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增值税汇总十篇

时间:2022-02-19 08:50:31

企业增值税

企业增值税篇(1)

少计销项税额是企业偷漏增值税的直接手法,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开展审计。

(-)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和视同销售行为的审计。1.审计人员通过核查销售账簿、清理销售发票、核对往来账,查阅以前年度销售收入水平、本年度销售计划、年终销售业绩考核资料等,分析判断企业是否存在隐瞒收入、收人摆往来或收人直接冲减费用进而减少应计销项税额的情况;2.企业有些经济活动在财务处理上没作销售处理,但按照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凡是企业将产品和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转出、分配给投资者,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赠送他人等,审计人员应审计其是否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价外收入的审计。价外收入是指企业向购买者收取的除销售额以外的手续费、补贴、违约金等。对于这些收入,企业往往不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中核算,而是在“其他应付款”、“营业外收入”等科目中核算或冲减费用,因而没有计算销项税额。审计人员应将价外收入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销售产品时包装物押金的审计。企业为销售产品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但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产品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是否逾期是审计人员应把握的要点,“逾期”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按合同约定实际逾期,二是以一年为期限,对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四)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的审计。有的企业将主营业务收入申报缴纳了增值税,却将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的应税事项未能申报纳税。审计人员对符合税法规定的纳税事项应按规定计算纳税。

(五)特殊经营行为和特种销售方式的审计。1.企业兼营高、低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审计人员审计企业是否将适用高、低不同税率的销售额单独核算,对于企业将适用高税率的销售额按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的,审计人员应予以调整。对本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企业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时,审计人员应判断企业应该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凡属应该缴纳增值税而企业申报缴纳营业税的,审计人员应予以调整;2.企业采取折扣方式销售时,审计人员审计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否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如果是,则可按减除折扣额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如果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折扣销售仅限于价格上的折扣,实物折扣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企业采取以旧换新、以物易物等方式销售时,审计人员应审计企业是否按规定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

二、把回企业计算进在快回环节多计进项税额也是企业偷漏增值税的直接手法,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开展审计。

(-)购贷支出真实性审计。有的企业为了增大进项税额,大搞虚假购货,在没有任何商品交易的情况下让其他企业(特别是关联企业)为本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一定商品交易而不据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更有甚者,有的企业向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他企业非法购买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专用发票。购货真实性审计是进项税额审计的重点。审计人员应将企业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企业货物入库单、仓库物资库存明细账;与货币资金支付票据、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与销售方的仓库出货单、销售明细账。纳税申报表进行核对。

(二)扣税凭证合法性的审计。1.企业是否使用非法定扣税凭证(如普通发票)计算进项税额低抵扣;取得的法定扣税凭证填写要素是否齐全;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后,企业是否用合规的凭证作为抵扣;2.企业向农业生产者购买免税农产品或者从小规模企业购买农业产品时,是否取得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3.企业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是否取得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据的货票以及从事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三)可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基数的审计。1.对于企业的购货价格,审计人员应与企业前期相同或同类货物的价格、本期市场价格进行分析对比,如发现购进货物价格明显偏高而无正当理由的,特别是购货方为关联企业时,审计人员应审计是否存在购货数量属实而虚开金额,多计进项税额的情况;2.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货物运资金额,是指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和建设基金,凡企业将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纳入计算基数时,应予以扣除,另外,审计人员审计企业是否将外购固定资产、购销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也计算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外购固定资产、购销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四)进项税额可抵扣范围的审计。企业购买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额,并不是都可以直接冲减当期销项税额。审计人员应审计企业购买货物的用途,企业下列用途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等;凡是企业将上述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当期销项税额的,审计人员应予以扣减。

(五)进货退出或者折让的审计。有的企业购进货物计算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后,发生进货退出或者折让并收回价款和增值税额时,没有相应减少当期进项税额,造成进项税额虚增,减少纳税。审计人员应将购货企业使用的由税务部门开具的进货退出和索取折让证明单与实际红字冲转的专用发票相核对,查看企业是否存在通过证明单取得退回款项后,不冲减进项税额的情况发生。

三、把握企业计算应纳税额时间限定环节

将当期实现的销售额滞后记账,非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提前入账,是企业偷漏增值税“打时间差”的作法,应把握当期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这个要点。

(-)计算销项税额时间限定的审计。1.企业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时,以收到销售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并将提货单给买方的当天,确认当期销项税额。审计人员审计企业是否以货物偿未发出为由,不计算当期销项税额,是否存在发出货物后由销售部门登记,滞后纳入财务部门入账的情况。2.企业采取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时,审计人员主要核实货物是否发出,凡货物已发出的,均应及时确认当期销售额共计算销项税额;3.企业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的,审计人员应检查销售合同,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当期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而不论货款是否收到;4.企业采用代销方式销售货物时,审计人员应检查企业是否收到受托单位的代销清单,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当期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而不论货款是否收到;5.企业将货物用于投资、分配等视同销售项目时,审计人员应检查企业是否在货物移送的当天确认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

(二)计算进项税额时间限定的审计。1.企业购买货物(包括运输费用)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限定时间是,货物已验收入库。对于还未验收入库的货物,即使企业已支付货款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作为当期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凡是企业提前抵扣的,审计人员应剔除;2.企业接受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凡是提前抵扣的,审计人员应剔除。

四、把握企业使用和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环节

企业增值税篇(2)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运行的最终目标是实现本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企业的净现金流出的纳税也显得尤为重要。现代社会经济环境的发展促进了企业纳税筹划的产生。增值税作为我国的主要税种,对企业来说具有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

一、企业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为企业的最终目标,另外,我国税收筹划还处在初级阶段,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税收筹划才得以产生。现代企业财务制度的建设与完善需要税收筹划,现代的社会经济环境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在我国,企业税收筹划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才得以产生,从总体看,仍旧处于初步发展的阶段,这些都给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必要条件。

二、企业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

(一)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带来的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增值税纳税人身份有两种: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具体筹划思路如下:

产品增值率大小决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轻重。通过计算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平衡点可确定税负轻重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销售额×增值税率-购进额×增值税率=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销售额×征收率

令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时:即得到: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率(17%)=销售额×征收率(6%)。从而得到增值率=35.29%。

(二)增值税纳税时间所带来的税收筹划

纳税期的递延也称延期纳税,即允许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或延迟缴纳税款,可以采取的方式有: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都以合同约定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在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可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

(三)折扣销售所带来的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折扣是在实现销售的同时发生的,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无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折扣,因此,将销售额和折扣开在同一发票上进行筹划。

(四)代销方式不同带来的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目前,各类企业的销售方式很多,但是采用不同的销售方式,可能产生不同的经营效果。有些销售方式在处理手段上不同,也会产生税负上的不同。比如委托代销方式,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而采用收取代销手续费方式,还是采用视同买断方式,作为买卖双方的税负就不一样。采用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是受托方的一种劳务收入。采取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合同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的售价由受托方在委托方确定的指导价格范围内自主决定,实际售价与合同价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委托方不再支付代销手续费。在这种情况下,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为购入商品处理,只在备查账中登记商品规格数量等。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的售价确认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这样委托方就可以通过价差进行增值税及附加的筹划。

三、我国企业目前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及建议

(一)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就是少交税或者是不交税,事实上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是使企业的利益达到最大化

提到增值税税收筹划,有一部分纳税人通过运用各种手段,想方设法地少缴税甚至不缴税,以达到直接减轻自身税收负担的目的。实际上增值税税收筹划仅仅是纳税人进行经营的一种手段,是一种生产经营活动方式,其根本目的应当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目的一致,即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所以对纳税人来说,如果从某一经营方案中可以获得最大化的利润,即使该经营方案会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仍然会被作为纳税人的最佳经营方案。

(二)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没有风险,而实际上是有风险的

纳税人普遍认为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可以无风险的减轻税收负担,增加自身的收益,然而根据增值税纳税筹划的过程特征,主观上人为决策实施的能动性会左右纳税筹划的决策必然会带来风险。所以我们应该正视增值税纳税筹划风险及成本,建立纳税筹划风险成本预测和核算程序,启动企业讨论研究机制。同时企业领导、财务人员、纳税专家以及外部中介税务筹划机构,应该共同对纳税筹划相关问题进行客观的讨论,形成企业讨论研究机制。

(三)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是没有成本的,而实际上是有成本的

企业增值税篇(3)

(一)企业认识不足很多的企业领导人都认为与税务部门拉好关系,就可以万事大吉,从而忽略了对税收的筹划。再加上我国在税收方面的政策、监管机制等方面还不是特别完善,并在税收执法上有着随意性,使得企业错误的认为只有与税务机关人员搞好关系,就可以最大化的降低企业的税收支出。

(二)单一的税收筹划方式目前,在贸易企业中,税收筹划的表现主要在两个方面:第一,优惠的税收政策,第二,选择良好的会计方法。近年来,在我国很多的企业在对本公司进行筹划时,都会利用国家给出的优惠税收政策,同时还对会计方法的选择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使得纳税时间得到进一步的延长。从我国家的税收政策上看,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方法来制定税收筹划。因此,大部分的企业主要把切入点放在税负弹性大的税种。

二、新形势下贸易企业纳税筹划的分析

在企业中纳税筹划可以通过增值税以及所得税等两个方面进行策划;在贸易交易中,其增值税、所得税在税收筹划中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企业的增值税规划第一,对企业采购的方式、价格等进行有效的管理。由于企业在贸易中是税收筹划的中间环节,因此就需要企业对采购方式和销售方法上加强规划,特别是在采购方式中,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采购价格以及运费这两个方面进行充分考虑。如果根据贸易企业的特点,采购方式的选择范畴还包括代销方式。在双方交易的合同中,应加强对企业代销方式进行明确的规定,也可以通过企业买断或者收取手续费等方式进行交易。目前,在市场交易中,企业要对双方交易的买断价格、手续费收入、纳税身份等方面作进一步调查。由于在手续费收入中,企业还需要缴纳一部分的营业税,从而导致企业增加了教育费附加税以及城建税等,因此,企业就要选择合理的买断的方式。例如:在那种低税的区域中,企业就可以通过分立的手段,从规模小的纳税者中低价回收产品,而采购企业要提供专用的增值税抵扣发票,从而降低增值税的负担。除此之外,企业还要依照增值税抵扣的标准,对货物款项要付清,之后对其增值税进行抵扣。特别是对企业资金周转不灵的情况下,从而可以利用商业承兑汇票来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第二,销售方式。在贸易企业中,增值税主要是在增值额的前提下进行征税活动的一种方式。其销项税额减去进项金额再乘以增值税税率就等于要缴纳的金额。在一般贸易中,企业中主要通过价款凭证中的日期来确立销项税额。所以,企业应利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来延长纳税时间,并建立良好的商业信誉。目前,在我国企业中,在销售的结算中有很多的方法,在企业中采用的赊销和分期付款以及直接收款等这三种模式。但是这不同的结算方式中,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的款项也就不同。同时,在企业贸易中,在选择销售方式时,其筹划方面要遵循四个原则:一是时间统一,收款日期要与发票的产生日期一致,避免发生为了收款先开发票的情况。因为如果先开发票就会使得企业面临纳税的局面,而且这种方式也不被采购方接受与理解,同时还会增加贸易的竞争。所以这种筹划实施起来比较困难;二是防止发生垫付税款行为。

(二)加强企业的所得税规划1.合理的规划企业所得税税法明确指出,企业在纳税筹划中,可以把工资薪金、业务招待费等作为筹划的一部分。企业在对优秀人才进行职业培训,可以直接扣除所有的支出的费用、福利费用支出、工会支出等。所以,企业要加强对公司员工的工资薪金的筹划。尤其在发放每个员工的个人福利时,对于超出的部分可以通过工资的方式进行发放。针对那些可以分红的员工,企业也可以使用工资发放的方式进行,通过这种方式还可以有效的提高企业的基数扣除。2.选择合理的会计方法企业可以通过选择适合的销售收入方式以及折旧以及摊销等方法来进行纳税筹划。第一,选择科学的销售收入方式。企业可以利用不同的销售收入方法,所以在企业所得税中的税额征收也就有所区别。所以,企业要结合自身的业务特点,来选择适合的税收负担,再利用科学的会计结算方式以及销售方式等。同时,企业在直接收款的过程中,也可以把货款作为有利的凭证,随后把当日的提货单给买方并进行结算、赊销、分期收款等,在结算的过程中,需要根据签订的合同时间来进行有效的结算,因此会对纳税带来一定的影响。二是采用折旧以及摊销等方法来实行。同时,企业在贸易中要遵循企业本身业务的真实性,从而对企业折旧方式与年限进行有效的规划等。

企业增值税篇(4)

第一,从企业实际的税负增加的风险角度进行分析,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地区的情况来看,多数的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从5%的营业税税率改征3%的增值税税率,税收负担明显下降;而多数的一般纳税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增加了其税负。而该类企业能够从上游企业获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能性基本没有,由此造成该类企业的税负明显增加。简言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力地支持并促进了我国小微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而对于一些一般纳税人而言,比如,不知道如何运用一般纳税人的抵扣政策或是抵扣流程的企业,其税负是明显增加的。

第二,从企业税收优惠风险的角度进行分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方面主要是分为免征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增值税两种,那么,企业就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判断企业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如果符合了优惠政策条件,企业是否需要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来进行必要的操作流程和备案手续,是否可以对企业的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做出准确的核算,是否可以处理好免税项目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两者间的关系等。如果企业不能对这几个方面做出正确的判断与核算,那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就会对企业引发税收风险。

第三,从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引发风险的角度进行分析,很多企业会希望通过取得更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进行增值税的抵扣,从而实现少缴税的目的,将不得抵扣事项进行抵扣、虚开、代开等违法犯罪行为;也可能出现因为对增值税的相关法规了解不足而导致错失了从上游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机会,或是错失了抵扣税款的机会。

第四,从增值税申报的时间引发的税务风险的角度来看,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会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做出推迟纳税等行为,以便实现节税的目的。一旦被主管税务机关查出,不仅要依法追缴应缴而未缴的增值税,还要对企业进行罚款,给企业造成更多的经济损失。第五,从企业财务核算与纳税不合规的风险的角度进行分析,一个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企业会计核算工作多由兼职会计或是记账公司会计来做,那么,就容易因该会计缺乏对企业全面的经营状况的了解而导致会计核算不健全,最终或因偷税漏税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罚或是引发刑事责任等。

企业增值税篇(5)

一、小微企业、营改增及纳税筹划概述

小微企业是对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的统称。对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主要包括三个。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符合这三个标准的就是小微企业。营改增政策是指将原来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为了缴纳增值税,从而避免了企业在各环节重复征税的问题,此政策的实施既保证了国家税收的公正性,又降低了企业的税负压力,为企业的发展注入了新活力。纳税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进行策划,以达到节税目的的一系列活动。

二、营改增背景下小微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重要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于增值税在税率和计税依据上完全不同于营业税,从而造成了许多小微企业的税负不但没有减轻,反而增加,所以如果现在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这些企业税收负担不减反增的问题,势必会影响到这些企业未来的发展。因此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小微企业充分利用税收政策进行科学筹划已经势在必行。(1)有利于加强小微企业依法缴纳增值税的意识。在我国,一般税务筹划搞得好的企业往往纳税意识也比较强,税务筹划与纳税意识的增强具有客观一致性和同步性。因此,小微企业要想做好增值税的科学筹划,就必须掌握营改增的政策、增值税的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2)有利于实现增值税税负减轻的目标。营改增后,小微企业通过科学的税务筹划可以促进企业去认真分析在生产经营各环节的税务负担情况,根据分析结果合理的评估出企业的纳税负担,从而制定出更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战略。对小微企业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除了可以实现企业增值税税负减轻的目标,同时还可以为企业争取到更多的资金,并将这些资金合理利用起来,投放到对企业更加有利发展的项目中去,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壮大。(3)有利于小微企业规避风险。由于营改增政策实施时间还不长,导致很多企业在短时间内还不能够完全吸收和消化营改增政策的内容和内涵,所以在实际操作中与营改增政策相关的会计核算工作和财务报表编制的工作就不够完善。另外,营改增政策涉及的行业面和企业面非常之广,他们之间的增值税税率各不相同,所以小微企业及时开展增值税纳税方面的科学筹划工作有利于自身纳税风险的规避。

三、营改增背景下小微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方法

1.纳税义务人身份的选择根据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企业生产规模大小和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分别为13%、9%、6%和零税率,购进货物时可向对方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注明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可以减少企业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目前大部分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时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在增值税的纳税管理中,纳税义务人的身份决定了企业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项目,因此,小微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时,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科学的选取纳税人的身份。

2.科学筹划销项税额(1)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营改增后,增值税法明确规定对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对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税务筹划的思路有两种:第一种思路是应税服务混合销售,统一核算,降低货物销售的税率;第二种思路是应税货物和劳务混合销售,尽可能将应税服务业务单独成立公司,单独核算,避免应税服务按照销售货物缴税。兼营行为则需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如果企业的主营业务和兼营业务的税率存在差异,则需要分开核算主营和兼营业务的销售收入,这样才能按照各自的税率核算销项税额,如果没有分开核算主营和兼营收入,则会被税务机关按照税率高的业务合并计算缴纳增值税,由此增加企业增值税税负。因此,分开核算主营兼营收入是最基本的税务筹划。(2)销售方式筹划。企业销售方式的改变也会减少企业的税务负担。如可以利用折扣销售方式,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则可按扣除折扣额后的余额征收增值税,减少企业应纳税额。

3.科学筹划进项税额对于小微企业来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确保进项税额能够被抵扣:一是对供应商的纳税人身份严格确认,不要被供应商给予的眼前利益所蒙蔽,而失去了向供应商索要专用发票的权利,导致因小失大;二是正确区分可抵扣和不可抵扣进项税的项目,可抵扣项目可以直接抵扣,不可抵扣项目则需直接计入外购成本,影响企业利润的分配;三是严格确保抵扣凭证的齐全和完整,不要遗漏和丢失,有效控制企业涉税风险。

4.灵活运用增值税相关优惠政策营改增后,小微企业要利用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差额纳税、延期纳税、减免项目等,结合自身情况对纳税、财务管理全面筹划,既可以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又可以促进自身建立适应营改增的财务管理体系,帮助小微企业纳税行为的规范。

四、营改增背景下小微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现状

1.并非所有支出都可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小微企业的购买过程中,并不是所有的支出都能够获得专用发票。比如小微企业在采购材料时如果供货方是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在采购材料时可能会享有价格方面的一些优惠,但是正因为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它无法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小微企业取得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就不能进行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抵扣不了进项税,有可能会增加企业的税负。

2.缺乏专业的增值税纳税筹划人员企业的纳税筹划对专业人员的素质要求非常高,要求税务筹划专业人员的知识面非常广,既要求要熟知会计与税收方面的知识,又要求熟知管理和法律等多方面的知识。就目前大部分的小微企业来说,不仅没有配备专职纳税筹划人员的意识和实力,就连最基本的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财务实操技能水平也不高。

3.欠缺一套完整的增值税税务管理系统营改增后,小微企业各方面的管理流程及管理重点均会有所改变,与增值税有关的制度暂时还没有设立,这些会给小微的纳税筹划带来风险。并且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要求较为严格,对进项税发票的抵扣时间、抵扣事项等均有严格的限制,管理难度和工作量比较大,因此,小微企业需要一套完整的增值税税务管理系统来降低纳税风险。

五、营改增背景下小微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设计

1.合理选择供应方小微企业营改增后,如果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抵扣进行税额,因此,企业所选择的供应商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显得非常重要。如果多家供应商所报的含税价相同的情况下,应选择经营规模大、信誉好的供应商,才可确保专用发票的取得;或者选择增值税税率高的供应商,因为可确保抵扣多的进项税。但是如果多家供应商所报的含税价不同,则需要综合考虑,选择综合采购成本最低的供应商。

2.全面提高小微企业专业人员素质可采取多种办法、利用多种渠道来更新相应专业人员的税务知识,从而提高他们的税务能力。比如,可以通过招聘一些能力强的专业人员;或者定期聘请一些专家和教授来企业给相应人员授课,组织专项的学习与培训,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和实操技能。

企业增值税篇(6)

1引言

“营改增”税收政策目前已经在我国的各个地区进行试点执行,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是实现我国全行业征缴增值税目标的重大举措,也是我国消除重复征税、完善税收链条的重要革新,“营改增”政策的全面落实将会使企业税收更加规范、社会分工更为合理、企业发展更具动力、国民经济更加健康和谐。如何科学合理地进行税收筹划,促进“营改增”的全面落实,是目前的重大问题。本文通过对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方法进行简要分析,以期为指导企业财务人员顺利开展工作、企业合理规范纳税提供帮助,保证“营改增”的健康蓬勃发展。

2“营改增”的含义

“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或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的一项税收改革。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降低企业风险和税收负担、节约成本,“营改增”能够帮助企业规范税负、帮助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促进企业发展转型与国际接轨、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

3企业“营改增”纳税筹划的概述

3.1纳税筹划的含义

纳税筹划是指在法律允许的情况和范围,纳税人在纳税义务之前通过科学合理的筹划采取降低或延迟的方法来减少企业税负的一种行为。合法纳税是纳税筹划的前提和基础,在此基础上的减少税收是企业发展的必要行为。

3.2纳税筹划的依据

“营改增”企业履行纳税义务缴税和进行纳税筹划是相互辩证统一的义务和权利,关于“营改增”企业纳税筹划的具体依据如下:(1)理论依据。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纳税筹划是其基本的理论依据和要求,必须严格遵守、杜绝逃税、偷税等投机违法行为。根据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应纳增值税税额=(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增值税率。①税基式:通过减少(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即减少应纳税额数值实现节税。②税率式:通过降低税率实现减税。③税额式:通过免征、减半征收等减少应纳税额实现节税。(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

4“营改增”企业纳税筹划要点及分析

关于“营改增”企业纳税筹划的要点可以分为纳税人身份选择、销项税额的筹划、进项税额以及优惠政策的利用四个方面,具体如下。

4.1纳税人身份选择

纳税人身份可以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增值税税法中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具有不同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分别适用17%、11%和6%的税率并可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或者5%征收率,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两者各具优势: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可以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以减少部分税负;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额可以直接进入成本抵减企业所得税、销售货物不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用承担对方销项税额从而销售价格可控。纳税主体可以合理安排自愿选择纳税身份进行纳税筹划。(1)符合简易计税办法的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试点企业可自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即除房地产适用5%征收率外,其余全部适用3%征收率。若不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则一般计税方法,以某房地产公司为例,简易计税办法应缴税额A,一般计税办法应缴纳税额为B:预缴税款=(全部价款+价外费用-购置原价)/(1+5%)*5%;销项税额=(收到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11%)*11%;进项税额=(支付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得出应缴税额B=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预缴税款。比较A和B,合理选择计税办法。(2)不符合简易计税办法的企业。不符合简易计税办法的企业可以通过估算未来年应税销售额的涨幅、结合现有业务情况等来选择纳税人身份。同样计算两种身份情况下应缴税额,比较大小,合理选择纳税身份。

4.2销项税额的筹划

销项税额是企业增值税中可抵扣项目,其数额值越小,企业需缴纳的增值税额就越少。因此,销售税额的节税和递延是常见的纳税筹划方法。关于销项税额的筹划具体如下。(1)混合销售与兼营。原本的企业混合销售需要分别根据要求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兼营也涉及不同税率,营改增后,不存在混合销售,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凡涉及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进行增值税缴纳;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兼营情况则需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分别缴税,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2)充分应用“差额征税”。试点执行阶段,“差额征税”和进项税抵扣两个政策都在执行,给企业减税带来了很大的空间,企业应熟知“差额征税”适用范围、有效降低企业税负。如某一般纳税人含税销售额200万,运输等费用50万。进项税抵扣后应交增值税A=200/1.11*11%-50*7%=16.32万;差额征税计算应交增值税B=(200-50)/1.11*11%=14.86万。两数对比,显然差额计算节税效果明显。(3)销售方式筹划。可以通过改变销售方式的举措来减少企业税收,如多用折扣销售来刺激市场,并适当结合现金优惠来调节和辅助,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合理为企业节税。

4.3进项税额筹划

进项税额可以说是“营改增”试点实施中的重要税收元素,进项税是企业方可抵扣的税额,企业应采取有效的筹划获取最大限度的进项税额抵扣,从而实现减税目的。要做好进项税额的有效抵扣必须做好企业自身的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日常工作,确保抵扣凭证齐全、增值税发票完整。对于进项税额抵扣的纳税筹划,需要严格调研并确认供应商的纳税人身份,不因一时的利益而忽视增值税发票的所要和保管,并正确区分可抵扣和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项目,有效控制企业涉税风险问题。一般外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税务认证的均可获得抵扣,如不能通过税务认证无法抵扣则需直接计入外购成本,重新进行企业利润分配,避免纳税风险。

4.4优惠政策

利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有明确的过渡期税收优惠相关政策,纳税主体可熟悉掌握税收优惠内容并合理利用优惠政策,以减轻企业税负。例如,(1)减免税政策:托儿所、幼儿园等教育服务、残疾本人为社会务工服务、土地转让用于农业生产、福彩、体彩的发行收入等等均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项目,企业根据政策合理筹划安排;(2)延期纳税政策:增值税法对具有纳税困难的纳税人有可延期3个月纳税的规定。纳税困难分为自然灾害造成的企业无力纳税及纳税人账户不足支付纳税两种,企业面临资金困难时,延期纳税是可行的减缓税负压力的有效政策。

5结语

综上所述,“营改增”政策是国家推行的减轻企业税负、促进企业转型发展、改善国家经济的重大税收举措,是利国利民的重大举措,目前仍处于试点执行阶段。在“营改增”背景下,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是帮助企业有效节税的重要内容,科学合理的纳税筹划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方法及要点进行简要分析,希望有助于企业税负的减轻,有助于“营改增”政策的发展和落实。

参考文献

[1]梁军.营业税改增值税前后物流企业税收负担比较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3(4).

企业增值税篇(7)

(一)资产下降,增加建筑企业税负 

存货、固定资产是建筑施工企业的重要资产,建筑施工企业在购置存货、固定资产时,在会计处理上由原营业税下按价税合计入账,变为按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将进项税额从原价扣除,资产的入账价值将相对原实施营业税时会有所下降。这样,企业的资产总额将比没有营改增前有一定幅度下降。 

由于建筑企业自身施工特点,对机械租赁设备等需求比较大,企业会根据自身资金情况采取外购或租赁的方式满足施工需求。对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前购置的大型机械租赁设备等,由于其使用周期较长,使得企业在营改增后的一定时期对其购置的需求较少,在此期间,销项税一定的情况下,可抵扣进项税额偏低,当期建筑企业税负增加。 

(二)收入、利润下降 

对于财务报表显示来说,营改增之前,主营业务收入中包含营业税收入,营改增之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因此主营业务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建筑企业的收入水平。相应地,与成本有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再计入营业成本,但由于建筑企业不能充分取得足额的销项税发票,成本控制难度加大。综合建筑企业收入相对减少和进项税额取得不充分两个因素,从而企业的合同毛利比营改增前很可能要减少,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也随之减少。 

(三)现金流减少 

营业税下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实行的是代扣代缴营业税方式,建设单位验工计价时,采取从验工计价和付款中直接代扣营业税,营改增后,建设单位将不能直接代扣代缴增值税,而直接由建筑施工企业在当期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这就导致建筑企业对工程款的收取和应税行为存在时间差异问题,缴纳增值税在前,收取工程款在后,往往滞后时间比较长。另外,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后要在施工当地进行预缴税款,税款因素很可能导致企业的经营性活动现金净流量减少,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资金压力。此外,由于实行营改增后购买固定资产能够抵扣进项税,将可能增加建筑施工企业的投资冲动,进行大规模投资,其融资产生的利息压力将加大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的程度,甚至会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经营。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造成压力的原因 

(一)建筑业的既定税率相对偏高 

我国的建筑行业属于微利行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来看,2014年,3%的营业税下建筑业企业产值利润率仅为3.5%,建筑业的既定税率为11%,使得税负增加的幅度过高,当未能充分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专票,仅通过提升内部管理水平的方式很可能使一些建筑企业就从微利转变成了亏损。 

(二)进项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能充分取得 

由于建筑企业自身行业的特殊性并考虑到运输成本的因素,按地域条件对辅材、地材等进行选择的供应商往往是小规模纳税人,再加上季节因素的影响,这些供应商甚至要求现金交易,取得专票难度较大;由于建筑企业人员流动性较大,以公司名义为员工统办理电话卡并不现实,故员工取得的个人名义的通讯费也不能进行抵扣。 

(三)分包人工成本税负转嫁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劳务人工成本占工程总造价的25%左右,在营改增后劳务分包需按其确认的劳务费用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劳务分包单位人工成本为主要组成,并不能取得足够多的进项额进行抵扣,故通常采取提价的手段将此部分税负转嫁到建筑单位。 

三、“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纳税筹划对策 

(一)企业供应商的选择 

“营改增”后,为了做好纳税筹划,需对现有供应商的纳税人身份重新进行梳理,分为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在具体选择供应商时,要在不同种类的供应商含税报价的基础上结合可抵扣进项税额综合考虑,进行综合成本测算,提高企业利润。 

(二)合同签订涉税业务的注意事项 

第一,“营改增”后新签订总承包合同注意事项 

1.评审事项增加业主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识别工作。签订合同时需核实业主身份信息,明确业主单位类型(企业、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确认业主缴纳的税种和税率。 

2.合同中明确需提供的发票类型。根据业主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合同服务类型及业主对发票类型的要求,在合同的“计量与支付”条款中明确向业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建议条款为:在每月,季度执行甲方的验工计价程序,依据甲方批准的计价金额,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依据甲方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甲方要求确认)。 

3.明确合同价格为含税价。在合同“计量与支付”条款中明确,固定总价或综合单价为含税价格,对合同价款进行价税分离,分别列示不含税价款、增值税税额以及提供发票的种类。

      如“合同总价XX元,其中价款为人民币大写XX元,小写XX元,增值税款为人民币大写XX元,小写XX元。” 

4.增加增值税过失责任条款内容。增加“责任条款”,约定“因甲方原因未及时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丢失或未及时认证,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5.合同标的物选取。 

(1)政策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其按照单位主业税率缴纳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注意事项。对于合同标的物中涉及多项服务内容,并适用不同增值税税率,应分别签订合同。如:EPC合同,要区分其中施工占多少、设计占多少、设备采购占多少、融资报酬占多少,因为各项业务的适用税率都不样。如施工为11%,设计为6%,采购为17%。针对EPC项目分签合同、分别开票(在合同总价不变情况下)。 

6.付款及发票提供时间的约定。 

(1)政策规定。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当天;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中,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注意事项。在合同“计量与支付”条款中,增加“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价、付款,乙方有权不予开具发票”。 

7.业主代扣的水电费部分。对于合同中约定甲方代扣的水电费部分,要求甲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8.调整合同中质量保证金相关条款。在合同“保证金”条款中,明确保证金扣除相关计算基数为不含税的工程价款。 

9.明确代收转付业务的价款、结算及开票事宜。对于合同中存在代业主进行代收转付业务的价款、结算及开票事项的情况,如各类拆迁补偿价款、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应明确不计入合同总额,由施工企业与业主另行签订委托协议约定相关委托事宜。 

10.重大信息及时通知条款。甲方有重大信息变更,如企业名称变更、税务登记变更等,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第二,“营改增”后新签分包合同注意事项 

1.分包商的选择。(1)在简易计税方法下,要求分包商具有相应的资质,可以开具符合合同内容的发票。 

(2)在一般计税方法下,为了取得更多的抵扣凭证,要求分包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商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要求取得税务局代开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尽量不同个人分包商进行业务往来。 

2.分包合同条款修订 

分包合同条款修订的总体思路是:在合同中明确分包商是具备建筑资质的建筑企业、具备建筑劳务资质的建筑劳务公司还是无资质的劳务公司或工程队伍;明确分包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明确“先开票、后付款”原则,明确发票的提供时间以及资金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明确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约责任条款。 

3.明确约定提供发票义务的违约责任。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后果非常严重,最高面临无期徒刑的惩罚,因此在合同条款中需特别加入了虚开条款。如果对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不仅要约定由对方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必须明确不能免除其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因此应在条款中约定违反发票合法合规性、真实性等违约责任。 

第三,“营改增”后新签物资采购合同注意事项 

1.供应商选择。对于价格测算、产品质量、付款条件统筹相差不大的情况下,优先一般纳税人。 

2.付款方式。企业应在物资入库同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可以尽早的抵扣进项税额。同时,企业又应合理安排资金支出,平衡取得发票和资金支出之间的关系。 

在付款时,物资部門应选择如下的方案: 

优选方案:先开票后付款。采购物资时,在物资入库以后,按照月份进行结算,结算的同时要求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的支付,可以延迟。 

备选方案:先付税款开票,后陆续支付货款。采购物资时,如果供应商不同意先开具发票后付款,企业可以同供应商商谈,先支付供应商开具发票的税款,供应商开具全额发票,货款延迟支付。 

(三)建立增值税管理体系 

我国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后,涉税业务发生巨大变化,这就要求建筑企业对增值税的管理从制度体系到流程上引起足够的重视。增值税的管理主要涉及领用增值税发票、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增值税申报缴纳管理、增值税会计核算管理、增值税发票保管等内容,建筑企业需建立套完备的增值税管理制度规范纳入到企业内控管理体系中。 

企业还应设立税务专岗专人,根据增值税政策内容专职负责企业税务的申报、抵扣、复核、统筹安排等各项税务工作,对于层级较多的企业,还应在建立信息化增值税管理平台系统,方便复核及申报等工作。 

(四)充分利用“统借统还”业务政策 

企业增值税篇(8)

1994年我国实行了增值税条例,实践证明,我国的增值税改革方向是正确的,在坚持公平税负、促进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建立、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和保证国家财政收人稳步增长等方面都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新税制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现就工商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中存在的问题谈点自己的看法。 一、某些项目增值税存在离征低扣问题 从理论上讲,增值税是一根有始有终。前后衔接,环环紧扣的完整链条。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也就是说增值税有增值才征税,无增值则不征税。但在以下项目上存在高征低扣问题,使一般纳税人承担了部分差额税款。 1.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免税农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按照买价和10环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从当期销项税中扣除。 2、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它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 3、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废旧物资,且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4、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只能取得由税务部门代开的征税率为6%的普通发票。 由此可知,前一环节缴纳的税率低,就使后一环节负担了前一环节转来的增值税款。为此,许多企业发生亏损,并由于无力缴纳税款,影响了国家税收收人。我认为要解决增值税高征低扣的问题,应对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实行同率抵扣。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按17%缴纳销项税额,则对其进项税额也按17%抵扣;如果生产的产品按13%缴纳销项税,则对其进项税额也按13%抵扣,而不论其取得的可允许抵扣的发票上注明的税率和税额是多少。这样既不应影响国家税收收人,又可以避免高征低扣和重复纳税,从而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 二、关于无形资产进项税的抵扣问题 无形资产是不具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它是可以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创造巨大的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等。现行税制对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无形资产时不能抵扣其所含税,这明显有不合理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缺乏合理的理论依据。现行的增值税条例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对购入的确用于应税项目中的非应税项目是否能够抵扣其进项税额的问题则没有明确规定。目前我国的增值税属于生产性增值税,所以只要是纳税人用于生产性的支出,不论其是否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都应抵扣其所含增值税(固定资产除外)。 无形资产的进项税之所以不能抵扣,是因为现行税制将无形资产列人营业税的纳税范围,使企业在购人无形资产时不能取得合理的抵扣凭证,而现行税制又未制定出相应的政策。所以对购人的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缺乏理论依据,应对转让无形资产征收增值税,并允许抵扣购人的用于应税项目的无形资产的进项税额。 2、不允许抵扣购人无形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利于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由于无形资产的成本最终要以摊销的方式逐渐转移到产品成本中去,如果这一部分进项税额不能得到抵扣,必将产生重复纳税现象。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现行税制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在税收政策上并未体现出对纳税人应用高新技术的政策优惠,从长期来看不利于企业技术进步和经济的发展。 在我国目前的经济条件下,对无形资产的进项税应根据企业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进行抵扣,这对于由生产性增值税向收人性增值税过渡起积极作用。 三、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确认苍础不同 我们知道,增值税税法规定,工业企业必须在货物人库后才能申报抵扣,商业企业必须在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而不论是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其增值税销项税是根据销售额和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得来的。也就是说,只要销售实现,就要计算销项税额,而不管销货款是否收到。由于应缴增值税等于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如果当期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确认基础相同,则进项税额应根据企业是否在本期购买货物来确定其是否可以在当期申报抵扣,而不管购买货物是否在当期人库、是否在当期付款。由此可见,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确认基础是不同的。 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确认基础不同,必然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经济发展。因为在目前市场经济不景气、企业“三角债”问题严重的情况下,企业的产品销售和资金周转必然受到影响,而这又必然影响企业购进货物的耗用及货款的及时支付,而增值税税法又明确规定’,工业企业必须在货物人库后才能抵扣,商业企业必须在货物付款后才能抵扣,这样一来,势必增加企业税收负担,减少企业的利润或扩大企业亏损,致使企业为了尽量少缴税而千万百计地增加增值税进项税税额,同时在目前新的税收征管模式所要求的“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方式下,税务部门也很难在当期发现这些情况。因为企业在购进货物人帐时,往往只将增值税发票作为唯一的记帐凭证,从而使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要求并未在帐务处理上得到体现与明确。故而靠后期的税务稽查,很难对人帐时间和付款时间等作出评定。所以,工商企业提前抵扣的现象较为普遍.

企业增值税篇(9)

自在1994年我国开始首次对增值税进行改革之后,我国虽然针对于煤炭类产品运用的是13%比较低档的税,但是就煤炭这种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来看,其税率依然比国家工业征税的平均值要高。而这一次,我国开始从之前的13%转变成了17%,使得煤炭企业的增值税率跟之前相比,加大了4个百分点。由于煤炭资源是一种资源开采型的产业,煤炭相关企业引用新设备的投资一般都是应用集中投入的方法,从表面上虽然对于煤炭企业来讲他们购入新设备中所含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但是从整体上来看,煤炭企业并没有在其中得到太多的优惠。通常来讲,煤炭企业在筹建或技术改造的时候会大量地引进新设备,当进入比较平稳的生产阶段后,购进新设备的数量就会非常少,由此便造成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的额度更加缩小。所以说,增值税改革和转型会提高煤炭企业增值税的税负。

(二)降低煤炭企业自身的利润

由于受到全球经济的影响,造成我国的经济开始出现快速下滑的趋势,致使相当多的企业效益开始降低,企业的亏损开始变得比较严重。尤其在2012年,煤炭行业的效益发生明显的下滑现象。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几个比较大型的煤矿销路并不乐观,而煤炭企业其产能过剩,效益开始发生下滑现象,就会造成煤产品的价格开始降低。我们从表面上来看,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看似并不能对利益直接带来影响,但是在实际的煤产品进行交易过程当中,由于整体的经济都不是十分的可观,那么煤炭企业就不能依靠提升价格来将增值税的增加进行有效转移,这样一来就会挤占了煤炭企业的利润空间,减少了煤炭企业所产生的利润。

(三)增加煤炭企业现金的流出量

煤炭的增值税增加4个百分点,会给煤炭企业的现金流出量带来直接的影响,具体表现为:首先,将增值税提高,就会相应地加大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额,进而增加企业的现金流出量;其次,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增加,就会使企业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也相应地增加,这样一来就会造成企业现金流出量有所增加;另外,假若企业将煤炭的价格保持不变,提高增值税,那么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额提高,就会造成企业实际收入降低,使企业的总体利润减少,进而降低企业其现金流出量。由此看出,因为提高煤炭行业的增值税率,相应的就会使企业应该缴纳的增值税额跟之前相比有很大的增加,进而使得煤炭企业的现金流出量跟之前相比大大增加。

二、在增值税进行转型和改革的条件下煤炭企业发展的方向

(一)整合煤炭企业中的资源

从现在来看,我国的煤炭行业还处于一个改制的阶段,所以说,对煤炭企业中的资源进行有效的整合可以说是未来该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的方向。在秉持上大和关小以及将落后的淘汰掉这一机制的前提下来对煤炭企业中的资源加以有效整合,并运用先进的技术来加快建设现代化的煤矿,最终使煤炭产业朝着信息化、规模化以及机械化的方向健康发展。

(二)提高相关人员的素质

就我国的煤炭企业来说,其硬件上还没有完全达到机械化作业,此外,在井下的人员比较密集,且人员自身素质参差不齐。一般来讲,煤炭企业其管理层都是从基层中提拔上来的,虽然他们的经验比较丰富,但是大部分都缺乏科学的管理理念和方法,由于没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就会造成他们跟员工进行沟通的时候常常会发生阻碍。因此,在增值税转型和改革之后,煤炭企业要通过选派人员进修、培训等各种方式提高专业技术和相关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以适应煤炭开采的机械化作业要求;同时,更要提高管理层的素质,提升管理水平,使得管理人员和员工在工作中实现有效和良好的交流和沟通,让员工保持良好心态,并积极去工作,从而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中的失误,有效避免发生意外事故,给企业带来不应有的损失,最终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促进煤炭企业朝着更加安全健康的方向发展。

企业增值税篇(10)

根据调查,宿豫区的涉废企业共有两大类,一类是工业生产企业,这类企业以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料进行深加工,例如利用废钢、废铁等通过粗加工制成钢锭,利用废铝通过熔化铸成铝锭,利用废铜通过深加工制成铜线,利用废塑料通过简单加工制成塑料颗粒,利用废玻璃生产玻璃及玻璃制品等,这类企业全区**年共有10户,**年为15户。**年实现销售收入5.1亿元,实现销项税款8600万元,抵扣废旧物资进项税额4200万元;**年实现销售收入8.9亿元,实现销项税款1.5亿元,抵扣废旧物资进项税额9600万元,分别比上一年度增长75%、74%、129%。另一类是废旧物资经营企业,享受国家增值税免税政策,这类企业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经营的废旧物资主要有废钢、废铁、废铜、废铝、废旧塑料等,且大部分与生产企业有关联性,专门为某一生产企业服务。**年,宿豫区共有废旧物资经营企业31户,全年实现免税销售额1.7亿元,收购额为1.6亿元,开出可抵扣发票金额1700万元;**年,全区废旧物资经营企业达37户,全年实现免税销售额5.3亿元,收购额为5.1亿元,开出可抵扣发票金额5300万元,分别比**年增长212%、219%、212%。调查发现,导致涉废企业数量增多、销售额以及抵扣额增长快,除了招商引资环境因素和经济发达地区产业政策的调整因素外,最根本原因是涉废企业增值税政策可操作性不强,增值税链条断裂,驱使企业利用增值税政策的漏洞谋取极大化利益。

二、涉废企业执行增值税政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关联交易造成大量虚构业务。从宿豫区看,这种问题主要体现在招商引资来的工业用废企业,这些企业大部分同时办理了自己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统计资料显示,宿豫区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开具品种有:废钢、废铜、废塑料、废纸、废玻璃等,其中废钢、废铜占经营额60%以上。税法规定,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只有对城乡居民收购废旧物资时才可开具收购发票,但是废铜、废钢生产企业的原料需求量很大,城乡居民的废铜、废钢远远不能满足其需要,于是企业就从其他渠道(如废旧物资经营专业市场等)购入并开具收购发票,然而这些收购业务的真实性却很难把握,导致经营企业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真实性难以判定,关联企业虚开废旧物资发票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少数企业正是通过虚开收购凭证,虚拟购进废旧物资业务,虚做销售,达到给用废企业开具废旧物资发票用以抵扣税款的目的。

(二)不按规定使用发票。一是不按规定对象开具发票。除依政策规定向城乡居民个人开具收购发票外,还向个体商贩、专业废旧市场、产废企业收购并开具发票等。二是不按规定内容开具发票。调查发现,大部分发票开具内容较为简单,居民身份证多数系伪造,甚至利用同一身份证连续大量开票;地址填写不详;发票填开人、付款人、复核人等为同一人等等。三是不按规定附相关证据材料。按规定收购发票后应附过磅单、入库单等证明其收购业务的相关材料,但大部分企业开具的发票没有以上材料。四是存在“大头小尾”现象。

(三)企业财务核算混乱。基础台账设置不完整,账簿凭证设置混乱,该设置的账簿不设,该核算的科目不核算。在宿豫区,这些企业基本上都是小规模纳税人,表现为不设置或不核算现金或银行存款日记账、不设置或不核算商品库存等明细账等。

(四)用非废旧物资顶替废旧物资。只有税法明确规定的废旧物资方可依法享受免税政策,非废旧物资不得享受免税政策。然而,一些废旧物资回收单位与生产厂家相互利用,将废旧物资之外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它生产用原材料通过开票时变更品名等虚假手段,比如把生铁开具成废铁、钢材开具成废钢、原料煤开具成废渣等,变相骗取免税资格和骗抵进项税款。

(五)企业的现金结算比重较大。大部分涉废企业在货款支付时都是通过现金结算方式,收购资金现金流量过大,且现金支付手续不齐全,一部分企业现金无来源证明。由于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对向个人收购废旧物资的价款使用现金的数量没有限制,导致收购企业大量使用现金结算方式,致使企业虚开发票难以核查。

三、规范涉废企业执行增值税政策的思考

国家制定涉废企业优惠政策,目的是加大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扶持力度,鼓励企业充分利用有限资源,保护环境、变废为宝,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在执行这些优惠中却产生了大量的问题,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在对涉废企业管理中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堵塞管理漏洞,正确贯彻执行好国家关于废旧物资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确保税收的公平和公正,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进一步加强税务登记资料审核和实地核查,严把登记关。首先,要严格审查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的齐全性、规范性、逻辑性、准确性。主要审查其是否已合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颁发的废旧特种行业许可证等证照,以确认其具备办理税务登记的资格,着重对案头资料进行书面稽核。其次,要深入现场认真进行实地核查。主要检查其实际情况与申请资料是否相符;租赁、产权证明等房屋、场所是否经过公证具备法律效力,是否真实;尤其是各分支机构是否确实无讹,仓库、堆放储存场所是否真实可信;法人代表及办税人员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注册资金有无到账及弄虚作假的现象等等。再次,要调查走访其同行业及周围邻居,确认其诚信度。

(二)进一步加强对收购发票的控制,把好发票关。在发票领购方面,前台受理纳税人领购发票的行政许可申请后,要求管理员立即进行实地调查,重点调查其是否具备要求领购票类的收购条件,实际的经营能力,相关的财务核算情况等,调查核实后,针对不同的情况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在日常发票缴销过程中,根据发票核销岗位发现的疑点信息及时制定异常信息反馈单,传递到相关基层分局,基层分局进行实地回访,取得第一手资料,依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同时发票管理岗位、责任区日常巡查岗位定期将意见进行汇总反馈,按户建立反馈台账,从而加强对收购发票的管理。

(三)对生产企业采取“测定税负、分析产流、纵横比较、抽查核实”方法进行控制,把好用废关。可以测定同行业的平均税负标准,全面掌握和了解有关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废旧物资原料的消耗、采购规律以及纳税申报情况,然后纵横比较并反推追查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存在问题并依法处理。还可以通过对废旧企业和用废企业实施监控总量、跟踪流向、突查资金、现场查验等手段来掌握其动向,进而把好用废关。

(四)切实加强对涉废行业的专项评估,强化稽查打击型威力,把好查处关。加强对涉废企业的纳税评估,重点把握企业的生产能力、投入产出、增值税税负等是否正常。调查用废企业设备合理日生产能力,推算月生产能力、年生产能力,估算企业最大年生产量,根据估算的月生产量、年生产量,检测企业实现销售收入与其生产能力是否相匹配。测算从事用废行业平均投入产出比率,确定投入产出比的合理浮动区间,并与用废企业实际的产品销售量和废品耗用量、库存量进行比对,检测企业是否有虚增收购金额、收购数量的现象。对利用收购发票偷逃税款的纳税人,要发挥稽查的震慑打击作用,加大检查处罚力度,增加其偷逃税成本,促使纳税人遵纪守法、按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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