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履职报告汇总十篇

时间:2022-06-22 08:06:49

法官履职报告

法官履职报告篇(1)

对市中级法院法官、市检察院检察官开展履职评议,是市人大常委会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讨论通过了履职评议工作方案,并对做好履职评议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室和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为评议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今天,我们召开动员大会,目的是对这项工作进行具体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下面,我就如何做好本次履职评议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履职评议的重要意义

开展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是新形势下人大为依法加强司法监督、健全监督机制、拓展监督途径所进行的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目的就是通过履职评议进一步增强法官、检察官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进一步推进司法公正、司法公开、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要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深化认识:

首先,开展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法治建设的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在党的文件中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观点,实现了从“国家管理”、“社会管理”向“国家治理”、“社会治理”转变的重大突破。全会提出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总体部署,着力强调了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多次讲话中深刻阐述了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大问题,特别是提出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等要求,顺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关切和期待,充分诠释了法官、检察官履职行为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我们开展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活动,既能为司法体制改革部署的落实搭建平台、创新抓手,更能推动我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对法治中国建设的要求和部署上来,进一步发挥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推进我市依法治市进程。

其次,开展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是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的需要。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地方组织法、监督法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进一步用法律形式确定了法院、检察院及法官、检察官接受人大法律监督与工作监督的义务。长期以来,通过法院、检察院每年向人代会报告工作的方式,人大及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对法院、检察院工作有了整体性了解。但相比之下,人大对法官、检察官的监督工作还较为薄弱。在此背景下,我省台州、杭州、衢州等地人大相继开展了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通过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法官或检察官,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评议,以深化、细化、延伸人大司法监督。尤其是台州已经实现了常态化,该做法得到了省委夏宝龙书记的充分肯定,在去年省人大主任读书会上要求各地予以借鉴。实践证明,开展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是人大加强司法监督工作的一个具体载体,体现了人大司法监督在闭会期间的延续和拓展。通过开展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可以把权力机关的监督、人大代表的监督与人民群众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把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与对人的监督统筹兼顾起来,使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渠道更加畅通、机制更加健全、内容更加丰富、形式更加多样,有力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

再次,开展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是加强“两官”队伍建设,促进公正司法的需要。目前,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法官、检察官分别有102名、88名,近年来,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依法履职,在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和民主法治秩序、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发挥了很好的职能作用,得到了市人大代表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实践证明, 市中级法院法官、市检察院检察官队伍是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业务精湛、纪律严明的队伍。但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这两支队伍建设中还存在着一些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在司法理念、司法水平、司法效果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当前,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按照市委统一部署,正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好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调动领导干部和广大群众两个积极性,打牢学习教育和查摆问题两个基础,抓住整改落实和建章立制两个关键。因为,只有坚持问题导向,立足本单位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严格的具体要求,才能让问题解决比较彻底。我们开展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既是为了肯定成绩,继续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也是为了推进法官、检察官队伍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及时解决突出问题,加强建章立制,促进我市审判和检察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坚持原则,有力确保履职评议的正确方向

开展履职评议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长期工作实践中创造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方法,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的具体体现。我市对法官、检察官开展履职评议尚属首次,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履职评议的目的不是“挑刺”,也不是“找茬”,而是通过履职评议这种监督形式,推动、促进法、检“两院”依法履职。要达到这一预期目的,我们必须全面准确地贯彻履职评议工作的指导思想,确保履职评议顺利进行。

一是要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是履职评议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并取得切实成效的重要保证。我市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是报市委同意,并经市六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该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也必须在市委的领导下进行。我们要紧紧依靠市委的领导和支持,对评议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汇报,听取市委的指示。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加强领导、协调各方,积极、稳妥地推进履职评议工作。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党组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广泛动员、统一思想、落实责任,以保证履职评议工作的正确方向。

二是要坚持依法评议。

无论是人大的评议工作,还是审判、检察工作,都是法律性、程序性很强的工作。因此,对法官、检察官开展履职评议,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及调研小组的成员首先要懂法,既要熟练掌握人大工作的法律法规,也要学习了解有关审判、检察工作的法律知识,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这样才能从法律的角度看问题、做分析、提建议,做到监督不越权、评议不干涉。同时,我市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是通过点面结合的方式,以对6名重点评议对象开展评议为切入点,以点带面,实现对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两官”队伍履职情况的总体评议。这种评议模式,既不同于党委组织部门对干部的全面考察,又不同于法院、检察院对法官、检察官的工作考核,是我市“两官”履职评议工作的特色所在,我们在具体组织实施评议过程中一定要始终坚持、注意把握。

三是要坚持实事求是。

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以及接受重点评议的6名法官、检察官要联系工作实际,客观、准确地写好履职情况报告,实事求是地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履职情况。评议工作调研组要围绕法院、检察院的职业特点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采取走访、座谈、案卷抽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对评议对象的看法和意见,全面掌握相关方面的真实情况,保证调研工作的广泛性和真实性。提出的评议意见要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要充分肯定评议对象的工作成绩,又要客观准确、实事求是地指出评议对象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力求使评议工作更加客观公正,使评议结果让群众信服,让社会满意。

三、精心组织,努力增强履职评议的工作实效

这次履职评议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评议各方要按照整个履职评议活动的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各个阶段的相关工作,努力提高履职评议的工作实效。这里,我再强调三点要求:

一要加强协调配合。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要切实把接受人大评议作为接受监督、听取意见、改进工作的一次重要契机,将这次履职评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和整个评议工作的要求,在各个方面做好充分准备,认真制订迎评方案,有条不紊地安排好迎评工作。接受重点评议的法官、检察官,要以对法律、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消除顾虑,切实增强接受履职评议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尤其是在当前法院、检察院工作任务重、办案时限要求严的情况下,要注重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正确处理好接受评议与日常工作的关系,做到评议与工作“两不误、双促进”。要发挥好新闻媒体的宣传主渠道作用,利用各种形式,加强正确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扩大评议工作的社会效果。

法官履职报告篇(2)

(二)进一步强化监督合力。“两官”履职评议工作量大、面广,必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一是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注重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度,通过报纸、网站、微博等传统和新兴媒体,全方位地公开“两官”履职评议工作,公示被评议对象名单,公布监督电话和网上信箱,邀请社会各界、广大群众通过来电、来信等形式反映被评议对象的履职情况。二是充分发挥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的作用。不断扩大他们在评议活动中的参与度,积极组织他们参加法院和检察院的公众开放日,参加被评议对象的案件庭审旁听,进一步了解被评议对象所处单位的工作环境及办案情况。

法官履职报告篇(3)

古代的官吏选拔考察及任免升迁等干部人事管理,统称“选举”,划进范围的对象都叫“选人”,意即有入仕资格而候选于组织部门(吏部)的人。凡选人报请“选举”,或参加相应的考试,都要填写一份类似今日之“干部履历表”的文书,作为个人档案。履历的叫法因时而异,有“行状”、“出身”等种种名目,到宋代称“脚色”。《朝野类要》卷三:“脚色:初入仕,必具乡贯户头、三代名衔、家口年齿、出身履历;若注授转官,则又加举主、有无过犯。”就是假如已经是在职官员而听候调动工作或提升职务者,还要加填推荐人及入仕以来的奖惩记录等项目。

脚色和仕途的关系如此密切,其项目的细密便成题中应有之义;又因为每一项都必须本人亲笔填写,有时竟会显得荒唐可笑。以宋代为例,崇宁、大观年间,政府以继承熙宁新法为施政纲领,籍定司马光、文彦博等三百多个反对新法的保守派为“元祐奸党”,选人在填报脚色时,必须申明“不系元祐党籍”,划清政治面貌;到了绍兴年间,当初把别人定为“奸党”的蔡京、童贯等人,如今也成了“奸党”,选人在填报脚色时,必须申明“不系蔡京、童贯、朱勔、王黼等亲属”,厘清社会关系;到了庆元年间,又有朱熹、“二程”等五十九个理学家被定为“伪学逆党”,选人在填报脚色时,要声明“不是伪学”,撇清学术上的师承关系。对于有关部门在选拔任命官员时过于看重履历,历来批评不绝。南宋洪迈专门撰文,对脚色的定本格式及填写规则之僵化,多加指责。比如,他的刚满周岁的儿子因“恩荫”而弄到一个入仕资格,脚色中也要在“有无过犯”这一项内写明过去是否补过官,是否因犯罪停废,或是否有过“诀笞”、“翦剌”等刑罚前科,“一岁婴儿问其曾与不曾入仕坐罪,岂不大可笑哉!”

不过除非你存心不想当官,否则都要照要求一一填报,有时甚至还得被迫造假。如南宋光宗四年秋,各路漕司(即转运司)奉旨举试本路选人,当时政府正厉行禁绝“伪学”(指程朱理学),故“漕司前期取脚色,必欲书‘委不是伪学’五字。”就是转运司在通知选人填报个人履历时就讲明了,必须做出“委[实]不是伪学”的声明。彼时已任临川推官的柴中行,也在这次选拔考试范围内,接到通知后便写了个报告,自称从小攻读程伊川(即“伪学”代表人物之一程颐)之书,这才考取举人,有了出身。但当时并没有说他是伪学。现在政策变了,一定要声明委不是伪学,只好放弃这次选试。转运司收到报告后恼羞成怒,取消他选试资格尚不算,还要加其罪名。幸亏谏院有人站出来讲话:“其人所守不变,可罪之乎?”这才免去一场灾祸。

其实,庆元年间的选人,包括许多在职官员,都是靠“伪学”入仕的,脚色上“委[实]不是伪学”的声明,好比盲人发誓亲眼目睹,彼此心知肚明而已,像柴中行这种宁可不当官也不肯造假的,反倒成冬烘先生了。

(摘自《组织人事报》)

法官履职报告篇(4)

1999年8月20日《南方都市报》报道:3月15日,南京一家媒体在头版刊登了《“红脸”法官李春海》的专访,南京秦淮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庭庭长李春海在接受记者采访中说:“我认为王海是一个假冒消费者,王海现象的实质是‘知假购假,购假索赔’……”王海认为李春海的言论侵犯了他的名誉权,遂向法院状告李,该案于8月19日上午在建邺区法院开庭审理,上午10时50分,法官当庭宣判,法庭认为被告没有捏造事实,没有使用侮辱性语言驳回王海的诉讼请求。

又据10月15日《民主与法制画报》(第9版)载:王海不服一审判决又上诉,此案引发全国50多家媒体的关注;南京市中中院刘法官和另一家区院的郝法官二人对此案明确提出“法官享有豁免权”。该报刊载朱荣康的文章《王海状告法官引出新话题——本案被诉法官是否享有“豁免权”》,较为详细地介绍了刘法官和郝法官关于“法官享有豁免权”观点的具体内容。

中心意思是说:法制的核心在于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必须给予法官相应的职业保障和人身保障,以树立法官的权威,法官随意成为被告,说明了我国法制的不完善;要确保法官能在一种合理限度内拥有某种内在和外在的自由,才能使法官不受任何意志的干涉而公正独立地行使审判权;通过维护法官的权威进而维护法制的权威,如果法官动不动就因一些琐事而被当事者告上法庭,并被舆论热炒,法官的权威将无从谈起;李春海法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发表了他对审判过程中的一些法学问题的看法,以此宣传法制在我国也是一种常见的现象,应当属于法庭之外与审判活动有关的合理言行,故李春海法官应当对其言论拥有豁免权。

二、关于司法独立司法权威的制度和理论背景

先不讨论法官豁免权的有无,由于这一问题涉及到司法与社会的关系、法官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所以,有必要看看制度与法理是如何对待司法独立与司法权威的。

宪法和司法组织法规定: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1982年宪法第126、131条,1983年修正的两院组织法有完全相同的规定);法官法与检察官法规定:法官检察官依法审判案件、履行检察职责,享有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权利(1995年法官法第8条、检察官法第9条规定)。

宪法和法律的前述规定筑就了共和国法制中一个重要制度:司法权力依法独立行使,司法官员依法独立办案,不受法外干涉。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司法独立原则。司法独立是司法权威的制度保证,没有独立的司法,法律的权威将无法落实。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对这一原则的侵蚀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司法的权威,明显的表现就是司法决定(如判决)不能得到及时充分的执行(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就有数十万件判决未能依法执行)。

再看看法学专家们的论断。有法学者认为,要做到司法权威,除了实行司法独立原则外,司法系统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道德和物质资源(以便司法能够自治),司法权力还需要分工行使并严格依照程序进行(以便实现司法民主),另外,还需要司法官员与社会保持必要的距离(以便实现司法的尊荣和公众对公正司法的信任)。

制度与理论的融合,可以得出这样的判断:司法的独立、权威,与司法判断的内向思维独立进行、司法官员的克已自持超脱中立,是须臾不可分离的。

三、法官是否真的具有豁免权?

持“法官拥有豁免权”观点的人士认识到,法官不应当象普通公民那样,随意被牵进一些琐事之中而混同普通公众人物,这与社会对法官尊严的期待存有距离。

但是,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实现法官的尊严与超脱?换言之,法官与社会保持必要的距离,到底是法官的责任,还是公众的义务?如果法官在审判权力行使之外,基于个人意愿主动或者随意介入社会生活,因而形成了实际的社会关系,那么,作为这一关系的另外一方当事人(普通的公民法人)能否向身为法官的对方主张权利?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官能否主张拥有豁免权利而免于履行义务?

在中外法制史上,不少国家法制对法官有这样的要求:法官审判案件时,不得与社会接触,不能接受媒体采访,甚至不能看报、不能回家,暂时生活在一个相对封闭的所在,有些国家还将这一义务加在参加庭审的陪审团成员身上。这些在我们看来近乎苛刻的规定表明,为了司法的中立、超脱进而为了实现司法公正,法律强制要求司法者必须与外界保持一定的距离,以使法官免于陷入社会生活的纠缠,使其能够公正地自由心证、独立司法。

法官履职报告篇(5)

又据10月15日《民主与法制画报》(第9版)载:王海不服一审判决又上诉,此案引发全国50多家媒体的关注;南京市中中院刘法官和另一家区院的郝法官二人对此案明确提出“法官享有豁免权”。该报刊载朱荣康的文章《王海状告法官引出新话题——本案被诉法官是否享有“豁免权”》,较为详细地介绍了刘法官和郝法官关于“法官享有豁免权”观点的具体内容。

中心意思是说:法制的核心在于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必须给予法官相应的职业保障和人身保障,以树立法官的权威,法官随意成为被告,说明了我国法制的不完善;要确保法官能在一种合理限度内拥有某种内在和外在的自由,才能使法官不受任何意志的干涉而公正独立地行使审判权;通过维护法官的权威进而维护法制的权威,如果法官动不动就因一些琐事而被当事者告上法庭,并被舆论热炒,法官的权威将无从谈起;李春海法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发表了他对审判过程中的一些法学问题的看法,以此宣传法制在我国也是一种常见的现象,应当属于法庭之外与审判活动有关的合理言行,故李春海法官应当对其言论拥有豁免权。

二、关于司法独立司法权威的制度和理论背景

先不讨论法官豁免权的有无,由于这一问题涉及到司法与社会的关系、法官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所以,有必要看看制度与法理是如何对待司法独立与司法权威的。

宪法和司法组织法规定: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1982年宪法第126、131条,1983年修正的两院组织法有完全相同的规定);法官法与检察官法规定:法官检察官依法审判案件、履行检察职责,享有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权利(1995年法官法第8条、检察官法第9条规定)。

宪法和法律的前述规定筑就了共和国法制中一个重要制度:司法权力依法独立行使,司法官员依法独立办案,不受法外干涉。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司法独立原则。司法独立是司法权威的制度保证,没有独立的司法,法律的权威将无法落实。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对这一原则的侵蚀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司法的权威,明显的表现就是司法决定(如判决)不能得到及时充分的执行(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就有数十万件判决未能依法执行)。

再看看法学专家们的论断。有法学者认为,要做到司法权威,除了实行司法独立原则外,司法系统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道德和物质资源(以便司法能够自治),司法权力还需要分工行使并严格依照程序进行(以便实现司法民主),另外,还需要司法官员与社会保持必要的距离(以便实现司法的尊荣和公众对公正司法的信任)。

制度与理论的融合,可以得出这样的判断:司法的独立、权威,与司法判断的内向思维独立进行、司法官员的克已自持超脱中立,是须臾不可分离的。

三、法官是否真的具有豁免权?

持“法官拥有豁免权”观点的人士认识到,法官不应当象普通公民那样,随意被牵进一些琐事之中而混同普通公众人物,这与社会对法官尊严的期待存有距离。

但是,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实现法官的尊严与超脱?换言之,法官与社会保持必要的距离,到底是法官的责任,还是公众的义务?如果法官在审判权力行使之外,基于个人意愿主动或者随意介入社会生活,因而形成了实际的社会关系,那么,作为这一关系的另外一方当事人(普通的公民法人)能否向身为法官的对方主张权利?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官能否主张拥有豁免权利而免于履行义务?

在中外法制史上,不少国家法制对法官有这样的要求:法官审判案件时,不得与社会接触,不能接受媒体采访,甚至不能看报、不能回家,暂时生活在一个相对封闭的所在,有些国家还将这一义务加在参加庭审的陪审团成员身上。这些在我们看来近乎苛刻的规定表明,为了司法的中立、超脱进而为了实现司法公正,法律强制要求司法者必须与外界保持一定的距离,以使法官免于陷入社会生活的纠缠,使其能够公正地自由心证、独立司法。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目前在我国,实现司法尊荣还有一定的制约因素。“在一个法治国家,法官本来是最受尊重的职业。人们尊敬法官是因为法官主持正义,代表社会的良心和公正。如果法官违背自己的职业准则,,玩弄法律,那么,就会影响人们对法律和法官的尊重。近几年来在一些地方,由于司法腐败,公民对司法的信任急剧下降,也导致了人们抗拒法律的情绪增长。如一些地方的法院,按法律明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为了收取受案费也强行立案。有的法官到处揽案,几乎把自己变成了商人。有的法院不顾事实和法律,作出颠倒黑白或显失公平的判决。”(蔡定剑:《对法官挨打的思考》,《中国青年报》1999年10月13日)。

法官履职报告篇(6)

今年,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对检察院检察长进行述职评议,衷心地感谢人大给予我汇报履职情况和听取评议意见的机会。

年4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任命我担任一分院检察长。检察工作的实践使我认识到:中国的检察制度由我国的政体、国体所决定,具有科学的理论基础、坚实的政治基础和深厚的实践基础。我国宪法确立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政地位,反映了党和人民对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期望和要求。检察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在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下,通过履行公诉、职务犯罪侦查和诉讼监督等职能,与侦查、审判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实现全社会公平和正义。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设置直辖市检察分院主要是因为案件的审级关系,由检察分院办理危害国家安全、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和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提起公诉;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的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国家,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一分院成立于1995年7月,根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对分院地域管辖的分工,我院案件管辖的区域为浦东新区、卢湾、徐汇、长宁、闵行、金山、松江、南汇、奉贤等9个区。我院与辖区检察院的联系主要通过办理第二审案件,开展个案指导。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的规定,分院检察长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全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在市检察院的领导下,组织指挥检察官依法履行各项检察职责,通过教育管理提高检察队伍素质。我认为,作为一名分院检察长,要时刻牢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带领全体检察人员,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护司法公正。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上海确定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奋斗目标。今年,陈良宇同志到市检察院视察工作时,对检察工作提出了融入大局、服务大局的新要求。新形势、新任务,激发了我更强烈的责任感;在市委领导下,上海政法各家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创造了良好的执法环境;一分院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全体干警勤奋敬业,为我履行职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增强了我继往开来、再创新业绩的信心。我和班子成员提出了“以强化法律监督为主线,加强规范化建设,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以检察改革为动力,推进机制创新,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以提高检察官综合素质为目标,加强教育培训,努力塑造检察官良好形象,为上海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法治保障”的总体工作思路。下面,我将履行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请予评议。

一、加大执法力度,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市人大十二届一次会议后,我和班子成员认真分析了做好各项检察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今年是新一届班子工作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工作至关重要。我们坚持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检察工作,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各项工作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

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是检察机关的首要任务。经过“严打”整治斗争,上海的刑事案件多发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社会治安总体上保持了基本稳定的态势,但仍存在着严峻的一面,维护稳定的任务还相当艰巨。在刑事检察工作中,我提出对严重刑事犯罪要继续坚持“严打”方针,建立经常性“严打”工作机制,做到思想不松,力度不减。一是加强与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的配合。通过派员适时介入侦查,参与公安机关讨论疑难案件,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组织集中公诉,参与专项整治工作等,把“严打”方针落实到批捕、起诉等各个检察环节,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二是加强办案指导。我经常到办案第一线听取汇报,及时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疑难案件,加强对重大复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指导,确保办案质量。三是把握好刑事政策,注意区别对待,体现“宽严相济”。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的作案人员,特别是初犯、偶犯、过失犯,加大教育挽救力度,依法从轻处理。四是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安、经济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运用《检察建议书》等方式,督促、帮助有关部门堵漏建制,预防犯罪。

依法查办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正确履行职务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是反**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当前,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结构调整的社会变革时期,客观上存在诱发职务犯罪的多方面因素,****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比较严重,大案要案时有发生,查办职务犯罪的形势依然严峻。我组织侦查部门同志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市委、高检院有关反**斗争的新要求,强调要提高对查处职务犯罪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今年,我院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加大查案力度,依法立案查处了中国中福实业总公司原总裁白晓江等人**、挪用**及市看守所公安民警舒伟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等案件。为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我带领侦查部门总结出“举报线索初查”、“立案传唤”等工作经验,并加强对职务犯罪新情况的研究,从而扩大了侦查视野,提高了发现犯罪、侦破案件的能力。为加强查处职务犯罪工作,我经常深入侦查部门,参与制定和研究侦查方案,确定侦查方向,靠前指挥。在查案中,我十分注重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集中力量查办职务犯罪大案要案。这是检察机关加大办案力度的重要表现,体现了党和人民深入开展反**斗争的坚定决心。与此同时,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认真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的“小案”,不因“官微”而不查,不因“案小”而不办。二是严格依法办案。坚持依法立案,依法传唤,依法获取证据,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以程序规范保证案件质量,使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近年来我院所办理的每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法院都作出了有罪判决。三是依法文明办案。我要求检察官必须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并重的现代司法理念,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还将廉洁办案作为公正执法的重要内容,所有办案费用和办案用车全部由院里提供保障。办案中对发案单位,做到不借一辆车,不吃一餐饭,不花一分钱,不收一份礼。四是认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逐步加大治本力度的方针,我提出,查处职务犯罪必须坚持打防并举,按照“一案一预防”的要求,通过办理案件开展预防工作,努力减少犯罪。如结合查办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裁张士翔等人**、挪用**案所开展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被市纪委选作今年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警示教育材料。

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开展法律监督会不会影响与其他执法机关的合作关系和人际关系,是检察长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我认为:诉讼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责。只要我们依法正确运用法律监督手段,提高办案质量,既讲监督也讲配合,就能取得其他执法机关的理解与支持。因此,我十分注意把法律标准作为诉讼监督的准绳,对侦查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意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决不为保“面子”而不纠正;对审判机关确有错误的裁判坚决依法提出抗诉;加强对刑事二审案件的审查,依法支持区检察院抗诉,切实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在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刑事审判监督中,我强调要把监督重点放在群众反映强烈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上,重视对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的监督。在刑罚执行监督中,重点开展刑事诉讼超期羁押的检察。在民事行政审判监督中,则一手抓维权,一手抓息诉,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稳定。随着上海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日益增强,对司法文明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要求全院干警在办案中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而且从有利于教育感化的角度给予人文关怀。如在侦查白晓江等人**、挪用**案件期间,一名犯罪嫌疑人的父亲病逝,我们利用休息天主动安排其与父亲遗体告别,使当事人及其亲属感动不已。在搜查时回避未成年人,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对身患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与有关单位联系提供医疗条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使其能够及时得到治疗。在起诉书等法律文书中,尽可能隐去或简化被害人、证人的姓名、地址,以保护他们的隐私和人身安全,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二、积极推进检察改革,强化法律监督职能

推进检察改革,是检察工作与时俱进,强化法律监督的内在要求。检察改革要坚持实事求是,勇于探索,注重实效,不追求一时的轰动效应。我注意从一分院实际出发,把检察改革与年度工作同步规划,针对影响法律监督职能发挥的制度性、机制性障碍,突出重点,明确目标,稳步推进,形成了“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通过制度改革,机制创新,优化检察工作管理机制,提高质量和效率,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改革思路。

继续深化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我院较早地在公诉、二审部门实行了“在检察长授权范围内,独立承担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和审判监督任务,向检察长负责”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并率先推出预备主诉检察官制度,加快主诉检察官后备队伍的培养。又针对我院侦查部门以办理大案要案为主的特点,推出了以办案责任和侦查指挥责任相统一的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今年在全院各业务部门继续完善、全面推行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如在侦查监督部门试行集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和刑事侦查监督于一体的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在控告申诉部门建立以“首办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减少了办案工作的行政色彩,强化了法律监督职能,有效地推动了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

逐步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在实行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过程中,我认真思考,在放权的同时,如何对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权进行监督制约,以保证案件质量和公正执法。对此,我提出应重点建立两项机制。一是在全市检察机关率先推行以“三书”对照复核为主要内容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通过对公诉等部门主诉检察官所办案件中的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进行对照复核,对主诉检察官是否依法办案及办案质量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二是建立以目标管理考核为主要内容的绩效管理机制,将检察官和各业务部门办案数量、工作质量以及文明办案、廉洁办案等纳入考核范围,促进检察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不断优化检察工作管理机制

我还积极探索建立体现司法属性、符合检察工作规律的管理机制,优化检察业务管理,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对建院以来的办案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检察办案的操作程序、工作要求等进行细化,制定了《制度汇编与工作流程》,把法定诉讼程序和内部工作程序有机结合起来,使执法办案更具操作性和规范性,并通过局域网,实行检察业务动态管理。我注重发挥检察委员会的业务领导决策作用。在检察委员会讨论问题时,注意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不先发言,不定“调子”,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定,慎重行使检察长的最终决定权。今年又陆续推出了检察委员会委员听庭评议制度,以了解主诉检察官的公诉水平和办案质量;实行了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制度,使各业务处室全面了解和执行检察委员会的决定,统一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水平。

三、主动接受监督,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如何加强自身监督,做到公正执法,是社会关注的问题。我把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拓宽监督渠道,作为任期内的一项重要任务,着重抓了以下三项工作。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检察机关正确履行职责的关键。每年“两会”期间,我都指派各部门负责人认真旁听分组讨论,主动听取代表们对一分院检察工作的意见,并限期处理,及时答复。我组织干部认真学习“两会”文件,贯彻“两会”精神。高度重视人大常委会批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函所反映案件问题的督办工作,对上述信函,都仔细阅看并指定专人办理。通过建立督办制度,严格督办程序,保证督办案件质量,及时答复和反馈,把督办工作落到实处,增强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的自觉性。

全面落实检务公开

我组织控告申诉部门开展争创文明“窗口”活动,落实高检院关于检务公开的要求,在举报中心、律师、证人接待室发放《检务公开手册》,并将有关内容制成挂图,公开检察机关的受理案件的范围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公布接待来访、受理案件和举报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控告申诉、举报中心联系群众的“窗口”作用。坚持检察长接待制度,对有些重要的举报、申诉,我都自己接待。我还要求检察官在办案中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时,做到热情接待、认真办理,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当事人。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要积极帮助当事人联系具体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也要努力配合其他职能部门做好疏导工作,共同化解社会矛盾。

积极发挥廉政监督员的作用

我院实行了廉政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有关人士担任廉政监督员,借助他们社会联系面广的优势,对我院工作进行监督。今年又新聘请了12名廉政监督员,邀请他们参加有关会议,由院领导通报检察工作情况,请他们旁听出庭公诉、案件听证会,走访发案单位等,进行明察暗访,了解检察官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廉洁办案的情况,并请他们评议我院工作。通过积极发挥廉政监督员的作用,促进了全院干部廉洁办案、公正执法。

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

上海检察官的思想道德素养、科学文化素质及法律专业水平必须适应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法治需要。我始终将队伍建设作为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保障,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目标,坚持从严治检,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官队伍。

坚持从严治检,促进廉政建设

依法建院,从严治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是提高检察官素质的有效手段。我着重抓好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认真组织全院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使检察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牢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国家意识和责任意识,把公正执法作为最高价值追求。根据高检院的部署,今年认真组织开展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通过学习教育,切实解决执法观念、执法作风和执法行为方面存在的问题。我注重把好干部选拔任用关,按照检察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把德才兼备、业绩突出的优秀干部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我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队伍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从小事抓起,严肃查处违纪苗子,抓倾向性问题,防患于未然,做到常抓不懈,不断提高干警拒腐防变的能力。

强化教育培训,提高专业化水平

检察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法律监督和公正执法的能力。检察官的知识面和专业水平,必须适应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适应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我把提高检察官专业化水平作为队伍建设的着力点,严格检察官准入条件,加大职业培训投入,制定了各项培训办法和激励措施,引导大家自觉学习,提高了检察官的文化层次。每年选派检察官出国培训、考察,学习借鉴先进的司法理念、管理经验和工作方法。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技能培训,选拔主诉、主办检察官,评选检察专门人才,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通过教育培训和引进高学历的法律、计算机、外语、财会等专业人才,不断改善队伍结构,提高专业水平。努力学习,钻研业务,提升自我,与时俱进,已成为全体检察干警的共同追求。

深化创建活动,塑造良好形象

创建文明单位是检察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载体。我院已连续4次获得上海市文明单位称号。我要求大家成绩面前不自满,提高标准找差距,不断深化创建内涵,积极开展新一轮创建活动。通过学习先进典型的先进事迹,提高检察官“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职业道德修养。通过开展检察文化建设,陶冶检察人员情操,培育学法守法、执法护法的尚法精神,提高了尊重和保护****、弘扬现代司法文明的自觉性。开展创建文明处室活动,倡导“团结、务实、廉洁、高效”的院风和刚正不阿、护法为民的检察官职业操守,在人民群众中树立检察官的良好形象。“公正执法为人民,廉洁从检树形象”已成为一分院全体同志的共同目标。建院以来,我院涌现出一批优秀的检察官,队伍中至今未发现一起违法违纪事件。

法官履职报告篇(7)

2003年4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任命我担任一分院检察长。检察工作的实践使我认识到:中国的检察制度由我国的政体、国体所决定,具有科学的理论基础、坚实的政治基础和深厚的实践基础。我国宪法确立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反映了党和人民对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期望和要求。检察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在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下,通过履行公诉、职务犯罪侦查和诉讼监督等职能,与侦查、审判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实现全社会公平和正义。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设置直辖市检察分院主要是因为案件的审级关系,由检察分院办理危害国家安全、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和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提起公诉;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的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国家,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一分院成立于1995年7月,根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对分院地域管辖的分工,我院案件管辖的区域为浦东新区、卢湾、徐汇、长宁、闵行、金山、松江、南汇、奉贤等9个区。我院与辖区检察院的联系主要通过办理第二审案件,开展个案指导。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的规定,分院检察长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全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在市检察院的领导下,组织指挥检察官依法履行各项检察职责,通过教育管理提高检察队伍素质。我认为,作为一名分院检察长,要时刻牢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带领全体检察人员,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护司法公正。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上海确定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奋斗目标。今年,同志到市检察院视察工作时,对检察工作提出了融入大局、服务大局的新要求。新形势、新任务,激发了我更强烈的责任感;在市委领导下,上海政法各家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创造了良好的执法环境;一分院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全体干警勤奋敬业,为我履行职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增强了我继往开来、再创新业绩的信心。我和班子成员提出了“以强化法律监督为主线,加强规范化建设,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以检察改革为动力,推进机制创新,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以提高检察官综合素质为目标,加强教育培训,努力塑造检察官良好形象,为上海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法治保障”的总体工作思路。下面,我将履行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请予评议。

一、加大执法力度,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市人大十二届一次会议后,我和班子成员认真分析了做好各项检察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今年是新一届班子工作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工作至关重要。我们坚持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检察工作,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各项工作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

(一)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是检察机关的首要任务。经过“严打”整治斗争,上海的刑事案件多发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社会治安总体上保持了基本稳定的态势,但仍存在着严峻的一面,维护稳定的任务还相当艰巨。在刑事检察工作中,我提出对严重刑事犯罪要继续坚持“严打”方针,建立经常性“严打”工作机制,做到思想不松,力度不减。一是加强与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的配合。通过派员适时介入侦查,参与公安机关讨论疑难案件,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组织集中公诉,参与专项整治工作等,把“严打”方针落实到批捕、等各个检察环节,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二是加强办案指导。我经常到办案第一线听取汇报,及时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疑难案件,加强对重大复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指导,确保办案质量。三是把握好刑事政策,注意区别对待,体现“宽严相济”。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的作案人员,特别是初犯、偶犯、过失犯,加大教育挽救力度,依法从轻处理。四是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安、经济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运用《检察建议书》等方式,督促、帮助有关部门堵漏建制,预防犯罪。

(二)依法查办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正确履行职务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当前,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结构调整的社会变革时期,客观上存在诱发职务犯罪的多方面因素,贪污贿赂等腐败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比较严重,大案要案时有发生,查办职务犯罪的形势依然严峻。我组织侦查部门同志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市委、高检院有关反腐败斗争的新要求,强调要提高对查处职务犯罪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今年,我院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加大查案力度,依法立案查处了中国中福实业总公司原总裁白晓江等人贪污、挪用公款及市看守所公安民警舒伟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等案件。为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我带领侦查部门总结出“举报线索初查”、“立案传唤”等工作经验,并加强对职务犯罪新情况的研究,从而扩大了侦查视野,提高了发现犯罪、侦破案件的能力。为加强查处职务犯罪工作,我经常深入侦查部门,参与制定和研究侦查方案,确定侦查方向,靠前指挥。在查案中,我十分注重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集中力量查办职务犯罪大案要案。这是检察机关加大办案力度的重要表现,体现了党和人民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坚定决心。与此同时,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认真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的“小案”,不因“官微”而不查,不因“案小”而不办。二是严格依法办案。坚持依法立案,依法传唤,依法获取证据,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以程序规范保证案件质量,使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近年来我院所办理的每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法院都作出了有罪判决。三是依法文明办案。我要求检察官必须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现代司法理念,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还将廉洁办案作为公正执法的重要内容,所有办案费用和办案用车全部由院里提供保障。办案中对发案单位,做到不借一辆车,不吃一餐饭,不花一分钱,不收一份礼。四是认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逐步加大治本力度的方针,我提出,查处职务犯罪必须坚持打防并举,按照“一案一预防”的要求,通过办理案件开展预防工作,努力减少犯罪。如结合查办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裁张士翔等人贪污、挪用公款案所开展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被市纪委选作今年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警示教育材料。

(三)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开展法律监督会不会影响与其他执法机关的合作关系和人际关系,是检察长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我认为:诉讼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责。只要我们依法正确运用法律监督手段,提高办案质量,既讲监督也讲配合,就能取得其他执法机关的理解与支持。因此,我十分注意把法律标准作为诉讼监督的准绳,对侦查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意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决不为保“面子”而不纠正;对审判机关确有错误的裁判坚决依法提出抗诉;加强对刑事二审案件的审查,依法支持区检察院抗诉,切实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在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刑事审判监督中,我强调要把监督重点放在群众反映强烈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上,重视对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的监督。在刑罚执行监督中,重点开展刑事诉讼超期羁押的检察。在民事行政审判监督中,则一手抓维权,一手抓息诉,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稳定。

随着上海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日益增强,对司法文明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要求全院干警在办案中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而且从有利于教育感化的角度给予人文关怀。如在侦查白晓江等人贪污、挪用公款案件期间,一名犯罪嫌疑人的父亲病逝,我们利用休息天主动安排其与父亲遗体告别,使当事人及其亲属感动不已。在搜查时回避未成年人,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对身患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与有关单位联系提供医疗条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使其能够及时得到治疗。在书等法律文书中,尽可能隐去或简化被害人、证人的姓名、地址,以保护他们的隐私和人身安全,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二、积极推进检察改革,强化法律监督职能

推进检察改革,是检察工作与时俱进,强化法律监督的内在要求。检察改革要坚持实事求是,勇于探索,注重实效,不追求一时的轰动效应。我注意从一分院实际出发,把检察改革与年度工作同步规划,针对影响法律监督职能发挥的制度性、机制,突出重点,明确目标,稳步推进,形成了“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通过制度改革,机制创新,优化检察工作管理机制,提高质量和效率,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改革思路。

(一)继续深化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我院较早地在公诉、二审部门实行了“在检察长授权范围内,独立承担审查、出庭公诉和审判监督任务,向检察长负责”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并率先推出预备主诉检察官制度,加快主诉检察官后备队伍的培养。又针对我院侦查部门以办理大案要案为主的特点,推出了以办案责任和侦查指挥责任相统一的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今年在全院各业务部门继续完善、全面推行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如在侦查监督部门试行集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和刑事侦查监督于一体的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在控告申诉部门建立以“首办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减少了办案工作的行政色彩,强化了法律监督职能,有效地推动了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

(二)逐步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在实行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过程中,我认真思考,在放权的同时,如何对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权进行监督制约,以保证案件质量和公正执法。对此,我提出应重点建立两项机制。一是在全市检察机关率先推行以“三书”对照复核为主要内容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通过对公诉等部门主诉检察官所办案件中的意见书、书、判决书进行对照复核,对主诉检察官是否依法办案及办案质量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二是建立以目标管理考核为主要内容的绩效管理机制,将检察官和各业务部门办案数量、工作质量以及文明办案、廉洁办案等纳入考核范围,促进检察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三)不断优化检察工作管理机制

我还积极探索建立体现司法属性、符合检察工作规律的管理机制,优化检察业务管理,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对建院以来的办案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检察办案的操作程序、工作要求等进行细化,制定了《制度汇编与工作流程》,把法定诉讼程序和内部工作程序有机结合起来,使执法办案更具操作性和规范性,并通过局域网,实行检察业务动态管理。我注重发挥检察委员会的业务领导决策作用。在检察委员会讨论问题时,注意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不先发言,不定“调子”,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定,慎重行使检察长的最终决定权。今年又陆续推出了检察委员会委员听庭评议制度,以了解主诉检察官的公诉水平和办案质量;实行了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制度,使各业务处室全面了解和执行检察委员会的决定,统一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水平。

三、主动接受监督,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如何加强自身监督,做到公正执法,是社会关注的问题。我把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拓宽监督渠道,作为任期内的一项重要任务,着重抓了以下三项工作。

(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检察机关正确履行职责的关键。每年“两会”期间,我都指派各部门负责人认真旁听分组讨论,主动听取代表们对一分院检察工作的意见,并限期处理,及时答复。我组织干部认真学习“两会”文件,贯彻“两会”精神。高度重视人大常委会批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函所反映案件问题的督办工作,对上述信函,都仔细阅看并指定专人办理。通过建立督办制度,严格督办程序,保证督办案件质量,及时答复和反馈,把督办工作落到实处,增强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的自觉性。

(二)全面落实检务公开

我组织控告申诉部门开展争创文明“窗口”活动,落实高检院关于检务公开的要求,在举报中心、律师、证人接待室发放《检务公开手册》,并将有关内容制成挂图,公开检察机关的受理案件的范围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公布接待来访、受理案件和举报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控告申诉、举报中心联系群众的“窗口”作用。坚持检察长接待制度,对有些重要的举报、申诉,我都自己接待。我还要求检察官在办案中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时,做到热情接待、认真办理,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当事人。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要积极帮助当事人联系具体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也要努力配合其他职能部门做好疏导工作,共同化解社会矛盾。

(三)积极发挥廉政监督员的作用

我院实行了廉政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有关人士担任廉政监督员,借助他们社会联系面广的优势,对我院工作进行监督。今年又新聘请了12名廉政监督员,邀请他们参加有关会议,由院领导通报检察工作情况,请他们旁听出庭公诉、案件听证会,走访发案单位等,进行明察暗访,了解检察官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廉洁办案的情况,并请他们评议我院工作。通过积极发挥廉政监督员的作用,促进了全院干部廉洁办案、公正执法。

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

上海检察官的思想道德素养、科学文化素质及法律专业水平必须适应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法治需要。我始终将队伍建设作为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保障,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目标,坚持从严治检,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官队伍。

(一)坚持从严治检,促进廉政建设

依法建院,从严治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是提高检察官素质的有效手段。我着重抓好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认真组织全院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使检察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牢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国家意识和责任意识,把公正执法作为最高价值追求。根据高检院的部署,今年认真组织开展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通过学习教育,切实解决执法观念、执法作风和执法行为方面存在的问题。我注重把好干部选拔任用关,按照检察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把德才兼备、业绩突出的优秀干部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我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队伍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从小事抓起,严肃查处违纪苗子,抓倾向性问题,防患于未然,做到常抓不懈,不断提高干警拒腐防变的能力。

(二)强化教育培训,提高专业化水平

检察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法律监督和公正执法的能力。检察官的知识面和专业水平,必须适应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适应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我把提高检察官专业化水平作为队伍建设的着力点,严格检察官准入条件,加大职业培训投入,制定了各项培训办法和激励措施,引导大家自觉学习,提高了检察官的文化层次。每年选派检察官出国培训、考察,学习借鉴先进的司法理念、管理经验和工作方法。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技能培训,选拔主诉、主办检察官,评选检察专门人才,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通过教育培训和引进高学历的法律、计算机、外语、财会等专业人才,不断改善队伍结构,提高专业水平。努力学习,钻研业务,提升自我,与时俱进,已成为全体检察干警的共同追求。

(三)深化创建活动,塑造良好形象

创建文明单位是检察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载体。我院已连续4次获得上海市文明单位称号。我要求大家成绩面前不自满,提高标准找差距,不断深化创建内涵,积极开展新一轮创建活动。通过学习先进典型的先进事迹,提高检察官“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职业道德修养。通过开展检察文化建设,陶冶检察人员情操,培育学法守法、执法护法的尚法精神,提高了尊重和保护人权、弘扬现代司法文明的自觉性。开展创建文明处室活动,倡导“团结、务实、廉洁、高效”的院风和刚正不阿、护法为民的检察官职业操守,在人民群众中树立检察官的良好形象。“公正执法为人民,廉洁从检树形象”已成为一分院全体同志的共同目标。建院以来,我院涌现出一批优秀的检察官,队伍中至今未发现一起违法违纪事件。

担任检察长以来,我时常告诫自己:检察长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为了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我注意加强自身修养,努力学习政治、法律和科学文化,更新知识结构,把先进的司法理念与我国检察工作的优良传统结合起来,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积极探索检察工作规律,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公生明,廉生威”,领导者必须自觉接受组织的监督、制度的制约和群众的监督,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我深切地体会到,一分院各项成绩的取得,靠的是党的领导,靠的是人大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支持,靠的是全院同志的共同努力。我不断提醒自己,一定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用自己的表率作用团结带动一班人,凝聚集体智慧,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推进各项工作。

法官履职报告篇(8)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设置直辖市检察分院主要是因为案件的审级关系,由检察分院办理危害国家安全、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和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提起公诉;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的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国家,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一分院成立于1995年7月,根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对分院地域管辖的分工,我院案件管辖的区域为浦东新区、卢湾、徐汇、长宁、闵行、金山、松江、南汇、奉贤等9个区。我院与辖区检察院的联系主要通过办理第二审案件,开展个案指导。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的规定,分院检察长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全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在市检察院的领导下,组织指挥检察官依法履行各项检察职责,通过教育管理提高检察队伍素质。我认为,作为一名分院检察长,要时刻牢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带领全体检察人员,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护司法公正。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上海确定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奋斗目标。今年,同志到市检察院视察工作时,对检察工作提出了融入大局、服务大局的新要求。新形势、新任务,激发了我更强烈的责任感;在市委领导下,上海政法各家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创造了良好的执法环境;一分院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全体干警勤奋敬业,为我履行职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增强了我继往开来、再创新业绩的信心。我和班子成员提出了“以强化法律监督为主线,加强规范化建设,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以检察改革为动力,推进机制创新,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以提高检察官综合素质为目标,加强教育培训,努力塑造检察官良好形象,为上海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法治保障”的总体工作思路。下面,我将履行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请予评议。

一、加大执法力度,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市人大十二届一次会议后,我和班子成员认真分析了做好各项检察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今年是新一届班子工作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工作至关重要。我们坚持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检察工作,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各项工作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

(一)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是检察机关的首要任务。经过“严打”整治斗争,上海的刑事案件多发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社会治安总体上保持了基本稳定的态势,但仍存在着严峻的一面,维护稳定的任务还相当艰巨。在刑事检察工作中,我提出对严重刑事犯罪要继续坚持“严打”方针,建立经常性“严打”工作机制,做到思想不松,力度不减。一是加强与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的配合。通过派员适时介入侦查,参与公安机关讨论疑难案件,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组织集中公诉,参与专项整治工作等,把“严打”方针落实到批捕、等各个检察环节,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二是加强办案指导。我经常到办案第一线听取汇报,及时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疑难案件,加强对重大复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指导,确保办案质量。三是把握好刑事政策,注意区别对待,体现“宽严相济”。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的作案人员,特别是初犯、偶犯、过失犯,加大教育挽救力度,依法从轻处理。四是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安、经济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运用《检察建议书》等方式,督促、帮助有关部门堵漏建制,预防犯罪。

(二)依法查办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正确履行职务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当前,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结构调整的社会变革时期,客观上存在诱发职务犯罪的多方面因素,贪污贿赂等腐败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比较严重,大案要案时有发生,查办职务犯罪的形势依然严峻。我组织侦查部门同志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市委、高检院有关反腐败斗争的新要求,强调要提高对查处职务犯罪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今年,我院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加大查案力度,依法立案查处了中国中福实业总公司原总裁白晓江等人贪污、挪用公款及市看守所公安民警舒伟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等案件。为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我带领侦查部门总结出“举报线索初查”、“立案传唤”等工作经验,并加强对职务犯罪新情况的研究,从而扩大了侦查视野,提高了发现犯罪、侦破案件的能力。为加强查处职务犯罪工作,我经常深入侦查部门,参与制定和研究侦查方案,确定侦查方向,靠前指挥。在查案中,我十分注重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集中力量查办职务犯罪大案要案。这是检察机关加大办案力度的重要表现,体现了党和人民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坚定决心。与此同时,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认真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的“小案”,不因“官微”而不查,不因“案小”而不办。二是严格依法办案。坚持依法立案,依法传唤,依法获取证据,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以程序规范保证案件质量,使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近年来我院所办理的每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法院都作出了有罪判决。三是依法文明办案。我要求检察官必须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现代司法理念,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还将廉洁办案作为公正执法的重要内容,所有办案费用和办案用车全部由院里提供保障。办案中对发案单位,做到不借一辆车,不吃一餐饭,不花一分钱,不收一份礼。四是认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逐步加大治本力度的方针,我提出,查处职务犯罪必须坚持打防并举,按照“一案一预防”的要求,通过办理案件开展预防工作,努力减少犯罪。如结合查办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裁张士翔等人贪污、挪用公款案所开展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被市纪委选作今年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警示教育材料。

(三)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开展法律监督会不会影响与其他执法机关的合作关系和人际关系,是检察长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我认为:诉讼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责。只要我们依法正确运用法律监督手段,提高办案质量,既讲监督也讲配合,就能取得其他执法机关的理解与支持。因此,我十分注意把法律标准作为诉讼监督的准绳,对侦查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意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决不为保“面子”而不纠正;对审判机关确有错误的裁判坚决依法提出抗诉;加强对刑事二审案件的审查,依法支持区检察院抗诉,切实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在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刑事审判监督中,我强调要把监督重点放在群众反映强烈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上,重视对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的监督。在刑罚执行监督中,重点开展刑事诉讼超期羁押的检察。在民事行政审判监督中,则一手抓维权,一手抓息诉,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稳定。随着上海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日益增强,对司法文明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要求全院干警在办案中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而且从有利于教育感化的角度给予人文关怀。如在侦查白晓江等人贪污、挪用公款案件期间,一名犯罪嫌疑人的父亲病逝,我们利用休息天主动安排其与父亲遗体告别,使当事人及其亲属感动不已。在搜查时回避未成年人,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对身患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与有关单位联系提供医疗条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使其能够及时得到治疗。在书等法律文书中,尽可能隐去或简化被害人、证人的姓名、地址,以保护他们的隐私和人身安全,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二、积极推进检察改革,强化法律监督职能

推进检察改革,是检察工作与时俱进,强化法律监督的内在要求。检察改革要坚持实事求是,勇于探索,注重实效,不追求一时的轰动效应。我注意从一分院实际出发,把检察改革与年度工作同步规划,针对影响法律监督职能发挥的制度性、机制,突出重点,明确目标,稳步推进,形成了“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通过制度改革,机制创新,优化检察工作管理机制,提高质量和效率,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改革思路。

(一)继续深化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我院较早地在公诉、二审部门实行了“在检察长授权范围内,独立承担审查、出庭公诉和审判监督任务,向检察长负责”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并率先推出预备主诉检察官制度,加快主诉检察官后备队伍的培养。又针对我院侦查部门以办理大案要案为主的特点,推出了以办案责任和侦查指挥责任相统一的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今年在全院各业务部门继续完善、全面推行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如在侦查监督部门试行集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和刑事侦查监督于一体的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在控告申诉部门建立以“首办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减少了办案工作的行政色彩,强化了法律监督职能,有效地推动了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

(二)逐步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在实行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过程中,我认真思考,在放权的同时,如何对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权进行监督制约,以保证案件质量和公正执法。对此,我提出应重点建立两项机制。一是在全市检察机关率先推行以“三书”对照复核为主要内容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通过对公诉等部门主诉检察官所办案件中的意见书、书、判决书进行对照复核,对主诉检察官是否依法办案及办案质量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二是建立以目标管理考核为主要内容的绩效管理机制,将检察官和各业务部门办案数量、工作质量以及文明办案、廉洁办案等纳入考核范围,促进检察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三)不断优化检察工作管理机制

我还积极探索建立体现司法属性、符合检察工作规律的管理机制,优化检察业务管理,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对建院以来的办案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检察办案的操作程序、工作要求等进行细化,制定了《制度汇编与工作流程》,把法定诉讼程序和内部工作程序有机结合起来,使执法办案更具操作性和规范性,并通过局域网,实行检察业务动态管理。我注重发挥检察委员会的业务领导决策作用。在检察委员会讨论问题时,注意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不先发言,不定“调子”,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定,慎重行使检察长的最终决定权。今年又陆续推出了检察委员会委员听庭评议制度,以了解主诉检察官的公诉水平和办案质量;实行了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制度,使各业务处室全面了解和执行检察委员会的决定,统一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水平。

三、主动接受监督,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如何加强自身监督,做到公正执法,是社会关注的问题。我把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拓宽监督渠道,作为任期内的一项重要任务,着重抓了以下三项工作。

(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检察机关正确履行职责的关键。每年“两会”期间,我都指派各部门负责人认真旁听分组讨论,主动听取代表们对一分院检察工作的意见,并限期处理,及时答复。我组织干部认真学习“两会”文件,贯彻“两会”精神。高度重视人大常委会批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函所反映案件问题的督办工作,对上述信函,都仔细阅看并指定专人办理。通过建立督办制度,严格督办程序,保证督办案件质量,及时答复和反馈,把督办工作落到实处,增强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的自觉性。

(二)全面落实检务公开

我组织控告申诉部门开展争创文明“窗口”活动,落实高检院关于检务公开的要求,在举报中心、律师、证人接待室发放《检务公开手册》,并将有关内容制成挂图,公开检察机关的受理案件的范围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公布接待来访、受理案件和举报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控告申诉、举报中心联系群众的“窗口”作用。坚持检察长接待制度,对有些重要的举报、申诉,我都自己接待。我还要求检察官在办案中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时,做到热情接待、认真办理,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当事人。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要积极帮助当事人联系具体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也要努力配合其他职能部门做好疏导工作,共同化解社会矛盾。

(三)积极发挥廉政监督员的作用

我院实行了廉政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有关人士担任廉政监督员,借助他们社会联系面广的优势,对我院工作进行监督。今年又新聘请了12名廉政监督员,邀请他们参加有关会议,由院领导通报检察工作情况,请他们旁听出庭公诉、案件听证会,走访发案单位等,进行明察暗访,了解检察官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廉洁办案的情况,并请他们评议我院工作。通过积极发挥廉政监督员的作用,促进了全院干部廉洁办案、公正执法。

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

上海检察官的思想道德素养、科学文化素质及法律专业水平必须适应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法治需要。我始终将队伍建设作为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保障,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目标,坚持从严治检,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官队伍。

(一)坚持从严治检,促进廉政建设

依法建院,从严治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是提高检察官素质的有效手段。我着重抓好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认真组织全院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使检察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牢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国家意识和责任意识,把公正执法作为最高价值追求。根据高检院的部署,今年认真组织开展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通过学习教育,切实解决执法观念、执法作风和执法行为方面存在的问题。我注重把好干部选拔任用关,按照检察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把德才兼备、业绩突出的优秀干部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我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队伍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从小事抓起,严肃查处违纪苗子,抓倾向性问题,防患于未然,做到常抓不懈,不断提高干警拒腐防变的能力。

(二)强化教育培训,提高专业化水平

检察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法律监督和公正执法的能力。检察官的知识面和专业水平,必须适应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适应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我把提高检察官专业化水平作为队伍建设的着力点,严格检察官准入条件,加大职业培训投入,制定了各项培训办法和激励措施,引导大家自觉学习,提高了检察官的文化层次。每年选派检察官出国培训、考察,学习借鉴先进的司法理念、管理经验和工作方法。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技能培训,选拔主诉、主办检察官,评选检察专门人才,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通过教育培训和引进高学历的法律、计算机、外语、财会等专业人才,不断改善队伍结构,提高专业水平。努力学习,钻研业务,提升自我,与时俱进,已成为全体检察干警的共同追求。

(三)深化创建活动,塑造良好形象

创建文明单位是检察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载体。我院已连续4次获得上海市文明单位称号。我要求大家成绩面前不自满,提高标准找差距,不断深化创建内涵,积极开展新一轮创建活动。通过学习先进典型的先进事迹,提高检察官“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职业道德修养。通过开展检察文化建设,陶冶检察人员情操,培育学法守法、执法护法的尚法精神,提高了尊重和保护人权、弘扬现代司法文明的自觉性。开展创建文明处室活动,倡导“团结、务实、廉洁、高效”的院风和刚正不阿、护法为民的检察官职业操守,在人民群众中树立检察官的良好形象。“公正执法为人民,廉洁从检树形象”已成为一分院全体同志的共同目标。建院以来,我院涌现出一批优秀的检察官,队伍中至今未发现一起违法违纪事件。

法官履职报告篇(9)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z.2016.02.072

近年来,湖北省嘉鱼县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院关于检委会工作建设的精神和要求,充分发挥检委会议案议事的决策作用,创造性开展检委会委员述职评议制度,着力强化检委会委员履职意识,拓宽检委会业务决策指导途径,有力推动和促进了检委会工作的科学发展。通过述职评议活动的开展,检委会委员履职意识不断增强,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不断提高,呈现四个提升,有力推动了各项检察工作的发展。实现了四个提升:一是检委会委员履职意识不断提升。通过目标量化考核和评议结果运用,改变委员“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的现状,促进了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的回归,干事创业、履职尽责成为主流。二是议案议事能力不断提升。开展述职评议为检委会委员提供一个交流工作和展示自我的平台,通过互相学习和借鉴,推动检委会学习、调研等制度的落实,不断提高委员自身素质和履职能力。三是检委会对检察业务的宏观指导水平不断提升。述职评议推动了检委会工作与各项业务工作深度融合,通过充分发挥检委会委员的辐射带动作用,延伸拓展了检委会业务决策指导途径,提升了业务指导效果。四是检委会决定的执行力不断提升。通过述职评议,由检委会委员对检委会审议的案件和事项最终处理情况进行第二次反馈,并在评议中对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办,保证检委会决定得到及时全面正确的执行,切实维护了检委会的权威。

1 当前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的法律地位和履职中存在的问题

(1)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法律地位。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是检察委员会制度的组成部分,其法律地位法律既来源于法律对检察委员会委员制度的规定,又有其特殊性。总的来说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是具有较高法律职务和检察官等级的人员。《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2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由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检察官法》第2条规定,“检察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因此,检察委员会委员是经权力机关任命的检察机关内部具有较高法律职务的人员。检察官等级是国家对检察官专业水平的确认,按照《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检察委员会委员的等级也高于检察员的等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必须是“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法律政策水平高、业务熟悉、经验丰富、议事能力强的资深检察官和优秀检察官。”因此,只有精通法律与检察业务的检察官才能担任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2)履职中存在的问题。检委会是检察机关内部的最高业务决策机构,对于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检察工作中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的业务、管理事项发挥着重要的宏观指导作用。检委会委员能否有效履行职权、发挥作用直接关系着检委会运行得好坏,直接关系着整个检察工作的大局。当前,有的委员忙于业务工作,没有及时更新补充知识储备,思维相对老旧,对于检察业务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研究,影响了检委会的议事能力和决策水平;有的委员只顾埋头办案,议事议案准备不足,讨论时人云亦云,随声附和,没有见地和针对性;有的委员认为检委会主要是平衡责任,不是主职工作,缺乏主体意识和角色意识,对于议事议案兴趣不大、热情不高。面对现状,县院党组经过多次调研,创新推出述职评议制度,定期组织检委会委员向院检委会述职,并进行评议,便于检察长更好地掌握和了解检委会委员的履职情况,有针对性地出台工作措施,强化检委会的决策指导作用。

2 推行履职评议制度,推进检委会履职科学化

一是明确述职评议内容。探索并推行检察委员会委员述职评议制度是检验检委会委员履职情况的重要途径。制度设计不仅要突出对委员履职情况、履职能力的评议,更要突出检委会的业务导向作用,对于述职评议的内容进行适应的延伸拓展,以此衡量工作,推动业务发展。述职评议内容主要包括:检委会委员参加集体学习和年度理论研讨文章完成情况;带头办案和指导其他检察人员开展业务工作情况;参加议事议案的准备工作和对于重大检察决策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的情况;参加规范司法行为和提升办案质量的情况以及个人的思想作风、廉洁自律情况。同时根据每年不同的工作重点,及时增补报告内容,如湖北省嘉鱼县检察院2014年将参与新型检察院项目化建设作为重点,列入述职评议内容,确保述职评议工作的实效性。

二是明确述职评议人员。由于检委会委员述职评议制度处于探索阶段,为了避免与其它年度述职工作重复撞车,有针对性地选取部分委员进行述职。经过检委会办事机构的提议,检察长同意选取的方案。首次述职委员的人选条件是,由担任业务部门主任检察官的委员述职,这样便于结合本业务部门工作情况进行汇报。2014年底,湖北省嘉鱼县检察院安排了担任综合管理部门、职务犯罪侦查部、公诉部和民行部主任检察官等的五位委员进行述职。参加评议人员主要为全体检委会委员,同时根据工作需要,邀请院纪检组长和部分人民监督员参与测评,以扩大述职评议工作的参与面。

法官履职报告篇(10)

一、人大常委会对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的现状

检察机关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以下简称“两长两员”)由人大选举或任命,但人大却没有对“两长两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司法实践中亦鲜有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两长两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的事例。

(一) 监督的立法不健全

虽然作为具有统领性、总括性质的《宪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监督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不可能对人大常委如何监督人民检察院作出细则性的规定,但作为检察机关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只是对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表述为“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监督检察工作的途径除“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外,还把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大代表集中反映的突出问题、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群众反映的问题等六种情形作为检察机关向人大作专项报告的议题,但如此规定也只是以监督中发现问题要求检察机关接受询问和质询而己,没有对要求“两长两员”定期向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二)司法实践中的空白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以《专项报告》或定期以《工作报告》的形式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检察工作的方式主动接受人大监督,这种报告主要侧重于检察机关一定时期内履行职责、或某项专项工作的情况。然而,人大常委会任命“两长两员”后,“两长两员”如何履行职责、是否正确履行职责,由于没有相关机制、没有相关法律明示要求,人大常委会没有、也不可能掌握“两长两员”的实际履行职责情况,“两长两员”也无法主动向人大报告其个人履行职责情况。

二、建立人大常委会对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工作机制的可行性

(一)理论依据

一是人大监督的概念来看。监督是指为维护公共利益,法定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实施检查、督导和惩戒的活动(1)。而人大监督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一定的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行为进行合法性、合理性的审查活动(2)。这里无论是监督、还是人大监督的概念都包含了对工作人员行为的监督。

二是从检察人员与检察机关的关系来看。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工作由具体的检察人员实施完成,检察人员的行为是否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直接影响着检察职能的行使。而处于监督者的人大常委会,监督检察工作,也同样应该包括对检察人员行为的监督,对“两长两员”的监督就完全属于其监督范畴。

三是监督的类型来看。人大常委会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是纵向监督,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那么只要是属于检察工作范围内的事项,有必要的都可以、也应该向人大常委报告。

(二) 宪法和法律依据

一是《宪法》依据。第62、67条分别规定,全国人大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此条说明“两长两员”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大常委会监督同级检察院的工作,同样也应该包括对检察人员的监督。

二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大和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21-23条,明确省级以下检察长的选举,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同级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两长两员”由人大及常委会产生,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行职责情况就应该成为必然。

三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第9条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报告议题范围:一是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二是本级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三是本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四是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委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五是人民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六是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此条描述的六种情形只能从检察执法主体即检察人员个体行为中得到反映,接受询问和质询的主体是检察人员,甚至还可能是“两长两员”,因此,在上述情形下“两长两员”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其履行职责的行为(不论正确与否)就当然接受了常委会的监督。

(三)现实可行性

一是有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的机制。目前,检察机关建立了每半年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检察工作接受审议的制度,同时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或专项活动,以专项报告的形式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在此制度的前提下,以专项报告的形式将“两长两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接受审议,使人大常委会对检察工作进行监督的同时,对“两长两员”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完全可以成为现实。

二是有要求检察机关接受询问和质询的规定。人大常委会审议检察工作报告时,检察机关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接受询问。一定数量的人大常委会委员联名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级检察院的质询,就启动了检察机关相关人员接受质询的程序,使检察人员个人履职行为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不可避免。

三是有年度考核述职的机制。检察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检察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成为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同时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向全院干警述职,处以上领导干部要向组织部门报告履职情况,“两长两员”就更加应该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情况。

三、构建人大常委会对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工作机制的设计

(一)健全和完善立法,明确规定“两长两员”定期报告履职情况

一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在法条中增加一条作为第28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情况。二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在第9条“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报告议题”范围中,增加一项为: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的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报告。三是《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在第7条“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中增加一项为: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四是《检察官法》。在第8条“检察官的义务和权利”中增加一项为: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情况。

(二)启动履职专项报告

一是专项报告的时间。以人大常委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委员会议为标准,“两长两员”向人大专项报告以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二是专项报告的人员。“两长两员”的人数在各级检察院占大多数,全部人员每年报告履职情况难以成为现实,因此,可按照每年3-5人的比例向常委会作1-2次专项报告。三是专项报告的形式。既可以每次以1-2人个人履职专项报告,也可分别以检察长履职专项报告、副检察长履职专项报告、检察委员会委员履职专项报告、检察员履职专项报告的形式进行。四是专项报告的内容。专项报告的内容一般是指“两长两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情况,也可以结合各个时期上级机关开展的专项活动进行报告。五是及时上报,精心准备。形成书面的专项报告,按照《监督法》规定的时限报告人大常委会,以便委员及时掌握专项报告的情况。同时相关人员应尽可能多地掌握相关数据,以便顺利回答委员的询问或接受质询。

(三) 人大常委会监督程序

一是了解专项报告。人大常委会委员会前了解专项报告人员的个人简历、工作成绩等,熟悉“两长两员”需要履行哪些法律规定的职责,以便会上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或质询。二是特定问题调查。需要对相关问题进行特定调查、特别是要求对质询的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才能作出决定、决议的,由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成立调查委员会,并开展调查,检察机关和相关人员有义务提供必要的材料。三是专项报告。单个专项报告的,报告人在会上先作自我介绍,然后宣读个人履职的专项报告;非单个专项报告的,可派代表介绍相关人员简历后,再宣读报告,但其他报告人须例会,听取意见,接受询问或质询。四是审议和决定、决议。对于“两长两员”的日常专项报告,委员对照“两长两员”的职责范围和法律规定对专项报告人是否履行职责、是否正确履行职责进行审议,并对履职情况提出建议或意见,决定是否通过。对特定问题调查后形成的调查报告进行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同时要求专项报告人就决定或决议落实的情况限期上报人大常委会。

参考文献:

上一篇: 就业统计工作计划 下一篇: 大学生实习计划书
相关精选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