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派遣合同汇总十篇

时间:2022-09-08 20:59:57

劳动派遣合同

劳动派遣合同篇(1)

(劳务派遣)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终止。

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的派遣期限自 年 月 日开始。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甲方派遣乙方工作的用工单位名称

第五条 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六条 根据用工单位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七条 乙方按用工单位的要求应达到

工作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八条 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

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九条 甲方和用工单位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 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或者被用工单位退回期间,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报酬。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六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三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劳 动 合 同 续 订 书

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 期限合同,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 年 月 日,续订合同

终止。

甲方 (公 章) 乙方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 期限合同,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 年 月 日,续订合同

终止。

劳动派遣合同篇(2)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乙方________性别____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省(市)______区(县)______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

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的派遣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甲方派遣乙方工作的用工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六条根据用工单位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乙方按用工单位的要求应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八条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___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______。

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九条甲方和用工单位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甲方每月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______________元。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________________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或者被用工单位退回期间,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报酬。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三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四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六条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七条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八条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派遣合同篇(3)

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劳务派遣)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终止。 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的派遣期限自 年 月 日开始。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甲方派遣乙方工作的用工单位名称 第五条 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六条 根据用工单位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七条 乙方按用工单位的要求应达到 工作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八条 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 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九条 甲方和用工单位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 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或者被用工单位退回期间,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报酬。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六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三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劳 动 合 同 续 订 书 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 期限合同,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 年 月 日,续订合同 终止。 甲方 (公 章) 乙方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 期限合同,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 年 月 日,续订合同 终止。 甲方 (公 章) 乙方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变更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做以下变更: 甲方 (公 章) 乙方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书可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使用本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三、经当事人双方协商需要增加的条款,在本合同书中第二十二条中写明。 四、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五、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劳动派遣合同篇(4)

(一)合同目的

本合同的目的:乙方根据本合同条款向甲方_________人员和其他人员(以下称为派遣人员),甲方向乙方支付报酬。为保证甲方项目的顺利完成,双方应互相协作,认真执行合同。

(二)人员派遣

1.应按双方商定的计划派遣人员。甲方对所需派遣的人员应提前两个月用书面正式通知乙方。乙方同意在派出前一个月向甲方提交派遣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工种、护照号码及_________国申请入境所需要的资料_________。

2.乙方负责办理乙方人员(从其居住国)的出境手续,并承担与此有关的各项费用。在_________国的入境和居住手续由甲方办理,并负担与此有关的各项费用。

3.根据计划的需要,派遣人员可以随时增加或减少。

4.如需要增加派遣人员时,甲方同意提前两个月向乙方总部提出派遣人员计划。

5.如需要减少人员,则应由双方代表商定后实施。

(三)准备费

甲方同意付乙方派遣人员的准备费每人_________元。准备费应在向乙方提交派遣计划的同时电汇乙方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帐号。

(四)工资

1.派遣人员的工资应按附件中所商定的工资表支付。工资的计算应从派遣人员离开乙方所在国______机场之日起到离开_________国_________机场之日止。乙方同意在安排航线时尽可能取最短路线,缩短时间。

2.派遣人员的基本工资_________。

3.基本工资以月计算,凡不满一个月的按日计算,日工资为月工资的25%。

4.根据_________国目前的经济情况,派遣人员基本工资每年应增长15%。

(五)工作时间及加班

1.乙方人员的工作时间为每月_________天,每周_________天,每天8小时。

2.每周休假一天,具体休假日期可由双方在现场安排。

3.由于材料短缺、气候条件等影响不能正常施工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临时调整工作内容。如因上述及其他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时,甲方同意支付乙方人员的工资。

4.如工作需要并经双方同意,乙方人员可以加班。甲方按下列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1)平时加班工资为基本工资的125%;

(2)平时夜间加班(22点至次日晨5点)以及休假日加班,工资为基本工资的150%;

(3)节目加班工资为基本工资的200%;

(4)加班工资计算方法如下:(月基本工资/200小时)×加班小时数×加班工资的百分率;

(5)上述加班工资和基本工资同时支付。

(六)伙食

1.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厨房全套炊餐具及冷藏设备,由乙方自行办理伙食。

2.甲方同意付给乙方每人每天_________元的伙食费,包干使用。

3.食堂用水、用电和燃料以及生活物资采购用车由甲方提供并支付费用。

(七)节日和休假

1.所有乙方人员有权享有项目所在国的法定节日。

2.所有乙方人员在工作满_________个月后,应享受20天的回国探亲假,其_________国_________机场至_________机构的往返机票由甲方支付。应尽可能安排最短的航线。

3.如果现场施工需要乙方人员推迟回国休假时,乙方同意说服其人员延期休假,甲方同意为了补偿乙方人员的损失,应给予适当的报酬。

4.关于补偿上述损失的报酬,可根据当时的情况由双方代表商定。但这项补偿不应少于_________国_________机场至_________机场之间的单程机票价金额。

5.乙方人员由于家属不幸等原因,工作满半年以上时,经双方代表协商同意,可以提前享用探亲假。如有关人员已享受回国休假,其往返旅费应由乙方负担,对这一类事假甲方不支付工资。

6.乙方人员在项目所在国的节、假日和本国节假日以及年度休假期间,应享受全部合同工资。

(八)旅费及交通

1.甲方负担乙方人员从_________机场至工程现场之间的往返旅费和航空公司招待之外的必须的食宿费,但乙方应努力减少这项额外费用的开支。甲方同意支付乙方人员进入_________国的入境费用(例如机场税等)。

2.甲方负责提供乙方人员上下班的交通工具,同时也提供代表、工程师及其他管理人员的工作用车。

3.乙方应凭机票或收据(按购票当日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向甲方结算。

(九)税金

乙方人员应在_________(其原居住国)交纳的一切税金由乙方负担;乙方人员在_________国交纳的一切税金由甲方负担。

(十)社会保险

1.乙方人员在合同有效期内的人身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同意支付派遣人员每人每月_________元的人身保险费。

2.乙方人员在工地发生工伤,甲方只承担其医疗费用,如发生死亡事故,乙方应负担所有的费用,包括善后安葬和抚恤。

3.如乙方人员因工作事故或疾病死亡时,遗体运回其原居住国或就地埋葬,遗物运回其原居住国,一切有关费用由甲方负担。

4.派遣人员经医生证明因疾病或工伤而缺勤30天以内者,发给基本工资;在30天和90天之间者发给基本工资的60%;超过90天者则不发工资。

(十一)医疗

1.乙方所有人员在_________国发生工伤或疾病时,其医疗及住院费由甲方支付。

2.现场医务室需用的常用药品和器具,由乙方向甲方提出购置计划,经甲方同意后,由乙方在其本国或其他地方采购、费用由甲方支付。

3.乙方人员在200人之内,配备医生_________名,护士_________名。超过200人时,是否增加医务人员,由双方代表研究确定。

(十二)劳保用品

甲方同意支付乙方派遣人员所有的劳动保护用品,包括每人每年两套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眼镜、安全帽、安全带等。

(十三)支付办法

1.除机票费和准备费全部支付美元外,甲方应支付乙方的其他各项费用,均按80%美元与20%_________国_________(币种)的比例支付,如需改变这一比例,须经双方代表同意。

2.休假工资和应付乙方的机票费应于休假当月之初支付。

3.乙方现场会计每月末编制派遣人员工资及其他各项费用表,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费、伙食费等项,经甲方审查和批准后于次月10日前支付。其中80%美元部分,由甲方电汇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帐号,银行汇费由甲方承担。20%的_________在现场支付。

4._________(币种)与_________国_________(币种)的兑换率,按支付日当天_________国政府银行公布的买卖中间价折算。

5.乙方派遣人员到达现场后,甲方同意预支每人一个月的伙食费,如需预支其他费用,由双方代表协商解决。

(十四)住房和办公用房

1.甲方将按下列标准免费提供乙方人员的住房:_________。

2.住房内包括空调和卫生设备,家俱和卧具等备品。

3.甲方同意提供乙方行政人员所使用的办公设备(如打字机、计算器、复印机等)、洗涤设备和用品。

(十五)工伤、人员替换

1.乙方负责派遣身体健康、技术熟练的合格人员到_________国现场工作,如甲方认为派遣的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双方代表同意后,由乙方负责替换,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应由乙方负责。

2.乙方人员必须遵守_________国政府的法令和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如违反当地法令和风俗习惯而必须送回国的,经双方协商后,由乙方负责送回,机票费由乙方负担。如需另派人员替代时,则乙方应负责_________机场至现场的旅费。

3.乙方人员因疾病和公伤,经甲乙双方指定的医生证明确实不能继续工作者,应送回其原居住国的,其旅费由乙方负担。如身体状况不合格者,经双方医生检查证实,是因乙方体检疏忽,必须送回其本国的,其旅费应由乙方负担。

4.在合同期间内,乙方人员因工伤致残或死亡,甲方同意:

(1)处理事故、工伤或死亡的一切善后事宜;

(2)负担所产生的费用;

(3)按_________(甲方国名)现行的工人补偿法向死者伤残者支付抚恤金和/或补偿费。

(十六)不可抗力

1.由于天灾、战争、政治事件等人力不可抗力的事故而工作不能继续进行,甲方应负责将乙方人员送回(其原居住)国。

2.如遇上述情况时,甲方人员不撤退,乙方人员亦不撤退,但甲方应支付乙方派遣人员的工资。

(十七)争议及仲裁

1.在执行合同中,如双方发生争议时,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可提交被告方的仲裁机构裁决。

2.争议一经裁决,双方必须忠实履行,所发生的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十八)涉及第三方的事宜

1.乙方人员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涉及项目所在国政府或任何第三方的事宜,应由甲方出面处理并负担所发生的费用。

2.乙方人员因行为不端或而发生的涉及项目所在国政府或任何第三方的事宜,应由甲方协助乙方出面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十九)合同有效期及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本工程结束、所有派遣人员返回(其原居住)国,以及双方未付帐目结清后失效。

2.本合同与附件及工程内容,不经另一方允许,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3.本合同用_________文、_________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2份。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友好协商补充,经双方同意的补充条款应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见证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劳动派遣合同篇(5)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名称

用人单位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联系方式

户籍所在地

实际居住地

居民身份证号码

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社会保险个人编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为二年以上(含二年)固定期限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的派遣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一)甲方派遣乙方的用工单位名称 .

(二)乙方同意根据工作需要,被派遣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

(三)乙方的工作地点: .

(四)乙方的被派遣从事工作岗位如发生变化,甲方应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五)乙方应按用工单位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六)甲方与用工单位派遣协议到期或提前解除时,本合同尚未到期的,甲方应及时安排乙方到其他用工单位工作,并协商变更本合同.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确认执行下列 条款,乙方工作时间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并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a,用工单位实行每天 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 天,每周休息 天.

b,用工单位实行轮班制,安排乙方实行 班 运转工作制,每班工作时间为 小时.

(二)用工单位安排乙方的 工作岗位,经批准属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双方依法执行不定时工作制规定.

(三)用工单位安排乙方的 工作岗位,经批准属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双方依法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规定.

(四)甲方应要求用工单位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控制加班加点,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用工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给予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五)甲方依法为乙方安排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时间双方协商决定.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

(二)甲方承诺每月 日为发薪日,月工资 元.

(三)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甲方应督促用工单位向乙方依法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和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用工单位未支付的,由甲方垫付.

(四)合同期内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甲方应按照不低于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报酬.

(五)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住房公积金.

五,社会保险

(一)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二)乙方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甲方应要求用工单位负责及时救治,或提供可能的帮助,并在规定时间内,由甲方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并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

(一)甲方应要求用工单位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岗位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甲方应要求用工单位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并在乙方离岗前进行健康检查.

(三)因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有职业危害可能,在用工单位的监督下,乙方须采取以下防护措施: .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用工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四))甲方应要求用工单位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五)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医疗期的规定依法支付乙方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七,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八,劳动争议处理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法定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且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甲方和用工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给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九,其他事项

(一)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甲方和用工单位.

(二)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不得涂改.

(四)本合同如需同时用中文,外文书写,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本合同附件包括: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乙方签名:

甲方盖章:

签章日期: 签名日期:

附件

劳动合同变更记录

经双方协商同意,对 年 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作如下变更:

劳动派遣合同篇(6)

本合同的目的:乙方根据本合同条款向甲方_________人员和其他人员(以下称为派遣人员),甲方向乙方支付报酬。为保证甲方项目的顺利完成,双方应互相协作,认真执行合同。

(二)人员派遣

1.应按双方商定的计划派遣人员。甲方对所需派遣的人员应提前两个月用书面正式通知乙方。乙方同意在派出前一个月向甲方提交派遣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工种、护照号码及_________国申请入境所需要的资料_________.

2.乙方负责办理乙方人员(从其居住国)的出境手续,并承担与此有关的各项费用。在_________国的入境和居住手续由甲方办理,并负担与此有关的各项费用。

3.根据计划的需要,派遣人员可以随时增加或减少。

4.如需要增加派遣人员时,甲方同意提前两个月向乙方总部提出派遣人员计划。

5.如需要减少人员,则应由双方代表商定后实施。

(三)准备费

甲方同意付乙方派遣人员的准备费每人_________元。准备费应在向乙方提交派遣计划的同时电汇乙方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帐号。

(四)工资

1.派遣人员的工资应按附件中所商定的工资表支付。工资的计算应从派遣人员离开乙方所在国______机场之日起到离开_________国_________机场之日止。乙方同意在安排航线时尽可能取最短路线,缩短时间。

2.派遣人员的基本工资_________.

3.基本工资以月计算,凡不满一个月的按日计算,日工资为月工资的25%.

4.根据_________国目前的经济情况,派遣人员基本工资每年应增长15%.

(五)工作时间及加班

1.乙方人员的工作时间为每月_________天,每周_________天,每天8小时。

2.每周休假一天,具体休假日期可由双方在现场安排。

3.由于材料短缺、气候条件等影响不能正常施工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临时调整工作内容。如因上述及其他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时,甲方同意支付乙方人员的工资。

4.如工作需要并经双方同意,乙方人员可以加班。甲方按下列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1)平时加班工资为基本工资的125%;

(2)平时夜间加班(22点至次日晨5点)以及休假日加班,工资为基本工资的150%;

(3)节目加班工资为基本工资的200%;

(4)加班工资计算方法如下:(月基本工资/200小时)X加班小时数X加班工资的百分率;

(5)上述加班工资和基本工资同时支付。

(六)伙食

1.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厨房全套炊餐具及冷藏设备,由乙方自行办理伙食。

2.甲方同意付给乙方每人每天_________元的伙食费,包干使用。

3.食堂用水、用电和燃料以及生活物资采购用车由甲方提供并支付费用。

(七)节日和休假

1.所有乙方人员有权享有项目所在国的法定节日。

2.所有乙方人员在工作满_________个月后,应享受20天的回国探亲假,其_________国_________机场至_________机构的往返机票由甲方支付。应尽可能安排最短的航线。

3.如果现场施工需要乙方人员推迟回国休假时,乙方同意说服其人员延期休假,甲方同意为了补偿乙方人员的损失,应给予适当的报酬。

4.关于补偿上述损失的报酬,可根据当时的情况由双方代表商定。但这项补偿不应少于_________国_________机场至_________机场之间的单程机票价金额。

5.乙方人员由于家属不幸等原因,工作满半年以上时,经双方代表协商同意,可以提前享用探亲假。如有关人员已享受回国休假,其往返旅费应由乙方负担,对这一类事假甲方不支付工资。

6.乙方人员在项目所在国的节、假日和本国节假日以及年度休假期间,应享受全部合同工资。

(八)旅费及交通

1.甲方负担乙方人员从_________机场至工程现场之间的往返旅费和航空公司招待之外的必须的食宿费,但乙方应努力减少这项额外费用的开支。甲方同意支付乙方人员进入_________国的入境费用(例如机场税等)

2.甲方负责提供乙方人员上下班的交通工具,同时也提供代表、工程师及其他管理人员的工作用车。

3.乙方应凭机票或收据(按购票当日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向甲方结算。

(九)税金

乙方人员应在_________(其原居住国)交纳的一切税金由乙方负担;乙方人员在_________国交纳的一切税金由甲方负担。

(十)社会保险

1.乙方人员在合同有效期内的人身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同意支付派遣人员每人每月_________元的人身保险费。

2.乙方人员在工地发生工伤,甲方只承担其医疗费用,如发生死亡事故,乙方应负担所有的费用,包括善后安葬和抚恤。

3.如乙方人员因工作事故或疾病死亡时,遗体运回其原居住国或就地埋葬,遗物运回其原居住国,一切有关费用由甲方负担。

4.派遣人员经医生证明因疾病或工伤而缺勤30天以内者,发给基本工资;在30天和90天之间者发给基本工资的60%;超过90天者则不发工

资。

(十一)医疗

1.乙方所有人员在_________国发生工伤或疾病时,其医疗及住院费由甲方支付。

2.现场医务室需用的常用药品和器具,由乙方向甲方提出购置计划,经甲方同意后,由乙方在其本国或其他地方采购、费用由甲方支付。

3.乙方人员在200人之内,配备医生_________名,护士_________名。超过200人时,是否增加医务人员,由双方代表研究确定。

(十二)劳保用品

甲方同意支付乙方派遣人员所有的劳动保护用品,包括每人每年两套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眼镜、安全帽、安全带等。

(十三)支付办法

1.除机票费和准备费全部支付美元外,甲方应支付乙方的其他各项费用,均按80%美元与20%_________国_________(币种)的比例支付,如需改变这一比例,须经双方代表同意。

2.休假工资和应付乙方的机票费应于休假当月之初支付。

3.乙方现场会计每月末编制派遣人员工资及其他各项费用表,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费、伙食费等项,经甲方审查和批准后于次月10日前支付。其中80%美元部分,由甲方电汇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帐号,银行汇费由甲方承担。20%的_________在现场支付。

4._________(币种)与_________国_________(币种)的兑换率,按支付日当天_________国政府银行公布的买卖中间价折算。

5.乙方派遣人员到达现场后,甲方同意预支每人一个月的伙食费,如需预支其他费用,由双方代表协商解决。

(十四)住房和办公用房

1.甲方将按下列标准免费提供乙方人员的住房:_________.

2.住房内包括空调和卫生设备,家俱和卧具等备品。

3.甲方同意提供乙方行政人员所使用的办公设备(如打字机、计算器、复印机等)洗涤设备和用品。

(十五)工伤、人员替换

1.乙方负责派遣身体健康、技术熟练的合格人员到_________国现场工作,如甲方认为派遣的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双方代表同意后,由乙方负责替换,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应由乙方负责。

2.乙方人员必须遵守_________国政府的法令和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如违反当地法令和风俗习惯而必须送回国的,经双方协商后,由乙方负责送回,机票费由乙方负担。如需另派人员替代时,则乙方应负责_________机场至现场的旅费。

3.乙方人员因疾病和公伤,经甲乙双方指定的医生证明确实不能继续工作者,应送回其原居住国的,其旅费由乙方负担。如身体状况不合格者,经双方医生检查证实,是因乙方体检疏忽,必须送回其本国的,其旅费应由乙方负担。

4.在合同期间内,乙方人员因工伤致残或死亡,甲方同意:

(1)处理事故、工伤或死亡的一切善后事宜;

(2)负担所产生的费用;

(3)按_________(甲方国名)现行的工人补偿法向死者伤残者支付抚恤金和/或补偿费。

(十六)不可抗力

1.由于天灾、战争、政治事件等人力不可抗力的事故而工作不能继续进行,甲方应负责将乙方人员送回(其原居住)国。

2.如遇上述情况时,甲方人员不撤退,乙方人员亦不撤退,但甲方应支付乙方派遣人员的工资。

(十七)争议及仲裁

1.在执行合同中,如双方发生争议时,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可提交被告方的仲裁机构裁决。

2.争议一经裁决,双方必须忠实履行,所发生的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十八)涉及第三方的事宜

1.乙方人员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涉及项目所在国政府或任何第三方的事宜,应由甲方出面处理并负担所发生的费用。

2.乙方人员因行为不端或而发生的涉及项目所在国政府或任何第三方的事宜,应由甲方协助乙方出面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十九)合同有效期及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本工程结束、所有派遣人员返回(其原居住)国,以及双方未付帐目结清后失效。

2.本合同与附件及工程内容,不经另一方允许,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3.本合同用_________文、_________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2份。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友好协商补充,经双方同意的补充条款应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见证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见证人(签字)____________

劳动派遣合同篇(7)

中图分类号:D92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2-0243-02

1 “劳务派遣”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原因

劳务派遣,也叫劳动力派遣、劳动者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在我国常用的是劳务派遣。准确地说,劳务派遣,指的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

据有关资料表明,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用工形式,最早产生于美国,随后在西欧和日本出现。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度推进,在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就业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需要再就业的背景下,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在我国产生并得到发展。由于农村劳动力普遍文化程度不高,劳动技能水平低,加上农村信息的相对闭塞,他们自发外出就业时,往往难以找到合适的用工单位。因此,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建立劳务派遣企业,将当地富余的劳动力组织起来,由劳务派遣企业为其寻找用工单位,准对用单工单位的需要有目的进行劳动技能等方面的培训,这种方式一定意义上来说,有利于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在城镇,将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对其进行培训,提高劳动技能以后,从事一些灵活、专业水平要求相对高一些的岗位,比如将女职工派遣到医院从事护理、月嫂岗位,男职工从事保安、园林绿化等岗位。这种方式也符合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尤其是“4050”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的需要。

目前,我国已经开展劳务派遣的地区主要包括: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江西、四川、湖南、东北三省等地方,并且劳务派遣在其他地区不断发展起来。劳务派遣的用工领域日趋广泛,遍及电信、银行、饭店、医院、邮政、铁路运输等服务行业,以及建筑业和制造业。可以说,无论是东部沿海发达地区还是中西部欠发达地区,无论是外企、私企、国有特大型还是中小企业都存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各种劳务派遣机构纷纷成立。甚至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也成立劳务派遣机构,一些大型企业集团内部成立劳务派遣公司向集团内部其他单位进行劳务派遣。据报道,广州目前从事人才租赁的公司有200家以上,上海400家以上,北京仅劳动行政部门发有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300家以上。全国近有5000万以上劳动力是通过劳动派遣的方式就业的。全国劳务派遣单位不少于2.6万个,其中获得有关部门审批的仅1.8万个。被派遣劳动者从农村富余劳动力、城镇下岗失业人群扩大到城镇其他劳动者,甚至包括一些大中专毕业生。

劳务派遣之所以获得各方的青睐,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对用工单位来说,一方面利用劳务派遣用工可以减少正式工的数量,把正式的高素质的员工放在公司具有核心竟争力的岗位上,特别是对那些低技能、可替代性的岗位,采取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可有效地减少因招聘、培训、解雇等带来的人力资源管理成本。另一方面,有些用工单位出于解雇员工、降低员工工资、规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意图而乐意采取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第二、对劳动者而言,利用劳务派遣机构资金和信息优势,他们相比较容易获得就业机会,缩短了自已找工作的周期和减少了自已出外找工作的费用。第三、对劳务派遣机构来说,通过劳务派遣,他们可得到丰厚的利润回报。正是在各方有利可图的情况下,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在我国迅速发展起来。

2 “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

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是一把双刃剑,有利有弊。它的好处在于简化了企业在用工上的管理,也便于劳动者以简便快捷的方式找到工作,有利于促进和扩大社会就业。但基于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存在用工单位、派遣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主体,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相分离的特征,以及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没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目前,劳务派遣用工在运作中存在诸多问题,具体体现在:

(1)劳动者就业的不稳定性和就业质量下降。 一些劳动者被派遣用工单位后,用工单位随意安排超时加班加点,不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不按劳务派遣协议提供劳动保护条件等。并且用工单位可随时炒劳动者的“鱿鱼”而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劳务派遣成为一些用工单位逃避责任的惯用手段。 在正常的用工方式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必须为劳动者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而在劳务派遣这种方式下用工单位却不用。而劳务派遣单位往往都是一些资金规模小,基本上是没有什么固定资产的公司,加之管理不到位,往往没有实力为劳动者办理有关的社会保险,从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3)一旦发生纠纷,用人单位、派遣机构和劳动者之间责任难以分清。由于《劳动合同法》颁布前,我国在这方面还没有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劳务派遣适用于那些领域、那些工种?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具备那些资质?对一些劳务派遣机构坑蒙拐骗、截留工资保险费用等不当行为如何制裁?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工承担那些直接责任等等?都没有明确的说法。特别是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劳动者在职场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况下,劳务派遣容易被滥用,劳动者往往被这种用工方式所损害。

(4)虚假劳务派遣问题存在。虚假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已有了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却想方设法让工人与自已解除劳动合同后和“新老板”――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再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把工人派回到自已的公司上班。虚假劳务派遣危害更大,首当其冲的是损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大的收益者是原用人单位,它可以借此减少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成本,同时把问题和责任推给了劳务派遣机构。而一旦产生问题,劳务派遣机构往往无实力解决,甚至有的可能在收取了用工单位支付的管理费后“卷包”走人,规避责任。

3 《劳动合同法》让“劳务派遣”走向规范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尊重劳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稳定合谐的劳动关系的法律。《劳动合同法》填补了规范劳务派遣现象的立法空白,对整顿、规范劳务派遣市场有着重要的意义。

3.1 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条件和禁止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少于五十万元。据此规定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方面:是指股东必须符合法定资格及人数条件。劳务派遣单位无论是采取有限责任的形式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其股东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法定条件和法定资格。

(2)财产方面的条件:股东出资必须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这是设立劳务派遣公司的出资条件。规定最低的出资额是为了保证劳务派遣公司的财产能达到开展业务和从事经营所需的相应规模,同时也是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劳动关系的稳定性所需,防止滥设劳务派遣单位。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3)章程条件方面: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必须由股东按公司法制定劳务派遣公司的章程。劳务派遣公司的章程是记载有关公司组织和行为基本规则文件。对于公司来说,章程是最为重要的自治规则,是对劳务派遣公司的存在与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的纲领性文件。

(4)组织条件方面:有公司名称,有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是设立劳务派遣公司的组织条件。

(5)住所条件方面:有公司住所是设立劳务派遣公司的住所条件。

同时,劳动合同法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这也就是禁止有些单位钻法律空子搞所谓的“逆向派遣”。

3.2 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1)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告知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有义务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劳动者;支付劳动者报酬的义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按月支付,在被派遣的劳动者无工作期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派遣单位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全部义务,提供福利待遇并为劳动者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向被派遣的劳动者收取费用的义务。

(2)用工单位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用工单位的义务: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不得向被派遣的劳动者收取费用的义务。

(3)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虽然形式上,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但用工单位是劳动力的真接使用者。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务派遣过程中,造成劳动者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之下,用工单位承担的是一种法定赔偿责任而非违约责任。这样规定可以有效的避免一些企业企图通过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规避法律责任。在连带责任下,被派遣劳动者既可以请求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共同赔偿其遭受的损失,也可以请求两者其中任何一者赔偿自已的全部损失。2006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据有关法律专家解释,这里的“劳动力派遣”即为“劳务派遣”,“接受单位”即为“用工单位”。本司法解释是为贯彻劳动法,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相关劳动争议而作出的程序性规定,为劳动者诉权的行使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3.3 明确了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享有以下五项权利:一是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过去被派遣劳动者的此项权利往往被忽视,现在他们依法有权要求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获得劳动保障,一旦产生纠纷,劳动合同就会成为维权的依据;二是按月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延期发放或克扣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三是知情权,知情权是被派遣劳动维权的前提,被派遣劳动者有权知道自已被派往什么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以及劳动派遣协议约定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等;四是同工同酬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不是“二等公民”,他们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得受到岐视或实行差别待遇;五是参加或组织工会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4 对劳务派遣岗位的限制

劳动合同法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对劳务派遣岗位做了适当限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实施”,这样规定的目的是尽量尽可能少使用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促进用工单位直接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务派遣成为单位用工的必要补充,从而以达到稳定劳动关系的目的。不少欧洲国家针对劳务派遣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如法国法律规定,劳动力派遣只可适用于那些临时性、季节性的岗位,而不能不加限制地扩大到整个制造业或其他行业。由此看出,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3.5 建立了劳务派遣监管不力的国家赔偿制度

为加大行政执法监管力度,及时制止侵害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管职权和法律责任。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违法行政或者不作为,造成被派遣劳动者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即“国家赔偿制度”在劳动法领域的明确引入。这对行政部门及时制止和查处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是一种有效制约。可以说,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制度、九十五条国家赔偿责任制度,对维护被派遣劳动者权益构筑了“三道防护墙”的保护。这些规定,和前些年国家颁布的劳动法律、法规相比有着历史性的进步。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关注民生,以人为本,尊重劳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立法意图。

参考文献

[1]李景林.劳动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15.

劳动派遣合同篇(8)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11-0000-00

1 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在这种特殊用工形式下,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不用工,即不直接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但是与劳动者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其特征是用人但不养人,人为派遣单位所有,才为用工单位所用。

2 劳务派遣的优势

(1)劳务派遣对社会而言,倡导人力资源配置市场化,打破人才地区分布不平衡,实现人才资源共享,可以有效地整合社会人才资源、优化人才结构、提高人才利用率。

(2)劳务派遣对用工单位来说,可增强企业竞争力。由于减少了在招聘、用工手续、薪酬发放、档案管理、劳资纠纷等方面的人力和费用支出,大大减轻了用工单位的人事管理负担,可以专注自己的核心业务,降低运营成本;可增强企业应变能力。用工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单位使用劳动者,可以减少企业的固定员工人数,也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要求派遣机构增减派员,有利于用工单位用人的灵活性,增强企业面对经营风险时的应变能力;可减少用工单位劳动纠纷。因为与劳动者发生劳动关系的实际上是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只是一种有偿使用关系,这样用工单位就避免了直接与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上发生纠纷。

(3)劳务派遣对被派遣劳动者也有益处。劳务派遣单位拥有广泛的就业信息渠道,能为求职者提供更多的就业选择,降低就业成本;初出校门的大学生可以通过劳务派遣积累工作经验,为将来找到理想工作提供良好和坚实的基础,在不同职位流动和比较中也有利于找到合适的生涯职业;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成为派遣单位的人,工资及社会保险金由派遣单位发放和缴纳,可以增加职业安全感,保障劳动权益。如果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或遭受不公正待遇时,劳务派遣单位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对于人员富余的用人单位也可以通过劳务派遣协议派遣自己的员工到用工单位,既可以解决单位人多岗位少人浮于事的矛盾,提高人员利用率,又可以增加企业和员工的收入。

3 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对劳务派遣的影响

长期以来,我国劳务派遣的发展存在着无序竞争和缺乏规范的现状,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许多用人单位假借劳务派遣之名长期使用劳动者却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借此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有的劳务派遣单位擅自克扣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更有甚者,某些用人单位还将其长期雇用的员工派遣到劳动中介部门,搞所谓的“逆向派遣”。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作了专门规定,结束了我国劳务派遣无法可依的历史,有效的保护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3.1 劳务市场准入门槛提高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属于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一大批没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单位将被逐出劳务市场,劳务市场秩序将逐步得以规范。

3.2 市场主体地位明确

劳务派遣的三方主体分别是用人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三方主体通过分别签订两份合同(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来实现劳务派遣。首先,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使被派遣劳动者成为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然后,劳务派遣单位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依约将其员工派往用工单位从事劳务。

3.3 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义务及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二条分别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明确了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包括依法签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按月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知情权;同工同酬的权利;参加或组织工会的权利等。其中,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至少签定二年以上合同;劳动者无工作期间每月支付最低工资;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用工单位应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这些条款无疑将有效地解决长期以来劳务派遣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

3.4 限制了劳务派遣的岗位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限制劳务派遣范围的随意扩大,使劳务派遣不能成为用工的主渠道,只能成为劳动力市场的一种补充,限制企业在长期性、稳定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工。

3.5 规定了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对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连带责任

一旦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派遣单位是法定的用人主体,但是用工单位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双方都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这解决了目前派遣组织两头收费的做法。

3.6 解决“再派遣转派遣”及“逆向派遣”的问题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这两项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广受诟病的“再派遣转派遣”及“逆向派遣”的问题。

3.7 建立了劳务派遣监管和赔偿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管职权和法律责任。这对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侵害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是一种有效制约。

4 劳务派遣实践中仍旧存在的问题

4.1 被派遣劳动者难以产生企业归属感

由于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只是有偿使用关系,用工单位往往不会把这部分员工看成是本企业的员工,被派遣劳动者很难享受到各种非法定的福利待遇。一些对个人长久发展有利的培训,用工单位更是不会轻易向他们提供。用工单位的经济效益也与被派遣劳动者的薪酬不挂钩。这些都影响被派遣劳动者的组织归属感。

4.2 被派遣劳动者的职业生涯发展受限

被派遣劳动者由于不是用工单位的正式职工,即使工作能力强、表现好也难有晋升机会,另外,由于工作流动性大,也很难有稳定的职业发展通道。

劳动派遣合同篇(9)

中图分类号:D92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6-0-01

一、劳务派遣的内涵与发展现状

自《劳动合同法》将“劳务派遣”写入法律条文以来,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模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劳务派遣又称劳动力派遣,其在法律关系中涉及三方主体,即劳务派遣机构,实际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它们的关系为:劳务派遣机构受实际用人单位委托,为其选拔、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直接向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而劳动合同关系则存在于劳动派遣机构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劳动派遣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和办理社会保险;实际用工单位要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用。

劳务派遣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市场化的产物,最早产生于美国,成长于欧美、日本。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劳务派遣已成为较普遍的劳务方式,且主要针对专业技能型人才,这样能节省企业在人才招聘、管理和培训等方面的成本。我国劳务派遣起步较晚,最早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特殊就业领域,比如外企,后来出现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安置中。近年来由于政策条件放宽,社会性劳务派遣机构不断发展,企业则更多地采用这种用工模式,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人员数量也快速增长。但总体我国劳务派遣仍处在起步发展阶段,发展过程中难免出现一系列问题。

二、劳务派遣的优势

1.提高用工效率。用人机制比较灵活,用人单位与派遣员工只存在有偿服务关系,对其只用不管,符合“不求有所有,但求有所用”的理念,被派遣劳动者则有更多的就业选择机会。根据劳动力层次的不同,采用正式、和派遣几种用工形式使其在不同层次上合理流动,大大提高了用工效率。

2.节省用工单位的用人成本和管理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用工单位可根据生产需要合理增减派员,提高了用人灵活性,且涉及员工的全部管理风险均由劳务派遣机构承担,降低了企业用工风险;使用权和管理权的分离,使用人单位从繁杂的劳动保障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抓好生产经营,提高综合管理效益。

3.有助于协调三方关系,合理规避劳动纠纷。劳务派遣公司一手托两家的独特用人机制,能保障劳务供需双方进行双向选择和各方责权。派遣机构对派遣员工实施专业化管理,可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劳动纠纷的发生,即便出现劳动纠纷,也是由相应的派遣机构处理,用人单位只需给予协助。

4.有利于实现充分就业。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劳务派遣不仅可以促进体制内就业机制转换,且可帮助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进行创业和再就业;随着新行业、新职位的不断出现,部分追求个性的年轻人已不愿被固定工作束缚,间歇性的短期就业成为他们的选择,一些流动性较强的岗位能够帮助这部分人就业。

三、劳务派遣存在的弊端及规范措施

(一)劳务派遣存在的弊端

1.劳务派遣单位资质良莠不齐,缺乏配套保障制度。《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派遣单位的资格限制上,只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条件,没有考虑到其清偿能力及经营资质和业务范围,且缺乏相应的监管、评估和汰换机制,又无配套的保障措施,导致目前国内非法派遣问题突出,混营现象严重,使得劳务派遣行业发展的总体水平较低。

2.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的行为失范。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使得劳务派遣已被很多用工单位广泛用于可能的岗位,非法劳务派遣现象普遍存在。一些企业为降低成本、规避劳动合同法,与劳务派遣公司合作或单独成立劳务派遣公司,将自身正式员工转成派遣员工,企图以此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避劳动法律规定的用工单位义务。

3.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完全保障。由于与劳动合同法配套的管理制度还不健全,劳务派遣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同工不同酬、讨薪难、工伤获赔难,用工单位拒绝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和支付加班费等。由于维权成本较大和工会组织的不完善,劳动者维权十分困难,利用劳务派遣侵犯劳动者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

(二)规范措施

1.严格控制劳务派遣市场准入门槛。为保障劳务派遣业健康发展,应对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资格、许可制度严格要求,并规定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管理制度及人员资质,对其准入门槛严格控制。在程序设立方面,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2.明确劳务派遣适用范围。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并未明确定义。针对我国当前劳动力过剩且整体专业技能不高的情况,应当借鉴国外的做法,对劳务派遣不限制其行业和工作岗位,一切有利于就业的形式都可以采用。另外,应当结合各行业具体情况,明确劳务派遣试用期及最长期限,以促使劳动关系稳定。

3.加强对劳动者的跟踪服务和管理。劳务派遣中三方收益都取决于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创造的价值,劳务派遣单位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跟踪服务与管理,有针对性地给与培训以提高其素质,实现三方共赢。劳务派遣机构还应与用工单位加强沟通,建立规范制度,切实做好相关工作,保证劳务派遣长远发展。

4.建立工会组织,加强执法监督。由于劳动纠纷解决程序繁琐,劳务派遣机构应积极构建工会组织,从源头吸纳劳动者入会,保障劳动者民主诉求。工会组织要督促用工单位及时发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同时应反向对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加强监督,规制其行为,切实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利益。

四、结论

劳务派遣用工模式具有很好的优势,但在我国正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过程中由于相关配套管理制度尚未跟上,暴露出一些弊端,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为促进劳务派遣业健康成熟地发展,应当进一步完善劳动派遣法律法规,加强对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的执法监督,加强对劳动者的跟踪服务管理,并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

劳动派遣合同篇(10)

一、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完善管理制度

搞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是巩固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签订登记制度,变更、解除、终止预报制度,存档管理制度,履行检查和统计分析检查等。各用人单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从建立相关制度入手,严格执行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的相关规定,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的各项操作程序,促进劳动合同工作的有序运行。并且各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等各环节的具体程序和必要手续,与自身企业职工履行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上加强管理,也同时使该制度更加完善,而劳务派遣水平与劳动合同的管理力度密不可分,决定了劳务派遣水平也会得到提升。

二、领导应该加强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和宣传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劳动保障部门想要加强劳动合同法的管理力度,就必须把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和学习的贯彻和实施看成一件大事来对待。

当然,针对劳动法的学习,要统一认识,统一思想,一切要从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劳动合同法学习的重要意义,增强学习劳动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组织落实好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工作。

在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方面,可以采取多种手段并行,以便使宣传的效果更加明显。既要运用普通宣传资料,不仅要以黑板报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的宣传手段,也要充分利用网络、教育、车载电视、手机短信等新载体。同时也可以通过开展一些社会互动活动,如:知识竞赛、举办法制展览、法制讲座等形式,尽量实现全方位、多角度的立体宣传格局,使宣传不留死角,为贯彻管理劳动合同法和促进劳务派遣水平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大执法监察力度,督促规范劳动合同管理

现今社会上很多企业为了企业的利润,无节制使用劳务派遣工,有的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数量甚至超过了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数量。我国企业劳务派遣已经成为企业用工的主体,且全部工作在生产一线。相关人士对新疆地区近几年的调研和大量职工群众的反映中可以看出,劳务派遣是引发劳动争议的主要原因。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主要目的是降低用工成本,实际上是调整分配格局,同时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遗工的无节制大量使用,客观上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是巩固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需要,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必然趋势,是依法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的一项重要措施。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为防止劳务派遣滥用引起损害劳动者权益,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加大对劳务派遣用工的限制,并对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进一步明确。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务派遣用工不能成为用工主渠道,指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以上可以看出,针对社会的相关情况,我国已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行了适应社会要求的修改,而广大群众就必须承担起监督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这也是我们每个有主观意识的公民的义务和责任。与此同时,劳动监察机构,在开展劳动合同专项监察检查中,要把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列入执法监察和劳动年检的内容。对未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以及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的用人单位,应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建立和完善。通过监察检查,解决合同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促进劳动合同制度有序运行。这样加强了劳动合同的管理,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劳务派遣水平。

在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现状下,许多的用人单位面对这巨大社会的竞争和压抑,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并且大部分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这样的情况不仅影响了职工的就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影响了职工对企业长期服务的工作热情和职业规划,也对企业的长期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不利影响。所以,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的力度,是我国各级领导应该予以重视的大事情,同时也应该狠抓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落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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