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交流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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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Exchange

  • 23-1048/C 国内刊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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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56 影响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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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交流是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办的一本学术期刊,主要刊载该领域内的原创性研究论文、综述和评论等。杂志于1985年创刊,目前已被北大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CSSCI 南大期刊(含扩展版)等知名数据库收录,是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管的国家重点学术期刊之一。学术交流在学术界享有很高的声誉和影响力,该期刊发表的文章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践价值,为读者提供更多的实践案例和行业信息,得到了广大读者的广泛关注和引用。
栏目设置:法学研究、青年学者论坛、西部大开发研究、企业改革探索、经济研究、社会学研究、社会调查、中国古典文学研究

学术交流 2005年第11期杂志 文档列表

从先验自我到生活世界1-8

摘要:一直以来,先验自我被看成是孤立的主体;相应地,悬搁、还原被看成是现象学认识论的主要手段与途径.其实,先验自我因其构造性具有普遍性而本身就是主体间性的,因而悬搁与还原更是形而上学的奠基.先验自我的本质在于逻辑性,先验自我自身的逻辑性决定了它被把握为什么:逻辑.它首先是一种功能,就其能进行构造而言,表现为主体性;就其构造性具有普遍性而言,表现为交互主体性.先验自我把自身把握为功能性、主体性、交互主体性,而这一切都源于先验自我将自身根本地把握为逻辑性,并从中阐明了我们日常的交互主体性的世界实际上就是先验自我的显发,先验自我与生活世界实际上是一以贯之的一体.但二者是有区别的:前者是一个混沌未分的世界,它没有成见,没有一定,因而包含了所有的可能性;后者则是我们个人在自身的经历中形成的属于个人的特殊的世界,它包含了我们个人的成见,总是从一定的角度出发去看事情,而对事情的其他可能性却视而不见,因而也就没有如实地把握事情本身.为了把握事情本身,我们就要从个人的特殊的有成见的生活世界返回到先验自我,那样一个没有成见的世界.而这就需要悬搁与还原--它使我们摆脱个人的特殊的生活世界,即摆脱特殊的视角,从而如其所是的观照事情,并在这种观照之中保持我们自身人之为人的本质.从而表明悬搁与还原在形而上学层面上的奠基作用.

对象化的内在悖反及其生态维度——关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对象化理论的深层解读9-13

对马克思、恩格斯利益范畴的探析14-17

摘要:利益范畴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性范畴.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诸多著作中,他们从利益的经济关系、利益与需要、利益与效用、物质利益的决定作用等多个方面,对利益范畴做了科学论述.并且,在研究利益过程中,马克思恩格斯批判了唯心主义和旧唯物主义的方法论错误,确立了利益概念的唯物主义原则、辩证能动原则、历史性和共时性统一原则及一般和个别统一原则的科学研究方法.在分析利益范畴的构成、特性和社会本质的基础上,探析了利益范畴的历史唯物主义的一般规定.

论个性伦理——伦理观的深层探究18-23

摘要:中国当今伦理状况最严重的问题是"双重人性问题".伦理学的发展趋势为个性伦理.个性伦理是将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应用于伦理学,在人伦关系的范围内,深入到人的心理层面探究伦理问题.伦理和道德的关系为伦理包含道德,道德只是伦理中的准则部分和道德评价部分.个性伦理的两个重要范畴为个性和群性,个性是一个人区别于另一个人的心理和行为特性,群性是某群体共同的心理和行为特征,主张强化个性,弱化群性.传统伦理与个性伦理有原则性区别,即,传统伦理停留在人与人和人与环境的关系层面,个性伦理深入到人的心理层面;传统伦理以社会为本位,个性伦理以个性为本位;传统伦理是根据社会的需要而改变个性,个性伦理是根据个性的需要而改变社会的管理方式;传统伦理是从外到内的内化,个性伦理是从内到外的实现;传统伦理鄙视沟通技巧,个性伦理纳入沟通技巧.为实现国人自身的发展与社会和谐两大主题,提出了个性伦理四原则:即,以个性为本位、以实现为本位、以自主为本位、以规则为本位.

人的道德主体性的生成机制探讨24-26

摘要:市场经济使人的主体性作为人的本质属性而倍受关注.在其中,人的道德主体性既能够使道德主体自觉进行自我约束、增强自我完善意识,同时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心.关于在道德教育中人的道德主体性生成机制,应从承认人的主体地位开始,激发主体自主意识,优化隐蔽性道德教育,并把强调主体能力的发掘与培养作为关键.

试论人的本质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27-30

摘要:思想政治教育是实现人的思想转变、促进人的发展的工作.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实践活动,其主体和客体都是人.这就决定了,只有深入挖掘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本质的理论,才能深刻理解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及其特征,才能在实践中充分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更好地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深层解读31-36

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顺应历史发展变化,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做出的重大战略举措,对这一伟大战略构想进行深层次、多视角的研究和解读,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入地理解实现社会和谐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大意义.

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促进党群关系和谐37-40

摘要:把建设政治文明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表明党中央对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重视,必将进一步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为新时期密切党群关系提供了有利条件.人民民主意识的增强为进一步促进党群关系的和谐创造了有利条件,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为促进党群关系和谐提供了制度保障,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转变为促进党群关系的和谐提供了有利时机.要进一步增强党员和群众社会主义民主意识,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进一步增加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民主含量,形成党和人民相互支持、相互信任、相互依赖的和谐的党群关系.

论新的社会利益格局下党的先进性建设41-45

摘要:当前社会利益呈现新的格局,对党的思想理论和意识形态,对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对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对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对党的基层组织战斗堡垒作用的发挥都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必须在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中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先进性建设.

执政能力建设的X模型初探46-49

摘要:建立执政能力建设的方向坐标为执政能力的子矢量明确方向规范,从而实现执政能力的最大化;作为已经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有效整合不同阶层群体利益,是执政能力建设的价值取向;以群众认同度作为衡量执政能力高低的标准,也是检验执政能力建设成败的科学标准.

论和谐本位的仲裁法制理论基础50-53

摘要:仲裁是一种古老的纠纷解决方式,是一种通过社会救济途径解决纠纷的机制.仲裁已由自发性发展成为国际通行的法制化的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其主要优势在于仲裁活动中始终贯穿和谐本位的思想,它不但从权利与义务层面解决纠纷,而且从心里层面消除当事人的对抗情绪,真正达到化解矛盾、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仲裁的和谐本位理念构成了仲裁法制的理论基础,成为仲裁法制建设的主线.在建立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作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仲裁法制具有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现代法治实现的制度条件解构54-56

摘要:我国实现现代法治的制度性建构尚需在四个方面进行:其一,建立一个以私法基础、公法优位和社会法制约为格局的完善法律规范体系;其二,形成具有自治地位和足够资源的独立司法系统,当务之急是保障司法权力行使的合法性与司法裁判所具有的公信力;其三,奉行与严格的法律解释传统不同的富有创造性的自由解释理论;其四,形成具有独特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法权人格的确立与中国法治社会的生成57-60

摘要:法权人格以法权关系为客观基础,通过法权意识这一中间环节,在社会历史中逐渐获得了相对独立的地位.法权人格作为法治社会必不可少的社会人格体,其实质在于以个体自由的发达为前提,以主体性的充分觉醒为基本内涵,以"主体-主体"的交往形式为依托.在文化层面上,法权人格的缺位是中国法治社会生成的一个前提性困境,其培育与确立对中国法治社会的生成具有重大理论与现实意义.

行政法几个需要澄清的观念61-65

摘要:传统行政法关于法律责任功能、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价值取向、"原则+制度"立法技术模式等一些观念,看似毋庸置疑的通说正解,却影响着我国行政程序法典化的良性发展.澄清模糊认识,明确法律的有效运行不能单靠法律责任的强制力,应取决于法律机制整体上的优化配置程度以及法律与客观社会的同步协调程度;确立公正价值的本位价值地位;将原则的规定所体现的隐性的法律精神,通过具体的法律条文演绎成显性的法律制度.通过各个具体制度的综合效力有机运行使"纸上的正义"转化为"现实的正义",对目前行政法制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论矿难的国家赔偿责任66-69

保险诈骗罪的问题研究70-72

摘要:现代社会中保险制度在为工商企业和社会大众提供安全保障方面发挥着重大的作用.但近几十年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保险诈骗犯罪也日益猖獗,严重影响保险业的安全和发展,因而各国针对保险诈骗犯罪的立法不断完善,我国针对自身情况对保险诈骗犯罪的研究也更加重视,制定了更多的相关法规.

城市房屋拆迁的土地使用权补偿问题73-75

摘要: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基于房屋拆迁的特殊性即政府强制性和行政性及被拆迁主体之被动性和弱势性特点,对被拆迁人权利和经济利益的保护,维护社会稳定显得尤为重要.为此,必须对被拆迁人做出及时、合理的补偿,同时在补偿中必须明确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即重视对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的补偿,采用合理的方法显现地价,改变对依附于房屋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被无偿剥夺,造成权利损害的不合理状况,确保对被拆迁人进行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

论物业管理合同的变更和解除76-79

摘要:基于物业管理的特性,通过法律直接确认物业管理合同的效力及于相关的第三人是必要的.物业管理合同中业主无论是转让权利还是义务,都不需经得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只需履行通知义务即可.物业管理合同内容的变更可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协商.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缔结新的物业管理合同来解除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由于物业管理需要相对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所以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不应享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权.物业管理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其解除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会产生继续处理物业管理事务、妥善交接和通知等后合同义务和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