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意义汇总十篇

时间:2024-03-28 10:59:20

可再生能源意义

可再生能源意义篇(1)

一、中国能源立法的新举措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法国际研讨会”于2004年5月14-17日在北京全国人大会议中心召开,这次会议的中心议题是就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法》(草案建议稿)的起草背景、涉及的国际经验等立法相关展开讨论分析,对政府建议稿进一步修改,加以完善(参见全国人大会议中心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法国际研讨会会议说明》。)。

在2003年10月15日召开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法》(草案建议建议稿)起草第一次工作会议上,“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法”就被列入全国人大2003年立法计划,委托国家发改委起草。起草小组及下设的顾问专家组和专题组于2003年12月上旬完成建议稿的第一征求意见稿初稿,2004年6月向人大环资委递交建议稿,2004年底前提交送审稿,2005年完成立法程序。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法》的制定是我国能源发展史上的重大举措,人大常委会调整了五年立法规划的项目优先顺序,加快了立法调研节奏以确保该法提前制定。为什么一部能源立法引起如此的重视,发展可再生能源对中国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具有怎样的意义?

二、略显疲态矿物能源

人类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实践很早以前就开始了,比如使用风磨、水车、水磨等利用风能和水能推动的生产劳动工具。进入化生产,人类对矿物能源的利用超过了可再生能源,尤其是两次工业革命大大地推动了人类对于化石燃料的开发和利用,两次能源转变确定了世界的能源供应结构。

第一次能源转变改变了人类长期以来依靠能和人畜力来获取热、光和动力的作法-以煤炭为燃料的蒸气机出现后,到1920年煤炭占世界商品能源的87%,基本取代了非矿物质能源。第二次工业革命带来的电能和内燃机同时开启了第二次能源转变的序幕,石油自1859年起登上世界能源的舞台(这里是以1859年美国人在宾夕法尼亚州打出世界第一口21米深的油井为近代石油工业的开始的标记。),大约经历了100年,到1959年世界石油消费比重提高到50%(1920年为20%),而煤炭消费的比重降至48%,石油、天然气成为全球的主导能源。(朱成章:《世界能源的未来》,载《中国电力》2003年第9期。)

21世纪正处在第三次能源大转变时期,一般认为1973年中东危机触发的第一次世界石油危机,可作为第三次能源大转变的起始点,这次石油危机不仅严重地了当时世界经济的发展,也使人们对21世纪世界能源供应预测蒙上了悲观的阴影-认为“石油将在三、四十年内告罄,天然气也只能维持60年左右”。(朱成章:《世界能源的未来》,载《中国电力》2003年第9期。)然而,虽然对矿物能源的消费有增长的趋势,然而这种增长却是缓慢的(根据国际能源署(IEA)最近出版的《世界能源展望》(2002年版),它对世界能源需求预测至2030年。世界一次能源的需求量2000年为9179Mtoe(下均同),到2030年增加到15 267 Mtoe,增长66.33%;世界终端能源消费量2000年为6032Mtoe,到2030年增加到10080Mtoe,增长67.11%.)。到今天为止,20世纪70年代预计的世界资源短缺并没有出现。随着技术和经济的发展,能源资源的基础还将不断扩大。由于矿物能源储存量(常规及非常规)的新发现,以及对它们的可采性做出的广泛的评估,都认为21世纪经济发展不会受到能源资源短缺的限制。矿物燃料的储量达到13000亿吨,而矿物燃料的总资源量达到50000亿吨,至少供人类使用100年是不成问题的,在21世纪绝对资源量不会短缺。(WEC(World Fixity:_ Council), IIASA(Inter-national Institute tl>i Applied SystemsAnalysis)。 Gloliail Energy Perspectives to2050 and Beyond.)有可能整个21世纪还是矿物能源为主的世纪,能源前景光明。

“意想不到的情况总会发生,你最好做好准备。”这句由英国前首相撒切尔夫人提出的撒切尔定律反映了世界能源在短期不会出现供应危机的大前提下,一些国家在能源问题上已经未雨绸缪地积极寻找对策,推动本国能源生产和消费的转型。这是因为经过多年的实践,传统的矿物能源在生产和消费中存在的诸多弊端暴露无遗:首先,矿物资源地理分布是不均衡的,导致能源需求和能源生产在地域上分布不一致,以石油为例,随着时间推移,石油出口地区越来越集中在中东地区,而石油需求地区分布越来越广泛,供应链也越来越长,很多发达国家(如美国)和发展中国家(如中国)每年都需要进口大量的石油。这种依赖进口的石油供应极易受、外交、军事等因素的影响而受到限制,影响一国经济发展和能源安全(以美国为例,1973年中东石油危机使美国的石油和燃气价格全面上涨,能源价格平均增长了四倍。)。其次,在矿物能源的生产消费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排放有害物质,产生环境问题,人类长期使用矿物燃料已经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所以,身处21世纪能源大转变的十字路口,面对已经略显疲态的矿物能源,各国必须做出抉择,培育新的能源结构,开发出可以替代矿物能源的新型的能源-各国面临两个选择:核能和可再生能源。

三、止步不前的核能

核电在20世纪80年代增长了140%;而在20世纪90年代却停滞不前,从1990年的3.28亿千瓦增加到2000年的3.48亿千瓦,10年中只增加了2000万千瓦,10年总增长率为6%.2001年核电装机容量增加了300万千瓦,总装机容量超过3.5亿千瓦。2001年仅有俄罗斯一座新的反应堆并网发电,使世界总的反应堆数量达到了436座。(蔡芸:《21世纪:新能源的新世纪》,载《经济工作导刊》2003年第4期。)2001年是第一次既无新的反应堆开始兴建,也无反应堆被永久性地关闭的年份。2001年美国政府和核电工业部门开始谈论“核电复兴”。2001年5月17日,美国总统布什颁布新的美国核能政策,指出“应该发展清洁的、资源无限的核能”,能源政策提出“把扩大核能作为国家能源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提出促进核能复苏和发展的一些具体政策”。(江红:《小布什政府能源政策初探》,载《国际石油经济》2001年第7期。)2001年1月底,俄罗斯原子能部副部长尼克马图林说:“位于俄罗斯欧洲地区不久将面临电能短缺危机,政府唯一的解决方案是修建新的核反应堆”。(熊本和:《世界核电的现状和未来》,载《国防工业》2001年第4期。)为防止潜在的能源危机,俄罗斯计划在2020年前修建40座核反应堆。但自“9.11”事件后,美国在已有的反应堆四周布置了武装力量,给这种愿望泼了冷水。甚至国际原子能机构也认为,保护核电站免受空中袭击几乎是难以做到的。西欧大多数国家官方已停止新核电的发展工作,比利时重申其关闭核电站计划,德国政府和核电产业部门已正式达成协议,逐步关闭现有的反应堆。瑞典因不能获得替代电力而推迟了2003年关闭一座核电站的计划。在日本,由于青森县地方的反对,计划中的一座核电站“暂时停建”,日本正兴建的核电站有4座,还有2座处于兴建前的安全审查中。包括阿根廷、巴西、印度和罗马尼亚等国都在继续讨论重新开始搁置核电计划书订购新的核电设备,但所有讨论都没有一项开工计划。在“9.11”事件后,确实许多国家都在重新评价核电发展问题。中国目前虽然核能发电较先进国家仍有较大差距,(西欧150座核电厂所生产的电力占该地区电力供应的30%,北美118座反应堆提供了美国20%、加拿大12%的电力供应。中国发展核电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目前我国核电的运行机组已发展到7台,装机容量540万千瓦,在建4台机组,2005年前投产使用,届时核电总装机容量将达870万千瓦,占全国总发电量的3%左右。)但考虑到核能建设需要相对安定的国际政治局势作为保障,在恐怖主义阴影不散的今天,核能对于中国不是最安全的选择。

四、充满生机的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是传统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类不可再生燃料的对称,是指在自然界中可以不断再生,就像风,是可以永续利用,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它对环境无害或危害极小,而且资源分布广泛,适宜就地开发利用,它主要包括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分类,可再生能源分为三类:大中型水电;传统生物质能;新可再生能源。新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指沼气、气化、乙醇、生物质能发电等)、地热、太阳能、小水电。这里的“可再生能源”,指的就是其中的“新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与矿物能源相比,优势是显而易见的:首先,虽然矿物能源的储量可以保证人类未来一段时间的需要,但是其总量不会增加,用一点少一点,而可再生能源只要开发利用合理,就能保证持续的能源供应。其次,就储量而言,可再生能源分布广泛,资源量巨大。全球每年技术上可获取的生物质能源的资源潜力相当于65亿吨标准煤,相当于2001年世界能源消费量的50%,全球陆地风能资源总量约为53万亿千瓦时,相当于2002年全球发电量的2倍,加上海上可利用风能资源,全球风能资源总量超过200万亿千瓦时。太阳能是地球上分布最广泛的可再生能源,每年陆地上太阳辐射能量约为27万亿吨标准煤,是目前世界能源消费总量的2000多倍。(李俊峰、王仲颖、梁志鹏、时景丽:《我国未来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战略思考》,载《中国能源》2004年第3 期。)水能资源蕴藏量大,是目前能大规模开发、经济地提供电力的可再生能源,全世界技术上可开发的水能资源约15万亿千瓦时。另外还有大量的潮汐能、波浪能等海洋能资源。第三,可再生能源是清洁的能源,生产消费过程中很少或基本不产生矿物燃料生产消费过程中引发的环境问题。

可再生能源相对于矿物能源虽然起步较晚,但是迅速。可再生能源利用方面当前主要集中在风力发电和太阳能光伏电池方面,近几年都以年增长30%以上的速度向前发展。风能是世界上利用率增长最快的一种能源,2001年底,世界风力发电装机容量达到2480万千瓦,比上一年增加37%,每年所增加的风力发电装机容量已达到全世界水力发电每年所增加的容量,是2001年核电所增加容量的4倍。目前欧洲拥有世界风力发电容量的70%以上,主要是由于强有力的支持,促使风力发电在德国、西班牙和丹麦的大发展。德国2001年增加风力发电装机260万千瓦,总装机容量达870万千瓦,占世界风力发电容量的1/3,目前风力发电提供的电力占德国电力的3.5%,政府已宣布到2025年将这个比例提高到25%,同时逐步取消核电产业,目前核电占德国电力的30%.西班牙已成为欧洲第二风力发电大国,2001年增加110万千瓦,总容量达334万千瓦,风力发电估计占电力总量的3%.2001年美国重新恢复了风能大国的地位,所增加的风力发电容量为170万千瓦,但还落后于德国,屈居世界第2位。(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法国际研讨会会议文件之四:《可再生能源立法欧洲考察报告》。)

20世纪90年代以来,太阳能电池的也迅速增加。据对制造厂商的调查,直接将阳光转换成电力的光伏(PV)电池的产量在2001年超过了39万千瓦。太阳能电池以36%的年增长率增长,使2001年成为增长率在30%以上的连续第4年。目前世界上所安装的140万千瓦的光伏电池,相当于一座大型燃煤电站的规模,其发电量不是全世界发电量的1%.但如果按目前这么快的速度持续增长,在今后30年内光伏电池将成为全世界的重要电源。(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和电力处:《国际可再生能源发展现状和趋势》,载《创业投资与高》2004年第1期。)

五、可再生能源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概况

可再生能源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得到了极高的重视,发展非常迅速,而且不同国家在发展可再生能源时根据各自的能源状况,选择了适应本国情况的发展战略和政策。美国领土面积广阔、能源储备丰富,但中东石油危机迫使美国政府不得不对美国国家能源安全给予高度重视,主要是采取措施改变能源结构,促使能源供应多元化。联邦政府把发展可再生能源直接纳入国家发展计划,建立了综合的联邦能源计划,来应对当时和今后的能源供应,包括开发、鼓励私人投资、信息传播和市场激励等措施。澳大利亚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推动力主要源于环境保护。首先,与美国不同,澳大利亚国内煤炭资源异常丰富,能源安全并不是政府发展可再生能源的主要动因,而保护生态环境才是澳大利亚政府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出发点:二是提高高峰用电的供应量;可再生能源已经成为欧洲大多数国家能源多元化的战略选择,为此欧洲大多数国家已经和正在制定新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一般是“到2010年达到10%,2020年达到20%,2050年达到50%以上,使可再生能源逐步发展成为替代能源,而不是补充能源”。(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法国际研讨会会议文件之四:《可再生能源立法欧洲考察报告》。)同时,近十年的发展经验表明,这些目标是可以实现的。例如,西班牙、德国等已经超额完成了预期的目标。实现这些目标既可解决能源不足的压力和约束,减少能源进口依赖,也可消除环境污染造成的和压力,调整能源布局、结构,保证能源安全,同时形成可再生能源的高科技技术和新型产业,扩大就业,尤其重要的是可以在国际舞台上打“绿色能源”的政治牌,取得一石几鸟的效果。

可再生能源的快速发展反映了以上几个国家能源政策的改变,能源政策要靠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确立和巩固。具体各国在制定有关可再生能源法律法规方面,有几个立法基本点和目标:一是改善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如澳大利亚,而欧盟成员国还要完成欧盟指令给各国规定的提高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比例,如德国、西班牙和英国;二是减少对进口能源的依赖,调整能源结构,促进国家的能源安全,如美国;三是推进相关产业和技术的发展。

六、发展可再生能源对中国的重要意义

从世界经济发展的和现状看,能源问题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中一个具有战略意义的问题。能源的消耗水平,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标志。中国要实现本国的能源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考虑制定符合本国能源状况的能源战略和政策,并且以法律法规形式加以确立。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法》(政府建议稿)中提出了针对我国能源问题的立法基本点和目标,对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有着重要意义:

1、发展可再生能源可以改变我国矿物能源储量不足、能源结构不合理、能源分布不均衡的现状。

截至1996年底,我国煤炭可采储量约为1145亿吨,按1996年我国煤炭产量14亿吨计,储采比为82,即煤炭还可开采82年。我国石油可采储量大约为22亿吨,储采比为14.我国天然气剩余可采储量约为7000亿立方米,储采比为35.(《中国能源问题与可持续发展》(PDF版),载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网(acca21.org.cn)。)据英国石油公司编制的《世界能源统计评论》(1998年6月)报道认为:以煤炭为主的少数国家,其煤炭储采比很高,波兰为209,南非为225,印度为212;年煤炭产量比较大的国家,其煤炭储采比也很高,美国244,澳大利亚327,加拿大110,巴西在500以上。从上述数据对比来看,我国能源资源储量是有限的。特别是优质石油能源资源短缺,是我国能源供应最突出的问题。(世界2001年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的产量和消费量最大的10个国家中,中国石油产量占世界第7位,而石油消费量占第3位-引自BP Statistical Review of World Energy June 2002.)

长期以来,中国的经济发展是以以煤炭、石油为主的传统矿物能源为保障的,七十年代以来,煤炭占我国一次能源消费的75%左右,目前仍高达66%左右,(资料来源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宏观研究院网(amr.gov.cn)。)这种能源结构特点,在全世界是很少有的,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导致能源利用率低,经济效益低下。

我国煤炭资源的64%集中在华北地区,水电资源约70%集中在西南地区,而能源消费地区主要分布在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因而,“北煤南运”、“西煤东运”、“西电东送”的不合理格局尚要长期存在,并使能源输送环节中的建设投资增大,能源输送损失增多。

相比而言,我国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分布广,我国小水电资源的开发量为1.2亿多千瓦,风力发电资源超过10亿千瓦,生物质能资源超过6亿多吨标准煤,太阳能资源在大多数地区可利用价值也非常高。可满足发电、供气、供热、制取液体燃料等多种用途,可替代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多种能源,目前的开发利用量与其资源量相比还只是冰山一角。(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法国际研讨会会议文件之二:《关于(政府建议稿)的编制说明》。)我国小水电、风力发电、太阳能热水器已经是成熟技术,可较大规模地提供能源或代替化石能源,其它可再生能源也显示出良好的发展前景。因此通过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代替煤炭,弥补石油、天然气的资源短缺,是我国长期能源发展战略和近期能源结构调整的重要选择。

2、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可以解决能源开发利用中引发的较严重的环境问题。

矿物能源的生产和消费是大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目前我国约90%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来自能源生产和消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烟尘等大气污染物造成的酸雨、呼吸道疾病等已经严重威胁地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健康。即使我国实现以能源消费翻一番来保证经济翻两番的目标,能源消费总量仍要增加15亿吨标准煤。如果未能有效调整能源结构,煤炭消费量将增加约10多亿吨标准煤,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压力是十分沉重的。特别是对山西、陕西、内蒙古等煤炭基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本已十分严重,其带来的环境威胁将更加严峻。因此,控制煤炭消费过快增长,提高天然气、水电、核电、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例,是环境保护的必然选择。

减排温室气体是全球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一个重要问题。从长远来看,我国需要通过降低化石能源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例等措施,承担与自己国际地位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国际义务。可再生能源是国际公认的清洁能源。因此,从减少气候变化问题国际压力的角度出发,我国也应加大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速度。

3、发展可再生能源要有助于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可再生能源意义篇(2)

「内容摘要能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物资,中国要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能源战略,必须实现能源发展方式的转型,即,能源供应要从简单的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转向保障需求与环境效益并重。可再生能源是中国在对传统矿物能源和核能进行利弊分析之后,作为第三种新型替代能源的选择。《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内容摘要能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物资,中国要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能源战略,必须实现能源发展方式的转型,即,能源供应要从简单的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转向保障需求与环境效益并重。可再生能源是中国在对传统矿物能源和核能进行利弊分析之后,作为第三种新型替代能源的选择。《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法》(草案建议稿)的出台,将中国能源战略、政策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标志着中国能源结构改革进入新的阶段,对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能源战略,能源立法,改革 一、中国能源立法的新举措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法国际研讨会”于2009年5月14-17日在北京全国人大会议中心召开,这次会议的中心议题是就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法》(草案建议稿)的起草背景、涉及的国际经验等立法相关问题展开讨论分析,对政府建议稿进一步修改,加以完善(参见全国人大会议中心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法国际研讨会会议说明》。)。 在2009年10月15日召开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法》(草案建议建议稿)起草第一次工作会议上,“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法”就被列入全国人大2009年立法计划,委托国家发改委起草。起草小组及下设的顾问专家组和专题研究组于2009年12月上旬完成建议稿的第一征求意见稿初稿,2009年6月向人大环资委递交建议稿,2009年底前提交送审稿,2009年完成立法程序。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法》的制定是我国能源发展史上的重大举措,人大常委会调整了五年立法规划的项目优先顺序,加快了立法调研节奏以确保该法提前制定。为什么一部能源立法引起如此的重视,发展可再生能源对中国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具有怎样的意义? 二、略显疲态矿物能源 人类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实践很早以前就开始了,比如使用风磨、水车、水磨等利用风能和水能推动的生产劳动工具。进入工业化生产时代,人类对矿物能源的利用超过了可再生能源,尤其是两次工业革命大大地推动了人类对于化石燃料的开发和利用,两次能源转变确定了目前世界的能源供应结构。 第一次能源转变改变了人类长期以来依靠自然能和人畜力来获取热、光和动力的作法-以煤炭为燃料的蒸气机出现后,到1920年煤炭占世界商品能源的87%,基本取代了非矿物质能源。第二次工业革命带来的电能和内燃机同时开启了第二次能源转变的序幕,石油自1859年起登上世界能源的舞台(这里是以1859年美国人在宾夕法尼亚州打出世界第一口21米深的油井为近代石油工业的开始的标记。),大约经历了100年,到1959年世界石油消费比重提高到50%(1920年为20%),而煤炭消费的比重降至48%,石油、天然气成为全球的主导能源。(朱成章:《世界能源的未来》,载《中国电力》2009年第9期。) 21世纪正处在第三次能源大转变时期,一般认为1973年中东危机触发的第一次世界石油危机,可作为第三次能源大转变的起始点,这次石油危机不仅严重地影响了当时世界经济的发展,也使人们对21世纪世界能源供应预测蒙上了悲观的阴影-认为“石油将在三、四十年内告罄,天然气也只能维持60年左右”。(朱成章:《世界能源的未来》,载《中国电力》2009年第9期。)然而,虽然对矿物能源的消费有增长的趋势,然而这种增长却是缓慢的(根据国际能源署(IEA)最近出版的《世界能源展望》(2009年版),它对世界能源需求预测至2030年。世界一次能源的需求量2000年为9179Mtoe(下均同),到2030年增加到15 267 Mtoe,增长66.33%;世界终端能源消费量2000年为6032Mtoe,到2030年增加到10080Mtoe,增长67.11%.)。到今天为止,20世纪70年代预计的世界资源短缺并没有出现。随着技术和经济的发展,能源资源的基础还将不断扩大。由于矿物能源储存量(常规及非常规)的新发现,以及对它们的可采性做出的广泛的评估,都认为21世纪经济发展不会受到能源资源短缺的限制。矿物燃料的储量达到13000亿吨,而矿物燃料的总资源量达到50000亿吨,至少供人类使用100年是不成问题的,在21世纪绝对资源量不会短缺。(WEC(World Fixity:_ Council), IIASA(Inter-national Institute tl>i Applied SystemsAnalysis)。 Gloliail Energy Perspectives to2050 and Beyond.)有可能整个21世纪还是矿物能源为主的世纪,能源前景光明。 “意想不到的情况总会发生,你最好做好准备。”这句由英国前首相撒切尔夫人提出的撒切尔定律反映了世界能源在短期不会出现供应危机的大前提下,一些国家在能源问题上已经未雨绸缪地积极寻找对策,推动本国能源生产和消费的转型。这是因为经过多年的实践,传统的矿物能源在生产和消费中存在的诸多弊端暴露无遗:首先,矿物资源地理分布是不均衡的,导致能源需求和能源生产在地域上分布不一致,以石油为例,随着时间推移,石油出口地区越来越集中在中东地区,而石油需求地区分布越来越广泛,供应链也越来越长,很多发达国家(如美国)和发展中国家(如中国)每年都需要进口大量的石油。这种依赖进口的石油供应极易受政治、外交、军事等因素的影响而受到限 「内容摘要能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物资,中国要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能源战略,必须实现能源发展方式的转型,即,能源供应要从简单的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转向保障需求与环境效益并重。可再生能源是中国在对传统矿物能源和核能进行利弊分析之后,作为第三种新型替代能源的选择。《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制,影响一国经济发展和能源安全(以美国为例,1973年中东石油危机使美国的石油和燃气价格全面上涨,能源价格平均增长了四倍。)。其次,在矿物能源的生产消费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排放有害物质,产生环境问题,人类长期使用矿物燃料已经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所以,身处21世纪能源大转变的十字路口,面对已经略显疲态的矿物能源,各国必须做出抉择,培育新的能源结构,开发出可以替代矿物能源的新型的能源-各国面临两个选择:核能和可再生能源。 三、止步不前的核能 核电在20世纪80年代增长了140%;而在20世纪90年代却停滞不前,从1990年的3.28亿千瓦增加到2000年的3.48亿千瓦,10年中只增加了2000万千瓦,10年总增长率为6%.2001年核电装机容量增加了300万千瓦,总装机容量超过3.5亿千瓦。2001年仅有俄罗斯一座新的反应堆并网发电,使世界总的反应堆数量达到了436座。(蔡芸:《21世纪:新能源的新世纪》,载《经济工作导刊》2009年第4期。)2001年是第一次既无新的反应堆开始兴 建,也无反应堆被永久性地关闭的年份。2001年美国政府和核电工业部门开始谈论“核电复兴”。2001年5月17日,美国总统布什颁布新的美国核能政策,指出“应该发展清洁的、资源无限的核能”,能源政策提出“把扩大核能作为国家能源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提出促进核能复苏和发展的一些具体政策”。(江红:《小布什政府能源政策初探》,载《国际石油经济》2001年第7期。)2001年1月底,俄罗斯原子能部副部长尼克马图林说:“位于俄罗斯欧洲地区不久将面临电能短缺危机,政府唯一的解决方案是修建新的核反应堆”。(熊本和:《世界核电的现状和未来》,载《国防科技工业》2001年第4期。)为防止潜在的能源危机,俄罗斯计划在2020年前修建40座核反应堆。但自“9.11”事件后,美国在已有的反应堆四周布置了武装力量,给这种愿望泼了冷水。甚至国际原子能机构也认为,保护核电站免受空中袭击几乎是难以做到的。西欧大多数国家官方已停止新核电的发展工作,比利时重申其关闭核电站计划,德国政府和核电产业部门已正式达成协议,逐步关闭现有的反应堆。瑞典因不能获得替代电力而推迟了2009年关闭一座核电站的计划。在日本,由于青森县地方的反对,计划中的一座核电站“暂时停建”,日本正兴建的核电站有4座,还有2座处于兴建前的安全审查中。包括阿根廷、巴西、印度和罗马尼亚等国都在继续讨论重新开始搁置核电计划书订购新的核电设备,但所有讨论都没有一项开工计划。在“9.11”事件后,确实许多国家都在重新评价核电发展问题。中国目前虽然核能发电较先进国家仍有较大差距,(西欧150座核电厂所生产的电力占该地区电力供应的30%,北美118座反应堆提供了美国20%、加拿大12%的电力供应。中国发展核电起步于20世纪80年 代,目前我国核电的运行机组已发展到7台,装机容量540万千瓦,在建4台机组,2009年前投产使用,届时核电总装机容量将达870万千瓦,占全国总发电量的3%左右。)但考虑到核能建设需要相对安定的国际政治局势作为保障,在恐怖主义阴影不散的今天,核能对于中国不是最安全的选择。 四、充满生机的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是传统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类不可再生燃料的对称,是指在自然界中可以不断再生,就像风,是可以永续利用,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它对环境无害或危害极小,而且资源分布广泛,适宜就地开发利用,它主要包括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分类,可再生能源分为三类:大中型水电;传统生物质能;新可再生能源。新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风能、现代生物质能(指沼气、气化、乙醇、生物质能发电等)、地热、太阳能、小水电。这里的“可再生能源”,指的就是其中的“新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与矿物能源相比,优势是显而易见的:首先,虽然矿物能源的储量可以保证人类未来一段时间的需要,但是其总量不会增加,用一点少一点,而可再生能源只要开发利用合理,就能保证持续的能源供应。其次,就储量而言,可再生能源分布广泛,资源量巨大。全球每年技术上可获取的生物质能源的资源潜力相当于65亿吨标准煤,相当于2001年世界能源消费量的50%,全球陆地风能资源总量约为53万亿千瓦时,相当于2009年全球发电量的2倍,加上海上可利用风能资源,全球风能资源总量超过200万亿千瓦时。太阳能是地球上分布最广泛的可再生能源,每年陆地上太阳辐射能量约为27万亿吨标准煤,是目前世界能源消费总量的2000多倍。(李俊峰、王仲颖、梁志鹏、时景丽:《我国未来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战略思考》,载《中国能源》2009年第3 期。)水能资源蕴藏量大,是目前能大规模开发、经济地提供电力的可再生能源,全世界技术上可开发的水能资源约15万亿千瓦时。另外还有大量的潮汐能、波浪能等海洋能资源。第三,可再生能源是清洁的能源,生产消费过程中很少或基本不产生矿物燃料生产消费过程中引发的环境问题。 可再生能源相对于矿物能源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发展迅速。可再生能源利用方面当前主要集中在风力发电和太阳能光伏电池方面,近几年都以年增长30%以上的速度向前发展。风能是世界上利用率增长最快的一种能源,2001年底,世界风力发电装机容量达到2480万千瓦,比上一年增加37%,目前每年所增加的风力发电装机容量已达到全世界水力发电每年所增加的容量,是2001年核电所增加容量的4倍。目前欧洲拥有世界风力发电容量的70%以上,主要是由于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促使风力发电在德国、西班牙和丹麦的大发展。德国2001年增加风力发电装机260万千瓦,总装机容量达870万千瓦,占世界风力发电容量的1/3,目前风力发电提供的电力占德国电力的3.5%, 「内容摘要能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物资,中国要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能源战略,必须实现能源发展方式的转型,即,能源供应要从简单的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转向保障需求与环境效益并重。可再生能源是中国在对传统矿物能源和核能进行利弊分析之后,作为第三种新型替代能源的选择。《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政府已宣布到2025年将这个比例提高到25%,同时逐步取消核电产业,目前核电占德国电力的30%.西班牙已成为欧洲第二风力发电大国,2001年增加110万千瓦,总容量达334万千瓦,风力发电估计占电力总量的3%.2001年美国重新恢复了风能大国的地位,所增加的风力发电容量为170万千瓦,但还落后于德国,屈居世界第2位。(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法国际研讨会会议文件之四:《可再生能源立法欧洲考察报告》。) 20世纪90年代以来,太阳能电池的应用也迅速增加。据对制造厂商的调查,直接将阳光转换成电力的光伏(PV)电池的产量在2001年超过了39万千瓦。太阳能电池以36%的年增长率增长,使2001年成为增长率在30%以上的连续第4年。目前世界上所安装的140万千瓦的光伏电池,相当于一座大型燃煤电站的规模,其发电量不是全世界发电量的1%.但如果按目前这么快的速度持续增长,在今后30年内光伏电池将成为全世界的重要电源。(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和农村电力处:《国际可再生能源发展现状和趋势》,载《中国创业投资与高科技》2009年第1期。) 五、可再生能源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概况 可再生能源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得到 了极高的重视,发展非常迅速,而且不同国家在发展可再生能源时根据各自的能源状况,选择了适应本国情况的发展战略和政策。美国领土面积广阔、能源储备丰富,但中东石油危机迫使美国政府不得不对美国国家能源安全给予高度重视,主要是采取措施改变能源结构,促使能源供应多元化。联邦政府把发展可再生能源直接纳入国家发展计划,建立了综合的联邦能源计划,来应对当时和今后的能源供应问题,包括研究开发、鼓励私人投资、信息传播和市场激励等措施。澳大利亚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推动力主要源于环境保护。首先,与美国不同,澳大利亚国内煤炭资源异常丰富,能源安全并不是政府发展可再生能源的主要动因,而保护生态环境才是澳大利亚政府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出发点:二是提高高峰用电的供应量;可再生能源已经成为欧洲大多数国家能源多元化的战略选择,为此欧洲大多数 国家已经和正在制定新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一般是“到2010年达到10%,2020年达到20%,2050年达到50%以上,使可再生能源逐步发展成为替代能源,而不是补充能源”。(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法国际研讨会会议文件之四:《可再生能源立法欧洲考察报告》。)同时,近十年的发展经验表明,这些目标是可以实现的。例如,西班牙、德国等已经超额完成了预期的目标。实现这些目标既可解决能源不足的压力和约束,减少能源进口依赖,也可消除环境污染造成的政治影响和经济压力,调整能源布局、结构,保证能源安全,同时形成可再生能源的高科技技术和新型产业,扩大就业,尤其重要的是可以在国际舞台上打“绿色能源”的政治牌,取得一石几鸟的效果。 可再生能源的快速发展反映了以上几个国家能源政策的改变,能源政策要靠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确立和巩固。具体分析各国在制定有关可再生能源法律法规方面,有几个立法基本点和目标:一是改善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如澳大利亚,而欧盟成员国还要完成欧盟指令给各国规定的提高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比例,如德国、西班牙和英国;二是减少对进口能源的依赖,调整能源结构,促进国家的能源安全,如美国;三是推进相关产业和技术的发展。 六、发展可再生能源对中国的重要意义 从世界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状看,能源问题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中一个具有战略意义的问题。能源的消耗水平,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标志。中国要实现本国的能源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考虑制定符合本国能源状况的能源战略和政策,并且以法律法规形式加以确立。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法》(政府建议稿)中提出了针对我国能源问题的立法基本点和目标,对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有着重要意义: 1、发展可再生能源可以改变我国矿物能源储量不足、能源结构不合理、能源分布不均衡的现状。 截至1996年底,我国煤炭可采储量约为1145亿吨,按1996年我国煤炭产量14亿吨计,储采比为82,即煤炭还可开采82年。我国石油可采储量大约为22亿吨,储采比为14.我国天然气剩余可采储量约为7000亿立方米,储采比为35.(《中国能源问题与可持续发展》(PDF版),载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网(www.acca21.org.cn)。)据英国石油公司编制的《世界能源 「内容摘要能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物资,中国要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能源战略,必须实现能源发展方式的转型,即,能源供应要从简单的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转向保障需求与环境效益并重。可再生能源是中国在对传统矿物能源和核能进行利弊分析之后,作为第三种新型替代能源的选择。《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统计评论》(1998年6月)报道认为:以煤炭为主的少数国家,其煤炭储采比很高,波兰为209,南非为225,印度为212;年煤炭产量比较大的国家,其煤炭储采比也很高,美国244,澳大利亚327,加拿大110,巴西在500以上。从上述数据对比来看,我国能源资源储量是有限的。特别是优质石油能源资源短缺,是我国能源供应最突出的问题。(世界2001年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的产量和消费量最大的10个国家中,中国石油产量占世界第7位,而石油消费量占第3位-引自BP Statistical Review of World Energy June 2002.) 长期以来,中国的经济发展是以以煤炭、石油为主 的传统矿物能源为保障的,七十年代以来,煤炭占我国一次能源消费的75%左右,目前仍高达66%左右,(资料来源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宏观研究院网(www.amr.gov.cn)。)这种能源结构特点,在全世界是很少有的,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导致能源利用率低,经济效益低下。 我国煤炭资源的64%集中在华北地区,水电资源约70%集中在西南地区,而能源消费地区主要分布在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因而,“北煤南运”、“西煤东运”、“西电东送”的不合理格局尚要长期存在,并使能源输送环节中的建设投资增大,能源输送损失增多。 相比而言,我国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分布广,我国小水电资源的开发量为1.2亿多千瓦,风力发电资源超过10亿千瓦,生物质能资源超过6亿多吨标准煤,太阳能资源在大多数地区可利用价值也非常高。可满足发电、供气、供热、制取液体燃料等多种用途,可替代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多种能源,目前的开发利用量与其资源量相比还只是冰山一角。(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法国际研讨会会议文件之二:《关于(政府建议稿)的编制说明》。)我国小水电、风力发电、太阳能热水器已经是成熟技术,可较大规模地提供能源或代替化石能源,其它可再生能源也显示出良好的发展前景。因此通过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代替煤炭,弥补石油、天然气的资源短缺,是我国长期能源发展战略和近期能源结构调整的重要选择。 2、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可以解决能源开发利用中引发的较严重的环境问题。 矿物能源的生产和消费是大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目前我国约90%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来自能源生产和消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烟尘等大气污染物造成的酸雨、呼吸道疾病等已经严重威胁地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健康。即使我国实现以能源消费翻一番来保证经济翻两番的目标,能源消费总量仍要增加15亿吨标准煤。如果未能有效调整能源结构,煤炭消费量将增加约10多亿吨标准煤,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压力是十分沉重的。特别是对山西、陕西、内蒙古等煤炭基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本已十分严重,其带来的环境威胁将更加严峻。因此,控制煤炭消费过快增长,提高天然气、水电、核电、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例,是环境保护的必然选择。 减排温室气体是全球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一个重要问题。从长远来看,我国需要通过降低化石能源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例等措施,承担与自己国际地位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国际义务。可再生能源是国际公认的清洁能源。因此,从减少气候变化问题国际压力的角度出发,我国也应加大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速度。 3、发展可再生能源要有助于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目前,我国8亿多农村居民的50%,仍然依靠直接燃烧秸秆、薪柴等生物质能提供生活用能,不仅造成严重的室内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影响生活质量,还造成植被破坏,威胁生态环境。全国还有约2万个村,约800多万户、3000多万人口没有电力供应,远离现代文明。同时,随着部分地区农村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农村生活用能中商品能源比例不断上升,对化石能源需求加大,秸秆等废弃物严重过剩,随地焚烧,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因此,解决偏远地区居民基本电力供应,逐步实现农村居民生活用能的优质化和清洁化,逐步采用新技术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特别是促进生物质能源的优质化利用,对农村建设小康社会、减轻常规能源供应的压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4、发展可再生能源要开拓新的经济增长领域。 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主要是基于当地的人力和物力,对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快速发展的可再生能源产业也是一个新的经济增长领域。目前,国际上太阳能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的年增长速度达30%以上,我国太阳能热水器的年 增长速度也达到20%以上。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已把发展可再生能源作为占领未来能源领域制高点的重要战略。据欧盟预测,到2020年,欧洲仅风力发电就可带来180万个就业岗位,年市场额达750亿欧元(约折合人民币7200亿元)。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也将拉动制造业等行业的经济增长,带动农业生态建设,巩固封山育林和退耕还林成果,促进就业和边远地区脱贫致富。 &nbs p;

可再生能源意义篇(3)

1 我国能源利用的基本情况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速,能源需求不断增长,但相对于庞大的人口而言,我国的能源储量是比较少的,人均占有量居世界第53位,仅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2。以当前占我国能源消费绝对比重的化石能源为例,我国人均化石能源剩余可采储量仅及世界平均水平的58%,其中石油人均1.8吨,占世界平均水平的11%;天然气人均1063立方米,占世界平均水平的4.5%;煤炭人均125吨,占世界平均水平79%。预计2010年能源短缺8%,到2040年达到24%左右。目前,作为世界第二大石油进口国,我国石油的对外依存度已经超过51%,已大大超过国际石油40%的安全警戒线。多年来煤炭在我国能源消费中占65%-70%,其中约有一半用于发电,导致大量的烟尘排放。根据哥本哈根气候峰会资料,中国2009年碳排放量为72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占世界总排放量的19.12%,居第一位,其中二氧化硫排放量的90%、二氧化碳的70%又都来自于燃煤。2006年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公布了最新的“环境可持续指数”,在全球144个国家和地区的排序中,中国仅位居第133位。

为了构建稳定、经济、清洁、安全的能源供应体系,我国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已经颁布了《可再生能源法》,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到2010年使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达到能源消费总量的10%,到2020年达到15%的发展目标。

但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仍存在着许多阻碍,如对化石能源税赋优惠,可再生能源技术幼稚与未规模化生产,生产成本较高,传统能源市场未自由化,技术与投资的风险等问题。借鉴先进国家的有关政策,对克服上述障碍,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有关国家促进可再生能源的相关政策

2.1 英国促进可再生能源的相关政策 根据2008年国际能源署资料,英国促进可再生能源的政策工具主要为补贴、减税、可再生能源运输燃料义务(renewable transport fuel obligation,RTFO)以及再生能源义务(renewables obligation,RO)。补贴政策主要针对生物质能源装置设备;减税是针对含有生物质柴油与生物质酒精的油品每升减少20 便士的税金;RTFO规定在2010年油品中必须含5%的可再生能源;RO要求电力供给中必须要有一定比例来自再生能源,目标是由2007/08年的7.9%增加到2015年的15.4%。

除了上述政策外,英国政府最近又提出几项措施搭配RTFO与RO,基本内容为:①可再生能源义务买断。②可再生能源技术分组。

2.2 德国促进可再生能源的相关政策 根据2008国际能源署资料,德国促进可再生能源的政策主要体现为2004年修订的可再生能源法,主要政策措施包括:①并联及收购义务。②最高收购价格。③可再生能源的来源保证。④可再生能源政策执行报告。

2.3 美国促进可再生能源的相关政策 美国可再生能源政策主要体现为2005年修订的能源政策法中关于可再生能源部分,基本政策内容为:①对可再生能源进行补贴。②租税抵减。③可再生能源发电配比制。④可再生能源燃料标准。

3 国外可再生能源促进政策的启示

在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下,我国近年来可再生能源事业获得了巨大的发展,但仍存在市场成熟度低、保障能力不足、政策体系不完整、措施不配套等问题,学习国外的有关经验,对我国可再生能源促进政策的制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3.1 将发展可再生能源切实提高到国家战略层面 我国是世界上温室气体排放最大、排放增长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但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仍存在认识不到位、时冷时热、政策缺乏连贯性、重号召轻落实等问题,我们必须重新调整思路,从更高、更新的角度推动可再生能源持续、快速发展。如美国政府自20世纪70年代,就意识到发展可再生能源对维护美国在经济、科技、乃至军事领域的战略意义,随历经国际原油价格的低迷,仍保持了相关激励政策的持续性并制定了长远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

3.2 加强可再生能源的立法建设 我国已经建立了可再生能源的法律框架,但法律线条较粗,原则性较强,缺乏可执行性和强制性。如英国,德国和美国的相关法律对可再生能源的生产数量、配比比率、补贴数额等有明确的规定,有利于对可再生能源的指导和监管。

3.3 制定可再生能源的经济激励政策 各国都尽量减少政府直接干预,纷纷致力于构建可再生能源市场,努力通过市场机制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如英国的再生能源义务凭证交易,美国的再生能源发电配比交易要。另外,政府可以制定经济激励政策,提高能源企业的积极性和解决能源市场的失灵问题,这些政策概括起来有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电力加价和低息贷款等。

3.4 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的宣传 各国都十分重视强化可再生能源战略意义的国民意识和民众参与,增强公众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观念,如美国政府推行的“绿色能源”,德国的“能源之星”和英国的“非化石燃料公约”政策,极大地促进了全民能源和环境意识的提高。

可再生能源意义篇(4)

可再生能源在环保、满足能源需求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农村发展作为我国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的用能至关重要。文章首先论述了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现状,而后在此基础上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问题进行了分析。

一、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现状

风能、地热能、水能等皆属于可再生能源,其具备环保、可持续利用等特点,对促进自然与人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自1970年起,世界各国逐渐接受可持续发展理念,加大了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重视、投资力度,大多数国家将其纳入能源战略范畴,并制定了详细的发展方案,以促进可在生能源高效发展。现今,国际能源领域将发展可再生能源作为核心。农村能源问题在我国能源战略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位置,对建设农村地区生态环境、能源等,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其对能源的需求量不断加大,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迫在眉睫。

(一) 太阳能的利用

根据调查结果显示,农村地区对于太阳能的利用大都表现为塑料大棚、太阳热水器、太阳光伏发电系统等。随着农村经济的迅猛发展,太阳能可再生能源的利用逐年攀升,其增长速率显著提高。

(二) 沼气的利用

我国对沼气的利用起步较早,沼气池数量、沼气年产量、沼气均用量等,呈现不断增长趋势。经研究近十年哈尔滨农村地区沼气利用实际情况,笔者得知:沼气可再生能源用户以13%的速率攀升,沼气总产量亦明显增加。

(三) 生物质固化成型燃料的利用

所谓的生物质固化成型指的是,以稻壳、林产品弃物、农作物秸秆等作为原料。通过采用固体燃料技术,将其加工成具备中空、密度高特点的棒状。生物质固化成型有利于充分发挥废弃物价值。此外,其具有便于运输及存储、生产简单、发热量大等优点。当前,农户可采用生物质颗粒燃料成型机或生物固化成型机,自主加工适于生产可再生能源的废弃物。

(四) 秸秆气化的利用

对于秸秆气化而言,其的原料主要包括林产品弃物、农作物秸秆等生物质。继生物质原料粉碎之后,利用氧化装置创设缺氧环境,并结合一系列的热化反应,将其转化为具备一定热值的CH4、CH2、CO等,而后通过供气系统,以满足农户自身生活用能的需求。近年来,哈尔滨地区地方政府加大了建设秸秆气化示范工程的力度,以扩大沼气使用农户的规模。然而,其在经营、管理等方面存有很多的不足,严重阻碍了秸秆气化的有效发展。

二、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问题

首先,缺乏成熟的技术。我国在开发应用可再生能源方面的技术较为匮乏,在具体生产过程中,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致使能源价格较高,难以抢夺市场资源。此外,市场空间的限制影响着生产可再生能源成本的降低,长此以往,极易阻碍可再生能源产业的高效发展。与石油、煤、天然气等常规能源相较而言,可再生能源在价格方面处于弱势,缺乏核心竞争力。根据调查结果显示,在具体生产过程中,可再生需要耗费的成本约为常规能源耗费成本的7倍左右。

其次,缺乏可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人才。虽然我国教育普及率显著提高,但是我国农民的文化、科技等知识水平仍旧不尽人意。经调查发现,从事可再生能源工作的人群主要为中小企业、农民。其中,在中小企业中担任技术、管理角色的人大都为农民,也就是说,从事可再生能源的生产、营销等的主体是农民。可再生能源建设,对人才具有很高的要求,比如,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素养等。对于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学习,须投入大量精力、物力,这就抑制了农民参与其中的积极性、主动性。而人才,对建设可再生能源来说,至关重要。

最后,缺乏适度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推广。毋庸置疑,人民群众的认可对开发应用可再生能源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农村可再生能源推广程度较低,不利于其开拓市场。

可再生能源意义篇(5)

随着第一次产业革命的兴起,世界开始进入工业化为主导的社会。在工业大生产条件下,传统利用方式上的森林能源无论是在能量密集度,还是热值上都难以适应工业大生产所需要的能量要求。与传统利用方式上的森林能源相比,常规化石能源能够大规模开采和集中供应,其价格也相对低廉,能够更有效地支撑工业大生产以及与之相伴生的现代消费方式。除了一些水电项目得以发展外,绝大部分可再生能源逐渐失去竞争力,常规化石能源开始替代可再生能源,成为人类社会生产、生活的主导能源。

当前,常规化石能源正日益耗竭,刺激其价格不断攀升;常规化石能源的利用还给自然环境带来越来越大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国家已经或开始制订其新的能源发展战略,以可再生能源(包括森林能源)来替代常规化石能源是其中的重要内容。我国也于2005年2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并且制定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对可再生能源发展提出了具体目标。可再生能源这个伴随人类社会漫长发展历程的传统能源,又摆上世界当前和未来能源发展的重要议程,被赋予了新的历史使命。

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意义

可再生能源的资源潜力是非常巨大的,仅据太阳能、风能、水能和生物质能粗略估计,在现有科学技术水平下,一年可以获得的资源量即达87亿吨标准煤,完全可以满足人类社会的需要。据联合国发展计划署等国际机构预测,到本世纪下半叶,可再生能源将逐渐取代传统化石能源而占据主导地位。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等各个领域发展速度的加快,能源需求正逐年增加。到2020年我国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国内生产总值(GDP)比2000年翻两番的战略目标,即使在充分考虑技术进步、经济结构调整、采取多种政策措施实现有效节能的前提下,能源需求量也将达到25亿-33亿吨标准煤,我国面临能源紧张与储量不足的压力。因此,发展可再生能源,实现可再生能源的永续利用将会全面提高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其意义在于:

一是我国缓解资源瓶颈性约束的根本出路。预计2050年我国能源需求也将超过50亿吨标准煤,而国内常规化石能源的供应能力只有30亿左右吨标准煤,能源供需矛盾缺口达20亿吨标准煤。由于石油的进口依存度将超过50%,能源供应安全也将面临极大的挑战。而我国可再生能源不仅资源储量丰富,而且大多属于低碳或非碳能源,具有可再生性,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缓解我国资源瓶颈性约束、保障能源安全的必由之路。

二是我国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途径。我国能源消费结构中的70%来自煤炭,而煤炭燃烧所产生的粉尘、SO2、NOx等污染物又占到其总量的70%~90%,造成了严重的大气污染。大气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已相当于GDP的2%~3%,每年超过1000亿元;化石燃料消费形成的CO2排放,还是造成全球气候变暖的主要原因。相比之下,可再生能源对环境的污染要小得多。水电、风电、太阳能等几乎没有污染物的排放。生物质能利用不会增加大气中的碳排放量,粉尘、SO2、NOx等地方和区域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也很少。沼气不但可以解决农村能源短缺,保护生态环境,而且可以减少农药、化肥的污染,促进农业生态环境。因此,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从根本上解决地方、区域和全球大气环境污染问题,改善生态环境的必然选择。

三是为我国解决“三农”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农村的全面发展以及农民的增收一直是我国在“三农”领域高度关注的问题。近些年来,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愈来愈受到资源短缺和生态环境恶化的制约。发展可再生能源将成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进步和环境改善的有效手段。首先,开发和利用再生能源是解决农村基本用电和基本用能的重要途径。例如,利用小型光伏发电系统以及离网发电系统供电是解决常规电网难以覆盖的边远农村地区用电问题的主要方式。农村被动式太阳房、沼气池等成为解决农村生活用能的重要手段。其次,在农村地区发展生物质发电技术,积极推广能源、环境、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模式,是提高农业生产力、增加农民收入、创造新的就业机会、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

四是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选择。我国西部地区不仅常规能源资源丰富,而且可再生能源资源如太阳能、风能、地热等也非常丰富。有效挖掘西部地区的资源优势,发展可再生能源将成为西部大开发的战略性途径。它不仅可以缓解西部边远地区能源短缺,而且还将改变西部地区的传统能源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生活质量,促进西部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五是有利于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建立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社会。循环经济是一种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经济发展模式。它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主要目标,实现资源的多次合理利用和对环境的有效保护,成为建设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根本途径。可再生能源是资源消耗和废物排放非常少的清洁能源,符合循环经济这种“资源获取――生产――消费――再生”的生态学规律,因此,建立以可再生能源为资源载体的循环经济模式以发展可持续能源体系,将是我国未来在“经济和环境”双重约束下的最佳选择。

六是有助于提高我国的国际能源地位和综合竞争力。一方面,我国能源总量的资源禀赋在国际上位居前列,但是能源的人均资源禀赋却不占优势。另一方面,我国是CO2排放的大国,随着发达国家减排承诺的履行,我国在未来国际谈判中也将会面临更大压力。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在产业链低端的出口产品仍占较高比例。同时,尽管国际关税壁垒逐步降低,但包括产品能效和环境标准、标识、废弃物回收、包装等“绿色壁垒”的非关税壁垒日益凸显。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综合竞争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将有力提高我国的总体能源效率、降低能源消费强度和出口产品成本,确立我国的能源国际地位,对全面提升我国的综合竞争力更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把握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时代特征

可再生能源尽管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巨大的意义,但是,可再生能源的现代化利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要再次变成世界主导能源,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可再生能源意义篇(6)

 

 

      序言

可再生能源是当今国际社会为缓解传统能源供应紧张、降低环境污染、确保生态安全而开发利用的非化石能源,它以清洁、环保、可再生等优点逐步成为现代生产生活的动力源泉。目前,包括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内的大多数国家普遍制定了以可再生能源立法为基础的政策体系,诸如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与地区的立法推广已经取得明显成效。我国于2006年1月正式实施《可再生能源法》,在此前后也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划、标准等文件。不过,基于政府观念、配套措施以及执行机制等障碍,立法实施效果受到影响。 [1] [1]笔者认为,在我国现处的社会发展阶段,这些障碍主要表现在:一是以经济建设为主导的国家发展战略倚重经济绩效指标,相对忽视环境与生态问题,可再生能源尚未构成政府工作的主题;二是公众消费普遍追求高耗能的奢华享乐,可再生能源蕴涵的减量消费(节能意识及产品)无法博取普遍的社会响应;三是可再生能源技术具有高投入、慢产出的特点,风险与收益的不确定性降低了企业的投资热情;四是我国绝大多数产业法属于“软法”,立法执行力缺乏刚性;五是运行机制存在管理部门及其职能设置分散、立法统一性权威受到制约的现象。

这些来自战略、意识、技术、规范及其运行机制等多方面的障碍决定了可再生能源立法推广的复杂性和长期性。笔者认为,在消除这些障碍的诸多对策中,加强立法的强制性规则的适用无疑是一个突破口,理由有四:一是强制性规则能够将可再生能源法的“权利(力)—义务—责任”分解至各社会主体,促进“软法”的可操作性;二是强制性规则有助于强化义务主体的守法意识,提高全社会对可再生能源法的关注与重视程度;三是强制性规则是国外可再生能源法的基本构成要素,其促进立法目标实现的成效非常明显 [2] [2];四是强制性规则适合我国社会转型中“政府主导、市场推动”的政策变迁路径,有利于促进地方性的制度创新。当然,强制性规则不是行政命令,也不是指令性计划。在现代法治语境下,国家应当秉承科学与民主精神构建强制性规则。为此,本文拟采用实证分析方法,比较研究国内外可再生能源法及其强制性规则,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改进思路。

强制性规则的特点与构建原则

强制性规则是要求行为主体必须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规则,必须作为的规则是义务性规则,必须不作为的规则是禁止性规则。强制性规则与授权性规则、指导性规则相对应,不仅存在于公、私法中,更主要地存在于融合公法与私法为一体的社会本位的立法中 [3] [3],如劳动法、能源法、环保法,反映出国家在调整重要社会经济利益时与公民社会之间的互动。

(一)强制性规则的特点

作为约束行为自由的正式制度,强制性规则具有必要性、确定性、约束性、不利性和强制性等特点。这些特点是判断规则能否具体执行且满足其设定目标的重要依据。

1.必要性是指规则指向的行为是特定时期必须予以禁止或者限制的。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工业部门能源消费一直占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70%左右,污染大、能耗利用率低,2001年的单位产值耗能比美国、日本高出2倍以上。 [4] [4]为此,原国家经贸委于1999年、2000年、2002年分三批《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要求相关项目限期退出市场。可见,强制性规则的必要性来自于政府对社会发展需求的认知。

2.确定性是指规则指向行为的下列要素是明确、清晰的:(1)主体确定,即主体不论是政府、企业还是公民,其资格均应独立、明确且可以具体指认;(2)时间确定,即规则效力不管是临时性、阶段性还是长期性,均应采用确定的时间概念表示;(3)地域确定,即规则在明确的地理界域内实施;(4)情境确定,即规则指向特定的社会经济领域;(5)行为确定,即规则指向的行为方案均是主体有能力实施的方案;(6)效果确定,即主体能够感知并预期履行规则与否的后果,包括问责机制。确定性是我国产业政策的普遍弱项,这是因为产业政策规定的强制性规则需要对产业运行规则进行创新,而创新经常受制于宪政结构与制度想象能力。

3.约束性是指规则阻碍主体依照自身意愿从事立法禁止或者限制的行为。规则的约束性是文本意义上的静态约束力,它不同于行为人的内心约束。不过,强制性规则的落实需要依托主体的道德自律。可再生能源法以新技术推广为基础,社会对新技术的接受更多取决于其心理准备。 [5] [5]为此,一些国家要求政府部门首先履行强制性规则,凸显政府的示范效应和象征意义。 [6] [6]例如,美国2005年的《能源政策法》要求所有政府建筑能耗在2006-2015年期间以2003年为基础每年降低2% [7] [7];韩国政府要求公共机关车辆全部实行每天限制一个牌照号码尾数的汽车上路的“十部制” [8] [8]。

4.不利性是指规则指向的行为客观上会造成主体成本增加或者利益减损。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政府承担财政支持义务需要增加补贴,企业承担技术改造义务需要增加投入,公众购买节能产品需要增加开支。为引导行为人主动寻找立法允许的利益空间,政府通常制定大量激励性规则并设置费用分摊机制,将不利性向趋利性转化。这种约束性向指导性的转变,折射出法律制度演变的内在逻辑。 [9] [9]

5.强制性是指行为主体不执行规则时的外在约束,包括否定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处罚或者责令作出补偿等。 [10] [10]规则的强制性并不完全来自国家,企业、行业协会、社区、媒体、公众等均能够辅助甚至降低国家的强制力。一项关于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的立法分析表明,在1949-1999年期间的法律、法规与规章中,国务院各部委与直属机构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文件数量(145件)远远超过设定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71件)与法律数量(33件)。 [11] [11]这是规则设定权下移的表现。目前,业界呼吁制定《可再生能源法》配套规章、标准与专项规划的思路也受此现象影响。不过,强制性权力应当在立法、行政以及非政府组织间进行合理分配,防止过度集中在行政部门。 [12] [12]

(二)强制性规则的构建原则

重视强制性规则在可再生能源法的适用反映出可再生能源利益关系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笔者认为,构建可再生能源法强制性规则应当遵循下列五方面原则:

1.维护多元利益原则。毋庸置疑,可再生能源法具有显著的公益取向,而公共利益是多元利益的结合,并且以私人利益为基础。在内容上,多元利益包括立法维护的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生态安全等利益,因此,立法时应当整合利益结构,确保强制性规则之间的衔接,避免利益的倚重与褊狭。在主体上,多元利益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特殊利益集团(如农民、少数民族)以及公众等方面的利益。在可再生能源立法中,利益冲突尤其是公私融合的利益冲突是必需协调的矛盾。譬如,强制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至少涉及消费者、住宅区业主、建筑商以及政府等主体间利益冲突。构建强制性规则时,这些利益均需要予以考虑。

2.均衡利益原则。从政府规制角度看,受资源短缺影响,政府通常对多元利益按照权重关系实行序列化支持。其中,长期与短期利益、中央与地方利益、公共与私人利益、生态与经济利益构成基本的利益组合。基于可再生能源的战略意义,这些利益组合应当强调长期、中央、公共以及生态维度利益的主导作用,但不能忽视另一维度的利益。行政法理论以“比例原则”(即最小损失原则)来衡量行政强制对公众权利的限制程度,这是一个抽象的平衡公私利益的标准,实践中则贯穿着各种利益集团的博弈。2007年12月,美国政府颁布新能源法案,提高了30年不变的汽车能耗标准;同期,联邦环境保护署拒绝加州自行制定本地汽车尾气排放标准的请求。这一事件背后是国会、总统、地方政府、汽车制造商与民众多方的利益冲突与妥协过程。 [13] [13]

3.定量指标控制原则。定量指标控制是一种数量的刚性约束,它便于界定个人或者组织的责任,将强制性义务落实在可控数量上。传统立法中,诉讼时效、责任年龄、表决比例是量化控制的惯例。随着专业分工与高科技的发展,量化指标开始广泛运用在社会经济领域并纳入合法性评价范畴,其中,规划指标与技术标准是最为重要的量化工具。可再生能源法涉及大量目标性与调控性指标,前者如《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可再生能源生产与消费的总量与结构指标,后者如《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实行办法》确定的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补贴标准。两类指标应当明确、可分解,并且统一于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中。 [14] [14]

4.系统管理原则。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技术转化为商品、生产推动消费、政府诱导公众的复杂过程,可以具体化为前生产、生产、市场化与消费四个阶段。 [15] [15]每个阶段都有强制性要求,譬如前生产阶段对技术研发的财政支出、生产阶段对技术标准的推广落实、市场化阶段的强制上网以及消费阶段的费用分摊,其内容涉及环保、科技、知识产权、物权、自然资源、企业、投资、金融、行政许可、税收、价格、建筑等方面立法。 [16] [16]可再生能源法确立的定价、补偿、交易、管理、服务等机制,必须与相关立法有机结合,发挥立法之间的联动与聚合功能。

5.国家责任和公众义务相结合原则。这是可再生能源法的基本原则。可再生能源的公益性要求国家与社会共同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任何一方缺位都会影响立法效应。日本《能源政策基本法》第9条规定:“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及事业者、国民及事业者、国民组织的民间团体,应当对能源的供需相互理解,相互协助,努力发挥各自的职能。” [17] [17]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可再生能源义务的承担。

国外可再生能源法的强制性规则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制定有可再生能源法,起步较早的欧美等国通过强制性规则的制定与实施,揭示了立法发挥作用的重要条件,主要表现有:

1.突出可再生能源法在能源法中的战略地位,提高全社会对可再生能源的认知水平,为推行强制性规则塑造社会舆论与心理准备。欧盟于1997年《未来的能源:可再生能源白皮书》,将可再生能源作为能源政策的中心目标且提出战略措施,随后出台生物柴油、能源税收、电力市场自由化等指令,为成员国立法提出依据和方向。2005年起,欧盟重新开始评估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性,提出加速能源替代步伐的新思路、新目标与新行动。 [18] [18]伴随政府计划、资金、项目的落实,启发公众意识的能源教育也在迅速展开。美国于2007年专门修订、《美国绿色能源教育法案》,以促进高等教育课程、高年级研究生培养以及绿色建筑科技的发展。德国2005年由forsa-institute开展的调查表明,大多数公众认为推广可再生能源是实现可持续能源政策的最佳途径,公众的普遍支持促使德国十万屋顶计划(即2003年底完成10万套光伏屋顶系统)提前完成。 [19] [19]

2.将可再生能源义务作为可再生能源法的主体内容,突出立法的义务本位。英国2002年制定的《可再生能源义务条例》是专门规定电力供应商如何履行义务的立法;日本《能源政策基本法》除立法宗旨与附则外,其余13项规则都是针对社会各界的义务性要求。此外,很多国家在可再生能源立法中冠以强制、促进或者普及等概念,强化政府诱导和社会回应之间的互动。这种双向约束不仅赋以伦理警示,更有实体与程序方面的行动指南。在此意义上,可再生能源法是典型的“义务型”立法。

3.在市场化原则下创新强制性制度,体现政府在能源管理中的主导地位。创新制度在内容上包括两方面:一是经营者履行义务方式的创新,二是政府配套措施的创新。前者包括总量规划、技术标准、配额、强制购电、绿色证书等制度,后者包括能源基金、价格补贴、能源教育、政府采购等制度。目前,美国、澳大利亚、丹麦采用配额制,德国、丹麦、芬兰采用强制购电制,英国采用发电招标制,美国多个州采用公共效益基金制度。 [20] [20]在两类创新制度中,政府都是积极倡导者和制度供给者,对制度运行承担主要责任。

4.坚持定量控制,将可再生能源义务限定在便于执行并适时调整的范围。定量控制指标主要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与结构指标,目标执行时限,能耗标准,价格补贴数额,税收减免额度,基金额度,费用分摊比例,设备技术参数,电力收费,投资规模,拨款限额以及处罚金额等。欧盟部长理事会2001年《关于使用可再生能源发电指令共同立场》,规定其25个成员国至2010年的可再生能源占全部能源消耗的12%,电量消费中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份额占22.1%,德国后一目标则为12.5%。之后,德国制定《可再生能源法》,确立能源收购制度,对水利、垃圾堆气体、矿井瓦斯、污水、生物质、地热、风力以及太阳能等资源发电分别确定具体收购价格和20年的收购期限。2004年,根据能源技术与市场发展需求,德国开始执行《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提高太阳能发电收购价格以补偿十万屋顶项目的损失,调低陆地风力发电的价格,限制高耗电企业的总补偿额。 [21] [21]

5.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和问责制度。运行机制是可再生能源法的执行机构、职责及工作程序,它由一国宪政法治、行政效率与公共伦理所决定,在联邦制与单一制国家表现不尽相同。譬如,美国在联邦政府一级设立政监分离的能源部与能源监管委员会,联邦与州政府各自依照法律授权行使可再生能源产业管理权;日本则由经济产业部负责能源监管,并辅之以能源咨询委员会、新能源和工业发展组织等协调机构。 [22] [22]问责制度是违反强制性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及追究程序,各国规定千差万别。譬如,印度《太阳能(建筑物强制使用)法》要求每一幢新建筑物的所有人、承包人、承建人和发展商都有义务在需要热水的建筑物中安装太阳能辅助热水系统,违反者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和1万卢比以下罚金。 [23] [23]与此相反,德国在推广十万屋顶计划时采用市场诱导方式,不安装太阳能设施的则无法获得政府补偿,但不涉及处罚制度。

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强制性规则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可再生能源制度化的时间不长,现行立法缺乏充分的强制性规则及其运行机制,使得立法效能难以发挥,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缺乏可再生能源优先发展与义务本位的理念支持,强制性规则主要表现为以促进、倡导为名的宣示性规范。以《可再生能源法》为例,立法确立的政府义务(如资源调查、规划、产业指导、基金支持)均是原则性内容,需要相关部门(如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出台具体配套文件。而后者受其认知能力、权责配置、利益预期等要件影响,回应或快或慢,内容或精或陋。显然,立法实施效果受制于政府效率和行政协调成本。另一方面,《可再生能源法》有过分迁就市场与私益之嫌,即过多强化政府的鼓励责任而降低社会成员的责任,譬如将住户安装太阳能利用系统的自由选择权优位于其社会责任的承担,这种安排与我国当前民众能源意识低下的现实不相符合,也有悖于立法初衷。 [24] [24]

2.缺乏在逻辑、目标与效力上相互统一的法律体系。我国是一个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社会治理具有相当的复杂性。改革开放以来,规则体系构建呈现“政策指方向、法律定框架、规章出细则”以及“中央讲原则、地方讲创新”的特点,中央政府各部门与地方政府实际上控制着大量规则拟定权。这样,规则位阶越低,执行力越强,但合法性程度越弱。如此往复,形成行政机关牵制立法机关、地方牵制中央的局面。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也是如此。

目前,除《可再生能源法》外,还有下列复杂繁多的可再生能源立法:一是专门规范可再生能源的国家规划、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地方性法规与规章、司法判例以及国际协定等,这些规则构成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的主体,它们彼此间的统合程度直接影响《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效果;二是交叉规范可再生能源的立法,包括能源立法(如电力法、节能法)、能源资源立法(如水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环保立法以及循环经济类立法。可再生能源要纳入这些立法,必须处理好政策组合问题,譬如生物质燃料生产政策与农业增收、土地利用政策的组合,水电站建设政策与水资源分配、移民、动植物资源保护政策的组合;三是政府提供财税、物价、贸易、教育等支持性配套立法,这直接涉及政府增加预算的义务,也是当前可再生能源市场推广中企业呼声最多的要求;四是强化私权意识的立法,包括物权法、合同法、企业法以及限制公权力的部分行政法,这些立法都存在公私混合的调整区域,通常需要依托政策与司法审判来均衡其利益关系。基于这些错综复杂的立法,我国目前尚不能将《可再生能源法》设定的各项义务与相关立法有机对接。

3.分头监管体制削弱了强制性规则的效力。可再生能源是新技术对可再生资源开发利用的产物,是一种改变社会动力来源的新产业、产品和服务。它本身尚未触动政府管理的基本构架,但是对政府系统内部的权力配置产生影响,导致权力的细化、让渡与整合。在权力变迁过程中,如果缺乏有效对接机制,管理混乱、效率低下等现象难以避免。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监管体制呈现能源管理与资源管理相分离、重经济性管理轻社会性管理、城乡二元分管等问题。 [25] [25]这些问题直接反映为前述规则体系的不协调、不统一与不配合,因此,在规则制定(决策)环节加强政府权力配合是改进立法实施效果的关键。

结论与建议

综上,可再生能源是人类在面临资源、环境、生态可持续发展困境时,利用技术创新改进动力供应与消费模式的探索。在法治社会中,这种探索必须依托彰显社会责任与公众义务的立法,并且需要与之匹配的社会心理与运行机制。这些条件都需要通过具体化的强制性规则清晰、准确、完整地表现出来,成为指导政府与社会具体行动的标准。我国是可再生能源立法起步较晚的发展中国家,普遍落后的能源意识与变化中的政府职能影响着规则的落实,可再生能源的立法目标注定需要一个曲折的过程才能逐步实现。从当前发展趋势看,我们可以尝试在下列方面改进强制性规则的实施环境,逐步接近立法预设的目标。

1.通过党的政策、法律或者国务院法规明确可再生能源在能源产业中的优先地位,从政治、法律和社会舆论上引导全社会予以充分的关注,其现实意义将超越现行由部门规章细化规则的效果。国务院办公厅2007年12月下发全国范围的“限塑令”就是一个可以仿效的事例。 [26] [26]这种高层次的立法与政策可以迅速调动全社会资源,统一认识,快速落实。

2.中央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及地方政府编写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路线图及其规划体系 [27] [27],统一可再生能源立法的政策依据,防止政出多门。编制路线图可以与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立法及其实施等工作有机协调。相关机构、部门可以建立工作协调会,通过沟通协作来消除分歧、赢得共识,这是我国府际关系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另外,政府决策需要吸收公众与非政府组织参与,以提高决策的民主性,这同时也是一种提高公众能源意识的教育方式。

3.加强可再生能源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汇总与体系化工作,逐步提高规划、部门规章与技术标准的法律效力。按照行政法学流行的观点,规划与技术标准等属于典型的“软法”,不具有显著的强制力 [28] [28],这种看法直接影响立法与执法者的工作思路。如前所言,《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义务与责任是概括抽象的,更加具体的内容需要呈现在规划、技术标准以及部门规章里。为加强“软法”的约束力,《可再生能源法》可以采用附录或者规范援引方式,将“软法”纳入立法体系,使量化控制的技术性规范直接成为执法依据,这种做法在欧美立法中非常普遍。我国在税收立法中采取附录方式确定税目与税率的做法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推行也是一种创新,其本质是法律规范的技术延展,效力隶属于立法本身。

4.强化规则创新与典型案例的示范意义。地方试点是规则创新的重要形式,我国各地可再生能源资源储备和拥有量不同,各地政府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实行制度创新是发挥地方积极性的客观要求。2006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建筑节能条例》,要求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12层以下住宅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为全体住户配备太阳能热水系统,否则不能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该项强制性规则明显悖于《可再生能源法》关于安装太阳能利用系统时私权优先保护的规定,但是却符合立法精神和地区民众利益。这种创新的示范意义是可再生能源立法构建中必须认可和推崇的。

 

 

 

 

注释:

  [1]王明远:《“看得见的手”为中国可再生能源产业撑起一片亮丽的天空?——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分析》,《现代法学》2007年第6期。

  [2]任东明、张正敏:《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面临的问题及新机制的建立》,《中国能源》2003年第10期。

  [3]金彭年、吴德昌:《以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为视角透视法律规避制度》,《法学家》2006年第3期。

  [4]刘满平、朱霖:《我国产业结构调整与能源供给、消费的协调发展研究》,《中国能源》2006年第1期。

  [5]aleksandr kalinin & aleksandr sheindlin:《新能源技术:发展与安全》,《科学对社会的影响》1990年第3期。

  [6]张梓太:《我国〈节约能源法〉修订的新思维——在理念与制度层面的生成与展开》,《法学》2007年第2期。

  [7]马宏权、龙惟定、马素贞:《美国〈2005能源政策法案〉简介》,《暖通空调》2006年第9期。

  [8]张友国:《韩日经济—能源—环境政策协调机制及启示》,《当代亚太》2007年第11期。

  [9]倪正茂:《法的强制性新探》,《法学》1995年第12期。

  [10]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2页。

  [11]胡建淼、金伟峰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所设行政强制措施之现状及实证分析》,《法学论坛》2000年第6期。

  [12]肖金明:《论强制规则》,《法学》2000年第11期。

  [13]李北陵:《新能源法案:美国能源战略的“历史转折点”》,《中国石化》2008年第3期。

  [14]任东明:《关于建立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总量目标制度若干问题探讨》,《中国能源》2005年第4期。

  [15]赵嫒、郝丽莎:《世界新能源政策框架及形成机制》,《资源科学》2005年第9期。

  [16]杨解君:《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之新思维》,《法商研究》2008年第1期。

  [17][23]何建坤:《国外可再生能源法律译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91、244~245页。

  [18][27]李俊峰、时璟丽、王仲颖:《欧盟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新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可再生能源》2007年第3期。

  [19][21]mischa bechberger&danyel reiche:《德国推进可再生能源良治研究》,《环境科学研究》2006年增刊。

  [20]任东明、张正敏:《论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机制》,《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3年第5期。

  [22]潘小娟:《外国能源管理机构设置及运行机制研究》,《中国行政管理》2008年第3期。

  [24]李艳芳、刘向宁:《我国〈可再生能源法〉与其他相关立法的协调》,《社会科学研究》2008年第6期。

可再生能源意义篇(7)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同时也提出了“十一五”生态家园富民工程。为了加快生态家园的建设步伐,提高广大农户的可再生能源利用和生态环保意识,普及新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知识,近年来,磐石市农业环保监测站积极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事业,如今,全市可再生能源事业方兴未艾,给广大农村带来盎然生机。

可再生能源和农业生态工作是涉猎多学科、技术工艺复杂的科技创新产业。作为基层农业能源生态技术推广部门的技术干部光有热情是不够的,还要有过硬的技术支撑,方可得心应手、事半功倍。为此,他们曾先后派技术人员20余人次到省内先进市县以及北京、四川、湖南等先进地区参观学习,并有8人次参加农业部组织的各类能源生态技术培训班。目前全站人员均达到中级沼气生产工职业认证资格,2人为高级农村能源鉴定师,有高级农艺师2人,中级农艺师5人,从事可再生能源生态事业人员8人。他们是磐石市可再生能源、农业生态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事业稳步、健康发展的源泉。近年来,全站公开20余篇,其中《太阳能采暖房的作用与意义》在第六届国际能源会议上交流,并编入论文集;《集热蓄热式太阳房的效果与评价》在中国太阳能学会和联合举办的全国“青年论坛”征文活动中,荣获二等奖;《真空管太阳能热水器经济评价及其在农业生态建设中的意义》收入东北师范大学草地所《吉林省生态建设成果集》一书。

在工作中,磐石市农业环保监测站抓住以沼气为核心的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支持的有利时机,积极申报,有效实施项目。目前,已建成户用沼气池2200户,推广太阳能采暖房1982栋,安装真空管太阳能热水器2万余台,建立农村能源服务体系2个。各类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农业部标准,实施过程中严把建设质量关、技术关和服务关,真正为广大农民办好事、办实事,使项目得益、农户在真正意义上得到实惠。此外,还建成农业生态示范基地1处,占地2公顷,建成“四位一体”日光温室17栋,并且水、电、路、仓储等设施齐全。他们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也换来了多项荣誉。“被动式太阳房推广与利用”项目被省政府评为农技推广一等奖;“生态家园工程建设”项目被吉林市科教兴农办公室评为一等奖;“朝阳山无公害基地建设”项目被吉林市科教兴农办公室评为二等奖;“‘四位一体’能源生态模式技术”项目获吉林市人民政府二等奖;“磐石市朝阳山农业生态园区建设”获吉林市人民政府二等奖。

磐石市农业环保监测站为磐石市可再生能源、农业生态事业贡献卓著,深受业务主管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的好评。我们相信,磐石市可再生能源、农业生态事业将会春风得意、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创造出更加辉煌的事迹,更好的服务于“三农”。

可再生能源意义篇(8)

一、引言

死喻与死喻复活,在上个世纪60年代就进入了认知语言学家的研究视野。国外学者(Mooij,1976;Ricoeur,1987;Goatly,1997;Le Guern,2000;Young,2008)对死喻及死喻复活作了深入研究,为我们拓展了隐喻研究的新视野。近十年来,我国学者(束定芳,2005;王寅,2007;孟宏党,2009;杨雯、张明林,2010)分别从认知理论角度论述了隐喻的回复性、转换性和死喻复活条件,对促进国内英汉死喻对比研究有很好的借鉴作用。目前,英汉死喻复活对比研究受到了更多关注,国内部分高校甚至将死喻复活列为英语专业毕业论文选题之一。但是,近年来国内虽有不少隐喻研究论文见诸各类期刊,不过死喻复活工作机制及激活方法研究鲜有专文论及。笔者在借鉴映射理论和概念合成理论的基础上,对死喻喻义复活的运作机制作了初步探讨,供有相同研究兴趣的学者参考。

二、死喻与死喻复活的特点与鉴别

死喻最初都是具有鲜明隐喻意象特征的活隐喻,只是在长期频繁的使用过程中逐渐失去其隐喻特征,最终才成为词汇化隐喻(lexicalized metaphor)。隐喻从活隐喻演变为死喻历经了隐喻意象的消解及隐喻意义词汇化过程。隐喻神经理论对死喻的产生作了这样的诠释:

两个不同的概念(本体和喻体)第一次链接时,其隐喻连通权值很低,但是反复的使用会提高其连通权值,并有了记忆,当这种连接和表达被固定下来甚至融合到它自己的网络中时,隐喻义被“绑定”在该语言表达式上,这使隐喻表达与常规语言表达无异,隐喻就成了死喻(王寅,2006)。也有部分学者认为,死喻和使用的时间长短并没有直接关系,使用频率高应该是死喻产生的直接原因。但是隐喻习语music as the food of love 虽然使用了300多年,其隐喻色彩却依然存在。汉语“狗”喻指“卑鄙小人”至少有数百年历史,且使用频率极高,但时至今日,其隐喻义仍未作为独立义项被收入汉语词典,这些特殊的语义现象值得研究。

人们对死喻的认知具有较强的主观性或文化差异性,因而对死喻程度的判断亦不尽相同。束定芳(2001:73)指出,隐喻性有程度之分。隐喻性是一个连续体,一端是隐喻性极强的新鲜隐喻,另一端是已经失去隐喻性的死喻。但隐喻性程度的判断是主观的,而且没有完全“死去”的隐喻,即使是死喻,在适当的语境下还可以复活。笔者注意到,国外学者对死喻程度的判断与表达也不尽相同,类似于死喻含义的概念有:lexicalized metaphor(词汇化隐喻),frozen metaphor(冷冻隐喻), extinct metaphor(消亡隐喻), stone metaphor(石喻), worn out metaphor(磨蚀隐喻),conventionalized metaphor(规约化隐喻),Fossil metaphor(化石隐喻)和extinguished metaphor(消亡隐喻)等等。其实这些概念的含义并无明显差别。Philip Eubanks(2000:67)甚至主张把weak metaphor, tired metaphor, sleeping metaphor等都当作死喻(dead metaphor)。为简便计,我们不妨将它们都称为“死喻”(dead metaphor)。

死喻的鉴别也是死喻研究的焦点问题之一。Goatly(1997:3)认为,如果某一词汇的隐喻意义与该词的原意之间已经失去了联系,或已经成为该词的常用意义的一部分,那么这个词就可以被称为“死喻”。黑格尔从美学的角度阐释这种语言现象。他说引申义变成了本义,意义与意象在娴熟运用之中就不再划分开来,意象就不再使人想起具体感性关照对象,而直接想到它的抽象意义。(李国南,2002:50)隐喻由原义演变为抽象义本质上是一种非范畴(decategoratizaion)和再范畴化的过程。死喻概念普遍地存在于语言系统中。它们是人类隐喻认知与隐喻概念研究的活化石,探讨死喻的语义演变特点和规律,对了解人类语言概念的产生与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三、死喻复活的工作机制

死喻复活(reanimated dead metaphor,revived dead metaphor,resurrection of dead metaphor, rejuvenation of dead metaphor)这一认知现象在上个世纪70年代就引起国外学者的关注。Le Guern指出,“只有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词汇化才能导致(隐喻)意象的全部消失,但是在其他情况下,虽然其意象有所减弱,但仍然可以感觉到其意象的存在,这就是为什么几乎所有词汇化隐喻都能重现昔日的光彩。”(转引自Ricoeur,1987:291)这句话的含义是只要没有完全丧失其意象特征,几乎所用的死喻都可以再度复活。Jean Ladriere(1987:292)在论及死喻复活时也指出:“复活死喻超越了仅有命名功能的局限,再度发挥其活隐喻的虚构功能和二度描述功能。”所谓“虚构和二度描述功能”是指复活死喻再度成为具有文学描写功能的活隐喻。国内学者束定芳(2001:85)在论述隐喻的回复性时指出,“所谓隐喻回复性指的是死喻在特定的语境中恢复其字面意义。”该学者提出的“隐喻回复性”,阐释了隐喻喻复活的形式特征,本质上和死喻复活并无二致。王寅(2007:466~467)在论述隐喻的转换性时也指出:“有时隐喻意义可能转回到字面意义上来,反而可能成为一种十分有趣的新奇用法,这实际上又产生了一个隐喻性地跨概念域的映射过程,对隐喻作了一次隐喻性‘还原’或‘回归’用法。” 该学者从认知语义角度阐述了隐喻语义的转换性特点,对死喻复活工作机制研究具有重要启发意义。

根据莱考夫的映射理论(Mapping Theory),我们认为死喻复活是死喻本义的二度隐喻现象,它关涉到死喻的源概念向死喻概念域(目标概念)的二次跨范畴、跨义域映射。这种映射基于身体和社会文化经验,具有普遍性、单向性、系统性、不变性特点。莱氏认为,固定的对应映射过程受到了不变原则(Invariance Principle)制约(constrain)。所谓不变原则指的是映射保留了始源域的认知拓扑结构(topology),在一定的程度上和目标语的内在结构保持一致,即目标域结构不会受到破坏,因而限制了可能的映射数量。但是莱考夫的映射模式只是强调始源域向目标域的单向投射,最终在目标域中形成的结构、特性和知识是始源域原有结构、特性和知识的继承,而目标域本身的结构、特性和知识在映射过程中的运作并不清楚。Ungerer& Schmid(2009:143)指出,“隐喻映射域最好理解为一套限制,这套限制规定哪些对应有资格从源概念映射到选定的目标概念上,这些限制不仅有助于避免将任意一种特征从源概念转移到目标域概念上,而且有助于激发可能的对应范围。”但是两位学者对映射限制是来自源域还是目标域语焉不详。我们认为,始源概念投射并不能将自身特征全面转移到目标概念,其原因在于始源概念特征映射要受到目标概念特征的制约。比如,约翰不讲个人卫生,有人会说“约翰是猪”(John is a pig),那么源概念只是将猪肮脏的对应特征转移到目标约翰身上,源概念不能将其它特征,如“愚蠢、贪吃、贪睡、肥胖”等特征投射到目标域,原因是目标概念本身没有对应的特征。从这个意义上说,源概念映射限制主要来自目标域。莱氏的映射理论对死喻复活跨域映射有一定的解释力,但是目标概念和始源概念隐喻特征融合和隐喻义合成过程似乎都是在目标域内完成的,这种模糊的处理方式让人不得要领。为了更清楚地说明对死喻复活的二度隐喻意义生成机制,我们参照Faucornnier& Turner(2002:312)概念合成理论模型,在始源域和目标域基础上增加了一个隐喻义合成空间。下面以死喻复活句At the port stand some cranes with long necks(繁忙的港口耸立着几只长颈鹤。)为例,分析该死喻的喻义复活过程。见下图:

死喻crane(塔吊)和字面义crane(鹤) 分属目标域和始源域概念。“With long necks”为死喻的源概念特征,也是死喻的激活要素之一。死喻通过“long necks”的隐喻激活作用,源概念和目标概念之间再度产生跨范畴、跨义域映射,与此同时,源概念和目标概念内容也再次融入隐喻义合成空间、经过隐喻要素匹配与整合,重建隐喻概念结构:A crane is a crane with a long neck(塔吊是长颈鹤)。“塔吊”再度成为具有“鹤”意象特征的活隐喻。死喻复活并不意味死喻的意象特征完全为源概念意象特征所取代。死喻概念crane通过源概念特征long neck激活不仅让我们想到了塔吊和鹤的意象,而且在我们的脑海中产生了塔吊和鹤的外形结构和运动状态部分叠合的隐喻意象,“正因为隐喻的这种双重意象,隐喻才具有一般语言使用所不具备的、将本来属于某一领域的事物特征转移到另一领域,所引起的相关意象从‘不和谐’到‘和谐’的动态互动过程。”(束定芳,2001:191)死喻复活具有相同的语义条件——语义冲突,但是不同类型死喻需要采用不同的激活方向。

四、死喻复活的条件与激活方式

语义冲突是死喻复活的必要条件。所谓语义冲突是指死喻的本义和语境存在语义逻辑矛盾。人们需要从死喻的字面解读其含义才能消除这种语义冲突。死喻复活是基于对特定语境条件的洞察而被建立起来的语义现象,其建构过程是一个重新认知和使用死喻的过程。就死喻激活的方式而言,主要有直接激活和间接激活两种方式。

直接激活方式

所谓直接激活指采用和死喻建立偏正、主谓、动宾隐喻搭配关系,创造死喻与搭配词义之间的语义矛盾,从而将死喻的原始喻义及意象再度激活。

1.偏正搭配。

我们可以用采用和死喻构成偏正语义搭配关系,使死喻和修饰语之间发生语义,促使死喻回归到字面隐喻义。

(1)The children were attracted by the smiling face of the big clock.(孩子们被大钟的笑脸所吸引。)

Face(钟面)是由人脸派生而来的死隐喻。它和smiling构成了拟人偏正搭配。死喻在

smiling的诱发作用下,从本义度回到字面义“人脸”。采用偏正搭配将死喻概念激活的例子还有:the unshaven the leg of the table(未剃光腿毛的桌脚),blind eyes of the needle(失明的针眼),the foaming mouth of the brook(吐着白沫的溪口),the fat body of the essay(肥胖身躯的文章)等。

(2)城市环卫工对这些久治不愈的“牛皮癣”无可奈何,束手无策。

死喻“牛皮癣”由皮肤病概念引申而来,喻指城市张贴的非法广告。该死喻通过前置修饰语“久治不愈”的隐喻诱发效应,使人再度联想到皮肤病概念“牛皮癣”。该死喻复活的理据在于:牛皮癣经久不愈、难以根治的特征和令人目不忍睹、无法彻底清除的垃圾广告之间具有相似性特征。类似的例子还有:瘸腿木椅、溃烂的山脚、倒塌的精神支柱、失声的新闻喉舌、刺耳的政治高调等。

2.主谓搭配

我们还可以采取和死喻建立主谓搭配关系的方式,创造主谓语义冲突的语境,促使死喻由本义向字面作二度隐喻回归。例如:

(3)The tongue of flames was licking greedily the logs in the fire.(炉内的火舌贪婪地舔舐着木柴。)

死喻tongue(火苗)和动词lick(舔舐)搭配,导致了的语义的不协调。死喻“火苗”只有作字面义“舌头”理解,才能消除其语义冲突,使人产生“火苗像人舌一样贪婪舔舐”的心理意象。比喻情景交融,极富动感。我们还可以列举一些类似的例子,例如:A)More branches of Midland Bank will be lopped off.(米兰银行更多的分支将被砍伐掉)B)The heart of the city began to beat again after the workers on strike left the streets.(罢工的工人离开街市之后,城市的心脏又开始跳动起来。)

(4)小河得了严重的“肠梗阻”,河口吐着白沫,几乎奄奄一息。

“河口”是基于人“口”概念构建的死隐喻,它几乎和人体概念“口”失去了隐喻联系,但是和“吐着白沫” 搭配在一起,死喻人“口”隐喻意象被再度激活,使人产生集聚污水泡沫的河口就像病人口吐白沫”的隐喻联想,隐喻形象贴切,发人深思。该死喻和源域之间的隐喻映射被限制在一个单一的对应集上,而其他特征则处于次要的补充作用。汉语中有不少类似的例子,如:山头谢顶、外墙掉面子、“红眼病”流行、怒火熄灭等。

3.动宾搭配

有些死喻和某些动词建立动宾搭配关系,死喻的本义在隐喻动词触发作用下再度还原到字面义。例如:

(5)The police had decided to eat the bad apples in the small town.(警察决定吃掉小镇上的几个“坏苹果”。)

死喻“bad apples”是“坏家伙、坏蛋(美俚)”的意思,但是和动词“eat”构成动宾搭配关系后,语义产生了隐喻性变化:本义“抓住这几个坏家伙”再度隐喻为“吃掉几个坏苹果”,比喻幽默诙谐,令人忍俊不禁。再如,动词“feed”和死喻“the dog in the manger”(占着茅坑不拉屎),“pick”和死喻“the apple of one’s eye”(掌上明珠)构成动宾搭配,可以使让死喻恢复到其原始隐喻义。

(6)几位好心的村民冒着危险在奔腾的洪水中救起了这些“落水狗”。

“落水狗”喻指失势的坏人,其本义成为该死喻的“显义”。在汉文化语境中,凡“落水狗”须痛打之,不可姑息。但在本句中,和动词“救起”构成动宾搭配关系,死喻由“失势的坏人”恢复到字面义“落入水中的狗”。这是一种滑稽俏皮的隐喻方式,能体现言者的睿智与幽默。汉语中类似的例子并不少见,如关上话匣子、打破“醋坛子”、掉进火坑、收拾烂摊子、唱旧调等等。

(二)间接激活方式

所谓间接激活方式指死喻的本义和外部句子存在语义歧义现象,死喻需要作字面义解读时才能消除这种歧义。这样死喻由本义向字面义作了一次隐喻性回归。请看下例:

(7)I think Mr.Smith was a good carpetor becaue he hit the right nail on the head in dealing with the dispute.(我认为史密斯先生是个不错的木匠,因为他处理这个争议,锤锤都“敲在钉头上。)

分句中的死喻hit the right nail on the head(一针见血、正中要害)和主句中的“不错的木匠”似乎毫无关联,但是如果按照死喻的字面义“正好敲在钉头上”解读,就会消除这种语义歧义现象。再比如:A)Well,as these banknotes are tainted with blood,I don’t want the blood money(呃,这些钞票上有血迹,我不想要这些带血的钱。)B)He can swim like a fish while you can do nothing but feed the fishes in water.(他非常擅长游泳,而你只会给水中的鱼喂食。)死喻“blood money”的意思是“付给杀死手的钱”,想“blood money”的含义是“溺死”。这两个死喻在外部句子语境激活作用下,重新回到字面隐喻义。再如:

(8)王二楞要帮刚认识的女朋友修鞋,希望他修的不是“破鞋”。

死喻“破鞋”的本义是“乱搞男女关系的女人”。由于分句提供了为女朋友修鞋的语境信息,因此“破鞋”回复到字面义“破烂鞋子”。死喻“生活作风不正的女人”再度回到最初的隐喻义“破鞋”。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见到类似的例证。如“媳妇说婆婆是个药罐子,经常在外边倒苦水。”“他可能在假肢厂工作过,办事很会做手脚。”“你是开醋店的吧,怎么那么爱吃醋呢?”等等。

(9)A:Are you a man or a mouse?(你是男子汉还是胆小鬼?)

B:Throw me a piece of cheese,and you’ll find out.(扔给我一块奶酪,你就知道了。)

死喻“mouse”的本义是“胆小鬼”,字面义是“老鼠”。 受话人对发话人的提问未作出正面回答,而是要求发话人给自己奶酪,喻指自己是饥饿的老鼠。这样死喻“胆小鬼”向字面义“老鼠”作了二度隐喻回归。如果我们把死喻“胆小鬼(mouse)”和“鼠标(mouse)”复活映射特点加以比较,就会发现源概念“老鼠”向目标概念“胆小鬼”的隐喻投射是一种单一的隐喻隐射。源概念只是将老鼠“胆小”的特征转移到目标域,其它特征映射则受到了限制,无法转移到目标域。但是,就死喻“鼠标”复活而言,源概念“老鼠”的鼠身、鼠尾和鼠标的“圆形外壳、接线”等形成了对应的映射关系。源概念投射的是一组和目标概念对应的映射集。

(10)A:他的肠胃功能不好,刚吃完饭就去上厕所。

B:嘿嘿,这小伙子真是个“直肠子”。(王寅,2007:467)

在对话中,上句“吃饭就上厕所”为下句中的死喻复活埋下了伏笔。死喻“直肠子”的本义是“性情耿直”和“吃饭上厕所”视乎没有任何关联,但是其字面意义和上厕所显然存在隐喻关联:小伙子的肠子是直的,吃了食物得立马上厕所排出去。这和性情直爽、直言不讳具有某种隐喻相似性。从社会语用学角度看,“直肠子”“拖后腿”“落水狗”“破鞋”等都是具有中国语言文化特色的隐喻概念,反映出中国人独特的隐喻思维方式和认知模式,这类隐喻认知模型根植于民族文化沃土,传承着本民族语言文化的基因。

五、结语

死喻复活是主体对死喻本义的隐喻再认与隐喻义重构过程。死喻概念及其源概念以经验和意象图示并存。虽然死喻概念和源概念已经部分或完全失去隐喻联系,但是死喻一旦为源概念对应的突显特征所触发,源概念会再度向目标域作跨范畴、跨义域隐喻投射,将死喻相关隐喻特征转移到目标概念,死喻再度成为具有源概念隐喻特征的活隐喻。语义冲突是死喻复活的基本条件,只有创造和死喻产生语义冲突的语境条件才能再度将死喻激活,使其向字面意义作隐喻性回归。死喻激活的方式包括直接激活和间接激活。直接激活方式主要通过和死喻组合成偏正、主谓、动宾隐喻搭配关系将其激活;间接激活方式主要通过创造和死喻句子产生语义冲突的外部语境条件将死喻再度激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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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意义篇(9)

他在《第三次工业革命》中“一针见血”地指出,之所以会产生上述问题,罪魁祸首就是工业革命所引发的能源机制。在里夫金看来,“能源机制塑造了文明的本质,决定了文明的组织结构、商业和贸易成果的分配、政治力量的作用形式,指导社会关系的形成与发展。”(杰里米·里夫金:《第三次工业革命》,张体伟等译,中信出版社2012年版,第109页)首先,第二次工业革命是建立在以煤炭、石油等为代表的“精英能源”之上的,与它相伴随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权力机制,以及为了争夺这些能源而引发的战争和冲突。其次,人与自然的关系也发生了变化,自然不再是令人敬畏的母亲,而是转变为一种可供开发和剥削的对象:一方面,为了最大限度地开发煤炭、石油等化石燃料,自然的内部平衡被打破,引发了无情的自然灾难;另一方面,煤炭、石油等大规模的使用,又引发了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危机。再次,这种能源决定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主导逻辑。既然这些能源都是有限的,那么,如何利用最少的能源,取得最大化的收益,就必然成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主导原则。最后,人与人之间关系也必然演变为一种相互利用、相互欺诈的货币关系。

黑格尔说,密纳发的猫头鹰总是在黄昏时起飞。里夫金认为,当前金融危机、能源危机、生态危机和气候危机的爆发,清晰预示了以煤炭和石油等燃料为基础的第二次工业革命已经走到了尽头。站在这样一个“黄昏时期”,重新反思第二次工业革命的利与弊,寻求一种新的经济模式,已成为人类不可抗拒的发展潮流。也是在此背景下,里夫金抛出了“第三次工业革命”的噱头,力图从能源和信息技术革命入手,建构一种全新的“后碳式”的经济模式。在里夫金看来,所谓“第三次工业革命”,主要是指从以化石燃料为基础的革命转向以可再生资源为基础的绿色革命,它包括五个支柱:(1)向可再生能源转型;(2)将建筑转化为微型发电厂,收集可再生能源;(3)氢存储技术的使用;(4)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可再生能源的共享;(5)运输工具的可再生能源化。(杰里米·里夫金:《第三次工业革命》,张体伟等译,中信出版社2012年版,第32页)综观这五个支柱,其中最为核心的则是“网络通信技术与可再生能源技术”的融合。由于这些能源都是可再生的,因此,传统的政治体制、自然理念、商业模式和人际关系都发生了根本变化:首先,可再生能源和网络技术的结合,打破了稀有能源背后的权力结构,形成了一种全新的政治体制和全球治理模式。在这里,每个个体都可以成为新能源的生产者和收集者,而网络通信技术则实现了这些能源的联网,打破了以往的权力封闭空间,实现了资源和能源的共享,这催生的必然是一种扁平化的、民主的、共享式的合作机制,这与前面两次工业革命所催生的自上而下的权力体制是格格不入的。在这里,国家职能也将逐渐趋于萎缩,实现由地缘政治到共享合作的转变,形成没有中央政府的洲际性联盟,后者将取代前者成为全球治理的新模式。其次,形成一种全新的自然生态观。在这里,自然不再是一种工具性存在,而是转变为一种与人共存的共同体,遵从自然的生态系统来有规律地利用可再生能源,最终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再次,催生了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在这里,居于主导地位的已不再是利己主义和盈利,而是转变为双盈和共享,生产的主导原则也不再是生产率和功利主义,而是转变为人类的传承性和可持续发展。最后,人与人的关系也消除了利益的纷争,转变为以东方式的人际交往为目的的深层游戏,真正实现了人类的和谐共处。总之,如果说以往的工业革命在给人带来幸福的同时,也给人留下了痛苦的回忆,那么,第三次工业革命将是一种全新的革命,在这里,沉淀下来的将是永恒的快乐,而所有的烦恼和危机都烟消云散了。可以说,这是里夫金在第三次工业革命来临之际,对未来的美好畅想,就像前两次工业革命到来之时,人们对未来的期望和憧憬一样。

在这里,一个重要的问题凸显了出来,即中国将在第三次工业革命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呢?或者说,中国在第三次工业革命中的历史命运是什么呢?在这一问题上,里夫金似乎是模棱两可的:一方面,他认为,中国作为一种集中式的管理体制很难加入到这次工业革命的行列之中;另一方面又认为,中国存在着丰富的可再生资源,只要集中利用和开发,就可能在21世纪上半叶展开一次轰轰烈烈的第三次工业革命。在这里,笔者不想过分纠缠于他的理论诊断,我想从另外两个视角来回应这一问题:第一,从当前中国经济发展模式来看,第三次工业革命的理念对于中国而言,具有什么样的启示意义?第二,里夫金倡导的第三次工业革命的实质是什么,我们在发展中应当警惕哪些方面的陷阱?下面我们就逐一展开分析。

阿多诺曾谴责马克思说,他要“把整个世界变成一个大工厂”。这一指责被一些西方学者移植过来用于描述当下中国的情况。更有甚者,西方国家把全球气候问题归咎于第三世界,认为中国要为全球气候变暖负首要责任,这种观点是完全不负责任的。从当前现状来看,许多发达国家已经过上了富裕的生活,但它们的排放量仍然高于发展中国家,如果说要负责的话,它们应当承担不可推卸的首要责任;现如今,它们却反过来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超出它们自身能力之外的减排目标,这是毫无道理的。这种要求的根本目的,是要永远维持第三世界国家的落后和贫穷。换个角度来看,发达国家之所以拥有那么好的生态环境,实际上是建立在对第三世界的盘剥之上的,它们把高污染、高耗能的企业都转移到第三世界之中,以第三世界的发展代价来换取自己的美好环境,这是国际不公正的旧经济秩序的必然结果。除去国际因素之外,让我们把视角回落到中国现实本身,作为一个后发国家,我们究竟该如何发展,从这个角度来看,里夫金提出的理念无疑具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首先,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关键期,传统的“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产出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已无法适应当前的经济发展需要,它不仅加剧了能源的紧张状况,而且还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犹如同志指出的那样:“目前,我国的生态环境形势相当严峻,一些地方环境污染问题相当严重。随着人口增多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还会更加突出。如果不能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不仅无法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人民群众也无法喝上干净的水,呼吸上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由此必然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5页)。前段时间,持续不散的阴霾天气笼罩着大半个中国,这不得不促使我们进一步思考生态环境的保护问题。因此,在此情况下,我们必须快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9页。)从这个意义上来讲,里夫金所提出来的“第三次工业革命”,无疑对当下中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我们必须不失时机地“大力开发节能节料、新能源、石油替代等方面的技术”,实现由高消耗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向后碳式的、绿色的、全面可持续发展的循环经济的转型。

其次,里夫金设计的第三次工业革命的五大支柱,为我们如何发展绿色经济提供了有益借鉴。中国拥有丰富的可再生能源,其中风力和太阳能资源位居世界前列。然而,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电量在国内整个能源消耗总量中只占到0.5%,而位居首位的仍是煤炭,占到70%。相比较而言,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率是极其小的。因此,如何充分利用丰富的可再生能源,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绿色转型,就是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所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而里夫金所提出来的五大支柱,为我们下一步如何全面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率,形成规模化、集约化的绿色经济提供了有益启示。

最后,对于后发国家而言,里夫金的理念有助于认清后发国家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为后发国家的下一步发展提供了有益启示。里夫金所描述的问题不仅是发达国家所面临的问题,而且也是一切后发国家所面临的问题。虽然他将“第三次工业革命”视为一种可行的解决方案,但不得不承认,从当下现实来看,这一方案仍处于初期的设计阶段,尚未被世人广泛接受。对于大部分发达国家而言,它们仍处于第二次工业革命的延伸期,经济发展所导致的能源浪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仍是它们所面临的主要问题。这对于后发国家以及中国而言,都起到了极其重要的警示意义:一方面,必须破除盲目发展的错误观点,避免重走西方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另一方面,也必须破除生态至上的错误观点,防止以保护生态为名,阻碍经济发展的做法,否则,无异于“因噎废食”。我们必须认识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决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而是内在有机地统一于一体的。每个国家,特别是后发国家,必须要从自身的国情出发,制定适合本国的经济发展道路,才是长久之计,切不可盲目照搬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模式,这是没有出路的。

当然了,当我这样说的时候,并不是要过分强调里夫金的重要意义。我们的党和国家领导人早已清楚地认识到了这方面的问题,不失时机地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战略思想,并将其确立为我们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在刚刚结束的中共十上,又把“生态文明”写入了,确立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全面体现了党和国家高度的方法论自觉和中国问题意识。也正是从这种视角出发,我们才能审视里夫金《第三次工业革命》的理论实质和内在缺陷。

第一,里夫金的设想让人想起了《黑客帝国》I中基努·里维斯所扮演的主人翁尼奥,他以“救世主”的身份,带领人类反抗人工智能的统治,最终杀死了在矩阵中无所不能的特工,人类似乎赢得了战争的胜利,获得了最终的自由。然而,《黑客帝国》II和III则揭示了事情的真相,作为“救世主”的尼奥本身也只是程序的一部分,他的根本任务并不是要带领人类获得最终的解放,而是要实现系统和矩阵的升级。显然,里夫金的第三次工业革命也有点类似的味道。第二次工业革命所开创的各种矩阵已无法延续下去,必须对当前的程序进行升级,而第三次工业革命就是“救世主”。它的根本目的绝不是要资本主义制度,而是力图在资本主义的框架内,为资本主义的“矩阵革命”或可持续发展建言献策。可以说,这是第三次工业革命背后的意识形态陷阱所在。

第二,第三次工业革命真的会带来一个共享的、公平的、民主的合作模式吗?面对第二次工业革命的累累伤痕,里夫金像众多乌托邦主义者那样,祈求第三次工业革命能够带来一个没有冲突的和平世界。然而,根据他的设计,我们只能遗憾地说:那是不可能的!他所倡导的能源革命必然是在资本的主导下发生的,是为资本服务的。那种网络化的形式,不可能带来一个能源共享的世界,相反,它必然会进一步加剧资本对能源的控制,为发达国家全面控制第三世界和落后国家的能源系统,提供了更为便利的工具。如果第三次工业革命真的发生了,那么,它带来的绝不会是里夫金所畅想的那种欣欣向荣的景象,而是充满血和泪的能源争斗史,也许到了那时,里夫金的“欧洲梦”将会彻底破碎,留下无穷的感伤和绝望。

可再生能源意义篇(10)

处理好“人口再生产与物质资料再生产”和“自然再生产与物质再生产”这两大关系,是马克思主义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指导生态文明实践的理论基础。众所周知,人类社会发展离不开人口再生产和物质再生产这个基础,但是人口与物质再生产又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自然再生产,特别是在有限的生态资源及环境容量下更是这样。对这个问题的清晰认识,将有助于更好的实现人类世世代代繁衍生息和可持续发展。

一、协调人口再生产与物质资料再生产发展,促进资源节约

马尔萨斯在其《人口原理》中将自然资源与人口之间的供求关系引入了人类的视野,并认为,由于人口数量是按几何级数增长,而谷物数量是按算术级数增长,所以二者之间始终存在着不可调和的供求矛盾,这种矛盾的存在必将影响整个人类的发展历史。在对马尔萨斯人口论进行批判的过程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了人口再生产与物质资料再生产协调发展的观点,并认为,物质资料再生产与人口再生产的统一就是社会再生产过程,这两者的协调发展,是社会扩大再生产顺利进行的保障。

1.科技的进步可以实现人口增长与自然资源动态平衡

在1844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恩格斯写道:“科学,它的进步和人口的增长一样,是永无止境的,至少也是和人口的增长一样快。仅仅一门化学,甚至仅仅亨弗利・戴维爵士和尤斯图斯・李比希二人,就使本世纪的农业获得了怎样的成就?但是,科学发展的速度至少也是和人口增长的速度是一样的;人口的增长同前一代人的人数成比例,而科学的发展则同前一代人遗留下的知识量成比例,因此在最普通的情况下,科学也是按几何级数发展的。而对于科学来说,又有什么是做不到的呢?当‘密西西比河流域有足够的荒地可供欧洲的全部人口移居’的时候,当地球上的土地才耕种了三分之一,而这三分之一的土地只要采用现在已经是人所共知的改良耕作方法,就能使产量提高五倍甚至五倍以上的时候,谈论什么人口过剩,这岂不是非常可笑的事情。”人类的社会实践表明,科技的进步与发展能在最大程度上为人类提供自然资源。然而,《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的这段论述,并没有就马尔萨斯关于人口增长与谷物增长之间必须保持平衡的前提表示否定,换而言之,马克思主义对马尔萨斯人口论并不是全盘否定,它所反对的是马尔萨斯人口论中关于谷物只能够按照算术级数增长的观点。也就是说,人们一方面可以利用科技的进步,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生产效率和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另一方面则可以通过科技创新,不断扩大自然界的利用对象,开发新的自然资源,拓展新的活动空间。从而解决人口增长与物质生活资料增长之间协调发展的问题。

2.资本对人口的掠夺是人口过剩的主要原因

马克思主义认为,所谓的人口过剩不是相对于谷物的过剩,而只是相对于资本的过剩。同时,马克思和恩格斯又指出,造成人口过剩的另一个原因就是资本主义制度对土地的掠夺。也就是说,由于资本主义制度对土地的破坏,使得农业耕地不足,并最终造成谷物产量不能满足人口增长的需要。所以,他们认为要想从根本上消除人口过剩,就必须消灭资本主义制度。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恩格斯就明确指出,“只要目前处于对立状态的各个方面的利益能够融合起来,人口过剩和财富过剩的对立就会消失,一国人民正是由于富裕和过剩而饿死的这种不可思议的事实,这种比宗教中一切奇迹的总和更不可思议的事实就不会存在。那种认为土地不能养活人们的荒谬见解也就会不攻自破。”

3.人口的增长与物质生产资料增长之间的协调关系是一个需要长期关注的问题

一方面,可以从人类自身生产必须和物质资料生产相适应的观点出发,提出控制人口增长进行的构想。恩格斯在1881年2月1日致卡尔・考茨基的信中明确指出:“人类数量增多到必须为其增长规定一个限度的这种抽象可能性当然是存在的。但是,如果说共产主义社会在将来某个时候不得不像已经对物的生产进行调整那样,同时也对人的生产进行调整,那么正是那个社会,而且只有那个社会才能毫无困难地做到这点。在这样的社会里,有计划地达到现在法国和奥地利在自发的无计划的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那种结果,在我看来,并不是那么困难的事情。无论如何,共产主义社会中的人们自己会决定,是否应当为此采取某种措施,在什么时候,用什么办法,以及究竟是什么样的措施。”另一方面,从影响作为社会生产力中最主要要素的人的生存方式的自然界中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状况出发,强调人类自身发展必须与自然资源状况相一致。马克思认为:“人们用以生产自己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方式,首先取决于他们得到现成的和需要再生产的生活资料本身的特性。这种生产方式不仅应当从它是个人肉体存在的再生产这方面来加以考察。它在更大程度上是这些个人的一定的活动方式、表现他们生活的一定形式、他们的一定的生活方式。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也就怎样。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因而,个人是什么样的,这取决于他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5]马克思主义的这段关于人口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论述,对当下的中国而言,就是如何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科学实现人口的计划生育,处理好人口与资源的关系,促进资源的节约,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协调自然再生产与物质再生产发展,实现环境友好

马克思主义认为,自然是人类进行创造性劳动的基础,人类社会的生产活动是自然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统一。人类通过劳动使自然资源进入社会物质生产过程中,并创造出人类所需要的经济价值。显然,正是因为自然能够满足人类的需要,所以它才会为人类所关注。这是由自然物质的性质和人的需要决定的。但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就必须积极协调自然物质生产与社会物质生产的关系。

1.自然对人类的价值和使用价值

一般说来,客体对主体的需要而言的某种有用性即价值,“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关系中产生的。”在这里,马克思主义明确指出,人与自然界之间存在着价值关系,并对自然有使用价值始终予以肯定。“没有自然界,没有感性的外部世界,工人就什么也不能创造。它是工人用来实现自己的劳动、在其中展开劳动活动、由其中生产出和借以生产出自己的产品的材料。此外,马克思主义又指出:“政治经济学家说,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其实,劳动和自然界在一起它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为劳动提供材料,劳动把材料转变为财富。”所以,自然资源和劳动产品都是具有使用价值的,也就是说,自然资源与人的劳动同样都是社会的重要财富。当然,需要看到,一方面是劳动对象的数量和质量会受到自然条件好坏的影响。“两个半球的自然资源不一样:东半球拥有一切适于驯养的动物和除一种以外的大部分谷物;西半球则只有一种适于种植的作物,但却是最好的一种(玉蜀黍)。这就给美洲的土著造成了在这一时期的优越地位。”另一方面是生产力中工具要素的构成会受到自然条件与自然资源的情况变迁的影响。“各种经济时代的区别,不在于生产什么,而在于怎样生产,用什么劳动资料生产。劳动资料不仅是人类劳动力发展的测量器,而且是劳动借以进行的社会关系的指示器。”这也就告诉我们,工业的布局和经济类型的构成会受到自然资源天然分布与日后变动状况的影响。我们可以通过对自然价值的考察,从而发现自然存在着不同向度意义上的价值,如(1)“以人为尺度”,即以人的需要和利益为视角,从作为客体的自然对作为主体的人来看,所具有的有用性或积极作用向度上的价值,这意味着自然是具有使用价值的。(2)“以地球生态系统为尺度”,即以超越人的需要和利益为视角,从自然界的万事万物以中介的方式,共同承载着地球大系统,这意味着自然界对人来讲是具有生态价值的,这些“中介”都不同程度地在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能量流动以及信息交换中发挥着各自的特殊功能,并维系着生态平衡。

然而,纵观人类历史发展进程,在人类对自然使用价值的偏好作用下,自然生态价值长期以来都被忽视,这也就导致了以损害自然生态环境为代价的发展的出现。其负面影响是多方面的:其一,只讲索取,不思回报的资源使用心理,不仅造成自然资源的严重短缺,而且对生态的破坏也是极为严重的;其二,无序的污染排放,非科学的废弃物处理,严重损害自然界本身的自净能力,威胁人类生存。在马克思主义关于自然具有使用价值的判断中,我们不难得出如下观点:要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就必须结合“以人为尺度”与“以地球生态系统为尺度”之间的关系来思考,突出以人的尺度为重,以人的生存为重的理念;在人的生存得到有效保障的同时,还必须充分考虑以地球生态系统为尺度,规范人类对自然的使用,限制不计后果的开发和利用。实际上二者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地球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将有助于促进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

2.自然再生产是物质再生产的前提

自然生产力和社会生产力共同作用的社会性实践使社会物质生产得以实现,显然,社会物质生产与自然物质生产之间必须以协调一致的状态出现。马克思指出:“大生产――应用机器的大规模协作――第一次使自然力,即风、水、蒸汽、电大规模地从属于直接的生产过程,使自然力变成劳动的因素。”所以说,提高社会生产率和自然生产率对于推动社会物质生产以及自然物质生产是极其重要的。“撇开社会生产的不同发展程度不说,劳动生产率是同自然条件相联系的。这些自然条件都可以归结为人本身的自然(如人种等等)和人的周围的自然。外界自然条件在经济上可以分为两大类:生活资料的自然富源,例如土壤的肥力,鱼产丰富的水等等;劳动资料的自然富源,如奔腾的瀑布、可以航行的河流、森林、金属、煤炭等等。在文化初期,第一类自然富源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在较高的发展阶段,第二类自然富源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显而易见,剩余劳动离不开自然物质生产和自然生产率这个基础。“只要花费整个工作日的一部分劳动时间,自然就以土地的植物性产品活动无形产品的形式或以渔业等产品的形式,提供必要的生活资料。农业劳动(这里包括单纯采集、狩猎、捕鱼、畜牧等劳动)的这种自然生产率,是一切剩余劳动的基础,因为一切劳动首先而且最初是以占有和生产食物为目的的。”这也就是说,自然物质生产是社会物质生产的基础,正是在这样一个基础上成功的将自然物质纳入到社会物质生产过程中;而人类在进行社会物质生产的同时又创造了一个人化自然的世界,如此一来,自然物质生产和社会物质生产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转化的关系也就清晰了。这也就意味着,物质再生产和自然再生产过程的统一构成了社会再生产。“经济的再生产过程,不管它的特殊的社会性质如何,在这个部门(农业)内,总是同一个自然的再生产过程交织在一起。”毫不避讳的说,自然再生产既是社会再生产的物质前提,又是其得以持续与扩大的物质保障。需要明确的是,自然物质生产与一般意义上的自然生态的物质和能量的循环过程是有着明显区别的,自然物质生产作为物质和能量的循环过程更多的是直接或间接作用于社会物质生产过程。

然而通常情况下,人类会忽视自然物质生产而更多的关注社会物质生产,并且发展社会物质生产的方式是以损害自然物质生产为前提,显然,这是极其错误的。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在消耗自然物质的同时,也降低了自然生态系统的质量,最终影响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从这个角度讲,人类对自然生态系统提供包括实物和价值在内的补偿则是很有必要的,如推行绿色GDP等。为此,在马克思主义观点的指导下,我们在确立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时要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中环境和生态问题,不仅要考虑环境和资源的约束,还要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的可能。面对自然资源消耗过大以及对环境造成损害的状况,我们要积极采取合适的方式,比如“储蓄”、“贴现”等形式进行补偿。

综上所述,马克思主义的生态文明思想,对当前我国的“两型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其一,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思想的理论基石是人与自然的辩证观。马克思和恩格斯从本体论的角度分析得出自然对于人类的先在性,并进一步指出人类在必须尊重和善待自然的基础上改造和利用自然。此外,马克思和恩格斯还从实践论的角度分析得出人与自然的一致性,强调人类与自然共同进化、协调发展的必要性。其二,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思想的目的指向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马克思和恩格斯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历史观角度,指出了人与自然要和谐发展的前提是必须遵循自然规律,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关键则是处理好人与人的关系;其三,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思想的实践基础是正确处理人口、资源、经济协调发展。马克思和恩格斯从“人口再生产与物质再生产”与“自然再生产与物质再生产协调发展”的观点出发,指出了正确认识自然的价值,并在开发利用自然时加大对自然的再生产建设力度是合理解决“两型社会”建设中的环境和生态问题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621-622.

[2]刘仁胜.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人口与自然、社会和谐发展的基本观点[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7,(03):70-74.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620).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145-146.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24).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406).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92).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73).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333).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04).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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