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外包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2-12-17 01:21:22

内部审计外包论文

内部审计外包论文篇(1)

1.补充式外包,即将部分的内部审计职能赋予第三方。例如,在一些关键性的内部审计项目中聘请外界专业人士提供帮助。又如,在审计外地的分公司时,聘请懂当地语言或熟悉当地习俗的审计人员提供帮助。另外,在审计特殊领域(如电子数据处理系统)时,企业也可聘请这方面的专家参与审计。

2.审计管理咨询,主要是指请咨询机构帮助企业确定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数量及配备情况,并有可能促进内部审计计划的形成和改进。审计管理咨询服务还包括对内部审计人员的招聘工作,帮助管理层定义主要的审计风险领域等等。

3.内审职能全部外包。在这种外包形式下,企业不设内部审计部门,但是为了进行合理的经营性审计,就将内部审计职能全部外包给会计师事务所或咨询机构。

4.内外成员结合审计,亦可称合作内审。这种外包形式下,内部审计工作由一个统一的项目和审计工作组来完成,成员包括内部审计师和外部审计师,但内部审计师和外部审计师对这种结合审计分别承担不同的责任。

以上各种内审外包形式各具特色,因企业规模及行业不同,在是否实行内部审计外包及实现的方式上可能都有所不同。

一、内部审计外部化的优劣分析

内部审计究竟能否外部化?以何种方式实现?笔者认为,关键是要实现内部审计功能和社会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并使企业能够与急剧变化的外部环境相适应;这需要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进行分析、权衡和选择。

(一)内部审计外部化的优势

1.提高审计的独立性。经济学认为,当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时,内部审计是必须的。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内部审计能监督经营者如何更好地行使受托经营权,而内部审计的成本也构成了企业一项重要的管理成本。虽然内部审计部门代表所有者履行监督职能,具有权威性和独立性,但是,实际工作和管理层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管理层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干预内部审计;另一方面,内部审计部门为了能顺利地完成自己的工作,必须主动同管理层协调好关系。在这种利益牵制下,内部审计可能会失去独立性,甚至与管理者共谋来欺骗所有者。而外部审计师独立于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站在一个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对企业委托事项进行审计,其工作只对委托人负责,因此能够客观地报告审计结果。

2.节约企业成本。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企业间竞争的日益激烈,内部审计的传统职能已不能满足企业增加价值的需求,因此,内部审计为适应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而不断扩充其职能,逐渐向风险管理和管理咨询拓展。风险管理和管理咨询业务的开展需要金融、会计、人事、市场、工程、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人士来共同完成。此时,企业将面临高额的成本。将内审职能部分或全部外包后,部分或全部的审计成本就变成了可变成本,从而降低成本。通常表现为:(1)节约招募、培训费用和维持成本。内部审计外部化可以避免内部审计人员的招聘费用,为更新和扩充知识而发生的培训费用以及支付专业人员的高额薪金。(2)节约开发软件和新方法的成本。为适应网络环境下的审计,企业必须不断开发新的审计软件以及对新出现的问题寻找解决方案,这会给企业带来高额的开发费用。如果内部审计外部化,咨询机构的这些开发费用就可以分摊给多个客户。(3)降低雇佣成本。外部咨询机构之间的竞争可能导致在相同的价格下,企业可以选择更为优质的服务。

3.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提高内审工作质量。内部审计外部化能够使社会人力资源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外部咨询机构由各方面的专家组成,他们通过了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并且在对不同类型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熟悉不同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能够根据自身经验及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过程、风险控制和管理等活动进行客观的评价并提出切合管理者需要的建议,这一点是仅仅服务于单个企业的内部审计师所不能及的。内部审计外部化能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将一些企业的先进经验介绍给其他的企业;内部审计外部化还可以充分利用地理资源优势,对于跨国公司而言,聘请当地的咨询机构或是熟悉该地区业务的外部审计人员可以帮助企业很快融人该地区文化,避免过长的适应期所带来的额外开支。

此外,企业还能够集中精力搞好主业。按照经济学的观点,企业的存在就是因为其专业性,衡量企业规模的最佳方式就是其管理成本小于产品的交易成本。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就是专业化分工的发展,因此管理层关注的焦点应该是组织的关键性业务,企业应该将其有限的资源投入到核心业务上,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公司的服务水平也越来越高,企业完全可以将其次要业务(如内部审计等)交给相应的专业服务结构去做,从而提高组织的竞争能力。

(二)内部审计外包的劣势

这个问题,首先应认识内部审计的发展和外部咨询机构的性质。内部审计是现代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从近年来的发展趋势看,其职能已由传统的监督、评价,拓展为监督、评价与咨询,逐渐由“监督导向型”向“服务导向型”转变;内部审计的重点由单纯的财务审计转向经营效益审计和风险审计;内部审计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监督和参谋作用。这使得内部审计作为一个专业职能已越来越多地和经营管理相融合,内部审计的经济性在不断增强。同时,外部咨询机构作为市场中的一员,他们的服务也是有成本的,他们的选择也是理性的,即在一定条件下会出现寻租现象。而且,由于内部审计要求的多样性,外包服务的价格发现机制主要靠谈判来确定。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却往往会增加企业的成本。

1.破坏内部审计职能的整体性。内部审计的评价、监督、咨询的职能是相互支持、互为基础的一个整体,能为企业增加价值的咨询活动是建立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价的基础之上的,而咨询意见的采纳和顺利实施需要对审计过程进行监督,并且对绩效和风险进行评价,保证其按预期的方向发展。因此,将任何一项职能外部化都不利于内部审计发挥其整体功能。

2.导致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缺乏责任感。内部审计在内部控制中具有重要作用。内部审计本身就是企业内部控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独立于具体操作和管理之外的控制层。内部审计部门直接对独立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或最高决策层负责,对具体的操作和管理部门内部控制的充分性和潜在的风险进行评价,并提出审计建议,以降低内部控制无效而产生的风险。与此同时,内部审计还帮助企业进行“软控制”环境的营造,是内部控制过程设计的顾问。可见,内部审计在帮助管理当局改善内部控制中发挥着积极的主观和客观作用,将其外部化不利于对内部控制环境的优化,同样也不利于内部控制方法的改进。

3.可能降低企业的竞争优势。一方面,因为内部审计和相应的管理咨询工作由外部机构来做,企业缺乏积累知识和创造价值的动力,无法充分发展内部审计所需的知识和人才;另一方面,要想获得真正有价值的咨询服务,势必会泄露企业部分的核心机密,这可能会影响企业的竞争优势。

4.放弃了内部审计自身的资源优势。首先,内部审计人员熟悉本公司的管理政策、业务程序、经营活动和人事状况,了解企业的组织文化、业务过程和风险控制方面的特点,能更好地提供符合管理层长期战略的咨询服务。而外部咨询机构只能通过一些公开的资料以及通过询问和观察来确定服务的重点。往往由于保密的需要,企业不可能向他们提供完整的资料,这势必影响到外部咨询机构对企业深入的了解和正确的判断,从而影响咨询服务的质量。其次,内部审计人员作为企业的内部人,其工作成果和个人的经济目标联系更密切,在主观上会更投入。再次,内部审计人员对企业的战略管理、组织操作程序和企业文化的了解程度是外部审计人员所不能及的。最后,如果内部审计部门的消失将会使企业越来越受制于外部审计人员,他们可能索要越来越高的佣金,因此企业必须权衡成本、效益问题。

5.内部审计外包的工作质量不一定令人满意。内部审计外包后,由于契约的不完备性,外部审计人员一般只在约定的范围内消极地进行审计,尽量削减审计计划,减少工作量,而不愿意积极主动地去帮助管理层发现问题,提出建议。审计可能会变成一种程序性的工作,外部审计人员不会像内部审计人员那样全心全意为企业考虑。外部审计人员只与企业有短期的合约关系,企业最终的经营成果与他们没有直接联系。而且,外部审计人员毕竟不熟悉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内部审计人员,特别是那些在企业里工作了很长时间的内部审计师,更了解企业的发展战略、经营管理手段、企业文化、部门间的利益关系等因素。这种背景知识的差异可能影响到审计计划的深度和审计程序的执行,并可能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产生重大的影响。

二、我国内部审计外包的可行性

1.从独立性角度分析。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实质不在于是由内部审计人员还是由外部审计人员来执行内部审计工作,而在于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程度。内部审计机构在企业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是由管理层领导还是由董事会来领导,内部审计机构与业务部门及其他各职能部门之间存在着怎样的制衡关系等因素,将最终决定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程度。内部审计工作不独立,很大原因在于内部审计人员在经济上的不独立,不在于是由谁来执行内部审计工作,而在于我们的内部制度还不够科学、不尽完善。因此,可以通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来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可见,提高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根本不在于是否将内部审计外部化,而在于完善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及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独立性不影响企业内部审计外包的选择。

2、从经济效率角度分析。效率通常指消耗的劳动量与所获得的劳动效果的比较,是个投入与产出的比率问题。在内部审计外部化问题上,较流行的观点是它有利于提高内部审计的效率,其理由主要在于它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内部审计人员的招聘成本、维持成本、培训成本等。也就是说,企业可以通过较小的成本来达到相似或者更好的审计效果。但是,该观点至少没有充分考虑下列影响因素:

(1)从投入来看,企业在将内部审计外部化时,已经隐性地支付了审计人员的选拔成本、培训成本等,而外部审计人员的素质是不尽相同的,甚至差别很大。如何选择高素质的外部审计人员来执行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是企业在将内部审计外部化时所必须考虑的。实际工作中,企业往往根据外部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声望、信誉等进行选择。通常,声望越高、信誉越好的外部审计人员,其在执行内部审计工作时所索取的服务费也越高而这就会造成经济学上说的资源投入冗余。

(2)从产出的角度来看,内部审计由“检查与评价组织活动和为本组织服务”转变为“增加组织价值和改善组织经营,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实践证明,通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可以更加深刻地理解企业的各项业务以及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增强协调和处理各种复杂关系及观察与分析问题等能力。如IBM、GE等很多跨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已经成为经营主管和财务主管的集训地。也就是说,由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企业所获得的远不止内部审计工作成果的本身,而这是内部审计外部化所无法实现的。由此看来,认为内部审计外部化一定会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效率的观点是片面的。

三、具体情况还需具体分析

从经济学的观点看,企业采取内部审计外部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经济性。至于外包的方式和范围需要结合企业自身的具体情况来分析。但是,在审计外包的工作中,应注意以下两点:

内部审计外包论文篇(2)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3-0127-03

引言

美国的“安然事件”、“世通公司案件”、“施乐公司案件”直至国内的“银广厦”、“麦科特”、“郑百文”等一系列事件使会计信息失真成为热点,人们在讨论会计诚信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同时,也更加清醒地认识到作为审计监督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内部审计并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认真履行其职能,使内部审计的有效性大大削弱。在此背景下,内部审计外部化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一、内部审计外包的基本状况

1.内部审计外包的范围。Matusik和 Hin(1998)建立了两维模型研究外包的范围。他们对当时学者所提出的业务划分为核心业务和非核心业务的说法表示质疑。Matusik和 Hin认为企业业务是否应该外部化是一个相当复杂的决策过程,这一过程涉及到组织构架的方方面面,并非简单的取决于该职能是否属于核心职能。他们从企业知识的角度建立了两维矩阵:(1)私人知识与公共知识;(2)结构性知识与组件性知识。Matusik和 Hin推测组织最有可能将公共的非核心组件性知识外包给外部机构。因为这可以获取尽可能多的公共知识,同时,又尽量避免私有知识的外泄。但是,这样的行为需要靠AICPA的职业道德守则的约束。

2.内部审计外包的形式。Barr和Stanley(1993)概括内部审计外包的形式有三种:(1)补充。这属于部分外包,是最简单的一种外部审计协助。当企业面对某个技术性较强的项目或者暂时的工作量需求时会采取这种形式。它一般通过签订短期合约来实现。(2)审计管理咨询。这种形式对于有或者没有内部审计部门的企业均适用,主要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向企业提供与内审有关的咨询服务如内审机构设置、人员培训招聘等来发挥作用。(3)全外包。是指本来没有设立内部审计部门的企业,当面临业务经营方面的审计需求时,委托事务所来实施,一般在中小企业比较流行。Martin和Lavine(2000)进一步拓展了外包形式的研究,提出了第四种类型――替代。即由外部机构替代现有的内部审计部门。这种形势下的外包不再是短期的行为,进而演变成为取代企业内部的专门机构。由于替代这种模式直接威胁到内部审计人员的生存,因此,其引起的争议也是最大的。

关于内部审计外部化的形式研究,国内学者大多建立在分析外包影响因素的基础之上。赵娜(2006)从审计效益、人员优势等多个角度分析得出中国的企业应该选择部分外包的形式。张宜(2006)认为,企业在不同的成长期对内部审计的要求不同,这必然会导致内部审计部门的变化。因此企业应当按照成长周期来进行外包形式的选择。毕华书、魏仲群(2006)认为,内部审计应该在充分考虑企业规模、法律环境、知识管理、外部资源、知识管理等诸多因素的基础上选取合适的资源配置形式,以寻求最佳的内部审计效果。

3.内部审计外包的提供者。Pelfrey和 Peacock(1995)调查发现:近一半的内部审计外包服务是由公司的外部审计师提供的。Kusel 等(1997)对内部审计外包服务的提供商调查(如下表所示):

由此可见,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审计外包中扮演了绝对重要的角色,另外,关于提供者的选择问题,Aldhizer&Cosshell (1996)认为,管理层应充分考虑一下信息:(1)所能提供外包服务的项目或范围;(2)内部审计作业管理;(3)内部审计计划及其执行;(4)预估的审计总成本或小时费用率;(5)所派审计人员的经验和水平;(6)当会计事务所处于忙季时,所提供的服务是否会受到限制。

4.内部审计外包的影响因素。Widener & Selto(1999)认为,交易成本是决定内部审计取得方式的关键因素,而影响交易成本的主要因素包括资产专用程度、行为和环境不确定程度、交易次数等。通过对600家上市公司实证分析后发现:内部审计是否外包受资产专用程度和交易次数的显著影响,而与行为及环境的不确定程度没有明显关系。Calan &Kirschenheite(2000)认为外包与否是质量要求与成本控制之间的一种权衡。企业本身对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结果也会影响外包,内部控制体系存在缺陷的可能性越大,企业就越倾向于外包内部审计。Caplan等(2000)把外包需求看成是公司控制风险的函数, 管理者根据公司控制风险的大小进行决策, 结果发现,当控制风险偏高(大于0.5)时,管理者将趋向于内审外包,而控制风险偏低(在0.375~0.5之间)时则内置。Peter等(2006)研究了澳大利亚公司内部审计外包的影响因素,在99家上市公司中发现有54.5%的公司成立了自己的内部审计机构,另外45.5%的公司则选择部分或者全部外包。同时,他们提出一个成本节约、企业规模、内审人员的技术能力及公司战略的四因素模型,实证发现,成本节约越多 以及外部审计人员的技术能力越强,则内部审计容易外包。Abbott等(2007)从内部审计外包的角度研究公司治理、审计质量和萨班斯法案的关系,并利用2000年法案颁布前的219家公司数据进行多元回归,结果发现:审计委员会运作越有效,公司日常内审活动外包的可能性就越低,如果审计委员会有权解聘审计官,外包可能性会更低。刘斌、石恒贵(2008)基于交易成本理论和公司治理理论建立了外包程度影响因素的模型,结果发现,内审资产的专用性、内审活动的开展频率、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是影响内部审计外包程度的主要因素,即内审资产的专用性越低,内审活动开展越不频繁,审计委员会未成立或未有效运作,公司越可能进行内部审计外包。

二、内部审计外包的可行性分析

对内部审计外包的可行性分析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

1.内部审计外部化可行性的理论依据。傅黎瑛(2007)通过对交易费用的四个维度进行量化,利用回归分析方法对内部审计外包的可行性作出检验,她认为当内部审计资产专有性不强时,内部审计外包的可能性增加;当内部审计业务频繁时,外包的可行性随之提高。同时,环境不确定性以及行为不确定性对外包不存在显著影响。韩晓梅(2004)以交易费用理论为基础,分析了内部审计外包的形成机理。刘峰、刘海燕(2000)运用委托理论分析内部审计的性质。得出管理者倾向于选择降低成本更多的审计方式的结论。潘中华、娄金(2006)认为外包是解决内部审计在委托关系中的独立性问题的有效途径。张少凤(2008)认为,内部审计根源于受托责任,并从审计独立性和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两个角度分析了内部审计外包的可行性。崔刚(2005)从企业战略管理的相关理论出发,在分析外包原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外包与企业经营管理及战略发展的深层次关系。孙燕东、赵卓(2004)从注册会计师、企业及法律法规的角度对内部审计外部化进行了可行性分析,他们认为外包可以成为企业和事务所的双赢策略。赵恒伯(2005)认为,因为任何一方单方面的审计工作都难以达到理想的预期,由此,外包应运而生了,他是从舞弊角度来分析外包的可行性的。赵蔚(2005)从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入手,提出内部审计外包在较长时期内不会成为主流,它的实现需要相应条件的观点。

2.内部审计外部化优劣势的比较。Barr & Chang(1993)关于外包是“福”是“祸”的讨论,被堪称为内部审计外包的先驱性文献,受到后来众多研究者的借鉴。他们认为从长远来看,外包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是福,但是对于那些将组织视为长久保护伞的人员和不能客观衡量内部审计费用的部门来说是祸。同时,又列举了外包在独立性、成本效益等方面的优势以及在忠诚度、对环境的了解等方面的劣势。Caplan & Kirschenheiter(2000)认为外包唯一的好处是克服了雇佣内审人员契约中的约束条件,而唯一的劣势则是导致CPA拥有更高的保留工资。Aldhizer Cashell Martin(2003)认为,在20世纪 90 年代,内部审计外包因为能给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带来双赢的经济效应所以而备受推崇。James(2003)发现外包虽然显著地提高了内部审计的技术水平,但却没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提高了公司投资者的信心。Cardillo and Couch(1994),认为应当尽可能阻止内审外包的发生,他们认为在一个公司里有组织的内审机构和训练有素的内审人员将会比以合约形式引入的外部审计人员更有效。索耶等(2005)认为,当外包使内部审计工作成为外部审计的一部分时,内部审计的评估变得非常棘手。即使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分别由两家外部审计公司完成,如果两家审计公司进行了内部和外部审计的轮换,那么同样存在独立性和双重评判标准的问题。

国内对于内部审计外包的利弊也是争议不断。支持者认为外包的优点包括:提高审计独立性;促使管理层集中关注核心竞争力和战略计划;节约成本;优化资源配置;稳定审计质量;同一事务所提供的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产生协调效应,从而减少审计收费;提高核心竞争力;充分利用内审无法获得的专门技术;获得最新的前沿实务;可以通过熟悉当地情况的训练有素的员工在国际和跨文化的范围内提供服务(郭建军,2007;李文华,2007;姜薇,2006;王普查,2005;时现,2004;袁清波,2001等)。外包反对者则认为外包存在如下缺点:边际成本和机会成本提高;泄露商业秘密的风险;破坏内部审计职能的完整和审计业务的连续性;浪费自身良好的资源优势;削减员工的忠诚度和管理当局的责任感;降低竞争优势;不利于企业文化的融合;缺乏长远规划等(陈彬彬,2007;廖建英,2006;葛卫东,2006;马金达,2004;崔秀梅、彭鹏翔、刘静,2004等)。学者们和实务界人士大多认为,内部审计外包和传统的内部审计活动一样,没有绝对的好或者不好,外包有时能成功,有时会失败(王光远,2005)。

从目前的研究来看,关于内部审计外部化理论依据的研究,国内研究已经较为成熟,为外包的实践提供了较为丰富的理论基础。但是,对于内部审计外包利弊的争论,学者们各抒己见,至今,学术界也没有给出统一的定论。

三、内部审计外包带来的独立性问题

Barr & Stanley(1993) 提出外包的第四种类型――替代(replacing),即外部机构替代现有的内部审计部门,由此引发的审计人员的独立性问题自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George & James(1996)认为外包形式独立性受到损害的两个最主要原因:一是内审外包带来的高额收入,二是外包所提供的服务具有一种持续的性质,这种时间上的持续,促进了外审人员与客户之间的关系。1996年5月,AICPA职业道德执行委员会了道德准则解释IDI,13《征求意见稿:扩展的审计服务》,认为外包如果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就不会损害外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1)管理层对内部审计部门负责;(2)事务所没有成为客户的管理层或雇员,或扮演类似的角色;(3)外包的内部审计职能不是从事实时的监控活动。之后,AIC成立了“确认服务特别委员会”,探讨了由外部审计人员提供的各种确认服务的新形式,为CPA在独立性方面争夺内审服务提供帮助。Swanger(1998)的博士论文就会计师事务所同时为客户提供内、外部审计服务时,财务分析师对事务所独立性、客户财务报告可靠性的理解以及对客户的投资意愿所受到的影响,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外包本身不存在问题,审计师独立性问题产生的根本问题在于没有适当保障(如人员的分离)。Swanger(1998)进一步研究发现,由于独立性的认同越强,导致对财务报表可靠性认识也越强,当外包的人员与外部审计人员发生分离时,回答者相信财务报表差错和舞弊会更少。James(2002)做了类似研究。Lowe等(1999)将外包分为五种情况来考察报表使用者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财务报表可靠性以及投资决策方面的不同认识及影响。结果显示:CPA同时提供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审计业务时,其独立性比仅提供财务报表审计时要低。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审计时,施行人员分离时的独立性较高。另外,当外部审计人员履行部分管理职能时,会对其实施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James(2000)认为,为了提高财务报告信息使用者的信心,公司要么将内部审计外包,要么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Swanger & Chewning(2001)的研究表明,风险越大,越可能外包。同时,如果人员能够分离,即将内审业务外包给不同的事务所,那么,就不会存在独立性问题。

王光远(2002)认为,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不同业务部门对同一客户进行不同性质的业务服务并不会影响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同时,还可以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傅黎瑛(2008)认为内部审计外包提高了形式上的独立性,但是是否削弱了实质上的独立性仍难以判断。石恒贵(2011)认为内审外包与内审内置的公司其独立性存在显著差异。如果中国内部审计外包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达到 9%,并且内审外包主要趋向于咨询服务,可能导致内审外包影响了审计独立性。

关于内部审计外部化的独立性问题,国内外学者大多认为内部审计外包本身不存在问题,如果能够适当的进行人员分离,那么独立性问题也就能够避免,国内学者对独立性问题的实证研究并不多,未来可以进一步深入,独立性问题也有待通过实证的方法来进一步的检验。

总结与展望

从上述文献回顾的情况来看,中国学者对内部审计外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外包的可行性理论探索和利弊分析上。与国外关于内部审计外包的研究相比,国内大部分的研究都停留在理论层面,实证研究较少,并且研究多以规范研究为主,缺乏解释性研究。因此,无论从研究内容的深度和广度上,国内外研究都存在一定差距。然而,现有研究的局限性,也为未来研究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笔者认为未来可以继续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内部审计外包展开研究:(1)何卫红、赵 佳(2011)通过统计2003年以来权威期刊发现:内部审计外包出现回归内置本位的发展趋势,未来内部审计与外包是相互替代亦或是两者优势互补合作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分析。(2)萨班斯法案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不能为同一客户提供内、外部审计服务,但非外部审计的事务所还是可以提供内部审计外包服务的。即2001年SEC颁布的萨班斯法案对内部审计外包的程度存在一定的影响。但是目前尚未有研究来说明这一法案对内部审计外部化的影响。是今后可以研究的一个方向。(3)内部控制审计在中国实施以后,对外包业务是否存在影响,是积极的影响还是消极的。对独立性的影响又如何,未来可以结合中国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做进一步的深入研究。(4)国外学者对于内部审计外包问题的研究采用实证与规范相结合的方法,国内研究可以借鉴。正如Widener & Selto(1999)所建议的,研究人员可进一步进行实地研究(field study),对影响内部审计的外包或内置决策的情形做出更充分的解释。

参考文献:

[1] 傅黎瑛.内部审计外包中的独立性和决策标准问题研究[J].管理世界,2008,(9):177-179.

[2] 何卫红,赵佳.内部审计研究述评:2003―2009[J].审计研究,2011,(1):57-62.

[3] Lawrence J.A,S.Parker,G.F.Peters and D.V.Rama.“Corporate governance,aidit quality and the Sarbanes-Oxley Act:evidence from

internal audit outsourcing”[J].Accouting Review,2007,(82):235-272.

[4] 刘斌,石恒贵.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外包决策的影响因素研究[J].审计研究,2008,(4):66-73.

[5] 石恒贵.内部审计外包与审计独立性[J].商业研究,2011,(8):150-155.

内部审计外包论文篇(3)

内部审计的产生和发展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至今已经历了古代内部审计、近代内部审计和现代内部审计三个发展阶段,现代内部审计则始于美国,1941 年被认为是现代内部审计的开始。

内部审计师协会在最新的《内部审计定义》中将内部审计定义为:“内部审计是一项独立、客观的鉴证和咨询服务,其目标在于增加价值并改进组织的经营。它通过一套系统、规范的方法评价和改进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以帮助组织达到目标。”由定义看出,独立、客观是内部审计的灵魂,而其最终目的在于增加企业价值,进而改进组织的经营活动,这与传统内部审计理论认为内部审计具有经济监督、经济管理、经济评价、经济鉴证等职能是有区别的,正是这一最新的对于内审的定义,使得内部审计成为组织的一个重要部门,一个能为组织带来价值增长的部门,同时也使得内部审计具有了新的活力。传统的内部审计局限于对组织进行监督或评价等,针对的也是组织中的某个部分,而从最新的定义来看,内部审计不再局限在某个部分或者个人,关注的是整个组织的活动,也许其对某个部分做评价,但肯定是从组织整体的角度去评价,着眼于大局,力争帮助组织达到自己的长远目标,这种层次和高度的提升,对内部审计部门而言是有利的,能促使内审部门从一个非增值的部门转向增值部门,从另一方面而言,也对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了挑战,包括内部审计人员素质的提升、观念的转变等。

一、我国内部审计的现状

我国现代内部审计起步于20 世纪80 年代初期,近20年来发展迅速, 但是,我国内部审计在职能定位、人员素质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存在问题,现有的内部审计制度下,内审直接受负责人领导,使得内审工作不可能触及管理层这一最高层次的活动,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受到严重影响。另一方面,内审部门职责范围定位模糊,服务和治理方面的职能弱化,内部审计工作中有经营审计方面的内容,但是开展的并不理想,不少组织没有把内部审计工作置于该有的位置,没有认识到内部审计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价值方面的真正作用。

二、对内部审计外包的思考

伴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企业的组织行为日益受到严重冲击,发达国家的一些企业为了重整组织和改造流程,逐渐将一些非核心业务外包,例如公司清洁、设备维修、电子数据处理、行政后勤事务、员工福利事务、邮件收发、流通业的物品配送等。而内部审计外包指企业管理层将本企业的内部审计职能全部或部分地委托给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专业人员实施,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西方国家的内部审计外包业务便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Pelfrey & Peacock (1995) 的调查显示,16%的公司开展了内部审计外包,Kusel 等(1997)的调查报告显示,美国有21%的公司,加拿大有31%的公司均将部分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了外包,。就西方国家的内部审计外包业务实践来看,主要的外包模式有以下几种。(1)补充,即使将内部审计工作中某些职能赋予胜任的第三方完成,如短期内需大量时间或者技术要求超出内部审计工作人员专业能力的工作;(2)审计管理咨询,帮助组织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包括人员的数量、配备,以及审计计划的形成等;(3)全外包,即将组织的全部内部审计的工作全部交由胜任的第三方完成,组织内部不再设置内部审计部门,内审职能全部外包时, 企业可能保留内部审计长以监督审计业务的执行;(4)合作内审,这种外包形式下,内部审计工作由一个统一的项目和审计工作组来完成, 成员包括内部审计师和外部审计师, 但内部审计师和外部审计师对这种结合审计分别承担不同的责任。

内部审计外包业务和其他的外包业务一样,均需要考虑成本和适用性等问题,那么从资产专用性和费用的角度来思考,是否内部审计外包和其他的外包业务一样具有非专属性,即一个具备资格的第三方,其提供的内部审计工作是否在一定程度上是适用于不同组织的,根据Williamson (1991) 对于专用性和交易费用的观点认为,专用性是交易的一个重要特征,包括资产和人力资本的专用,如果没有巨大的附加成本,具有高度专用性的产品或服务将不能用在其他交易中,而具有较低专有性的物品则可通过资源外包进行控制,从这个层面来理解,那么内部审计是否适合外包则主要看,内部审计对于企业而言是否具有资产的专用性,是否具有巨大的附加成本,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外包则是有意义的。而内部审计资产的专用性取决于内部审计业务的性质,甚至是组织规模的不同,如对于小企业而言日常的财务审计,仅涉及财务核算的合规性时,其专用性较低,但是绩效审计和风险审计,需要结合特定的环境时,其专用性则较高,因此,内部审计是否适合外包并不能一概而论。

1.内部审计外包能降低成本吗。从短期来看,外包能为组织节约审计成本,但是应该看到,成本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过程,进行外包后组织要承担机会成本和管理成本,因为外包后第三方提供的信息是阶段性的,不及时的,这是一种机会成本,就像外部审计一样,内部审计外包后,受托人也不可能像内部审计部门那样时刻常驻组织,及时的对组织的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并适时的反馈出信息,受托人对组织的依存度会变得很低。因此,是否能为组织节约成本并不能统而论之。

2.内部审计外包一定能提高审计质量吗。第三方具有更强的技术实力,能在一定程度上带来规模效应,如果对于一个不具有专用性的内部审计工作而言,内部审计机构和第三方提供的信息能达到同样的效果,可能由于规模效应,外包还会带来成本的降低,但是内部审计的专用性不能一概而论;从另一方面而言,内部审计质量的提高包含了对组织的深入了解,外部机构进行内部审计,无论从空间范围还是时间范围而言都不可能深入,只能在业务约定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履行相应的义务,这一点来讲,内部审计部门的优势是明显的,其本身是组织的一个部分,有时间经历组织的任何变革活动,其命运和组织息息相关,他们更关心组织的经营活动,因此内部审计外包也不一定能提高审计的质量。

3.关于独立性。正如内部审计所定义的一样,内部审计要开展独立、客观的服务。然而就我国内部审计的现状而言,目前我国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不尽合理,在现有的内部审计体制下,内部审计机构设在企业内部,并且直接对企业负责人即经营者负责,从形式上看,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受到严重影响,他们依附于企业,从企业获得生活所需的资金,从实质上而言,其独立性也是受影响的,因其经营者及各管理层有权评判他们的工作业绩,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同管理层协调好关系。就这一点而言,内部审计外包具有较大的优势,所谓外来的和尚好念经,如果不像外部审计那样有强制性的政策去规定,而是由管理层自由的决定内部审计工作是否外包,那么外包的独立性在一定程度上是能保证的,管理层自是希望其能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如果再去控制信息生成的过程只能说是搬石头砸自己的脚。就独立性而言,外包更好。

4.内部审计成为组织培养管理人才的基地。不可否认,内部审计人员更熟悉本组织的业务和经营活动,了解企业的组织文化和风险等特点,内部审计的治理功能本身也是组织文化的一部分,而且作为组织的一员,本身也具有为组织贡献价值的意愿, 对组织的忠诚度是外部审计依靠单纯的利益刺激所不具备的,在长期的审计工作中,内审已经成为成员学习管理能力、全方位了解组织的基地,事实上很多大的公司都将内部审计部门作为管理人员的培训基地。

因此可以看出,内部审计外包并不是简单的好或者不好的问题,应该辩证的来看待它,内部审计发展到现在,应该从更深的层次上去理解、去要求内部审计,内审不仅仅是监督和评价,更重要的能为组织增加价值,我们结合前文所论述的有关内部审计的资产专用性的角度分析,内部审计工作中某些职能对于组织而言专用性较低,我们可以进行外包,效果会更好,而那些如风险评价等专用性较高的业务,我们可以选择不外包,正如TQM、Z 理论所言“不要外包了你的判断力”。

三、结论及启示

笔者认为,内部审计外包有其合理的一面,但是不能一概而论,至少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内部审计人员与外部专家开展合作内审是发展的趋势,纯粹的外包在我国并不会成为主流。

1.转变观念,重新认识内审工作的意义。对于组织而言应该重新对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定义,认同并支持其为组织增值的职能,赋予其相应的权利,使内审部门有机会更好的为企业服务。

2.内审人员努力提升自身素质,更好的为组织创造价值。内部审计外部化在常规审计方面是完全可行的,那么对于风险控制等不适合外包的内审工作实际上需要更强的技术实力,因此内部审计工作人员一方面要利用好熟悉企业内部环境的优势,同时更要努力提升自己的各项技能,开展好内部审计工作。

3.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业务、合适的方式进行外包。组织要认识到内部审计是一个系统,要结合企业的发展需要来对内部审计外包进行决策,小规模企业在各项资源都不甚具备的情况下,可以更多的开展外包业务;而大型的企业,在对企业整体方向有战略规划的情况下,应有选择的开展内审外包,更多的可以采用合作内审的方式,一方面便于培养管理人才,另一方面利用外部优势更好的为企业服务

参考文献:

[1] 周为利.国外内部审计外包及启示.审计与经济研究.2002.05

内部审计外包论文篇(4)

一、引言

内部审计是企业的一种内部经济监督和管理活动。美国内审协会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在全球推行内部审计制度,尤其是2002年美国一系列财务丑闻发生后,内审的作用更加突出,并被提升到公司治理的高度。而在我国内部审计仍处于起步阶段,一般只有大型企业才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内审作用不显著。

二、内部审计理论综述

(一)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国外学者对内部审计的研究可以大致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内部审计的设立因素。Goodwin 和 Kent(2004)运用框架和澳大利亚2000年的数据,通过对设有内部审计和没有内部审计公司的对比发现,内部审计的存在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公司规模、资产结构、独立董事比例、审计委员会正相关。 Carcelloeral(2005)基于对美国 217 家中等规模上市公司内部审计主管的调查,研究影响内部审计预算的因素。结果显示内部审计的预算和公司风险、支付监督成本的财务能力以及内部审计外包情况有关,具体表现在内部审计预算额与公司规模、长期负债比例、行业特征等显著正相关,而与内部审计外包比例显著负相关。

2.内部审计外包的影响因素。Adams(2004)认为理论有助于解释内部审计外包问题,在决策时应考虑企业经营环境的不确定性,并预测在复杂的经营环境下组织更可能在企业内部设立内部审计机构,而不是将内部审计职能外包。Widener 和 Selto(2006)及 Rolandetal(2007)运用 Williamson 关于交易成本的四个分析维度,通过建立实证模型来描述并解释内部审计外包的程度,结果显示:资产专用性越低、内部审计活动频率越低以及它们的相互作用越强,内部审计外包的可能性越大。Careyetal(2009)研究了澳大利亚公司内部审计外包的影响因素,实证发现:成本节约越多、外部审计人员的技术能力越强,则内部审计越容易外包。Abbottetal(2010)从内部审计外包的角度研究公司治理、审计质量和萨班斯法案的关系,并利用2000年法案颁布前的219家公司数据进行多元回归,结果发现,审计委员会越有效运作,内部审计外包的可能性就越低,如果审计委员会有权解聘内部审计官的话则外包的可能性更低。

3.企业内部审计质量控制。Anderewe·D·Chambers等人在《内部审计》一书中分别从为什么对内部审计进行审计、谁来审计内部审计人员及内部审计外部检查和评估内部审计的方式等方面对企业内部审计及企业内部审计质量控制进行了分析。Deangel (1998)认为,审计质量取决于审计者的专业能力和独立性,并假设,在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较高的独立性和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有助于提高内部审计质量。

4.内部审计与内部控制的关系方面。吉尔·考特曼彻对内部审计研究认为“内部控制”是现代内部审计的主要产品;安德鲁·钱伯斯等学者指出内部控制概念应作为内部审计那套管理理论的核心;在回首 IIA 五十年时维克托·布林克谈到“内部控制”应该最受内部审计关注。

(二)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1.内部审计组织模式设置方面研究。程新生和张宜(2005)利用 2002 年截面数据对中国制造业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情况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单独设立内部审计部门的公司较未单设内部审计部门的公司规模更大。耿建新、李跃然(2006)收集沪市2001年至2004年IPO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数据,研究结果发现,我国上市公司单设内部审计机构对改善公司的治理效果具有一定的作用,其设立时公司主要还是基于管理方面的考虑,并没有上升至公司治理的高度。刘国常和郭慧(2010)以我国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利用公布的2008年年度报告数据考察影响内部审计特征的因素,研究以审计规模作为内部审计特征的替代变量,结果发现,内部审计规模与公司分支数量显著正相关,与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显著负相关。

2.内部审计外包的影响因素。王光远和瞿曲(2005)建议:应以受托责任为基础,借鉴委托、交易成本等理论来考察内部审计外包问题。毕华书和魏众群(2006)从公司特点、知识管理、整合能力、法律环境、委外资源、公司治理要求的角度,认为公司分支机构越多,知识整合能力越强,法律尚未禁止,则外包的可能性越大。胡鲜葵(2009)则从企业规模、服务的可获取性、控制特征、内部审计作用和非核心业务外包的经验角度,分析得出:规模越大,服务的获取性越强,控制风险越大,只进行传统、非核心的确认服务,则外包趋向越强。

3.内部审计与内部控制的关系研究。阎达五、扬有红(2001)认为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并对内部审计进行科学定位是内部控制框架构建的关键因素之一。尹世芬(2005)在谈论我国企业内部审计时提到,在企业内部组织结构的安排中,内部审计是否具有权威性和独立性是关系到企业的内部控制能否有效实施的关键因素之一。陈文铭(2007)在企业内部控制与内部审计相关问题的探讨中指出,内部审计是全面审查、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专门组织,它存在于会计控制之外,具有其他任何部门和控制所无法代替的重要作用。

4.对未来内部审计发展趋势研究。经研究公司治理推动了内部控制的发展,王光远,刘秋明(2003)指出风险导向内部审计是内部审计的发展方向,由控制转变风险。蔡春等(2006)指出由于受公司治理和受托责任控制的要求,内部审计将向持续性认证审计、绩效审计、遵循鉴证、战略审计、风险管理审计等方面转变。

总结与展望:综上,学者在分析过程中所选取的大量材料大都基于西方内部审计实务,鲜有来自我国的经验资料。如果能借鉴西方已有成果,调查了解我国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现实状况,并进行研究、指导,推广先进理念和实务经验,其意义无疑十分重大。

参考文献:

内部审计外包论文篇(5)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7-0121-03

1 引言

内部审计外包(internal audit out sourcing),又称为内部审计外部化,主要指企业将内部审计的全部或部分职能通过契约委托给企业外部机构或人员执行。内部审计外包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末,截至本世纪初止,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已有三成左右的企业将内部审计职能外包,并还有不少公司在预期内进行内部审计外包。特别是在大型公司,内部审计外包更为常见。根据有关调查数据显示,在财富前一百强的企业中,有近三分之一的企业已进行内部审计外包,三分之一的企业准备进行内部审计外包,而剩下的三分之一企业主要是由母公司负责内部审计等情况。虽然安然事件以后,注册会计师承接企业内部审计业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受到关注,美国出台了有关法案对内部审计外包进行了一些限制,但对内部审计外包的发展并没表现出明显影响。

根据国外学者对内部审计外包的形式分析。Martin、Lavine(2000)以Barr&Stanley(1993)的研究为基础,阐述了内部审计的四种外包形式:(1)补充(supplementation),通过补充,外部承包人和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一起完成短期内需大量时间或需要专门技术的工作;(2)审计管理咨询(auditing management consultation),这是对原有咨询或审计项目的扩展,组织可能设立内部审计职能,也可能不设立;(3)全外包(total out sourcing),这在本来就未设立内部审计职能的中小企业比较流行;(4)替代(replacing),即用外部机构替代现有的内部审计部门。按外包的程度,替代可分为部分替代和全部替代,“替代”这种形式直接威胁到了内部审计人员的生存,引起的争论也最大。在美国和加拿大,全部替代的情形并不多,Kusel等(1997)对外包程度(the depth of out sourcing)的调查显示,美国和加拿大的平均外包程度分别为10 5%、9 6%,而2000年美国SEC的规定对内部审计外包的程度也有影响。

内部审计外包服务的提供者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以及其他类型的组织机构。Pelfrey&Peacock(1995)的调查显示,近一半的内部审计外包服务是由公司的外部审计师提供的。Kusel等(1997)调查显示,国际上最大的会计师事务所、地方会计师事务所、咨询专家、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组织都可提供内部审计外包服务,其提供服务的比例在美国分别为57 6%、10 2%、23 1%、0 8%、8 3%,在加拿大分别为62 2%、16 2%、18 9%、0、2 7%。可见,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审计外包中扮演了绝对重要的角色,这也引起了人们对其独立性的关注。

同时,内部审计外包服务的内容也比较宽泛。最初,内部审计的外包服务包括审查新的计算机系统、审计现有的EDP系统、舞弊调查、进行成本研究、评价特定的内部控制系统等,后来逐渐发展到将所有业务整体外包出去的“全外包协议”(Verschoor,1992)。显然,内部审计外包服务的范围从一开始就既含财务审计,也含管理审计。而2000年美国SEC规定,业务审计都可以外包,但与内部会计控制、财务系统、财务报表有关的内部审计,如果客户公司总资产规模在2亿美元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内部审计服务不得超过40%。总的说来,内部财务审计和管理审计都可外包。

2 内部审计外包产生理论分析评述

2.1 价值链视角

Matusik&Hill(1998)从知识的不同类别分析了职能外包问题。他们认为,在外包工作中,外部职业人员掌握特定的知识非常关键。Matusik和Hill从两个维度来区分知识:(1)私人知识与公共知识(private versus public knowledge);(2)结构性知识与组件性知识(architectural versus component knowledge)。在社会、经济领域、工业企业和职业团体中都存在公共知识,这类知识适用于不同的组织环境,如JIT、MBO、TQM等都属于此类知识。作为一种公共物品,这类知识不能给企业带来独特的竞争优势,其关键是在于拥有充分的专门知识去进行识别。

因而基于此视角,对企业非核心的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给外部专业审计机构.人员执行,则更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有利于内部审计发挥最大的价值增值,同时使企业能更好的优化配置资源,发展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

2.2 经济学视角

内部审计外包论文篇(6)

关键词:内部审计;审计程序;审计方法;审计报告

一、内部审计程序

一个国家银行的内部审计程序包括政策管理内部审计功能的程序,包括风险审计程序和内部审计外包工作,如适用。而小银行的审计程序可能未发现的那些更正式,更复杂的银行,所有有效的审计程序应包括一个使命陈述或审计章程,风险评估,全面审计计划,审计周期,审计工作程序,抽样方法和技术,审计报告,跟踪活动,专业开发项目,和质量保证程序。

二、使命陈述或审计章程

使命陈述或审计章程应轮廓的目的,目标,组织,部门,和内部审计经理,审计部,审计人员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特别是,合同应授予审计部门直接访问任何记录,文件的主动性和授权,或数据(包括管理信息系统和板/委员会分钟)需要有效地检测任何银行的活动或实体。授权还应包括访问和通信与该银行的任何职员。审计部门应制定章程,定期审查它的任何必要的改变。审计委员会应当批准或确认审计章程和章程,应当在银行。

三、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应该文件银行的重要业务活动及其相关的风险。这些风险评价的结果指导审计计划和审计周期和独立审计程序的范围和目标的发展。“风险评估和风险基础审计”一节,这本小册子提供风险评估的进一步细节。

四、总体审计计划

审核计划应包括内部审计的预算和计划过程,应说明审计目标,计划,编制,报。审计计划通常包括:整体和个人的审计目标,总结风险评估和合规问题的每个审核区或商业活动,时间和计划的内部审计工作频率,和资源预算(预算人员的工作时间)。审计委员会应当正式批准的总体审计计划至少每年一次。内部审计师应该提出任何更新的审计计划,审计委员会定期按照既定政策(虽然季度是典型的)。更新的审计计划应该比较实际的工作进行计划的审计和审计时间和解释的差异从批准的计划。

五、审计周期

审核周期应确定审计的频率。审计的频率通常是由风险评估的业务活动或领域需要审核和员工和可利用的时间。它通常是不实际审核每一个地区或业务活动每年。高风险领域,如资金,贷款,或投资/金融业务,通常比低风险的领域如银行担保的处所审核更频繁。此外,审计人员必须考虑的监管要求和指南。

六、审计工作方案

每个审计领域审计工作程序应建立范围和审计程序的时间,程度测试(包括选择要测试的项目标准),和结论的基础上。工作计划应详细,覆盖了银行经营的所有领域,并引导信息采集的审计师,记录程序执行,到达的结论,并出具审计报告。通过完成审计工作程序,内部审计师应该能够达到满足内部审计目标的结论。工作程序通常包括程序:适当的突击审计;控制选择审计记录;审查和评价的政策,程序,和控制系统;风险和控制评估;审查法律,法规,和裁决;样本选择方法和结果;验证选定的交易或平衡通过证明/总账明细记录相关的总帐/控制记录,检查文档,直接确认和适当的后续行动等。

七、抽样方法和技巧

抽样方法和技术来选择,验证,和测试交易,控制,和帐户结余被审核期间。审计工作计划应确定测试目标,达到目标的程序,并审查多少项目(即,所有项目在一组或一个项目的样品)。当审计师选择抽样审查,他们必须决定是否使用统计或统计抽样方法。审计人员经常使用统计抽样的小的人群时,内部控制是有效的,它是不符合成本效益的使用统计抽样。使用的审计统计抽样方法在量化是适当的,他们想推断具有一定的可靠性和精度,样品的特性是表示整个人口。在这两种情况下,审核员确定基于相关因素的样本大小,选择有代表性的样本,运用审计程序,评估的结果,与文献的结论。没有硬性规定,关于“代表性的样本大小适当。”表提供统计样本的基础上所需的精度和可靠性水平。当评估审计抽样过程,考官将审查审计有关的文件的采样目标,包括程序:建立采样目标,定义人口和审查的特点,确定样本大小,选取样本的方法,和评价样本结果/结果。

八、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向董事会和管理是否一个部门,部门,或活动坚持的政策,程序,和适用的法律或法规,是否操作流程和内部控制是有效的,什么样的纠正行动的银行已经或必须采取。审计师必须以适当的方沟通的调查结果和建议和分发审核报告实际情况尽快完成相关工作。审计工作底稿应充分的文档和支持这些报告。通常有两种类型的审计报告如下。

审计活动的个体内部审计报告的结构应符合银行的内部审计职能的需要与被审核的部门。报告通常包含以下信息:的主要结果和结论的总结,包括对重大缺陷的根本原因识别;审计的范围和目标;详细审计结果,包括任何整体分配审计评级;建议,如果有,包括得到好处;管理的承诺,正确的材料的弱点。一般来说,个体的内部审计报告应立足于讨论审计问题;建立的标准是什么;目前存在什么问题;任何指出问题的根源;什么问题的影响或可能,和

建议纠正问题。

完成审核后,内部审计师通常与部门经理讨论草案的审核报告,纠正任何不准确的信息,达到管理层的承诺和行动的协议。最终的审计报告,再分发给管理人员有责任和权力实施所有建议的纠正行动。据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应准备的内部审计经理的常规部分(OCC建议至少每季度)和与审计委员会讨论报告。执行总结报告或审计信息包可能包括:会议的年度审计计划状态;在完成审核的方法;活动报告,并推迟或取消;招聘或培训报告;讨论重大会计问题和监管报告和结果;总结它和消费者的合规性审计;风险评估或总结的方法;跟踪优秀审计和控制问题的报告;和其他信息审计委员会或内部审计师认为适当的。

九、后续活动

跟踪活动应允许内部审计师在确定任何商定的行动和关注未来的审计活动的新领域的配置。审核员应执行后续活动的及时和结果报告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跟进一般包括第一获取和审查管理的响应并确定纠正措施是及时和有效的。

十、专业发展计划

这些程序应提供银行的审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机会和职业发展方向,内部培训,外部培(例如,正式或自学课程,由行业协会,提供专业协会,或其他供应商)。

十一、质量保证计划

在这样的程序,内部和外部定期评估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来帮助提高审计业务和银行提供的价值。审计或审计部门的业绩通常是与银行建立的标准来衡量,审计章程或使命声明,和任何其他标准确定适当的内部审计职能。(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1]郑志刚,2004,“公司治理机制理论研究文献综述”,《南开经济研究》第5期。

内部审计外包论文篇(7)

一、前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日益深化以及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原有的组织行为也越来越受到严重冲击。而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实质上就是专业化分工的发展,因而企业管理层应将关注的重点放在组织的关键性业务,即是将其相对有限的资源投入到核心业务中去,以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能力。基于这种思想,西方国家的一些企业为了组织重塑和流程再造,逐渐将一些非核心业务外包,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最早由安达信、安永和毕马威等全球知名的咨询机构提出一种观点:对于资源有限的企业,完全可以将内部审计交给专业的服务公司(比如会计师事务所)来做,以节约资源投入到自己的核心业务上去,从而提高组织的核心竞争力,即内部审计外包。

所谓内部审计外包就是指企业管理层出于节省财务开支、提高内部审计质量和自身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的考虑,将本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专业人员完成的一种方式,又称内部审计外部化。

关于内部审计外包的形式,主要是分为四种:一是补充(Supplementation),即将部分的内部审计职能赋予第三方,如在一些关键的内审计项目中聘请外界专业人士或者在审计外地的分公司时,聘请懂当地语言或熟悉当地习俗的审计人员等。通过补充,外部签约人和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共同完成短期内需要大量时间或者需要专门技术的工作。二是审计管理咨询(auditing management consultation),主要是指请咨询机构帮助企业确定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数量及配备情况,并有可能促进内部审计计划的形成和改进。三是全外包(total out souring),在这种外包形式下,企业不设内部审计部门,但是为了进行合理的经营性审计,就将内部审计职能全部外包给会计师事务所或咨询机构。它比较适合于本来就未设立也不打算设立内部审计职能的中小企业。四是合作内审,即部分外包,在这种外包形式下,内审工作由一个统一的项目或工作组来完成,成员包括内部审计师和外部审计师,但内部审计师和外部审计师对这种合作审计的结果分别承担不同的责任。

到目前为止,虽然由于多种原因,内部审计外包在我国应用的还很少,但多年来一直都是国内外理论界关注和争论的焦点。国内对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一是内部审计外包可行性的理论依据。二是关于内部审计外包利弊的讨论。虽然很多论文中也提到法律的依据,但均是点到为止,比较浅显。因涉及到国内和国外上市两种情况,本文试从国内外法律法规两个角度深入探讨我国上市公司是否具有内部审计外包的可行性。

二、从美国法律法规的角度

1978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即AICPA)的《审计人员职责委员会报告》中声称“传统的职业分界线已被证实不再适用。”

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自1941年成立对“内部审计”这一概念做了第一次定义开始,至今共发表了7个内部审计定义,这些定义修改和发展的过程,记录了内部审计前进的足迹,其中前四次的定义中并未涉及到内部审计的主体性问题。1990年IIA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对内部审计的定义做了第五次修正:“内部审计工作是在一个组织内部建立的一种独立评价职能,目的是作为对该组织的一种服务工作,对其活动进行审查和评价。”这条定义突出的一点是,把内部审计定义为:是建立在一个组织内部的,暗示着内部审计的主体应该只局限于组织内部,外部主体不能参与内审工作,以与外部审计相区别。

1996年5月,AICPA了道德准则解释《征求意见稿:扩展的审计服务》,认为只要注册会计师不履行管理职能、进行管理决策或以客户的员工身份进行活动,就不会损害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2001年IIA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对内部审计的定义做了第七次修订:“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保证和咨询活动,其目的在于为组织增加价值和提高组织的运作效率,它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改进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它去掉了“在组织内部”的限定,解除了内部审计业务主体的限制,暗示着内部审计作为一项客观的活动,并非必须在组织内部设立,亦可以通过外包来获得,从而使内部审计外包成为可能。

2002年通过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OA)第201条款被禁止的行为中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向证券发行人提供审计服务的同时提供内部审计外包服务是违法,即不能将报表审计与内部审计同时交给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来做。虽然萨班斯法案对内部审计外包做出了限制,但并未完全禁止,即由除提供报表审计服务以外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内部审计外包是允许的。

由上可以看出,我国的公司要想在美国上市,在做好内部控制的同时,将部分内审业务外包给非提供财务报表审计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在法律上是可行的。

三、从中国法律法规的角度

1983年8月,国务院转发了审计署《关于开展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首次提出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明确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2006年7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公司应确定专门职能部门负责内部控制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公司可根据自身组织架构和行业特点 安排该职能部门的设置。”

2007年7月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内部控制指引》:“公司应按照本指引规定设立内部审计部门,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2008年6月28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五部委联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规定:“企业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的独立性。”

2009年10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提出:为大力发展会计、审计等经济鉴证类中介行业,“力争通过5年左右的时间,大幅度拓展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领域。在巩固原有财务会计报告审计、资本验证等业务的基础上,积极向企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咨询等相关业务领域延伸,推动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转变和升级,加速向高端型、高附加值、国际化业务发展。”

2010年4月26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了《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中要求:“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与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施行该指引。执行配套指引的公司,应当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同时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以上是我国内部审计逐步发展的一个过程。可以看出,内部审计只是一种范围性的概念,而不是主体性的概念。我国的法律法规大多仅是针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和机构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但对内部审计具体是由组织内部自置的审计机构实施,还是可以部分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即对内部审计的主体并未做出限定。因而不管是内置还是部分外包只要履行了内部审计的相关职能,使内控环节存在且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都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特别是原来属于内部审计三驾马车之一的内部控制审计,在2010年五部委联合的“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明确规定“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即由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负责公司的内部控制审计,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虽然这里的内部控制审计仅是针对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而不是企业内部控制的整体,但或多或少亦从侧面证明了内部审计外包是可行的。

综上所述,内部审计其实是一种制度建设,其所依托的组织形式并不是法律法规强制规范的内容。内部审计外包的实质是内部审计主体的外部化,而不是内部审计内涵的改变,内部审计外包无论是在美国还是在国内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均是可行的。

参考文献:

内部审计外包论文篇(8)

一、前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日益深化以及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原有的组织行为也越来越受到严重冲击。而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实质上就是专业化分工的发展,因而企业管理层应将关注的重点放在组织的关键性业务,即是将其相对有限的资源投入到核心业务中去,以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能力。基于这种思想,西方国家的一些企业为了组织重塑和流程再造,逐渐将一些非核心业务外包,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最早由安达信、安永和毕马威等全球知名的咨询机构提出一种观点:对于资源有限的企业,完全可以将内部审计交给专业的服务公司(比如会计师事务所)来做,以节约资源投入到自己的核心业务上去,从而提高组织的核心竞争力,即内部审计外包。

所谓内部审计外包就是指企业管理层出于节省财务开支、提高内部审计质量和自身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的考虑,将本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专业人员完成的一种方式,又称内部审计外部化。

关于内部审计外包的形式,主要是分为四种:一是补充(Supplementation),即将部分的内部审计职能赋予第三方,如在一些关键的内审计项目中聘请外界专业人士或者在审计外地的分公司时,聘请懂当地语言或熟悉当地习俗的审计人员等。通过补充,外部签约人和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共同完成短期内需要大量时间或者需要专门技术的工作。二是审计管理咨询(auditing management consultation),主要是指请咨询机构帮助企业确定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数量及配备情况,并有可能促进内部审计计划的形成和改进。三是全外包(total out souring),在这种外包形式下,企业不设内部审计部门,但是为了进行合理的经营性审计,就将内部审计职能全部外包给会计师事务所或咨询机构。它比较适合于本来就未设立也不打算设立内部审计职能的中小企业。四是合作内审,即部分外包,在这种外包形式下,内审工作由一个统一的项目或工作组来完成,成员包括内部审计师和外部审计师,但内部审计师和外部审计师对这种合作审计的结果分别承担不同的责任。

到目前为止,虽然由于多种原因,内部审计外包在我国应用的还很少,但多年来一直都是国内外理论界关注和争论的焦点。国内对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一是内部审计外包可行性的理论依据。二是关于内部审计外包利弊的讨论。虽然很多论文中也提到法律的依据,但均是点到为止,比较浅显。因涉及到国内和国外上市两种情况,本文试从国内外法律法规两个角度深入探讨我国上市公司是否具有内部审计外包的可行性。

二、从美国法律法规的角度

1978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即AICPA)的《审计人员职责委员会报告》中声称“传统的职业分界线已被证实不再适用。”

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自1941年成立对“内部审计”这一概念做了第一次定义开始,至今共发表了7个内部审计定义,这些定义修改和发展的过程,记录了内部审计前进的足迹,其中前四次的定义中并未涉及到内部审计的主体性问题。1990年IIA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对内部审计的定义做了第五次修正:“内部审计工作是在一个组织内部建立的一种独立评价职能,目的是作为对该组织的一种服务工作,对其活动进行审查和评价。”这条定义突出的一点是,把内部审计定义为:是建立在一个组织内部的,暗示着内部审计的主体应该只局限于组织内部,外部主体不能参与内审工作,以与外部审计相区别。

1996年5月,AICPA了道德准则解释《征求意见稿:扩展的审计服务》,认为只要注册会计师不履行管理职能、进行管理决策或以客户的员工身份进行活动,就不会损害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2001年IIA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对内部审计的定义做了第七次修订:“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保证和咨询活动,其目的在于为组织增加价值和提高组织的运作效率,它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改进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它去掉了“在组织内部”的限定,解除了内部审计业务主体的限制,暗示着内部审计作为一项客观的活动,并非必须在组织内部设立,亦可以通过外包来获得,从而使内部审计外包成为可能。

2002年通过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OA)第201条款被禁止的行为中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向证券发行人提供审计服务的同时提供内部审计外包服务是违法,即不能将报表审计与内部审计同时交给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来做。虽然萨班斯法案对内部审计外包做出了限制,但并未完全禁止,即由除提供报表审计服务以外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内部审计外包是允许的。

由上可以看出,我国的公司要想在美国上市,在做好内部控制的同时,将部分内审业务外包给非提供财务报表审计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在法律上是可行的。

三、从中国法律法规的角度

1983年8月,国务院转发了审计署《关于开展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首次提出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明确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2006年7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公司应确定专门职能部门负责内部控制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公司可根据自身组织架构和行业特点 安排该职能部门的设置。”

2007年7月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内部控制指引》:“公司应按照本指引规定设立内部审计部门,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2008年6月28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五部委联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规定:“企业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的独立性。”

2009年10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提出:为大力发展会计、审计等经济鉴证类中介行业,“力争通过5年左右的时间,大幅度拓展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领域。在巩固原有财务会计报告审计、资本验证等业务的基础上,积极向企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咨询等相关业务领域延伸,推动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转变和升级,加速向高端型、高附加值、国际化业务发展。”

2010年4月26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了《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中要求:“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与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施行该指引。执行配套指引的公司,应当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同时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以上是我国内部审计逐步发展的一个过程。可以看出,内部审计只是一种范围性的概念,而不是主体性的概念。我国的法律法规大多仅是针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和机构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但对内部审计具体是由组织内部自置的审计机构实施,还是可以部分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即对内部审计的主体并未做出限定。因而不管是内置还是部分外包只要履行了内部审计的相关职能,使内控环节存在且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都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特别是原来属于内部审计三驾马车之一的内部控制审计,在2010年五部委联合的“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明确规定“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即由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负责公司的内部控制审计,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虽然这里的内部控制审计仅是针对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而不是企业内部控制的整体,但或多或少亦从侧面证明了内部审计外包是可行的。

综上所述,内部审计其实是一种制度建设,其所依托的组织形式并不是法律法规强制规范的内容。内部审计外包的实质是内部审计主体的外部化,而不是内部审计内涵的改变,内部审计外包无论是在美国还是在国内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均是可行的。

参考文献:

内部审计外包论文篇(9)

一、引言

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首次将审计全覆盖写入政府文件后,我国政府审计步入了“全覆盖”时代。但是目前我国政府审计存在的审计人员不足、审计人员技术水平相对落后等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这样就会导致政府审计的需求和供给之间的矛盾。根据需求与供给理论,在繁重的审计任务需求无法改变的情况下,增加供给将会是实现审计全覆盖的最佳出路。就目前的政府体制来看,短期招募并培养大量的政府审计从业人员无法实现,那么业务外包就成为了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方式。

受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影响,西方一些国家在20世纪70年代已经开始尝试将部分政府业务进行外包,以美国和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国家在政府审计业务外包领域进行尝试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013年,国务院总理在审计署调研期间提出可以尝试建立相应的政府购买审计服务机制。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可以通过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来实现审计全覆盖。但是我国目前对于政府审计业务外包并没有建立起相对合理的决策体系。本文在借鉴国内外部分成熟的外包领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从需求性分析、成本效益分析和风险分析三个方面构建一个三阶段递进式的决策模型,希望为相关审计机关做出正确的审计外包决策、进一步加快实现审计全覆盖提供思路。

二、文献综述

目前国内关于内部审计外包的研究很多,主要集中于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的可行性分析与外包的利弊分析,针对外包的可行性分析,众多学者皆以交易费用理论和委托理论为基础进行探讨(韩晓梅,2004;傅黎瑛,2007;刘斌,2008),相关理论研究已经比较成熟,从而为内部审计的外包实践提供了相应的理论支持;而针对外包的利弊众学者各抒己见,争论颇多,难以达成一致的观点。其中支持者认为内部审计业务外包可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减少企I成本、优化企业资源配置等(时现,2004;李文华,2007等);反对者则认为内部审计业务外包将会增加泄露企业机密的风险、不利于企业内部审计人员能力的培养、不利于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的长远发展等(马金达,2004;陈彬彬,2007等)。也有少部分学者研究了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的决策问题,周丽媛(2004)引入AHP、RM和FCEM构建了一个两阶段的内部审计业务外包决策模型;曹洁(2009)将影响内部审计外包的因素进行量化提出了一个三阶段的内部审计业务外包决策模型。

然而,目前关于政府审计业务外包相关领域的研究却极其缺乏。贾云杰(2014)通过介绍澳大利亚政府审计业务外包的成功经验,提出我国政府应该从中得到的启示;郑石桥(2015)从交易成本理论出发,引入审计主题要素,构建了政府审计业务外包的理论框架。此外,部分学者分别从政府审计业务外包的必要性与风险性进行探讨(徐向真,2014;赵雪梅,2016;仇成,2016等)。

综上所述,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研究相对深入,政府审计业务外包研究相对匮乏,尤其针对政府审计业务外包的决策研究几近空白。因此本文基于已有的研究成果,从需求性分析、成本效益分析和风险分析三方面构建一个三阶段的政府审计业务外包的决策模型。

三、政府审计业务外包的决策模型构建依据

涉及到政府审计业务外包的决策要关注三个问题,第一,审计业务需不需要外包?第二,审计业务值不值得外包?第三,审计业务能不能外包?这三个问题可以分别从需求角度、成本效益角度、风险角度寻求答案。以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赫伯特・西蒙(Herbert・Simon)为代表人物的决策理论学派提出了经典的决策四阶段,首先寻找制定决策的根据,即收集情况阶段;然后找到可能的行动方案,即拟定计划阶段;其次,在众多选定的计划中进行抉择,根据相关因素的考量以及对目前和未来情况的预判选择一个最优的方案,即选定计划阶段;最后对已选定的方案的可行性等问题进行评价,即评定计划阶段。赫伯特・西蒙提出的四阶段决策过程运用到政府审计业务外包中同样适用。将前两个阶段结合到一起变成政府审计业务外包的需求性分析解决决策的第一个问题,选定计划阶段转化为政府审计业务外包的成本效益分析解决决策的第二个问题,评定计划阶段演化为政府审计业务外包的风险分析解决决策的第三个问题。如图1所示。

四、政府审计业务外包的决策系统构建

“需不需要外包”决定了需求性分析是外包决策的首要环节。决策当局在对一项审计业务进行外包决策时,第一步就要对可能需要外包的审计业务相关的内外部坏境进行分析评估,从而判断出是否有外包需求,只有当外包需求达到一定程度时才需要进行接下来的外包决策。

在达到一定程度的外包需求前提下,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是外包决策的关键环节。在其他相关领域的外包决策文献中,利用交易成本理论进行成本分析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虽然政府属于非营利组织机构,但是节约成本对于政府执政效率的提高以及资源的合理配置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以往的研究都忽略了其中一个重要的部分,自制和外包除了需要成本也会产生效益,因此在进行决策时两方面都要考虑,这样才会使决策更加科学合理。

通过成本效益分析的业务还需要进行最后一个检验环节――风险分析。由于政府审计业务的特殊性,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不同程度的国家机密。有些审计业务,无论外包需求如何强烈、外包收益如何可观,但是只要涉及到不能泄露的国家机密,外包风险难以承担,那么无论如何也不能进行外包。因此,风险分析将会是外包决策最后一个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只有通过风险分析的外包决策才是有效可靠的。

根据三个环节的分析,笔者构建了一个三阶段递进式的政府审计业务外包决策模型。三个环节各自独立又相互影响,每一个环节都是一个独立的决策过程,但是每一环节的决策结果又会影响到下一阶段的决策。而决策当局需要的只是最终的决策结果。决策模型如图2所示。

五、政府审计业务外包决策模型阐述

(一)需求性分析

外包的需求分析其实就是外包的动因分析,外包的动因有很多,可以通过建立一组需求性指标来判断需求的强弱。决策当局是否需要外包要综合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审计机关内部的相关环境条件如何?即内需性。二是审计机关外部的外包机构的相关环境条件如何?即外激性。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来构建外包需求性指标。

自从我国政府审计步入全覆盖时代以来,审计人员数量不足、审计人员素质不高、审计技术和设备落后等现象越来越突出,这些问题是审计业务外包的动因之所在。而且不同的审计业务要求不同,有些专项审计需要独立的专门科室才能胜任,有些审计业务可能需要多个科室协同完成。那么决策当局的机构设置是否有缺失,管理水平是否有缺陷就决定了外包是否有需求。有些临时下达的审计任务会有时间限制,一些政府审计人员审计效率低下也是业务外包的另一动因。另外,不同的审计机关都会有自己的技术专长,也就是审计机关的核心业务,那么当一项审计业务和核心业务同时出现时,审计机关出于各方面的考虑会优先处理核心业务,尽量保持其核心业务竞争力。最后,政府审计也会遇到影响审计独立性的情况,所以在独立性受影响时需要把相关审计业务外包给独立的第三方机构。

外部的外包市场环境也会对外包需求产生影响。首先,社会审计在一些审计业务上的专业化水平相对较高,比如财务审计、工程审计,诸如此类的审计业务外包会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但是如果是政府审计特有的审计业务,如经济责任审计,则不需要进行外包。因此外包市场的专业化水平高低会决定外包需求。然而,相关业务的外包市场越成熟,则竞争越激烈,那么相应的外包成本会较低,因此外包市场的成熟度也会影响外包需求。另外,如果有一个相对完善的市场外包流程也会增加外包的需求。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构建了一个外包需求指标图,如图3所示。

在对一项具体的审计业务做外包需求决策时,可以通过业务的具体特点分析以及决策当局的内外部环境的考量来勾选出图3中符合条件的需求指标,勾选出的指标越多,则外包需求越强烈;勾x的指标越少,则外包需求越弱。

(二)成本效益分析

根据交易成本理论,业务外包就是为了降低成本。只有当外包的成本小于自制的成本才会选择外包,否则将选择自制。但是不管是外包还是自制,在需要成本的同时也会产生一定的效益,因此外包决策不仅要考虑成本还要考虑效益,只有这样的外包决策结果才最具科学性和合理性。基于此,本文提出了成本效益分析,即外包净效益=外包效益-外包成本,自制净效益=自制效益-自制成本;如果外包净效益>自制净效益,则满足外包的成本效益分析,可以进入风险分析决策,反之则选择自制。

1.成本分析。一个组织对一项业务活动是选择自制还是外包都会产生三种成本:生产成本、谈判成本和机会主义成本(Vining、Globerman,1999)。由于审计业务自制的谈判成本和机会主义成本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归到生产成本中去(郑石桥,2015),因此本文在衡量审计业务自制成本中仅考虑生产成本。审计业务自制的生产成本即审计机关从接手审计业务到出具审计报告这一阶段所发生的所有相关成本。由于在决策之前审计业务尚未发生,所以本文的成本效益分析属于预测分析,很多参数都是在历史成本的基础上进行合理预测。审计业务的自制成本会基于业务性质的不同而由不同的成本参数构成,但是主要可能的成本构成无外乎以下部分:(1)人工费用。主要包括审计期间参与的审计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用等。(2)办公费用。主要包括审计期间发生的材料费、交通费等。(3)管理费用。主要包括同审计业务相关的管理费用支出。(4)培训费。主要包括针对此项审计业务对审计人员的培训支出。(5)相关资产的折旧费用。主要包括由于此项审计业务所使用的相关资产的折旧费用。(6)部分购买支出。主要包括基于本业务而需要购买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可以根据相关标准进行摊销计算。(7)其他相关费用。如审计人员的加班餐费、会议费用等。决策当局可以根据具体审计业务的性质估算以上可能发生的相关自制成本。对于业务的外包成本主要有三部分构成:(1)生产成本。即外包给第三方机构所签订合同上注明的费用金额。(2)谈判成本。主要包括在签订合同前从搜寻外包机构到最终选定外包机构期间发生的成本、签订合同期间同外包机构谈判博弈所发生的成本、签订合同后对外包机构的监督所发生的成本。(3)机会主义成本。主要是指外包机构基于自利而做出对审计机关不利行为而导致的争议成本。决策当局可以通过对以上三种成本的估算得出审计业务的外包成本。

2.效益分析。笔者发现,审计业务自制和外包的效益无法像成本一样进行量化,从而定性分析的效益无法同定量分析的成本放在一起进行比较。但是自制和外包的效益在一定程度上又显示出相似性和对称性。针对一项具体的审计业务,自制最大的效益体现在提高了审计人员对此类审计业务的技术水平,而外包的选择使审计人员投入到另外一项审计业务中去,那么产生的主要效益便是加强了另外一类审计业务的熟练技术水平或者提升了审计机关核心业务的技术水平。至于哪一种审计业务技术水平的提高对审计机关产生的效益更大,在一定程度上很难去衡量,但是基于两者的相似性和对称性,笔者认为两种方式产生的效益基本相同,具体倾向可以依据决策当局的实际情况来定。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自制效益和外包效益可以抵消,所以当自制成本大于外包成本时,决策当局可以进行审计业务的风险分析,否则选择自制,其中决策当局可以根据效益的具体情况做适当的倾斜调整。

(三)风险分析

任何政府审计业务外包都会存在风险,关键是要关注风险的大小如何,风险对审计机关的影响如何,决策当局的风险承受能力如何。如果一项审计业务外包产生的风险比较大,或者影响比较恶劣,或者超出了审计机关的承受能力,那么不管这项审计业务的外包需求如何强烈、外包收益如何可观,也不能进行外包。因此在最终决定是否外包之前,对审计业务的风险进行分析将会是保障外包能够获得成功的最后一道屏障。

外包可能存在的风险很多,主要可以分为两类,可控风险和不可控风险。其中可控风险包括外包机构的资质不够导致审计质量低下、审计事项同外包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导致独立性缺失、审计机关和外包机构协调沟通不畅导致审计效率低下、审计机关缺乏对外包机构的监督导致道德风险等。但是在成本效益分析中,业务外包的成本就包含了对外包机构的搜寻、评估、选择和监督。因此在审计机关的努力下,这些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而不可控风险主要指与审计业务相关的国家机密的泄露。基于政府审计业务的特殊性,很多业务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一定程度的国家机密,而外包机构基于某些自身利益的考虑持有泄露国家机密的动机。这种国家机密泄露的风险不仅影响巨大而且也是不可控的,基于以上分析,本文的风险分析主要为评价审计业务可能涉及到的国家机密,如果包含的国家机密很重要、泄露的概率较大而且泄露后的影响很严重,那么不能选择外包。

六、结语

随着审计全覆盖时代的来临,匮乏的审计资源与繁重的审计任务之间的矛盾越发突出,因此政府审计业务外包必将成为一种趋势。然而业务外包有成功也有失败,科学合理的外包决策尤为重要。对于一项审计业务是否进行外包,决策当局要关注三个问题:审计业务需不需要外包?审计业务值不值得外包?审计业务能不能外包?基于这三个问题,本文分别从需求性分析、成本效益分析和风险分析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希望能够帮助审计机关做出正确的外包决策。X

参考文献:

[1]Vining A,Globerman S.A conceptual fram ework forunderstandingtheoutsourcing decision[J].EuropeanManagement Journal,1999,17(06):645-654.

[2]丁丽娟.信息化条件下政府审计模式的创新[J].商业会计,2010,(22):70-71.

[3]贾云洁.澳大利亚政府审计外包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审计研究,2014,(06):63-71.

[4]刘玉波.政府购买审计服务面临的风险及规避策略[J].经济师,2015,(02):159-160.

[5]澍.政府审计业务外包的缘起及其运行机制完善[J].改革与开放,2016,(13):12-14.

[6]徐向真.政府审计业务外包相关问题探讨[J].审计月刊,2014,(07):15-16.

[7]郑石桥.交易成本、审计主题和政府审计业务外包[J].会计之友,2015,(07):130-136.

内部审计外包论文篇(10)

一、基本理论

内部审计外包(internalauditout,sourcing)是指组织将其内部审计职能部分或全部通过契约委托给组织外部的机构执行。其形式有两种:一是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与外部审计师协调配合,共同完成内部审计工作,可称为部分外部化;二是企业不设内部审计机构,由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合格机构提供职业内部审计服务,可称为完全外部化。

内部审计外包最先是由安达信、安永、毕马威等全球知名的咨询机构提出的。它们认为内部审计是企业的一个成本中心,不能为企业增加价值,因此极力说服企业关注自身的竞争优势,将内部审计交给外部咨询机构来完成。内部审计究竟能否外包?笔者认为,必须基于如下因素考虑才能作出恰当选择。

二、影响因素分析

(一)成本

理论的创建者简森和梅克林(JensenandMeck- ling)将成本分为监督成本、守约成本和剩余损失。监督成本是指外部股东为了监督管理者的过度消费或自我放松(磨洋工)而耗费的支出;人为了取得外部股东信任而发生的自我约束支出,称为守约成本。理论假定企业内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阻碍委托人有效地监督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对于需要特定和复杂知识的行业,如保险行业,在企业内雇佣内部审计人员可能是更加符合成本效益的契约机制,通过这个机制,委托人可控制人的偷懒,人可向委托人发出其履行职责情况的信号。理论预测在复杂的经营环境下组织更可能在企业内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而不是将内部审计职能外包。

内部审计的动机是为管理者服务,是一种守约成本;同时,内部审计从传统企业中的向管理者负责发展到今天的向所有利益相关者负责,内部审计肩挑多重职责,也是一种监督成本。如果内部审计能够同时承担起这样的多种责任需求,其实质是能够节约委托外部审计的监督成本,因此,我们不能轻言内部审计外包问题。

剩余损失是由于委托人和人的利益不-致导致的其他损失。内部审计通过对人工作业绩进行评价,对激励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迫使人努力工作,追求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否则就有可能被委托人解雇,以此达到委托人和人利益目标的趋同化,使双方的利益偏差尽可能缩小,从而降低剩余损失。

(二)审计独立性

很多人提出内部审计外包是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独立性的有效途径,这种观点认为:虽然内部审计机构代表所有者履行监督职能,具有权威性和独立性,但其实际工作和管理层总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利益牵制下,内部审计机构可能会失去独立性,甚至与管理者共谋来欺骗所有者,而内部审计外包后,内部审计职能有外部审计人员行使,他们既独立于企业的所有者,又独立于经营者,能站在一个客观公正的立场上来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其工作只对社会公众和合伙人负责,因此能够客观地执行内部审计工作。

笔者认为: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包括外在形式上的独立性和精神上的独立性,而且更强调精神上的独立性。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虽处在企业之中,未必一定就与被审计对象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从而影响到其在内部审计工作中的独立性;外部审计人员是接受董事会或管理层的委托来执行内部审计工作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可能损害到委托人利益的事件时,很可能会为了维持与委托人的关系,免于被解聘,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事实上,内部审计工作不独立,很大原因在于内部审计人员在经济上不独立,不在于是由谁宋执行内部审计工作,而在于我们的内部控制还不够科学、不尽完善。因此,可以通过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来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三)审计时间

内部审计是面向控制和面向未来的,其非常强调信息的及时性,内部审计人员只有及时发现问题,并向公司管理当局报告,才能确保管理当局能及时解决这些问题,不造成重大失误。如果将内部审计工作外包,外部审计人员只能根据合同的约定提供定期的服务,且在聘请外部审计人员提供内部审计服务时还需要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的淡季和忙季。在我国,由于大型的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收入来源于年度报表审计,导致事务所客观上存在淡季和忙季之分,这样,企业如果在每年的1月份至4月份(即事务所的忙季) 需要将内部审计外包就存在一定的难度。而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是企业的内设机构和人员,不存在淡季忙季之分,由企业内部有关机构领导,可以在企业急需的情况下及时为企业提供必要的审计服务。

(四)专业胜任能力

很多人认为:作为企业内部审计业务外包商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为众多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其注册会计师是审计领域的专家,他们所掌握的审计手段、技术、方法和专业水准具有明显的优势,由专家来做能更好地完成审计目标;另一方面,如果企业内部缺少某一特定内审项目所需的专业人才和知识的时候,内审外包可以更好的达到企业进行内部审计的目的。

笔者认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服务可能更关注于会计报表数据的真实、公允性,而内部审计的内容则不仅涉及财务报表审计方面,还涵盖了企业的经营效率、效益、遵循的有关法规与合同的情况等诸多方面。也就是说,内部审计所需要的技能与外部审计不尽相同。由于侧重点的不同,企业管理者有理由对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产生疑虑。另外,内部审计人员是企业多年来精心培养出来的,他们熟悉企业的生产流程、内部控制和经营情况,掌握大量的企业信息,工作接触面广、 综合能力强,在评价企业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和经营的效益性以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方面,有着外部人员不具备的优势。

(五)公司治理效果

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经验来看,内部审计是公司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公司治理是一项无法外包的管理职能。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内部审计扮演着独特的内部监督与信息传递的角色,如果在公司治理结构安排中将内部审计外包山去,即山同一事务所既做内部审计又做外部审计,那么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将会丧失-个获得客观信息的渠道,这样,公司治理效果必然会降低。事实上,正是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广泛融合导致了内部审计职业独一无二的地位,提高了他们有效地增加组织价值的能力--无论价值存在于对内部控制系统的改进还是对经营风险和潜在措施的识别。

(六)为公司管理层服务的忠诚度

内部审计职能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一部分,也是企业文化的一部分,对企业的忠诚并非靠利益性的契约关系所能培养出来的,只有成为企业的一员,审计人员才能真正站在企业的立场上为管理层服务,为企业的长远利益着想。内部审计人员对企业有着很高的忠诚度,他们是企业的成员,企业的发展壮大是他们的目标,企业经营效益的好坏与他们自身的利益休戚相关,再加上他们对组织的文化有强烈的趋同感,会比外部审计人员更加投入地实现组织的目标。

(七)人才培养基地

经过长期的发展,内部审计已成为企业成员学习内部控制和管理技能、全方位了解企业、晋升中高层主管的训练基地,许多大公司都将内部审计部门作为培养高级管理人员的训练基地,例如GE将公司内部审计经验视为"内部 MBA课程(in-houseMBAprogram)"(Ban'&Stanley, 1993),如果将内部审计服务外包出去,企业就会失去一个获得高级管理人员的来源,这也是企业管理层做出外包决策时不可忽视的问题。

三、结论

笔者认为各个企业应根据企业自身的性质、规模、行业特征等做出外包或内置的决策。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内部审计服务外包为企业管理者提供了一种选择,同时也为内部审计部门创造了一个竞争对手,这样内部审计人员为了自身的利益会主动学习内审专业知识、提高自身的专业胜任能力、了解并关心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等等,内部审计外包的存在无形中对内部审计的发展起到了促进的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时现.现代企业内部治理审计研究[H].北京:中国石化出版社, 2004.

[2]王光远,瞿曲.内部审计外包:述评与展望[J].审计研究,2005,(2)c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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