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履职报告汇总十篇

时间:2022-02-12 00:37:11

民营企业履职报告

民营企业履职报告篇(1)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十六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八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结合金融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的补充规定,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解释。

民营企业履职报告篇(2)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市本级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出资人)。

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原则

(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

(二)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三)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四、国有资产出资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国有资产出资人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二)国有资产出资人向市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

(三)国有资产出资人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五、建立和完善国家出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制企业要按照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原则,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报批程序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国有独资企业要进一步完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

六、规范国家出资企业内部管理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管理,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依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进行会计核算和内部审计,向国有资产出资人及相关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接受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及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管理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七、做好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出资人负责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监管、经营者业绩考核、清产核资、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为核实市本级国有资本存量,界定、理顺产权关系,对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全面进行产权界定和清产核资。

八、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重大事项审批程序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国有产权转让、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资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按规定权限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决定或由国有资产出资人研究后报市政府审批。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上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的股东代表或派出的董事,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指示行使权利,并将履行职责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国有资产出资人。

九、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企业改制依照法定程序,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决定并报请市政府批准,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意见》组织实施。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依照政策妥善安置职工,并在改制中确保职工权益落到实处,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关闭破产企业依照法律有关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十、强化监事会监督管理职能

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实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制度;对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专职监事参加监事会。

监事会以财务监管为核心,监事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采取列席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有关会议,查阅财务会计资料,听取企业汇报,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调查了解等方式,检查企业财务,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企业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企业经营管理情况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

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监事常驻企业,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控制。事前监督重点了解和掌握企业决策情况;事中监督重点关注重大事项运行情况,加强对企业季度财务报表的分析,及时跟踪企业日常财务和经营情况;事后监督对企业做出真实、客观、公正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管制度。监事会对企业监管要延伸到企业子公司、孙公司实施全面监管。

监事会实行定期检查报告和专项检查报告制度,定期检查分为半年检查和年度全面检查,根据需要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并在检查结束后,及时作出检查报告。日常监督遇到重大事项随时向国有资产出资人报告。

企业应当配合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十一、加强国家出资企业审计监督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每半年进行内部审计一次,并于第二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上报国有资产出资人。

每会计年度终了或任期届满,由国有资产出资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和任期审计。审计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年度或任期经营目标考核、奖惩兑现的依据。另外,国有资产出资人根据需要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市审计部门按照年度审计计划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经营者离任审计。

十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任免

按照党管干部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原则,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方法。对国家出资企业经营管理者,按干部管理权限实施报批程序,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和管理者任职资格和条件的规定,任免或建议任免。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厂长,副经理、副厂长,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履行考察、审批程序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五)国有企业所出资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以及涉及公用事业类主业的子公司等重要的子公司经营管理人员。

十三、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奖惩制度

国有资产出资人对其任命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实行年度和任期考核。考核范围: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国有资产出资人要科学合理核定企业年度经营业绩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以企业清产核资结果为基础,核定国有资产存量,确定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指标。结合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态,对照同行业先进水平,依据企业经营收入、成本费用、盈利水平等指标合理确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与企业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并对责任书执行情况实行动态跟踪和监控。

年终或任期届满,国有资产出资人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按照《市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规定,进行企业经营管理者薪酬奖惩兑现。对完成考核指标的企业予以兑现薪酬;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或经济效益下降的,调整当年及任期内的薪酬。

十四、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对市本级监管的国有企业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国有资产出资人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负责提出国有资产出资人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国有资本收入上缴财政,国有资产出资人负责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入收缴。国有资本收入主要包括利润收入、股利股息收入、企业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国有资本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办法,由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另行研究制定。超级秘书网

设立市本级国有经济发展基金,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国有资本出资人用于国有资本再投资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五、建立健全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民营企业履职报告篇(3)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十六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八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章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民营企业履职报告篇(4)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十六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八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章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民营企业履职报告篇(5)

近年来,我国民营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发展迅速。据统计,2012年,经工商注册的全国中小企业数量达5 000万家,占全国注册企业总数的99%,其中99%以上是民营企业,民营经济逐渐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支生力军,成为我国经济新的增长点,其健康发展对提升民营企业的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处于经济转型的大环境下,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经营方式灵活,最有可能按照经济的比较优势来组织生产,也最有可能短期内获得良好效益。与上市公司及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存在的利益动机不同,民营中小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经营者自身利益与企业的利益关系密切。因此,民营中小企业在追求自身效益的过程中往往忽视了其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民营中小企业有能力进入的行业,大多属于劳动密集型的加工业或服务行业,这些行业更多的与人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诸如食品安全问题、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资源不合理利用、商业信用差等问题的存在,是企业对消费者、对员工、对环境、对债权人等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缺失造成的后果。

中小企业在其生存与发展的过程中,不能为获得高额利润而以损害他人利益、破坏环境为代价。履行社会责任是提升企业发展质量的重要标志,也是提升企业社会形象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所在。履行社会责任不仅需要企业负责人有足够的责任意识,更重要的是建立和完善履行社会责任的内部控制制度。因此,借鉴国内外企业内部控制的成熟经验,认真总结中小企业的特点,立足我国中小企业的现状,实施有效的管理控制活动,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创造良好的控制环境,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和监督体系,不仅会提高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自觉性和实效性,而且对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小企业发展中社会责任与内部控制的制度背景

2008年6月28日,由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制定并印发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并且在2010年4月26日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以下简称《配套指引》)。这标志着适应我国企业实际情况、融合国际先进经验的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基本建成。尽管这套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和大中型国有企业率先执行,但其内容及操作程序是中小企业制定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制度依据。《配套指引》中包括了18项应用指引,应用指引贯穿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是配套指引的主体。《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社会责任》对企业为什么要履行社会责任,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面临的主要风险,企业应当履行哪些社会责任和企业如何履行社会责任进行了具体的规范,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可能导致企业发生安全事故;产品质量低劣,侵害消费者利益,可能导致企业巨额赔偿、形象受损,甚至破产;环境保护投入不足,资源耗费大,造成环境污染或资源枯竭,可能导致企业巨额赔偿、缺乏发展后劲,甚至停业;促进就业和员工权益保护不够,可能导致员工积极性受挫,影响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促进就业、保护员工合法权益、重视产学研用相结合、支持慈善事业等就成为了企业应该履行的主要社会责任。《配套指引》还认为:履行社会责任关键在领导、在企业负责人;然后是体制和机制;最后是建立报告制度。

中小企业数量大、覆盖面广,经营范围几乎涉及国民经济所有行业和领域,但一部分中小企业管理落后、产品质量不高、技术创新能力弱、市场竞争力不强。因此,通过内部控制手段建立和完善履行社会责任的体制和运行机制,从制度上约束和控制中小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既有利于改善中小企业的社会形象,提高市场竞争力,也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可以说是一件双赢的事情。

二、中小企业发展中社会责任与内部控制的互动关系

企业社会责任与内部控制一直是理论的热点问题,然而,理论与实务的视角基本定位于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民营中小企业在该领域的被关注度还远远不够。在中小企业的发展历程中,社会责任与内部控制建设的同步进行,既可以优化内部控制建设环境,又可以解决中小企业不重视履行社会责任的局面。

(一)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和内控制度建设的目标一致

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目标应该是诚信经营、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保护员工合法权益、提高产品质量、节约资源和减少碳排放、支持慈善事业等。对企业内部而言,可以达到保护职工权益、节约资源、降低成本并提高效率的目的;从企业外部看,可以实现保护消费者和债权人权益、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和谐、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目的,避免由于企业社会责任缺失带来的风险。

中小企业内控制度建设的目标与企业发展的目标是相辅相成的,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环节。从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看,企业内部控制的目标包括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5个方面。企业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中需要政策支持,也需要投入足够的人、财、物,企业为加强内控而降低经营效果和效率是不可取的。为此,在建立适合我国民营中小企业特点的内部控制制度中,应该把实现效率和效果作为首要目标,并作为构建中小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基础。

(二)履行社会责任为中小企业内控制度建设提供环境支持

内部控制制度中的内控环境主要涉及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人力资源政策、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企业文化等,是企业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基础。内控环境是内控其他要素的基础,内控环境的好坏不仅影响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实施效果,而且直接影响企业各项管理职能的正常发挥。

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在其管理活动中,要把履行社会责任作为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通过加强管理、注重安全生产、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从而得到企业员工和消费者的认可;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效果,也会吸引更多的投资,促进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并保持健康持续发展。所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会带来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社会美誉度,企业的良性发展也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构建和实施提供良好的内部环境。

(三)内控制度建设是保证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有效手段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确保企业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经济信息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遵循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内部控制的对象主要是企业的管理者,是对管理者的权力约束,也是对管理者之间的权力制衡。可见,现代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其目标已相当明确,其作用也远不止防弊纠错。有效和规范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可以确保企业管理者按制度行使权力,把“权力交给制度”。因此,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社会责任》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原因、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措施进行明确规定,不仅会促使企业不断改进内部管理,把履行社会责任制度化,而且可以确保企业把履行其应尽的社会责任作为一种习惯,一种行为常态。

三、中小企业发展中履行社会责任存在的问题与控制策略

近年来,随着信息化的普及,公众对企业形象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社会对企业的期望值在不断攀升,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也在不断加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已经发展成为社会对企业的基本评价标准。但是,我国民营中小企业大部分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或成长阶段,由于企业自身能力不足、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差,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现象依然严峻。

(一)中小企业发展中履行社会责任存在的问题

1.中小企业管理者的社会责任意识淡漠。一个企业的行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决策者或管理者的意识和行为。民营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多数中小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一人兼任,公司董事会很大程度上掌握在内部管理者手中,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大多掌握在家族成员手中,管理者更多地考虑自身利益和家族利益,忽视了应尽的社会责任,在实现家族成员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忽略了企业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2.中小企业对法规制度的执行力差。国家颁布实施的许多相关法规制度,大多是强制上市公司或国有大中型企业率先执行,民营中小企业对这些法规制度的重视程度不够,执行力差。如,对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面临的主要风险,企业应当履行哪些社会责任和企业如何履行社会责任,《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社会责任》都进行了具体的规范,指引中已经具体化,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民营中小企业也应该把指引作为企业制定内部控制制度的准则。

3.中小企业内部缺乏相关制度支持。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是保证企业各项工作合法有序进行的重要举措。但是,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民营中小企业生存压力增大,中小企业的管理者把重心放在了业务的开拓上,忽视了企业内部相关制度的建立和执行,许多民营中小企业主对承担社会责任与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认识不足,更多的是短期行为。长期以来,在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由于内控制度不健全,在其经营活动中存在许多不规范的经营行为和经营管理,产生了大量的虚假信息,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其结果不但不能保证履行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而且损害了企业的形象,削弱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二)控制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策略

1.提高中小企业负责人的重视程度。强化中小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首先需要企业主的重视、理解和支持,中小企业主应该认识到企业盈利不是唯一目标,承担社会责任可以实现双赢。中小企业主应不断提高自身文化素质和管理水平,增强社会责任感,实行科学管理,提高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政府应在民营中小企业主关注员工安全保障、工作条件改善、产品质量提高、环境保护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和措施保障。企业主的经营意识、管理意识和责任意识,是确保民营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关键。

2.建立中小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中小企业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中,把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作为内部控制信息与沟通的重要内容纳入其中,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信息,确保社会责任信息在企业内部、企业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条件。

建立一个有效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需要充分和全面的相关信息资源,这些信息应当可靠、及时、可获得,并能以前后一致的形式规范地提供使用。通过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使企业内部经营管理者和员工能够清楚地了解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知道自己所承担的责任,并及时取得和交换他们在管理和执行企业规定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过程中所需的信息。通过社会责任报告制度,使企业外部相关信息使用者获得其所需要的信息,从而建立一个广泛而有效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信息与交流系统。

3.做好中小企业社会责任风险评估。由于中小企业所处的行业和环境不同,企业有关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风险点不同,这就要求企业在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中通过目标设定、风险识别在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生产流程各环节设定有关履行社会责任的风险点,为风险评估提供依据,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

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面临的风险主要表现在安全生产隐患造成的安全事故、产品质量低劣造成的巨额赔偿、环境保护投入不足造成的环境污染、不热心公益造成的企业形象损害、缺乏商业诚信造成的信用危机等方面,通过风险评估及时识别、系统分析企业经营活动中与履行社会责任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4.完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控制活动。中小企业在社会责任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风险点采取针对性的控制措施,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

中小企业通过企业治理结构的规范化,改进家族式的管理模式,可以完善人力资源管理,提高企业管理者的素质和管理能力,进而在人才引进、技术更新、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方面规范化和科学化,防止和控制由于履行社会责任不足带来的风险。

5.加强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监督评价。中小企业为了保证能够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还要做好内部监督。企业社会责任监督评价是指企业应对社会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社会责任有关内部控制活动的有效性,发现控制的缺陷,并及时加以改进。这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保证。

民营中小企业在内部要设立内部监事会、内部审计委员会,保证内部监督的有效实施,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对履行社会责任中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同时要对外披露年度自我审计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归根结底,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目标和企业内部控制的目标进行链接和互动,在内部控制目标中,将企业社会责任目标嵌入其中,把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对员工的责任、对环境的责任、对债权人的责任等体现在内控目标的设定上,是民营中小企业管理者应该追求的一种境界,更是防止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一种控制策略。

【参考文献】

[1]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 李秀莲,王志永.中小企业治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建设[J].财会研究,2007(3):56-57.

民营企业履职报告篇(6)

第三条 驻店药师在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期间必须在职在岗,认真审核处方,履行提供药学技术服务、指导消费者合理购买和使用药品、质量把关等职责。驻店药师职称证书应悬挂在店堂内显著位置,上岗时驻店药师胸前必须佩带标明其姓名、技术职称和岗位等内容的胸卡。

第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每月月初应制定出驻店药师排班表,驻店药师上班必须签到。当班驻店药师因故不在岗时,应将标示“药师不在岗,暂停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告知牌摆放在处方药柜台醒目处;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到岗,应提前报告药店负责人及时调整驻店药师。

第五条 驻店药师在销售药品时应指导消费者合理用药,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使用剂量、使用方法、有效期、配伍禁忌、注意事项等内容,客观地告知消费者使用药品可能出现的副作用,推荐安全、有效、经济、适当的药品。对于病因不明或用药后可能掩盖病情、延误治疗或加重病情的消费者,药师应向顾客提出就诊建议。

第六条 驻店药师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挂或在其他单位兼职;

(二)误导消费者把药品视为普通商品或将非药品按药品介绍;

(三)诱导消费者购买超过所需用的药品,给其带来用药风险;

(四)夸大药品疗效,以赢利为目的促销药品;

(五)采用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干扰、误导消费者的购药行为。

第七条 驻店药师非自身因素导致其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应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报告,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依法监督。如果驻店药师未及时报告,则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条 驻店药师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受聘企业发生经销假劣药品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驻店药师变更受聘企业时,应先与原任职企业解除聘用关系,待原企业变更手续办理完毕,方可被其他药品经营企业聘用。

药品零售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驻店药师在其它药品经营、使用企业任职或使用虚假执业资格、药学专业技术职称证明,仍聘为驻店药师从事质量管理工作,并申请开办或变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处罚。

第十条 驻店药师因解聘或辞职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另行聘用符合条件的驻店药师到岗工作,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空岗。无驻店药师期间,不得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擅自销售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处罚。

民营企业履职报告篇(7)

(一)履行社会责任是中央企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

履行社会责任要求中央企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对利益相关者和环境负责,实现企业发展与社会、环境的协调统一。这既是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中央企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

(二)履行社会责任是全社会对中央企业的广泛要求

中央企业是国有经济的骨干力量,大多集中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其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到整个社会经济活动和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仅是中央企业的使命和责任,也是全社会对中央企业的殷切期望和广泛要求。

(三)履行社会责任是实现中央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把社会责任理念和要求全面融入企业发展战略、企业生产经营和企业文化,有利于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有利于激发创造活力,提升品牌形象,有利于提高职工素质、增强企业凝聚力,是中央企业发展质量和水平的重大提升。

(四)履行社会责任是中央企业参与国际经济交流合作的客观需要

在经济全球化日益深入的新形势下,国际社会高度关注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社会责任已成为国际社会对企业评价的重要内容。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利于树立负责任的企业形象,提升中国企业的国际影响,也对树立我国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形象具有重要作用。

二、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五)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可持续发展,牢记责任,强化意识,统筹兼顾,积极实践,发挥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率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出更大贡献。

(六)总体要求

中央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成为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表率,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表率,以人为本、构建和谐企业的表率,努力成为国家经济的栋梁和全社会企业的榜样。

(七)基本原则

坚持履行社会责任与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相结合,把履行社会责任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提高综合竞争力的重要内容,深化企业改革,优化布局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坚持履行社会责任与企业实际相适应,立足基本国情,立足企业实际,突出重点,分步推进,切实取得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成效。坚持履行社会责任与创建和谐企业相统一,把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帮助职工解决实际问题放在重要位置,营造和谐劳动关系,促进职工全面发展,实现企业与职工、企业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

(八)坚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以及行业规则,及时足额纳税,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权益,保护知识产权,忠实履行合同,恪守商业信用,反对不正当竞争,杜绝商业活动中的腐败行为。

(九)不断提高持续盈利能力

完善公司治理,科学民主决策。优化发展战略,突出做强主业,缩短管理链条,合理配置资源。强化企业管理,提高管控能力,降低经营成本,加强风险防范,提高投入产出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十)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保证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改善产品性能,完善服务体系,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安全健康的产品和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保护消费者权益,妥善处理消费者提出的投诉和建议,努力为消费者创造更大的价值,取得广大消费者的信赖与认同。

(十一)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认真落实节能减排责任,带头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发展节能产业,开发节能产品,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增加环保投入,改进工艺流程,降低污染物排放,实施清洁生产,坚持走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发展道路。

(十二)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

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机制,加大研究开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高新技术开发和传统产业改造,着力突破产业和行业关键技术,增加技术创新储备。强化知识产权意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实现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的良性互动,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发挥对产业升级、结构优化的带动作用。

(十三)保障生产安全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不断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为职工提供安全、健康、卫生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保障职工职业健康,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和其他疾病对职工的危害。

(十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依法与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坚持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尊重职工人格,公平对待职工,杜绝性别、民族、宗教、年龄等各种歧视。加强职业教育培训,创造平等发展机会。加强职代会制度建设,深化厂务公开,推进民主管理。关心职工生活,切实为职工排忧解难。

(十五)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积极参与社区建设,鼓励职工志愿服务社会。热心参与慈善、捐助等社会公益事业,关心支持教育、文化、卫生等公共福利事业。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情况下。积极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和援助。

四、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措施

(十六)树立和深化社会责任意识

深刻理解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社会责任意识,高度重视社会责任工作,把履行社会责任提上企业重要议事日程,经常研究和部署社会责任工作,加强社会责任全员培训和普及教育,不断创新管理理念和工作方式。努力形成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价值观和企业文化。

(十七)建立和完善履行社会责任的体制机制

把履行社会责任纳入公司治理,融入企业发展战略,落实到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工作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指标统计和考核体系,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履行社会责任的评价机制。

(十八)建立社会责任报告制度

有条件的企业要定期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公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规划和措施,完善社会责任沟通方式和对话机制,及时了解和回应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建议,主动接受利益相关者和社会的监督。

(十九)加强企业间交流与国际合作

研究学习国内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先进理念和成功经验,开展与履行社会责任先进企业的对标,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改进工作。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的对话与交流,积极参与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制定。

民营企业履职报告篇(8)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六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第九条发生战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时,国家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置企业国有资产。

第十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

(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是:

(一)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

(二)保持和提高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领域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

(三)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四)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五)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自,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

(六)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向本级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四章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审核、决定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有关重大事项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第二十七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作为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控股公司,享有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权利;可以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享有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第三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三十三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务院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参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三十六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三十七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权利和义务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依照《中国共产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工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民营企业履职报告篇(9)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3-0190-02

一、国资委法律地位定性的现实情况

2003年3月2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即国资委)作为正部级特设机构成立,接着各省、市(地)级的国资委也开始组建并逐渐完成。

《中国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资产法》规定国资委的法律地位是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角色。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和奖惩,并对地方国有资产进行指导和监督。

因此,从以上可以看出,国资委的法律地位其实是具有双重性的。当初设立时将其定位为正部级特设机构,这也就意味着国资委的功能没有界定清楚,它一方面代表本级政府行使出资人的功能,即股东职能,另一方面又通过行政权力行使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公司的行政管理,即行政职能,两个职能相混淆,也就是国资委经常面临的“婆婆加老板”的质疑。在企业的具体运作中,双重角色所带来的弊端早已显露无遗。

二、由定性不明带来的困境

国资委是国务院任命的非政府系列的特设机构,这个机构到底是什么性质?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定性。由于国资委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导致国资委在实际运行中面临如下困境:

(一)自己管自己带来的消极影响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条例》的规定,国资委应履行出资人角色。出资人是一个市场概念,即股东。作为公司的股东,其应当在公司法律制度框架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公司组织规范和议事程序行使经营者选任权和重大事项决策权。同时,国资委又被要求履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监督职能。这样一来,国资委兼具出资人和监管人两种功能。这种一身兼二任的自己监管自己,完全违反了现代管理原理。

(二)职能上“婆婆加老板”的尴尬

成立国资委的初衷是希望其成为一个既能代表全民利益,又与政府脱钩的出资人代表。在职能履行中,国资委作为政府的特设机构,它不是企业,但却是准经济组织,因为它要像企业那样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市场主体的身份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它不是政府机构,却必须接受同级政府的直接行政领导,同时又要履行对国有企业的监管职能。把管人、管事和管资产三者结合,这就使得国资委监管职能不可避免地打上行政职能的烙印。外界戏言国资委这是既当老板又当婆婆,就连国资委的掌门人李荣融在一次调研中说了一句很无奈的话:“有很多事情我们也不想干,不是我们要当婆婆,而是要求我们来当婆婆。”

(三)规范国资委的制度缺失

国资委作为中央的特设机构,不是企业法人,不是事业法人,也不是行政单位,既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不需承担民事责任,也不受行政诉讼法约束,改革竟然诞生了一个游离于法治之外的机构。一个不受法律约束的机构就难避免不规范的操作行为和方式。譬如,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是事无巨细,从公告为国有企业选聘副总到为国有企业制定发展战略规划,从要求企业调整组织结构到要求企业参加各类专业培训等;甚至动用人事权让三大电信集团首脑对调,公然违反同业竞争禁止原则,破坏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在此情形下,一方面是国资委权力不断扩张,另一方面是游离于法治之外的行为状态,长此以往,其潜在的政治风险、市场风险是巨大的。许多有识之士疾呼:“谁来规范国资委?”

三、对国资委法律地位的重新定位

从以上可见,当前国资委的法律地位是不明确的,以致国资委既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享有私法上的监督权利,同时又代表国家享有对国有企业享有公法上的监督权力。对此,学界展开了讨论。

有的学者认为国资委就是一个出资人角色,强调它的普通民事主体地位,应将其行政职能剥离出去;有的学者则强调它的行政监督角色。笔者认为,国资委应该回到其行政机关的本位,出资人角色则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担任。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可以根据市场的灵活性进行投资经营,同时,国资委作为行政单位必须依法行政,回到法治轨道上来。这样将有利于理清国资委和国有资产、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

(一)国资委须回到行政机关本位

国资委须回到行政机关本位上,将其商人的角色剥离,对国资委的职能重新作以下规定:

1.国资委履行好政府职能,依法行政,监管与规制并重

国资委作为政府部门,必须按照国务院和各地方政府要求,做到依法行政,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国资委必须将权力严格限定在法定的权限内,防止其滥用。同时,国资委作为政府的特设机构,应区别于其他承担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职能部门,既要做到对大型国有企业的重点监管,也要制定相应规章政策,从宏观上完善国有企业布局,进行结构调整,实现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国企发展目标。又要做到对国资委的内部权力核心——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法律规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国资委行政审批的事项,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改进审批方式,加强审批监管,解决现行行政审批制度与现代企业发展之间矛盾。使国资委在履行政府职责时监管与规制并重,依法履行好政府职能。

2.强化对国资委的监督,建立行政问责机制

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者是全体人民,国有资产并不属于国有资产管理的专司机构即国资委所有。中国对于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从宏观上看是清晰的,《宪法》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物权法》明确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虽然国有资产归全体人民,但是全体公民不可能每个人都去管理国有资产,也不可能每个人都直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因此需要由全体人民的代表来做监督工作,中国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人大,笔者建议国资委应向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汇报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报告内容既要包含国有资产的存量数量和分类,又要包括国有资产的增量和使用途径,以及国有资产收益状况。需要说明的是,国资委向人大报告工作不同于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它不是作为一个政府机构的角色报告工作,而是作为国有资产管理人、国民财富大管家的身份报告工作。而各级地方国资委也应当向相应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报告工作。

同时,国资委还应建立较为完善的常规性行政考核机制,对其内部人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绩效考核。审计部门还要加强对国资委的高层次审计监督。《国务院工作规则》第34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国资委作为国务院的特设机构,也应当建立起科学合理的问责制度。

(二)将出资人角色委托给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国资委目前官商各半的身份是国有企业无法完全实现政企分开的根本原因。一方面它作为出资人不得不以市场主体的身份与其他企业打交道;另一方面在某些应完全交由市场做出选择的场合,国资委又闲不住那只管惯了的手。应当将其商人身份完全剥离,在国资委下另设独立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二者进行合理的分工。国资委作为国务院一个独立的部委,将其塑造成一个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理念、以搭建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国有企业竞争平台为目的、以构建一个竞争有序、增长稳定的国有经济体系为目标的国有资产守护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则以公司法人的身份经营国有资本。

综上所述,国资委应当作为特设行政机构对全部国有资产履行监管责任,出资人则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担任。国资委作为唯一的监管者应将所有的国有资本都管起来,包括金融类的国有企业和国务院部委下属的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则可以有多个。国资委作为行政机构履行监管职责,做到依法行政、正大光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公司法人参与国有资本的运作,严格遵循《公司法》的规定,追求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同时健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培养一批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国有资产受托人队伍。这将带来以下几大好处:一是国资委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职能分工明确,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交给市场;二是通过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这一市场主体的设计可以使得国资委更加超脱,不受市场的诱惑,更有利于宏观调控;三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充当政府与企业的隔离层,可以使企业免受政府干预,有利于实现政企分离;四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可以根据归口管理的对象选任高管层,对国有资产进行专业化管理,对出资企业提供有效的战略指导。

参考文献:

[1] 郭闻.李荣融:强势国资委之辨[J].法人,2005,(10).

[2] 远山.谁来规范国资委[J].商务周刊,2007,(8).

[3] 张素华.论国资委法律地位的再定位[J].求索,2009,(11).

民营企业履职报告篇(10)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年度计划的安排,区人大常委会第67次主任会议决定:由我在本次常委会上作述职报告,并接受选举单位的述职评议。下面根据会议安排,现就本人当选市人大代表以来的履职情况作一报告,请予评议。

我由1997年底在繁昌县时,就当选为芜湖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并获得连任的;2007年12月又在三山新区再次当选为市十四届人大代表。面对组织的信任和和人民重托,我既感到无比光荣,又深感责任重大。回顾十多年来担任人大代表的历程,我感想甚多,体会颇深,收获很大。今天,能有幸向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部分代表报告工作,心情十分激动,这既是我向选举单位汇报工作,也是听取大家意见和要求,接受监督和改进工作的一次很好机会。下面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述职报告:

一、坚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作为连续三届当选的市人大代表,我的心中充满着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当选之初,我曾认为人大代表是组织给予的荣誉,就是开会时举举手,表表态,走走过场而已。后来,通过多次参加省、市以及县、区人大代表培训班和小组活动经验交流会,我才深深地认识到,人大代表不仅是“荣誉”,它是一种法定职务,更重要的是责任;我在实践中也深深地感受到,人大代表要不断加强学习,吸取新的知识和营养,才能依法履行代表职责,当好人民的代言人。这么多年来,我一直坚持加强学习,力求提高履职能力。一是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深刻内涵,用正确的理论知识指导工作,丰富自己的政治素养;二是学习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中国人大》、《芜湖人大》和《代表工作手册》等相关资料,积极参加各级人大举办的培训班、经验交流会,用法律知识武装自己,提高为民履职的水平;三是学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业务知识,多渠道地收集和购买有关企业管理方面的书籍,不断“充电”学习,增强驾驭企业的能力,不但要体现“代表性”,还要努力提高人大代表的“先进性”。

二、认真依法履行职责,努力为人民群众代言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担负着代表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参与决定重大事项,协助政府推行工作等职责。一名称职的人大代表,必须依法履行代表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才不辜负人民的重托和期望。十多年来,我始终围绕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署,围绕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为己任,广泛听取、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依法为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代言,履行代表职责。

一是加强与选民的经常联系,真实掌握社情民意。每次人代会前夕,我能够积极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会前视察活动,主动与选区单位相关领导联系沟通或深入基层人民群众家中走访,及时掌握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如实了解群众的愿望是什么?群众碰到的难题是什么?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是什么?真实掌握社情民意,为大会期间提出有质量的议案和建议掌握第一手材料。

二是积极参政议政,认真行使代表权力。出席人代会,是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主要途径。作为一名老人大代表,能够及时准确处理好本职工作和履行代表职责的关系。每次人代会,我能够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出席人代会,积极参加代表团的活动,从未请过假。会议期间,我能够认真听取和审议各项工作报告,踊跃发言,并就新的发展时期如何关注民生、解决“三农”问题以及改制和困难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问题提出了许多议案和建议。十多年来,我坚持会前深入群众,了解掌握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会中积极发言,向大会反映群众的热点、难点问题。先后领衔提出议案、建议17件,附议参与提出议案、建议19件,闭会期间,还先后向市、县(区)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参与撰写专题调研报告8件。这些议案、建议及调研报告都是事关我市和繁昌县、三山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如,市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我领衔提出了“关于加快实施龙窝湖高效渔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议案”;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领衔提出了“关于尽快解决三县困难企业职工社保、医保的议案”;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领衔提出了“重视加强对基层薄弱村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三农”现代化的议案”;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了“关于请求整治澛港桥段秩序的议案”。附议参与提出了“尽快解决失地农民后顾之忧的议案”、“关于尽快搬迁s321公路三山段收费站的议案”、“关于强烈要求公交车尽快进三山的议案”。同时还提出了“进一步加强龙窝湖水域管理的建议”、“关于立项开发三山区旅游景点的建议”。这些议案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了许多第一手资料,得到了大会主席团的重视,有的被合并列为议案处理,有的被转为重点建议交有关单位和部门办理。目前,这些议案和建议有的已得到解决,有的正在逐步落实和解决。

三是认真组织开展代表小组活动,充分发挥代表整体作用。人大代表小组活动,是闭会期间代表履行职责的主要形式之一。多年来,本人作为代表小组组长和副组长,能够认真按照市、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署,组织开展代表小组活动。首先是制订制度和活动计划。每年人代会闭会期间,我积极主持或提议召集代表小组会议,结合小组实际,讨论研究小组年度活动计划,制订完善小组活动制度,力求使代表小组活动正常化、制度化。其次是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代表小组活动取得实效。每次代表小组活动前,我总是和本组组长或副组长商议,同时主动向区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和被视察单位负责人报告、联系,然后寄发通知或电话、短信联系小组代表,以便代表能够按时参加活动。开展好代表小组活动,不仅能够推动政府工作,及时了解掌握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而且还能够激发代表的履职热情,促进代表之间的相互交流,既发挥了代表的整体作用,又增进了代表之间的友谊。

三、牢记服务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谋福祉

当代表不易,当一名称职的人大代表则更不易。多年来,如何“履行代表职责,不负人民重托”的思考,始终萦绕在我的心中。我认为:作为一名人大代表,不应该只是走访选民握握手,听听报告拍拍手,选举表决举举手,大会闭幕挥挥手的“四手”代表,而是应该牢记党的服务宗旨,做全心全意为人民谋福祉的“为民”代表。十多年来,我一直把为人民办实事、谋福祉作为履行代表职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走访选民、视察调研、接待群众等形式,广泛收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然后归纳整理撰写议案和建议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县区人大常委会进行反映。如,2003年底,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召开前夕,我和本组代表走访选民时得知,由于近几年芜湖绿色食品经济开发区的建设以及三山地区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失去土地的农民越来越多,农民生活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群众意见较大。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及时撰写了“尽快解决失地农民后顾之忧的议案”,并在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这一议案得到了大会主席团的重视,被转为重点建议交市政府办理。2004年,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我们提出的议案给予了答复,并相继出台制订了《解决失地农民生活暂行办法》,确定了失地农民生活费的补偿标准,为此,失地农民的生活终于有了基本保障,群众非常满意。2006年12月,我们三山代表团在会前视察调研中了解到,2006年2月三山新区成立以来,新区境内增加了不少重点项目和来三山投资创业的外地企业,过往车辆和企业员工不断增加,然而,由于三山区境内s321省道收费站的设置,加大了外地投资企业的成本;另外,三山境内运泰公司和新福利公司的利益等问题,中巴车不能进入市区,导致在三山区上班的企业员工和老百姓出行不便,群众反映强烈,为了降低外地投资企业生产成本,方便三山区老百姓和企业员工的出行,使更多的大项目落户三山,促进三山区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在市十三届人大七次会议和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我积极附议参与了本组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搬迁s321公路三山段收费站》和《关于强烈要求公交车尽快进三山的议案》。这两件议案的提出,得到市委及市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办理过程中克服了种种困难,终于使问题在2008年得到了圆满解决,老百姓对此赞不绝口。

四、立足本职岗位,促进企业稳健发展

立足本职岗位,做好本职工作,发挥带头作用,是人大代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职责。作为一名市人大代表,又是农委二级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更要以身作则,当好模范。多年来,我一直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本着克勤克俭、努力奉献的态度,扎根基层,关心职工,尽心尽力,守护龙窝湖,为维护一方稳定,促进企业稳健发展,做出了不懈的努力。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努力提高经济效益。我工作的单位是1958年成立的老国有渔场,十几年前,由于经营体制和管理模式陈旧,导致企业连年亏损,职工工资难以解决。1997年初,组织上让我接手管理这个濒临倒闭的企业,上任之后,我和班子成员,在深入调研,查找亏损原因的基础上,决定对龙窝湖的经营体制和管理模式进行大胆改革,在单位内部实行股份经营,创造了良好的效益。2008年,龙窝湖的鱼蟹产值超400万元,产值、产量再创历史新高,与改革前的1996年相比,产值翻了5倍。如今,职工收入逐年提高,居住环境有了较大改善,全场近180名职工的社保和医保问题得到了彻底解决。

二是不断调整养殖结构,全力保护渔业资源。为促进龙窝湖渔业生产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每年鱼种投放期间,我们注重掌握龙窝湖自然增殖鱼类生长繁育和水生动植物饵料的存量情况,进行科学放养,合理搭配,全力保护龙窝湖渔业资源。

三是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逐步改善生态环境。为保持龙窝湖生态平衡,改善龙窝湖生态环境,近几年,我们在实施龙窝湖鱼蟹生态养殖项目过程中,不断加大资金投入,除添置必要的固定设施,每年还向龙窝湖滩涂播撒数百公斤苦草籽,以补充湖内天然水生动植物饵料的不足,恢复其对水体的净化功能,保护和营造“水下森林”,逐步改善龙窝湖生态环境。

四是开拓创新,谋求发展,着力打造企业品牌。近年来,我们不断创新,谋求发展,在生产经营上,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引进先进生产技术,广泛吸纳民间资本,招商引资,寻求合作伙伴,谋求新的发展空间。利用龙窝湖丰富的渔业资源,实施品牌战略,先后注册了“龙窝湖”牌水产商标,认证了“龙窝湖”河蟹等五个绿色水产品,打造了龙窝湖品牌,提高了企业知名度。

当前,我单位正处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关键时期,如何稳定职工队伍,保护龙窝湖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新企快速发展,是组织上对我新的考验,对此,我将努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重点做好事业单位改革后期维稳工作,积极与各相关职能部门联系,做好新企登记和发展工作。

二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拓宽视野,统筹兼顾,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继续加大保护龙窝湖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力度,科学放养,合理搭配,不断调整养殖结构,实施鱼蟹生态养殖。

三是抓住正在建设的芜湖碧桂园大型人文社区落户龙窝湖畔的契机,综合利用龙窝湖自然条件和区位优势,立项开发龙窝湖旅游景点,大力发展旅游产业、生态农业、休闲渔业,打造龙窝湖特色品牌,建立龙窝湖新的经济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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