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毕业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1-30 19:58:06

消费者权益毕业论文

消费者权益毕业论文篇(1)

科学技术越是发达,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越是进步,商品和服务的种类就越是丰富,消费者所需要的知识也就越专门化、复杂化。因此,消费者要加强学习,以增强识别商品价值和使用商品所需的技能。

二、商家要弘扬尊重科学消费的商业伦理

科学消费不仅意味着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也意味着商家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消费者权利的扩张,也意味着商家社会责任的扩张。要全面推进科学消费活动,必须进一步强化商家对消费者所负的社会责任,既包括商法意义上的社会责任,也包括商业伦理意义上的社会责任。商法为商家设定的社会责任(包括《消法》第16条至第25条规定的10项法定义务,以及《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设定的义务)是有限的,而商业伦理为商家设定的社会责任则是无限的。

(一)强化商家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现代公司法中的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认为,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赚钱作为自己的惟一存在目的,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包括消费者利益、职工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权尤其是社会权,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利益。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在于公司的经济力量及其推动社会权实现的社会义务。公司的社会责任与人权中的社会权,尤其是消费者权利紧密相连。

聪明的商家不仅应当成为守法经营的模范,而且应当成为诚实敦厚的儒商。缺乏商业道德、不诚实守信的商家,即使算得上合法商家,也必将为消费者所唾弃。商家要击败自己的竞争对手,必须善待自己的消费者,尊重消费者的一系列权利(如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切实增强消费者对开发商及其开发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信心和信任,乃至于对整个商品或者服务市场的信心和信任。商家对消费者承担社会责任,既是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也是商家占领市场份额、赚取利润的远期经营方略之一。

(二)商家的信息瑕疵担保义务。商家的口头承诺与媒体广告承诺是否构成合同的一部分,是否对商家具有约束力?回答是肯定的。上述承诺不管是采取口头形式,还是采取书面形式;也不管是采取广告形式,还是其他信息披露方式,只要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功能、价格等信息作了明确、肯定的陈述,而且送达了潜在的消费者,则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兑现这些承诺。此即商家的信息瑕疵担保义务。也就是说,商家有义务向消费者担保商家向消费者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大家都说消费者是上帝。其实,上帝很难当。难就难在,一是商品或服务可能有假;二是商家披露的信息有假,消费者知情权难以兑现。从进一步完善立法、规范商家广告行为的角度而言,商家向消费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严格遵守以下标准:

(1)全面性标准。商家应当将与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的信息完全记载于公开文件,并公之于众。

(2)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标准。该标准指,商家所披露的信息必须是真实、准确的,不得存有虚假、遗漏、欺诈或误导的内容。如果商家披露的信息不真实,则其披露的信息越多,对广大消费者的危害越深。为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标准得到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应进一步规定商家和广告商披露虚假信息的法律责任(含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3)信息披露的易解性标准。该标准指,披露的信息应当使一般消费者能够较为容易地理解和利用,从而合理地判断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价值。根据这一标准,公开的资料和文件应当内容完整而又明晰,语言尽量平实、易懂,避免使用过于冗长、专业化、复杂化的用语。

为了充分体现诚实信用、保护弱者和科学消费的精神,切实强化商家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从制度上和舆论上转变传统而狭隘的广告策略意识,强化商家的信息瑕疵担保责任,已是当务之急。

三、政府职能部门在推动科学消费方面肩负神圣的干预职责

围绕科学消费的主题,政府职能部门要大胆地通过干预,努力为消费者营造科学消费的社会环境。

(一)保护型干预。所谓保护型干预,就是要保护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公正交易秩序,以及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秩序。与商家相比,多数消费者在经济实力上或者在信息获取上处于劣势地位。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市场经济的主旋律。信息不对称意味着,消费者永远处于弱势地位。

消费者权益毕业论文篇(2)

思想品德中考试题要依据课程标准、时事政治、宪法和相关法律命制。主要考查学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在具体情境中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要坚持正面的、积极的价值取向,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意情感态度价值观的考查。试题应体现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强调人与自然、社会协调发展的现代意识,注意结合社会热点、焦点问题,以引导学生关注国家、人类和世界的命运。试题命制要切实体现素质教育的要求,加强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实际的联系,重视对学生运用所学的基础知识和技能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查,有助于学生创造性的发挥。

但中考试题中仍出现了一些有问题的题目和答案。

消费者权益毕业论文篇(3)

大学生毕业实习属于实践教学,是高校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锻炼大学生理论转化为实际能力的教学环节,对于提高大学生的技能和社会适应能力具有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大学生毕业实习也面临着不少困难,这也导致了人们对毕业实习作用的质疑。总的来看,大学生毕业实习存在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部分大学生对毕业实习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为了提高大学生的就业能力,国务院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强调指出:学校要积极组织以促进就业为目的实习实践,确保大学生都能参加实习实践活动。但是很多学生对实习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毕业实习的定位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或者持消极态度。对实习缺乏了解,也缺乏必要的准备。在实习过程中经常忙于各种考试或者和就业相关的事情,而对实习缺乏积极性,尤其不愿意参加集中实习。以笔者所在单位为例,2014年上半年,笔者带领十几名毕业生到某检察院实习,通过了解得知,这些学生中只有一名同学是主动要求参加集中实习的,其他学生都希望进行分散实习,但是按照学校的规定,集中实习的学生数量应当达到一定比例。在绝大多数学生不愿意参加集中实习的情况下,只能按学习成绩倒数排名的方式来确定哪些同学集中实习。有的学生甚至直接对我说:为什么让我们这些学习不好的同学集中实习,不怕给学校丢脸吗?大学生对毕业实习不够重视,甚至消极对待。究其原因,主要是毕业实习与考研、考公务员、撰写毕业论文以及就业找工作产生矛盾,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实习积极性。许多同学选择了自主实习,这样不管事实上参加不参加实习,只要最后在实习鉴定表上盖上实习单位的公章就可以。面对实习,学生出现“集体消极”态度。[1]虽然学校要求学生必须参加毕业实习,但对于大多数学生来说,这段时间面临着考研或者考公务员以及找工作等多种选择,所以,无法认真对待毕业实习。

二、毕业实习时间安排不够合理

第一,很多学校实习时间安排过于集中,从而造成实习双方供求矛盾突出。由于许多学校的毕业实习都集中安排在第七学期或者第八学期,这两学期是很多高校安排大学生实习的时间,过于集中的实习时间安排造成了实习的“拥堵”,使得大量学生难以找到合适的实习单位,更何况很多单位不远接受学生实习,从而导致学生和实习单位双方供需矛盾非常突出。就本身体会而言,笔者所在的单位,每年安排实习都是困难重重,实习单位非常难找,往往通过同学、朋友、师生甚至亲戚等各种关系通过“求人”的方式才能找到,但仍然难以满足实习的需要。第二,毕业实习与考研、撰写毕业论文、公务员考试以及找工作产生矛盾。无论高校把毕业实习安排在第七学期还是第八学期,都会产生上述矛盾冲突。因此有些学生要么不实习、要么实习也是心不在焉、得过且过,敷衍了事。如果不能兼顾就形成了冲突,那么在冲突的情况下,不管校方、还是教师、还是大学生本人,都会不重视毕业实习,甚至选择放弃毕业实习。第三,有的学校毕业实习的时间较短。实习学生需要用一部分时间了解工作单位、熟悉实习环境,了解工作情况,结果实际用于开展具体工作的时间更少。学生在实习单位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独立承担特定的任务,所以实习单位很少给学生安排具体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学生所扮演的角色不是“工作角色”,而是“勤杂工”。[2]使得学生没有机会在实践中测试他们的知识技能。也没有时间进行反思和对存在问题的改正机会,不利于提高实践能力,也不利于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最终使实习流于形式,达不到实习的目的。

三、毕业实习基地相对不足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们对教育重视的程度不断提高,学校不断扩招,大学生的数量也在急剧增加,供需关系的巨大差距导致找实习困难。同时实习基地建设严重滞后和不稳定也加大了为大学生实习提供足够实习场所的难度。此外,许多单位对接收大学生毕业实习缺乏积极性。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许多企业还处于追求追求短期内快速寻求高收益的经营阶段,还没有真正有意识地去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人才培养与人才输送这个队伍中来。第二,实习生专业水平的局限性和不稳定性,使用人单位付出很多成本对实习生进行培训,或者是效果不好,或者就是“为他人做嫁衣”。第三、学生的工作安全意识缺乏,一些人担心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意外受伤而给实习单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第四,国家和社会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单位,例如国有企业,不再承担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承担的那种支持办学的义务。[3]第五,由于当前许多用人单位不欢迎实习生,高校在联系实习单位时会遇到较大的困难。有些高校让学生或者指导教师通过自己的各种社会关系联系实习单位,因为是通过“恳求”的方式找到的接收单位,所以不便对实习单位提出更多的要求,这就容易造成实习岗位与实习目标不能完全对接、实习不充分的结果,最终导致实习基地对高校实习教学支持不够,不能完全达到实习目的。[4]

四、对大学生毕业实习监管不到位

大学生毕业实习是大学生从学校迈向社会的第一步,由于社会经验和工作经验的不足,对他们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是不可不可或缺的。正确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能够对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现实中,大多数学校和实习单位对实习生的管理倾向于过于宽松或者缺乏适当的管理和指导。[5]一方面是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重理论教学而轻实践教学,对实践教学中出现的问题听之任之,放任自流,对实践教学的监管严重缺位。另一方面,由于前些年大学招生规模持续扩大,在校大学生人数不断攀升,而教师数量的增长却相对滞后,导致实习指导教师的短缺。由于实习学生人数较多,大学生往往各自为阵,教师的指导不能到位,而毕业实习成绩也只能凭借学生自己提供的一些书面材料评定,因此毕业实习考核不规范,无法调动大学生在毕业实习中的积极性。同时,教师很难兼顾教学岗位与实习指导,因此很多教师不愿意指导专业实习,即使指导也是敷衍了事。导致毕业实习空洞无物、缺乏实质性内容,使得毕业实习的质量难以保障。[6]

五、毕业实习经费不足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学生的实习成本也水涨船高,不断增加。同时,由于扩招和学校规模扩大,学校的主要财力集中用于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上,使得高校办学经费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教学经费普遍紧张。实习经费更是捉襟见肘,其短缺境况尤为明显。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实习质量的提高产生了消极影响。受经费不足的影响,很多大学采取了“釜底抽薪”办法,只让少数学生参加集中实习,而对于大多数学生则采取分散实习的办法,以减少实习经费的支出。这种“放羊”式的实习方式在某种程度上等于是放任自流,因此根本谈不上实习质量。首先,由于分散实习地点多且分散,学校难于安排足够的带队教师经常去现场进行指导和管理,同时,高校教师的教学科研等任务较重,指导实习的热情不高。其次,学生对于实习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深刻,没有足够的重视和珍惜,反而把分散实习的时间作为找工作的时间甚至是外出度假的时间。第三,实习的评级体系不够完善。对于分散实习的学生监管严重缺失,对学生的评价缺乏客观标准,只能以学生提交的实习材料作为评定实习成绩的标准,甚至以指导教师的好恶感觉作为评价的依据,主观随意性突出,实习成绩不能客观地反映实习的真实情况。[7]从而影响的实习的质量,达不到实习的目的。这是实习经费不足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之一。

六、大学生毕业实习期间的权益难以保障

大学生在实习期间,作为实习单位的一名工作人员,其合法权益理应得到充分保障,这是一种最基本的权利,但是大部分实习单位未能担负起保护实习生合法权益的责任。实学生虽然已经成年,但因为刚从学校踏入社会,社会经验和工作经验都比较欠缺,还处于适应阶段,导致了大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第一,大学生在实习中处于弱势地位。有些实习单位招收实习生设置的门槛很高,实际工作中的要求也很高,但是给实习生的报酬却很有限,甚至根本没有任何报酬。很多大学生为了获得更多的实践经验,在寻找实习单位的过程中并不重视报酬,甚至不要报酬也要到实习机会。而实习单位则把大学生当做是廉价甚至是免费的劳动力,侵犯了大学生的报酬权,从而严重地挫伤了大学生实习的积极性。[8]第二,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权利受到侵害得不到法律的充分的保护。现阶段,我国劳动法中并没有承认大学生的劳动者身份,因此大学生实习期间权利受到侵害时得不到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的充分保护。与在职职工相比,实习生的权利处于缺失状态。[9]第三,大学生在实习单位实习基本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实习生权益保护失去了依据,同时在实习过程中因公受伤也得不到赔偿。究其原因,就是因为在当前情况下,在保护实学生的权利方面,相关法制建设明显滞后,欠缺相应的保护,最终导致实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总之,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随着人们认识能力的提高,大学生毕业实习的重要性会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我们既要对当前大学生实习中存在的问题有清醒的认识,又要有解决问题的决心和信心。我们应当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一起来完善大学生实习制度,为提高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工作能力而努力,为社会培养更多优秀的人才而努力。

作者:张玉峰 单位:廊坊师范学院社会发展学院

参考文献:

[1]徐德明.大学生毕业实习缘何成“鸡肋”[N].天津教育报,2010—03—17(002).

[2]陶峰,王志俊.高校毕业实习若干问题及对策探讨[J].中国电力教育,2014(5):194-192.

[3]韩新才,王存文.高校提高专业实习教学质量的创新思路与措施[J].科教文汇,2011(25):50-52.

[4]王言锋.谈高校如何处理好大学生毕业实习与就业的关系[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10,5(9):11-12.

[5]韩新才,王存文.高校提高专业实习教学质量的创新思路与措施[J].科教文汇,2011(25):50-52.

[6]田正学,王羚又.文科类专业大学生毕业实习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石油教育,2009(4):50-52.

消费者权益毕业论文篇(4)

一、新《消法》对金融消费权益的保护及不足

新《消法》第28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据此,金融消费者明确成为《消法》的保护对象。

具体保护措施:①确认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资格;②一定程度上限制“格式条款”;③加强知情权保护;④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不足在于:金融信息保护的规定有待细化。

二、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目前,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均设立相应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了卓有成效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试点与改革工作。但“一行三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及“一行三会”与相关部门间的协作机制都亟待建立。

立法方面,我国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法律,还有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尚未建立起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且这些法都有局限性,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大多只是原则性触及,少有直接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使得在实践中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呈现类似“无法可依”的窘境。

三、完善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制度的建议

1.积极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定义较模糊,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接受者是否适用此法律中的消费者并不明确,应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金融消费者权利。同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框架下,根据每种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特殊性,围绕安全权、知悉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损害赔偿权、受尊重权和监督权等权利,结合其监管体系建立各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适应性法规。

2.探索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协调机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群众切身利益,面临诸多挑战,“一行三会”有必要加强深入合作,以便更好地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在明确划分各部门职权职责基础上,建立以央行为主导的部门间信息交流、联席会议以及对金融机构跨市场、跨行业业务准入、风险监测、现场检查、责任追究等协调与合作机制。同时,应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金融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媒体和高校等方面的交流与沟通,合力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3.构建多元化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参照发达国家,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督察专员与法院等共同构成多元化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我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的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行政部门投诉、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五种消费争议解决方式并行可供选择,无孰先孰后的规定。但是,解决金融消费纠纷涉及专业性、技术性知识,应先行由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进行协商解决,然后再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投诉申诉。从世界各国的经验看,90%的金融纠纷都由金融机构进行了妥善处理。下一步,建议考虑建立简捷、高效的金融消费纠纷处理机构,如英国和秘鲁的督察专员、香港的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台湾的金融消费争议评议中心等,均值得我们借鉴。

4.不断提高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有效的金融消费者教育,可以增强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要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专业的法律、金融知识咨询服务。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应利用网络等工具开展各项活动,例如可以深入社区开展“市民课堂”、针对贵宾客户的专题讲座以及邀请经济专家举办论坛等,来普及民众的金融消费知识,使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理念,提高其维权意识。

总之,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任何点滴进步都应该受到肯定,新《消法》的修改足以鼓舞人心。我国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不久的将来一定能够得到更加全面的保护。

参考文献

[1]王渤元.发达国家金融消费者保护对我国的借鉴[J ] .现代商贸工业,2013(18)

[2]宋子奕.试论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现状及完善[J] .法制博览,2013(6)

[3]李瑞红.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J].中国科技投资,2013(16)

消费者权益毕业论文篇(5)

高职院校毕业生应以其“懂理论、会操作、能管理、职业意识强”等特点逐渐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和关注,也应愈来愈赢得用人单位的青睐[1]。然而分析近几年的就业实际,情况却并不乐观。并且受近两年高职院校毕业生人数的迅猛增长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就业形势更加严峻。为实现高职院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提高就业质量,我们必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找出就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探索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一、存在的问题

1.社会方面。社会对高职学历认可度不高。高等职业教育在中国,从最初的不为人知,到后来的鲜为人知,再到现在的渐为人知,高职教育的发展势头逐渐强劲,但离广为人知还是存在一定的距离。很多人都认为,高职教育是高等教育中的“次等品”,是在水平上低于普通高等教育的一种“附加”教育。由于长期以来受学术型高等教育重理论轻实践的社会观念影响,高职教育在我国的高等教育中基本上处于“二等公民”的地位。认识的错位导致了人们对高职人才的认可度不高。

贫富差距近30年越来越大,社会已出现两极分化。我国正从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过渡,知识成为资本,收入不再脑体倒挂,按智力、资本、生产要素分配,赚钱不吃力,吃力不赚钱,做金领、争白领、冷蓝领成为社会现状。一些企业等市场主体,利用廉价劳动力赚取“红利”,视劳动者为低人一等。基层劳动者社会地位低,直接导致高职毕业生不愿从事一线工作岗位,因而影响就业。

2.院校方面。当前高职学院普遍由一所或者多所中专合并升格而成,以中专生的培养模式替代高职培养模式,使高职教育在专业设置、课程结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没有明显的实质性的改变,如基础理论课程比重过大、办学条件特别是实验条件差,没有体现出高职教育应有的特色。

高职院校在专业设置方面不能有效地按市场需求来调适。而是有什么样的教师,设什么样的专业,专业设置滞后于社会发展。不能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来及时地进行主动调整专业设置,进一步扩大了专业和课程设置的盲目性和任意性,专业趋同现象严重,造成供给结构严重失衡[2]。

3.企业方面。用人单位录用高校毕业生的条件与毕业生实际脱节,人才高消费现象严重。目前,用人单位录用高校毕业生的自主空间较大。很多单位盲目地提高对大学生的要求,在传统用人观念的影响下,重视所谓正规教育,强调理论水平,忽视实用型、技能型教育,不讲能力,只强调文凭。一些用人单位声明“高职毕业生免谈”[3]。同时还提出过高的招聘附加要求,如“工作经历”、“试用期”等。在许多地方的招聘会上,导致了社会人才高消费,形成了社会用人格局的偏差,使得人才结构不够合理甚至造成极大浪费,人才不能充分发挥作用,致使高职毕业生就业受阻。

就业市场中的违规现象时有发生。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时在试用期规定、劳动保险等方面违反劳动法规,严重侵害毕业生权益。甚至有些用人单位利用毕业生求职心切和有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有意以招聘试用等名义,低价甚至无偿攫取毕业生的劳动成果。侵害毕业生权益。一些中介机构,向高校毕业生有偿提供虚假、不全的就业信息。造成毕业生就业后不能稳定就业,造成学生和用人单位的很多冲突,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4.学生方面。部分毕业生自身专业技能不强,综合素质不高,缺乏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社会活动能力、敬业精神和工作责任心,一味地追求“工资高、福利好、要舒适”的物质待遇和工作环境。虽然经过了几年的专业学习,掌握了一定的专业知识,但专业技能不过硬,无法直接从事岗位操作。部分大学生综合素质较差,生活自理能力、心理素质等方面存在较多的问题,承受不起挫折和失败,缺乏社会实践知识,社会交际能力差,无法满足用人单位的要求。

高职毕业生择业观念和行为上存在偏差。毕业生普遍存在高不成低不就的择业心理。就业期望值过高,“急功近利”。他们的择业观念比较落后,等、看、靠的依赖思想依然存在。攀比、从众、盲目崇拜大城市。还有一些毕业生怕吃苦,怕到基层去;求安稳,不敢到私企、外企去创业[4]。过于关注现实、个人价值的实现以及个人的选择,都希望找收入高、待遇好的单位。过重考虑单位性质、地理位置,不愿到艰苦地区以及地处乡镇的生产一线企业工作,造成毕业生就业中地区流向和单位流向的失衡。脱离市场实际和国家、社会发展的要求。不能很好地把握就业机会、也不能及时更新就业观念,对自己缺乏正确认识和评价。

择业行为浮躁,缺乏“诚信”的自我约束。一些应聘毕业生在签约的同时还在另觅他求,或以签约单位为跳板,一旦有更合意的单位录用,便毫无顾忌地“毁约”在先。

二、几点建议

1.社会方面。从社会发展要求来看,我国目前正处在经济转型时期,既需要研究型人才,也需要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更需要有熟练操作技能的普通员工。积极推动社会用人制度改革,为高职毕业生就业创造条件。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协调配合,抓紧解决用人制度和管理体制上的不合理环节[5]。建立就业市场公平竞争机制,消除或限制权力、利益等因素参与就业市场的人才选择,防止用人单位低成本享受人才高消费。

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扶持,积极引导职业教育毕业生的合理就业。积极疏通高职毕业生就业渠道,努力拓宽其就业领域,鼓励有接收能力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积极接收高职毕业生,为其顺利就业创造条件。

进一步规范人才市场的管理和建设,严格执法力度,加强毕业生就业市场良好环境的建设。规范就业中介行为,加强对就业中介组织的监管,推行阳光作业,消除就业陷阱,创造良好的就业市场环境,依法保障用人单位和高职生的合法权益。

落实一线劳动者的各项权益,包括养老福利、社会保险、医疗体制、居住保障、技能教育等等,在提高一线劳动者经济地位的同时提高他们的政治地位和荣誉感。重视一线劳动者的政治地位、加大一线劳动者“劳动光荣”的荣誉感[6]。在全面督查各企业贯彻落实《劳动法》的同时,对《劳动法》进行补充和完善,适应当前社会实际状况,切实保障一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大处罚力度和违规、违法成本,切实提升一线劳动者的企业和社会地位,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工作与生活环境。要切实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创造更多就业岗位,促进充分就业,改善就业环境,提高就业质量,要切实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劳动保护机制,让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

2.院校方面。创建以就业为导向的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新模式,加强学生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培养学生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使学生成为“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实践能力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高技能人才。通过校企合作,可以充分利用社会和企业的教育资源,进行多模式、多体制的办学,建设一批关系密切、技术先进、数量足够的实训基地,解决物流教学中的单纯书本、实践薄弱等问题,提高物流教学的效率和质量。

学校应结合学科建设与教学改革,有意识地把创业要素纳入人才培养计划,在教学过程中重视培养学生的想象力和敢于实践、勇于接受挑战的胆识及创新能力[7]。加强对高职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开展就业咨询,开设就业指导课程.既要加强对高职毕业生的爱国主义教育、历史责任感教育、艰苦创业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择业观,鼓励其到基层、到艰苦的地方去建功立业,又要教育他们摒弃传统体制下的择业观念,树立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竞争意识。.还要指导他们掌握必要的求职技巧,并为其提供有效的就业信息服务。

进一步完善“顶岗实习”的准就业制度,缩短学生就业适应期。将生产实习和学生就业有效地结合起来,缩短学生就业适应期,有效推行“顶岗实习”的“准就业”制度。把学生放在实习单位的固定岗位上工作,他既是实习生,更是岗位责任人。实施“顶岗实习”或“就业实习”,实现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的“无缝对接”,最终是众多的企业成为学院的回头客。实现校企双赢大的局面。

3.企业方面。积极参与校企合作,实现校企双赢。企业间的竞争其实质是人才的竞争、技术的竞争,没有高素质的生产工人,企业将会面临被淘汰的危险[8]。企业每年要花费大量精力去人才市场招聘员工,而且要消耗大量时间和精力对这些新员工进行岗前培训。企业通过校企结合方式,使学校转变成自己的人才“供应商”,企业无需支付高额的培训费就可以得到高素质的员工。同时还可以将企业内训外包给学校,以充分利用学校资源,优化培训质量,提升企业整体营运水平,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接受学校教师下厂挂职的行为能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研发能力,从而促进企业生产的发展。校企结合最终能解决我们的教学及企业发展问题,实现共赢。

4.学生方面。大学生必须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大学生要争取知识广博,具备合理的知识结构,当前社会大学生必须尽可能培养自己处理信息的能力、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系统看待事物的能力、处理好人与资源的能力、运用技术的能力等[9]。端正就业观念,凭实力主动参与竞争。高职院校学生首先必须明确自己是高技能的劳动者而不是研究型人才,因此求职择业要面对现实,根据市场实际状况更新观念,到最适合自己的岗位上工作,而不应过分关注工资水平及地理位置。同时注意恰到好处地自我设计、自我包装、进行自我推销,主动把握机遇。塑造良好的心理品质,注重培养自信心、勇敢、坚韧、乐观、灵活、思维开放、善于审时度势、富有挑战精神、具有风险意识、能迅速适应新环境和新变化等等。接受挫折教育,增强心理承受力。随着现代生活节奏的加快,竞争程度的加剧,人们承受的压力越来越大。高职毕业生除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外,还必须善于自我调节,以应对多变的环境。

“以就业为导向”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把促进就业作为整个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关键,它涉及到政府、学校、企业等诸多部门,贯穿于高职院校理论与实践教学的各个环节之中[10]。就业工作关系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做好这一工作,需要政府的宏观指导,需要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学校、毕业生及其家长更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参考文献:

[1] 张俊.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中的问题与对策[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20):21-22.

[2] 熊炜炜.试论如何增强高职学生的就业竞争力[J].科学咨询(教育科研),2009,(4):35-36.

[3] 林祖媛.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创新高职学生就业工作[J].消费导刊,2009,(22):29-30.

[4] 颜苏勤.高职生心理现状特点分析与对策[J].上海商学院学报,2010,(3):41-42.

[5] 金剑梦.当前经济形势下地方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对策思考[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10,(4):36-37.

[6] 屈善孝.以实践原则为指导 提升高职学生就业竞争力[J].中国高等教育,2010,(18):34-35.

[7] 徐军.高职学生择业意向探析与对策研究[J].职业,2010,(20):29-30.

消费者权益毕业论文篇(6)

一、引言

大学生就业难是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中出现的一个新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指出要“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再次体现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随着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我国原本就很严重的大学生就业问题变得更加严峻。我国原本启动的户籍改革因全国的通货膨胀和高房价的调控政策而再次从紧,并有向以前计划经济时代的户籍政策退步的苗头,就业配套制度和户籍制度的落后远远不能跟上市场经济的步伐和人才自由流动的步伐,这对我国目前的就业形势无疑是雪上加霜。

二、我国目前的户籍政策和就业现状

户籍是记载居民和和住户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我国早在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1次会议就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以法律的形式将新中国成立以来逐渐形成的以城乡分隔为特色的户口登记制度和限制农民迁移的制度固定下来,条例的通过标志着以城乡分割为基本特征的二元户籍制度的正式形成。[1]这种世界上最严格的具有世袭等级色彩的身份制度将中国公民进行城乡等级划分,并长期将公民固定在某个特定区域内,劳动者只能在自己户籍所在地的区域内劳动、生活、就业、结婚、生子、上学,户籍政策人为造成的不平等深刻影响着不同人的命运甚至延及其后代。在计划经济时代,二元户口管理制度的推行,对缓解城镇就业问题、稳定社会治安等都起到“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大中专毕业生国家不再统分,“铁饭碗”被打破,自主择业,双向选择,户口不仅不再是“保险绳”,甚至已变成“绊脚绳”。“空挂户”、“人户分离”、“黑户”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如此,大学生户口强制迁移制度在日常的户籍管理中也暴露出种种弊端,现行的户籍政策日益成为人才流动的绊脚石,难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最新的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高校毕业生规模达到671万人,加上2010年尚未就业的175万人,共计846万人。就业结构性压力凸显,就业形势日趋严峻。

三、影响大学生就业的户籍问题分析

1.毕业生户籍迁移受限,不能自由迁移。

根据甲骨文记载,户籍的记载最早出现在我国商王朝,当时叫“登人”或“登众”。最早将迁徙自由写入法律文件的是1215年英国《自由大》,其中规定了人民因自由经商而享有自由迁徙的权利。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13条规定:“任何人有在一国境内自由迁徙择居之权。”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规定:“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2]但我国宪法一直未对公民的迁徙自由权作明文规定,大学生仍然按照录取通知书迁入户口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入户,按报到证迁出户口到单位、人才市场或回原籍入户,中途不得迁回原籍或另迁他处,限制性户籍迁移制度严重制约大学生的入学和就业的方方面面,影响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造成人才的极大浪费。

2.某些专业、学历、学校的学生就业受户籍的限制。

很多建筑工程单位、保险医药等营销单位、商业零售单位招录大学生时,经常要求毕业大学生熟悉当地风土人情、人脉关系等条件,所以录用条件经常和有当地户籍相联系,招聘广告上多有“限本地生源”、“要求本市户口”等字眼,许多毕业生都被这“具有中国特色的就业政策”无情地挡在用人单位的大门之外。学历要求、学校品牌也在大学生就业时,经常被用人单位附加在录用条款中,如限招“本科或研究生学历”、“211工程”院校等,都和户籍一样同时捆绑在一起,限制了大学生的自由自主择业,成为影响大学生就业的障碍。

3.政府机构人为设置户籍障碍。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并非不想录用外地户口的大学毕业生,而是苦于没有用人指标。而这些所谓的用人指标则是由政府为了种种利益考虑所制定出来的,用于限制过多的大学毕业生集中涌入特大型城市。如北京、上海每年都制定“进京指标”、“入沪指标”,当用人单位引进外地人才后,手续会非常繁琐,如外地户口的毕业生要缴纳档案管理费、社会保险费,还要进行职业资格鉴定、档案托管费用,等等。即使大学生毕业时有了去北京和上海的报到证和迁移证,但如果没有申请到进京指标或入沪指标,也无法落户获得当地户籍。[3]有时政府为了完成自己辖区内的就业率考核,提高自己的政绩,也乐于招用当地户籍的毕业生,这种人为因素造成的户口壁垒,在一定程度上严重限制了大学生就业的自由选择权。很多学生为了能够落户,只能选择在一些中小城市就业,或选择自己不喜欢的单位或工作但能够解决其落户问题的城市就业,使得就业的学生不能真正选择自己热爱的工作或专业对口的工作,影响就业效能。

4.大量“黑户”的产生严重影响毕业学生户籍的管理。

现行的户籍制度和就业政策在实际操作中产生了大量的“黑户”。按照规定,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第19号文件,文件规定高校毕业生毕业后找不到工作又不能将户口迁走的,可以将其户口保留在学校集体户口上两年。但随着就业形势日趋严峻和人们就业观念的巨大变化,毕业生就业时间的延长,造成了大量毕业生户口长期滞留学校或迁出学校后未能到单位报到入户,使得“持证不入”、“空挂户口”、“人户分离”和“黑户”现象十分突出。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现行户籍制度与就业政策严重脱节,有的学生毕业后没有找到工作,又不想把户口迁回原籍,找到单位后不满意,又想跳槽换更好单位,结果原单位户籍不放或新单位入不了户口,结果户口不是挂在学校就是拿在自己手中,成为无户籍的“黑户”,在遇到办理出国证明手续、开具结婚证明或未婚证明、买房证明、办理就业登记证明时,学生和学校都很被动,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恢复其户口的证明,给学生、学校和社会的管理带来极大的妨碍和浪费。

四、解决大学生就业的户籍改革对策

1.转变观念以人为本,自由迁徙保障人权。

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4]2004年我国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充分证明了国家对人权的重视。大学生为了实现受教育的权利将户口迁往学校,为了工作、生存和发展将户口迁出,户口的迁入与迁出正是人权的体现,也是迁徙自由权的最好表现形式。我们一定要转变观念,以人为本,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意识,让大学毕业生能够自由的迁徙,切实保障人权的落实。歌德借浮士德之口说出了自己的梦想:“让自由的人们生活在自由的土地上。”这正是对人权中自由的最好诠释。

2.取消毕业生户口限制,采用市场化导向就业机制。

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国家和各地政府近期相继出台了促进大学生就业的多项政策和措施。2009年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等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这一被业内称为“户口新政”的举措正在各地积极推进。江苏、上海、江西、广东、厦门等地也相继出台了针对大学生就业的户口解禁政策,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和限制正在进一步消除。2009年2月江苏率先宣布取消用人审批和落户限制,一律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办理档案接转和落户手续。2009年3月上海也打破陈规,出台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申明凡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依法纳税,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无违法记录者,可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虽说落户仍限加了居住证、保险、纳税、职称、无犯罪记录等条件,但毕竟开启了特大型城市户口改革之旅,让毕业生看到了户口改革和前进的方向。大学生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是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不可小视的力量,但户口总是成为限制大学毕业生合理流动以及用人单位自主招聘人才的最大障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积极推行市场化导向就业机制的情况下,大学生人才流动性是必然和明显的。人才总是流向最能发挥其作用的地方,所谓“流水不腐,户枢不蠹”,人才在流动中才能形成最佳组合,发挥最大效益,也才能保持其生命力。因此保障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和人口迁徙的自由状态,是人力资源市场配置模式的必然要求,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必然要求,更是人们对自由的探索和追求。

3.取消户口地域差别限制,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

户籍制度本身是用来对公民个人的身份状况、亲属关系等个人信息进行收集确认和管理,它并不涉及公民的财产、地位、待遇问题,本身也不对就业构成任何限制,但由于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行政干预,赋予了户口诸如住房、养老、就业、医疗、保险等若干社会行政管理功能,造成了户口成为影响大学生就业的一个重要因素,加上国家财政投入的不均衡,导致社会就业资源的不均衡,因此只有通过财政市场化的转移,解决好人口流动成本,才能消除户口差别,消除就业地域歧视,为大学毕业生创造良好的公平就业环境。

4.制定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就业和落户行为。

任何权利都不能只停留在文件和通知表面,只有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才能长久保持并发挥其作用。目前我国保护大学生就业最基本的法律有《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但两部法律都没有关于户籍保护的相关规定,在实际就业落户过程中,往往没法保证毕业学生的自由迁移权和落户权利。只有尽快建立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高校学生户口管理模式,加紧制定户籍立法,让人才在一定法律规范下自由迁徙,才能真正实现人才全国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和合理配置,才能实现以人为本的和谐就业。

五、结语

当前和未来的国际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切实做好大学生的就业工作,解决好影响就业的户籍问题,是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的需要,更是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本强国的需要。

参考文献:

[1]何文春.论中国户籍制度的改革[D].山东:山东大学,2007,157.

[2]余少祥.弱者的权利[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100.

[3]孙阳春,曾柳.户籍歧视下大学生的就业困境及对策分析[J].管理观察,2009,(5):126.

消费者权益毕业论文篇(7)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

古典学派和自由主义学派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就是获得最大的利润”的传统经营观念很容易误解或曲解企业社会责任的价值,这一阶段的企业社会责任观有待补充和扩展。根据经济学家弥尔顿·弗里德曼的观点,我们应该以历史的视角,来看待这一传统的社会责任观有其合理的内核,但由

现代企业契约理论认为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企业是在契约的基础上结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制约与利益调和的关系体,而契约理论的前提仍然是产权理论。在企业产权明晰的特征下,以物质资本所有者为核心,以产权基础上的契约关系为纽带,以企业行为影响为判断标准,企业主体的独立性行为对契约关系及交易关系中各个体利益及外

经济学对外部性问题的研究,有助于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意义的思考。科斯定理给出了这方面最著名的结论。根据科斯定理,无论最初的权利如何分配,如果私人各方可以无成本的就资源配置进行协商,那么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私人市场就将总能解决外部性问题,并有效配置资源

制度经济学的研究者们一直致力于探索超出经济目标以外的企业行为目标的努力杂志网。韦斯利·K·米切尔强调理性经济决策,把经济决策建立在人类行为理论的基础之上[17]。米切尔认为,经济学是一门研究人类行为的科学。通过使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分析与制度分析相结合,道格拉斯·诺斯解释了社会制度如何影响经济决策,而经济决策又如何改变着社会制度[18]。事实上,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一种制度,这种制度从企业“创生”之初就存在了。代表企业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中所有利益相关人的利益,被以企业制度的形式约束固定下来。在固化了的企业制度中,企业经济责任、法律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

管理学一般认为“权力”与“责任”是对等的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不需要承担责任的特殊权力实际上是极少有的。泰勒、韦伯、法约尔、巴拉德等管理大师都讨论过企业权力问题[19]。一般而言,在企业内部一般存在法定权力、利益诱导权力、处罚权力、技术权力和个人魅力五种权力。而在企业外部,企业对政府的权力和企业对社会的权力一起构成了企业的“外权

对于企业内部来说,法定权力是企业因拥有资本而由企业法或公司法规定“与生俱来”的权力,企业行使法定权力必须承担对股东的责任。同时,企业也因为拥有资本而雇用职工、生

而在企业外部,企业对政府的权力是由企业对政府的义务为基础而获得的。企业向政府纳税,自然就取得了政府“保护企业”的权力杂志网。这些权力包括企业财产安全、生产经营正常秩序不受干扰和破坏、参加公开透明的市场竞争并拥有一个有序的竞争秩序、依法进行民事诉讼并获得合法权益保护等。企业对社会的权力也是由企业对社会履行的义务为基础而获得的。包括企业对消费者权益的尊重而获得消费者的喜爱、对社会公益事业的关心而获得公众好评、对社区的建设而获得良好的社区环境、对员工关爱而获得员工“忠心”、对各利益相关者诚信而获得“有效合作”等。相反,如果企业不承担对政府的纳税之责、不顾及社会责任,那么企业对社会、国家的影响作用将会带来很大的负面性。例如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跨国公司利用其灵活的“内部定价”机制,规避所在国的关税约束和其他市场监管行为、企业使用童工进行“血汗工厂”生产、企业破坏生态环境等。当企业不承担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时,国家和社会也将剥夺企业相应得“外权力”,企业必将受到国家法律法规或社会公众无情的制裁。值得注意的是,企业的“外权力”虽然在一定时期是相对稳定的,但从一个历史发展阶段来看,随着政府“善治”体制逐渐建立,企业对国家的义务呈现缩小之势,而国家对企业的服务质量却不断提高,但从根本上讲两者间仍然是对应关系。另一方面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企业对社会的责任却呈现扩大之势,主要是由于原来的基础较差,企业对社会的责任覆盖面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对企业的要求。

产产品、采购原材料、半成品、借款等,因此需要支付工资、对消费者、供应商和银行等负民事法律责任。这些都可以概括为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而对利益相关者承担的责任。

力”杂志网。有时企业对政府的权力大,有时企业对社会的权力大,但企业对政府和社会的权力之和在一定时期内基本上保持稳定性。但在企业“外权力”之外,企业还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而却没有与之相应的权力区域,也就是企业权力“鞭长莫及”之处,也就是企业权力与责任的“差域”。任何的企业都希望“差域”的面积越小越好。

管理学分析

责任和社会责任之间所形成的制度关系处于一种纳什均衡状态。纳什决策可能被选择的原因是纳什系列决策是相互的、最好的、拥有战略稳定性的决策[19]。没有企业仅仅改变自己的决策就可以做得更好。事实上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这种均衡结果是一种非合作博弈的结果,在这一博弈过程中人们往往选择放弃社会责任的行为理性。而且这种固化的企业制度变迁具有“路径依赖”性。所以,今天当人们认识到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意义之后,人们要改变企业放弃社会责任的行为“惯性”也是不容易的。因此,我们完全有必要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的建设。

杂志网。不过,“无成本地就资源配置讨价还价”实际上是很困难的。虽然外部性往往使市场没有效率,但解决这个问题并不总是需要政府行为。在一些情况下,私人市场中的外部性也可以内部化。例如,有时外部性问题可以用道德规范和社会约束来解决。

界环境均会造成非平等性或非对等性影响。因此,从企业行为主体的角度和企业产权控制特征来看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企业的社会责任表现为企业对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企业对员工的社会责任、企业对环境的责任、企业纳税的责任、企业捐款的社会责任、企业自身健康发展的社会责任、企业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等。

于现实的经济世界要实现完全自由竞争还缺乏很多条件,市场制度虽然是不可替代的,但仍有不足之处。而且整个社会的各项制度也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制度间的闭合链条关系更重要,正确而全面的理解企业社会责任的真正内涵及其深刻意义,才是企业社会责任落实的前提基础。

经济学分析

参考文献

[1]李立清,李燕凌.企业社会责任研究[M]. 人民出版社,2005

[2]李玲玲.企业业绩评价--方法与应用[M].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3]陈立勇,曾德明.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绩效与社会责任[J].湖南社会科学,2002,7

[4]古丽娜.公司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与公司绩效研究[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04,6

[5]胡孝全.企业可持续发展与企业社会责任[J].重庆邮电学院学报,2004,6

[6]卢代富.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界说述评[J].现代法学,2001,4

[7]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中国企业家现状分析及企业家对企业经营环境的评价[J].管理世界,1993,6

[8]王艳飞.企业战略性业绩评价探析[J].财会月刊,2000,2

消费者权益毕业论文篇(8)

一、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上就是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针对学校管理学生这一特别管理关系,纵观世界各国,对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的以下说法:(一)公立高等学校和私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区别对待。英国行政法教授韦德认为如果大学是依法规设立的可以将它作为法定公共机构对待,归入行政法的范畴;如果只是依章程或私自设立的,则不属于行政法范畴,学生针对这种大学的权利便取决于契约。法国的行政法认为法兰西研究院、各高等研究和大专院校等公立教育机构属于国立公益机构,他们属于公务法人的范畴,和地方团体一样,是一个行政主体。如果是私立的,则不属于行政法范畴,私立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取决于双方的契约。德国行政法传上将学生、公务员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作为“特别权力关系”,从而区别于“一般权力关系”。公立学校行为依据行政法可诉或不可诉的代表理论有宪法论和特别权力关系说;对于私立高等教育机构,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以契约论的观点为代表。 (二)公立高等学校和私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同等对待。1970年以后,日本学者们认为将公立大学与私立大学对学生的法律加以区别并不合理,二者与学生间法律关系均属一种“在学契约关系”。上述的公法与私法之争,其实质在于解决这样一个问题:把学校管理关系视为公法关系、通过相对比较严格的公法规则对学校管理权力加以控制,或者把学校管理关系视为私法关系、在放任自由的基础加以适度限制,哪一种方式更有利于保障学校和学生各自在该享有的正当权益?

在我国,关于高等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并没有任何具体明确的结论和规定。许多学者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地描述和解释教育领域各个主体之间的复杂关系,特别是大学生与高等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主要观点有如下几种:(一)二者是授权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们的行政关系。根据《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行使的一系列权利包括: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这些权利具有明显的单方意志和强制性,符合行政权力特征据此断定高校是由法律授权的行政主体。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把高校的招生、学历的发放、教师资格、学生退学等纠纷纳入行政诉讼范围中也说明学生与学校是行政关系。(二)二者是特殊民事法律关系。学生与学校是一种双向选择关系,是一种平等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类似于企业与职工的关系。作为事业单位,学校的法律地位比较特殊,既享有一般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又有区别于民事主体而近似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学校一民学生、教职工的关系之问的关系既有民事法律关系,又存在着民事法律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三)二者是行政合同关系。即行政机关或其委托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为完成某项管理事项而达成的契约关系。其理由是:l、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协议的法律规,高校与学生并不是平等主体,况且学生在高校受教育也不是什么民事权利义务。用一般合同关系来归纳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不妥的。2、高校的招生、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力专属于国家是普通公民和一般社会组织所不能行使的公共权力,即使是民办高校招生、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为也要经过教育行政部门的确认或备案。3、高校行为处分权是单方行为,无需征求相对人(学生)的意见。(四)二者是混合的关系。即,既包括行政关系又包含着生产者与消费者关系。在我国高等教育中,学生缴学费的事实,使高等教育中传统的资金、知识和其他资源的施予——接受关系性质发生了很大变化,学生不仅仅是接受者,同时还是施予者,因为他(她)缴纳了特定数额的学费,缴费事实使学生与高校之间除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外又多了一层新关系——民事契约关系,学生是知识教育这一公共产品的消费者,高校则为此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将高校与学生的关系界定为混合关系的先进性在于:1、把高校与学生从传统的单纯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中解脱出来,还教育与受教育关系的本来面目,况且随着我国民办高校的不断发展壮大,如再单纯地适用行政关系来界定学生与高校关系也不适应我国的国情。2、在某些方面确认行政关系,可以利用法律控制高校的任意、让高校承担更多的程序性义务,保护弱势群体——学生的权利。3、除法律确定为行政关系之外其他关系应是生产者与消费关系,这有利于保护学生的权利,学生不再是高等管理的附属品,而是一个独立的接受服务的主体。

二、学生的权利

高等学校学生除享有《高等教育法》第54、55、56、57条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权、勤工助学权、获得毕业证书权、结社权外,在学生与高校的民事法律关系中,高校处于生产者的地位,学生处于消费者地位,因此,作为教育消费者的学生应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择权。即学生享有自主选择专业和课程或者接受其他服务的权利。其主要包括:

1、专业的选择权。这包括转专业和转学的权利。因为现阶段高校不负有包分配的义务,学生就业是就业市场决定,学生不能因为一次填报专业志愿而固定大学期间一个人的必修专业或在一个高校就学。高校学生根据自己的专长或兴趣爱好,有权选择自己喜爱或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或学校,学校不能因为招生计划不可变更为由而禁之,否则,就不符合消费者的选择权要求。

2、自由选择就餐点、购物和住宿、娱乐等的权利。高校往往是一个封闭的社区,在校内的学生就餐点、购物、住宿等经营上形成自然性垄断,学生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指定消费而无任何的选择余地。如某大学后勤部门借口统一内务,为每位新生采购生活用品费为300多元,连牙膏、洗衣粉之类的用品都为学生备齐,加上其他生活用品以及电影费,收取每位学生500元,仅此一项学校共可多创造五六万元的“利润”。2004年6月教育部颁发《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禁止高校生在外租住房的行为,其本意的为了学生的人身安全,但良好的初衷,却无视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大学生的基本人身自由。

(二)知情权。即学生享有知悉接受教育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其主要包括:l、收费知情权。虽然学费是按价格部门核定标准收取,但许多高校要加收收班费、上机费和书本材料费,强制学生保险等,甚至不开正规发票,常常让新生及其家长捉襟见肘。2、课程设计、变更与教师安排知情权。在市场条件下,高校不断扩招,高校教师培养跟不上学生的扩招,许多高校课程计划形同虚设,因教员增减而增删课程屡见不鲜,常导致教师缺席而无法开课或教师任意调停课,让学生无所适从而损害学生权益。3、结果知情权。许多高校由于没有升学压力,对于各专业课程没有统一的标准,特别是专业课的教师只在期终考试一次,而且很少公布考卷答案,这实际上是侵犯了学生对掌握知识程度的知情权。

(三)人身与财产安全权。学生在校学习其问享有人身和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l、人身健康权、安全权。近年高校学生在校遇害时有发生,如云南大学马加爵杀人事件。高校在人身安全保障、和食堂卫生方面往往有疏漏,为此,学生有权要求高校提供的住宿和饮食卫生符合人身健康和安全的要求。2、财产安全权。高校负有保护学生财产不受侵犯的责任。然而,在学生上课期间财产被盗,高校并不承担看管不利的赔偿责任,高校保卫部门的职责权是协助调查取证,却无困管理不善须赔偿的责任。有些高校甚至为了学校的形象不让财产失窃的学生向公安机关报案,致使学生财产失窃案不了了之;有些高校以学生自己保管财物不安全为由,在未经学生同意的情况下代其保管;有些学样甚至为了谋取利益擅自动用学生财产如奖学金、助学金等,这都是侵犯学生财产权的表现。

(四)获取相应知识与公平评价权。其主要包括:l、获得学业相称的知识权。学生缴纳了一定数额的学费,那么,他(她)就有权利要求高校提供起码与学费价值相当的知识、设施和劳务等方面的服务。如教学质量是否达到了应该具有的水平?教学必需的设施是否齐全?各职能部门的服务是否物有所值?在教学上主要有以下情形影响了学生的获得学业相称的知识权:(1)教学内容陈旧是教师上课不认真,让学生感到白费钱,这实际是以特殊形式表现出来的“缺斤短两”现象;(2)学生多教师少忙于应付,教学质量下降,要求降低;(3)名师难见,更不用说给学生上课,高校名师只给研究上课,普通本科生在校四年只闻其名不见其人;(4)各学校不断升级,由中专升为职业技术学院,再升为本科院校,常因师资的短缺,而导致学生不能获得与专业相称的知识。2、拒绝高校增设毕业条件、标准的权利。学生修完所业达标既可获得毕业证,高校不得随意加重负但。例如,将本科的毕业资格或学位资格与大学英语四级水平挂钩;对在校期间受记过处分的学生限制其毕业分配方向等,这些规定与1990年原国家教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比,明显是从重从严,侵犯学生的相应权利。3、获得公平评价权。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要求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进行公正评价并客观真实地记录在成绩档案中,在完成相应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然而在多数高校中,学生干部与普通学生在获得公正评价方面往往存在不平等现象。

(五)人身自由权。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有其人格尊严尊重和隐私权得到保护的权利。高校在管理工作中,经常会组织卫生评比宿舍检查等活动,特别是对学生的内务卫生的检查,就有可能涉及到侵犯个人生活习惯及个人隐私权;将学生考试成绩公之于众,将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公开张贴,有的学校在校园阴暗处和教室上设置摄像头将不文明行为公之于众,这些都可能构成了生名誉权或隐私权的侵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司法解释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如《某大学研究生籍管理实施细则》第32条之规定研究生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未经批准,擅自结婚者……。这一款与我国《婚姻法》第5条“结婚自由,第三人不得非法干涉”相冲突,虽然此款以教育部1981年的《高校在校学生结婚管理规定》作为细则的依据,但依上位法效力高于下位法,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冲突的原则,此部门规章违反《婚姻法》应视为无效,教育部和该校侵犯了学生的结婚自由。《高等教育法》对高校定位有明确的规定,高校主要管理权限在于学籍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的权力,同时学生享有人身权及隐私权,在管理过程中这两者之间会出现高校权力侵入学生的人身权及隐私权情形,比如禁止男生进入女生宿舍,在此,我们不妨遵守这样的法理——法律赋予自然人的私权必然优先于公权,尊重学生的私人权利。

(六)救济权。学生在接受教育的服务中,有获得物质帮助或权利受侵犯时获得救济的权利。它主要包括:1、困难救济,即生活困难的学生有权利获得补助、贷款、减免学费、奖学金等物质上的救济权利,这种权利不能因为公立与私立、普通高校与成人的差异而有所不同。2、受处分时的权利救济。此种救济权利目的在于保证使遭受损害的权利得以纠正,实现受损的权益尽可能地接近或达到法定权利。权利救济主要有两种路径:(1)行政救济;(2)司法救济。对前者而言,主要是申诉权。1990年原因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4条规定,处分学生的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就后者而论,主要是向法院申请司法裁判权。比较两种救济方法,诉讼救济具有权威性、中立性和终极性,无疑应成为比行政救济实质上是无权益的,将以受教育权为内容之一社会权利置于行政诉讼救济机制之下,无疑是法治国家的要求。

三、高等院校的义务

高校是一类独立的社会组织,是“除行政机关以外的另一类可以以自己名义乃至行使行政职能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政主体。这类组织的特性在于: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系列,行使特定的行政职权。该行政职权是由具体法律法规予的。”因此,高校除履行法定义务之外,高校还须承担保障学生权利得以实现的义务。“义务的核心意义在于,它是作为权利的相关物发挥作用的,义务的承担者不仅被告知他必须做某事,而且被告知他理应去做某事,它之所以受约束,乃是因为如果他规避义务,所受到的不是他自己的善良动机的挑战,而是另一个人的挑战,因为那个人拥有权利。”

(一)依法制定规章的义务。高校作为从事教学、研究的单位,传统观念使高校拥有比政府或国家机关更多的自限,而且经常被人所忽视。其最主要的一项就是制定内部规则。我国《高等教育法》第41条规定,高等学校校长行使的职权中第一项就是制定具体规章制度。校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一方面必须遵循法治统一原则,即下位法的制定必须有上位法的依据,不得与之矛盾,所有的规章制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另一方面必须贯彻平等和公正原则,确保学生应有的法律权利和学生正当的利益。国家教委1990年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规章,其第12条规定:“凡接受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被考机会。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第29条规定应予退学的10条种情形中,并没有不遵守考场纪律或者考试作弊应予退学的规定。但不少高校在其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上规定,考试作弊一律予以开除学籍,明显加重该行为的处罚力度,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如果学校制定的规则比法律规定的标准更加严格,实际上是作出了对学生‘不利’的规定,增加了学生的义务,限制了学生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不少高校基于学生管理的便利性,通常制定了许多规章制度,而这些规章制度过多地设置了义务性条款,较少去思考和挖掘义务性条款所对应的权利性条款。”高校可遵遁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细化的规则,但此规则不得对抗或超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这是依法治国的要求,也是我国《立法法》的要求。

(二)信赖利益保护的义务。信赖利益保护源于德国联邦行政法院根据法秩序安定性原则以及民法诚实信用原则推论而确立,后为大陆法系其他国家借鉴与继受。德国法家耶林主张:“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信而生的损害。”在普通法中与之相类似的原则是禁止翻供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作用在于防止行政机关反复无常的行为行政相对人权益造成损害。行政机关一旦做出某种行为,特别是赋予相对人一定权益的行为,即使存在瑕疵,也不得任意改变,以减轻相对人由此带来的不公平。因此,作为授权的事业单位的高校不宜任意改变规章制度,确实因公共利益或者法律规定,撤销原来的规章制度时,必须预先通知,要给予学生适应新规章制度的期限,必须规定的规章不溯及既往的效力,如果学生权益受到损害高校必须采取被救措施予以补救。高校在教学改革或涉及学生权利的管理制度改革时应选择不侵犯或最少侵犯学生权利的方式进行。如有的高校取消补制度改革为重修制度,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

消费者权益毕业论文篇(9)

医患纠纷是指患者与医院、医生在疾病诊疗中产生的纠纷。这里要特别区别于单纯的医学美容或单纯的药品买卖,因为后两者不以疾病为前提。美容可能只是为了让自己在外表上更具吸引力;买药可能只是为了预防疾病而储备药物,它们更符合服务合同、买卖合同的特征,因此不属于本文医患纠纷的讨论范围。

为应对日趋紧张的医患关系和高发的袭医事件,有学者提出了将医患关系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的建议。理由为:一是现有法律对患者保护不力是患者转向私力救济的主要原因。相对医生而言,患者处于弱势地位,一般的民事法律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调给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提供强保护,一旦患者有了更好的法律救济途径,就不会采用袭医这种极端方式。二是“医院——患者”关系符合消费者权益法中的“经营者——消费者”关系。一方面,虽然医院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医院的营利性特征日益明显,诊疗行为已成为医院创收的重要途径,因此可以将医院的诊疗行为视为经营行为,将医院视为经营者;另一方面,患者为购买药品和获取医疗服务支付了费用,应视为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等。

对于上述支持将医患关系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观点,笔者不能赞同。

实际上,虽然长久以来,各界对医患关系是否适用消法众说纷纭,但迄今为止我国消法仍未将其纳入调整范畴,这在最新修改的消法中可以得到印证,相信立法者对此必然进行过审慎的考量。笔者赞同立法者的做法,认为医患关系不能用消法进行调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1、医患关系不属于消法中的消费关系。医患关系产生的前提是患者的疾病需要到医院进行治疗,这一前提的存在使得医院、医生与患者之间成为对抗疾病的共同体,而不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纯粹经济利益关系。例如,在消法调整的买卖行为和服务行为中,经营者和消费者都有自主选择的权利,这一点在医患关系中就要大打折扣。首先,无论哪个病人到医院,从法律和道义上说,医院都不能拒绝;其次,在紧急情况下,急救车往往会将病人送往最近的医院,这时病人也没有选择权;再次,在“非典”等特殊时期,对传染病人的治疗是强制性的,医院和病人都没有选择权。

2、消法中规定的“反欺诈”和“知情权”等也无法适用于医患关系。由于患者的知识水平及心理素质存在差异,医生不可能将真实病情病因告诉每个患者。特别是对一些心理素质差的重症患者,如实告知只会起到反作用,就连病人家属也往往要求医生对病人进行隐瞒。试问在这种情况下,患者又如何依据消法行使其知情权和反欺诈权呢?

3、医学的不确定性使消法适用时缺乏评判标准。消法中典型的消费关系,如买卖关系、服务关系中,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要么是法定的,要么是双方约定的,总会有一个参照标准,而医患关系中的诊疗行为不具有这种特定性。诊疗由疾病而起,这就决定了诊疗本身就是一种高风险行为,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个国家的医院或医生敢打包票说能100%治愈某种疾病,或能将该疾病控制在某一程度,法律也不可能制定这样一个标准。因此,消法中缺乏与诊疗行为相对应的评判标准,无法对其进行调控。

消费者权益毕业论文篇(10)

1、博士论文要有原创性知识;

2、博士论文开题报告不是回答是什么的问题,而是回答为什么的问题;

3、博士论文开题要确定用什么样的知识来回答提出的问题。这些知识应该是多学科的知识(cross-discipinary inquiry)。方法论包括两种:理论框架和技术性、技巧方法。开题报告不能简单罗列,只要做到同类项归类。另外,文献索引要规范,譬如可以采用按照拼音的顺序排列。

论文开题是语境、语汇、逻辑和方法的统一体,开题是寻找一个合适的语境,用合适的语汇,以合理的逻辑,并论证方法的合理性。开题报告是一个过程,早点开始,不断去梳理。开题之前是决策,是选择,很痛苦(如何寻找人生的另一半,很费心思);开题之后要硬着头皮坚持,总会发现精彩之处(找到了之后就好好过日子,会找到属于两个人的精彩的)。 开题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对开题性质的认识。开题是一个重要环节,功能是制定研究计划。开题报告是由博士生对博士论文研究报告的价值性和可行性的一个辩论文本。(2)选题。选题要有挑战性,理论性和可行性(feasible)。题目是研究出来的,不是给定的。问题有problem, question和issue三类。(3)文献综述。综述是指综合评述,是对知识的梳理。综述文献不是做相关领域的文献,那些不能证明问题,而是on??,of??的文献。另外,不能对文献有偏见,也不能出现很少有人研究,没人进行研究的语句。

4、开题报告的撰写时间至少需要一年。

开题报告格式与开题报告写作技巧

开题报告是研究生毕业论文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指为阐述、审核和确定毕业论文题目而做的专题书面报告,它是研究生实施毕业论文课题研究的前瞻性计划和依据,是监督和保证论文质量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训练研究生科研能力与学术作品撰写能力的有效的实践活动。

《中国青年报》报道:复旦大学新闻学院2002级研究生所做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仅有不到1/3的博士研究生获一次性通过,而78位硕士研究生,10人没获通过,仅有19人获一次性通过。这在复旦大学乃至于全国研究生教育的历史上都竞聘演讲稿 很少见。但据笔者了解,倘若以严肃的眼光审视目前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论文开题报告工作,可以说,管理部门、导师、研究生三者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认识不足的问题视论文开题报告为走过场、视论文开题报告为形式。除思想上重视不足外,对毕业设计开题报告的撰写方法缺乏了解也是重要原因之一。鉴于此,笔者结合自己的管理工作体会,就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的写法和技巧做一探讨。

1 毕业论文选题的原则

毕业论文选题一般要求满足以下原则:

①开拓性:前人没有专门研究过或虽已研究但尚无理想的结果,有待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或是学术界有分歧,有必要深入研究探讨的问题;

②先进性:硕士毕业论文要有新的见解,博士毕业论文要做出创造性成果;

③成果的必要性:所选课题应有需要背景,针对实际的和科学发展的需要,即应有实际效益或学术价值;

④成果的可能性:课题的内容要有科学性,难易程度和工作量要适当,充分考虑到在一定时间内获得成果的可能性。

以上要求说明,毕业论文题目不是给定的,而是研究出来的,只有在对所研究领域的过去、现在的研究资料等信息进行全面把握、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才能够确立满足以上四性要求的选题,从而为完成高质量的毕业论文奠定坚实的基础。无论是结合导师已有科研任务的选题,还是自选课题,选题之前的信息积累与发现问题均是研究生所必须经历的过程,尽管导师已完成了以上过程,但导师并不能替代研究生,这就是研究生学习、研究的独立性要求。

2 开题报告的内容与撰写要求

开题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题目、立论依据(毕业论文选题的目的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案(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研究过程、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及创新点)、条件分析(仪器设备、协作单位及分工、人员配置)等。

2.典礼演讲稿 1 开题报告毕业论文题目

题目是毕业论文中心思想的高度概括,要求:

①准确、规范。要将研究的问题准确地概括出来,反映出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反映出研究的性质,反映出实验研究的基本要求处理因素、受试对象及实验效应等。用词造句要科学、规范。

②简洁。要用尽可能少的文字表达,一般不得超过20个汉字。

2.2 开题报告毕业设计立论依据

开题报告中要考虑:

① 毕业论文的选题目的与意义,即回答为什么要研究,交代研究的价值及需要背景。一般先谈现实需要由存在的问题导出研究的实德育工作总结 际意义,然后再谈理论及学术价值,要求具体、客观,且具有针对性,注重资料分析基础,注重时代、地区或单位发展的需要,切忌空洞无物的口号。

② 国内外研究现状,即文献综述,要以查阅文献为前提,所查阅的文献应与研究问题相关,但又不能过于局限。与问题无关则流散无穷;过于局限又违背了学科交叉、渗透原则,使视野狭隘,思维窒息。所谓综述的综即综合,综合某一学科领域在一定时期内的研究概况;述更多的并不是叙述,而是评述与述评,即要有作者自己的独特见解。要注重分析研究,善于发现问题,突出选题在当前研究中的位置、优势及突破点;要摒弃偏见,不引用与导师及本人观点相悖的观点是一个明显的错误。综述的对象,除观点外,还可以是材料与方法等。

此外,文献综述所引用的主要参考文献应予著录,一方面可以反映作者立论的真实依据,另一方面也是对原著者创造性劳动的尊重。

2.3 开题报告毕业设计研究方案

开题报告中要考虑:

① 研究的目标。只有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才能保证具体的研究方向,才能排除研究过程中各种因素的干扰。

② 研究的内容。要根据研究目标来确定具体的研究内容,要求全面、详实、周密,研究内容笼统、模糊,甚至把研究目的、意义当作内容,往往使研究进程陷于被动。

③ 研究的方法。选题确立后,最重要的莫过于方法。假如对牛弹琴,不看对象地应用方法,错误便在所难免,相反,即便是已研究过的课题,只要采取一个新的请示报告视角,采用一种新的方法,也常能得出创新的结论。

④ 研究的过程。整个研究在时间及顺序上的安排,要分阶段进行,对每一阶段的起止时间、相应的研究内容及成果均要有明确的规定,阶段之间不能间断,以保证研究进程的连续性。

⑤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对可能遇到的最主要的、最根本的关键性困难与问题要有准确、科学的估计和判断,并采取可行的解决方法和措施。

⑥ 创新点。要突出重点,突出所选课题与同类其他研究的不同之处。

2.4 开题报告毕业设计条件分析

突出仪器设备等物质条件的优势。明确协作单位及分工,分工要合理,明确各自的工

作及职责,同时又要注意全体人员的密切合作。提倡成立导师组,导师组成员的选择要充分考虑课题研究的实际需要,要以知识结构的互补为依据。

博士开题报告范文

中国产品质量法的法律移植研究

1. 研究背景及目的

产品质量法制发展,相较于民事法学其他领域起步较晚,其自二十世纪初发端后,随着中产阶级兴起,产品交易频繁,致这一新兴法律领域迅速发展。而产品质量法演进,实反映近代社会运动史及经济史变化,若谓十九世纪系劳工运动蓬勃发展时代,则二十世纪即堪称为消费者保护运动高峰。产品质量法制发展及演进,始终遭受来自大企业及资本家积极阻挠或消极抗拒,致使产品质量法制发展,始终带有对抗及冲突色彩。

本研究即试图就产品质量归责原则法律移植的演进历程作为中心,根据回顾产品质量历经契约责任及侵权行为责任、过失责任主义及无过失责任主义等法学思潮变迁,据此重现产品质量法制百年来发展过程,试图对这一特殊而充满争议、冲突法律领域,对其演进作一个粗浅研究。

目录

1. 研究背景及目的

2.中国古代法是否有类似条文或是制度

3. 近现代的引入背景、主要修正部分

4. 进入后本土存活现状及情况

5.拟研究提纲

正文:法律为人类试图以理性建构秩序产物,是社会文化现象一部分,随着人类生活发展,法律内容也须相应改变以适应新形态纷争。而重大的社会改变是源自于法律体是外,也就是源自于社会制度里面的法律体是外,法律体是不是一个完全独立自主的制度,法律体是不是遗世独立的制度,法律体是无法自外于外在的影响。法律于社会变迁过程也扮演重要角色,观诸民事法律发展,由早期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等根植于自由放任资本主义经济体制,致使西欧各国于十九世纪陆续制定民法典时,就侵权行为法制归责原则,均严格奉行过失责任主义,自十八世纪末叶工业革命发端,经过百年发展,生产技术革新造成产业结构重大改变,尤其是机械设备渐次取代手工制造,商品得以大量生产,使民众可很容易由市场上取得所需商品,此种生产消费模式演进,虽促进工商社会繁荣,制造商为降低成本获取利润,往往仅着重于降低成本,对产品安全性及品质则有意无意加以忽略,造成大量劣质商品充斥市面,复因一般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信赖及产品内容高度技术性,已无能力分辨其优劣,致使劣质产品造成严重生命、财产损失,此于十九世纪末叶层出不穷。是以,产品质量(或称商品责任、商品制造人责任)概念,于十九世纪后半业即已散见于英、美法院判决中,斯时仍未形成具体法概念体是,且责任类型仍未脱传统契约关系相对性或侵权行为法过失责任主义范畴。迄至二次世界大战前,英国及美法院判决已渐次就产品缺陷案例跳脱传统侵权行违法或契约法思考模式,寻求新的解决道;而德国法院也试图根据减轻原告举证责任方式,以平衡一般个人在举证上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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