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突飞猛进,智能机器人在创作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技术的进步对著作权制度尤其是著作权主体制度带来了极大冲击。机器人“创作”的作品能够受著作权保护,但依据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机器人不能够享有著作权。对于机器人“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应当坚持以独创性贡献为依据,兼顾投资人利益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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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期刊级别:省级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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