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鱼虾苗放流大海是传统法律解释不了的事件。这使得环境资源法浮出水面来。反映了人与物的关系从所有、利用和限制到所有、利用、限制、保护和涵养的变化历程。从物权法到环境资源法反映了人与物关系的变化和人类的反思。物权法不是万能的,而环境资源法也不是万能的。在私法中过多地加入环境资源法的内容,会搞得物权法不伦不类;反之,过分强调公权力在环境资源法中的作用也同样会使得环境资源法的目的难以达到。要正确认识物权法和环境资源法的关系以及公民个体对于环境改善的作用。 关键词 物权 环境资源法 放流增殖 据报载,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捕捞船只的增加,捕捞新技术的应用,海洋环境的恶化,莱州湾渔业资源日渐减少,经济鱼类在渤海基本形不成鱼汛,产量越来越低,已严惩威胁到全市的渔业水产和沿海渔民的生存和发展。面对严峻形势,莱州市从1994年开始利用人工育苗技术对日本车虾、海蜇进行增殖放流,收到明显成效。据了解,这样的放流,莱州市每年都要进行。类似的放流在广东也每年进行。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和香港渔农自然护理署工作人员在深圳东部海岸大鹏湾海域举行粤港联合增殖放流行动,将600万尾对虾苗、10万尾红鳍笛鲷鱼苗、1000万粒扇贝和30吨花蛤苗放流到大海中。粤港两地渔业主管部门希望这次大规模的放流行动,能缓解渔业资源日益衰退的危机。 在物权法上,很难解释象鱼虾苗放流这样的行为。其是民事行为吗?其是民事法律行为吗?其行为的物权法律性质为何? 第一,增殖放流这不是抛弃。抛弃是弃之不要,而放流的目的是为了增殖,恢复生态,提高渔业产量;第二、增殖放流不是养殖。养殖是养殖人在固定的可控制的水域里进行的生产活动,而人工放流不是可以控制的,一旦放流,任其生长繁衍,自由流动;第三,增殖放流不是遗失。遗失是非处于本人的意思而脱离占有,而这些鱼苗虾苗是人们故意放入大海的;四、增殖放流不是埋藏。埋藏是认为地将一物隐藏于另一物,而以上的放流增殖显然不是。这是一种新型的人与物的关系,这是传统物权法无法解释的问题,这是人与物关系的新发展,是一种对自然资源进行涵养的关系。 人与物的传统关系及法律反应 人是大自然中力量最为强大的。人的力量强大表现在:(1)人是有组织的动物。一个人力量单薄不可为的,在强大的组织面前,任何庞大的物也会土崩瓦解;人类组织了公司、政府、社团等等组织,这些组织的力量之庞大显然是单个人的力量所不及的;人是有智慧的动物。人可以做出许多发明创造,高度组织加上高度创造,人可以在地球上上至太空,下达地下;足迹便两极,身影现深海;遇山炸山,遇水搭桥;截大江,钻山洞;平天堑,填鸿沟;天空中庞大的铁飞机轰鸣飞行,空气中无线电波乱窜。人的力量可谓大矣!是故,在庞大的人力面前,鱼虾捕捞殆尽,山野鸟兽无踪……从前不能为之的今日可以为之:例如对电磁波的利用;从前人类获取的能力较弱,今天则能力较强:比如捕杀鲸鱼,可以动用现代武器,捕捞规模巨大;从前人类反作用于自然界的效果较小,今天则效果巨大:比如修建大坝、大江截流,建设核反应堆等;从前物的利用中污染较小,今天则污染严重:海水受到油污和大陆排放水的污染,天空则有大气污染、二氧化碳过度排放产生温室效应等等。 随着人类对自然的利用能力增大,物的形态状况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起初,人类利用的物为自然物,如牛、羊,而现在物的形态也是今非昔比变化莫测。比如小到看不见之微生物,大到万吨巨轮、摩天大楼、千里石油管线;长久者有黄金、土地,短暂者有性质易变之化合物;有自然者如牛、羊,但也有制造者如汽车、机器。利用方式也有重大差别。有自然利用者如用牛耕地,也有组合才能利用者如电灯和电源、汽车与汽油。 随着人类对自然反作用力加大,自然的面貌打上了人类活动的深深印记。大山 穿洞大江截流;森林砍伐,青山变秃山;掘地三尺,深地里钻石被开采、石油被吸出;波涛万顷之中建立石油钻井平台;烂泥滩上树起钢筋混凝土大厦。按照现代社会的速度,人类的组织能力加上强大的科技能力,长城恐怕不到一个月就能建成。 人类社会之初,总认为大自然提供了无穷无尽的财富。肆意向大自然索取。结果大自然不但资源耗费殆尽,而且引起了气候变化。台风暴雨、山体滑坡、赤潮等等,无不是大自然对人类行为的一种惩罚性的回应。 反映在法律之中,初始阶段,人类仅仅在物权法之中,对于过分索取的行为加以限制。例如,法国基于三种理由对所有权加以限制,其中分别是根据所有物的性质加以限制;根据滥用权利禁止的原则加以限制;根据法定的理由加以限制。例如,《法国森林法》L.311-1条第1款规定:“如无特别的行政授权,任何个人不得行使拔除或开发其树木的权利,或行使终止其土地用于森林业目的的权利。”根据“所有权承担义务”这一新时代的立法精神,德国法院从1987年以来的几个案件中对不动产所有权创立了“情势限制性”(Situationsgebundheit)理论,或者称之为不动产所有权的“情势义务”理论。该理论的基本含义是:每一块不动产都和它的位置、状况、地理环境、风景、大自然等因素、也就是它的“情势”密切联系在一起。因此,不动产所有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时必须考虑到这些情势,必须遵守因情势限制性而产生的社会性义务,并只能在其特定情势下从土地取得收益和为处分。一个理智的人总会根据其不动产的位置与公共福利的关系作出如何正确地行使其权力的判断。该理论强调不动产所有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服从于社会的平等和公众的利益。中国传统法律中也有对于鱼网的密度进行的限制。但是,总的来说,当时的法律主旨仍然在保护所有和利用的阶段。对于自然界的万物,人类总认为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所以许多物进入不了物权法调整的视野之中。例如海洋是共用物;水是共用物等等。 人类对限制人对物的过分利用的法律(限制所有权、限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等)仅仅开始在传统法律中修修补补地进行。当时,在人与物的利用关系中,物权法居于核心的地位。 人与物的现代关系及法律反应 但是现代阶段,人类已经意识到危机的存在,人开始对人与物的关系的反思,并且随之发生了人类行为方式的变化。2005年日本世博会结束以后,所有最坚固的钢架或最漂亮的展馆都将无一例外被拆得片甲不留,甚至因建设而被移动的土石、树木也将在展后的一年中被原样移栽回去。从展馆上使用的可解体再利用的钢铁构架、废纸再制成的馆墙外壁与孟买麻材料制成的内部结构,到为展览提供的风力发电机,整个展馆建筑在拆除后都会再次销售和利用,废弃物为零。 这样,人和物关系的就从第一个历史时期过度到了新的历史时期,即从人对物的所有、利用和限制时期到所有、利用、限制、保护和涵养时期。在法律的反应上,从仅仅是在物权法刑法中进行支离破碎的规定,从私权救济和私权限制的角度保护环境到产 生新的法律门类——环境资源法。 所有+利用+限制 (民法、刑法等传统法) 所有+利用+限制+保护+涵养 (环境资源法、城市规划法等现代法) 在人与物的关系发展史上,物权法和环境资源法都居于重要地位。环境资源法与物权法相比有许多共同点,都是调整人与物的关系;从对所有权的限制和相邻权的保护来看,环境法在内容和功能上与物权法的承继关系。但是环境法是物权法所不能为的情况下产生的,就象劳动法和劳动契约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侵权法、产品质量法和民法买卖法的关系一样,前者的产生都是由于后者的功能不足以完成现代社会的需要。 但是,物权法和环境资源法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物权法的核心仍然是“所有+利用”;而环境资源法的核心是“保护+涵养”。两者的区别主要可以概括为: 1、物权法为传统法,而环境资源法为新兴法。物权的产生有几千年的历史,而环境资源法更多地是工业社会以后环境状况严重恶化以后产生的。 2、物权法为微观法,而环境资源法为宏观法。物权强调的是一个一个的民事主体的利益,关心的是“相邻通风采光”、“逾界自落果实所有权归属”、“典物维护修缮”等这样个体的、特定化的物的问题,而较少关注诸如“地壳”、“生物圈”、“生物多样性”、“大气质量”等这样宏观的问题;而环境资源法较多地关注这样的宏观问题。 3、物权法为私法,而环境资源法为公法。物权法关注的私权利;而环境资源法关注的是公权力为主;两者出发点不同。一个人受到邻地工厂噪音影响睡不着觉,可能对于国家、社会、大自然都算不上什么大事,但是,对于这个个体的私权利来说却是天大的事。 4、物权法为个体效益法;而环境资源法为社会效益、自然效益法。物权法要关注个体追求财富的愿望,以及保护合法财富,保护财富的安全流转;环境资源法更多关注社会和自然的效益。 5、物权法为个体权利和全体义务;环境资源法为全体权利全体义务。 要正确认识物权法和环境资源法的关系 物权法不可能包罗万象,物权法的生存空间要受到限制,但是不能否认物权法的重要性。物权法和环境资源法两者都要强调。环境法是约束力,而物权法是扩张力。物权主体作为私权主体,尽可能想扩大自己的权利。例如捕鱼的时候,肯定想提高鱼的产量,于是,如果没有约束力,捕鱼者利用炸鱼、毒鱼、电鱼、强光照射鱼等无所不用其极。 环境法的约束力 物权法的扩张力 一个和谐发展的社会中,是必须强调物权法的扩张力;同时要强调环境法的约束力。一方面要鼓励保护人们去追求财富、创造财富、利用财富;同时要防止为了追求财富破坏环境和破坏人类生存空间的现象。 环境法的约束力要起作用。在法国现代社会,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的限制越来越多。尤其是针对不动产权利的行使(危险或有害健康的工业的限制、城市规划的规则、风景的保护等等)。, 这种限制目前正在从传统的地役权、相邻关系所达到的环境效果[11]转化为基于环境资源法、城乡规划法等公法的限制。这就是物权的扩张力和环境资源法的约束力的体现。同时也正是人与物的法律关系的反应由传统法中对人的行为的部分限制到现代法的全面监督和控制人对物的利用行为的转变。 两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一,认为环境保护等仅仅是公权力行使的,而忽视私权在环境保护中的重大作用。政府的重要作用必须要肯定。但是也不能过分强调。有的学者提出,面对那由以构成“以无数方法和在空前规模上改造其环境的能力”的权利能量,人类唯一的选择是动用他们建造的政治大厦,用权力控制权利。如果说人类曾经因采用了以权利制约权力的办法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那么当这种发展带来的消极影响已经超过了人类生存环境所能容纳的范围的时候,人类便不得不更多地倚重权力,给权利以必要的限制。[12] 对此,笔者认为,“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政府在治理环境的时候有重大作用,在污染的时候也时常有大的作为。事实上,许多污染正是权力不受约束造成的,例如,许多城市政府的亮化工程,给天空带来了“光污染”,[13]导致候鸟迁徙出现偏差;因此,现在更加应该用公民的政治参与权利来约束公权力,防止公权力的滥用破坏环境;当然,同时以合法权力来限制权利的不当使用。浙江宁波海洋局执法部门查处部分渔民非法电鱼毒鱼即是一例。 我国农业学大寨,又造了多少梯田;而今又退耕还林还草。当年东北大砍森林,造就了一系列“劳模”,而后又成为了“造林劳模”;当年大张旗鼓地鼓励生育,狠批马寅初;而今又计划生育。在纲领性的法律中可以谈人类,而 操作中制度化建设的时候,环境资源法不能空谈人类。人类是由一个一个的个体的人组成的,不关心个体的人而空谈人类,那连人类也关心不了。[14] 要防止政府借口环保等公权力来对私权利进行不正当的约束。例如微型车排放超标问题,有些厂家即使已经达到了排放标准,有关市政府也不允许销售,这就是借口环保来干涉正常的经营活动,以达到地方保护的目的。 二,认为要赋予物权法以过多的职能,认为物权法应适应时展,强调物权的“绿色性”,甚至要制定“绿色”的民法典,更有甚者,要规定环境民事权。[15] 笔者认为,一个民法典或者是物权法典不可能承载这么多的内容。民法典和物权法是保护私权的,但是已经形成了其固有的结构模式和权利体系。即使其中有限制所有权行使的部分内容,还有民法侵权法目前可以承载一部分环境侵权诉讼保护的职能,但是其基本的出发点也不是为了保护环境,而是保护另一个私权人的利益。如果非要在民法典中或者是物权法中加上“环境民事权”之类的东西,只会使民法典或者是物权法不伦不类。 [ 郑瀛。再论物权法的发展趋势[J].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科版)。1999.4 莱州十年放流效果显著[N].北京:中国渔业报。2003.6.16 徐祥民。对公民环境权的几点疑问[J].北京:中国法学。2004.2 徐祥民。张峰。质疑公民环境权[J].上海:法学2004.2 徐祥民。告别传统。厚筑义务之堤[J].郑州:郑州大学学报。2002.2 林刚。物权理论:从所有到利用的转变[J].重庆:现代法学。1994.01 韩彦。移动梦想与均衡社会[N].北京:经济观察报。2005.1.10 陈冬。小鱼与大 坝的对话[J].济南:法学论坛。 2003.3 吕忠梅。关于物权法的“绿色思考”[J].北京:中国法学。2000.05. 关涛。作为生存法的不动产物权法[J].北京:中国法学。1999. [11]尹田。法国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12]周楠。罗马法原论(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4 [13]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14]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5][意]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M].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16] [德]耶林。为权利而斗争[C].胡宝海译。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 From Iura in Rem to Environmental Law: the legal reaction of the change of Human and Rem Zheng Ying (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 Qingdao, 266071) [Abstract] To dump young fishes and shrimps to the sea is very hard to be explained by traditional law. But environment al law can do this.This shows that relationship between human and rem has changed from ownershipuserestriction to ownershipuserestriction protection and conserve. [Key words] Iura in rem environmental and resources law human and rem 注释 中国渔业报,2003年6月16日 信息时报,2003年06月09日 《南方日报》,200年6月11日。 参见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33-134页。 参见孙宪忠:《当代德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90页。 参见[意]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9月第1版,第204页。 青岛市一些做法和这种思路是反其道而行之。青岛市为了美化香港路,从海边挑选大的怪石堆放在路边,以制造“野趣”。笔者认为这些石头应在它本来的地方。另外,许多城市广泛引种国外草种,大面积搞草坪也是和自然背道而驰。参见韩彦:移动梦想与均衡社会,载《:经济观察报》2005年1月10日。 这就是笔者对关涛先生观点不敢苟同的重要原因。参见氏著:《作为生存法的不动产物权制度》,《中国法学》1999年第1期。 参见徐祥民:《对 “公民环境权”的几点疑问》,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2期。 参见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33页。 [11] 参见关涛先生对地役权对环境保护所起的作用的论述。见关涛:《作为生存法的不动产物权制度》,《中国法学》1999年第1期。 [12] 笔者认为,公权力限制私权的不当行使;同样,私权利也要约束公权力,这些在环境资源法中都是必要的,不能片面强调某一方面。参见徐祥民:《对 “公民环境权”的几点疑问》,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2期。 [13] 郝洛西:《中国城市亮化工程的若干问题》,清华大学学报,2000年第40卷第s1期。 [14] 对于公权力对于私权利的侵犯和干涉,德国民法学者耶林有精彩的论述。参见[德]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胡宝海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1版。 [15] 相关论文见吕忠梅:《绿色“民法典的制定——21世纪环境资源法展望》,《郑州大学学报》,2002年02期;吕忠梅:《关于物权法的”绿色思考“》,《中国法学》2000年05期;曹明德、徐以祥:《中国民法法典化与生态保护》,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4期;徐以祥:《生态保护的民法学思考》,《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3年01期;关涛:《作为生存法的不动产物权制度》,《中国法学》1999年第1期。这些文章都认为要赋予物权法以捍卫环境的职能。反对意见参见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第22页。 郑瀛
二、媒介生态学与媒介环境学的差异
中国媒介生态论与北美媒介环境论的碰撞,使我们得到了两种研究范式和方法,这对于拓展学术研究的思路,拓宽研究视野是大有益处的。但有必要从学理上对其差异进一步分析。从词义上分析,“生态”指主体(可以指人,也可以指任何研究对象)与其所生存的环境之间所形成的关系状态,“生态”概念中包括主体,由主体与其生存的环境共同构成,是两者关系状态的表述。所以,1866年德国生物学家恩斯特•海克尔(ErnstHaeckel)首次提出这一词汇时,将其描述为:研究生物体与其周围环境(包括非生物环境和生物环境)相互关系的科学。在媒介生态学这里,主体指媒介,它是研究媒介与其所生存的环境之间所形成的关系状态,它包括如前所述的媒介与人、媒介与自然环境、媒介与社会环境的关系状态,是研究两者间的互为与互动,是关系研究;“环境”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外界事物“,环境”概念中不包括主体。在媒介环境学这里,主体指人,媒介是构成主体人所生存的外在环境的重要因素。媒介环境学将媒介作为一个环境构成的要素来研究,研究其在技术的迅猛发展作用下所带来的环境变化及其对人产生的影响,所以它立足于人,重在研究媒介。但无论哪一学派都必然研究媒介与环境,而环境包括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所以我们可以进一步从媒介与人、媒介与社会、媒介与自然的三个向度上来观照两论之间的差异。
(一)关于媒介与人
媒介环境学重在研究媒介对人的影响,属于影响研究。他们以媒介技术越来越多地介入到人类的生活,从而造成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结构性的变化入手,试图辨明这其中隐含的结构,并试着探明这种由媒介变化而导致的环境改变,对人的感知、理解和情绪的影响。波兹曼曾有过如下表述“:媒介环境学研究人的交往、人交往的讯息及讯息系统。具体地说,媒介环境学研究传播媒介如何影响人的感知、感情、认识和价值。它试图说明我们对媒介的预设,试图发现各种媒介迫使我们扮演的角色,并解释媒介如何给我们所见所为的东西提供结构”〔7〕。媒介生态学重在研究两者的关系,是在两者共在互存的认识下的两者间性研究。媒介生态学更为关注媒介与社会系统间的互动,它对于人的关注,体现在对于人与媒介间互动的关注。因为在媒介生态学论者看来,人与媒介间的互动会导致信息、能量、资源等的相互传递、沟通与共享,其中也必然体现出影响与建构的交互性。“媒介生态学是人类在处理‘人—媒介—社会—自然系统’相互关系的生态智慧的结晶。它既反映了人类对媒介生态现象和媒介生态规律的漫长认识过程,也反映了人类对媒介生态经验和媒介生态知识的逐步积累和系统建构。”〔8〕媒介生态学中的人仅仅作为人与媒介、社会、自然系统中的一环,对于其观察主要体现在对于人与其他范畴发生相互关系时的认识与体悟。媒介生态学所观照的是作为生态的整体中的人与媒介、自然及社会的关系,而不是以人类为关注焦点展开的研究。
(二)关于媒介与社会环境或社会生态
媒介环境学鲜明地提出“媒介即环境,环境即媒介”的观点。从自然媒介到社会媒介的变迁过程,不难得出如下认识:媒介已日益深入地介入到人类的生活中,媒介与自然、媒介与社会的关系越来越难分彼此。媒介环境论者发现我们与世界交流的媒介传播手段,即我们使用的符号系统和媒介技术,恰恰是参与现实构建的基本因素,并在建构现实的过程中持续地发挥着影响。口语文化的社会、书面文化的社会、印刷文化的社会和电子文化的社会,其经济、政治、文化的特征也因为在不同的符号系统和媒介技术的参与下各有不同,这种媒介环境对于社会所产生的影响正是结构性的。在观照媒介与社会的关系时,媒介生态论认为媒介系统与社会系统已然构成一种彼此平等且共生的关系。媒介犹如一个独立的生命体和生态系统,从属于社会生态系统,是其子系统之一,在与其他社会子系统相互作用时,甚至还会与其他子系统产生竞争的关系,而媒介要生存于社会大系统中,就要促使自己内外兼修,要适应社会的大生态,还要维系自己内部的小生态,同时还要适应媒介行业内部的中观生态,试图在各种关系的适应与掌控中达到生存、平衡与和谐。
(三)关于媒介与自然环境或自然生态
媒介环境学很少讨论媒介与自然环境的话题,两者关系基本不在其关注的题域。但是在媒介环境论者对媒介环境学起源的梳理时,曾经提及对芒福德(LewisMumford)启发颇深的帕特里克•格迪斯(GeddesPatrick),格迪斯是英国生物学家、社会学家,也是城市规划和区域规划理论先驱之一。他对于自然环境和人造环境以及人类文化间的相互关系的研究,给了芒福德深刻的影响。他提出的“人类生态”概念,为文化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和探索的方向。格迪斯的著作,证明了生物学原理能够给人类文化研究提供信息。作为媒介环境学公认的早期思想奠基人,芒福德的论著得以从城市这样的人造环境入手阐述其对于人和人类文明的影响,从而为媒介环境学的兴起奠定基础。但在此后的研究中,媒介环境学已经完全进入社会文化研究的领域。在林文刚《媒介环境学在北美之学术起源简史》一文的结尾处提到“:从媒介环境学的角度来看,我们所处的传播研究领域并不是在研究什么自然现象(如天体或相对论)的规律。媒介环境学者探寻的是人类社会文化,它们牵涉到很多难以捉摸和不可预知的变量(variables),例如各种各样的人类情绪、感觉以及动机,而这些变量由于时空或背景的迁异而千变万化。因此,媒介环境学是一个社会文化研究领域。”媒介生态学则特别强调媒介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在媒介生态论者看来,人与媒介不仅存在于社会系统之中,也存在于自然系统之中,必然会与其产生相互关联与影响。媒介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媒介所根植的自然地点,所在区域的自然状况是媒介生存与发展不可回避的必要条件。有相当一部分研究是基于媒介生存与发展所在地点的自然状况,并探讨自然环境与媒介发展间的关联而进行。事实上,自然环境状况与媒介生存发展,以及社会文化的形成有着毋庸置疑的关联性和必然联系。这种地理、气候、历史、文化间潜在的关系是不能在研究中回避的。媒介生态学对这个领域的关注和研究的拓展,是媒介生态学能够生发出最为直接和切近现实的指导作用的所在。
三、媒介生态学与媒介环境学的同一与涵容
作为同为媒介研究的两个学派,在相互碰撞中实际上又相互启示,从学科研究的同门、学科研究对象的相同与相近来说,两个学派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同一与融合。
(一)媒介生态论与媒介环境论的同一
两论虽然在差异中各自成长,但其在研究方面的同一性也愈加明显。其一,两论汲取的理论资源具有某种程度的同一性。谁也不能否认,20世纪初期技术的迅速进步给环境带来的后果,对于生态意识的崛起以及在学界也随之刮起一阵生态学范式及思维方式的旋风所产生的强大推动力。人们开始关注和思考生活中事物之间的相互关系。正如媒介环境论者沃尔特•翁(WalterOng)所指出的那样“:我们对宇宙的整体联系和演化史有了深刻而精细的知识,我们的确生活在名副其实的生态的时代。我们时代的特征是事物的相互联系,至少就人类的感知能力而言是这样的。”〔10〕无论是媒介生态论者还是媒介环境论者,他们受生态学的影响,都汲取了生态学意义上的“环境中各种因素的相互作用”的养分。媒介生态论者驻足于媒介彼此之间以及媒介子系统与社会大系统之间的相互关系;媒介环境论者则从肯定人在环境中的主体地位出发,更为关注人类同媒介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这种关系对社会结构所产生的深远的影响。其二,两论研究目的的同一性。无论是媒介生态学,还是媒介环境学,其研究目的都是为了谋求人与其所生存环境的平衡良性的互动与发展。生态论论者是在承认人与媒介共生的前提下,具体而微地关注媒介一方的发生与发展,并对此种状况进行相应地描述及对策研究。其研究根本旨在寻求媒介与媒介所在环境的平衡,根本上说是媒介与人生存环境的平衡。媒介环境学则更多地从批判的眼光指出现代社会的媒介本质,越来越多的媒介构成了人生存的环境。媒介构成了人生活的生态。媒介如何构成了这样的环境,这样的媒介环境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人,或者改变了人,人又当如何应对,如何寻找到媒介现实下的人与媒介环境间的平衡。探寻人与媒介间的关系,在批判中寻找人与媒介间的平衡与和谐的良性互动,这正是同一称谓下的两论研究的共通之处。
(二)媒介生态论与媒介环境论的涵容
作为同为媒介研究的两个学派,媒介生态学与媒介环境学两者必然存在着交叉和涵容。首先,都以媒介为研究对象。无论是媒介生态学还是媒介环境学都是在媒介发展迅猛的当下,对于媒介的一种关注与研究。两派都强烈地意识到媒介与人、媒介与社会、媒介彼此之间的这样一种共生的关系。媒介已然是世界构成中的一部分,是人类交往不可规避的手段,并且彼此间交融互生。媒介生态学对媒介及其生态关系的研究,往往具体而实际,致力于为业界提供策略方面的指引与指导。而媒介环境学对于媒介的研究,则以人为关切对象,致力于媒介技术的宏观视野,力图指明媒介技术对于社会文化的重要影响。但无论是微观还是宏观,无论是具体而微的媒介,还是线条粗犷的技术分野,媒介始终在两论共同关注的视野之中。不论是出于传播研究的考量,还是文化研究的思索,两论都承认媒介业已成为构建当下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研究对象的同一关注,必然带来研究内容的涵容。其次,都以生态环境为研究题域。媒介生态学所关注的环境,是以媒介为中心,媒介所在生态圈层的其他因素的综合。在媒介生态学的有关研究中,媒介生存脱离不了媒介所在的社会、文化、政治、经济等诸多外部环境的作用,研究这些外部环境与因素,才能够为媒介的生存与发展提出因地制宜的策略。媒介环境学所指向的环境,则直指媒介技术本身。口语、文字、印刷、电子媒介为文化的形成提供了“容器”(芒福德语)。这种环境论,既提供给媒介研究与文化研究以新的视野,但也并未脱离具体的媒介而成为虚无的想象。媒介环境论者往往植根于某一媒介形式,但也必须结合这种媒介形式所存在的时代、文化、社会、政治、经济等其他具体因素。换句话说,媒介环境学的研究中也必然考虑到媒介与其他文化因素间的相互关系及作用,也即媒介构成的生态与媒介间的相互影响。对于共生关系的肯定和强调,正是两论的共同认识,也必然会因此在研究中出现相互涵容。第三,都研究媒介与环境的关系。两论从不同的向度出发,但关注的却都是媒介与环境间的关系。媒介环境学关注的是媒介形式构成环境,进而构建社会,形成文化,产生影响。如伊丽莎白•爱森斯坦(ElizabethEisenstein)的《作为变革动因的印刷机:早期近代欧洲的传播与文化变革》。该书用较大的篇幅阐述了印刷技术媒介产生的时间与背景,及由此产生的印刷文化,并进一步阐释印刷技术对于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以及近代科学的影响,从而导引出媒介技术与社会发展存在必然关联的宏大主题。而媒介生态学也关注媒介所在的社会文化环境对媒介生存的影响,从而实现为媒介生存提供最佳策略的研究目的。如许多媒介生态学视角下的对具体媒介及媒介现象的观察,像《媒介生态学视阈下作为空间的华莱坞电影》《从媒介生态看城市台民生新闻的困境》等媒介生态学领域的研究往往针对具体的媒介或者媒介形式,分析媒介与所在环境间的关系,有的放矢地找到媒介生存与发展的规律,并提出相应的策略或办法。显然,两论都承认媒介对社会的参与作用,并从媒介的角度重新审视社会与文化,对于政治、经济因素所起到的作用皆持肯定并审慎的态度。这种共识指引下的研究,虽因目的不同,但在研究的过程中,也必然出现彼此涵容。
中图分类号:Q98 文献标识码:A 1674-3520(2014)-04-00183-02
自生态人类学诞生之日起,国内外的学者都对它进行了探讨,并提出相关的理论阐释。生态人类学是人类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它主要研究的是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问题。日本学者绫部恒雄说:“综合性地研究人类生活的人类学,大体上可以分为主要研究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文化人类学和主要社会和生态学方面的生态人类学”。[1]我国学者宋蜀华先生认为,“人类对环境的生理与形态的适应,人口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营养结构域人类体质状况,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充分利用,以及从不同人类群体的谋生手段出发,探讨自然资源开发与生态系统循环的关系,生态和文化的相互渗透和影响,揭示生态系统的运行规律和寻求保护生态平衡的正确方法等等。”[2]也就是说,生态人类学着重研究的是人类群体与周围环境间的关系,并把人类社会和文化视为特定环境条件下适应和改造的产物。[3] 鄂伦春是我国境内最具代表性的渔猎民族之一,也是文化模式相对简单的民族之一。从生态人类学的视角解说鄂伦春文化是许多学者共同热衷的话题。
一 、环境决定论鄂伦春
20世纪60年代,环境塑造文化的观念在生态人类学中占据了支配地位;也就是说,环境因素不仅决定文化特征,而且也对文化产生作用,环境因素不同于诸如人类社会或人口等其他因素。环境决定论以各种形式表述了有关文化及文化特性如何发生、如何变化、如何适应以及如何发挥作用等问题。[4]人类学是一门以人性及其文化为研究对象的学问。无论如何界定,人类学所说的文化主要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即一般意义上的文化和特殊意义上的文化。就其一般性而言,文化是一种现象,是人类经验的一部分。就起特殊性来说,文化是与特定的某个社会或特定的一群人相联系的实体。[5]特定的生态环境是产生特定文化形态的必要条件,尤其是对简单民族,由于生产工具和技术落后,对自然环境的依赖要强于生产工具和技术。自然环境是塑造不同文化形态的外部条件。鄂伦春文化是特定群体在特定环境下创造的产物,它与自然有着直接的依附关系。总体而言,鄂伦春族是我国唯一的一个单纯的狩猎民族,它属于生态系统的民族。达斯曼(Dasmann)认为,生态系统民族是指在单一生态系统中,或者至多在两种到三种相邻的生态系统中生活的人们。[6]
鄂伦春是我国东北古老的民族之一。1653年鄂伦春逐渐迁移到黑龙江南岸大、小兴安岭广大地区。这里90%是恒古未开发的原始森林,植被资源十分丰富。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大片的森林,不但为多种类野生动物提供了非常好的栖息和繁殖的场所,也为食草和食肉动物提供了 丰富的食物。有名的动物有马鹿、驼鹿、狍子等各种奇珍异兽。额尔古纳河、嫩江、松花江、黑龙江及其大小支流均在这片广褒的土地上蛇蜓流过,所以鱼类产品也相当丰富。“棒打獐子,瓢滔鱼”。广袤的森林和丰富的自然资源决定论鄂伦春人的生计方式――以狩猎为主,兼采集和捕鱼。这种由环境决定的生计方式同样决定着鄂伦春的生活方式、社会结构,和。鄂伦春的饮食、服饰和居住方式都带有以自然资源为衣食父母的特点。其基本社会组织是游猎公社制,当地人称为“穆昆”。从以上的观点来看,鄂伦春文化的形成是受环境的影响造成的。
二 、文化生态学与鄂伦春
文化生态学是由美国新进化论的代表斯图尔德提出来的。1955年,斯图尔德在《文化变迁的理论》解说了文化生态学系统的理论和方法。在该书中,斯图尔德揭示了物理环境、开发环境的文化工具,以及社会政治结构等相关特质之间的一般关系。[7]斯图尔德认为,文化特征是在逐步适应当地环境的过程中形成的,而这里的环境指的是一种生命的网络。网络是由两个相互作用形成的,一个是特定地域中所有生物的相互作用,而这一相互作用又再与特质相互作用。[8]具体而言,就是“文化中核”和“次级特质”的观点。“文化核”指的是与环境直接有密切关系的物质的集合,而“次级特质”指的是与环境联系不甚紧密的形态。简而言之,文化生态学探讨环境、技术以及人类行为等因素的系统互动关系,以社会科学的方法分析特定社会在特定环境条件下的适应与变迁过程。[9]文化生态学强调文化与环境是相互作用的关系,自然环境起着最终的决定作用。
鄂伦春的渔猎文化充分体现了文化生态的观点,即环境决定文化而文化又反作用于环境的特点。由于生存环境的限定,鄂伦春人最初的生活来源主要是靠狩猎、捕鱼和采集等原始形态。在长期的狩猎、捕鱼生产实践活动中,鄂伦春人总结出大量的有关动、植物生长规律和习性等方面的知识。例如狩猎,《黑龙江外记》卷6这样记载:“俄伦春俗重鲜食,射生为业。然得一兽即还家,使妇取之,不贪多,亦不以负重自苦”。这种保持生态平衡的观念,正是鄂伦春人在生产实践中得出的文化理念。
三、文化唯物论与鄂伦春
20世纪80年代,马文・哈里斯提出了文化唯物了以解释环境与文化的关系。他认为人类所有的文化特质都是对自然环境适应的结果,所有的文化特质都具有生态意义。另外,哈里斯提出了客位与主位的研究法。米尔顿认为:“哈里斯的明确意图是:所要证明的不是某些环境特征是特定文化特征演化的直接原因,而是在环境所施加的物质条件下,所有文化特征都有了生态意义。”也可以说,哈里斯的文化唯物论是色彩更浓的环境决定论的重新再版。
哈里斯的文化唯物论可通过鄂伦春的生产方式、社会组织、等来证明。例如鄂伦春人的“仙人柱”居住方式。它是“一座用几根细木杆支起来的圆锥形仙人柱,孤零零靠在一棵歪脖子树跟前。它像一朵枯萎的松蘑,在山岗中摇摇欲坠,仙人柱里燃着一堆篝火,浓浓的柴烟,一蹿一蹿地缭绕盘旋。”[10]这种仙人柱的房屋,快捷易建,便于拆迁。一般两三个人用十几分钟就可组建而成。其面积大的有8平方米,小的大约有4―6米。鄂伦春人之所以选择这种居住方式,是由他们的生产环境和生活方式决定的。
以上三种理论的共同特点都十分强调环境对文化的影响,即文化是适应环境而产生的观点。文化生态学和文化唯物论虽然注意到了环境为文化的互动关系,但是都带有环境决定文化的色彩。
四、生态系统论与鄂伦春
20世纪50、60年代,随着环境决定论、文化生态学和文化唯物论的相继衰退,生态系统论却异军崛起,取而代之。生态系统论是生态人类学发展的又一个里程碑。它重视的是,在生态系统中,生命体、无生命体通过能量流和物质循环建立一套动态流程关系。[11]也就是说,在生物圈的某些被划定界限的部分内,全部生命物质与非生命物质通过物质交换结合在一起。在物质交换系统中,人类、其他的生命体及非生命物质相互影响、相互作用。[12] 生态系统论最著名的一个案例是拉帕帕特对巴布亚新几内亚高地马陵人的仪式和战争的经典研究。回顾鄂伦春人的驯鹿文化,不难发现他们有着浓厚的生态系统论理念。就“鄂伦春”一词的含义而言,通常有两种解释,一是“住在山上的人”;二是“使用驯鹿的人”。驯鹿对鄂伦春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驯鹿是他们的重要交通工具,如同马是蒙古人的交通工具一样。就自然生态而言,驯鹿以苔藓、菌类植物、地表植物等为食。对鄂伦春人基础生活来说,驯鹿能载负猎人的货物,能在雪地上行走,能穿越山林,而且还提供经济生活资料(肉可食用,皮可做衣,身上的骨类还可饰品,鹿茸、鹿鞭还可用作中药)。就文化层面而言,驯鹿已是鄂伦春人精神娱乐活动的一部分,许多词汇和故事都与驯鹿有关。总之,驯鹿把鄂伦春人的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和生存环境有机地连一起,还起着维护生态平衡的作用。在经济基础的支撑下,鄂伦春人民创造了自己的精神文化生活方式。图腾崇拜和桦树工艺品等。
生态人类学理论除了上述几种外,还有民族志生态学、群体生态学、历史生态学、政治生态学等多种理论。毫无疑问,这些理论共同一致的地方是环境对文化有着较深的影响,而文化又会反作用于环境。生态人类学以一种新的视角开拓了人类学研究文化的一个新领域。虽然其理论存有各种不同的弊端,但它们所贡献的价值却丰富了人类学理论宝库。
另外,鄂伦春是一个生态民族,是世界上仅存不多的具有简单文化特征的民族。在全球化背景下,不同的民族文化正处于一种趋同整合的演化过程中。如何让人类生活在一个具有多样文化的地球村里,是人类现在共同关注的焦点。最后以费孝通先生的话作结:“美人之美,各美其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
注释:
【1】[日]绫部恒雄.著,周星.译:《文化人类学的十五种理论》贵州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45页。
【2】宋蜀华:中国民族学理论探讨与实践【M】,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72页。
【3】任国华,生态人类学的主要理论及其发展【J】,黑龙江民族丛刊,2004年第5期,总第82期。
【4】、【5】、【6】【英】凯米尔顿著,袁同凯 周建新译,环境决定论与文化理论―对环境话语。中的人类学角色的探讨【M】,民族出版社,2007年,第52、20、39页。
【7】庄孔韶主编,人类学通论【M】山西教育出版社,2013年,第135页
【8】转引自张曦,生态人类学思想述评【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7卷第2期
【9】转引自庄孔韶主编,人类学通论【M】山西教育出版社,2013年,第135页
【10】敖长福.著,猎刀【M】,远方出版社,1995年,27页
【11】庄孔韶主编:人类学通论【M】山西教育出版社,2013年,第139页
【12】李霞:文化人类学的一门分支学科:生态人类学【J】,《民族研究》2000年第5期
参考文献:
【1】何群著,环境与小民族生存【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5-0130-02
一、人在情境中
20世纪初 marry richmond 和jane addams 在慈善组织会社和睦邻组织运动中都推行“人在情境中”的理论范式。例如,marry richmond在1917年出版的《社会诊断》中提出“在情境中理解行为”,强调利用环境资源以促进案主的改变和提升(goldstein,1995;引自曾华源等,2002)。这一点奠定了社会工作从环境角度理解和干预个人以及个人行为的框架,检视人与环境之间的互动,提升个人适应环境的能力成为社会工作实务的主要目标和手段。之后心理暨社会学派的汉密尔顿提出了“人与环境”一词,并用其来界定社会工作的特质。20世纪50年代的心理社会学派的托尔(towle)正式提出了“人在情境中”的概念(许莉娅等,2004)。随着社会工作对于社会问题的关注不断提升,“人在情境中”逐渐成为社会工作的主要实务原则。holis(1964)明确指出个案工作的核心观点在于“人与他的情境”(person and his situation)。到了80年代,在对个案工作的概念界定中都广泛提及人与情境视角,关注社会与个人的背景(goldstein,1996;p91;引自cornell,2006)。随着精神分析和心理诊断治疗日益受到人们的质疑和挑战,社会工作于是将“人在情境中”这一概念纳入到其定义之中。在1987年,美国社会工作人员协会等权威机构将社会工作界定为以“人在环境中”为基础的知识和理论以及服务(northen,1995,p8;引自cornell,2006)。“人在情境中”成为社会工作理论和实务的核心。
“人在情境中”在英语中有两种表达方式,一种是“person-in-situation”,另外一种是“person-in-environment”。
心理暨社会学派使用的就是 “person-in-situation”这一表达方式,强调情境为个人的“situation”。该学派的“人在情境中”指个人受到其生存环境内的诸多因素的影响,并且人的内心事实及所处的社会环境经常处于交互作用状态,因此必须注重人的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许莉娅等,2004:23)。“person-in-environment”由美国社会工作人员协会于1994年正式使用,“人在环境中”指用以描述案主的人际、环境、心理与身体健康状况的知识系统,该系统兼顾了案主的问题和能力,强调问题不止来源于个体特质同时也存在于个人与环境的复杂性(karls&wanderl,1997;引自曾华源,2006)。
尽管“人在情境中”的表达方式不一,词汇背后关于人与环境关系的假设也不相同,综合而言,无论哪种表达方式都包含了三个层面:人的层面、环境的层面、人与环境关系层面。不同的理论对人的层面、环境层面以及人与环境的关系都有不同的看法。下面将根据这三个维度比较生态系统理论和增权理论。
二、生态系统理论与增权理论的比较
(一)人的层面
生态系统理论相信人的能力,认为个人是主动的有目标的,有能力为自己做最好的决定和选择,实现自我的发展。人的发展能力包括人际关联能力、胜任力等。人际关联指个人拥有与他人建立关系的能力,这种能力始于亲子间的依附关系的建立,并因此建构了个人在未来生命周期内所发展出来的各种互惠性的照顾关系。胜任力指通过个人与环境的互动而建立的个人掌控环境的能力,包括自我的效能感、建立人际关系、做决定的能力、获取资源和支持的能力(郑丽珍,2002:258)。
增强权能理论认为应将人视为有能力、有价值的人。每个人都不能缺少权能,个人的权能不是他人给予的,而是要通过社会互动不断增加。个人需求不足或者出现问题无法实现自我,主要是因为人受到来自于环境本身的压迫,而产生无力感、边缘化、缺权化(郑丽珍,2002),因而无法与环境进行交流,缺乏掌控自己生活空间行使决策权力的机会。增强权能取向的社会工作主要关注的对象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
在人性的层面上,社会生态系统理论和增强权能理论都对人持积极的肯定态度,相信人的价值和能力。将个人的问题与环境的状况联系起来,避免对人问题笼统道
化的归因。
(二)情境层面
生态系统理论借用生态学中的“栖息地”一词来指代环境,栖息地指个人所在的文化脉络中的物理以及社会环境。首先,环境是结构性的。环境系统化分为不同层次。其认为个人所在的系统层次是一个层层相扣的巢状结构,大致可以分为四个层次:微观、中介、外在、宏观系统(bronfenbrenner,1979;引自郑丽珍,2002:260)。同时,生态系统也将时间纳入到情境场域之中,主要指人的生命周期(life coerse)。生态系统理论认为个人生命历程随着社会改变而改变,不仅包括家庭、学校、工作以及社区的改变,还包括社会思想、价值和观念的改变(riley, 1997;引自germain&gitterman,1995)。时间维度又可以具体包括:个人时间、历史时间以及社会时间(germain&gitterman,1995)。
增权理论的目标在于协助案主获得掌控生活空间和发展的动力,以降低社会情境的压迫。其所说的社会情境主要指社会经济结构下形成的情境,包括主流意识信念、社会阶级地位落差、社会权利不均、社会标签和控制因素等(郑丽珍,2002b;引自曾华源,2006)。处于弱势或边缘地位的人们无法有效地从主流的社会环境中获取维持自身生存与发展的资源。社会主流环境排斥弱势群体,他们的社会地位不断地被边缘化,缺乏向上流动的机会,弱势群体感到改变无望,产生无力感。
在情境层面上,生态系统理论对于情境的定义非常广泛,基本上将个人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纳入到其中,建立了一个综融性的系统体系。尽管社会生态系统理论所包含的情境意义广泛,但其更强调面向人的情境,人生活的环境呈现由近及远的分层分布状态。相比之下,增权理论则更强调社会制度性和结构性的环境,个人的自我实现无法实现其原因在于社会制度和机构的不公平,处于弱势地位的人们受到制度的压迫和钳制,无法获取成长和发展的社会资源和机会。
(三)人与环境关系层面
生态系统理论认为自身与其他理论的不同之处在于“生态思维(ecological thinking)”(germain & gitteman,1995),认为人在情境中是一个联合的交流系统,人与环境互相影响,形成一种互惠性的关系(郑丽珍,2002:257)。互惠性的关系体现在人与环境之间并不是单向的因果关系,而是双向相互影响的。人的改变会影响环境,受到影响的环境同时也会反作用于个人。人作为环境的主体,个体问题在于个体能否适应环境,也取决于个体与环境间是否能维持良好的调和度。首先,个体依赖于环境。个人在不同的成长发展阶段需要从其生活的环境之中获取足够的资源和支持。如果个人胜任能力不足,就将无法从环境中获取资源以满足其需求,从而导致个体的问题。其次,个人需要适应环境。个人为了持续地从系统中获取资源以维系自身,需要与环境保持适度的关系,这一关系在社会生态系统中称之为“调和程度(person-environment fit)”(german&
gitterman,1995)。人尊重环境,如果个体从环境中获取资源超过了环境的能力,那么就会逐步造成环境各系统的污染。人类一旦无法从环境中获取维系生存和发展的资源,生理、认知、情绪和社会发展功能都会受到影响,甚至出现解组或死亡(郑丽珍,2002)。考虑到环境本身的结构可能也会对人产生的限制与障碍,即环境对于个体也产生反作用。
增权理论相信个体的问题不在于个体本身,而在于环境的压迫和限制。环境中存在着直接和间接的权能障碍。直接权能障碍限制个体获取物质资源,间接权能障碍指缺少维系社会均等的资源结构和社会价值,个体缺乏参与社会的机会,从而无法实现自我价值(郑丽珍,2002)。缺乏权能将导致无力感,个人因而无法有效地与环境进行交流,长此以往,弱势的个人将陷入这样的恶性循环之中,他们在心理上会逐渐接受并内化主流环境对于他们的标签,逐渐缺乏改变的动力,弱势群体更加被边缘化。
回到人与情境的关系层面上,社会生态系统理论所展现的是人与环境之间的互为主体关系,人在情境中表现为人与环境之间的互惠交流关系。人通过提升胜任能力与环境建立良好的关系,环境也会产生好的人际关系(曾华源,2006)。增权理论关注人与环境之间是循环关系(曾华源,2006)。其逻辑在于:社会结构的压制导致微观层次个人的无力心理状态,这种状态转而影响个体的社会参与。个体想要改变自己的境遇,首先要通过意识的提
升,看到环境对于人的压制,提升改变的能力,才能去改变社会结构。
三、生态系统理论与增权理论介入策略比较
对于界定问题的来源会影响社会工作处遇模式的方向和策略。根据上文的讨论,社会生态系统理论和增权理论对案主问题的成因持不同的观点,因而也形成了不同的介入模式。
依据社会生态系统的观点,在生命历程中的事件会被界定为“问题”的,经常是发生在人与环境复杂的交流系统中所引起的落差或失衡,并进而产生压力或危机的感受,称之为“生活的问题”(german&gitterman,1980,1996;pardeck,1996;hartman,1983;引自郑丽珍,2002:265)。具体而言,生活问题可以分为三种类型:(1)困难的生活转型或创伤性实践,指的是个人与家庭生活周期阶段的交替和演变,包括生理和社会的变动,预期与非预期的,长期或突发的,这个会带来个人地位和角色的改变;(2)环境压力,个人从环境中获得资源以增进自己的适应能力,但环境本身的结构也会阻碍个人的适应性发展,比如不平等的机会、难以应付和没有回应的组织都会影响个人的生活;(3)功能失调的人际过程,包括剥夺、不协调的期望,不良的人际过程都会影响个人生活的结果和对环境的应对(payne,2005;引自何雪松,2007:91)。
基于此,生态系统理论提出了“生命模型”的社会工作实务模式。生态系统理论认为干预的对象包括个人、家庭、次文化、社区等各个层次系统,综合各种工作手法,通过多元和多面向的干预策略而增进个人适应能力或者加强或建立社会支持以达成个人与环境的调和度。具体的干预手段例如:增进适应性的技巧以降低个人源于压力而产生的挫折感;增进个人的能力以去除环境障碍,增进个人的人格动力等。当然,生态系统理论看到了环境本身可能对个人造成影响与困扰,强调环境改变的重要性,但是生态系统理论将环境分层,环境改变的重点是个人生活所处的微观与中观层面,对于大的社会制度等宏观情境的改变社会工作显得有些无能为力。
增权理论认为个人的问题在于社会环境与结构,而不在于个人本身。个人受到环境的限制和压迫以及长期的负向对待,因而缺乏权能与资源发展和实现自己。那么,增权理论的干预策略在于增强“权能”。“权能”,即权力与能力,指的是可以掌控自己的生活空间与发展的各种有利动力,也指个人对自己受压迫处境的意识提升。社工主要从三个层面上进行增权:(1)个人层次,使个人觉得他有能力去影响或解决问题;(2)人际层次,指帮助个人获得和他人合作促成解决问题的经验;(3)环境层次,改善社会制度或结构。
生态系统理论与增权理论的介入焦点都包括个人和环境,但是生态系统理论更强调个人的改变以适应环境,强调适应性仍说明了生态理论假设有一个基本的社会秩序,而压制了激变社会变革的可能性(payne,1991;引自周玫琪等,1995)。增权理论试图增强个人的权能以改变受到压制的环境,相比之下更注重社会环境的改变。
生态系统理论与增权理论对于“人在情境中”的诠释不同,但是两者在社会工作实务中是融合的。生态系统理论在策略上同样也强调增权。增权是生态系统理论生命模式的重要实务原则之一(for example, lee, 1994; simon, 1994; solomon, 1976, 1982;引自german&gitterman,1995)。增权策略适用于“生活模式”的各方面。例如,对于个体进行增权,提升个体的自尊、胜任力、人际关系能力等(german&gitterman,1995)。同样,在增权理论取向的社会工作实务中,利用生态系统对于环境的结构化框架分析案主面临的境遇,为增权提供了介入方向。
四、小结
生态系统理论和增权理论都强调“人在情境中”,关注个人和环境的关系。通过人的维度对社会生态系统理论和增权理论进行比较,发现两者对于“人在情境中”的理解和诠释不尽相同。毋庸置疑,两者都对“个人问题”和“公共议题”进行了区别化对待,看到了个人问题背后存在的环境因素,避免了对个体道德化的归因。生态系统理论为社会工作提供了人与环境综融性的分析框架,但是生态系统理论在实际的操作上有诸多的限制,强调对于案主适应环境,使个体仍然顺从于主流的社会压力与结构,忽略了案主的主动性。相反,增权理论弥补了生态系统理论,首先强调环境中的压迫与限制,试图由个体的自我成长汇集成大的社会改变和社会运
动(torre 1985,引自郑丽珍,2002)。
通过对应性的比较分析,尽管生态系统理论与增权理论各自的假设与理念存在差异,但是,我们必须承认在社会工作实务中没有哪一个理论是完美无缺的,这提醒我们必须以整合理论的视角看待人的问题与需求。
参考文献:
[1]何雪松. 社会工作理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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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宋丽玉,曾华源, 施教裕, 郑丽珍.社会工作理论——处境模式与案例分析[m].台 北:台湾洪叶文化事业有限公司, 2002
[4]许莉娅 .个案工作[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一、环境权及其主体理论发展概况
1.环境权理论及立法实践的发展。环境权的提出源于德国的一位医生,迄今40余年,环境权理论因生活之需要而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去分析环境权,从自己的视角来构建环境权,对于环境权的性质有着不同的认识,学说纷呈,如人权说、人格权说、财产权说、人类权说等等。人权说认为“应把公众的环境权视为是人权的组成部分。在我国人权的核心要素是生存权和发展权。事实上环境权就既是生存权,又是发展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所不能缺少的前提,是人类文明传承和种族繁衍的现实保障”。人格权说认为侵害环境利益的后果将侵害到人之尊严和人格。财产说认为环境乃是人类共有或公有的财产,故而环境权乃为财产权。人类权说认为环境权是人类自然而然的权利,是超个人的法益。
与此相对应,在各国关于环境权问题立法实践也如雨后春笋一般,如1972年的《斯德哥尔摩宣言》、1973年的《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1982年的《非洲人类环境与发展宣言》、1998年的《瑞典环境法典》、2003年法国《环境》,还有我国198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0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等。各国基于各种原因在环境立法实践中大多采用宣言式的或者原则性的语言描述,我国对环境权的立法实践表现为:在宪法和基本法中没有对环境权进行明确规定,只是在特别法和行政条例中有所规定,多以强调保护环境义务为表现形式。
2.环境权主体理论的发展。自环境权理论产生并发展以来,不同学者由于世界观和方法论之不同,对环境法的目的和作用产生不同的看法和认识,从而对环境权的内涵进行了不同的界定,故对环境权主体也有不同的认识,如:日本的大须贺明认为环境权主体应为一切国民,蔡守秋认为环境权的主体应为个人、单位、国家和人类,吕忠梅认为环境权的主体应为当代人和后代人,冯忠秋认为环境权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社会团体组织、国家和国际组织,还有一些学者从伦理学的角度分析认为动植物的天赋权利也是不可侵犯的,人类要发挥自己的同情心和对生态系统的科学认识,从而提出动植物等自然体也应为环境权的主体。
二、环境法律关系语境下的环境权及其主体
传统的法律关系理论认为法律关系乃是社会关系的一种,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对于环境法律关系的理解目前存在两种比较突出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环境法律关系是由环境法的规定和实施所确认、形成、变更和消灭的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第二种观点认为“环境资源法要实现协调人类――环境关系的目标,只有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通过调整环境资源社会关系才能完成”。比较二者我们看出,二者都认为环境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的结果,都包含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同的在于前者认为环境法律关系不仅仅包含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包含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法本身是人类自我认识的结果,是人类给予自身的规则,通过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以达到法存在的目的和价值,故法的目的往往都是通过对主体课以义务或赋予权利的手段来实现的,所以权利义务是无法加褚于非法律上的主体之上,是故在法律上我们不论从哪个角度都不能要求某一棵树必须给自然界提供多少氧气。故针对第一种观点中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否为环境法律关系,就在于法律是否认可“人造人、克隆人、动物、非人生命体甚至自然体”的主体地位,若认可则无异议,若无则不能成立。法对于主体的认可是基于法律的目的价值的考量,人类不可能摆脱自身的有限性,所以“人必须从自身出发,以自身为目的,以自身为存在的中心和价值之向”,故人类在法律上可能在其容忍的范围内给予除了自身以外的客观世界以保护,但是永远不可能给予人类本身和除了人类以外的客观世界以同等保护。成为主体的前提是在于其有着独立意识和认知能力,将自然作为主体,自然这一主体如何通过自己的行为对客体产生影响?自然这一主体的利益又是如何?所以自然只能为主体之间的一个介质,不能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样也无独立意识和认知能力为什么给予主体地位的问题,本文认为这是人类对同类的保护做法,是一种文明的表现,无可厚非;至于有人认为物权乃是人对物的权利,在物权法律关系中表现的是人与物的关系,为什么环境法律关系就不能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本文认为认可物权是人对物的权利,不能推导出物权法律关系就是人与物的关系,物权法律关系仍然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某一项物权人与非此项物权人之间的关系,是以物为介质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法律通过调整这类社会关系保障权利人的利益。环境权也可以理解为人对环境的权利,环境法律关系也是通过自然这一介质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法律调整这一类社会关系保障环境权人的利益。
三、环境权主体的界定
1.环境法主体与环境权主体。环境法是集私法和公法为一体的法律,所以在环境法条文中赋予一些组织体以权力,如国家的环境管理权等,也赋予了一些人权利,所以很多人基于此而认为环境法的主体必然是环境权的主体,这是一种将权力与权利相混淆的理解。作为具体制度的环境权,其主体当然地属于环境法的主体范畴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环境法的主体并不必然为环境权的主体。考察权利的主体主要是看该权利的具体权能能否为主体所享有,环境权的核心内容是主体所享有的在适当环境中生存和排除不当环境的权利,故其权利主体必然有所限制。
2.国家能否作为环境权的主体。在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中国家有时是以享有相应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角色出现,在环境保护活动上,国家享有环境管理权,拥有对环境保护、开发利用等一系列权力,有些学者基于此认为国家是环境权的主体。但本文认为在国际环境保护活动中国家所享有的权利或者所承担的义务,是国家作为环境权的享有者的代表者辅助真正的权利人实现其环境权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国家本身并非为环境权之主体。至于国家的环境管理权乃是权力,国家是权力的行使者而不是权利的享有者。所以,本文认为国家不是环境权的主体,其只是环境法的主体,是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
3.单位能否作为环境权的主体。有人认为单位如果享有环境权,则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发生内在的矛盾,单位将与以肉体存在的人争夺有限的权利资源,这样必然发生权利上的冲突,同时生产性单位是侵犯良好环境的罪魁祸首,赋予其环境权不符合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不具备环境权所隐含的基本价值,破坏了环境立法的目的与价值,这种理解是片面的。这是因为,虽然生产性单位造成污染侵犯了他人的良好环境,但是社会活动是交互的,除自己以外他人破坏良好环境行为同样制约着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在现实生活中单位作为环境权之义务主体已无疑义,为什么其不能享有在免受污染的环境中从事社会活动的权利呢?所以本文认为单位亦可称为环境权的主体。
4.自然体、后代人能否作为环境权的主体。不少学者从环境伦理学角度认为自然体也应享有环境权,从而成为环境权之主体。承前所述,从伦理上出于关怀人类可以给予动植物等自然体以保护,但是该保护并非为了动植物等自然体,而是为了人类本身生存之需要,保护自然体和自然体享有权利是两个概念。后代人环境权的理论主要是基于代际公平和公共信托理论。《我们的共同未来》中认为代际公平是在世代延续过程中,既要保障当代人满足他们的需要,又要不对后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威胁。公共信托理论认为环境资源是一种财产,将其委托于政府,后代人则作为受益人和委托人,如果环境遭受侵害,政府将要为此承担责任。持此论者的主要理由是后代人单纯的作为道德主体其权利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因而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其主体地位。这种理论值得探讨,原因之一,当代人无法准确预见后代人的科技水平以及后代人之所需,后代人的出现要建立在当代人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之上,所以在平衡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当以满足当代人之需要为首要;第二,如果能够有效的保护当代人之环境权,也就等于保护了后代人的环境权或者利益;第三,认为“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每一代人都有相同的地位,没有理由偏袒当代人而忽视后代人;每一代人都希望能继承至少与他们之前的任何一代人一样良好的地球并能同上一代人一样获得地球的资源”,然而这种理想境界是不可能存在的。
四、结论
最近一个时期,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以及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西部大开发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推行,各项建设工程蓬勃开展,环境保护工作也被提到了更加重要的地位。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如何协调共进也得到举国上下政界、企业界及科技、学术等各界有识之士的广泛重视,并倾力进行调查、研究,以寻求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生态环境也能得到完善保护与治理的最佳途径和方略,以促使中国早日建成小康社会。最近中央提出要树立科学发展观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战略构想,实际上也包含要更加注重节约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内容。
在这样一个大的发展形势下,中国史学界也更加关注环境史的研究,并聚焦于对历史上环境与社会间互动关系及其影响之探析,这无疑是既有重大的学术、理论价值,也是对当前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大有裨益之举。为了对促进当前环境史研究工作尽绵薄之力,笔者谨对几个有关问题陈述刍荛之见。
一关于中国环境史的渊源问题
任何学科的渊源问题,都是其学术发展史上的严肃而又重大的课题,中国环境史是如何萌生、发展的,自亦不能例外。近见北京大学历史系包茂宏教授的《解释中国历史的新思维:环境史——评述伊懋可教授的新著(象之退隐:中国环境史)》一文的一条注释中论到:“环境史作为一个分支学科或跨学科的研究领域是1960年代在美国兴起的,大致上在1990年代传人中国。”接着又写道:“在此之前,中国已有非常丰富的历史地理学研究成果,其中也包括许多环境史的研究内容。”应该指出他关于中国历史地理学研究成果中包括环境史研究内容的见解是完全正确的,而关于中国的环境史研究是上世纪90年代由美国传人的论断却值得商榷。事实上,他的前述第一个论点就为辩驳他的第二个论点提供了充分的论据。
中国历史地理学史展示,由于中国有着源远流长、成果丰硕的沿革地理学与古典历史地理学的长期发展与积累,所以到上世纪30年代,一批史学家与地学家受现代科技知识与学术思想的影响,面对强邻虎视、国事危殆的局势,遂在以天下兴亡为己任的爱国热情的激励下,即在上述沿革地理和古典历史地理等传统学科基础上,创立并形成了历史地理学这门新兴学科。他们一方面以新的学术观点,继续深化沿革地理学研究,另方面对历史上的自然环境变迁也进行了超越前人的探究,在历史时期气候、物候、地貌、土壤、植被、动物、河流与湖泊变迁方面都推出了一批颇有深度的成果。如:竺可桢在《国风)1932年第4期上发表的《中国历史时代之气候变迁》(朱炳海译);《禹贡)1934年第2期登载的蒙文通讲,王树民记录的《古代河域气候有如今江域说》等。由此可见,历史地理学的兴起与发展,同时也孕育并催生了中国环境史研究。
到上世纪50年代,中国历史地理学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1962年初,北京大学侯仁之教授发表了《历史地理学刍议》一文,明确论定历史地理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人类历史时期地理环境的变化,这种变化主要是由于人的活动和影响而产生的”。历史地理学的主要工作“不仅要‘复原’过去时代的地理环境,而且还须寻找其发展演变的规律,阐明当前地理环境的形成和特点。”该文总结了此前有关历史地理学理论研究的成果,建立起了颇为完整的基本理论和方法论。与此同时,谭其骧院士与史念海、陈桥驿教授等一批老、中、青学者,也在各自研究的领域做出了建树。特别是谭其骧院士主编的《中国历史地图集》8大册与谭其骧、史念海、陈桥驿汇总定稿的《中国自然地理·历史自然地理》的先后出版,既体现了中国历史地理学界的整体实力,又标志着这门新兴学科已趋于成熟。而在历史自然地理多个分支领域所取得的令人瞩目的成果,也对史学界关注环境史的学者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这从一些主要研究农史、林史、水利史的专家也开始注重相应的环境变迁问题研究上可得到印证。因此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环境史的兴盛,虽然也受到国外,当然包括英、美等国环境史学家们学术思想与研究方法的影响。但毋庸置疑,其渊源还在中国自身蕴涵的丰厚的史学以及上世纪30年代兴起并发展成熟的历史地理学的激发。
二关于环境史与历史地理学关系问题
从上述论述可以看出,环境史与历史地理学关系十分密切,但二者仍有明显的差别,是属性与研究内容都有一定区别的两门学科。因而我对伊懋可(markelvin)教授所论历史地理学与环境史学“从原则上讲,二者之间没有明显的分界线。唯一的区分就是由不同的学术文化产生的界限”的观点难以认同。且不说历史地理学与环境史学被学界公认为分属地理学与历史学两大学科门类,也不说迄今关于环境史学的定义仍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即使说两门学科间有些理论观点与研究方法有共通之处,但因学科属性使然,彼此在研究的切入点与落脚点上均有所不同。概略地说,环境史是为解读历史提供新思维,…历史地理学则是为研究地理环境提供新视角。如再略加引申,则可认为,历史自然地理学是将人为活动作为一个重要的原因与营力,与自然要素自身变化规律结合起来,探明人类历史时期自然环境之变化历程及其复合型的演变规律。而环境史,按笔者目前的认识则是以人类历史时期环境变化作为对照物,着重探讨经由人为活动造成的环境变化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的影响。因而二者间区别是明显的。当然上述状况使这两门学科都具有警世资政的积极社会效应,互补互济的关系也是很明显的。
三关于环境史理论建设问题
这是历史地理学与环境史学共同面临的重大问题。在中国比较而言,历史地理学在基础理论建设方面起步早,已进行了相当的研讨。自侯仁之院士《历史地理学刍议》一文发表后,实际上已确定了人地关系说在历史地理学理论体系中的基础地位。近一段时间,笔者也不揣浅薄,做了一些探讨。1992年应本科之母校中山大学庆祝自然地理专业创办40周年征文所需,撰写了《论历史自然地理在当前地理学学科体系改造中的地位与作用》一文,在该文中提出了人类历史时期之人地关系是一“多元复合双向制约体系”的新概念。并作了如下阐释:“人类历史时期之‘人地关系’,实际上就是不断发展的人类社会活动与不断变化的自然地理环境之间的一个双向制约体系。当然,参加到这一体系中来的,不论是人类社会活动方面的,还是自然地理环境方面的,都有众多的要素,彼此交织,交相感应,形成一个复杂的本系。”
当然这一阐释还是很初步的。1994年,为参加陕西师范大学与美国北依阿华大学联合在西安举行的“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国际学术会议”,笔者在提交会议的论文《制定并执行正确的政策是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点——以中国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工作为例》中,就当今全球普遍面对的“环境与发展”难题,依据前述人地关系是一“多元复合双向制约体系”的理论观点,拟定了一个环境与发展人地关系系统诸因素相互制约影响之模型图。见下图:
对上列模型,笔者论述了各因素间彼此相互影响制约的错综复杂的关系,并着重强调了政府行为的主导作用。
2003年l2月,笔者为参加由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历史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与北京大学孙中山思想国际研究中心、香港珠海书院亚洲研究中心、台湾政治大学国际关系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西部大开发与环境保护国际学术研讨会”提交的《西部大开发中的生态环境制约作用与应对方略》一文中,笔者也为西部地区环境保护、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协调推进工作,依人地关系是一“多元复合双向制约体系”的理论观点,对人为活动方面设计出多元复合模型图(见图2)。从下图中可以看到,只有政府将生态环境保护与重建置于基础地位,在国家西部开发战略与政策的指导和支持下,在科技、教育事业的支撑下,合理利用本地区自然与历史人文资源及加入wto后开放的国际环境所提供的条件,充分考虑民族因素的影响,运用市场经济体制的运作机制,进行生态产业(包括工业、农业、林业、牧业、旅游业、服务业等)优选,并促其快速发展,才能顺利达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以上仅是两个用以具体说明人地关系是一个在人为活动主导作用下“多元复合双向制约体系”的理论观点近年来有所深化并获得应用的实例。其内容本身不一定具有普遍适用性,然而其理论思想与方法确有借鉴意义与推广价值。
正如一些环境史学家所阐明的,“环境史研究人与社会和环境的相互作用的关系”,环境史的理论基础也当是人地关系理论。所以环境史学家在研讨与创建学科理论体系时,也可以人地关系理作基础,根据不同国家与区域以及不同历史时期和发展阶段的具体情况,深入分析与具体判定人和地两方面的相关要素,也可对相应的各要素影响、制约模型,再逐一展开研究。这样,很可能会得到可说明具体地区具体历史时期人地关系实质状况的观点,从而充分达到环境史研究的目的。笔者认为,这或许是历史地理学与环境史学理论建设的一个有效的途径。
四关于环境史与环境志关系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6248(2016)03012407
生态文明背景下,推进环境法发展和繁荣是时代所需。然而作为一门新兴学科,环境法的构建及其基础理论尚难形成一致的结论,最为突出的表现为广义的困境,这些困境的存在有其方法论原因。环境法研究的方法论问题源于环境法的学科交叉性,随着环境法研究的深入,问题越来越严重,研究者的分化和学术观点差异越明显。笔者拟将环境法学方法论分为浅层和深层两大类,考虑篇幅和论述的需要,本文仅先就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的主要观点进行分析和探讨,厘清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在构建环境法上的功效及其局限,指出环境法建构中应对其进行扬长避短,更加注重法学视角的研究。
一、问题的源起:环境法建构的现状及其方法论问题
(一)广义环境法的困境
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当前的环境法研究主要还停留在广义层面上。广义的环境法主要是指一切涉及环境因素、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规范,是包含以环境为介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并非一个部门法的概念。这主要体现在环境法的名称呈现多样化、环境法的定义呈现多样化、环境法体系内容呈现多样化等方面。这种广义层面使得在实践中独立的环境法部门在理论上一直难以独立,面临诸多困境。第一,部门法自恰性难以形成。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环境法与其他法律部门本应是相互独立、平行并列的关系。但由于环境法最早是从传统法律部门发展而来,在力争“解脱”的过程中又表现出了与传统法律部门难以割舍的“粘连”,突出表现在存在一些介于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交叉性”法律规范。第二,部门法特质欠缺。广义的环境法太过庞杂,很难总结、归纳出可共同适用的指导思想和具有普遍意义的范畴、原则和制度,不可避免地导致环境法理论的杂乱与脱节。第三,部门法调整对象不明确。广义的环境法所调整的环境法律关系也是广义的,不是与民事、刑事或行政法律关系平行并列的一个概念,不像刑事、民事、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同质和单一的,而是与环境有关的各类法律关系的总和。比如《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自然资源法中很多设定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法律关系的内容,从调整对象属性看应该归入民事法律关系,而实际上却纳入环境法领域。循此分析,广义环境法困境导致的后果可能不仅仅是环境法学面临“分散瓦解”的危机,更重要的是将使法律失去应对新的社会现象的能力。最直接的表现为,体现环境法本质内容(以下简称特质)的生态利益――这种新的亟需法律调整的利益形态(即使能得到部分调整也是不完整的规制),既不能为传统法律部门所调整,如果又出现“环境法学危机”,将得不到法律的规制。因此,实践和法律的发展都迫切要求突破广义环境法的困境。
(二)方法论问题
从法学角度分析,笔者认为,广义环境法的形成及其所面临的困境与环境法学研究所采取的研究方式方法密切相关,主要原因有:第一,从属性上看,环境法学是一门交叉学科,往往强调采用环境科学和法学等多学科的交叉方法。因此,环境法常被当作“新综合法”来解读,这种从民法、刑法、行政法、国际法等综合性角度研究环境法的内容一旦被统统纳入环境法范畴,一方面导致环境法的异化,另一方面导致环境法的杂化。第二,从导向看,环境法学研究是以问题为导向的。从环境法起源和学者研究的角度来看,环境法是为了应对环境问题而产生的,环境问题是环境法所关注的普遍现象。这在现有的能够体现环境法学理论体系的著作中可以得到印证,大多以环境问题作为各自所构建的环境法学理论体系的开端。然而环境问题本身复杂多面、涉及极广,如果不加以深度分析甄别,几乎可以为所有法学部门所涉及,从而造成一直停留于广义层面的环境法研究。第三,从方法论看,环境法学以传统法学方法论为切入点。环境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环境法,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人与环境的关系以及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而人与环境的关系以及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特别复杂,包括环境要素的多元性、结构的复杂性、状态的多样性、联系的复杂性、运动变化的复杂性以及功能的多样性等,这些特征显著区别于传统法学理论。而早期的环境法研究却恰恰是从传统法学方法入手,将环境法律关系局限于私人利益之间,比如环境侵害只针对私人人身或财产权利是否受到侵害而并未考虑环境利益损害的问题。
综上所述,欲突破广义环境法的困境,有必要对环境法的研究方法进行梳理和反思。关于运用现有环境法学方法论探讨环境法的研究,王明远提出了“浅层环境法学”和“深层环境法学”之分,所谓“浅层环境法学”是指环境学视角、思维模式和方法下的“目的―手段型”“环境问题―法律对策型”环境法学,而“深层环境法学”则是指法学,特别是大陆法学视角、思维模式和方法、ARI模型和路径下的“一体、多维”环境法学[1]。因此,笔者拟借用此提法,也将环境法学方法论分为“浅层环境法学”和“深层环境法学”方法论本文中的“浅层环境法学”指非法学视角的环境法研究,“深层环境法学”指法学视角的环境法研究。,考虑篇幅和论述的需要,本文仅先就“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的主要观点进行分析和探讨,以厘清非法学视角理论工具在识别环境法上的功效及其局限。“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主要指从非法学视角研究环境法的方法理论。环境法的学科交叉性和环境问题导向性,使得环境法的产生、发展与环境伦理学、环境哲学、环境科学、生态学以及环境问题的发展演变相互交织融合。非法学学科已经深深影响环境法学的研究,特别是环境伦理学和环境科学的研究视角,渐次形成环境法学基本理论的重要基础和内容。盖因影响环境法研究的非法学视角理论相当广泛,因此本文仅选择与其联系最紧密之理论――生态伦理价值观和环境论进行探讨,以达“窥一斑而知全豹”的目的。
二、“浅层环境法学”的生态
伦理价值观
(一)生态伦理价值观概述
环境问题的恶化和生态运动的兴起加速人们对环境问题的深层次思考。人们不仅从制度、社会、技术等各方面寻找原因和对策,更从思想层面开始反思。20世纪70年代随着生态学的发展,人类对自身与环境关系的认识日益深入,关于人与环境关系的讨论和研究也不断活跃,环境伦理思想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这些环境伦理价值观主要表现为以东方的自然哲学思想和史怀哲(敬畏生命观)、利奥波德(土地伦理观)环境伦理思想为理论基础、以现代科学技术为依据,在对人本主义哲学观深刻反省和批判的基础上,提出的确立环境和自然固有的价值和权利的环境伦理理论,主要包括了深层生态学与生物中心主义、对自然的人类责任论、动物权利论、地球生命体假说、生命中心主义的自然观、有限主义论、关于环境伦理的行动规范[2]。以上述思想为代表的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是针对人类中心主义思想而发的。人类中心主义论认为,人是唯一的道德人,也是唯一的伦理主体;只有人才有资格获得伦理关怀[3]。环境伦理思想对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进行了激烈批判,主张权利主体和伦理共同w的范围应当从人类扩展到动物、植物和所有生命共同体,进而扩展到土地、岩石、河流乃至整个生态系统[3],主张尊重伦理共同体的道德地位,给予它们和人类平等的地位,尊重和赋予其权利。到20世纪80年代以后,在整合几十年的环境管理实践的基础上,可持续发展在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1987年所编写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对“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作了如下定义:“在不牺牲未来几代人需要的情况下,满足我们这代人的需要”。思想开始形成。可持续发展观吸收了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两者的合理成分,没有将环境利益和人类利益简单对立起来,所追求的是既促进人类之间的和谐又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既克服人类中心主义“反自然无自然”的倾向,又克服非人类中心主义“纯自然主义”的沼泽。伴随着生态伦理观的发展演进,人类的道德关怀视野逐步扩大,由最初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逐步向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转变,环境伦理在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建立了一种新型关系,这种新的思潮逐渐为社会所共识,对传统的以“人本主义”为核心的法学理论思想产生了冲击和挑战,在一定阶段有力推动了环境法价值理念的形成和环境法的快速发展,并对环境立法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受环境伦理价值观的影响,当代环境法从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开始,逐渐发展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领域,总体上经历了这样一个历史发展过程:以保护自然资源在经济上的利用价值为目的阶段――以保护人类自身利益而保护环境的阶段――以人类世代间利益和生态利益等共同利益为目的保护环境的阶段。在这一进程中,环境伦理价值观的演进深刻影响了环境法价值理念追求的转变,“非人类中心主义”“自然权利”“自然内在价值”等环境伦理思想理论在当前学界颇为流行,影响着人们有关环境法价值目标的认识,并继而影响到环境法治建设的方方面面[4]。
(二)生态伦理价值观对环境法建构的功效
环境伦理思想是在融合生态伦理学、生态学、环境科学、环境经济学等思想的基础上形成发展起来的,主要讨论人类对环境的责任问题、代际权利、动物权利、自然物权利、贫穷与环境、科技与环境、经济发展与环境等内容,而有关权利义务、责任、正义等学术思想则是环境立法的主要理论渊源。从应然到实然、从道德到法律,从生态伦理价值观能否直接上升到法律?在法学界还存有争议,尚需严密论证[5],由于此内容并非本文重点,在此不详细讨论。但毋庸置疑的是,生态伦理价值观指出了传统“人本主义”思想的缺陷、环境权利或利益保护的缺失等等,对法学理论特别是环境法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直接影响了环境法价值理念和立法目的的形成,奠定了环境法的思想基础,各国在这种新型环境法价值理念指导下,对环境立法也作出了相应的调整[2]。
第一,对传统环境法的批判。建立在传统法学理论基础上的环境法主要是指试图通过改造和变通传统法律部门理论而实现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传统法学在基本理论研究和基本制度建设方面已经奠定深厚基础,随着环境问题和环境法治日益凸显,传统法学者们也开始关注和探讨新型的环境法律问题,分别从民法、刑法、行政法、国际法、程序法等角度来研究“环境法学”,建立在传统法学理论基础上的环境法可以综合利用传统法所具有的各种手段和功能,显现出极大的后发优势和综合色彩,但由于传统法律在理念上是建立在人本主义基础上的,通过保护人的利益来间接反射至环境利益,在法律关系规制上也局限在以人类利益为核心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范畴,因此在应对环境问题上带有天生的局限性。比如在行政法手段保护环境方面,考虑生态利益的公共性、环境问题和科技的不确定性、公众参与性等因素,单靠公力救济已经难以完成,还需要私力救济、社会治理等多元参与;在民法手段保护环境方面,民法仅限于保护传统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对于自然价值、环境权利、生态利益(环境品质)等新的法律权益保护需求却“无能为力”;在刑法手段保护环境方面,与民法相类似,刑法保护的法益仍仅限于传统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一部分对人类有经济价值的自然资源,而对于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整体性保护则缺乏考虑等等。
第二,指引环境法立法目的确立。除了传统法律理论为环境法提供基础和滋养外,生态伦理价值观为环境法立法目的的形成注入了新元素。每一种社会思潮的兴起都会带给人们思想理念和价值取向方面的重大变化。生态伦理价值观的发展深刻地影响了人类对自然关系和生态系统的理解和认识,使人与自然的关系由对立逐渐走向统一,使人类的价值关怀由人类利益向生态利益拓展,环境法律的立法目的也由污染防治向环境保护再向生态整体性保护不断调整转变。环境法源于环境保护,而其立法目的在生态伦理价值观的演进中得以上升,以保护代际利益和生态利益等共同利益为目的的立法目的使得环境法明显区别于传统法律部门。这种新取向赋予了环境法新的不同于传统法律的使命和任务,致力于协调环境生态价值与传统法律固有价值之间的矛盾,建构具有新型利益依托的环境法体系。
第三,指导环境法律制度建设。面对愈演愈烈的环境问题,传统法律制度在应对上越来越显示出不足,即使穷尽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手段,但终因生态利益保护缺失、环境权利缺失等原因使得环境保护难以周全。对于这种社会新问题,单靠传统法理论和救济手段已经难以维续,在坚持继承和改造的同时,必须针对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法律制度的创新,而这种创新首先要以思想理念创新为先导。环境社会关系的特殊要求,比如原来法律制度和理论中所完全没有的生态补偿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风险预防原则等等,这些创新从根本上讲源于环境法价值理念的创新。因此,真正指导环境法律制度构建的恰恰不是传统法律思想,而是蕴含生态价值、生态权利的生态伦理观。
(三)生态伦理价值观对环境法建构的局限
从逻辑上分析,生态伦理价值观要作为环境法理论的构建工具,那么至少应该符合以下3个条件:一是借此工具,使环境法得以与其他法律部门划清领域;二是借此工具,能够划定环境法所调整内容;三是借此工具,环境法的规定和适用得以分析掌握。对于第二个条件,环境法调整内容与环境法所欲处理对象息息相关,所处理对象本身在环境法律之外,并不由法律目的所决定,而主要由环境的范围和种类所决定,故与生态伦理价值观关系不大。那么,以下就从另外两个条件,来检讨生态伦理观在构建环境法理论上的得失。
第一,生态伦理价值观尚不能划定环境法的领域。“在环境法的终极目标方面,笔者认为现代环境立法最重要的任务应当是:在环境法的目的理念已经经历了以人类利益为中心、又扩大到现代利益的阶段后,在树立全球生态利益为中心的价值理念的基础上,确立‘衡平世代间利益,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人类的‘环境权’和‘生态世界的自然的权力’这两大目标。前者是作为环境立法对整个人类社会所追求的目标;后者则是作为环境法自身所应当确立的基本任务和予以实现的目标。”[2]可见,生态伦理价值观主要在于建构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和任务――以保护人类的“环境权”和“生态世界的自然的权力”为任务和目标(以下将两者并称为“环境和自然权”),给环境法划出了相对固定领域:保护“环境和自然权”。而此领域是否独立,取决于“环境和自然权”是否独立于传统法律保护内容。目前对环境和环境权的认识尚未形成统一,对其认识也随着生态学、环境科学等相关学科以及法学研究深入而可能呈现动态变化。如果认为“环境和自然权”是人身权、财产权等传统法律权利的一部分,那么环境法也无独立于传统法律之必要,通过民法中侵权法理论之发展、行政法中国家干预手段保护、刑法中法益理论发展等传统法律的发展完善,将“环境和自然权”分解融入相应部门法,即可实现对环境保护之目的。如果认为“环境和自然权”是人身权、财产权等传统法律权利之外应对环境问题而新增的权益类型,那么“环境和自然权”在传统法律看来,就是一个新的“品种”,由于其主体和内容(公共性)的特殊属性,尚难为传统法律权利所包含。环境法基于独特的调整理念和独立的调整领域形成自身独立范畴。而环境法的建构则需要进一步深化思考的是其具体建构直至形成内部和谐统一的体系,显然并不能由“生态伦理价值观”深入细分和逻辑推理而出。综上所述,环境法是否形成独立体系,关键取决于“环境和自然权”的界定,而并非直接受生态伦理价值观的决定。
第二,生态伦理价值^与环境法适用。生态伦理价值观是否作为环境法适用的判断标准?可以从两个方面考察:一方面,生态伦理价值观思想能否转化为法律,或是在实践中有无可行性;另一方面,环境法法律在具体适用中,特别是在遇到争议问题时,是否以生态伦理价值观为法理依据进行适用。对于生态伦理价值观与法律实践性问题而言,一些生态伦理思想特别是有关动物权利、自然权利等,由于缺乏法律价值和利益分析的正当性,在现实往往不具有可行性,很难为法律实践所接受。就生态伦理价值观与环境法规定适用问题而言,从环境法规定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对立法目的进行了明确:“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从立法内容看,环境法仍然以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立法目的,并不以生态整体性保护等生态伦理价值观为“一元”取向,也就是说,一旦发生环境纠纷,仍然需要在生态价值与传统法律价值权衡中进行取舍。从环境法适用看,主要存在以下情况:一是法律有明文规定者。法律有明文规定按照法律规定适用,与是否属于“环境和自然权”并无关系,单纯是法律条文解释的问题。如果涉及同时适用两个法律,那么根据法律冲突适用规则来定即可。二是法律有明文规定且适用相关“权利”者。对于明确规定适用“环境和自然权”相关权利如《环境保护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的,如前所述直接适用;但对于泛指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如《环境保护法》“第58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第64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并未明确规定侵犯“环境和自然权”的,其具体适用范围则有赖于法律解释,且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而此种责任是一种民事意义上的责任。可见,在此环节的适用也不与生态伦理价值观的指引发生直接关系。三是法律无明文规定者。在法律没有规定情况下,某一具体事件,应该适用环境法或其它法律规范,本身也是属于法律适用解释问题,且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部分内容是从义务角度考虑法律规制,而没有直接规定“环境和自然权”等权利保护问题,因此很难从生态伦理价值观的理念直接对具体事件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价值判断。此外,对于环境法原则、期间、时效、标准等技术性规定,由于原则性规定具有开放性特点、技术性规定具有中立色彩,也与生态伦理价值观的指引并不必然发生联系。
综上,生态伦理价值观奠定了环境法的思想基础,但对环境法适用并必然产生关系,环境法具体建构还有赖于环境本身属性、环境利益、环境行为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各种环境法律关系。
三、“浅层环境法学”的环境论
(一)环境论及其功效概述
“环境”作为环境法的处理对象,对于环境法的构建意义不言而喻。在理论研究上,很多环境法教科书都是采用“环境问题、环境立法目的、环境法基本原则、环境法基本制度、法律责任、分论”之类的结构框架。在立法实践上,很多环境法规都按照环境要素的不同展开立法。但到目前,环境仍然是环境法上一个复杂多义的概念。环境法学者陈慈阳认为:“环境法,简言之,系作为规范环境之法规整体。这就是说,将‘环境’视为一法规范所欲保护之对象。所以环境保护正是此一法规范存在之目的。然而所谓‘环境’与‘环境保护’等用语,虽是吾人日常生活上所惯常使用之概念,但其本身并非为一具体,且事实上存在之实体之描述,毋宁是极具抽象,且内容有待填补之概念,因此亦常造成人云殊异之现象,甚至于现行法规当中作为法律概念的‘环境’亦时常表现出各种不同之意涵。因此倘若吾人对于‘环境’的概念无法精确地加以掌握,则无论在法规范制定上或法理论建构上,抑或相关问题的逻辑思考上,皆有可能无法契合所欲解决环境问题之本质。或甚至是存在于环境保护本身间质冲突;再者,若不清楚地对环境法意义下的环境概念划定界限来为理解,则环境概念已涵盖所有一般人可能理解的概念范畴,此r所谓环境法是否仍能成为学术独立之法域则不无疑问。”[6]可见,环境概念之明确对于环境法构建意义重大,作为法律概念的“环境”必须进行法律逻辑的演绎和思考,而事实并非如此。
第一,“环境”与“自然资源”“生态”的异同。关于环境的概念,中国法律已经作了专门规定。《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但对于“自然资源”“生态”的概念,法律尚未作出规定。关于自然资源的概念,《辞海》对其定义为:指天然存在的自然物(不包括人类加工制造的原材料)并有利用价值的自然物,如土地、矿藏、水利、生物、气候、海洋等资源,是生产的原料来源和布局场所。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定义为:在一定的时间和技术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称。可见,环境比自然资源范围要广,自然资源主要是指环境中有经济价值的自然环境因素。关于生态的概念,根据资料查询,生态一词源于古希腊字,意思是指家或者我们的环境。一般认为,生态就是指一切生物的生存状态,以及它们之间和它与环境之间环环相扣的关系。生态主要强调生物(包括人)及其环境的关系,是一种整体性互动性的概念,而环境不包括人,是围绕人为中心的一切事物。可见,生态与环境两者在阐述的角度和内容上还是有差异的。总的来看,“环境”“自然资源”“生态”三者之间既有共同的内容,又有差异。就单个概念来看,虽然法律对“环境”概念作了界定,但这种界定的不足之处是显而易见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但怎么判断“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多大范围或程度,有什么标准,在认定上非常抽象,令人难以把握。特别是这种定义如何与民法上的“物”相区别?仍然是法学研究的难点问题。
第二,环境法上的“环境”与民法上的“物”的异同。二者在理解上容易产生交叉,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形态方面,环境与民法上的“物”具有一致性。环境包括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等,大部分还是以实物形态存在的,这与民法上的物并无区别,很多环境要素在一定条件下同样也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二是“可支配性”一直被法学研究者视为民法上“物”的一个重要特性。在可支配性方面,一些环境要素与民法上的“物”并不具有区分性。比如环境中的“矿藏、森林、野生生物”等自然因素在一定条件下同样具有民法上“物”的可支配特性,它们是环境法和民法共同保护的对象。三是物的特定化是民法上物的重要特征,是法律主体支配和控制的一个前提条件。在特定化方面,有些环境要素如动物、植物等经特定化同样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 综上,环境法上的“环境”与民法上的“物”存在交叉,其关系可以表示为图2。
(二)环境论对环境法建构的局限
第一,环境本身所生之局限――环境科学视野。当前环境法中的环境直接来源于环境科学的定义,这样直接援用的最大好处就是可以很好地反映人类对环境的科学认识。但是众所周知,环境科学与法学分属不同学科领域,其研究范畴范式、理念、思路、方法等等必然大相径庭,这种未予以法律语境考虑的直接援用必然存在水土不服。首先,环境科学和生态学中的环境概念存在一定的混用,相较于生态学中环境科学中的“环境”显然缺乏整体性的内涵,因此反映在环境法上,往往多倾向于规定单一环境要素的保护而缺少对生态整体性保护的意识,同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立法都是按照不同环境要素诸如大气、水、土壤、森林、农业、渔业、海洋等进行的分别立法,使得环境整体性被“肢解”。其次,不同学科之间的环境概念的差异又成为环境法中环境概念冲突的原因,使得法律在阐述地质环境、地理环境、生态环境、生态系统、景观等概念时不是互相协调而是发生内在相互冲突和矛盾,凸显对于环境法体系构建的局限性。
第二,“环境”的模糊性和广义性。如环境法上的“环境”与民法上的“物”存在交叉重合,如果单从环境要素出发来判断是适用民法还是环境法,或者说具体内容归属民法还是环境法,显然是不可能的。这种源头上的问题还会带来很多“后遗症”,使得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在区分上“藕断丝连”,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难免造成法律认定和适用上的困难和混乱。环境概念并不区分其所承载的经济价值、资源价值和生态价值,使其性质界定模糊,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现代环境危机的实质是人类过分夸大和片面追求自然的经济价值而忽略其他如生态等价值。环境概念的“包揽”特征决定了环境法律关系的“包揽”特征,环境法律关系的“包揽”特征必然影响对环境法客体的认识以及环境法体系的判断。具体表现为环境法律关系既包含了自然资源所有权关系、使用权关系等传统民法法律关系,也包含环境权关系、生态行政管理关系等传统法律关系不能攘括的法律关系内容。环境的模糊性和广义性使得环境法与传统法律部门难舍难分,无法担当建构环境法的重任。
第三,环境无法涵盖环境法研究范围。传统环境法教科书大多以环境各要素为内容来编排环境法篇章结构。然而随着以行为为内容的循环经济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立法的出现,环境法体系已经大大超越了环境所能涵盖的范围,在这种情势下以环境构建环境法体系的环境法学研究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环境法的发展形势。从客观看,环境作为一个静态概念根本无法关注和涵盖环境行为的法律调控,如果还仅以环境构建环境法必然难以自圆其说。如何寻找能够充分适应环境法发展需求的法学理论工具,是环境法发展的新课题[78]。
四、结语
从生态伦理价值观关系与环境法体系看,生态伦理价值观为环境法划出了相对独自的研究I域,但对于环境法具体适用、个案事实判断并无太大助益,因此生态伦理价值观在环境法体系构建上主要是法律目的论上的意义。环境是环境法的核心概念,但长期以来由于其模糊性和广义性,在深入环境法理论问题时则凸显不适应性,表达不出环境法保护利益的特殊性,无法诠释环境法律行为,更谈不上对环境法生态性、社会性、风险性等特点的体现,这些都表明了环境在环境法建构上不足和乏力。
不管是生态伦理观之于环境法的价值宣示,还是环境之于环境法的内容支撑,这种基于生态伦理学、环境科学等非法学视角的研究在环境法建构上有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和不足。通过对浅层环境法学的解读和反思,科学理性认识和看待浅层环境法学在环境法构建中的功效和局限,以对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进行扬长避短,正确发挥其在环境法发展中的建构作用。同时,认识到非法学视角环境法研究的局限,在采用多学科研究方法的同时,环境法学有必要回归法学研究的立场,更加注重法学视角的研究,分析和挖掘环境法的本质特征,建构符合环境法特质的环境法体系,使环境法真正调整其所应调整的内容,使得广义环境法“回归”符合环境法特质要求的狭义环境法研究。
参考文献:
[1][WB]佚名环境法学的危机与出路:从浅层环境法学到深层环境法学[EB/OL](20140623) [20150819] http://erelawtsinghuaeducn/news_viewasp?newsid=1226
[2]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曹明德生态法新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4]巩固环境伦理学的法学批判:对中国环境法学研究路径的思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5]胡静环境法的正当性与制度选择[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第二部分论述了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理论。文章认为,目前已经初步形成有关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理论。一体化理论的主要特点是:一体化研究和调控的主要对象是人口、环境、资源这一综合体,主要是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与人口、环境、资源这一综合体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一体化理论是一门正在发展的交叉、边缘学科;一体化理论是当代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综合、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在科学研究中的综合,符合马克思主义所揭示的科学发展的方向和趋势;对人口、环境、资源进行一体化研究的最基本的研究方法是理论联系实际的综合研究,即从人口、环境、资源问题,人口、环境、资源工作的实际出发,以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思想为指导,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综合研究、分析人口、环境、资源问题和现象,促进人口、环境、资源工作的健康发展。文章论述了加强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研究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第一,人口、环境、资源这三者关系的协调不仅是人类社会发展永恒的主题,也是21世纪最重大的社会问题;第二,加强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研究,是正确处理“人口、环境、资源的关系,人口、环境、资源问题的关系,人口、环境、资源工作的关系”的需要。文章认为,无论从理论角度还是从实践方面看,对人口、环境、资源进行一体化调控的理论,已成为推动当代人口、环境、资源工作向着更加科学、综合、完整的体系发展的理论指南和动力。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理论的内容。
第三部分提出了对人口、环境、资源进行一体化控制的途径和措施。文章认为:首先应该通过宪法和国家发展计划,确定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控制的目标、原则和基本政策,即:将“实现人口、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确定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三大目标;将“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特别是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确定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三大基本国策;将正确处理人口、环境、资源关系,促使人口、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确定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原则,即实行一整套体现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的原则。文章建议制定一整套有利于对人口、环境、资源进行一体化研究和控制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包括:第一,提倡进一步解放思想,建立健全有利于对人口、环境、资源进行一体化研究的科研体制,在人口、环境、资源研究方面实行创新;第二,以可持续发展为总体战略,大力推行可持续的生产方式、消费方式和管理方式,这是将人口、环境与资源工作结合起来,将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改善结合起来的基本的、有效的途径和手段;第三,制定和实施对人口、环境、资源实施一体化控制的各种计划,认为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具有战略性、综合性和跨学科、跨部门性,只有通过各种计划才能实现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制定并实施有利于一体化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土规划、人口规划、环境规划、各种资源能源规划等专门规划,是这项系统工程的龙头和中心环节;第四,综合采取其他各种手段和措施,加强对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的宣传教育,加大投入,加强对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工作的管理和法制。
本文所谓“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主要在如下几种意义上使用:第一,是指人口、环境、资源这三者组成的综合体;第二,是指人口、环境、资源这三者形成的综合关系;第三,是指由人口、环境、资源这三方面工作所形成的系统工程;第四,是指对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调控(或一体化控制),即对人口、环境、资源工作的全盘考虑和统筹安排;第四,是指人口学、环境学、资源学的综合,即指对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研究。“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既可以表示一种思想、一个观念、一门学问,又可以表示一个目标、一种实践、一项工程。在某种意义上,还可以将上述几种意义的一体化概括为或简称为“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问题”。
“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问题”中的一体化,又称综合化,英文是integration(名词)。英文中的integral(形容词)、integration(名词)、integrate(动词)、integrative(形容词)等词,在不同的中文翻译中有“结合、综合、整体、整合、一体化”等不同译法。例如,“环境与发展的结合、综合、整合或一体化”、“人与环境的结合关系、综合关系或一体化关系”,到底哪种译法准确、流行,一时很难确定。
江泽民主席在1997年3月8日中央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必须把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结合起来全盘考虑,统筹安排,努力控制人口增长,合理利用资源,切实保护好环境,确保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1]他在1999年3月13日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进一步强调:“必须从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处理好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的重要性,把这件事关中华民族生存的大事作为紧迫任务,坚持不懈地抓下去”,“人口、资源环境这三方面的工作,是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系统工程。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协调好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搞好这项系统工程 .”[2]笔者认为,要做到“把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结合起来全盘考虑,统筹安排”、“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必须从思想上认清人口、环境、资源的内在关系,从理论上加强对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研究,从实践上完善对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调控;唯有如此,才能协调好人口、环境、资源的关系,搞好人口、环境、资源这一系统工程,正确处理“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问题”。]
一、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问题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回顾历史,人口、环境、资源三者关系的失控和失衡是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社会最严重的失误;面对现实,“人口、环境、资源问题和人口、环境、资源综合症”是当代社会最严重的问题;展望未来,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研究和控制是2 1世纪人类社会最重要的课题。对于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问题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我们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问题是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共同发展的产物,是人类认识自身和自然的经验的总结
在人类社会初期,人类自身生产较慢,人类对自然的冲击较少,人与自然比较和谐。到公元元年时,世界人口约3亿,直到18世纪中叶才增至8亿,人口翻一番用了1500年,如果保持这样的速度,要到公元3250年才能达到16亿。 产业革命以来人类在改造自然、提高自己和发展经济方面建树了辉煌业绩,人口从1750年的8亿到1900年增加到17亿,即只用150年就翻了一番。从1950年的25亿到 1987年的50亿,只用37年世界人口又翻了一番。估计到2000年世界人口将达63亿。也就是说,在第一个1000年,世界人口稳定在3亿左右;而在第2 个1000年,人口增加了60亿。一些国家由于对人口、环境、资源与发展的关系处理不当,采用“高生育、高生产、高消费”的发展模式,以超出环境资源承受力的方式进行人类自生产和经济再生产、不适当地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结果造成了严重的人口膨胀、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走了“先盲目生育后计划生育,先污染破坏后保护治理”的弯路。面对这三大问题,各国分别制定了人口政策、环境政策和资源政策及有关法律,建立了管理人口控制、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利用的机构和队伍,形成人口控制工作、环境保护工作和资源管理工作这在大工作,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果。但是,初期的这三项工作有两个致命的弱点:一是人口工作与环境资源工作相脱节,即人与自然的关系没有处理好;二是环境保护与资源管理相脱节,即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改善相脱节。从总体上看,各国的人口、环境、资源工作大都经历了“从分别考虑人口、环境、资源问题,到综合考虑人口、环境、资源问题”这样一个发展过程。不少国家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一直将人口、环境、资源工作分属几乎是互不相关的政府部门管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环境资源一直属于不同的行业或专业,他们大都尝过“人口、环境、资源工作三股道,开发、利用环境资源与保护、改善环境资源各自为政”的苦果。这两个致命的弱点使人口问题、环境问题和资源问题进一步发展,形成了深层次的人口、环境、资源问题综合症。据经济学家罗伯特? 里佩托(Robert Repetto)计算,如果世界人口按目前每年16.7%的增长率继续递增,到2667年地球的陆地将挤满人,即使将南极用来安置人,它也只能为7年内增长的人口勉强给个站脚的地方;据罗马俱乐部1971年发表的《增长的极限》和一些环境资源学家的估计数字,如果世界按目前每年排放的废物和消耗的资源量的增长率继续下去,到2667年地球的陆地将堆满垃圾和废物、耗尽许多重要资源,人与废物、人与资源的矛盾将达到骇人听闻的程度。面对严重的综合症,人们转而思考“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问题”。以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为转机,人们开始认识人口、环境、资源同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重要意义。这一次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申明:“人是环境的产物,也是环境的塑造者”,“人口的自然增长不断地给环境保护带来一些问题,但是如果采取适当的政策和措施,这些问题是可以解决”,“为了在自然界里获得自由,人类必须运用知识在同自然合作的情况下建设一个较好的环境。为了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已经成为人类一个紧迫的目标,这个目标将同争取和平、全世界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这两个既定的基本目标共同和协调地实现”,“为了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利益,地球上的自然资源,包括空气、水、土地、植物和动物,特别是自然生态系统中有代表性的标本,必须通过周密计划或适当管理加以保护”。《内罗毕宣言》(1982年5月纪念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十周年特别会议第13次会议通过)指出:“环境、发展、人口和资源之间的紧密而复杂的相互关系,以及人口的不断增加特别在城市地区内对环境所造成的压力已为人们所广泛认识。只有采取一种综合的并在区域内做到统一的办法,强调这种相互关系,才能实现于环境无害和持续的社会经济发展。”1987年4月,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了著名的《布伦特兰报告》即《我们共同的未来》[3],正式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和理论。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签署、通过了一揽子体现“人口、环境、资源与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的原则”观点的文件。其中被称为“地球宪章”的《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指出:“人类处于普受关注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中心。他们应享有以与自然相的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其中《21世纪议程》是一个全面考虑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等活动的国际政策文件,它充分论述了人口、环境、资源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4].例如该《议程》第5 章强调,“查明人口过程、自然资源及生命支持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加强将人口、环境与发展综合起来的研究方案”,“将环境关注与人口问题结合起来”,“综合的可持续发展方案应该将关于人口趋势和因素的行动与满足有关人口需要的资源管理活动及发展目标密切结合起来”。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目前不少国家已经制定涉及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的综合性规划、行动方案甚至法律,人们开始从学科专业、计划管理和政策立法等方面将人口、环境、资源工作联系起来,将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改善结合起来。
在处理人与环境资源的关系的实践中人们逐步认识到:人与自然是一个整体;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是一个紧密联系的整体;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也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为了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环境资源,建立人与环境的良好秩序,各有关人口、环境、资源的部门、行业、专业、学科和活动必须相互配合,必须打破原有的部门、行业、专业、学科界限,在人口、环境、资源领域实行跨部门、跨行业、跨学科的综合性行动。这种认识反映到政府政策、规划、管理和立法上,就是开始出现综合考虑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的综合性较强的政策、规划、管理部门和法律。
(二)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问题是中国现代化建设中面临的重大课题,既是以往人口、环境、资源工作的经验教训的总结,又是对今后人口、环境、资源工作的挑战和机遇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环境大国和资源大国,也是一个存在人口膨胀问题、环境污染问题和资源紧缺问题的国家。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中国的人口膨胀、环境污染和资源紧缺已经不再是孤立的人口问题、环境问题和资源问题,而是名副其实的“人口、环境、资源综合症”,并且这种深层次的“人口、环境、资源问题综合症”已经成为中华民族振兴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
中国在处理人口、环境、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上也曾走过一段弯路。在一个时期曾片面批判马寅初的人口论、宣扬违反自然规律的唯意志论、采取不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方式,个别地区甚至实行过“先污染、后治理”、滥砍滥垦滥捕、以牺牲环境资源为代价发展经济的政策,结果使得一些地方造成“人越生越多越穷越垦(指盲目开发自然资源),地越垦越坏(指环境资源破坏)越穷越生”的恶性循环。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我国有关部门和专家虽然也有过将人口、环境、资源工作联系起来,将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治理结合起来的想法,但国家并没有将其作为指导原则,也没有从国家计划、政策、立法和行政管理体制上将它们结合起来。面对接踵而至、日益严重的人口问题、环境问题和资源问题,人们开始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并分别制定了有关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的政策和法律,但结果是防不胜防、治不断根、有小改而无大变。进一步实践和研究发现,原来这些人口问题、环境问题和资源问题并不是孤立的,而是人口、环境和资源问题绞结在一团的综合症。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计划生育和国土环境资源工作的发展,人们开始认识对人口、环境、资源进行一体化控制的重要性,党中央和国务院开始综合考虑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治理等问题。1981年10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建委关于开展国土整治工作的报告》(1981年8月),这是我国第一个全面、系统考虑环境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治理的相互关系,并将这几个方面结合起来的部级政策文件。该报告尖锐指出,建国以来,由于在国土整治方面“缺乏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国土资源和生态平衡遭受破坏的情况相当严重”,“资源的考察和开发、利用,多是由各部门分散进行,缺乏统一协调,既有重复劳动和空白,又对综合利用考虑不够”。该报告认为,“国土整治应当包括考察、开发、利用、治理、保护这些相互关联的五个方面的工作”。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召开后,国务院于1994年3月通过了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中国21世纪议程》。该《议程》不仅强调“突出经济、社会与环境之间的联系与协调。通过法规约束、政策引导和调控,推进经济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5] ,而且初步阐述了有关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的政策。例如,该《议程》的第1 章指出:人口剧增、资源过度消耗、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已经成为全球性的重大问题,严重地阻碍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继而威胁着全人类的未来生存和发展;在这种形势下,人类必须努力寻求一条人口、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相互协调的,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求而又不对满足后代人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第1页)。第2章指出:中国将长期面临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巨大压力和尖锐矛盾(第7页);加强政府对人口增长、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宏观调控作用,实行综合性决策、管理和监督(第6页);制定充分体现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总体发展战略、目标和采取重大行动,实现人口、经济、社会、生态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第7页)。第7章对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问题作了较多的论述,强调在规划和决策等各个方面充分考虑人口因素,妥善处理人口、资源、环境和发展之间的相互关系。第14章“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指出:“目前,中国在一些重要的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和保护方面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资源管理体制上分散,缺乏协调一致的管理机制和机构”:“为了确保有限自然资源能够满足经济可持续高速发展的要求,中国必须执行‘保护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增殖并问题重’的方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政策,依靠科技进步挖掘资源潜力,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有效配置资源,坚持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资源节约型经济发展的道路。”[6] 在《森林法》(1984年)、《矿产资源法》(1986年)、《土地管理法》(1986年)、《水法》(1988年)、《水土保持法》(1991年)等资源法律和《环境保护法》(1989年)、《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制定,1996年修改)等环境保护法律中,分别规定了将开发、发展、合理利用、增殖、保护、防治、改善、建设、管理等环境资源活动结合起来的目标或原则。
(三)人口、环境、资源问题“综合症”是当代人口、环境、资源问题的主要特点,当代人口、环境、资源问题“综合症”的实质是三者关系的失调和失衡
目前,许多国家对人口膨胀、环境污染和资源紧缺问题的种种努力之所以收效不大,并且有进一步发展蔓延的趋势;人口危机、环境危机和资源危机这三个问题之所以多年来得不到有效控制和根本解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人口、环境、资源这三个貌自分离的问题,实质上已经发展成为人口、环境、资源“综合症问题”中的一个有机的组成成分。孤立地对待这三问题,看不到这三个问题的内在联系,看不到综合症,是无法解决当代人口、环境、资源问题的。对这种综合症的研究进一步表明,“综合症”的成因和实质则是人口、环境、资源这三者关系的失调和失衡。例如,一些国家希望通过以人为本、以人为中心的理念和途径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但人本主义、人类中心主义的最大特征是尽量满足人类自身物质生活的需要,这就是尽量发展经济、提高人们生活,结果这种人口政策越实施,环境和资源危机就越严重。一些国家想控制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但日益增长的人口及提高生活标准的需要又要求增加生产、发展经济,而增加生产、发展经济的需要又要求加大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强度和频率,结果又削弱了环境保护的努力。一些国家想充分发挥本国自然资源的优势,通过充分开发利用资源强国富民,满足人口数量和质量增加的需求,但对自然资源的高强度高频率开发,却加剧了本来就很严重的环境法律和生态破坏问题。
二、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理论
经过许多人的长期研究,目前已经初步形成有关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理论,这就是对人口、环境、资源这一综合体进行调控的理论,即有关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和相应的人与人的关系的理论。无论从理论角度还是从实践方面看,对人口、环境、资源进行一体化调控的理论,已成为推动当代人口、环境、资源工作向着更加科学、综合、完整的体系发展的理论指南和动力。
[中图分类号]B0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12)08—0018—06
环境与哲学之相连,是环境之福音,哲学之幸遇。环境哲学不是孤悬于自然界之上的观念之剑,也不是游离于哲学边缘的理论之镜。当代中国生态和谐社会结构与绿色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已日益体现出一种重视环境哲学理论的社会影响与扩大环境哲学理论知识体系的可能性。当然,随着当代世界环境问题与生态危机的日渐突出,环境哲学面临着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局面。
一、环境哲学的内涵与外延及其当代境遇
环境哲学是生态文明的观念基础。开启振兴环境哲学的契机,在于实践环境哲学的功能与作用,以期在一个呼唤绿色发展的时代实现环境哲学继往开来的历史宗旨与未来使命。环境哲学是环境智慧之学,是对人与自然之关系的审慎反思与系统思考,是人类辩证认识自然的思维过程。环境哲学的功能是对人类的自然知识与环境经验作形而上的思考与诠释,宗旨在于用回归自然的思维指导发现生态经验的本质,使命则在于澄清人类与自然的辩证关系,反思人类在工业文明模式下受现代性思维所操控的短期行为。在近两个世纪以来,环境哲学的内在含义与外在结构在时代的审视中不断变换发展。
环境哲学是人类思维对自然存在的思考,是人类对环境及环境问题的高度概括性与抽象性的思考,也是关于自然界与社会环境的最一般规律的学问。环境哲学是一种秉持生态良心的自然主义分析,是对人类所置身之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的深入审视,是对人类社会生态危机这种时代之疾的关注与挽救。“环境伦理是环境哲学的一部分。环境伦理的证立要求从根本上突破现代思想的狭隘眼界,从而要求伦理学的根本改变。它之所以受到现代正统伦理学的坚决抵制,就在于它的问世具有颠覆性的作用。”环境哲学在质疑传统伦理学的人类中心主义的前提上不仅拥有对多样式概念与理论的阐释,也是在进一步发现环境科学的逻辑的基础上概括总结环境哲学之体系。环境哲学从学科范围与问题域上必然包含着环境伦理学。环境伦理学是“为当代的环境危机诸如空气与水污染、生态系统的退化、物种的灭绝、土壤的侵蚀等所推动的一种伦理学……环境伦理学力图把这些存在物和自然作为一个整体来确立人对它的责任”。无论何种环境哲学的方法,都力图建立在整体主义与系统论的基础上来建立人对自然环境的责任。
环境哲学的适切性判断依存于哲学这棵大树。它所涵盖的问题域极其宽广,尽管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环境哲学被理解为生态哲学,而这两个概念确实有着类似的地方。只不过从其前缀中,我们能够有效辨析其所包含的概念分殊。“生态”一词,来源于生态学,它指的是自然界多种多样的生物群落之间及其与非生物群落环境之间的所有关系。它包含了气候因素、生物因素、土壤因素、地理因素与人为因素。它与生态系统的概念有重合之处,按不列颠简明百科全书的解释,生态系统是“具体空间单位内活生物体、其自然环境及其所有相互关系组成的综合体。生态系统的非生物构成包括矿物、气候、水、土壤、阳光和所有其他无生命成分;其生物构成包括一切生物种类”。生态系统更多的是从自然科学角度而言的一种整体主义观念,是地球生物的一种系统写照,是在能量流转和营养循环之间所构成的综合体。它作为环境哲学的一种研究视角,倡导并弘扬了生态中心主义,包含了生物个体与其生存环境、生物多样性与其生态系统的问题。而把生态与环境的概念融合在一起考察的生态环境指的是:“影响人类与生物生存和发展的一切外界的总和。由许多生态因子综合而成,包括生物因子和非生物因子。前者有植物、动物、微生物,后者有光、温度、水分、大气、土壤和无机盐等。在自然界,各种因子不是孤立地对人类与生物起作用,往往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起综合作用。”
当然就环境哲学而言,它是源生于哲学的理论体系,是在中西哲学视域互见的语境中形成的。哲学是一种人类智慧的结晶,是关于世界最终的、最一般问题的思考。它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由社会存在所决定。任何哲学体系或学说,归根到底都是对社会存在的正确或歪曲的反映。但环境哲学与哲学其他分支相比,与自然界的联系最为紧密,离开经济基础相对较远,更接近于思格斯所说的“更高的悬浮于空中的思想领域”。它通过对自然界最一般问题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抽象性的回答,来重建一个具有最本源性的世界观。
但一个令人遗憾的事实是,环境哲学目前缺席于哲学现有的二级学科体系,诸多的哲学专业词典缺乏对环境哲学这一重要词目的具体诠释。无论如何,环境哲学一直是哲学的一部分。但是环境哲学作为哲学的一个独立部分,是在20世纪下半叶才出现的。环境哲学的这些思考,从自然直觉到生态观念,使人对外部生活世界的认识和实践活动成果有了反思、总结与概况的可能。作为人们对整个自然界的根本观点的体系,环境哲学与人对自然界的理解与爱护不可或缺。如同哲学的起源在于惊异,当环境哲学的生态惊异达到普遍程度时,自然就在此中出现了。“自然”概念及对自然界的思考,引领着当代环境哲学的研究进路。正如在人类与自然界相交往的过程中,有些问题只能由环境哲学来回答,而不能由环境科学来回答。环境哲学也正在为自身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辩护。隶属于环境哲学的问题,科学哲学或逻辑学也无从回答。
二、重构环境哲学的未来图景
重构环境哲学的未来图景,需要环境哲学所创造的恰当判断与合理认识,以期有效避免流行哲学在自然理念上的盲区,并创造现代哲学在生态观念上的新生。
从属于环境哲学的环境伦理学,更需注意生态危机的深层次根源在于人类伦理道德的危机。环境伦理表现为人类为了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自觉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而形成的道德意识、道德规范及其实践的总和。而环境哲学的任务在于建立人与自然之理性关系与系统理论向前发展的框架,一方面确认人之存在的自然意义,另一方面肯定自然之存在的生态作用。
要构建理论化、系统化的世界观与方法论,环境哲学需在细化其研究领域的过程中,不断探索环境哲学的发展规律并凝聚其观念系统。研究中国环境哲学的未来趋势,离不开中国哲学的传统底蕴,也离不开世界哲学的优秀成果。东西方哲学能否融汇于环境哲学这个交会点上,需要我们慎思哲学的环境属性,明辨环境的哲学思虑。
任何真正的哲学都是人类文明的活的灵魂,都是时代精神的精华。环境哲学能否走在哲学的前沿,取决于其思想风范是否有新格局,理论视野是否有新景观,观点内窬是否有新思路,方法结构是否有新展现。展望未来的环境哲学,它将不仅表现为哲学的一个重要分支,而且是在复苏自然世界的道德地位的进程中所建立的一个新的理论架构。当下世界隐患丛生的气候变化、环境灾难与生态危机,既是对环境哲学所提出的巨大挑战,又是推动环境哲学向前发展的历史性契机。它促进我们进一步认识环境哲学的现实与理想,即环境哲学不仅应关心整个生态系统以及生态系统内各事物之间的关系,而且在一个更为广泛的生命共同体中承担对原生自然与人化自然的健全思考。
本着尊重自然界的权利与内在价值的理念,环境哲学的使命也在于以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多样性与稳定性作为判断一种哲学理念的道德性与正当性的首要标准。无论是大地伦理学、动物权利论、深层生态学与生态女性主义,还是强弱互见的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都在提醒着我们需要一种新的环境伦理学,以期为复兴环境哲学的理念与价值而重构其方法论。历久而弥新的概念、范畴、命题与一般方法论,也需要新的锤炼与发展。例如环境哲学的起源与基础,环境哲学的发展与文明变迁,环境哲学家的社会地位和角色期望。环境哲学研究中的经济现象和社会问题等。
走出人类中心主义传统窠臼的环境哲学,在多学科的语境中面向多维度的重叠共识,与生态学、环境科学、环境经济学、环境社会学、环境政治学等学科相碰撞并相融汇。它既是我们对地球生态系统的最一般概念与思想的表达,又是用最一般概念与思想来诠释人与自然之关系的意识与规范,而且它也是对人类与自然界发生普遍实践行为的道德反思。
环境哲学及其构成的环境观念要素对人类与其他生物的生存发展承担着重要的职能与作用。环境哲学所关注的环境是整体主义的地球生态环境,我们应尽力继承与发扬环境哲学的辩证反思与理性审视的功能,一方面积极从原则上塑造人类与其他生物生存栖息地的基本理论范式,另一方面全面厘清地球家园生命繁衍的依托与约束因素。
环境哲学的未来,不仅在于逐步推广人类在自然生活中道德关怀的范围,而且在于把我们的理性视野放到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物种身上。或者说环境哲学的历史趋势是对地球整个生态系统的聚焦与思虑,人类所能踏足之处与未到之地皆应是环境哲学关注的对象。人类、自然界和地球生态系统,都应当是我们环境哲学所呈现的关键词。而如何认识自然与自然物,如何理解世界的本源,如何说明生态系统的存在,如何阐释我们所置身的地球家园,如何思考立足于天地之间的人类,如何解读具有可持续性的生态文明,这些环境哲学的大问题已经成为我们必须重新反思的环境哲学的核心理论挑战。
当代环境哲学的生态学转向,是复兴环境哲学的重大契机与趋向。它所立足的理论预设在于人工环境是地球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一切环境哲学的分析都可回归于对自然界之生态系统的分析。当我们把环境哲学与生态哲学等同在一起的时候,实则侧重于从狭义上去指称一种自然生态的哲学思辨。而在广义上,环境哲学包含了对自然生态与社会生态的哲学审视。我们对环境哲学的认识是随着自然科学和哲学的发展而不断深化的。
三、当代环境哲学的理论模式与趋向
伴随着哲学的新转向与生态文明的兴起,将环境哲学呈现在不同的理论范式面前是重要的。而一个彰显独立而又保持着与哲学其他分支学科紧密关联的环境哲学,在其内在价值不断扩展的进程中不仅增添着新的学术视阈与学术话语,而且正日益展现出与绿色增长模式相匹配的理论势头。当代环境哲学正在塑造不同标准理论模式的思路,预示着可能的发展趋向。
(一)价值思辨的环境哲学
价值思辨的环境哲学,体现了环境哲学之价值论的语言分析。对于价值的一般性研究叫做价值论。价值分为不同类型,最通行的一种是把价值分为内在价值、内含价值和外在(或工具)价值。而价值思辨的环境哲学,其认同有赖于对环境价值的内涵认识的深化,其争论来自于价值的主体属于谁。它可能是源于尊重自然具体的内在价值而产生共识的。但在相当长的时间框架内,非人类中心主义与人类中心主义理论,无论是在本体论、价值观和认识论上都在剧烈辩论其模式、内涵的孰优孰劣。这种争论有可能加大制定环境政策过程的困难。
从价值的来源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从自然物的价值是具有内在的价值还是外在的价值,从自然价值的经济属性、文化属性与生态属性,这些问题的探寻为环境哲学的价值论基础探寻着观念思辨的基础。价值思辨的环境哲学,重新审视自然界与自然物的价值,重申并扩展了自然界存在物的内在价值,把它用作一个主要的关于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环境哲学争论学说的一个基本特征。
这种价值思辨的环境哲学,可以追溯到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善的理念论哲学中,在对事实与价值的区分、应然和实然的区分的承认上,使价值思辨在环境哲学的使用上变得越来越广泛。不再基于肤色、性别与物种的理由。不再以一种偏颇的价值观去对自然界的存在物行使偏见与歧视。因此,我们需要一种价值思辨的环境哲学去回应自然虚无论,去有效构建人类与其他生物的稳定价值关系。
更值得注意的是,否定其他生物的内在价值的观点的终结,使得人类中心主义论者日渐式微。环境实用主义背后的激励机制是考虑自然价值论与自然虚无论方面的争论(特别是关于自然之内在价值与工具价值的争论)。
(二)生态观念的环境哲学
生态观念的环境哲学聚焦于扩展自我,它不仅使人类从自我走向自然,而且在于从自然走向生态。我们对生态系统的认识有可能增添我们正在完善的环境哲学的价值。以生态学为基石,加强对生态观念的环境哲学的研究,也正是建立环境哲学的统一性与确定性。
生态观念的环境哲学,并不是意味着我们所有的关于环境哲学的考虑都聚集在生态范式上,而是强调以生态思维来审视环境哲学中的重要问题。在我们完善自然生态的过程中,有没有对自然生态的新的污染;在生态系统行动中有没有任何非自然或者反自然的偏颇式错误;或者这就是我们在回归自然的最好选择的最不坏结果,或者我们进行的生态修复实践是在有用与无用之间的行为。所有这些问题都清楚地与“生态观念的环境哲学”相联系。
(三)中国气派的环境哲学
构建中国气派的环境哲学,是时代赋予中国环境哲学研究者的使命。环境哲学的中国化进程,是在符合中国情境的基础上,形成中国气派、中国风格的环境哲学。这一方面是回归中国文化传统,另一方面又是直面中国社会现实。
中国社会共同体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文化共同体,也是一个积淀着伦理关系的道德共同体。中国气派的环境哲学,也意味着它是接地气与有人气的环境哲学。
中国气派的环境哲学允诺并乐见中国山川河流与土地情感的共通,它重在展开一个自然人的心灵,把敬畏自然的思想与保护国家生态安全的愿望融汇在一起,并在中国人集体同一的角度共享生态交往之风土民情的弥合。炎黄子孙的传统交往和民众联合被呈现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可获得荣耀的最高类型。中华民族共同体不仅是到达生态文化自觉的目标途径,而且是体现中国传统文化自信的目标途径。通过民俗团体的凝聚及民族共同体的耕作和生活,中华民族共同体将自身血脉相连之存在最紧密地融入地球圈的整体生存,进而达到对宇宙精神的最高超越。通过新融合的生态共同体所进行着的民族心智与自然精神的交互滋养,中华民族共同体已能产生出自身的生态文化(内在优点)和生态文明(外在力量),并且能获得文化自信的提升而与其他地域文明体系进行文化对话与哲学比较。因此,从中国传统文化的儒释道三家中去挖掘中国传统思想的环境哲学因素,弘扬中国古代、近代与现代哲学的生态内涵,积极传播环境哲学的中国传统诠释范式与表达方式,努力构建能与国外环境哲学流派(特别是西方环境哲学思潮)对话的中国气派的环境哲学。
(四)自然理念的环境哲学
环境哲学的理论焦点始终在于自然界。自然界是一种变与不变相融合的哲学存在。“自然界有广狭两义。广义指具有无限多样性的宇宙中的一切存在,与‘物质世界’或‘宇宙’概念相当,包括社会。狭义指与社会相对立的自然,是自然科学研究的总体对象。……在古希腊,Physis或Nature一词的词源含有‘生长’的意义。反映了对自然界的有机观点:自然界是一个巨大的、生长着的有机整体。认为自然界不是人的对立物,神也并不超越于自然界,它们都是作为自然界的一部分而包容其中,成为一个生机盎然的统一体。”专注于环境哲学的理论框架,必须返身回顾前现代时期的自然哲学。自然界与自然物是环境哲学的重要研究对象,特别是在西方哲学创生时代的古希腊,就曾有阿那克西米尼、阿那克西曼德、色诺芬尼、赫拉克利特、巴门尼德、阿那克萨哥拉、恩培多克勒写下同为《论自然》之名的著作。回顾这些著作,可称其为环境哲学的经典性文献,它们从源头上奠定了环境哲学的本体论基础。可见,从本体论上挖掘世界的本源,是环境哲学一脉相承的研究视角,其对西方哲学史的影响也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
我们具备何种自然观,将决定我们拥有什么样的环境哲学。自然理念的环境哲学,使人与自然、文化与自然的关系在环境哲学的契合点上摆脱了相对立的可能。自然与自然物,人造物与人造赝品的差别,已经衍生出大量自然理念的环境哲学的著作与论文。
(五)道德规范的环境哲学
道德规范的环境哲学即环境伦理学研究。当前环境伦理学研究不同方向中比较集中的一点就是经济伦理价值与环境伦理价值的比较,环境与资源配置、贫穷、经济体制之间的关系已经被详细分析。它也激发了对经济价值与传统的环境价值之间联系的兴趣。
针对环境伦理学中内在价值的诸种观念所带来的现实问题,道德规范的环境哲学理论为此创立了一个范式。只有在道德思辨上厘清环境哲学的伦理基础,它才有可能为制定环境问题的解决方案而去除羁绊。“诚乃天地之德,即自然之德。在人类所认识和体悟到的知识中,道德规范与自然规律统一起来,人才能顺天地之德。”环境哲学的道德规范提高生活之善,而破坏自然与污染环境之恶则是对生态和谐社会生活的一种损害,也是对社群成员环境道德感的一种降低,它使人束缚于单向度的物质维度中,但却脱离了现实生存的自然属性,与头顶处闪耀着的道德光辉与人性馈赠相远离,最终也将失去终极实在的联系和统一。
道德规范的环境哲学,也直接叩问着何为环境伦理及何为生态共同体的成员,并寻思着生态共同体的道德边界与道德人的范围。从动物权利论、深生态学、自然价值论、生态女性主义及环境实用主义,这些环境哲学的道德谱系呈现出一种在新趋势中的共同认知,那就是重视自然价值的伦理观念。
(六)公民正义的环境哲学
在日渐民主化的世界中,环境哲学的前景与价值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公民所关注。在环境政治学与日益成长的公民正义之间,有着清楚的交叠。正义是亚里士多德的善的概念在政治实践中的重要标准,而公民其实是一个既能统治他人又能受人统治的城邦成员。正义也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正义包含两个因素:事物和应该接受事物的人,大家认为相等的人就该配给相等的事物。正义的标准应该是个人对于构成城邦的各要素的贡献的大小,实际上就是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原则。共同体社会的正当性也在于其德性,正义就是共同生活中的德性。
环境哲学语境中的地球公民正在生态全球化的语境中被养成,而随之而来的生态公民概念已是一个被普遍认同的理论。当工业社会的环境矛盾愈演愈烈时,当人类对自身的认识陷入重重反思的境地时,当我们深入追问自然万物的本原问题时,生态公民作为现代公民身份向后现代公民身份过渡的新形式已成为历史的必然。在后现代公民身份出现之前,公民对现代性的理解从一种期待的冲动到一种无奈的逃离。
环境正义要求公民正义,因为公民正是社会环境的重要主体。而何种环境正义,也将决定何种公民正义,何种环境哲学。“它强调在生态社会生活中,每个公民都应过一种源于自然、回馈自然的有道德生活,善尽自己在生态社会中的职责与义务。”公民的环境正义是环境哲学的题中应有之义,环境哲学与环境正义之间交叉领域的不断增加,事实上也将给一些自古就有的环境哲学立场以强有力的支持,也将促成公民的环境哲学与正义的环境哲学的相互融合。
(七)科技趋向的环境哲学
科技趋向的环境哲学,是在科技生态学转向的背景下阐释环境哲学的一个重要分水岭。当然在此之前,科技作为一把双刃剑,已经是笛卡尔以来近代世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对近现代科技的深入了解与反思,成为每一个关注环境与科学的哲学家所必须面对的事实。
环境哲学对现代科技的反思,是在反思现代性的理论框架下进行的。追求确定性的科技是人类智慧的结晶,而亲近自然的科技则是人类寻求完善生活中更大的福音。从普遍的知识、理解的观念,到控制的环境、制造的物品,现代社会科技发展日新月异。从经济效益论的层面而言,科技在改善人类物质生活的意义上无往而不利,但从生态效益论的层面慎思明辨,科技对工具理性的张扬是否有可能危及人类的价值理性,或者说科技对人类工具价值的追求是否可能损坏人类的精神价值,这是一个与新文明发展方向紧密相关的问题。
无论是自然环境尽量减少人工化科技的干扰,还是社会环境层面不断改善科技的应用,科技趋向的环境哲学其实质是对环境哲学所要求的科技生态化做出尽可能精准的描述。正如人类的思维不能被机械化,生态科技也不能被虚无化。当我们力图从科技的生产力导向转变为科技的生态学转向时,一个环境哲学所称道的“发现的情境”产生了。而无法否认的是,科技的生态学转向把环境哲学的讨论推到一个新的高度,它以环境哲学的眼光来反思“科技是什么”这一核心问题,并进一步审视环境与科技的关系。
(八)产业反思的环境哲学
产业反思的环境哲学,着重于自然价值维护的生态社会经济发展,在这种意义上它是环境哲学应用性的体现。从工业文明走向生态文明,产业反思的环境哲学重视所出现的普遍问题的普遍性,也强调特殊问题的特殊性。它从经济发展方式与产业结构的实质转型上构想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产路径,力所能及地以合作的方式来找到解决问题的策略,而不是仅仅停留在找到未来解决环境哲学问题的理论方向。
产业反思的环境哲学,借助生态观念的有效权衡,关注在绿色经济转型过程中环境哲学的思想指导作用。而绿色增长模式,是一种产业模式优化集成的体现。它使过往为经济中心主义辩护的环境哲学,重新回归到以自然为本的生态中心主义的路径上来。它依据对自然环境的影响而判断人类产业的道德价值,并且把产业结构的升级换代放到促进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相融合的生态效益上。经济价值已不再被赋予解释的优先性,而是把自然价值与环境效益放到产业发展同等重要的地位。产业蓝图并不单纯由经济结构决定,而是由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所决定。产业反思的环境哲学,其意旨也在于实现生态自由的产业解放。
(九)地球家园的环境哲学
地球家园的环境哲学,是对环境哲学的普遍性问题的关注。从可持续发展到代际伦理,从人口、资源与环境的关系到对后代的责任以及人口增长压力,从地球村的整体环境到地区生态演变,从全球气候变暖到全球生态危机,在我们修复地球家园的过程中,有没有对自然界的新的污染?从一种经验主义的角度而言,地球家园的环境哲学是对传统环境哲学视域的拓宽,是在多元包容的语境中所促成的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的融合。
地球家园的环境哲学,创造的也正是恩辨哲学的开放模式。它不仅是空间与时间的开放,也是生存观念的多元包容。它强调地球家园的自然状态,积极塑造物种共存的集体主义。它把地球当成一个共同体,当成由所有物理对象和状态共同组成的世界,这不是人造的世界,而是完整和谐的地球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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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城市构建的环境哲学
论文提要: 文章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阐明了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问题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文章认为: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问题是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共同发展的产物,是人类认识自身和自然的经验的总结;是中国现代化建设中面临的重大课题,既是以往人口、环境、资源工作的经验教训的总结,又是对今后人口、环境、资源工作的挑战和机遇;人口、环境、资源问题“综合症”是当代人口、环境、资源问题的主要特点,当代人口、环境、资源问题“综合症”的实质是三者关系的失调和失衡。文章指出:回顾历史,人口、环境、资源三者关系的失控和失衡是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社会最严重的失误;面对现实,“人口、环境、资源问题和人口、环境、资源综合症”是当代社会最严重的问题;展望未来,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研究和控制是2 1世纪人类社会最重要的课题。 第二部分论述了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理论。文章认为,目前已经初步形成有关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理论。一体化理论的主要特点是:一体化研究和调控的主要对象是人口、环境、资源这一综合体,主要是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与人口、环境、资源这一综合体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一体化理论是一门正在发展的交叉、边缘学科;一体化理论是当代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综合、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在科学研究中的综合,符合马克思主义所揭示的科学发展的方向和趋势;对人口、环境、资源进行一体化研究的最基本的研究方法是理论联系实际的综合研究,即从人口、环境、资源问题,人口、环境、资源工作的实际出发,以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思想为指导,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综合研究、分析人口、环境、资源问题和现象,促进人口、环境、资源工作的健康发展。文章论述了加强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研究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第一,人口、环境、资源这三者关系的协调不仅是人类社会发展永恒的主题,也是21世纪最重大的社会问题;第二,加强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研究,是正确处理“人口、环境、资源的关系,人口、环境、资源问题的关系,人口、环境、资源工作的关系”的需要。文章认为,无论从理论角度还是从实践方面看,对人口、环境、资源进行一体化调控的理论,已成为推动当代人口、环境、资源工作向着更加科学、综合、完整的体系发展的理论指南和动力。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理论的内容。 第三部分提出了对人口、环境、资源进行一体化控制的途径和措施。文章认为:首先应该通过宪法和国家发展计划,确定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控制的目标、原则和基本政策,即:将“实现人口、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确定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三大目标;将“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特别是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确定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三大基本国策;将正确处理人口、环境、资源关系,促使人口、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确定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原则,即实行一整套体现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的原则。文章建议制定一整套有利于对人口、环境、资源进行一体化研究和控制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包括:第一,提倡进一步解放思想,建立健全有利于对人口、环境、资源进行一体化研究的科研体制,在人口、环境、资源研究方面实行创新;第二,以可持续发展为总体战略,大力推行可持续的生产方式、消费方式和管理方式,这是将人口、环境与资源工作结合起来,将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改善结合起来的基本的、有效的途径和手段;第 三,制定和实施对人口、环境、资源实施一体化控制的各种计划,认为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具有战略性、综合性和跨学科、跨部门性,只有通过各种计划才能实现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制定并实施有利于一体化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土规划、人口规划、环境规划、各种资源能源规划等专门规划,是这项系统工程的龙头和中心环节;第四,综合采取其他各种手段和措施,加强对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的宣传教育,加大投入,加强对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工作的管理和法制。 本文所谓“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主要在如下几种意义上使用:第一,是指人口、环境、资源这三者组成的综合体;第二,是指人口、环境、资源这三者形成的综合关系;第三,是指由人口、环境、资源这三方面工作所形成的系统工程;第四,是指对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调控(或一体化控制),即对人口、环境、资源工作的全盘考虑和统筹安排;第四,是指人口学、环境学、资源学的综合,即指对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研究。“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既可以表示一种思想、一个观念、一门学问,又可以表示一个目标、一种实践、一项工程。在某种意义上,还可以将上述几种意义的一体化概括为或简称为“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问题”。 “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问题”中的一体化,又称综合化,英文是integration(名词)。英文中的integral(形容词)、integration(名词)、integrate(动词)、integrative(形容词)等词,在不同的中文翻译中有“结合、综合、整体、整合、一体化”等不同译法。例如,“环境与发展的结合、综合、整合或一体化”、“人与环境的结合关系、综合关系或一体化关系”,到底哪种译法准确、流行,一时很难确定。 江泽民主席在1997年3月8日中央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必须把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结合起来全盘考虑,统筹安排,努力控制人口增长,合理利用资源,切实保护好环境,确保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他在1999年3月13日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进一步强调:“必须从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处理好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的重要性,把这件事关中华民族生存的大事作为紧迫任务,坚持不懈地抓下去”,“人口、资源环境这三方面的工作,是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系统工程。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协调好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搞好这项系统工程 .”笔者认为,要做到“把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结合起来全盘考虑,统筹安排”、“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必须从思想上认清人口、环境、资源的内在关系,从理论上加强对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研究,从实践上完善对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调控;唯有如此,才能协调好人口、环境、资源的关系,搞好人口、环境、资源这一系统工程,正确处理“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问题”。] 一、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问题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回顾历史,人口、环境、资源三者关系的失控和失衡是工业革命以来 人类社会最严重的失误;面对现实,“人口、环境、资源问题和人口、环境、资源综合症”是当代社会最严重的问题;展望未来,人口、环境、资源 的一体化研究和控制是2 1世纪人类社会最重要的课题。对于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问题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我们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问题是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共同发展的产物,是人类认识自身和自然的经验的总结 在人类社会初期,人类自身生产较慢,人类对自然的冲击较少,人与自然比较和谐。到公元元年时,世界人口约3亿,直到18世纪中叶才增至8亿,人口翻一番用了1500年,如果保持这样的速度,要到公元3250年才能达到16亿。 产业革命以来人类在改造自然、提高自己和发展经济方面建树了辉煌业绩,人口从1750年的8亿到1900年增加到17亿,即只用150年就翻了一番。从1950年的25亿到 1987年的50亿,只用37年世界人口又翻了一番。估计到2000年世界人口将达63亿。也就是说,在第一个1000年,世界人口稳定在3亿左右;而在第2 个1000年,人口增加了60亿。一些国家由于对人口、环境、资源与发展的关系处理不当,采用“高生育、高生产、高消费”的发展模式,以超出环境资源承受力的方式进行人类自生产和经济再生产、不适当地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结果造成了严重的人口膨胀、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走了“先盲目生育后计划生育,先污染破坏后保护治理”的弯路。面对这三大问题,各国分别制定了人口政策、环境政策和资源政策及有关法律,建立了管理人口控制、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利用的机构和队伍,形成人口控制工作、环境保护工作和资源管理工作这在大工作,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果。但是,初期的这三项工作有两个致命的弱点:一是人口工作与环境资源工作相脱节,即人与自然的关系没有处理好;二是环境保护与资源管理相脱节,即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改善相脱节。从总体上看,各国的人口、环境、资源工作大都经历了“从分别考虑人口、环境、资源问题,到综合考虑人口、环境、资源问题”这样一个发展过程。不少国家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一直将人口、环境、资源工作分属几乎是互不相关的政府部门管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环境资源一直属于不同的行业或专业,他们大都尝过“人口、环境、资源工作三股道,开发、利用环境资源与保护、改善环境资源各自为政”的苦果。这两个致命的弱点使人口问题、环境问题和资源问题进一步发展,形成了深层次的人口、环境、资源问题综合症。据经济学家罗伯特? 里佩托(Robert Repetto)计算,如果世界人口按目前每年16.7%的增长率继续递增,到2667年地球的陆地将挤满人,即使将南极用来安置人,它也只能为7年内增长的人口勉强给个站脚的地方;据罗马俱乐部1971年发表的《增长的极限》和一些环境资源学家的估计数字,如果世界按目前每年排放的废物和消耗的资源量的增长率继续下去,到2667年地球的陆地将堆满垃圾和废物、耗尽许多重要资源,人与废物、人与资源的矛盾将达到骇人听闻的程度。面对严重的综合症,人们转而思考“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问题”。以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为转机,人们开始认识人口、环境、资源同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重要意义。这一次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申明:“人是环境的产物,也是环境的塑造者”,“人口的自然增长不断地给环境保护带来一些问题,但是如果采取适当的政策和措施,这些问题是可以解决”,“为了在自然界里获得自由,人类必须运用知识在同自然合作的情况下建设一个较好的环境。为了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已经成为人类一个紧迫的目标,这个目标将同争取和平、全世界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这两个既定的基本目标共同和协调地实现”,“为了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利益,地球上的自然资源,包括空气、水、土地、植物和动物,特别是自然生态系统中有代表性的标本,必须通过周密计划或适当管理加以保护”。《内罗毕宣言》(198 2年5月纪念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十周年特别会议第13次会议通过)指出:“环境、发展、人口和资源之间的紧密而复杂的相互关系,以及人口的不断增加特别在城市地区内对环境所造成的压力已为人们所广泛认识。只有采取一种综合的并在区域内做到统一的办法,强调这种相互关系,才能实现于环境无害和持续的社会经济发展。”1987年4月,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了著名的《布伦特兰报告》即《我们共同的未来》,正式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和理论。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签署、通过了一揽子体现“人口、环境、资源与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的原则”观点的文件。其中被称为“地球宪章”的《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指出:“人类处于普受关注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中心。他们应享有以与自然相的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其中《21世纪议程》是一个全面考虑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等活动的国际政策文件,它充分论述了人口、环境、资源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例如该《议程》第5 章强调,“查明人口过程、自然资源及生命支持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加强将人口、环境与发展综合起来的研究方案”,“将环境关注与人口问题结合起来”,“综合的可持续发展方案应该将关于人口趋势和因素的行动与满足有关人口需要的资源管理活动及发展目标密切结合起来”。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目前不少国家已经制定涉及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的综合性规划、行动方案甚至法律,人们开始从学科专业、计划管理和政策立法等方面将人口、环境、资源工作联系起来,将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改善结合起来。 在处理人与环境资源的关系的实践中人们逐步认识到:人与自然是一个整体;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是一个紧密联系的整体;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也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为了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环境资源,建立人与环境的良好秩序,各有关人口、环境、资源的部门、行业、专业、学科和活动必须相互配合,必须打破原有的部门、行业、专业、学科界限,在人口、环境、资源领域实行跨部门、跨行业、跨学科的综合性行动。这种认识反映到政府政策、规划、管理和立法上,就是开始出现综合考虑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的综合性较强的政策、规划、管理部门和法律。 (二)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问题是中国现代化建设中面临的重大课题,既是以往人口、环境、资源工作的经验教训的总结,又是对今后人口、环境、资源工作的挑战和机遇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环境大国和资源大国,也是一个存在人口膨胀问题、环境污染问题和资源紧缺问题的国家。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中国的人口膨胀、环境污染和资源紧缺已经不再是孤立的人口问题、环境问题和资源问题,而是名副其实的“人口、环境、资源综合症”,并且这种深层次的“人口、环境、资源问题综合 症”已经成为中华民族振兴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 中国在处理人口、环境、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上也曾走过一段弯路。在一个时期曾片面批判马寅初的人口论、宣扬违反自然规律的唯意志论、采取不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方式,个别地区甚至实行过“先污染、后治理”、滥砍滥垦滥捕、以牺牲环境资源为代价发展经济的政策,结果使得一些地方造成“人越生越多越穷越垦(指 盲目开发自然资源),地越垦越坏(指环境资源破坏)越穷越生”的恶性循环。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我国有关部门和专家虽然也有过将人口、环境、资源工作联系起来,将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治理结合起来的想法,但国家并没有将其作为指导原则,也没有从国家计划、政策、立法和行政管理体制上将它们结合起来。面对接踵而至、日益严重的人口问题、环境问题和资源问题,人们开始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并分别制定了有关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的政策和法律,但结果是防不胜防、治不断根、有小改而无大变。进一步实践和研究发现,原来这些人口问题、环境问题和资源问题并不是孤立的,而是人口、环境和资源问题绞结在一团的综合症。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计划生育和国土环境资源工作的发展,人们开始认识对人口、环境、资源进行一体化控制的重要性,党中央和国务院开始综合考虑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治理等问题。1981年10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建委关于开展国土整治工作的报告》(1981年8月),这是我国第一个全面、系统考虑环境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治理的相互关系,并将这几个方面结合起来的部级政策文件。该报告尖锐指出,建国以来,由于在国土整治方面“缺乏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国土资源和生态平衡遭受破坏的情况相当严重”,“资源的考察和开发、利用,多是由各部门分散进行,缺乏统一协调,既有重复劳动和空白,又对综合利用考虑不够”。该报告认为,“国土整治应当包括考察、开发、利用、治理、保护这些相互关联的五个方面的工作”。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召开后,国务院于1994年3月通过了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中国21世纪议程》。该《议程》不仅强调“突出经济、社会与环境之间的联系与协调。通过法规约束、政策引导和调控,推进经济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而且初步阐述了有关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的政策。例如,该《议程》的第1 章指出:人口剧增、资源过度消耗、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已经成为全球性的重大问题,严重地阻碍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继而威胁着全人类的未来生存和发展;在这种形势下,人类必须努力寻求一条人口、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相互协调的,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求而又不对满足后代人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第1页)。第2章指出:中国将长期面临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巨大压力和尖锐矛盾(第7页);加强政府对人口增长、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宏观调控作用,实行综合性决策、管理和监督(第6页);制定充分体现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总体发展战略、目标和采取重大行动,实现人口、经济、社会、生态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第7页)。第7章对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问题作了较多的论述,强调在规划和决策等各个方面充分考虑人口因素,妥善处理人口、资源、环境和发展之间的相互关系。第14章“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指出:“目前,中国在一些重要的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和保护方面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资源管理体制上分散,缺乏协调一致的管理机制和机构”:“为了确保有限自然资源能够满足经济可持续高速发展的要求,中国必须执行‘保护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增殖并问题重’的方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政策,依靠科技进步挖掘资源潜力,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有效配置资源,坚持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资源节约型经济发展的道路。” 在《森林法》(1984年)、《矿产资源法》(1986年)、《土地管理法》(1986年)、《水法》(1988年)、《水土保持法》(1991年)等资源法律和《环境保护法》(1989年)、《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制定,1996年修改)等环境保护法律中,分别规定了将开发、发展、合理利用、增殖、保护、防治、改善、建设、管理等环境资源活动结合起来的目标或原则。 (三)人口、环境、资源问题“综合症”是当代人口、环境 、资源问题的主要特点,当代人口、环境、资源问题“综合症”的实质是三者关系的失调和失衡 目前,许多国家对人口膨胀、环境污染和资源紧缺问题的种种努力之所以收效不大,并且有进一步发展蔓延的趋势;人口危机、环境危机和资源危机这三个问题之所以多年来得不到有效控制和根本解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人口、环境、资源这三个貌自分离的问题,实质上已经发展成为人口、环境、资源“综合症问题”中的一个有机的组成成分。孤立地对待这三问题,看不到这三个问题的内在联系,看不到综合症,是无法解决当代人口、环境、资源问题的。对这种综合症的研究进一步表明,“综合症”的成因和实质则是人口、环境、资源这三者关系的失调和失衡。例如,一些国家希望通过以人为本、以人为中心的理念和途径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但人本主义、人类中心主义的最大特征是尽量满足人类自身物质生活的需要,这就是尽量发展经济、提高人们生活,结果这种人口政策越实施,环境和资源危机就越严重。一些国家想控制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但日益增长的人口及提高生活标准的需要又要求增加生产、发展经济,而增加生产、发展经济的需要又要求加大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强度和频率,结果又削弱了环境保护的努力。一些国家想充分发挥本国自然资源的优势,通过充分开发利用资源强国富民,满足人口数量和质量增加的需求,但对自然资源的高强度高频率开发,却加剧了本来就很严重的环境法律和生态破坏问题。 二、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理论 经过许多人的长期研究,目前已经初步形成有关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理论,这就是对人口、环境、资源这一综合体进行调控的理论,即有关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和相应的人与人的关系的理论。无论从理论角度还是从实践方面看,对人口、环境、资源进行一体化调控的理论,已成为推动当代人口、环境、资源工作向着更加科学、综合、完整的体系发展的理论指南和动力。 (一)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理论的内容 对人口、环境、资源进行一体化研究的内容即研究对象,概括地说是人口、环境、资源这一综合体及其相关问题、人与自然的关系及与这一综合体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具体地说主要包括如下几个领域: 第一,人口、环境、资源的基本理论。主要研究:人口、环境、资源这一综合体的理论基 础问题;马克思主义关于人口、环境、资源的理论以及关于人与环境关系的思想;与人口、环境、资源有关的其他理论;人口、环境、资源之间的相互关系,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规律;人口、环境、资源的发展史(涉及人口、环境、资源问题产生的原因、发展过程和解决方法,人口、环境、资源工作的发展过程和特点);人口、环境、资源这一综合体的构成、性质和特点、地位和作用;调控人口、环境、资源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实行人口、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基本途径和方法等。 第二,对中国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问题的研究。主要研究中国的人口、环境、资源问题的相互关系,中国的人口、环境、资源工作的相互关系,中国有关人口、环境、资源综合体的政策和法律,中国调控人口、环 境、资源综合体的原则、途径、方法和制度。 第三,对外国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问题的比较研究。主要研究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印度、新加坡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问题,各国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与中国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的比较。 第四,对国际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的研究。主要研究各种有关国际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的公约、条约和协定,国际人口、环境、资源领域的组织机构、会议和其他活动。 除上述几个方面外,还研究与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问题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问题、经济问题及其有关理论、政策和法律,如环境与发展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和战略等。 (二)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理论的特点 第一,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研究和调控的主要对象是人口、环境、资源这一综合体,主要是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与人口、环境、资源这一综合体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 主要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与人口、环境、资源这一综合体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这一独特性质,是区分一体化研究与分割式研究的主要特征,它最集中、扼要地提示了当代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理论的根本特征。 在人口、环境、资源这一综合体中,按照排列组合公式存在着人与环境、人与资源、环境与资源这三种关系;按照传统的关系论,表面上看,这三种关系可以归纳为两种关系,即人与物的关系(人与环境、人与资源)、物与物(环境与资源)的关系;但进一步分析,在人与物的关系和物与物的关系后面,还隐藏着人与人的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在《费尔巴哈》一文中谈到这3种关系,即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物与物的自然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马、恩认为:人的发展或人的生命的生产表现为双重关系,“生命的生产──无论是自己生命的生产(通过劳动)或他人生命的生产(通过生育)──立即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含义是指许多个人的合作,至于这种合作是在什么条件下、用什么方式和为了什么目的进行的,则是无关紧要的”;自然关系即物与物的关系,“凡是有某种(社会)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社会)关系都是为我(指为人)而存在的;动物不对什么东西发生‘(社会)关系’,而且根本没有‘(社会)关系’;对于动物说来,它对它物的(自然)关系不是作为(社会)关系存在的” .同时马、恩指出:人类活动的“一个方面是人对自然的关系”,“另一个方面是人对人的作用” ,即“历史的每一个阶段都遇到……人和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在历史上形成的关系” . 对人口、环境、资源进行一体化研究,简称一体 化研究,从狭义上讲是研究人口、环境、资源这一综合体及其相关问题的学科,从广义上讲是研究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及其相关问题的学科,主要是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与人口、环境、资源这一综合体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 第二,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理论是一门正在发展的交叉、边缘学科 对上述3种关系,相应地存在三种理论,或者说全部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理论可以抽象地分为三大类型:一是以研究人与人的关系为主的理论;二是以研究自然体与自然体的关系为主的理论;三是以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为主的理论。按照学科分类的传统标准,研究自然关系(包括自然体、自然现象和自然物与自然物之间关系)的科学属于自然技术科学,研究社会关系(包括社会人、社会现象和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科学属于人文 社会科学。这种简单的分类方法有很大的机械性、局限性:第一,它显然没有涉及人与自然的关系或社会与自然的关系;第二,实际上某些自然技术科学也研究一些社会关系,某些社会科学也研究一些自然关系,对于那些既研究自然关系、又研究社会关系、还涉及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科学不知道属于什么科学?于是有人提出,以研究自然关系为主的学科属于自然技术科学,以研究社会关系为主的学科属于人文社会科学,以研究自然关系与社会关系之间的关系(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人类社会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为主的科学属于交叉科学(又称边缘科学、综合科学和自然社会科学)。 对人口、环境、资源进行一体化研究,具有新兴学科、交叉学科、边缘学科的特点。这是一门随着人口问题、环境问题和资源问题的日趋严重,计划生育、环境保护、资源管理活动的日益加强,以及人口法、环境保护法和自然资源法的产生和发展而出现的一门新兴学科。在古代或很早以前就有人口问题、环境问题和资源问题,就有人口控制、保护环境、管理资源等活动、思想甚至法规,但那时并没有也不可能对人口、环境、资源问题进行一体化研究,更谈不上进行一体化的控制。对人口、环境、资源进行一体化控制是以“人口、环境、资源综合体”或“人与自然”系统为对象,而研究其发生和发展、调节和控制以及改造和利用的交叉科学;或者说,对人口、环境、资源进行一体化研究是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规律(有人称为环境规律)的科学。一体化研究要求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技术和方法,既从宏观上又从微观上研究人与环境的相互关系及其发展变化规律,其研究成果只能是综合人口学、环境学、资源学的产物。因此, 对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研究既与自然科学有关,也与人文社会科学有关。各门学科之间的交叉、渗透、合并越来越多,交叉、边缘、综合性学科的不断出现,这是科学技术和文化思想无限性、多样化和客观物质世界相互联系性和统一性的必然结果。如果将这种一体化研究发展为有关人口、环境、资源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则更能突出一体化研究的特点和效益。 第三,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理论是当代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综合、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在科学研究中的综合,符合马克思主义所揭示的科学发展的方向和趋势。包括主流法学在 内的传统的社会科学只研究人与人的关系,即只研究社会、社会现象和社会关系;传统的自然科学只研究物与物的关系,即只研究自然、自然现象和物体关系。马克思和恩格斯一向反对这种将社会与自然、社会现象与自然现象、人与人的关系与人与自然的关系、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技术科学对立起来、分割开来的作法。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深刻地指出:“自然科学和哲学一样,直到今天还完全忽视了人的活动对他的思维的影响:它们一个只知道自然界,另一个只知道思想。” 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即唯心主义奉行“人主宰自然”的信条,将唯物主义归于主张“自然是人的主宰”的观点的行列,他们对人与自然的关系不感兴趣,他们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排斥对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研究。为了捍卫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列宁在《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和经验批判主义的认识论》一文中曾专门批判如下观点:“科学的定律与其说是外部世界的事实,不如说是人心的产物”,“凡是把自然界说成人的主宰(sovereign)的诗人和唯物主义者,都过于容易忘记:使他们惊叹的自然现象的秩序和复杂性,最低限度也像人本身的记忆和思想一样,是人的认识能力的产 物”,“人是自然规律的创造者”,“人把规律给予自然界这一说法要比自然界把规律给予人这一相反的说法有意义得多”[11] .马克思主义认为,包括哲学、法学等人文社会科学在内的各种思维、意识和知识是“人脑的产物,而人本身是自然界的产物,是在他们的环境中并且和这个环境一起发展起来的;不言而喻人脑的产物,归根到底亦即是自然界的产物,并不同自然界的其他联系相矛盾,而是相适应的”[12].人们把自然环境问题分为两类,一是第一类环境问题,即由自然现象和自然灾难所引起的环境问题,如火山、地震所引起的环境问题;二是第二类环境问题,即由人类不适当的开发活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质所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问题。这两种自然环境问题或自然环境的变化都会对人类的思想意识观念发生作用。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更重视由人为活动所引起的自然环境问题或自然环境变化。恩格斯指出:“人的思维的最本质和最切近的基础,正是人所引起的自然界的变化,而不单独是自然界本身;人的智力是按照人如何学会改变自然界而发展的。”[13] 也就是说,包括当代环境法学在内的人的思想和思维的最本质和最切近的基础,正是人的不当活动所引起的环境污染和自然生态破坏,而不单纯是原始状态的自然界本身,包括人口学、环境学和资源学在内的当代人类的智力只能按照如何学会协调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即如何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而发展。马克思、恩格斯对不屑于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哲学和社会科学家曾多次提出批评,他们在批判当时德国的青年黑格尔学派时指出:“这些哲学家没有一个想到要提出德国哲学和德国现实之间的联系问题,关于他们所作的批判和他们自身的物质环境之间的联系问题。”[14] 通过对自然、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对社会、人与人的关系这两个方面的综合研究,恩格斯得出了一个极其重要的结论,即:“我们不仅生活在自然界中,而且生活在人类社会中,人类社会同自然界一样也有自己的发展史和自己的科学。因此,任务在于使关于社会的科学,即所谓历史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总和,同唯物主义的基础协调起来,并在这个基础上加以改造。”[15] 站在综合自然和社会、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的高度,马克思指出了今后科学发展的趋势,即:“历史本身是自然史的即自然界成为人这一过程的一个现实部分。自然科学往后将包括关于人的科学,正像关于人的科学包括自然科学一样:这将是一门科学。”[16] 这些观点对于促进对人口、环境、资源进行一体化研究,对于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相互交叉与综合,对于建立和完善既研究人与人的关系、又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的人口、环境、资源学一体化理论,具有重要的意义和指导作用。 第四,对人口、环境、资源进行一体化研究的最基本的研究方法是理论联系实际的综合研究,即从人口、环境、资源问题,人口、环境、资源工作的实际出发,以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思想为指导,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综合研究、分析人口、环境、资源问题和现象,促进人口、环境、资源工作的健康发展。 对人口、环境、资源进行一体化研究,特别注意吸收相关学科的科研成果,运用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将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对研究内容进行综合分析;注意掌握和运用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加强这一新兴学科的科学性;注意借鉴和吸收世界各国先进的对人口、环境、资源理论和实践,实行开放式的研究。一体化研究区别于传统的分割式研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一体化研究不是对人口、环境和资源进行独立地、分散地研究,不是仅仅研究其中的一种因素,而是将人口、环境、资源联系起来做为一个综合体进行综合研究。 (三)加强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研究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加强人口、环境、资源 一体化研究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人口、环境、资源这三者关系的协调不仅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永恒的主题,也是21世纪最重大的社会问题。如何认识、解释和掌握人与自然(包括环境和资源)的关系,一直是人类思想意识和科学领域中最重要的一个课题。无论是古今还是中外的哲学理论、法学理论和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理论,都不同程度地涉及人与自然的关系。江泽民主席1997年11月1日在美国哈佛大学的演讲中指出:“早在公元前二千五百年,中国人就开始了仰观天文、俯察地理的活动,逐渐形成了‘天人合一’的宇宙观。……中国人的这些发明创造,体现了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科学精神与道德思想相结合的理性光彩。”[17].在西方,自然法学派著名代表人物孟德斯鸠(公元1689~1755年),是运用接近唯物主义的方法研究人与自然关系的典型人物,他强调自然地理环境对人性、民族性和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重要作用,认为人或民族的素质、习俗与气候、土壤、地理位置等自然条件有关,甚至认为这种作用具有决定性。在50年代,我国学术界曾就自然对人类的作用问题进行过讨论,1959年出的论文集曾刊登前苏联学者转引马克思说的“不是有着坚强的植物的热带气候,而是温带气候才是资本主义的老家”[18] 这一名言。后来,包括法学界在内的我国学术界曾企图全面否定上述观点,将其打入反动的、资产阶级的“地理环境决定论”。其实这是马克思《资本论》中的观点,马克思认为:“过于富饶的自然‘使人离不开自然的手,就象小孩子离不开引带一样’。它不能使人的自身发展成为一种自然必然性。资本的祖国不是草木繁茂的热带,而是温带。” [19] 随着人们对自然环境的重要作用的认识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地理学界、哲学界和法学界开始肯定或重视这种观点。在1990年代,《中国环境报》曾专门刊登一些为地理环境决定论翻案的文章,指出地理环境对该区域社会或民族国家的发展的影响是不 以人的主观众意志为转移的、长期的因素,因而是起决定作用的因素。现代科学证明,人体通过新陈代谢和周围环境即自然进行物质交换,物质的基本单元是化学元素,人体各种化学元素的平均含量与地球地壳中各种化学元素的含量相适应,例如人体血液中的60多种化学元素和地壳中这些元素的含量有明显的相关性。也就是说,自然或地理环境对人的素质和人类发展的决定作用是一种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而转移的先定的、长远的、内在的影响,自然的进化产生蛋白质和有机物,蛋白质的进化最终产生人,人体通过新陈代谢和周围环境进行物质交换,周围环境为人体提供的物质决定着人的特征和进一步发展的物质基础。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生命是蛋白体的存在方式,这个存在方式的基本因素在于和它周围的外部自然界的不断新陈代谢,而且这种新陈代谢一停止,生命就随之停止,结果便是蛋白质的分解。”[20]由于不同的地理环境条件的长期影响和作用,在不同的地区便产生了不同肤色和特征的民族和人种。事实证明:英国的岛国的地理环境是英国受大陆影响较少而形成一个独立法系的一个重要原因;中国、印度、埃及、巴比伦之所以最早产生民族、国家与法律,一个极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它们分别位于富饶的黄河流域、恒河流域、尼罗河流域和两河流域。 第二,加强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研究,是正确处理“人口、环境、资源的关系,人口、环境、资源问题的关系,人口、环境、资源工作的关系”的需要。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