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管理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2-03-08 19:21:03

医保管理论文

医保管理论文篇(1)

1.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互动理论。

1.1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相互影响。

之所以说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相互影响,是因为在我国经济水平有很大程度上发展的情况下,我国政府大力支持社会保险的发展,此种情况下就使得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成为竞争关系,尤其是在社会底层群众更青睐社会保险,高收入人群更青睐商业保险情况下,更加加剧了两者之间的竞争。为了更好的服务于居民,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均在不断完善保险服务,如此可以使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之间相互影响。

1.2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相互融合。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之间相互融合,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要求居民必须参保,受到保护的居民在真正发生事故的时候可以受到理赔,这可以使居民感受到社会保险的重要性,从而提升保险意识。居民保险意识的增强,对于促进商业保险发展非常有利。其二,商业保险的落实,可以为社会保险分担一部分赔偿支付,这可以减轻社会保险压力。

2.政府职能转变与购买服务理论。

政府职能转与购买服务理论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其一,政府职能转变理论。政府职能的转变就是根据社会发展和国家发展实际情况,适当的调整功能、内容、方式,使其可以更为合理的落实,更好的管理社会保险。其二,政府购买理论。在我国经济水平有很大程度提高的情况下,政府需要完善公共服务,促使国民更好的生活,而对社会保险的服务模式,让市场参与进来,这可以促进社会保险良好发展。

二、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典型经验分析

随着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保险医疗管理的模式被提出,我国一些地区已经积极落实此种模式,并取得了成功。

1.湛江模式。

2008年7月湛江市政府文件,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农合合并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此种运作体系的落实,就是湛江市政府与人保健康保险公司通过参与运作的医疗保险体系。通过此种医疗保险管理模式的实施,推出了湛江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保险、湛江市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大饼补助保险等,这不仅使湛江市居民健康得到了保障,还促进了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良好发展。

2.新乡模式。

在新乡开启的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模式是在2004年4月,是新乡市政府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参与的,形成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小组,专门负责新乡地区合作医疗基金清单的审核、医疗专用帐卡的建立、支付手续的编审、补助审核等,从而为新乡地区人们提供补助支付窗口,降低居民看病就医费用。这可以使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得到居民的认可,为促进我国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良好发展创造条件。

3.江阴模式。

在江阴市落实的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是这种模式真正在我国落实的试点地区。江阴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由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江阴分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负责医疗保险业务的运行,江阴市政府对其进行社会化管理,此种模式下,江阴市居民参保率较高。

4.厦门模式。

厦门市是全国范围内首次实施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结合的医疗保障模式的城市。厦门市政府在1997年出台了《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试行规定》,一次来支持此种模式的运行。由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和厦门市政府共同参与运作,采用“社会化管理及商业化运作”的方式来进行运作,这使得厦门市医疗保险服务更加完善。

三、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模式

综合以上内容的分析,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模式具有较高的推行价值。根据居民健康需求,对此种模式不断的优化和完善则是当前需要努力落实的。

1.保险合同型承办大病医疗补充保险。

行之有效的实施保险合同型承办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可以解决居民看大病难的问题。但要想有效落实此种策略,则要求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各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政府需要承担的责任是为了促进此策略的有效落实,政府方面需要构建相应的竞争机制,促使竞争机制可以有效的保证社会保险良好的推进,同时增强保险公司的危机感,促使大饼医疗补充保险的落实可以更好的服务于居民。保险公司需要承担的责任是委派专业的服务人员来管理和落实此项医疗保险业务,准确的解答居民的问题,合理的处理医疗服务纠纷,促使大病医疗补充保险的落实可以合理、适合。

2.基金管理型参与城乡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种典型的福利事业,因此,该种保险不适宜由保险公司来承保,加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的特征,使其可以有效的落实,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的医疗保险服务。当然,要想使此项医疗保险服务可以有效落实,需要政府建立竞争机制和保险公司准入、退出机制,促使保险公司参与或退出此项业务,都规范合理的办理。另外,政府还要大力宣传医疗保险的好处,鼓励居民参与。保险公司需要承担的责任是负责支付和案件审核服务,并且基金安全方面,保险公司需要进行详细的测算,定期为医疗机构报告基金的变动情况,这样就能够帮助政府及时调整相关的政策。

医保管理论文篇(2)

二、医疗保险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技术途径

从发明计算机技术开始,人类经过数十年孜孜不倦的探索和研发,到如今无论从计算机技术还是计算机硬件都有了长足的发展,从DOS操作系统到Windows95、98、2000、Xp到Vista7、8,操作系统日臻完善,计算能力得到极大的提高。计算机硬件技术发展也为日常应用开辟了广阔的空间,就存储技术而言,如今办公用计算机硬盘已经从兆到G再到TB,存储容量不可同日而语。多媒体技术的广泛应用也为医疗保险档案管理信息化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撑,同时也开辟了广泛的空间。刍议医疗保险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文/王惠娟

1.积极做好医疗保险档案电子化管理软件开发工作。

计算机工作是要靠应用软件来实现的,众所周知,计算机软件是人和计算机交流的重要渠道,让计算机按照人们的思想,做人们想要做的事就必须开发实用软件。实现医疗保险档案电子化管理就必须开发出一款简单实用软件,微软Office软件在全世界畅销,就是因为它简单实用功能强大,我们不要求开发出微软Office软件水平的医疗保险档案电子化管理软件,起码也要实现全部档案管理功能,这就要求有关部门加大资金投入,早打算,早安排,尽快开发出适合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的应用软件。

2.建立医疗保险档案电子化管理标准和制度。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国家设立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对农业标准化、工业标准化、服务业标准化、行业标准化、地方标准化、国际标准化工作进行管理。医疗保险档案电子化管理也需要建立一套切合实际的国家标准,建立并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档案电子化管理制度,这样对于医疗保险全覆盖形势下的医疗保险档案电子化管理工作势在必行。

3.培养医疗保险档案电子化管理人才。

医疗保险档案电子化管理是一项崭新的、长期且艰巨的战略任务,任重道远。做好这项工作既需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又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崇高的敬业精神的人才队伍,随着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Internet技术在档案领域的应用,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的安全问题对档案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快人才培养步伐,培养和造就一大批懂业务,钻研电子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人才队伍,并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开展计算机技术、多媒体技术、电子档案管理技术培训,适应医疗保险档案电子化管理需求,做好医疗保险档案电子化管理工作。

医保管理论文篇(3)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医疗保健水平要求的不断提高,医院信息化建设越来越引起业内外人士的关注和重视。医疗保险管理信息化,指医疗保险的管理通过建立内部及外部的信息管理平台,实现管理和运作自动化、智能化,从而达到共享信息、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服务的目的。

一、实现医疗保险管理信息化的积极意义

医疗保险管理信息化,不仅是医疗保险发展和生存的需要,而且对实现医疗保险的管理信息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1提高社会的经济效益,促进宏观调控,增强竞争力

由于原始的管理体制,无法做到及时跟踪掌握,导致医疗保险的管理繁杂,效率低下。实现医疗保险的管理信息化,将会大幅度降低医疗保险的管理成本,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有利于社会进行宏观调控。实现医疗保险管理信息化,将带动医疗保险管理系统的自动化作业,管理者能动态收集全社会的医疗情况和信息,变医疗保险的终端管理为医疗保险过程环节的控制管理,及时发现医疗保险中存在问题,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将事后管理变成事前管理。

1.2医疗保险信息化建设的完善成为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医疗保险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安全网和稳定器。由医疗保险体系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特别是我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存在着地区差异大和发展极不平衡等问题,从总本来看,医疗保险信息化建设经过多年的探索,全国除了为数不多的城市建设相对比较好的以外,大多数城市权得的效果并不理想。

二、医疗保险管理信息化建设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2.1医疗保险管理信息化建设的现状

虽然我国信息化管理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较快,信息技术水平足以满足信息管理的需求。目前我国医疗信息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国内各地区中的发展极不平衡,主管领导医疗信息管理知识不足和重视程度不高,信息管理人员水平提高缓慢,流程规范化管理及监督力度不强。规范化管理欠缺及对其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医医疗保险是利国利民的大事,医疗保险改革的中心思想是用低廉的费用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我们医疗卫生费用增长超过国民经济增长速度,这对于医院和医疗保险系统都是个很大的挑战。

2.2医疗保险管理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肠

首先,对医疗保险信息化建设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认识不够。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信息量大、数据交换频繁,它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狭义上的社会保障至少包括医疗、养老、工伤、失业和生育五个险种、劳动力市场和其它综合业务。广义上的社会保障则是涵盖卫生、民政,社区服务和公安户籍管理等在内的一条龙服务的现代化社会保障体系,从整个系统建设参与单位来看,在系统建设过程中需要协调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劳动局、卫生局、民政局、药监局、技术监督局、财政局以及金融部门等各个方面的利益关系。

其次,政策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过多依赖于信息化管理系统。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涉及面广、金额大、业务量大、政策性强,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只有采用先进的计算机及网络技术,才能确保系统的安全、可靠,才能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由于应用系统过干复杂使得系统实用性很差,最终也会严重影响社保改革的进程。

另外,医疗保险信息化建设盲目追求快速到位的思想。信息化是潮流,但信息化绝对不是一毗而就、一劳永逸的事情。由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业务纷繁复杂,在数据上既包括参保人员的数据、参保企业的数据,又包括各险种业务和财务的数据,在应用流程上既有横向并联又有纵向串联,同时系统和外界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三、完善医疗保险管理信息化的措施

加快对医疗保险信息化管理人员的培养。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管理机构,经考核选拔出符合信息时代要求的各级信息主管及管理人员。在医学院校设立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专业,在职人员要增加信息管理的继续教育,结合新时期特点尽快完善专业学习内容和继续教育大纲。信息管理人员除专业教育外,还要加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团队精神等素质教育。应该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相关信息的标准化管理。在制作方面一定要遵循国际的信息交换标准,以保证信息统一和共享。

尽快使医疗保险信息形成合理化流程。医生护士在患者住院期间应按时完成病案的每一个环节,在严格把关后,将完整病案及时提交病耗室。检验和检查科室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患者的报及时送往有关科室。完善医疗保险管理信息化应该更新领导者的管理观念,更加注重信息化建设进程的发展。领导者应具备现代管理者的素质,树立科学的信息化管理理念,加强医疗保险信息化、规范化和标谁化建设,以医疗信息管理为核心。

四、注重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的法制化建设

医保管理论文篇(4)

一、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现状

我国商业医疗保险自开办以来发展迅速,目前各寿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普遍都在经营健康保险业务,同时首家专业的健康保险公司已经开业,还有部分正在筹建。目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险种已经超过300个,商业健康保险服务的领域也日益拓宽,健康保险产品覆盖面广,社会影响明显增大。当前我国健康保险市场的主要特征有:

(一)健康险的发展和医疗改革及经济增长同步

在医疗改革进行之后,作为社会医疗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健康保险的覆盖面更宽,产品更加个性化,满足了医疗市场的需求,得到长足的发展。

(二)尽管我国健康险起步晚,但发展迅速,利润空间较大

2005年健康险保费收入为3123019.4万元(见图1),自1999年以来在短短的6年内增长了8.5倍,年均增长率为23.5%,这远远超过了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而赔付和保费收入的比率自1999年—2005年分别为30%、19%、54%、41%、29%、34%、35%。除了在2001年的比例高于50%以外,其他年份均是在30%左右,说明商业健康保险还是有很大的利润空间,各大保险公司近年来争先恐后地发展健康险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三)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地区差距明显,健康保险在地区间呈现出不同的发展态势

以2006年1-5月的健康保险的保费收入来看,最高的三个地区分别为北京180087.96万元,江苏131890.48万元,上海126619.46万元,而最低的三个地区分别为0万元,青海1906.12万元,海南3323.12万元,差距巨大,当然这和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就平均保费而言,东部发达地区最高,中部其次,西部最低(见图2)。北京的平均保费是贵州的47倍之多,地区差异明显。

(四)我国商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较窄,在整个保险业没有相应的地位,各项指标同发达国家甚至世界平均水平相比差距很大

尽管目前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速度很快,但和其他险种相比所占比例仍然很低,其保费收入在人身险保费中所占比例2001年为4.32%,2002年为5.38%,2003年为8.03%,2004年为8.05%,2005年为8.4%,而英、美等发达国家这一比例一般都在20%以上。从保险深度来看,2005年我国国民生产总值为182321亿元,健康险保费收入仅占GDP的0.17%,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该项指标要比我国高出许多。从保险密度上来看,2005年我国健康险的人均保费仅约23元,无论是从深度还是密度来讲,我国均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从覆盖面来看,我国由商业医疗保险提供保障的人群仅占总人口的3甲。左右,而在发达国家,这一比例一般为60%。我国的商业保险保费也只占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的10%,而这一比例在美国是50%。

二、我国健康保险中存在道德风险及费用控制问题

健康保险中最主要也是最关键的问题是道德风险的问题,健康保险关系中的三方:投保人、保险人、医疗机构不是同一个利益主体,掌握的信息也不对称,三者复杂的关系使得商业健康保险市场中存在着大量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对于投保人来讲,由于是第三方付费,对投保人没有任何节约的激励机制,缺乏动机去关心或监督医疗服务和成本,并有可能出现被保险方因为医疗服务的边际成本下降而对医疗服务的过度需求和过度使用,从而产生道德风险。

医疗市场信息的非对称性也使得被保险人很难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支出,相反医疗机构处于信息技术的优势地位,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利用自己的专业化优势,进行供方诱导,给患者提供额外的不必要的服务,致使医疗费用上升,而这些费用将全部转嫁给保险人。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几乎不可能对费用进行控制,从而造成沉重的负担。

长期以来我国医疗机构实行“以药养医、以患养医”的经营方针,医政体制改革明显滞后,这些因素都使得不合理的医疗费用节节攀升,健康保险的经营风险增大。

三、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必由之路——管理式医疗

管理式医疗是以市场为导向的,其核心内容是保险公司参与医疗服务提供者的管理,它是把医疗服务与医疗服务所需资金的供给结合起来的一种系统。管理式医疗的根本原则是要负责管理病人所需要的各种服务,并将这些服务结合起来,基本的目标是通过促进恰当有效地使用医疗服务来降低医疗费用。

管理式医疗在服务中融合了保险和医疗提供这两个功能,极大地改变了对医疗机构的激励。在传统的情况下,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处于付费的位置,对病人及医生的行为无能为力,这势必导致医疗费用的上涨。而在管理式医疗保险模式下,医疗机构同意以一笔事先约定的固定费用负责满足一个病人全部的医疗保健,这就必然要对医疗费用进行控制,同时更加有效地利用医疗资源。管理式医疗的这种很强的激励机制,在兼顾医疗资源的利用和控制医疗费用二者之间就会更富有成效。因此,国外医疗保险模式的核心就是保险与医疗服务提供者成为利益共同体,这也是管理式医疗保险模式能够降低费用的根本原因。

(一)美国的经验

美国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兴起管理式医疗,管理式医疗机构主要包括健康维护者组织(HealthMaintenanceOrganization,HMO),优先医疗服务组织(PreferredProviderorganization,PPO),专有提供者组织(ExclusiveProviderOrganization,EPO),记点服务计划(Point-of-Service,POS)等。

自1973年美国颁布了健康维护组织法以后,各州都建立了大量的HMO。由于在控制费用方面优势明显,得到联邦政府的推崇,并通过相关立法给予推广。美国HMO将医疗服务提供者组织起来,为本地区的自愿参保者提供成套的综合医疗服务,并按人头或根据保障计划从HMO报销费用。根据保险人、医疗服务提供者和投保人的三者关系,HMO有以下三种组织模式:

1.团体模式。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向HMO缴纳保费,HMO与医师团体商议,确定医疗服务价格,并按比例将保费支付给医师团体。投保人就医时,从与HMO有协议的医师那里得到医疗服务。

2.雇员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医师是HMO自己的雇员,从HMO领取工资。投保人向HMO交保费,生病时从HMO的医师那里得到医疗服务,省却了理赔环节。

3.网络模式。与团体模式不同的是HMO与多个医师团体签订协议,向不同的投保人群提供医疗保障。

HMO对医疗机构的支付方式主要有:

1.医生工资制:保险公司主要根据医生的实际工作日,以“工资”的形式来支付医生的劳务费用,这种方式主要用于HMO自己雇用的医师。

2.按人头付费制(Capitation):医生按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负责特定投保人群的医疗服务,其收入以医生所管辖的投保人数来计算,保险公司将以投保人的数量为标准按比例将部分保费预付给医生,之后保险人和投保人不再向医疗服务者支付任何费用。

3.按病种付费(DRG):DRG是根据疾病的分类,将住院病人按一定标准分为若干组,每组又根据疾病轻重程度分为若干级,对每一组中不同级别都制定相应的标准付费,这种结算方法主要针对某些专科医生。

优先医疗服务组织是一种建立在占领医疗市场和价格竞争基础上,协调医疗服务提供者与医疗服务购买者之间合同关系的一个中介组织。传统优先医疗服务组织建有自己的医疗服务网,通常包括基层保健医生和专业医生,为患者提供有成本效益的服务。优先医疗服务组织一般以实际提供的医疗服务为基础,采用比例付费法对医疗服务提供者进行补偿。优先医疗服务组织的参加者,可以在该组织提供的服务网内就医,不需支付额外费用;也可以到规定的服务网之外就医,不过要自己负担额外的医疗费用。

而把关医生是优先医疗服务组织规定每个参加者从优先医疗服务组织中选择一个基层保健医生作为其把关医生,通过控制参保病人使用什么样的医生,使用什么样的服务,控制住院天数来降低费用,这也是它与传统的优先医疗服务组织的一大区别。把关医生优先医疗服务组织同传统的优先医疗服务组织的另一大区别是,它采用人头支付法补偿基层保健医生的费用,结果将更多的财务风险转嫁给了医疗服务提供者。

专有提供者组织(EPO)类似于HMO,不同的是投保人只能找指定的医生看病,否则费用全部自担。指定的医生按服务项目价格收费,但收费可打折。它对加入其服务网络的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选择更有限制性,对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资信要求更加严格。所以病人可以得到更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服务点计划(POS)是一种相对比较新的管理式医疗安排,服务点计划结合了HMO与PPO的特点,向计划参加者提供综合的医疗服务。计划服务网络内的医疗服务提供者收取固定的保费,一般不按实际收费,参加者也可以使用计划外的医疗服务,但在后者情况下其享受的福利相应减少,如分摊部分医疗费用,或支付更高的保费。对于部分特定的疾病,如器官移植、精神病治疗等则不能使用计划外的医疗服务。

(二)关于我国实行管理式医疗的建议

管理式医疗保险是在美国这种商业性医疗保险模式下发展并迅速壮大起来的,尽管如此,对于我国来讲还是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1.宏观方面

(1)在条件合适的情况下逐步修改相关法律条文,清除管理式医疗的制度,如《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限制了医疗机构参与商业健康保险的运作,《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公司不可以投资于医疗机构,《保险兼业管理暂行办法》决定了兼业机构也不具备这方面的职能,《保险公司财务制度》限制了保险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向医院支付双方合作所得的合法渠道。

(2)政府对于管理式医疗组织要给予一定的财政、税收政策的优惠,促进其快速的发展,以应对当前我国医疗费用高速上涨的情况,不仅可以使投保人获得必需的医疗服务,也能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3)加强政府的监管力度,避免出现医疗机构与保险人侵害投保人利益的事件,因为在健康保险的三者关系中,投保人处于弱势的地位,而医疗机构和保险人在管理式医疗制度下,具有共同的目标,即医疗费用的最小化,在这个前提之下二者可能合谋,使投保人得不到必须的、足够的医疗服务。

(4)建立一种完善的健康信息系统及其管理系统,在这种系统中,保险人可以查阅到投保人以往的健康信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的程度。

2.微观方面

(1)通过开展预防保健服务和健康教育来控制费用,健康管理从被保险人的角度出发,通过降低被保险人的疾病发生率来控制赔款,从源头上控制医疗费用,既有经济效益,又有社会效益。

(2)通过选择医疗服务提供者和对医疗服务使用的审核控制费用。首先对医生职业资格证明进行审查,通过对医生行医记录的调查,制订明确标准,挑选医疗服务提供者等。同时在医生提供医疗服务之前对其进行恰当的评估,以避免浪费和降低对病人的潜在风险,为投保人提供高质量的、必要的,恰当的医疗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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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管理论文篇(5)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对策建议

广大农民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二元化的社会管理体制,使他们享有的由国家提供的社会福利微乎其微,特别是关系到广大农民身心健康的医疗保障,同城镇居民相比差距较大。因此,只有在农村建立起相应的社会保障体制,特别是医疗保障体制,才能更好地促进中国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新特点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新农合实质是一种政府高度补贴的自愿性医疗保险。新农合制度从2003年开始试点,到2008年已经实现全覆盖。截止2009年第一季度,参保人数达到8.3亿,全国农民累计已有9.24亿人次受益,累计补偿资金达591亿元。新农合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针对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它具有以下新的特点:

(一)农民自愿

在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基础上,以家庭为单位缴纳合作医疗保险费,家庭的所有成员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参保的农民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交纳10元的保险费并存入个人账户,就能得到国家、省、市、县财政共计40元的补贴,形成社会统筹基金.参保者大病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就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得到补偿。这种做法,一方面,扩大了该项制度的覆盖面,让农民成为真正的受益者:另一方面,可以避免“一人参保,全家吃药”的不良现象,同时也可以最大限度地扩大筹资范围和基金的整体规模,提高合作医疗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二)政府做保证

在资金方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政府投入为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府筹资额度占80%.2009年,全国新农合筹资水平达到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参合农民按40元标准补助.对东部省份按照中西部地区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地方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40元,农民个人缴费增加到不低于20元。东部地区的人均筹资水平应不低于中西部地区。从2010年开始,全国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参合农民按60元的标准补助.地方财政补助标准相应提高到60元,农民个人缴费由每人每年20元增加到30兀。

在管理方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首次要求省、市级人民政府成立由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扶贫等部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在卫生行政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

在分担风险方面,新农合一般采取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或逐步向县(市)统筹过渡,这就进一步促进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高度结合,医疗服务水平和基金的互助共济与抗风险能力得到大大提高。

(三)保障重点明确

在以往实行的合作医疗中.农民积极性不高的一个原因是农民受益度小、统筹面窄、抗风险能力差。为此,国家制定了相对较高的保障水平,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新农合补偿封顶线(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50%的地区新农合住院补偿提高了5个百分点。把保障重点放在保大病上,这样可以缓解因病带来的经济损失.避免因患大病而致贫、返贫现象的出现。同时,在保障大病的基础上,适当兼顾小病,扩大覆盖面,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吸引更多农民参加。从2008年开始,政府部门积极推进门诊统筹,加大门诊统筹力度,把保障的重点由大病起步逐渐向门诊小病延伸;扩大大病统筹的一些门诊慢性病种。

二、建立健全新的管理体制

(一)建立新的筹资体制

新农合强调政府是筹资的主体,地方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60元,但在实际运作中,政府对新农合的投入比例较低。特别是县乡财政困难,负债过重,无法保证其资金的投入,主要的资金最后还是由农民负担。有些省市规定,参保者在乡、县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看病,只能得到约20%的医疗费减免,而参保者到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没有任何补偿。可见,新农合的受益人群主要是生大病住院治疗的参保者,这就造成部分农民参合的积极性不高,特别是一些地方在推行新农合的过程中.筹资成本由政府或卫生部门承担.由此造成一些政府部门工作缺乏主动性。地方政府投入不足,集体经济投入部分也难以及时足额到位。

为改变上述现象,首先,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新农合的投入比例,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建立新农合专项资金制度。按2006年底参保农民4.1亿人,每人每年补偿40元计算,共需164亿元,这约占2006年国民生产总值的0.08%、国家财政收入的0.4%.即使提高到每人60元,按照现在的经济发展水平.政府也有能力增加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补贴。比如,石家庄市政府就单独拿出一部分钱在新农合和医疗救助制度之外又实行大病补助.收到了很好的社会反响。在乡镇集体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将符合条件的民营医院逐步纳入到医保体系中.充分利用社会闲置资金.解决政府投入不足以及公共医疗设施缺乏的现状。其次,降低新农合运行成本。新农合是以县为单位统一审核报销,目前我国农村实行由保险公司派专管员负责对到外地公立医院医疗机构就医的参合人所发生医疗费用的审核和补偿.而农民居住分散,健康状况差异又大,这造成管理成本偏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县级单位设立了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在乡镇也成立了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机构人员和办公经费都列入财政预算,这增加了县乡政府的财政负担。为了减轻财政压力,许多县乡政府将部分费用转嫁给卫生机构,最终又将转嫁给患者,无形中浪费了国家大量资财,也降低了对农民的保障水平,因此,必须降低新农合的运行成本。比如,可以让保险公司参与进来.由保险公司设立结报补偿服务中心,建立起有效的运作机制.同时加强风险管控,降低新农合运行成本。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将基金委托给中国人寿二道江支公司全权管理.从而将“新农合”运行成本降低了90%。

(二)合理调整住院补偿起付线,适当提高补偿比例和封顶线.扩大补偿范围

从2009年起,河北省新农合年最高报免额度提高到3万元,但由于此制度中的大病补偿不是病种补偿,而是以医疗机构级别来确定补偿标准,乡级住院补偿比例为70%-80%、县级为60%~70%、县级以上为45%-60%。受基层医疗部门医疗条件和手段的限制.部分大病患者不敢到这些医院就医,只能到报销比例低的大医院就医,再加上部分所用药物及检查项目不在报免范围内,直接导致报销基数大大减小,最后拿到手的报销费用也不过总费用的40%。以石家庄市为例.2007年1-6月,石家庄市住院补偿比例为29%.但仍高于全智平均水平28%.这个比例体现不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大病救助为主”的精神,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特别是困难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即便是北京市这样财力雄厚的城市.住院补偿率也只有2008年的48.4%。

(三)加大管理监督体制建设

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大致有3种形式:一是由卫生行政部门主管;二是由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局主管,或新组建的一个独立机构(直接隶属于地方政府)来管理;三是由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管理。由于目前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管理并没有形成专门体系,管理部门上只是涉及卫生、财政、民政部门,而审计、农业、发改委、教育、人事、编制、人口计生、药品监督和扶贫办等部门还没有完全介入到合作医疗的组织管理体系中.在宏观上没有形成符合农村社会发展水平的医疗保障政策体系。卫生、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没有形成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内部及外部审计的监督机制。

一方面,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为参合农民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遏制农村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比如,陕西省进行了新农合单病种限额支付改革.减轻了农民的医药费用负担。我们认为,一要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制度,引入竞争机制。二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将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新农合工作情况纳入到日常工作考核指标体系。三要建立由参合农民组成的监督小组与新农合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情况和管理状况进行不定期评议的制度,并完善监督机制。对评议不合格或排名最后的医疗机构,要取消其定点资格。四要对经常违反规定给病人乱开大检查和大处方的医生进行惩处.除了吊销其处方权外,还应该以通告的形式告知参合农民.从社会舆论的角度来遏制这种不良风气的盛行。

另一方面,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健全社会监督、审计监督等机制。一是彻底管好农民的“保命钱”。合作医疗基金是参合农民的“保命钱”,管好用好是新农合工作的中心环节。基金规模越来越大,监管任务也越来越重。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的一份调查数据显示.2008年1月-12月,四川省检察机关立案查办涉及“新农合”职务犯罪案件22件52人,涉案金额90余万元,诈骗“新农合”基金的犯罪案件也达到40件82人,这些犯罪案件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为此,要严格落实和执行好基金财务管理与政务公开制度.各省、市、县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督力度.建立健全合作医疗基金监督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严禁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挪用合作医疗基金。二是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规范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完善对医疗机构的立体化监督体制。当前的监督主要有审计监督和财务基金管理制度,这些只是技术监督,还要发挥社会力量来进一步强化监督,形成一个立体的监督网。比如,建立医疗报销公示制度和患者回访制度。同时,还要引入社会评价机制,比如,有些地方定期公布县级医院所用药品报销的比例范围。三是发挥农民参与监管的作用,采取多种监管形式,除公示、举报外,还可以采用不定期抽查、聘请农民作为监察员和信息员等.加强对医疗服务提供者的监督。

(四)建立预警机制

监察、人事、卫生、财政等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或制度,严格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除了实行药品集中采购或跟踪采购、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外,还应该建立医药费用警告与通报机制.严格控制参合农民自负医药费用比例,把医药费用控制成效列入新农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要重点对药价进行监管,确保定点医疗机构间药价的统一。同时,对不按规定核实参加新农合人员的身份,造成冒名顶替;不严格执行新农合诊疗目录或药品目录:使用自费或贵重药品及进行特殊检查或治疗不告知:不按病情需要收入住院病人,有意过度使用新农合基金:截留病人,不及时转诊延误治疗:“搭车”开药或更换诊疗项目和药品等行为;依法依纪进行处理或处罚。

医保管理论文篇(6)

医疗服务和保险首先是种商品,具有一般商品的共同特点,有其供给和需求。维持生命和健康是人们的基本需求,提供有关的服务必定能得到相应的回报,医疗服务和保险可以视为私有产品市场;与此同时,医疗服务提供和医疗保险计划成为政府关注的问题,医疗服务和保险又有可能成为一种公共商品,或部分公共品性质的商品;加上健康商品需求不同于纯粹疾病治疗服务需求,健康往往与人们的年龄、收入、教育程度和地位密切相关,医疗服务又是对健康需求的衍生。对健康和医疗服务需求是涉及全部人群、所有年龄、所有阶层的涵盖一切人的需求,其市场容量极大。所以,医疗和健康领域的科技发展受需求(个人和公共)的刺激突飞猛进,不同程度上引发医疗费用的上涨。

但是医疗服务和保险是种特殊的商品,具有许多与一般服务不同的特点:

首先是普温存在的不确定性,包括个人疾病发生的随机性,医疗服务干预后的随机结果,不同医生治疗疾病后有效性的不确定。不确定事件引导着医疗服务中的个体行为,同时导致医疗保险的发展,后者反过来控制和引导着整个经济的资源利用;不确定性还能解释政府在医疗市场的广泛干预。

其次是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既包括承保人(保险公司)与受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此产生受保人因医疗保险而过度使用医疗服务的道德风险,以及高风险人群倾向于选择保险和多保险,而低风险人群可能因此而不保险的逆选择问题;又包括医生和病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医生对治疗过程更多的信息和对疾病更多的了解,容易导致不是出于病人利益,而是从医生本身利益出发的诱导需求。

再者,医疗服务还存在外部性,包括传染性疾病,行为方式的影响,医疗卫生知识的传播。所有这些都是政府在医疗服务和保险市场干预的原因。

再者,医疗服务往往与社会追求收入平等、社会公平目标相联系。由于一个人的健康状况(或疾病)直接影响其收入能力和生活质量,如果完全由市场来决定医疗资源的配置,低收人人群在疾病的打击下极易陷入贫困,从而加剧收入的不平等性。医疗服务应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政府有必要进行干预使人人能享受基本医疗,这就是许多西方福利国家设计各种福利性医疗服务和保险制度的原因,其极端观点是根据人们要求分配医疗服务资源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但是根据要求分配医疗服务资源的概念与主流经济学的观点相背离,因此遭到批评,主要有下列几种批评。第一,无底洞观点。健康无疑遵循生产中边际效率递减的规律,因此,如果选择技术层面的健康最大值,医疗服务的边际量将对健康水平没有影响。由于社会目标不可能都得到最大化的实现,如果社会能适当减少医疗服务,将资源用于其他目标,社会福利函数将有所改善。由此看来,技术层面的健康最大值犹如无底洞,可能会耗尽社会所有资源。第二,需要不能不顾成本来选择。社会健康水平目标部分要根据健康的成本以及健康服务的价格来决定,没有一个社会会富裕到能实现所有目标的最大化,健康是有机会成本的。第三,决定要求中的某种药品的作用。健康要求也不能单纯由科学的医疗知识来决定,医疗专家是分析需要的关键因素,尤其是决定达到既定健康目标时医疗投入量需要方面是关键。但是,适当的健康水平目标必须在经济制约及其价值基础上选择,有时候,要有政治程序来决定社会在各种目标之间的权衡选择。第四,单一需要问题。在分析需要时以人均健康资源需要为指标,通常是错误假定只有一种技术方法能实现既定健康目标,而实际上会有几种可以替代的方法,不仅存在于医疗服务不同投入之间,而且存在于医疗服务投入和健康函数的其他投入之间。

二、政府失灵和公共机制缺陷

医疗服务和保险市场的特殊性成为政府运用公共机制进行各种干预的主要理由。但是,与此同时,不少学者对公共机制提出了异议,甚至认为会出现政府失灵。

过去30年许多国家的政府对医疗服务和保险制度的许多干预的实践显示,其干预效果并不佳。

首先,因为政府的决策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治上各派别的协商和讨价还价,因此势力相对强大的利益集团能影响和决定资源的配置和公共计划中费用的主要承担者和利益的主要享受者。

其次,通常情况是公共医疗资源总是流向富裕的城市中等阶层,而不是低收入的穷人;同时,治疗性医疗服务总是受到偏爱,而有效的初级医疗以及预防总是遭到忽视。

再者,大多数政府以命令控制式的官僚规则管理制度运行,由于公共设施通常是以垄断形式运作,即使是用心最良苦的官僚机构也会由于信息的缺乏和对病人实际需求的隔膜而日益退化,因此,公共医疗服务往往会漠视病人的要求和需求。没有竞争,公共医疗服务运行效率就会退化。而且,政治团体会操纵公共医疗服务的运作,将其变为某些团体就业和其他利益的庇护场所,以此来博取自己的政治资本和培植自己的拥护者。

最后,医疗服务市场中的医生和医院具有一定程度的垄断权,与此同时,消费者对于价格和治疗没有完善的信息,信息不对称对医生有利。当缺乏必要的制约和平衡机制时,公共机构中的医护人员的利益会威胁到病人的利益,许多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医护人员的腐败,欺诈,收取回扣和红包等现象就是明证。如果政策消除了因行医执照造成的偏离,而却没法消除信息问题造成的偏离,病人的福利还是会受到损害。福利经济学中的次佳原理认为不能相信政策能促进福利。

三、各国实践:公共机制和市场机制的结合

发达国家在谋求实现医疗服务保险制度的上述目标时所遇到的严重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导致它们以不同方式构筑其医疗制度的努力,许多国家试图结合政府作用和市场机制作用。任何国家影响医疗制度主要有四种机制:筹资机制,组织机制,激励机制和调控机制。所有机制有时围绕四个因素进行:效率,公平,医疗费用和服务质量。

1.效率和公平的权衡

前面主要从市场效率角度来考虑公共机制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实际上其中还涉及公平和效率之争。社会中许多人会不满意效率至上的配置结果,就是说会存在高于效率的其他考虑,如公平性。在医疗服务中,公平性考虑最关注的是人们是否得到他们所要求的医疗服务。对于需要的定义干差万别,这里定义医疗服务要求是从社会对人口健康的考虑出发。一般而言,一个国家的医疗服务有四个目标:(1)引入具有社会效率性的医疗服务利用体系;(2)在不同人口中分布风险;(3)在人的一生中分布风险;(4)根据需求(反映收入和健康状况的需求)分配资源。第一和第三个目标注重效率,因此倾向于发挥市场的作用,第二和第四个目标则更注重平等性。任何国家干预的医疗保险计划首先都是在效率和平等间的权衡。

公平包括筹资的公平和医疗服务获取的公平。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筹资方法,其中涉及水平公平和垂直公平。水平公平指对于处于相同状况的人同等对待,在政府社会保险项目中,相同状况可以指相同的贡献(支出,如缴费多少),也可以指相同的受益(收益,领取多少)。垂直公平是指对于不同等的人区别对待。从贡献方面看,如果缴费是根据人们的支付能力设定的,就是垂直公平;从受益方面看,如果收益随着人们的要求水平而增加就是垂直公平。此外还有个人公平和代际公平。个人公平是个人收益的期望现值等于其贡献的期望现值。如果不同代的人相对其贡献获得相同价值的收益就是代际公平。

效率除了帕累托效率,还有管理效率,GNF效率和目标效率。管理效率是在既定水平的管理成本下取得最高水平的计划目标;或者以最小的管理成本获得既定的计划目标。GNP效率是指以一定的投入(土地、劳动、资本等)取得最大的产出。目标效率是指计划成功地集中支持了那些被选中的受益者。任何项目就是在各种目标间权衡选择,政府在目标权衡中起着主要作用。

从筹资角度看涉及六种效率。(1)医疗服务的生产效率(运营效率),即在给定的服务模式中,每服务单位以最低的单元成本进行提供,即利润驱动下使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效益。其影响因素包括管理能力和动机、管理机构规模和配置、会计核算体系的充分性和服务提供者勤奋工作的动力;(2)医疗服务的利用效率(内部配置效率),它有三个相关方面:首先,资源转化为满足实际需要时是否使用了最有效模型(社会性效率);其次,给定的医疗服务模型是否以合适水平为人口中每人使用;第三,服务模型或某一特定提供制度是否倾向为疾病群体,或那些受惠后能最有效地阻止疾病妨碍整个经济发展的人口群体提供服务;(3)资金效率则是所筹资金用于医疗服务生产部分,与资金筹集及资源转移到特定地点的管理成本之间比率的函数;(4)筹资平等,包括特定制度的筹资是如何影响一国居民的经济状况(相对全国经济平等目标而言);(5)医疗服务分配平等,指人口中医疗服务获取的平等水平;(6)医疗部门所筹资金从社会整体所有部门考察的配置效率(部门间配置效率)。第一、二、三的效率被认为是私营部门更能有效的实现。第四和第五实际上是医疗服务的分配平等和筹资平等问题。配置效率至少要实现两个目标:成本效果和风险共担。当然,效率会受到激励机制的影响,包括需方(病人)激励机制和供方(医生)激励机制,因此病人自付的设计和对医生付费方式的设计很重要。技术性效率受到医疗服务机构组织方法和供给方组织激励机制的影响,以及政府调控机制的影响。

效率的考虑并非政府干预的惟一和主要的原因,再分配起着重要作用。对于政府干预的形式——强制计划、直接提供服务和商品、再分配和调控在医疗服务市场中都存在。且不说一些欧洲福利国家,如英国具有全民保健计划,由政府为全体人民提供强制性的医疗服务和保险,或者如德国那样强制性建立社会保险计划,就是美国这样典型的市场经济主导国家,也有部分的强制的医疗保险计划和直接提供医疗服务计划,老年医疗保险和穷人医疗保险是美国对部分人口实行的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计划;通过公立医院、退伍军人管委会和其他计划,政府直接提供了大量的医疗服务。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的提供成为收入再分配的主要手段。政府还直接对医院进行资助,对食物和药品进行管理,推行强制性医疗保险(主要由州一级进行),税收政策(州和联邦政府提供大量税收补贴,对雇主购买的保险进行免税),政府提供公共卫生服务以及资助教育和医学院。此外,政府充当了重要的调控者角色。

2.医疗费用和质量

医保管理论文篇(7)

一、医疗保障与养老保障的性质差异

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三个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建立我国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所必须首先解决的三个基本问题。像养老保险一样,过去几十年间,我国对医疗保险采取了“统包统揽”和“实报实销”的办法,就业与医疗保险高度重合,“现收现付”、“成本列支”,为广大在职人员特别是国企职工提供了十分完善的国家医疗福利制度。随着经济体制转轨,企业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成本核算制要求企业从社会责任中解脱出来,同时也使企业摆脱苦乐不均的实际状况,医疗保险逐步走向社会化。

我国在医疗保险改革中,借鉴养老保险改革的成功经验,以“两江”等地试点为基础,逐步推出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国家与企业和个人三者负担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这样—个医疗保险制度,比之原有的国家统包统揽,有利于企业与社会责任分开。但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仍然没有解决医保的核心问题,主要表现在医药费用的控制机制尚未形成和医疗保险的保障作用不充分两个方面。这两个问题不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就不能实现其应有的功能。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压疗保险制度的性质完全不同于养老保险。

首先,疾病难以预测。虽然,疾病发生概率一般与年龄成正比,但个人疾病的实际发生特B提大病发生,具有难以预测的特定规律。无论是老年人还是年轻人甚至是少年儿童,一旦重病大病缠身,其费用剧增,不以个人收入多少、有无收入相联系。所以,如果说养老是人人在法定年龄都必然享受的“待遇”,具有个体可预测性,医疗和疾病则对每个人的“概率”相差很大,这决定了医疗保险的目的在于防止“意外”。疾病及其医疗保险的这个特性决定了医疗保险不宜实行个人账户制。因为:第一,将一部分资金存人个人账户的直接目的是保证个人的未来使用,是将收入作时间再分配,但医疗保险账户基本上是一部分人不使用或很少使用,而另一部分人不够使用。第二,个人账户中无余额面发生疾病时,不可能不就医,医院不可以不接受病人。病人没钱也要就医,医院也得给予诊治,其结果是个人账户形同虚设。当然,现实中少数医院拒绝接受无钱病人,切实起到了“约束”就医的作用,但这恰恰是极不合理的事实,有悖于医疗保障的初衷。第三,个人账户余额如何处理。家人或亲属继承实际上是一种就医权的继承,也是一种更好医疗保障条件的继承,显然不是一种财产继承,作为就医权的继承不符合社会公平分配的基本准则,造成公民权力的不平等。

其次,医疗保险作为针对防病治病的措施,属于支出范畴,相比之下,养老保险则是一种收入再分配。养老保险作为收入再分配建立个人账户,是基于个人收入的时间再分配,或者说是一种社会强制“储蓄”。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当然归存款人,其财产权也自然可以继承。医疗保险的核心在于防止意外,而这种意外的防范对个人来讲,如果一旦发生,有时即便是在有正常收入期间也是无法承受的。所以,医疗保险的重点在于以“众人”力量化解个人“风险”,并不存在收入储蓄的概念,而是在计算疾病发生概率的基础上,“众人缴税”用于保障“众人”,不应当是一种个人返还。如果存在返还的概念,也仅仅是一种总体返还。对个人讲,能够不返还应当是一种幸运。现实采取个人账户的做法,看似一种管理方法,而且似乎有利于个人看到既得利益,但由于其在性质上仍然是一种个人在不同时期的自我保障,其性质和保障程度显然有违于医疗保障的本意。

最后,某些疾病如职业病、工伤、传染病及其防治具有特殊性。职业病和工伤都是因工作而遭受的伤害,性质上属于“因公”,其保障可在社会保险中单列,也可在疾病或医疗保险中单列。无论采取何种单列方法,对职业病和工伤都应全额提供保障,不存在缴费和自费比例问题,企业或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和工伤医疗承担全部费用责任。传染病虽然没有“因公”问题,但传染病的“外部非经济性”十分明显,属于社会强制治疗和隔离治疗范畴,个人无权选择是否接受治疗。所以,对传染病也不存在个人账户是否“有钱”的问题。换言之,对传染病患者而言,接受治疗既是义务也是对社会的支持;对传染病而言,其治疗是社会的责任,属于公共品范畴,资金应当由政府全额提供。

简言之,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不应参照养老保险制度,而应在“支出分配”的基础上,以互济为思路、以统筹为方法、以大病为重点,人人参与,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分担费用,取消个人账户,建立医疗保障基金。

二、医疗保障的基本原则和模式

世界上大约有129个国家建立了医疗保障制度,其中,93个国家(约占72%)采取社会保险方式,30个国家(约占23%)采取企业负担的方法,仅6个国家(约占5%)采取社会救助或其他保障制度。不同形式、不同内容、不同程度的医疗保障制度在各国为其人民的疾病和就医提供了安全和便利,使人民免去后顾之忧。

医疗保障关系到全体人民的健康水平,是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保障以人民健康为目标,努力创造一个人人“病有所医”、“互助互济”,国家集体个人费用分担,医疗费用控制机制良好的疾病就医保障制度。显然,要在几十年实报实销、没有积累的基础上,建立这样一种较为完善的医疗保障制度,不仅需要一个过程而且确实不是一件容易之事。我国医疗保障制度事实上难以在一个不太短的时间内实现国家福利提供制度。所以,建立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必须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其一,医疗保险的原则。医疗保障的提供可以通过国家福利,也可以通过社会保险的方式进行,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看,即便在城镇也不可能提供国家福利医疗,同时,国家福利医疗还存在“大锅饭”和浪费伺题。所以,医疗保险只能是我国能够考虑和选择的惟一模式。医疗保险的最大优点在于强化社会、企业和参保个人的共同责任,强调参保人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关系;能够调动大多数人的积极性,化解风险,从而达到提高医疗保障程度的目的。

其二,社会统筹、互助互济的原则。医疗保险在运行中应坚持社会统筹,依法统筹,如果没有统筹,而由各个企业或行业分散管理各自运行,其结果只能是此保彼不保,一企业或行业得到正常甚至较高水平的保障,另一企业则可能根本无法实施正常的医疗保障。疾病特别是大病发生的特点表明,社会统筹的范围越大,基金相互调剂的余地也越大,就越是能够发挥医疗社会保险的特定功能。从医疗保险具有的互助互济的特有属性看,坚持统筹,保证统筹范围达到相当的规模,有利于医疗保险制度在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参保人得到更好的保障。

其三,大病保障为主的原则。医疗保险不一定面面俱到,从参保人的动机、风险和要求看,大病显然是风险最大和最需要得到保障的标的。但现有实践中往往出现相反的状况,小病保险的问题不大,大病却常常得不到保障,表面上看似乎是由于资金问题,因为小病费用少,支付压力轻,易于得到解决。大病却正好相反。实际上,这既是指导思想问题,也是统筹范围过小的必然结果;指导思想上以资金总量作为解决保障程度的衡量标准,虽然有资金问题,但分散的小额资金汇集起来就是大额资金。本来可以解决的多个小病保险就可以用于解决一个或两个大病保险。尽管从“宏观”上看,解决的资金量是相同的,但解决的问题性质是截然不同的。小病小额资金的风险易于被多数人消化,大病大额资金的风险虽然集中在少数人身上,似乎“以少数人利益牺牲了大多数人利益’’,但这种由少数人承担的风险是这些少数人所无法依靠自身力量化解的。依靠大多数的帮助解决少数人的大困难,这正是医疗保险的原则和实质所在。所以,一定要“把资金投向少数大病患者”,而不是人人都具有一定数额的小病医疗费报销权。

三、城镇医疗保障方案的实施

1.基金筹集

资金是医疗保障得以有效实施的基本保证。我国现行的城镇医疗保险金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筹集,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剔除个人账户上述已讨论外,资金筹集的基本办法是合理的,但需补充考虑以下三个问题。

其一是职工家属如何在享受医疗保障的同时承担缴费义务。长期来,我国医疗保障制度中对职工家属一直实行“职工挂靠制”,即在企业实行劳保、在单位团体和机关实行公费医疗的情况下,家属按职工医疗享受比例的半数同等享有。形象地讲,家属是企业和单位的“半个职工”。显然,家属与企业和单位相联系的做法与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完全相背的。由于历史的原因,职工家属医疗的现行办法仍然无法解除与企业和单位的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其解决的办法是采取逐步走向社会化。具体讲,近期内可考虑将家属医疗的权利和责任结合起来,即在职工缴费的同时,凡是申报家属医疗的,应同时交纳家属医疗保险金,其费率标准可有A、B两种选择。其中,A类与职工相同,其缴费自然也相同。B类为职工半数享受,其缴费也为职工缴费的半数,可由缴费人自行选择缴费和享受标准。建立职工家属医疗保险缴费制度后,一方面将职工家属缴费和享受的权利与义务挂钩,另一方面也为今后建立独立与劳动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提供了条件。

其二是各级政府在医疗保障方面责任的明晰化。从许多国家医疗保障实践看,个人交纳的医疗保险基金常常不能完全满足医疗费用的需求,这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在医疗费用分担方面承担一定的责任,具体讲是要求政府通过预算每年向医疗保障领域提供资金。如1996~1997年英国政府用于健康和社会服务的预算支出占整个政府支出的17%。而用于疾病和健康照顾的开支占社会保障支出的比例1996年欧洲国家平均达到27%左右。我国对医疗保障开支长期未能“显化”,夹杂在企业成本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综合预算拨款中,随着政府预算制度改革和部门预算的编制,这种情况会得到改观。政府拨款应主要用于疾病预防如各种预防针药、儿童体检、传染病治疗、鳏寡孤独和无业人员疾病治疗、先天无劳动能力者和特殊成员如聋盲哑等残疾人疾病治疗,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定额补助以及当社会保险基金出现赤字时给予的专项补助等。

其三是现行基金筹集比例能否满足需要。分析近几年医疗开支和医疗保险筹资情况,从理论模式看,医疗开支需要=资金筹集量=个人缴费企业单位缴费政府专项和定额补助基金调剂额。从实践中看,医疗保障基金虽然也存在越多越好的问题,但现有保障基金存量并不算少,关键在于个人账户对基金起到了分散的作用。2003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890亿元,支出654亿元,年末个人账户基金滚存结余积累291亿元,统筹基金滚存结余379亿元。

2.费用分担

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的目的在于当医疗保险缴费人发生疾病、需要治疗时,为其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支付。但同时应当指出两点:第一,缴费人由于按工资收入水平的一定百分比缴费,因而每个人交纳的医疗保险金绝对额存在数量上的差异,但只要缴费人确实履行了缴费义务,则其在享受医疗保险给付时就不应再有任何差异。第二,缴费人由于生病和未生病,生大病和生小病的不同,则在享受医疗保险给付时应当具有差别对待。这两个问题,前者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虽然每个人的能力有大小,但比例缴费制表明缴费人尽到了义务,所以不应有享受权利的差异。后者是生病给付需要的差异,所以因不同的疾病应当具有享受比例的差异。

此外,为促进医疗费用的节约使用,防止“无病”、“小病大养”的问题,缴费人在享受医疗保险给付的同时应当自行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用。缴费人在就医时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用也是“缴费”的继续和另一种表现形式。之所以要将缴费分成“事前”和“事后”两个部分,既是由于疾病和医疗保障表现在每个人身上的“概率”相差太大,“事前”缴费与“事后”缴费相结合有利于合理分担费用,体现权利与义务的一致,也是为了在控制医疗费用方面设立适当的控制机制,促进节约使用医疗资源。

关于在职人员应承担的费用。在职人员是医疗保险缴费的主体。目前职工医疗保险自负率约为10%,即全部医疗费用开支的90%有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承担,个人仅负担10%。这样一个比例由于职工个人承担比例过低,实际上并未起到制约医疗费用开支规模的作用,或者说约束机制并不明显。同时,由于一部分地区尚未完全实行统筹包括未对退休工人实行统筹,因而一方面小病的费用约束机制作用不明显。另一方面当出现大病时其保障作用有经常受到冲击,许多药物无法报销、没有资金拖欠报销、缺乏资金报销比例过低等情况时有发生。很显然,小病约束不明显,医疗费用降不下来。大病出现时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也必然受到影响。所以,纠正这一情况两一个必要措施是在适度提高小病个人承担比例的同时,通过节约医疗费用达到提高大病保障能力。例如,职工小病自行承担比例提高为25%-30%,大病则自行承担5%-10%。

关于职工家属应承担的费用。计划体制下,国家通过企业对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保险实行统包统揽,职工家属跟随职工本人按一定百分比同时享受劳保医疗或公费医疗。其结果是将职工与家属连接在一起,将就业与保障连接在一起,未就业者反而缺乏保障,严重背离了社会保障的初衷。在社会保障社会化的大趋势下,职工家属的医疗保障显然应当与职工的医疗保险分开。职工家属作为非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当然应当纳入社会保障范畴,其资金应当来源于政府财政。而职工本人的医疗保障则属于劳动保险或社会保险的一部分,与就业相联系,其资金来源于职工本人的缴费和企业或单位等用人部门的缴费。

问题在于,从过去职工家属从属于职工本人的医疗报销制度,向职工本人与家属分开的医疗保障制度过渡,事实上需要一个过渡期。因此,可考虑分两个阶段逐步实现。

第一阶段,以5年左右的时间,仍然将职工家属的医疗保障放在职工医疗保险一起,同时调整资金来源和报销比例。资金来源方面,过去是个人承担了50%,企业承担另50%,现应当逐步调整和减轻企业承担部分如企业改为承担25%,另25%由政府承担。报销比例方面可考虑增加职工选择因素,即给予职工家属的医疗保障以缴费和不缴费,相应地事受不同报销比例的选择。如果职工选择为家属保持原有状况,则仍按原办法执行,不再缴费同时报销比例为职工的50%。若按上述职工小病自费25%~30%,大病自费5%-10%计算,家属则按小病自费50%-60%,大病自费10%-20%报销。职工也可以选择为家属缴费的办法,即按现行职工缴费办法(包括企业为职工的缴费)为家属按月缴费,则该职工家属可享受与职工相同的医疗报销比例。这样做的优点在于,一方面没有增加职工负担,另一方面又为今后对家属医疗社会保障的改革提供基础和适应性。

第二阶段,过渡期完成后,将职工家属医疗保障从职工医疗保险中独立出来,建立独立运行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费用选择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制订若干个缴费和报销比例等级,非个人承担部分NU全部由政府承担。管理上则实行社会化,由指定的公共部门负责资金筹集和资金账户划转,同时该部门还应会同医疗单位(如医疗管理委员会)确定可报销药品的范围,小病和大病的界限,以及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和接受申述等等。

关于退休人员应承担的费用。现有的退休人员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为社会已经做出子自己的贡献。但由于我国医疗保障的特殊历史形成了没有积累的历史事实,而且,老年人患病几率提高,又由于与我国历史上的财政“大锅饭”相适应,常年实行低工资制度,使得他们的退休工资也相对处于低水平状态。所以,对退休工人的医疗保障应采取保护政策,尽量减少他们的个人负担。其解决办法是:第一,在“老人老办法”的指导思想下,对现有退休人员仍然由国家包下来,基本实报实销。第二,考虑到职工本人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的事实和减轻国家负担的需要,也可考虑由退休人员承担一小部分的医疗费用。建议的自费比例是小病10%,大病免费。第三,对一部分经济效益十分差,甚至有些已经破产的企业退休职工,其医疗费用资金来源除地方政府每年拿出;部分基金外,一可考虑破产企业的清算资金中必须有一部分用于医疗保险基金,二可在国有资产部分变现为养老基金的同时,拿出一部分用于医疗保险基金。

3.不同类型疾病的差别政策

疾病分为长期疾病和短期疾病两种,一般来讲,在相对意义上短期疾病是指“小病”,患者出现身体不适,在确诊未有严重疾病的情况下经过治疗短期内恢复健康。无论对社会还是对个人都不能忽视对“小病”的治疗,“小病’:在得到良好治疗的情况下有利于患者的长期健康,反之,“小病”的长期积累将不利于身体健康,甚至转换成“大病”。

从医疗保障看,疾病的长期患者与短期患者则具有质的差异。长期患者健康水平差,身体状况难以适应许多工作的要求,有时甚至根本不能工作,因而长期疾病患者的收入水平受到很大的影响。同时在收入降低或无法保证的情况下反而增加药费、诊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和营养费等方面的支出,以至于家庭基本生活常常得不到保证。事实上,长期疾病患者也往往是“大病”患者。必须强调,“大病”患者和长期疾病患者及其家庭负担沉重的现象时有发生,所以,理所当然地应成为医疗保障的重点。

对长期疾病的医疗保障应由医疗、医疗照顾和营养补贴三部分组成。长期疾病患者精神和身体都经受极大的痛苦,财政开支巨大,存在较大的生命危险,经常还要给家庭带来连带负担。大病医疗保障应分为医疗、医疗照顾和营养补贴三个层次。医疗保障首先针对医疗费用,原则上医疗保障基金应承担绝大部分大病医疗费用。对特殊社会成员包括鳏寡孤独、盲聋哑、残疾人、失业人员、退休人员、收入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家庭成员、烈军属等社会优抚人员、为社会做出巨大贡献的劳模等则应由社会承担全部大病医疗费用,以减轻患者负担。医疗保障还应十分重视医疗照顾问题。长期疾病患者经常出现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除家庭和亲属护理外,随着小家庭比例增多和社会工作的繁重,可能出现缺乏家庭和亲属护理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以护理为重点的医疗照顾有可能成为10年或20年后重要的社会性课题。医疗保障制度必须从现在起就给予医疗照顾足够的关注。医疗保障制度也有必要研究和考虑长期疾病患者的营养问题。虽然在医疗保障资金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有难以顾及的可能,但对家庭具有特殊困难者和上述提及的特殊社会成员的长期疾病所需营养,也有必要适当照顾。

四、关于农村医疗保障问题

我国农村医疗保障是一个比城镇更加复杂的问题,其原因一方面是我国农村人口众多,长期缺医少药,没有一个比较完整的医疗体系作为医疗保障的基础,另一方面是我国农村经济相对城市更不发达,人均收人水平很低,为推行全面的医疗保障带来极大的困难。但从我国公民权利和医疗保障长期发展要求看,在讨论和设计国家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时,不能不认真研究和分析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问题。

1.农村互助合作医疗应继续成为我国农村医疗制度建设的基础

农村互助合作医疗被我国几十年实践证明是符合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且十分有效的医疗保障制度,但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飞速发展的经济相比较,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跟不上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的需要。其主要表现有三:一是以乡甚至村为单位的合作医疗,其保障范围过于狭小,与保障社会化的要求相距甚远。合作范围小,筹集资金少,可能提供的保障程度必然低,特别是在农民和家属发生重大疾病和长期疾病时往往难以实现真正的保障。二是随着全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壮大,一部分地区经济得到较快成长,也有一部分地区经济仍然处于十分落后状态,而落后地区的农村合作医疗也往往难以真正落实。三是乡村医疗设施落后、医务人员严重不足。从实际情况看,乡村一级严重缺乏必要的医疗设施和医务人员,实际上只能承担小毛小病的就诊。

现有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适当改进或强化。第一,强化按人头缴费制度。现有的合作医疗制度在各地有不同的执行方式。然各地因地制宜是必要的,但从医疗保障特别是合作医疗看,尽管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具有较大差异,但按人头缴费则是一种必需的制度。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人均收入不同,可以有不同的缴费率。但坚持缴费不仅是一种观念,更重要的是权利与义务的体现,也是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第二,重点在集体增加投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CDP增长很快,农村人均收入也有较大幅度增长。在农柠经济实力大幅度增长的前提下,乡村集体经济多投入一部分资金不仅是完全必要的,同时也是乡村广大群众的共同利益所在。第三,乡县财政分级投入,在农村合作医疗继续发展的情况下,乡县政府必须将其纳入制度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财政应当安排预算项目作为本地区合作医疗总基金,主要用于添置医疗设施,培训医务人员,预防流行性疾病和传染病,以及重大疾病患者的医疗补充。第四,省级财政作为最后防线,建立农村医疗保障基金用于全省范围的统筹调剂。同时,省级财政还要担负本省范围内的流行性疾病防治、传染病和地区性疾病专项防治、省域内医疗体系建设和医务人员培养引进等方面的资金供应。

2.农村医疗保障也应以大病保障为重点

从现状看,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农村医疗保障总体水平低于城市医疗保障,而且这种状况将会持续相当长一段时间。我国城镇医疗保障制度尚要以大病保障为重点,个人在小病保障方面将承担较多的责任,农村保障更要坚持以大病为重点,保证了大病治疗实际上就基本解决了群众医疗问题。小病方面可由各地区如地县为单位自行确定个人承担比例,或反过来确定合作医疗基金每次可承担的比例或金额。大病保障不仅解决了患者负担过重的问题,而且解除了群众的后顾之忧,同时可通过省级医疗管理部门统一定期公布大病目录,也便于对大病的统一管理和确认,有利于整个医疗水平和人民健康水平的提高。

3.建立以县一市为中心的医疗保障体系

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为重点的疾病保障制度离不开医疗体系建设,没有强大和健全的医疗体系作保证,疾病保障无从谈起。作为疾病保障和医疗体系的统一,医疗保障体系必须解决范围问题,我国是一个地域广大、人口众多的国家,即便是以省级为单位,在目前情况下,要实现省级医疗保障体系也十分困难,有些省级地域在上百万或近百万平方公里,有些省级单位人口在7000或8000万人,显然,要在这样一个规模上实现完整的医疗保障体系将不现实。所以,应当先在一个适度的范围内逐步实现医疗保障体系,如先在县、然后在市的规模上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再过渡到以省为单位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

五、进一步健全医疗照顾和社会服务体系

医保管理论文篇(8)

一、中国农村医疗卫生状况现状分析

我国目前进入了老龄化时期,65岁以上老年人在人口中的比例已超过7%,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1.43亿,占总人口的11%,21世纪中国老龄化有加剧的趋势。我国是典型的未富先老型国家,中国农村的医疗卫生状况令人堪忧,三级医疗网络濒临解体,乡镇卫生院1/3基本瘫痪,1/3仅能维持生计,1/3能够发展(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05),农民抵御重大疾病灾害的能力十分脆弱。

严格的城乡户籍制度造成了我国分明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甚大,国家对城乡间医疗保障制度的安排也不合理,而城乡居民面对的是统一的药品定价和医疗服务费用,造成了在中国农村普遍存在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有研究表明,医疗消费在中国农村有着奢侈品的性质,农民对医疗存在着潜在需求,但是受到目前收入水平的制约,医疗需求的满足尚处于从属的地位(卫龙宝,2005)。有以问卷形式对中国内地六省310个村庄进行了直接入户方式的调查访问,结果显示,有79.7%的调查对象反映,他们所在村庄存在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岳书铭,2005)。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的结果显示,在中国农村的贫困户中,因病致贫的户数占了很大的比例,该比例在1998年和2003年分别为21.61%和33.4%(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2004)。更有学者认为,在中国的不同地区,疾病导致了20%~70%的贫困(Jiang,2004)。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合作医疗制度能够提高整个社会医疗卫生服务的利用率和公平性,这一点已经得到研究证实。合作医疗能为大多数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与自费看病相比,参与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花费相同成本的条件下能享受更多的医疗卫生服务。根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对中国10个贫困县进行的调查,合作医疗覆盖的低收入人群比没有参加合作医疗的同等收入人群有更高的医疗卫生服务利用率,他们的经济负担(个人在医疗方面的支出占其总收入的比重)也相对低。这表明合作医疗提高了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利用率和资金筹集方面的公平性,以及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另外,以历史的观点考察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演进,发现合作医疗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并且执行层有历史经验可循,在制度探索方面可以总结经验,少走弯路。根据[2003]3号文件《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保大病即在农民患大病的时候给予医疗费用保障,防止农民因看不起病而陷入贫困,有利于实现卫生资源在不同收入水平农户之间的合理分配。这种观点认为,农村民众更加关注医疗合作制度对大病的保障程度。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的制度更能提高社会的综合绩效和社会整体福利,同时也是农民当前所需要的。关于保大病还是保小病这一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有所争议,笔者认为这一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建议

下面分析实行保大病不保小病的医疗保障模式有悖于提高社会总体福利效益。构建简单评价社会总体福利效益的模型:建立三维坐标体系,分别以X轴表示参合的居民人数,Y轴表示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医疗费用,Z轴表示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在X(参合的居民人数)轴与Y(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医疗费用)轴所构成的二维平面的曲线积分表示社会用于医疗保障的全部资金;在X(参合的居民人数)轴与Z(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轴所构成的二维平面的曲线积分表示Q(社会总体福利效益);Y(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医疗费用)轴与Z(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轴所构成的二维平面中,把从消费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医疗费用的一个额外的数量中所获得的额外的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定义为边际效用,假设Y(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医疗费用)=0时,Z(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0;根据边际效用递减的原则,确定Y(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医疗费用)与Z(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之间的函数关系Z=Yb,其中(0b,Z(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A/B)b,社会总体福利效益为Z(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在X(参合的居民人数)轴上的积分,Q1(社会总体福利效益)=AbB1-b.实行保大病不保小病的模式,医疗保障的覆盖面为患大病或住院的参合居民a×B,其中a为患大病或住院的参合居民人数与全体参合居民人数的比值(0Q2.结论为实行保小病不保大病的医疗保障模式比实行保大病不保小病的医疗保障模式更能够提高社会总体福利效益。

定位于保大病的机制,造成高成本、低效益、收益面过小、制度缺乏可持续性。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设立了严格的起付线,只有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治疗费用才能纳入补偿范围。而1993年和1998年两次全国卫生服务调查显示,中国农村人口住院率只有3%左右(刘军民,2005)。这么低的受益面显然无法激励农民积极参加,而且这种设置在很大程度上阻止了人们获取以预防、初级保健为重点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在自愿参加的条件下,即使参加以后也会有人不断退出,最后造成制度无法持续。而保小病有利于刺激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同时真正影响居民整体健康水平的是常见病和多发病,保小病可以有效防止许多农村居民因无钱医治小病而拖延成了大病。

所以,要根据我国实际国情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充分考虑我国不同地区农民收入水平的差异,采取不同的医疗制度安排,在经济发达地区实行保大病不保小病的模式,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实行既保大病又保小病的模式,确保把农村居民中无力支付合作医疗费用的低收入者纳入到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当中。四、筹资措施

从2006年开始,国家提高了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中央财政的补助标准由目前每人每年从10元提高到20元,地方财政也相应增加10元,这样政府给每位农民补助提高到40元,而农民缴费标准不变。然而,即使政府给每位农民补助提高到40元,仍然不能满足农村居民医疗保健的费用支出,全国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每年医疗保健支出96.61元,其中发达地区120~270元,经济欠发达地区100~119元,经济贫困地区60~99元(王向东,2004)。农村医疗费用仍然存在较大缺口,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成为目前的一个焦点,农村医疗保障费用的筹措成为推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发展的瓶颈。

从历史上看,中国农业对工业贡献的主要受益者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市,表现为劳动积累和资本积累,以及城市扩张的用地。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市理应成为反哺成本的首要承担者。自从全民所有制企业更名为国有企业后,农民对原有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积累贡献被淡化,在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呼吁保护工人权益的同时也淡化了全民中所包含的农民成分。由于国家具有强制力和财政资源的支配权力,所以以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为行为主体的工业反哺农业行为的政府反哺,应当是工业反哺农业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反哺。有学者研究了政府反哺实现机制和社会化反哺实现机制,认为工业反哺农业应当视为农业对工业的早期投资所形成的历史投资的一种“期权收益”和工商业为获取对农业生态产出的消费而支付给农业的生态建设基金(朱四海,2005)。农业应当获得对工业的历史投资所形成的期权收益以及农民应当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后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利润分红,同时农业应当为提供生态产出而获得工商业提供的生态投入及生态建设的基金。

农业为工商业提供生态产出,工商业为农业提供生态投入,生态消费者支付生态生产成本,这就是工业化背景下分摊生态责任的基本逻辑、基本思路。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态环境有不断恶化的趋势。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成本不断提高,生态环境的恶化主要是由于工业化的进程造成的。工业对农业有负的外在性。工业发展过程中伴随着自然资源耗费、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种种后果。农业在承受工业发展带来的生态恶化恶果的同时却没有得到应该得到的补偿。单纯对生态环境的作用而言,农业对工业具有正的外在性,农民在进行农业生产的同时,不仅在从事生产实际的农业产品的工作,而且改善了农村和城镇居民共同生活的自然生态环境。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非排他性,农村居民在享受自己创造的良好生态环境的同时并不能阻止城镇居民享受,因而农民无法向城镇居民收取应该得到的生态建设资金,城镇居民无偿地享受了由农村居民生产的良好生态环境。所以应该由国家强制执行这一操作,以实现工商业为获取对农业生态产出的消费而支付的生态建设基金。这样不仅可以为农村保障制度进程的推进筹集到所缺乏的资金,更重要的是可以降低中国经济发展的社会总成本,有效解决外在性导致的无效率。当工业对农业存在负的外在性时,工业的边际社会成本大于行业边际生产成本,差额就是边际外部成本。工业为了实现行业利润最大化需要行业平均价格等于行业边际生产成本,而有效的生产应该是行业平均价格等于边际社会成本,外在性造成了社会生产的无效率,增加了社会总成本。同样道理,农业对工业的正的外在性也会造成社会生产的无效率,增加社会总成本。所以发展农业必须从过去单纯注重其经济意义向经济意义和生态意义并重的方向转变,工商业必须为获取对农业生态产出的消费而支付生态建设基金。

医保管理论文篇(9)

什么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志将其概括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诠释上述内容可将其归纳为处理好三大领域关系:一是人与法律的关系;二是人与人的关系;三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人与人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利益分配关系。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利益分配既要提倡公平竞争效率优先、充分发挥人的聪明才智;又要兼顾扶贫解困关爱弱者、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商业保险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障性产品运作原理是取之于面,用之于点,集合众多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运用经济手段强力补偿遭遇特定风险的少数个人的经济损失,因而它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再分配行为。它在防范风险促进社会利益相对公平方面有着不可替代作用,它有助于在不改变现行社会分配制度条件下改善人与人的利益分配关系。

一、扶贫解围是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使命

低保是政府扶贫解困的基本制度,是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为确保每个公民基本生存权利而设置的社会公平底线,它是政府体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市场经济体制的使然是:市场追求效率优胜劣汰、拉开收入分配差距,激发个人劳动潜能,促进社会科技进步;政府讲究公平扶助弱者、将贫富差异控制在合理范围,推动社会和谐发展。这就是为什么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政府都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保证任何原因处于社会竞争劣势状态的弱势群体基本生存的根本原因所在。

(一)贫富差异悬殊对和谐社会的负面影响

据世界银行统计,我国改革开放前的基尼系数仅为0.16,城乡之间、城市之间、城市劳动者之间贫富差异不大。然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分配原则的实施,我国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城市劳动者之间收入分配相差悬殊(见表1),基尼系数2003年为0.458、2004年为0.465、2005年逼近0.47,超过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0.4,到达危险的边缘。我国财富积累的“马太效应”正在逐步显现。

2002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指数为3.1,而世界大多数国家低于1.6的水平;如果考虑城镇居民享受各种福利和补贴的因素,我国这一指数还会更高一些。2000年-2003年,我国东、西部地区人均GDP的差距已由7548元扩大到了9250元。GDP增长率的差距也由2.54个百分点扩大到8.39个百分点。行业间收入差距进一步攀升。收入差距扩大会制约社会有效需求的增长,最终妨碍经济持续发展。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贫富差异扩大会使整个社会的边际消费倾向递减。目前我国城市的边际消费倾向为0.72%,农村为0.85%,越有钱人的边际消费倾向越低。社会化的大生产要求消费必须规模化,才能实现产销均衡。而少数人占有大量财富,大量人占有少量财富,无法实现生产与消费的平衡。当社会收入分配差距过大,整个社会的不均衡消费也就越大,社会购买力不足,社会总需求减少,中央政府扩大内需战略将会受阻。

近年来,我国消费对GDP增长的贡献份额连续大幅下降,从2000年的73%,降至2003年的37%。2000年—2003年,中国的最终消费率分别为61%、59.8%、58%、55%,比世界平均水平低20%左右,与此同时,中国的投资率却比世界平均水平高出20%左右,投资与消费的增长极不和谐。最终消费率低影响了消费对整个国民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从社会学角度考察,贫富差异持续扩大,会激发许多社会矛盾。2004年玻利维亚等安第斯国家贫困加剧、收入分配不均、贫富分化严重等社会问题长期没有得到解决或改善,从而导致民众对政府的不满情绪日益高涨,由此引发了较为激烈的冲突或对抗。玻利维亚等安第斯国家的经验教训应该引起我国政府高度重视。

(二)政府完成2010年扶贫解困目标需要创新思维

造成我国部分地区和人群贫困成因诸多,政策因素是导致城乡贫富差异悬殊的主要原因。建国初期,国家没有全面发展城乡经济实现全民公平待遇的能力,于是决定优先发展城市工业,形成了独特的中国二元经济,人为制造了工农业产品“剪刀差”,造成城乡差别根深蒂固难以消除,使得它们在同步进入市场经济体制竞争时起点不公平,结果更难以公平。对于城市居民来说,致贫因素更为复杂,制度性贫困、区域性贫困,阶层性贫困同步存在。

目前国家对城乡贫困阶层实行的救助制度是一个不稳定、不公平机制。为此,2006年5月26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问题”,确定了“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的新的市场经济体制利益分配原则,强调要“规范和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这是因为:一方面经济的发展与增长是动态的,一国居民应该共享经济发展与增长的成果;另一方面物价上涨、消费水平提高等因素使人们生活成本提高,对贫困阶层影响则更大。他们收入绝对额低、基数小,经济的微小波动将会引起其生活状况的较大振动,或者说他们对经济波动更为敏感。如2003年有1460万贫困人口脱贫,却又有1540万人返贫,引起了党和政府及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实施为期10年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年—2010年)》前4年,中国贫困人口减少590万人,平均每年减少约150万人,目前贫困人口还有2610万,要在剩余的6年里脱贫,平均每年要减少435万人,近乎每年要完成原来任务的3倍。按照目前的投入力度和减贫进度,到2010年实现《纲要》确定的战略目标难度很大。政府必须创新扶贫解困思维,改进低保资金管理方式,使其发挥“四两拨千斤”的杠杆效率,否则很难完成预定扶贫解困目标。

政府创新扶贫解困思维可选择的路径有二:一是根据经济发展与消费水平的提高指数化调整低保给付标准。且低保给付指数化增长速度快于城乡居民收入增长速度。例如,当工薪阶层薪酬普调10%时,在贫困信息公开透明条件下可以设定贫困阶层的低保金标准上调20%。那么就可以确保他们的待遇水平不断提高,使得贫困阶层的收入与全体国民收入差距严格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并呈不断缩小之态势。二是制定支持商业医疗保险介入贫困阶层大病医疗的具体措施,完善贫困阶层医疗救助体系,减少甚至杜绝贫困阶层因病致贫、返贫现象。

二、商业医疗保险在扶贫解困中的资源配置优化作用

如果国家能够出台这样一个政策:将用于贫困阶层指数化增长收入中的地方财政补贴以及中央财政补贴的一半直接补给每一个贫困阶层改善生活条件,以解决过程公平问题,将中央财政补贴的另一半[不少于10亿元(40元×2610万人),不足给予补齐]直接划拨给保险公司,用于统一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利用商业保险保障性产品的射幸原理特性,对不幸发生重大疾病的贫困阶层给予高额补偿,有助于“集中拳头打歼灭战”,重点解决贫困阶层因病致贫、返贫现象,解决结果公平问题。它不仅能够有效解决贫困阶层因病致贫、返贫问题,而且能够将商业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具体扩展到扶贫解困过程中。商业医疗保险在扶贫解困中的资源配置优化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商业医疗保险渗透扶贫解困有助于完善贫困阶层医保体系

2006年7月,各大媒体争相报道的“男儿弃母遭评议农村医保待建立”新闻,引发人们思考一系列问题:一是贫困阶层患了重大疾病依法炮制或有所翻新,把病人落在医院由医院或社会承担医疗责任如何办?二是医院对重大疾病入院加强风险管理,有病无钱难以人院怎么办?三是贫困阶层重大疾病患者只能“小病养,大病抗,重病等着见阎王”对其下一代的心理健康、社会责任会产生什么影响?

目前,各级政府对城市贫困阶层均出台了大病医疗救助制度(500元起付线),对乡村实行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省、市、县、乡医疗机构不同而起付线不同)。不可否认这些制度的出台体现了政府对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的高度重视,也体现了政府解决贫困人口医疗问题的决心。然而,一方面尽管农村合作医疗社会统筹能够适度发挥村民互助作用,但其调剂范围仅限于省域范围、调剂能力限于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一万元,这对于重大疾病患者显得杯水车薪,微不足道,而且有可能加大省级财政压力,加大区域经济的不平衡,最终影响中央财政压力。另一方面他们是一种普惠制度,即每个人按照相同标准享受相同待遇补偿,对于贫困阶层的每一个人从分配角度来说是公平的,能够保障他们一般住院医疗费用问题。但是,从使用角度来讲就不一定公平了。因为每个人综合条件不一样,遭遇的风险不一样,需要的帮助不一样。现行社会保障的普惠制度无法集中有限资金重点帮助由于天灾人祸、重大疾病造成的特殊贫困阶层走出困境,政府不能达到以最低成本获得最大社会效用目标,甚至会陷入“福利刚性”陷阱。

中国目前CDP总量位居世界第四,但按人均计算仍然较低。中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对资金的需求较大,加之考虑“福利刚性”的负面影响,政府目前面临的形势是“既要马儿好,又要马儿少吃草”,故政府对贫困阶层的救助资金不宜设计太高。

社会医疗保险与农村合作医疗推行的普惠制度无法解决的问题商业医疗保险是否能解决呢?答案是肯定的。商业医疗保险其保障性产品的射幸原理特性恰好能够有效弥补社会保障的普惠制度的缺陷,它能够集中资金重点帮助遭遇不幸的困难群体。各商业保险公司资金管理是在全国范围内调动,其资金调剂范围广,隐性缩小了各省之间财政负担,进而缩小了省际之间贫富差异。其商业化运作不会给各级地方政府以及中央政府带来任何财政负担,反而是税收贡献,增加就业。政府出资为每个贫困阶层买上一份商业大病住院保险,形成社保、商保医疗保险救助体系,则极大程度增强了贫困阶层保障功能。一份商业医疗保险只需30—40元,其最高赔付限额却是6万元,与农村合作医疗大病统筹成本基本相等,但其保障限额却是农村合作医疗的6倍。如果贫困阶层中成员不幸遭遇重大疾病,有了商业医疗保险的配合保障,他一年内可以最高获得7万补偿。这是在不改变国家现行分配制度条件下,改善了人与人的利益分配关系,有助于将基尼系数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缩小贫富差异,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商业医疗保险渗透扶贫解困有助于抑制“福利刚性”

“福利刚性”是指人们对政府给予自己的福利待遇标准只允许其上升而不允许其下降的心理预期。福利刚性使得低保制度缺乏弹性。理论上讲,低保标准应随着人们生活水准的涨落而浮动,不应受“福利刚性”的影响,但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把低保制度与政府的“民心工程”紧密联系在一起。福利待遇标准如果下调,就是政府工作失职。人们对政府行为的评判和低收入者对于收入增长的预期使得低保制度具有了刚性效应。

福利刚性效应决定一国低保制度建设初期的最低给付标准不宜定得太高,而要留有足够的发展空间,否则将会给社会稳定带来巨大风险。西方国家在社会保障改革中因降低待遇而罢工的事例屡见不鲜。例如法国在财政难以负担的情况下,政府试图降低福利标准,结果酿成了许多城市的罢工狂潮,引起了剧烈的社会动荡。我们应该汲取教训。

商业医疗保险的保障性产品特性决定了其对贫困阶层整体保障的必然性以及对贫困阶层个体保障的不确定性,因此,政府只要根据贫困人数与每份保单应缴保费之乘积交纳保险费即可,政府交纳保费会随着贫困人口减少而减少。对于每个贫困阶层成员来说,它没有患重大疾病,就不能获得补偿;一旦不幸患了重大疾病,将最高补偿6万元。可以断言,在6万元经济补偿与健康方面人们更愿意选择健康,因此不存在“福利刚性”问题。

(三)商业医疗保险渗透扶贫解困有助于增强全民风险意识

商业保险是生活奢侈品,在人们风险意识不强且经济并不宽裕时,人们略有经济结余会首选储蓄而非保险。特别是在人们还不能够主动认识商业保险的重要性、国家又不便强制推行商业保险时,采取政府为贫困阶层购买商业医疗保险行为,不仅标志着我国政府普及商业保险的创新思维,而且标志着政府向全民推介商业保险的具体示范。

当贫困阶层真正不幸身患重大疾病,直接免费享受政府给予的商业大病医疗保险保障时,他会感悟商业大病医疗保险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他会成为商业保险的义务宣传员,使商业保险的保障功能深深扎根于人民群众心中。等他们脱贫之后,自觉自费购买商业保险便会成为他们的思维定势。

物以类聚,人以群分。高端客户经济实力较强,有能力购买商业医疗保险,贫困阶层有政府为其购买最基本的商业医疗保险,当商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在这两个边缘阶层得到充分认可时,很容易向中间阶层辐射,有助于增强全民风险意识,提高商业保险消费能力,最终有助于政府减少贫困资金支出,消灭绝对贫困。

(四)商业医疗保险渗透扶贫解困有助于反哺商业保险发展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颁布执行,表明中央政府已经深刻认识到商业保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防范风险的重要作用。但是,在人们收入差异较大且对商业保险尚不十分了解的情况下,政府对商业保险发展只给政策没有措施支持是不能有效培育人们风险防范意识的,也不能有效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最终影响社会和谐发展。商业保险的发展不能单纯是富人防范风险的保护伞,还应该成为政府用来防范贫富差异进一步扩大,帮助贫困阶层脱贫致富的有力工具。

现阶段我国商业保险持续保持高速发展,一是我国商业保险起步晚、基数小所致,二是无数保险营销员勤恳敬业的结果,当然这其中也难免有失信行为。企业起步发展阶段,需要稳定的现金流入,现金流出现中断,“饥寒至身不顾廉耻”行为难免发生,对家庭、企业均如此。政府如果能够每年出资向内资商业保险公司注入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为贫困阶层开办商业大病住院医疗保险,这不仅有助于政府在今后几年内完成《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年—2010年)》,而且也使《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不再是仅仅体现在政策支持层面上,而且标志政府支持保险业发展有了具体行动。内资商业保险公司有了政府政策与措施的支持,有了维护公司规范经营的现金流底线,诚信经营、品牌战略将会是内资公司更加关注的问题,商业保险自身也会得到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刘紫云.如何平衡天平两端的砝码[N].中国社会报,2006—08—30.

医保管理论文篇(10)

二、新时期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模式的有益尝试

1.精简管理部门,实行权力集中的管理模式

为了避免由于社会医疗保险的管理层过于庞大而导致的医疗保险信息不对称,医疗保险资源浪费以及重复获取医疗保险补助等弊端的出现,新时期以来,我国改革了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根据不同级别的社会医疗保险区域,指定相应级别的卫生局或者其他卫生行政部门作为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伴随着这种管理权力的集中,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在险种上也实现了集中,将原先分散在不同管理部门之下的社会医疗保险进行归拢,统一安排在卫生局及其他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管辖范围之中。其中,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及困难群体医疗救助是险种合一工作中的绝对主体性部分。通过这种权力集中的方式,实现了对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瘦身”。强化了对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整体性和宏观性,实现了对社会医疗保险资源的科学分配和结构的不断优化。

2.委托管理的管理模式

在进行简化管理部门,实行权利集中的过程中,各级卫生局以及其他卫生行政机关的角色往往面临着难以避免的尴尬和矛盾。作为我国医疗体系和行业的主要负责部门,其需要考虑我国医疗行业的发展和繁荣,对医疗服务体系的水平和营收等情况有一个清晰的认知和积极的促进。但由于其同时肩负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重任,为了保障公民获得切实的医疗保险服务,必须对医院的医疗服务收费水平进行全程监督和考核。为了避免这种角色的矛盾和冲突影响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有效性,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实行了委托管理的新型管理模式,从当前较为成功的试点地区管理经验来看,这种委托管理模式的实行是通过签订保险合同、委托合同、医疗基金管理等方式来实现的。

3.社会医疗保险中的道德因素管理

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在本质上是属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不带有盈利性质。但是,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由医疗机构、保险机构、被保险人等三方共同组成。而医疗保险的形式是以金钱作为载体的。所以,我国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在实际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中,注重和加强了对利益相关三方的道德风险的管理,强化了对其的参保率的审核工作以及道德品格的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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