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转让协议汇总十篇

时间:2022-11-09 20:37:17

煤矿转让协议

煤矿转让协议篇(1)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受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采矿权,出让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矿产资源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采矿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给受让人的矿产资源位于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个,详见附件,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开采深度 米__ 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矿产资源开采主矿种为 ,开采方式为 开采,开采方法为 法。

第五条 出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出让的矿产资源交付给受让人。根据地质勘查单位提供的资源储量评审报告,本合同项下出让的资源储量为可采储量 吨。

第六条 根据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开采范围内矿产资源储量,本合同项下出让矿山的服务年限为 年,矿山生产规模为 吨/年。

第七条 根据有关采矿权价款缴纳的规定,本合同项下出让采矿权价款为人民币 (小写 元)其中包括上缴省国土资源厅 元;上缴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元;上缴 县(市)元。但本合同约定的采矿权价款,不包括办证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已扣除矿业权交易支出。

第八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 )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采矿权价款,并按出让人确定的数额分别缴纳。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采矿权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采矿权价款。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三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四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九条 受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之前完成矿山基建,动工开采矿产资源。

不能按期开采矿产资源的,应提前向出让人报告。

第十条 受让人必须严格按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种、矿山生产规模、开采方式、开采方法组织生产,确保矿产资源合理、有效利用,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 受让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扩大或者缩小矿区范围;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

(三)变更开采方式;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第十二条 受让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让给他人开采经营。需转让采矿权的,转让双方必须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须主动接受出让人的监督管理,主动向出让人提交年度报告。采矿许可证期满,受让人需继续采矿的,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延续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受让人在采矿过程中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或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应立即停止生产,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做好矿山安全隐患整改及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第十五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采矿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采矿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八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采矿权价款。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采矿权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3‰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采矿权。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已缴纳的价款,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十九条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采矿权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由于出让人原因不能提供采矿权超过约定期限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双倍返还已缴纳的价款,受让人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出让人特别提示:采矿投资风险较大,出让人代表国家出让的是采矿的权利,因而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储量、品位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差距,对此,出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 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受让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自出让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给受让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

煤矿转让协议篇(2)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受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采矿权,出让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矿产资源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采矿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给受让人的矿产资源位于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个,详见附件,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开采深度 米__ 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矿产资源开采主矿种为 ,开采方式为 开采,开采方法为 法。

第五条 出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出让的矿产资源交付给受让人。根据地质勘查单位提供的资源储量评审报告,本合同项下出让的资源储量为可采储量 吨。

第六条 根据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开采范围内矿产资源储量,本合同项下出让矿山的服务年限为 年,矿山生产规模为 吨/年。

第七条 根据有关采矿权价款缴纳的规定,本合同项下出让采矿权价款为人民币 (小写 元)其中包括上缴省国土资源厅 元;上缴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元;上缴 县(市)元。但本合同约定的采矿权价款,不包括办证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已扣除矿业权交易支出。

第八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 )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采矿权价款,并按出让人确定的数额分别缴纳。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采矿权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采矿权价款。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三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四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九条 受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之前完成矿山基建,动工开采矿产资源。

不能按期开采矿产资源的,应提前向出让人报告。

第十条 受让人必须严格按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种、矿山生产规模、开采方式、开采方法组织生产,确保矿产资源合理、有效利用,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 受让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扩大或者缩小矿区范围;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

(三)变更开采方式;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第十二条 受让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让给他人开采经营。需转让采矿权的,转让双方必须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须主动接受出让人的监督管理,主动向出让人提交年度报告。采矿许可证期满,受让人需继续采矿的,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延续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受让人在采矿过程中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或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应立即停止生产,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做好矿山安全隐患整改及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第十五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采矿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采矿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八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采矿权价款。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采矿权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3‰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采矿权。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已缴纳的价款,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十九条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采矿权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由于出让人原因不能提供采矿权超过约定期限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双倍返还已缴纳的价款,受让人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出让人特别提示:采矿投资风险较大,出让人代表国家出让的是采矿的权利,因而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储量、品位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差距,对此,出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 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受让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自出让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给受让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

煤矿转让协议篇(3)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本合同由甲方和乙方于 年 月 日在 地订立。

鉴于甲方在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 %的股权,该公司于 年 月 日在深圳市工商局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由甲方、 、 和 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万元。甲方占 %的股权,应出资 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 万元人民币; 占 %的股权,应出资 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 万元人民币; 占 %的股权,应出资 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 万元人民币。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 公司拥有的 %的股权,并且甲方转让股权的要求已获得 公司股东会及甲方上级有关部门的批准,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

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 公司拥有的 %的股权。

鉴于 股东会也同意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 %的股权。

基于上述条款,甲乙双方当事人经友好协商,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在 公司拥有的 %的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股权转让的价格及价格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 号评估报告所列的评估范围、评估结果为依据,以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其在 公司拥有的 %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乙方同意以下列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给甲方(下列1、2条任选一条)

(1)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将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价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向甲方支付总价款的 %作为保证金,在向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办理交易鉴证前向甲方支付总价款的 %,在甲乙双方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前向甲方支付剩余的 %的价款。

第二条 保证(下列1、2条任选一条)

1、甲方保证其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其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权或其他担保责任,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

2、甲方已将所拥有的在被转让企业的 %的股权于 年 月 日向 作质押,但现在甲方已征得质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同意甲方将该股权按本合同的规定转让给乙方。

3、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支付价款,作为保证,乙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所规定价款的 %作为保证金,该保证金视为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价款的一部分。

第三条 债权债务的承担

本合同生效后,若发现属于本次股权转让前资产评估报告以外的被转让企业的债权债务,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由乙方先予代收或垫付,最终应由甲方承受。

第四条 职工安置条款(100%股权转让时适用)

(当事人双方可自行约定被转让企业职工的安置方式,或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政策。)

第五条 产权交接方式

(双方当事人应约定股权交接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第六条 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双方同意与本合同规定的股权转让有关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或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适当地、全面地履行其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时支付股权价款,则除按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甲方支付保证金外,每迟延一天,应按迟延部分价款的 ‰支付滞纳金。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或滞纳金后,如果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或滞纳金数额,或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害的,不影响甲方就超过部分或其他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书,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5、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出现。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1、与本合同的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经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的,则任何一方可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或向深圳市人民法院。

第十条 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合同由双方合法代表签字、盖章,并经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鉴证后,自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

(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条款,有双方当事人商定)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其他报有关部门备案。

转让方(签章)

授权代表(签字):

受让方(签章):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煤矿转让协议篇(4)

甲方: 煤矿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甲方全体股东(签名):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 煤矿转让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属自己所有的并有权转让的 煤矿委托乙方负责将煤矿转让给受让人。甲方保证 煤矿全体股东(包括隐名股东)同意将煤矿转让,且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和纠纷。

二、委托转让的方式及佣金的支付:

1、甲方将 煤矿以转让底价人民币 万元委托给乙方将煤矿转让给受让人,乙方有权在 万元底价的基础上加价转让给受让人,超出底价 万元的部份作为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佣金,归乙方所有并有权自行支配,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同意或不支付给乙方。【特别约定:A、如转让价格在底价 万元至 亿元(含 亿)成交的,在先扣除人民币 万元归乙方所有后,其余 万元至 亿元之间的剩余差价,由甲、乙及乙方隐名

合作伙伴共同平均分配;B、如超出 亿元成交的,则在先扣除人民币 万元归乙方所有后,其余 万元至 亿元之间剩余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平均分配,超出 亿元的加价部份归乙方隐名合作伙伴所有,甲、乙方均不得参与分配】买受人不要求甲方办理生产规模 万吨/年的相关证照或要求甲方办理生产规模 万吨/年的相关证照,但相关费用由买受人自行负担的,甲方自愿在:交易价格-1500万元=甲方实际收取的转让款,1500万元归乙方所有。如交易价格为 万元或以下的,则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佣金为交易价格的5% 。煤矿交易达成协议的,则甲方在买受人支付第一笔买受款时(无论是任何名目的款项),即按本协议约定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佣金。

乙方以超出转让底价的价格向买受人报价的,甲方必须无条件以该价格和乙方与买受人商谈,未经甲、乙方协商一致同意的,甲方不得自行改变乙方向买受人的报价,反之,视为甲方违约。

2、甲方在与买受人商谈和签订上述煤矿转让协议时(“煤矿转让协议”的含义:包括但不限于以股权转让等其他方式转让的,也视为本协议所指煤矿转让,均以本协议约定执行),必须约定将煤矿转让款分别划入甲、乙方指定账户(乙方收取该款数额为本协议上述第二条第1项约定的加价部份),(佣金)款项一经划入乙方指定账户,即归乙方所有并自行支配。

3、 煤矿转让价格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变相转让(A、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出具给乙方的《授权委托书》有效期限为1个月,即到 年 月 日止;B、本协议有效期限为1个月,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如甲、乙方与买受人开始煤矿转让谈判,则不受1个月有效期限制,自动延续至煤矿交易完成,转让款付清完结为止,甲方出具给乙方的《授权委托书》自动顺延,但在有效期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与第三方进行任何形式的接触,否则视为违约;)。

甲方不得以乙方加价部份过高或其他借口拒不签署转让协议,反之,视甲方为根本性违约。

4、煤矿转让涉及所有税金,由甲方统一缴纳,包括但不限于超出 万元以外乙方实收部份。

5、指定账户

A、甲方指定账户:

收款人:

开户行:

账号:

B、乙方指定账户:

收款人:

开户行:

账号:

收款人:

开户行:

账号:

三、甲、乙双方明确确认在签署本协议时,已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无任何重大误解、无任何显失公平、无任何胁迫的情形,且明确确认并知晓一经签署本协议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时,必须守约,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经济损失人民币 万元,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 煤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乙方:

日期:二O一 一年 月 日

转委托合同范文二

委托方:

工作单位:律师事务所

电话:

受托人:(律师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委托方为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的人,现转委托受托人名字去区人民法院办理立案事宜:

受托人的权限:

代为立案,陈述案情,代为在立案材料上签字,签收相应法律文书。

委托人:

受托人:

年 月 日

转委托合同范文三

合同编号: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一条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_________事务。

第二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权限与具体要求:_________

第三条 委托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四条 委托人(是/否)允许受托人把委托处理的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五条 受托人有将委托事务处理情况向委托方报告的义务。

第六条 受托人将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财产转交给委托人的时间、地点及方式:_________

第七条 委托人支付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付费用的时间、方式:_________。

第八条 报酬及支付方式:_________。

第九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_________。

第十条 违约责任:_________。

第十一条 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煤矿转让协议篇(5)

甲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转让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为响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搞好推进煤矿兼并重组工作,结合贵州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文件的精神及要求,贵州境内煤矿都要进入集团公司基于甲、乙双方互惠互利的原则,乙方将瓮安县前进煤矿采矿权及全部财产转让甲方作为关闭指标,并一到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煤矿基本情况:

乙方承诺乙方煤矿为2万吨的证照齐全矿井,乙方在2003年前所有主管单位下文未关闭,乙方法人在2003年离开瓮安县在 安家了,甲方自行办理指标,乙方提供一切的手续及文件,并积极配合甲方办理指标事宜,所提供的手续及文件真实有效,合法。

二、转让的总价款:

转让的总价款为

三、付款方式:

1、在乙方煤矿在矿权交易期结束,在乙方的工商营业

执照变更结束,并取得合格的闭坑手续。甲方一次性付清所有转让款

四、乙方承诺:

1、甲方、乙双方签订该协议后,乙方保证其煤矿按照兼并重组政策的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要求,不会因其原因造成甲方的损失:

2、乙方承诺对外无债权债务,乙方及其煤矿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讼。

六、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矿权转让协议范文2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名 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名 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转让的探矿权的基本情况

第1.1条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探矿权名称

第1.2条 甲方转让的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号

第1.3条 甲方转让的探矿权发证机关

第1.4条 甲方转让的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地理坐标 (附地理位置图)

第1.5条 甲方转让的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面积是

第1.6条 甲方转让的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1.7条 甲方转让的探矿权勘查工作程度

第二条 转让方式及转让价格

第2.1条 甲方应将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全部勘查区块一次性转让,甲方和乙方在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后,共同向 申报。

第2.2条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探矿权转让。该探矿权转让金为每平方公里 元人民币,总额为 元人民币。

第2.3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经审批部门批准后 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探矿权出让金总额的 %共计 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转让金。乙方在审批部门批准后 日内,支付完全部探矿权转让金。

第2.4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 银行 分行,帐号为 。

第2.5条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 不可抗力

第3.1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

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3.2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 小时内将事件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四条 违约责任

第4.1条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4.2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到使乙方损失,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转让金 %的违约金。

第五条 通知

第4.3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地地址应为:

甲方 乙方

法人住所地 法人住所地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电传 电传

传真 传真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 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六条 适用法律及争论解决

第6.1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6.2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七条 附则

第7.1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经有权一级政府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7.2条 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第7.3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有中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签订。

第7.4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矿权转让协议范文3

甲方:

乙方:

2003年11月6日 甲方通过竞价取得三*****建筑石料采矿权,现甲方将采矿权及部分设备转让给乙方,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建筑石料采矿权转让给乙方。

二、转让价格为叁佰万元,一次性付清。

三、在乙方付清转让后,甲方即应将岩场交付给乙方,交付乙方后岩场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原因致使采矿权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五、如乙方未按时付款或甲方不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付给对方违约金10万元。

六、在办理采矿许可证过户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各半承担,办理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过户手续所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交职能部门存一份,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不得反悔。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煤矿转让协议篇(6)

在以往的庭审中,双方争辩激烈。一个争议焦点是,被告方认为事件责任应归于太原华润煤业有限公司(下称太原华润)管理层,而不是华润电力。华润电力并不直接持有太原华润股权,而是由其持股41%的山西华润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华润联盛)持有49%的太原华润股权。太原华润九名董事中,只有四名是华润联盛方代表。

小股东方认为,太原华润设计如此复杂的股权结构,就是为了让华润电力免除披露义务,他们怀疑,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在太原华润的31%股份,是代华润电力持有。

另一个争议焦点,是小股东提出的太原华润与山西金业所交易的资产,因权属过期而不具备交易资格。

被告方则引述国土资源部文件,称山西金业是因为政策原因,导致延迟取得采矿权。其中,古交原相煤矿已于2013年4月14日获得山西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20年;而中社和红崖头井田的探矿证,经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公示,亦于2013年8月3日转让给了太原华润。 小股东怀疑,中信信托在太原华润中 31%的股份,是代华润电力持有。

随着此次小股东撤诉,此案暂时告一段落。“下一步是否提起新的诉讼,新方案我们暂未确定。”一名小股东向《财经》记者称。

争议一波三折,华润电力并购的“资产包”成色到底如何?同煤集团为何此前突然撤出古交原相煤矿?华润方面是否支付了过高的收购价?华润的合作者、山西金业煤焦集团董事长张新明是否和华润高管利益纠缠?矿业权评估领域是否存在灰幕?

《财经》记者的调查发现了部分真相,但要彻底驱散疑云,仍然有待权威部门给出结论。

就华润而言,目前的挑战是其大规模煤炭并购后的市场形势。2013年11月,华润电力的另一个山西合作伙伴联盛集团因债务危机向法院请求重整。联盛近300亿元的巨额负债,让国开行等债权人焦头烂额。业内人士分析,煤价崩盘之后,山西大批煤企陷入困境,联盛不是第一个,也不是最后一个。华润电力所购的煤矿资产,在市场形势恶化之际,能否经住考验? 程序疑问

在小股东们看来,“责任应归于太原华润管理层”的说法不成立。

2013年3月,大同煤矿集团公司(下称同煤集团)在山西省高院发讼,把太原华润、山西华润煤业公司(下称山西华润)和华润电力列为被告,要求归还2009年重组山西金业和古交其他煤矿时其预付、垫付的资金及利息9.95亿元(此前太原华润已经支付3亿元)。其依据,是2010年的一份三方协议书,签订者是华润电力、同煤集团和山西金业。小股东追问:如此重大的诉讼,华润电力却并未公告。

其次,2010年2月9日签订的《企业重组合作主协议》,签订者是四方,华润电力排在首位;其他三方,分别是华润联盛、山西金业和张新明个人。

根据这份重组协议,华润联盛、山西金业和第三方股东(中信信托),分别占49%、20%和31%的股权,成立注册资金40亿元的合资公司太原华润。

山西金业以实物出资,“资产包”含原相煤矿、中社煤矿、红崖头煤矿、一焦化厂、二焦化厂、跃峰洗煤厂、汽运公司、矸石电厂、铁路发运站和金益化工十个实体。

华润联盛、第三方股东持有该资产包的80%,对价不高于79亿元。山西金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20%做质押担保,保障协议履行。质押手续完善后,华润联盛先支付山西金业20亿元诚意金。

三矿的手续全部过户给太原华润后,太原华润再支付山西金业20亿元,其中10亿元由太原华润直接支付给同煤集团(同煤此前已付给张新明10亿元);其余七个实体的所有证照全部完善、过户后,再支付山西金业9亿元。

山西金业要想获得余下的价款,须满足下述条件:

太原华润承担山西金业此前的13.69亿元银行贷款和金业第二焦化厂450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

金业三矿的《采矿许可证》和资源价款由山西金业办理、缴纳、负责过户;山西金业协调并保障同煤集团全部退出金业和古交其他18个煤矿。

山西金业协助太原华润“解决周边各种关系”,逐步收购海云天井田(金业承诺资源费不超过6元/吨)、龙子井田(金业承诺资源费不超过3元-4元/吨)和娄烦县拓新煤矿。

上述的古交18矿,被打包成上述的“山西华润”,未来会整合成大雁、新桃园、姬家庄等九座煤矿,年设计生产能力为510万吨。

说这是一起近百亿的并购,从此协议看,毫不夸张。

显然,华润电力欲在古交复制“华润联盛模式”。2009年6月,华润电力与柳林县的山西联盛集团设立合资公司华润联盛,注册资本38亿元,其中华润电力占股66%,联盛集团占股34%。随后,华润通过华润联盛在山西吕梁连续收购了38座煤矿,核定产能990万吨。选择联盛合作,除了看重其实力,更关键的是看中了联盛老总邢利斌强大的当地人脉。

古交与柳林、乡宁一道,是山西三大主焦煤基地,其煤质堪称“国宝”。最辉煌时,一吨曾卖到2000元。“三分天下有其二”,对华润电力而言,本应是重大利好。

不料,复制“华润联盛模式”,选择张新明做合伙人之后,华润的麻烦在2013年集中爆发。

2013年7月17日,新华社旗下《经济参考报》记者王文志,就山西金业并购的种种疑问,实名举报华润集团董事长宋林涉嫌贪腐。次日,六名小股东又就此事华润电力前后三届董事会成员,认为他们的不尽职导致公司高价购买金业集团的瑕疵资产包。

争议最大焦点,是中社煤矿和红崖头煤矿。这两个矿的探矿权已经过期,《企业重组合作主协议》里对此标注得很清楚。但山西博瑞矿业评估公司仍对这两个矿给出了36.88亿元和4.89亿元的估值。

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应依据有效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矿业权出让管理机关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财经》记者欲就此求证山西博瑞矿业评估公司负责人王长生,遭其拒绝。

这两份评估报告,是按照“折现现金流量法”做出的,估值计算过程中,中社煤矿和红崖头煤矿的年产量分别被设定为150万吨和45万吨。

《财经》记者了解到,这两个探矿权的原有编号是1400000740006(中社)和1400000740003(红崖头)。2013年7月26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登出的这两项探矿权转让公告,编号是T14520130701048043和T14520130701048042,有效期均为2013年7月25日至2015年7月25日,探矿权所有人仍为山西金业。

编号不同,表明山西金业是重新获得。山西有律师公开宣称,在香港开庭前数日转让是突击交易,他们将向国土资源部提起行政复议。

小股东们则称,按照相关法律,这两项探矿权已经灭失,已经成为国有资产,应重新招拍挂出让。

2013年11月10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王晓力给《财经》记者打来电话,称社会上的种种说法并不属实。煤矿不同于窝状的金属矿,煤层具有连续性,“1平方公里怎么也有1000万吨以上的储量”。矿主在获得煤矿探矿权时,其实已按照采矿权价款缴纳了费用。而根据规定,探矿权拥有者可优先获得采矿权。

王晓力承认,山西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11月确实发过文,文中称中社和红崖头两个探矿权“勘查许可证成为无效证件”,“但是这只是一种吓唬手段,目的是催促矿主早点来换证”。

就此争议,华润电力向《财经》记者表示,《企业重组合作主协议》等一系列合同的标的“不是过期的矿业权,而是将来预期可获得的矿业权,以将来权益作为合同标的在法律上是允许的”,“金业集团所拥有的矿业权许可证过期后,其矿业权并不自行失效。只要原矿业权人排除了矿业权证照过期的自身原因,并最终依法取得相关矿业权证照,该矿业权视为合法有效。”

近期,有匿名人士向包括《财经》在内的多家媒体提供了两份文件的照片。该照片显示,在2010年12月16日,华润电力和中信信托分别给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发函,说明华润电力在太原华润和山西华润中的股比。

函中称,基于财务安排,华润电力全资附属公司深圳南国能源公司(下称南国能源)和中信信托在2010年4月签署了两份《信托合作协议》,由中信信托“代持”华润电力在太原华润31%的股权和山西华润50%的股权。据此,华润电力在太原华润和山西华润的实际股比分别为52.07%和71.5%。在函中,华润电力还承诺,两年内将随时过户持有中信信托代持的这些股份(见附图)。

按此说法,太原华润就不应被视为华润电力的一般联营公司,而应按控股附属公司履行披露义务。此前,华润电力曾回应称,之所以对该起收购未作任何公布,是因为太原华润是华润电力的联营公司,各项指标均低于香港《上市规则》所设定的披露门槛。

华润电力则回复《财经》记者称,并未做出上述股权安排。华润电力在太原华润和山西华润的股权结构中从未出现过52.07%和71.5%的情况。

上述两份文件到底是真是假?《财经》记者试图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求证。但该厅新闻中心一位负责人拒绝了采访请求,并称该厅领导对此事有三条指示:1.感谢媒体监督;2.对华润和山西金业的采访要求一律不回应;3.媒体文责自负。

接近华润电力的人士告诉《财经》记者,按照南国能源与中信信托于2010年4月签署的《信托合作协议》,确认中信信托是31%股权的唯一“合法实益拥有人”,中信信托授予南国能源一项收购选择权,南国能源有权在2012年4月16日收购太原华润31%的股权,“南国能源最终没有行使该项选择权”。

但华润电力2012年中报第47页显示,中信信托在2010年4月的协议期满后,又与华润电力按原有条款订立了新协议,约定华润电力可在2013年4月16日收购中信信托在太原华润的31%股权,收购价格为中信信托对这31%股权的出资加利息(按7.96%的年息率计算)减去所收之股息。

华润电力2013年的中报,没有披露该协议是否履行,或是否续订。 价格争议

另一个争议的焦点是,这个对价高不高?

2010年2月9日,四方签订了《企业重组合作主协议》,定下交易对价为79亿元;2010年3月29日,华润集团常务董事会通过华润电力并购山西金业的方案;但这三个煤矿的评估报告,却是2010年4月28日才出台的。也就是说,先有交易对价,后有资产估值,这似乎不合逻辑。

华润电力律师在香港法庭上表示,《企业重组合作主协议》所约定的不高于人民币79亿元,“是以转让资产各项尽职调查结果和华润方聘请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评估值为依据”。

2009年12月14日,华润电力收到古交市政府邀其参与该市煤业重组的邀请函。此前,2009年8月,同煤集团先和古交另外18个煤矿签订了重组协议。2009年9月24日,同煤集团又和山西金业签订了重组协议,规定同煤占56%的股份,金业占44%的股份。

关于同煤并购时的对价,有46亿元和52亿元两种说法。因同煤集团拒绝接受采访,数据无法核实。

一份广为流传的“审计报告”称,山西金业向同煤集团出让原相、中社、红崖头三个“煤矿”的价格,和向华润出让的价款相差44.1亿元,即同煤集团的出价为39亿元。

《财经》记者亦试图向国家审计署求证该报告真伪,但审计署拒绝回应。

同煤集团和山西金业的合作眼看已经板上钉钉,却突然告吹。流传最广的说法是,同煤集团是煤矿专业企业,这些小煤矿成色如何,一看便知。

中国的小煤矿因为“有水快流”,井下开采多不规范,多头开采、越界越层开采曾普遍发生。井下到底有多少实物资产,残留有多少资源,瞒得了外行瞒不了内行。

此说自成逻辑。太原西山,尤其是古交,历来是山西焦煤集团的地盘,东曲、西曲、马兰、屯兰、镇城底五个古交主力矿井,产能就高达2000万吨。近水楼台先得月,为何山西焦煤对古交民营煤矿毫无兴趣?

古交当地干部透露,多年来,地方煤矿、黑口子一直越界盗挖焦煤集团的资源,地下千疮百孔,机械化开发价值早就大打折扣。同煤集团之所以对古交有兴趣,“主要是挖电煤多年,对双轨制下的电煤价格和低利润,早就不堪忍受。”

同煤集团对山西金业资产的低价并购和突然撤出,焦煤集团对眼皮下的山西金业资产视而不见,都让外界对华润与山西金业的交易狐疑不止。

华润电力提呈香港法院的资料中,解释了其中细节。2010年2月9日,华润电力董事会作决议时,独立非执行董事陈积民曾询问,同煤集团为何在整合山西金业一个月后就彻底退出?华润电力煤炭事业部副经理高国江答复称:山西省对焦煤的资源费指导价为8元/吨,但市场价普遍24元/吨左右。同煤当时与山西金业签的合同是以政府指导价为准,差额部分以每年无偿提供一定量煤的方式补偿,这实质上会引起国有资产流失,直接导致合同在操作上难以执行。而华润抓住了这一机会,以每吨煤不到22元的价格收购金业资产,对价便宜。

按照山西博瑞矿业评估公司的三份评估报告,三矿矿权总估值为83.47亿元,资源储量为4.56亿吨,平均18.3元/吨。

按照山西省政府2008年10月下发的“83号文件”:“省属国有企业收购地方煤炭企业时,对于煤炭企业的资源不再评估,按照原企业缴纳的资源价款给予一定的补偿。”

补偿标准有两种:2006年2月28日山西省187号文件实施前缴纳的,溢价100%给予补偿。彼时的大多数煤矿资源价款均为几毛钱一吨,假设缴了0.5元,即补偿1元;在这个日期之后缴纳的价款,溢价50%补偿,假设每吨缴纳8元,即补偿12元。

对资源交易如此行政定价,而非市场化评估资源价格,曾引发全国争议,著名的温州煤老板维权事件因此而生。

《财经》记者了解到,山西省国资委曾建议山西省政府不再执行“83号文件”,转而市场化评估煤矿价格。但山西省政府和法制局研究后,未予采纳。

曾为浙江煤商维权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族春评论称,“不是华润给得太高,而是山西省给得太低。”《财经》记者查看了同时期部分外省煤企并购山西煤矿的价格,发现确实如此。

譬如,河北冀中能源(000937.SZ)并购山西金晖隆泰煤业和凯川煤业时,按照评估价格除以储量计算,得出的数字是26.36元/吨和24.71元/吨。

《财经》记者了解到,山西华润收购古交石老沟煤矿的价格是11.7元/吨。煤矿并购总价格是11.7元乘以储量,再加上固定资产评估额。

华润煤业官网介绍称,“2009年6月以来,华润煤业积极参与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先后投资165.52亿元,获取优质煤炭资源10.62亿吨。”照此计算,每吨储量的获得成本为15.58元。 市场难题

《财经》记者了解到,华润联盛向张新明支付了20亿元诚意金后,在三矿手续还未过户到太原华润的情况下,太原华润又支付了张19亿元。

2013年3月,同煤集团将华润电力等三名被告诉至山西省高院,要求偿还其先期整合金业时的预付款,这本应在支付张新明的第二笔款项中扣除。

2011年2月18日,太原华润三方股东召开董事会,同意山西金业将其持有的太原华润20%股权质押给华润深国投信托公司,为期两年,山西金业以此获得资金26.27亿元。此前,该股权曾被质押给华润联盛,作为山西金业履约的保障,但合约尚未履行完毕,该股权被再次质押。

拿到20%太原华润资产后,华润信托以此为依托,发行了一款名为“华润·焱金一号”的信托产品,同样为期两年。

2013年3月,《第一财经日报》报道称,该笔质押已经到期,山西金业无法按时偿债,焱金一号只得延期半年。2013年7月,《21世纪经济报道》再次向华润信托问询焱金一号的相关情况,未得到回应。在华润信托的官网上,《财经》记者未能搜索到焱金一号的任何信息,而二号至七号的信息却均有披露。

接近华润的人士答复《财经》记者称,华润信托在该信托项目中的担保措施,不只包括张新明家族持有的太原华润20%股权,其风险控制是有保障的。

即便如此,张新明在合作协议中答应的其他条件却在逐步放空。譬如收购海云天井田和娄烦县拓新煤矿。《财经》记者查阅资料发现,海云天井田已被西山煤电(000983.SZ)并购,拓新煤矿则已归入山西省煤销集团麾下。

山西华润的经营风险也正日益显现。

并购古交市邢家社乡石老沟煤矿和半沟煤矿,山西华润花费了1.7亿元。古交煤老板耿四心领走了这笔巨款。历史上,这两个煤矿曾有一些外债尚未厘清,因此引发债权人诉讼,让这一资产包的质量打上了问号。

告状者中,有前煤老板、古交农民芦恩则和闫福亮。他们提供的资料显示,古交这些煤矿历史上存在严重的“一证多井、一井多坑、一坑多口”现象。闫福亮承认,不规范开采造成严重资源浪费,但此类开采遍地开花。因煤矿承包者不断变化,每个后继接盘者都要面对越来越残损的资源。

邢家社乡煤炭工业公司原经理岳天顺告诉《财经》记者,2008年资源整合时,同煤集团曾对上述两矿进行过现场查验,结论是“不能要了”,原因在于私挖滥采很严重,所剩残矿“很不好看”。“同煤来看时,乡上用密闭隔板将里面已经被滥挖滥采的部分挡住,但其实一脚就能踹开。”

私挖滥采的背后,是地方政府的背书,目的是收取管理费。据岳介绍,石老沟和半沟两矿目前的真实储量,“加起来也没有200万吨”。

闫福亮则称,这两个煤矿都曾缴纳资源价款1000多万元,相当于每矿还有储量300万吨,“这一数字完全是虚报,目的是想通过多交资源价款,以保住两矿不被关闭”。300万吨储量的来历,是按照每矿年产量30万吨、可开采十年推出来的。

“古交的煤矿基本如此。”岳天顺称。

这并非秘密。在当年的三晋大地,几乎所有乡镇政府、村委会均按此模式操作,以保证本乡本村的煤矿条件跃过关停门槛。乡镇政府、村委会收取煤矿承包费,煤老板则多头开采,甚至越界越层开采,盗挖别矿资源或空白资源。在这轮煤改中,这些千疮百孔的煤矿,多数由各大国企并购、埋单。

在并购山西金业前,华润电力曾经做过测算,山西金业三煤矿将在2010年-2013年间,分别创造0.89亿元、4.3亿元、6.3亿元、6.3亿元的利润。这些预测目前都已落空。

2013年8月20日,华润电力公布当年中期业绩时,总裁王玉军对外宣称,并购的山西金业煤矿非常有价值。其中,原相煤矿已获得采矿许可证,预期2014年正常生产,“年设计产能或可达180万吨”。其余两个煤矿也正在办理探转采手续,“如果顺利,最快2014年可以联合试运营。”

但2009年11月6日出台的古交煤矿企业资源整合兼并重组方案,给原相煤矿核定的产能是90万吨/年。要想将产能增加1倍,难度非常大。

2013年5月27日,国家煤监局通知,要求对存在“煤与瓦斯突出隐患”的97处矿井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结果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定批准前,一律按突出矿井进行管理。这97处矿井中,正有“华润原相煤矿”。

2013年国庆期间,国办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对突出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2015年底前,重新核定上述矿井的生产能力,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生产能力”。

华润内部并非没有看到风险。2012年4月25日,华润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姜利辉曾到古交考察。姜表示,古交项目是华润煤业最困难的项目,但也是华润煤业最重要的项目,古交项目的成败关系到整个华润煤业的成败。

2013年9月28日,山西焦煤集团汾西正升煤业发生透水事故,十人遇难。这是一个基建矿井,为此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下发《关于全省建设矿井全部停建进行安全大整顿的通知》。自10月10日起,全省所有建设矿一律停止建设,进行“全覆盖安全大整顿”。

《财经》记者在古交采访时,古交的煤矿正大面积停产,只有一个市属的石千峰煤矿在出煤,其余均在搞基建。

这也是整个山西的现状。但在基建完成、焦煤产能集中释放之后,本已低迷的焦煤价格可能会被再次打入谷底。

目前,中国钢铁市场持续萎靡不振,导致焦炭价格阴跌不止。2013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文要求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的矛盾,剑指钢铁、水泥、玻璃等行业,它们均是焦炭的重点下游产业;再加之雾霾影响,环保部要求实行煤炭总量控制,大力发展清洁能源。从前景看焦炭、焦煤形势均不容乐观。

煤矿转让协议篇(7)

由于油气、煤及煤层气资源叠置的时空分布和矿业权重叠的空间分布差异较大,单一模式的开采时序难以有效解决整个区域内的开采时序和矿业权重叠矛盾,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时序的确定及矿业权重叠处理是我们需要研究和解新决的重大课题。

一、油气与煤炭资源共生区勘查开采建议

(一)在已投放油气探矿权区域

1、有煤探矿权设置

(1)油气已查明资源储量,煤资源未查明资源储量,应优先设立油气采矿权,先开采油气资源。煤探矿权查明资源储量后,待油气矿产资源开采完成后,再设立煤采矿权。

(2)油气未查明资源储量,煤探矿权已查明资源储量,应先设立煤的采矿权,开采煤资源。油气矿产资源查明后,可同时在该区域内设立油气采矿权,但油气采矿权人应与煤采矿权人签署不干扰勘查开采施工、保障安全生产协议或承诺书。

(3)油气及煤均为未查明资源储量

建立联合勘查机制,由油气探矿权人和煤探矿权人按照重组、联合、股份制或其它形式组成为一个探矿权人,对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进行整装勘查,待查明各种矿产资源后,再科学确定开采时序。

2、无煤探矿权的设置

(1)油气已查明资源储量,煤未查明资源储量,优先设立油气采矿权,可以进行煤探矿权的设置。煤煤探矿权

(2)油气未查明资源储量,煤已查明资源储量,可先设立煤的采矿权,煤矿业权主体应与油气探矿权主体签署互不干扰勘查开采施工、保障安全生产作业协议或承诺书。

(3)油气未查明资源储量,煤也未查明资源储量,由油气探矿权人对区域内的油气、煤、煤层气进行整装勘查。油气探矿权人所获得其它矿产资源储量,经评审认定备案后,可按市场价格有偿转让。

3、有煤采矿权设置

对于油气探矿权范围内,有煤的采矿权,油气未查明资源储量,煤采矿权保留,继续开采,但煤资源的采矿权人应向油气探矿权人提供采空区的有关信息。

(二)在未投放油气探矿权区域

1、有煤探矿权

有煤探矿权,担未查明资源储量,保留煤探矿权。如需投放油气探矿权,可试行油气探矿权人与煤探矿权人建立联合勘查,避免重复工作,所获油气成果归油气探矿权人,煤资源成果归煤探矿权人。

2、无煤探矿权

油气探矿权人可试行在没有煤探矿权区域范围内,对煤资源进行综合勘查,所获非油气矿产资源储量经评审认定备案后,所获煤资源的成果资料,可有偿转让。

(三)煤采矿权与油气采矿权重叠区域

不在设置小型(地下开采45万吨/年,露天开采10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采矿权。原有与油气矿业权重叠的小型煤矿,应依法整顿、关闭。煤采矿权与油气采矿权重叠,由于目标层位不同,互不干扰。双方互签保安协议,各自独立开采,煤炭企业对石油天然气管道等地面生产设施及地下井筒,应按有关规定预留安全矿柱,应向油气采矿权人提供采空区的有关信息。油气企业对预留安全矿柱所占压的矿产资源,应按压覆矿产资源的市场评估价格,给被占压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予以经济补偿。

(四)在未投放油气采矿权区域(油气资源储量已查明)

1、有煤的采矿权

煤的采矿权保留。油气采矿权设置时,应保证煤炭开采安全,必须与煤采矿权主体签署互不干扰开采施工、保障安全生产作业协议或承诺书。如确需煤采矿权退出时,应与煤采矿主体协商有关赔偿事项,煤采矿权人同意签署退出协议后,油气采矿权方可占用原煤采矿权范围。

2、有煤的探矿权

在设置油气采矿权时,应充分考虑已有煤探矿权的设置情况,保障煤探矿权的勘查施工不受干扰,与煤探矿权主体签署互不干扰勘查协议。如确需煤探矿权退出时,应与煤探矿权主体协商有关赔偿事项,并签署赔偿协议,按市场评估价格对煤探矿权人予以补

二、煤与煤层气资源共生区勘查开采建议

(一)在已投放煤层气探矿权区

1、有煤的探矿权

煤的探矿权主体应对勘查区范围内的煤层气进行综合勘查、评价,或由煤层气探矿权主体与煤层气探矿权主体组成联合勘查主体,共同勘查煤层气。当煤层气不具备地面抽采条件时,煤层气探矿权应适时退出,煤层气由煤炭企业综合开采。当煤层气具备地面抽采条件时,应先采气后采煤。

2、无煤的探矿权

国家、省已批准的矿区规划、井田规划应当允许设立煤的矿业权。设立的煤探矿权应当同时对煤层气进行综合勘查,或与已设煤层气探矿权主体进行联合勘查。当煤层气具备地面抽采条件时,应先采气后采煤。当煤层气不具备地面抽采条件时,煤层气探矿权应适时退出,煤层气由煤炭企业综合开采。

3、有煤的采矿权

煤层气探矿权与煤采矿权重叠,首先应按照先登记的原则进行确权,其次再按照煤层气是否具备规模开发条件进行处理,当煤层气不具备规模开发条件时,应优先考虑煤的开发利用(包括煤层气的综合开发利用),当煤层气具备规模开发条件是,应首先考虑煤层气的优先独立开发利用。

4、无煤的采矿权

在煤层气富集区,不设立煤的采矿权(国家、省已批准的矿区规划、井田规划除外)

(二)在未投放煤层气探矿权区

1、有煤的探矿权

煤的探矿权主体应对煤层气进行综合勘查评价。当煤层气具备地面抽采时,应首先抽采煤层气。

2、有煤的采矿权

煤的采矿权人应对煤层气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当煤层气具备地面抽采条件时,应暂停采煤先采气,限制企业直接向大气中排放煤层气。

3、无煤的矿业权

煤矿转让协议篇(8)

鄂尔多斯国土资源局负责人说,之所以能够在时间短、任务重、压力大的情况下,上海庙矿区能够圆满实现煤炭资源的整合,主要依赖于领导重视、措施得力、精心谈判等7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领导高度重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家能源局(2009)1260号会议纪要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下发后,鄂尔多斯市及时成立了上海庙矿区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下设了项目推进组、资源整合协调组和综合协调组三个工作组,于2009午11月18日进驻鄂前旗开展上海庙矿区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时任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李世两次亲临上海庙矿区,现场研究解决问题,直接参与谈判。特别是2010年6月28日,在资源整合最艰难的时刻,现场裁决了鄂托克前旗鑫泰苏家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万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鄂托克前旗宝雯商贸有限公司三家企业的矿权转让事宜。领导的高度重视和亲自参与,为上海庙矿区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顺利进行起到了推动作用。

第二,积极宣传动员。鄂尔多斯市召集整合主体和各被整合矿业权人先后召开了6次会议,及时传达国家能源局、自治区政府有关上海庙矿区资源整合的政策和要求,耐心细致地做各被整合矿权人的思想工作,解疑释惑,让企业充分认识到资源整合是大势所趋,是走集约化发展的必经之路,进一步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这次资源整合的大政方针上来。通过召开会议、面对面做思想工作等方式,各被整合矿权人降低了资源整含消极情绪,转变了思想观念,大部分被整合矿权人能够配合当地政府开展整合工作。

第三,开展多种形式的商谈。为加快资源整合进程,采取了多种形式进行商谈,有力地推动了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一是见面商谈。从2009年11月25日开始,该市先后组织中国双维投资司与山西晋煤集团、山东临矿集团、鄂尔多斯万正集团、鄂尔多斯明大集团、河南王楼煤业公司、新矿内蒙古能源公司、鄂前旗鑫泰苏家井矿业公司、内蒙古双翼公司、广州迪森公司进行了商谈。同时组织新矿内蒙古能源公司与内蒙古仕奇集团、鄂前旗宝雯商贸公司也进行了谈判。在政府主导和协调推动下,整合主体与被整合矿业权人一家一家见面、一对一现场谈判。通过商谈,内蒙古仕奇集团、河南王楼煤业公司2家企业表示同意整合,没有任何附带条件。二是主动约访。2010年1月8日至1月16日,鄂尔多斯市派出工作组先后赴银川、西安、河南、广州等地分别约访鄂前旗神龙商贸公司、内蒙古双翼公司、河南义马集团、广州迪森公司、鄂前旗鑫泰苏家井矿业公司等企业,传达上海庙矿区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有关精神,要求其必须按照资源整合方案参与整合工作并积极提供相关评审资料,后经多次督促,除鄂前旗鑫泰苏家井矿业公司外,其他矿业权人均陆续按照要求将有关资料报送到了上海庙矿区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

第四,严格依法评估被整合矿权资金投入。在充分征求整合主体意见的基础上,委托北京开元信德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上海庙矿区矿业权资金投入的评估机构,对各被整含矿业权人所持矿业权区块的地质勘探投入和其他投入情况进行了真实、准确、公开、公平的评估。为最大限度地照顾各被整合矿业权人的利益,鄂尔多斯市就前期费与评估机构认定结果差距悬殊等问题,专门研究和制定了相应措施和办法,向评估机构出具了意见。针对各被整合矿业权人提供勘探资料不实等问题,通过采取现场核实钻孔、查看地质报告、查验勘探协议和发票等措施,进一步核实了各被整合矿业权人地质勘探投入等情况。历时5个月,鄂尔多斯市专职工作人员和北京开元信德会计师事务所经过周密细致的工作,提交了一份具有权威性、真实性和公平性的评估报告,得到了整合主体和被整合矿业权人的共同认可。这项工作的完成,为上海庙矿区资源整合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五,及时注入整合资金。为顺利推进资源整合,2010年4月24日,鄂尔多斯市在鄂托克前旗上海庙镇召开会议,责成中国烟草总公司、神华集团、新矿内蒙古能源公司3家企业各先期筹集资金3亿元存入上海庙矿区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组指定账户。西部矿区整合主体新矿内蒙古能源公司注入补偿资金1亿元,东部矿区整合主体中国双维投资司和神华宁煤集团两家企业各注入补偿资金3亿元。随着资源整合工作的深入推进,中国双维投资公司和神华宁煤集团两家企业又分别注入补偿资金6亿元。截止2010年6月30日,新矿内蒙古能源公司兑付补偿资金7000万元,中国双维投资公司和神华宁煤集团兑付补偿资金近18.8876亿元。上海庙矿区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共动用整合资金31.59亿元,平均0.23元/吨,约为实际投入的2.3倍。整合资金的及时到位,有力地保障了资源整合工作的顺利开展。

煤矿转让协议篇(9)

运煤专业户包下亏损煤矿

李代东是吉林省桦甸市桦郊乡五道沟村人。小时候的日子过得极其艰苦,读到初中毕业后,家中再也没有钱供他读书了。他只能辍学在家,跟着父亲下地干活。1990年,李代东找遍全村四处求借,终于凑钱买回了一辆崭新的农用三轮车,做煤炭运输生意。一年后,他还清了全部欠款,还剩余两万多元。三年后,李代东与同村的姑娘岳彩云结了婚,运输生意也越做越大。

桦甸市南部相邻的是吉林省靖宇县,县农机局开办了一家煤矿是集体所有制企业,资源较好,煤炭质量也不错。2000年,全国煤炭行业普遍不景气,煤价低,效益不好,农机煤矿的原来承包人欠了几十万一走了之,煤矿陷入瘫痪状态。靖宇县农机局领导心急如焚,决定向社会公开招商,招能人来开发这座煤矿。然而,招商启事发出去很久,也没有人来报名。

由于常来农机煤矿运煤,李代东和这里的人很熟悉。听说农机煤矿招商,他有些动心,然而,靠自己的经济实力实在是差得太远,他连想都不敢想。但是,煤矿的经营人员觉得李代东做事稳当,要是包给这样的人,他们觉得放心。消息传到农机局,两位局长决定就把煤矿包给李代东。由于李代东没有资金实力,副局长张吉友劝李代东说:“我们信得过你,你就承包了吧,没钱,你就一边挣一边投,慢慢经营。承包费上我们好商量,怎么也不能让你赔。”

李代东就这样接下了这座煤矿,作为投资商被吸纳到该矿进行投资开发。双方议定,由李代东负责投资并具体负责生产管理和煤炭销售,生产出来的煤炭以每吨78元的价格向农机局缴纳税费,在承包中,李代东有生产权,有内部承包权,无转让权。每吨煤,承包金20元,年产不足4万吨,按4万吨收,年承包金80万元。承包期为5年,从2002年4月26日到2007年4月30日。合同终止后,在同等条件下,李代东优先承包。

合同还规定,李代东必须及时投入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设备、设施,在投入前必须经农机煤矿同意,承包结束后,该部分设备、设施可经有关部门作价处理给农机煤矿,没经农机煤矿同意,李代东自购设备农机煤矿不接收。

2002年4月26日,李代东与靖宇县农机局正式签订承包合同。此时正赶上全国范围内对煤矿进行整改,不达标的煤矿一律不得开采。他只得一次次筹措资金来进行整改,否则就要关门停产。

2002年是全国煤炭行业最不景气的时候,从2002年4月到2003年底,近两年的时间,李代东把所有的经济效益全部都用于改造,再加在外面筹措的资金,一共对农机煤矿投入了近300万元。2003年底,在吉林省煤炭局、安监局,白山市(靖宇县隶属于白山地区)煤炭局、安监局的联合验收下,农机煤矿各项检查全部达标,成为一座年产10万吨煤、利税近8百万元的税费大户,并被靖宇县评为纳税先进单位和白山市唯一的一座A级煤矿。

2003年底,全国的煤炭价格也涨了上来,每吨煤的价格从承包时的70多元已经超过了200元,直逼300元。农机煤矿产量最高时日产量可达900吨,全矿员工达到了300多名。此时却有人盯上了农机煤矿这块肥肉。

这人叫胡秉新,52岁,吉林省桦甸市信隆贸易公司经理。胡秉新在桦甸市开了一家酒店,手下豢养了一批马仔,所谓的信隆贸易公司,也是看什么生意好,就插手什么生意,如果抢不来,他就动用暴力手段,逼对方就范。

2004年4月,胡秉新偶然在一次酒会上,听说桦郊乡五道村李代东在靖宇县包了一座农机局的煤矿,煤质好,产量高,效益好,一天最多可产优质煤达900吨,他一下红了眼。

经朋友引荐,胡秉新结识了靖宇县农机局局长张德福。胡秉新许以重酬,志在必得,张德福酒杯一端,立刻答应帮他玉成此事。两人决定以提高承包金的方式夺过承包权。

几天后,张德福找到李代东提出,现在有人以120万的承包金要承包此矿,农机局为了增加效益,正在考虑此事,请你先做思想准备。李代东没想到承包期未到,张局长竟然提出易主,便以合同未到期为由不同意。然而,张德福说:“你同意不同意,这事也不是我一个人的意见,何况煤价上涨,煤矿效益这么好,提高点费用也是正常的。”李代东无奈同意提高到年承包金120万。

黑社会设下遮天黑网

胡秉新自然不甘心,几天后他又对张德福说:“我看,你就把这个煤矿转让给我算了,事成后我一定会重重谢你!”随后,胡秉新拿出一个装有5万元的大信封。张德福假意推让后收下了钱,开始为转让农机煤矿绞尽脑汁想办法。

农机煤矿是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若是转让,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张德福先在农机局班子内部做工作,他在班子会上提出:“现在有买主想买农机煤矿,开价也不错,可以给到900多万元,我看就直接卖了算了。”

靖宇县农机局副局长张吉友一直具体负责煤矿的工作,也是农机煤矿的法人代表。他当即提出异议:“我认为这么做不妥,农机局与李代东的承包期未到,这时转让出去明显违约,并且,即使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李代东也有优先权,即使卖,也只有卖给李代东,这样才不会负这个毁约责任!”班子另几个人面面相觑。

见张吉友成了转让的障碍,张德福不久就以班子不和为由向上级领导汇报,张吉友被免去副局长职务,调到靖宇县畜牧局任一般科员。扫除了障碍后,张德福马上做出决定,转让农机局煤矿,并召开了一个农机局全体职工大会,“表决”通过。

2004年5月1日,胡秉新与农机煤矿签订了转让协议。协议规定,采矿权转让给桦甸市信隆贸易公司,双方同意煤矿的所有权转让金为905万元人民币,此转让金包括银行贷款及固定资产,也包括李代东承包结束后形成的固定资产。此时,虽然协议已经签订,但是法律上的手续尚未履行,但是胡秉新已经等不及了。当月一天,四台面包车开到了靖宇县农机煤矿,从车上跳下50多人,高举着片刀、铁棍,把农机煤矿办公室和井口团团围住。煤矿管理人员偷偷报了警,20分钟后,驻地派出所警察赶到现场,避免了一起流血事件的发生。

这之后,胡秉新又通过关系找到了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处长张凤财,矿山开发管理处是专门负责采矿权变更的部门。在重金引诱下,仅凭一纸转让协议,张凤财就强行将李代东的采矿证更名到胡秉新名下。随后,胡秉新拿着署着桦甸市信隆贸易公司的采矿证这柄“尚方宝剑”,找到靖宇县国土资源局,由国土资源局出面,以采矿证与其他证件不符为由,强行要求农机煤矿必须停产。

面对着主管部门的强制文件,李代东决定求助于法律。不久,李代东向吉林省白山市中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靖宇县农机局违约,自己在合同中已经约定有优先购买权,而被告擅自秘密将煤矿转让给胡秉新,是违法行为,请求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发誓要把这场官司打到底,然而,就在官司快要胜诉时,张德福在胡秉新的授意下,对法院施压,最后,判决结果出来,李代东竟然败诉。

2004年初,胡秉新盯上这个煤矿时,为了解农机煤矿的资源情况,他就通过关系和矿里的一名副矿长私下接触。这次,胡秉新又找来这名矿长,从矿山管理中寻找可以利用的漏洞。两人深聊了半夜,胡秉新终于寻到了机会。原来,煤矿的副矿长李健良经常一个人开车到靖宇县银行取工人工资,他觉得一个人开车走四十多公里的山路,又带着巨款,极为不安全,便托人从天津买了一杆钢珠枪,带在身上,作为防身之用。

2005年6月2日,李代东接到电话说:“我们是桦甸市公安局刑警大队重案中队的办案民警,现在接到举报,你们矿有人非法持有枪支,你马上到靖宇县公安局来一趟,说明情况。”

李健良接到李代东的通知,赶往靖宇县公安局,一进门,就被扣下,随后赶来的李代东也被一并扣住。两人随即被押往桦甸市公安局,开始了审讯。

2005年7月,桦甸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私藏枪支罪对李代东和李健良批准逮捕,一个月后,桦甸市人民法院对李健良判处拘役3个月,对李代东,以私藏枪支和偷漏税的罪名判处一年6个月。

李代东被关进通化江北监狱,随即,胡秉新率领他的打手们再次强行进驻农机煤矿,控制了井口等主要生产作业区。但由于法人与采矿证不符,他也无权开采,这样,农机煤矿就一直在停产状态。

2006年3月,李代东由于在狱中表现好,被减刑提前释放。李代东出狱后,咽不下心中这口恶气,踏上了上访告状的路。

小人物扳倒黑老大

2006年3月,李代东将靖宇县农机局告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农机局和农机煤矿因其非法转让煤矿给李代东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3020万元;二、依法撤销农机煤矿与桦甸市信隆公司所签订的《农机煤矿采矿权转让协议书》;三、李代东在605万元的价位上,对农机煤矿的全部资产和采矿权有优先购买权。

高院立案后,他回到桦甸市,了解胡秉新的情况。原来,胡秉新在桦甸市绰号“胡老大”,他最早曾是桦甸市商业局的一名司机,后来下海,包了供销联社的一个饭店,几年后改建成一座中型饭店。有了这座饭店,胡秉新开始巴结领导,编织自己的社会关系,为自己打造保护伞。

2002年,胡秉新得知桦甸市夹皮沟金矿五道溜河个体矿主董某在开矿过程中发现了一个好的矿脉,开采价值极高,便纠集30余人,携带枪支、棍棒等凶器来到夹皮沟,提出低价收购,逼迫董某知趣退出,董某不从,胡秉新便指使几名打手将董某捆绑起来投入水池中,董仍不从,胡便掏出随身携带的枪支在董某头顶射击,并拳打脚踢,百般折磨,造成董某头外伤,身体多处外伤,并因极度恐惧,导致精神崩溃,留下了经常性头痛的后遗症。董某的家人向桦甸市公安局报案,却迟迟不见出警,无奈只好向吉林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报案,吉林市刑警支队立案,将胡秉新拘捕,然而,在胡秉新的关系网协调下,他很快就被释放。

2003年,胡秉新在桦甸市仿欧街看中了一处店面,便想低价收购,没想到店主孙海波等几个人不同意,胡秉新遂指使几名打手在仿欧街对孙海波等三人进行残暴毒打,当即将孙海波颈动脉砍断,后经医院全力抢救才幸免于死,至今仍落下残疾。孙海波多次上访,最后竟被胜利派出所以寻衅滋事罪刑拘,后又报逮捕,检察院四次退卷,认为不够批捕,然而,在巨大的压力下,最后,孙海波不但被逮捕,又被判刑入狱……

了解到这些情况,李代东更加坚定了自己的信念,绝不能让胡秉新这个黑社会团伙继续为非作歹,残害善良百姓!他开始寻找这些被胡秉新残害过的受害人,秘密取证。

李代东决定,把上访信直接写给中纪委和吉林省纪委,他在信中写道:“以胡秉新为首的涉黑势力几年来迅速膨胀,强买强卖,巧取豪夺,鱼肉百姓,在吉林省桦甸市,多年来,被他残害过的人无一例能够申冤昭雪,谈到胡老大,人们无不噤若寒蝉,唯恐招惹是非,避之不及,我们恳求中纪委、省纪委能够高举打击邪恶势力的正义和法律利剑,依法打掉这个横行桦甸的黑社会团伙,还美丽桦甸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这封泣血的上告信引起了中纪委和吉林省纪委的高度重视。2006年3月,中纪委批转到吉林省纪委,务必严查此案。吉林省纪委会同吉林省公安厅,经过研究,将此案交给了吉林省公安厅“打击有组织犯罪侦查队”,侦查队又将对胡秉新在靖宇农机煤矿为非作歹这部分犯罪事实交由在全国“打恶除黑”中赫赫有名的通化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通化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经过大量的走访调查,掌握了胡秉新及其打手在靖宇县农机煤矿争夺矿山资源过程中实施伤害、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

正当胡秉新继续进一步策划谋害李代东时,警方已经开始了行动。2006年9月,通化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重案大队奔赴靖宇县,将胡秉新及其司机、打手共十余人悉数抓捕归案。与此同时,吉林省纪委会同吉林省检察院,对孙海波等人被胡秉新团伙伤害致残案也展开了秘密调查。2006年10月,在孙海波等人被胡秉新严重伤害案中的桦甸市公安局胜利派出所副所长王立春、桦甸市检察院科科长王德华、科员严学坡,桦甸市人民法院刑事庭庭长沈宝山、法官吴德山等一批在公检法中任要职的政法干部落入法网。

听说胡秉新落网,靖宇县农机局长张德福惶惶不可终日,他急忙把当年收受胡秉新的5万元贿赂派人送回给胡秉新的信隆公司。几天后,接到吉林省检察院委托,白山市检察院将张德福抓捕归案,张德福对收受5万元贿赂供认不讳。

煤矿转让协议篇(10)

在全市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20xx年8月8日省政府组织召开了“全省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会议”,这次会议就推进全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这标志着我省煤炭产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再次迈出新的跨越,是关系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一件大事。我们召开这次会议就是要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会议精神,立即行动起来,抓住历史发展机遇按照建设新型能源和传统产业改造提升的总体要求,把我市的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和有偿使用工作落到实处,做精做细,务求实效,力争在全省站前列。下面我讲二点意见:

一、深刻领会全省会议精神,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增强对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晋中处于我省三大煤炭基地的中部,煤炭产业是我市的重要支柱产业,区位优势明显。我市煤炭产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具有一定规模和数量,但是,从发展的现状和特点来看却是不容乐观。跟全省其它地市相比,一方面煤炭资源储量蕴藏丰富,全市国土含煤面积约12582.93平方公里,占全市面积的76.71,而勘探程度却普遍较低,后备储量不足,采储比例偏低;另一方面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中存在着诸多问题。集中起来表现为:小煤矿过多、粗放式开采普遍,煤炭加工转化程度较低,从而形成了集约化程度底、高强度开采,低水平利用、损失浪费严重、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等现状,成为我市煤炭产业可持续发展的严重瓶颈。因此,正视我市煤炭开发中存在的问题,深刻领会全省会议精神,把握好方向,理清思路,才能够把我市的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扎扎实实抓出成效。

(一)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资源问题,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对此都曾作为重要指示。在20xx年度人口环境资源座谈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指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是缓解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要加快调整不合理的经济结构,彻底转变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今年6月国务院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的若干意见》这是指导我国煤炭工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从我省来看,去年4月省政府下发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煤矿安全整治的决定》,今年1月又下发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三大煤炭基地建设、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最近又制定出台了《关于煤炭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的意见》,紧锣密鼓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说明什么?说明形势逼人,大势所需,我们必须站在纵览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是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由之路,真正把做好工作的着力点放到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上来。

(二)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是从根本上改变资源开发方式和资源管理方式的需要。资源开发方式和资源管理方式,多年来,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我们的资源开发方式和管理方式概括起来就是粗放式开发、计划式管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实现资源开发与管理方式的两个根本转变。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就是适应两个根本转变,从体制和机制上实现创新的重大举措。我市的煤炭资源截止20xx年底全市煤炭矿山企业实际占用资源储量54亿吨,可采储量20.7亿吨,占全省储量的8.70,人均占有煤炭资源量1788吨,排名全省第六,人均占有率也排名第六。从数据上看居全省中游水平,但是,开发的现状却十分甚忧,全市现有各类煤矿440座,505个井,按生产规模划分大多数都是小型矿山。其中单井生产规模大于30万吨/年的矿井仅10个(不含夏门马井),占煤矿总井数的2,30万吨以下的小型矿井有490井(不含5个基建矿),占煤矿总井数的97,其中单井生产规模9万吨/年以下的矿井210个,占煤矿总井数的48。这些小煤矿都是过去在“有水快流”竞相发展时期建矿的,先天不足,地质储量不清,矿权设置布局不合理,生产技术条件差、资源损失浪费严重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如不及时加以解决,晋中市煤炭产业可持续发展可以说无从谈起。而通过实施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就能够对我们的资源开发方式和管理方式带来巨大的转变。一是可以解决“关小”的问题,20xx年以来,尽管我市关掉了247对小井口,“小”的问题并未从根本上解决,矿区面积太小,资源储量太少,矿权设置布局不合理,越层越界时有发生等,如:有个矿面积仅0.1平方公里,根本无法进行壁式回采布置。实施整合合并井田,优化矿区布局,就可以推行先进回采工艺,大大提高资源回收率。大矿兼并改造小矿,资源开发向优势企业集中,充分实现了低成本扩张,有利于培育一批中大型煤炭企业。二是可以解决“产权”的问题,资源产权不明,无偿 取得,始必造成,视国家资源为廉价物,事实上普遍存在的非法转让采矿权现象就会发生。实施有偿出让后,采矿权实现资产化管理,国家利益得到充分体现,采矿权与经营权得到有机融合,村、乡集体和承包人、投资人都实现利益挂钩,明晰了产权,非法转让失去滋生土壤。同时,十分珍惜资源意识,加大投入,提高资源回收率就会成为采矿者的自觉行动。三是可以解决“环境”的问题,多年来,小煤矿落后的技术生产条件和掠夺式开采,资源浪费和过度消耗,矿山开发与生态环境恶性互动,煤炭采空区引起的地下水破坏、地面塌陷、地裂缝、煤矸石、尾矿地面排放等造成的危害已经显现,如有及时治理其远期负面经济损失将十分巨大。实施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后,资源开发集约化、现代化、洁净化程度大提高,有效地缓解了环境的压力。同时,采矿权价款的收取,也为治理生态环境的破坏提供了有效的财力支持。

(三)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是提高煤炭开发整体素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需要。坚持发展先进的生产力,淘汰落后生产力是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的根本宗旨。煤炭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在于产业集中度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通过资源整合下决心关掉一批安全生产无保障的小煤矿,优化重组、关小上大组建起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现代化矿井,才能促使煤炭开发的整体素质提高,也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安全生产的问题。我们晋中的小煤矿数量犹为突出,安全压力很大,近年来,重大事故时有发生,小煤矿安全隐患更是触目惊心,这次整合的任务确实很大,但我们必须应难而上,通过资源整合在矿井管理、职工素质、技术水平、安全装备水平等方面都要大幅度的提高。

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后明晰了产权,进一步落实了企业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强化了办矿者对企业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安全技术创新、安全教育培训、事故风险责任主体意识,将促使企业引进技术、人材、增加安全装备,从根本上化解了安全事故风险。

二、切实抓好全省会议精神落实,明确目标和任务,确保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没有前例可遁,是一次煤炭产业利益关系、体制和机制的重大创新,抓好全省会议精神的落实,需要我们把握方向、开拓思路、上下结合、部门协调、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特别是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环节,才能把我市的工作落实到位。

(一)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各县(区、市)要拿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这次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按照省政府20号文件精神和省国土厅、煤炭工业局、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的《山西省煤炭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实施方案》要求,要各县(区、市)政府牵头组织国土、煤炭、安监、工商等部门和有资质的单位,对本行政辖区内的煤炭企业遵循资源整合原则、宏观调控指标和市政府确定的分县(区、市)煤矿数量压减指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定井定能科学编制出县(区、市)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这是关系到这次整合工作成败的前提和关键环节。我重点强调几点:

一是要摸清家底。家底不清,一切归零,重点是摸清煤层赋存状况、资源储量状况、地质构造条件状况、各煤矿开采情况现状等,对拟整合的资源要组织有资质的单位集中实测。对过去已关闭的煤矿剩余资源情况和空白资源情况也要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必要时,可以外聘专家队伍协助开展工作。

二是要符合全省矿产资源规划和晋中市及各县(区、市)矿产资源规划。省、市、县(区、市)三级规划都是近年来经过多部门协作、专家队伍论证编制出台的,它是指导我们眼前和长远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总纲。不能因为当前的资源整合工作重要,就忽视规划,在编制各县(区、市)资源整合方案中,必须充分考虑到规划的要求,不能与规划的原则和重要内容冲突。特别是规划中设立的禁采区、限采区,以及其它重要设施、交通枢纽、自然风景名胜区等要坚决予以退出。

三是要对资源整合矿采矿权设置做到科学合理。在数量指标、生产能力指标、面积指标、采改和回采率指标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对拟资源整合的煤矿采矿权设置一定要科学合理。要经过专家和各县(区、市)领导组成员单位会审确定,再不能将历史问题重演。如:矿区范围重叠、采矿权上下组煤层重叠设置、探矿权采矿权重叠、井口在外、较大断层分隔带横跨矿区等。各县(区、市)的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中要绘制全县(区、市)资源整合图,把新旧采矿权设置标出。

四是要立足因地制宜、宜大不小的原则,在总量指标控制内,立足长远发展需要,能上大就上大,9万吨只是近期淘汰对象,今后还将逐步淘汰小型煤矿数量,宁可多关一些小的煤矿,也不要搞平衡,把工作做得细一点,方案要留下下一步发展的余地。我们要鼓励省内国有重点企业、地方骨干企业、有延伸产业链符合资源节约循环经济要求的企业采取多种形式联合改造整合小煤矿,在方案编制中要充分考虑这一点。

五是要把有偿出让与市场配置相结合。对于多个矿区包围的具备公开竞争出让的空白资源区或矿业权灭失区,要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决定资源产权的归属。因此,在方案中各县(区、市)要发挥市场机制,激活市场要素,为有偿使用注入活力。但是,对于矿区集中区成片空白资源,以及下组煤层确实可以联成片未开发的,不能作为这次有偿出让的范围,要留作今后的后备资源储量。

(二)政策引导,自愿互利,实现共赢,正确处理各方利益,把握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不同于过去的管理制度上改革,而是一次利益关系的大调整,是从体制和机制上创新。我市小煤矿中95以上的都是乡(镇)、村集体矿,可以说涉及千家万户,因此,我们要不折不扣地落实省政府会议精神,一定要把我们的工作做精做细,确保各方利益,特别是农民集体利益不能受到伤害。

各县(区、市)要解放思想,拓展思路,多管齐下,利用行政、经济、市场竞争等手段,采取兼并、联营、参股、控股、收购、拍卖等方式推进,坚持自觉自愿,绝不能搞强强制执行,坚持互利互惠,绝不能强买强卖,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绝不能搞暗箱操作,坚持诚实信用,绝不能言而无信。对资源整合后的煤矿产权关系一定要理顺,这次资源整合要把过去哪种采矿权、经营权、财产权分离局面予以纠正。理顺产权关系的基本形式是建立股份制的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重点是对煤矿现有的有形固定资产评估,对地下的资源储量采矿权价款进行评估,然后根据原办矿人、出资人或国有股确定权益归属比例,最后明确采矿权人,依法办理法律手续。另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制定合理的经济补偿机制,包括三个层面,一个是对退出资源重组的一方,另一方要本着实事求是,顾全大局的原则经予补偿;一个是资源整合后的新的法人要与所涉及的村、乡集体充分协商,承担必要的经济利益补偿;三是对合法矿井关闭淘汰煤矿各县(区、市)政府要因地制宜,制定确实可行的补偿标准,支持鼓励退出煤炭生产经营领域的村、乡集体或矿主,开创煤炭加工产业以及其它有潜力的新型产业。同时,各县(区、市)收取的采矿权价款分成,主要用于所涉及村、乡(镇)生态环境治理,发展公益事业和维护原办矿利益,这就给我们资源整合创造了宽松的环境,大家一定要把政策讲透讲清。

对于一些个别在资源整合中,借机生事,煽动村民上访闹事,谋取个人不正当私利等现象,我们要依法查处,及时妥善处理,绝不能因此而影响整个工作大局和进度。

(三)抓住二个重点,确保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三项重点工作一是资源储量核实和定价,二是压减矿井数量、控制生产规模、资源增量和回采率指标。

1、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广大矿主都十分关注多少钱一吨的问题,这就使得资源储量和定价显得犹为重要。应该说经过多年开发及监督管理,大多数的矿基础资料都有一些,这次整合和有偿使用省里的方案,对资源储量的核实确定明确具体。分两类情况:一是对单独保留的矿井,以市国土资源局已进行的储量核查检测结果为准,统一上报确定;二是对资源整合煤矿的资源储量,由省国土资源厅确定。价格标准每吨保有资源储量根据煤种不同从1.07—4.05元/吨不等,我市以贫瘦煤、焦煤、配焦煤为主,价格具中上游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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