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结核病防治汇总十篇

时间:2022-06-19 10:41:55

卫生院结核病防治

卫生院结核病防治篇(1)

【中图分类号】R1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851(2014)05-0584-01

1熟练掌握结核病的定义、临床表现

结核病是一种由结核杆菌引起的慢性传染病,结核病可以发生在身体的任何部分,最常见的是肺结核,肺结核的主要症状的咳嗽、咳痰、痰中带血、午后低烧、胸痛、食欲不振、疲乏和消瘦。

2弄懂结核病的传播途径

结核病是通过空气飞沫传播,其传染源是肺结核病人,特别是肺结核病人在咳嗽、打喷嚏、大声说话时,会把带有结核菌的飞沫播散到空气中,周围人群吸入带有结核菌的飞沫即可能受到传染,健康人可能通过吸入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喷出的飞沫而被感染。

3广泛宣传结核的危害性与防治

结核病是呼吸道传染病,已列入我国重大传染病防治之一,特别是肺结核,是通过空气飞沫传播,如果不及时治疗或按疗程规范化治疗,极有可能转化为难治的耐药结核,将会造成自己的肺部损伤,影响自己的工作和生活,严重者可危及到自己的生命,同时还会传染给自己的家人和朋友;要明确告诉肺结核病人,讲究卫生,不随地吐痰,该病只要按疗程规范化要求治疗,是完全可以治愈的,同时又可以预防。

4积极宣传国家免费政策

我国多年前就把肺结核纳入归口管理,在农村实行追踪管理,因为我国对初诊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疑似肺结核病人免费提供胸片和痰涂片检查,对治疗期间随访的肺结核病人免费进行痰涂片检查,对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免费提供治疗期间的主要抗结核药物。

5加强乡镇防保人员和村卫生人员知识培训

乡镇卫生院应制定切实可行的防保人员和村卫生人员培训计划,定期对防保人员和村卫生人员进行结核病防治知识培训,主要培训并要求掌握结核病的概念、临床表现、传染源、传播途径、规范性治疗和预防,以及结核病的追踪管理知识。

6明确职责、完善管理制度与方案

乡镇防保组人员是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和追踪管理的组织者、实施者,对农村结核病管理起着关键作用,作为乡镇卫生院管理者,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结核病管理制度与方案,并组织监督实施,实行任务与工资、绩效考核挂钩。

村卫生室人员是农村结核病追踪管理的具体执行者,乡镇卫生院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村卫生室管理制度与方案,讲明村卫生人员的职责所在,开展结核病追踪管理是村卫生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乡镇卫生院要把结核病的追踪管理纳入村卫生室的绩效考核,实行完成情况与待遇挂钩。镇防保组人员应经常下村到户,对肺结核病人的追踪管理进行督促指导。同时,乡镇卫生院院长应定期或不定期的指导乡镇防保组结核病防治工作,同时要定期下村卫生室指导并督促检查结核病的追踪管理工作。

7解除思想顾虑

在农村80%以上的肺结核患者,均有思想顾虑,认为得了结核,亲戚朋友均瞧不起而疏远,又怕医务人员不对其保密,到处宣扬,从而使他无法在当地立足,为此,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防保人员要站在讲政治、讲道德的高度、切实履行医德,严密为患者保密,村卫生人员也必须履行医德,为患者保密,同时医院要制定保护患者隐私的相关制度,并向患者宣传医务人员的保密职责,使其规范性正规治疗,并接受和主动配合镇防保人员和村卫生人员的结核病追踪管理工作。但个别结核病患者,对结核治疗的药品发生副反应大,难以坚持治疗,作为村卫生人员和镇防保人员应积极向患者宣传用药知识,如发生副反应大,建议到结核病归口管理的医疗防保机构进行第二方案治疗,同时向结核病人及家属讲清不规范治疗的危害,使其主动配合追踪管理的防保人员和村卫生人员,做到坚持连续规范治疗。

总结:我国是结核病高发的国家,而黔南又是贵州结核病高发的地区,而瓮安又是黔南州结核病高发县之一,我县结核病人大多在农村居住,居住边远、交通不便、而且卫生条件差,作为乡镇卫生院肩负着我国80%的人口的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既是农村卫生工作的组织者,又是农村卫生工作的具体执行者,是农村“三级卫生网”的枢纽,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乡镇卫生院应切实履行职责,既提高医疗、防保人员为民服务的思想,又要提高专业业务知识和对村卫生人员的指导能力;对乡镇卫生院医疗、防保人员均实行任务与工资挂钩,结核病追踪管理工作列入乡镇防保人员的任务数,近年来,均把结核病追踪管理工作纳入镇防保人员的绩效考核;而村卫生室是农村“三级卫生网”的网底,是具体农村卫生工作的执行者,作为乡镇卫生院应充分尊重村卫生室人员劳动,给足村卫生人员待遇,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实行结核病追踪管理任务与其他卫生工作任务均和待遇挂钩,近年来把结核病追踪管理工作纳入村级绩效考核,充分调动了村卫生人员的积极性,为此,我所工作过的乡镇卫生院结核病追踪管理工作均能圆满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管理率100%,追踪到位率98%以上(外出务工的除外)。

卫生院结核病防治篇(2)

我县结核病防治“三位一体”防治服务模式已于2014年1月份正式开始实施,结核病的诊断与治疗工作职能已移交到县医院(定点医疗机构),各单位要明确工作职责、规范与结核病防治相关的工作内容,使我县“三位一体”工作模式有序、稳步开展。

二、部门及机构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

1.拟定辖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成立以局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协调小组,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三位一体”防治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

3.积极落实结核病防治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4.定期组织召开小组例会,讨论解决实施“三位一体”模式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障碍。

5.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协助卫生局制定结核病防治规划和工作计划。

2.建立各机构间信息传递工作流程,建立非定点医疗机构报告转诊工作机制,建立结核病患者追踪工作流程。

3.负责本地区结核病疫情监测,定期完成、上报季度、年度报表,年度工作总结,充分利用数据资料,定期对本地区结防工作进行分析和评价。

4.负责本辖区抗结核药品需求计划制定和订购。

5.负责将定点医院诊治的肺结核患者的信息传递给其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村卫生所,落实对患者的随访治疗管理。每日浏览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对网络报告未到定点医院就诊的肺结核病病人及时进行追踪,报告的病人如在15天内未到位应进行现场追踪,并对追踪情况进行登记,对中断治疗的患者进行随访。

6.负责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培训。

7.为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8.开展结核病健康教育工作。

9.定期对定点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按卫生局制定的方案进行年度考核。

10.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进行工作督导以及肺结核患者随访。

11.负责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三)定点医院

1.按照肺结核临床路径和门诊诊疗规范为本地区结核患者提供诊断与治疗服务,并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免费政策。

2.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各相关科室(结核门诊、药房、检验科含痰检室、放射科、防保科等)工作职责;建立院内结核病发现、登记、报告及转诊工作程序;将结防工作纳入医疗机构考核内容,定期由防保科组织对相关科室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3.设立结核病门诊,配备两名专职结防医生及两名专职痰检人员,为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提供免费的诊断(包括痰检、X光胸片)与治疗服务;按照国家统一的标准化疗方案,为患者提供免费全程抗结核治疗,不得搭车开药或与结核病无关的物品及检查;定期对病人进行复查。

4.设立肺结核病房,收治需要住院的肺结核患者。按照《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指南》的要求建立“三本”(《初诊患者登记本》、《结核病患者登记本》、《痰涂片检查登记本》)及确诊肺结核患者《病案记录》,负责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专报)信息录入、更新、质量控制,配合疾控中心完成相关的月报、季报、年报。

5.设立肺结核病房,收治需要住院的耐多药和疑难、重症肺结核患者。

6.设立结核病药房(专柜),并按要求进行抗结核药品管理,免费抗结核药品由市疾控中心提供,药房要做好药品的出入库登记,填写与药品管理相关的各类报表及登记本,如结核病人免费专用处方,抗结核药品领取登记本,药品使用报表。

7.凡来诊断的肺结核病人原则上实行门诊治疗,确需住院的病人,应严格执行入院标准,只对重症患者(大咯血等)提供住院治疗,一旦病情缓解,即回门诊继续治疗,住院费用按合作医疗或医保政策执行;对诊断的肺结核病人应填写治疗协议书、治疗记录卡、治疗管理通知单,治疗管理通知单于每5日前寄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卫股。

8.负责涂阳肺结核病人密切接触者免费筛查工作,同时应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进行免费结核病筛查。检查后应将检查结果记录,并按规定完成相应的报表。

9.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结核病知识的健康教育。

10.保持与疾控中心进行沟通,及时将需要追踪患者或中断治疗患者信息等传递给县疾控中心相关人员。

11.应单独设置结核病细菌实验室,固定两人主要负责痰检及痰培养工作,并做好每日室内质控记录,接受上级完成室间质控,同时按规定完成资料的登记、录入及相关报表。痰涂片保存阳性片保存一年、阴性片保存3个月。

12.放射科应做好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X光胸片的使用记录。

13.协助疾控中心完成工作报表。

(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将本院发现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疑似肺结核患者转诊至定点医院接受诊断治疗。

2.负责将患者的个案信息及时传递给患者所在村(社区),落实患者治疗管理等,治疗管理信息传递给县疾控中心。

3.负责结核病患者追踪,接到病人追踪信息后立即通知患者所在村卫生所,经村卫生所医生追踪仍未到位的患者如在5天内未到位应进行现场追踪,追踪结果传递给县疾控中心。

4.负责对村医及督导员进行结核病防治知识培训。

5.负责对村医及其他督导人员的面视下督导服药工作进行现场督导与技术指导。

6.负责对病人及村民进行健康教育。

7.负责村卫生室患者治疗管理工作督导检查,每例患者进行四次家庭访视,随时掌握病人治疗情况和副反应情况。

8.病人完成全程治疗后,收集《肺结核病人治疗记录卡》上交县疾控中心。

(五)村卫生所

1.发现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推荐到县医院就诊。

2.严格执行定点医院制定的化疗方案。

3.负责本村患者治疗的督导管理,督导按时按量服药,督促患者定期复查,并及时上报患者治疗过程中的药物不良反应。

4.详细做好病人的治疗记录,病人完成全疗程后,将《肺结核病人治疗记录卡》上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知的转诊未到位的病人进行追踪,追踪仍未到位的病人上报给乡医。

6.对村民(居民)及病人开展结核病健康教育。

(六)其他医疗机构

1.建立院内肺结核病人报告、转诊工作机制。

2.发现肺结核及可疑症状者及时进行疫情报告,并填写“三联转诊单”,将患者转诊至县医院接受进一步的诊断和治疗。

3.防保科每日收集各相关科室的疫情报告卡,并进行网络直报,定期将转诊单寄送至县医院。

4.对患者和家属开展结核病健康教育。

三、保障措施

(一)定点医院需满足的条件

1.基本设施要求

定点医院必须按照如下要求配置开展结核防治工作的必要设施。

(1)门诊:按照传染病诊室的要求设置门诊,要保证有诊室和处置室,有必要的设备,包括医用观片灯、台式计算机、疫情信息专用电话、宽带网络接入设备、消毒设备。

(2)痰检实验室:应符合生物安全二级防护要求,实验室应分区(痰涂片染色域和读片镜检区域),应装备开展痰涂片检查的基本设备,包括:冰箱、生物安全操作柜、双目显微镜等。

(3)放射科:有符合国家对X线防护要求的X线机用房,配备X线机(200MA以上)、X线防护设备、洗片机、观片灯等。

(4)药房:药房应有免费抗结核药品存放柜(架),药品存放应有防潮架、防鼠板及防盗设备。

(5)病房:按照呼吸道传染病设置病房,与其他传染病房区相对隔离。

2.人员要求

(1)结核病门诊:从事结核病诊疗的医师应具备内科学或呼吸内科学或传染病学专业的临床执业医师资格,其他人员应具备其他相关执业资格。门诊至少配备医师2名、护士1名,负责肺结核病患者诊断、治疗(管理)、报告和登记工作,承担免费抗结核药物的接收、登记、入库与发放工作。

(2)实验室:实验室必须保证有2名专职检验人员,负责结核菌涂片镜检和结核菌培养工作。

(3)防保科:有1名专(兼)职人员,承担本院结核病内部转诊的核查、管理、协调等工作。

(4)放射科:有1名专(兼)职人员,承担初诊和结核病患者X线检查工作。

(二)政策支持

积极落实国家对肺结核患者的各项免费政策,以及对从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进行报病、治疗管理等补助的政策支持,具体内容如下:

1.结核病免费诊疗政策

(1)为疑似结核病患者及可疑症状者提供一次免费的痰涂片检查和X线胸片检查,包括三张痰涂片和一张X线胸片。

(2)为确诊的活动性肺结核患者提供国家统一方案的免费抗结核药物治疗。

(3)在治疗过程中为其提供三次痰涂片检查,以便监测治疗效果。

(4)患者治疗结束时为其提供一次免费的X线胸片检查。

2.人员补助及激励政策

(1)对转诊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的个人发放报病补助费;

(2)对实施督导治疗的人员发放治疗管理补助费;

(3)定期对从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进行健康体检。

(三)医疗保障政策

将肺结核患者门诊和住院费用纳入当前医疗保障体系报销范围,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有关规定,落实农村结核病患者门诊和住院费用补偿政策,同时要协调当地城镇居民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落实城镇居民和城镇职工结核病患者的医疗保障,确保“三位一体”防治服务模式可持续发展。

(四)经费保障

为确保各项防治工作的顺利实施,要积极落实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各项经费,具体包括:

1.中央转移支付项目及上级补助经费用于提供结核病诊断、治疗及管理方面的费用。

2.县财政用于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和防治机构的能力建设和保障常规工作运行费用。

(五)组织制度保障

1.成立以卫生局领导为组长、综合医院和结防机构领导为成员的协调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负责我县结核病防治“三位一体”防治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卫生局定期组织结防机构和综合医院领导召开结核病防治工作例会,通报病人发现、治疗管理、追踪等情况,针对问题进行相关协调工作,并制定相应措施。

2.建立、完善定点医院实施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

3.建立非定点医院的报告转诊工作机制,规范其他综合医疗机构报告转诊工作。

4.建立疾控中心的追踪工作流程,规范县、乡、村疑似患者追踪工作。

5.建立确诊肺结核患者管理工作机制,规范患者用药、治疗管理工作。

6.建立各机构间信息传递工作流程。

四、监控与评价

(一)督导

1.医疗机构预防保健科:负责对医疗机构内部肺结核患者登记、报告和转诊工作进行检查。

(1)频度:传染病报告工作每日核对,相关科室的登记和转诊工作每周核对。

(2)内容:定点医疗机构内部肺结核患者转诊工作的管理机制、制度和流程,结核病门诊专报系统录入质量(及时性和完整性),“三本”填写质量;核查内部转诊执行情况,非定点医院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报告和转诊工作开展情况。

2.疾控机构

(1)县疾控中心负责对辖区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业务进行督导,每2月督导1次,对非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所的督导按《指南》要求执行。

卫生院结核病防治篇(3)

一、考核单位

(一)性病皮肤病综合防治工作

9家市级医疗单位:市慢性病防治中心、市妇幼保健院、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农垦医院、总医院分院、425医院、华侨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粤海医院。17家基层医疗单位:田独卫生院、荔枝沟卫生院、育才卫生院、马岭卫生院、崖城卫生院、保港卫生院、梅山卫生院、林旺卫生院、藤桥卫生院、凤凰卫生院、河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河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滨农场医院、南田农场医院、南岛农场医院、南新农场医院、立才农场医院;4家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门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慢性病防治中心、市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

(二)麻风病防治工作

4家综合性医院;11家基层卫生院;5家农场医院;3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考核内容

(一)性病综合防治工作

1.性病疫情监测;2.性病临床干预与健康教育;3.性病实验室建设;4.性病试验项目;5.性病监测

(二)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

1.组织措施;2.咨询室建设;3.咨询服务一资料管理;4.HIV检测能力;5.工作任务完成及效果。

(三)麻风病防治工作

1.组织管理;2.现场管理;3.宣传教育。

三、考核方法

(一)现场考核:采取听取汇报、访谈、查阅资料、现场查看等方式进行;

(二)反馈:现场考核完成后,考核组对各单位完成任务情况进行汇报,对存在问题进行反馈。

四、考核结果

(一)皮肤病性病综合防治工作考核情况

1.性病综合防治工作

2.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VCT门诊)工作

(二)麻风病防治工作考核情况

五、主要存在问题

(一)皮肤病性病综合防治工作

1.性病疫情监测工作

一是性病疫情管理。性病现场准确性复核,要求梅毒、淋病病例报告准确率不得低于85%。此项考核发现:农垦医院、市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中医院、425医院、华侨医院及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粤海医院梅毒准确性低于85%。淋病病例报告准确率低于85%的是市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中医院、中国人民总医院分院、425医院、华侨医院及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粤海医院;二是定期开展漏报自查。要求每年开展两次漏报调查,有通知、小结、自查报告、覆盖主要报病科室等,漏报率小于5%,自查报告应向上级及存在问题进行反馈。此次考核发现:425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粤海医院未完全开展此项工作;三是性病知识培训。要求举办二级性病专业培训,资料齐全,培训内容包括“性病诊断与报病标准”。此项考核发现:425医院、华侨医院及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粤海医院有开展培训,但资料不全。

2.性病临床干预与健康教育工作

一是性病咨询与检测服务。要求向性病门诊就诊者主动提供咨询检测服务,首诊者梅毒检测率不低于80%。此项考核发现:425医院、总医院分院、农垦医院、市中医院、华侨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粤海医院首诊者梅毒检测率均低于80%;农垦医院现场被发现性病门诊医生未主动向性病就诊者提供咨询检测服务1例;二是干预包服务发放。要求向性病门诊就诊者发放“性病干预服务包”,登记发放情况并上报。此次考核发现:425医院存在发放率较低且登记不完整。

3.性病实验室建设

一是华侨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粤海医院人员2015年度未派专职实验室人员参加省级及以上性病实验室诊断技术培训,无培训证书;二是市人民医院、华侨医院及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粤海医院无专项经费投入实验室;三是425医院、华侨医院仪器设备,实验室缺乏规定应有的仪器设备。

4.性病试验项目

一是425医院、总医院分院、市人民医院、华侨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中医院及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粤海医院未开展暗视野检查梅毒螺旋体;二是华侨医院未开展淋球菌培养或涂片革兰氏染色镜检。

5.实验室管理工作

一是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粤海医院未制定实验室制度文件;二是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粤海医院无实验室标准操作规程;三是市慢性病防治中心、425医院、市人民医院、农垦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中医院及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粤海医院检验项目分类有登记不全(缺乏临床诊断)现象;四是总医院分院、华侨医院及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粤海医院实验室室内质控工作未开展或开展不完善。

6.性病监测工作(基层医疗机构)

一是藤桥卫生院、林旺卫生院、南新农场医院、河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崖城卫生院、梅山卫生院、立才农场医院、南岛农场医院对市级下传文件存档不完整;二是荔枝沟卫生院、南滨农场医院、立才农场医院、南岛农场医院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总结及年终总结不全;三是凤凰卫生院、保港卫生院二级专业培训资料不全;四是性病健康教育促进方面。南岛农场医院、凤凰卫生院、马岭卫生院、保港卫生院、南田农场医院、河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宣传栏、宣传海报、折页或小册子等宣传资料不全。

7.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VCT门诊)工作

一是市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HIV实验室检测资料未设独立保存;二是市人民医院对艾滋病自愿咨询者抗体检测后提供咨询的比例未达到100%标准要求。

(二)麻风病防治工作

一是凤凰卫生院、南滨农场医院未能及时开展并协助完善麻风防治随访现症或愈后病人及其家属检查资料情况;二是农垦医院、河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新农场医院、凤凰卫生院未能及时上报可疑病例、现症及愈后病人的资料管理情况。

六、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1.继续加大对性病综合防治工作的投入力度,科学认识通有过性病疫情监测、临床干预、健康教育促进,对遏制性病传播、降低艾滋病感染机率的重要意义。

2.加强对麻风防治工作的重视程度,积极配合麻风病防治中心开展麻风病人的防治工作,健全麻风防治工作管理小组,确保各项防治措施有效落实。

(二)加强培训,完善队伍建设

卫生院结核病防治篇(4)

1.继续加强项目工作规范管理,项目人口覆盖率达到98%。

2.做好疑似结核病人及结核病人的发现、转诊、督导及管理工作。

3.肺结核病人的治疗覆盖率100%,治愈率达到90%以上。

4.加强结核病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全民防痨意识。

5.进步加强网络

追踪,FIDELIS项目管理及督导。

二、业务措施

(一)疑似病人的转诊及病人发现

发现和治愈肺结核病人是控制结核疫情最重要措施。卫生院及各村卫生站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抓好疑似结核病人、结核病人的发现及转诊工作。认真开展痰检工作,对发现的结核病人及疑似结核病人开展痰检后,及时对病人进行转诊。卫生院及村卫生站要按照网络追踪要求和FIDELIS项目要求,对病人开展追踪工作,督促病人就医提高病人治愈率。卫生院各科室及各村卫生站对结核病人的转诊必须按照市CDC慢性病科要求,开转诊单并做好相关记录以备查。

(二)结核病的管理

1.加强结核病控制项目督导工作。防疫站对各卫生院定期进行督导,每月督导1次,每个村每年不少于12次,卫生院重点对病人的管理情况、疑似病人及结核病人的转诊情况、各项资料的完整性及上报情况进行督导。卫生院督导要求:隔日督导病人1次,每月至少15次。督导内容包括:督导病人服药,做到看服到口,服下再走。督导病人按时复查,了解病人服药情况,有无副反应,如有副反应要及时处理上报,向病人及家属宣传结核的相关知识。

2.加强对结核病人的访视:卫生院对病人全疗程至少12次家庭访视,对涂阴病人进行6次访视,每月最少访视病人4次并撰写访视记录。卫生人员对病人实施具体服药指导和监督工作,每月至少6次并填写病人服药卡。访视内容:病人服药情况及药品毒副反应情况,病人按时复查及取药情况,结核病防治知识知晓率情况及治疗情况等。

3.督导员每督导一次完成一次督导报告,要求内容详细、数据真实准确,能反应被督导单位及个人对病人实施治疗管理的具体情况,找出问题,及时反馈信息,以利于更好的实施项目工作。

4.加强资料管理及信息工作。加强对结核病人资料登记、收集、管理工作,做好登记本、卡使用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按时统计和上报结核病控制项目月报、季报及年报表,做到字迹清楚,数据准确,不迟报不漏报,加强结核病信息交流。

三、结核知识培训

加强对全街道办结防人员的知识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拟于3月份对院结防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及考核。培训内容:如何预防肺结核及肺结核病人的隔离措施。

卫生院结核病防治篇(5)

(1)继续加强项目工作规范管理,项目人口覆盖率达到100%。

(2)做好疑似结核病人及结核病人的发现、转诊、督导及管理工作。

(3)全年力争发现治疗涂阳病人及重症涂阳病人45例,转诊病人10例。

(4)涂阳肺结核病人的治疗覆盖率100%,治愈率达到85%以上。

(5)加强结核病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全民防痨意识。

(6)进步加强网络追踪,FIDELIS项目管理及督导。

二、业务措施

(1)疑似病人的转诊及病人发现

发现和治愈涂阳肺结核病人是控制结核疫情最重要措施。卫生院及各区卫生室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江苏省结核病归口管理办法,抓好疑似结核病人、结核病人的发现及转诊工作。认真开展痰检工作对发现的结核病人及疑似结核病人开展痰检后,及时对病人进行转诊。卫生院及区卫生室要按照网络追踪要求和FIDELIS项目要求,对病人开展追踪工作,督促病人就医提高病人治愈率。卫生院各科室及各村卫生室对结核病人的转诊必须按照县CDC慢性病科要求,开转诊单并做好相关记录以被查。

(2)结核病的管理

1、加强结核病控制项目督导工作,去防疫站对各区医院定期进行督导,每月督导2—3次,每个区每年不少于24次,区卫生院重点对涂阳病人的管理情况、疑似病人及结核病人的转诊情况、各项资料的完整性及上报情况进行督导。区卫生院督导要求:隔日督导病人1次,每月15次。督导内容包括:督导病人服药,做到看服到口,服下再走,督导病人按时复查,了解病人服药情况,有无副反应,如有副反应要及时处理上报,向病人及家属宣传结核的相关知识。

2、加强对结核病人的访视:区卫生院对涂阳病人全疗程至少12次家庭访视,对涂阴病人进行6次访视,每月最少访视病人4次并撰写访视记录。区卫生人员对病人实施具体服药指导和监督工作,每月至少15次并填写病人服药卡。访视内容:病人服药情况及药品毒负反应情况,病人按时复查及取药情况,结核病防治知识知晓率情况及治疗情况等

3、区督导员每督导一次完成一次督导报告,要求内容详细、数据真实准确,能反应被督导单位及各人对病人实施治疗管理的具体情况,找出问题,及时反馈信息,以利于更好的实施项目工作。

(3)资料管理及信息工作

加强对结核病人资料登记、收集、管理工作,做好登记本、卡使用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按时统计和上报结核病控制项目月报、季报及年报表,做到字迹清楚,数据准确,不迟报不漏报,加强结核病信息交流。

(4)结核知识培训

加强对全区结防人员的知识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拟于3月份对院结防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及考核。培训内容:如何预防肺结核及肺结核病人的隔离措施。

(5)结核病知识宣传

卫生院结核病防治篇(6)

(1)继续加强项目工作规范管理,项目人口覆盖率达到100%。

(2)做好疑似结核病人及结核病人的发现、转诊、督导及管理工作。

(3)全年力争发现治疗涂阳病人及重症涂阳病人45例,转诊病人10例。

(4)涂阳肺结核病人的治疗覆盖率100%,治愈率达到85%以上。

(5)加强结核病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全民防痨意识。

(6)进步加强网络追踪,FIDELIS项目管理及督导。

二、业务措施

(1)疑似病人的转诊及病人发现

发现和治愈涂阳肺结核病人是控制结核疫情最重要措施。卫生院及各区卫生室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江苏省结核病归口管理办法,抓好疑似结核病人、结核病人的发现及转诊工作。认真开展痰检工作对发现的结核病人及疑似结核病人开展痰检后,及时对病人进行转诊。卫生院及区卫生室要按照网络追踪要求和FIDELIS项目要求,对病人开展追踪工作,督促病人就医提高病人治愈率。卫生院各科室及各村卫生室对结核病人的转诊必须按照县CDC慢性病科要求,开转诊单并做好相关记录以被查。

(2)结核病的管理

1、加强结核病控制项目督导工作,去防疫站对各区医院定期进行督导,每月督导2—3次,每个区每年不少于24次,区卫生院重点对涂阳病人的管理情况、疑似病人及结核病人的转诊情况、各项资料的完整性及上报情况进行督导。区卫生院督导要求:隔日督导病人1次,每月15次。督导内容包括:督导病人服药,做到看服到口,服下再走,督导病人按时复查,了解病人服药情况,有无副反应,如有副反应要及时处理上报,向病人及家属宣传结核的相关知识。

2、加强对结核病人的访视:区卫生院对涂阳病人全疗程至少12次家庭访视,对涂阴病人进行6次访视,每月最少访视病人4次并撰写访视记录。区卫生人员对病人实施具体服药指导和监督工作,每月至少15次并填写病人服药卡。访视内容:病人服药情况及药品毒负反应情况,病人按时复查及取药情况,结核病防治知识知晓率情况及治疗情况等

3、区督导员每督导一次完成一次督导报告,要求内容详细、数据真实准确,能反应被督导单位及各人对病人实施治疗管理的具体情况,找出问题,及时反馈信息,以利于更好的实施项目工作。

(3)资料管理及信息工作

加强对结核病人资料登记、收集、管理工作,做好登记本、卡使用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按时统计和上报结核病控制项目月报、季报及年报表,做到字迹清楚,数据准确,不迟报不漏报,加强结核病信息交流。

(4)结核知识培训

加强对全区结防人员的知识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拟于3月份对院结防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及考核。培训内容:如何预防肺结核及肺结核病人的隔离措施。:

(5)结核病知识宣传

卫生院结核病防治篇(7)

(2)做好疑似结核病人及结核病人的发现、转诊、督导及管理工作。

(3)全年力争发现治疗病人及重症病人45例,转诊病人10例。

(4)肺结核病人的治疗覆盖率100%,治愈率达到85%以上。

(5)加强结核病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全民防痨意识。

(6)进步加强网络追踪,FIDELIS项目管理及督导。

二、业务措施

(1)疑似病人的转诊及病人发现

发现和治愈肺结核病人是控制结核疫情最重要措施。卫生院及各区卫生室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省结核病归口管理办法,抓好疑似结核病人、结核病人的发现及转诊工作。认真开展痰检工作对发现的结核病人及疑似结核病人开展痰检后,及时对病人进行转诊。卫生院及区卫生室要按照网络追踪要求和FIDELIS项目要求,对病人开展追踪工作,督促病人就医提高病人治愈率。卫生院各科室及各村卫生室对结核病人的转诊必须按照县CDC慢性病科要求,开转诊单并做好相关记录以被查。

(2)结核病的管理

1、加强结核病控制项目督导工作,去防疫站对各区医院定期进行督导,每月督导2―3次,每个区每年不少于24次,区卫生院重点对病人的管理情况、疑似病人及结核病人的转诊情况、各项资料的完整性及上报情况进行督导。区卫生院督导要求:隔日督导病人1次,每月15次。督导内容包括:督导病人服药,做到看服到口,服下再走,督导病人按时复查,了解病人服药情况,有无副反应,如有副反应要及时处理上报,向病人及家属宣传结核的相关知识。

2、加强对结核病人的访视:区卫生院对病人全疗程至少12次家庭访视,对涂阴病人进行6次访视,每月最少访视病人4次并撰写访视记录。区卫生人员对病人实施具体服药指导和监督工作,每月至少15次并填写病人服药卡。访视内容:病人服药情况及药品毒负反应情况,病人按时复查及取药情况,结核病防治知识知晓率情况及治疗情况等

3、区督导员每督导一次完成一次督导报告,要求内容详细、数据真实准确,能反应被督导单位及各人对病人实施治疗管理的具体情况,找出问题,及时反馈信息,以利于更好的实施项目工作。

(3)资料管理及信息工作

加强对结核病人资料登记、收集、管理工作,做好登记本、卡使用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按时统计和上报结核病控制项目月报、季报及年报表,做到字迹清楚,数据准确,不迟报不漏报,加强结核病信息交流。

(4)结核知识培训

加强对全区结防人员的知识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拟于月份对院结防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及考核。培训内容:如何预防肺结核及肺结核病人的隔离措施。

(5)结核病知识宣传

卫生院结核病防治篇(8)

第二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所在地区结核病防治业务的归口管理。

第四条结核病防治工作应以农村为重点,加强对传染源的发现、治疗和化疗管理。

第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卡介苗接种制度。

第六条对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机构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卫生部结核病控制中心与分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市(地)、县卫生行政部门设省、市(地)、县结核病防治机构,或指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承担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职责。

第八条卫生部结核病控制中心与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拟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国结核病的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

(三)负责组织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综合评价;

(四)负责组织拟定国家结核病防治技术标准、规范。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负责本地区结核病的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

(三)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

(四)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的推广工作。

第十条其他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实施;

(二)与防疫机构合作共同开展本地区卡介苗接种工作;

(三)负责本地区结核病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

(四)负责落实本地区结核病人的诊断、治疗和化疗管理工作;

(五)对特定人群进行预防性结核病体检;

(六)对肺结核病高发地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或普查;

(七)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工作;

(八)培训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加强结核病防治技术的研究,提高防治工作的质量。

第十二条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业务上受上一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指导。

第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基层结核病防治网络的组织建设,并充分利用现有的医疗预防保健网,积极参与结核病的防治。

企业的医疗防治科室和人员,在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指导下,负责所在地区和单位结核病病人的发现、登记、报告、化疗管理以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结核病专科医院和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结核病人的住院治疗,并按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和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章预防接种

第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卡介苗接种工作规划、目标,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都有义务按规定承担所在地区、单位或指定区域的卡介苗接种任务。

第十七条卡介苗接种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经县级以上结核病防治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接种工作。

第十八条卡介苗接种必须按计划免疫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卡介苗接种情况应当及时填入统一发放的计划免疫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片。

第二十条卡介苗接种发生差错事故和发生严重异常反应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并如实报告当地县级卫生防疫机构,不得延误或隐瞒不报。

第二十一条卡介苗的订购计划供应由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共同制订,由省级防疫机构统一订货。

负责实施卡介苗接种的机构,应将卡介苗接种率及接种质量考核情况,定期书面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并抄送同级卫生防疫机构以及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第四章调查与报告

第二十二条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进行结核病疫情和传染源的调查。

第二十三条发生结核病暴发流行的地区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或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结核病检查,查明传染源,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蔓延。

第二十四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个体开业医生对确诊的肺结核病人,必须按下列规定时间,向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或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报出《结核病报告卡》:

(一)监测区在24小时内报告;

(二)城市非监测区在1周内报告;

(三)农村非监测区在两周内报告。

第二十五条县(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或承担结核病防治职责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在接到《结核病报告卡》后应对病人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国家统计局审批备案的结核病统计报表是国家取得结核病患、发病登记资料的重要来源,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应按规定逐级上报。

第五章治疗

第二十七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收治的肺结核病人,应当按《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手册》和《肺结核病诊疗规程》实施诊断、治疗和管理。不能按工作手册和诊疗规程实施诊断、治疗和管理的,必须将肺结核病人及时转至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或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全国结核病防治手册》和《肺结核病诊疗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乡村医生和个体开业医生遇有疑似结核病的就诊病人,应及时转至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或中心卫生院。

第二十九条已确诊的排菌期肺结核病人,应当按结核病防治要求,主动配合治疗单位的治疗与管理。

第六章控制传染

第三十条结核病防治机构或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下列从业人员中患有传染性肺结核病的,应当按规定通知其单位和当地卫生监督管理机构。

(一)食品、药品、化妆品从业人员;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范围内的从业人员;

(三)教育、托幼单位的从业人员;

(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十一条下列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预防性结核病体检:

(一)新参加工作、参军、入学的人员;

(二)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从业人员;

(三)接触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厂矿企业职工;

(四)排菌期肺结核病人的家属及其密切接触者;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二条排菌期肺结核病人应当避免可能传播结核病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结核病防治机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结核病病人,必须按照卫生防疫机构规定的卫生要求对结核菌污染的污水、带有结核病菌的排泄物和痰液进行消毒或卫生处理。

第三十四条对从事结核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经常接触结核菌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医疗预防保健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专门用语定义如下:

结核病:由结核杆菌引起的慢性感染性疾病。

肺结核病:由结核杆菌引起的肺部慢性感染性疾病。

传染性肺结核病:指痰结核菌检查阳性的肺结核病。

菌阴活动性肺结核病:指痰结核菌检查阴性,X线检查有活动性、或有结核性胸膜炎。

排菌期肺结核病:痰结核菌检查阳性期间的肺结核病。

结核病防治机构:指卫生部结核病控制中心及其分中心,各级结核病防治所和结核病防治科(防痨科)等结核病专业的防治机构。

化疗管理:主要包括全程督导和全程管理,全程督导化疗指治疗全过程中每次用药均在医务人员直接观察下进行;全程管理化疗指治疗全过程中通过定期门诊取药,家庭访视,尿液监测,家庭督导及误期追回的管理方法。

卫生院结核病防治篇(9)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染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所在地区结核病防治业务的归口管理。

第四条结核病防治工作应以农村为重点,加强对传染源的发现、治疗和化疗管理。

第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卡介苗接种制度。

第六条对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机构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卫生部结核病控制中心与分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市(地)、县卫生行政部门设省、市(地)、县结核病防治机构,或指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承担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职责。

第八条卫生部结核病控制中心与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拟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国结核病的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

(三)负责组织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综合评价;

(四)负责组织拟定国家结核病防治技术标准、规范。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负责本地区结核病的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

(三)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

(四)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的推广工作。

第十条其他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实施;

(二)与防疫机构合作共同开展本地区卡介苗接种工作;

(三)负责本地区结核病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

(四)负责落实本地区结核病人的诊断、治疗和化疗管理工作;

(五)对特定人群进行预防性结核病体检;

(六)对肺结核病高发地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或普查;

(七)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工作;

(八)培训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加强结核病防治技术的研究,提高防治工作的质量。

第十二条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业务上受上一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指导。

第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基层结核病防治网络的组织建设,并充分利用现有的医疗预防保健网,积极参与结核病的防治。

企业的医疗防治科室和人员,在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指导下,负责所在地区和单位结核病病人的发现、登记、报告、化疗管理以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结核病专科医院和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结核病人的住院治疗,并按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和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章预防接种

第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卡介苗接种工作规划、目标,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都有义务按规定承担所在地区、单位或指定区域的卡介苗接种任务。

第十七条卡介苗接种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经县级以上结核病防治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接种工作。

第十八条卡介苗接种必须按计划免疫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卡介苗接种情况应当及时填入统一发放的计划免疫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片。

第二十条卡介苗接种发生差错事故和发生严重异常反应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并如实报告当地县级卫生防疫机构,不得延误或隐瞒不报。

第二十一条卡介苗的订购计划供应由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共同制订,由省级防疫机构统一订货。

负责实施卡介苗接种的机构,应将卡介苗接种率及接种质量考核情况,定期书面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并抄送同级卫生防疫机构以及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第四章调查与报告

第二十二条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进行结核病疫情和传染源的调查。

第二十三条发生结核病暴发流行的地区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或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结核病检查,查明传染源,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蔓延。

第二十四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个体开业医生对确诊的肺结核病人,必须按下列规定时间,向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或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报出《结核病报告卡》:

(一)监测区在24小时内报告;

(二)城市非监测区在1周内报告;

(三)农村非监测区在两周内报告。

第二十五条县(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或承担结核病防治职责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在接到《结核病报告卡》后应对病人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国家统计局审批备案的结核病统计报表是国家取得结核病患、发病登记资料的重要来源,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应按规定逐级上报。

第五章治疗

第二十七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收治的肺结核病人,应当按《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手册》和《肺结核病诊疗规程》实施诊断、治疗和管理。不能按工作手册和诊疗规程实施诊断、治疗和管理的,必须将肺结核病人及时转至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或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全国结核病防治手册》和《肺结核病诊疗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乡村医生和个体开业医生遇有疑似结核病的就诊病人,应及时转至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或中心卫生院。

第二十九条已确诊的排菌期肺结核病人,应当按结核病防治要求,主动配合治疗单位的治疗与管理。

第六章控制传染

第三十条结核病防治机构或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下列从业人员中患有传染性肺结核病的,应当按规定通知其单位和当地卫生监督管理机构。

(一)食品、药品、化妆品从业人员;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范围内的从业人员;

(三)教育、托幼单位的从业人员;

(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十一条下列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预防性结核病体检:

(一)新参加工作、参军、入学的人员;

(二)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从业人员;

(三)接触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厂矿企业职工;

(四)排菌期肺结核病人的家属及其密切接触者;

(五)国务院卫,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二条排菌期肺结核病人应当避免可能传播结核病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结核病防治机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结核病病人,必须按照卫生防疫机构规定的卫生要求对结核菌污染的污水、带有结核病菌的排泄物和痰液进行消毒或卫生处理。

第三十四条对从事结核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经常接触结核菌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医疗预防保健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专门用语定义如下:

结核病:由结核杆菌引起的慢性感染性疾病。

肺结核病:由结核杆菌引起的肺部慢性感染性疾病。

传染性肺结核病:指痰结核菌检查阳性的肺结核病。

菌阴活动性肺结核病:指痰结核菌检查阴性,X线检查有活动性、或有结核性胸膜炎。

排菌期肺结核病:痰结核菌检查阳性期间的肺结核病。

结核病防治机构:指卫生部结核病控制中心及其分中心,各级结核病防治所和结核病防治科(防痨科)等结核病专业的防治机构。

化疗管理:主要包括全程督导和全程管理,全程督导化疗指治疗全过程中每次用药均在医务人员直接观察下进行;全程管理化疗指治疗全过程中通过定期门诊取药,家庭访视,尿液监测,家庭督导及误期追回的管理方法。

卫生院结核病防治篇(10)

高度重视麻疹防控工作,组织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及时、妥善处理疫情,做好应急接种工作,在全市麻疹防控形势严峻的情况下没有出现麻疹疫情暴发,全年共组织处理疫情64宗,应急接种18709人。加强狂犬病和霍乱的防控管理,组织制定了《*区狂犬病应急处理预案》,全年组织处理狂犬病疫情3宗,疑似霍乱疫情1宗,均没有出现暴发疫情。

积极推进区疾控大楼和开发区医院传染病区建设工程。目前区疾控大楼设计方案已定稿,并已经上报区规划局审批;开发区医院传染病区已完成图纸设计,并通过审批,设计图纸已上交区规划局。

二、计划免疫方面

健全了全区计划免疫接种点,完善了我区计划免疫分级管理网络。组织对全区预防接种工作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并组织新上岗人员参加*市*年预防接种培训,为我区计划免疫规范化工作打好基础。加强对流动儿童的计划免疫接种工作,及时开展“4?25”全国预防接种日活动,加强中小学、托幼机构的预防接种查验证工作,组织全区范围内的计划免疫查漏补种工作,共查漏2094人。加强麻疹监测与防控,查漏补种8个月-14岁接种率为97.95%,病例监测麻疹87例,调查处理麻疹疫情及应急接种64宗,应急接种人数18709人。按照市的要求组织开展脊髓灰质炎强化免疫接种活动,*-*年强化免疫第一轮接种率98.90%,第二轮接种率为99%。组织开展狂犬疫苗接种,暴露总人数2570人,接种针次达10953针,接种率100%。

三、慢性病防制与管理方面

依据《*市*区肺结核病诊疗管理规程》,加强对结核病人的督导与访,逐步构建结核病三级防治网络(疾控中心-医院-卫生站)。结合“3?24世界防治结核病日”,组织区内5家医院开展了义诊活动,大力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共派出了43名医务人员参加义诊活动,接诊人数近1600人,发放宣传资料约3000份,免费胸透检查35人,拍片6人,测量血压近300人,通过有奖知识问答发放小礼品180份。举办结核病诊疗和痰检技术培训班,邀请市结控办专家授课,加强结控知识学习。

积极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努力推进康宁医院精神病区的改造建设,筹备成立了我区精神病防治康复技术指导组,负责全区精神病防治康复的技术管理和业务指导,建档立卡,指导基层开展摸底调查及社区精神卫生服务。组织动员各医院参加了4期市卫生局组织的社区精神病防治技术培训班,为下一步全面做好我区精神病防治康复打下坚实基础。全面深入各社区开展精神病人基线调查工作,共发现精神病患者1034人,检出率>6‰,顺利完成基线调查任务。加强与区残联部门的沟通,配合制定了《*市*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方案》、《*市*区精神科免费门诊项目实施方案》及《*市*区贫困精神病人住院治疗补助和免费服药办法》,为我区下一步规范管理精神病患者提供了参考依据。

四、艾滋病防治管理方面

打开了我区艾滋病防治管理的新局面,为全面落实艾滋病治疗和救助措施,指定开发区医院为我区艾滋病人定点收治医院,积极筹备建立我区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筹备组建了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和艾滋病高危人群工作队,初步形成了艾滋病防治管理的组织架构。完成我区暗娼、吸毒人员的分布、基数估计;全面开展艾滋病咨询和娱乐场所、企业等艾滋病高危人群干预工作,开展农村地区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组织区内企业医务室有关人员进行流动人口艾滋病知识培训,通过在安利、广川、广茂、三菱等企业进行讲座、互动活动、发放宣传资料,讲解安全套知识,开展覆盖至少2500名企业员工的艾滋病健康教育,推动全程、正确使用安全套。组织区内50名乡村医生参加市疾控中心举办的艾滋病知识培训。组织开展艾滋病HIV初筛检测,共检测4035人次。

五、健康教育方面

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为契机,组织做好相关健康教育迎检准备。与区教育局联合做好中小学校健康教育自查工作。围绕各时期卫生工作中心任务,组织开展相关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结合“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全国计划免疫接种日”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健教宣传活动。通过网络、有线电视等途径加强食物中毒、野生蘑菇中毒等专题健康宣传与教育。针对九佛地区野生蘑菇中毒事件,请专业公司制作了“请珍惜生命,不要采食野生蘑菇”的警示牌84块,分插在全区各座山的主要进出口以及人流相对集中的地方,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制定并组织学习了《*市*区卫生局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组织开展艾滋病健康教育宣传工作,1-11月举行艾滋病防治知识讲座15场,共张贴艾滋病宣传画688张,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画册》1050套(6本/套)、单本艾滋病防治知识画册900本,《艾滋病防治知识折页》3880份,发放安全套18000只。

六、农村公共卫生

针对我区农村面积广大,农村居民多且卫生意识薄弱,开创农村公共卫生新局面,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的技术指导,组织康宁医院和九佛医院相关人员到区疾控中心进修学习。规范对农村卫生站公共卫生方面的管理,制定了《*区农村卫生站考核管理标准》、《*区农村卫生站公共卫生工作规范》以及《*区农村卫生站传染病管理制度和对肺结核病人治疗的管理要求》等一系列管理制度,为农村卫生站开展公共卫生工作提供参考依据。推进农村健康教育,增强农村居民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成立了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市*区领导小组。协助开展我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不断加强对九龙镇两家医院防保科的卫生监督工作的指导,加大农村卫生监督执法力度,有效提高了农村餐饮单位卫生管理水平,全年共核发九龙镇的卫生许可证434户,其中,核发食品卫生许可证386户,核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48户。

七、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

积极配合区创卫办开展卫生系统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各项工作。专门成立了卫生系统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及督导小组。多次组织召开卫生系统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会议,制定了《*市*区卫生系统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职责分工表》,明确各相关单位的职责要求和具体操作措施,要求各单位领导高度重视创卫工作,针对具体问题作具体的部署。制定了《*市*区卫生系统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确保我区卫生系统各创卫单位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成效,按时按质完成各项任务。组织督促卫生系统各单位每周报送创卫资料,将动态情况整理并上报区创卫办;每两周编辑一份简报将创卫情况上报市卫生局。根据区创卫办的要求,派出督导小组暗访检查饮食店档,以《创卫交办通知》形式交区卫生监督所办理。依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指导手册》多次组织对开发区医院、红会医院和黄陂医院进行督导检查;负责收集、整理我局创卫综合档案,组织协调卫生系统创卫建档工作。组织力量对涉及卫生系统的迎检单位及周边单位进行督查,要求各单位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顺利完成了卫生系统的创卫任务。

八、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对照国务院“8大任务”、“12个100%目标、20项量化目标”要求,积极做好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了《*市*区卫生系统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围绕《行动方案》稳步推进工作,共出动卫生监督执法人员900多人次,共计检查了861家餐饮单位,查处违法行为32起,罚款金额4.84万元,取缔无证餐饮单位33家,整治重点区域13个。推行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和肉品采购所证台帐制度,全区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已发证的约861间,已建立原料采购索证制度的单位有861间,建立率100%;建立肉品采购索证台帐制度的单位861间,建立率100%。全面实施餐饮业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纳入量化评定的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有831间,已完成量化分级评定工作有806间,量化分级管理实施率达97%,其中学校集体食堂占52间,全部实行量化分级管理,完成评定比例100%。加强餐饮行业禽类采购加工监督检查,开展活禽市场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监测,确保禽类食品安全。配合区综治办做好我区综治维稳工作,结合餐饮消费安全整治行动,加强对学校周边饮食店档的卫生监管。组织力量对我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整治迎检路线及周边百米范围内的餐饮单位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各餐饮单位全力配合食品安全整治工作,圆满完成了该次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任务。

九、应急管理管理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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