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家赔偿法的首次修改秉持积极慎重的态度,在确立多元化归责原则,扩大赔偿范围,完善赔偿程序,引入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实现了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巨大进步。然而,立法者似乎过于"审慎",以至于仍未在行政不作为致害、抽象行政行为致害、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等领域明确确立国家赔偿制度,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的规定也过于笼统和原则,着实令人深感遗憾。这些缺憾既需要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通过个案平衡和司法解释予以填补,也需要立法者审时度势,择机通过再次修法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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