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预防职务犯罪汇总十篇

时间:2022-05-09 08:56:39

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如何预防职务犯罪篇(1)

针对社会易孳生职务犯罪的工程项目,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主动与区纪委、监察局联系,共同组织力量,深入辖区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医疗设备购置和其他材料购置的招投标工作,开展了调查摸底,得知:区行政文化中心有4亿多万元的工程,区妇幼保健院和计生服务中心有2000万元的工程,区人民医院门诊部有520万元的扩建工程,沙头角镇体育中心有2000万元的工程,此外,医院还要购置国内、国外先进的CT机、X光机等一批大型医疗设备。面对这些诱人的项目,当时了解到的情况是:有些人想乘机发财,有些人担心孳生腐败,有些人推不开门,亲朋好友都想要点活干,搞得有关领导不知如何是好。为了防止问题发生,预防委的成员单位领导与工程主管领导共同研究,一道进行,狠抓了综合预防。

一是坚持招标前的相关材料预审。凡建设单位进行每一单工程招标之前,我们都提前介入,通知建设单位先拿招投标的每单工程材料,交给我们联合预审,经了解无有偏差之后,方可进入监管工程的招投标工作。

二是坚持招投标时必须依法办事。我们先与招投标单位约好,在招投标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招标法”与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的规定”。以及省、市有关建设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坚决杜绝“黑箱操作”,因此,确保了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合法”。

三是坚持同工程甲乙双方签订廉政合约。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在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的同时,按照党政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签订有一份廉政守法合约。甲方不得随意进行设计变更,不得随意现场签证,不准接受乙方送礼,不准指定工程设备材料、生产厂家和供应商,不准滥用职权进行吃拿、卡要或向乙方提其他不合理的要求。乙方不得为了偷工减料或其他个人利益而贿赂甲方工作人员,从而确保了工程的全过程都在规范、公正、廉洁的制度上进行,有效地防止了职务犯罪的发生。

二、抓住重点,提前介入,共约廉政,同步合力预防

盐田区土地开发中心,始建于1998年,肩负着高标准地改造与建设“一个大公园,两个片区,三条道路”及其他大量城区基础设施任务,两年多来所辖工程的总投资约6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建区前市政配套投资的5年总和,如何在这些工程建设中,确保盐田区的综合廉政建设不出问题,一直是区委和区政府的关注的重点。我们抓住了这一重点,在区预防委的领导下,积极投入其中,具体做法是:

首先,共约廉政、同步预防。在重大工程开始之前,根据区委意见,由区预防委的成员单位,即区纪委、检察院、监察局,会同盐田国土分局、建设局及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签订了一份《敬业守法自律合约》,这样,就把大家集约在一个必须共同信守、相互监督、同步预防的行为准则之内,从而为在重大工程中实现同心廉政、同步预防奠定良好的基础。

其次,优化管理,强化预防。在工程管理上,实行了“三阶段”的管理模式。即工程管理工作,按职能和廉政要求划分为:项目前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和竣工验收结算管理三个部分,并且,引入配套的岗位监督管理机制。这种管理模式的好处:(1)、克服了以往工程一个项目一个人管理和一管到底的弊病;(2)、防止权力滥用,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把工程的决策权提前化和弱化;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把好廉政关。在三个阶段的管理中,又各有侧重:在工程前期阶段的第一关,强调牢固树立廉政规范理念;在现场管理阶段的第二关,强调强化制约机制,排除腐败漏洞;在工程结算阶段的第三关,强调建立背靠背两个“隔离”审计制度,以保证结算程序公正公开。

第三,环环紧扣,跟踪预防。在整个工程的进行中,预防委的有关同志,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建立了联系制度,经常联合列席有关会议,共同审议优化管理和廉政方案,共同出席现场查看,以及共同进行廉政宣传教育等,特别是为了防止监管人员发生意外,还设立了举报监管人员的保密信箱。从而形成了一条环环紧扣、跟踪监督的严密预防措施。

三、结合办案、发现漏洞、及时堵塞,严密机制预防

打击是特殊的预防,也是较为有效的预防手段,通过打击职务犯罪,深挖各部门“蛀虫”,达到打击少数人,教育多数人,影响大片人的社会效果。我们在结合办案开展预防的主要工作:

一是结合办案,发现犯罪苗头,工作及时跟进。如:预防科在协助民行科办理某民事申诉案时,原承办民事案的某法官得知检察机关调阅卷宗后,即通知该案的原审胜诉方做好防范措施。胜诉方为了防止到时该案被检察机关提起抗诉,而欲再次达到胜诉目的,即利用关系通知原审该案的法官到指定的地点请客、送礼及其他消费活动。办案同志得知后,马上向该案法官发出严厉警告,并指出如有妨碍公务的事情发生要承担法律责任。此后该法官转变了态度,一直回避胜诉方的邀请,从而有效地防止了违法犯罪的发生。

二是结合办案,深挖犯罪根源,利用反面教材,警示他人预防。如:去年反贪科在查处盐田港集团案时,通过深挖犯罪嫌疑人犯罪的目的、犯罪的动机、犯罪的原因,利用犯罪嫌疑人的供词,其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是党和人民群众给他的权力过大,个人私欲膨胀,权力集中在其一个人的身上,没有机制对其权力监管,在事务上、工作上一人说了算,没有民主集中制,致使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而犯罪。我们利用这个反面教材,组织该单位党员干部进行座谈,通过剖析此人走上犯罪的主客观原因,使大家受到一次深刻警示教育。

三是结合办案,发现漏洞,及时堵塞预防。各业务科在办案中,如发现发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力等工作漏洞,不仅采用关口前移的办法,帮助发案单位整章立制,而且还开展了案后预防,定期回访。根据实践和在吸取其他院的预防工作经验基础上,进一步规范结合办案,坚持“六个一”制度,即每办一宗案件,均让案件当事人写一份案前的经过,以警示他人;与发案单位进行一次案件分析,查找漏洞;向发案单位提出一份预防建议,协助整改;开展一次以案说法的法制教育,提高法制观念;进行一次案后回访考察,巩固办案成果。

四、加大力度、广集手段、扩展声势,巩固“前沿”预防

我们按照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部署,为了巩固“前沿”阵地预防,广集手段,加大力度,开展了广泛而深入地预防职务犯罪宣传。

一是抓住重点部位进行预防宣传。主动加强与多发、易发职务犯罪的单位、行业、部门进行沟通合作,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巡回宣传。如:盐田港、深沙公司、沙头角影联公司等单位。针对创建“阳光下的盐田”综合廉政建设工程,做好事前专题活动方案,主动与预防委员沟通调研,确定宣传重点,发动全院干警和预防委成员单位,进行职务犯罪预防宣传,形成整体合力。

二是抓住旅游景点进行预防宣传。盐田区是深圳市旅游区之一,具有独特的蓝天、碧绿的海景和绿地。预防科针对中英街、航母世界、盐田港、海山公园、大梅沙等游客多的旅游景点,与深圳市广告公司联系制作盐田区综合廉政建设成果的廉政宣传手册、广告牌等样板,在人多的公共场所张贴、悬挂,广泛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

如何预防职务犯罪篇(2)

我国组织赈灾捐赠工作的单位有三类:国家机关,如民政部门;公益性社会团体,如红十字会会和慈善协会;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如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捐赠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而《刑法》第382条、384条等法条规定贪污、挪用公款等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等”。因此,红十字会和慈善协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管理和处理捐赠款的行为是《刑法》中规定的“公务行为”,有关人员行为符合相关特征时属于职务犯罪。其实,新中国成立之初惩治的第一个特大贪污案刘青山、张子善案件就是属于赈灾职务犯罪。

随着赈灾捐赠的频繁和数额的巨大,预防赈灾捐赠职务犯罪显得尤为必要和重要。因为,捐赠行为尽管是一种爱心奉献,但是如果在捐赠数额越来越大且管理不规范的情况下,容易发生发生贪污、挪用、职务侵占等职务犯罪行为。目前对捐赠款物管理不够完善。在赈灾捐赠方面,尽管我国逐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主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红十字会法》等法律为依托,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为补充的防治赈灾腐败的法律、政策架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以及规则对其中捐赠款物的接受、管理和发放都比较原则和笼统,不能有效规范目前的捐赠行为。此外,捐赠款物的接收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如果这个环节把握不好,极为容易导致侵占和贪污现象的发生。赈灾捐赠关系到政府的公信力,关系到灾区人民的生活,预防赈灾捐赠职务犯罪具有很强的政治意义。尤其是社会上广泛存在对赈灾捐赠管理的质疑以及关于河南、山西、四川江油等地发生的贪污挪用救灾款物的新闻报道,进一步证实了开展预防活动的必要性。

二、目前赈灾捐赠存在的问题及预防关键环节

赈灾捐赠大体可以分为三个环节:捐赠款的接受、管理和发放。从已发典型案件来看,接受环节发生职务犯罪的情况比较少,大部分赈灾捐赠职务犯罪案件发生在管理和发放阶段。尽管如此,并不说明捐赠款物接受环节就不会发生职务犯罪,笔者认为,捐赠款物的接受环节同样容易发生职务犯罪。在此,就当前赈灾捐赠工作中的一些问题作一总结。

1.赈灾捐赠工作人员程序意识不强。这在捐赠款物接受环节表现尤为明显。赈灾捐赠中对款物的接受不能很好地做到公开、透明、规范。通过对民政局、红十字会和慈善协会的走访调查,发现尽管没有职务犯罪的迹象,但是,捐赠管理机构和人员普遍缺乏程序意识,认为只要保持一颗公心,没有私心,就能把事情办好了。所以在工作程序操作与制度建设问题基本是简单粗糙。比如组织现场捐赠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接受捐款后不及时归档,档案资料不齐全,公布环节不规范等等。

2.捐赠具体工作制度不健全。主要表现是在缺乏现场募捐的有关规定,缺乏档案资料的收集与保全以及缺乏对公布程序的详尽规定。在捐助款的接受环节,民政部的《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和《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都有比较详尽的规定。但是对现场募捐的有关程序却缺乏规定。而因为募捐的人数和金额的不确定性,决定了现场募捐必须有严格的程序进行保障,否则,容易发生贪污捐赠款物的情况。在接受捐助款的公布方面,对公布方式、公布时间、公布内容也缺乏规定。直接影响对捐赠款物的社会监督。在捐赠款的管理环节,对募捐也缺乏规定。因为一个募捐活动举办下来,要有对募捐活动的基本记录,包括募捐金额的统计、去向、经手人、票据等一系列的信息记载,形成档案,这样才方便接受社会监督和日后查询。如果这些信息缺失,就容易形成糊涂账。目前,因为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对这方面缺乏规范,导致各地做法不一,产生了很大的职务犯罪隐患。

3.现有规章制度不能得到良好的执行。民政部门作为国家机关,长期以来在赈灾捐赠中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经验,但是在现实操作中,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比如票据零散,在接受并上交捐赠款物很长时间后,仍然没有形成并装订捐赠档案,管理比较混乱;红十字会在接受捐赠规定比较详细,但是对捐赠款的管理和发放缺乏规定,也就谈不上制度的良好执行方面。慈善协会都是地方自发登记设立,全国也没有形成规范统一的系统,因此接受上级的指导和监督方面比较薄弱。现行制度也都是各地自行制定的。在对捐赠款物的接受、管理和发放上有很大的随意性。如果缺乏有效监管,很容易引发职务犯罪。

总的来说,赈灾捐赠工作中,缺乏相应法律法规规范约束而又比较容易引发职务犯罪的环节主要有:在捐赠款的接受环节,要完善现场募捐的有关制度,同时完善公示制度以及档案管理制度;在日常管理环节,要严格控制资金管理制度,定期审计;在发放环节,尤其是对红十字会和慈善协会来说,要进一步完善发放与监督制度,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保证捐助款物的管理与使用有效收到捐赠者和社会的监督。

三、预防赈灾捐赠中职务犯罪的方法

1.完善立法,加强赈灾捐赠的制度建设

就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来说,民政部门作为国家机关,在捐赠款物的接受、管理和发放上规定得比较完善。而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团体在捐赠款物的管理和发放上比较粗放。因此,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捐赠法》中关于赈灾捐赠中的有关规定。一是加强民政部门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在赈灾捐赠中的行政监管。督促其在有关赈灾捐赠工作中规范程序、完善制度。二是完善现场募捐的有关规定。比如详细规定赈灾捐赠中关于现场赈灾捐赠的组织、审批、接受、清点、公布等细节。要求建立并完善现场募捐档案管理。三是明确违法违规的责任追究制度。责任不明确将会导致违规违纪得不到应有的追究,不利于制度的良好执行。无论是公益捐赠法,还是红十字会以及慈善协会的规章制度,对违纪但是没有构成犯罪的都是规定:“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显得模糊而缺乏可操作性,形同虚设。四是建立定期审计制度。对红十字会和慈善协会这些公益性社会团体来说,定期审计对于预防职务犯罪显得尤其重要。因为这些社会团体有一部分办公经费是从自筹捐款中提取而来的。红十字会规定是不超过5%,而慈善协会则没有明确的规定。通过定期审计监督,能比较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2.多方合作,加强对赈灾捐赠的管理和监督

监督是最根本的预防方法。因此,建议由审计、纪检、监察、民政、财政部门多部门参与、共同协作,加强对赈灾捐赠工作的监督。督促接受、管理、分发捐赠款物的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事业单位严格依法、依照有关规章办事。一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建立救灾款物的信息披露制度,把公开透明原则贯穿于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全过程,主动公开救灾款物的来源、数量、种类和去向,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二是采购物资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凡有条件的都要公开招标,择优选购,防止暗箱操作;三是强化对救灾款物的跟踪审计监督。实行审计关口前移、提前介入,对财政和社会捐赠款物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及效果全程跟踪审计。

3.打防并举,以打促防,检察机关积极介入赈灾捐赠工作

如何预防职务犯罪篇(3)

一、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的概念

财务人员职务犯罪,是指财务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时,严重违反财务规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或间接实施侵害社会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并造成严重后果,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二、解析犯罪特性

财务人员,包含出纳、会计及其他财务人员。这类职务犯罪涵盖了非法侵占、骗取窃取钱款、挪用贪污公款等。财务范畴中的这类犯罪尤为严重,涉案数额往往偏高,作案历经的时段较长,有着明晰的职务特性。

财务类别犯罪紧密关联着财务主体,即单位内的财务职员。从案件特性看,这类犯罪,多为挪用款额、贪污受贿等罪行。财务人员常常把控着行政单位内的财务命脉,很易在平日的细节流程中发觉漏洞,从而利用漏洞,引发财务罪行。

这类财务犯罪,持续时段都是偏长的。这是因为,财务人员有着明晰的专业特性,技术属性凸显。常规情形下,单位只会预设一名会计,至多会预设两名。缺失外在监督,内部监督如若形式单一、方法老旧,财务人员就有可能倾向造假。审计部门没能在最短时段内查验潜在的账目隐患,就会造成长久财务犯罪行为。

三、探析漏洞成因

首先,制度不完善。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转型时期,社会主义市场机制还在完善之中,财务管理机制也不尽完善,导致对财务人员约束机制弱化。突出表现在领导权力过大、行政干预过多、内控制度过弱。

第二,职业道德缺失。有些财务人员受到社会上金钱至上、个人享乐等不正确价值观的影响,在物质利益的诱惑下,迷失自我,不惜铤而走险,通过犯罪的手段满足自己贪婪的欲望。

第三,监管不力。一是内控制度落实不好。在一些单位中,还存在财务人员印鉴支票不分、职务互相兼任现象。出纳、会计应能设定明晰的彼此界限,不可彼此混同。然而,某些单位并没审慎依照这一规程来分离,反而默许一些兼任行为,如单位会计休假或出差期间,出纳把会计的活一起干了。二是审计监督力度不够。内部审计时,因财务、审计双方有共同领导,加上在同一单位互相很熟悉,存在走过场“你好我好大家好”的现象,使得财务管理看似健全却未起到应有的作用。

四、慎重预防罪行

(一)有序管控准入

选用财务职员,关乎平日内的财务运转,关系财务执行。适当筛选职员,就会构建顺畅的运转路径,规避财务犯罪。反而,若没能审慎把控初始的这一入口,就会增添隐患,不利于去监督。对于单位出纳、会计职位,都应筛选最适宜的可用人员,从严把控入口。不仅要齐备资质,还要素质优良,不会违反道德。把控初始入口,切实防患未然。

(二)慎重日常监管

管理不够廉洁,就会带来潜在的心态失衡,增添犯罪隐患。缺失从严管理,财务人员暗藏着偏大的心态反差,缺失平衡心态。从很小范围的初始犯罪,直至不可收拾。管理者唯有明晰自身的职责,并从严约束,才会从本源上规避这样的罪行,确保心态平衡。财务管理拥有着深层的内涵,应当认真探究。单位的管理者就要明晰财务管理范畴内的根本内涵、日常管理规律。结合单位特性来拟定可行的流程、设定最佳对策。切实查验责任,避免细节步骤之中的任何疏漏。创设严密体系,构建全面的、多层次的防控。

另一方面,要强化财务管理人员思想教育的培训,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职业操守。

(三)突出彼此监督

在单位财务管理中,必须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出纳及会计应能彼此监督,彼此独立负责,依照会计法来慎重调配彼此的日常职责,落实拟定好的规程机制,才能防控职务类的财务罪行。从真实情况看,出纳及会计彼此构建了很长时段的紧密关系,常常拥有着彼此的潜在把柄,不可真正监督。杜绝这类现象,构建内外双重的细化监督,内部完善内控,建立多方位的内控制度。同时要加强内审,要引进外部专项审计,提高外部的审计力度。唯有突显监督,才可彼此约束,从根本上才可消除平日履职之中的犯罪隐患。

(四)提升透明程度

财务工作应能严守秘密,但不可不透明。如果缺失透明,流程不够公开,就会规避常规路径下的群众督查,增设犯罪温床。对比其他流程,财务流程更应接纳常规情形的查验及监督,受到群众审查。唯有足够透明,才会随时识别出现的漏洞,及时改正,消除罪行萌芽。

扩展监督范畴,调动起区域之内的参与热情,积极予以配合。财务流程应被置于最为阳光的地方,置于监督之下。这就杜绝了潜在的灰色地带,强化人员自律。这种公开透明,也杜绝了常常提到的小金库行为。结合单位实情,构建明晰的多层职责。有序设定内控,严密细分岗位。构建起来的职责流程应能彼此相扣,环节彼此吻合。拥有配套机制,便于发现流程内的疑难及财务漏洞。

五、结语

做好犯罪防控,远胜于真正查出了犯罪以后的惩罚。解析犯罪根源,以便构建更完备的防控途径及机制;强化多方位监督,显示出这类监督独有的威慑价值;考虑多个视角,设定全面架构下的防控体系。

参考文献

[1]何林德,韩文华.预防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对策和思考[J].中国检察官,2014(05):71-72.

如何预防职务犯罪篇(4)

一、工程建设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1.招标启动环节。招标工作人员故意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将应招标的工程不进行招标而直接委托,将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擅自邀请招标,从中收受贿赂。

2.招标环节。招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预先设定有利于请托人的技术要求、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违法违规泄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从中收受贿赂。

3.投标环节。招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不具备相应资格、资质等投标条件的投标人提供帮助。使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从中收受贿赂。

4.评标环节。招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与招标机构相互勾结,采取内定的方式使特定单位中标;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和比较,违法为特定投标单位打高分。出具不公正、不客观的评标报告,从中收受贿赂。招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违规确定招标单位,从中收受贿赂。招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指示或默许中标人将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数家施工单位,从中收受贿赂。

二、招投标工作中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1.经济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给职务犯罪带来可能。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刚建立。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这就使少数人有了可乘之机,从而导致正常经济活动中行贿受贿、收受回扣、请客送礼、高消费之风有增无减,有的企业靠歪门邪道取得了经济效益。扰乱了建设市场,腐蚀了党员干部,损害了国家的利益,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为滋生腐败提供了温床。

2.建设行业利润高、资金聚集、劳动力密集下利益驱动的必然。工程建筑行业是资金密集、劳动密集、高利润、高收入的行业。建设行业从业人员众多,竞争激烈,为取得工程项目,追逐利润,一些不具备条件的个人,为了能与条件好的企业抗衡。便以金钱铺路、贿赂开道的方式打通关系,挂靠有资质的单位,参与投标承揽工程。少数承包商甚至通过多交管理费。同时开出多家企业证明进行投标。

3.监督制约滞后,给职务犯罪提供机会。现有的监督执法机构缺乏相对独立性,制约职能和手段不够强大,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尽管我们现在有上级监督、同级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但上级组织和基层群众都不可能即使了解具体情况,等到问题发生,情况搞清楚,已变成了事后监督,错失了将其遏制在萌芽状态的时机。作为同级了解较清楚,但现在这种同级监督机构的双重领导体制,使得这种监督变得软弱无力,形同虚设。

三、预防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中的职务犯罪的对策

1.加强标前廉正培训,预防职务犯罪。在进入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时,由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和招投标监督部门联合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管理机构的有关人员。利用一到两天的时间,组织学习《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观看警示片,在开展廉正教育中,用惩腐倡廉的法规引导人。用职务犯罪的典型警示人,用廉洁勤政的模范鼓舞人。

2.加强对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组织监督。工程项目招投标是社会的热点、难点问题,必须建立一个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机构。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建立成立以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为领导的。由计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及专家组成工程项目招投标职务犯罪预防指导委员会,形成法律监督、行政监督、技术监督三位一体的立体预防监督格局,从而强化组织监督的力量,健全组织领导机制。保证监督的效力。

如何预防职务犯罪篇(5)

那么!从基层管理角度就如何加强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职务犯罪的预防力度。

一、紧紧围绕强化责任落实,着力健全制度监督防控机制

(一)加强监督、责任落实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措施。制度不完善,管理失控,让腐败发生有机可趁。在强化责任落实中,要抓好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进一步强化基层领导班子、党员干部反腐倡廉的政治责任,认真抓好责任分解、责任承诺与责任考核,强化领导干部“一岗双责”意识,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融入生产经营管理,贯穿于开展业务工作的全过程,增强预防职务犯罪合力。开展“一书、一考、一评估”活动,即: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加强对基层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对基层干部和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廉洁风险评估。

(二)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和问责。进一步提高制度执行力和约束力。严格落实班子集体学习、党员干部廉洁承诺、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监督执行制度,严格执行班子议事制度及“三重一大”制度,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集中制、内控制度和“三务”公开等制度与廉洁风险防范管理有机结合,切实构建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预防职务犯罪制度体系。

(三)支持和保证群众监督。对职工群众关注、涉及切身利益的热点工作,实行民主监督、政务党务公开质询制度,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以公开栏和网上公示等有效形式,拓宽群众参与反腐倡廉工作渠道。

二、构筑预防职务犯罪教育体系,杜绝职务犯罪

进行预防职务犯罪严格教育是提高党员干部少犯错误的有效途径。在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过程中,要注重理论教育与现实教育的结合,认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从业教育为主要内容的预防职务犯罪理论教育,大力加强遵纪守法拒腐蚀的法制教育,防止他们在工作中,搞权钱交易,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注重教育内容与教育形式的结合,不断增强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要常态化地开展警示教育报告会、廉政图片展和廉政教育短片等形式,让基层党员干部在脑海里留下深深触动。通过对违法违纪基层干部的及时查处、曝光,起到震慑作用,使党员干部能够实地、实时、实例受教育,对那些思想滑坡、纪律松散的党员干部及时敲警钟、纠偏差,引导他们自觉摒弃不良行为,远离职务犯罪,做到廉洁从业,守住幸福。其次是让年轻的负责人,尤其是从事单位重要岗位人员,多参加单位组织的反腐倡廉文化活动。例如,单位定期举办教育课堂,让年轻干部、工作人员担当老师,改变以往听领导、专家讲课的形式,让他们自己收集题材结合工作实际备课,可以说,这些人 “为了备课,需要收集大量案例进行分析,其收获是很大。实践证明,一次精心准备就是一次自我教育”。他可以让担当老师的人入脑入心,也能使身边的人受到很大感染,同时,在工作中也能起到一定得相互制约。这种打破传统教育模式,变你说我听得被动教育为全员参与的主动教育,可以激发大家参与反腐倡廉的热情,对于预防职务犯罪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如何预防职务犯罪篇(6)

供电企业廉政风险集中表现在电网及基建等工程项目的分包和物资采购、营销服务、农电工程管理等方面。

电网及基建工程项目的分包和物资采购存在廉政风险:承包商或者供应商互相利用,彼此“陪标”;拉帮结伙,恶意“串标”;个别人员与投标人互相串通,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擅自进行工程变更或者工程验收把关不严;工程结算不规范;废旧物资不能及时退库等

营销服务存在廉政风险:业扩人员与客户串通,降低用电类别标准;个别职工在专变、公变搭接选择环节损害企业利益;个别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私揽或者变相私揽工程;包庇、指导用户窃电,故意隐瞒部分违约用电、窃电事实或对事实认定不合理,从中牟取私利。

农电工程管理方面存在的廉政风险:违法转包工程;疏于监管,或为谋取个人利益虚列、多列青苗赔偿费、民工费、线路征地费;收受施工方利益,对工程建设存在的问题隐瞒不报或没有如实汇报,给安全生产带来隐患;废旧物资不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违规截留、私自变卖或用于其他工程。

二、供电企业形成廉政风险的原因。

形成廉政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具体存在以下原因:

制度不落实。供电企业业务工作和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很多,但如果制度制定缺乏针对性或者制度执行不力,就给个别人员钻空子,打“球”提供了便利。如《关键岗位定期轮换制度》如果落实不到位,重点岗位人员长期不轮岗,个别人员就会出现视责任为权利,占山为王,中饱私囊的现象。

权利过于集中。有些领导干部、管理人员搞一言堂。“三重一大”决策等事项主要靠领导定板,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流于形式。

监督缺乏力度。个别监管人员不能履行职责,监督制约不到位,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上级监督“水中捞月”,同级监督“蜻蜓点水”,民主监督“雾里看花”;审计监督流于形式,造成企业内部缺乏有效的监控。

三、采取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等措施,有效实施廉政风险防范管理体系.对预腐败工作实施科学管理。

第一,采取措施主动防范,最大限度地降低腐败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抓活载体,加强教育,筑牢防线。在明确岗位廉政风险点后,要多层次开展廉政风险教育活动。通过多途径、多渠道、多手段,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廉政文化建设,增强预防教育工作的辐射力和吸引力。使廉洁文化在广大党员干部群众中入耳、人脑、人心。

在教育方式上,以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和重要部门岗位人员为重点,对中层干部和重点岗位人员要签订廉洁从业责任书、承诺书、建立廉洁档案,开展述廉议廉工作并通过廉政谈话制度等方式,加强对领导人员和重点岗位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对廉洁风险较低的车间生产人员,主要采取通过党支部日常管理教育方式,提高员工自律意识,强化自控能力,加强自我管理,增强抵御腐败犯罪的免疫力。

理清职责,健全监控,有效防范。针对工作过程中,有时存在决策制度不够健全,执行程序不够规范,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以业务专业制度管理为突破口。加强流程再造工作,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夯实基础管理,防止权力滥用。一是科学分工明确职责,按照分工划定工作界面,明确工作职责,做到责、权相统一,实现各尽其职,分工合作;二是规范程序,再造流程,按照相互制约,全面监控的原则设计工作流程,对业务权力进行描述和规范,将内部控制的总目标分解落实于各项管理流程和工作程序之中,采取“权力运行到哪里,风险防范措施就深入到哪里”的办法。以岗位为点,根据查找出来的廉政风险点分析,加强各重点岗位廉政风险防范;以工作流程为线,加强重点岗位工作过程监控;以业务专业制度为面,认真落实岗位职责和廉政职责,形成环环相扣、相互制约的风险防控机制。

完善机制,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应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结合起来,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助,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要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推行廉洁从业公开承诺制,使党员干部始终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廉政职责,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健全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制度,从廉政风险信息的采集、评估、预警信息、预警处置等四方面规范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逐步建立覆盖全员、全方位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第二,对廉洁从业风险的有效监控确保各项前期预防措施落实到位。

规范权力,固化流程,全程留痕。一是严格规范事权,特别是规范企业“三重一大”的决策权,即凡是重大事项的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二是规范财权,严格财经纪律,强化财务监督和控制,防范财务风险;加强成本费用和公务消费的控制管理。加强对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完善招投标程序,防止,暗箱操作。三是深化干部公开招聘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确保干部考察的全面性。建立于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机制,完善选拔任用干部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实现监督关口前移,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对违规用人行为,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规定,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围绕中心,开展监督,强化效能。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提前介入、主动跟进,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自查自评等手段。对干部行为、制度机制落实、权力运行过程进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同时,发挥好各类监督渠道的作用,形成对廉政风险的有效监控,确保各项前期预防措施落实到位。围绕年度目标任务,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项目、重要环节、重要岗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相关部门加快项目进度,坚决杜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认真开展效能监察工作,针对影响企业效能的有关业务事项或者活动过程,有针对性地做好立项,运用纪检监察部门地检查全年、调查权、建议权和处分权,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能的正确性进行监督控制,发现管理缺陷,及时纠正行为偏差,错金企业规范化管理。全面开展对“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确保各级领导干部正确履职、规范用权。加强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监督检查。配合建设及招投标管理部门强化对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监管,严格按法定程序操作,坚决杜绝各种暗箱操作行为,使工程招投标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把项目建设成“廉政项目”、“安全项目”和“优质项目”。加强对企业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检查,增强廉政风险体系建设的执行力。

第三,落实考核惩处,保证体系的常态化运作。

完善考核制度,加大监督力度。将廉政风险防范工作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在具体考核中。采取上级监管下级,平级互相考核,下级监督上级相结合的考评办法,保证考核的实效性。对不按照规定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情节轻微有必要提醒的,通过组织谈话、询问函、重点提醒等方式进行警示提醒。对存在苗头、倾向但又不构成违纪违法问题的党员干部,采取警示提醒、诫勉纠错、责令整改等手段,帮助其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对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党员干部,按照相关规定,加大追究力度。对不重视制度机制建设、不按照制度办事、影响工作机制有效运行的部门或个人,进行通报,并追究主管领导责任,由人资部门对违纪行为进行备案,作为选拔任用干部和年度考核的依据。

如何预防职务犯罪篇(7)

1.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处于“主角地位”。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种监督具体体现在刑法、刑诉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之中。在检察机关的诸多监督权能之中,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执法和守法情况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最重要的职能之一。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具有更为明显的职能优势,处于“主角地位”。

2.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改革开放的要求。21世纪,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由于我国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法制的不健全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权钱交易、官商经济、贪污、挪用、渎职犯罪等腐败现象仍然存在,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还比较严重,因此,要保证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从快从严打击和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已成为改革开放的迫切需要。

二、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措施

1.“打击”是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主要手段。检察机关的实践证明,离开惩治谈预防,预防工作就会显得苍白无力;只有严格执法,严厉惩治犯罪,才能促使职务犯罪人和那些具有犯罪倾向的人认识到“法不可违、罪不可犯”,才能动员和鼓励社会公众有力地配合和促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

2.抓好事前预防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治本之策。

(1)加强机构,形成合力,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格局。党中央确定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司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基础和保证。应该看到,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是全党和全社会性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共同任务,是一项宏大的社会性系统工程,检察机关在这个系统工程中要想发挥好自己的专门预防作用,就必须摆正自己的位置。

联系我区的实际,在具体工作中,我们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区的预防职务犯罪网络,加大和行业间共同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网络的力度。二是深入开展专题调研,从宏观上对案件高发行 业、系统、领域进行剖析和研究,积极向党委、政府反映情况,推动有关单位改进管理方法,完善管理体制,从而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三是加强同有关部门的联系与配合。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不能光在屋子里闭门造车,必须要在党的统一的领导下,主动与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相配合,积极做好组织、策划、协调和指导工作,既不能干预有关单位的政常管理活动,又要使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起主导作用,保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四是注重预防职务犯罪成果的宣传,要与反贪污、渎职侵权等部门相配合,以案说法,加强法制教育宣传,和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建立广泛联系,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展示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成果,形成强有力的遏制、预防职务犯罪的舆论氛围。五是加强对外交流,借鉴兄弟区有益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完善我区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切实增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效果。

(2)开展综合治理,提高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质量。第一,深入分析,研究规律,推动系统预防。职务犯罪有它的特点和规律,要针对其多况,作为检察机关要进行分析、研究,对职务犯罪的作案手段、方法、规律进行剖析,分析职务犯罪形成的原因、特点、规律,从而发现在管理制度和管理体制上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建议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堵塞制度上的漏洞,避免同类案件的再次发生。并有选择地在一些系统内组建由检察院领导、预防职务犯罪部门派员和其系统有关领 导、纪检监察人员参加的共同预防职务犯罪组织,制定联系方法和工作手段,共同把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推向深入。第二,抓好重点部门的效果预防,做好专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当前,根据职务犯罪的情况,工作的重点应放在与国家政权建设、经济建设、法制建设和廉政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的重点部门。要采取成立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交流研讨、法制共建等形式,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本上加强对新时期职务犯罪的预测性、前瞻性研究,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关口前移,做好效果预防,加强对预防职务犯罪经验的探索和总结,逐步解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深层次问题。第三,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搞好个案预防。打击绝不能代替预防,要打防并重、打防并举,其目的就是要在打击的前提下,结合个案,选择典型案例,针对其作案的手段以及发案单位管理上的漏洞,提出检察建议,总结经验教训,完善规章制度。通过一手抓打击,一手抓预防,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的办案水平,充分利用检察建议的权威性和针对性,增强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第四,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咨询,进行社会预防。检察机关要自觉地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到党和国家整个预防工作的大局中去,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与其建立广泛而良好的联系,一方面大力宣传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经验、作法,另一方面也要教育引导社会公众一起来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实践证明,法制宣传教育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一项重要手段。

三、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是指检察机关在党委的领导下与社会各单位、各部门以及人民群众共同组成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系统的组织以及各部门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它包括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第一,党委对预防工作的统一领导机制;第二,网络化的社会预防机制;第三,检察机关内部的预防协作机制;第四,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

(二)确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原则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原则是检察机关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应当遵守的根本准则,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党领导下的检察机关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原则。二是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原则。三是贴近社会有效预防的原则。四是打防并举,标本兼治原则。要以打击促预防,以预防巩固、扩大办案的效果。五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原则。检察机关各部门要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穿于检察工作的全过程,落实到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加强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上的相互配合,形成预防职务犯罪的整体合力。

(三)确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目标及要求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任务和目标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适应面向新世纪党风廉政建设和依法治国要求,围绕经济建设,坚持标本兼治方针,探索建立在党委领导下与有关部门配合,加强法制教育,健全管理,强化监督,专项预防和系统预防,部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的有中国特色的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有效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廉政建设和保持良好的社会风气,促进国家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促进国家深化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促进国家法制建设。

(四)探索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新途径

一是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克服“重打轻防”。职务犯罪预防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性工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做为“一把手”工程来抓。

二是要搞好个案预防。通过对具体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思想演变轨迹、发案单位工作机制、工作制度的薄弱环节以及管理中的漏洞进行深入分析,制作针对性强,有一定高度和深度的检察建议,从宏观和微观方面帮助发案单位总结经验教训,以案释法,提出预防对策,完善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制约。

三是要搞好同步预防。对重大的工程项目,检察机关要结合工程的实施情况开展同步预防。通过了解工程项目的全面情况,研究招标、发包、监理施工、原材料采 购、资金管理、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中职务犯罪发案的特点、规律,提出应对措施、通过对重点项目重点部位进行跟踪监督,及时堵塞漏洞。

四是要抓好单位预防。要结合实际深入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预防工作,坚持系统抓,抓系统,加强与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联系和沟通,积极提出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管理监督制度等防范和遏制职务犯罪的对策,发挥有关单位、企业内部监督机制的作用。

五是要建立共同预防网络。预防职务犯罪必须坚持立足检察职能,积极推动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网络,切实维护网络的正常运行。要认真指导网络单位开展预防工作,积极协调好网络单位之间的联系,给党委和网络单位当好参谋。

六是要抓好综合治理。要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促进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深入发展。要积极参与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地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如何预防职务犯罪篇(8)

一、林区干部经济犯罪案件的特点及原因

1.涉案人员主要为林场所党政主要领导、会计员。他们在林场所基层组织中承担着公共事物管理和公共财物的管理,如果政务公开不彻底,监督措施不到位,很容易造成暗箱操作,滋生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从而引发群众的不满,引起干群关系对立。

2.以贪污为主要的犯罪类型。据调查,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林场所干部经济案件中,贪污罪占立案总数的88.2%。这说明林场所财务管理存在严重漏洞,给某些直接经手管理基层财务的人员可乘之机。

3.犯罪手段简单,动机明确。在查处的林场所干部经济犯罪案件中,贪污以收入不记账为主要犯罪手段,受贿则表现为明显的权钱交易,且贪财好利是诱发犯罪的主观根源。可谓:不给钱不办事,给了钱乱办事。

4.犯罪案件多发生在经济状况较好的林场所。在检察机关查处的林场所干部经济犯罪的案件中,经济状况较好的地方,也是经济犯罪的高发区域。

5.发案年龄都在40~55岁。这说明林场所基层组织的年龄结构相对较大。

6.文化水平较低。林区基层组织的年龄结构决定了文化层次的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这也成为林区干部经济犯罪的主观原因,“以公为私、公私不分、损公肥私”以及狭隘的小农意识都成为主观上促使一些林区干部见利忘义,贪污受贿的原因。

二、林区干部经济犯罪案件的预防对策

(1)进一步加强林场(所)政务公开的力度。案件中大量收入的不记账反映出林场所财务管理存在着两个方面问题:一是财务管理行为依然需要规范;二是财务管理制度依然有待健全和加强监督。其中很重要的一方面反映出政务公开不到位。林场所来信、来访和举报的线索虽然数量较多,但最终可以查实的却是很少的一部分,这也说明很大程度上来信、来访和举报多出于林区基层群众对干部行为的误解或者很大程序上是群众对干部某些行为推断和猜测,以至将矛盾上交。进一步加大林场所政务公开,特别是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序,让林区人民对相关民生的财务收支情况了然于胸,将在很大程度上消除基层来信、来访和举报信件的数量,同时对预防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生和稳定林区社会经济也将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2)改善林场所干部结构,有意识的选出一些文化水平较高,年龄层次较低、有进取心的中青年干部到基层组织任职,这样,可以提升林区基层组织的管理水平,带动基层组织依法办事,为林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3)加强林场所干部法制教育的力度。提高基层干部行政管理过程中法制要素的含量,使基层组织的建设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逐步减少干部在公务活动中的主观随意性,这将是保障林区秩序稳定的根本所在。

(4)加大林区干部工作的监督力度和经济犯罪案件的查处。通过查办和处理林场所干部经济犯罪案件,特别是在林区冬运生产,因有林地管护及其他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上,党委政府要及时介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防患于未然。要加大林区干部经济犯罪的查办力度,震慑和打击林区干部经济犯罪,确保林区社会稳定。

检察机关应牢固树立围绕党委、政府工作大局、围绕监督职能,围绕经济发展搞预防的指导思想,强化法律监督,突出服务经济发展重点,多措并举,加大对涉林涉木等问题的治理和预防力度,同时,要在“新林区”建设工作中,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积极开展调查研究,采取各项有效措施,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主要采取以下做法:

(1)开展预防调查,找准切入点。预防工作服务新林区建设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 院对周边的林场所通过调查问卷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矛盾排查与工作相结合,听取基层汇报与平时掌握情况相结合,围绕林业产生干群矛盾的问题展开了深入细致的调查。调查主要有以下三方面问题:一是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有的欺上瞒下,公开内容不真实、不及时,有的甚至连公开阵地都没有;二是对资金自收、自管、自支体制缺管监督制约机制,如生产劳务费的使用和发放、林地管护资金的管理、伐区作业林号的审批、扶贫资金补偿等,这就给违法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三是一些基层干部采取虚报冒领、贪污、挪用、私分等手段,损害林业工人利益。在此基础上,我们把预防林场所干部职务犯罪工作作为服务新林区建设的切入点,为解决林场所社会和谐总的提出了可操作性的预防建议。确定了“重点治理、教育预防”的工作思路,对反映在基层领导问题较多的林场所分别派出数名有工作经验的干部和检察干警开展法制宣传,预防咨询、预防警示教育活动,增强了职工群众监督意识和发现犯罪的能力,提高了基层干部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有效防范了职务犯罪的发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2)加强法制理念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群众法律意识。检察机关(林区)通过到林场所摆摊设点开展法制宣传,散发宣传资料,播放录音、展示挂图等职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法制教育。通过巡回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广大职工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树立文明诚信、遵纪守法观念,增强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同时,把法制宣传教育同“八荣八耻”科学文化、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不断提高人民的整体素质。还通过林场所长会计培训,提高干部廉政意识。检察机关以增强干部廉政意识和守法意识为重点,深入林场所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知识讲座,结合典型职务犯罪案例对基层的党支部书记、场长、会计进行以案说法的警示教育,使基层干部在思想上受到触动,有效增强基层领导的廉政意识。

(3)依法严厉惩治涉林案件及职务犯罪案件。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是法律赋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也是国家机关的重要手段。为此,应加大对林场所基础设施建设、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资源配置、林地保护、林业生产资金等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的查办力度;对土地征用、林权管护、退耕还林补偿中发生的重大违法案件所涉及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等渎职犯罪要认真查处;对贪污、挪用和侵吞国家对林业的专项补贴、补偿专项扶贫资金,天保工程款依法合理使用,确保国家对林业和林区发展的惠民政策的充分落实。

如何预防职务犯罪篇(9)

(一)企业职工法制观念淡薄。一些企业职工平时对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党纪条规学习不够全面,研究不够深入,存在一些不懂法、不守法现象。无法保证企业依法经营,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

(二)企业民主监督氛围不浓。企业内部职工由于在计划经济时代养成了对企业过分依赖的习惯,同时也为了能在企业中获得一定的利益,倾向于屈从甚至加强企业领导的权力,久而久之,企业领导在自己的企业内部构筑起不可逆转的管理权威,企业职工代表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对管理层的决策决定有的一知半解,有的一无所知,容易导致权力失控。

(三)近年来企业中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增多。近年来我院反贪局立案侦查案件32件32人,其中贪污案12件12人、受贿案10件10人、介绍贿赂案8件8人,挪用公款案2件2人。其中大多是企业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

(四)企业发案方式由个人作案向窝案、串案式共同作案发展。目前企业职务犯罪的“群蛀”现象较为严重。企业内厂长、经理与业务人员之间、会计与出纳之间本来应是管理与被管理、相互监督制约的关系,却变成了相互勾结作案的关系。

二、国企职务犯罪问题发生的原因

(一)企业制度不健全。在经营管理上,有的单位财务管理松散混乱,财务手续残缺不全,管理人员沿袭封建家长式的管理形式,一人掌握决策权,集产、供、销及财务权于一身,缺乏制约,独断专行。

(二)监督管理不力。虽然企业内部有党组、纪检、监察职代会等,但都属于“内部制约”,“内部人”要对自己的直接领导进行监督制约是有难度的,致使一些经营管理者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各种手段实施犯罪。

(三)企业领导干部权力过分集中。在改革不断深入的形势下,企业领导特别是“一把手”所享有的权力越来越集中和广泛,企业的生产经营、人事安排、利益分配等方面,“一把手”享有很大的决定权,如果掌握实权的领导干部意志不坚定、原则性淡薄或价值观扭曲,就会出卖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谋取个人利益,最后使企业受到巨大损失。

三、避免和减少国企职务犯罪的措施

(一)加强对企业人员的法律宣传和法制教育,筑牢一道思想防线。全面提高干部职工的素质,增强企业法制观念,道德操守和拒腐防变的能力,是保证企业稳定、遏制企业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一条根本措施。检察机关针对不同对象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教育活动:一是以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等行业人员为对象进行刑法、经济法等法律知识的“素质教育”;二是以重点部位、重点人员,即管钱、管物、管人、管车的人员为对象进行贪利型职务犯罪的“重点教育”;三是以曾经发生过职务犯罪的单位为对象,对普通干部职工进行“警钟教育”;四是对发案单位的人员进行“跟踪教育”。同时有选择地在一些敏感部门和敏感部位请一些服刑人员以自己的亲身经历到企业进行现身说法,以犯罪人员的亲身感受,警示教育干部职工以此为戒,帮助企业人员用法律规范企业和个人的行为,依法管理和依法经营。

(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为经营管理者构筑一道制度防线。从调查情况看,辖区一些企业存在制度不健全或落实不到位等现象。要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重点应放在三方面:一是厂务公开制度。厂务公开是企业民主监督的基础,凡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企业的重大决策、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都应定期向职工公开。厂务公开要求做到:一规范、二满意、三提高、五重点、七明白。一规范是公开内容、形式、时间、程序、管理要规范;二满意是公开的结果要让企业员工满意,让企业主管部门满意;三提高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高企业反腐保廉的自觉性,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五重点是重点公开对外投资和正常贸易、对外付款、企业融资、利润分配、总体费用开支;七明白是让职工明白企业重大决策事项,明白企业招待费用使用情况,明白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和干部任免情况,明白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明白奖惩情况,明白企业劳动用工情况,明白材料采购、商品采购价格情况。二是财务会计制度。通过改革国有企业内部财务会计制度,推行会计委派制度,逐步建立起符合国际惯例的现代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认真落实钱、账分管制度,设立民主理财组织,实行招待费限额使用及审批制度,由委派会计或上级主管部门审账,定期对企业财务管理进行监督。三是建立国家和企业联合审计制度。由“账面监督”转变为实际跟踪全程监督,增强国有企业外部制约力度。通过审计、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监督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依法经营管理,避免企业建“两本账”,杜绝私设“小金库”的违法违纪行为。定期向由政府主管部门牵头、工商、审计、税务、司法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小组汇报,切实做到依法治企、依法办事。

如何预防职务犯罪篇(10)

[NextPage]

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伴随着阶级、国家、职务、法的产生而出现的,它为历朝历代的统治阶级所不容,他们都以法的形式将之固定下来,以法的手段惩治之,遏制之,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和江山社稷的稳固。我国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职务犯罪依然存在,人民痛恨职务犯罪,要求惩治职务犯罪,消灭职务犯罪,以维护自已的利益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现代意义的职务犯罪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讲是指有职务的人利用职务进行的犯罪,狭义讲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总称。这里仅从狭义上的职务犯罪谈起。 一、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首要基本特征,也是其本质特征,职务犯罪自然也不例外,其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职务犯罪由于其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具有一定职务、掌握一定权力而表现出其比一般犯罪更为严重,社会危害性更大的显著特征。具体表现为: ㈠危害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职务意味着责任,意味着管理,其对象涉及人数多,涉及面宽,如果职务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就会损害多数人生命财产的安全。如有关主管领导或工程管理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或、贪污受贿,就会造成工程质量劣,豆腐渣工程等问题的发生,从而导致工程不能用,甚至倒塌造成人员伤亡等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严重受损情况的发生,四川虹桥倒塌等一系列类似事件便是明证。 ㈡造成公共财产的大量流失 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严重违反国家的财经纪律及有关法律法规,往往造成公共财产的大量流失,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为贪污、挪用行为人往往掌握有一定职权,掌握着数额较大的公共财产管理权、使用权等,如果他们私心严重,利欲熏心,就会不择手段违法违纪,侵吞、动用公款,就会造成大量公共财产的流失,就会造成比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行为更为严重的公共财产损失。 ㈢腐蚀国家的肌体,危害国家的长治久安 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不仅严重腐蚀国家肌体和人们的灵魂,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降低国家和政府的声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且直接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削弱国家的职能。同时,职务犯罪还必然阻碍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步伐,干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的贯彻和实施,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危害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职务犯罪的产生原因 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其产生的原因很多,也很复杂,但归纳起来,其产生原因可分为内因和外因两种。 ㈠内因 内因,即职务行为人自身的因素,包括职务行为人的素质、修养、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等。可以说,职务行为人的素养、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决定了职务犯罪发生的内在可能性。很容易理解,如果职务行为人思想觉悟不高,素养差,追求享乐,贪图名利,则其利用职务或因为职务而犯罪的可能性是随时随地都会有的;同样,如果职务行为人思想觉悟高,素养好,一切以国家和人民利益为重,则其利用职务或因为职务而犯罪的可能性是很小的。另外,我国目前,公民尤其是国家工作人员法律素质不高、不懂法也是职务犯罪产生的重要因素。以行贿和为例,行贿人为办成事,往往认为给受贿人财物是正当的,理所当然的,符合情理的;而受贿人为他人办成事以后,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往往也认为正常,属礼尚往来。再以挪用公款罪为例,挪用人往往认为“借”公款用几天,随后就还了,没什么大不了的事,等等。犯了罪还不知道,反而认为正常,这就是法律素质不高,不懂法的具体体现。“”版权所有 [NextPage] ㈡外因 外因,即引发职务犯罪的外部因素。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其种类繁多,形式各异。引发职务犯罪的外部因素很多,也很复杂,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⒈不良社会风气。时下,求人办事,请客送礼、塞红包已成社会普遍现象,无论小事、大事,公事、私事,合法之事、不合法之事等等,要想办成,大都得出点儿“血”。其实,这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社会风气,可以说,大家都深恶痛绝,因为我们大家都有求人办事的时候。在此,我们且不去追这种不良社会风气,源于何时,缘于何因,但论其实质。言及实质,或许会有很多人认为这是中国人重情义,礼尚往来思想的具体体现。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犯了逻辑上偷换概念的错误,是走到了偷换概念的误区,或者说是犯了凡事一概而论的错误。不错,重情义,礼尚往来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它应是在一定范围内起作用的,如亲戚朋友之间,私人关系之间等等,而对于公务、职务行为来说就不能再以重情义,礼尚往来去行事了,否则,对于受益人来说是投桃报李思想在作怪,对于职务行为人来说是个人官本位思想在作祟,这两种思想都是前述不良社会风气的具体体现,是权钱交界的具体体现。从法律上讲,在这两种思想支配下,必然导致行贿和受贿行为的发生。 ⒉国家公职人员收入普遍不高。目前,受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国家工作人员的收入普遍不高,而社会上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则收入偏高或很高,且有时出手大方,这种情况往往导致国家工作人员心理失衡,或利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或应付工作,失职渎职。 ⒊规章制度和监督管理因素。规章制度对于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引导其正确履行职权具有重要作用;监督管理对于保障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减少各种职务犯罪产生的机会具有重要作用。所以规章制度的不健全,疏于或不到位的监督管理很容易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如平时我们所说“小金库是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温床”,其中的“小金库”实质上就是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乏监督管理的产物,它也是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乏监督管理的一个重要载体。 ⒋执法因素。反腐败这么多年了,腐败不止,惩治职务犯罪这么多年了,职务犯罪时有发生,原因何在?笔者认为除了上述因素以外,执法更是其中一关键因素。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职务犯罪分子更是如此,他们往往认为,凭借其构筑的关系网,犯了罪即使被发现也能摆平而逍遥法外。这是目前很多职务犯罪分子敢于顶风作案,大肆敛财,失职渎职的心理基础,在这一心理基础支配下,他们敢于以身试法,敢于肆无忌惮。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遏制职务犯罪的有效举措,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则是助长职务犯罪的催化剂。 三、职务犯罪预防对策 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打击是治标之举,预防才是治本之策。内因是根据,外因是条件,任何事物都是在内因和外因的交互作用下发展变化的,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自然也不例外。预防职务犯罪自然就要从其产生的内因和外因谈起。 ㈠优化、强化内因。前面谈到,职务行为人的素养、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决定了职务犯罪发生的内在可能性。由引可以看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从内因方面只有不断优化、强化职务行为人的素养、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使职务行为人具有良好的素养,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而不想为职务犯罪,才能达到预期目的。具体来说:“”版权所有 [NextPage] ⒈运用正面教材开展宣传教育。人的好恶、善恶是受后天的环境影响而形成的,如果我们及早注重宣传教育,从娃娃抓起,使一个人生下来就受到好的教育,而远离不良习俗、不良环境,则这个人就会向着善的方向发展,就会向着教育者所期望的方向发展;同样,如果我们注重宣传教育,在实际工作中,通过树立正面典型,大力宣传真善美,不断强化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教育,以形成强大的正面宣传教育阵地,逐步祛除不良因素的影响和不良思想在一个人头脑中的份量,则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就会在人的头脑中逐步生根,发芽,茁壮成长。 ⒉运用反面教材开展宣传教育。实际工作中,我们既要注意运用正面教材宣传教育以树立人,又要注重运用反面教材宣传教育以改变人。社会生活中,很多人没有为职务犯罪,并不是其不想为职务犯罪,而是不敢为或不能为职务犯罪,这一部分人可以称之为不稳定分子,其思想随意性很大,犯罪的可能性也很大。所以,对这一部分人我们应通过大量的反面教材,教育之,改变之,改变他们的思想,使他们由不敢为不能为、职务犯罪转向不想为职务犯罪,从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进而加入不想为职务犯罪群体。 ㈡劣化、弱化外因。外因是引发职务犯罪的所有外部因素的总称。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并影响和促进内因异化。可见,预防职务犯罪除了优化、强化内因以外,还应劣化、弱化外因,消除引发职务犯罪的外部因素。下面笔者从社会风气、规章制度、监督管理及执法环境等方面谈点个人看法。 1、净化社会风气。前面谈到,大家都对“求人办事,请客送礼”等不良社会风气深恶痛绝。净化社会风气,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就难了,它涉及到干部教育监督管理制度、干部人事制度、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制度等方方面面的社会问题,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它需要国家的直接参与,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制度等措施从宏观上加强规范和引导,更需要每个公民、各个单位、部门的直接参与,从我做起,从本单位做起,从小事做起。就后者具体来讲,依法照章办事,消除单位、个人为谋非法、违章之利益而走后门、拉关系的非分之想;守法照章行事,消除非法、非分之想,不给有关单位、个人开后门,得好处提供条件。如上述所说去做,那么,上述不良社会风气定能在不远的将来得到遏制,减少,消失。当然,万事万物都有其特殊性和不完备性,我们不可能制定出绝对完备的法律、法规制度,更不可能人人都依法照章办事、守法照章行事,所以,净化社会风气只能是相对的,它是一个过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它又是我们所追求的理想境界,需要你我去实践,身体力行。 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狠抓监督管理。这是的“规章制度”既包括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的部门、行业规章制度,也包括某个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监督管理”既包括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也包括单位内部的监督管理。实际生活中,很多职务犯罪与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有关。规范、科学的工作程序和及时有效的监督管理可使职务行为人不敢、不能为职务犯罪,从而有效地减少和避免职务犯罪的发生。所以,实际工作中,我们应加强对各行各业,包括本单位工作特点、规律的调查研究,并注意加强对各种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规律的调查研究,为制定科学、完备的规章制度提供有效依据。再科学、完备的规章制度,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就得不到执行、落不到实处,而使之成为一纸空文,所以,我们还应狠抓监督管理,使各项规章制度得以执行,落到实处,发挥规章制度的效用,预防和减少因监督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职务犯罪。 3、优化执法环境。执法环境不好是诱发职务犯罪的重要外因。执法环境不好表现为领导干预、说情、执法执纪机关不严格依法依纪办事等,优化执法环境就要从排除以上几个方面情况努力。就执法执纪机关来说,应紧紧依靠党委和上级机关领导,顶住压力,顶住说情风,加强内部监督管理,不断提高执法执纪人员素质,要坚信党和国家反腐败的信心和决心,要认识到个别领导干预代表不了党委的意见,要有不怕丢乌纱帽的气概和豪情,敢于碰硬,善于碰硬,要敢于顶住说情,善于顶住说情,要通过加强内部监督管理,提高执法执纪人员素质,来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可以说,执法执纪机关对反腐败工作的态度和工作情况是优化执法环境的重要内容,所以,优化执法环境,执法执纪机关严格执法执纪、反腐败的态度要坚决,工作效率和水平要高。当然,优化执法环境还涉及到其他很多问题,如加强党委集体领导、消除部门保护主义等等。所以优化执法环境除了执法执纪机关自身应积极努力外,还需要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不断加强党的建设,需要各部门的积极参与和配合,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版权所有 [NextPage] 四、职务犯罪社会化大预防格局的构筑 预防职务犯罪,需要党委的领导,政府的支持,需要职能部门主力军作用的发挥,需要各个部门及全社会的积极参与。由此,我们应建立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检察机关在其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社会各部门及人人都来参与的社会化预防职务犯罪格局。可见,构筑社会化的职务犯罪预防格局,党委和政府要重视,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部门及每个公民要积极参与和配合。具体来讲: ㈠党委和政府重视 党和国家反腐败的态度是明朗的,决心是坚定的,并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所以,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坚决拥护和执行党中央的决策,将反腐败和领导、支持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党委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组织领导,要建立本辖区预防职务犯罪领导机构,确保辖区内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在党委的领导下统一有序进行,形成预防合力,打造整体预防效果。政府支持主要是从人力和财力两方面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给予支持。从人力方面协同和配合党委选配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干部,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提供好的人力资源和坚实的人力保障;从财力方面主要是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给予必要的财力倾斜和支持,保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正常开展所需必要经费。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开展过程中,没有党委的领导,将会迷失方面,缺乏力度;没有政府的支持,将会失去支撑,缺乏保障。总之,没有党委和政府重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将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㈡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犯能作用,必须树立大预防意识,力戒单兵作战和点面脱离。检察机关也只有树立大预防意识,各业务部门协同配合作战,点面结合,以点带面,才能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取得预期实效。这里的“树立大预防意识”包括三层含义: 1、检察机关内部应树立大预防意识,要认识到预防工作是各个检察业务部门的事,而不仅仅是预防部门一个部门的事。最高人民检察院前任检察长韩杼滨2001年在江苏无锡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验交流会上讲话指出:“要发挥好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把开展各项检察业务特别是查办案件同预防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一手抓办案,一手抓预防,把预防职务犯罪贯穿于检察工作的全过程,落实到检察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所以,实际工作中,各检察业务部门都应结合办案,结合自身业务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预防部门应主动和其他检察业务部门加强联系、沟通和配合,充分运用和发挥自身职能优势,切实把预防工作做实、做好。其实,查办案件也是犯罪预防,它是刑罚功能的具体体现,即对犯罪人的特殊预防和对犯罪人以外的其他人的一般预防,但查办案件往往偏重于特殊预防。这就需要我们预防部门基于自身职能综合运用宣传、教育、调研、提检察建议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确保一般预防实效,从而确保充分发挥刑罚功能的整体效能,以形成预防合力,确保预防效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应是查办案件和宣传教育,提检察建设的有机统一,离开查案工作,单纯去谈犯罪预防,那么,我们的预防工作将缺乏后盾和必要的支撑,从而显得苍白无力;离开宣传教育、提检察建议工作,单纯去查案,那么,我们的预防工作将不完整,从而很难取得完整的、理想的预防效果,很难达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目标。 2、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应树立大预防意识,要点面结合,以点带面。我们的预防工作对象是所有的职务犯罪,是各行各业各个部门里的职务犯罪,它涉及到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所以,搞职务犯罪预防就不能仅仅局限于某个点,某个行业、领域,或某个部门,应面对各行各业,各个领域,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当然,在我们预防工作的初级阶段,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某个行业、领域,或某几个行业、领域,搞试点,针对职务犯罪易发、多发单位、部位、环节,搞重点预防,但搞试点,搞重点预防应在确保预防效果的前提下立足于总结经验,达到向面上推广,向各行各业拓展,最终达到全面预防的目的。 3、通过我们卓有成效的工作,教育、引导全社会、各行各业、各个单位都来参与预防工作,从而形成预防职务犯罪,大家来参与的大好局面和理想境界。如果大家都来参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人人都有预防意识,各单位都有预防意识,都主动加强自身修养,加强单位内部教育和管理,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那么,我们的预防工作将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目标才能得以全面实现。 ㈢社会各部门和每个公民的积极参与和配合 “预防职务犯罪,需要您的参与”是2002年全国检察机关“举报宣传周”活动的宣传主题。在党和国家日益重视从源头上治理腐败问题,确立“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工作方针的新形势下,“预防职务犯罪,需要您的参与”这一“举报宣传周”宣传主题的提出显得极为适时、确切、合意。“预防职务犯罪,需要您的参与”就是指预防职务犯罪需要社会各部门及每个公民的积极参与和配合,也就是说社会各部门及每个公民积极参与和配合预防职务犯罪是“预防职务犯罪,大家来参与”的应有之意。 1、社会各部门的积极参与和配合。各种职务犯罪具体发生在社会各个部门或领域,各有其发案特点和规律,与社会各部门、领域规章制度的健全、完备程度,监督管理情况密切相关。所以,预防职务犯罪单靠检察机关而缺乏相应部门的积极参与和配合,就会显得单薄无力,很难取得实效。举个简单例子,检察机关在查处某单位某人职务犯罪的过程中,发现该职务犯罪是由于该单位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造成的,遂发检察建议,建议该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加强监督管理。此时,如果该单位不采纳检察机关的建议,仍然我行我素,则类似的职务犯罪还可能会发生,检察机关也只能通过查处再度发生的类似职务犯罪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而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功效则显得十分微弱。反之,如果该单位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及时认真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加强监督管理,结合本单位已发生的职务犯罪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教育,使他们警钟长鸣,不想、不敢、不能为职务犯罪,则刑罚功能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功能都能达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目标才能实现。对某个具体单位来说,预防职务犯罪,检察机关是外因,该单位是内因,内因不起作用,外因再努力也收效很小,作用不大,最终达不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目的。所以,预防职务犯罪要想取得实效,最终达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的目标,非有社会各个部门、各行各业的积极参与和配合不行,也只有如此,才能形成整体预防合力,达到最佳预防效果,取得明显预防成效。 基于此,社会各部门都应树立职务犯罪预防意识,在党委的领导下,在主动做好自身预防工作的同时,积极配合好检察机关的工作,对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为共同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建言献策,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取得实效,做出自己应有的努力。 2、公民的积极参与和配合,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是每个公民享有的权利。因此,每个公民都应很好地履行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很好地运用向有关国家机关控告、检举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权利,在全社会形成人人遵守宪法和法律,不为职务犯罪,人人控告、检举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不让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为职务犯罪的大好局面。任何职务犯罪都与其周围的生活环境息息相关,都存在于一定的现实生活中,都或多或少地会留下一些蛛丝马迹。我们大都痛恨职务犯罪,我们何不很好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洁身自好?又何不很好地行使控告、检举权利,揭露职务犯罪,让其无藏自之地?人人都如此,则职务犯罪将无藏身之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目标将指日可待。“”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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