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呈现出各种的表现形式(沉降、裂缝、倾斜等)。房屋鉴定是根据相应的建筑结构及地基基础的专业知识,依据现行的鉴定标准、规范,借助检测工具和仪器设备,对房屋的关键结构部位、地基承载力和结构部件的损坏原因等情况进行检测、计算、分析最后得出结论。下面就在房屋鉴定工作和学习中对其工作方法及特点一些理解与探讨,笔者进行简要的阐述。

一、房屋鉴定的特殊性与重要性

1. 房屋鉴定的特殊性在于它需要了解建筑行业中各专业的理论和实际经验,它要求鉴定技术人员熟悉结构设计及施工技术,并且了解自然状态对房屋的影响,在需要司法解决问题情况下,还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

2. 由于房屋的结构多样性,地质条件和建筑年代各有不同,体现出的现象也千差万别,故房屋鉴定还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表现在:同一个工程的鉴定报告,可能出现两个以上的鉴定结论;同一个鉴定报告房屋鉴定不会出现在不同的鉴定项目中,要根据每个鉴定项目房屋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详细的分析与判断,要从不同方面反复推敲;有裂缝的房屋并不代表它是一定有危险,无裂缝的房屋并不代表它是一安全。

3. 房屋鉴定要理论联系实际。房屋鉴定工作需要上部结构、地基基础的专业知识,还要有法律知识,出具的报告具有权威性。

4. 房屋鉴定工作一般在出现损坏情况后进行的,房屋损坏过程是看不到,而只是从房屋结构的损坏情况,根据检测结果推断出房屋损坏过程中的情况以及损坏的原因。

5.房屋鉴定工作的责任重大,技术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对待每一项房屋鉴定的工作,否则就会造成国家和人民财产的损失,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汶川地震后我国很快的启动了对中小学校校舍的抗震鉴定、加固改造工作,并相继修订出台了一些技术标准及规程、规范做为指导这一工作实施的法律依据,对既有建筑抗震与安全鉴定及加固改造,特别是对于当前中小学校校舍的抗震及安全鉴定及加固改造的顺利完成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还不能满足现阶段既有建筑鉴定及加固改造的实际需要,在内容、数量、质量上要尽快做到完善、系统、相互协调,让这一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才能更好的完成既有建筑的鉴定工作。

二、房屋鉴定的种类

根据我国现行的房屋鉴定方面的规范规程,其种类主要有以下六种:安全性鉴定、可靠性鉴定、质量鉴定、可使用年限鉴定和损坏纠纷鉴定等。

1.房屋的安全性鉴定主要有两类:一个是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的房屋安全性鉴定,另一个是在发生地震情况下的房屋安全性鉴定。

(1)正常使用情况下的房屋安全鉴定目的是确保房屋的使用安全,鉴定结果主要为房屋的安全管理提供依据,适用的鉴定标准为《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

(2)发生地震情况下的房屋安全性鉴定为房屋结构抗震性能的鉴定,主要是评判房屋结构是否满足所在地区抗震构造和地震作用下的承载力要求,目前我国房屋抗震设防的三个水准为“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适用的鉴定标准为《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

2. 房屋的可靠性鉴定是指房屋结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和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的能力,结构的预定功能包括结构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房屋结构的可靠性鉴定就是根据房屋结构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来评定房屋的可靠程度,要求房屋结构安全可靠、经济实用、坚固耐久。目前我国房屋结构可靠性鉴定是对房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结构的可靠状态进行评价,不包括地震和其他突发外力作用下房屋的可靠性。适用的鉴定标准有《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和《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J144―90。

3. 房屋的完损等级评定是根据房屋的结构、装修和设备三个组成部分的完好和损坏程度评定房屋的完损等级,将房屋评定为完好房、基本完好房、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和危险房五个等级。适用标准为建设部1985年颁发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

4. 房屋的质量鉴定是根据房屋的现状来评定房屋的质量,目前,只能依据《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和有关的建筑设计标准,但这些标准主要用于房屋建造的施工阶段,对于不同年代的房屋或房屋在交付使用后出现的有些裂缝或损坏有时就不适用了。

5. 房屋尚可使用年限的鉴定是根据房屋的现状、使用情况和使用环境等影响房屋使用寿命的因素,经过调研、分析和计算,评定出房屋还可以使用的年限,目前还没有鉴定标准。

6. 房屋损坏纠纷的鉴定是指房屋在使用期间受到人为因素侵害,而确定责任人及其行为是否为房屋损坏的直接原因的鉴定。由于这一类鉴定的情况较复杂,且没有统一的鉴定标准和依据,所以鉴定工作的难度较大,只能根据各个鉴定项目的不同,参考有关的教材、资料和模拟检测的数据,综合分析评定。

三、房屋鉴定的基本方法

1. 传统经验法主要是以有关的鉴定标准、规范为依据,依靠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检测和必要的复核计算,然后凭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经验给出评定结果,它是以实际调查为准,对建筑材料的强度等级进行经验评定,图纸规定的材质数据只作参考。

2. 实用鉴定法是在传统经验鉴定法的基础上,增加了检测仪器和设备的应用,对于结构材料强度等有关力学参数采用实测值,并经过统计分析后再分析计算。在各项结果的评定中,均以原设计规范的控制条件为标准,经过分析提出综合性鉴定结论和对策建议,此鉴定方法适用于结构复杂,建筑标准要求较高的大型、重要建筑物。

3. 可靠概率鉴定法是运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原理,采用非定值统计规律对房屋的可靠度进行鉴定的一种方法。

4. 房屋完损鉴定评级法是以房屋完损状态为标准的划分等级法,此方法将房屋划分为完好房、基本完好房、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和危险房五类。

四、房屋鉴定中的分析方法

1.排除分析法:要根据各种作用所造成的损坏特点,排除不可能的或次要的因素,最后确定一种主要的作用及损坏原因。

2.对比分析法:将两个以上具有可比性加以对比,并根据对比的结果来确定是与非。

3.参照分析法:将与所鉴定房屋结构或构件的损坏有相同损坏情况的类似房屋或构件作为参照,来确定损坏原因。

4.计算分析法:根据已经取得的荷载和材料的数据及资料,运用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对所鉴定的房屋结构和构件进行承载力和稳定性方面进行核算。

5.模拟分析法:先依照原型的主要特征,创设一个相似的模型,然后通过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的一种分析方法。

以上五种房屋鉴定的分析方法,在损坏情况较简单或为常见损坏时, 用一种分析方法就可确定房屋结构或构件的损坏原因和程度,当遇到较复杂的损坏情况或不常见的损坏时,一般都需要用两种以上的分析方法才可确定、判断或证明出房屋结构或构件损坏的主要原因。

五、鉴定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鉴定标准掌握也不相同,鉴定报告的格式、内容不统一、五花八门、结论分析简单、富于表面。

2.对鉴定的建筑物的实际情况调查不清,资料收集不全,对无资料的老旧建筑所需的现场调查、检测、基础勘测等有效手段补充不足,导致鉴定的结论不全面、不准确。

3.对建筑材料强度等级检测方法单一,没有考虑与其他手段的结合,相关重要构件没有进行检测,导致得出的结论反映深度不够、验算不准,容易留下安全隐患。

4.对鉴定报告依据规范缺乏严格区分,不同结构形式采用相同方法进行结构鉴定及验算,会导致鉴定结论不准确。

5.有的鉴定报告只重视材料强度检测及单个承重构件的相关验算,而忽视了如建筑物平面形状不规则、刚度不均匀、结构体系不合理等问题,在鉴定报告中没有表述。

6.对非承重构件没有进行鉴定,出现易忽视的安全隐患。

7.忽视对既有建筑的基础承载力及变形是否满足结构的要求,对无资料的建筑没有补充勘 测等。

8.有的鉴定报告给出的鉴定结论模糊、不明确、表述不清楚。

9.对既有建筑的改造及使用,如有特殊要求的能否实现,在报告中没有体现。

房屋鉴定是一项严谨的工作,在房屋安全鉴定过程中,不但要认真纪录、详细编写房屋的损坏情况,在进行损坏原因分析和做出房屋鉴定结论时还要有科学依据,这个依据主要为实际依据和理论依据。实际依据为房屋损坏发生前损坏部位的纪录(包括:绘图、检测、照片或摄像),事发过程中的检测纪录,事后的模拟检测结果和记录。理论依据有相同案例比对、教科书或论文的相关定论,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的计算和论证,这样才使出具的鉴定报告准确可靠、经得起推敲。

参考文献:

1.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

2.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

3.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

4.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J144―90

现代房屋论文篇(3)

关键词:旧房改造;风水;和谐性;资源紧缺

Key words: old house renovation;Fengshui;harmony;resource shortage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32-0127-02

0 引言

随着中国的社会经济的发展,房地产业成为国家支柱行业,大批量的新生建筑占据了城市,却少有人关注城市中老旧房屋的改造。城市规模的发展主要有两方面的因素,对外的扩大和对内的优化,即向城市郊区、外部新建城区和城市内部危旧房的改造更新。国内在城市旧房改造更新方面研究起步较晚,并未达到较高水平。在国外,如英国,泰晤士河旁的上世纪80年代旧工业区满足不了新兴城市的审美观,英国并未将这部分老建筑推倒重建,而是加以改造升级,打造成了世界闻名的泰晤士河旅游区,成为旧房改造的成功案例。旧房改造不能照搬照套,应当形成中国的独特风格,而我们老祖宗通过经验、观察总结出来的建筑风水是最具有中国特色文化的城市建设理论,体现的是人与居住环境、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风水强调的是人们如何合理利用环境营造舒适环境,在改造中尊重自然规律,营造可持续发展的居住与生态环境。这套理论思想并未广泛使用到旧房改造当中。

1 旧房改造现状

据国家颁布的《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规定,普通房屋和构筑物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在现实中,由于企业的责任心和技术水平,我国普通房屋的平均寿命仅不到30年。不少城市对旧房的改造维修并不重视,一味的推倒重建,造成了很多的“短命楼”,不符合当今可持续发展的观念。除了旧房的“多”和“广”,部分房屋不具备整体拆迁的条件,并未达到使用设计年限,经过维修、改造后的旧房仍然可以发挥其价值。本文研究对象界定:位于城市中心区域、符合《房屋质量检测规程》(DG/TJ 08-79-2008)、建成据今有超过15年、住户愿意参与改造的旧房。

旧房是城市发展演变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城市发展的见证者和文化的体现者。旧房多保留原来的建筑风格,以当今的标准去审视,旧房与周边环境存在着诸多不“和谐”的因素。

旧房存在的不足:

①结构和空间使用不合理。旧房的设计和建造大多距今较久远,当时建造施工技术的落后,工程人员设计观念和现在不符合。房屋大多结构简单,布局单调,没有很好的利用房屋的空间。整体性与周边环境格格不入。

②相关配套设施的不完善。年代久远的配套设施满足不了人们日益增长的需求。旧房街区存在着很多户共用一间厕所、共用一个厨房、几代人共住一间卧室、空调一用就跳闸、房屋内油烟无法排散、雨天漏水等等诸多问题。旧房内居住的老年人行动不便,原本狭窄的楼梯更为这些老年人的生活带来行动上的不便。

③安全性存在隐患。旧房经过多年的风吹日晒,甚至经历过地震,房屋结构平时无人检测、维修,消防设施欠缺,线路的老化,这些因素都为旧房带来的极大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④所处城市中心地带。旧房建造之时,城市扩张较慢,当时的旧房所处的郊区很多成为城市现在的中心。市中心寸土寸金,旧房占据的优越的位置却无法发挥应有的功能。土地使用率低,建筑风格不美观,影响整个城市的规划。

⑤不符合环保概念。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资源紧缺,作为人口第一大国的中国也面临着资源、土地紧缺、环境恶化等困境。强行拆迁将会带来诸多问题,如建筑垃圾的排放、资源的浪费、施工带来的空气污染、资金不到位、破坏旧房的文化价值等等。这些问题均不是环保的体现。

2 建筑风水中体现的和谐性

建筑风水是我们老祖宗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套理论体系,主张“天人合一”,人们应当顺应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建筑风水在我国的发展跌宕起伏,在两宋、明清时期达到顶峰,经历后的浩荡,到如今,人们正在重新审视风水学的合理性,其中部分理论已被现代科学所证明。有更多国外的学者将目光投向建筑风水,希望在风水理论中找到解决当今城市发展困境的思路。

古人建造房屋时,也遵循了风水的理论,在有些建筑中将风水发挥到了极致,如北京故宫、北京四合院、福建土楼、湖南吊脚楼、安徽宏村等等。这些富有中国特色的旧建筑在当今看来仍然美观,尽管地域风格皆不同,但都遵循风水理论的与自然和谐,利用自然的条件让居住者更舒适。处于内陆的居民大多选择依山傍水的地带作为居住地,通过山来遮挡大风,临近水源来得到气候湿润、方便取水,房屋向阳来获取温暖等等,这一理论实际上是对地质、水文、日照、风向、气候、景观等学科的综合应用,取得人与自然和谐共处,让自然山川和建筑环境共同产生优美的居住景观,不仅仅让居民生活的更舒适,更是将居住地融入自然。

3 遵循建筑风水和谐性的旧房改造

建筑风水作为中国的一项传统文化,其中的精华部分是先人留给我们的财富。而中国的大部分旧房或多或少都在遵循风水的理论,并未达到经典建筑的极致。应用中国传统建筑风水理念中的“和谐”,将旧房改造过程中的诸多因素得到最大程度化的平衡。

基于风水的和谐思想,旧房改造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和谐性。我们生活应与自然融为一体,在旧房改造中,应当注重旧房与周边环境的整体性。优化老旧房屋的空间布局、结构等,体现人性化的设计方案。让居住在老旧房屋中的居民生活的更方便。

②经济性。居住在老旧房屋中的居民收入并不会很高,而旧房改造中不宜将建造成本过于放大,否则引起居住方的反对。而就地取材,将旧房屋中能利用的一切资源加以利用,让改造成本最低化,让居住方和改造方都易于接受。

③美观性。旧房屋在现代城市的高楼大厦旁显得十分突兀,随意铺张的电线、老旧发黑的墙面、污水排放不畅等问题影响城市美观。旧房改造中应当将这些不利的因素整合,用现代技术加以改造,改变之前不美观的局面。

④环保性。当今社会资源紧张,将很多未到达使用年限的旧房推到重建,是一种巨大的资源浪费,建筑的施工、建筑垃圾的排放,都会对环境造成污染,与可持续发展的观念不符合。在旧房原有的基础上,在保障安全前提条件下,对房屋进行改动给周边环境带来最小的污染,以及旧材料的重复利用也是环保性的体现。

⑤文化性。旧建筑是当时人们的艺术水平的体现,应当适当保留这些文化价值,为城市增添文化气息。

4 旧房改造带来的社会效益

从最根本意义上来说,旧房改造最直接的受益者便是居住方。旧房改造后的功能、结构的完善让居民的生活更加便捷,经过检测和加固后的房屋结构也能适应需求,消除老旧房屋的安全隐患。风水的和谐原则应用,深化旧房与城市的和谐性,改变原来曾经较为“尴尬”的局面,也解决部分低收入者的居住情况。

如今有许多城市正在建造仿古街区,打造旅游文化区。而这些旧房经过改造后,结构安全达到一定标准,可将原有的功能进行转变。征得居民同意,将这些旧民居改造成老街旅游区、城市创意街、文化艺术中心等,都是对城市品位和居民生活质量的一种提升。

城市病的一大主要特征就是堵车,由于老旧城区的规划受到当时环境的限制,狭窄、拥挤,只适合行人和非机动车辆通过,车辆行驶不便。旧房改造将原有的规划进行调整,优化城市布局,将旧房街区改造成适合车辆通行,也为缓解城市交通出了一份力量。

5 风水和谐思想的应用――以武汉汉阳造文化创意产业园为例

汉阳造文化创意产业园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背靠龟山,面临长江,曾经是中国洋务运动时期张之洞汉阳兵工厂的一部分。厂区内老旧房屋遍布,林荫茂密,具有珍贵的文化和社会价值。园区改造之前的状态不符合城市需要,武汉市政府并未将这块风水宝地推倒重建,而是作为武汉市重点项目升级改造。结合风水中的和谐平衡思想,设计师将旧建筑的布局、结构加以优化加固,改造成为适合现代人居的空间,利用老旧历史遗留下来的物品打造出创意雕像、地标等,并且保留了部分老旧房屋构件,形成了屋外部年代沧桑,内部简约美观的“新”建筑,房屋整体性既有历史的韵味也有现代的气息。该区域与龟山、长江的自然风光融为一体,建设期间并未给周边环境带来较大的影响,和谐美观。在既有旧房基础上的改造,很大程度上的降低了建设成本,节省了人力物力。此园区目前成为武汉市文化创意公司聚集地,也是一处值得游览的风景区。

6 结语

在市场经济逐渐饱和以及经济体制转型的情况下,有学者曾提出“旧房改造是必然趋势”的观点。在城市建筑发展过程中,对旧房的改造十分重要。中国资源有限,人口庞大,旧房遍布,将建筑风水和谐理论融入旧房改造中,是老祖宗为我们提供的一些灵感,需要我们在旧房改造中进行实践,达到和谐的平衡发展,探索出一条属于中国特色的旧房处理道路。

参考文献:

[1]崔莹.CJX危旧房改造项目的经济评价及风险分析[D].电子科技大学,2012.

[2]邓中亚,韩若兰.关于城市危旧房改造的思考[J].城市建设,2008(07):12-13.

[3]高宇波,王东东.走旧房改造精细化之路[J].山西建筑,2010(2):16-18.

[4]徐燕,谢东营.喀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老城区危旧房改造[J].山西建筑,2009(22):27-28.

现代房屋论文篇(4)

1儒家思想对社会人居的影响

儒家思想是我国古代的主流意识。儒家思想对人们的价值观、认识观以及行为规范和准则都有深远的影响,在建筑人居中,儒家思想的影响也非常深远。儒家礼制在建筑人居中主要是一种君臣关系、尊卑有序以及嫡庶关系的表现。因此在讨论我国传统文化对建筑设计的影响方面很多时候都是在讨论儒家思想对建筑设计的影响。儒家思想讲究“天人合一”的风水文化,追求仁、义、礼、智、信、恕、忠、孝、悌,讲究等级秩序。对建筑的影响,突出体现在选址、规划、设计和布局上。

现代一般认为,风水文化是当代地理学、地质学、建筑学、人体工程学、生态学等多学科交融的一门自然科学。建筑的目的是为人们提供舒适、怡人的居住、工作、活动环境。风水文化是儒家推崇的文化。在中国传统的八卦理论中,“风”代表的是元气和场能,“水”代表流动和变化。风水的核心内容就是通过堪舆地势、地形、选址、朝向以及建筑风格来达到人与自然和谐的目的。 儒家思想的最高境界是“仁”,在建筑物中,正房即是“仁”。从另一个方面也是等级秩序在建筑中的体现。等级秩序首先体现在规划上的中轴对称上,每个城市的中轴就是最高权力当局的建筑物,体现了最高当局的核心作用和地位;其次体现在四合院的主房比其余的房子要高,体现了主人的地位最高。

2别墅建筑中儒家思想的体现

现代别墅的设计很多源于古代庭院府第式建筑风格――四合院。厅是屋的中心,常见的“厅屋组合式”四合院有“四扇三间”,即一明二暗的三间房。明间做厅,暗间做室,厨房、厕所、储物、牲口舍等一般需要傍房搭建或另建。厅屋组合式民居基本组合单位是以“两堂”或“三堂两横”式房屋为基础,向前后左右不断扩建。小的是民居式四合院,大的可以为富商贵胄府邸,再大者则为紫禁城。不管是民居式四合院还是紫禁城都遵照着儒家思想而建。现代的别墅建筑中也大量的运用了儒家思想。

2.1 严格的宗法制度

我国有着悠久的帝王制度时期,在封建王朝时期,大到一个国家,小到一个家族都遵循着严格的宗法制度。这种严格的宗法制度不但体现在礼仪和日常生活中,在建筑中也有体现。在我国早期的文物考古中曾经发现一座院落由周围的四座房屋围绕而建的格局,这种格局中的方位一般也是严格的按照东西南北的方位格局,中间的院落称之为“天井”。虽然漫长的时间侵袭了这些,但是遗留下来的痕迹仍然能够让我们精通其工艺水平和建筑风格方面的内涵。在一般的四合院建筑中,主要有二进院、三进院、四进院等。四合院的建造完全讲究坐南朝北,整个院落属于对称结构,甚至可以说是南北对称,东西亦对称。在一个完整的四合院型别墅中,院落的南北中轴线是建设的起点,然后按照折条南北中轴线分别建造正房和左右对称的附房。然后再以左右对称的附房的中心为主建造南边的房屋。在更加大型的院落中,除了建筑有最中心的主院外,在住院的南北及东西两侧还有对称分布的跨院,是名符其实的“深宅大院”。

2.2 门第等级制度

“门”是我国古代建筑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作用除了供人出入和防卫外还体现了封建社会严格的等级制度。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无论是国家还是家族,都形成了一系列严格的规章制度,其中儒家封建礼制中“门第相当”“门当户对”的等级制度对四合院的建筑形式影响也是十分巨大的。在我国古代的宅门建筑中,最多的是屋宇式大门和墙垣式大门两种。墙垣式大门更多的适用于低等小院,如北京较小的民居四合院。而屋宇式大门的更多的应用在皇亲国戚以及富商贵胄。屋宇式大门根据等级的不同更分为王府大门、广亮大门、金柱大门、蛮子门、如意门等等。“门第相当”“门当户对”这样的词用在这里,再也恰当不过了,可以这么说,四合院型别墅的大门就是宅主人身份和地位的象征。

2.3 尊卑有别、长幼有序的制度

儒家极力推崇尊卑有别、长幼有序的观念用以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际关系和行为的道德手段。在四合院的建筑风格和建筑群命名来说,北屋因为坐北朝南,冬暖夏凉为正房,为尊。在东西方向的房屋中,因为“左为上”的思想,东厢房的等级次之,其次为西厢房,南屋因为背对阳光、阴暗寒冷,等级最低。在格局上,所有的房屋(包括附房)皆围绕着北屋(正房)建造,而且在房屋的朝向、房间的大小、房间的高度、门窗的大小以及装饰程度及风格来说都低于正房。正房以基台柱石增加高度使其成为全院中高度最高、面积最大的房屋,以便达到这个四合院型别墅建筑的重心突出,主次分明,井然有序。

2.4 内外有别的制度

儒家的社会根基是宗族家长制度,四合院又是合族而居的代表,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秩序就要有一系列的伦理道德来约束人们的言行。陈元靓在《事林广记》中称“凡为宫室(住宅)必辨内外,深宫固门。内外不共井,不共浴室,不共厕。男治外事、女治内事”。四合院的建筑风格决定了其各房屋的作用。在比较大的四合院中,一般以垂花门分为外院和内院,垂花门以外的房屋建筑是家族接待宾客的场所,垂花门以内的正房、厢房、耳房等,是供自家人生活起居的地方,不允许外人进入。充分的把“内外有别”的封建礼制的表现了出来。

3结语

四合院的建筑风格体现了儒家思想对社会人居的影响。四合院型别墅从儒家思想来建筑,充满深厚的文化底蕴并具有宽广的发展空间。本文通过分析四合院型别墅蕴含的“天人合一”思想、“仁”思想,揭示了儒家严格的宗法制度、门第等级制度、尊卑有别、长幼有序的制度和内外有别的制度,是现代人研究儒家文化的“活化石”。

【参考文献】

现代房屋论文篇(5)

(二)阃字得名考

阃字从门从困,《说文》:“困,故庐也,从木在口中。”用故庐解释困字字义,已经不是困字本义,而是其引申义。困字从口从木两个偏旁,口,《说文》“回也,象周币之形。”段注:“回,转也,围行而口废矣。币,周也。”把《说文》及段注对困字的解释,用现代汉语来表达,即把木(柱)围绕在(泥土垒砌的)长方形或方形密闭单位中。这是从文字的会意角度做出的解释。困这种实物,在早期的房屋建筑中存在过,即木骨泥墙。

把木柱建在墙壁中的木骨泥墙,从仰韶文化到商代,一直延续下来,仰韶文化时期,如半坡遗址的1号房基“墙的北壁,发现‘附壁柱’,分布相当密集,间隔约在1米左右,柱洞有的紧贴墙壁,有的与墙壁之间有很小的空隙,都用草泥土与墙壁黏合在一起,这种壁柱可能是起撑持屋顶的辅助作用的,在南壁也有类似的遗迹。”第39号房址四周墙壁是以木柱为主干,再用细草泥土涂抹,四壁共发现62个柱洞。墙壁内的柱洞乃木柱腐烂后的遗迹。龙山文化时期的房址,有的墙壁内有木柱,有的没有@。偃师二里头二号宫殿建筑基址也有木骨泥墙,如“东廊中部,有一小屋。小屋的北、西、南三面皆有墙,……墙体均系挖槽筑成,槽底按一定距离放置表面较平的红沙石作柱础,然后立柱作墙的木骨。”河南偃师商城八号宫殿建筑也有木骨墙,“距离台基周边0,5―1米处,有一周木骨墙槽,台基中部又有7道南北向木骨墙槽,……墙槽内立木柱,木柱排列比较密集,柱与柱的间距多为10―40厘米,柱洞直径一般为10―12厘米。”安阳洹北商城1号宫殿区1号基址的“正室墙体大部分以双木柱为骨,可能是土坯垒砌,也可能为版筑。”商代以前房屋的墙壁,多采用木骨泥墙,把木柱用泥土垒砌在墙壁中,正象困字所表达的含义。

在户扉下的门槛,也称门限,同样使用了小木柱,如仰韶文化时期的西安半坡遗址,其中,有大量的长方形、半圆形房屋建筑基址,其房屋建筑出入口,有门限遗迹,以第10号房屋正南端保存完好的出入口为例,其门南向,“出入口有一东西向的土脊状的门限,宽3,高12厘米,长与门宽相等。门限表面大体平整,其上有六个不规则圆形的小柱洞,东西排成一直线,直径约4―7厘米,是为加固门限而特设的。”第2号房基“门道宽约1米,……中间有长条状柱洞长宽为8x2厘米。”第37号房址也是内小木棒,外用细草泥土做成的门限。第25号遗址入口处,有小柱洞,可知为高门限。这个在房址的出入口,即门扉下面、用泥土把木柱包围起来的小墙壁,正是阃字所表达的含义,门表达的是此困所在地点,困是木(柱)被泥土包围起来的会意,阃特指门下之困,即门限。

从考古实物与不同文字表示门槛名称看,门槛随着房屋建筑技术和材质的不断进步,名称也在不断变化。阃专指用泥土把木柱包围的门限之名,可从考古遗迹中找到其历史史影。阈、畿当是有了疆域概念以后,人们看到门槛与疆域之间的相似性即内外有别之后而出现的专指字。榍、秩、相是门限材质由泥用成木板之后新出现的专指字。根据《说文》记载,限有时专指门限,考证限字字源,有助于说明^字来源,故简单论述。

(三)限字字形分析

门槛与人类社会生活关系密切,它能阻挡风霜雪雨等自然侵袭,又能把蛇等各种爬行类动物拒之门外,是房屋建筑物必要的实用构件。门槛在古文献中,称门限,《说文》谓:“限,阻也,从阜艮声。一曰门榍也。”《康熙字典》有“胡”字,谓“门喇也,本作限,俗加门作。”限有时专指门榍,当跟限字本义有关。限字从阜从艮两个偏旁,《说文》:“阜,大陆也。山无石者。象形。凡阜之属皆从阜。”甲骨文阜字作“I”(《合集》7860)、“1”(《合集》10405正)等形,本义象拾级而上的台阶。《释名》:“土山曰阜,阜,厚也。大阜曰陵,陵,隆也。”现实生活中,大凡台阶出现处,皆因有高、大山(或土)及其他障碍物等阻挡,故带阜偏旁之字如障、隔、防等字均有阻挡、阻隔之义。艮,《说文》谓:“很也。”段注:“很者,不听从也。一日行难也。”《说文》的解释已经不是艮本义。艮还是八卦之一,代表山,《周易・说卦》:“艮为山,为径路,为小石,为门阙。”孔颖达疏:“(正义)日:‘艮为山,取阴在下为止,阳在于上为高,故艮象山也。为径路,取其山虽高有涧道也。为小石,取其艮为山,又为阳卦之小者,故为小石也,为门阙,取其有径路,又崇高也。”’这是从文字偏旁角度对限字的分析。

限字从阜从艮,根据《说文》解释,阜为无石之山,即土山。根据《周易》所载,艮为山,为有路之山;孔颖达注认为艮是门阙,是取艮虽为山、但山有路径之义。门限乃户扉之下、挨着地面的横木或横石,如何取山之义来命名,仍需要从门限实物的历史源流谈起。

从离开洞穴到平原上生活起,长期以来,人类的房屋居址是地穴与半地穴式。如仰韶文化时期的半坡遗址,大致上有长方形和圆形房子两种:半坡遗址的方形房子,“门开在南边,有一个狭长的门道,一般长1.5―2,宽0.3―0.6米,仅可容一人出入,门道作斜坡形。”@如第37号房址,“门道是一个长1.7、宽0.44米的窄道,有四级台阶,每级长0.4―0.6、高0.1―0.15米不等。”第37号门道前方,为防止雨水倒灌,应设有低矮如门限的泥土埂。第1号大长方形房址的“门道估计是一个1米宽、5―6米长的窄道。”第25号基址,“门南向,门道呈斜坡状。”半坡遗址的圆形房子,“门口均有一斜长之横土脊,略似今日之门限,土脊高于屋内外之地面,向内外均呈迂缓的斜坡。”@纵观半坡遗址长方形或圆形房屋基址的门道,可以看出,有几个特点,一是狭长:二是类似于今日之门限的横土脊,既高于屋内之地面,又高于屋外之地面;三是横土脊向屋内或屋外,均呈缓慢的斜坡(以供人出入之方便)。这个横土脊相对于屋内(地穴、半地穴)、屋外来说,比较高大;延伸到屋内外者的门道,是供人出入的通道。其高大又有路径的特征,在房屋居址的小环境下,正是艮即山特征的反应。从考古实物看,限即户扉下的土山。

四、^字语境分析

^字共在三版甲骨上出现,其卜辞内容,引文于下:

1,(1)大甲大牢?

(2)^燎玄小辛?《合集》27160

五、成语“开门见山”新论

从门从山偏旁的^字,含义指门限,即户扉下面象山一样的建筑构件。^字是人类用语言对建筑物件的形象描述,即户扉下的山。那么,“开门见山”这一成语的本义如何来的,有必要展开讨论。开门见山,《辞海》谓“比喻说话写文章一开头就直入本题。”并指出其出处乃宋代严羽的《沧浪诗话・诗评》。《诗评》谓:“太白天才豪逸,语多卒然而成者。……太白发句,谓之开门见山。”

无论山区,抑或平原地区,人类的房屋、甚至院落的门、户之外,大多平整开阔,便于人们出行方便与视野广阔,一打开房屋或院落之门扉就见到大山(自然之高山),显然不符合中国房屋建筑采光、通风之特征。而且,打开门扉还分从房屋之内与从房屋之外两种情形,若从房屋之内开门,看到外界之高山的情况是存在的:但从房屋之外开门进屋,房屋里面一定是没有高山的,因此,开门是见不到山的。

开门见山是成语,活在我们的语言中,其本义的出现一定是跟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今考证门限之限,源于山旁,甲骨文^字,从门从山,上下结构,应为门限,仰韶文化时期的门限,象山一样横亘在房屋出口处。从考古实物与文字构形看,门限曾在古人的语言中称过山。这个特定含义的山(门限),位于户扉之下,无论从内还是从外,不开门是不能直接就看到的,但只要开门,就一定能看见山(门限),直截了当,不存在拐弯抹角。人们用生活中形象的、具体的事物(开门见山)来表达生疏、抽象的事物(说话、写文章等)。但随着门限材质变化、语言词汇的丰富等原因,山是门限的本义逐渐消失,开门见山成语的本义人们已经不清楚,但其比喻之义仍流在现代语言中,今从甲骨文^字、门限之限乃山、门限考古实物之形,探索了开门见山的本义。

现代房屋论文篇(6)

概括起来,文化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价值观念,二是行为规范,即理念文化加上行为文化,体现了价值理念与行为规范的有机统一。具体到房屋征收行业,其价值观念既体现在《条例》公平补偿等原则表述中,也体现在论证、听证等具体的程序和制度设计上;而行为规范则主要是房屋征收活动参与者在具体征收实施中如何体现立法理念,是否严格执行有关制度程序,能否实现操作规范、管控有效的行业目标,最终构建和谐的房屋征收关系。

二、挖掘房屋征收行业的价值观念

《条例》以《物权法》所确立的私权保障为核心,将房屋征收严格限定在公共利益需要的范围,确立了一套全新的法律原则和规范框架,彻底改变了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利益格局,同时,也赋予房屋征收行业崭新的价值内涵,是统一行业思想,引导、激励我们做好房屋征收工作的指向标。

1.公平价值观

公平价值,是确立在社会公共利益基础上的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是可持续发展的公平。它不只强调内在公平,更将视野扩展到外延的公平,显示了其对个人和集体发展的终极关怀。如果说补偿工作是房屋征收的核心问题,那么公平补偿就是房屋征收的实质要求。《条例》第二条强调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如何在房屋征收中体现公平呢?首先,要确定征收补偿的范围,不能在补偿上让那些为了公共利益作出贡献的被征收人吃亏。按照《条例》,补偿的内容主要有三部分,一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是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是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其次,公平确定补偿的标准和程序,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明确了征收的补偿标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二是被征收人在要求补偿时,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充分尊重了被征收人的选择权。三是《条例》赋予了被征收人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利,从而避免在评估机构选择上,因政府干预而产生的压价、压低补偿的现象。这些规定,确保了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下降,公共利益同个人利益达到了平衡、统一,房屋征收的公平价值得到彰显。

2.民主(决策)价值观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明确,要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推行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重大决策要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房屋征收具有一定强制性,而且涉及被征收人切身的重大利益。《条例》将房屋征收决策公开化,用程序和制度保障了决策的民主。根据《条例》及我市有关规定,超过300户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由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求意见时,应《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告知书》,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意见修改补偿方案的有关情况;因旧城区改建需要按规定举行听证的,应当通过公开报名等方式组织被征收人参加听证,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等社会各界有关人士参加。这些都是决策民主价值的具体体现,推进了征收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3.程序价值观

现代房屋论文篇(7)

关键词:

房屋拆迁;法治;改革;矛盾

在中国城市化发展的进程中,房屋拆迁积压了诸多矛盾,官民冲突不断,强拆、上访、自焚变成了这个时代特有的名词。房屋拆迁是伴随城市发展的进程逐步加剧的,房屋拆迁矛盾也经历了非对抗、相对平衡、对抗、激化四个阶段[1]的发展,矛盾的解决要抓住重点、适应环境、找准有效的方式。

一、背景

历史上房屋拆迁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经验和问题是本文研究的现实基点。随着20世纪90年代中国进入城市化建设的浪潮,涉及到房屋拆迁相关的事件井喷增长,给本文的研究提供了基础素材,如顺义小东庄的持刀强拆、苏州的半夜强拆等,甚至爆发出了强拆自焚事件[2],这些相关事件是本文研究的基点。对中国房屋拆迁未来的预期是我们研究这个问题的必要性之一。随着《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的出台[3],可以预见,中国会由超级大都市的建设变为小型城镇化建设,涉及房屋拆迁的事件还会不断发生,本文意图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如何解决未来发生之事。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对中国社会所造成影响的判断是本文研究今后房屋拆迁的环境条件。2014年10月20日,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共产党的执政方式是从偏“人治”向“法治”的逐渐过渡,本文认为此次会议是转向“法治”的一个大转折点。

二、拆迁过程中的主要矛盾

(一)房屋拆迁的法律定义

“拆迁”在多部法律条文中出现,而“房屋拆迁”只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出现。根据2011年1月19日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拆迁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需要,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二)拆迁过程中主要矛盾分析

从拆迁的法律定义来看,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从矛盾论的角度来看,在拆迁的过程中主要涉及到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矛盾,往往表现为公权力和私权力的矛盾。拆迁人由于各种原因不愿意提供合适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导致被拆迁人不满安置补偿的标准过低引发矛盾。在2000年初期这种现象较为常见,到2010年左右的时候矛盾集中暴发,由于拆迁而引起的社会突发事件时有发生。

三、法治方式解决拆迁问题

首先,政府要依法拆迁。政府应该是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更是法治政府,政府首先必须要依法行政。中国已经制定了比较完备的设计土地拆迁的相关法律和条例,政府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权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国务院在新的形势下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而制定,对于拆迁的实际问题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该法明确了政府征收土地的程序要求和实体要求,规定了合理的用地补偿方案。对于确需强拆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诉诸人民法院。其次,被拆迁人要按法治要求行使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权益。当被拆迁人的利益受损的时候,应该诉诸法律而非直接背起行囊上访,虽然在过去的环境中法律通道很难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为全面深化改革做出顶层制度设计,十八届四中全会聚焦依法治国。中国的改革都是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改革,现在顶层设计有了,我们缺少一些孤独的勇士为了法治中国建设在合法的道路上踏出坚实的脚印。最后,社会要为法治的践行提供基础保障。社会要理解、支持、包容无论是政府还是被拆迁人为通过法治方式解决拆迁问题,其实无论是政府还是个人,在没有法治的社会都是弱势群体,只有在法治的护航下他们才会以法治的标准正确评价自己的行为,政府官员不是恶官,被拆迁人也不是刁民。法治社会的健全才能使一个人权益在受到侵害时只要他举起宪法他才能够保护自己,法治也是一种信仰。

[参考文献]

[1]郑晓辉.矛盾发展的四个阶段[J].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11-12.

现代房屋论文篇(8)

住房商品化后,合作建房方式在我国也应运而生。所谓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一方提供资金,共同开发房地产的模式。与此相应,规范合作建房的税收文件也相继出台,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诸多方面。关于合作建房的营业税,到目前为止最重要的文件是国税函发[1995]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以下简称[1995]156号文件),该文在第十七条,将合作建房归纳为“以物易物”和“建立合营企业两种形式”,详细规定了不同情形营业税的征收方法。本文仅研究“以物易物”合作建房的营业税政策。笔者认为,随着房地产立法的不断完善,[1995]156号文件所例举的“以物易物”合作建房情形已越来越不可能存在了,应从全新的角度去理解该税收政策。

一、“以物易物”合作建房实践中难以操作,通说的“以物易物”合作在程序上表现为资金借贷

[1995]156号文件将“以物易物”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第二种情形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

(一)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的情形

假设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资金,双方建立契约合作建房,约定房屋建成后按比例分配。[1995]156号文件认为,在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

上述情形的存在须满足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在开发完成后,出地方和出资方能够分别取得按合建合同约定份额分得房屋的初始产权。但依目前的实际情况,乙方根本不可能获得房屋的初始产权。因为,无论是开发商品房,还是自建房,其一切报批手续,都必须以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为申请人。包括建设用地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等系列许可证书的申请。相应地,商品房建成后的初始产权登记当然属于申请人,即提供土地使用权的甲方,不可能属于提供资金的乙方。笔者为此分别走访了当地的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局及建设局,也证实了上述情况。既然整个报批过程中没有乙方参与,建成的房屋初始确权又归甲方所有,那么,出资方相约分得的房屋只能通过再过户手续处理。所以,根本不会出现[1995]156号文件所说的“甲乙双方都取得了部分房屋的所有权的情形”。乙方的房产,必须通过甲乙双方的再过户手续取得,此种情形也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不过是作为普通的房屋销售行为计征的营业税,已经不属于[1995]156号文件列举的情形了。上述行为从实质看,由于报批过程中无乙方参与,仅表现为甲方为开发主体,乙方向甲方提供资金的行为。所以,甲方出地,乙方出资的合作建房行为,不可能产生[1995]156号文件所称的营业税纳税义务。

根据国税局自身的文件,亦能证明上述事实。国税函[2005]第10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2005]第1003号文件)指出,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一方提供所需资金,以出地方名义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行为,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均为出地方,未发生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中的合作建房,不适用其中第十七条有关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二)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的情形

[1995]156号文件规定,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

乙方是否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上述文字对哪一方是建设方并未提及。如前所述,目前无论是自建房,还是开发商品房,必须以拥有土地使用权一方的名义申请立项及报建系列手续,即使是乙方租赁了土地并投资,亦不能以乙方为建设方。以甲方名义开发,建成的建筑物当然登记在甲方名下。由此,该种情形便演绎成甲方建设,乙方向甲方提供资金的建房行为,房屋建成后,乙方不能获得房屋的初始产权。该前提下,即使甲乙双方之间已建立了租赁契约,约定租赁期满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建筑物归还甲方,也不能按 [1995]156号文件对乙方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因为根据前述 [2005]第1003号文件,“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均为甲方,不应征收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

二、“合建审批”不能产生“房地互换”的效果

既然只有土地使用权人才能申请报建系列手续,又不以建立合营企业的形式合作,合作建房便只剩一条途径:更改土地使用权权属人,使合作双方共同拥有土地使用权,从而以合建双方的名义共同办理合建审批手续。实践中,这种情形是存在的。但问题的关键是房屋建成后初始产权的归属,建成的房屋是由合作双方共同所有,还是可以分别确认到合作各方的名下,实现对房屋产权的各自所有。对此,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操作不一。但不外两种情况,一是房屋初始确权便实现了各自拥有,甲乙双方都按合作合同的约定初始确权各自的房产。既是初始确权就属于甲乙各方了,便不可能存在[1995]156号文件所称的双方以各自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互换的情形。因为房屋一旦建成,其产权便是房地合一的复合所有权,房屋所有权人不可能仅拥有土地使用权而没有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更不可能仅拥有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而没有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情况是初始确权仍然是共同所有。既然是共同所有,便谈不上互换,合建双方若不销售房产,是没有营业税的纳税义务的。若销售房产,应视作房屋的普通销售缴纳营业税,而非[1995]156号文件所指的营业税。

可见,即使合建双方共同办理合建手续,其建成的房屋无论以何种所有权形式存在,都不可能构成[1995] 156号文件中缴纳营业税的情形。值得强调的是,该种操作方法下,因为办理合建审批的前提是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变更,所以,由该权属变更产生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费的纳税义务是不可避免的。

三、“以物易物”合作建房难以操作的原因

任何一个税收文件的出台,总是针对一些既存事实,有的放矢的。之所以出现上述结果,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房地产的登记生效制度,二是房地产立法较税收文件的相对滞后。

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都属于不动产物权,其权属变更必须通过登记机关的变更登记才能生效。反过来说,只要经过权属的变更登记,不论变更登记的双方实际上是否真正进行了买卖,都视作权属转移,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除非有个别免税的情形。所以,对于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过户,要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所以,由不动产权属变更产生的税收,是遵循形式重于实质原则的,这是由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生效制度决定的。有了上述原则,就不难理解[2005]第1003号文件中所做的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均为甲方,未发生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不适用[1995] 156号文件第十七条有关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了。

[1995]156号文件于1995年,之后,规范房地产运营的法律法规才相继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虽然是1994年,但在2007也经过了重要的修正。该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建设部2001年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也规定,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相应的许可证件及证明文件。其中,许可证件就是以拥有土地使用权方为申请人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等系列许可证书及证明文件。从上述两条规定可看出,房屋产权以土地使用权为基础,没有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无从谈起。《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即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的主体必须是同一个人(包括公民和法人)。又一次充分表明了“房地一体”的原则。

不难发现,上述法律法规大部分在 [1995]156号文件之后。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房地产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发育很不成熟,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甚完善,各职能机构审批管理也不尽规范,[1995]156号文件所述情形是存在的。但截至目前,经过二十年的发展,房地产市场的运作程序渐趋完善, 该文件所述情形已经越来越不可能存在了。税务机关也应该与时俱进,对合作建房的税收政策进行新的修改和调整。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第100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现代房屋论文篇(9)

以下是房屋委托书范本相关知识的汇总,仅供参考。

特殊房屋委托书范本

委托人:黎黎,男,一九五五年十月十日出生,现住XX市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委托人:林林,女,一九五九年二月五日出生,现住XX市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受托人:刘柳,女,一九五六年一月十日出生,现住XX市XX街道XX路29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委托人系夫妻关系。座落在XX市XX商业城的商业营业用房一层(登记黎黎名下,使用权面积193.81平方米,建筑面积698.09平方米)。虽登记委托人黎黎名下,但均由委托人林林个人出资购置。基于上述特殊情况,对上述房产产权委托人黎黎、林林签订了《婚后财产约定书》并办理了公证【有(200X)X证字第10001《公证书》为据】。委托人黎黎、林林因日常事务都很繁忙,为避免日后处置上述财产时会发生不必要的异议,也为了慎重起见,特全权委托受托人为委托人黎黎、林林的合法人,代表委托人黎黎、林林办理上述房产下列事项:

一、前往相关商业银行办理上述房产的按揭贷款等等手续;

二、代为领取撤销抵押证明等等;

三、办理并领取上述房产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等等;

四、代为办理上述房产的转让、变更、移户或租赁等等手续;

五、代收上述房产转让的全额价款;

六、代收上述房产出租的全部租金;

七、凡与上述房产转让、租赁有关的一切事务等等均全部委托受托人全权代办;

八、凡与上述房产相关的其他一切事务等等亦全部委托受托人全权代办;

九、受托人刘柳代表委托人黎黎、林林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委托人黎黎、林林均予以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责任一概由委托人黎黎、林林承担;

十、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本委托为不可撤消之委托。

本委托无论委托人黎黎、林林发生婚变或其他意外等等情况,均长期有效;

本委托经委托人黎黎、林林签字并捺手印后生效;

本委托自上述所有事项全部办理完毕后自行失效。

委托人:

二00X年六月十八日

相关知识:

房屋过户委托书范本

委托人:性别:出生日期:

身份证编号:暂住证号:

住址:

被委托人:性别:出生日期:

身份证编号:暂住证号:

住址:

委托原因及事项:

本人_________准备购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房产证号为:_____________),现因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人全权代表我办理如下事项:

1:代为办理该房产立契过户,税务登记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手续。

房屋过户委托书范本

委托人:性别:出生日期:

身份证编号:暂住证号:

住址:

被委托人:性别:出生日期:

身份证编号:暂住证号:

住址:

本人_________准备购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房产证号为:_____________),现因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人全权代表我办理如下事项:

1:代为办理该房产立契过户,税务登记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手续。

房屋买卖委托书格式范本

委托人: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性别

相关链接:

房屋委托书的概念、法规、格式范本

房屋委托书是指委托人为了授权他人代为办理房屋的购买、出售、互换、继承、受遗赠、租赁、抵押等事宜而单方签署的法律文书。

《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适用《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委托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和资格证明;

(二)房屋委托书文本;

(三)房屋委托书所涉及的房屋权属(权利)凭证原件,但购买房屋的除外。

房屋买卖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 出生于__________ 年__________ 月__________ 日

现住址:__________ 市__________ 区__________ 路__________ 弄__________ 号__________ 室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 出生于__________ 年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 日

现住址:__________ 省__________ 县__________ 栋__________ 单元__________ 号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本人__________ 购买 项目开发有限公司所售房屋__________ 号房,因委托人(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无法亲自办理相关事宜,特委托__________ 为人,代为办理如下事宜:

一 办理该房屋的领取钥匙, 实测面积核算验收,办理产权事务(领取产权证),房屋日常管理,房屋装修等事宜。

二 支付领取委托事项有关费用

三 该房屋买卖一切事宜

委托期限:__________ 年__________ 月__________ 日至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 月__________ 日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受托人在权限内签署的一切文件我均予以承认

委托人:__________

__________ 年__________ 月__________ 日

特别提醒:

房产委托行为,是房产所有权人 (委托人)将办理与房产有关的事务,或者实施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 (买卖、出租、抵押等)的权利授与受托人的意思表示。房产委托行为又称房产授权委托行为。房产所有权人申请办理房产委托公证,其房产委托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房产委托公证又称房产委托书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人订立合同。如果委托人能够出示买受人委托的公证书,证明此份合同有效。

同时,根据《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第三条 委托人申请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应当亲自向公证机构提出,不得委托他人。

房屋委托书范本汇总

房屋委托书是指委托人为了授权他人代为办理房屋的购买、出售、互换、继承、受遗赠、租赁、抵押等事宜而单方签署的法律文书。

以下是房屋委托书范本相关知识的汇总,仅供参考。

特殊房屋委托书范本

委托人:黎黎,男,一九五五年十月十日出生,现住XX市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委托人:林林,女,一九五九年二月五日出生,现住XX市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受托人:刘柳,女,一九五六年一月十日出生,现住XX市XX街道XX路29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委托人系夫妻关系。座落在XX市XX商业城的商业营业用房一层(登记黎黎名下,使用权面积193.81平方米,建筑面积698.09平方米)。虽登记委托人黎黎名下,但均由委托人林林个人出资购置。基于上述特殊情况,对上述房产产权委托人黎黎、林林签订了《婚后财产约定书》并办理了公证【有(200X)X证字第10001《公证书》为据】。委托人黎黎、林林因日常事务都很繁忙,为避免日后处置上述财产时会发生不必要的异议,也为了慎重起见,特全权委托受托人为委托人黎黎、林林的合法人,代表委托人黎黎、林林办理上述房产下列事项:

一、前往相关商业银行办理上述房产的按揭贷款等等手续;

二、代为领取撤销抵押证明等等;

三、办理并领取上述房产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等等;

四、代为办理上述房产的转让、变更、移户或租赁等等手续;

五、代收上述房产转让的全额价款;

六、代收上述房产出租的全部租金;

七、凡与上述房产转让、租赁有关的一切事务等等均全部委托受托人全权代办;

八、凡与上述房产相关的其他一切事务等等亦全部委托受托人全权代办;

九、受托人刘柳代表委托人黎黎、林林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委托人黎黎、林林均予以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责任一概由委托人黎黎、林林承担;

十、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本委托为不可撤消之委托。

本委托无论委托人黎黎、林林发生婚变或其他意外等等情况,均长期有效;

本委托经委托人黎黎、林林签字并捺手印后生效;

本委托自上述所有事项全部办理完毕后自行失效。

委托人:

二00X年六月十八日

相关知识:

房屋过户委托书范本

委托人:性别:出生日期:

身份证编号:暂住证号:

住址:

被委托人:性别:出生日期:

身份证编号:暂住证号:

住址:

委托原因及事项:

本人_________准备购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房产证号为:_____________),现因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人全权代表我办理如下事项:

1:代为办理该房产立契过户,税务登记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手续。

房屋过户委托书范本

委托人:性别:出生日期:

身份证编号:暂住证号:

住址:

被委托人:性别:出生日期:

身份证编号:暂住证号:

住址:

本人_________准备购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房产证号为:_____________),现因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人全权代表我办理如下事项:

1:代为办理该房产立契过户,税务登记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手续。

房屋买卖委托书格式范本

委托人: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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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委托书的概念、法规、格式范本

房屋委托书是指委托人为了授权他人代为办理房屋的购买、出售、互换、继承、受遗赠、租赁、抵押等事宜而单方签署的法律文书。

《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适用《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委托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和资格证明;

(二)房屋委托书文本;

(三)房屋委托书所涉及的房屋权属(权利)凭证原件,但购买房屋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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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委托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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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 出生于__________ 年__________ 月__________ 日

现住址:__________ 市__________ 区__________ 路__________ 弄__________ 号__________ 室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 出生于__________ 年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 日

现住址:__________ 省__________ 县__________ 栋__________ 单元__________ 号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本人__________ 购买 项目开发有限公司所售房屋__________ 号房,因委托人(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无法亲自办理相关事宜,特委托__________ 为人,代为办理如下事宜:

一 办理该房屋的领取钥匙, 实测面积核算验收,办理产权事务(领取产权证),房屋日常管理,房屋装修等事宜。

二 支付领取委托事项有关费用

三 该房屋买卖一切事宜

委托期限:__________ 年__________ 月__________ 日至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 月__________ 日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受托人在权限内签署的一切文件我均予以承认

委托人:__________

__________ 年__________ 月__________ 日

特别提醒:

现代房屋论文篇(10)

房屋作为人们重要的一种财产形式,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而且在人们的思维与潜意识中,房屋除了是居住的地方外,更是维护一个家庭生活及情感的一个重要载体,同时,对家庭的稳定以及婚姻的稳定和谐也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和意义。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抵押贷款房屋凭着其自身的优越性,逐步被人们所代替。根据有关数据统计,约有91%以上的人都是通过住房按揭贷款所完成的。在社会流动性和家庭观念转变的同时,离婚在人们生活中出现的越来越频繁,并且成为现代社会生活不可避免的一种现象,离婚除了使得当事人的关系解除外,还会导致财产关系发生变更,最终破坏到双方的住房需求,因此,使得离婚纠纷中对抵押贷款房屋及增值部分的处理成为时下焦点。

一、研究背景

随着现代社会流动性和家庭观念转变,我国离婚率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导致离婚在人们生活中出现的越来越普遍和频繁,离婚时由于当事人的关系解除也会导致财产关系发生变更,最终破坏到双方的住房需求,因此,使得离婚纠纷中对抵押贷款房屋及增值部分的处理成为时下焦点。在现有现代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的改变,抵押贷款房屋已经成为当下社会的一种重要的购房方式。在现有的社会环境下和人们观念的引导下,人们的家庭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导致当前社会的流动性增强,从而导致越来越高的离婚率,当不断上涨的离婚与抵押贷款房屋的普遍率相遇时,使得离婚纠纷中对抵押贷款房屋的处理就成为其中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并与之相应的增值部分的处理也是其中的关键性环节,加上夫妻财产关系自身关系的复杂性以及形式的多样性,为此,在其发生变更时,必须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具体的处理。房屋作为一种重要财产形式,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比如夫妻一方婚前以自己名义购买的房屋,婚后的共同还款,而房屋所有权登记哪一方的分割等抵押贷款房屋及增值部分的处理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二、离婚纠纷中对抵押贷款房屋及增值部分的处理理论研究

在现代离婚纠纷中,抵押贷款房屋及增值部分的处理存在着很多的难点问题,而之所以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国关于其处理制度多源于西方的按揭制度,但是从我国的法律体系出发,其属于大陆法系,为此,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若想要融合,必然会产生很多的不协调,其中,英美法系则属于其中的首创者,所以上述理论也为我国解决抵押贷款房屋及增值部分的处理提供一定的指导,从国外理论研究总体上讲即为归属认定学说。一般而言,这一类的问题主要涉及到婚前的财产转换形态,主要分为三个方面,即初始所有权、质变理论、资金来源理论等,其中,以初始所有权来讲,若是婚前属于个人财产的,则离婚后个人可以取回,在法律中不参与财产分割,简单来讲,就是一旦财产具有了个人财产的性质,那么则不需要再考虑共同财产侵害等问题,比如在《法国民法典》中有这样一条规定,若是丈夫婚前购买了不动产,交付定金、分期付款合同并用抵押作为担保,在夫妻双方结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继续支付,最终将抵押赎回,在双方离婚时,可以以初始所有权理论,妻子对于不动产部分则无权分割,也就是说妻子只能请求其用双方共同财产支付的那部分进行分割处理;而质变理论,则主要指双方的财产由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愿望所决定,这个理论是在初始所有权理论遭遇质疑的情况下所提出来的,即夫妻中的任何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旦有了共同财产的加入,必然会产生财产上的混同,要想再进行区分是存在着一定的难度的,而这种混同行为属于自愿的,为此,财产的性质也发生了改变,即由个人财产转化了夫妻共同财产,即为双方共同所有。而资金来源理论则是源于以下两种理论而提出的,该理论提出夫妻双方不应该以财产所有权取得的时间为依据,而是以财产的资金来源为依据,为此,根据这一理论,若是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出资所获得,那么该财产则具有双重性质,在离婚时,双方的财产所有可以根据个人财产所得以及比例进行划分,其中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即可,这样不仅利于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而且不会使得其中一方因为婚姻而丧失财产的权力,达到公平兼顾的原则。为此,在这里认为以上观点均立足于对夫妻双方个人财产的保护以及共同婚姻生活和家庭生活的维护,兼顾了双方的利益,即都为寻找一种最为公平正义的解决方法,这也是以上理论显然易见的特点。

三、个人财产增值部分理论研究

关于个人财产增值部分的理论学说也有着不同的观点界定,在这里做详细说明:

美国关于个人增值部分的界定。在美国国家各个州的规定也会有所不同,一些州认为其属于夫妻个人财产,而有的州而将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看出两者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但是也可以从中看出一个共同点,即在某些方个人增值部分进行分割时,法院一定会先辨明其属于被动增值还是主动增值,其中,主动增值则由其中一方经过金钱、时间、劳动或者是智力等而产生的增值,而被动增值则是指由于市场因素或或者是其他因素产观导致的增值,那么则在离婚财产中不参与分割。另外,对于从事家务劳动所导致的财产增值各个州对于其性质的界定也是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为此,一些法院则认为,需要对外在因素财产增值中所产生的作用大小来划分。

英国关于个人增值部分的界定。在这里以1970年英国《婚姻诉讼法和婚姻财产法》为例进行说明,在该条款中明确规定实施夫妻分别财产制,其中不享有的一方若是用物资、金钱对那份财产进行改变,即对财产增值部分作出了贡献,为此,法律则承认其享有对财产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我国香港地区由于受到共影响,在婚姻立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

在上述理论中,各个国家都对个人增值部分进行不同的表述,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但是可以看出均主张个人增值部分原因进行区分,或是对增值部分作出了贡献和努力,那么则有权参与增值部分的分割,而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抵押贷款房屋可以参照上述国家的做法,即房产增值部分的区分可以通过某一方所做出的贡献和努力作为判断标准。

四、离婚纠纷中对抵押贷款房屋及增值部分的处理相关建议

为了避免离婚后任何一方处于流离失所的状态,同时,也为了充分保证子女和妇女的权益,为此,在处理离婚纠纷中对抵押贷款房屋及增值部分时,建立从以下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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