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民政所低保工作汇总十篇

时间:2022-06-02 09:4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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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民政所低保工作

篇(1)

(一)工作地位与肩负的职责极不相称

乡镇民政工作线长面广,任务繁重,政策性强,每一项工作都关系到基层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体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可谓责任重大。但其工作地位却非常尴尬。一方面,民政工作在乡镇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被作为“搭头”。在相当一部分乡镇领导的心目中,民政工作是软任务,不是硬指标,是部门的事,无关大局。只有受了灾才想起民政。因此,大多数乡镇一年到头很少研究民政工作,也没有安排党政副职分管,更谈不上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如全县乡镇每年专题研究一次民政工作的不足一半,这还是比较好的。另一方面,民政工作在乡镇的部门工作中处于从属地位,连相对独立性都没有。全县60%以上的乡镇民政办主任民政助理由党政办、计生办、武装部等部门负责人兼任。辰溪县30个乡镇民政办主任助理员,有25人由党政办等干部兼任,专职的仅有5人。民政办大多隶属于党政办,人员安排、工作开展、经费开支均无自。在乡镇干部中,民政干部总觉矮人一头,低人一等,工作没有积极主动性,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与政策的工作质量很难到位。

(二)工作任务与人员配备矛盾突出

撤区并乡前,全县有乡镇32个,按每个乡镇配一名民政干部,至少有32人。撤区并乡后,现全县30个乡镇、6个办事处,只有民政干部30人,平均每个乡镇、办事处不足1人,比撒区并乡前减少2人,按上级规定的“总人口的万分之一”配备,只到应配备人员的3/5。乡镇管辖范围增大了,民政干部反而减少了,平均每个民政干部要管理11个村1.3万人的相关事务。一个民政干部平均管理着五保对象107人,农村低保户300多户,优抚对象80多人,灾害受损对象1000多户。按照低保条例的要求,必须入户调查,进行三榜公布,这根本管不过来。而且大多数民政干部不是专职,主要工作是包村驻点,完成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等其它多项硬性工作任务,工作压力远大于民政工作,以至工作职责主次不清,无暇顾及民政工作,导致情况不明,底子不清,工作粗放,应付了事。再者,民政干部的调动过于频繁。30个乡镇民政助理,一年一换的3个,两年一换的5个,三年一换的9个。有个别乡镇甚至半年换一次民政干部,严重影响了民政工作的开展。

(三)工作开展与上级和群众的要求差距很大

从调查的情况看,村民自治中的“四个民主”,只有民主选举抓得好一些,其它“三个民主”没有认真地抓起来,村务公开大都形式化。救灾救济工作粗放,查、报灾资料档案有的不全,有的没有;救灾款物发放手续不齐,甚至名单都没有。乡镇低保存在滥保乱保、平均发放、动态管理搞不起来的问题。五保供养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存在不规范等问题。

二、基层民政工作薄弱的原因

(一)党政重视不够

一些乡镇领导对民政工作的认识,仍然停留在“发发钱、拜拜年”上,有的甚至认为民政工作只是“突发性”、“阶段性”工作,没有把民政工作提高到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的高度来认识,没有把民政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也没有列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全县乡镇机构改革方案中,虽然明确了民政的机构和人员编制,但很难真正的落实,绝大部分是兼职。因此,有的乡镇设有民政办,只安排一名民政助理。一些乡镇主要集中抓计划生育等硬指标工作,视民政工作可有可无。有的把民政工作看成是上面的事、部门工作,对人员、经费、工作开展等问题,考虑研究得不多。绝大多数乡镇没有安排民政经费,来钱就发,没钱就拖,等、靠、要思想严重。一些贫困、债务重的乡镇甚至挤占、克扣、挪用民政专项资金。

(二)管理体制不顺

一是人事管理体制不顺。乡镇民政干部人事关系隶属乡镇,乡镇任免民政办负责人,不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也不考虑民政业务工作的性质,随意地过于频繁地变动民政干部。二是工作运行体制不顺。民政办没有独立性,职能作用难以发挥。全县大多数民政干部是兼职的,专干只到六分之一,基本上是先干中心工作,再干民政业务工作,基层民政工作薄弱在所难免。三是专项资金的管理体制不顺。目前,各乡镇和办事处均实行财政大包干体制,由于财力不足、债务沉重,上级下拨的民政专项资金往往被乡镇挤占,以至迟迟拨付、发放不到位,有的甚至被挪用,严重影响着乡镇民政工作的开展。

(三)自身建设乏力

一是办公设施缺乏,工作手段落后。相当一部分民政办没有单独的办公室,没有一个民政办有计算机,查灾、核灾、报灾依靠口述手抄,优抚、低保等管理工作仍然是手工操作,工作量大,效率低下。通讯、出差、印制表格资料没有经费,要靠上级民政部门解决或民政干部自己想办法。二是乡镇民政干部的素质普遍不高。全县30个民政干部中,虽然大都具有大专、中专和初高中以上 文化程度,但绝大多数是半路出家,没有接受过专业知识培训。一些乡镇配备的民政干部,不是年龄大,就是能力弱。三是缺乏系统培训。大都是以会代训,或应急性的工作培训,以致相当一部分乡镇民政干部本文来源:文秘站 不懂业务,不知道有关的政策法规,不了解民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也不知道如何开展工作,上报的情况和数据不准确,工作质量难以保证。

三、加强乡镇民政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确立乡镇民政工作的位置。

十六大确定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对民政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志在十七大报告别强调要关注民生。随着中央对困难群体的高度重视和民政职能的增加,乡镇的民政工作任务更加繁重。这就需要乡镇党委、政府切实加强对民政工作的领导,给乡镇民政工作以应有的地位。要通过各种途径,向乡镇领导宣传新形势下加强民政工作的必要性,使他们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必须转变的高度,从推进改革、加快发展、维护稳定的高度,提高对做好基层民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上级党委、政府应从制度、政策及工作部署诸方面对乡镇加强基层民政工作提出要求,作出规定,并督促落实。尤其是县委、县政府,要把乡镇民政工作纳人工作目标管理,推动乡镇党委、政府把民政这一事关国计民生的大事抓紧抓好。乡镇民政部门和民政干部要坚持做到“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以扎实的工作作风和出色的工作成绩赢得群众的赞誉,争取乡镇党委、政府对民政工作的重视、关心和支持。

(二)加强自身建设,造就一文较高素质的乡镇民政干部队伍

一是要加强乡镇民政组织建设。每个乡镇应单设民政所,按照上级规定的“总人口的万分之一”的比例配足民政干部,并参照计生、财政等部门对乡镇的管理体制,由县民政部门归口直接管理,至少应由县民政局和乡镇对民政办所人员实行双重管理。民政所负责人的任免须征得县民政局的同意,民政干部的调动应报县民政局备案,以保持相对稳定,还应当尽量减少兼职,切实解决民政工作有人办事、民政干部有时间办民政的事的问题。二是要加强乡镇民政干部的教育培训。县民政局应负责对乡镇民政所工作人员的培训,使他们具备应有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能胜任工作。三是要尽力帮助改善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办公用房和办公设施,有条件的还要配备计算机,逐步实现民政业务信息化管理。

(三)理顺财政体制,规范乡镇民政资金的管理

在当前乡镇财政实行大包干的情况下,应在乡镇财政所设立民政资金专户,由县民政和财政部门将民政专项资金直接下拨到乡镇民政资金专户,资金由乡镇民政办管理、安排并发放,实行封闭运行,从而杜绝挤占、挪用现象,确保各项专项资金用于民政对象。

篇(2)

我们征集了各类意见对方67条,从中发现在民政业务领域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着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主要有: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困难边缘群众脱离的预期变得列为遥远,城乡困难群众明显增多。如老年人、因病致贫者,这些群众都要求政府给予救助以改善生活;公众对乡镇公益设施的需求呼声越来越高,占总人口的14%的老年人及其家庭对养老设施和服务的需求相当迫切;在当前经济形势下,群众对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和支配更加关注,参与民主管理的意见强烈,对基层政权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民政事务日益繁重,基层民政工作存在压力很大,有待建立真正与业务工作相适应的民政工作机制和队伍等。这些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是群众对共享经济发民成果的期待。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总体部署,结合民政工作实际,民政部门将在“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上做好文章,为保稳促调,转型升级提供坚实保障,为我县经济社会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重民生,着力提高困难群体,特殊群体和优抚群体的生活保障水平,保障基本民生,是民政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是要完善和深化城乡是低生活保障制度,稳步推进社会救助工作。我县当前农村贫困人口约22796人,占农村总人口的5.6%,其中农村低保对象20250人,五保对象2546人,是目前农村社会救助的主要对象,他们在制度内得到了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今后我们将根据财政投入的实际情况,从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出发,加大救助力度,努力改善他们的生活,同时适度扩大社会救助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全部纳入低保。近阶级会特殊重视新生生活困难家庭,城乡低保边缘群体和农民工家庭的实际困难:落实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及时救助生活一时陷入困境的苦难家庭,对低保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零就业家庭等重点予以关照。二是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力度,提高医疗救助的惠及范围和补助水平,完善及时救助,分类救助,按省里要求将危房改造工作做好落实好。三是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提高农村五保,城镇“三无”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保障水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认真落实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尽快完善老年优待政策体系,继续推进敬老院服务,基本满足老年人居院养老的需求。四是推进优抚安置工作,保障优抚对象权益。继续开展“关爱功臣”“永保光荣”等系列双拥活动。继续完善抚恤优待和医疗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优抚对象生活与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发展。大力推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重点优抚对想医疗补助即时结算制度。完善城乡一体化,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帮助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二、促稳定,着力加强城乡基层民主,社会组织建设。

一是发展城乡基层民主,发挥城乡社区功能,筑牢基层社会稳定平台。坚持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推进村务公开与民主管理,保障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利。统筹推进城乡社区建设,推进农村基层建设。二是推进社会组织有序发展,发挥服务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继续重点培育和扶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传达政策,反映群众心声,疏导社会心理,引导群众理性表达利益诉求的作用。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鼓励公益性社会组织对生活困难群体提供帮助;促进政府和社会组织,社会各阶层利益群体的和谐互动。加强执法监管。完善社会组织评估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社会组织和非法组织,维护社会次序,促进社会稳定。

三、我县乡镇民政工作机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长期以来,我县乡镇民政队伍秉承“上为党和政府分忧,下为群众解愁”的工作理念。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牢牢记住“解决民生、保障民权、维护民利”的核心职责;牢牢把握“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核心任务。,认真履行社会行政事务管理服务职能,提高社会保障效能,在化解社会矛盾、稳定农村社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尊重与好评。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政职能的增加,基层民政工作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加强,反而随着乡镇政府机构改革受到了严重的削弱。主要表现在:

一是机构建设缺位,基层力量薄弱。伴随着2006年乡镇机构改革,全面取消了乡镇民政办公室,改设乡镇民政助理员一职,且多为兼职。二是人员调整频繁,业务知识匮乏。熟悉和准确掌握民政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是干好民政工作的基础和关键。据统计,全县乡镇民政工作人员有17人参加过县及以上专业知识培训,未参加过任何形式培训的有9人、占乡镇民政工作人员数的34.6﹪、占乡镇总数的27﹪,形成了“上面守营房,下面流水兵”。由于乡镇民政工作人员频繁更换,业务知识匮乏,乡镇民政工作无连续性,其结果必是“一年忙到头,万事理不清”,严重影响了我县民政工作的正常运转。三是民政职能增多,队伍兼职过多。民政是为民之政,和谐之基。进入新世纪后,民政职能逐渐增多,尤以社会保障任务繁重。今年省政府实施的民生工程,大部分由乡民政所直接承办,至目前,我县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近万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0250人,五保供养对象近2546人,年均发放各类民政优待抚恤、定补救助款物过百万元。随着社会保障措施的到位,民政服务对象、各类款物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而眼下乡镇民政工作人员普遍兼任残联理事长,此外还要住村参与各项中心工作。人员过少,任务加重,兼职过多,势必对乡镇落实民政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深度和广度带来严重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注定大打折扣。

四、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是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必然要求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民政工作的对象是广大人民群众。民政所涉及的社救、优抚、低保、婚姻登记、殡葬改革、村民自治、社区建设业务,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社会管理,民主政治建设。全面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高度重视和关心乡镇民政工作,是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现实需要,是加强社会建设,抓好民生工程实施的有力保障。

(一)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民政工作是和谐之基,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做好城乡低保工作,能有效保障城乡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促进社会公平和利益关系和谐;做好双拥和优抚安置工作,对于巩固国防,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促进军政军民关系团结和谐意义重大;加强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依法推进村(居)民自治和和谐社区建设,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基层服务和管理网络,对于扩大基层民主,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推动慈善事业发展,有利于弘杨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促进人际关系和谐。

(二)、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能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乡镇民政工作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民政的每一项工作都与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息息相关,每一项工作体现着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极大关怀。党和政府的爱民之情,利民之意,惠民之举,很多方面是通过民政工作来实现的。在当前,各种社会群体利益分配格局不断调整变化的形势下,乡镇民政工作的任务越来越繁重,要求越来越严格。要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出发,切实履行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的基本职责,落实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和民主管理权益,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解决低收入群体的实际困难,让他们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三)、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有利于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民政工作在政府的职能转变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民政工作的基本职能是解决社会问题,调节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发展社会民主,维护社会稳定。社区建设村民自治与民间组织管理等工作,都属于社会管理职能范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社会福利等工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份。可以说,在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服务中,民政社会保障占有极重要位置。此外,如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殡葬管理、社会救助管理、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等工作都是社会管理的基础,也是政府为广大群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

总之,民政工作是各级政府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工作,是政府必须坚持和强化的主体责任。总理在第十二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深情地说:“作为总理,应该是最大的民政部长,是一个最直接的民政工作者”。这句话充分反映了加强民政的重要性。我们必须从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清加强乡镇民政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进一步把乡镇民政工作抓实抓好。

五、全面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努力提高民政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

总体思路是:按照充实、完善、规范、提高的基本思路,借鉴我省池洲、宣城市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的好做法,建立健全乡镇民政办事机构,加强人员配备,改善工作条件,从体制机制上构建乡镇民政服务平台,全面承担起为民服务的职责。

篇(3)

一、清理核查对象及目的:

截止2014年3月底享受城乡低保的所有人员,发现问题立即纠正,从而达到法治低保、诚信低保、阳光低保和公正低保。

二、清理核查要求及重点:

各乡镇要深入细致地开展城乡低保对象清理核查和复审认定工作,认真查找问题,纠正错保漏保。特别要重点清理核查人情保;已领取养老保险金、有工资收入的低保对象;直系家庭成员中有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低保对象;已死亡仍在享受低保的情况。

三、清理核查时间及方法步骤:

从2014年3月15日开始,到6月5日结束,共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14年3月15日-3月18日)。要充分利用广播、公示栏、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宣传低保政策、清理核查意义及程序,提高群众对低保政策的知晓度,增强群众参与监督低保工作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二阶段:乡镇自查阶段(2014年3月19日-3月31日)。各乡镇民政办对本乡镇范围内的所有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梳理,由各村(居)对低保对象进行民主评议,逐一审核,并以组为单位将评议、审核结果进行张榜公示。居民无异议、符合低保条件的,提出继续纳入意见;不符合条件的,提出办理退保手续意见。

篇(4)

基层民政组织,是各项民政方针、政策和任务的落脚点,是党和政府服务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与纽带。

长期以来,基层民政组织所承担和从事的民政工作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作出了较大的贡献,这是有目共睹的。但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惯性思维下,由于民政工作“只花钱,不挣钱”,无法直接体现经济效益和财税收入增长,GDP政绩“出不了彩”的影响,致使基层民政部门的地位始终不高,尚还存在既重视又忽视,既需要又忽略,既有为又无位的双重价值观念,造成基层民政组织机构建设和事业发展难以加强。

当前,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管理方式的创新,以及“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执政理念的形成,为思考和研究进一步加强与改进基层民政工作提供了机遇,在政府行政机构改革的强势下,从研究和抓好基层社会救助机构建设为切入点,加强基层民政组织建设,不失为一个有效途径和最佳捷径。下面,就我县基层民政工作运转情况,谈谈对加强乡(镇)民政队伍建设的意见与思考。

一、我县乡(镇)民政队伍现状与主要问题

1、全县乡镇与村居情况。全县现有26个乡镇,269个行政村,17个社区居民委员会。全县辖区面积3182平方公里,总人口82.3万人,其中农业人口71.5万人。我县山大人稀,土地贫瘠,生活环境差,又集老、少、边、穷于一体。具有城乡反差大,城市贫富悬殊大,农村贫困程度深,城乡困难人口多的明显特点。古蔺的县情决定了民政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特殊性,决定了人民群众对“民政”的强烈期盼性和需求性。

2、乡(镇)机构与人员配置情况。乡镇机构改革前,我县各乡镇普遍设置有民政办公室或民政所,乡级专职从事民政工作干部有59人,平均每个乡镇2人多。机构改革后,各乡镇按照国家规定,普遍撤并了民政机构,将民政职能划归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统一管理(一般每个办公室2-4人,负责卫生、劳动、民政、综治等多项工作),仅有一名干部专职从事民政工作的现象较为普遍,具初步统计,全县59名民政干部中,50岁以上的民政干部18名,35~50岁的23名,35岁以下的18名,80%以上的人员不懂电脑操作。从近几年工作运转情况看,这种定位方式至少存在三个不足:

一是撤销原有专事民政机构削弱了基层民政组织,使很多民政工作在基层难以得到很好的落实;

二是乡镇民政由于人手不够,服务区域大、范围广,只好应付差事、马虎从事,导致政策落实不到位,群众逐年增多;

三是基层从事民政工作的干部很难适应新形势下的新要求、新任务,由于兼职,思想不专,业务不精,工作不细,无法也无力把各项民政具体工作一件一件的落实到社会群众中;

四是电脑操作技能差,出现业务上报不规范,不及时的现象。

主观上讲,基层各级党委政府是关注、需要民政工作的,认为是个不可或缺的桥梁,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客观上又往往被忽视,认为只要能保持工作就可以了,对全局工作影响不大。这种矛盾心态导致了基层民政组织的弱势。

3、基层民政组织的职责与任务。民政部门的职能职责有四个大的方面30多项,每项独立运转,几乎项项工作的落实都要在人民群众中体现和实现,都要通过基层民政组织去操作、去兑现。就我县而言,民政直接服务的对象就达83万人,其中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就近9.6万人,约占城乡人口的12%,且绝大多数分散在乡村,比例更高,服务半径更大。每个乡镇民政干部承担着直接服务10000人的工作量,还不包括大量的接待和婚姻登记、殡葬改革、民间组织等专项事务管理服务任务,其工作量、工作压力可想而知。同时还存在着“三无”的突出困难:

(1)无专门办公服务场地。2005年乡镇机构改革后,原乡镇民政所(办)全部撤销,统一并入社会事务办,造成目前“无牌子、无专人”的状况,社会救助等民政工作疲于应付。

(2)无必要的工作经费。社会救助等各项民政工作,如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大病救助、临时救助等调查摸底、建档立卡、公示栏牌、材料报表、交通通讯等都离不开财力支持。而目前,全县100%的乡镇都没有为民政工作预算专门的工作经费。

(3)无交通工具,通讯不畅。县基层干部开展工作,条件好一点的自购摩托车,大量的还是借车、租车或以步代车。加之我县大部分乡镇山大人稀,群众贫困程度深,通讯“死角”多,在开展农村低保入户核查等工作时,困难重重,工作十分不便。

这些因素,更加剧了基层民政组织直面民政对象、服务民政对象、宣传民政政策、落实民政任务的难度。

二、基层的愿望与期盼

近期,我们对基层民政机构和工作运转情况进行了统计调查,从调查的情况看,基层政府和干部普遍认为,民政工作千头万绪,任务面大,把政策兑现落实到群众中难度大、困难多。迫切需要健全的体制机构、充分的人力资源和服务工作的平台,期待着基层民政组织能够进一步加强。归纳起来反映较为强烈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完善基层民政组织机构,解决乡镇民政机构空缺和人员配备不适应任务需要的问题。如我县丹桂、观文、椒园、白泥、马嘶、马蹄、德跃、土城等乡镇,2005年机构改革前,专设有民政办机构,有专职工作人员,专事民政工作。改革后民政办并入社事办,共同承担着文化、教育、卫生、科技、社区发展、综合治理、民政等7项工作,乡镇民政除负责农村低保、城市低保、五保、大病救助、临时救助、安居工程建设等常规性工作而外,还负责残联、民综等工作。加之,政策咨询、接待、举报核查、定期核查等工作,可以说工作任务相当繁重。这还不包括婚姻登记、社区服务、社会组织管理等专项民政事务工作。与此同时,民政干部在履行民政本职工作职责的同时,还要承担社会服务办的其它工作任务,这样就造成了精力无法保障,工作质量更无从保障。完善基层民政机构,加强工作人员力量,已迫在眉睫。

2、建设乡级民政服务工作平台,解决服务工作无场地无手段的问题。全县乡镇民政部门并入社事办后,全部是合并办公,大部分仅有一间办公室,且办公室设施和办公条件简陋,同时交通通讯也存在困难。交通方面以步代车为主、租借摩托次之。通讯以手机为主,话费支出相当大。车费、电话费用没有着落。从目前民政事业工作手段现代化、电子化、数据化、规范化发展的要求看,乡镇远远不能适应。

3、理顺工作运行管理体制,解决上下一致协调发展的问题。民政工作尤其是社会救助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直接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怀,要真正使党和政府的惠民、爱民政策落到实处,那么建立为民、便民、上下协调一致、运行通畅、管理规范的高效工作机制便尤为关键和重要。目前,由于基层民政组织不健全,人员不够,经费不足,工作机制不完善,造成很多问题。如城乡低保工作程序繁琐,权力分散,责任主体不明;实施救助不便民、不及时、效率不高等等。为此,在完善机构的前提下,一是建立健全统一的标准化民政业务流程,简化和健全操作程序;二是提高工作绩效,理顺上下工作关系,强化乡镇一级基层政府的主体责任,对乡镇一级民政机构职能、工作人员职责、岗位职责等,建立严格的完善的制度,用健全和可操作性制度,确保执行力的提升;三是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和目标管理考核机制;四是加强民政干部队伍培训,有组织有计划的加大对乡镇基层民政干部的培训力度,着力建设一支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基层民政干部队伍。

三、加强基层民政组织建设势在必行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政府执政理念的转变,民政工作的社会性、群众性、基础性作用在不断增强,其任务不是减轻了而是增加了,其职能不是削弱了而是增强了。这就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巩固基层民政组织。

1、践行民政工作宗旨的需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宗旨,决定了民政工作与人民群众密不可分的关系。乡镇民政组织直接面对人民群众,是全部民政工作的重心和基础,也是反应党和政府执政形象的前沿和窗口。项项涉民的民政各项任务、法规政策都要靠乡镇民政组织去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对广大民政对象的关怀和温暖,也只有通过乡镇民政组织才能送到千家万户。乡镇民政组织是否巩固和健全,直接关乎民政宗旨的实践。

2、落实民政工作任务的需要。民政部门肩负着大量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四个方面30项工作,结构特殊,程序各异,关联度低,政策知识可融性差,那种互借人员、兼职备岗的办法,根本无法满足落实工作任务的需要。加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民政职能不断扩大,任务不断增多,服务群体扩大,具体工作更加繁重,更加需要专业的基层民政干部队伍。

3、发展民政事业巩固执政基础的需要。“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民政工作的服务对象是全体社会公众,人民群众的疾苦、呼声需要通过基层民政组织反映到上层建筑进行研究解决,可以说基层民政组织是党和国家与人民群众之间的“中转站”,是落实党的惠民政策、贯彻党的利民方针、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的桥梁与纽带,只有充分发挥“中转站”承上启下的作用和桥梁与纽带的沟通与关联作用,才能更好地巩固基础维护稳定。然而,新时期艰巨而又神圣的民政工作任务,与亟待进一步加强和发展的基层民政组织之间有很多不协调的问题,一方面艰巨的民政工作任务需要基层民政组织去贯彻落实,而另一方面脆弱的基层民政组织难以承担繁重的工作任务,这种“蚂蚁背大象”的现象如不及时予以解决,将会严重制约民政事业的发展。

四、加强基层民政组织建设的途径和办法

篇(5)

第二条县民政部门为医疗救助工作的管理机构。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机构为全县城乡医疗救助审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救助管理机构)乡镇民政办负责本乡镇的医疗救助审核。负责协助做好辖区内医疗救助工作。

第四条县医疗救助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制定医疗救助工作规划;

三)制定医疗救助各项工作制度;

及时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四)负责医疗救助工作情况的统计、分析。

五)负责指导乡镇基层单位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负责基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及发放;六)编制医疗救助基金预算。

及时对救助对象实施救助;七)负责医疗救助的审核、审批。

八)负责部门之间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协调。

第五条乡镇民政办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上级医疗救助工作规划在本乡镇的落实;

做好部分应急性医疗救助工作;二)负责本乡镇医疗救助对象资格的审查和上报。

三)负责部分通过民政部门发放的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

四)负责本乡镇报表统计、数据上报、信息录入和档案管理;

负责本辖区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的协调;五)指导村(居)委会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六)上级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居)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医疗救助管理机关的委托协助做好救助对象的评议、审查和上报工作;

二)协助做好资助参合参保的有关工作;

三)协助做好本辖区内门诊医疗救助点的管理;

四)向上级反映本辖区居民医疗救助情况;

五)向本辖区居民宣传医疗救助政策;

六)上级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医疗救助服务机构

经县民政局、县卫生局审查合格并由县民政局授牌后,第七条持有合法行医许可证明的医疗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方可作为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

按照县医疗救助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开展医疗救助工作。第八条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要按照全县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基本标准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标准进行规范化建设。

按照政策制定面向救助对象的减免优惠标准、优惠措施并予以公示,第九条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应建立统一结算平台。接受社会监督。

帮助求医救助对象合理用医、用药,第十条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加强对救助对象用医、用药的管理。节约成本,合理使用救助资源。

建立针对救助对象用医、用药明细台帐,第十一条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在实施医疗救助过程中。与民政部门建立定期审核结算机制。

第十二条医疗救助服务机构针对困难对象的基本用医、用药应符合国家关于医保医药管理的规定。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和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医疗救助的对象

居住在县境内的下列人员作为医疗救助对象:第十三条凡持有我县居民户口。

一)持本县《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期间的低保对象;

二)持本县《农村五保供养证》并在享受五保待遇期间的五保对象;

三)百岁老人;

四)其他需要特殊救助的对象。

第五章医疗救助的内容、标准及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城乡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四种方式。

第十五条医疗救助的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医疗救助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调整。

第一节资助救助

第十六条对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予以全额资助。

除按有关政策规定的补助标准补助到位后,对城市三无人员和城市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缴费的不足部分由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予以全额资助。

按县农合办规定,第十七条农村资助救助。年度参合时间内,由乡镇民政办根据县民政部门审批核定的对象名单,与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衔接,统一办理本乡镇资助参合对象的参合手续。县医疗救助管理机构根据乡镇民政办办理参保凭据、名单将资助资金拨付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指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资助资金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

按医保站规定,城镇资助救助。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间内,由乡镇民政办和居委会调查核实,报县民政部门审批核定,确属资助对象的缴费时按民政部门核定的标准减免,并进行相关登记。年度参保工作完成后,以乡镇统计将资助参合对象名单及参保凭证送县医疗救助管理机构,经审核后,将所有资助对象的资助资金拨付至城镇居民医疗统筹基金财政专户,资助资金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二节门诊医疗救助

第十八条救助的对象及标准

每年由县民政局发放20元的医疗救助卡,一)日常门诊救助:对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和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重病人员、75岁以上城乡低保老人。用于门诊和购药。

每年由县民政局发放100元的医疗救助卡,二)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对患有糖尿病(Ⅱ型)高血压(有心脑、肾、眼并发症)慢性肾炎、类风湿(有关节变形)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和百岁老人。用于门诊和购药。

因经济困难和治疗效果等因素影响,三)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对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等特大疾病的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和百岁老人。没有住院治疗的每年由县民政局发放400元的医疗救助卡,用于门诊和购药。

第十九条门诊医疗救助按如下程序进行办理:

每年3月县民政局按审核名单填写《门诊救助证》发到各乡镇民政办,一)日常门诊救助每年2月由各乡镇民政办将符合条件人员上报县民政局审核。再由乡镇民政办发到救助对象手中。

由救助对象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二)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并提供医院诊断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或《五保证》复印件,填写《绥宁县特殊慢性病、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申请审批表》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向乡镇民政办申报,乡镇复审后上报县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县医疗救助管理机构按季审批后填写《门诊救助证》由乡镇发放至救助对象。

由医院(药店)经办人员在门诊救助证》上进行登记核减。此外,第二十条门诊救助对象就诊(购药)时须出示《门诊救助证》结算时。经办人员还须填写好《门诊医疗救助优惠卡》记录优惠金额等有关情况,由患者签名或盖章,并附处方等凭证,医院(药店)凭上述有关凭证与县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办理结算,每半年结算一次。

超越该范围的不纳入优惠范围。第二十一条门诊(药店)应按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实施诊治。

限额之内的优惠金额指标不结转下年度。门诊救助证》不取现。

第三节住院医疗救助

对其个人自付部分进行的救助。第二十二条住院救助是指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住院后在其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保补助、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及其它政策性补助后。

同时办理住院救助兑付手续。凭医院住院诊断书或下级医院转诊证明、五保证》或《低保证》身份证、户口簿在县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开具《住院救助认可书》第二十三条患者出院结算前须向医院提供《住院救助认可书》出院结算时。

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救助比例分别为50%和2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救助比例分别为20%和15%第二十四条对农村五保户和农村低保户。

救助比例为15%其中三无人员和城市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救助比例分别为25%和20%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第二十五条对城市低保户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救助比例为10%

一户当中有两人以上住院的不超过3000元。住院救助对象个人年内住院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

若再享受住院医疗救助,第二十六条年度内已享受慢性病门诊救助或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的对象。应剔除门诊救助金额。

不再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年度内享受过住院医疗救助的救助对象。

第二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所垫付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每半年与县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审核结算。

应提供下列材料: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向县医疗救助管理机构申报结算已垫付的救助费用时。

一)住院医疗救助认可书》住院费用清单、住院结算单据、医保或新农合住院费用补助详单(提供农合办或医保局的复印件)

二)住院救助费用结算单(住院病人签字和医院盖章)

否则不予认定。定点医疗机构向县医疗救助管理机构提供住院病人住院医疗救助的材料必须真实、齐全。

第二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向县医疗救助管理机构报送上月和本年度在本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住院救助费用的月报和年报表。

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家庭住址、所患疾病、住院费用、救助金额等。定点医疗机构每季度的第一个月要在本单位张榜公布上季度在本单位发生的住院医疗救助情况。

第三十条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医疗目录和诊疗项目之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住院救助计算范围。

申请住院救助须在三个月以内,救助对象在绥宁县以外医疗机构住院。由本人持书面申请报告、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或五保证)疾病诊断证明、住院发票复印件、医保或新农合补助凭证,填写《绥宁县在县外医院住院救助申请审批表》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初审、乡镇复审后,由乡镇报县医疗救助管理机构按季审批,审批后将救助金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

第四节临时医疗救助

其家庭成员因患白血病、尿毒症、恶性肿瘤或其他病种住院,第三十一条救助范围:县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以外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住院费用在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及其它政策性补助后,剩余自付的当年度的住院费用,农村超过一万元以上,城市超过二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救助。

农村按不低于5%10%比例给予救助,第三十二条救助标准:按照家庭困难程度、患病情况、住院费用多少。城市按不低于2.5%5%比例给予救助,住院费用越高,救助比例越低,临时医疗救助标价最高不超过1000元。

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疾病诊断证明、住院发票复印件等,第三十三条办理程序:申请临时医疗救助须在三个月之内由本人或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绥宁县临时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经村(居)委会初审、乡镇复审后,由乡镇报县医疗救助管理机构按季审批,审批后将救助金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救助资金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六章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与监管

第三十四条医疗救助资金通过上级拨入、本级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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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政系统职务犯罪特点

(一)主体固定

民政系统职务犯罪人员绝大多数是民政部门的中层干部、基层民政办主任、会计对救济对象基本情况比较熟悉,一旦救济对象不存在了,他们中的个别人有机会冒领救济对象的救济款。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乡镇民政系统的民政所长,任期较长,他们对救济对象熟悉,了解民政部门在发放各种社会救济金过程中的漏洞,一旦救济对象有残疾(例如智力障碍人士或者聋哑人士),他们就有机会实施贪污行为。

(二)手段简单

一般采用虚列、冒领、截留等手段。具体手法是:以他人名义书写有关报告上报县级民政部门,达到骗取国家优抚款、救济款及低保金的目的,然后再以他人名义签名冒领或模仿笔迹冒领。作案手段隐蔽。民政系统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在作案的手段和对象上,大多是利用自己工作的范围和对象的便利,采取多报、瞒报或虚报,然后用假签名、假印章代领的方法,将社会救助金、已故退伍军人和伤残抚恤金、已故退休或代管人员工资等救济款项贪污挪用。从所查办的几起案件情况看,犯罪嫌疑人贪污侵吞各项优抚款、救济款、低保金的主要手段就是“虚报”和“冒领”。其具体手法是:将已死亡(或死亡多年)的优抚救济对象按“活人”的名份连续多年上报财政部门,以达到骗取国家优抚款、救济款及低保金的目的;然后,再通过私刻“死人”章的方式,用“死人章”冒领或模仿死者笔迹冒领。

(三)隐瞒政策

利用优抚对象不熟悉或不知晓国家优抚政策而截留、侵吞各类优抚金、补助款。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水平的改善,国家不断加大优抚力度,提高各项优抚、救济的标准,但由于被优抚救济对象多是上了年纪的老年人,且分散居住在不同的村庄内,相互间交流少,信息闭塞。他们对于国家的民政优抚政策及不断提高的优抚标准很不了解或不知道。这为某些不法乡镇民政人员侵吞、染指国家财政下拨的优抚救济款提供了便利条件,有的乡镇民政人员利用优抚政策不为群众知晓的机会,将某个时期补发的“优抚救济款”。

(四)串案多发

无论复转军人的优待金,还是退休、代管人员工资,均需报请人事部门审核批准、财政部门核拨,仅凭民政部门是无法直接拨付到位的,涉案人员之所以能够轻易地虚报冒领他人的救济款项或退休工资,往往是他们之间相互利用、共享利益等原因。

二、民政系统职务犯罪原因

(一)法律意识淡薄个人私欲膨胀

个别乡镇民政工作人员经不起诱惑,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扭曲,诱使各种侵吞、挥霍优抚救济款、物案件多发。救济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法律性严肃的工作。但是一些民政工作人员存有政策观念不强、法律法规知识一知半解的情况,对国家下拨的各类优抚款、救济款,没有“不能越雷池一步”的思想意识。造成各种侵吞、挥霍优抚救济款、物案件的发生。

(二)基层民政队伍管理不完善

民政系统受当地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领导,业务垂直而人事不垂直,这就导致基层民政所尤其是所长,上级管不了,乡镇管不好的脱节现象。尤其是有些乡镇的民政部门只有一名工作人员,民政款物的管理、出账、报账都是一人操作,分管民政工作的乡镇领导没有具体过问,往往由他自己说了算,此做法不仅严重违反会计管理制度,而且为滋生贪污犯罪留下隐患。

(三)账目资金流转制度有缺陷

社会救济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应该专款专用,设有专门账户进行严格管理,而实际工作中,由于一些人工作责任心不强,有些环节根本无人管理。就退休工人工资而言,负责申报的是民政部门,审核批准的是劳动人事部门,拨付资金的是财政部门,看起来这是层层把关,实际上是形同虚设。在优抚金、抚恤金、低保金的发放管理上也存在类似问题。

三、预防民政系统职务犯罪对策

(一)加强思想道德和法律教育

一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着重抓好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预防和清除腐朽思想的侵蚀,要经常开展党风党纪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加强清政廉洁的自身修养,大力提倡艰苦奋斗的精神,强化世界观的改造。二是经常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执法水平。一些公务人员走上职务犯罪道路,和一些地方、单位不重视思想教育有关。富有成效地开展思想教育工作,使广大干部牢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才能在每个党员干部思想深处筑起反腐倡廉的牢固防线,有效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发生。三是学习民政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根据各科室工作性质的不同、城乡民政工作的差异和工作人员岗位的不同,有针对性地举办职务犯罪预防图片展示、政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分析、召开专题研讨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分层次、多渠道的学习培训,组织民政干部职工学习与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加强民政队伍建设

篇(7)

民生需求开始呈现出多样化趋势,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且需求的期望值不断提升,民政工作已远远不再是拜拜年发发钱,送送物资解解难”简单操作模式了不仅在传统的民政业务上新增了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社区建设、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老龄服务、民间组织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而且各项民政工作的内涵和外延也不断丰富和延伸,服务对象也由过去单一的社会困难群体扩展到全体社会公众,基层民政在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中的基础性地位愈益凸显,这就对民政基础平台建设提出了新的更多更严的规范标准。但从我州乡镇民政工作的现状来看,与群众的现实需求相比,基层民政基础建设还比较滞后,工作平台的设计有些粗糙且稳定性较差。据调查,全州164个乡镇(街道)都没有核定民政办的机构编制,大部分乡镇只安排一个兼职的人员分抓这项工作,以应付日常事务的处理。由于兼职较多,压力过重,经常顾此失彼,为弱势群众解决民生的过程中,乡镇民政干部的执行力较为疲软,服务“缺位”问题时有发生,导致许多为民服务的工作“横到不了边、纵到不了底”基层民政基础的弱势状况,使得基层民政工作平台的支撑乏力,制约了为民服务效率的提升。

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的重要举措,夯实基层民政基础。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力抓手。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民政工作特别是基层民政工作的重要性,要适应民生需求多样化的特性和形势发展的需要,从本地实际出发,乡镇(街道)设立专门的民政机构,科学整合充实人员编制,配齐配强基层民政干部,保持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通过理顺工作服务体制,突破平台制约瓶颈,破解基层民政办事缺机构、做事缺人手的难题,从根本上夯实民政为民服务的基础。

二、加大投入。

办公场所、办公设施、福利待遇或者经费保障等方面,州基层民政工作条件比较艰苦。都与所从事的工作要求存在较大差距,比如乡镇民政办公场所简陋且不固定,普遍缺少电脑、传真机、专用档案柜等办公设施,各项业务仍然袭用原始手段开展,查灾、报灾、核灾依靠口述手写,优抚、低保、五保老人管理仍是手工操作,低保、优抚等重要档案资料无处存放。同时工作经费短缺,如救灾用的交通费、通信费、低保动态管理走村入户核查调查的车船费、误餐费等均无固定来源。由于经费的短缺,一些工作人员有时会对民政资金这根“高压线”抱有“临时停电”侥幸,从而有可能出现资金挪用截留等违规使用的问题。硬件环境的落后,导致基层民政工作信息化程度和工作效率都比较低,民政民生资金的运行会因为没有“防滑链”而出现安全隐患。

把改善基层民政工作条件作为执政为民、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决策之一,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更好地保障民生改善民生解决民生的要求出发。要敢于投入,舍得投入,科学投入,努力加快基层民政设施建设步伐,优化为民服务工作环境。当前亟待解决的要为乡镇民政机构提供固定的办公场所,配置必要的电话、电脑、传真机、摄像照相机、档案柜等办公设备,要在财政预算中为基层民政工作配足相应的办公经费,确保民政工作的正常开展,要针对基层民政干部经常走村串户、出差时间多的实际,适当增加出差费或帮助解决交通工具等问题。同时要改善基层民政干部的福利待遇,关心他成长,从激励机制的建立健全上,提高基层民政干部的工作热情。当然改善环境,各级民政部门也应有所作为,要抓住“十二五”开局之年的机遇,按照科学性、前瞻性、创新性和可行性的要求,精心谋划,研究制定我州民政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既实事求是又科学可行的向当地党委、政府建言献策,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通过多方支持,形成合力,从而以最优的方式取得工作环境与工作职能的和谐匹配,实现基层民政为民服务的边际效益和资金安全最大化。

篇(8)

农村低保工作虽然已全面启动2年有余,但有关的政策及相关申请评议、审批等一些内容,还有很多群众不了解、不知情,对此要求各村一是利用村组公开栏、宣传栏,对有关政策进行公示宣传,二是利用相关会议形式进行讲解,三是要求各村委会悬挂社会救助举报箱,接受群众监督。

二、认真组织“回头看”,全面清查清理“关系保、人情保”

农村低保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工作量大、面又广,申请对象又是广大农村的困难群众,有的乡镇在执行低保政策过程中存在一些偏差,主要表现在:1、一户保一人,并户保;2、“关系保、人情保”,有的村干部家属也纳入了农村低保;3、有部分原乡镇村组退休干部退休金从农村低保资金开支等问题群众反映强烈。我镇将组织开展“回头看”活动,利用1个月(2月20日至3月20日)时间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清查,把不符合低保条件全部清理出农村低保保障范围。

三、加强动态管理,作好应保则保,应退则退

农村低保工作在年元月扩面工作结束后,按省政府确定的困难群众保障面已达到,各村的低保人数已确定,上面再也没有保障指标增加,而这项工作是一项民心工程,工作必须有延续性,也就是说要加强动态管理,自我调节。对此,镇党委、政府召开了专题会议,要求:①我镇农村低保必须重新确定(年所定户数全部作废,但常补对象原则上不变,但要经过审核,如有不符合的要调整)。②各村成立低保评议小组,由村低保主任、专干、村民代表、小组长、党员、退休老干部组成;③评议小组要对本村低保对象进行评定,并要有会议记录,参加人员要签字,存档;④评定后由地委会公布第一榜,要公布到自然村,时间是5天。公布举报电话:⑤填好表格上报镇评议委员会复核,对有举报和有争议的重点核对调整后再返回至各村公布第二榜;⑥镇评议委员会对各村的评议工作要全程监督。每年各村将在上半年用1个月的时间进行自我调动,将一些生活好转的低保户调出农村低保保障范围,把一些实际困难又符合低保政策条件的群众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作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四、加强规范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规范农村低保的申请、评议、审批手续。建立健全村组评审团制度,规范评议程序和评议机构,实行三榜公示制。要求各村成立评议领导小组,全过程指导监督“回头看”活动。加强低保档案的规范管理,规范农村低保档案表格文书的填写,完善一户一档,做到县、镇和村有档案。做到审批严、表格清、档案全。

五、工作要求

篇(9)

二、重点任务

(一)贯彻落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整治切实提高为民服务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

(二)重点解决我市城市低保中的前几年企业改制地方政府为了维稳产生的“政策保”,农村低保中失地农民享受的“政策保”和优亲厚友的“人情保”等难点问题。

三、具体内容

(一)严格执行集中开展低保专项整治活动。按照《关于印发〈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整治切实提高为民服务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民政所要组织精干力量,精心筹划,尤其要取得当得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支持和理解,严格贯彻方案要求,执行集中开展低保专项整治活动,避免雷声大雨点小,做到不搞形式,不走过场,为今后城乡低保工作打下夯实的基础。

(二)大力整治“政策保”、“人情保”和“维稳保”。对所有社会救助对象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和《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做到“一把尺子衡量”、“一碗水端平”,尤其对企业改制和失地农民产生的“政策保”、优亲厚友的“人情保”、地方政府的“维稳保”等现象,坚决执行符合条件的进,不符合条件的出,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四、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活动和建立完善机制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6月中旬至6月底)。

各乡(镇)民政所要根据本方案,针对本乡(镇)特点,围绕专项整治工作重点,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专项整治方案。各乡镇民政所要组织好核查力量,启动低保核查宣传,公开核查政策,公布举报电话,发动群众监督。

第二阶段:全面排查阶段(2014年7月上旬至8月中旬)。

各乡(镇)民政所开展自查自纠,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务必取得实效。对自查出来或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分类,拿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请各乡(镇)民政所于8月26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第三阶段:检查督导阶段(2014年8月下旬至9月上旬)。

市民政局结合“市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实施意见”的分组汇同财政局,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对各乡(镇)专项治理和机制建设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及时掌握各地工作动态,协助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对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的,将责令整改并严肃处理;对于低保重大事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事件,将派专人现场督办解决。

第四阶段:总结整改阶段(2014年9月上旬至9月底)。

各乡(镇)民政所要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深入总结,对自查和重点督查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限时整改,确保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民政所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低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对整治活动要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强化工作责任落实。

篇(10)

一、积极创新落实低保政策

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将低保制度的落实作为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来抓,使困难户的生活得到了救济和保障,切实做到“应退尽退”“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切实发挥低保制度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确保我镇城乡低保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推进全县城乡低保工作阳光运行。

二、认真做好救灾救济和社会福利工作

根据党委政府安排,莲峰镇开展送温暖活动,把党委政府的关爱送到贫困农户手中,同时我镇民政所还在各社区开设临时庇护站,让部分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救助,确保他们的生命财产的安全。

三、加强双拥工作,支持国防建设

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军队退休干部、带病回乡复退伍军人、革命伤残军人、两参人员、现役军人家属等的抚恤金、定期补助、优待金和补贴的管理,通过银行发放给优扶对象,“八一”建军节,镇组织了部分退役军人参加座谈会,向他们宣讲相关扶贫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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