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变革汇总十篇

时间:2022-08-20 01:57:15

社会变革

社会变革篇(1)

二是经过变革后的社会是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社会。过去,由于受社会小圈圈的限制,晋级、上项目、找工作、升学、办企业、买房子、演出、出国等各种机会都要靠关系、搞门道,有背景的就能得到更多照顾,没有背景的再有本事也无法出头,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这种作法不能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而为了压制社会不满情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们国家用于维稳的经费比国家的军费开支还要大。今后,我们国家社会改革的方向应该是从维稳向稳权方向转变。

社会变革篇(2)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由经济体制变革引起的社会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治国理论的指导思想发生了变化。这一变化突出表现在发展生产力代替“以阶级斗争为纲”成为核心的指导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共产党总结20多年经济发展的经验和教训,提出科学发展观。二是经济体制的变化。经过20多年的改革,中国成功地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转型,这种转型对整个社会的变革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三是社会形态的变化。整个中国社会从传统的农业社会向现代化的工业社会转变。四是社会结构的变化。社会结构从封闭走向开放。五是政治体制的变化。政治体制朝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方向发展。上述方面的变革与发展,为政府改革与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中国政府在整个社会现代化的转型中,面临和承受着全方位的、巨大的压力和挑战。在经济领域,政府始终面临着如何促进经济增长、实现经济稳定、充分就业、收入公正分配等艰巨任务。与此同时,政府还肩负着经济体制改革创新的艰巨任务。这就是说,政府既要成为经济发展的推动者,也要成为新经济体制的设计者、改革的推动者。无论是经济发展还是经济体制的改革,都要求政府扮演发展与改革推动者的角色。在政治领域,政府始终面临着维护政治秩序和政治稳定,增强政治合法性,聚合和分配各种利益等艰巨任务。

在社会领域,政府也承担着创建新的社会管理体制,确保13亿民众生活保障的艰巨任务,要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压力。与此同时,民众对政府的期望值不断增大。凡此种种,均表明中国需要一个有能力、有效率的政府。

政府体制是连接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社会管理体制的关键。正如邓小平同志曾经讲过的,中国的问题多多少少与政治和政府体制有关。中国改革与发展的经验和教训表明,制约中国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的体制障碍,根本在于政府体制的不完善。1978年以来,中国虽然保持经济高速发展的势头,但始终存在着区域发展和城乡发展不平衡、经济结构不合理、经济增长方式粗放、资源环境与经济发展矛盾突出、社会事业发展滞后、投资盲目扩张与经济过热、重复建设严重、收入差距扩大与分配不公、就业压力大等方面的矛盾和问题。这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之所以长期存在且得不到有效解决,关键在于相关的体制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政府所处的特殊地位和特殊角色,决定了政府改革在中国全面改革过程中的特殊制约作用,其他方面的体制改革能否顺利推进,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政府体制改革在多大程度上取得进展和成效。如果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必须割断政府与企业的行政关系,切实解决政企不分和政资不分的问题;要建立统一的市场体系,就必须打破行政垄断和地区封锁;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就要把资源配置权交给市场,减少政府的干预,减少政府对生产要素和资源性产品价格的管制;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就必须有促进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体制、机制和政策;要强化公共服务,就必须改革财政体制;要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就必须实行政社分开,还权或者放权于民;要实现法治国家,就必须实现法治政府和依法行政。

中国的政府改革,就其基本任务而言,就是要破除阻碍生产力发展的障碍,建立确保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要破除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相适应的障碍,建立适应和谐社会要求的体制;要破除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因素,建立适应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体制和机制;要破除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不相适应的东西,建立适应民主政治发展的政府体制。总之,政府改革就是依据中国社会发展的要求,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政府体制,这是政府改革的直接动因所在。

二、中国政府改革与创新30年的基本成就

1978年以来,适应经济体制和社会的变化,中国政府在价值理念、职能调整、理顺关系、机构优化、完善机制、活化人力、依法行政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探索、改革与创新,实现了向现代化的政府治理体系的初步转变。

(一)政府管理价值的再确认与公共性的回归

政府治理的过程,既是社会目的的执行过程,也是社会目的和价值的创新过程。中国政府改革的过程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趋于理性化的过程,是形式的合理性与价值的合理性的有机结合。政府价值的合理性在某种程度上是指形式的合理性具有优先性。因为政府管理的价值不仅影响着政府的合法性,也影响着政府行为的合理性。中国政府改革30年,最重要的是政府对其自身价值的重新思考和确认。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从单纯片面地追求经济增长到科学发展观,从物化的思考和选择到以人为本观点的确立,从强调政府是一个权力中心到强调政府是一个公共服务中心,从强调强势国家的治理到强调社会的参与与协同治理,从政府行为的秘密性到公开性,从依靠人治到重视法治,等等,都体现出对政府管理价值的重新思考和确认。在我看来,最大的变化在于中国政府的“公共性”的回归和立国价值(regimvalue)的捍卫和落实。概括起来,对立国价值的捍卫和“公共性”的回归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认识到人的基本权利和人性尊严的重要性,并致力于不断提升和改善公民的权益。(2)认识到政府管理不仅是追求秩序、经济和效率,更重要的是促进和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3)认识到政府不仅是一个管理的中心,更是一个服务的中心,政府的核心职能和职责在于提供公共的产品和服务。(4)认识到公共事务的管理需要建立在政府、社会、企业共同参与治理的基础之上。(5)认识到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委托人,理应承担更大的公共责任。诚然,公共价值的实现可能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但重要的是公共性的价值得到了重新的确认、选择,并在具体的公共行动和公共政策中得到体现。

(二)政府职能渐趋理性化

政府职能涉及一个国家的政府在整个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和作用,政府职能问题是政府体系的核心问题,也是政府机构赖以存在的基础和前提。政府职能一直都处在不断变化与发展的过程之中,影响政府职能变化与调整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如政治意识形态、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社会结构、历史文化的传统、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战争、突发事件以及许多不确定因素。事实上,并不存在一个超越时代、超越国情、超越历史发展阶段的理想的政府职能典范。

改革开放前,中国政府职能的最明显特征不仅在于泛政治化的政治统治职能占主导地位,还在于计划经济下形成的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府充当“慈父”的角色,包揽一切。政府既担负着经济和社会的管理职能,又承担着国有资产所有者的重任;既掌握着宏观经济管理和调节的权力,又直接从事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这种政府职能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弊端日益显现出来。它不仅导致生产力水平的低下,经济的恶性循环,社会资源和财富的浪费,普遍的“搭便车”行为和效率低下,寻租和政治腐败,也导致政府机构的膨胀。30年来,中国政府改革以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使政府职能发生了深刻的转变。(1)政府职能的重心从泛政治化的“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2)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初步确立,政府职能朝着亲市场化的途径转变。(3)明确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政府职能的重点在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

务,政府日益重视并不断强化其职能的社会性,即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4)政府职能实现的方式发生了转变,对经济活动的调节由以行政手段为主转向以运用经济手段为主,对社会经济事务的管理由微观事务的直接干预者逐步转变为宏观的调控者,从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直接生产者向提供者的角色转变。

(三)调整和理顺治理关系,初步形成有效的协同治理网络

政府对社会事务的治理过程,并不是政府单方面行使权力、解决公共问题的过程,更重要的是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互动的过程。一个社会的良好经营与治理,是建立在负责任的政府、有活力的市场和企业、具有生机的公民社会的相互协作的基础之上的。国家的建设和发展、稳定和繁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和合作。中国政府改革30年最重要的成就在于,通过不断调整和理顺治理关系,初步形成一个协同治理的基本格局。具体而言:(1)通过放权让利,扩大了企业自;通过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的调整,调整了政府管理企业的范围;通过推动政企分开,实现了政府部门同所办经济实体和直属企业的脱钩;通过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实现了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能分开;通过现代企业制度和产权改革,实现了政资分开。这样做的结果不仅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而且使国有企业的效率得到提高,展现了活力。(2)调整和改变了政事关系,初步改变了政事不分的局面,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得到确立,事业单位的自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落实和实现。(3)随着传统社会控制力的弱化,政府对民间组织持更加开放的态度,民间组织得到发展和壮大,其在社会公共服务中的积极作用得到展现。(4)基层民主自治不仅在法律制度上得到确立,而且其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职能日益得到展现。(5)中央和地方关系的不断调整,特别是80年代以后的经济性分权和行政性分权,使地方政府拥有了更大的自和发展的空间,与此同时,分税制改革也大大增强了中央政府的财政能力。(6)地方政府间关系的调整,特别是许多地方政府推行的权力下放、强县扩权的改革,使县市具有更大的自和更大的发展空间。(7)区域以及跨区域之间的政府协作,正在成为一种有活力的治理方式。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政府与政府之间关系的调整和变化,从根本上动摇了传统的“强国家、弱社会”的模式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缺乏活力的局面。正是社会不同部门之间正当权力归位,各自角色的逐步厘清和功能化以及相互之间的竞争与协作关系,促进了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四)政府组织结构日趋优化

政府组织结构是政府职能的载体,政府组织结构是否合理,不仅关系到政府运转的效率,而且关系到政府职能的实现程度。改革开放以前,我国政府组织结构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府机构的设置不合理,未能充分体现机能一致的原则,未能真正实现性质相同的工作或活动交由一个机关来办理,系统不够分明、工作不够确定,导致机构重叠、职能交叉、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现象十分严重;二是政府机构类型多,机构庞杂;三是政府组织体系内部的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有些政府部门职能定位不清,集决策、执行、监督于一身;四是权责脱节,监督缺位的现象仍然严重,尚未建立科学有效的履行职能的监督和评价机制;五是政府间的事权与财权不明确,不同层级政府的职责权限不清;六是政府机构编制缺乏强有力的制度约束和预算约束。上述问题的存在导致许多不良行政的出现,也制约和影响了政府职能和施政目标的实现。针对上述问题,1982年以来,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总体原则,我国相继进行了六次力度不同的机构改革和调整。总的看来,成绩还是很大的,主要体现在:(1)政府机构膨胀、人员膨胀的趋势得到遏制,政府机构和人员的数量趋于精简。(2)政府负责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的职能部门得到了强化。(3)调整了政府工作的性质和类型,正在形成以政府职能部门、执行机构、监督机构为雏形的政府机构序列。(4)针对机构设置不合理、职能交叉问题,从地方到中央均在探索大部门体制。(5)强化了对机构编制的法律和制度约束,推进了机构编制法定化。同时,我们应当看到,机构改革问题并非简单的机构的分分合合、裁减合并,在深层次上涉及政府权力关系的调整以及利益关系的调整。这也是机构改革与调整陷入困境的原因。

(五)政府运行机制建立并逐渐完善

如果说政府职能是政府的核心,政府组织机构是履行职能的载体的话,那么,政府的运行机制则是政府履行职能,实现对社会事务有效管理的一套程序和方法。30年政府改革,不仅重视职能的调整和机构的优化,更为显著的一个变化在于不断完善政府内部的运行机制。在这方面所取得的成就主要在于:(1)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政府及其部门的决策权限的划分趋于合理、清晰;重大事项的调查研究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听证制度、民主协商制度得到初步确立;重大决策的评估制度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也达成共识并逐步发展。(2)政府绩效管理机制。20世纪90年代以来,推行绩效管理、提高政府效能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并在各级政府中得到不同程度的推广。(3)行政问责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推行行政问责、强化政府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责任政府,已成为近几年中国行政改革的核心,政府正在实现从权力本位到责任本位的转变,初步形成了党的监督、政府内部监督、专门机构监督(如审计等)、新闻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的行政监督体系。随着政府运行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得到强化和提升。

(六)创新政府服务方式,新的服务典范显现

政府的最终目的是为国民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中国政府改革30年,最大的一个变化在于政府服务方式的改变。最近十余年,各地区和各部门在创新政府的服务方式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政府服务方式以及政府的行为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主要体现在:(1)公民本位、服务本位而非政府本位、权力本位的观念得到认同和体现。(2)公共服务从封闭走向开放和透明,政务公开,行政权力的运作更加公开和透明。政府信息公开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开放政府时代的到来。(3)跨机关的整合的服务出现。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政府服务大厅的普遍建立,政府对民众提供的服务朝着跨机关、整合化、便民、高效的方向发展。(4)从政府提供服务到公私合作提供公共服务。许多地方政府积极探索透过市场机制,通过政府与民间的合作,生产和提供公共服务,这可以从基础设施的投资与建设、环境污染的治理、城市的管理和开发、森林资源的保护等诸多具体的公共事务管理中体现出来。(5)各种柔性管理和服务方式出现。随着时代的变化,传统的强权高压行政的方式正在发生变化,一些新的行政方式,如行政规划与计划、行政指导、行政契约、信息引导等,在各级政府和部门受到普遍重视并得到应用。总的来看,中国政府的行为和服务方式向着一种以民众为中心的、公开透明的、富于弹性的、整合的、便民的方向发展。(七)以功绩为导向的干部人事制度初步确立

无论是制定公共政策、执行公共政策,还是提供具体的公共服务,有效政府和负责任政府的生命力在于公职人员的精明强干。可以说,国家公职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决定着政府的能力和施政水平。干部人事制度的优劣直接影响到公务员素质及能力的提升,良好的人事制度可以选拔优秀人才,激励潜能,活化人力,从而成为国家发展的推动力。30年中国政府改革,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始终是核心内容之一。过去30年改革开放的成就,固然归功于全体国民的努力,其中优秀的公务人员参与国家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其贡献也是功不可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发挥了积极的功效。经过30年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一个以普遍主义为基本特征,以功绩为导向的干部人事制度得到确立。具体而言,干部人事制度最基本的变化在于:(1)普遍主义为基本价值取向的选人用人标准的确立,打破了传统的以特殊主义为取向的选用标准。(2)以功绩为导向的基本制度层面的构建,如基本分类制度,公开平等竞争考试制度,领导干部的公推公选,以功绩为基础的晋升制度、考评制度,正常的退出机制等。(3)建立了规范的教育、学习和培训制度,开发公共部门的人力资源,各级干部和公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得到提升。总的看来,人事制度走上了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的发展道路。

(八)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以及法治政府基石的奠定

限制政府的权力使其用于公共的目的而非私人的目的,与此同时又能保障政府权力的有效使用,始终是各国政府面临的一个挑战。30年来,随着整个社会的改革与转型,中国政府改革取得的最重要的成就在于法治政府的建设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为进一步建设法治政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主要表现为:(1)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已经成为基本的国家方略和政治共识。(2)明确了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那就是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一致。(3)确立了法治政府的基本法律体系的框架,涉及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救济法等方面。(4)随着“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诸多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政府的行为日趋规范化。(5)建立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在监督行政权的有效行使、保障公民权利和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中国政府改革的经验与启示

中国30年的政府改革,毋庸置疑,成绩是巨大的。在改革的过程中,有成功的经验,也有深刻的教训。在我看来,中国政府改革的基本经验与启示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解放与理论创新的重要性

马克思早就讲过:“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但是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7](P207)中国改革开放30年的历史经验,在于我们所取得的每一项重大的突破和重大的成就,都是以思想解放为先导,在于打破教条主义、本位主义、个人崇拜的约束和禁锢。思想的自由促进了社会行动的自由,并通过自由促进发展。中国政府改革30年,展现了政府历史的和现实的自觉,这种自觉恰恰是以思想的解放和认识的不断深化为基础的。正是通过不断的思考和行动的实践,我们逐步明确了政府改革的价值取向、目标定位,逐步认识到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及政府的职能定位,逐步认识到政府自身体系和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及其内容。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改革努力,都是思想解放和理论创新的结果。

(二)政府改革与发展必须与社会发展相适应

政府改革与发展是政府自觉推动政府功能、结构、过程、政策变革的过程。政府改革与发展虽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不可能超越社会整体的发展进程。中国政府改革的经验表明,政府自身的改革与发展是与整个社会相适应的过程,既不能超越社会发展的阶段,也不能滞后于社会的发展。这种适应性表现在:首先,政府改革的终极原因是经济条件的变化,经济发展促进着政府的发展;政府改革与发展是以经济的改革与发展为前提的,同时也是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其次,政府改革与发展应积极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进行,其主要任务在于使政府的权力及其行使“按照合乎规律的经济发展的精神和方向去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它和经济发展之间没有任何冲突,经济发展加快速度”[8](P526),否则就会导致经济发展的衰退。最后,经济发展为政府改革与发展提供新的契机,并创造良好的条件。中国政府改革始终围绕着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体制与机制这一中心进行,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为下一步政府改革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三)政府改革与发展应是一个理性和现实的过程

政府改革虽然取决于政府自觉的推动,是自觉的活动,但正如人们创造历史都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在历史因素所预先规定的条件下创造的一样,政府改革与发展的过程也会受到现实的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受到历史文化传统、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的影响和制约。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社会的产物,社会决定着国家。国家并不是神秘叵测的宇宙精神或理念在现实世界的体现,而是由社会的性质来决定的。政府改革与发展,并不是构建一个超越社会之外的理想政府,而是一个适应经济、政治、社会不断变化和发展的有效的治理形态。30年来中国政府改革的一条基本经验就是改革始终遵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进程相适应,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进程相适应,与社会发展变化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有重点、分步骤,从点到面逐步推进。实践证明,这样的改革方式选择是正确的和理性的。

(四)政府改革与发展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政府改革本身是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讲它是一个系统工程,首先在于改革内容很广泛,它绝不是政府机构和人员的精简,而是涉及许多政治社会关系的调整,如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政府之间的关系等等。其次,即便是任何一个单项的改革,也会涉及改革的性质与范围、改革的推动者和各种利害关系人、改革环境之间的相互影响。第三,任何一项改革,都会涉及许多利害关系人,虽然强有力的政治领导与支持对改革是重要的,但若要推进,也要获得其他关系人的支持。只凭少数雄心勃勃的改革者,即便获取政治支持,在短时期内也不会完成改革。第四,任何一项改革,无论其规模大小,均有一个新旧观念的转换过程,有一个与其他存在的职能相互衔接和调适的时间。也就是说,改革在时间上需要获得在其先后各种改革的支持,在空间上则需要获得其他同时进行的改革的支持。

;事实上,任何全面性的改革都是相对的,只是涉及政府事实(governmentreality)的少数层面而已,必须获得其他改革的支持。有人认为只要颁布一项计划或者法律,改革就会完成,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改革不是产出,而是一个过程。

(五)政府改革与发展既有普遍性,更具特殊性

政府改革与发展是一个世界性的议题。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行政改革的情况来看,改革的目标、措施等既有共通的一面,也有很大的差异。即使是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相同的国家,在改革的过程中也表现出很明显的特殊性,正如马克思所讲的那样:“相同的经济基础--按主要条件来说相同--可以由于无数不同的经验的情况,自然条件,种族关系,各种从外部发生作用的历史影响等等,而在现象上显示出无穷无尽的变异和彩色差异,这些变异和差异只有通过对这些经验上已存在的情况进行分析才可以理解”。[9](P894-895)从一个国家的行政环境中归纳出的理论,不能予以普遍化,或被应用到另一个不同环境的行政上去。中国政府改革30年的一个基本经验在于,既重视学习国际的经验,又重视本土化的思考和行动,重要的是从基本国情出发,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体制。

四、中国政府改革未来面临的挑战

中国政府改革在本质上是一场社会再造运动,改革的内容、范围和边界,涉及的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在中国整体改革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意义,已经大大超出了传统意义上、西方意义上政府改革的范畴。国人对政府改革寄予了无限的期待和希望,国人期望一个更加透明开放、更具能力、更负责任、更加廉洁高效的政府。强有力的政治领导、经济的发展与政府财政能力的增强、广泛的社会支持,过去30年政府改革所奠定的良好的基础等诸多因素,都使我们对未来政府的改革与发展充满了信心。同样,过去30年的政府改革,只是致力于建立善治努力的开始,未来的政府改革面临着更大的挑战。这些挑战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如何形塑与发展新的行政文化

任何社会和政治的发展,都需要先进的文化,这种文化会以自身所展现的新价值、新理想、新观念,对社会发展起引导作用。行政文化是政府的灵魂,也是驱动政府不断创新、不断进步的基石。行政文化涉及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的理念、价值观、行为、心态以及思考问题的模式。对于政府文化,人们可能有不同的了解和概括。在我看来,核心在于维护、执行与捍卫立国的基本价值,这些基本的价值在于人性尊严、公共利益、社会正义、民主法治。在某种意义上,政府改革与创新的过程,便是弘扬这些基本价值,并努力促进这些基本价值实现的过程。政府改革不仅是一个追求技术理性的过程,更是实现价值理性的过程。如果不思考基本的价值选择问题,政府管理可能会成为一种缺乏灵魂的盲动,甚至可能成为不良行政的工具。

(二)如何平衡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和作用,合理界定政府的经济职能

中国政府改革最大的成就在于市场经济体制的承认和确立,建立亲市场的政府是改革与发展的基本目标,离开这一点,政府改革本身便失去了基本目标。历史的经验证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同样存在,而且有时候政府失灵比市场失灵更为严重。经济发展固然有赖于政府与市场的相互作用,但前提条件是政府要尊重和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们虽然在推动市场化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但是同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政府体制的要求相比,任重而道远。例如,尚没有形成各种经济主体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格局;要素市场发展相对比较慢;资源性产品的价格机制尚未形成;宏观调控的能力和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对微观经济的直接干预仍然过多,而宏观协调机制没有有效建立,宏观调控职能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理论和实践经验证明,将政府的经济职能界定在以下几个方面是合理的:建立保障市场经济运作的法律基础和维护产权;维护宏观经济的稳定和保持宽松的政策环境;投资于基础设施和人民需要的领域;促进收入公平分配;促进区域、城乡协调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等。因此,政府要切实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改进和完善宏观调控,强化和统筹城乡、区域经济发展,透过促进经济方式的转变进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如何调整与改革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形成完善的协同治理结构

如前所述,公共事务的有效治理必须建立在政府与社会合作的基础之上。一个好的政府并不是人民要求什么,就提供什么,而是让人民学会并积极管理自己的事务。在价值多元化、利益多元化与分化、社会结构多样化、高度社会流动的开放社会如何实施有效的社会管理,其挑战性并不亚于经济的发展与繁荣。首先,就政府自身而言,如何真正成为社会秩序和安全的维护者,社会利益的协调者,社会矛盾和冲突的调节者,社会组织发展的引导者、规范者等;其次,如何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并使之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最后,如何形成政府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整合民间资源,形成国家建设的合作网络和发展的伙伴关系。

(四)如何进一步优化政府组织体系,搭建有效管理的平台

经过几次大的机构调整,各级政府的组织架构逐步趋于合理,但还存在诸多问题。一是水平政府组织偏多。由于过度强调结构功能的组织设计观,整体而言,水平组织还是太多,这会超过有效控制幅度,增加协调的成本。二是政策整合机制薄弱。由于水平组织多,加之职能交叉,整合机制不足,政府领导机关往往难以有效扮演政策整合的角色,政府部门不同程度地存在功能性的短视和追求部门不同利益的倾向。三是组织未能适时地应对核心职能的转变,许多政府部门仍然热衷于具体事务的管理。四是政府组织的性质类型不清楚,部门功能不清,政策制定与执行不分离,独立机构设计原理不合理等。针对上述问题,组织的再造仍是未来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如何实现政府规模的精简化,组织建制的合理化,强化政策的领导与整合协调,落实职能与组织的合理划分等,仍然是长期的改革任务。

(五)如何改革与调整府际关系,建立有效的府际管理体系

无论是在联邦制国家,还是在单一制国家,都存在着府际关系问题,即各层级政府间的垂直互动关系。从各国的情况看,府际关系从来都是依据社会环境的变迁而不断发展变化和不断调整与重构的,并不存在一个理想的府际关系模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府际关系不断调整和变化,取得的成效不小,但问题也很突出,主要表现为权责划分不清晰,权责划分依据不规范,权责划分方式不科学、随意性大,权责约束机制不健全等。府际关系调整涉及很多问题,主要是:(1)调整和改变行政层级问题。现行的事实上的五级行政层级,弊病很多,因此,减少行政层级,促使组织结构走向扁平化实属必然。(2)在调整和改革行政层级的基础上,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管理权限和责任。(3)在合理划分权责的基础上,调整和改革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以期实现责任与财力相匹配。(4)在调整和改革府际关系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府际之间协力合作关系,通过信息交流,共同规划,联合行动,相互援助,共同生产等多种方式促进公共事务和公共问题的解决。

(六)如何透过制度创新不断提升政府能力

政府能力是指政府能够合理地制定、贯彻行之有效的决策,推动集体行动,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目标的能力。只有政府的能力与政府的作用相一致,才能实现发展的目的。政府能力的提升涉及许多方面:一是合法化的能力,即通过公民可期待的行为和绩效获取公民更大的认同、合作和支持。二是适应能力,即应对环境的变化,应对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能力。三是合理性的能力,即合理制定明智而周密的政策,并加以有效执行的能力。四是资源吸收的能力,即吸引以及有效运用各种资源(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达成政府目标的能力。五是经济调节能力,即保证经济调节的前瞻性、可预测性、有效性以及保证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能力。六是社会规划以及一体化的能力,即对个人和集体的越轨行为实施有效的防范和控制,以保证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能力。政府能力提升的关键在于政府管制机制的不断创新,即一套有效的机制保证,如信息机制、决策机制、诱因机制、绩效评价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监督控制机制等。

(七)如何推进公共预算改革

财政乃行政之母。建立现代化的政府,必须建立现代化的公共预算和支出制度。欲实现国家治理之民主化,必先实现民主化的财政;欲建立服务型政府,必先实行公共财政。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财政的改革是未来政府改革的头等大事之一。目前的财政预算体制,虽然经过多次改革,但其本质上并没有实现向公共财政的根本转变,问题主要在于:公共支出中生产建设和养人所占的缺,许多收入和支出不在国家预算之内;中央与地方收入和支出关系不清;财政支出缺乏必要的透明度等。所以,实现传统的建设型财政向公共财政的转变,使公共财政成为实现宏观调控最有力的方式,合理划分和确定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和财权,建立公开、透明、公正的政府财政预算和支出制度等,都将成为未来改革面临的挑战。可以肯定地说,中国政府改革要取得进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成就。其道理是不言自明的,不知道如何有效管理一个国家的钱,就不知道如何去管理一国其他的公共事务。

(八)如何加强法治政府的建设

从历史上看,政府权力是那种可以为善也可以为恶的力量。权力所具有的侵略性和扩张性特点,使得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和道德边界的诱惑。不受制约和限制的公共权力,是一个社会中最有力的、最肆无忌惮的力量,而且权力被滥用的可能性永远都是存在的。建设法治政府,既是政府改革的目标之一,也是中国其他改革顺利进行、成果得以续存的强有力的保障。法治政府的精义在于:“治国者先受制于法”,即政府及其官员要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过去30年我们虽然在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这仅仅是在法治政府建设长河中迈出的一小步。考虑到中国的政治传统,传统政治文化和公民社会的不发达等诸多因素,法治政府建设的确是一个长期的任务和改革面临的最大挑战。

(九)如何实现政府改革自身管理

社会变革篇(3)

一、法制变革的目的

法律制度本身并不是目的或是价值,如同其他社会制度,其本质只是人类实现其价值的工具。因而法律制度的先进与否以及合理与否,完全取决于能否符合当时的社会经济所提出的要求,而法治变革本身并不是为了实现法治社会。而是通过达到法治社会来满足经济社会对当代社会治理模式的要求。

按照自然法学的观点,法治的目的在于建立符合人类社会道德观念的法律体系以最大限度的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而法社会学则认为,法治的目的在于调和社会利益实现社会控制。两者都强调了法治的目的在于通过法律建立一种良性的社会运行形态。因而,在推动制度变革时,无论在何种时机,采用何种方式,建立何种新的制度,目的都在于使该领域的资源配置获得优化,效率得到提高,以及得到良好的稳定的发展环境。

因而无论实行何种政治制度,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应该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在社会主义法治一词被正式提上台面之前,近现代我国的社会治理的天平长期倾斜在人治的一面,而人治所导致的权利滥用与贪腐等弊端也长期被社会诟病以致积累了大量的社会矛盾。

人治政体已不适应我国的经济社会水平已然是全体人民的共识,但我们必须清楚的认识到两个问题,其一,世界上没有绝对的人治和绝对的法治,在社会治理体系中,人治和法治处于动态的天平之中。封建社会以人治为主要手段法治作为补充手段,而现代社会则以法治作为主要的治理手段,人治作为补充手段,而采取何种治理手段,是根据当时的社会经济以及政治条件所决定的。其二、无论是人治还是法治,均有其特点与优势。以人治为核心的体制,能更好的保障集体价值,国家利益,因而往往会获得经济社会发展的高效率。而法治社会则更多服务于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每个社会主体的利益。因而无论是建国前后以人治为核心的政治体制还是改革开放后建设法治社会的实践。都是我党审时度势结合具体国情的抉择,同时也有着历史的必然性。人治政体为核心,集体主义价值为主流思想的年代,我国实现了高效率的经济恢复与国防建设。改革开放后,我国的主要矛盾,虽然仍然是物质资料与人民需求之间的矛盾,但事实上已由,经济与军事上求得生存,变为了国家与社会主体的进一步发展。因而我国社会治理的方式在经济社会与人民的要求下,在党和国家的大力推动下,由人治迅速向法治倾斜。现代的法制变革,无论在道路上采用激进或保守的姿态,其根本的指导思想应在于其最终建立的制度能否满足当下社会经济、文化道德的发展水平,能否对社会资源进行高效的优化。

二、制度变革理论

(一)制度革命的概念与构成要素。

革命,是新的先进制度大范围取代旧的落后制度的变革。

革命一词“Revolution”的词根为volu,有旋转,翻转之意。而“ evolution ”一词则为进化。

无论是近代还是现代,革命总带有积极进步的含义,因而其内容相对于革命的对象应当是先进的。古有“天地革而四时成,汤武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顺乎天而应乎人,是对革命这种伴随着暴力和破坏的变革手段一种最为有利的依据,即其适应时代潮流,符合人类社会的发展趋势,实施革命给人类社会所带来的价值将远远大于革命本身所造成的破坏。

2.革命主体与客体,是相对先进和落后的两种制度,革命是手段而不是目的。

传统的马克思阶级认为,阶级无处不在,革命是具有阶级性的。且阶级有先进与落后之分,先进的阶级具有很强的革命性。然而,如上文所述,革命作为手段而不是目的存在,人生来不是为了革命而革命。从这个角度出发,事实上就难以从“革命性”上来考量阶级的先进性。革命性强的阶级并不因此而比革命性弱的阶级更为先进。事实上,阶级只是制度的代表,两个阶级的斗争是革命的外在表现形式。其本质还是一个阶级将自己的制度上升为国家的意志,从而取代相对落后阶级所建立的社会制度。

(二)革命发生的条件

革命作为一种暴力的变革手段,总是伴随着巨大社会财富,阶级利益的损失。人类作为最为趋利避害的动物,在发动革命时往往会对革命成本与效益做出相应的衡量。传统观点认为,社会革命的革命者往往深受阶级压迫,或者现有的政治体制将潜在的革命群体逼向饥饿与死亡的边缘。在利益的衡量上,革命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

革命能否成功还决于革命力量的对比。革命力量的对比外在的表现,则是革命的代表阶级或者团体与革命对象的代表阶级与团体在政治、经济甚至军事上的力量对比,这将直接决定革命在形式上的成败。此外,革命建立的新制度所带来的社会利益,也必将远大于旧制度所维护的利益。这将在内在上给革命者提供革命动力,且在旧制度后能够极大的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让广大人民享受到革命带来的成果。

值得注意的是,革命的爆发,除了利益上的绝对优势之外。很大程度上赖与革命者的推动。而革命者推动革命时,革命的条件不一定十分成熟。因而革命事实上可能存在三种样态。

第一,革命由于革命者力量不敌被革命者而遭到扼杀。如清末资产阶级对封建制度的革命。第二,革命者完成了革命,却以巨大的社会经济损失为代价。第三、也有革命者形式上完成了革命,却由于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无法适应新制度,并不能带来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导致革命实质上的失败。

其中,第三种情况在现代最为典型。如经典的2010年河南警务机制改革,此次改革在管理制度上变动之大,完全可以评估为革命性的变革。其基于警力向基层下沉的本意,将郑州市10个公安分局全部撤销,114个派出所被整合成29个“大派出所”。在重新与法检司等系统的对接,新的警务定位,新的管辖区划等方面,所投入的巨大人财物力虽然完成了预期设计的变革要求,形式上完成了制度革命,却很快因大量暴露的问题使得大派出所旁又挂出了“分局”的牌子。制度变革总是伴随着风险,变革力度越大,范围越广则成本越为高昂,其本身便是是利益与风险的结合体。

(三)制度改良的优势

制度改良与制度革命有着完全相同的内在动因,即人类本身的趋利避害性,但制度改良相较于制度革命无论在动因上还是条件上,都比革命更加的“天然”,比革命更加的符合人类的本性,因为制度改良作为制度变革最基本的手段,几乎不需要考虑改良的成本,因为不会有更加温和更加廉价的方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当代中国处于经济发展的高峰期,社会与国际环境趋于稳定,政治与法律制度逐渐走向成熟,对于革命性的制度变革的需求不断下降。在告别革命的理论被抛出后,虽然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批判,但事实上,不左不右,不温不火的中间改革派,已成为制度变革理论的主流。无论是在积极的政府推动,还是消极的民众推动。中间派认为,进行小步快跑,稳健不失效率的中庸之道可解决大部分问题。因而深度改良,成为了当今制度变革的主要方式。然而,在大方式的选择上,在制度变革在目的和价值以及效益的分析的指导下,采用何种制度变革方式是可以相对确定的。在这个前提下,无论是采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粗暴式疗法,综合疗法都是不负责任的。因而一次制度变革采用改革手段,并不能是因为中庸保守的套路,而应是在理性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制度改革比制度革命有明显的优势。

相较于制度革命,制度改革往往具有以下优势:

第一、制度改良的成本低。

制度改良,意味着改良后的制度,是现有制度基础上的完善。也可理解为对现有制度的查漏补缺。相较于建立一种全新的制度所投入的学术研究,效果评估等设计成本,以及变革制度时所造成的社会财富损失,相较于制度革命更小。制度改良主要对既有制度暴露出的问题进行针对性的改进,研究与设计成本很低,对社会经济的破坏作用也小。

第二、制度改良的风险低。

制度改良的风险低,一方面在于制度改革本身的成本低,可操作性高。同时由于改革在制度变革上的深度和广度有限,因而在分析与评估时的数据收集量相对较小,因而在计算改革效益时,结果的误差率也相对较小,变革的失败率更低。

第三、在特定的情况下,制度改良往往有比制度革命更高的效费比。

很多制度,本身就是一种有着高瞻远瞩设计的制度,其核心精神符合一个阶段人类社会发展的要求,因而只需要在不同的时段根据不同的社会现实稍加改进就能达到相应的变革目的。如我国的考试制度,在当今虽然饱受诟病,但可以肯定的是,考试制度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仍将发挥重要作用。因而国家不断地针对考试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针对性的改良,而并未对文官选任制度进行彻底的变革。

即便保守的改革道路在目前的社会经济环境下备受推崇,但具体的制度变革实践中应当适用的方法与手段,更多的依赖于对具体社会现实的分析。制度变革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但制度变革本身并不具有天然的正确性。具体实践上,改革与革命作为制度变革的两种主要手段其自身有着不同的具体的特点,而无论采用何种手段,都必然伴随着原有制度破坏而带来的利益的损失。因而在手段的适用上,需要根据具体的社会现实综合考量从而适用对社会经济破坏相对较小获得社会经济效益相对较高的手段进行。

三、设计与验证环节是当代制度变革成功的保证

制度的科学性无疑是制度变革平稳高效的保障,中国对于外国先进科技与制度的本土化已有大量的经验。通过引进和改良成熟的制度,可极大的减小研发成本,并控制风险,这无疑也是一种高效费比的手段。但改良外国既有制度,并不能很好的刺激我国新制度研发工作的发展。从而使我国的政治、法治体制永远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制度变革的关键点,首先是新制度的研发上。目前的制度变革中,新制度很少使用研发一词,因为大部分新制度的产生,并不是由国家作为开端的。

先进制度的产生源于先进生产生活方式基础上社会生活运行模式的构想,近现代的制度变革,新制度大都来源于学术构想,并由政府或民众推动,最终由政府制定详细的运行规则并以立法的形式颁布实施。而面对当今社会高速变化的社会现实,对新制度的效费比提出的要求更加苛刻。新制度既要以稳定的姿态应对高速变化的社会现实,又要在维持其高效益的运行状态,而目前我国的法治评估工作大都停留在立法后评估,司法评估上,评估面相对较窄,科学性和评估价值尚不能达到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因而,对新制度的产生及适用的过程,应当提出如下要求:

第一、当今的新制度产生,应当如同国家的大型科研项目,建立更加完善的科研流程,例如:新的制度应由国家根据客观的社会需求提出,并对新制度应取得的效果提出标准。如新制度为解决何种社会问题或社会矛盾,应达到何种效果,并在多少年内维持其效果。新制度所要求达到的效果即本次制度变革的目的,而维持效果的周期既是该制度的寿命又是下一代制度的最长研发周期。此后,科研人员根据国家标准进行制度设计,并对该制度进行一般的成本、效益评估。此后国家对科研成果进行验收,合格后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并立法实施。

第二、评估工作后仍需试点实践。社会生活发展速度加快,制度的评估工作所面临的环境趋于复杂。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多元化;物质资料的数量、种类不断增长,社会环境在逐渐复杂化。因而制度设计与评估所要求的数据量将会日益增长。评估时的数据与计算难免会有误差,而关键位置的微小误差所导致的结果则有可能是巨大的损失,甚至是制度变革的失败。因而即便完成了制度的设计工作,在该制度于全国范围推广实施之前,仍应在具有代表性的区域进行小范围的运行测试,并对取得的效果进行数据收集,作进一步的预后评估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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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钱弘道,戈含锋,王朝霞,刘大伟.法治评估及其中国应用[J].中国社会科学,2012(4).

社会变革篇(4)

由于变革是一种人为的操作,可控性就成为变革发动者的关注中心:他们总是希望变革的过程有最大的可控性,这样才能运筹帷幄、稳操胜券。当然,变革者必定认为期望中的变革后社会状况比变革前的社会状况更可取,不然他们就没有理由实行变革了。于是,我们似乎可以对社会变革的合理性问题进行如下的理论简化。

如果变革过程是完全不可控的,那么只有在社会状况被视为最坏的情况下,变革才可以被接受。这时,因为事情似乎不可能变得更遭,任何变化都只能被当作是向好一些的状况移动,对过程的控制虽然是所希望的,但却不是绝对必要的。如果过程完全不可控,变革向好坏两个方向移动的概率看似相等,发动变革的理由就不存在。一般说来,如果变革过程基本不可控,发动变革的理由就很少。

如果变革过程是完全可控的,那么只要当前的社会状态没被视为达到了可能达到的最佳状态,变革的实施就有必要。这时,因为变革的方向可以准确地被操纵,而社会现实又存在被改善的余地,变革就意味着社会向变革发动者所期望的最佳状态接近。在完全可控与完全不可控之间,是不同程度可控性的一个连续统。问题的关键在于,在实施变革之前,没有可靠的方法可用来测量变革的可控程度处在这两个极端之间的什么位置上。这样,我们就可以引入变革的“风险”概念,并在两个层次上理解这个概念。我们首先按某种方法对变革可控程度进行估计,这个估计是对变革风险程度进行直接衡量的尝试,得到的结果是对可控程度在连续统中的定位。过程越可控,风险度越小,这是在第一层次理解的风险。但是由于不存在对变革风险进行估计的可靠方法,我们又有了第二层次的风险,那就是我们在第一层次所做的“风险度”估计很可能根本靠不住,比如说,原来以为基本可控的过程有可能实际操作起来是基本不可控。这里涉及的是第一层次理解的风险度的可信度问题,而这种可信度就更是没有可行的测试方法了。不过,至少从理论上讲,我们如果能把以上两个层次的风险降低到某种程度,我们似乎就有充分的理由实行社会变革了。可不是吗?

但是,这篇文章的目的是要表明,虽然以上勾勒的风险概念可以为研究社会变革过程提供一个理论框架,但是如果把这个框架当作理解社会变革的最基本的框架,把“风险”问题当作社会变革的中心问题,是误入歧途的、有时甚至是危险的,因为这种思路只把社会变革当作一个纯粹的工程项目,而把其中涉及的最为重要的问题---价值底线问题---置之不顾、完全忽略。

二、目标与过程

设想有这样一个社会变革计划,其过程几乎完全可控,变革后其他社会生活指标一样,但自杀率可以减半。这样,社会变革的发动是否具有充足的理由呢?按照以上的“风险”理论,这里的风险几乎为零,似乎没有任何其他理由阻止我们实行变革。

但是让我们进一步设想,在变革前,社会上有三分之二的人相信自杀是最好的死亡方式,且他们都是非暴力主义者。他们采用某种人工的自杀器械实施自杀,如果没有这种器械供他们使用,他们将放弃自杀,选择自然死亡。这里,变革的过程之所以几乎完全可控,是因为政府设计了一种改革方案,这种方案能顺利使自杀及这种自杀器械的制造和流通成为非法。并且,政府掌握了近乎完善的社会工程技术,根据计算,变革过程中要把当时总人口的五分之一投入监狱,终身监禁。这种处置是一次性的,往后毋需重复,一劳永逸。

加上以上的背景条件,虽然变革的风险几乎为零,我们是否应该发动这场变革呢?问题的答案已不是一目了然的了。

这个假想的例子,揭示了两个社会变革必然涉及的价值底线问题:一个是衡量社会生活质量的价值评判的最终根据问题,另一个是变革过程中受影响的国民成员的权利问题。这两个问题是根本性的,但又超出从社会工程观点出发的“风险”评估程序一般可以达到的视野。

史学家往往只用成功或失败来评判以往的社会变革。所谓成功,就是变革的发动者在变革结束时达到了预先宣布的目标。所谓失败,就是变革发动者的目标没有在变革结束时实现。很显然,这样的成败评判绕过了根本性的问题,即价值底线问题。评判人为发动的以人的生活方式为主题的任何事件,绕过价值底线问题,都是危险的,因为对过去的评判,往往意味着对未来的引导。对未来引导的失误,可能会带来毁灭性的结果。

值得提醒的是,以成败论历史,却是最为大多数人接受的模式。本文开头建构的“风险”理论的框架,如果初看起来似乎给理解社会变革的根本问题提供了一个可行的工具,就是因为它符合人们习惯性的实证思维定势。而这种思维定势,恰好是我们应该破除的。那么,上面假想例子中突现出来的两个价值底线问题,到底要如何看待呢?

仅仅以“风险”的角度看待社会变革,就是把变革发动者意欲达到的社会状态当作社会本身应该达到的状态,将当权者的意志和被当权者认同的某种价值准则凌驾于所有社会成员的意志之上,进而一意孤行只问如何将未经社会成员接受的生活方式强加于他们。以上的例子中之所以乍一看似乎变革的理由充足,就是因为“自杀率越低越好”这个价值判断被当作具普遍有效性的准则,而对多数社会成员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加以否定。我们可把所有价值判断分为两类:一类是有普遍理性根据的,一类是没有普遍理性根据的。但不管哪一类,如果在没被价值判断的主体接受的情况下就强迫他们接受由这类价值原则主宰的生活方式,就是把他们仅仅当作他人意志的工具或他律的奴仆。说俗了,就是不把他们当人看。当然,有一种简单的方法可以消除这种麻烦,那就是把这些持不同价值观的社会成员中的顽固分子从社会中排除出去,剥夺他们的“生存权”,作为社会变革过程中付出的“代价”。这样的话,在上面的假想例子中,就是把人口的百分之二十投入监狱。显然,这里涉及的价值底线问题更加严重,那就是:谁给我们道义上的权利,迫使一部份人为实现另一部份人的意志而牺牲?

由于变革的发动者是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政治力量,变革的直接起因往往是整个社会面临失控的危险,而变革似乎是维持或重新获得控制的最有效的选择。这样,在变革者的意识中,改善社会生活的各种指标往往会或明或暗地被当作取得变革后社会的更高可控性的手段。这种情形下,在变革发动者那里,行为动机就是本末倒置的。

一定程度的社会控制是必不可少,但被一种外在力量控制绝对不是任何人生活的内在要求。正如阿兰·葛沃夫所论证的那样,所有行动主体,都必然要求有按自己的意志采取行动的自由,必然排斥与自己的意志相冲突的外来意志。利他主义者,也必然要先把利他当作自己的意志,才能在行为上做出利他的事。之所以我们能够接受某种程度的外在控制,是我们意识到,如果我们不出让一部分个人自由,各分散个体间的意志冲突就会使我们失去更多的自由。因而,从价值的终极载体---个体的人作为价值评估的出发点,首先不是一种文化的偏好或一种传统的习惯,而是逻辑的必然。由此看来,社会控制属于一种“不可避免的恶”,而不是生活本身内在诉求的外在化。

这样,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至关重要重要的标准,就是在能够维持基本的社会稳定的条件下,每个社会成员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自由地安排管理自己的生活、创造和保持与他人的和谐关系。也就是说,我们所向往的最佳社会状态,是用最少的社会控制取得基本的 (而不是最多的) 社会稳定,让每个社会成员保留最多的自由。人们会问,这样一个标准与生产力标准的关系如何?自由重要,还是生产力重要?对于生活在绝对贫困状态的人,自由有什么实质性意义?这一类的问题,看似雄辩,其实是由概念混乱引出的伪问题。这里所说的自由,指的是不用外部力量去阻碍人们追求自己想要的东西,只要这种追求不危及社会的基本稳定、不危及他人进行类似的追求的前提条件。这样,生活在绝对贫困状态中的人们就会自觉地去发展生产力、消除贫困,在需要合作的时候,他们就会进行合作。这时,政府介入的唯一理由,就是为这种合作制造机会、创造条件。只有当各个体间或各团体间出现不可调和的冲突时,或有人想强迫他人就范时,政治制度中的强制因素才应该发挥作用。因而,我们这里所说的自由,就是伯林所说的“消极自由”。在这样的“消极自由”中,发展生产力的问题,在一般情况下是被包含在内的。

但从逻辑上讲,还有另外一种可能,那就是自由的人们并不想去发展生产力。于是,在这种情况下,以上所说的文明标准不就包含不了生产力标准了吗?这里,有两种可能的背景情况:第一种是生产力发展到相当高的程度,人们只需维持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就可以了,因而人们除按现有的生产力进行生产活动外,把精力放在非生产性的事情上,进行诸如艺术创造、哲学玄思等精神活动。第二种是人们由于被某种信念所支使而选择了物质贫困的生活方式,比如,他们认为物质上的贫困是精神解脱的必要条件,而精神上的解脱则是世俗生活的目标,所以他们心甘情愿在物质贫困中生活。现在的问题是,在这两种背景条件下,国家政治力量是否有理由强制人们发展生产力呢?我们的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生产力的发展只是服务于人的生活的手段,如果人们的生活在某种条件下没有这样的需要,这个手段就失去了其为之服务的目的。可见,生产力标准是在特定条件下的操作性标准,而不是衡量文明进程的最后价值标准。 三、不可化约的道义问题

有人说,真遗憾,社会科学很难做实验,影响了社会科学的进步。我说,真幸运,社会科学家没有到处做实验,使我们没被夺走最基本的尊严。试想,假如我们没被告知,就被某个社会实验家纳入他的实验轨道去企图证实他的某种社会理论,我们作为人的尊严还剩几许?

从纯理念上讲,除非所有被影响到的人完全自愿而使实验成为他们的自我超越行为,社会实验在道义上是不允许的。这里涉及到两个方面的基本价值问题。其一是不存在一个凌驾于所有个体利益之上的某种超越价值,使得个体利益的牺牲获得更高的意义。其二是实验的结果按本性就是未知的,在人类社会做实验,就等于将社会现今及未来成员的命运当赌注,即拿我们所能确定的价值的最后源头当赌注。

由此看来,我们不能把社会变革当作一种社会实验看待。如果某些政治强人为某种社会政治理想在我们中间进行大规模的强制性的社会实验,无论这种实验的结果显得多么辉煌,实验者如何被后人称道赞颂,在道义上,这种强制性的实验行为都是对人类尊严的极大侵犯。

俄国小说家托夫妥耶夫斯基在他的小说《克拉玛佐夫兄弟》中,讲了一个寓言性的故事。我们在这里按照他的思路稍加发挥,也来一段,以使此处讨论的道义与利益的关系问题更具戏剧化。

人类的某个首领惹怒了一个威力无比的恶魔,这个恶魔拿整个人类作为报复的对象。恶魔向人类给出了这样的一个两难选择:或者人类选出一个五岁的无辜的小女孩交给他,然后他在全人类面前用一天的时间以最残酷下流的手段糟蹋蹂躏肢解这个无辜的少女,这样他就让人类照常生活下去;不然的话,他就让整个人类在未来二百年遭尽劫数、受尽苦难。这里的两难,就在于两种情况都是我们不希望发生的,但其中一种必定要发生,而哪一种会实际上发生,完全取决于我们自己的选择。

如果我们选择了第一种情形,五岁少女就为与她毫无关系的肇事者的行为受尽侮辱并送命,并且她是被我们肇事者亲手送到恶魔的手上的。作出这样的抉择,显然是非正义的,但作为整体的人类却免于受难。如果我们选择了第二种情形,人类的整体利益受到了巨大的损害,但我们作出选择者是自己忍辱负重,没有让无辜者遭受额外的冤屈。很明显,这里的两难,是道义与功利之间的两难,是极少数人的应有权益与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之间的两难。在这样的两难情形下,我们到底会做出怎么样的选择,取决于功利考虑与道义考虑何种力量占了上风。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道义上的要求根本不能被化约为整体利益的要求,有时两者之间还可以产生直接的冲突。如果有人相信多数人的利益相对于少数人的利益有无条件的道义上的优先性,不是出于概念混乱,就是良知泯灭。

西方政治哲学中的社会契约理论是否可被接受,在这里没有深究的必要。但是,在任何社会制度下,毫无疑问,政府制定的法规、政策方针,都与国民及其组织达成了一种契约关系,因为这里的基本句法是:“如果你如此如此或不如此如此行为,政府就会这样这样对待你”。政府是立法与执法的机构,也是政策的制定与贯彻机构,通过制度化的行为对国民成员作出一系列的允诺。以此种允诺为条件,国民的行为接受政府的约束,同时正当地期待政府的允诺如期兑现。然而,重大的社会变革都涉及法律与基本政策的更新,并且这种更新是突破正常的程序的。因而,制度性的变革往往意味着政府单方面宣布原先有关的允诺无效,而新的允诺开始。这样,无论对将来变革的结果有何种乐观的估计,如果没有一个被他们普遍接受的补救措施,国民成员并没有义务承受变革给他们带来的负面影响。举例来说,在制度变革以前,某些国民成员按制度的要求长期从事某种职业。而变革以后,这种职业被取消了,新的制度要求原来从事这种职业的人与其他社会成员竞争其他职业的岗位。可以假设,这种职业的取消从社会运行的角度看是合理的,或许代表了巨大的社会进步。但是,原来从事这种职业的人却受到了不公平的处置。他们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根本自己没有选择,或者是在旧制度提供的机会面前做的局部选择,他们学会的技能只适合于在这种岗位上发挥作用。现在,同一个政治力量却抛弃了他们,要他们在毫无技能准备的情况下与其他有技能的人竞争,他们在原则上是没有义务接受这种困境的。这就相当于要求长期练游泳的运动员与长期练长跑的运动员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参加赛跑,而他们能否可以正常生活下去,基本取决于他们能否在比赛中领先。显然,这样的竞赛没有公平可言。因而,这里我们看到的道义上的缺陷,是与变革以后社会是否进步了不相关的。

以上的讨论表明,当我们为人类社会的未来做出决策时,道义上的问题决不能还原成前后两个时间点的两个社会状况的优劣对比,因为改造社会的工程与改造自然的工程不同,这里直接受影响的是人本身,这些人是与生活在未来的人具有同等人格尊严的价值承载者。在这里,任何作为人的人,其自足的内在价值是不能用他人生活的改善作为筹码进行折算的,正像我不能以我自己快乐增加的量大于你快乐减少的量来证明我的行为的正当性一样。如果我们只有本文开篇中讨论的“风险”概念而忽略这些最基本的价值底线问题,我们就有可能走入歧途。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我们这里的道义概念可以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康德、伯林、罗尔斯、诺齐克等哲学家那里得到理论的支持,我们在原则上并不需要选择哪一个学派的理论作为根据。我们只需诉诸人类共通的直觉,这个直觉就是:强迫一部份人为另一部份人做出牺牲,是一种不可化约的不义。这一直觉的自明性如此强烈,任何理论如果与其发生冲突,就不可能是一个正确的理论。

社会变革篇(5)

手机和互联网的发明与普及,促使世界走向“超连接”,并赋予个人“超级力量”,所以,互联网凝合“一盘散沙”,使之成为表达诉求的群体力量了。

社会底层的网络力量一经形成,就显示了变革社会的诉求力量,再也不像“一盘散沙”那样俯首听命了。正如美国的“占领华尔街”网站上公开声明这场运动是“来自社会底层体制外的人正在推动社会的真正变革。”国际舆论正在评论“占领华尔街”的意义,例如,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一位教授认为,“占领华尔街”是弱势群体对体制内的社会调节功能感到失望的产物。《华盛顿邮报》称:“占领华尔街”运动蕴含的进步变革的种子,可能发展成某种极其重大的东西。什么东西?现在还看不太清楚。”英国《金融时报》网站文章“2011年全球五大事件”称:“有人主张,‘占领华尔街’运动缺乏一致的计划,因此重要性不高。但该运动确实使社会不公问题成为美国举国辩论的核心问题。‘占领华尔街’运动的口号――‘我们就是那99%’――成为今年的年度流行语。因此,我把‘占领华尔街’运动兴起列为今年的第三大年度重要事件。”

社会变革篇(6)

“集体影响”

《斯坦福社会创新评论》冬季卷

过去几十年里,美国公共教育系统的规模和复杂性阻碍了各类改革的企图。但KnowledgeWorks旗下的一个非营利子机构Strive却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功。这是为什么呢?

自Strive成立四年来,Strive及其合作伙伴在美国三大公立学区的几十个重要地区里提高了学生学业。尽管经济衰退导致预算削减,Strive追踪的53个成功指数中的34个显示了正的趋势,包括高中毕业率、四年级阅读和数学成绩,以及学前教育的儿童数量都有所提高。

Strive的成功在于300多名当地社区领袖组成的核心小组决定放弃各自议程,并转向一个改善学生学业的集体方法。他们意识到,教育系统一部分改变不会带来太大差别,除非教育系统其他所有部分同时得到改善。但是,不论具有创新精神还是力量强大,单个机构都无法独立做到这一点。

Strive是集体影响的一个案例,来自不同领域的实践者为解决某个具体社会问题投身于同一议程。不同于社会领域其他的合作、网络和其他类型的努力,集体影响行动涉及集中的基础设施、专职人员以及精心设计的流程。这一流程为所有参与者提供同一议程、共同的测量尺度、不断交流以及相互促进的活动。

当然,并非所有社会问题都需要集体影响。社会问题有技术性和适应性的差异。一些社会问题是技术性的,答案是预先可知的,一个或几个机构已经具有实施解决方案的能力,例如建一所医院。

而适应性问题是复杂的,答案未知,即使答案已知,任何单个实体没有拥有产生必要变革的资源或权力,例如改革公共教育。适应性社会问题需要达成一个有效的解决方案,参与这些问题的利益相关者需要进行学习,并且必须改变自身行为以发现解决方案。

集体影响行动取得成功通常有五个条件:第一,同一议程,即所有参与者都有变革的共同愿景,包括对问题的一致理解以及通过商定的行动解决该问题的共同方式。

第二,共同的测量系统。所有参与的机构始终按照一套简短的指标收集数据和测量成果,这不仅确保了所有工作的一致性,也使参与者追究彼此的责任并从彼此的成功和失败中学习。

第三,相辅相成的行动。集体影响行动取决于不同利益相关者们一起工作,但不要求所有参与者做同样的事情,而是鼓励每个参与者辅助其他参与者的活动并与之相协调,从事自身擅长的具体活动。

第四,不断交流。与其他共享同量知识和对该议题有热情的参与者一起学习和解决问题。

第五,骨干支持组织。创建和管理集体影响需要拥有具体技能的独立机构和专职人员作为整个计划的骨干。

集体影响行动得以成功需要大笔的金融投资。因为资助人不愿为基础设施买单,而且偏好短期解决方案。集体影响需要资助人支持社会变革的长期过程,但事先无法确定任何直接的解决方法。他们必须愿意让受赠人带领工作,持续数年地对一项行动有耐心,并认识到社会变革可以在长期的整个系统的逐步完善中取得,而不只是从单个机构的独立突破开始。

这需要资助人意识到从资助机构到领导社会长期变革过程中自身作用的重大变化。想要带来大规模变革的资助人可以遵循四个做法:承担整合解决方案各元素的责任;为社会变革发起一个运动;将非营利部门之外的工具列入解决方案内;利用可操作的知识来影响行为和提高表现。

资助集体影响行动耗资甚巨,但它可以是一项高杠杆的投资。一个年度预算不大的骨干组织能支持几百个机构的集体影响行动,放大现有资金中数百万甚至数十亿美元的影响。例如,Strive有150万美元的年度预算,但其协调并提高了有着70亿美元预算的各机构的效率。

社会变革篇(7)

我国法制,秦汉时期为法家系统,到汉武帝时“引礼入法”,但并未有根本改变。法律的全面儒家化,始于魏晋,成于北魏、北齐,隋唐采用后便成为我国法律的正统。i虽历朝历代略有不同,但“礼法结合”的本质并未改变,一直延续到清末,清廷所用的《大清律例》即是集历代法律之大成,法律主导思想虽历经千年而未有重大变化。及至近代,国家内忧外患严重,改革思想不段萌发,法制改革也随之展开。

一、法制变革的开展

光绪二十六年,“庚子事变”后流亡西安的慈禧太后以光绪皇帝的名义新政改革上谕:“若军机大臣、六部九卿、各省督抚,各就现在情形,参酌中西政要,举凡朝野国故、吏治民生、学校科举、军政财政,当因当革,或取诸人,或求诸己,如何而国势始兴?如何而人才始出?如何而度支始裕?如何而武备始修?各举所知,各抒所见。”ii湖广总督张之洞、两江总督刘坤一随之响应,连上三道表章《变通政治人才为先遵旨等议折》、《遵旨筹议变法谨拟整顿中法十二条折》、《遵旨筹议变法谨拟采用西方十一条折》洋洋三万余言,即《江楚会奏变法三折》iii,推动了变法的开展。是时,英国为与清廷交涉之便,许之“若中国改革法律,英国即放弃在华领事裁判权”。在内外因素的推动下,变革随之展开。

经张之洞、刘坤一保举,沈家本、伍廷芳被任命为修订法律大臣。随后即有光绪二十八年四月初六日上谕,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捭治理。”iv1909年,沈家本将初步修订完成的《大清新刑律草案》提交审议。此草案吸收了西方最新立法成果,打破了我国传统法律刑民不分,无独立刑事法案的传统。专注于刑事立法,讲求司法独立、罪刑法定原则;具体内容上,包含有正当防卫制度,罪过确认制度等现代法律理念,并规定了追诉时效和执行时效。

二、争议的产生

从内容上看,新法有着极大的进步,但在交由执政院审议过程中,却引发了激烈的反对。首当其冲的是时任军机大臣且兼管学部的张之洞,其在上奏反驳的奏词中,对新法严加斥责:“窃为古昔圣王,因伦制理,准礼制刑。《书》曰:“明于五刑以弼五教。”《王制》曰:“凡听五刑之诉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我国以立纲为教,故无礼于君父者,罪罚至重。西国以平等为教,故父子可以同罪,叛逆可以不列。此各因其政教习俗而异,万强难合。”v后人论及于此,对张之洞多有指责之声,谓其思想保守,阻碍变法的进行,并加上“顽固、保守”的标签,为沈家本的遭遇鸣不平,并将张之洞、劳乃宣划入“礼教派”,沈家本、伍廷芳称为“法理派”。vi不过详加分析之后,可以发现张之洞的主张亦不无道理。从现代法理的角度来看,法律是社会的产物,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联系,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反映着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因此,不能将法律看成一种孤立的存在,而忽略其与社会的关系。vii比较当时社会形态与法律内容,可以看出新法无疑远远超越中国社会的现实状况,判断一部法律的优劣,不仅要看其内容是否进步,也要符合社会的需求。刑法作为生活性较强的法律,不仅与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而且事关国家的安危,若用此刑法指导审判,实施过程中往往引发与现实的脱节,法律效力难以实现。

做为晚清能臣,张之洞并非僵化不前,但也不同于部分激进人士在学习西方的同时忽略国情。早在1898年,其在《劝学篇》中便提出了法律改革的的指导思想:不变其习,不能变法,不变其法,不能变器。西艺非要,西政为要,政尤急于艺。viii张氏看到了社会思想的改变对于社会的影响,在随后的一系列改革举措中,如废除科举,推行新政一直遵循着这一原则。社会习俗的改变并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张之洞所反对者,并非刑律改革,而是改革过程中步骤过于激进,一味西化。

三、争议再起

由于反对之声甚巨,新刑律草案不得不加以修改。宣统二年,清廷复令沈家本将新刑律草案删改重修,并确立了修改的指导方针:三纲五常,为立国之大本。今固不宜墨守故常,致失通变宜民之意,但凡我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革,庶以维天理民彝于不变。ix

同年二月,屡经修改的《大清新刑律》交由咨政院审议,又一次招致反对声。当时张之洞已然做古,代之反对最激为烈的是时任内阁学部副大臣的劳乃宣。

前文曾提到,新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的诱因为外力所迫。沈家本在《删除律例内重法折》提到:“西国首重法权,随一国疆域转为界限,甲国之人侨居乙国,即受乙国之制裁,乃独于中国不受制裁,转予我以不仁之名,此亟当幡然变计者也。方今修改商约,英美日葡四国,均允中国修订法律,首先收回治外法权,实变法自强之枢纽。” x不过劳氏不以为然:“各国法律,彼此互异,合乎甲即悖乎乙,从乎丙而违乎丁。无论为何迁就,断不能纤悉相符,若外国人在中国犯罪,必中国律内罪名与其本国律内罪名毫发无异,然后能遵。然同乎此国者,彼国必有违言,同乎彼国者,此国必相反对,是必穷之道也。”xi从中可看出外力逼迫下清廷变法的为难之处,列强法律虽同属现代法律范畴,但国情不同,各自法律有较大区别,新法无论仿照哪一个国家,必然偏离其他国家的法律,终归无法达到收回治外法权的目的。

本文对张之洞、劳乃宣的辩护,并非完全赞同其思想观点,而是希望对以往的认识偏见能有所修正。无论张之洞、劳乃宣,还是沈家本、伍廷芳都有其合理与欠缺之处:法律变革总是面临着“应然”和“实然”两个层面的问题,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才能使法律的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张、劳二人正确认识到了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强调法律要以本国国情民风为基础,但从消极层面而言,却过分拘泥保守,没有看到法律要应时而变,若依其主张,法律将丧失进化的活力,难有质的突破;沈、武二人注重吸收西方进步法律理念和条款,但忽略了我国现存的社会状况,且不同文明基础下产生的法律理念本就不可照搬,其做法往往会造成外来的先进法理与本国相对落后的社会文化的不符,导致法律与社会的脱节。

社会变革篇(8)

魏源(1794—1857),湖南邵阳人,《海国图志》的作者,近代中国著名爱国思想家之一,明确提出向西方学习的第一人。他激烈批判封建文化,鼓吹变法图强,重振国威以洗刷鸦片战争失败的国耻。魏源的思想核心是“悉夷”、“师夷”和“制夷”,如果说“悉夷”、“师夷”是手段,那么,“制夷”则是目的,即“师夷长技以制夷”。他还以俄国彼得大帝为例来阐述“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思想:俄罗斯摆脱鞑靼蒙古人的统治,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后,“始抗衡欧罗巴洲各国”,俄国“人犹雄悍,未谙西洋技艺”。到彼得大帝时,他“聪明奇杰,离其国都,微行游于岩士达览等处船厂、火器局,讲习工艺,旋国传授,所造火器、战舰,反优于他国,加以训兵练阵,纪律精严。迨至近日,底利尼王攻取波兰国十部落,又击败佛兰西国王十三万之众,其兴勃然,遂为欧罗巴最雄大国”。[①] 应该指出的是,魏源所说的“悉夷”和“师夷”,并非仅指工艺、科技等先进的科学技术,也包括西方的思想文化,所以他在《海国图志》论述自己变法图强的思想时,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在这部被称作是“简明世界史”的著作中,包括政治、经济、军事、科技、历史、地理、宗教、文化、教育,以至风土民情等等。

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社会的半殖民地化进一步加深,内忧外患进一步促进了近代中华民族的觉醒。1898年,严复所译赫胥黎《天演进化论》一书出版,该书系统阐释了“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原理,使中国思想界深受震动。此后,不少欧美和日本学者的社会进化论著作,陆续译成中文出版,如马君五译《斯宾塞社会学原理》(1903年)、赵兰生译《斯宾塞干涉论》(1903年)、吴建常从日文转译美国吉丁斯著《社会学提纲》(即《社会学原理》)、章太炎译岸本能武太的《社会学》(1902年)、麦仲华译有贺长雄的《社会进化论》,以及欧阳钧译远藤隆吉《社会学》(1911年)等。进化论日益深入人心,使中国民气为之一变,成为广大爱国知识分子思想解放、变法图强的新的思想武器。

进化论作为对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社会思潮,同样猛烈地冲击着中国封建史学的基础,进化论和进化历史观成为当时新的史学思潮的理论基础,它的出现向“天不变,道亦不变”等封建传统思想,以及 “一治一乱”等封建史观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20世纪初,梁启超以进化论、进化史观为理论基础,发起了“为史界辟一新天地”的“史界革命” ,揭开了中国近代史学发展的序幕。他认为“史界革命”的意义远超出学术本身,而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史学是社会的折射,中国史学的陈腐和落后,是中国社会发展落后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史界革命不起,则吾国遂不可救”,不能立于世界之林。

梁启超对封建循环史观和进化史观作了明确的区分,认为循环是“进化有一定之时期,及期则周而复始”,而“进化者,往而不返者也,进而无极者也,凡学问之属于此类者谓之历史学”。[②]在此认识基础上,他多次阐释其历史进化思想和进化史观,他说:“数千年之历史,进化之历史,数万里之世界,进化之世界也”, 而且“天下进化之理,无有穷也,进一级更有一级”。[③] 因此,他强调历史学的性质是“叙述数千年来各种种族盛衰兴亡之迹”,而历史学的精神则是“叙述数千年来各种种族盛衰兴亡之故”。[④]

进化论和近代中国社会的变革有着直接的联系。近代中国民主革命的伟大先行者孙中山,领导武昌起义推翻帝制,积极捍卫共和制度,为改造旧中国立下了丰功伟绩。他的政治思想成为近代中国思想史的宝贵遗产。应该指出的是,社会进化论不仅是孙中山历史哲学思想的核心,而且也是他的整个政治思想的基础。他说,达尔文《物种起源》一书问世后,“则进化之学,一旦豁然开朗,大放光明,而世界思想为之一变”。孙中山将达尔文进化思想与其政治理想结合起来时,突破了生物进化论和一般社会进化论的思想局限。在他看来,人类历史分成物质进化时期、物种进化时期和人类进化时期三个阶段。他强调人类的历史是一个由蒙昧到文明的进化过程,但又反对人类社会的进化照搬动物的进化过程。因此在人类进化时期,应当用 “仁义道德”代替“弱肉强食”,用“互助”、“仁爱”代替“竞争”、“杀戮”,只有这样,才能消灭种族压迫和仇视,实现“天下为公”的美好理想。[⑤]二

早在19世纪70年代,欧洲工人运动和社会主义学说即开始传入中国。1871年巴黎公社革命开始了世界无产阶级革命的历史进程时,王韬和张宗良撰写《普法战纪》,记述了巴黎无产者的伟大斗争。20世纪初,留日学生马君武、朱执信等介绍了马克思恩格斯的生平事业,并在《社会主义与进化论比较(附社会党巨子所著书记)》、《德意志革命家小传》等著者中,评述了《共产党宣言》、《资本论》中所论述的唯物史观基本原理。

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后,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开始得到传播,社会主义思潮逐渐成为有影响的社会潮流,这是和中国工人阶级作为一支独立的政治力量,开始登上政治舞台紧紧联系在一起的。而“五四”之后,马克思主义得到更广泛的传播,在中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日益产生着更加重要的影响。正是在中国旧民主主义革命结束、新民主主义革命开端的特定历史条件下,马克思主义史学异军突起,成为20世纪上半期中国史坛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它的理论基础唯物史观不仅是马克思主义史学理论的核心,而且也是当时社会思潮之一的社会主义思潮的重要组成部分。

唯物史观和马克思主义的史学理论对20世纪中国史学的发展,产生了无可替代的重要影响。李大钊等开始用唯物史观认识和分析中国历史,向封建主义史学和当时颇有影响的历史进化论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1919——1920年,李大钊在《新青年》等刊物发表《唯物史观在现代史学上的价值》、《马克思的历史哲学》、《史观》、《研究历史的任务》、《物质变动与道德变动》、《由经济上解释中国近代思想变动的原因》等文章,表明他已彻底摆脱了庸俗进化论的影响。李大钊作为一名马克思主义者,还对史学的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初步进行了唯物主义的概括,强调“发明历史的真义的是马克思”。[⑥]

1920年秋,李大钊在北京大学史学系讲授《唯物史观研究》,同时还开设《史学要论》、《史学思想史》等课程。如果说《史学思想史讲义》是我国最早用唯物史观总结西方史学发展历程的西方史学理论研究的专著,那么,1924年5月出版的《史学要论》,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论述马克思主义史学理论的专著。他强调历史研究不能脱离先进世界观的指导,历史学应该重视理论的概括和总结,不能永远停留在史料的记述和整理上,从而为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理论方法论基础。

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是风云变幻的中国大革命时代的产物,它自诞生之日起,就同中国革命实践保持着密切的联系。李大钊等马克思主义者结合中国的历史与现实,自觉地回答当时中国社会发展中提出的一系列尖锐的问题。继李大钊之后,郭沫若、吕振羽、范文澜、翦伯赞、侯外庐等堪称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的优秀代表。他们不仅是学识渊博、才华出众的历史学家,而且是自觉投入争取中华民族解放斗争的坚强战士。他们以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为理论指导,努力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将历史学研究与中国革命的前途和命运紧紧联系在一起,他们的史学思想和一部部精品力作是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的宝贵财富。

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诞生之后,迫切需要回答的问题是中国历史上究竟经过了那些社会经济形态?这不仅是重大的史学理论问题,而且是当时中国革命的现实问题。它涉及到中国的历史进程和世界各国有无共同的发展规律?马克思主义学说的基本原理,特别是马克思主义人类社会发展学说,以及整个马克思主义学说,是否适用于中国?中国社会史论战的中心内容,是中国历史上究竟经过了那些社会经济形态?在论战中,马克思主义史学家坚持以唯物史观为理论指导,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明确指出中国和世界各国有共同的发展规律,中国革命是符合历史矛盾运动方向的产物。这不仅彻底粉碎了国民党的反革命“文化围剿”,也使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经受锻炼和考验。没有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指导,没有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就没有新中国。在建立新中国的伟大斗争中,马克思主义史学做出了它应有的贡献。三

以上简略的回顾使我们认识到,在20世纪,史学理论研究作为中国历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和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脉搏一起跳动的。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作为史学理论所依托的有生命力的史学思潮,往往和反映社会历史矛盾运动发展趋势的社会思潮有着直接的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史学思潮和社会思潮是分不开的,史学思潮同样也是社会思潮,或者说,史学思潮是社会思潮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上世纪初在我国广泛传播的进化论—进化史观,以及后来代替它的唯物论—唯物史观等……,当然,在近代以来的中国史学发展历史上,还曾出现过其他种种史学理论或史学思潮,但很快就消失了。它们之所以昙花一现,成了过眼烟云,是因为它们脱离了史学自身发展所离不开的时代的需求,脱离中国史学所依托并深深扎根其上的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

在中国史学发展史上,进化史观和唯物史观,最初都是少数先进知识分子个人的选择。鸦片战争后,特别是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20世纪初八国联军的入侵,使中华民族的危机空前加剧,面临着“亡国灭种”的危险。魏源、严复等宣传社会变革和进化思想,以“优胜劣败”、“适者生存”为核心的社会进化论风靡一时, 救亡图存、求强求富成为中华民族的共同愿望,他们的选择符合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符合历史发展的潮流,正是在这种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个别人的选择才有可能成为社会的,以至整个民族的选择。梁启超等顺应历史大势倡导新史学。这样,以进化史观为理论基础的新史学自然有了存在和发展的土壤,并对中国新史学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同样,李大钊、蔡和森、李达、瞿秋白等中共早期领导人当时对唯物史观的选择,虽是少数人的个别的选择,但是这种选择符合历史矛盾运动的前进方向。尽管最初这种选择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并不大,但却充满了生机和希望,所以俄国十月革命后,随着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广泛传播,中国工农革命运动与马克思主义相结合,少数先进分子的选择逐渐成为阶级的、社会的选择。历史唯物主义唯物史观不仅是20世纪中国的重要社会思潮,而且也是20世纪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的理论基础。

历史学作为一门科学,他的发展总是和社会的发展同步的。不难看出,任何一种反映社会要求的崭新的历史观,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历史学思潮,同提出并发展它们的人们一样,都是历史的产物,都是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的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任何人都不可能超越历史,同样,任何一种历史观、历史思潮也不可能超越历史;如同任何人不可能随心所欲地创造历史一样,也不可能随心所欲地创造出历史学的理论和史学思潮。那种脱离历史学和社会发展实际,凭一时的冲动和激情,动辄就宣布有了什么“创新”,或想创造出什么新的理论体系来,实际上是不可能的。

20世纪中国史学研究的实践证明,理论是基础,任何一次史学实践的重大发展,都是以理论的进步为前导。在古老的历史学中,史学理论是常青的,从而使历史学永葆青春,成为不断前进的动因。“文革”结束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揭开了崭新的一页,历史科学也迎来了自己的春天,人们在实事求是、解放思想的思想路线的指引下,冲破了极“左”思潮影响下盛行的种种精神枷锁, 在历史研究的各个领域都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果。但是,在前进和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如不加分析地将西方史学理论与方法统统接受过来,对精华和糟粕不去区分,并企图以此来“改造”中国历史学,显然,这些既脱离中国史学传统与现实,又脱离中国社会发展现实的种种主张是不可取的,也是无法实现的。

当前重要的是,我们应该自觉地站在时代的前列,顺应历史的潮流,将历史研究同当代社会发展的主流,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紧紧联系在一起,投身于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的现实生活中去。在不断加强历史学基础研究的同时,重视对策性和前瞻性问题的研究。历史研究,即使是对“古老的过去”的历史研究,也应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精神。只有从中国史学和中国社会的实际出发,才有可能充分实现历史学的社会功能和科学认识功能。这样,历史学不仅在推动积极的社会变革做出自己的贡献,而且在这过程中,自身也将不断完善,在社会和学术的实践中得到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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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魏源:《海国图志·俄罗斯国总记》。

[②]梁启超:《新史学》,《饮冰室合集· 文集之九》。

[③]梁启超:《论学术之势力左右世界》,饮冰室合集· 文集之六十》;《自由书· 成败》,《饮冰室合集· 专集之二》。

社会变革篇(9)

魏源(1794—1857),湖南邵阳人,《海国图志》的作者,近代中国著名爱国思想家之一,明确提出向西方学习的第一人。他激烈批判封建文化,鼓吹变法图强,重振国威以洗刷鸦片战争失败的国耻。魏源的思想核心是“悉夷”、“师夷”和“制夷”,如果说“悉夷”、“师夷”是手段,那么,“制夷”则是目的,即“师夷长技以制夷”。他还以俄国彼得大帝为例来阐述“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思想:俄罗斯摆脱鞑靼蒙古人的统治,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后,“始抗衡欧罗巴洲各国”,俄国“人犹雄悍,未谙西洋技艺”。到彼得大帝时,他“聪明奇杰,离其国都,微行游于岩士达览等处船厂、火器局,讲习工艺,旋国传授,所造火器、战舰,反优于他国,加以训兵练阵,纪律精严。迨至近日,底利尼王攻取波兰国十部落,又击败佛兰西国王十三万之众,其兴勃然,遂为欧罗巴最雄大国”。[①]应该指出的是,魏源所说的“悉夷”和“师夷”,并非仅指工艺、科技等先进的科学技术,也包括西方的思想文化,所以他在《海国图志》论述自己变法图强的思想时,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在这部被称作是“简明世界史”的著作中,包括政治、经济、军事、科技、历史、地理、宗教、文化、教育,以至风土民情等等。

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社会的半殖民地化进一步加深,内忧外患进一步促进了近代中华民族的觉醒。1898年,严复所译赫胥黎《天演进化论》一书出版,该书系统阐释了“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原理,使中国思想界深受震动。此后,不少欧美和日本学者的社会进化论著作,陆续译成中文出版,如马君五译《斯宾塞社会学原理》(1903年)、赵兰生译《斯宾塞干涉论》(1903年)、吴建常从日文转译美国吉丁斯著《社会学提纲》(即《社会学原理》)、章太炎译岸本能武太的《社会学》(1902年)、麦仲华译有贺长雄的《社会进化论》,以及欧阳钧译远藤隆吉《社会学》(1911年)等。进化论日益深入人心,使中国民气为之一变,成为广大爱国知识分子思想解放、变法图强的新的思想武器。

进化论作为对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社会思潮,同样猛烈地冲击着中国封建史学的基础,进化论和进化历史观成为当时新的史学思潮的理论基础,它的出现向“天不变,道亦不变”等封建传统思想,以及“一治一乱”等封建史观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20世纪初,梁启超以进化论、进化史观为理论基础,发起了“为史界辟一新天地”的“史界革命”,揭开了中国近代史学发展的序幕。他认为“史界革命”的意义远超出学术本身,而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史学是社会的折射,中国史学的陈腐和落后,是中国社会发展落后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史界革命不起,则吾国遂不可救”,不能立于世界之林。

梁启超对封建循环史观和进化史观作了明确的区分,认为循环是“进化有一定之时期,及期则周而复始”,而“进化者,往而不返者也,进而无极者也,凡学问之属于此类者谓之历史学”。[②]在此认识基础上,他多次阐释其历史进化思想和进化史观,他说:“数千年之历史,进化之历史,数万里之世界,进化之世界也”,而且“天下进化之理,无有穷也,进一级更有一级”。[③]因此,他强调历史学的性质是“叙述数千年来各种种族盛衰兴亡之迹”,而历史学的精神则是“叙述数千年来各种种族盛衰兴亡之故”。[④]

进化论和近代中国社会的变革有着直接的联系。近代中国民主革命的伟大先行者孙中山,领导武昌起义帝制,积极捍卫共和制度,为改造旧中国立下了丰功伟绩。他的政治思想成为近代中国思想史的宝贵遗产。应该指出的是,社会进化论不仅是孙中山历史哲学思想的核心,而且也是他的整个政治思想的基础。他说,达尔文《物种起源》一书问世后,“则进化之学,一旦豁然开朗,大放光明,而世界思想为之一变”。孙中山将达尔文进化思想与其政治理想结合起来时,突破了生物进化论和一般社会进化论的思想局限。在他看来,人类历史分成物质进化时期、物种进化时期和人类进化时期三个阶段。他强调人类的历史是一个由蒙昧到文明的进化过程,但又反对人类社会的进化照搬动物的进化过程。因此在人类进化时期,应当用“仁义道德”代替“弱肉强食”,用“互助”、“仁爱”代替“竞争”、“杀戮”,只有这样,才能消灭种族压迫和仇视,实现“天下为公”的美好理想。[⑤]二

早在19世纪70年代,欧洲工人运动和社会主义学说即开始传入中国。1871年巴黎公社革命开始了世界无产阶级革命的历史进程时,王韬和张宗良撰写《普法战纪》,记述了巴黎无产者的伟大斗争。20世纪初,留日学生马君武、朱执信等介绍了马克思恩格斯的生平事业,并在《社会主义与进化论比较(附社会党巨子所著书记)》、《德意志革命家小传》等著者中,评述了《共产党宣言》、《资本论》中所论述的唯物史观基本原理。

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后,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开始得到传播,社会主义思潮逐渐成为有影响的社会潮流,这是和中国工人阶级作为一支独立的政治力量,开始登上政治舞台紧紧联系在一起的。而“五四”之后,马克思主义得到更广泛的传播,在中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日益产生着更加重要的影响。正是在中国旧民主主义革命结束、新民主主义革命开端的特定历史条件下,马克思主义史学异军突起,成为20世纪上半期中国史坛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它的理论基础唯物史观不仅是马克思主义史学理论的核心,而且也是当时社会思潮之一的社会主义思潮的重要组成部分。唯物史观和马克思主义的史学理论对20世纪中国史学的发展,产生了无可替代的重要影响。等开始用唯物史观认识和分析中国历史,向封建主义史学和当时颇有影响的历史进化论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1919——1920年,在《新青年》等刊物发表《唯物史观在现代史学上的价值》、《马克思的历史哲学》、《史观》、《研究历史的任务》、《物质变动与道德变动》、《由经济上解释中国近代思想变动的原因》等文章,表明他已彻底摆脱了庸俗进化论的影响。作为一名马克思主义者,还对史学的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初步进行了唯物主义的概括,强调“发明历史的真义的是马克思”。[⑥]

1920年秋,在北京大学史学系讲授《唯物史观研究》,同时还开设《史学要论》、《史学思想史》等课程。如果说《史学思想史讲义》是我国最早用唯物史观总结西方史学发展历程的西方史学理论研究的专著,那么,1924年5月出版的《史学要论》,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论述马克思主义史学理论的专著。他强调历史研究不能脱离先进世界观的指导,历史学应该重视理论的概括和总结,不能永远停留在史料的记述和整理上,从而为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理论方法论基础。

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是风云变幻的中国大革命时代的产物,它自诞生之日起,就同中国革命实践保持着密切的联系。等马克思主义者结合中国的历史与现实,自觉地回答当时中国社会发展中提出的一系列尖锐的问题。继之后,郭沫若、吕振羽、范文澜、翦伯赞、侯外庐等堪称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的优秀代表。他们不仅是学识渊博、才华出众的历史学家,而且是自觉投入争取中华民族解放斗争的坚强战士。他们以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为理论指导,努力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将历史学研究与中国革命的前途和命运紧紧联系在一起,他们的史学思想和一部部精品力作是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的宝贵财富。

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诞生之后,迫切需要回答的问题是中国历史上究竟经过了那些社会经济形态?这不仅是重大的史学理论问题,而且是当时中国革命的现实问题。它涉及到中国的历史进程和世界各国有无共同的发展规律?马克思主义学说的基本原理,特别是马克思主义人类社会发展学说,以及整个马克思主义学说,是否适用于中国?中国社会史论战的中心内容,是中国历史上究竟经过了那些社会经济形态?在论战中,马克思主义史学家坚持以唯物史观为理论指导,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明确指出中国和世界各国有共同的发展规律,中国革命是符合历史矛盾运动方向的产物。这不仅彻底粉碎了的反革命“文化围剿”,也使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经受锻炼和考验。没有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指导,没有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就没有新中国。在建立新中国的伟大斗争中,马克思主义史学做出了它应有的贡献。三

以上简略的回顾使我们认识到,在20世纪,史学理论研究作为中国历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和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脉搏一起跳动的。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作为史学理论所依托的有生命力的史学思潮,往往和反映社会历史矛盾运动发展趋势的社会思潮有着直接的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史学思潮和社会思潮是分不开的,史学思潮同样也是社会思潮,或者说,史学思潮是社会思潮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上世纪初在我国广泛传播的进化论—进化史观,以及后来代替它的唯物论—唯物史观等……,当然,在近代以来的中国史学发展历史上,还曾出现过其他种种史学理论或史学思潮,但很快就消失了。它们之所以昙花一现,成了过眼烟云,是因为它们脱离了史学自身发展所离不开的时代的需求,脱离中国史学所依托并深深扎根其上的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

在中国史学发展史上,进化史观和唯物史观,最初都是少数先进知识分子个人的选择。鸦片战争后,特别是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20世纪初八国联军的入侵,使中华民族的危机空前加剧,面临着“亡国灭种”的危险。魏源、严复等宣传社会变革和进化思想,以“优胜劣败”、“适者生存”为核心的社会进化论风靡一时,救亡图存、求强求富成为中华民族的共同愿望,他们的选择符合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符合历史发展的潮流,正是在这种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个别人的选择才有可能成为社会的,以至整个民族的选择。梁启超等顺应历史大势倡导新史学。这样,以进化史观为理论基础的新史学自然有了存在和发展的土壤,并对中国新史学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同样,、蔡和森、李达、瞿秋白等中共早期领导人当时对唯物史观的选择,虽是少数人的个别的选择,但是这种选择符合历史矛盾运动的前进方向。尽管最初这种选择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并不大,但却充满了生机和希望,所以俄国十月革命后,随着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广泛传播,中国工农革命运动与马克思主义相结合,少数先进分子的选择逐渐成为阶级的、社会的选择。历史唯物主义唯物史观不仅是20世纪中国的重要社会思潮,而且也是20世纪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的理论基础。

历史学作为一门科学,他的发展总是和社会的发展同步的。不难看出,任何一种反映社会要求的崭新的历史观,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历史学思潮,同提出并发展它们的人们一样,都是历史的产物,都是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的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任何人都不可能超越历史,同样,任何一种历史观、历史思潮也不可能超越历史;如同任何人不可能随心所欲地创造历史一样,也不可能随心所欲地创造出历史学的理论和史学思潮。那种脱离历史学和社会发展实际,凭一时的冲动和激情,动辄就宣布有了什么“创新”,或想创造出什么新的理论体系来,实际上是不可能的。

20世纪中国史学研究的实践证明,理论是基础,任何一次史学实践的重大发展,都是以理论的进步为前导。在古老的历史学中,史学理论是常青的,从而使历史学永葆青春,成为不断前进的动因。“”结束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揭开了崭新的一页,历史科学也迎来了自己的春天,人们在实事求是、解放思想的思想路线的指引下,冲破了极“左”思潮影响下盛行的种种精神枷锁,在历史研究的各个领域都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果。但是,在前进和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如不加分析地将西方史学理论与方法统统接受过来,对精华和糟粕不去区分,并企图以此来“改造”中国历史学,显然,这些既脱离中国史学传统与现实,又脱离中国社会发展现实的种种主张是不可取的,也是无法实现的。

当前重要的是,我们应该自觉地站在时代的前列,顺应历史的潮流,将历史研究同当代社会发展的主流,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紧紧联系在一起,投身于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的现实生活中去。在不断加强历史学基础研究的同时,重视对策性和前瞻性问题的研究。历史研究,即使是对“古老的过去”的历史研究,也应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精神。只有从中国史学和中国社会的实际出发,才有可能充分实现历史学的社会功能和科学认识功能。这样,历史学不仅在推动积极的社会变革做出自己的贡献,而且在这过程中,自身也将不断完善,在社会和学术的实践中得到健康的发展。

[①]魏源:《海国图志·俄罗斯国总记》。

[②]梁启超:《新史学》,《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九》。

[③]梁启超:《论学术之势力左右世界》,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六十》;《自由书·成败》,《饮冰室合集·专集之二》。

社会变革篇(10)

无论是“厚报时代”还是“24小时新闻节目”,受众每天所能接受的信息量是有限的,因此媒介资源相对而言还是处于有限空间之中。特别是对于单位媒体来说,这种资源的有限性就越发突出。一家日报每天的版面空间是有限的,其中的新闻版面又是有限的,新闻版面中的主打新闻的空间又更加有限;一档新闻节目的播出时长是固定的,甚至国内新闻与国际新闻之间的时长分配又是固定的,占有强势效应的头条新闻也因此弥足珍贵。这样,作为信息“把关人”的媒体,只能在各条信息之间分配有限的媒介资源,组织报道议程。这就使媒体的议程设置处于一种“零和博弈”的规则中:加重某一个议程的报道份量,势必削弱其他议程的报道份量,而整个媒体总的报道量并无增减,趋于守常。

而媒体对某项议程的重视或淡化又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媒体的受众定位、编辑方针、地域性以及传播环境等等,决定了媒体会选择哪些信息放在议程上面,哪些议程又是重要议程。即便所有媒体都忠实地记录每天发生的重要事件,但也各有侧重,各有所言,并非千报一面,众口一词。身处在这样一个信息爆炸时代中的人们,面对多元社会下发生的种种事件,如果没有一个正确的“声音”引导,便会无所适从,而整个社会也会因为各种意识形态的争斗而变得支离破碎。2004年7月10日,北京遭受到了23年以来持续时间最长、降雨强度最大的暴雨袭击,城市交通瘫痪。央视、东方卫视等主流媒体加重了对城市排水系统、政府应急措施等问题的报道量,基本的灾情报道却无形中被置于次要议程上。当灾害来临时,媒体并没有调动报道资源进行及时跟踪,民众无法及时了解灾情进行应对。媒体议程与民众的价值观发生偏离,忘却了自身作为政府与市民、社会各部门之间信息媒介的职责,犯下了本末倒置的错误。由此可见,媒体尤其需要注意对议程的选择,充分发挥“环境监测”的基本职能,在传播过程中有效地传达“确定性”的意义,使受众在媒体的指引下对议程进行广泛讨论之后,形成有利于主流意识形态的态度,并以此影响受众的行为,以正确、积极的舆论导向促进社会进步。

走向互动:媒体议程与社会变革

一个时期的社会变革往往给媒介提供了丰富的报道素材,而媒体借助报道也可以推动社会变革。在19世纪90年代的美国,出现了谴责贫富分化、控诉资本家只为满足个人贪欲不顾工人福利的运动,这场社会运动开启了多年后美国新闻界的“黑幕揭发”时代,以杂志为主体掀起了一股揭露丑闻、谴责腐败、呼唤正义与良心的运动,这就是著名的“掏粪运动”。这个时期的美国社会处于亟待变革的环境中,政界、商界以及社会生活各个层面的腐败现象威胁着这个国家的秩序,一时之间,有关政府和黑道的勾结、金融业的欺诈、药品和食物的掺假、街道上的等的揭露报道见诸各大报刊,美国民众对此反响热烈,媒体议程引发公众议程的重视;民众舆论进一步对政府纷纷责难,致使政府议程得到转变,美国社会也由此经历了一场“掏粪”改革。正是媒体通过无情而犀利的批判,促使了美国制度和社会的自我调节、改革,使之躲过一劫,变得更加稳定。

由此可见,媒体议程若能与舆论传播形成良好的互动,则能推动社会制度的稳定和发展,真正发挥“天下之公器”的作用。从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以及SARS爆发所引发的民众对官员问责制的讨论看来,我国媒体正与社会改革形成互动有利之势。2004年暑假,长沙的“宝马撞车”事件通过当地媒体的高度关注、网络舆论的蔓延、中央媒体的介入,引发了一场全社会从司法漏洞到道德底线的沸沸扬扬的大讨论。接着,“郎顾之争”把国有产权改革推上媒体议题,经济学者与实业家之间的言词碰撞成为人们几个月来最大的谈资。这场辩论到了后期,已不仅仅是停留在矛盾中心――国有企业改制与产权交易的操作争议,而上升到了司法程序。而无论其最后的结果如何,这场论争势必将对我国未来几年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思潮产生影响。2004年9月29日国资委在《人民日报》上发表《坚持国企改革方向 规范推进国企改制》一文,代表了政府对这场激烈交锋的回应。

媒体议程的法律与道德边界

媒体议程的设置虽然必须建立在基本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但这种议程对于舆论的引导却是受到了媒体“把关人”的控制。媒体通过对报道内容的选择、报道规模的把握和报道方式的灵活运用,不仅决定了社会公众“想什么”,而且很巧妙地激发了他们的情感,诱导了他们的行为。因此,媒体对公众议程的导向,应当注意控制在法律与道德的边界之内。

首先,媒体不能为了“伸张正义”而替代法律来进行审判。近年来,常有传媒在报道诉讼案件时凌驾于审判机关之上,进行“新闻审判”,过早对案件诉讼结果下结论,影响了审判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还有媒体对新闻事实细节“着墨”过多,煽动公众情绪,影响了事件的最终结果。1997年公安局长张金柱撞人事件,因为媒体触目惊心的“生动”报道和对受害家属的“同情”报道,引发民愤,最终致使张金柱由应判15年而变成被判死刑。另外,媒体更不能僭越法律程序,以“揭丑”而伤及社会利益、他人利益。2003年5月29日,BBC记者吉利根报道布莱尔政府为了发动对伊战争,夸大了伊拉克生化武器的威胁。其实,吉利根的报道是在没有经过法律程序核实之前所下的结论,报道对英国政府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并使情报来源人凯利身份暴露,导致其不堪压力而自杀。这很好地说明了媒体在报道时,应当崇尚程序正义优于实体正义,不能为了“掏粪”而“泼粪”,泛道德角度上的理直气壮的原罪式质问,不能替代基于事实的采访调查。①

其次,媒体也不能过于追求公众知情权而侵犯他人隐私,有违道德。比如,媒体以“炒作”方式报道事件,可能会伤及当事人的利益。2002年北京媒体追捧“五胞胎”出生事件后,南方某媒体披露出“五胞胎”为长期服用药物的结果而非自然受孕。由于北京媒体之前超大规模的报道方式,结果使“五胞胎”一家在事实真相披露之后陷入了更加尴尬的处境。又如,有些媒体打着公众知情权的口号,在莫须有的情况下,捕风捉影,任意对公众人物乃至普通百姓进行舆论拷问。2002年中国媒体对于高枫死因的种种推测和对其私生活的风传,完全丧失了对公众人物的有限隐私权的起码尊重,实则是对于个人隐私的一种“集体偷窥”,而媒体也被沦为满足公众好奇心的工具。② 还有些媒体选择议题不慎,忽视了应有的道德底线。2004年央视某栏目在报道俄罗斯人质事件时,竟以人质危机死亡人数进行有奖竞猜。总之,如果媒体超越了基本的事实界限,则不但不能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还有可能对公众事件矫枉过正,妨碍社会制度的有序进程。

有学者说 :媒介对舆论的引导实在是一种主观意志附着于客观事实的产物。③诚如斯言!媒体之于社会,运用得当则犹如一面明镜,可资参鉴 ;运用不当,则不但不能为社会“纠偏纠错”,而且还兴风作浪,滋扰是非。媒体议程与社会变革的互动,理应遵循传播规律,形成良性氛围,才能最好地发挥媒体的舆论引导功能。

注释:

① 章敬平:《媒体为什么要扒粪?》,《南风窗》,200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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