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产品经理工作计划汇总十篇

时间:2022-10-28 05:47:44

银行产品经理工作计划

银行产品经理工作计划篇(1)

回顾近两年来的监管动作,从2013年8号文对非标资产的规范,到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试点,再到独立的理财事业部制改革,最近是商业银行法的启动修订,都为银行理财业务指向了一个关键发展方向――回归资产管理本质。虽然银行理财市场已经发展了十年之久,但法律关系一直未被厘清,到底是委托关系、资产负债关系还是信托关系一直都是市场争议的焦点。以上一系列的监管动作以及市场对打破刚性兑付的呼声,无疑都表明了银行理财产品应该是信托性质。信托关系从法理和制度安排上帮助银行理财产品确立长久缺失的法律地位,从而促进银行理财业务逐步回归资产管理本质。

只有回归资产管理本质,银行理财产品才有可能打破刚性兑付文化。回归资产管理本质后,银行与投资者之间为受托人与委托人的关系,从而打破目前类存款产品下的资产负债关系,风险和收益都应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在承担风险的情况下理应获得更高的风险溢价。参照国内外较为成熟的模式,基金化运作、结构性投资将是银行理财产品回归资产管理本质的出路。从基金化运作模式来看,产品所投资的资产可定期估值,产品净值随资产的估值而定期波动,投资者以净值为标准进行申购与赎回,银行在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后的投资回报均归投资者所有。从结构性投资模式来看,银行将债券、存款等低风险投资品种以及股票、期货、期权等高风险投资品种相互组合,使得产品风险处于高低之间,帮助风险承受能力适中的投资者获得适中的投资收益。

监管层推动的银行理财管理计划采用的是基金化运作模式,该项试点工作发起于2013年10月,由10余家大中型银行首先开展业务。如今,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试点机构再次扩容,中信银行、杭州银行、宁波银行已经获批此项试点资格,试点银行数量提升至16家。此外,包括南京银行、大连银行、徽商银行等大型城商行,已向当地银监局上报或正在上报试点方案,正式获批指日可待,可见银行理财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主体已经从国有行、股份制银行逐步向城商行延伸。

城商行积极参与试点的原因,一方面是跟随理财产品向开放式、基金化转型之潮流;另一方面则是希望得到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这一标准化产品的发行资格。在原有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品种的基础上,新增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也成了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对应的投资资产之一,单个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对应单个企业的债权,这就相当于银行通过理财管理计划发行债权融资的“受益凭证”,同时向理财管理计划投资者募集资金,然后投向对应的融资企业。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一方面按照份额发行,使得理财产品基础资产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转变为标准化品种;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使得市场能够对其价格充分发现,便于产品净值的估算。

四方面差异

银行理财管理计划与传统的银行理财产品之间主要存在四方面差异。

投资资产 为了便于产品估值,银行理财管理计划所投资的资产除原有的债券以及货币市场工具以外,增加了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且绝大部分计划用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替代了传统的银行理财产品中的各类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投资期限 传统的银行理财产品以封闭式运作,存续期限多在1年之内,如1个月、3个月或6个月,而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存续期普遍超过1年,多为2年或3年,但其以开放式运作,两个相邻的开放日之间的间隔期一般为1个月或1个季度。

银行产品经理工作计划篇(2)

一、引言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自2004年首次发行,至今日已走过近10个年头,经历了2004、2005年的初创期,2006年起得到迅速发展,由于利率市场化、同业竞争、监管政策变化的压力,理财产品在我国扭曲为商业银行完成时点存款任务、存贷比及高息揽存的工具;同时商业银行利用理财产品本身能将表内资产移至表外的特性来规避信贷调控政策。逐渐偏离了理财产品代客理财的本质。由此银行理财产品的大规模发展对我国宏观金融产生了重大影响。导致货币信贷数据的可比性下降,增加了评判宏观政策效果的难度,货币政策的效果下降,大量的游离于表外的资产形成了不受监管的“影子银行”,同时积聚了不可控的风险。

从银行理财的业务发展特点来看,近几年,如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金融研究人才库课题组(2013)分析,经历了2009通道类业务为主-2010仍以通道类业务为主,但主要投向房地产行业-2011 年理财产品以单一信托和信托收益权产品的银信产品为主。2012年后,由于监管当局对于通道类业务以及银信合作业务的围追堵截,转向资金池理财产品资金池理财产品,相对于定向理财产品,指商业银行通过滚动发售短期理财产品持续募集资金,将理财资金投向多个类型资产所组成的资产包,基于投资收益和应付理财产品收益的利差而获得中间业务收入,具有“滚动发售、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特点(孙建坤和李艳丽,2011)。该类型理财产品成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发展的重点。

由于资金池理财产品投资方向及标的资产透明性、独立性不足等原因,再加上一系列关于影子银行风险、理财产品实质为“庞氏骗局”的讨论,对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特别是资金池理财产品的监管规范呼之欲出。2013年3月27日,银监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 号),首次以举例的方式明确了非标准化债券资产的范围。此后一系列政策都旨在细化八号文的监管要求,同时10月在国内首批10家银行开展了理财资产管理业务试点,之后还进行了债权直接融资工具的试点。本文将重点对银监会8号文及8号文出台后一系列政策及本次由监管层推动的理财产品转型进行分析,并对未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方向和监管政策进行一定前瞻。

二、8号文后对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的影响及银行业的应对

新规出台,有其侧重,并未如市场所言扼杀银行理财产品。中国社科院陆家嘴研究基地日前2013年前三季度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发展报告。由银行理财产品的市场表现可看出影响。2013年1~9月份,商业银行共发行理财产品2.9万余款,募集资金规模约达19.3万亿元人民币,已接近2012年全年的发行水平,同比分别增长38.1%和37.2%。

8号文下发的短期内,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速度暂时放缓,但从前三季度的表现来看并未对产品的发行量和发行速度产生破坏性影响。发展理财产品已经成为业内共识。8号文对非标债券资产的占比限制及资金与标的资产一一对应的要求促使银行对债券资产、同业资产等标准债权及货币市场类资产配置加大。

对非标债权资产占比的限制,制约了银行在该类业务的创新,中资银行发力结构类产品,同时拓展银证合作的新通道类业务;同时对于资金的投向理财产品的风险信息披露的进一步要求,各大银行也进行了整改,如中国工商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系统成功上线运行。

对于信息披露及资产单独管理的要求增加了产品的运作成本,对银行的IT系统及业务人员提出了更大的要求,一定程度影响了产品的收益率。

总体来说,8号文遏制表外风险想表内传递和转移,执行成本对于大多数银行压力并非很大,且留有一定操作空间,从长远讲有利于维持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和银行体系的规范稳健。

三、债权直接融资工具、银行资产管理计划对银行业的意义

2013年10月,包括工行/建行/招行/交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在内的首批11家银行试点债权直接融资工具、银行资产管理计划两种新类型的金融工具,额度分别在人民币5亿~10亿元左右。

这预示了监管层推动未来理财产品发展的方向,所谓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每个项目要独立开户、独立资产负债标、损益表,不列入银行负债,不占用银行资金。银行仅以理财管理计划财产为限对理财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承担责任,不承担以自有资金向理财管理计划持有人分配或垫付相应投资本金和收益的责任,这体现了“买者自负”的观念。正符合了监管当局希望银行理财产品由高息揽储的工具,向中间业务回归。银行只需按发行计划约定,按期公布资产净值即可,这样不仅可以让客户了解资金净值变化,也避免了刚性兑付,真正使理财产品向其本质财富管理发展。

以工行新发行的资管产品——“中国工商银行超高净值客户专属多享优势系列产品-理财管理计划A款”为例,该产品每月开放一次,每周公布一次净值,存续期2年。

该银行资产管理计划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以净值公示,而不以传统理财产品公布的预期收益率公示且该计划需在中债登记托管,披露相关信息,有估值,可交易流转。正是对银行理财产品的标准化规范,使其达到成本可算、净值可估、风险可挖的要求。

监管当局推出债券直接融资工具、银行资产管理计划实际上是对8号文的延续,推动银行理财向资产管理转型,但目前只是试点,后续发展如何还取决于监管态度。

四、银行理财产品发展与监管前瞻

日前由监管层推动,多行牵头的债券直接融资工具、银行资产管理计划已如期发行,这意味着银行理财产品转型的重大突破。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迅速发展得益于我国对于利率的管制。利率市场化的要求理财产品实际上作为市场较为接近真实的资金价格,发挥类似于无风险收益率的责任;银行理财产品所创设的投资工具,其设计过程类似资产证券化过程,方便连接了居民储蓄与企业资产,便于企业获取流动性降低融资成本;无论是货币市场还是资本市场,都缺乏风险收益适中的投资工具,理财产品的出现弥补了这一缺陷;理财产品的出现本身就为了满足居民进行资产及财富管理的需要。

而随着金融脱媒的发展,利率市场化的完全放开,资产证券化的不断成熟,金融创新的日渐进步,理财产品将不再发挥为市场资金定价的作用,同时在投资工具中的地位也会逐渐让步于更加复杂的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发展的最终形态将回归资产和财富管理的本质。

新推出的直接债权融资工具、银行资产管理计划正是对未来理财产品在我国发展的方向的一次探索,同时也是资产证券化的一次本土化探索,勾勒出了未来理财产品的可能。银行理财产品需要建立理财产品全国统一的市场及集中交易平台,有利于披露信息的,更方便集中交易结算;二级市场的交易增强了理财产品的流动性,还有利于形成市场认同的合理定价。银行借助理财产品在金融脱媒、利率市场化、过度竞争的大背景下,不仅充当间接金融的主要媒介,还能在未来发展的主流直接金融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

银行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和直接债权融资工具成为投资市场的主要机构投资者,凭借自身网点,信誉度,客户关系等优势可以盘活数量巨大的资金,理财产品交易市场最终也将成为直接金融市场包括证券市场、货币市场等在内的重要组成部分。

西方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大多数采取不轻易否定创新,而是根据市场反馈不断修改监管规则的态度与原则。相对应的市场主体又会根据新的监管规则进行创新,满足市场需求。因而形成了促进金融创新而非遏制金融创新的良好正反馈过程。

未来中国的监管政策也应当采取如此积极而渐进的策略,一方面审慎的监督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不断规范理财产品的发展;另一方面,根据市场的反馈逐步引导理财产品向其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的本质发展。对于目前的直接债权融资工具、银行资产管理计划,在试点取得初步成功后,对试点的结果进行分析,决定进一步扩大试行的范围及规模,对交易的具体内容做出进一步的规范,重点在于提高两种新的金融工具的流动性以及定价的合理性即对集中交易平台的建设,可参考目前直接金融市场的建设模式,在此基础上根据银行特点加以创新。

参考文献

[1]田苗.银行理财产品对宏观经济政策影响的多维分析[J].财政研究,2012,(1).

[2]胡明东,宗怿斌.银行理财产品创新对货币政策的影响[J].武汉金融,2009,(4).

[3]段福印,李方.银行理财产品对宏观金融过程的影响机制研究[J].上海金融,2012,(4).

银行产品经理工作计划篇(3)

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起步较晚,在实际操作中出现诸多不规范的现象,有些银行甚至以个人理财业务之名行高息揽储之实。有鉴于此,2005年11月1日我国正式施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办法和指引秉着“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完善并举”的监管原则,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了系统的界定和规范。此外,2006年4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代居民个人进行境外理财的活动给予了规范。至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了比较清晰的规范依据和保障。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涵和分类。根据《办法》,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的服务活动。按照管理运作方式的不同,个人理财业务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前者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后者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风险与收益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的方式承担。而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后者又可进一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二)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严格限定。在《办法》出台之前,关于是否允许商业银行提供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很多人担心商业银行会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把它作为一种高息揽储和规模扩张的工具,变相突破国家利率管制,进行不公平竞争。《办法》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承认,但为防止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变相高息揽储,《办法》明确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利益;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此外,银监会对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实行严格的审批制。

(三)综合理财服务的准入起点。为保证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综合分析所销售的投资产品可能对客户产生的影响,确定不同投资产品或理财计划的销售起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其他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并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由此可知,《指引》提高了理财业务准入的门槛,这将使很大一部分中小投资者退出该市场,而拥有大量闲置资金的投资者将会成为购买个人理财产品的主力军。由此,个人理财产品结构也就随之发生了变化。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经营面临多重风险,而其中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失很可能是无法估量的,因此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把法律风险单独列为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之一。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范,我国《办法》和《指引》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将其列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内容之一。如《办法》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具体来说,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如下的法律风险:

1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法律风险。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办法》和《指引》分别规定了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时必须履行相应的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义务,否则将可能会遭到客户的索赔请求并受到银监会的处罚。如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客户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按照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如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中风险提示应设计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栏,由客户抄录确认栏的语句进而签名;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您只能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2宣传和销售中的法律风险。我国对商业银行宣传和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活动提出了一定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予以遵守,否则将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如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也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理财业务人员和一般产品的销售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范围应有明确的界限;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得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

3证据保留的法律风险。《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的,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一旦出现诉讼情形,商业银行应当承担举证的责任来证明自身理财计划或产品销售的正确性。因此,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完备的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记录,为以后可能产生的诉讼提供全面有力的证据。此外,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或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客户授权委托书和其他必须的法律文件,并妥善保管相关合同和各类授权文件,使合同文本能够齐全。

4金融分业格局下的法律风险。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混业经营已显现出认可的趋向,但实际上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商业银行不得开展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由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往往也只能将客户的资金投向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融资工具。然而,成熟的理财产品无一不和资本市场相连,随着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为了能够获得比较优势,必然会积极为客户的资金寻找更多利于保值增值的投资渠道,这会导致商业银行在现行分业格局下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

5代客境外理财违反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的风险。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受境内居民个人的委托可以以客户的资金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的经营活动。这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境外理财业务时不仅应该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及行业规定,而且还必须知晓且严格依照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来开展投资活动,否则将会面临违反投资所在地规范的法律风险。

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成因分析

个人理财业务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的一项新业务,其法律风险的产生必然会有一定的端由,只有认清成因,追根溯源,才能真正找到解决此问题的良策。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针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有规定虽然出台的比较及时,但随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势必将涌现许多新的问题需要法律法规来加以明确。且仅就我国目前的规定来看,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仍处于法律规制的空白状态。例如我国现将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委托关系,但这种界定十分牵强,模糊和回避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属于信托范畴的实质,这种法律界定和现实业务运作的冲突必将难免法律风险的发生。再有,我国虽然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认可,但商业银行一旦破产,在破产清算中个人理财产品将处于何种清偿顺序,《办法》和《指引》都没有予以提及。另外,个人理财业务在商业银行获得资格的情况下可以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且实际中复杂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一般也都会涉及该类交易,而金融衍生品往往具备“理财”的内涵,因为它也承担类似规避风险和保值增值的功能,由此导致的情形是个人理财业务和金融衍生品交易出现监管法规上的“交集”,商业银行对在判断适用何种法规及相应程序上存在困难。

(二)金融分业体制滞后于金融业务创新的整体趋势。国外个人理财业务的繁荣是以其本国金融混业的现实背景作为支撑的。由于西方国家放宽金融管制、实行混业经营,他们在个人理财业务中推出的理财产品可谓花样繁多,无论是证券交易、外汇交易、黄金交易还是保险业务、基金业务,只要客户有需求,银行统统可以代为,可以说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实现了个人理财业务投资领域多元化和服务全能化,体现出“理财”的真正要旨。相比之下,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本原则,这种分业经营的格局使金融机构之间缺乏足够的竞争和效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拓展也因此受到一定限制,许多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理财品种无法开办,最终导致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理财品种和服务手段的创新受到制约和束缚。

(三)银行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不够完善。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完善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可以说是起到根本性的作用,由于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兴起较晚,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可以说是在摸索中前进,所以其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尚没有得到系统完善的建立。例如商业银行制定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操作依据等不够完备、存在疏漏,有些甚至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和矛盾;银行法律部门的工作职责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其地位和功能往往被定位于事后风险化解上,事前防范风险的作用被忽视;银行高层领导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比较淡薄,对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将造成的严重后果没有给予重视;业务人员的法律素质低下,为了稳住客户,有些业务人员往往明知道应该办理哪些法律手续,却为了行客户“方便”而使银行承担法律手续不健全的危险等等。

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对策

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我们认为可以从其外部法制环境和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两个方面予以解决: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改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外部法制环境

完善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填补其存在的法律空白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控制的基本前提。一方面,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定位问题,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在注重对个人理财业务监管的基础上重视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关系的调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面对商业银行竞相开展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和积极拓宽投资渠道的现实发展趋势,我国应加紧立法,扫清“灰色区域”,进而构建出个人理财业务完整的外部法制框架。

(二)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内控机制建设

内控机制的完善与否对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倘若商业银行不自我约束,那么再完善的法律都将失去应有之意,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更是无从谈起。

银行产品经理工作计划篇(4)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商业银行不得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

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实行授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

第七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第八条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商业银行为销售储蓄存款产品、信贷产品等进行的产品介绍、宣传和推介等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不属于前款所称理财顾问服务。

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第九条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第十条商业银行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可以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财计划。

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第十一条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第十二条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

第十三条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第十四条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

第十五条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

第三章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管理体系,明确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针对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区分理财顾问服务与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按照防止误导客户或不当销售的原则制定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工作守则与工作规范。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包括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规划或投资建议的业务人员,销售理财计划或投资性产品的业务人员,以及其他与个人理财业务销售和管理活动紧密相关的专业人员。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综合理财服务的内部控制和定期检查制度,保证综合理财服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与客户的约定。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研发、定价、风险管理、销售、资金管理运用、账务处理、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内部审核程序,严格内部审查和稽核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配备与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相适应的理财业务人员,保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

商业银行应详细记录理财业务人员的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训要求的理财业务人员应暂停从事个人理财业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必要的客户委托授权书和其他客户投资所必须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销售的理财计划中包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其结构性存款产品应将基础资产与衍生交易部分相分离,基础资产应按照储蓄存款业务管理,衍生交易部分应按照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

第二十四条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

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计划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由客户承担。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的风险状况,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计划汇集的理财资金,应按照理财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

商业银行除对理财计划所汇集的资金进行正常的会计核算外,还应为每一个理财计划制作明细记录。

第二十八条在理财计划的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应列明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账单提供应不少于两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商业银行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准备理财计划各投资工具的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及相关材料,相关客户有权查询或要求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在理财计划终止时,或理财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向客户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根据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适宜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商业银行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并就所采用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制定专门的说明性文件,以备有关部门检查。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客户收取适当的费用,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应在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明示。

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需要统一调整与客户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客户;除非在相关协议中另有约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发展和投资管理情况,需要对已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时,应获得客户同意。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和外汇管理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经营资格。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服务,发现客户有涉嫌洗钱、恶意逃避税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将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之中。

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应覆盖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各类风险,并就相关风险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

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有关客户评估和顾问服务的记录,并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制定理财计划或产品的研发设计工作流程,制定内部审批程序,明确主要风险以及应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并按照有关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资金成本与收益进行独立测算,采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式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

商业银行不得销售不能独立测算或收益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计划。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并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对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提供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设置市场风险监测指标,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商业银行将有关市场监测指标作为理财计划合同的终止条件或终止参考条件时,应在理财计划合同中对相关指标的定义和计算方式作出明确解释。

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在进行相关市场风险管理时,应对利率和汇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与调整进行充分的压力测试,评估可能对银行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

商业银行不应销售压力测试显示潜在损失超过商业银行警戒标准的理财计划。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个人理财业务应急计划,并纳入商业银行整体业务应急计划体系之中,保证个人理财服务的连续性、有效性。

第四十四条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或者外汇管理规定的,商业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五章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实行审批制和报告制。

第四十六条商业银行开展以下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批准:

(一)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二)为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而设计的具有保证收益性质的新的投资性产品;

(三)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个人理财业务。

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之前,应就有关业务方案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会谈,分析说明相关业务资源配备的情况、对主要风险的认识和相应的管理措施等,并应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意见对有关业务方案进行修改。

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开展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有具备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经验和知识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三)具备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四)信誉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损害客户利益的重大事件;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四十九条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商业银行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拟申请业务介绍,包括业务性质、目标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预测;

(三)业务实施方案,包括拟申请业务的管理体系、主要风险及拟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四)商业银行内部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五十条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统一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按照有关外资银行业务审批程序的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按照有关程序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审批。

第五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其他个人理财业务活动,不需要审批,但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销售不需要审批的理财计划之前,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商业银行最迟应在销售理财计划前10日,将以下资料按照有关业务报告的程序规定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

(一)理财计划拟销售的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说明;

(二)理财计划拟销售的规模,资金成本与收益测算,以及相关计算说明;

(三)拟销售理财计划的对外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三条中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或地区总部等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个人理财业务之前,应持其总行(地区总部等)的授权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四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满足以下资格要求:

(一)对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二)遵守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制定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

(三)掌握所推介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产品的特性,并对有关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

(四)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

(五)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

(六)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五十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的需要,组织、指导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从业培训和考核。

有关要求和考核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的实际需要,按照相应的监管权限,组织相关调查和检查活动。

对于以下事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用多样化的方式进行调查:

(一)商业银行从事产品咨询、财务规划或投资顾问服务业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操守情况,以及上述服务对投资者的保护情况;

(二)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客户授权的充分性与合规性,操作程序的规范性,以及客户资产保管人员和账户操作人员职责的分离情况等;

(三)商业银行销售和管理理财计划过程中对投资人的保护情况,以及对相关产品风险的控制情况。

第五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将有关统计分析报告(一式三份)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季度统计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期开展的所有个人理财业务简介及相关统计数据;

(二)当期推出的理财计划简介,理财计划的相关合同、内部法律审查意见、管理模式(包括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式等)、销售预测及当期销售和投资情况;

(三)相关风险监测与控制情况;

(四)当期理财计划的收益分配和终止情况;

(五)涉及的法律诉讼情况;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报告。个人理财业务年度报告,应全面反映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情况,理财计划的销售情况、投资情况、收益分配情况,以及个人理财业务的综合收益情况等,并附年度报表。

年度报告和相关报表(一式三份),应于下一年度的2月底前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六十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统计指标、统计方式,有关报表的编制,以及相关信息和报表报告的披露等,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造成银行或客户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未建立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或虽建立了相关制度但未实际落实风险评估、监测与管控措施,造成银行重大损失的;

(三)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信息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利用个人理财业务从事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挪用单独管理的客户资产的。

第六十二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一)违反规定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二)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并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的;

(三)提供虚假的成本收益分析报告或风险收益预测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客户评估的。

第六十三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商业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或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不公平竞争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停商业银行销售新的理财计划或产品;

(二)建议商业银行调整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

(三)建议商业银行调整相关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第六十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一)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是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的;

(二)商业银行未按客户指令进行操作,或者未保存相关证明文件的;

(三)不具备理财业务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中的“日”指工作日,“月”指日历“月”。

银行产品经理工作计划篇(5)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践行科学发展观,再创工行新辉煌》。七月流火,火热七月。在这个激情澎湃的季节,我们支行经受了全球金融危机和中国经济增长放缓的双重压力,群策群力,励精图治,化压力为动力,变挑战为机遇,实现了工行经营管理的新突破、大发展!

我现把四年来的工作作简要汇报。20**年,**支行以打造现代商业银行精品营业机构为立足点,全面夯实基础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市行下达的各项经营指标,达到了预期目标。利润完成情况:实现利润**万元,完成计划565.19%。利息收入:**万元,完成年计划的156.50%。票据贴现:**万元,完成年计划的1**%。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累计发放**万元,完成年计划的5**.91%。存款工作:对公存款日均:**万元,完成年计划317.58%;对公存款时点:**万元,完成年计划185.79%。中间业务收入**万元,完成年计划78.35%。全年安全运营,无事故案件发生。

20**年,**支行坚持以效益、质量、安全、管理为中心,拓展业务、勇于创新,经营效益显著提升。全年实现利润**万元,完成年计划**万元的716%。利息收入**万元,完成年计划**万元的93.83%。中间业务收入**万元,完成年计划**万元的167.44%。其中:会计中间业务收入**万元,完成年计划**万元的87.38%;电子银行业务收入**万元,完成年计划**万元的76.92%;储蓄中间业务收入**万元,完成年计划**万元的154.39%。系统内往来收入**万元,辖内往来业务收入**万元,较同期增收**万元。买入返售资产利息收入**万元。储蓄存款完成情况:储蓄存款时点完成**万元,完成计划**万元的157%;完成小段计划**万元的456%;储蓄存款日均完成**万元,完成计划**万元的85%。位居全辖第二名。票据业务累计完成**万元,完成全年计划**亿元的101.96%。各项贷款增加**万元,完成年计划的112.97%。其中:个人贷款累放**万元,完成全年营销计划**万元的131.9%;纯增**万元,完成计划**万元的109.4%。并保持全年无一笔风险。银团贷款**亿元,完成年计划**亿元的110%;流动资金贷款减少**万元,完成年计划**万元的100%。结算与现金管理情况:全年新增帐户**户,完成计划**户的150%,因省行核销零本金贷款表外利息以及财政户迁户,销户**户,结算户负增长**户;签订现金管理客户**个,完成计划的100%。我行电子回单箱盒数总计**盒,累计出租**户出租率98%,本年累计收入**元。新增发卡量(牡丹卡)情况:全年新增发卡量**张,完成计划**张的142%,计划完成率在支行中排名第一。理财产品营销情况:全年销售保险业务完成**万元,完成年计划**万元的75%;销售基金业务完成**万元,完成年计划**万元的619%;销售国债业务完成**万元,完成年计划**万元的242%;本外币理财业务**万元,完成年计划**万元的9.22%。不良贷款清收情况:本年收回不良贷款**万元,完成年计划**的139.09%。安全运营,全年无事故案件发生。

20**年,**支行紧紧围绕市行经营工作策略,继续以夯实基础、增强持续发展能力和提升核心竞争力为重点,通过以品牌、营销、服务为抓手,进一步提升市场占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行上下凝聚力量、坚定信心,以营销工作为主线,围绕市行经营工作策略,进一步提升核心竞争力,扩大市场占比。全年实现利润**万元。各项收支情况:全年各项收入**万元。其中:利息收入**万元。其中个贷收息收入**万元;贴现利息收入**万元;银团利息收入**万元。中间业务收入**万元,完成年计划**万元的51.**%。全辖排名第一位。其中:会计中间业务收入**万元,完成年计划**万元的102.13%;电子银行业务收入**万元,完成年计划**万元的13.95%;储蓄中间业务收入**万元,完成年计划**万元的38.81%。辖内往来收入**万元,较同期增收**万元。储蓄存款完成情况:全年储蓄存款时点完成**万元,完成年计划**万元的266.82%;全辖排名第三位。全年对公存款时点增长**万元,完成计划**万元的259.40%。对公存款日均增长**万元。票据业务完成情况:全年票据业务累计完成**万元,完成年计划**亿元的49.59%。其中矿业集团贴现占90%。各项贷款情况:截止本年度12月末,个人贷款累放**万元,完成年计划**万元的149.3%;纯增**万元,完成年计划**万元的103.7%,并保持无一笔风险贷款,全辖排名第二位。银团贷款**亿元。电子银行完成情况:全年企业证书**户,完成计划**户的154.93%,全辖排名第一。企业网上银行新增**户,完成年计划**户的104.24%。企业电话银行新增**户,完成年计划**户的100%,全辖排名第三。个人网上银行新增**户,完成年计划**户的96.69%。个人证书**户,完成年计划**户的36.28%,全辖排名第二。个人电话银行**户,完成计划**户的229.29%。手机银行**户,完成计划**户的423.64%。网上银行交易额**亿元,完成计划**亿元的141%。全辖排名第一。结算与现金管理情况:本年度新增帐户**户,完成年计划**户的99.38%。新增现金签约客户**户,完成年计划**户的100%。套餐**户,完成年计划**户的100%。品牌金**克,完成年计划**克的88%。账户信使**户,完成年计划**户的62.76%。对公理财产品**万元,完成计划**万元的768.56%,全辖排名第一。新增发卡量(牡丹卡)情况:本年度新增发卡**张,完成年计划**张的1**.8%。消费**万元,完成年计划**万元的102.43%。特约商户**户,完成年计划**户的200%,全辖排名第一。个人理财产品营销情况:销售国债完成**万元,完成年计划**元的141.60%;销售基金**万元,完成年计划**万元的10.98%;销售保险完成**万元,完成年计划**万元的12.2%。本外币理财产品**万元,完成年计划**万元的1821.67%。安全运营,无事故案件发生。

2009年一季度,**支行在市行党委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市行经营工作策略,以夯实基础、谋求长远和提升核心竞争力为重点,通过以品牌、营销、服务为抓手,进一步提升市场占比。在不断提高盈利质量和结构的条件下实现经营利润的可持续增长。

主要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利润完成情况:截止3月末,实现利润**万元。各项收支情况:截止3月末,各项收入**万元。其中:利息收入**万元;个贷收息收入**万元;贴现利息收入**万元;银团贷款利息收入**万元。中间业务收入**万元,完成年计划**万元的17%。其中:会计中间业务收入**万元,完成季计划**万元的100%;储蓄中间业务收入**万元,完成季计划**万元的2**%。辖内往来收入**万元。各项支出**万元。其中利息支出**万元;辖内往来支出**万元;营业费用支出**万元;储蓄存款完成情况:截止3月末,储蓄存款时点完成**万元,完成年计划**万元的186%。对公存款完成情况:截止3月末,对公存款时点增长**万元,完成年计划**万元的140%。对公存款日均增长**万元,完成年计划**万元的615%。票据业务完成情况:截止3月末,票据业务累计完成**万元,完成年计划*亿元的13.3%。各项贷款情况:个贷累放**万元,完成年计划**万元的100.5%;纯增**万元,完成年计划**万元的174.7%,并保持无一笔风险贷款。电子银行完成情况:截止3月末,企业证书*户,完成计划**户的21.43%。企业网上银行新增*户,完成年计划**户的42.85%。个人网上银行新增***户,完成年计划***的137.39%,全辖排名第一。个人证书*户,完成年计划**户的9.09%。个人电话银行***户,完成计划***户的286.75%。手机银行***户,完成计划**户的162.62%。网上银行交易额**亿元,完成计划**亿元的76.47%。结算与现金管理情况:截止3月末,新增帐户**户,完成年计划***户的99.38%,目前,我行帐户总量***户,出租回单柜***门,实现收入***万元。完成品牌金**克,完成年计划**克的1.9%。对公理财产品***万元,完成计划***万元的9%。新增发卡量(牡丹卡)情况:截止3月末,新增发卡***张,完成季计划***张的211%。消费***万元,完成季计划***万元的113%。特约商户*户,完成季计划*户的133%。个人理财产品营销情况:销售国债完成***万元,完成年计划**万元的578%;销售基金***万元,完成年计划***万元的26%;销售保险完成**万元,完成年计划***万元的5%。安全运营,无事故案件发生。

四年来,经过全行广大干部员工的共同努力,我们取得了卓越成绩,但离市行的要求还存在很大差距,所以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人为本,夯实基础,科学经营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始终坚持以理念导向引领各种导向,保持正确的企业经营方向;

以员工为导向,关注人文关怀,维护员工利益,满足多元化诉求,激发员工的创造活力,增强企业归属感、荣誉感和成就感;以客户为导向,转变营销管理理念,实行主动营销、诚信营销、创新营销和安全营销;以结果为导向,提升企业执行力。

二、树立“大服务”理念,打造服务强势品牌

建立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的服务理念,始终坚持一切服务活动都要以客户要求为出发点,以客户满意为目的。

第一,注重储蓄存款对个人金融业务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增加工资客户,加强理财产品与储蓄存款协同发展。以建设支付便利、服务优质、安全高效的服务环境为目标,完善银行卡受理环境和支付体系建设,保持银行卡发卡量及业务收入较快增长。推出电话银行预约、电话银行个性化菜单定制等服务项目。推出通过WAP方式接入手机银行业务,降低手机银行客户门槛,提高手机银行(WAP)安全性。

第二,综合运用资产、负债、中间业务产品整体服务,关注中小企业成长,与企业在发展中携手、分享、共同成长,实现银企互惠共赢。当前要重点关注营销**矿业集团、**机械设备厂的融资业务,通过培训提高信贷人员业务素质、营销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实时跟踪,做好基础工作,组建项目团队,形成协同营销、建立科学的贷款营销机制,研究多维度营销策略,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业务。

第三,发挥好大堂经理的服务窗口作用,加强对客户的识别、分流、引导。同时切实加大自助设备投入,优化自动柜员机功能,简化操作流程,提高交易效率和便捷度,分流柜面业务

第四,积极推进差异化服务,对具有持续稳定增长能力且综合贡献度大的高端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从根本上稳定客户关系,积聚和扩大核心客户。对中端客户提供综合化和标准化弹,维护和提升合作关系。对普通客户,提供标准化服务,降低交易成本,合理利用利率和费率杠杆,促进客户结构调整。

三、完善制度,规范标准,注重培训,提升学习力、成长力

千斤重担大家挑,人人身上有指标,根据业务情况,建立和完善员工绩效考核机制。

强化窗口管理、提升窗口形象,满足客户多层次的服务需求,从服务礼仪、服务素质、服务管理等方面对服务标准作出了规范。针对服务环境、服务行为、服务技巧等方面的问题,积极改进、不断创新,提高我行的服务品质,创造一流的人性化服务环境,提升客户满意度、贡献度,打造**支行客户服务的优良口碑,以优质服务提升竞争力。注重员工培训,加强对全员业务技能和业务流程、员工语言沟通能力和服务技能的培训工作,坚持每日晨训点评,班后自评,每周学习,打造学习型企业。全面抓好柜面服务,落实服务的长效机制。

银行产品经理工作计划篇(6)

银行业是计划领域中的后来者。上世纪80年代,银行业经营的环境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首先,商业银行业务发展国际化的步伐加快,导致全球范围内银行业竞争加剧。第二,金融市场向纵深发展,金融创新不断涌现,改变了银行和企业传统的融资方式。

一、现代商业银行计划管理工作的要求

(一)增强预见性,减少盲目性

商业银行计划工作同其他计划工作一样,其基本要求就是要增强预见性、减少盲目性。就是对所计划的工作任务发挥“计划”的功能,通过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现实的要求和历史情况与发展需要的认识了解,做出比较可行的部署或安排方案,从而为领导决策和实施者提供某种依据,以帮助我们既有目的而工作起来又有条不紊。而这样做又是可能的,因为不管银行工作是如何牵涉到国民经济综合的千头万绪和它自身的如何复杂多变,但总有其内在的规律可循,我们又能够认识这些规律,从而使我们能够凭以做出某种“计划”。因而要提高银行计划工作的水平,增强计划性,减少盲目性。不管我们自觉还是不自觉,又总是在认识这些规律,以取得工作上的自由,而自由又“是对必然的认识”,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 。

银行计划工作几乎都是围绕资金做“计划”。货币的流通与出回笼,资金的营运与松紧,贷款收放的多少与效益,都需要和尽可能按照有关根据和参数作计划。这种计划既是增强预见性、减少盲目性的体现,又会给进一步增强预见性、减少盲目性以基础。

(二)争取主动性,力避被动性

首先,要与业务活动相结合。任何一个计划都不可能从一开始就完备无缺,而必须在实施中不断修正、补充、完善。银行计划工作更是如此。它与银行各项业务活动有更密切的联系,一方面计划工作为业务活动提供引路,但同时又有待于业务活动去检验而不断丰富与提高计划的内容与程度。计划工作者的任务是要使自己的主观认识努力反映客观实际,但这种客观实际又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与业务活动相结合,就为自己在这个变化中加深认识而改变原来某些不切实际的计划,使之符合客观实际进而能动地推进业务活动。

其次,要与信息的及时传递相结合。在今天信息量骤增,信息成为社会生产的一种重要资源和经济成就的必不可少情况下,如果计划工作“两耳不闻窗外事”,只着眼和着手于现有的数据和本行的知识,那肯定是会落伍而与所计划的工作任务拉开距离,因而也不可能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研究金融信息理论和科学管理方法,充分注意和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快传递、快反馈,适时把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搜集起来,加以分析综合,为我们的计划工作充实新的内容,提出新的方案,做出新的决策依据。

再次,要与调查研究和金融研究部门相结合。我们银行的计划都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出的,而当计划作出后又与调查研究相结合,就会进一步深化计划的程度,论证计划的具不具备科学性和有无可行性,从而获得主动权,从事物的必然性转化为自由。因为“自由只是借助于对事物的认识来决定的那种能力。”“人对一定问题的判断愈自由,这个判断的内容所具有的必然性就愈大”,我们银行工作的计划要愈有科学性、可行性,从而使我们愈益自由而求得现实性,也就必须通过调查研究,对事物的认识愈要深刻。而且许多计划都要通过多次的、反复的调查研究,一次比一次透彻,一次比一次趋于全面,使主观符合客观,并做出积极反作用于客观的方案供人抉择。我们作出的存款计划是如此,贷款计划是如此,存贷结构调整的计划也是如此,等等。而搞好了这些计划,进而也就为全局性的综合计划打下了基础。

(三)发挥创造性,把握特殊性

银行计划工作又是一项创造性的劳动,它凭借一定的数据、情况进行分析综合、总结概括、权衡比较,既需要眼观六路、耳听八方,还得瞻前顾后、左思右想,这就要求一个称职的计划工作者对这些问题有必要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由一般的经验之谈上升到高度的理论思维。这种创造性发挥得如何,对银行计划工作水平的高低关系很大。银行计划工作的主攻点主要是面对国家、企业、以及自身的各种经济现象,也涉及到一些自然现象。我们的计划工作者对这些现象的很好处理,好比赛场中的教练、古时称谋士或军师,要能不失时机地、有效地帮助参赛者知己知彼,善战善赛。可以举出我国古时候的齐国赛马活动作比喻,有一次著名的军事家孙膑观看田忌和齐威王赛马,马分三等,双方都以上等马对上等马,中等马对中等马,下等马对下等马,结果田忌三局皆输。孙膜发现,他们的马力相差不大,在下次比赛时便给田忌出谋,让他用上等马对威王的中等,用中等马对威王的下等马,用下等马对威王的上等马,结果田忌两胜一负赢得千金。

二、商业银行的计划体系

商业银行的计划体系通常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级是带有战略性的发展规划,它提出银行发展的指导思想、有关的理论和发展方式,制定总体目标和全面的发展指标,为银行勾勒远景。这个阶段主要是为银行做出重要决策制定理论框架, 这些决策会对银行未来市场、产品、机构设置、盈利能力和风险防范等产生重大影响。发展规划着眼于长期发展、注重创造性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途径,它不拘泥于过细的问题。银行的战略要回答:为谁做?做什么?怎么做?即谁是客户?应当为客户提供什么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银行如何满足市场需求等问题。发展规划较为宏观,因此在静态的经营环境中,它只能使经营状况略有改善,并常常被认为是一项无关紧要的工作。然而,在一个急剧变化的经营环境中,战略性的发展规划对于银行生存就是必不可少的了。在比较平稳的经营阶段已经结束, 竞争方面的挑战出现时尤其如此。当商业银行想要将自己的经营扩展到相关的业务或非传统的业务时,当它想要改变自己的竞争地位或形象时,或当它必须重新确定自己的主要业务领域时,制定发展规划很重要。发展规划对于那些希望改变自己的市场和经营管理状况、正在进行重组的银行也很重要。在经济动荡的年代,发展规划必不可少,它可以提出一整套的管理计划,帮助银行考虑目前的决策可能对将来产生什么影响,应付风险管理中的不确定性,监控外部条件的变化。第二级是带有战术性质的行动计划,它制定与实现发展战略相配套的具体工作任务。行动计划主要是制定短期的目标,用来支持发展规划,并且要说明银行的主要业务领域将如何达到预定的目标。行动计划最终将通过具体的任务计划书反映出来,这些计划书确定了完成整个项目中各项任务的时间表。行动计划注重完成预定的任务,但是,它还必须支持银行的整体战略远景。对于需要着手进行组织调整的银行来说,这种编制规划的经验很值得重视。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制定远景规划固然很需要,但是,其紧迫性尚不及实现远景规划所需要的市场营销方案、信贷风险管理体系,组织结构调整、人力资源开发、政策、步骤及控制手段等。行动计划为确定和协调这些体制因素提供了基础。第三级是财务计划和预算,它将发展规划和行动计划中确定的发展目标、战略和任务转变为财务经营目标。编制财务计划和预算可以预测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成效。银行也可以以预测结果为依据制定酬金和奖励计划。

三、商业银行计划的编制

银行产品经理工作计划篇(7)

九宫格的使用是花旗银行人才库中最精华的部分,它将绩效与潜能的理念结合在一起,根据绩效考核和潜能考核结果,将每个员工放在九宫格不同的格子里。格子上方是绩效,左侧为潜能,绩效的三个等级和潜能的三个等级相互对照,将具有不同绩效和潜能等级的员工分为9类,放在九宫格相应的格子里:

5、

近几年来,工商银行每年举办“工商银行杯”全国大学生银行产品创意设计大赛,借助高校研究资源拓宽创新渠道,积极培养青年创新型人才。业内人士表示,大赛的成功举办开创了银校合作培养创新型人才的新途径,开辟了引入社会力量、集大众智慧拓展银行产品创新的新思路,同时也为大学生展示自身才华、实现社会价值提供了新平台。2013年,第四届大赛收到来自海内外420所高校的近千件参赛作品。这些作品涉及银行卡、电子商务、电子支付、小额信贷、投资理财、信托、电子银行等多个领域。

汇丰银行:培养速成的“专才”银行家

民生银行:财富管理培训生培养计划

招商银行:“挖不垮”的人才培养战略

近几年来,招商银行培养的人才很多被他行挖走。支撑这种“挖不垮”哲学的是招行强大的领导力培养战略,及其对CEO级人才的内生式培养和储备。

理想的人才库配置是:100名后备管理骨干、300名业务专家、1000名客户经理和产品经理,即“131人才工程”。2009年初,在金融危机压力下,招行仍保持了较高的培训预算,对各级管理层的培训强度和密度并未改变,只在一些细节上稍作调整,例如,把40多位高管赴剑桥大学培训的商务舱改成了经济舱。

为了培养未来级CEO,招行在培训上也做了不少新尝试。在课程设置中开设“时尚、奢侈品与消费心理”课程,由《时尚芭莎》的主编苏芒担任讲师,教一把手们怎么去认识、欣赏时尚,让这些领导想在前面、做在前面。在研究中,招行要求各个副行长分课题进行为期3个月的调研,并撰写调研报告,不允许让员工。

招商银行总行的经理级干部享有名为“金狮计划”的加速培养计划,用管理者素质测评、导师辅导、高层对话等方法,力求把副手们打造成随时可接班的准管理者。招行还推出了针对分行经理人员的“金鹰计划”,在“倦鸟/眷鸟归巢”计划里,每位即将离职的员工都会被告知,如果愿意回头并有合适岗位,招行的大门永远敞开。

银行产品经理工作计划篇(8)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1-000-02

我国多年实践证明,大力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是解决广大低收入者“居者有其屋”的有效措施之一。但是由于保障性住房福利性的特点,其建设资金来源因受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制约,绝大部分需要财政补助、专项基金等政府融资渠道解决,市场化融资的比例还处于较低水平。

“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建设城镇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3600万套(户),到2015年全国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为全面落实“十二五”保障房建设目标,妥善解决融资瓶颈难题,研究并推动保障房融资模式创新已经成为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

随着我国金融体系的逐步完善,银行间市场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房地产融资(包括保障性住房)创新方面进行了积极地尝试,在保障房专项债券、基金融资、信托融资、银行理财投资等领域取得了诸多突破。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依托以商业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保障房融资渠道已经远远超越了房地产开发贷款等传统的银行融资方式,逐步建立起多渠道、多样化的保障房融资体系,对加快保障房建设起到了推动作用。下面,本文就对近期市场反响比较正面的一些创新融资方式进行简单论述,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和银行理财投资。

一、非金融企业债

保障房建设项目创新融资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借助银行间市场,针对保障房项目发行非金融企业债进行融资。非金融企业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投资人主要是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一二级市场资金盘子极大,因此对于发行人而言单笔融资规模动辄以十亿、数十亿计,融资期限也可灵活选择,非常适合保障房项目的融资需求。

非金融企业债的募集资金一次或分期到位,可以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偿还银行借款或项目建设。非金融企业债根据项目情况可以选择公募发行,也可以选择非公开定向发行(即私募发行)。私募发行相对公募发行而言,流程更加便捷,信息披露要求较低,但是融资成本要相对高一些。非金融企业债多采取信用方式发行,因此对发行人的主体资质、信用等级有较高要求,原则上保障房建设主体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其外部公开评级不应低于AA(含)。

目前政策允许用于保障房项目建设的发债品种包括但不限于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私募债)、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

2012年,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上海、天津、北京的保障房建设主体试点发行非公开定向债(私募债),专项用于保障房项目建设。仅就北京市而言,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北京金融街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先后成功发行保障房私募债。之所以首先允许保障房建设主体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私募债,主要是考虑到私募债的产品特性比较适合保障房建设需要,而且也能够确保在房地产行业整体融资受限的情况下,优先落实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大政方针。私募债面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因而有限度地披露发行主体和建设项目信息,保证私密性。同时,可以避免公募发行审核周期长的不利,虽然发行利率较公募上升100bp左右,但是相比银行贷款仍具有优势,再加上资金到位的保障性强,期限可以做到5年期、甚至更长,因此对保障房建设主体而言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除了私募债产品外,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还在继续推出更具针对性的债券品种用于保障房项目建设。资产支持票据正是这样的创新品种之一。资产支持票据也是一种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它由特定资产所产生的可预测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资产支持票据通常由大型企业、金融机构或多个中小企业把自身拥有的、将来能够生成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出售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将这些资产作为支持基础发行商业票据,并向投资者出售换取所需资金。资产支持票据发行过程与其他资产证券化过程类似,即发起人成立一家特殊目的公司(SPV),通过真实销售将应收账款、银行贷款、信用卡应收款等资产出售给SPV,再由SPV以这些资产作为支持发行票据在市场上公开出售。2012年9月,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成功发行全国第一支保障房资产支持票据人民币20亿元,产品期限1至5年。该资产支持票据以发行人拥有的出租房产作为基础资产,将入池房产产生的租金收入作为票据还款来源,通过证券化方式在银行间市场非公开定向发行,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房项目建设。

以上私募债和资产支持票据两种产品均是以私募方式发行的。为进一步推动保障房项目融资渠道的建设,交易商协会已经放开了保障房的公募发行,这将进一步降低保障房融资成本,提升保障房建设主体的市场形象,进而促进保障房融资的良性循环。2014年9月,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取得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批准,成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放开保障房建设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以来,全国范围内首例获准发行公募债券的房地产企业。此次发行的短期融资券注册规模为人民币20亿元,期限一年,专项用于首开集团保障房项目开发和建设,用途包括补充营运资金以及偿还银行贷款。首开集团保障房公募债券是解决建设资金的全新尝试,将会起到良好的政策示范效应。

二、银行理财投资

银行理财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在利率市场化推进阶段的一项重要业务创新。自2004年第一笔银行理财诞生开始,银行理财产品的规模和数量均迅猛增长,2014年6月存量规模达到12.65万亿元。银行理财收益的不断上升,也逼迫银行寻找更高收益的投资资产标的入池。保障房由于具有政策优势,融资成本又相对较高,因此成为银行理财资金优先考虑的投资对象。

银行理财投资受监管要求,目前投资于保障房项目建设的主要有交易所委托债权投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银证信(银行/证券/信托)、银基信(银行/基金/信托)等模式。

1.交易所委托债权投资是指有投资意愿且有投资能力的投资者作为委托人(通常是银行理财产品),通过银行经授权的经营单位(即受托人)进行的金融交易所债权性固定收益类投资。受托人依靠自身的客户、项目、专业能力等专业优势,提供财务顾问、受托投资、项目投资管理等金融服务。具体而言,就是银行作为受托人,将企业融资需求包装成债权类投资产品,在金融产权交易所挂牌。同时,银行针对该债权类投资产品发行专属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后,即在北金所摘牌并完成理财产品投资,企业即时实现融资。保障房项目通过交易所委托债权投资进行融资有很多便利之处:一是业务流程完全在银行系统内完成,因而融资效率高,一般可在两个月内完成;二是交易所委托债权投资产品的单次融资规模可以灵活掌握,而银行的理财资金则成为委债投资的坚强后盾;三是委债资金区别于银行开发贷款受托支付等后续管理要求,相对宽松,使用灵活,有助于企业灵活调配资金。

2.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是由银行作为发起管理人设立、直接以单一企业的债权融资为资金投向、在指定的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统一托管、由合格的投资者进行投资交易、在指定渠道进行公开信息披露的标准化投资载体。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设立采取注册登记制度,各家商业银行只能通过银行理财管理计划认购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理财管理计划是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和投资范围等,对客户委托的资金进行投资、运作、管理的特殊目的载体(SPV)。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和理财管理计划均由商业银行作为管理人发起设立:理财直融工具处于资产端,而理财管理计划处于资金端。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属于标准化融资工具,不受“银行理财非标额度”限制,同时也是银行“非标资产”标准化的途径之一。

2013年10月,中国银监会选取11家银行参与试点理财直融工具及理财管理计划。在首批试点和二期启动的过程中,棚户区改造、保障房项目被明确列示在了优先行业中。在11家银行首批试点的30个债权直融工具项目中,棚户区改造项目已经占到了6%的份额。

3.银证信/银基信均是银行理财资金投资保障房项目的融资模式,其中银证信是指银行将理财资金委托给券商,对接其资产管理计划,再投资于信托计划,由信托计划向保障房建设主体发放信托贷款或其他形式融资。银基信模式与银证信的区别在于,券商角色换成基金,证券资产管理计划换成基金专项管理计划,两者本质是一致的。在此种模式中,券商、基金、信托公司并不承担项目实质风险,而是作为银行理财投资的通道,从而达到银行理财投资监管合规的要求。银行理财资金来源既可以是向公众募集,也可以通过银行自有资金直接投资。由于银监会严格限制非标资产在理财投资标的中的占比,通过公众募集受到银行资产规模、理财规模的上限限制,因此银行自有资金直接投资近期发展较为迅猛。

针对融资人和保障房项目情况,银证信/银基信可以采取债权、股权、股+债等多样化的融资模式,从而满足保障房项目不同建设阶段的融资需求,最大限度提供市场化资金渠道。

针对不同类型的保障房项目,发放信托贷款的融资模式也不尽相同。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项目由于建设周期较短、销售款项回收有保证等,信托融资的操作方式与商品房项目基本一致,但信托收益较低。棚户区改造工作是我国近年来的又一项重大民生工程,政策创新力度不断加大,由于可以实现土地开发一二级联动,收益较高,已经成为信托资金追捧的对象。公租房项目一般是在BT(建设―回购)模式下,在公租房建设阶段申请信托贷款,以解决短期融资问题,项目竣工交付后由政府实施回购,公租房建设单位向信托偿还融资本息,当前地方政府对此种模式的融资需求较大,但由于公租房项目的建设成本和经营收入不相匹配,因此地方政府存在较大的还款压力。

以上是近年来实施的一些有代表性的保障房建设项目融资模式。保障房建设作为关系我国国计民生的重要保障体系之一,在融资方面应该逐步脱离密切依托政府财政的局面,积极拓展市场化融资渠道,集中社会闲散资金弥补保障房项目建设资金的巨大缺口。非金融企业债、银行理财投资这两类产品都是近年来市场创新的融资工具,为保障房建设提供了良好的资金保证,也给金融机构带来较好的收益。类似的创新工具还有很多,比如基金融资、股权融资等。然而就整体而言,保障房项目的融资方式还是比较传统、单一,金融工具的创新力度还需要政府部门、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建设主体继续群策群力,创造更多便捷、低成本的融资工具,为我国保障房建设的融资提供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造福人民。

银行产品经理工作计划篇(9)

产品保障定位清晰

一个不容辩驳的现实是,银保产品普遍定位模糊、强化短期限储蓄替代作用。找到清晰的银保产品定位,将对改善银保业务起到一定作用。

事实上,银行系险企更易获得高端客户群,这类存量客户更容易接受内含价值更高的保障型产品和年金产品。而相应的银保业务就可以覆盖高端客户从财产积累到财产传承,人身健康从防范到保障,子女教育到养老等一系列多样化需求。

意识到这点后,四家国有银行控股寿险公司的银保产品定位逐渐清晰,且有别于同业。

比如,农银人寿逐渐将高端传统保障业务和普通银行代储业务放在同样重要的地位去发展,充分发挥保险风险分散和财富管理的双重作用。“我们从客户需求入手,找准目标客户,通过主题营销活动,以综合理财规划的方式,销售高保障期缴产品,实现产品结构转型。”农银人寿称。

在传统渠道利用代储产品巩固对流量客户的销售优势,获得必不可少的保费规模的同时,农银人寿还充分利用理财中心、财富中心、私人银行以及其他优质存量客户资源,用多样化的长期保障产品解决其财富传承、子女教育、养老健康等多元化的保险需求。

工银安盛也以挖掘并满足客户需求为首要目标,帮助客户实现子女教育、退休规划、家庭保障和财富管理等综合需求。

“现阶段银行系险企要充分利用保险产品所具有的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特性,填补控股银行整体理财规划中的相应空白,实现协同互补,通过有效的协同机制,为控股银行客户提供更为全面的‘一站式’金融理财规划服务和保险产品。”建信人寿总裁赵富高认为,银行系险企要实现产品创新,必须开发并销售真正符合客户需求的产品。

交银康联则选择了聚焦健康管理,欲打造全面的“健康管家”。从健康教育和专题咨询、健康体检、亚健康干预和线上线下就医协助四个方面,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方位的健康管理服务。尽最大可能帮助客户解决“亚健康严重、慢性病恶化、误诊误治风险高发、看专家难”等问题,从而让客户生活得更健康,实现健康财富的正增长。

与母行联合开发产品

交银康联、建信人寿先行

四家银行系险企在前瞻性地推出能够满足客户养老和健康保障需求产品的同时,还着眼于银行已推出的产品和服务项目,探寻伴随的潜在需求,设计出能够融合的产品。

如,交行在2013年半年报中披露,交银康联配合集团族群营销提供定制产品,推出“交银园丁保健康”保障计划和交银私家车意外保障计划,与集团合作的“交银安贷”保障计划已为64亿元贷款提供了风险保障。

同时,今年上半年,建信人寿与建行联合开发的短期意外险“建信人寿龙卡”发卡达到了20.2万张,建信人寿银保产品中期缴产品占比为14.1%,较其2011年揭牌初期有了大幅上升。

银行产品经理工作计划篇(10)

11月26日兑付当日,购买了中鼎项目的投资者方获知,这款经嘉定支行VIP室理财经理濮婷婷介绍的入伙计划,可能“血本无归”。11月27日,濮婷婷和投资者分别前往上海嘉定公安分局报警,紧接着,上海公安经侦总队介入调查,29日拘留濮婷婷。据悉,调查过程预计持续两个月,此后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华夏银行随即表示,该产品并非华夏银行代销或托管,系濮婷婷个人行为。

人声鼎沸的通气会上,前来谈判的投资者以40岁到60岁的中老年人居多,不少为多个家庭凑齐一个整额购买,甚至有借钱购买的情况。这些购买了上百万股权入伙计划的投资者,自兑付失败后,日日齐集在嘉定支行内外抗议,银行已多日无法正常营业。

在投资者的不断抗议和媒体关注下,事态进一步扩大。《财经》记者调查发现,这款通过华夏银行支行员工参与私售、四期总募集金额高达1.2亿元的投资入伙项目,其销售、签约、托管、担保各个环节漏洞百出,项目本身几乎毫无风控地“裸奔”一年,直至到期无法兑付才被曝光。同样性质的投资产品仍为数众多,此案很可能不是最后一例。

贵宾室“盲区”

11月26日夜间,投资者张先生接到了濮婷婷的短信,被告知“此前投资的中鼎理财项目被发现资金亏空”。张先生急忙请假赶往塔山路嘉定支行,发现情绪激动的投资者早已聚集,却没有等到当初接待他们的理财经理濮婷婷。

实际上,25日凌晨1点钟,濮婷婷已收到了华夏银行辞退的红头文件,理由是“违反了银行从业人员工作禁令和职业操守,私售投资产品”。

2011年下半年,在嘉定支行VIP室工作三年的濮婷婷,开始向身边的朋友及熟识的大客户介绍一款收益率丰厚的投资产品,门槛50万元,存续期一年,预期收益率11%-13%。

一名认购金额上百万元的女士对《财经》记者表示,当她走进支行,向大堂经理咨询理财产品时,大堂经理表示有收益很高的投资计划,并将她带到VIP室。在那里,濮婷婷向她推销了整个计划,并称项目全额担保,没有风险。

不同于一般理财产品,投资者手中的凭证仅限于:一份与北京中鼎财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订的入伙协议书、一份由中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发的合同履约担保函、一份由通商国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出的认购确认书。

在这些文件上,既没有加盖华夏银行的印章,也没有理财经理濮婷婷的签字。部分投资者对《财经》记者表示,确认投资之后,濮将其带到柜台划款,一个月之后才陆续收到合同。

投资者表示,汇款有的是柜台划款,有的是网银划款。华夏银行向《财经》记者证实,转账单据仅是汇款单据。

对凭证感觉蹊跷的投资者曾找到濮询问,“濮婷婷说,我们这么大的银行开在这里,跑都跑不掉的。”另外一些投资者认为,“我就是在银行买的,怎么会想到不是银行的产品!”

濮婷婷的丈夫许先生表示,中鼎产品并非濮婷婷一人销售,嘉定支行其他几个理财经理也参与其中。据了解,该支行行长蒋黎亦买了第一期和第三期产品,濮婷婷本人也购买了第三期产品。

据悉,蒋黎和濮婷婷在加入嘉定支行之前就职于同一家银行。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办公室主任王峰对《财经》记者表示,正在对蒋黎进行调查。目前华夏银行尚未披露其嘉定支行共有多少名员工接受调查或卷入该案。

许先生告诉《财经》记者,事发后,华夏银行一直劝说濮辞职。濮曾打回电话称,华夏银行表示只要签署一份与银行无关的声明,可以容许其无因辞职,也不将其上报到银监会的黑名单,未来仍有望继续在金融机构谋职。经过商量,濮及家人决定不辞职。

华夏银行相关人士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称,对员工的个人行为监控难度较大,特别是“员工自己的办公室”。

某外资行合规部人士向《财经》记者介绍,如果产品真的在柜台或者华夏银行理财室签署,一般是有监控录像的,但问题是这些录像现在是否还存在。另外,国内商业银行基层业务流程纰漏较难发现,因其分支行行长权限较大。嘉定支行一案中,资金缴存均通过柜台,内审应该有所察觉,但内审往往两年才做一次,或有所纰漏。

他举例说,在外资行,“所有的监控录像汇总到总行合规部门”,用以抽查理财经理销售产品时,是否夸大收益而回避风险等,但是国内商业银行往往是“自己查自己”。

“裸奔”的投资

在“中鼎财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入伙计划”到期无法兑付曝光后,华夏银行否认该计划是该行发行或代销的理财产品。华夏银行总行相关人士表示,濮婷婷通过第三方中介寻得融资方后甩开中介,直接与河南融资方联络。

华夏银行财富管理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华夏银行的国债、基金和证券、保险以及本行理财产品均有对应的管理系统。“中鼎计划”并未进入任何一个系统。通常,理财产品由总行审批,再推荐到各分行进行销售。分行仅为分销渠道,并没有产品的审批权,更何况支行。

入伙协议书上显示,资金托管账户设立在中信银行。另据知情人士介绍,投资者转账的资金,直接划入了“中鼎财富投资中心”在中信银行北京某支行开立的对公账户中。

记者致电中信银行托管部门负责人,其否认中信银行为“中鼎”相关计划提供过任何“托管服务”。“他们是找过我们,但我们拒绝了。”

作为该项目风险防控重要一环的担保公司,也以项目诈骗为由,不愿承担责任。据警方对投资者透露,担保公司的费用并未收足,且投资方提交的公章、董事会融资决议等文件均系伪造。

在“中鼎”项目尚未到期前,该项目担保公司中发投资担保的张姓经理就已经连日出差调查。

该经理在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中鼎相关资料“是虚假的,骗我们公司”,四期中鼎入伙计划的钱,并未用到合同中的项目上。她称已经向中鼎项目所在地郑州公安局报案,投资幕后人“魏辰阳已经被抓,部分资产已经被控制”。

此次华夏银行员工参与代销的四款入伙计划共募集资金1.19亿元,四期项目分别为河南省商丘市永恒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投资计划、河南郑州新盛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马自达4S店)股权投资计划、河南省奥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奥迪4S店)股权投资计划和云鼎文化娱乐俱乐部投资计划。

事实上,早在投资到期前,相关各方已经察觉到项目异常。

许先生向《财经》记者表示,11月濮曾携律师,以及上海分行风险管控的一位副行长,中发担保公司的一位女士,前往河南考察,发现第一期和第三期项目正在营业,而第二期和第四期项目已然关门,其中第四期项目仅装修了20%即停工。濮婷婷自河南返回上海之后,就被华夏银行上海分行留在浦东某酒店居住,直至被辞退后才返回嘉定。

而“在濮婷婷离开嘉定期间,华夏银行清空了濮婷婷的个人办公室,并粉碎了部分文件,包括文件、合同和奖状等”许先生说。不过,该事实并未得到华夏银行方面证实。

据知情人士透露,四期计划都与河南商人——河南新通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魏辰阳有关。

魏与此前2011年发生的河南担保大案亦有诸多关联,相关报道称其公司有4.3亿元左右到期债务无法偿还,此次中鼎项目募集的资金是为了填补此前的资金亏空,此说法尚未得到证实。不过通商集团爆出资金链断裂的时间,正好是中鼎财富系列产品发售的前夕。

许先生称,募集资金的确经过该公司账面,但最终流向不明。典当行仅有一名大股东向濮表示对投资计划入伙一事知情,其他股东均表示不清楚资金的流入和流出。

艰难的司法定责

对于记者询问为何银行参与调查但最后突然辞退员工时,华夏银行总行相关人士解释说,银行希望先搞清事实再做行动,“对违反规定的员工当然立即辞退”。

据知情人士透露,华夏银行方面之所以“拿捏不定”,是因为其上海分行嘉定支行行长亦卷入其中,在事实披露等方面颇感为难。

“银行并不想为这件事兜底,希望尽快启动司法程序。”一位知情人士介绍,但是投资者最希望的还是银行赔付本金,迟迟不愿到公安报案,直至濮被开除。

“投资者还是希望把事情闹大,银行来背债。”华夏银行人士说,但银行只能协助追讨资产,所能承担的是管理失察的责任。

一位曾任职监管机构的人士对《财经》记者表示,一两单业务可能失察,上亿元的项目必定是银行风险控制存在漏洞。分行很难讲不知情,因为其日常对员工均有一定的风险评估体系,如8小时之外是否有高消费现象、是否与民间借贷关联、是否接到投诉、与客户之间的联络等。

11月28日,濮婷婷及家属曾向上海银监局举报。据了解,银监会监管二部过问了相关情况,但具体工作交由上海银监局相关部门处理。情况已经口头报告银监会,尚未形成书面材料。处罚决定也需要等待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

据银监会有关人士介绍,此事已经引起中央注意,令监管层恼火。从过往经验来看,走法院程序公开处理可能性较小。“银监会方面还是希望通过行政手段来解决问题。”难点在于如果要求银行对投资者损失做代偿,先例效应可能影响未来类似事件的处理,进而绑架银行业,对信托业也有示范作用。

如何权衡华夏银行需不需买单,成为摆在监管机构面前最重要的问题。上述人士分析,最终可能是上海银监局作出行政决定,如果不同意还可以要求行政诉讼。

行政干预过多,恐难以发挥金融市场风险与收益匹配的应有之义。某券商合规部总经理认为,类似的案件多由政府、监管机构行政处理,并未真正移交司法机构。基于维稳的处理需求是刚性的,而对于类似事件,不论判决结果如何,能走到司法程序已经是一种进步。

接近监管层的人士对《财经》记者表示,最重要的是划清责任,银行的内控流程和资金转账等都在调查范围之内。虽然银行兜底可以安抚投资者,但并不建议责任完全归咎于银行,否则后来者恐以此为先例。

据悉,理财产品一旦出现亏损,如果规模不算太大,银行出于声誉的考虑而自行垫付,几乎已成为行业潜规则。某股份制银行理财业务部负责人对《财经》记者表示,理财产品刚性兑付的现状,一定要打破。

12月6日,上海银监局召开辖区内商业银行座谈,询问是否有代销非“一行三会”管理的产品。随后,上海银监局要求辖区内各商业银行,针对股权投资计划的理财产品进行排查,并上报自查结果。据悉,近期上海各家商业银行也纷纷下达指示,严禁员工销售非本行代销的理财产品。

银监会有关人士透露,在正式报告形成后,还将组织全国范围内银行理财产品的大检查,以期及时发现问题。

多位银行业人士对《财经》记者强调“买者自负,卖者有责”的原则。

隆安律师事务所陈旭对《财经》记者表示,个人行为和职务行为应严格区分。若仅仅是银行员工的个人行为,而在相关文件上没有银行的印章,则很难让银行来承担责任。银行监管不力或管理缺位是另一回事,不构成代偿的理由。

某外资律所律师持不同看法,他认为案件核心在于理财经理行为是否构成表见,若构成,华夏银行需承担合同项下的义务。考虑是否构成表见,需基于一般人的思维,综合多种因素,如在VIP室签订合同,是否由投资者先签订而另一方起先空白,投资者是专业投资者,还是普通老百姓等。

当下更值得关注的是后端的资产保全、处理和清偿问题。中金公司12月4日的报告认为,此次华夏银行事件对行业而言具有标志性意义,监管机构应当借此时机拒绝由银行兜底,转而通过市场化方式来解决,这些方式包括产品发行方、担保方清偿,抵质押资产处置,投资公司股权转让等。

报告还认为如果监管层还试图在权限内摆平矛盾,要求银行兜底则后患无穷。在产品并非银行发行、渠道并非银行代销、高收益非保本条款、50万元认购门槛等情况下,若不打破兜底预期,则进一步强化刚性兑付预期,对银行甚至所有金融机构是灾难性的冲击,会进一步扭曲金融体系风险定价体系。

狂热投资退烧

华夏银行“飞单”风波,也被看做是投资者教育的重要一课。

目前,华夏银行事件持续发酵,已有其他高收益投资产品的买家聚集在华夏银行嘉定支行要求兑付。而有的中小型银行也陆续接到询问产品兑付的咨询电话。

大量除中鼎项目之外的投资者齐聚嘉定支行要求提前兑付。如“北京汇丰财富投资中心入伙”计划与中鼎项目如出一辙,通过中方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GP)向河南中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资金用于河南中意汽车物流园区项目。记者在现场了解到,自濮婷婷处销售的投资计划,投资标的多种多样,甚至包括镇江保障房项目、房地产项目、白酒类项目等。

“只想拿回本金。”现场的一位中年女性投资者对《财经》记者表示,中鼎项目涉嫌诈骗,但其他项目仍在运转。部分资金已经开始追回,十数名投资者已收到华夏银行的退款通知。

该事件对其他地区的投资者亦产生警示作用。一位北京的投资者对《财经》记者表示,将尽快抽出资金,投资一些保本的产品,“10%以上的产品短期不再考虑”。

“中鼎”项目的投资模式在业内并不新鲜。根据目前公开的信息,华夏银行员工代销的“中鼎”项目,其产品本身采取了分层设计结构。四期产品均由通商国银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GP),客户作为有限合伙人(LP)投入资金。

据一位也从事“飞单”业务的PE人士介绍,这种分层设计的私募产品并不少见,其投资标的多种多样,以股票、PE、房地产最多。此类产品也多看重银行的客户资源,所以由银行网点员工私自接活形成的“飞单”已是行业现象。

另据信托业人士介绍,信托公司的集合理财产品,通过直销渠道的非常有限,通过第三方理财的高达80%-90%。而第三方理财中,银行是主要的渠道,国内第三方目前的代销能力,很大程度上也是仰仗银行员工兼职做“飞单”发展起来的。而银行网点理财经理也获利颇丰,对此类业务相当热衷。

某业内人士对《财经》记者表示,银行理财经理通过银行渠道将产品卖给客户,银行对此事明了,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通过这种行为,银行可得到开户、存款等好处,理财经理能拿到1%-1.5%的佣金。

据濮婷婷的同事透露,外接私活返点高达3%,远远高于销售正规产品的佣金比例。

此前银行代销渠道屡屡出现违约问题,各家银行对代销产品更为警惕,而此次“飞单”事件再次为银行敲响警钟。有银行业人士担心,此前陆续发行的“预期高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开始释放,“明年上半年可能成为此类产品违约的高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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