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旅游生态环境管理研究

时间:2022-07-12 02:45:43

摘要:现代法治理论主张,法治的基础得有善法,并得到人们的普遍遵守,法治的核心在于权力与权利的合理配置,法律的执行得有严格的制度和程序来控制和保障,否则,即便有再多的法律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目前中国农业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存在立法、行政执法、如何依法调整各方利益等方面的问题。为此,建立和完善农业生态环境法治化的基础,健全法治化的农业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体制,依法调整农业生态环境中所涉及的各方利益关系等强化我国

农业旅游生态环境管理研究

农业旅游生态环境管理研究:休闲农业旅游生态环境管理研究

休闲农业作为一种新型旅游产业型态,它融入了“三产”(第一、二、三产业)与“三生”(生产、生活、生态),促进了农业增产、增收、增效。近年来,国家旅游局、农业部等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促进休闲农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使休闲农业得到了蓬勃发展。然而,休闲农业在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同时,却也造成了植被与土壤破坏、固废污染、水体污染、噪声污染等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1]。在当代循环经济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如何加强休闲农业旅游生态环境管理已成为当下的一个重要现实问题。基于此,本研究运用循环经济理论分析休闲农业旅游生态环境管理的循环经济模式,试图提出休闲农业旅游生态环境管理的实现路径,以期能更好地促进休闲农业持续发展。

1循环经济理论概述

“循环经济”这一概念最早于20世纪60年代由美国经济学家鲍尔丁提出,是针对日益增长的资源和环境压力而提出的一种“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闭环流动型经济形式。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引入了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提出了“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的“3R”原则以指导我国社会经济活动的运行[2]。循环经济理论把社会经济活动看成是一个物质反复循环流动的过程,认为人们在社会生产过程中应运用生态学规律来发展经济,认为经济活动必须在资源环境可承受的范围内开展和运行,要求物质和能源要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得以充分合理地利用,要求用各种手段尽可能减小经济活动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以实现物质生态价值的全面回归。

2休闲农业旅游生态环境管理的循环经济模式

休闲农业旅游生态环境管理需建立起一定的循环经济体系,以实现休闲农业资源与能源的多级利用。本研究以休闲农业所涉及的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及第三产业为基础,以沼气池为纽带,按照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通过产业间物质与能量的交换,构建休闲农业旅游生态环境管理的循环经济模式,模型图如图1所示。在该模式中,种植业是整个生态链条的生产者,它既为养殖业供应饲料,为农副产品加工业提供原料,也为休闲旅游业提供旅游产品;养殖业是生态链条中的初级消费者,它与种植业共同为农副产品加工业提供原料,共同为休闲旅游业提供旅游产品;农副产品加工业为生态链条中的次级消费者,它的加工废弃物可反哺于养殖业,为其提供饲料来源,也可直接为休闲旅游业提供旅游产品;沼气池作为生态链条中的纽带,通过对种植业提供的枝叶、秸秆、养殖业提供的禽畜粪便、农副产品加工业提供的固体废弃物、休闲旅游业提供的人粪便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等进行加工处理可发酵成为沼气[3]。沼气可为农副产品加工业及休闲旅游业供应能源,而沼气池发酵产生的沼液及沼渣经过技术处理可形成绿色肥料为种植业提供肥料来源。

3基于循环经济理论的休闲农业旅游生态环境管理路径

3.1理顺休闲农业环境管理体制,强化政府宏观调控管理作用

充分发挥政府在休闲农业旅游生态环境管理方面的宏观调控作用,完善休闲农业环境管理体制,从法律法规、监管体制、政策扶持、规划协调等方面引导休闲农业旅游往可持续方向发展。其一,国家相关立法部门则应尽快制定旅游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责任、权利、义务,制定休闲农业环境保护的奖惩措施,健全休闲农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4]。其二,完善休闲农业环境监管体制,加强对休闲农业项目审批、环评等问题的监管,将对生态环境有不良影响的休闲农业项目遏制在摇篮中。其三,给予休闲农业经营组织一定的政策扶持,积极鼓励其保护休闲农业生态环境,营造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良好氛围。其四,制定休闲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在休闲农业项目建设之前要开展深入的旅游资源及客源市场调查,在对休闲农业发展的资源优势、品牌特色、环境容量、环境影响等内容进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进行休闲农业本土化与特色化的规划开发。

3.2实行绿色生态经营,注重原生态环境保护

在休闲农业经营过程中应坚持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注重原生态环境保护。对于已产生环境污染的休闲农业园区应积极采取措施解决,对于未产生环境污染的休闲农业园区也应以绿色经营方式防范于未然。如合理控制农药、化肥的使用及畜禽的养殖规模,严格控制休闲农业园区周边的工业项目建设;对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处理,提高废弃物的再生价值;推广可重复使用的电子门票,使用可循环利用的绿色旅游印刷品[6];严格禁止开山取石、损毁林地等生态破坏行为,杜绝销售野生动植物制品;坚持本土化开发,多引进本土特色物种,销售本土特色旅游商品,开发具有本土气息的民俗文化;保护原有乡村建筑的聚落形态,所建的配套设施应符合当地文化特色,并与村落的整体风格相互协调、相互辉映。

3.3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提升环境保护意识

要更好地维持与保护休闲农业生态环境,就必须不断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引导大众的环境保护意识由被动变为主动。针对不同类型的利益相关者,可采取不同的环境教育方式以提升其环境保护意识。诸如,对于政府而言,政府必须转变唯GDP而上的思想观念,树立休闲农业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互协调发展的思想意识,为休闲农业经营组织开展环境教育活动创造和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休闲农业经营组织要树立科学的环境价值观,积极迎合游客对良好生态环境的市场需求,自觉维护休闲农业生态环境;对于社区居民的环境教育,可由当地政府部门指派相关专家进行宣传教育,一方面要让他们意识到保护休闲农业生态环境对于他们的好处和可能得到的收益,另一方面要让他们懂得如何在平时的生活工作中尽可能地减小对休闲农业生态环境的破坏;对于游客的教育,可在休闲农业旅游地通过设置具有环境教育功能的基础设施、增加具有环境保护意义的交通工具等手段,强化其环境保护意识,也可通过环保宣传牌、宣传册、导游讲解等环境解说系统加强宣传教育。

3.4注重环境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环境管理的技术水平

将现代科学技术应用于休闲农业生态环境管理中,有助于更好地发展休闲农业旅游循环经济,更有效地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当地政府部门及休闲农业经营组织可根据现实情况加强休闲农业生态环境治理技术的资金投入,可以是引入现有较为成熟的环境技术,也可以是与相关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共同研发新型的环境保护技术。例如,利用“3S”技术可加强休闲农业生态环境监测,完善休闲农业环境信息网络,建立休闲农业生态环境预警机制,科学调节休闲农业旅游生态容量,以免游客过多对休闲农业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7];使用绿色能源与绿色材料并依托清洁生产技术逐步建立休闲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循环经济模式,提高休闲农业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油烟净化技术、汽车尾气净化控制技术等的研发与推广运用,加强绿色能源与环保节能交通工具的使用,优化休闲农业旅游地的大气环境质量。

3.5培养专业人才,建立环境管理智囊团队

休闲农业生态环境管理离不开专业人才的智慧支持。首先,各地区可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建立由休闲农业经营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政府人员等组成的专家智囊团队,对休闲农业生态环境的相关问题进行研讨,为政府及休闲农业经营组织进行生态环境管理提供参谋。其次,对休闲农业生态环境管理的参与主体进行环境知识培训,既可聘请相关技术人员以讲座的形式进行授课,也可组织他们到休闲农业生态环境管理较好的企业进行调研并学习其先进的管理理念与管理经验,开拓管理视野;再次,建立人才激励机制,以优厚的薪酬待遇、良好的职业前景、凝聚的组织文化等吸引休闲农业生态环境管理方面的相关专业技术人才,发挥他们的专业技能,为休闲农业生态环境管理提供一定的人才保障。

作者:林秀治 黄秀娟 单位:福建农林大学管理学院

农业旅游生态环境管理研究:农业生态环境管理论文

现代法治理论主张,法治的基础得有善法,并得到人们的普遍遵守,法治的核心在于权力与权利的合理配置,法律的执行得有严格的制度和程序来控制和保障,否则,即便有再多的法律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目前中国农业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存在立法、行政执法、如何依法调整各方利益等方面的问题。为此,建立和完善农业生态环境法治化的基础,健全法治化的农业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体制,依法调整农业生态环境中所涉及的各方利益关系等强化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的法治保障措施,已成当务之急。

1农业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1.1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问题

我国农业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已取得不少成绩,国家相继制定、颁布、修订了《农业法》《森林法》《水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和法规。从地方来看,也有22个省(市、自治区)制定了农业(生态)环境条例,但从全国而言,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综合立法缺位和立法技术滞后等问题。

1.1.1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立法缺位国家对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的内容分别规定在农业、森林、草原、矿藏、河流、土地、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等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法之中,这种分散立法与农业生态环境具有内在的整体性和系统性特征不相适应。早在1995年,全国农业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研讨会就已达成共识:颁布全国性农业环境保护法规势在必行,因为这将有效地保护和改善全国农业环境,防止农业环境污染和破坏,是强化农业环境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保障城乡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的法律武器[1]。但时至今日,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立法依然缺位。

1.1.2立法技术滞后“善法”是法治的必要前提,要制定出好的法律,需要通过民主、公开的程序进行,必须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并体现客观规律[2]。全国性农业环境保护法的难产,与立法技术滞后密切相关。一方面,农业生态环境立法的民主性、公开性不够。主要以政府部门起草为主,很少有公众参与,其内容也主要倾向于规定行政权的便捷行使,而很少关注如何增强行政执法的民主性和开放性,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定程序权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3]。另一方面,我国地方的农业生态环境立法仍过于原则,缺乏应有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以致有些空泛的规定和政策宣言式的规定无法执行,从而严重影响执法效果[4]。不少地方性法规条文只有行为模式,没有相应法律责任规定和具体的奖惩措施,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体现不出法律的威严[5]。这样的法律离“善法”尚有距离。

1.2缺乏符合行政法治要求的农业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体制

缺乏法治化的农业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体制更是农业生态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的症结所在,突出表现为,农业生态环境执法机构的设置缺乏法定性,职能或缺位或重叠,导致执法无效;行政执法缺乏程序的控制和保障等。

1.2.1现有农业生态环境执法体制存在缺陷从行政执法主体来看,一方面表现为机构重叠,在环境保护领域的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多部门分层次的执法体制下,农业生态环境的执法主体林立(包括环境保护、建设、农业、国土资源、水利、统计、林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各执法部门之间的执法权限也不甚分明,导致部门与部门之间经常相互扯皮,争权推责。”[6]在实践中,各有关机关之间相互扯皮,相互推诿,出现各部门机关为了部门利益和地区利益,争着管抢着管,甚至越权管理,导致执法秩序混乱不堪的现象[5]。就在农业部门内部,行政执法权分散于植物保护、种子、土肥、环境保护各个机构中,形成了多元的执法主体[7]。依据《农业法》的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但目前由于各种原因,部分法定职能没能落实到位,阻碍了农业环保工作的正常开展[8]。另一方面又表现为机构缺位。如:《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23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的部门应建立农业生态环境监测网,负责农业生态环境的监测和评价。至2003年该省在省、市、县3级还缺乏一套完整的农业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及环境监测网络,缺乏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以至出现污染事件时,未能及时发现,也未能及时制止[9]。

1.2.2农业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缺乏程序的控制和保障程序比目的更重要。没有行政程序,行政职权就难以合法运作。行政程序的基本功能在于:扩大公民行使参政权的途径,监督行政主体公平实施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益等[10]。实践中,农业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缺乏程序的控制和保障。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在过分强化政府权力的同时,却又缺乏有效的环境行政监督机制。在几乎所有的地方性农业生态环境立法的相关条例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行政部门和公民(特别是农民)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律上具有不平衡性,过多地确立和保护的是以维护政府权威及各部门利益,以保证政府集权和经济统制[4]。涉及政府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方面虽有一系列的应然规定(表现为应当如何如何),但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中却找不到关于政府不作为或滥用职权时应承担何种责任的条款。实践中,当前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业领导干部损害群众环境利益的行为,已经成为国家环保总局和监察部进行查处的重点[12]。某些地方政府成污染帮凶[12],这自然有违公平行政的法治原则。山西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虽然早在1991年11月和1994年12月就已分别颁布了《山西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实际却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农业污染与生态破坏不仅已经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影响了当地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存[13],事实再一次昭示古训“徙法不足以自行”的正确性。此外,公众参与环境事务制度缺失,对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范围、方式、途径等没有具体的规定也影响了农业生态环境执法的效果。

另一方面,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缺乏应有的程序性保障。以往大多数环境程序规范具有十分浓厚的管理色彩,它们主要是单方面规定行政相对人在程序上应负的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后果[14]。事实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现场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程序,都可能给相对人设定程序性义务和限制其权利。综观已有的地方农业生态环境立法,诸如:对那些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时,行政相对人的听证权、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辩解权、申请回避权、时效权等的行使和保障,鲜有规定。这为行政不作为或滥用职权提供了“土壤”。实践中,有的地方一些执法人员无任何证件和标志,随意进入现场对排污单位进行检查,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15]。

1.3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中的利益冲突与失衡问题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涉及到多方利益关系,利益冲突是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不力的症结所在。管理机构自身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冲突,环境保护者与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排污企业与受害者的利益冲突,缺乏有效的法律调整手段。

1.3.1管理机构自身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冲突有的地方,农业执法机构类型多样,经费缺乏必要的保障,一些自收自支或差额拨款的事业性执法机构乱收费乱罚款,而那些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却不能得到及时纠正[16]。有学者曾尖锐地指出,我国在森林、草原、矿藏、河流、土地、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主要领域已经基本上有法可依,问题在于执法不严,执法无效。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不能有效遏制地方和部门在自我利益的驱使下破坏生态环境,致使“一边治理,一边破坏。一方治理,多方破坏”[17]。最终受损的还是社会的环境利益。

1.3.2环境保护者与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实行退耕还林还草,禁伐禁猎禁渔,推广应用高效、低毒、无残留生物农药,加强畜禽养殖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修建污染防治设施等必要措施,可能会导致部分人为社会整体的生态利益而让自己的利益受损。对此,国家尚没有依法建立起完善有效的补偿制度。另外,缺乏有效促进农业生态环保的优惠政策。从法理上讲,优惠政策意在权利与义务的重新配置。在现有的以省级立法为主的农业生态环境立法中,大多规定“应当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的农业经济发展需要和农业生态环境资源状况,逐步增加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但无具体的安排,这样原则性的规定,使得国家应给予的优惠无法有效落到实处。

1.3.3排污企业与受害者的利益冲突从实践情况来看,一些地方的排污企业,多为地方的利税大户,是地方政府的腰包。地方政府纵容恶性污染行为的结果是百姓的性命安危[18]。而且由于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大型企业也宁愿受罚不治理,特别在造纸、酿造、化工、冶金、水泥、制药等行业尤为突出[19]。从全国而言,珠江三角洲成为世界主要制造业基地的代价,就是农业生态环境受到污染。据初步统计,全国至少有1300~1600万hm[2]耕地受到污染,每年因土壤污染造成各种农业经济损失约200亿元,土壤污染已经成为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障碍[20]。

2农业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对策

2.1建立和完善农业生态环境法治化的基础

2.1.1尽快制定农业生态环境综合保护法制定一部反映农业生态环境客观规律,体现民意,可以有效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和治理农业生态污染的综合性的善法,改变无法可依的局面,是当务之急。瑞典在1980年以后,相继制定了15个单项的环境法规,1999年1月1日又出台了一部完整的《农业环境保护法》,其环保政策和法规有的已被欧盟用作共同准则的样板[28]。瑞典的做法,可资借鉴。

2.1.2贯彻《立法法》精神,改进立法技术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它牵涉到多个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单一部门难以胜任农业生态环境综合保护法的起草工作。建议该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农资委和法工委会同国务院法制办直接主持起草。当然国家立法机关在立法时也需遵循立法民主公开的要求,重视对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正当环境权益和程序权益的保护。立法中要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首先要建立科学的外部行政程序规定。如规定严格的告知制度、听证制度、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制度等[21]。其次,应为社会公众参与环境管理提供法律上的程序保障,赋予公众全面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确立公民的环境权益应包括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环境决策参与权、环境自卫权、索赔权和诉讼权等[22]。再次,对政府在保障农业生态环境的义务应有具体的程序规定,凡要求政府履行责任的条款,都应有政府不作为和乱作为时要承担什么责任的相应条款。

2.2健全农业生态环境法治化的行政执法体制

2.2.1建立健全法治化的农业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体制现有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多部门分层次的执法体制有必要进行改革,逐步向综合执法体制转变。当然,这里所指的农业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并非是指将现有农业部门以植物保护、种子、化肥、农药等监管为主的狭隘的农业生态环态监管体制,而是指在机构改革中,逐步地建立和健全宏观上的大农业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体系:将所有涉及农业生态环境监管的行政职能集中于某一综合执法机构。根据一定的标准,建议考虑组建土地、水利、林业、煤炭和地质矿产、大气、农业、畜牧业、渔业行政、乡镇企业环保等农业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权于一身的“农业生态环境稽查总队”,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农业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和环境监测网络,提高综合执法的效能。

2.2.2强化行政程序的控制和保障作用一方面要重视农业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的外部行政程序建设,既要加大对那些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执法力度,又要注意克服农业生态环境执法中的随意性,尽量避免出现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对于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而不能简单地以罚代刑了结案件。另一方面,要重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程序权益。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执法权时应依法持证上岗,实行严格的告知制度,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权,依法采集证据,做好行政检查的笔录工作,并规范相关文书。对每一起案件从提起、立案、调查、裁决、执行直到归档,都应依法进行,切实做到依法办案,按程序办案,规范办案。

2.3依法调整农业生态环境中所涉及的各方利益关系

2.3.1切实保障农业生态环境管理机构所需的经费惟有让农业生态环境执法机构都能够吃上“皇粮”,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才能有效地履行其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职责,才能克服“重利轻管,以罚代法现象的发生。”[23]

2.3.2要依法实施政策、贷款、税收方面的优惠措施各级政府应特别重视优惠投入制度的建设。日本政府为推动生态农业建设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日本以建立环保型农户为载体,从政策、贷款、税收上给予支持,以提高环保型农户经济效益和社会地位。此外,政府还对为社会整体的生态利益而让自己的利益受损的人,也依法在政策、贷款和税收上给予适当的优惠[24]。

2.3.3依法建立和完善农业环境保护补贴机制根据WTO“绿箱”政策规定及国外经验,我国政府可对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科研、培训、推广与咨询服务等一般性政府服务,与环保措施挂钩的价格补贴,如退耕还林还草、休耕,农业种植结构调整补贴等方面进行政策支持[25]。令人可喜的是《退耕还林条例》已对退耕还林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作了专章规定。

对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实行“绿箱”扶持政策。德国政府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凡符合法律规定而进行粗放经营的农户或农场主在经济上可以得到政府给予的一定补偿。……显然,这些补贴措施都有利于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的改善。”[26]2001年德国对生态农业生产实体的扶持就达6115.4万欧元,平均150欧元·hm[-2][27]。就环境保护而言,对环境有相当影响的德国农业,有近一半的收入取决于政府补贴[28]。我国对于环境问题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有些地区的环境已经遭到了严重的破坏。运用财政补贴修复被破坏的环境,引导企业、居民自觉保护环境,已成为当务之急[29]。

2.3.4采取行之有效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税收和污染责任保险政策为了保护和促进农业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国外主要采取征收环境税和其他环境补偿性措施。欧盟对排放污染物,制造噪音和某些产品如农药和汽油等征收环境税[30]。荷兰政府将持续发展作为环境政策的目标,实行生态税制,生态税收主要用于生态目的,在实践中具有很强的导向作用[31]。在产生环境污染和危害最严重的行业,如石油、化工、印染、采矿、水泥、造纸、皮革、火力发电等行业,建立强制性污染责任保险为主,任意性责任保险为辅的保险制度也不失为良策[32]。

农业旅游生态环境管理研究:农业稻作生态环境管理论文

闽粤赣三边地区位于江西的东南部、福建的西南部、广东的东北部,是典型的山区,也是北方人民南下进入广东、福建重要的交通路线。传统中国历史的发展,政治社会方面每每出现周期性的危机,呈一治一乱的循环状态;经济文化的区域格局方面其重心不断的东徙南移。闽粤赣三边地区在纵横交错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既是接纳北方战乱难民和中原文化的区域,又是把这些外籍移民和外来文化封闭起来的区域。因此,在明清时期,这里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客家社会文化。另外,闽粤赣三边虽不滨海,但距离并不远,能感受到海洋文化的气息。所以,近世中国社会转型中发生的许多重大事件与本地区有密切的联系,如客家人发动太平天国革命、辛亥革命、共产党在这里搞土地革命等。那么,在本地区社会历史结构内部肯定会有诸多独特的因素,换句话说,就是历史发展中会有某种独特的“深层结构”。本文正是基于这一认识,以清未民国为时段,选择江西东南、福建西南几县为区域,通过生态环境与稻作农业的内在关联来揭示本地区社会历史发展中某些深层次的东西。

一、地貌与农田景观

闽赣边区南部处于武夷山脉南段的东西二边,境内群山绵延,丘陵起伏。以瑞金、寻乌、武平、长汀、上杭为例。瑞金县海拔500米以上的山地占全县总面积的20.1%,500米以下的丘陵占全县总面积的75.2%,盆地仅占全县总面积的4.7%(参见瑞金县志编纂委员会编:《瑞金县志》,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107—108页)。寻乌县海拔400米以上的山地占全县面积的75.62%,200—400米的丘陵占14.32%。山地的相对高度大于200米,丘陵的相对高度在100—200米之间,两者合计占总面积的89.94%。在山间河谷零星地分布着一些比较平坦的谷地和岗地,分别占总面积的2.38%、7.68%。境内海拔1000米以上的高峰30座,最高峰项山甑海拔为1529.8米。(江西省寻乌县志编纂委员会编:《寻乌县志》,北京:新华出版社1996年,第30~31页)。武平县海拔500米以上的山地占全县总面积的53.44%,500米以下的丘陵占全县总面积的33.97%,河谷盆地仅占全县总面积的12.69%。境内海拔1000米以上的山峰共37座,最高峰梁山顶海拔为1538.4米(参见福建省武平县县志编纂委员会编:《武平县志》,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89—92页)。长汀县海拔500米以上的山地占全县总面积的70.96%,500米以下的丘陵占全县总面积的22.45%,河谷盆地仅占全县总面积的6.69%。境内海拔1000米以上的山峰共19座,最高峰白砂岭海拔为1459米(参见长汀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长汀县志》,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3年,第63—67页)。上杭县海拔500米以上的山地占全县总面积的42.75%,500米以下的丘陵占全县总面积的53.94%,盆地仅占全县总面积的3.3l%。境内海拔1000米以上的山峰共113座,最高峰狗子脑海拔为1811米,为闽西南最高峰(参见上杭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上杭县志》,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84—85页)。

这种地形地貌形态形塑了本地区的农田景观,主要体现在“山多田少”、“山田”与“塅田”的差别二个方面。

“山多田少”。在一定的地域内,平整土地,形成一定面积田丘,蓄水保肥,方便耕作,才能形成水稻田。但是闽赣边区南部地区,山地占绝大多数。这种地理形势只能造成“山多田少”的局面。清代前期人们对此就有了深切的体会,康熙年间,有人指出:“盖江右为泽国,而赣独为山国,山异于泽,而险僻之山又异于沃衍之山,不待言而晰也”(乾隆《赣州府志》卷2《地理志·物产》)。这类记载俯拾即是,如瑞金县:“瑞邑山陬僻壤,山多田少”(光绪《瑞金县志》卷16《谕附》)。“瑞金山多田少”(光绪《瑞金县志》卷11《艺文志》)。安远县:“万山线田,腴田无多”(乾隆《安远县志》卷1《舆地志·物产》),乾隆《长宁县志》载寻乌的情况是:“邑处万山,山无生息,所恃以谋生者,止此山罅之田。故从事南亩者,披星戴月,无地不垦,无山不种,无待劝也。地之所出,仅足敷食”(乾隆《长宁县志》卷3《志政·风俗》)。

清末民国接前清余绪,无大的变化。谚云:瑞金是“八山半水一分田”(参见瑞金县志编纂委员会编:《瑞金县志》,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3页)。上杭县是“八山一水一分田”(参见上杭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上杭县志》,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页)。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共产党在此领导中国革命,经过调查研究和卓越的革命实践,得出了合符实际的结论。《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西闽西政治经济状况与今后工作方针的决定》(1929年3月8日)云:“闽西几县都是僻处山隅,崇山峻岭,绵延全境。因为山多田少,出米不足自给,农民除种田外须附作手工业以作生活的补助”(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选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中册,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58页)。《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决议案》(1929年7月27日)也说:本地区“山多田少”(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选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册,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370页)。

“山田”与“塅田”。根据不同的地形地貌条件,闽赣边区南部的水稻田分为塅田和坑田二种。塅田多由河谷地和岗地辟成,相对来说,地势比较平坦、开阔,阳光充足;在完全平坦的地方辟成井字状的农田,略有坡度的辟成平缓的梯状田;土地生产率较高,离村落也比较近。坑田,又称山坑田,顾名思义,就是把二山间的沟谷开辟为水稻田,随着山沟层层而上,田与田之间的高差比塅田要大。但坡度特大,象云南少数民族地区那样的梯田,比较少见;山坑田日照时间较短,影响农作物的生长;这些水稻田处于离农家较远的山林之间,旧时常遭野猪、老鼠、鸟雀之害,生产率较低,管理也不方便。关于塅田和坑田各地叫法不尽一致,大致说来,塅田与洋田相当;坑田的名目较多,有山排田、梯田、山垅田等。塅田是中高产田,占耕地总面积一般在30%以下。坑田是中低产田,占耕地总面积一般在70%以上。1930年5月,的《寻乌调查》记载:寻乌坑田地价每石租17到20元,塅田每石租30到40元。普通坑田20元,塅田30元。从地价差别中反映了田地优劣。1930年7月《中共闽西党第二次代表大会日刊》则从闽西龙岩、上杭、永定、连城、长汀各县耕种土地所费人工、耕种田额二方面比较了山田和洋田的区别,其数据如下:

(注)本表所指“担数”是以官秤百斤计算。本表所指人工系采肥、灌水等工夫都在內。资料来源: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选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册,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302页)。

事实上,闽赣边南部地区水稻田的格局在明清时期己基本定型,通过现代人科学调查的资料,对清末民国时期的农田景观能看得更真切。如瑞金县,江河两岸及村庄附近是高产田;地势较高的丘岗地带之缓坡、垅地等处为黄泥田等,低洼地段为青泥田:山间蔽荫和丘陵垅地低洼处冷毒田(参见瑞金县志编纂委员会编:《瑞金县志》,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123页)。如长汀县,主要分布于河谷平原或山间盆地,地势平坦,灌溉条件好的有乌泥田、灰泥田、潮沙田,中高产,占水稻田29%。主要分布于低山丘陵山坡,缓坡地和平洋高地,不受地下水浸渣的影响,土壤水分主要由灌溉和降雨补给的坡地梯田或山排田,为中低产,占水稻田的59%。主要分布于山坑垅或平洋低洼地,地下水位高,土层深,水土温低,通气性能差,具有冷、酸、锈、毒等障碍因素的低产田,包括冷烂田和青泥田,低产田,占水稻田的11%(参见长汀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长汀县志》,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3年,第80—8l页)。上杭县,河谷盆地区,海拔250米以下,大部分分布着潴育型和渗育型水稻土,土壤类型呈规律性分布,按潮沙田一灰沙田一灰泥田排列。丘陵区,海拔在500米以下,上中部多为荒山,下部多为荒地或梯田,其水田从高到低分布:黄泥沙田一灰黄泥田一灰泥田或黄泥骨田一灰黄泥田一灰泥田,山垅底部则为冷浸田或烂泥田。低田丘陵区,海拔在350—700米,多分布浸冬田,部分山排田分布着黄泥田、黄泥沙田,垄底为烂泥田(参见上杭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上杭县志》,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03页)。山垄田和梯田分别占耕地面积的36.9%和37.4%(参见上杭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上杭县志》,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39页)。武平县,平洋田占耕地面积的28.37%,山垅田占26.56%,梯田占27.09%,溪边田占10.26%,缓坡田3.46%,其它4.16%(参见福建省武平县县志编纂委员会编:《武平县志》,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140页)。

进一步与当地的人文社会背景结合起来考察,我们又可看到另一个社会生态景观。清末民国时期,闽赣边南部地区的地主富农凭借他们的财势,不但占有了大部分土地,还把持着肥沃的良田。所以,在当时,不但财势与农田面积对等;而且也跟田地的优劣对等。贫苦农民只好耕种山坑田、冷毒田、烂泥田、山排田,甚至许多农民连这一点土地也没有。笔者出生于寻乌农村,分产到户时,我家分得的一块贫瘠山坑田,据说解放前就是某贫民所有的。这是一个畸形的社会生态景观。在土地革命期间,共产党先提出“抽多补少”,但富农把肥沃的土地留下,后来不得不再加上“抽肥补瘦”。《富农问题》(1930年6月前委闽西特委联席会议决议)称:“平分土地若单只按‘抽多补少’执行,如闽西去年的经验,并在文件上写着‘不得妄想平均’,那末富农得了肥田把瘦田让人,自己把持肥田,贫农就大不满意,不但闽西,各地亦大都肆生这种现象。这是土地斗争中一种实际的重要斗争,我们不应忽略。应该于‘抽多补少’之外还加上‘抽肥补瘦’一个原则,并在文件上将“不得妄想平均”改为“不得把持肥田”(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选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册,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410页)。《红一方面军前委会、江西省行动委员会关于目前政治形势与一方面军及江西党的任务的指示》(1930年10月26日)称:“在那富农把持肥田的区域,要迅速的再来一质量上的平分土地,实行抽肥补瘦,这是揭开农村阶级的阵线,满足广大群众的需要,根本镇压富农阶级反革命阴谋的最实际的政策”(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选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中册,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262页)。《苏维埃土地法》(1930年)称:“不准地主富农瞒田不报及把持肥田”(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选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册,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416页)。这些都反映了这一情况。故曰,社会革命也是一个生态革命过程。但是,随着土地革命的失败,国民党卷土重来,又恢复了以前的社会生态结构,直到后才得到彻底改变。

二、地形、水文与水利工程

闽赣边区南部是赣江、韩江、东江的源头,地形地貌状态已如上述。境内河网稠密,但多是山涧小河小溪。如瑞金县:境内河流252条,总流程1850.6公里,河网密度为每平方公里o.76,但较大河流仅有绵江、九堡河、万田河、梅江(参见瑞金县志编纂委员会编:《瑞金县志》,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111—114页)。武平县:境内河网密布,而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仅为18条(参见福建省武平县县志编纂委员会编:《武平县志》,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100—107页)。寻乌县:全县大小河流547条,但集雨面积2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仅有5条,50—200平方公里的也只有7条(江西省寻乌县志编纂委员会编:《寻乌县志》,北京:新华出版社1996年,第33—34页)。可见,本地区是典型的山地一小河小溪结合型山地水文系统。一般而言,山丘区地势起伏剧烈,地面高差大,坡度陡;一遇暴雨,汇流迅速,往往山洪成灾,并造成严重的土壤流失,无雨期间沟溪常常干涸,因水源不足而出现旱象。但是,山丘区的自然条件,也存在有利的方面:地形起伏,峡谷众多,有利于筑坝筑塘建陂以蓄水抗旱、滞洪;地形坡度大,易于修渠引水灌溉。清末民国时期,闽赣边南部地区人们利用有利条件兴修水利工程,并依生态、社会条件形成了数量多、结构简单、小型化等特点。

清末民国时期,虽然战乱连绵,但闽赣边南部各地政府仍注意兴修水利,按统计资料显示,数量不在少数。如中央苏区曾大兴水利事业,据载:“在福建仅长、宁、汀三县就修好陂圳2366座,而且新开了几十条陂圳。在粤赣全省,修好陂圳4105座,并且新建筑了20多座。”“江西仅兴国一县,就修好陂圳820座,水塘184口”(《红色中华》第194期,1934年5月28日)。陂圳、堰坝,自古为瑞金县主要引水工程,也是农田灌溉的主要水利设施,山区塅区,比比皆是。清同治十三年(1874年),全县有陂圳、堰坝工程49座,其中灌溉千亩以上的9座。1934年,县苏维埃政府领导全县人民兴修陂圳1404条。(参见瑞金县志编纂委员会编:《瑞金县志》,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417页)。到1949年,瑞金全县有水塘7477口,灌田3.27万亩,占总灌溉面积的44%(参见瑞金县志编纂委员会编:《瑞金县志》,北京:中央文狱出版社1993年,第412页)。长汀县:在建国前蓄水抗旱主要靠山塘。至建国初全县有山塘2411口(参见长汀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长汀县志》,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3年,第186页)。据民国《武平县志》载,明清时期武乎只有九龙陂,城南义陂等5座水陂。民国时期大为增加,当时城厢区有陂15座,万安区有陂9座,永平区有陂7座,武所区有陂9座,十方区有陂2座,六甲区有陂2座,高梧区有陂2座,岩前区有陂3座,象洞区有陂l座,中堡区有陂7座(参见福建省武平县县志编纂委员会编:《武平县志》,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187页)。上杭县:据民国38年统计,全县有引水工程2601处(参见上杭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上杭县志》,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09页)。寻乌县:清末全县有灌溉用水塘27口、水陂54座,民国时期水利设施524座(江西省寻乌县志编纂委员会编:《寻乌县志》,北京:新华出版社1996年,第88页)。

闽赣边南部地区地理单元破碎,土地分散,加上社会动荡,农家经济狭小、财力不足,水利工程多是规模小、结构简单。瑞金县:民国后期所筑的陂圳、堰坝,多为柴柞阪,石堆堰,结构简单,易筑易毁(参见瑞金县志编纂委员会编:《瑞金县志》,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417页)。该县在民国时期水塘有较大的发展,但亦是投资小、花工少,且多分布在县境中南部。根据1949年的统计数字,平均每口水塘只能灌田4.37亩(参见瑞金县志编纂委员会编:《瑞金县志》,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412页)。长汀县历代所建水陂多为乱石堆砌而成。如,民国时芦竹坝下游曾建坝灌河田上街千余亩,次年水毁。后又于芦竹口堆砌木石坝,年坏年修。濯田千工破,位于灌田河安仁河段。清道光年间建,后水毁。(参见长汀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长汀县志》,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3年,第184—185页)。至建国初全县有山塘二干多口,但容量皆小(参见长汀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长汀县志》,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3年,第186页)。建国前该县的提水设施,多用龙骨车、水桶、竹编斗人力戽水,只有新桥、大同等地沿江装有水车,利用水力自动冲转戽水上高陂田(参见长汀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长汀县志》,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3年,第189页)。武平县:因农村经济贫困,官府资助又少,这些水陂都是简陋的临时性工程,多为松木桩、草木土石坝,石砌坝极少,坚固性差,容易被洪水冲毁;水圳也多为小土圳,容易淤塞(参见福建省武平县县志编纂委员会编:《武平县志》,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187页)。上杭县:引水工程多属小陂小圳,且维修不力,效益差,平均每项引水工程仅能灌溉田地47.1亩(参见上杭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上杭县志》,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09页)。我们知道明清时期我国水利工程的发展出现了小型化的特点,这应该跟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从平原推向山区有颇大的关联。

三、社会生态结构与农具系统

有研究生产力的学者指出,生产力是一个系统。其实生产工具也应视为一个系统,它不仅与一定的生产对象相联系,而且也与一定的生态、社会条件相联系。

首先,从社会经济结构来看,清末民国闽赣边南部地区仍然是一家一户为单位小农经济占统治地位。小农经济,生产规模狭小,经济实力也十分有限,加之当时社会动荡,乡村残破,无力引进西方先进的新式农具。诚如《中共闽西党第二次代表大会日刊》(1930年7月)所说:“闽西的农村经济,还是小农经济,种田不是用机器,而是用手,肥料不是用化学制造,而是用猪粪、人粪、狗粪来代替,灌溉方面,也没有机器抽水机,因此,每个农民只能耕二三十担,不象西洋一人可耕几千万亩的大农场经济”(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选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册,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277页)。这样,清末民国闽赣边南部地区仍然沿用传统农具。计有:耕作用的木犁、铁耙、木辘轴、锄头、铁砸、田刨、钉齿轧、田刀、秧盆、畚箕、耘田耙;植保用的木板夹打稻苞虫、竹竿梳开稻卷虫苞;收获用的禾镰、禾锯子、禾桶、谷围、谷箩、谷箕、谷筛、禾笠、谷笠;加工农副产品用的土砻(谷砻)、水碓、旱碓、石磨、水碾、水磨、风车、米筛、糠筛、簸箕;排灌用的龙骨车、筒车、戽斗;运输用的独轮手推车等。这些传统农具主要由人力操作,少数用畜力或水力带动(参见瑞金县志编纂委员会编:《瑞金县志》,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353页;福建省武平县县志编纂委员会编:《武平县志》,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142页)。

其次,清末民国闽赣边南部地区的农具系统是当地人们利用工具与当地自然界进行物质变换中,反复磨合而形成的,受制于当地的生态结构。如果简单地从农具的种类来看,闽赣边南部地区的农具与全国其他地区并无多大差别。但仔细的分析研究,会发现他的诸多特色。如有一种长把镰刀,专门用于清除梯田田坎上的杂草杂木。梯田田坎高,充分发挥其长把的优点,用起来十分方便。又如运输用的独轮车,适宜在山区崎岖小路上使用,被广泛应用。再如耕牛有水牛、黄牛等种,虽然南方水乡适宜水牛生活,但在崎岖山路上,黄牛就更能适应,所以广大山区还是使用黄牛为多。

复次,解放后在闽赣边南部地区推行机械农具受挫的情况颇能说明生产工具与社会生态结构间复杂的互动关系。瑞金县:1957年开始推行双铧机耕犁,至1978年机耕面积达到15.2万亩,占总耕地面积的41.5%。但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田块变小,且插花地多,机耕面积缩小,1985年下降到4.28万亩,占总耕地面积的12%。1959年试用木制人力插秧机,因质量差而未推广。1961年又开始引进,至1978年全县拥有人力插秧机1472台,机动插秧机4台,机插面积1.19万亩。在使用人力和机动插秧机过程中,因机具质量差,机手技术不高,伤苗多、浮兜多,农民不欢迎,1981年后,停止使用。(参见瑞金县志编纂委员会编:《瑞金县志》,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353页)。长汀县:1956年开始农具改革,推广水田深耕犁和引进试用铁制双轮双铧犁,因笨重,不适宜推广。1963年拥有大中型拖拉机5台,但仅适宜部分交通方便的较大田丘。1970年引进小型手扶拖拉机88台,随后逐年增加,至于1982年机耕面积18.9万亩,占总耕地面积的60.9%。在发展农机过程中,其他农机具如水稻插秧机、收割机、球肥深施机、水田中耕器等亦引进模型试制、试用,但未获成效(参见长汀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长汀县志》,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3年,第119页)。武平县:1955年推广水田深耕犁,1956年试用双轮双铧犁,因笨重不适于水田使用,未能推广。1980年后推广小型拖拉机耕种发展迅速(参见福建省武平县县志编纂委员会编:《武平县志》,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142页)。通过上述情况来分析,一是本地适宜推广小型的、灵活的农具,只有加紧这方面的科研方能解决问题;二是可适当地作些平整土地的工作,同时加紧农田道路的建设。

四、气候条件与耕作制度

闽赣边南部地区属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类型。境内四季分明,日照充足,热量丰富,雨量充沛,无霜期长。本地区因为多山,气候垂直分布明显。以瑞金县为例,年平均气温为18.9℃,通过5℃保证率80%的年积温在5100℃一6650℃;之间,年日照时数平均为1838.2℃,多年平均降雨量1710毫米,无霜期年平均在280天左右。平原与山地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参见瑞金县志编纂委员会编:《瑞金县志》,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111—132页)。又以武平县为例,年平均气温为17—19.6℃,大于或等于O℃的年积温在6300℃—7200℃之间,年日照时数平均为1758.℃,年平均降雨量1500—1900毫米,无霜期年平均在250—280天左右。由于境内地形复杂,海拔高度相差很大,“一山有四季,十里不同天”,区域气候差別很大,各地四季的开始和持续的时间也有差异。一般海拔每升高100米,春季要推迟3—5天,秋季要缩短2—3天(参见福建省武平县县志编纂委员会编:《武平县志》,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93—113页)。其他各县大致亦是如此。赣闽边区的这种环境状况正是当地人们安排耕作的自然生态基础。

首先,本地气候条件总体上是日照充足,热量丰富,雨量充沛,无霜期长。普遍发展了单季稻作、稻与其他作物的二熟制,少数地方还发展了二季稻。长汀县:种植单季稻(包括早稻和中稻)面积一般占全县水田面积的95%,栽培早稻一秋红薯、早稻一秋大豆二熟制面积占水田面积的50%以下,尚有50%以上水田一年种植一季水稻后休闲。据考察古城乡的中都、古城、井头、元坑等自然村从光绪年间开始引种双季稻俗称翻稿禾、惨子禾,有百年历史,但未推广(参见长汀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长汀县志》,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3年,第136页)。上杭县:1949年全县单季稻种植面积达19万亩,双季稻12.76万亩(参见上杭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上杭县志》,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60页)。武平县:建国前,大部分耕地一年只种一季水稻,但有少数地区种植连作晚稻或间作晚稻(参见福建省武平县县志编纂委员会编:《武平县志》,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156页)。

其次,本地区因为多山,气候垂直分布明显,耕作制度也带有较明显的垂直分布特征。据载50年代以前,瑞金县山地与塅区的耕作制度有较大的差別:山区多种一季水稻,为水稻一冬闲一年一熟制,个别山区有旱稻一大豆(或红薯)一年二熟或双季稻间作制,塅区多是早稻一大豆(或红薯),冬闲一年二熟制,少数地方有旱稻一大豆(红薯)一冬种(绿肥或油菜)一年三种二熟,三熟或双季稻连作制。建国后,旱地改水田,单季改双季,间作改连作,提高了复种指数(参见瑞金县志编纂委员会编:《瑞金县志》,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346页)。

五、稻作农耕与水土

稻作农耕与水土之间也存在着种种复杂的互动关系。下面我们通过稻作农耕与土壤的改良、农业垦殖与水土流失、水土流失的防治三个方面来阐述闽赣边南部地区稻作农耕与水土之间的关系。

稻作农耕与土壤。闽赣边南部地区在自然状态下,广泛分布着红壤,其他类型的土壤只占一小部分。但经过千百年耕作,形成了比例不小的水稻土。众所周知,水稻田的土壤改良与保持,主要是通过施肥来实现的。清末民国时期,本地区仍旧施用传统的农家肥。牛猪栏粪(采用圈畜垫草聚积而成)、人粪尿历来广泛为使用,多作基肥,后者也作追肥。火烧土,草木灰,为盖种肥,但容易引起火烧山和水土流失。饼肥,多作基肥使用。土杂肥,常用的有塘泥、沟泥、河泥、垃圾土等,混合堆沤而成,一般作基肥。绿肥主要作基肥,山区农民历史上有采施水蓼、山蕨、野艾、枫香、布荆、胡枝子、乌柏叶等野生青草及树枝嫩叶作肥料习惯。农家肥具有养份齐全,肥效高而稳,有机质含量多等特点,不仅能满足各种作物所需养分,而且有改良土壤,提高地力之功能。(参见瑞金县志编纂委员会编:《瑞金县志》,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348—349页、长汀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长汀县志》,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3年,第137—138页)。另有记载,清乾隆年间,瑞金县就开始种植紫云英(红花草)的记载。民国期间,以种植肥田萝卜为主,少量种植蚕豌豆(参见瑞金县志编纂委员会编:《瑞金县志》,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349页)。

农业垦殖与水土流失。19世纪前,闽赣边南部地区丛林茂密,山青水秀,较少水土流失。20世纪后,由于农业垦殖的进一步发展,战争、火灾及其它人为因素,大片森林被毁,植被率下降,土地涵养受到破损、侵蚀、沟蚀、崩岗日趋增多。水土流失面积逐年扩大,危害程度不断加剧。长汀县水土流失造成了一些严重的灾害。民国36年(1947)5月27日,太拔乡双康保刘坑村发生严重山崩,村民丘开华等2座房屋计20余间为山崩埋没,居民被压在泥下者13人,经奋力抢救,掘出轻伤2人、重伤2人,死亡9人(参见上杭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上杭县志》,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21页)。1964年瑞金县水土流失面积90.76万亩,占山地总面积的30%,列为全省23个水土流失重点县之一(参见瑞金县志编纂委员会编:《瑞金县志》,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426页)。

水土流失的防治。为了防止水土流失,1932年3月16日,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作出了《对于植树运动决议案》,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如1934年“在瑞金植了六十万三千七百多株,兴国三十八万九千八百多株。福建种了二十一万三干八百多株,并且还种了木梓种一千六百九十九斤(《红色中华》第194期,1934年5月28日)。瑞金县的一些乡民自发采取禁山、挖避洪沟、筑拦沙埂、作崩坡等办法,对治理水土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参见瑞金县志编纂委员会编:《瑞金县志》,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426页)。

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12月),福建省研究院在长汀县河田建立“土壤保肥试验区”设有水文站、气象站、化验室、资料室,配有专家、勤杂20余人。在三湖溪、大溪、朱溪等地开展砂、水控制。被覆植物恢复、增进土壤肥土及建立“荒山利用示范场”。开展河田土壤的保肥试验工作。先后筑土坝4000余座、柴排400余座,石坝50余座。在天马山、五星岗等处,开辟条带式的水田畦地40余亩。引种乡土植物黄桅子、胡枝子、杜鹃、灰木等30余种,栽培4—5万株。在天马山种植马尾松、黄植等4万余株。在松树源一带切沟中及三湖溪、大溪堤岸种植乌臼、枫杨、檬柠草、柳树,进行植物学、生物化学、材料力学等方面的研究试验。开垦荒地300亩。种植芙蓉、夹竹桃、大花黄枝子、苜莉,毒鱼藤、除虫菊、薄荷,桃、梅、梨,木薯、花生、乔麦、绿豆、鸡瓜粟等。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后,大部分工作人员撤走。三十六年(1947年)七月,试验区由农林部接管,易名“农林部东江水土保持试验区”,但治理成效不大,水土流失面积仍在扩大(参见长汀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长汀县志》,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3年,第448页)。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们探讨了闽赣边南部地区地形地貌与农田景观、地形水文与水利工程、社会生态结构与农具系统、气候条件与耕作制度、稻作农耕与水土五个问题。可以得出以下几个方面的认识:

一是本地区清末民国的稻作农业受制于本地区地形地貌、水文、气候、土壤等自然因素。在某种程度上,本地区稻作农业发展的历史也是生态的历史。稻作、生态、社会之间是一个复杂的互动关系。它们之间经过反复磨合,己构成了具有一定结构与功能的稻作一生态一社会系统。.

二是稻作农业是本地区的主要生业,经过上述研究,可以看出它是与本地区的生态环境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那么,发生在本地区的其他事件势必也与生态环境有密切之关系。我们知道本地区是著名的客家发源地和聚居地,明清以来发生了一系列与本地区有关的重大历史事件,如农民抗租佃的斗争、客家人发动太乎天国革命、辛亥革命、共产党在这里搞土地革命等。我们要深入理解浮在表层转瞬即逝的事件时,必须深入到本地区社会历史“深层结构”内部。

三是通过本文的研究可更深一层地思考谁创造闽赣边南部历史的问题。过去,学术界谈及历史发展的动力或谁创造历史的问题时,一般都从人类社会内部去寻找,事实上这是漠视生态环境的表现。我们认为,如果从稻作农业与生态环境的关系分析,生态环境也参与了闽赣边南部历史的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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