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经验总结汇总十篇

时间:2022-11-22 06:28:21

社区矫正工作经验总结

社区矫正工作经验总结篇(1)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经验,并对如何深入推进试点工作进行部署,推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发展。

二是进一步提高矫正质量。强化措施,加强对矫正对象的衔接管控。按照“积极稳妥、依法规范、协调配合、质量为本”的原则,探索个案矫正、分类矫正、心理矫正等措施,不断提高矫正质量。依托区心理咨询中心建立区心理矫正工作站,在1-2个街道建立社区矫正心理。积极学习借鉴先进经验,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矫正质量评价体系,确定合理的评价指标,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加强对社区矫正质量和效果的评估。

社区矫正工作经验总结篇(2)

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深入推进科学立法,以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区矫正需要依法实行,然而现阶段仅在《刑法修正案八》、《刑事诉讼法》有比较原则性的规定。两高两部下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较详细规定了社区矫正实施方面的内容,但是《办法》并不属于法律的范畴,由此导致社区矫正的试行存在法律保障缺失与制度性性障碍等问题。随着社区矫正立法列入十二五立法规划的进程,科学立法理念在社区矫正立法中需要如何体现才能保证期立法质量成为立法的重点。

关键词 :社区矫正:科学: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 08- 0106- 03

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的历史起点上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这就需要注意立法的可行性,所立的法要能为人接受,宽严适度易于为人遵守。

一、科学立法在社区矫正立法中的重要意义

立法应该贯彻科学原则。只有在立法中贯彻科学原则,树立科学的立法观,建立科学的立法体制,遵循科学的立法程序,运用科学的立法技术,才能制定出良法,提高立法的质量。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制定社区矫正法,司法部副部长张苏军表示,目前,社区矫正法的制定工作正在有序推进。经过十多年的实践,社区矫正法的立法条件已经成熟。社区矫正立法已经列入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14年立法工作的计划。啦该如何制定社区矫正法以及制定的社区矫正法又如何能够保障符合我国的司法体制并能够获得预期的效果,这不仅需要对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进行经验总结,也需要对社区矫已有成熟经验的国家及地区在这一制度上的实际做法与效果进行考察,以便从中发现一些共性的问题,探求带有规律的东西,从而借鉴一些有益的经验,以便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进行科学、合理的构建。结合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现状,加强社区矫正相关立法的科学性,不仅能否保证社区矫正立法的质量,更能确保社区矫正在法制化的轨道上,在健全完善的机制下有效地运行。

二、社区矫正立法在科学立法中的基本要求

社区矫正立法应当遵循法律体系内在规律和中国国情,科学立法。科学立法要求认规律”和接地气”,立法要要注意法律的内在规律性,做到体系和内容科学:要尊重中国国情,契合人民的社会习惯,内容要言简意赅,有可操作性,易为人理解和遵守。

(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理论是对实践真理的提炼与升华。就我国而言,在理论层面,决策者、专家、学者能够透过现象看本质,善于进行归纳总结,提炼出社区矫正立法的理论精华。在实践层面,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更能深入实际体会到社区矫正现存的问题,能够对具体的问题提出可操作的解决方法,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精细化管理程度,为社区矫正立法提供合理的内容元素。笔者认为二者结合,通过思想的交流,从不同角度探讨研究,可以碰撞出有利于社区矫正发展的火花。

社区矫正工作开展10年来,不少专家学者、实务部门均著书立作,对社区矫正的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也以课题组的形式,探讨出《社区矫正法(专家建议稿)》《社区矫正法(立法建议稿)》等立法成果。此外全国很多省市也分别出台相关的社区矫正规定,相对于《刑法修正案(八)》《刑事诉讼法》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而言,既有其范围之外的创新性规定,也有其范围之内的补充性内容。同时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特色,符合地方实际情况,是社区矫正立法的重要参考依据。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将社区矫正立法调研成立一项专门的课题,调研范围涉及全国3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课题招标机制,由资深的课题组成员到全国各个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调研,对实践者及其实践现状、难题、解决策略进行深入的大规模的调研。然后由各位学者总结相关地区的实践问题,提练出相关的社区矫正立法的观点,然后选择践行相似观点的地区跟进评估,固定社区矫正立法内容。

与此同时,域外的社区矫正理论与实践是对我国具有借鉴作用,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吸取国外的失败教训。为践行科学立法的观点,我国社区矫正立法也应吸收国外的先进理念和经验,以及成熟和成功的相关实践。笔者认为在实施社区矫正立法时,可以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到国外调研,结合我国实际与域外发展变革现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用发展的眼光看待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趋势,从而在立法活动中提出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实用性意见。

(二)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科学立法首先要求立法具有原则性。立法活动作为国家政权活动中尤为重要的活动,不能没有准绳予以遵循,不能没有内在精神品格作为支撑:法律本身就是一门科学,有自身的内在规律,也有自己的基本原则。因此笔者认为在社区矫正立法中,立法应当以宪法为依据,应按照立法法的要求,由全国人大在过去试点工作的归纳总结上,在全国性调研基础上,提炼出社区矫正基本原则和各项规定,再制定内容较为笼统的社区矫正法。然后,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地方人大或地方政府,结合当地实情制定出相应地方性法规或实施细则。

科学立法还应当要求灵活性,尤其是中国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大国,地域差距,城乡差距,文化差距巨大,且处在快速转型期间,社会变化日新月异,制定的法律不能够适应国家社会变化必然是失败的法律。如果已制定的法律束缚社区矫正积极的探索,结果是先扼杀社区矫正的灵性,然后扼杀社区矫正的创新。同时也会使充满生机的社区矫正探索冲破法律规定的束缚,使法律束之高阁,弃之道边,无人问津。尽管试点十余年的社区矫正制度也逐渐成熟,各地区在全国试点规范性文件的框架内或外探索适合自己的社区矫正道路,结合地方特色,发挥地方官员的主观能动性,创新社区矫正模式。但我们仍应该鼓励这种创新工作模式的积极性,即使是在制定社区矫正法后,也可以像给予民族自治区变通性规定的权力一样,下放立法权,促进、鼓励地方立法。此外对于少数民族聚居区,要注重和其民族文化习惯相适应,制定更为合理的社区矫正法律内容。

(三)稳定性、前瞻性、适应性、统一性性相结合

首先,法律应当具有稳定性,稳定性是法律的内在属性,不能朝令夕改,否则将有损法律的权威性。法律的稳定性需要建立在立法的合时宜基础之上,法律制定的过早将扼杀相关领域的创新发展模式,使发展趋势限制在法律的牢笼之中,但发展是事物的本质属性,当法律不能适应事物发展时,法律则需要随之而改变:而法律制定的过晚则会导致其滞后性,有碍我国依法治国的发展战略。这就要求立法要根据实际情况把握立法时机,不仅要考虑客观实际提出的立法要求,还应当考虑立法条件是否成熟,不能盲目加快立法进度,盲目追求立法上的大而全。就社区矫正立法而言,虽然其已被列入十二五立法规划,但其立法条件是否成熟、是否应该加快立法步伐,需要经过调研、论证后才能确定。

其次,法律应当具有前瞻性和适应性。法律只有具有前瞻性,才能够适应社会与相关领域发展的进程。这就要求社区矫正立法应立足于当前状况及经验,结合当前国内国际对于社区矫正立法的发展趋势,在符合未来发展趋势的规律下,采用科学方法,既要符合社会发展的宏观目标,也要契合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制定出一套符合具体国情并具有前瞻性的社区矫正法。此外,法律要保持一定的伸缩度,用法律原则与相对确定的法律规范去反映和调整社区刑罚执行。否则,法律过于具体、过于确定,就会限制法律的适应性,将反作用于法的稳定性。

再次,法律应该具有统一性。法制统一原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也是现代社会法治国家所共同提倡和遵守的一个重要原则。法制统一原则要求在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各个环节都要是法律得到统一执行和遵守。其中,立法统一是维护法制统一的基础。社区矫正作为社区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因此社区矫正法则属于刑事立法的范畴。目前《刑法修正案(八)》《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多部法律都有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彼此之间并不协调一致,甚至有互相冲突部分。因此,为保证社区矫正相关立法在法律体系中的连续性与统一性,立法内容应该与上述内容相连结、统一,保证法的内部结构的协调一致。

(四)消除部门利益与服务大局相结合

科学立法要求,法律要服务大局,立法者要统揽大局。统揽大局原则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站在中国整个立法的大局上规划和从事立法。这意味着从程序公正的视角来观察,立法者不能率尔拟订条文。近年来,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理念深入人心,表面上更好地代表了人民的意志,提高了立法的质量。然而,议案的起草作为立法活动的重要程序,其一般是由与该草案有利害关系的部门提供,毋庸置疑,他们会首先考虑该部门的利益(就社区矫正立法而言,司法部是与其关系极为密切的部门),将有利于部门管理及利益的相关规定先入为主,实现立法劝租。此种草案即使仍需经过审议、表决的博弈,仍然难以确保消除其部门利益。公民的话语权仅能在相关法案起草且公布以后,这使得公众在至关重要的法案起草阶段失去话语权,使国家立法部门化、部门立法利益化,部门立法合法化”影响了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削减了立法以大局为重的要求,降低了立法的质量和公正程度。

三、社区矫正立法践行科学立法的途径

(一)加强社区矫正宣传力度

针对社区矫正认知度低的现状,应该通过网络、传媒、司法行政机关各个渠道加强宣传力度。只有让社会公众了解社区矫正,才能使社区矫正立法征集、听证会、征求立法意见等方面有操作意义。

(二)提高立法者的知识素质和理论水平

立法者的知识素质和理论水平是科学立法的前提条件。只有提高立法者的知识素质和理论水平,他们才能在进行立法活动时把握立法规律,从而使立法准确的反映客观规律。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的新产物,而且理论性、专业性比较强,而且社会公众的认知度较低,作为社区矫正的立法者,应该事先了解社区矫正知识。由于我国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议案的提出立法议案由人民代表或人大常委会委员采用无记名方式表决。作为法律的表决人员——全国人大代表来自各行各业,专注于社区矫正的人员较少,对社区矫正的了解甚少,因此在社区矫正立法之前,为增强其对社区矫正知识的认识,需要大力宣传社区矫正知识。可以在立法案表决前几个月,将专家学者分布各个地区对人大代表开展社区矫正专项培训,或者以视频会议的形式在各个地区对当地人大代表集中培训,使其系统学习的社区矫正知识,提高人大代表对社区矫正的认知度。另外,在表决之前的审议立法议案阶段,立法议案在提交审议前,可以将草案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尤其是专家学者的意见。各专门委员会审议立法议案涉及到专门性问题时,可以邀请有关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听取他们的意见。这是立法吸收专家、学者参与的表现,是值得倡导的。社区矫正立法活动中应当增强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的参与度,使立法在思想的碰撞、经验的总结、科学的预见中产生良法。这样既是民主立法原则的要求,又是实现科学立法原则的保证。

(三)立法者、专家、学者应实事求是,深入调研

笔者提出上述由社区矫正方面的专家、学者分省市展开全国性调研的观点。立法者是社区矫正立法的关键决策者,也应该是立法调研的主导者。因此,立法者应当与专家学者一同展开调研,以了解社区矫正发展的客观现状。调研不仅可以使立法者在与实务部门的交流中更了解社区矫正的实务工作于实践问题,而且可以使立法者在与专家学者的讨论中深入社区矫正理论的学习。总结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及教训,更能科学的做出有利于社区矫正发展、有利于我国刑罚执行、有利于惩罚和改造罪犯、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

(四)实行立法回避制度,公正立法程序

社区矫正工作经验总结篇(3)

一、充分认识当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对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进一步完善社会服刑人员监督管理机制,确保社会长治久安的需要。目前,全省社会服刑人员包括被判决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准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监外执行的五种罪犯,共有两万人左右。我区有300人左右。对这些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总体上是好的,但监督管理工作也有待进一步加强,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创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不是司法行政与公安机关的简单替代。而是通过创新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整合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各方力量,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把对社会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到全社会的维护稳定长效机制之中,以利于进一步加强对社会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维护社会的稳定。

(二)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需要。浙江省在押罪犯总数居全国第三,监禁率居全国第一,全省监狱和看守所关押任务十分繁重。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将一些不需要监禁或不再需要继续监禁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矫正,既有利于对他们实施针对性的社会化教育,使其尽快融入社会,避免重新犯罪;又有利于监狱集中人力、财力和物力矫正那些只有在监禁条件下才能改造的犯罪分子,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同时,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还可以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力量参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降低行刑成本,提高行刑效率。

(三)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刑罚执行工作与时俱进的需要。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新时期政法工作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同时,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逐步扩大非监禁行刑比例,缩小监禁行刑比例,既符合世界行刑制度的发展趋势,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具体体现。据2000年统计,仅就假释、缓刑两种行刑方式,在加拿大社区矫治人数是监禁人数的3.94倍;在美国为2.36倍;在日本为1.11倍;在俄罗期为0.81倍,而我国目前缓刑假释的比例只占所有服刑人员的17%。

因此,我们要立足于国家的长治久安,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探索、改革和完善我国刑罚制度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信心,做好工作。

二、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体系和工作制度

社区矫正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问题复杂,工作任务繁重。各镇乡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从加强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入手,确保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我区的顺利开展。

(一)要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建设。为了搞好社区矫正工作,区里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区的社区矫正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镇乡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区社区矫正工作意见和实施方案的要求,尽快建立相应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确保社区矫正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各镇(乡、街道)司法所将承担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工作,处在社区矫正工作的第一线。各地要针对我区司法所在人员力量和基本设施等方面相对薄弱的情况,切实加强对司法所为重点的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建设,区司法局要尽快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并积极创造条件,理顺局与所的管理体制,及早实行局对所的直接管理,把政治业务素质强的同志充实到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中去,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

(二)要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建设。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建设是根本性、长期性和稳定性的问题,区社区矫正组织和有关部门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积极创建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体系,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法、规范运作。我们一要按照《宁波市鄞州社区矫正工作意见》的要求,结合具体实际,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好《意见》的各项规定;二要把社区矫正工作与学习“枫桥经验”和创建“平安鄞州”结合起来,全力抓好落实;三要认真总结工作中形成的好经验和好做法,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全面提升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建设的水平。

三、切实加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领导

目前,全国确定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6省(市)为社区矫正试点地区,浙江省确定杭州市上城区、宁波市鄞州区和诸暨市枫桥镇为试点地区。我区能成为省社区矫正试点地区,这是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我区政法工作的充分肯定,市委徐福宁副书记还对我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作了重要批示。我们要不辜负上级党委、政府的信任和期望,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抓好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经验总结篇(4)

根据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建立、完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已经提上日程。这是对社区矫正工作最大的肯定,为完善我国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迈出了重要的一步。﹝2﹞立法的过程也是推动工作的过程,社区矫正工作进入过年立法计划,对社区矫正的深入发展具有极大地推动作用。社区矫正的不断深入法阵也将加快立法步伐。认真总结矫正试点经验,研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刑事基本法中对社区矫正作出规定,并积极研究加快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是对社区矫正工作长远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在社区矫正立法中,执法主体应明确为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本质上都属于刑罚执行活动,应当由一个专门的国家机关作为执行机关,代表国家执行刑罚,以维护刑罚执行的统一性、权威性和严肃性。确立社区矫正制度,并明确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使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统一由一个部门负责执行,是对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完善,也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侦查、检查、审判和执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因此,必须要加快社区矫正的立法进程,针对在实践中由于法律依据不足,监督管理措施弱化的情况,在立法中对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强制性规范作出专门的规定。同时明确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详细规定社区矫正的目标、内容、方法手段、效果评价等,从立法上确保社区矫正的顺利开展。

社区矫正的一个鲜明特色就是利用社会力量对罪犯进行矫正教育。但在具体实践中就有两个问题比较突出:一是队伍太单薄。虽然从文件规定看,社区矫正教育的执行主体是专业矫正人员和社会志愿者,但实际工作中,矫正工作基本是由司法行政人员所承担,各地司法所人员普遍偏少,有的甚至是“光杆司令”,而且任务又重,直接影响了社区矫正的开展及效果。社区环境的不成熟、、政府经费投入的不足都是制约矫正队伍发展壮大的“瓶颈”。二是工作人员或志愿者素质偏低。大部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没有经过相当专业的培训,也没有系统地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在执行时存在对矫正工作没有足够的重视、监督管理松散等问题。做好工作,关键在人。社区矫正的主体工作是思想教育,而思想教育主要靠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完成,这就要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讲法律、讲道德、讲人生、讲实事时,能说得头头是道。说教式的教育也要达到矫正人员爱听的效果,为此,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必须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

文化知识。为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思想水平,各司法行政部门在培训时要有针对性,要将有关的知识融入业务培训中,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水平。要想保质保量的完成社区矫正工作,矫正工作人员必须要时刻谨记社区矫正的强效作用及其重要性。社区矫正在增强行刑效能、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一方面,社区矫正通过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将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不适宜继续监禁的罪犯放在社区中执行刑罚,可以减少在押犯的数量,以利于监狱集中力量对那些只有通过监禁才能改造的罪犯进行教育改造。另一方面,社区矫正有效地增强了社会的稳定性,缓解了社会冲突,有利于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其次,社区矫正的开展是防止罪犯在监狱内交叉感染的必然要求。有学者认为监禁矫正会形成监狱里的“负性互动”,罪犯很可能习得其他人身上的不良行为方式,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产生负功能。再者社区矫正为罪犯的顺利回归以及再社会化提供了有效途径。监禁矫正在刑罚执行方面具有监控性和隔离性等突出优势的同时,也难以避免的存在着感染性和封闭性,罪犯释放后很难顺利地回归社会。监禁矫正使得罪犯与社会相隔离,与社会的联系中断,缺少了对社会发展的亲身体验。社区矫正把社区服刑人员放到了社区之中开展矫正工作,通过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使罪犯在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等方面有效适应社会变迁,减少对社会的陌生感以至于产生不适应感而自我封闭,能够有利于罪犯加快社会适应的进程。

社区矫正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社区服刑人员的多样性、复杂性决定了这是一项专业技能很高的工作,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可以采取在社区矫正实践中边摸索,边学习、边提高的方式,积累经验,选树典型,逐步推广。通过强化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及志愿者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工作制度和业务管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矫正工作队伍的综合素质。监管中心要组织矫正工作人员共同学习探讨,从理论和实践不同层面研究探讨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运行的对策建议,并注重成果转化,为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推行奠定基础。同时可以加大经费投入,安排专人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并努力吸收广大社会工作者、心理工作者参与到社区矫正中来,充分发挥他们的优势,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化。

我国的社区矫正经过近十年的摸索,在规范化建设方面也取得一定成效,尤其以《社区矫正办法》最为详细全面。而现在要做的就是适应并实施现有的管理模式及流程,并在此基础上不断进行创新尝试。

在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过程中,最重要的是调查评估、确定矫正方案、实施矫正等工作。在决定罪犯适用社区矫正前开展调查评估,是为了统筹考虑适用非监禁刑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对社区的安全产生不利影响,是否可以实现有效监管,有利于社区矫正的依法规范实施,有利于发挥社区矫正制度的作用。实践证明,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开展的的调查评估,能有效地对社区矫正人员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评估,提高风险预见性,真正严把了社区矫正“入口关”。 ﹝3﹞同时,通过开展适用前调查评估,有利于确定社区矫正人员的居住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同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有效衔接,从源头上避免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情况的发生。

在调查评估并接收矫正人员后,就要制定相应的矫正方案。不同的社区矫正人员对人、对事的态度和行为方式上所表现出来的心理特点不同,有的人性格外向、刚强,容易冲动,脾气暴躁;有的人内向、懦弱,性格温和,遇事冷静。不同的性格特点决定了他们在社区矫正时会有不同的心理和行为反应,掌握这些特点,在制定矫正方案时才能“对症下药”。社区矫正人员之所以违法犯罪,是不良社会因素影响后逐渐形成的。进入社区后,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在心理上对社会存在认知偏差。为探寻其心理缺陷,我们应通过试探性接触,采取循序渐进,逐步深入的交流方法,进行社区服刑人员心理、行为问卷测定。采取这种问卷测定、分析归纳方法,能为有效进行矫正方案设计准备详实资料。其次,每个社区服刑人员过去所从事的工作不同,所处的社会地位、生存环境、工作经历不同以及年龄不同,其交往方式也不尽相同。准确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适应能力,对矫正工作方案的形成至关重要。但是,在确定矫正方案的时候也存在很多问题,如矫正方案与村、社区联系少。社区矫正制度设立的初衷是利用社区的教化功能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使其尽快回归社会。而实践中,矫正方案和社区联系较少,违背了社区矫正的初衷。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有两点:一是社区矫正工作者对社区矫正的理解不到位,在制定矫正方案时没有将方案置于社区中去设置;二是我国目前社区也正在建设当中,社区功能不够健全,社区矫正与社区的关系法律未明确界定;三是民众对社区矫正认识不够,对参与社区矫正热情不高,容易导致矫正机构在制定矫正方案时索性不考虑社区。要想实现社会资源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主动参与,服刑人员真正在社区中实行矫正,矫正方案就必须要与社区有实质上的联系。

社区矫正工作经验总结篇(5)

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全 二、主要做法

(一)领导全力重视,组织机构健全。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我们积极向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情况,成立了以县委副书记为组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为副组长的××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有县政法委、县政府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人事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团县委等部门;召开了社区矫正领导小组会议;人事部门本着急事急办的原则,批准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股;财政部门按照需求,落实社区矫正工作启动经费;公、检、法三部门协助配合,为确保社区矫正的顺利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各乡镇也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司法所落实了相对专一的工作人员,全面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日常管理。

(二)认真摸底调查、理清可行思路。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县社区矫正工作计划提纲》,以此来开展前期调查摸底等工作。由局机关进行调查摸底的同时,指导各乡镇对辖区内五类矫正对象进行深入细致地排查。与此同时,局机关工作人员多次走访我县勐朗镇等乡镇,以及公、检、法等相关部门,进行交流,听取意见,积极取得各单位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并在思想认识、工作经费、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的落实等方面形成共识,初步理清工作思路,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推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做好建章立制,规范工作运行。一是为了规范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制定了《××县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报请县委同意并以县委办公室文件形式进行下发,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工作原则、工作范围及任务;明确了实施步骤、工作内容、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明确了档案管理、教育培训和奖惩考核等管理制度。二是在档案建设上下功夫,统一印制各类登记表、社区矫正人员登记名册及社区矫正志愿者名册。三是统一制作《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图》、《社区矫正工作示意图》来上墙。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

(四)加强集中教育,注重教育实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是提高思想认识,改变思想观念,矫正其不良行为,提升道德品行的良好手段。各基层司法所制定方案并实施了形式多样的集中教育和其他教育学习活动,有效地帮助矫正对象克服自卑、消极、敏感心理,改变不良行为,充实其精神生活并提醒他们吸取以往的深刻教训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上级的要求,为确保国庆60周年期间社会和谐稳定,勐朗司法所于9月24日对辖区内的13名矫正对象进行集中教育,学习了《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和《普洱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要求矫正对象要认真接受司法所的管理和教育,按时到司法所报到,自觉汇报思想动态,平时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服从监督,遵守矫正规定,争取早日解除矫正,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勐朗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十分重视,到会帮教;县矫正领导小组负责人到会并作了社区矫正对象要做到明确三个认识、实现二个转变、达到一个目标的讲话。其他司法所也开展了此项工作,全县近50名矫正对象受到了教育。

(五)严格日常管理,做好走访工作。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按我县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下发的《××县社区矫正工作2009年工作要点》、《关于使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的规定》、《关于做好统计报表的要求》等文件要求开展工作。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30名以村(居)委会主任或支书为主的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特别注重对矫正对象的走访,及时了解他们的家庭状况和思想表现,做到思想教育从严,生活关心到位。每月至少到每个矫正对象家中走访一次,还不定期地进行电话联系。如县司法局和勐朗镇组成社区矫正工作组,于9月23日深入勐朗镇温泉社区、罗八村、勐滨村、富本村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帮教工作,同时向矫正对象发放了节日物品,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日常管理的另一项重要工作是注重档案的建立,做到了一人一档,将日常表现、考核、奖惩及时收入个人档案中。

(六)加强宣传培训,努力营造氛围。我县在推行社区矫正工作中,对基层司法所全体人员进行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及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法规、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考核、档案建立等知

识的培训。同时,各乡镇也分别集中组织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进行相关知识培训,提高了队伍的整体素质。

购买并发放了《社区矫正工作手册》共50本,确保各司法所人员人手1本。同时,充分利用我县广播电视台这一新闻阵地,社区矫正工作报道,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大活动及时予于宣传。各乡镇充分利用宣传厨窗、板报栏和横幅等广泛宣传。从而动员社会各界理解、关心、支持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2009年7月10日,在各乡镇党委书记、县属各党委书记、党总支书记,县综治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参加的××县创建平安先进县动员大会上,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培训了社区矫正知识。会上县委副书记、县委政法委书记祁海同志提出了充分认识社区矫正

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狠抓各项制度的落实;认真实施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社区矫正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七)考察汲取经验,促进工作发展。为了避免在工作中走弯路,局领导亲自带领基层司法所所长、社区矫正工作专门负责人、志愿者,到我市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单位思茅区学习参观,进行座谈,听取经验,翻阅档案,观摩上墙的制度等。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三、存在的困难和不足

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已初步形成理解、支持社区矫正工作的群众基础和社会氛围,初步形成了管理制度,初步建立起一支社区矫正队伍,为和谐边疆××作出了贡献。同时,社区矫正工作还存在一些困难和不足:

一是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由于长期受重刑观念的影响,过分依赖监禁刑,忽视非监禁刑,部分群众对社区矫正的认识还很不够,对矫正概念、内容、意义知之很少。所以,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在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领会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正确理解社区矫正的性质和目的,认识其法定性、长期性、权威性和严肃性。要准确把握社区矫正的关键环节,坚持以人为本,突出“重在矫正”,把切实提高矫正质量、增进社会稳定作为工作的首要任务。

二是职能部门之间的配合、衔接工作需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机关是具体组织实施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但实际操作中衔接、配合的不够。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公安机关仍然是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只有协调好与公安机关的关系,我们的工作才能获得有力的支撑。公、检、法也需要结合自己的职责制定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职责,部署工作任务,规范实施,依法履行职能。

三是必须建设好社区矫正队伍和基础设施。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依托基层司法所来进行,但基层司法所建设总体上还很薄弱,许多司法所人员编制不足,办公条件较差。

四是需要经费保障到位。社区矫正涉及多方面的工作,需要一定的经费予以保障。现基层司法所经费不足,影响工作的开展。随着工作的深入开展,需增加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对每个社区矫正对象的经费保障款项、使用条件、使用时间、申请及使用的主体和程序等需要明文规定。

五是需要分类管理、个性化矫正。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应当与监狱罪犯有所不同,社区矫正对象在犯罪类别、自身性格、文化水平、主观恶性、家庭背景、社会关系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分类管理、个性化矫治上需要进一步实践、探索、研究和总结,以形成有针对性的、系统科学的教育管理和矫正模式。

六是必须加大社区矫正工作宣传力度。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的宣传,使全社会认识到,社区矫正是国家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刑方式文明化、人道化的重要表现,对于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使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动员社会各界理解、关心、支持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同时,要注意和重视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工作,使他们在生活、医疗、保险、就业等方面享受应有的待遇。

四、2012年度社区矫正工作重点

2012年将着重抓实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进一步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

(一)继续加强组织领导与监督,确保各项工作依法规范进行。在进一步加强县、乡(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人大、政协、新闻媒体等部门对社区矫正日常管理教育工作进行监督的作用,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取得实效。

(二)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按国家、省、市关于社区矫正工作意见、会议精神和相关规定,以及我县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部门在社区矫正具体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做到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并在实践中与各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形成合力。

社区矫正工作经验总结篇(6)

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巩固年”活动的指导思想是:认真学习贯彻学的十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刑法修正案(八)》和、《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要求,以提高矫正质量为核心,以确保安全为重点,依法展开监督管理、教育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刑罚执行、教育帮扶、基础保障等工作,切实巩固和提高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成效,促进全区社区矫正工作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目标措施

开展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巩固年”活动,以“制度体系完备、监督管理严密、教育帮扶有效、机构队伍专业、基础保障有力”为目标,重点围绕五个方面措施加以推进:

(一)健全完善制度体系。全区各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级要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为依据,结合我区工作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统一严密、衔接配套、规范实用的制度体系,确保社区矫正各项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推进地方立法。各地要积极参与《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的调研起草修改工作,全面反映情况,总结提炼经验,提出立法建议。完善工作制度。认真贯彻落实《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和《省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办法》,起草修改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考评办法、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管理办法、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等,建立完善涵盖执行要求、程序规定、内部管理等层面的社区矫正制度体系。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丰富体系内容,制订工作细则,明确措施要求,确保制度的统一性、完整性、可操作性。规范制度执行。各地要会同本级公检法等部门,研究部署落实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监督管理办法和教育矫正办法等新制度的具体措施,重点协调处理好交付衔接、人员追查、司法奖惩、收监执行等联动执法问题,构建良好执法环境,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统一适用、规范执行。

(二)规范严密刑罚执行。密切交付衔接。各地要协调法院、公安、监狱等部门,完善审前调查、假释评价的内容程序,抓好社区服刑人员的交付接收工作。严格执行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报到、乡镇(街道)司法所接收及集中宣告、居住地变更等制度,严防脱漏管现象发生。加强日常管理。注重发挥矫正小组作用,深入开展走访排查,严格执行“周电话、月报告”、会客、外出及出境、请销假等日常监管制度。强化重点人员管控。完善风险评估,实施分级管理,对严管和准假外出人员全面实施定位管控,定位管控率不低于30%,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实现“六个不发生”目标。健全预警机制。根据《省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完善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细化处置程序和应对措施,增强预案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公正实施奖惩。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奖励)适当、程序合法”原则,及时公正实施警告表扬、提请治安处罚和司法奖惩等。省厅将加快建立全区社区服刑人员信息库,细化刑罚执行网上审批流程,完善社区矫正安全隐患整改机制,开展执法工作考评和安全稳定专项检查活动,促进各地全面巩固提升刑罚执行效能。

(三)增强教育帮扶实效。各地要积极践行“以人为本”的社会管理理念,科学有效实施教育矫正,适时多元开展帮困扶助,促使社区服刑人员悔过自新、自食其力。夯实日常教育基础。认真组织实施集中教育、分类教育、个别教育,多样设置社区服务项目,创新方法,优化形式,丰富内容,提高教育矫正的系统性和实效性。加强心理矫正工作。创新探索心理矫正形式,开展团体咨询辅导,为存在心理健康问题的社区服刑人员建立心理矫正档案,增强工作实效。发挥中心功能作用。继续深入实施提档升级行动,优化硬件设施,强化职责发挥,巩固提升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核心枢纽地位和集约集成功能。创新教育载体。探索开展循证矫正试点工作,推进需求评估课题成果应用,启动具有特色的矫正文化建设,进一步巩固提高社区矫正教育质量。增强帮扶实效。坚持以政府帮扶为主导,最大限度借助社会保障政策开展帮扶工作。认真落实《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百分之百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社区服刑人员就业率高于85%,着力帮助他们解决临时救助、社会保险以及就业就学等困难。坚持以社会帮扶为补充,继续推广社区矫正协会和帮扶资金做法,广泛吸收社会力量开展帮扶工作。

(四)推进机构队伍建设。加快矫正机构建设。各地要大力推进社区矫正机构专门化正规化建设,努力实现省市县三级矫正机构的统一设置、规范运作。今年,省辖市司法局要尽可能实现社区矫正机构规范统一设置;区司法局主动汇报,积极协调,加快社区矫正专门机构建设步伐。加强执法人员配备。严格落实政法专编专管专用要求,配齐配强区、司法所两级社区矫正机构工作力量,确保基层司法所有1名以上政法专编人员专门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积极组织参加省厅的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考核,建立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工作证制度,通过考试考核,固定执法人员,规范执法行为。壮大专职工作者数量。落实省两办转发《省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要求,按照“依法合规、有利发展、优化结构、提升素质”原则,配合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开发招聘工作,着力抓好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年内实现与社区服刑人员1:15的配备目标。提升队伍能力水平;进一步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分级分层定期开展岗前培训、业务知识更新培训等,全面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着力打造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五)提升基础保障水平。加强经费保障。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和省财政厅、司法厅《省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健全完善省市县三级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制度,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管理费、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社区矫正设备费等,全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省厅将协调配合省财政部门开展专项经费调研,适时提高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计补标准。加强设施保障。按照省财政厅、司法厅《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业务装备实施标准》,尽快配齐配套执法装备,为社区矫正机构切实履行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赋予的到庭接收、调查取证、押送收监等执法职能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加强科技保障。创新完善信息技术手段,推广运用执法记录仪、矫务通等信息技术装备,提升管理教育的科技含量,切实巩固社区矫正工作成效。

三、实施步骤

开展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巩固年”活动,各地按照以下四个阶段推进实施:

第一阶段(3月):动员部署阶段。传达学习省厅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巩固年”活动意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重点,制定实施方案,周密组织部署。

第二阶段(4月—10月):工作推进阶段。对照活动目标要求,按照实施方案,查找梳理问题,落实整改措施,推动工作落实。

第三阶段(11月-12月):总结巩固阶段。总结主要做法经验、亮点特色、工作成效,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地活动总结于12月底前报省厅。

第四阶段:(2014年1月):检查考核阶段。各地先行组织自查工作;省厅结合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工作考核体系,对各地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四、工作要求

“规范化建设巩固年”活动是今年全区社区矫正工作的主抓手。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社区矫正工作经验总结篇(7)

以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充分发挥“五老”志愿者队伍在创新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使“五老”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并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为法治、平安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二、统一认识

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组织“五老”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是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推进社区矫正社会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广大“五老”生活在城乡社区和乡村,他们大多有坚定的理想信念,有崇高的奉献精神,有时间和空间、经验和能力、爱心和耐心等优势,是社区矫正的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让“五老”参与社区服刑人员特别是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通过“志愿服务,结对帮教”等形式,以老帮青,以老带少,帮助他们认清犯罪根源,增添回归社会的信心和勇气,增强社区矫正效果,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各乡镇(街道)关工委、司法所和广大“五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从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统一思想认识,把动员和组织“五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做实做细,做出成效,使其成为我市社区矫正工作的新亮点。

三、具体措施

1、共排需求,建立台账。各司法所应与乡镇(街道)关工委共同梳理“五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需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乡镇(街道)关工委应本着“立足社区、本人自愿、就近就地”的原则,在现有社区“五老”队伍的基础上,向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推荐政治责任心强、身体较好、有威望、有经验、年龄不超过70岁的“五老”担任社区矫正志愿者,在征求意见后,发给《社区矫正工作“五老”志愿者登记表》。对有社区服刑人员的村、居、社区,原则上不少于2名“五老”志愿者;无社区服刑人员村、居、社区,原则上不少于1名“五老”志愿者。各司法所根据登记情况审查造册,建立“五老”志愿者基本信息台账,并将登记表和花名册于8月15日前分别报市司法局和关工委。

2、集中培训,发给聘书。对登记审查确定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五老”志愿者,由市司法局发文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与关工委联合采取适当的方式对他们进行相关政策、法律、工作纪律、工作流程以及省文件中明确的八项工作内容等业务知识的集中培训,并颁发《社区矫正工作“五老”志愿者聘书》(由市统一印制),编入相应的社区矫正工作小组,对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适宜老同志参与的重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结对帮教。

3、定期表彰,鼓励先进。对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五老”志愿者,市关工委和司法局将定期举办社区矫正业务培训,同时采取适当的方式组织他们开展交流,不断提高他们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对工作积极、态度认真的“五老”志愿者,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或补贴。对涌现出的“五老”先进典型,将及时进行总结和宣传,并定期(2-3年)召开总结交流会,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工作要求

社区矫正工作经验总结篇(8)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强化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提高社区矫正质量,充分发挥社区矫正服务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性作用,根据@@@的要求,以“工作品牌年”活动为契机,大力开展“社区矫正规范建设年”活动。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科学发展为根本、以规范管理为基础、以争先创优为动力、以宣传推介为手段、以干事创业为目的”的总体原则,围绕区委、区政府确立的“一四五三”任务目标和工作举措,按照“社区矫正重在规范”和加强社区矫正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工作要求,着力在健全组织、创新机制、完善制度、规范执法、落实保障等方面狠下功夫,在规范中提升改造质量,不断创造我区社区矫正工作的新业绩。

二、活动目标

通过开展“社区矫正规范建设年”活动,力争实现下列目标:

1、有效增强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意识。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的执法理念和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要求得到深入贯彻。

2、有序推进社区矫正组织机构建设。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力量配置和保障措施更加到位,职能得到有效落实。

3、有力健全社区矫正工作机制。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制度、教育矫治制度、帮扶解困制度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各环节不断规范。

4、有目的地加强社区矫正保障措施。在全面试行社区矫正的基础上,争取各项经费得到落实。

5、有效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加强监督管理、教育矫正、考核奖惩等主要制度,使矫正措施更加有力、手段更加丰富、效果更加明显,力争全区不出现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现象。

三、方法步骤

“社区矫正规范建设年”活动主要分宣传发动和调研论证、强化措施和扎实推进、考核评比和总结完善三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是:

(一)宣传发动和调研论证阶段(20__年4月1日至4月30日)

1、宣传动员。召开全局“社区矫正规范建设年”活动动员会,运用各种途径和方法,大力宣传活动意义、内容、要求,形成宣传声势、营造舆论氛围。

2、学习讨论。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学习相关制度、文件和领导讲话精神,开展以“社区矫正规范建设年”活动为主题的大学习、大讨论,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夯实活动思想基础。

3、制定方案。成立“社区矫正规范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落实工作责任;制定“社区矫正规范建设年”活动具体实施方案。

(二)强化措施和扎实推进阶段(20__年5月1日至11月30日)

1、树立样板。选择确定一个镇(街)司法所为“社区矫正规范建设年”活动的样板建设单位,制定创建方案,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工作制度,探索有效帮教,规范考核档案,提高矫正质量。适时组织创建单位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一线的专职人员赴外地学习借鉴成功经验和有益方法,使我区的社区矫正工作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2、排查摸底。对全区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一次全面调查,对照名单逐一核查,掌握动态。

3、规范管理。严格按照《寒亭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寒亭区社区矫正组织工作制度》、《寒亭区社区矫正工作流程》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一系列规定,认真落实日常管理措施,重点是规范收(解)矫程序、脱漏管对象查找、健全监管帮教组织、定期报到、教育劳动、落实考核奖惩制度、加强纸质和电子档案建设等工作。

4、查摆问题。认真对照社区矫正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工作要求,全面查找和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根源,各司法所要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广泛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

5、整改落实。针对自查和征求意见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按照“及时发现、及时整改、及时规范”的原则,查找差距、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及时限。镇(街)矫正办结合整改工作,组织力量着力在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体系上下功夫,着力构建社区矫正规范执法的长效机制。

(三)考核评比和总结完善阶段(20__年12月1日至20__年1月31日)

1、认真总结活动开展的主要做法、基本经验、实际成效,形成书面总结材料。

2、适时组织召开工作例会,互相学习,取长补短。树立一批规范管理好、社会反映好、矫正质量好的先进典型和榜样,在全区范围内不断总结推广,引导共同进步。

四、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成立“社区矫正规范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做好“社区矫正规范建设年”活动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查等工作,确保活动扎实有效开展。

社区矫正工作经验总结篇(9)

一、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的基本情况

一年来,随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从专职工作人员逐渐发展到社会志愿者的广泛参与。目前,我市共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393人。其中,基层试点区司法所工作人员20人,狱、所抽调干警22人,心理研究专家10人、高等院校学生和社区干部,以及热衷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社区离退休老党员和群众组成的社区矫正志愿者341人。担负着对

社区矫正对象教育管理改造的任务。

自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我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始终坚持“积极稳妥、依法规范、保证质量、确保安全”的原则,攻坚克难,针对社区矫正涉及的司法与刑罚执行,罪犯管理与改造,工作机制与保障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创新,确保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成果,未发生脱漏管现象,无一起重新违法犯罪,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其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但是社区矫正工作作为刑罚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随着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一些制约我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发展的问题也呈现出来,特别是在队伍建设方面问题尤为突出,具体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人员相对少。目前,试点区司法所在编人员1人,与司法部要求基层司法所3人以上编制还有很大差距。特别是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人员紧缺更加明显化。一方面是工作量加大,导致人员紧张。试点区20个司法所在原有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等9项工作职能的基础上,又增设了社区矫正新的职能;另一方面是工作区域扩大,导致人员紧张。我市进行区划调整,原香坊区和动力区合并为新香坊区,区域面积扩大一倍,直接导致司法所工作人员工作量的增大,工作人员紧缺。

二是兼职过多。我市各区司法所工作人员都隶属于各街道办事处内部编制,从而造成司法所工作人员兼职现象比较普遍,大多数司法所所长都兼任、妇联、团的工作等。社区矫正工作作为一项新生事物,需要工作人员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深入细致地研究和思考,但是由于兼职现象的存在,导致了大多数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工作难以专注,分散了精力,这样势必会影响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是流动性大。试点区与我市其它区司法所一样,都没有收编直属,工作人员编制都隶属于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任职、奖惩考核、职务晋级、岗位轮换等权利在街道办事处,从而造成了工作人员调动频繁,流动性较大。另外,现在担任社区矫正志愿者的社区干部都截至到2010年9月,虽然经过社区居民选举产生后允许连选连任,但不排除部分人员因退休、落选、主动辞职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社区矫正志愿者工作。新上任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还需要重新进行系统培训,这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连贯性和稳定性极为不利,而高等院校的学生的流动性更是不言而喻。

四是素质偏低。目前,我市试点区20名司法所所长及22名抽调监狱劳教干警中,本科学历28人,大专学历13人,拥有本科和大专学历的人数分别占现有人员总数的47%和36%,而且多数是通过自学、函授等途径取得学历文凭。其中,法律硕士1人,具有相关法律专业的11人,仅占总人数的28.6%。在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中,大多数工作人员是通过“速成班”培训上岗的,对于社区矫正这项新的工作还很陌生,没有接触过刑罚执行工作,没有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矫正的经验。随着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社区服刑人员数量的不断增加,在探索出科学教育矫正方式方法上,由于受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的限制,很难有所突破。

五是年龄偏高。仅以我市42名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为例,

45周岁以上的有18人,占人员总数的42.8%,40周岁以上的10人,占人员总数的23.8%。受年龄的影响,部分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安于现状、不求上进的思想,工作上往往处于被动应付的境地,缺乏主动意识和创新意识,仍习惯于行政的方式方法,工作方法显得简单粗糙,如在与社区服刑人员接触和个别谈话时,虽有热情,但缺乏推动互动的手段,感召力和亲和力不够。年龄的老化,影响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健康开展。

六是后劲不足。我国是一个有着重刑文化传统的国家,长期以来重刑主义和从快从严的“严打”政策的影响和善恶报应的思想已根深蒂固,人们认为只有让罪犯进监狱才是对犯罪的惩罚,担心社区矫正会影响严格执法,是对犯罪的放纵。大多数群众对社区矫正认识不清,认为将大量的罪犯放于社区内服刑,为社区内的居住环境埋下了安全隐患,增加了社区内的不安定因素。从而对社区矫正工作产生一定的误

解和偏见,对社区矫正工作缺乏支持。目前,社区矫正志愿者的产生不是出于对矫正事业的认同,而主要是通过司法所的指定,倡导的无私奉献,是一种雷锋式服务模式的延伸。在社会认知度不高的情况下,这种方式,只有少数人才能接受和坚持,难以形成广泛参与的规模效应。

二、加强工作队伍建设的几点建议

建设一支业务过硬,结构合理,稳定性强的工作队伍,对于依法规范、有序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确保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准确性,提高罪犯的教育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议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

一是强化培训。为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加快知识更新步伐,确保社区矫正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我们要分阶段、分层次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培训主要采取的方式:1、举办培训班。要定期组织试点区司法所所长、抽调的监狱劳教干警、司法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及社区矫正志愿者对国家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政策、方针、法律法规等内容进行研究和学习,通过让工作人员解决真实性问题,来掌握隐含于其中的知识,形成解决当前矫正工作存在的难点、热点和重点问题的能力;2、举办知识竞赛。要本着“以赛代训,以赛促学”的宗旨,通过举办知识竞赛这种特殊的教育方式,进一步激发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学习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不断强化工作人员的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3、组织学习考察。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好的省、市考察学习,以加深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借鉴兄弟省市的好的做法和经验,使试点工作的开展更充分、采取措施更有力。另外,还可以邀请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好的省、市相关工作人员赴我市对我市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交流经验,相互取长补短,达到互相触动,共同提高的目的。

二是分类管理。为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的不同职能作用,确保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效果。我们应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实施分类管理。1、对抽调狱所干警的管理。要严格按照《抽调干警日常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干警的奖惩、请销假、考核等进行管理,规范干警工作;2、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管理。市区司法所工作人员隶属于街道办事处内部编制,为便于更好地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建议对司法所工作人员实施双重管理。即司法所工作人员接受市司法局业务指导,由市司法局负责具体工作安排和年终考核;3、对社区矫正志愿者的管理。要以试点区为单位,建立社区矫正志愿者人才储备库,为社区矫正工作不断供应新鲜血液,对那些不适宜继续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志愿者要及时进行调整、更换。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将志愿者进行分类,按照参与矫正时间的长短分为长期、短期、临时志愿者;按照参与矫正的空间分为社区内、社区外志愿者;按照参与活动的程度分为全面参与、专题参与等不同类型。

社区矫正工作经验总结篇(10)

二、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社会安全稳定

巩固去年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年”活动成果,以全国全省“两会”和为重要节点,强化各项监管措施,确保社区矫正对象可管可控,不给社会管理带来现实危害。一是规范审前调查,要与法院加强协调,推动审前调查工作有序规范开展,将社区矫正工作的入口前移,把好入口关,努力做到无缝对接。二是规范工作衔接,严格落实即将出台的《市社区矫正对象衔接工作补充规定》,加强和规范衔接管理,防止矫正对象出现脱管、漏管现象。三是继续推行社区矫正风险评估,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暂行办法》,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深化分类管理和分阶段教育工作,探索各类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模式以及教育重点,不断提高教育转化成效。四是突出对重点对象监管,建立责任追究制,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对重点对象管控到位、有力,确保安全稳定。五是进一步加强综合管理系统建设,加强日常维护,保持良好性能,充分发挥系统移动管控作用。

三、开展“教育矫正年”活动,提高教育矫正质量

积极探索教育矫正模式和方法,不断提高教育矫正的质量。一是坚持“三结合”教育的方式。采取集中教育与个别谈话结合,重点时段教育与平时教育结合,时事政策教育与法律法规、公民道德教育结合的方法,努力提高社区矫正教育效果。二是落实分类矫治的关规定。运用教育、劳动、帮困解难等管理手段,对宽管、普管和严管类矫正对象分类矫治,针对不同的矫正对象开展个性化教育,制定个性化方案,严防重新犯罪。三是进一步完善街道教育矫正中心(基地)。要借鉴兄弟单位的经验和做法,自主创新工作方法,总结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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