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是建立与农村个人信用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农村金融机构在发放个人贷款时,只能从借款人现有的产品结构、行业状况、家庭情况评定可贷与否,而根本不了解其以往的信用情况及其在本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信用情况。如果在这样的基础之上开始建立一套完整的、系统的、规范的个人信用资料档案.难度是可想而知的。因此,只有从法律体系上保障农村征信体系,才能保证信用的征集、管理、评估的真实性,对失信行为给予相应的惩治,做到有法可依。二是开展创建“信用镇村”活动。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