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133条之一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一方面扩展了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情形,另一方面新增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对以上问题有必要进行刑法教义学的展开,为司法实务提供参考和借鉴。对于校车业务和旅客运输的定义要从刑法关于业务犯的基本原理和刑法的规范目的加以认识,校车业务是实质上而非形式上的,而旅客运输不能包括客车空载的情形;关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刑事责任,从刑法教义学和刑事政策学的角度而言,是行为人监督过失的刑事责任,而非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该结论是司法实务中正确适用《刑法》第133条之一第2款的重要理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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