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人员自查报告汇总十篇

时间:2022-09-01 04:43:02

税务人员自查报告

税务人员自查报告篇(1)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包括将企业集团税务内控制度体系中涉及的操作流程、税务风险点、应对策略整理、分类、维护到系统之中,建立可编辑、可调用的税务风险点识别库及管控措施库。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将重大涉税事项税务风险控制流程纳入系统,即税务部门人员获知重大业务事项发生后,将重大业务事项及相关资料维护纳入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根据事项类别、性质,调用税务风险点识别及管控措施库信息进行分析,或聘请外部税务咨询机构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税务部门通过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将最终确定发表的税务意见反馈给决策部门。税务管理系统需通过流程管理工具和文档管理系统固化企业集团内部税务检查业务流程,包括集团总部通过系统自查、抽查通知;上下级单位之间通过系统通报工作进度、交流相关问题;自查、抽查结束后,相关人员将自查报告、检查报告、整改报告等结论性质文档上传存档。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实现应对外部税务机关检查业务流程,要求成员企业在发生税务机关检查事项的第一时间,通过系统向上级单位报告相关检查内容;上级单位可通过系统掌握、跟进成员企业外部税务机关检查的办理进度,提出指导意见;外部税务机关检查事项结束后,相关人员应将相关结论性文档上传存档。

(二)集团纳税数据统计分析功能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实现按行政区划、业务板块、成员企业、税费种类、税款属期等多维度统计、查询应交税费、实缴税费、地方财政贡献情况;应实现查询条件可任意组合,逐层细化和深化统计分析;应通过权限控制,实现层级管理,即每一成员企业均可查询、统计本级及所属下级企业纳税数据。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基于财务预算或业务预算实现对成员企业及其下级单位未来期间的税费预测;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建立纳税指标评估体系,快速计算、评估各成员企业的实际税负率、税负变动弹性指标等纳税评估指标数值,与行业平均值、管理经验值比较并提示预警信息;系统应实现基于税费数据和辅助的财务数据,自动生成集团税务管理报表;应实现按预先制定的模版或管理口径生成不同层级成员企业的税务工作报告,为管理层提供决策信息。

(三)税务交流共享平台功能

税务管理系统应实现为集团总部向成员企业提供税收政策咨询单向或互动平台;应实现集团总部通过系统向各层级成员企业最新税收法规、内部税务刊物等;应将年度、季度、月度相对固定的工作事项制成税务工作日历自动提醒相关人员。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具有自动归档功能和手工上传归档功能,用户可按权限查询、调阅本级及下级单位的档案资料。除全税种纳税申报资料自动归档外,应根据需要将系统外涉税文档扫描上传到系统,实现日常涉税文档的电子化分类管理。

二、企业集团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中需注意的问题

(一)企业集团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围绕集团税务管理的目标

尽管企业集团税务管理的内容繁多,通常包括集团税务管理制度的制定、税收法规研究及税收优惠政策争取、成员企业纳税申报管理、税务筹划和税务咨询服务、重大涉税业务管理、内部税务检查和税务审计的组织管理、外部税务稽查的协调和应对、对成员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价等,但其目标与集团内单体企业税务管理的目标一致,即控制税务风险、降低税收成本。企业集团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围绕集团税务管理目标这条主线,凡是对控制税务风险或降低税收成本作用显著的税务管理理念、制度、方法、流程就必须尽量纳入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予以固化;反之,则可以基于成本效益原则暂时将需求予以搁置。

税务人员自查报告篇(2)

一案双查由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稽查部门负责检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监察部门负责调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第三条税务机关在下列情况下,实行一案双查:

(一)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失职渎职、、贪污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等,涉嫌违法违纪的;

(二)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举报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并且问题严重,线索具体的;

(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实行一案双查的。

第四条稽查部门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涉嫌以下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应将有关证据和材料转交有管辖权的监察部门:

(一)与不法分子相勾结,虚开、买卖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

(二)为涉案纳税人通风报信、作伪证、说情、影响案件查处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四)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入股分红的;

(五)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税款损失的;

(六)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稽查人员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本稽查局局长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稽查局局长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同意转交或者不同意转交监察部门的意见,并将意见报告分管稽查工作的税务局领导;分管稽查工作的税务局领导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转交或者不批准转交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证据和材料转交监察部门;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稽查人员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涉及本部门负责人或者分管稽查工作的税务局领导的,可以直接报告上级税务机关或者监察部门。

第六条稽查部门向监察部门转交违法违纪线索,应制作《税务机关(人员)违法违纪线索转交单》,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举报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一般先由稽查部门实施税务检查,检查结束后,稽查部门应当将检查结论通报监察部门。

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举报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严重,线索具体的,经分管稽查和监察工作的税务局领导批准同意,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可组成联合检查组,同时进行调查。

第八条监察部门在接到稽查部门转交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后,应当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受理情况反馈给稽查部门。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告知转交线索的稽查部门。

第九条稽查部门在实施税收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应当妥善保存与违法违纪行为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十条监察部门对稽查部门转交的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线索,可征求有关税收业务部门的意见,作为是否受理和调查的参考,并可提请有关部门协助收集、审查、判断或者认定证据。

第十一条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实施检查、调查,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稽查部门、监察部门对所发现的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的证据、线索,以及涉案纳税人的有关情况,应当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泄露、传播。

第十三条稽查部门、监察部门违反本办法,或者有下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稽查部门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违法违纪或失职渎职行为的事实或证据,隐瞒不报,或者隐匿、销毁有关线索、证据的;

(二)监察部门接到稽查部门转交的证据、线索,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的。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其他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有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的,比照本办法执行。

税务人员自查报告篇(3)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深入开展纳税评估

本次专项评估,我办采取由市局发起、区局开展的形式,以零申报、连续亏损、税负偏低以及虽经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汇缴但仍存在疑点的企业为评估重点对象,根据数据来源的不同,分设三个子项目进行评估。各区局评估办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迅速统筹规划,严密部署,稳步推进,将专项评估工作落到实处,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疑点户案头评估工作

各区局根据我办下发的数据来源及有关基础数据,对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资料进行认真全面审核,多方面、多渠道收集和掌握纳税人的动态税收信息,结合基础数据进行纵、横向比较和分析,确定相关疑点,拟定重点疑点企业,开展案头评估分析工作,对疑点户2006年至2008年的财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实施实地核查,展开深入的评估。在实地核查过程中,评估人员一方面能仔细审阅有关企业的财务帐册资料,审查其有否超标准列支费用、错误核算成本等情况,又能根据各企业的行业特点,有的放矢地重点核查其关键指标和数据,例如对于房地产业,重点核查其“其他应收、应付”等往来科目和银行现金日记帐,审查其有否收取售楼预收款但不入帐的情况;对于铝型材生产行业,重点核查其生产设备的型号、棒径以及用电量、原材料耗用量等基础指标,再结合其申报的生产销售数据来综合对比分析,从中找出突破口。由于措施得当,本次专项评估工作成绩显著。

(二)经税务师事务所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纳税户评估工作

根据我办下发的评估方案和选户分配要求,各区局从2008年度经税务师事务所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企业名单中选取各自管辖的企业开展案头评估,筛选出拟开展评估的企业名单,评估人员对经办的税务师事务所有无按规定、据实为企业出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进行了初步判断,有针对性地开展了部分业户的实地核查工作。从各区对选取企业的纳税评估情况来看,税务师事务所在审核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内容简单,相当一部分查帐报告都是集中反映企业几个相同或类似的存在问题。部分中介机构只从效益的角度出发,能简就简,能省就省,不去考虑质量、风险、信誉等问题,执业质量状况不容乐观。

二是审核的工作以费用审核为主,至于成本核算等方面的审核基本没有在报告中反映;有的报告所提到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仍沿用原企业所得税的折旧方法;企业列支的个人费用在审核后没有要求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是企业过分依赖税务师事务所的汇算清缴鉴证报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企业财务人员来说是对其一年账务处理工作的一次全面的复查,有的企业在日常工作中比较注重业务的真实性,按自己习惯的财务处理方法处理账务,到汇算清缴时要对照税收政策进行纳税调整,由于业务水平不高,就委托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汇算清缴,有的是为了安全问题,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有问题时,推卸责任,好向老板交代;

四是企业不作账务调整。税务师事务所汇算清缴的审核调整意见企业只作汇算清缴报表的调增调减,企业只关注是否要补税,企业的账务不作调整,这就会出现企业每月报出的财务报表与年度的报送的财务报表有差异。税务师事务所对企业汇算清缴时只注重企业账务中相关的费用(如职工福利费、业务招待费等)的列支和折旧的计提,对企业账册的审查还不够全面。

(三)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资料全面审核疑点户评估工作

根据市局税政科《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数据审核工作方案》文,以“先经评估后作调整”为原则,各区局对所管辖的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的企业进行年度申报资料审核,审核面达百分之百。评估人员根据基础数据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行业的分布情况,选定疑点户,对疑点企业主要实行落户实地核查为主,实地核查时基本以检查企业的帐册、凭证、报表、合同等经营资料,对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纳税人进行相关的纳税调整。

三、总结经验,稳步推进,努力提高税源管理质量

通过开展本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项评估,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很好地发挥了市、区二级专业评估机构和市、区、基层三级评估岗位的作用,达到了以评促收、以评促管的效果;在堵塞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的漏洞、全面提高征管质效的同时,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人非主观性的错误和问题,提高了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达到征纳和谐的目的。总结各区在此次专项纳税评估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及建议,主要有几下几点:

(一)纳税评估工作的执法地位不明确。评估人员进行案头分析,对纳税人存在的涉税违法疑点进行推理。但这仅仅是对纳税人违法疑点的一种可能性推理,对纳税人缺乏实质性的约束力,如果要确认纳税人的违法行为,仍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进行查证处理。这样,就会造成纳税评估工作的执行乏力;

税务人员自查报告篇(4)

以方便纳税人办税为出发点,以办税服务厅建设为抓手,以落实服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优化服务环境、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效为根本,以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为目标,着力构建规范、便捷、高效、文明的纳税服务工作平台,全面提升全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水准。

二、检查内容

(一)税法宣传情况。是否在国税网站向纳税人提供办税指南,告知办税流程、办理时限、报送资料等信息;税收政策变化,是否及时编印税法宣传材料,免费提供给纳税人,并将电子信息在网站上同步;主管国税机关是否存在未及时、全面向所辖区域内纳税人宣传新的税收政策等。

(二)培训辅导情况。对企业管理层、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等不同群体,是否分类组织培训;对低风险纳税人、新办一般纳税人培训面是否达到100%等。

(三)12366热线运行情况。是否及时向纳税人发放12366纳税服务热线宣传资料,扩大热线影响;12366远程坐席答复是否及时、准确;坐席人员是否准时在线等。

(四)服务厅建设情况。总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及服务规范手册规定的内容是否全面落实;规范窗口设置、功能区域划分和标识是否清晰;应提供的表证单书是否齐全;是否在醒目位置公布办公时间;是否提供必要的便民设施;显示屏、排队叫号系统、服务评价系统、自助办税系统、监控系统等设施设备是否配齐,能否正常使用。

(五)服务制度落实情况。全程服务、限时服务、首问责任、延时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一次性告知等制度是否全面落实;办税服务厅是否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并有局领导带班,厅主任值班,能及时接待纳税人咨询、来访;工作人员是否遵守作息时间,不无故脱岗、迟到或早退,窗口人员不在岗是否放置“暂停服务”离岗提示牌;工作时间是否一律着装,不混装,不玩游戏,不进行其他娱乐活动等;接待纳税人是否语言文明、态度和蔼、行为规范;是否按照统一的办税服务流程提供服务,不擅自增加报送资料内容或数量;内部流转传递需调查审批的文书是否及时传递并办结;在征期、认证高峰等时段是否出现纳税人排长队现象。

(六)税源管理及税收执法情况。税收管理人员、评估人员、稽查人员在开展评估检查过程中,税收执法是否公正税收执法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态度粗暴现象;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检查工作是否存在重复下户情况;税务人员执法中是否存在故意刁难或存在吃拿卡要行为;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定期对已开展或正在开展评估、稽查或其他检查的纳税人进行了回访等。

(七)税务网站服务情况。政务公开、法规查询等版块内容是否及时更新、应予公开的信息是否按规定全面公开;网上咨询互动及投诉举报版块是否有专人负责;咨询和投诉举报是否按规定时限办理并及时回复纳税人。

(八)防伪税控服务情况。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收费依据和标准是否公开;防伪税控维护单位是否存在强行收费、搭售通用设备情况;防伪税控维护单位培训是否及时,系统出现问题时是否能够及时提供维护服务。

(九)网上办税服务情况。是否提供网上办税、上门办税、自助办税等多种申报方式供纳税人选择;是否有对网上认证、抄报税系统的操作说明及常见问题解决方法进行专人指导;网上申报、网上认证、抄报税系统是否稳定;是否存在国税机关或软件服务单位违规收取费用的现象。

(十)中介服务情况。税务收费依据和标准是否公开;国税机关、税务人员是否有为纳税人指定税务的;纳税人对收费和服务是否满意等。

(十一)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稽查、监察、纳税服务等部门是否指定专人负责,受理、调查和处理纳税人投诉举报事项;对确实因为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原因,违反工作纪律或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是否及时按规定予以处理;是否及时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

三、实施步骤

(一)召开座谈会。根据纳税人的规模、行业等不同类型,按照适当比例随机选择部分纳税人,在2012年5月20日前,分期举办纳税人座谈会,区局不得少于80户、县局不得少于50户,其中2011年以来的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对象不得少于20户。对纳税评估、税务稽查、风险提醒户由主管部门开展调查,借此发放《纳税人服务需求调查表》、《纳税人满意度调查表》和相关宣传资料等,认真收集和切实解决纳税人反映的涉税问题,同时做好汇总统计、资料整理装订等

(二)开办纳税人培训班。在2012年5月20日前,为2011年到2012年5月10日前所有新办一般纳税人企业办税人员开展培训。就税收执法、优惠政策、网上办税、发票领购、工会经费征收等问题进行释疑解答。培训辅导实行登记制度,并同步开展培训辅导效果、服务需求和满意度调查,培训结束,纳税服务部门应将培训辅导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三)开展网络调查。采用网络平台的方式同步进行服务需求调查和纳税人满意度调查,针对收集到的纳税人需求和满意度,为今后更具针对性地开展纳税服务工作提供有益参考。

(四)全面自查自纠。各县区要抽调人员,依据纳税服务专项检查自查情况汇总表上列举项目,重点围绕办税服务厅基础设施建设,纳税服务软环境建设,纳税服务制度落实,简化办税流程,提高办税效能等方面开展检查。深入查找办税服务“硬件”、“软件”中存在的不足,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进一步营造良好办税环境,提供优质纳税服务。

(五)督查验收整改。市局将适时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采取明查暗访、走访纳税人等方式对各地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并将其列入当年目标管理进行考核。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加强组织领导,市局成立以靳小丰副局长为组长,市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纳税服务科),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考核、督促检查等。

(二)提高认识。纳税人满意度不仅反映了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感受与期待,也反映了全市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总体状况,关系到国税的整体形象,务必高度重视,采取得力措施,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税务人员自查报告篇(5)

一、严格落实办税服务制度

1、认真遵守着装规定。上班时间全体人员按规定规范着装,无混装现象,不存在同一厅着长、短袖制服的情况,长头发女同事按规定盘发,并佩戴统一的发网,存在个别人员,因头发齐肩,难以束发盘发,稍微影响仪容整洁。

2、认真做好办税制度登记。按规定设置导税日记、导税咨询台帐、详细认真记录纳税人的涉税咨询,及时响应纳税人的诉求,并认真做好解答和回复。同时设置预约服务、延时服务登记本,及时认真做好服务登记。每天及时电话提醒值班领导及专家团队人员入驻办税服务厅,并及时记录值班日记。

3、加强人员的纳税服务意识,要求窗口人员通过换位思考,以将心比心的心态去改善服务态度,提升服务水平,在受理业务中要尽量控制自己的情绪,尽量避免出现态度恶劣、言语生冷硬等问题,目前暂未发现这类情况。

4、严格按照纳税服务规范和办税指南受理涉税事项,严格执行“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工作要求,对确需与管理分局协调的事项,主动为纳税人进行沟通,同时要求窗口人员将座机电话告知纳税人,便于管理员联系协调,确保不让纳税人多头跑。

5、周一早会,组织全体人员学习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等四份文件,同时学习了进一步优化税务登记注销文件及调整政府基金相关政策文件,确保窗口人员及时掌握政策规定,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办理涉税事项。

二、认真落实人员窗口及设施配置

严格按照规定设置专人坐值导税台,每天配备三名导税人员,做好涉税咨询、资料预审、表单填报辅导、简易涉税事项办理、取号等工作,充分发挥导税台的重要作用。同时每天配备两名值班人员,做好自助办税区的涉税辅导,尽量引导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导税台设有对外咨询电话,由专人负责接听,能在电话响铃或三声内及时接听。

设立了减税降费专窗、小微企业咨询岗、社保咨询岗、台胞专窗、清税注销专窗、简事易办专窗等,为不同需求的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的纳税服务。

厅内设有自助终端机、自助区电脑、电子导税平台,这些设备均可正常使用,自助终端机按规定张贴了操作指引。对暂时无法使用的填单范本设备,按规定张贴了“设备维护中”的提醒。除航信、百旺两家服务商放置的咨询电话牌外,厅内未摆放与办税服务厅无关的广告或宣传材料。

三、提升应急处理能力

利用早会组织全体人员学习办税服务厅应急预案、征期错峰处理文件等,并将预案及文件打印放置于导税台,便于导税人员出现情况及时查阅处理。同时开展了大厅拥堵、系统故障等常见情景的应急演练,提升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税务人员自查报告篇(6)

经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做法的对比和借鉴,结合国情和我省税收征管实际,我们觉得主要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明确约谈的条件

是指哪些案件可以纳入税务约谈的实施范围。一般认为,实施税务约谈的涉税事件,必然是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存在税务问题或税务疑点。由于对全部纳税人进行审查是极其耗费时间和人力的工作,不符合效益原则。在这方面,香港税务局的做法是:税务机关首先抽取调查对象,用抽查的结果来评估应课税款的准确性,发现异常情况则进入约谈程序。考虑到我国纳税遵循度较低,税收违法案件数量较多,而税务管理资源有限,税务机关应当抓大放小。选择影响面较大,较为典型的案件进行约谈。因此,约谈的案件应当以纳税评估作为前提。

我们认为:经纳税评估后,主管地税机关应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籍人员确定为约谈对象:

(一)未按月进行纳税申报或连续三个月零申报的;

(二)每月申报的工资薪金收入或个人所得税额明显偏低的;

(三)每月申报的工资薪金收入与同国籍(地区)、同行业、同职务、同投资规模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水平存在较大差异的;

(四)年平均工资出现异常的,主要包括:

1、年平均工资负增长的;

2、年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任职企业整体平均增长水平的;

(五)申报在华停留时间与地税机关掌握时间不符,居住时间计算不准确的;

(六)申报的应税所得项目不全,境外取得的应税收入或其他兼职单位支付的应税收入没有申报的;

(七)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或董事长担任直接管理职务,或名义上不担任直接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仅以董事费名义或分红形式取得收入,未申报其从事管理职务取得收入的;

(八)其他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需要进行税收约谈的。

此处应注意的是:约谈制度本身不应当包括纳税评估。

二,注重权利和义务

在税务约谈制度的制定上,应注重被约谈外籍人员权利和义务。

在被约谈人权利方面,从坚持服务型征管和体现公平原则出发,税务约谈制度中应当明确规定被约谈人所享有的权利。我国当前的税务约谈制度就这方面的规定非常少见。加拿大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接到税务局寄来的评税通知书后对评税税额有异议,经与当地税务局联系仍不能达成一致,就可以在评税通知书发出90天内填写反对通知书,寄回联邦税务局;意大利税法规定,纳税人有权拒绝税务官员的审计,也有权拒绝回答税务官员的问题。但是,未向税务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能在以后的司法程序中使用;香港税务局在约谈审查过程中,由于要涉及到许多会计和税务方面的专业知识,被约谈人有权聘请专业会计师作为其顾问。

我们认为:税务约谈制度应当明确告知约谈对象税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以及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如:在约谈之前的合理时间有权获得必要通知,税务机关不能搞突袭式的约谈;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权被告知约谈的程序和约谈可能导致的后果;有权就税收专业问题聘请专业会计师或税务作为约谈顾问;约谈过程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和完成;约谈过程不能采取诱惑、逼迫等不合理的方式;约谈的笔录应当允许该涉税外籍个人过目,并进行修改等;此外还应当允许其有拒绝约谈的权利,但应告知拒绝后果。

在被约谈人义务方面,美国、意大利、中国香港的税法中,一般都明确被约谈人负有合作义务和提供资料的义务。例如,在美国,税务局可以申请法院发传票传唤被约谈人接受询问。法院对税务局提请签发传票要求一般不会拒绝。若被约谈人拒绝,法院可判其“藐视法庭罪”;在意大利,不履行提供资料的合作义务甚至可能导致程序上的不利后果;在我国香港,不履行合作义务将直接影响被约谈人所承担的实体法上的加重处罚的后果。

这类明确的义务和法律后果的规定,对于提高税务约谈的严肃性,加大税务约谈力度很有意义。从而增强约谈制度的潜在威慑力,提高约谈制度的实施效果。对于纳税人的相关义务,我国许多地方性的税务约谈制度都有一些规定。例如,北京市地税局《纳税约谈实施办法》第九条就明确规定:“税务函告、约谈过程中,可根据需要使用《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涉税资料。”但这类规定对于纳税人的义务规定还比较简单。例如,对于纳税人是否有义务如实回答税务机关的问题;纳税人拒绝回答税务官员的某些问题,提供某些虚假资料是否可以认定为不履行合作义务等没有进一步详细的规定。此外,纳税人不履行合作

义务应当给予何种处理,也没有更为详细的规定。大多数这类规定仅以税务机关立案查处作为主要的后果。我们认为:在外籍人员税务约谈制度中应明确税务机关首先告知约谈对象实施税务约谈的原因,以及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被约谈外籍人员需要履行如实回答税务机关询问的义务、对税务机关提出的疑问进行澄清并尽量提供证据加以证实的义务;对于外籍个人在税务约谈中可以提出的证据而故意拒绝提出,可以明确规定其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认定后果;对于关键问题的回答,如果编造虚假事实进行掩饰、搪塞或提供虚假证据的,税务机关可以停止约谈,进行严厉查处;告知约谈对象税务机关对申报收入不实的外籍人员,可根据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以确定真实情况;对有欠税行为的外籍人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通知公安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规范约谈的内容

针对我省实际,我们认为外籍人员的税务约谈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询问约谈对象有关情况:

1、确认被约谈人的身份。

询问其姓名、年龄、国籍、护照号码、在华供职单位、职务、境外派遣单位等基本情况,询问其境内住房地址、面积、房价等,可以要求被约谈人出示护照、通行证、返乡证等证明其身份的证件。纳税人委托人参加约谈的,必须要求人出示其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

2、询问被约谈人的经营或收入情况。

包括询问其境内、外收入或所得情况,境外所任职务,境外所在国收入标准、同行业等类似情况收入标准、支付的境内外各类保险费;询问其境内、外收入明细金额等情况;

3、询问被约谈人的纳税情况。

包括询问其境内外相关收入的纳税情况;个人所得税是否由雇主负担;居住满5年的,询问其全球收入情况

4、其他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需要进行询问的内容。

(二)税务人员就纳税评估中发现的疑点或问题,要求被约谈外籍人员或其委托人进行解释;约谈对象陈述、举证申报收入明显偏低的原因。

(三)认真审阅纳税人或者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要求做好税务约谈记录,交参加约谈的纳税人或者人、税务人员审查并签字。

四,设定约谈的程序

在这方面,香港的做法是由税务局首先书面通知纳税人已被列为受审查对象,并列明有关课税年度和首次会见的时间。在首次会见时,税务局工作人员将取得纳税人的背景资料、商业档案储存情况、纳税人私人支出情况等。然后,税务人员将对有关会计账目、审计和税务的工作底稿进行全面性的审查,如有需要,可再次约见纳税人以进一步获取有关资料和文件。最后,税务人员约见纳税人进行解释和讨论税务审查的结果。如发现偷漏税情况,纳税人就要交出少报的税款,并接受税务局的罚款处理,或提出证据反驳税务局的指控。

结合我省实际,我们认为我省外籍人员税务约谈程序应当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一,通知阶段。税务机关应当在约谈前若干天书面通知外籍个人或扣缴义务人,该书面通知应当载明要求外籍个人或扣缴义务人可能需要提供的资料(如账目、会计凭证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约谈的法律后果等。

二,约谈阶段。税务机关邀请外籍个人和扣缴义务人进行约谈。在约谈过程中,税务机关可以就纳税评估中出现的问题,要求外籍个人和扣缴义务人进行解释。在约谈过程中,对于该外籍个人因为不了解税收政策和税收法规而导致的涉税问题,税务机关可以向其阐明具体的税收政策和税法法规,给予必要的宣传和辅导。

三,审查阶段。约谈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当给予外籍个人和扣缴义务人必要的时间进行自查自纠。在自查自纠后,该外籍个人(或其人)要向税务机关提交自查自纠的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审查报告后,进入下一环节。

四,整改阶段。根据约谈结果,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如所涉及的纳税问题已经得到解决的,则可以作出结案的决定;(2)对于经过约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主管地税机关要对被约谈外籍人员发出进一步整改的通知,要求该外籍人员限期进行整改,督促其依法重新进行纳税申报。(3)如该外籍个人拒绝纠正或在整改期间仍然拒绝彻底纠正有关纳税问题的,则依法立案查处。

税务人员自查报告篇(7)

一、参加述勤述廉人员

参加述勤述廉人员以直接从事纳税服务、管理和稽查的税务工作人员为主。具体参评人员是:双墩分局、下塘分局、稽查局、纳税服务科、税源管理一科、税源管理二科、税源管理三科、税源管理四科八个部门(单位)的全体税务工作人员,

二、述勤述廉形式

通过政府网站公开个人述职述廉报告和《述勤述廉情况测评表》,接受社会测评;采取送阅、邮寄个人述勤述廉报告材料的方式,接受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或办税人员的无记名测评。

三、述勤述廉内容及评审方法

认真撰写个人述勤述廉报告。报告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突出勤廉重点,客观评判自我,对存在的问题要有明确整改措施和努力方向。

测评表从依法行政、纳税服务、廉洁自律三个方面设置满意、较满意、不满意、不了解四个评议选项,总体评价“满意”得票率达到80%(含)以上的,可评定为“满意”等次;总体评价“满意”、“较满意”得票率达到80%(含)以上的,可评定为“较满意”等次;总体评价“不满意”得票率达到20%以上的,评定为“不满意”等次。

四、述勤述廉时间安排

12月12日前,个人撰写的述勤述廉报告材料经部门负责人初审后,统一报县局述职述廉活动办公室(监察室)复核。

12月13日至12月30日,通过政府网站公开个人述职述廉报告和《述勤述廉情况测评表》,将纸质报告和测评表送达相关纳税人,接受测评。

12月30日后,述职述廉活动办公室负责测评表的收集、汇总、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提交局长办公会,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要求。

五、相关要求

(一)做好宣传动员。各部门要认真组织税务人员学习本“通知”及相关述勤述廉有关文件,掌握述勤述廉活动的具体安排和要求,为述勤述廉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劳固的思想基础,以提高税务人员参加述勤述廉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落实、取得实效。

税务人员自查报告篇(8)

过去,广州市地税局对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的监控主要靠听取基层汇报,对税务人员的服务进行评价主要依靠非信息化手段,存在不能实时监控的弊端。办税服务厅综合管理系统上线运行后,该局实现了纳税服务实时监控。该系统可以通过多种表现方式展现服务评价数据,实时了解前台办税人员的工作态度和积极性,可以查看办税服务厅的人流情况、人员配备是否充足。通过查看各项业务操作时间,可以估量办税人员的业务熟悉程度。通过查看各时间的办税业务类型,可以得到各项业务的发生规律,为纳税指导提供依据。可以合理安排前台工作人员,提前预知业务发生情况。

办税服务厅综合监控系统可以直观、实时、动态地展示服务厅大体环境及人员分布情况,查看具体员工的实时工作情况,查看员工历史工作情况,实时了解人员办公状态,也可以进行历史回放,查看办税服务厅人员的工作记录,包括出票时间、完成时间、票号、用户、窗口、业务类型和视频记录,按员工姓名或者窗口查询工作历史记录。同时,多屏监控还提供了展示权限范围内某具体办税服务厅情况等资料。

全方位办税方便纳税人

除了加强对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的监控,广州市地税局利用4个系统使纳税服务的广度、深度、时间和地域不再受到限制。

借助短信增值系统,广州市地税局采集到16万户纳税人的手机号码。通过上下行业务、局内群发、税管员平台等渠道,累计发送短信41万余条,其中系统发送的温馨提醒、涉税通告等税务短信25万余条,税管员给管户发送短信6万余条。

同时,利用门户网站系统,广州市地税网站对外提供了政务公开、场景服务、网上办税、网送税法、手机税讯、在线订阅、法规库查询等纳税服务。统计数字显示,该局网站访问量目前已达7860多万人次,日均访问达5万多人次。

在该局门户网站上,记者看到网上全天候自助办税服务厅系统。据介绍,该系统利用3D场景服务,实现网上办事场景模拟,把现实中的办税服务厅通过三维仿真处理“搬”到网络上,为纳税人提供一个生动、形象、新鲜而实用的网上税务局。网上税务局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人学校、12366咨询预约、发票抽奖和查询、服务投诉、办税地图、网上办事等。其中网上纳税人学校是该局一项特色服务。通过整合新办企业培训班、12366网上在线咨询、税务短信服务平台、税收政策法规库、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等纳税服务资源,网上税校向纳税人长期进行税法宣传、纳税培训辅导。

2007年,广州市税务电子邮局系统一期建成,日前,广州市地税局对其进行了优化完善,为纳税人免费提供电子邮箱服务,以保证征纳双方信息交流互动。同时,邮箱实施实名制,安全保密,便于监控管理。

统一信息管理提高效率

税务人员自查报告篇(9)

[中图分类号] D99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7)05-0157-03

[作者简介] 付慧姝,南昌大学法律系讲师,厦门大学2005级博士生,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江西 南昌 330047)

经合组织(OECD,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财政事务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Fiscal Affairs)于2000年3月24日题为《为税收目的而改善获取银行情报路径》(Improving Access to Bank Information for Tax Purpose)的报告(以下简称2000年报告),旨在促进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所拥有的信息进行交换的国际合作。该报告的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描述OECD各成员国关于获取银行信息的当前立场;二是就改善为税收目的而获取银行信息的措施提出建议。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密切地关注着对2000年银行报告执行情况的进展,并于2003年发表了同名的进展报告(Improving Access to Bank Information for Tax Purpose: The 2003 Progress Report)(以下简称2003年报告),该报告对各成员国所采取的措施进行了正式、全面的评估,描述了关于2000年银行报告所设定各项措施的进展情况,指出了还需要继续努力的方向。本文以这两个报告为例,对银行秘密与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关系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银行秘密与税收征管

(一)银行秘密的概念以及银行保密义务的意义。银行秘密(Bank Secrecy),在许多国家有着深厚的历史和文化根基,作为银行保密义务的客体,是指银行因开展业务或在业务范围内而知悉的有关客户的一切财务及其他有关信息。具体可分为三类:一是客户的账户信息。有关客户账户的信息包括账户的存款金额、现有金额收支情况、资金来源去向和账户记录等。二是客户的交易记录。包括交易的内容、价格、对方当事人等。三是银行因保管客户的账户而获得的与客户财产状况有关的任何信息。

银行秘密被广泛认定为在保护个人和法人金融事务的秘密性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它源自这样一个理念,即银行与其客户之间的关系要求银行将所有客户的事务当作秘密来对待。所有国家在不同程度上都规定银行有权也有义务拒绝向第三方披露客户的信息。由第三方获得这些信息将危及账户持有人的隐私权并潜在地危及其商业和金融福利。因此,银行秘密成为了构建健全的银行体系的一项基本要求,以瑞士为代表的许多国际银行中心,其吸引力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固若金汤的银行保密义务制度。如果客户与银行交易的秘密性得不到保证,那么客户们将不可能将他们的金钱和金融事务委托给银行。

(二)银行保密义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过去的经验表明,禁止或限制开放银行情报已成为税收征管和税法实施的障碍。

从国内层面上看,无法获取银行情报将影响税务机关向纳税人确定和征收税款数量的能力。因为获得并分析金融交易的记录,在很多情况下是确定纳税人应税所得的前提。如果金融记录和金融交易因为银行对客户情报的保密义务而被隐匿或是拒绝提供的话,那么银行的保密义务就有可能成为逃避税收的工具。另外,如果纳税人得以滥用对银行秘密的保护而向税务机关隐瞒所得的话,原有的税收制度将被改变。税收负担将被重新分配,因此,劳务所得和不动产所得将比来自地下经济、非法活动或是未披露的资本利得承担更高的税赋。因为后几项所得在无法为税收目的获取银行情报的情况下是可以逃避税收的。它还将加剧遵守税法和不遵守税法的纳税人之间的不平等。同样地,纳税人之间原有的市场竞争秩序也将被扭曲,因为遵从税法的纳税人比在为保护银行秘密而不为税收目的披露银行情报的司法管辖区内得以隐匿收入的纳税人所获得的税后所得要少。还有,无法获取银行情报将显著减少税收收入,政府将不得不考虑是否应减少提供的服务或是因为要借贷资金来资助上述那些服务而导致成本的增加。

在税款征收的问题上,由于要突破银行保密义务这道屏障,披露受银行秘密保护的情报,必须要付出额外的努力,因此税务机关执行的成本也就增加了。这些额外的努力将从其他税收征管活动中挤占宝贵的资源,这样一来,大部分的税收征管工作不得不用更少的资源来完成,这就将使得整个税收征管工作受到更多的限制。

如果越来越多的纳税人意识到其他纳税人通过滥用银行秘密向税务机关隐匿所得或是交易的真实性质,从而成功逃避税收义务,那么纳税人对税收制度公平性的信任就会被破坏。对税收制度公平性的信任对于鼓励纳税人自愿服从税法是很必要的。当认为自己不公平地承担了更多的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数量增加时,不遵从税法的人数很有可能也将增加。

在许多低税的司法管辖区,禁止为税收目的获取银行情报,政府已经发现他们很大程度上被毒贩、有组织犯罪和其他刑事犯罪组织所资助。这种模式一旦建立,这些因素的国内影响可能将难以控制,政府诚信度将受到破坏。这种模式一旦形成,将难以在短时期内改观。

从国际层面上看,禁止或限制为税收目的获取银行情报将阻止本国税务机关依照双边税收协定或其他司法互助途径向他国税务机关提供情报。因此,国际合作受阻。另外,无法为税收目的获取银行情报可能由于有害的税收竞争导致资本和金融流动的扭曲。在OECD1998年题为“有害的税收竞争:一个不断凸现的全球问题”报告中指出缺乏有效的情报交换,尤其是银行情报,是认定有害税收实践的一个关键性因素。一个特定国家的银行秘密法或实践是否促成了有害的税收竞争,取决于其允许为税收目的获取银行情报的程度。无法获取银行情报可能不仅仅是由于正式的秘密法而且可能是由于阻止情报交换的行政政策或惯例。

如上所述,国际贸易的增长和纳税人更多地获取来自其他司法管辖区的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潜在地导致了大量的对他国税基的侵害。

全球化的趋势加剧了上述情况的危害性。技术和资本流动自由化正在为商业交易创造新的、大量的机会。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的发展趋势,作为全球化在经济领域的表现,经济全球化(Economic Globalization)成为时展的根本特征之一。经济全球化是在全球社会生产力发展推动下,经济的发展超越国界的藩篱,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空前扩大和深化,逐步达到相互融合状态和过程。资源的稀缺性及其分布的不平衡性与人类消费需要无限性之间的矛盾,要求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而经济全球化顺应和体现了这一客观要求。经济全球化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4项:一是贸易自由化,即商品和劳务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全球性市场日趋形成;二是金融自由化,是指国际间货币与资本的运动;三是投资自由化,是指国际资本在全球范围内获取最大投资收益的流动;四是生产全球化,指的是各种生产要素包括资金、技术人员、信息在全球范围的合理配置。在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代表的科学技术的有力推动下,作为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经济全球化正以不可逆转之势迅猛发展,对世界范围内的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显著而深刻的影响,并逐步向政治、文化等深层次领域渗透。这些机会也更容易为更大范围的人群所获得,比以前更多的纳税人能更容易地利用银行秘密权而逃避依法应承担的税赋。因此,由于无法为税收目的获取银行情报而带来的被滥用的潜在性以及所导致的负面的后果都成指数倍地增长。而同时传统的取得这些交易信息的来源(例如外汇管制)又被取消。税务主管当局更加忧虑的是隐形纳税人的数量(Disappearing Taxpayers)(例如那些将自己的财产和活动通过实体的外衣和外国账户隐藏的人)将增长。一国禁止或限制为税收目的获取银行情报在全球化背景下比以前更有可能地给其他国家的税务主管当局带来负面的影响。

二、为税收目的促进银行情报交换的可行性

因为所有OECD成员国政府都意识到了允许政府主管当局为特定法律实施的目的获取银行信息的重要性,因此,所有OECD成员国政府都直接或间接地规定了至少为税收征管目的而获取银行情报的可能性。

获取银行情报可大大提高税收主管当局有效实施税法的能力。一般来说,OECD成员国依照OECD协定范本在居住国和来源地国之间对征税权的划分,以居住国征税原则为基础对所得征税。居住地国征税原则的恰当适用就要求税务主管当局在特定情形下获得国内和国外银行所掌握的信息。税务主管当局在特定情形下可能需要从银行获得的信息包括下列这些:有关存取款的信息、印鉴卡以及利息所得。对税务主管当局而言,银行情报在查实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以及税款征收方面是非常重要的。

如上文所述,鉴于银行秘密对一国银行体系稳健发展的重要性,税务机关获取银行信息就不应该是不受任何约束的。向税务机关披露银行秘密的目的应与严格保护以确保信息只用于法律所规定的目的结合在一起。这种保护在OECD成员国包括要求高级官员来批准有关特定账户持有人情报的请求,司法或其他正式程序以获得情报,对滥用或披露情报,以及既滥用又披露情报的官员进行严厉的金钱进行处罚或(并)处刑罚。在许多国家,在税务机关寻求账户持有人的账户信息时,账户持有人会被通知。另外,一旦情报已经向税务机关披露,OECD成员国还建立了严格的程序来保护未经授权而披露的情报。对纳税人权利和银行体系机密性的充分保护对于转型中的经济特别重要,因为他们正致力于建立起健全的银行和税收体系。对未经授权而披露情报的保护对于取得并维持银行和税收体系的信息是必要的。允许税务当局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获得银行情报不会危及情报的秘密性。所有OECD成员国的税务当局都对他们如何使用所有纳税人的信息(包括银行信息)给予了严格的控制。另外,所有OECD政府对于保护税收情报的秘密性,包括对破坏秘密性的严厉制裁都规定了严格的规则。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26条构成了大多数关于情报交换的双边税收协定条款的基础,在该条中也包含了关于依据税收协定由税务当局进行交换的情报的保密性的条款。

获得银行信息可以有几种形式。绝大部分OECD的成员国可通过运用司法或行政程序从银行直接或间接地获取特定纳税人的账户信息。有些成员国的税务当局在特定情形下有权进入银行并直接取得必要的银行账户信息。其他成员国的税务主管当局通过集中的数据库获得银行信息。其他税务主管当局可能通过不那么直接的方式获得,可能需要运用一些正式的途径(例如行政召唤、法庭传唤)以取得这些信息。许多税务主管当局还收到银行自动体系的特定种类的信息(例如支付利息的数额),这大大方便了国内的税收征管并潜在地增加了可与条约伙伴自动交换的情报的种类。这种自动报告制度也有利于纳税人。在有些国家,这种报告允许税务当局为其居民准备纳税申报单(Tax Return),这样就减少了税务执行的成本。OECD2000年的报告集中于依据税务当局提出的特定请求而获取银行信息的情况,也就是直接或通过司法或其他当局获得可能与特定案例相关的信息,而将自动交换银行情报的问题放在运用预提税和(或)情报交互以改善跨境利息流动的研究中进行考虑。

三、为税收目的促进银行情报交换的措施及其执行情况

OECD2000年的研究报告指出为税收目的促进银行情报交换,最理想的是,全部成员国均允许税务机关直接或间接地就税收目的获取银行情报,这样一来,税务机关就可充分履行其税款征收的职责并可开展有效的情报交换。当然,有些国家需要对其法律或实践作更多的修改才可达到这一程度。因此,这些国家需要采取渐进的措施以实现这一目标。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还鼓励各成员国:

(一)采取必要措施阻止金融机构保留匿名账户,并要求确认各金融机构经常性客户和偶然客户的身份,以及确认所开账户的受益人或是交易的受益人。委员会将依赖金融行动工作组(FATF,the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的工作来保证这些成员国措施的实施。

(二)重新审查任何阻止税务机关获得和向条约伙伴提供的国内税收利益要求,若有必要,可在发出特定请求的情况下,通过修改国内法律、法规和行政惯例以确保能为国内税收目的而取得的情报可以被交换。委员会建议各国在本报告批准3年内采取行动以实施这些措施。

(三)重新审查不允许税务机关为交换目的直接或间接获取银行情报的政策和实践,这些情报是指在税收案件中涉及了受刑事追诉的国际行为,如果有必要可通过修改国内法律、法规和行政惯例的方式来保证对这类情报的交换。委员会也承认实施这些措施可能会在一些国家引起一些根本性的问题,建议那些国家以确认恰当实施这些措施为目的发起对其实践的审查。委员会将在2002年底提出审查计划并在以后分时段地提出。关于在刑事调查中向其他国家提供帮助(包括涉税刑事调查),有些国家通常适用“双重入罪原则”,即在向请求国提供帮助之前,如果所调查的行为发生在被请求国,则该行为必须要构成被请求国法律下的犯罪行为才能提供帮助。在税收领域,如果涉税犯罪的概念相近似,那么这项原则的适用一般不构成对为刑事目的而交换情报的障碍。但是如果请求国与被请求国有关涉税犯罪的概念差异很大,那么请求国在许多案件中要获得对涉税刑事调查非常关键的信息就将不可能了。各国有可能就涉税犯罪的概念存在很大的差异,而各自的概念可能对其国内税收体制而言又是最恰当的。如果对涉税犯罪概念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在税收领域适用双重入罪原则就会严重阻碍条约伙伴就涉税犯罪问题进行有效的情报交换。因此,委员会将就审查各不同国家的税收欺诈概念以及推进对这个概念的共识,从而开展进一步的工作。

参考文献:

[1]OECD.Improving Access to Bank Information for Tax Purposes [R].2000.

税务人员自查报告篇(10)

自查报告第一行居中,然后第二行开始:列明他让你自查的问题;然后简单解释(千万不要太多字)

然后右下角写你公司名称,日期然后加盖公章。

如果是税务局发的函,还要在那个上面签字,证明你在规定日期内交了自查报告,如果税务认可了就基本没有事情了,如果他认为你的自查报告不合理,则会到贵公司进行查账。

不同行业的税负不一样,商业和工业的税负不一样.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经营情况进行解释.比如商业企业税负低,主要原因有:行业利润较低(是钢材等利润较低的批发企业),库存商品多,截止到某月底现有留抵税金多少钱,为什么库存多等原因.具体写法:

第一部分:企业基本情况介绍;成立日期,法人是谁,经营地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是什么,何时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二部分,税负的原因:前三个月收入,税金,税负.具体根据企业情况,解释税负的原因:1、行业特点;2、销售分淡季旺季,全年收入税负不低。3、签定大笔供货合同,需要准备库存。4、受市场影响,销售不旺,产品积压等等,都是企业税负抵的原因。

第三部分:如果解决税负低的情况:扩大销售,提高产品质量;减少库存等等。以上解释一定注意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经营特点,千万不要为了解释而解释,如果书面解释不通就很有可能会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

税收自查报告范文

按照贵局于20xx年7月4日下发的《税务稽查查前告知书》(国税稽告字[2013]001号)的相关要求,我公司组织相关人员于20xx年7月5日至7月30日,对我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所属期间涉及到的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xxxx公司成立于20xx年7月,注册资金1300万元整。由于公司股东从事过矿产资源的开发的相关工作,成立公司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对xx市xx县当地的矿产资源进行投资开发,并同时承接部分通信电缆工程业务。

xxxx公司成立以后,主要是从事了对xxxx市xx县当地的矿产资源的前期开发工作,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金,成立了xxxx公司xx分公司,相继对xx县可能存在矿产资源的xx矿点、xxx矿点进行前期的办证、勘查、找矿等工作。同时,为开发当地的旅游资源,在xx县政府的要求下,投资成立了xxxx有限公司。

由于矿产资源开发的前期工作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加上国家的政策的不断变化,xxxx公司虽然开展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该工作难度较大,过程复杂,至今虽已开展了五年多的工作,但尚未形成具有开发条件和价值的矿点。同时,由于资金需求量大,公司资金有限,前期开发工作时断时停,公司股东大部分的精力都花在寻找具有资金实力的合作开发者上,为此xxxx公司除欠银行货款外,尚欠大量的私人借款。

二、企业涉税情况:

xxxx公司到目前为止,在对矿产资源的前期开发工作上,未有收入体现,应不存在相关的税收问题。

xxxx公司近年来除开展以上工作外,另外的业务主要是承接了xx市当地在电站开发工作中的配套通信电缆施工工程业务。其中,20xx年取得收入245494元,开具普通销售发票,已缴纳增值税7364。82元。当年公司账面反映亏损964744。37元,经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934513。92元,未缴纳企业所得税;20xx年取得收入1462122。25元。其中开具普通销售发票143071。30元,开具通信工程款发票1319050。35元,已全部缴纳营业税,当年公司账面反映亏损469615。35元,经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385412。95元,未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年预缴所得税为2321。04元。

三、本次税收自查情况:

接到贵局通知以后,按照贵局通知后附的相关要求,我公司安排有关人员对我公司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的相关涉税工作进行了全面的检查,主要的检查内容分为以下部分进行:

1、增值税相关涉税情况检查:

我公司由于涉及的流转税业务主要是通信工程施工,在20xx年度取得收入245494元时,开具了普通销售发票,按3%的比例缴纳了增值税7364。82元。20xx年开具普通销售发票143071。30元,应缴纳增值税,由于我公司属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计算,应缴纳增值税为143071。300。03/1。03=4167。13元。

2、对与收入相关的事项进行了检查。

我公司2012年取得收入245494元,20xx年取得收入1462122。25元,在对我公司业务及发票开具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后,特别是对公司的往来款项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和分析,对预收账款、其它应付款各明细的形成原因、核算过程及相应原始凭证进行了落实,自查中发现20xx年度已挂账的预收账款-xxx电站540000万元,由于当时核算时该款项属该电站上一级单位付款,后期一直未能处理,属已收款未确认收入项目,因此在此次检查中应确认该收入540000万元。

3、对与成本费用相关事项进行了检查。

经对我公司成本费用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⑴、产品销售成本及结转方面存在的问题:

经检查,我公司20xx年取得收入245494元,账面反映产品销售成本198450元;20xx年取得收入1462122。25元,账面反映产品销售成本1225994元。

经对我公司财务人员及业务相关人员进行了解和核对,公司财务人员在核算产品销售成本时,是按一定的毛利率计算而得出。20xx年的成本已取得相关发票,20xx公司在开展通信工程施工过程中,大量的施工费用及工程配套材料费用款项由当地的施工队伍进行建设,工程款已实际付出,相关费用挂账于其它应收款上,由于工期较长,加上施工过程中施工队发生工伤事故(目前法院尚正式判决),公司未及时取得相关发票。在此次自查中,我公司按收入的50%确认销售毛利,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1225994元-1462122。25元50%=494932。87元

⑵、期间费用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对我公司20xx年期间费用检查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①、房屋装修及设备款共87481。37元未采取摊销,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②、购入固定资产(电脑、办公家具等)57200元直接计入管理费用,未采取折旧方式进行摊销;

③、个人电话费用合计9751。72元计入公司管理费用未纳税调整;

④、会务费、汽车超速罚款共3380元计入管理费用-其它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⑤、未取得正规发票入管理费用金额1760。40元未纳税调整。

⑥、支付的工程款80130元应计入施工成本科目。

在对我公司20xx年期间费用检查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①、个人电话费用合计3276。05元计入公司管理费用未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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