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调查报告汇总十篇

时间:2022-11-14 14:04:14

担保调查报告

担保调查报告篇(1)

[关键词]妇女 小额担保贷款 长春市

[中图分类号]F83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11-0129-01

自2009年7月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实行至今,长春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得以迅速发展,但在发展的进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与问题。就此,笔者于2011年9月份对长春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的情况进行调查。调查以问卷、访谈和资料法为主要方式。共到9个社区进行调查,对社区妇女贷款负责人进行谈话了解基本情况,然后又找到已经贷款的妇女发放问卷。总计发放100份问卷,回收94份,有效问卷90份。下面对所做的调查问卷进行数据分析。

一、调查问卷的数据分析

(一)申请人的年龄。表1数据表明:贷款人主要集中在31―50岁之间的妇女,占总量73.9%。由此可看出,31―50岁作为主要劳动力群体的妇女,是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的最主要人群。

(二)申请人的文化程度。表2数据表明:贷款妇女以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居多,初中及以下有69人,占总量的76.7%;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仅有6人,占样本的6.7%。一般意义来说,文化程度与可支配的要素相关,文化程度越低支配要素越少,她们有选择小额担保贷款的资金需求。因此,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的目标群应放在低文化程度上。

(三)贷款金额。从表3数据表明:贷款妇女的贷款额度主要集中在2万以下。其中2000元―2万元的有73人,占贷款妇女样本的81.2%。这说明小额贷款的妇女可能不需要太多资金,也可能是批核的贷款额度较小,也表示着在贷款政策发展的过程中可以适当提升额度。

(四)贷款手续。表4中反映贷款手续的难易度,从数据中可以看到86.7%的被调查人感觉手续麻烦,跑好多部门,补各种资料,所以贷款还存在手续比较复杂的问题。

(五)贷款的反担保。表5中显示反担保是否好找,46.6%人说很难找,本身为低层的人群就不好找反担保的抵押物、质押物或反担保人,硬性要求的条件就得使她们想办法解决反担保的问题。

二、长春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存在的主要问题

除了上述通过数据分析得出的一些基本情况和问题,笔者还总结出3点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办理手续复杂。办理小额担保贷款需到社区进行初审、填表,然后到街道和区就业局,然后报送的是就业局贷款办公室,审批合格后银行放款。大部分调查的妇女反映贷款手续多,需往返好几个部门,办理完得一个多月才下款。

(二)反担保的门槛较高。现行的反担保政策是可以采取实物抵(质)押和第三信用担保等方式。在调查中显示被调查人比较难找反担保,因为本身为低层人群,很难找得到担保人或者抵(质)押物,所以反担保的门槛有待于进一步降低。

(三)贷款经办网点少。长春市现有4个城区和4个开发区,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只有吉林银行亚泰大街支行,银行经办网点少与越来越多的贷款人数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这就会影响到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的放款速度。

三、完善长春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的建议

担保调查报告篇(2)

[中图分类号]F83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11-0129-01

自2009年7月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实行至今,长春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得以迅速发展,但在发展的进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与问题。就此,笔者于2011年9月份对长春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的情况进行调查。调查以问卷、访谈和资料法为主要方式。共到9个社区进行调查,对社区妇女贷款负责人进行谈话了解基本情况,然后又找到已经贷款的妇女发放问卷。总计发放100份问卷,回收94份,有效问卷90份。下面对所做的调查问卷进行数据分析。

一、调查问卷的数据分析

(一)申请人的年龄。表1数据表明:贷款人主要集中在31―50岁之间的妇女,占总量73.9%。由此可看出,31―50岁作为主要劳动力群体的妇女,是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的最主要人群。

(二)申请人的文化程度。表2数据表明:贷款妇女以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居多,初中及以下有69人,占总量的76.7%;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仅有6人,占样本的6.7%。一般意义来说,文化程度与可支配的要素相关,文化程度越低支配要素越少,她们有选择小额担保贷款的资金需求。因此,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的目标群应放在低文化程度上。

(三)贷款金额。从表3数据表明:贷款妇女的贷款额度主要集中在2万以下。其中2000元―2万元的有73人,占贷款妇女样本的81.2%。这说明小额贷款的妇女可能不需要太多资金,也可能是批核的贷款额度较小,也表示着在贷款政策发展的过程中可以适当提升额度。

(四)贷款手续。表4中反映贷款手续的难易度,从数据中可以看到86.7%的被调查人感觉手续麻烦,跑好多部门,补各种资料,所以贷款还存在手续比较复杂的问题。

(五)贷款的反担保。表5中显示反担保是否好找,46.6%人说很难找,本身为低层的人群就不好找反担保的抵押物、质押物或反担保人,硬性要求的条件就得使她们想办法解决反担保的问题。

二、长春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存在的主要问题

除了上述通过数据分析得出的一些基本情况和问题,笔者还总结出3点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办理手续复杂。办理小额担保贷款需到社区进行初审、填表,然后到街道和区就业局,然后报送的是就业局贷款办公室,审批合格后银行放款。大部分调查的妇女反映贷款手续多,需往返好几个部门,办理完得一个多月才下款。

(二)反担保的门槛较高。现行的反担保政策是可以采取实物抵(质)押和第三信用担保等方式。在调查中显示被调查人比较难找反担保,因为本身为低层人群,很难找得到担保人或者抵(质)押物,所以反担保的门槛有待于进一步降低。

(三)贷款经办网点少。长春市现有4个城区和4个开发区,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只有吉林银行亚泰大街支行,银行经办网点少与越来越多的贷款人数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这就会影响到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的放款速度。

三、完善长春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的建议

(一)理顺各部门间的关系。相关部门应该分清自身的职责,发挥各自的优势,通力配合,妇联穿线,简化贷款办理手续,加快放款速度。在风险控制的前提下,逐步使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步入正轨。

(二)探索新型反担保方式。反担保主要是为了提高还贷率,可以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再增加一些有效的反担保方式,例如,联保互保方式。也可以尝试资产再担保、典当担保等方式,探索出一些新型反担保方式,尽快缓解反担保难的问题。

(三)增设经办网点。现在吉林银行只有一个办理点,需求贷款的人数较多,这就导致放款慢,所以应在繁华地段的支行新增设经办网点,加快放款速度。

【参考文献】

[1]原淑炜.小额担保贷款实务指南[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

担保调查报告篇(3)

作者简介:张胜霞,乐清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助理审判员。

一、担保物权案件的特点

4.担保财产为厂房、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执行处置难。Y法院审结的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36件案件均已进行执行程序,以个人房屋抵押的财产均能顺利进行,而以公司企业房产、土地使用权为抵押财产进入执行程序的9件案件,均难以在拍卖流程中顺利处置。

二、审查实现担保物权中遇到的问题

(一)法律文书材料的送达问题

在送达文书上存在时间紧、被申请人故意回避不予签收导致送达难的问题。因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须在三十日内审结,该三十日内必须进行立案、审查、送达、异议期、核实证据、作出裁定等环节,那么平均到每一个环节上的时间是非常有限的,这就意味着送达文书材料的时间不可能太长。对于送达,法院通常做法是先邮寄送达,在邮寄送达不到的情况下,再由法院工作人员进行送达。这一过程一般需花费5-7天。一些被申请人对法院的材料文书的签收故意采取回避态度,或拒不提供真实、详细的地址,或故意让他人代收。特别是被申请人是公司企业的,有些被申请人公司人去楼空,甚至已经将厂房转租给他人,导致无法送达。

(二)被申请人滥用异议权利的问题

为充分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院给予了被申请人3-5天的对申请提出异议的期限。在审查过程中,法院发现有些被申请人及案外人为了阻止法院的审查程序滥用异议权利,在法律规定的异议期限内恶意提出异议,故意拖延审查程序,拖延抵押财产进入执行的时间。

(三)受理案件的范围上还需进一步的明确规范

(四)审查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上存有问题

在Y法院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发现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除了设立担保物权之外,还有其他的保证人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申请人在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同时,也向法院对主债务人、保证人提起了相应的诉讼。在诉讼活动进行的同时,实现担保物权的担保财产可能还没有进入财产处置程序,那么就会出现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与诉讼案件程序的衔接问题,典型的就是主债务金额的难以具体明确。另外,对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参照其他法院的做法,收取相对于诉讼案件相同标的额的一半的受理费,如果裁定可以对担保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则由被申请人负担诉讼费。但在另外提取的诉讼案件中,将可能由相应的债务人、保证人再次承担全额的诉讼费。这样,对债务人、保证人而言,相当于是同一笔债务支付了两次诉讼费,增加了债务人、保证人的负担,对债务人、保证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 三、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做法与经验

(一)明确案件审查范围、标准

对于立案的范围、标准,进一步的明确具体,除了要求法院具有管辖权、担保物权数额明确、担保财产产权清晰外,还对立案的标的额予以了限制,要求债务金额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对主债务的类型进行了限制,对于商业汇票等类型的抵押担保,建议申请人采用诉讼途径进行维权;对于在执行中不好处置的财产如海域使用权等,建议采用诉讼途径进行维权等。为充分保障被申请人的权利,Y法院统一规定异议权利期间为五天。对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该法院指定两名熟悉金融票据、房地产交易业务的法官进行审查,确保审查尺度的统一。对于一般案件的审查,采取法官独任制审查,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二)明确送达方式

对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文书材料的送达上,Y法院采取直接送达为主,邮寄送达为辅的方式,充分保障被申请人的权利。在送达法律文书材料时要求申请人在送达环节上予以配合,提供被申请人具体详细的信息,申请人可以陪同法院的工作人员进行送达。对于被申请人拒不提供明确、详细地址的情况,Y法院对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登记手续和权利凭证齐备的案件,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直接作出准予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但对事实和法律关系还有待于进一步查清,法官对担保物权的效力、范围等无法形成内心确信的案件,建议申请人另行可另行提起诉讼,裁定驳回申请。对于在签收了法院的相关文书材料后,但对准予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作出后,而故意逃避不签收的情形,法院可在法院公告栏或担保物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小区等场所张贴公告等送达方式进行送达。

(三)加强法院各部门间的协作

担保调查报告篇(4)

(一)适用对象。在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担保机构、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担保机构分支机构和其他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

(二)适用范围。对发生涉嫌非法集资造成群众挤兑的;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的;重大债权到期无力清偿债务的;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主要负责人失踪、非正常死亡或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等,均视为重大风险事件。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成立市处置担保机构和分支机构风险性突发事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治通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王玉民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常务副秘书长、市工信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工商局、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人行、市银监局、市委宣传部等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工信和信息化局局长张树敏兼任。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应急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对全市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和部署;负责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督导检查各专门小组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处置情况。

市应急领导小组下设预警信息组、现场处置组、司法救助组三个工作小组:

(一)预警信息组

职责分工:

1.担保公司出现风险性突发事件时由市工信局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向市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2.分支机构出现风险性突发事件时由市工商局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工作职责:

1.定期收集整理各类涉及担保公司运营信息资料,定期对担保公司担保情况进行审查和审计,并作认真研究分析,监控担保风险,为领导提供决策意见和建议。

2.对发现本预案适用范围规定的重大风险事件苗头的,应当对担保机构进行重点监管,派专人进驻担保机构,必要时公安部门要介入,责令限期整改,及时化解风险。

3.监测到有重大风险事件发现危险时,应当立即向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4.担保公司风险性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及时收集动态信息,做好上情下报,畅通信息渠道。

成员单位:市工信局、市工商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人行、市银监局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二)现场处置组

职责分工:

组长由市公安局分管领导担任,负责组织协调,控制现场,向领导小组报告。

工作职责:

1.深入担保公司风险突发事件发生现场,做好有关解释、宣传、调解、劝导和行政指导工作,及时调查收集突发事件现状、发展态势等第一手现场情况资料,并向市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2.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需要向省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时提供现场动态情况报告。

3.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态势,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有效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蔓延。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局、市工商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审计局、市人行、市银监局、市委宣传部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三)司法救助组

职责分工:

组长由市中级法院分管领导担任,负责组织协调,贷款清欠,向领导小组报告。

工作职责:

1.开辟担保公司逾期担保贷款清欠司法裁决、强制执行专门通道,开展担保公司逾期担保贷款清欠工作。

2.组成专案组,组织开展担保公司﹑分支机构及其股东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侦查、审理判决等相关工作。

成员单位:由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工信局、市局、市工商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人行抽调人员组成。

三、突发性事件处置程序

(一)市工信局、市工商局、市人行、市银监局等部门通过群众举报、媒体监督、监管检查等信息采集渠道,对担保公司运营情况进行动态信息收集,并及时作出综合分析、判断,对发现的突发性事件苗头信息进行甄别、确认,经初步确认后,应立即报请市应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二)市应急领导小组收到突发性事件苗头信息报告后,应当立即决定是否启动预案,启动预案指令由市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向成员单位下达。

(三)下达启动预案指令后,各工作小组领导应立即到位,适时组织指挥各工作小组展开工作。

现场处置组应在第一时间内赶赴现场,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调查收集突发事件的起因、现状、发展趋势等第一手现场信息资料,并向市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同时,做好群众解惑释疑工作,防止因情绪激化形成,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或初始阶段。要采取措施制止可能进一步扩大危害后果的过激行为,同时,对担保机构股东和高管人员包括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监控,限制其离境,保全公司资产和有关资料,重大限度减少损失,防止事态扩大蔓延。

预警信息组要及时收集整理突发事件动态信息和处置情况,报告市应急领导小组,并视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分别报送省主管部门。

司法救助组要迅速展开担保公司担保逾期贷款清欠司法裁决、强制执行工作,组织查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

(四)担保公司风险性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做好善后工作,认真分析事件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交处置工作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市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按照“顾全大局,团结一致,果断迅速,密切协作”的工作要求,增强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做好担保公司风险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二)各工作小组要明确职责和分工,严明纪律,建立岗位责任制,确保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所有参与应急处置的人员必须保证在岗,保持通讯联络畅通,随叫随到。

(三)紧急情况下,领导小组有权临时调配人员,分配工作,被指定人员不得回避、推诿。

担保调查报告篇(5)

这是迄今为止对华尔街在金融危机中所扮角色做出最严厉抨击的政府官方报告,报告获得了两党支持。

借力复杂金融工具

“投行的不规范活动将会是灾难性的。”这是美国参议院在1934年调查美国大萧条得出的结论。历史在今天再次重演。不同的是,此次投行主要借力复杂金融工具(详见下页图表)。

报告称,“在金融危机爆发前期,华尔街大型投行设计、推广复杂金融工具,正是这些具有高风险性的复杂金融工具直接促成了金融危机的爆发。高盛、德意志等投行就是这些金融工具的设计者、买卖方和交易员。”

据参议院调查,2004年至2008年,美国金融机构发行了近2.5万亿美元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以及超过1.4万亿的担保债务凭证。投行从中收取的担保费和费共达600万美元至1800万美元。这些收费成为投行进一步建立结构性金融产品运营机构的资金来源之一。这就进一步助长了买卖住房抵押贷款和担保债务凭证的次级市场的发展。

投行不仅向世界各地投资者发放证券,还参与结构性金融交易本身,与交易方结成同盟,或直接与客户进行交易。有些投行甚至还亲自建立结构性金融交易。

复杂金融工具价格变幻莫测,交易盈亏具有很高的不确定性,这就决定了复杂金融工具的高风险性。因此,要实现公平交易,充分披露其相关信息尤为重要。

报告依托5901页绝密电邮和内部文件,详细展示了华尔街金融机构如何通过高风险的复杂金融产品,遮蔽重要信息,牺牲客户利益,获取高额收益。

“庞氏骗局”防不胜防

参议院调查小组采访了德意志银行顶尖担保债务凭证主管格雷格・李普曼。李普曼称,早在金融危机爆发前,他曾反复警告同事及要购买短缺头寸的客户:担保债务凭证掩藏着很多不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他毫不客气地将这些证券称为“粪便”或“猪”,并宣称这些资产和担保债务凭证将一文不值。

李普曼透露,他曾被劝告购买某个特定的担保债务凭证,并被告知这是一个“难得的交易”,他不得不“总是如是去做,并继续哄骗他人”。他把对这种担保债务凭证的推销,称为“担保债务凭证机制”或“庞氏骗局”。

参议院调查小组委员会着重审查了德意志银行包销的11亿美元的担保债务凭证,即Gemstone 担保债务凭证――Gemstone7。

经调查,Gemstone7有1/3是由Fremont、 Long Beach与New Century创设的次级贷款,而这些贷方一向以发行不良贷款著称。另外,德意志银行还将银行自身的不良资产注入Gemstone7。无论这些资产质量如何低下,Gemstone最高的三个部分仍然被授予AAA评级。

在交易中,德意志银行没有向潜在投资者表明担保债务凭证主管对这些担保债务凭证中的1/3的消极态度,也没有说明银行的内部实际估价――这些资产在被购买后价值会损失超过1900万美元。

最终德意志银行售出了近7亿美元的Gemstone证券,获利470万美元。Gemstone7于2007年3月开始发行,在发行的这几个月里,Gemstone7证券就已经开始贬值;2007年11月,客户信贷开始下降;到了2008年7月份,它们几乎一文不值。

Gemstone7仅为德意志银行2004年至2008年包销47个担保债务凭证之一。这些担保债务凭证总值达320亿美元。

高盛掩藏利益冲突

参议院常设调查小组委员会主席莱文说,高盛2006年和2007年在出售抵押贷款证券的同时,做空住房抵押贷款,在抵押贷款市场崩盘时,牺牲客户利益为自身谋取利润。

调查报告显示,从2004年至2008年,高盛一直都是美国抵押信贷市场上最主要的玩家之一。然而,在2006年12月,当高盛看到很多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和担保债务凭证中的高风险抵押贷款市场迅速产生多种不法行为和制造违约现象后,在接下来两个月里,迅速卖掉大量现存的次级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和担保债务凭证证券,并开始建立可以让其在抵押信贷市场下滑中获利的短缺头寸。

2007年,高盛先后两次建立、兑换大额的短缺头寸抵押贷款。在这一整年,短缺头寸为高盛创下了37亿美元的赢利,与其他抵押信贷损失相冲,共创收12亿美元。

但在2007年全年,高盛既没有告知客户其短缺头寸与次级市场相对立的事实,也没有告诉客户,其之所以购买信贷违约保险合同,是为了从卖给客户的某些证券的价值损失中获利。

调查小组还发现,高盛主要建立、出售的四个担保债务凭证(Hudson1、 Anderson、Timberwolf、 Abacus2007-AC1),既包含高盛自己的风险资产,也包括可能会贬值或者失值的不良资产。其中,空头占了Hudson1、 Anderson、Timberwolf这三个担保债务凭证的绝大部分,这就意味着这些担保债务凭证将会贬值或不能赢利。

显然,高盛的短缺头寸不符合购买这些担保债务凭证的客户的利益,但是,它在推销这些证券时却不揭示短缺头寸的本质。

担保调查报告篇(6)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一、国内外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现状

社会调查,也称品格调查,是指为了在刑事程序上对每一个犯罪人都能选择恰当的处遇方法,使法院能在判决前的审理中,对被告人的素质和环境做出的科学分析。 社会调查制度是随着刑法学说从行为主义向行为人主义转变而兴起的。行为人主义认为,行为不只是意识的客观化、现实化,而且是人格或品格的外化,即行为总是正确地反映着行为人的人格或品格,所以要将行为作为反映人格的事实来把握。刑事责任的基础是犯罪人的危险性格即反复实施犯罪行为的危险性。犯罪人的危险性格是科刑的基础。 在此理论思潮的指导下,人格因素被引入到各国的形式立法和司法中。在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法制较为发达的国家,社会调查制度已趋于完善。

在上述国家,社会调查内容主要包括犯罪人的个性、身心状况、境遇、经历、受教育程度、经济状况等内容,其普遍适用各个年龄阶段的犯罪人案件,且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其社会调查一般由专门机构承担,如美国是专门的保释服务机构或监督机构承担,英国是保释情报组织承担,法国是由预审法官承担,或者由预审法官委派司法警察或有资格的人承担,德国是社会工作者承担。审判机关要求“尽可能地获得与被告人有关的生活或者性格特征材料”,以便精确地对被告人科以刑罚。监狱也根据犯罪人的社会调查状况对犯罪人实施不同的矫正或改造方法。由此可见,在国外,社会调查作为量刑、保释、分类矫正的基础,已经成为各国刑事程序不可或缺的因素。但在社会调查主体方面,各国做法不一,既有预审法官、司法警察承担,也有社会专门组织、社会工作者承担。

我国明确提出社会调查的法律虽然是2010年9月印发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但是提出实施社会调查制度却是在1995年公安部所印发的《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并且在相关规定中都明确指出,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平时表现、家庭情况、犯罪原因、悔罪态度、成长经历、心理特点等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的主体则主要有:(1)基层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如北京市门头沟法院;(2)固定的社会团体组织(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工会、妇联等),如青岛法院、合肥法院;(3)相对固定的社会调查员,如河南省兰考法院。

由此可见,我国社会调查制度开始较晚、适用主体狭窄(仅适用于未成年人)、调查主体不固定且缺乏专业素养。正是由于这些原因,我国社会调查证据性问题突出,亟待解决。

二、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性之争

对于2010年9月“两高三部”印发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所涉及的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性问题,有的学者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只能是司法机关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的一种重要参考资料” ;有的学者认为“社会调查报告从理论上应当视为证据”; 有的学者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包括三部分:⑴被告人基本情况;⑵犯罪内容;⑶提出量刑建议及其理由。……社会调查报告中的内容如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看、一贯表现及犯罪情况,一经查实,可以成为法院量刑的依据,因此,属于证据。至于调查报告中的量刑建议部分,由于其属于调查部门对被告人量刑的意见或建议,并未证明案件的有关事实,因此不属于证据”。

笔者赞同第三种学说,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前两部分应当属于证据,而社会调查报告的第三部分不应当属于证据。从语言学角度界定证据为:“法律用语,据以认定案情的材料。” 从法律学角度界定证据为:“证据就是证明案件事实或者与法律事务有关之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 因此,只要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关的材料均可称之为证据,该材料的真假情况、表现形式如何均不影响该材料能够成为证据。而案件的待证事实主要是指“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能够证明是否有罪, 以及相关的量刑情节事实。” 就社会调查报告来讲,其中被告人基本情况与犯罪内容中所反映的被告人的品性特征、一贯表现行为、悔罪态度、犯罪动机、与被害人的关系、犯罪的社会影响等内容对于更为清楚的判定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从而对其更为准确的量刑有着重要作用,这两个部分属于证明相关量刑情节事实的证据。因此社会调查报告的前两部分内容无论是否查证属实,都属于证据,而其被查证属实之后,则成为了定案的根据。换句话说,定案的根据都是查证属实的证据,而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是定案的根据。而社会调查报告中的量刑建议及其理由部分,因为与待证事实无关,因此不属于证据。

担保调查报告篇(7)

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1有无户主的身份证、户口簿等复印件,审查是否为非农贷款、跨区贷款

2是否为已入股社员,并持有股金证(有无股金证复印件)

3有无绿色贷款证,并审查是否超信用发放贷款

4查看其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5登陆信贷管理系统,查看其信用等级和实际是否一致

6有无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协管员的介绍及推荐意见

7是否存在借新还旧贷款(查看以前贷款记录,是还后贷,还是贷后还)

8贷款利率是否符合规定

9核对综合门柜系统检查日1246科目的数据与信贷管理系统是否一致

10贷款合同有关事项是否完整,有无涂改遗漏的重要事项

二、农户贷款

1贷款资料是否齐全(有无借款申请书、借款人家庭财产证明、借款人身份证明、借款人提供的抵(质)押物产权证明)

2是否存在借新还旧贷款(查看以前贷款记录,是还后贷,还是贷后还)

3贷款利率是否符合规定

4核对综合门柜系统检查日贷款科目的数据与信贷管理系统相应科目的数字是否一致

5贷款合同有关事项是否完整,有无涂改遗漏的重要事项

6有关信用社评级资料是否完整

7保证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合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意保证意见书》、财务报告等)。

8抵押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合规(身份证明,抵押物权利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同意抵押意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函等。)

9质押人提供的资料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合规(身份证明身份证明,质物鉴定和价值评估报告,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同意质押意见书》等。)

10审查调查报告是否合规有无未调查事项(抵质物的所有权是否进行了调查、抵质物的变现能力及价值是否进行了调查,并发表了调查意见)

115万以上的农户贷款是否执行了按季收息对于未按季收回的贷款利息是否执行了相关挂账制度是否进行利息催收对于以后收回的挂账利息是否按规定记收复利复核利息计算是否正确?

12抵押物是否进行公证表外入账是否正确是否视同现金管理

13贷款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对于超权限贷款是否进行了上报审批

三、自然人贷款

1是否超限额发放(30万,20**年新增)

2贷款资料是否齐全?(有无借款申请书、借款人家庭财产证明、借款人身份证明、借款人提供的抵(质)押物产权证明),对于贷款资料复印件是否进行了核对?(由核对人注明的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

3贷款主体资格是否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规?有无60岁以上无经济能力人的贷款人或担保人

4是否执行了审贷分离制度贷款的审批程序是否合规贷款的用途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5有无贷前调查报告贷前调查报告是否规范(是否按68号文件要求调查)

6贷后管理是否到位(进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贷后调查,有无首次跟踪贷后调查,有五级分类认定表及工作底稿)

7贷后检查的内容是否包括贷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的变动情况

8每次检查是否有文字报告或记录

9贷款利率是否符合规定

10贷款合同是否完整(68号文件)

合同是否采用钢笔或碳素笔书写,内容填制必须完整,不得涂改

相关条款是否与贷款业务审批的内容一致

客户部门是否当场监督客户、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在信贷合同上签字、盖章或盖指模,核对预留印鉴,确保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检查借款合的笔迹和印迹等)

11抵押、质押是否合规抵押、质押物权凭证是否按规定进行登记和保管抵押物是否进行公证

12贷款的主体是否合适有无借名、冒名贷款

13对于及将到期的贷款是否发出了到期贷款通知书

14贷款利利率应用是否正确?对于按季收息贷款未按时收回的是否进行了催收利息计算是否正确?未按时付息等到其异常情况是否作了贷后检查分析

15对于大额自然人贷款,有无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

16贷款程序是否合规?有无逆程序发放贷款?

17贷款展期是否合规(展期期限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展期贷款申请书抵、质押人是否在贷款展期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展期”的意见有无展期调查报告与贷款人、担保人是否签订了《贷款展期协议书》

四、农户联保贷款

1贷款资料是否齐全(联保协议、联保贷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各联保农户近三年的家庭收入证明、其他证明材料)

2通过各联保农户近三年的收入证明,计算年均收入,确认该成员的最高贷款额度,看是否存在超信用发放贷款

3是否根据单个联保小组成员贷款实际需求、生产经营情况、还款能力、信用记录等核定其信用额度联保小组的贷款额是否超过各成员的信用额之和的50%

4检查各联保户成员有无不良记录联保小组是否为直系亲属是否在5户以上是否单独立户有无固定住所有无本地户口最高贷款期限是否超过3年

5农户联保贷款是否实行按季收息有无贷款台账

6对种养专业户、多种经营户的联保贷款,每季度是否有一份贷后检查报告

五、企业贷款

1检查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借款人身份是否真实并符合申请贷款的条件

有无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复印件,会(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特殊行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专营证件。相关复印件是否经有关信贷调查人员核实

有无客户的经济或财务状况资料有无近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益变动表以及销量情况,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有无企(事)业法人单位的章程,或个人合伙企业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有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

有无开户许可证、预留印鉴卡和有效贷款卡

有无法人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的企业须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年检证明

有无合资、合作的合同和验资证明

有无人民银行颁发的有效贷款卡,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有无公司制企业法人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若为有限责任客户、股份有限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

有无本年度及最近月份存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指的是贷款申报时)

有无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

有无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有无中长期贷款项目,必须提供各类合格、有效的相关批准文件,预计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预计的资产负债情况、损益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及营运计划

有无中长期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有无客户的印鉴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式样

有无保证人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提供借款担保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会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

有无保证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意保证意见书》、财务报告等。)

有无抵押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抵押物权利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同意抵押意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函等。)

有无质押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身份证明,质物鉴定和价值评估报告,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同意质押意见书》等)

2有无贷前调查报告贷前调查报告是否规范(是否按68号文件要求调查)

3有无首次跟踪检查表首次跟踪检查表的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15日)作出

4检查借款人提供的财务报告是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检查借款人各项资料的相关性和一致性,判断其真实程度

6检查担保人是否符合担保条件、具备担保能力

7检查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8贷款程序是否合规?有无逆程序发放贷款?对于需报备的贷款是否进行了报备

9检查《保证合同》是否与《借款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相一致,是否合法有效

10检查《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是否经过评估,最高可贷额是否在规定的折扣比例内,抵押物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登记,抵押物有无《担保法》中禁止的抵押担保物;

11抽查贷后检查报告及记录,测试贷后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检查贷后检查报告是否及时、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借款人及保证人的信用状况,充分反映借款人信用风险的预警信息;

检查是否对借款人因改组、改制造成贷款变化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和落实;

检查展期原因是否真实,展期是否符合规定;

检查“借新还旧”是否符合区联社的条件和标准,有无自定标准情况。

12检查贷前报告和记录

①检查调查报告质量,包括了解信贷员政策水平、业务水平和道德水准,报告内容是否客观真实、内容充足、条理清晰、观点鲜明、结论准确;

②了解贷前调查报告是否实地考察借款人的经营状况;

③了解信贷人员是否对借款人资产、负债及投入资本进行实质性审查。

13检查贷款的审贷分离情况。有无初审、复审人员签字,对贷款风险是否进行了复测并提出明确意见;

14贷后检查是否到位有无定期的贷后检查报告

15对于出现逾期、欠息、信用等级降级或按五级分类贷款形态降级等风险预警信号的客户,客户经理、信贷员是否在当期及时进行了跟踪检查

五、不良贷款的检查

1检查新增不良贷款贷款资料的有无缺失

2检查新增不良贷款的贷后管理情况。

3有无《信贷业务发生后定期检查表》或《项目贷款检查表》

4在不良贷款出现逾期、欠息时是否在当期作了跟踪检查并发出风险预警报告

5检查其贷后检查报告及贷后检查提供的资料,看有无风险预警情况贷后检查人是否发现了风险预警信号是否填制了《风险预警信号处理表》

6对于成为不良贷款前发现填制的风险预警信号是否采取了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7有无信贷管理部门填制的《贷后管理检查表(按单位)》

8有无到期贷款通知书和《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

9有无新的催收措施措施的落实情况

10借款人有无异议原贷款手续上有无漏洞

11看以前有不良记录

12核对综合门柜系统检查日贷款科目的数据与信贷管理系统相应科目的数字是否一致

六、贷款总的方面

1是否建立贷款台账

2是否按要求划分并如实反映贷款形态

3查有无化整为零贷款有无一户多贷情况

4计算分析不良贷款占比、新增不良贷款占比,对于新增不良贷款较多,不良贷款占比较高的信用社加大抽查量,分析不良原因(并作出合适评价、建议)

5检查有无相互担保、连环担保现象(联保贷款除外)

6对大企业、大项目是否建立了贷款专管员制度

7对去年的不良贷款是否进行了对账(到期贷款催收书、贷款人签字的贷后检查表也算对账),其签字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进行了法律诉讼的除外)

8借款凭证的借款日期是否在信贷业务合同生效日期之后?借款凭证与借款合同的签章是否一致?

担保调查报告篇(8)

第二条水利科技投入是科技进步、科技创新的必要条件,是实施科教兴区战略和科学治水方针的基本保证。要大力采取“工程带科研”的措施,切实加大水利科技投入力度。

第三条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实行立项审查制、专家评估制、合同管理制和项目负责人制。

第四条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五条项目实行立项审查制。申报水利科技项目,需填报《水利科技项目申报书》,并提供《水利科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材料于每年8月底前报水利厅科技主管部门。水利厅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水利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水利科技工作重点,对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进行立项审查,提出评审意见。对审查后提出列入计划的科技项目,由水利厅审定后下达。

第六条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水利厅所属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各盟市水务(水利、水保)局和计划单列市水务(水利)局所属科研所(站)及有关大专院校。鼓励科研、院校、生产单位联合承担,发挥各自专长,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七条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批准立项后,水利厅科技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水利科技项目合同书》。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八条项目下达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要各负其责,互相合作,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好项目的实施工作,必要时,应成立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加强对重大项目的领导和协调。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认真组织科技力量,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跨年度项目必须在每年12月底前报送项目计划实施报告,反映项目进展情况、经费投入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

第十条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权限,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研究内容、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完成时间、成果质量和资金使用负全责。项目完成后接受验收和审计。

第十一条项目实行专家评估制。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水利厅科技主管部门将组织专家进行中期评估或检查,对执行不利的项目,要及时予以调整或撤消,并对造成损失的项目追查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项目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需对项目研究目标、内容和进度进行变更时,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报水利厅科技主管部门。经水利厅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计划和变更合同。对于未经批准,自行变更不按计划执行以及终止的,停止下拨该项目经费,并收回已下拨的科技经费。同时,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准再申报和承担水利科技项目。

第四章项目验收与鉴定

第十三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申请项目验收或鉴定。推广应用类项目一般申请验收,技术研究类项目一般申请鉴定。水利厅科技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验收或鉴定申请报告后,应尽快组织验收或鉴定。

第十四条申请验收项目,需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项目技术报告、工作总结报告及经费使用说明等材料。水利厅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后,即可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合同要求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和未按合同要求如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继续履行合同。在项目未经验收之前,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再申报或承担新的科技项目。

第十五条申请鉴定项目,需提交鉴定申请报告、鉴定申请表、项目研究成果报告、工作总结报告、经济效益分析报告、检索查新报告和应用效益证明等材料。经水利厅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由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水利科技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按合同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分期或分年度拨款,可以跨年度使用。项目承担单位依据合同和项目实施进度,编报年度经费预算,经审定后按规定程序下拨经费。项目经费的预算按有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滞留。承担单位的配套经费也应按进度及时、足额到位。对违反经费使用规定,不按照项目预算执行的,将停止拨款直至追回已拨资金,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方面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担保调查报告篇(9)

企业的信用记录就像一张经济身份证,拥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能在经济活动中得到更多的便利和优惠,从而成为企业十分重要的无形资源。我国企业征信系统建设正在稳步推进,截至2011年7月底,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1785.4万个,其中有贷款卡的企业及其他组织个数810.9万个,有信贷记录的企业和其他组织334.3万个。企业信用报告作为一企业“信用名片”的作用日益显著,但也有一些企业对企业信用报告、企业在征信活动中有什么权利和义务等问题不了解。

企业征信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采集、整理和分析企业的信用信息资料,并以此为基础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调查、信用信息咨询和信用评估等服务的活动。企业在资金不足时,通常会以债务人的身份参与到向银行借款、发行债券、赊购商品等信用交易活动中,对于企业的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企业本身很清楚,但债权人不一定清楚,需要借助于企业征信活动的帮助,因此,企业征信是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一项中介服务。

企业征信可以分为广义的企业征信与狭义的企业征信。广义的企业征信是指以企业信用记录为基础,以信用风险控制为目的,开展的信用信息登记、信用信息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信用管理咨询等各种信用服务的活动。在广义概念下,企业征信机构包括:提供信用报告的机构、信用调查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商账管理服务机构、信用担保与信用保险机构以及各类信用咨询机构等。狭义的企业征信是专指以企业信用记录为基础,以信用风险控制为目的,开展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采集企业信用信息,提供企业信用报告和信息服务的活动。狭义概念下的企业征信机构仅为提供信用报告服务的机构。

征信对企业的作用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担保调查报告篇(10)

(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会议通过 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7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2月28日

为规范民事执行财产调查,维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根据案件需要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的,同时采取其他调查方式。

第二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应当填写财产调查表。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财产线索确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查明财产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

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金钱债权执行中,报告财产令应当与执行通知同时发出。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再次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重新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

第四条 报告财产令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交财产报告的期限;

(二)报告财产的范围、期间;

(三)补充报告财产的条件及期间;

(四)违反报告财产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报告财产令应附财产调查表,被执行人必须按照要求逐项填写。

第五条 被执行人应当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出租、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或者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情形的,应当一并报告;被执行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也应当一并报告。

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报告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条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书面财产报告之日,其财产情况发生下列变动的,应当将变动情况一并报告:

(一)转让、出租财产的;

(二)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的;

(三)放弃债权或延长债权清偿期的;

(四)支出大额资金的;

(五)其他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实现的财产变动。

第七条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第八条 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申请执行人申请查询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申请执行人及其人对查询过程中知悉的信息应当保密。

第九条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产报告程序终结:

(一)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

(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财产报告程序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发出报告财产令后,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人仍应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履行补充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向被执行人、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和财产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协助办理。

人民法院对调查所需资料可以复制、打印、抄录、拍照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提取、留存。

申请执行人申请查询人民法院调查的财产信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决定是否准许。申请执行人及其人对查询过程中知悉的信息应当保密。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与现场调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调查过程中作出的电子法律文书与纸质法律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助执行单位反馈的电子查询结果与纸质反馈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时,对被执行人可能隐匿财产或者资料的处所、箱柜等,经责令被执行人开启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开启。

第十五条 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员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

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上述人员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办理查封登记手续的被执行人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未能实际扣押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认为其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其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决定审计的,应当随机确定具备资格的审计机构,并责令被执行人提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被执行人隐匿审计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第十九条 被执行人拒不提供、转移、隐匿、伪造、篡改、毁弃审计资料,阻挠审计人员查看业务现场或者有其他妨碍审计调查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审计费用由提出审计申请的申请执行人预交。被执行人存在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或者其他逃避债务情形的,审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审计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二)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时,自愿支付悬赏金的承诺;

(三)悬赏公告的方式;

(四)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悬赏查找财产的,应当制作悬赏公告。悬赏公告应当载明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领取条件等内容。

悬赏公告应当在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法院微博或微信等媒体平台,也可以在执行法院公告栏或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处张贴。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其他媒体平台,并自愿承担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二十三条 悬赏公告后,有关人员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应当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人民法院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应当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悬赏公告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悬赏金从前款规定的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特定物交付执行或者存在其他无法扣减情形的,悬赏金由该申请执行人另行支付。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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