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管理汇总十篇

时间:2022-10-30 06:40:17

城市化管理

城市化管理篇(1)

2007年12月7日在景德镇综合管理办公室领导谢黎明、周震山等1年多的辛苦筹备下,江西省首个数字城管指挥中心在我市开通。从此,景德镇建设与管理进入了全新的数字时代,用信息化手段和移动通信技术手段来处理、分析和管理整个城市的所有城管部件和城管事件信息,促进城市管理的现代化的信息化措施。

1 数字城管概念

数字城管又叫“数字化城市管理”就是指用信息化手段和移动通信技术手段来处理、分析和管理整个城市的所有城管部件和城管事件信息,促进城市管理的现代化的信息化措施。数字城管把像井盖、路灯、邮筒、果皮箱、停车场、电话亭等城市元素都纳入城市信息化管理的范畴,给每样公物配上一个“身份证”,如果街道上的井盖坏了,家门口的路灯不亮了,不用打投诉电话,在执法人员利用移动执法终端记录事件并通过GPS定位系统定位事件地点,发回指挥中心,有关部门就会在第一时间发现并把问题解决掉。

2 数字城管的发展

第二代数字城管采用了基于WAP技术的方式,手机主要通过浏览器的方式来访问WAP网页,以实现信息的查询,部分地解决了第一代移动访问技术的问题。第二代的移动访问技术的缺陷主要表现在WAP网页访问的交互能力极差,因此极大地限制了移动办公系统的灵活性和方便性。此外,WAP网页访问的安全问题对于安全性要求极为严格的政务系统来说也是一个严重的问题。这些问题也使得第二代访问技术难以满足用户的要求。

第三代数字城管采用了基于SOA架构的webservice和移动VPN技术相结合的第三代移动 访问技术,使得系统的安全性和交互能力有了极大的提高。该系统同时融合了无线通讯、数字对讲、GPS定位、CA认证及网络安全隔离网闸等多种移动通讯、信 息处理和计算机网络的最新的前沿技术,以专网和无线通讯技术为依托,为一线值勤城管执法人员提供了一种跨业务数据库、跨地理阻隔的现代化移动办公机制。

通过数字城管执法系统,城管执法人员可以对城管重点单位信息、销售摊点信息、非法建筑信息、 违规人员信息和法律法规等进行迅速地查询,随时随地获得城管业务信息的支持,特别是照片和相关图片的传输应用,不但可以解决协查、堵截、搜查等一线城管人员现场执法问题,而且通过GIS系统为一线提供区域向导图,使执法人员可以迅速的对区域内的现状做出判断、减少失误,提高工作效率。

3 景德镇数字城管的成立

2007年12月7日,景德镇“数字城管”信息系统正式投入运行,各类有关城市管理问题的信息被即时传送到数字城管监督指挥中心的操作平台上,并由管理员立即指令相关部门办结。这是我市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城市管理手段的一大创举。

市数字城管监督指挥中心位于市建设局大院内,中心控制室占地近100平方米,内设大屏幕5块,电脑操作台4台,多名热线及电脑操作工作人员可全天候接受群众投诉、市政府热线转办、城管通上传信息及各种任务的分派。

景德镇是江西省首个建成并投入使用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城市,旨在借助高科技手段提高城市管理理念和水平,不断优化城市环境,实现对城市的科学、严格、精细和长效管理。景德镇数字城管系统总投资300多万,涵盖本市高新区、珠山区、昌江区内29条主干道、5万多平方公里,涉及市政建设、建筑管理、公用事业、装饰装修、市容环境监察等多个部门。在管理模式上,本系统采用万米单元网络管理法和城市部件管理法相结合的方式,将本市划分为6大类49小类部件,5大类35小类事件进行城市管理。在操作模式上,本市派出60名城管监督员在各自指定区域内值勤,即时采集相关信息,上报到数字监督指挥中心,并由中心立即立案向相关部门发送办理指令。当事件办理妥当后,相关部门又通过系统反馈信息至指挥中心。最后,指挥中心再次向监督员发送核实指令,直至监督员核实办理完结并发送相关图片。系统在整个操作过程中,完全采用高科技设备,确保了信息及时传达和事件快速办理。

“数字城管”系统在本市仅运行半天就处理城市管理问题100多件,与传统的城市管理方式相比,更主动、更精细、更高效。紧接着,本系统还会扩展信息来源,包括整合各类市民投诉热线12319,以及与治安防控、交通违章等视频数字系统实现资源共享。

2008年5月13日,市建设局6楼会议室,“城管通”使用操作开始培训,我市50名城管信息采集员参加了培训。市城管信息采集员将从今日起开始携带 “城管通”上街巡视,收集破损路面、问题井盖、无证商贩等城市难题,及时传输给数字城管监督指挥中心,让相关部门尽快处理。

价值20余万元的50台数字化城管监察装备――“城管通”,13日正式到位投入路面使用,它们将成为每个管理队员的第三只眼,全面监控我市的29条主干道和31条次干道城市部件管理信息。“城管通”其实就是一部智能手机,其主要作用是用于照片拍摄和信息发送。

4 景德镇数字城管的发展

2012年4月,数字化城管已经正常运行了4年,由于城市管理执法局的成立,数字化城管指挥中心从原来的建设局划分到了现在的城市管理执法局,人员也发生了变动。信息采集员由30名原开发公司的人员代替了50名城管队员,城管通也更新为30台二代手机。城市地区和部件划分更加精确,道路和片区更加详细。这样不仅避免了工作上的不便,而且减少了人员和开资,更加方便了数字城管指挥中心对采集员的管理。指挥中心每个月都对信息采集员进行查岗,并统计案卷数量,案卷数量和查岗情况直接影响采集员的评分和月末奖励。

由于城市管理执法局的成立,办公地点也发生了变化。城市管理执法局的办公大楼搬到了珠山大桥桥下,原人事就业局旁。数字化城管也面临重大的变化和更新,不仅是办公地点改到大楼的5楼,所有设备都要更新换代,系统也要升级。不久之后一个崭新的、更加现代化,更加高效,规模更大数字城管指挥中心将为景德镇人民服务,为政府服务。

城市化管理篇(2)

重庆幅员面积8.24万平方公里,既有广大的农村地区,又有特大型城市,具有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特征。重庆现辖40个区县(自治县、市),近3/4的区县属于农业区县。1998年末全市总人口为3059.69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只有614.03万人,而重庆主城六个区的非农业人口就有222.79万人,是全国有名的特大城市。

由于我国长期城乡劳动生产率低下和实行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极大地限制了农村居民的入城。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战略和经济体制开始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工业化开始了轻工业优先发展的“补课”,城市建设明确了补历史“欠帐”的任务,城市化的抑制因素出现松动。1978年以来,重庆的非农业人口呈持续增加态势,但增长速度较慢,以1985-1991年的最慢。

1978年至今,重庆非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城市化率)增长十分缓慢,1998年也只达到20.1%,年均增长0.38%,而全国为30.4%,同期年均增长0.63%。

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的百分比与城市化水平密切相关。据计算,城市化率与第三产业百分率的合理比值范围是0.8-1.5,比较发现,重庆非农业人口的增长速度慢于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的百分比的增长速度。1998年重庆城市化率与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值仅为0.53。1998年重庆的非农业人口比率与工业化率的比值只有0.60,远低于国际公认的1.4-2.5的合理范围。说明重庆城市化进程与经济发展极不协调。

目前,重庆城市化水平尚处于准备阶段(城市化在30%以前的发展阶段)。按城市化发展的“逻辑斯蒂”曲线来判断,今后重庆城市化的发展速度将加快,特别是城市化水平达到30%以后,将进入30-70%的国际公认的加速发展期。从日本和韩国的经验来看,其城市化高潮时期的发展速度曾经达到每年分别增长1.6和2.9个百分点。

(二)城镇体系不合理

重庆现有7个建制市,645个建制镇。其中,特大城市一个,即重庆(城)市;20-50万人的中等城市两个,即万州区和涪陵区,不仅数量少,而且规模小;10万人以上的小城市6个,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南川市等;其余多为人口在5万人以下的城镇。第一大城市重庆城市人口为250万,而第二大城市万州城市人口仅为30万,首位度达88。目前还空缺人口规模50万人以上的大城市。可见,重庆特大城市孤悬,大中城市发展极为滞后,小城镇发育十分缓慢,城镇规模等级结构极不平衡。重庆特大城市与中小城市间的断层极大地抑制了各城市间、各城市与周边地区间的经济联系和梯度扩散。

重庆城市的地域分布差异明显,西部地区城镇发育较完善,特别是小城市和有一定规模的乡镇密度较高,城市化水平为28.34%,而东部地区经济落后,很多属于“老、少、边、贫”地区,城镇数量少、规模小、质量差,城市化水平只有11.60%。另外,三峡库区淹没城镇迁建规划、设计、“五通一平”等前期工程滞后,进一步影响了该地区城镇的发展。重庆城镇空间布局还具有典型的线形分布特点。90%左右的城镇是沿境内江河密集分布,这与重庆的交通网络分布和工业布局直接相关。这种布局结构无疑将进一步加大重庆东西部经济社会发展差距,造成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失衡。

目前,等级最高的特大城市重庆主城区尚未完全形成“三、二、一”的产业分布的合理格局,对周边中小城市的辐射能力不强,而且人口密度过大,交通拥挤,住房紧张,环境污染严重。“三线”建设以来的新兴工矿城镇产业结构单一、基础设施不配套、自我发展能力弱。中小城市间缺乏合理的分工和特色,产业结构趋同,工业领域重复建设普遍。

二、加速重庆城市化的基本思路

(一)重庆的城市化模式选择

城市化的最重要的特征是城市所具有的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而这两种效应发挥的程度就是城市功能和城市竞争力的具体体现。从重庆的现状来看,母城所承担的经济聚集功能、辐射功能和带动功能无疑是很强的,但母城与第二级城市之间的首位度太大,造成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经济关联度较小,从而制约了区域经济的发展。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母城与原万、涪、黔地区虽属同一行政区域,而其间的经济流向、经济联系可能还不如母城与四川省的泸州―内江―自贡―宜宾一带密切,原因一方面是交通不畅,另一方面还在于我市区域内部城市级差太大,没有形成完善的大、中、小相结合的合理的城镇体系。

从我市目前的情况来看,强化中心城市的功能是增强我市区域经济辐射力,提高城市竞争力的必然选择。而城市扩张受到了土地、环境等条件的限制;且全市地域十分广阔,加上有突出的城乡二元结构特征,对中心城市经济辐射功能的发挥产生了很大的制约,客观上要求有一批次级中心城市来承接中心城市的经济辐射和产业带动,形成产业梯度发展的格局。而发展小城镇,又将受到小城镇经济总量太小的制约。因此单纯发展特大城市和发展小城镇对我市加快城市化步伐都是不现实的。

按照区域经济增长极理论,经济增长不可能在各地同时出现,只能以不同程度地发生在有限的区域极点内,然后以不同速度扩散到周围地区。经济活动在空间上集中于少数几个城市,能比分散状态更快、更有效。因此,重庆的城市化也应选择重点突破的方式,充分依托重大线性基础设施,发挥产业的集聚与扩散效应,选择特大、大、中、小分层推进的城市化模式。重点培育大城市、中等城市,加快发展小城镇。形成由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镇组成的规模适度的城镇体系,缩小城市的首位度,形成合理的城镇体系布局。但是,按核心――边缘增长理论,母城作为核心区存在,可能会对大城市和中等城市(相当于边缘地区)的发展产生抑制作用,造成母城规模的进一步扩大,而周边地区发展处于相对停滞的状态。为防止这种状态出现,在培育大城市和中等城市时,除了强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外,更重要的是要培育一批特色产业群,使之成为启动区域经济增长和城市发展的助推器。

(二)重庆城市化的目标

――2005年,全市城市化水平达到30%。主城区功能进一步增强,万州初具大城市雏形,一批地域性中心城市成为中等城市;连接主城区与大、中城市之间的快速交通网络、信息网络初步形成。

――2015年,全市城市化水平达到45%。形成长江上游地区以都市圈为核心,层次分明,功能合理,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有机结合、组团式、网络化发展的城市群:主城区中心城市功能已相当完善,完成城市现代化进程,城市竞争力大为增强;万州大城市的城市功能渐趋完善;中、小城市在城市规模扩展的基础上,以各具特色的产业为依托,成为带动区域经济增长的众多极核点。

――2020年,全市城市化水平达到50%。形成长江上游地区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化城市(镇)群,各城市间由快捷通畅、各种运输方式有机衔接的区域交通网络连接;城市空间布局合理有序,城市规模适度,城市环境大为改善;城市的发展为农村经济发展腾出更广阔的空间,城乡差别大大缩小。

(三)都市圈功能定位

1.都市圈的范围。都市圈由主城区和主城区的组团组成,包括渝中区、九龙坡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所辖区域,共2500平方公里。主城区的范围:东起铜锣山,西至中梁山,北起井口、人和、唐家沱,南至小南海、钓鱼咀、道角,面积约600平方公里,是城市化水平较高、城市人口相对集中的地区。除主城区之外,都市圈还包括鱼嘴、长生、界生、一品、北碚、西永、白市驿、西彭、两路、蔡家、鱼洞等11个组团。组团是与主城密切联系的独立城市,也是主城用地结构的延伸和发展。

2.都市圈的功能。都市圈也就是市域中心城市,是全市城镇体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区域。重庆的都市圈不仅要带动市域经济发展,更要定位于为西部地区发展服务,力争成为西部地区经济增长的极核。今后5-20年要进一步发挥“窗口”和“龙头”作用,带动西部地区经济加快发展。强化都市圈的中心城市功能,重点是建成“三中心、两枢纽、一基地”,即建成辐射长江上游地区和西部地区的商贸中心、金融中心、科教信息服务中心,交通枢纽、通信枢纽,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形成与成都、武汉、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相互呼应的现代化城市群格局,城市间产业关联度大大增强。

――强化交通通信枢纽地位。交通通信基础设施是城市功能的载体。“十五”期间我市要继续强化骨干交通网和信息网的建设,构建起内外通畅、方便快捷、各种方式有机衔接的综合交通通信体系。重庆是西部唯一集水、陆、空交通运输为一体的综合交通枢纽:待渝怀铁路、遂渝铁路建成之后,重庆铁路枢纽将是五条铁路的交汇点,成为西部地区最大的铁路枢纽;重庆港是西部地区最大的内河港口,有条件建成西部地区最大的集装箱运输和滚装运输中心;到“十五”末,以重庆主城为中心的放射状公路交通网络已比较完善;随着江北机场二期、三期工程的完工,重庆的航空运输枢纽功能将日趋健全。通信方面重点则是建设区域信息传输骨架网络,提升重庆通信交换平台的级次,由三级交换平台上升到二级;开发信息资源,提高信息交换的频率和交换质量。

――强化商贸中心、金融中心、科教信息服务中心功能。依托都市圈与外部完备的交通、通信网络体系,进一步强化都市圈对物质流、资金流、信息流及人才、技术等生产要素的集散功能。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培育市场体系,特别要加快要素市场的发展,营造商业氛围。发展各种市场中介组织,建成西部最大的商品交易中心和货运流通中心;发展博展业和传媒业,使重庆都市圈成为区域性商品展示的窗口和信息交换最活跃的地区;发挥科教资源优势,发展教育产业和高层次的科技服务业,建成区域性人才培训交流基地和科技服务贸易中心;创造条件争取国家支持重庆培育和发展区域性的资本市场,加速资金流的集散和循环。

――构建以高技术产业为领航的产业体系。都市圈必须有高素质的产业体系为支撑,否则极可能出现城市发展的“空心化”,最终丧失发展的基础。充分利用都市圈智力资源密集和产业基础较好的优势,将科教资源与产业基础和较高素质的劳动力相结合,以跳跃式的发展思路,加快发展高技术产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占领产业发展的制高点,力争成为区域技术和产业发展的先导,发挥产业的辐射带动效应。

(四)把万州和涪陵建成大城市

重庆市城镇体系的首位度较高,特大城市城市体量很大,缺乏大城市,中等城市数量也较少。目前特大城市孤悬、且位置偏西,与长江中下游地区的经济联系缺乏必要的枢纽点来传输的现状迫切要求在重庆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各建立一个大城市,发挥承东启西的衔接功能。从地理区位上看,万州和涪陵具有建成大城市的可能。万州作为原万县市的行政中心,历来是川东地区的物贸基地、交通枢纽,工业基础也相对较好。随移民迁建步伐的加快,该区的城市基础设施改观很大,交通枢纽地位日益强化,达万铁路、梁万高速公路、五桥机场陆续开工并将在“十五”建成。三峡成库以后水位上升,港口条件改善,万州将建成联系长江中上游地区的一大深水良港。因此,无论是从经济基础、地理区位,还是从市场腹地来看,万州都具备建成大城市的条件。涪陵是原涪陵市的行政中心,是长江与乌江交汇处的港口城市,乌江流域的物资集散地。近几年来经济发展态势较好,形成了较好的产业基础。长涪高速公路、渝怀铁路建成之后,该区的交通区位优势将日益凸现,在区域经济增长中的带动作用也将更加突出。

着眼于指导万州建成重庆市第二大都市,到2020年,城市规模达到70万人。以重庆-万州-武汉高速公路和长江为纽带,万州要定位于建成辐射渝东、川东和鄂西地区的商贸流通中心、中级人才培训中心、交通通信枢纽及三峡旅游服务基地。考虑到环境承载能力,在产业构造上,重点发展服务业和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逐渐培植起技术含量较高的产业群,不断提高产业素质。近期要以移民迁建为契机,引进外来资金、技术、品牌,重组原有的产业、产品结构。

涪陵要定位于建成辐射重庆中部地区的经济中心,乌江流域的物资集散地。到2020年,城市人口规模达到50万人,跨入大城市的行列。在产业发展上,除了考虑现有基础外,更要着眼于如何同西边的特大城市和东边的大城市相配套,与主城区、万州相呼应,发挥区域内承东启西的功能。重点发展生物医药、建材、农产品加工、交通储运等产业。

(五)建设一批地域性中心城市

除母城及万州之外,要在今后5-20年之内,将市域内其他具有一定城市规模和跨行政区域经济带动功能、交通便利的卫星城市培育为中等城市,主要包括合川、江津、永川、长寿、荣昌、南川、开县、奉节、黔江等地域性中心城市。其中合川、江津、永川、长寿要在2005年左右初具中等城市规模,开县、南川、奉节、黔江力争到2010年建成中等城市;到2020年,合川、江津、永川要建成人口在60-80万的大城市。

1.合川:定位于建成辐射重庆东北部和四川广安、南充地区的经济中心,重点发展旅游业、商贸流通业、轻纺工业。

2.江津:定位于建成辐射重庆西南部的物资集散基地、服务于母城的休闲度假基地,重点发展旅游、建材、食品等产业。

3.永川:定位于建成辐射渝西及川南的商贸流通中心,重点发展商贸流通业、生物技术产业。

4.长寿:定位于建成服务于重庆中部地区和四川广安地区的交通枢纽和物资集散地,重点发展交通运输和天然气化工产业。

5.荣昌:定位于辐射川东、渝西的经济中心,要建成成渝经济走廊的重要窗口,重点发展生物技术产业、商贸流通业、房地产业。

6.南川:定位于建成辐射渝南及黔北地区的经济中心,重点发展旅游业、山林产品集散和加工业。

7.开县:定位于建成辐射渝东北山区的经济中心,重点发展林产品及农产品加工业、食品工业、商贸流通业。

8.奉节:定位于建成辐射渝东、鄂西的物资集散地,重点发展旅游业、商贸流通业。

9.黔江:定位于建成武陵山区的经济中心,渝、鄂、湘、黔四省市边区的商贸流通中心,重点发展绿色食品加工业、轻工业。

(六)建设一批县域中心城市

除上述地域性中心城市之外的县城,也要加快城市建设和城市发展。县城客观上既是各县的行政中心,也是经济中心,“十五”和到2020年要进一步强化县域中心城市的功能,努力将其中有条件的城镇发展为10-20万人的小城市,形成各具特色的产业群。

(七)加快小城镇发展

全市共有600余个建制镇,这些小城镇是联系城乡最直接的结合点,也是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实现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目标的最基本的单元。要通过实行户籍制度改革,促使农民加快由一产业向二、三产业转移的步伐,减轻土地承载压力。提高农产品精、深加工度,加快农村工业化进程;引导乡镇企业、农村个体私营企业适当集中布局,向小城镇靠近,扩大小城镇的产业规模和人口规模。结合重大线性基础设施建设,调整小城镇布局结构,以充分发挥基础设施的效益。

三、加速重庆城市化进程的政策措施

1.统一规划。城市规划应用具权威性、前瞻性、合理性,并具有适度的弹性,为城市建设和发展留有自由空间,实现城市发展的动态化。城市发展中,坚持把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质量、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放到重要位置,把实现可持续发展作为一个重大战略,不断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设施建设,逐步改善城市居民工作和学习环境,提高生活品质。城镇建设规划要与土地利用规划相结合,合理布局。在产业类型选择、产业配置、人口分布、交通网络建设、教育、卫生、通信、商业网等方面有明确的发展指向。

2.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是城市入户电网线路的改造、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城市交通及通信枢纽、城市水源及能源设施、城市污水及垃圾处理设施、城市绿化美化系统。

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要尽可能实行商品化、市场化,形成投资、运营、收益的良性循环机制。政府则只对那些具有社会效益、难以获得直接经济效益的基础设施及社会公益设施进行投资与管理。

建立健全基础设施投入多元化机制,以政府为主导,更多地吸收民间资本和外国资本介入;对有效益的基础设施进行出售、转让、租赁,以盘活存量、调整增量,投入新的基础设施建设;对一些具有自然垄断特性的领域,也要加大改革力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逐步开放城市生活基础设施的服务价格,充分发挥市场在城市化进程中的基础性调节作用,促进城市化按市场规律健康快速地发展。

3.切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户籍制度的改革,牵涉面广、影响很大、政策性强,需精心设计、先易后难、有序操作,要与社会结构转型相一致,也要与新的社会管理体制的创立及实施相衔接。

户籍制度改革要与城镇规模、布局的远景规划相结合,首先在经济较发达的县城镇以及据规划符合重点发展条件的小城镇允许农民的迁入或迁出,然后向大中城市扩展。

4.着力培育和发展中小城镇市场。要充分利用、改造和创建商业设施和商业渠道,在重要商品的产地、销地或集散地形成规模适度的商品批发市场,培育和发展现代化的流通组织和商业网络。规范和完善土地市场,在加强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

培育、规范和发展各类市场中介组织,逐步减少“官办”和“垄断”色彩。努力培育和发展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中介组织,消除在中介服务领域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歧视现象;加强对中介机构的法律监督。

健全市场规则,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尽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立并完善维护市场正常运行的信用制度,加强对商业欺诈和随意违约行为的道德惩戒。

城市化管理篇(3)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种植和养护。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政府负责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规划、房管、环保、林业、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搞好绿化工作。

第四条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坚持节约用地与美化环境相结合,突出风貌特色,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城市绿化事业。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年龄男11—60岁、女11—55岁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造林和绿化城市的义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特点,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条件,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注重净化城市环境,美化市容街景,协调城市色彩,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第十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都应当把绿化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市区绿化指标要逐步达到市区面积的30%以上。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发展的需要,逐步实现城市绿化苗木自给。苗圃用地要逐步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以上。

城市内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利用庭院空地种植花草树木,发展垂直绿化。

第十一条各项建设工程,应当安排一定的绿化用地,其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一)新建住宅小区不低于30%;

(二)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

(三)大专院校、部队、医院、宾馆、疗养院、休养所、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低于35%;

(四)工厂及大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低于20%;

(五)生产有毒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40%,并按有关规定设立防护林带;

(六)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15%。

除前款各项规定外,其他建设工程地处市区的不低于25%,地处郊区的不低于30%。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无法达到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并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统一用于城市绿化建设。

第十三条各单位和住宅小区现有绿化用地面积低于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绿化,不得闲置。

第十四条各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绿化建设费用,应当按1-3%的比例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再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未经审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中的绿化工程应当和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边建设、边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已使用的楼房周围的绿化,也应当在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完成。

对未完成绿化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责任单位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章城市绿化管理

第十八条城市绿化维护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道路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公路、河道、铁路两侧的绿化,分别由公路、水利、铁路等部门负责;

(三)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产权单位负责;

(四)住宅小区内绿地的绿化,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绿化专业队伍的作用,加强植物病虫害的预测和防治工作,保持树木花草的繁茂生长。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已经占用的,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缴纳绿地占用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占用期满后,应及时清场退地,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拦河截溪、挖坑、采石、取土、设置垃圾堆场;

(二)堆放物料、沙石,停放车辆;

(三)放养家禽、家畜;

(四)攀折花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

(五)倾倒废弃物,排放污水;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保护树木所有权者的合法权益。城市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园林、公路、水利、铁路等部门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分别归该部门所有;

(二)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

(三)住宅小区的树木,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四)在单位自管的公房区域内,由单位组织职工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归房屋产权单位所有;

(五)在私有房屋庭院内由产权所有人自种的树木,归产权所有人所有。

第二十五条城市内所有树木,不分权属,一律禁止滥砍乱伐。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必须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领取准伐证或者准移证后方可进行。

砍伐或者移植树木,必须同时提出补栽计划或者移植后养护措施,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二十六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修剪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化的树木花草。

管线管理单位需修剪树木的,必须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剪,管线管理单位承担修剪费用。

在发生水灾、火灾等紧急情况时,公用事业、通信、供电、水利、铁路、公安交通、消防等部门为抢险救灾和处理事故,需要砍伐或修剪树木的,可先行处理,并于事发3日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居民负责养护。

严禁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需要砍伐或迁移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绿地和公园门前范围内设照像、饮食、小卖部等服务点,须在指定地点营业,服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树木,其管理单位应及时砍伐更新:

(一)树木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和自然枯死的;

(二)树木严重倾斜,妨碍交通、通信、供电和人身、建筑物及其它设施安全的;

(三)树龄已达到更新期的。

第三十条禁止下列损坏树木的行为:

(一)剥皮、挖根;

(二)就树搭棚、架设电线;

(三)攀树、折枝、摘果;

(四)在树上刻字、钉钉、拴系牲畜;

(五)距树木1米以内堆放物料,2米以内挖沙取土、挖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碍树木生存的行为。

第四章罚则

城市化管理篇(4)

智慧城市是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基础,将城市各个系统联合起来,实现工业化、信息化以及城市化的深度融合,解决城市发展出现的资源短缺、城市生态环境恶化、交通拥堵等城市病,及时对城市各项需求做出响应,为城市居民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

1.2网格化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服务是城市社会管理服务的重要内容,也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城市管理服务水平是一个地方综合实力、城市发展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网格化城市管理是利用数字技术、信息技术,将城市管辖区域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为单元格,然后对单元格的事件和部件进行巡查,将城市管理处置和监督分离,从而及时发现城市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政府对城市管理能力和处理速度[1]。通过城市网络化管理平台,实现城市各个区域资源共享的一种新的城市管理服务模式。

2.智慧城市视野下网络化城市管理服务创新路径

2.1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共同治理

社区是实现城市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让网络单元进入社区,利用社区居民的自治作用,改变传统政府职能部门“大包大揽”的管理模式,让社会各个主体参与到城市管理工作中,实现政府、社区、居民共同治理的局面。宜昌市通过社区综合网络化管理,整合城市管理、劳动保障、医疗卫生、教育、公安等31个部门的信息资源,建立了联动共享的网络化社会服务管理综合平台,推进社区管理服务进小区、进家庭,将人、房、车、网全部纳入社区网络管理服务中,实现居民、网络单元、社情民意与信息平台一体化发展[2]。

2.2多网融合发展

整合城市管理网络、社区管理网络、公共服务管理网络、行政管理网络等网络,制定统一的网络管理系统,按照完整性、便利性、差异性、均匀性原则,将网络进行划分,并落实网格负责人,实现对网络单元的监督和管理,有利于实现多网融合、多部门聚合,创新城市管理服务制度,建立精细化、全覆盖、高效率的社区管理模式。按照这一要求,宜昌市将全市西陵区、夷陵区、猇亭区、伍家岗区、点军区五个区分成121个社区,121个社区划分为1110个网格,每一个网格可以覆盖到200-300户家庭,每一个网格设置1名专职的网格管理员,主要负责信息采集和综合服务,负责传达上级政策,协助社区民警打击犯罪以及负责调解邻里纠纷。这1110名网格管理人员每天收集大量的数据信息,并将数据信息上传到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利用地理空间信息技术,可以及时现实社区人、物、房等基础信息和城市建筑物,为政府职能部门工作的开展提供参考[3]。

2.3大数据技术,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网络化社会服务管理综合平台采集了各个网格单元的数据信息,大到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小到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人,利用大数据挖掘技术,可以充分发掘到社会服务管理综合平台的数据信息,为政府、社区、企业、居民提供参考和决策,从而有助于城市管理服务有预见性的发展,提升城市管理服务水平。大数据技术以城市人口、企业法人、空间信息、建筑等基础数据和城市管理服务数据库作为基础,建立城市管理数据模型,为政府部门的决策提供参考。宜昌市的网络化社会服务管理综合平台每天更新100多万数据信息,数据总量超过了30亿,准确率高达95%以上。这些数据信息可以为政府工作需要提供人、物、房、事等发展提供参考,从而为各级政府和社区利用政府信息更好地服务百姓奠定基础。

3.网格化城市管理服务创新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借鉴作用

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必须转变政府职能和创新管理方式。内部控制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分析经济业务活动的风险,识别风险点,因地制宜设置控制方法并监督执行,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将网格化城市管理服务应用在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中,可以帮助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4.结束语

智慧城市的发展,对城市管理服务提出了新的要求,网格化城市管理作为一种新的城市管理模式,可以更好地满足智慧城市发展所需,综合政府各个部门的信息,为政府工作决策提供参考,提高城市管理服务水平。“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利用信息化技术和资源共享,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有着很好的借鉴作用。

城市化管理篇(5)

1 我国城市园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城市园林绿化意识淡薄

受经济发展水平等条件的制约和影响,我国城市建设绿化管理部门普遍存在着绿化意识淡薄的问题,没有认识到绿化管理对于一个城市发展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以及生态价值。

1.2 城市园林规划的体制不健全不完善

很多城市的园林规划建设仍然没有摆脱计划经济时代的弊端,没有根据市场经济的特点转变政府在园林规划中的身份和地位,导致政府在城市园林规划管理中的负担过重,没有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在城市绿化管理中的作用。另一方面城市园林规划的体制不健全、不完善,造成园林规划部门、园林建设部门、园林管理部门工作的严重脱节,很难实现统一,限制了园林建设的质量。

1.3 园林管理的观念落后

在园林管理过程中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原则,并不是一句空话,而是要相关部门切实引起思想上的重视,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运用到实践绿化工作中,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以某县城的一处开发区为例,按照国家规定,商住小区绿化面积不能低于30%,但是,该居民区的绿化面积仅为6%左右。还有很多小区为减少投入,将本应该作为绿化规划的地区改编成人造景观设计,大大降低了绿化植被的覆盖率。

1.4 园林绿化管理人员的素质有待提升

长期以来,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工作不受人们重视,导致园林管理部门的人才缺乏。在园林绿化管理中缺乏专业的人才操作相关机械设备,对园林景观的养护和修剪不当,造成园林景观达不到预期的效果,降低了园林景观的使用价值。

2 提高我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方法

2.1 园林建设要人性化管理

在园林建设的管理中要严格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给居民留有充分的空间接触自然,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促进居民身心的健康。例如,在宽广的草坪中间设置踏青的羊肠小道,在小道的两旁设计供人休息的长椅和秋千;还可以创新草坪中小径的设计方法,比如草坪在铺设的期间先不要预留出小道,让路的设计留给游客的双足,踩多了,路自然就出来了,还显得别有趣味;铺设专门的鹅卵石小道,居民利用闲暇时间在上面走走,不仅具有健身的功效,还能够辅助治疗失眠、心脑血管等疾病。这种精心的设计就是以人为本理念的实践应用。

2.2 遵循园林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一,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原则。城市的园林规划和管理都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园林规划设计中一切以当地的气候、土壤、水文、地形等条件为依据。第二,认真规划,全面考虑。城市园林绿化过程中要正确处理与城市工业部门、交通部门以及各建筑群布局之间的关系。第三,建立健全园林绿化体系。科学完善的园林绿化体系是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依据,绿化布局不同,绿化功能方面也可能会存在天壤之别。城市绿化管理布局要坚持点、线、面向结合的原则,并且点线面之间要相互穿插,将园林的绿化效果发挥到极致。

2.3 建设生态城市的具体措施

第一,以自然为主题,坚持生物多样性原则。园林在规划建设中要以当地的本土植物为主,如果条件允许还可以再适当的引入适合本地自然环境的灌木等。注重乔木、灌木的搭配,绿色植物和花卉的搭配等。第二,坚持创新。城市的绿化管理建设不光要具有美化城市、娱乐身心的功能,最主要的是园林生态建设要体现城市的特色。不管是植物的选择,草坪的铺设,假山、水体的引入,都要在综合考虑城市整体环境和布局的基础上进行,不仅要注意平面绿化,也要加强立体的绿化,比如阳台绿化和屋顶绿化,不仅要考虑新时期的绿化职能,还要考虑传统的绿化风格;不仅要从美学的观点分析,还要从经济、政治、文化、历史、社会等角度探讨。

3 结语

综上所述,城市园林的绿化管理在建设现代生态城市中起着重要作用,针对当前城市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不断总结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积极使用新方法、新工艺,不断创新绿化管理方法,为居民提供舒适、健康、优美的活动空间,从而为创造美好城市、建设花园式家园贡献力量。

城市化管理篇(6)

第二条杭州市市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均应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数字化城市管理,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量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细化管理行为,形成发现、处置和监督城市管理问题的完整闭合系统的方法。

第四条本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分工合作以及统一标准、统一监督、分级指挥、按责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的规划建设、组织实施、指挥协调和监督考核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内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信息化、建设、规划、公安、城管执法、民防、财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机构负责本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

(二)负责统一受理、确认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等信息,并分类移交;

(三)负责对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的信息采集和处置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四)负责对责任主体问题的处置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五)负责城建城管问题的群众投诉、举报的受理、协调、跟踪和督办。

第七条由相关市级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派员组成数字化城市管理协同工作平台(以下简称市协同平台),负责对分类交办的问题,依据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进行派遣、协调和督办。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人民政府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设立二级协同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区协同平台),负责本辖区内的派遣、协调和督办工作。

滨江区、余杭区、萧山区人民政府和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设立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机构,履行辖区范围内数字化城市管理问题的受理派遣、处置核查及协同指挥等职责。

第八条对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发生的问题负有处置责任的市级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施产权人或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做好处置工作。

数字化城市管理相关单位的信息系统应当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技术、业务等方面的对接。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发展要求、全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和城市管理实际,编制本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规划,并纳入本市信息化建设和城市管理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规划,编制本地区、本部门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方案。

第十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有关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的范围、分类、立结案、处置期限等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按统一的标准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应当体现整合资源、降低成本、发挥功能、提高效率的原则,并注重加强管理机制建设,改善技术装备,提高城市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与城市管理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对已建成的信息化系统和网络,应当按照全市统一的规划、技术规范要求实现与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交换共享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主要包括:数字化城市管理业务信息系统;数字化城市管理地理信息系统;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及地下管网数据库;数字化城市管理评价系统;数字化城市管理协同工作网络系统;数字化城市管理与相关信息系统的交互平台;城市管理热线投诉受理平台等。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规划的要求和电子政务建设的有关规定,及时建成投入使用,并逐步扩大范围、更新功能。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信息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并按规定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本市在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实施统一的信息采集、受理、派遣和核查工作。

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和杭州经济开发区可建立区域性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独立实施信息采集、受理、派遣和核查等工作,但应当与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并统一纳入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的分析、评价范围。

第三章信息采集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信息采集,是指按划定的网格区域,根据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通过日常巡查或其他方法发现城市管理中的部件、事件问题,并将信息传输到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

第十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专业单位(以下简称信息采集单位)组织专门人员(以下简称信息采集员)实时发现问题、采集信息。

信息采集单位的确定,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信息采集单位采集信息,应当严格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及信息采集规范要求,及时将采集到的信息传输至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减少漏报,不得虚报、瞒报、假报。

对轻微的事件,可由信息采集员现场处理。

信息采集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信息采集工作。

第十七条信息采集员采集信息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支持,不得采取威胁、恐吓等方式阻扰信息采集,不得侮辱信息采集员。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处理,制止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信息采集单位采集的信息,对照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经受理、核查后,可作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公众投诉电话、网上投诉地址等,及时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城市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举报、投诉,并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有关单位、个人的举报、投诉经查实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奖励。

第四章受理派遣和处置核查

第二十条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机构依据本办法和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对采集的信息进行确认,符合条件的应当移交协同平台派遣。

第二十一条协同平台对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机构移交的信息,应当根据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直接向对应的责任单位派遣。

第二十二条责任单位在接到协同平台处置派遣信息后,应当组织相应人员按规定时限进行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反馈至协同平台。

第二十三条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协同平台督办反馈情况,指令信息采集单位组织人员及时核查。经核查通过的,予以结案;经核查未通过的,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机构应当再次交协同平台派遣。

第二十四条对城市管理部件、事件责任不清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进行协调,明确相应的处置责任主体。对跨区域、属于市级相关部门责任以及经所在区人民政府协调后确实无法处理的问题,可由市协同平台牵头组织协调。

对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经协调仍无法确定处置责任主体的,可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实施代整改;专业性强的处置问题,可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指定专业单位实施代整改。

第二十六条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和杭州经济开发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机构在履行辖区范围内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受理派遣、处置核查及协同指挥职能时,应当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章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市民举报、投诉的相关问题,应当及时将处置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二十八条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分类及处置期限的规定,对责任单位问题处置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并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各责任单位问题处置情况的分析、评价结果应当纳入各类责任考核范围,包括:

(一)市人民政府对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的考核;

(二)区人民政府对乡镇、街道以及区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考核;

(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对所属单位的考核。

第二十九条在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中,相关责任人对交办的问题推诿、扯皮、拖延处置或因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涉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移交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信息采集单位未按合同约定采集信息的,由委托单位按合同约定处理。对违反规定的信息采集员,信息采集单位应当停止其信息采集活动。

第三十二条威胁、恐吓、侮辱信息采集员,或抢夺、盗窃、毁损采集员的信息采集器,或采取暴力手段致使信息采集员的人身受到伤害、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含地下管网),是指城市中具有明确产权人或管理维护单位的市政公用、道路交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房屋土地等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相关设施。

(二)数字化城市管理事件(含公用事业服务事项),是指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城市管理部件发生改变或者破坏而引起的城市管理现象。

城市化管理篇(7)

中图分类号:TU985.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69X(2010)06-0039-02

1 引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园林绿化已经成为城市文明的重要标志,它的发展状况关系着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体现着社会的文明程度。从我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现状来看,城市园林绿化发展水平不断得到提高,但还存在许多问题,使得园林绿化发展速度虽快,但效果并不理想。因此,必须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与质量。

2 城市园林绿化的重要作用

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活条件快速改善,使得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认识到园林绿化在城市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并通过运用园林绿化措施,使用树木、花草等合理布局组成植物群体,营造绿色的生活环境,从而使绿化在生活、生产中发挥出多种功能,包括以下几点。

(1)吸收有害气体。经研究发现,植物通过自身的代谢作用能够吸收一定量的有毒气体,降低空气中有毒气体的浓度,使空气得到净化。

(2)减少粉尘污染。绿地和林带对减少大气中的粉尘作用十分明显,不但能从源头上减少空气中粉尘的来源,同时也能够吸附、过滤空气中漂浮的粉尘,净化空气。

(3)净化水体。部分植物可以净化水源,例如芦苇能够吸附多种化合物以及消除水中的CO2等。

(4)降低噪音和震动。树木较多的密集区域,能够较好的吸收城市交通以及工业生产带来的震动和噪声危害,减少声污染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3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问题

3.1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法律法规尚需完善

完备的法律法规是园林绿化管理政策落实的基本保障。目前管理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程亟待健全。法律法规上的漏洞,使得一些人有空子可钻,有法不依,法制观念不强,在执法上存在着执法不严或某种程度的谋私问题以及以罚代管和以罚代法的倾向。许多城市未能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有关城市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相应制定一些地方性配套的绿化法规。《园林绿化技术规程》根本无法实施,城市绿化设计、施工混乱,无证照设计与施工十分普遍。城市绿化制度不健全,法规不配套,政策不落实,未走上依法治绿的良性轨道。

3.2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管理缺乏系统性

园林绿化规划缺乏统一、协调的管理体制。许多地方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各自为政,缺乏全局性、系统性、规范性的管理体制。另外,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监督机制薄弱,监督制度本身具有缺陷和信息不完全透明是客观事实,很多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都未建立监督、考核机制,没有把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纳入各级领导政绩考核中进行监督和考核,甚至未列入政府的重要工作议程之中。许多城市虽已编制了城市园林绿化规划,但由于重视程度不够、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导致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与城市现代化进程不协调,不能满足对城市绿地的生态保护和游憩休闲等方面的要求。在决策中,主观决断比较多,量化分析比较少,容易造成决策失误。目前我国的城市绿化面积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差距,在此情况下,更需要充分发挥每一片绿地的效益,谨慎决策,合理布局。

3.3 城市园林绿化意识不强

与国外相比,我国城市建设发展起步较晚,由于受经济条件的制约,面临着生态环境恶化和城市园林绿化发展迟缓的严峻局面。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许多城市政府对园林绿化在城市文明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尤其是在城市环境保护与管理中的战略地位与功能认识不足,长期拖欠“绿化债”,为城市的长远发展留下了隐患。

3.4 缺乏专业、高效的绿化施工和监理队伍

园林绿化是重在施工的操作性很强的工作,一个良好的景观工程需要设计者与施工者共同完成,一个有创意的设计,更需要一支精良的施工队伍。相对来说,我国的园林绿化,大都是精湛图纸与粗糙施工的不伦不类,同时绿化施工监理很多都是由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兼任,再加上《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带“必须”的强制性字样的条款很少,往往出现不管土壤好不好,能栽就行;不管树坑大不大,栽下就行;不管基肥施不施,能活就行。只重视最后的景观效果,对土壤、基肥、放样、树坑规格等要求不严,致使一些树木生长不良,增加了后期维护管理的难度,从而难以达到应有的景观效果。

4 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水平的建议

4.1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要法治化

要加快出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法律、法规,健全城市绿化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依法加强管理,走依法治绿之路。要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初步形成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的、比较完善的现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法规、规章框架。形成和进一步完善严格、规范、文明的执法制度和依法行政的工作程序及监督机制,使园林绿化管理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管理有方、监督有力。园林绿化管理要坚持“以法治绿”的原则,严格执行、依法办事。各级管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克服“以权代法”、“以人代法”的倾向,从人治转向法治轨道。

4.2 园林绿化管理要全民化

政府有关部门要努力营造全民参与城市绿化管理的浓厚氛围,通过宣传、教育,有效地调动全民参与绿化的积极性。广大公众要在政府的引导下积极参与到园林绿化管理当中来,要做到城市园林绿化人人有责,要树立全民绿化意识。同时,园林绿化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要进行一步提高,作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活动的直接实施者,其素质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公共服务能力、服务质量,甚至政府形象。因此,要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者对先进管理理念、专业知识的学习以及先进技术与手段的利用,不断提高其管理能力。

4.3 园林绿化工作要市场化

为了获得理想的市场效应,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绿化产业的健康发展,政府应该运用相应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发展计划引导园林绿化市场的运行,运用法律、法规,规范市场行为,使行业的经营方向、发展规模、资源配置符合城市绿化发展战略的需要。

5 结语

一个现代化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体系对于改进和加强我国城市基础设施管理工作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对于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也必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城市建设的深入开展,各地城市必须积极探索与实践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解决现存问题的同时,将园林绿化管理工作上升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

参考文献:

[1] 廖宇成.也谈当前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9(25):140.

城市化管理篇(8)

关键词: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问题;建议

Abstract:Based on the urban landscape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living environment of urban ecological environment one of the most influential factor in urban ecological balance

"Regulator". And also the residents' recreation, entertainment, sports activities, an important place is to improve people's quality of life assurance. This paper tries to analyze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China's urban landscape management, in order to find further enhance China's urban landscape management level, effective way to promot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urban resources.

Key words: urban gardens; green; problem; recommendations

中图分类号:TU986.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前言

现目前我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存在着许多问题,有社会原因,如实际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体制原因,导致主管部门追求政绩和短期效益;决策者和专业人员知识和审美取向的局限性;政府的相关部门,在制定规划时缺乏统筹考虑等,使得园林绿化发展速度虽快,但效果并不理想,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管理不到位

1. 1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缺乏长远性与科学性

城市环境质量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园林绿化的质量,而园林绿化的质量又取决于城市园林绿化进行科学的布局即规划设计。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城市虽已编制了城市园林绿化规划,但由于缺乏长远和科学的理论指导,导致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与城市现代化进程不协调,远远不能满足城市和居民对城市绿地的生态保护和游憩休闲等方面的要求。比如对城市绿化格局的规划,就需要按照城市景观生态规划的原则,对于城市的气候、水文、地质及绿地格局进行认真分析,依据景观生态格局分析的方法进行计算,同时结合整体用地性质确定。

1. 2 还有一些城市至今仍未形成完整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由于没有较为稳定、长久的规划系统来指导绿化规划,在进行城市园林管理时没有可靠依据,导致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的编制与规划实施的脱节。常常出现规划绿地经常受到一些单位和个人的侵占和吞噬,各类绿地数量严重不足,大大滞后于城市化建设发展的要求及市民游憩出行和生态环境防护的要求。

2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体制不健全

2. 1 园林绿化管理缺乏统一、协调的管理体制

目前,许多地方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各自为政,如:各开发区、各开发商及企事业单位等有关部门的园林绿化管理,自成体系,缺乏全局性、系统性、规范性的管理体制。由于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体制不健全,职能部门的综合协调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使得侵占城市园林绿地事件时有发生,随意伐木毁绿事件更是屡屡发生。有些城市由于管理力度不强城市整体绿化环境遭到了严重破坏。

2. 2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监督机制薄弱

尽管已实行政务公开制度,但监督制度本身具有缺陷和信息不完全透明是客观事实。在我国,很多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都未建立监督、考核机制,没有把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纳入各级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监督和考核,甚至未列入政府的重要工作议程之中。一些城市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在政府工作议程上排不上号,造成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后劲不足。

3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法制不完备

有法不依,管理者法制观念不强,在执法上存在着执法不严或某种程度的谋私问题;在管理方式上存在着以罚代管和以罚代法的倾向。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对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认识不够,管理不力。因此,必须提高各级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领导对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认识。长期以来,我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尤其是许多地方性的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程亟待健全。五届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精神、1992 年6 月国务院颁发的《城市绿化条例》等,但许多城市未能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有关城市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相应制定一些地方性配套的绿化

法规,因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显得力不从心,根本无法进行依法行政管理。甚至一些城市的绿化工作出现玄虚现象,造成城市的绿化目标不明确,扩绿无计划,绿地不落实。尤其是城市绿化设计、施工混乱,无证照设计、施工十分普遍,《园林绿化技术规程》根本无法实施,造成不正当竞争,质量低下,形成恶性循环。由于城市园林绿化执法不严,社会绿化问题较多,单位附属绿地、小区绿地,都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城市绿化制度不健全,法规不配套,政策不落实,未走上依法治绿的良性轨道。因此,只有尽快建立健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法规体系和执法体系,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才能走上法治化的轨道。

4 城市园林绿化意识普遍不高

我国城市建设发展起步较晚,由于受经济条件的制约,面临着生态环境恶化和城市园林绿化发展迟缓的严峻局面。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许多城市政府对园林绿化在城市文明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尤其是在城市环境保护与管理中的战略地位与功能认识不足。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与城市总体建设不协调。城市

在规划建设中,绿地预留面积比例不足,大面积、大手笔、高质量、高标准的绿化景观很少;城市园林绿化过分强调草坪,缺乏高大乔木。应提倡建造乔、灌相结合的复层群落。树种选择偏重花色树形,忽视其他抗空气污染的树种。开展各项经济活动,口头上讲生态环境是“生存之本,重中之重”,可在实施中,却片面追求眼前利益、暂时利益。由于城市园林绿化不能像其他产品一样短期内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它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也很少有人真正关心、认识。城市绿化在人们心目中,几乎成了可有可无的东西。只有当洪灾、沙尘暴等自然灾害真正造成危害的时候,人们才可能想到绿化的重要性。

5 鉴于以上在我国城市绿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解决建议:

5. 1 我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一般程序

5. 1. 1 初步设计出城市园林绿化系统

在调查与预测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园林绿化指标,初步设计、形成本城市的园林绿化系统。包括:人均公共绿地、绿化覆盖率、绿地的结构组成、相应的防护林带、生产绿地及专用绿地。

5. 1. 2 计算各类绿地的新增面积各项绿地指标是依据城市环境目标确定的,按照指标要求逐项计算新增绿地面积。

5. 1. 3 编制绿化规划根据前面计算的新增绿地面积和新增公共绿地面积,汇同园林部门制定具体措施,并制定相应的目标实施措施即绿化规划对策。

5. 1. 4 绘制绿化规划图和绿化设想图根据绿化现状和绿化对策,分别绘制城市园林绿化

现状图,近期园林绿化规划图和远期园林绿化设想图。上面所述四点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一般程序,但

实际操作中,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程序是复杂多变的,因此,必须灵活把握。只有充分理解和把握园林绿化管理的原则与程序,才能有效地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水平。

5. 2 要遵循我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基本原则

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过程中,应根据城市不同的特点,制定城市各类绿地的用地指标,并选定各项主要绿化的用地范围,合理安排整个城市的园林绿化系统,作为指导城市的各项绿化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城市园林绿化的管理应考虑以下因素:

5. 2. 1 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

不同的城市对园林绿化系统的规划要有不同的特点和要求。园林绿化的规划布局应根据当地气候、土壤、水文、地形等方面的自然生态条件和城市性质、规模、经济发展水平等条件,综合考虑,因地制宜。如:北方城市应多考虑防风带的建设,南方的城市要以遮阳降温为主等。

5. 2. 2 综合考虑,全面安排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绿地的基础上搞好城市的普遍绿化,要与工业布局、居住区详细规划、公共建筑分布、道路系统规划密切结合。

5. 2. 3 均衡分布,形成完整的园林绿地系统

不同的绿化具有不同的功能,在进行城市绿地系统的规划布置时,应注意将公共绿地均匀分布,做到点、面相结合,以面为主,点线穿插,以小为主,中小结合,使各类绿地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以充分发挥园林绿地的最大功效。

5. 2. 4 远景目标与近期安排相结合

近年来,国外一些大城市在园林绿化规划布局方面都很强调形成理想的城市园林绿化体系,并且有的城市建立了三级绿化系统,即市内小型绿化系统、市内环绿化网、市外环绿化网。将城市三级绿化系统与城市规划的远景目标相结合,城市规划应给城市园林绿化留下充足的空间和发展余地,从而减少城市

城市化管理篇(9)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的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城市园林绿地是指:

(一)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游园、广场绿地及道路、河流两侧的公共绿地;

(二)居民区和机关、团体、厂矿、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专用绿地;

(三)改善城市自然条件和安全、卫生条件的防护绿地;

(四)为城市绿化培育各种苗木、花草及其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的生产绿地;

(五)风景名胜区绿地。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建制镇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体制的城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与行政处罚相分离,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处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园林绿化管理和科学研究工作,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第六条城市内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造林或者其他绿化城市的义务。

鼓励和提倡社会捐助、绿地认养、街路和游园题名等多元化绿化方式。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城市绿化系统专业规划由市、县两级政府组织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级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必须根据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有计划地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或占用规划确定的绿地,因调整城市规划确需变动时,须经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城市新建区绿地面积应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30%;城市改造区绿地面积应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城市绿地由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负责绿化。新建改建道路、立交桥和沿河两侧应适当预留绿地,其中新建干道预留绿地的宽度不得少于道路总宽度的25%。

第九条建设项目与其附属绿化项目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加盖“城市绿化规划审批专用章”,未办理建设工程绿化规划手续的,不予办理施工图审查、招投标,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和逾期未能完成绿化任务的,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代为绿化,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城市开发建设中,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划标准预留绿地,少留或不留的,低于标准部分应按当地绿地建设平均费用标准,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一次纳绿化建设费用。收费标准由物价、财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测算确定,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年度内分配给各单位的义务植树任务,均应在规定期限内按标准完成,确保成活率。对未完成植树任务或未经批准不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按《辽宁省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缴以资代劳费,用于城区绿化。

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须将绿化工程列入基建规划,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必须包括其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投资,投资比例为土建工程总造价的4%—6%,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一次性将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存入银行专户,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

第十三条新建公园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规定进行。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园,其设计方案应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占地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园,其设计方案应报省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园林绿地建设以植物造景为主、建筑造景为辅,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公共绿地绿化面积不得少于绿地总面积的70%。

第十五条城市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驻军、企业和事业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其自行负责,但应符合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六条城市苗圃、草圃、花圃应培育适于当地生长的优良植物品种,保证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圃地面积应占建成区总面积的2%以上。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城市公共绿地、风景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行道树、干道绿化带内的树木、花草属于全民所有;机关、团体、驻军、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区专用绿地内种植的树木、花草属于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所有;居民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庭院内种植的树木、花草属于个人所有。

第十八条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健全日常管护、防火等管理制度,确保城市绿化植物的成活率、保存率和绿化设施完好。

第十九条城市园林绿化,按下列分工实施保护和管理。

(一)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园、广场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干道绿化带及花坛由园林管理机构负责;

(二)住宅小区绿地由房产物业机构负责管理;

(三)机关、团体、驻军、学校、厂矿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含自管职工宿舍区)区域内的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四)河道、公路、铁路两侧的绿地由各主管部门负责;

(五)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二十条城市内一切树木(不论权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砍伐、移植。确因建筑施工、枯死危险、换代更新等需要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制镇一次性砍伐、移植30株以上的,报所在县(市)、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备案;市区、县级市、所在地的镇一次性砍伐、移植50株以上的,报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备案;一次性砍伐、移植100株以上的,由市报省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凡因建设工程、管线工程和开设商业服务网点等原因,经批准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应按规定交纳城市树木砍伐补偿费。

第二十一条规划确定的绿地和现有绿地,未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和改作他用。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调整城市规划、改变绿地用途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由用地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规定交纳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四条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网点的,必须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园林绿地内损毁树木、花草、绿化设施,严禁挖砂、采石、取土、毁林、捕杀动物、堆积物质、排放污物等。

第二十六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七条为保证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线安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修剪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协商确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线安全时,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做好园林绿地植物病虫害的预防、预报和防治工作。对引进或调出的苗木、花卉、种子,必须按《辽宁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辽宁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检疫。未经检疫的苗木、花卉、种子不准引进或调出。

第二十九条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参加园林绿化建设的义务和保护园林绿化的责任。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与沿街路和沿绿化带的单位、商业门点业主建立园林绿化保护责任制。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一条擅自砍伐城市树木、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砍伐或损坏树木花草价值的20%—50%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三十二条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处树木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三十三条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对公民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按照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三十五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拆除,并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在公共绿地内开设的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管理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城市化管理篇(10)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城市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公用事业局是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区城市绿化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和计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负责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工作;组织实施和指导城市绿化建设及管理;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协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城区城市绿化工作,负责城区以外的城市绿化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房管、林业、发改、公安、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环境保护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细则。

镇(街)、居委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作为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城市建设中安排一定投资比例用于城市绿化,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公共绿地的人均占有率,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绿化发展目标、各类绿地规模和布局、绿化用地定额指标和分期建设计划、植物种植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必须符合《省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

第六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应当达到如下标准: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8平方米。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高于上述规定的绿化规划建设指标。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医院、休(疗)养院医疗卫生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二)高等院校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其他学校、机关团体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经环保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得小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四)宾馆、商业、商住、体育场(馆)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应当进行环境设计,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五)各类开发区、居民住宅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在旧城改造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各类开发区不得低于一点五平方米,居民住宅区不得低于一平方米。

(六)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站场和仓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七)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第九条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绿地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道路必须搞好绿化。其中主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绿化带面积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

(二)城市快速路和城市立交桥控制范围内,进行绿化应当兼顾防护和景观。

(三)城市江河两岸、铁路沿线两侧的防护绿化带宽度每侧不得小于三十米;饮用水源地水体防护林带宽度各不小于一百米。

(四)高压输电线走廊下安全隔离绿化带宽度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建设。

第十条城市公共绿地、各类开发区绿地、居民住宅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和园林小品。城市公园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游览、休憩、服务性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五。

各类开发区、居住区配套绿化用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得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五。

第十一条城市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第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和设计,应当委托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和设计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无相应资质证照的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规划、设计,按规定应实行招标、投标的,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第十三条城市公园、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居民住宅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城市绿化规划、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其用地红线图及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报建手续。

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和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城市绿化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配套绿化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并将配套绿化标准审批、绿化工程规划和设计方案的审批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服务项目。

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建设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四)铁路、公路防护绿化和经营性园林、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绿化建设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的正常生长,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它设施保持国家规范标准规定的安全间距。

第十八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按规定应实行招标、投标的,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绿化工程竣工后,经综合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比例达不到本细则第八条规定要求,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偿责任,按照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交纳绿化补偿费。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交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并按规划专项用于易地绿化建设。

新建工程项目确因实际情况,配套绿化用地比例未能达到本细则第八条规定要求,又确需进行建设的,可参照上述规定交纳绿化补偿费。

第二十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应在工程项目建设投资中统一安排,其比例应占工程项目土建投资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各类开发区的配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与建设工程同时验收交付使用。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以及主、次干道、内街巷道的绿地绿带,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民住宅区绿地,由物业所有权人出资。实行物业管理的,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养护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居民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四)风景林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五)铁路、公路两侧绿化用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六)城市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七)沿街单位、个人或住户有保护门前绿化的责任,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与沿街单位、个人或住户签订认养协议。

认养人应对范围内的树木花草进行松土、浇水、施肥,修剪、除杂草、防治病虫害等养护工作。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管理单位和个人的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破坏城市绿化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因城市绿化规划调整需要变更城市公共绿地的,必须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并由城市规划部门按照调整城市规划的原则,补偿同面积同质量的绿化地和费用。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按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并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办理手续。占用期满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化。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在树木上刻划、打钉、缠绕绳索和悬挂重物;

(二)在树脚、草坪、花坛、绿地内堆放杂物,穿行绿篱;

(三)擅自修剪枝条、折枝、采花摘果、晾晒物品;

(四)在绿地上擅自搭棚建房、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牌;

(五)向城市公共绿地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弃置有毒有害物质;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城市树木所有权及其收益,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一)由政府投资或公民义务劳动在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内种植的树木,属国家所有;

(二)经鉴定并由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古树名木属国家所有,收益归生存地的单位和个人所有;

(三)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的防护绿地内的树木,属该单位所有;

(四)由集体或个人投资经营生产的绿地内的树木,属集体或个人所有;

(五)居民住宅区绿地内的树木,属土地使用权人所有;

(六)由个人投资在自住、自建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属个人所有。

第二十六条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定权限审批,办理有关手续,并按规定向树木所有者支付树木合理的补偿费用。砍伐树木必须补植,砍一栽三,确保成活。

第二十七条电力、市政、交通和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因安全需要而修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必须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有关单位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可先行实施,并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在险情排除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城市绿化负有保护责任,施工时,必须设有安全可靠的防护设施,避免城市绿化受到损害。因施工活动而损害城市绿化的,施工单位必须负责恢复或赔偿。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批。

第二十九条城市中百年以上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或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属古树名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严禁砍伐、迁移或买卖古树名木。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迁移的,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超越、滥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的,由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撤销批准文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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