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济的形式汇总十篇

时间:2024-02-29 14:37:33

个体经济的形式

个体经济的形式篇(1)

(一)经济法责任的含义

从一般法理层面讲,对法律责任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义务说”“、后果说”、“责任说”“、手段说”“、状态说”。这些观点从不同角度揭示了经济法责任的内涵,虽侧重点不同,但揭示了法律责任的本质方面,具有共通性。经济法责任是整个法律责任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是法律责任的经济法部门化,对它的定义也应当体现法律责任的一般原理。结合经济法的目的和价值取向,以及“主体———行为———责任”研究框架的合理性“,后果说”更能体现法律责任的内涵。因此,经济法责任即由于经济主体的经济违法行为,以及法定损害后果的发生,而使有责主体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既然经济法责任是一种法律后果,那么在立法中是如何表现出来的,也就是其责任的外在表现形式如何,这就涉及到经济法责任形式的问题。

(二)经济法责任形式及研究价值

责任形式是指对责任主体所采取的制裁办法,如赔偿、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警告开除、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它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具有法定性。经济法责任形式也是在经济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有责主体应当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和方法。任何理论范畴都会有“非特异性”和“特异性”,形式作为事物研究的关键“纽结”,对它的研究可以更好地体现事物的本质和区别于他事物的特点。经济法责任形式虽是在继承传统责任形式理论上发展起来的,与其他类型的责任形式具有紧密的联系和共同性,但是也具有自己部门法的特点,与其他责任形式也是有差别的。研究经济法责任形式既要看到对传统理论的继承,也要看到对传统理论的突破和超越。在类型上,传统的法律责任制度按照责任行为违反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大责任。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关系的不断复杂化,一些在传统责任形式理论下无法自圆其说的新的措施和责任追究手段也开始出现。因此,经济法责任形式与传统三大责任形式相比是具有特殊性的。

二、经济法责任形式特殊性表现

(一)经济法责任形式具有非单一性,突破了传统法律责任与相关部门法一一对应的关系传统法律责任形式的划分主要依据相关部门法,按照民法、刑法、行政法讲法律责任划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还有违宪责任。这种划分方法将法律责任和部门法一一对应起来,并且各自具有区别于其他责任形式的独有特征。从理论上讲,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其责任形式也应该包含在一般的法学责任理论中,但是从现行的经济立法来看,经济法责任形式是多种责任形式的综合运用,表现出非单一性的特征。它不是对个体经济利益的调整,而是基于整体经济利益的考虑对侵犯整体经济利益行为的调整。

(二)经济法责任形式具有创新性,出现了区别于传统责任形式的新型责任形式在经济立法中出现了很多新型的具有现代性的法律责任形式,这些责任形式有些是名称和内容与传统法律责任形式不同,有些是名称相同但内容有异。总结学术界已有成果,其具体形式有以下几种:国家决策失误赔偿、惩罚性赔偿、实际履行、资质减免、信用减等、停止纠正撤销不恰当的调控或规制行为等。

(三)经济法责任形式具有双重性,不仅具有惩罚赔偿性还具有激励报偿性经济违法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会侵害相关人的利益,还可能给其他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总体上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因此,在经济立法中,多为惩罚性责任形式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实行严格责任制,加强处罚“,在民事责任上加强赔偿,在刑事责任上加强制裁,在行政责任上加大行政罚款金额”。其中最为典型的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双倍赔偿责任形式。经济法责任形式的激励报偿性是从激励受害者诉诸法律救济方面说的,受害者是否提讼,取决于诉讼成本与诉讼受益的大小。当诉讼成本大于诉讼受益时,受害人一般不会诉诸法律救济;只有诉讼受益大于诉讼成本时,受害人才会选择进行法律救济。经济违法行为虽然危害较大,受害主体较多,但平均到每个受害主体的损失有时却很小。如果按照民法“等价赔偿”的原则,违法者对受害主体的赔偿不足以弥补诉讼成本,这样不仅能激励受害人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还会纵容经济法违法主体继续违法的可能性。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经济法责任形式一方面是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另一方面是对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行为(如经济公益诉讼)的一种激励和报偿。

三、经济法责任形式存在特殊性的原因

(一)经济法的基本属性为经济法责任形式的特殊性奠定了理念基调经济法的产生是为了解决“两个失灵”的问题,保障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这就界定了经济法突破了民法、行政法单一的公法私法界限,是既有公法成分又有私法成分的公私混合领域。经济法作为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相互融合在法律上的一个体现,其法律责任形式具有很强的综合性。经济法责任形式也同时具备传统公法和私法中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甚至还有违宪责任。此外,经济法以保障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平衡经济协调为己任,这就决定了它是对一国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法律部门,其调整范围渗透到经济关系的各个方面,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权限方面、国家权力介入市民社会方面和市民社会中私人之间关系方面。

(二)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现代性对经济法责任形式产生实践影响经济法的主体可以分为两类: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调制主体是指具有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政府机关;调制受体一般指市场主体。由于它们是两类性质不同且不属于同一层面的主体,其行为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由此产生了复杂的法律关系要用不同的法律规范来保护和调解。地位不同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因其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应该是不同的。另外,经济法主体的广泛性也决定了在现实中会有越来越多新型经济法主体的出现或者是行为模式上的创新,所以这就要求经济立法机关在设定其责任形式时也应该根据“主体—行为”的变化而不断地突破创新。在现代生产条件下,传统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逐渐显示出其单一性:不适应性,它们已经不能很好地满足现代生产和生活的需要。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传统的责任归责原则在保护受害者和消费者愈显不足,因此在对待经济法责任形式的问题上,要有新的思路,建立符合经济法自身特色的经济法责任形式。

个体经济的形式篇(2)

关键词:

形式正义;实质正义;经济法;正义观

一、法的正义论

(一)形式正义如今有着丰富含义的形式正义论受到了广泛的关注。最近几年,国内法理学领域的专家学者们开始关注法的正义这一问题,部分学者尝试着对形式正义的概念作出阐述。但对于形式主义,法学理论界的认知依旧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对于形式主义的理解也呈现出多样化特征。着眼于某一层面,形式正义是法治的第一体现,法治必须给予形式正义足够的尊重。随着我国法治的倡导和推行,形式正义的重要意义理应受到更广泛、更深人的关注。形式正义的含义也有多种理解。一些学者认为社会正义和形式正义是相对的,罗尔斯是其中的代表;一些学者则认为形式正义是抽象的,是和具体正义是相对的,佩雷尔曼是其中的代表;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形式正义和诉讼正义、程序正义的内涵是一致的,戈尔丁是其中的代表。《正义论》是罗尔斯的代表作之一,文中联系形式正义对正义原则进行了阐述。提出了始终遵守原则,也就是类似情况类似处理即为形式正义。形式正义意味着坚持原则,是服从某些体系。①此外文中还提出,形式正义属于一种“规则性的正义”,罗尔斯更多的是从法律角度对形式正义做出阐述,认为形式主义和法律是一致的。“形式正义是同等地对待所有人”这是佩雷尔曼的观点,考虑范围内的全部人员获得的对待都必须是一致的,不论其身体状况如何、年龄多大、是否富裕、何种肤色。②为此可知,皮雷尔曼眼中的形式正义是抽象的,不仅仅没有对“基本范畴”作出详细的限定,而且还并未明确两人何时是在一个基本范畴之内的,也没有明确相关的待遇要求。在戈尔丁看来,形式主义是诉讼正义、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人类社会所提出的最早正义要求。“虽然程序正义是次要的,但必须将公平程序的标准和我们用来对标准作出阐述的正义理想区分开来。”③笔者同样认为,形式正义有着多种含义,语境不同表达的语义必然存在差异。形式主义更加注重规则,所有人都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当情况一致则待遇也应该一致,类似案件必须进行类似处理,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显然这与情理是相悖的。与实体正义相较而言,其形态包括下列三种:首先是被称为制度正义、法律正义的相对于社会正义的形式正义,法治是其实质。与社会正义相比较,所有法律规定,不去考虑其是属于程序法所明确的程序规则还是其是属于实体法所明确的权利义务内容,全部都被称作形式主义。④此种形式正义的本质即为法治。可从罗尔斯的逻辑思路着眼将法治界定为形式主义,提倡法治即意味着鼓励形式主义,社会正义是此种正义的终极目标,为此对于社会正义的追求必须与形式正义联系在一起。其次是对应具体正义的抽象正义,此种正义将特殊情况、具体内容等全都舍弃,即“同等地对待所有的人”。⑤此种正义和法治的“平等”价值存在着密切联系。法治包含着平等这一基本含义,是其基本价值理念,法治必须依托于平等才能实现。如今现代法治赋予了一层新的含义,即对待政府、公民必须是平等,但同时必须赋予政府特别的权力,显而易见,往往是无法实现对待政府、公民的同等对待。法治要求在普通法律上,政府不应该享有那些不必要的豁免权、特权。最后是相对于实体正义的程序正义。在法律体系中,形式正义是和实体正义相对应的,可将其称为诉讼正义、程序正义。划分标准是执法、立法。作为社会控制方式的法治,尤其注重程序,为此法治的精神内涵反映出对程序正义的执着。⑥

(二)实质正义实质正义一般是通过立法人员制定的良法来体现的,借法律规定来公正地配置政治自由与平等、社会合作负担及利益、资源等。⑦其给予法律开放性、非确定性等极大的关注,以法律形式来贯彻落实所有的伦理、实际功利主义等目的,而为了达到此种目的,法可以不被严格的遵守。和形式正义相对比,实质正义同样呈现出相对于制度正义的社会正义、相对于抽象正义的具体正义及实体法上相对于程序正义的实体正义。⑧总的而言,最后一种形态的实质正义标准较简单,是实体法所明确的规则、原则,即“以法律权利为依据来对待”。大部分人认为合理分配社会利益及负担即为实质正义,从此处着眼可知实质正义所强调的对于社会范畴中存在的实质公平、正义与社会成员的正义价值理念是高度相契合的,针对各社会成员的行为所做出的法律调整应该是具有针对性的,此外还负责分配、矫正利益,负担也能够通过此过程中法的实质正义来完整的体现出来,与道德要求是相符的。全局性社会利益的实现与实质的机会平等是实质正义的着重点,“公正、自由、平等、秩序”是实质正义价值的基本内容。为确保弱势群体的地位都是平等的,需落实差异性准则,适当的向弱势群体倾斜,提供必要保护,因此来实现实质正义的目标。但实质正义在践行期间必须将效率问题考虑在内。切勿因为过度关注实质正义而忽略效率问题。⑨颁布实施的全部法律活动及制度必须要对资源进行有效配置,将目标定位于社会财富的增加,追求正义需要重视效率问题,而且必须努力追求效率。邓宝驹案:2000年3月9日,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对原宝安区沙井农村信用社主任兼深圳都之都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邓宝驹等四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法经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最后确定邓宝驹犯职业侵占罪,邓宝驹最终获得了5年的监禁刑罚。邓宝驹等人一共侵吞了两亿多元的信用社资金,根据相关法律对其提起了职业侵占罪的控诉,但是假若国有企业出现此种情况,根据相关法律判处的是贪污罪,涉案人员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这一最高法定刑,两者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别。⑩这样的判决合法而不合理,这就关系到法学上一个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若法的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存在矛盾,需要优先考虑何种形式?不管是以程序法还是实体法为依据,所有人都平等地适用法律,情况相同处理方式一致,人可借助法律规定对其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行预见,此即为法的形式正义。而实质主义是以法作为实际功利主义、伦理的工具,法在此时是一种手段,目的是实现功利伦理目标,考虑到此问题,若采用此方法不能够实现目的,往往可以对其进行转化。法不仅仅是形式正义,还体现了实质正义,但需注意,两者并不是时刻都是保持一致的,若两者存在矛盾,应优先选择何种形式,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见解。

二、经济法的实质正义观

(一)经济法的实质正义观概述经济法是法律部门的一种,正义自然也是经济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这是不言而喻的,经济法必须是符合社会正义观念的。与其它法律不同的是,正义价值在经济法中有着独特的内涵,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市场构建、经济体制的运行、社会经济利益及责任的配置、市场竞争秩序等是经济法上的正义所关注的内容。经济法在正义的指导下运转,由此使得经济的干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显得公正、合法。其次,由于国家干预经济是为了追求效率,为此经济学的正义尤其强调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效率,体现出经济法的价值。制度安排、设计的正义及制度运行的效率在市场体系内是彼此补充的。基于此才能够建设起一个构造科学、内容全面、运行高效的市场,从而使得市场经济的目标追求得以实现。正义观必须能够将其所处时代的特征、时代要求等体现出来。对于二十一世纪而言,正义是法律的重要价值目标,同时还是构建社会合作机制的前提条件。当代社会产生了经济法,经济法则通过关怀弱势群体来体现正义理念,借助国家的力量进行干预,从而达到正义的目标。社会后现代性直接催生了经济法,相较于传统的法律,其调整领域、方式及涵盖的价值内涵都出现了翻天覆地的改变。正义在法律上有着非常强烈的道德内涵,为此在经济法中有着浓郁的时代特色及部门法色彩。市场经济和经济法所期望实现的实质正义有着内在统一性,是基于现代社会经济形势来反思、矫正法律形式的正义,需注意的是,其并非对法律形式正义持绝对的否定态度,其本质是扬弃、发展法律形式正义,我们需正确认识正义观所具有的评定、秩序、自由及公平。为确保经济得以持续、顺利地运行,并获得平台支持,在考虑到社会公共性及全局性等的要求后,市场经济提出必须要将良性的社会秩序成功构建起来,而良好的秩序平台必须依托于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两种手段的配合、协同作业才能建立的。经济法所提倡的实质正义是基于形式主义(传统司法强调的),关注社会个体的差异,例如经济能力、自然禀赋及社会地位等,希望能依托于对权力义务的倾斜配置及科学的制度安排将大众能够接受的良性秩序成功创建起来,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平、效率是市场经济关注的重点,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内涵。此外,公平还是法的重要价值追求。市场经济所强调的公平是基于全体社会成员平等的前提下,考虑到个体的差异性提供差别对待从而达到公平的目的。实质公平是经济法所期望达到的实质正义目标所强调的其中一项内容,和市场经济的公平目标是相同的。经济法实质正义涵盖了实质公平、理想秩序及平等自由等内容,此外这些内容还对经济法在独立法域上所特有的价值构成进行了充分的阐释。尽管在有些时候法律的自由、公平及秩序并不完全一致,甚至是存在冲突的,呈现出此消彼长的变化趋势,显而易见,经济法实质正义的价值选择尝试着能够在经济社会之中达到平衡状态,也就是基于私法自治,国家对经济进行适度的干预,借此来实现价值的和谐共存目标。

(二)经济法的实质正义在市场规制法中的体现市场规制法最初应该是以19世纪末期西方国家竞争法的产生表现出来的。市场规制法的价值在于维护竞争秩序。运用国家权力对市场进行直接的干预,从而对市场结构进行调节,对市场行为进行规范并确保市场保持良好的秩序,为公平竞争的实现而形成的诸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统一称作市场规制法。简单地说,即市场规制法是对市场规制关系进行调整的总称,是经济法的有机构件。具有公共性、全局性特征的社会经济关系及平等主体间的不平衡关系都是经济法所规范、调整的范围,但需注意,这些内容都并不包含在个人权利义务的利益结构之中。由此要求通过经济法所设置的规范形式对其正义价值进行明确。经济法所期望实现的实质正义成功地将抽象的、平等的重围突破,对社会主体间的现实差异进行重新的审视,存在一定差别的自由平等是其所关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体现了此特征,其第55条明确提出:“若经营人员提供的服务、商品等存在欺诈行为,必须从消费者要求着眼,增加赔偿额,额度为消费者购买该商品、服务价格的三倍;如果金额低于500元,赔偿金额必须满500元。若法律另有规定,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实施。”由此过去民法所倡导的“损失—赔偿”原则被打破,首先给予了交易期间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足够的关注,其次是能够对经营人员的不法行为进行规制,让市场秩序能够保持公平、合理。《反垄断法》也是经济法中的典型代表,为切保市场竞争秩序的正常开展,让中小型企业合法权益得到真正的维护,控制垄断企业对市场秩序的破坏行为及损害中小企业利益的行为。

(三)经济法的实质正义在宏观调控法中的体现宏观经济调控是个具有特定含义的概念,通常也简称宏观调控,是经济发展到资本主义阶段才产生的。将宏观经济调控上升为理论开始于经济学,将宏观调控进一步上升为法律制度则是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事情。对国家进行宏观调控期间和其它社会组织之间形成的诸多社会经济关系进行调控的法律规范被统称为宏观调控法。也就是对宏观调控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是国家对宏观经济进行管理所运用的重要法律手段。宏观调控法的使命最终决定了宏观调控法将其对经济社会调整的直接目标定位于实现社会的实质正义。达到社会总供给、需求的平衡是宏观调控的最终目标,从而为国民经济长期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支持,一方面要保障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为经济规律的正常作用发挥保驾护航,另一方面又要对市场进行限制,避免因为市场滥化而导致出现市场失灵这一严重的后果。之所以宏观调控法需要以实质正义为目标对经济进行调整,是因为市场经济无法直接的保证经济的实质正义并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市场规则有如残酷竞争的丛林法则,激烈的市场竞争一定会造成优胜劣汰的结果,存在弱肉强食的情况。为此借政府的干预及宏观调控对市场状况进行调整是非常必要的。宏观调控法通过财政法配置社会资源、调节社会分配、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如今宏观经济政策其中一个重要目标是控制通货膨胀。

三、经济法中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关系

(一)经济法中既包括形式正义又包括实质正义市场经济在正式步入社会化生产时期之后,国家会自觉或者被动地发挥其组织、协调经济的职能。但由于法治是国家、社会经济调整经济的基础,经济法学说应运而生,并进而产生了经济法。当代市场经济的关系服务,利益主体也呈现出日益多元化特征,矛盾冲突此起彼伏。社会与个体间的冲突,社会个体间的冲突不断。20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协调和处理好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之间的意志、行为和利益的矛盾。社会本位是经济法重点关注的对象,在考虑到社会本位这一价值取向及大众利益维护的需要后,最终成功将单行法律制定起来,旨在维持社会正义,为公众造福祉,实现交易公平,获得更好的宏观效率。着眼于社会整体利益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这一角度来实现经济法的立法、执法,从而对具体的经济关系做出调整,对经济利益关系进行协调,从而让社会整体目标和个体利益目标能够实现和谐统一。但需注意的是,由于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经济关系变得愈加复杂,且彼此交叉联结、渗透,全面系统地调整经济关系,对其实施综合治理已经刻不容缓。经济法能够将法律的统一、分化功能进行完整的体现,还能够将经济关系分化及综合的两种趋势展现的非常透彻。21经济法的正义,涵盖了实质正义、形式正义。前者的目标是实现社会范畴的实质公平正义,后者则强调程序公正,两者是彼此依存的。基于此,在市场经济下,关注点集中于社会本位的经济法才可以获得进一步发展。

(二)经济法以实质正义填补形式正义缺陷经济法形式正义的不足是通过实质正义来弥补的。形式正义更强调程度正义。如果一味地偏重于形式正义将会涌现出很多的问题,基于法律平等,因此对所有的社会大众都是适用的,情况一致将会采取相同的处理方式,为此在适用经济法会存在一些明显的不足,此时需要通过实质正义来弥补。竞争法立法旨在保护社会特定主体的利益,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明确:“对不正当行为进行约制,切保经营人员及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得到有力的保护”,《反垄断法》第一条明确提出要:“让经济有着更高的运行效率,使社会大众及消费者利益获得切实有力的维护,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够朝着健康的道路不断发展”。但着眼于经济法学这一层面,与民商事法律不同的是,竞争法立法目标的贯彻是借保证竞争的形式正义的方式让消费者、经营人员的利益分配得以保障,使其能够与实质正义相契合,并非直接对消费者、经营人员的实体经济利益作出调整。22竞争期间与正义相符的理念,并没有出现任何与市场不相符、缺乏公平及合理性的行为即为竞争中的形式正义。而利益分配期间的正义即为竞争的过程。实质竞争的结果与正义理念高度想起,市场资源及利益的最终分配结果与正义理念相符的即为竞争中的实质正义,相较于竞争形式正义而言,其关注点是竞争造成的最终利益分配结果的公平性。23所以,通过竞争法对形式意义上的竞争过程进行直接的调整,通过形式正义使得实质正义得以实现。与法理学所阐述的形式正义、实质正义的关系不同,竞争法所阐述的形式正义是实质正义的具体化,且形式注意呈现出一些独特性特征,实质正义是竞争法上形式正义的必然结果;最佳的方式是借竞争形式正义使竞争实质正义得到有力的保障。竞争法还是通过保证形式正义去保证实质正义,从而使竞争领域内各主体的利益分配符合正义理念。在经过上述分析后得知,着眼于法经济学这一层面,往往无法量化、界定竞争中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不能够对其进行直接的调整,提供直接的保护。24但竞争法其中一个目标是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权益,虽然无法提供直接的保护,那么此目标只能借助其他途径来达到。要想消费者、经营者得到切实有力的保障,要求利益的分配与实质正义的相关观念相契合,为此竞争一定要与形式正义相符,在与中国当前的立法实践相结合后可知,为切保竞争衍生的利益分配能够与实质正义相关要求契合,竞争法往往会从对竞争形式正义的保障这一角度着手,这也是竞争法立法目标的贯彻方式。

(三)经济法以实质正义为最终追求目标实质正义是经济法的终极目标,经济法的价值也体现在其对社会实质正义的追求。所谓的实质正义体现在社会性的公平正义及社会范畴的实质性,是为大部分社会成员谋福祉的正义理念,提出要考虑到个体的需求及各种情况来调整法律。25坚持落实法的实质正义,注重法律贯彻的结果是公平的,针对个体的需求选择适当的法律调整方式,让大部分人获得幸福。追求实质正义,要求法律调整手段丰富、多样,平衡市场主体的不同利益,尤其是对竞争中的弱势群体给予特别的保护,并通过社会再分配达至分配正义。经济法以社会的实质正义为最终目标,但是这并不代表着经济法部门中的所有法律都以社会的实质正义为直接目标。经济法在一些情况下能够对社会财富的分配、再分配进行直接干预,因此达到社会实质正义的目的;但是在另外一些情况下,经济法很难直接界定社会经济环境下实质正义的内涵,因此通过确保竞争形式正义的方法来确保竞争的实质正义。若对经济法内涵作出划分,使其细分成经济法主体、宏观调控法、市场竞争法,那么虽然在最终价值目标上都是实现社会实质正义,但是在实现途径上是有所不同的,对市场竞争法而言,达到竞争的形式正义是其直接目标,依托于形式正义使实质正义得以实现;宏观调控法的直接目标和最终目标是一致的,即直接作用于社会实质正义的调整,以此实现经济法的正义价值。

个体经济的形式篇(3)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4)01-0033-03

一、个人形象设计的宏观经济学属性

个人形象是在一定的文化平面上人对文化模式的介入。经济学从人本身出发,发现文化载体本身也可以产生叙述的功能。我们知道,企业的基础是社会沟通,人们的经济生活正是社会沟通本身,且都具有服务性。当个人接受了自身的形象设计,其自身也就获得一种经济学的价值。因此,企业通过服务扩大来改变人们的沟通经验,使得个人愿意分享他从企业中所感受到的东西,这样,消费者的态度也就会或多或少愿意接受企业介入。在个人形象设计活动中,比如美发、美容、美甲、瘦身等,这些行为只有通过社会沟通的相互作用和相互交流才能显示价值,使人们达到展示自我、发现自我、完善自我的目的,个体的独立人格和个性才能得以确证、生成和发展。

今天,个人形象设计涉及企业文化领域的拓展,在企业已经成为了一种沟通与媒体的双重平台的背景下,一个地区的个人形象设计的叙述会改变其传统形象设计叙述的含义,并形成一种新的企业文化影响——比如日本(哈日)、韩国(哈韩)的形象行业,这些形象产业赋予了人群消费逐渐朝着人群设计转型的趋势,使得产业人群与消费人群对个人形象需求逐渐体现其经济学的主流属性。因此,“形象产业”与“个人形象叙述”的“哈”(哈日、哈韩等),其本质更加说明个人形象设计的机理已经成为了今天时代的“人群经济学”模式的命题依据。

二、个人形象设计与人群经济宏观策略

个人形象符号如何转化为新的人群经济模式呢?

首先,个人形象设计的经济属性中,处处体现了人的情感,意志和关怀(或生命关怀),在个人形象设计的平面空间中经济学价值的回归有许多种形式,包括连锁经营(家庭美容院)、直销公司介入美容市场、美容院经营电脑网络化、导人心理美容(美的观念)、整合、美容与保健、美容造型整体流行化、美容专业化、个人化、提供美容环境及资讯的高附加值等。经济学展示了日常生活的构景,有强烈的产业连续性,而个人形象设计呈现了经济学全方位的“组合”,通过设计理解去认识形象,全方位看待“个人形象产品”,这就是个人形象设计经济学所确定的设计法则(观念)。

其次,以中国的文化和经济为背景进行人群形象设计,用中国人熟悉的故事案例、文化元素、叙述方式,生动准确地演示形象经济学。众所周知,美容机构一个短短的广告往往就耗资几十万元,而且美容行业的网站多是原创文章或者是科普文章,具有极强的导购潜力,很容易使个人形象设计美容转型为电子商务模式,实现清晰的商业盈利模式,也可以成功地将广告盈利模式转化为实业盈利模式。个人形象设计经济学体现了人的象征,使那些形象叙述能够让顾客驰骋幻想。新经济时代的经济学具有双重意义,它首先是用庄严、崇高的形象来歌颂经济的神圣。同时,形象设计也是克服经济的巨大膨胀,人通过这种形象设计活动得出形式场所,赞美超尘绝俗的产业精神,颂扬飞黄腾达的幸运者。可以说,形象设计是经济学的新的所在,是产业人群的归宿,它有着极强烈的经济学内蕴。经济学似乎受到一种更高级力量——人的形象的影响而运动,而不是根据自己的意志活动的,这是经济学所依存的精神寄托,它使经济学有了原则和意义。

再次,个人形象设计对现代消费行为的影响。经济学本身不是用“准确”或者“精确”而构建起来的产业模式,而是通过“形象”来描述整个人的世界。经济学,只能用“心理的”图式去解读,因此,个人形象设计就好比“经济学图式”,按其心理图式接受修正经济学的模式。我们很多经济学家试图用“强大的、来自主体的(心灵的、情感的)设计”来改变经济学的属性,试图建立经济学主动的操作模式,不管产业或者经济,“世界的意义是由人命定的”。从某种意义上说,经济学之于他们包含了时间和空间,即形象与产业合一。形象设计是一种个人生活方式,人生观也就是经济观。现代行为设计在这方面上走到了极端,设计只是行动(存在)的痕迹而已。因此,形象设计必然采取延伸拓展,形象设计为个人提供了全新的生活的世界图景。

三、个人形象设计宏观经济学路径

在讨论产业族群叙述的人群策略导向上,经济学宏观上逐步分化出人群、消费、策略。但是,目前关于个人形象设计的宏观经济分析却存在某些不适应,个人形象设计只是隶属于文化、体育、娱乐业。也就是说,宏观策略的一、二、三产业人群消费与生产、盈利这个分析模式关注的是就业比重与收入情况,而不是以拉动内需的模式认识到人群经济学策略。从个人形象设计看,人群消费不可以简单地进行产业分层,而要具体分析人群本身的对“经济结构”或者“产业模式”的影响,而是采用人群经济的分析方法讨论人群评价,这样就可以研究个人形象设计与产业人群相关度。

(一)符号设计路径

产业人群分化在现代工业化以来,最大的形象产业经济现象就是电影时代的符号化设计。传统形象设计满足了人的内在制度——道德的需要。古代社会,经典设计表达了内化的文化机制,人们通过礼仪形式来构建社会体系。现代产业呈现了人群能力以及外部需求的自我特征——符号。人群本身呈现了一种回忆和向往。而电影形象设计表达了这种行为,银幕打破了一维空间的限制,个人形象设计开始介入人群视觉空间,赋予人群记忆新的符号。因此,经济学的人的力量滋生了勒·柯布希埃“朗香教堂”、悉尼歌剧院的“归帆”,也滋生了现代都市形象的产业化工作体系。诚然,影视叙述传达就“人”的意志世界与视觉形象的隐喻,重新界定了个人形象和身体表述,在这个形成新的人群产业关系,身体活动和时间存在问题成为了新的人群定义——人群需要一种自我叙述与人群分化之间的产业策略。这时,影视形象就成为了最好的产业导向。人群作为产业族群集聚具有产业的族群背景和经济区域的使命。个人形象时尚设计就是解决人性平面与经济平面的相互转化问题,成为产业平面上获得的自我介入,因此,产业平面与形象符号就是一个根本性问题。影视形象或者说影视人物的衣着体态,因此就成为是一部关于“个人的殿堂”,凝聚着一种“自我发现”、“身体操控”和“时间意象”,因此,“影视设计充满了人——关于存在、关于爱、激情、关于在世与彼岸的祈求诗意。由此,形象史成了一部人性的历史,成了人逃避存在痛苦、寻找意义的历史。教育正是基于人存在在这个世界空洞的时间中是可以赖以存在的,是可以触摸的,是可以丈量自己尺度的,是活着的环境。”电影形象设计体现了一种人群经济学价值,正是人们关于寻找形象存在的具体形式。我们说的影剧院、画展、住宅,意味着产业人群的“经济学精神”。个人形象的任何活动都不再强化社会人的身份,个人形象设计开始将关注投射给经济的平面。影视构建成为了一种形象关注,涉及空间与时间,更涉及产业人群的情境形象——潮流、时尚、流行。

(二)实体设计路径

研究个人形象设计宏观问题,在于产业人群具有最大的人群影响力。形象设计的色彩测试、风格测试、发型设计、优雅妆面、陪同导购,反映了所有的人群空间中的人群风格导向。宏观经济学时刻将人群视为主体。个人形象设计首先是美容行业逐渐成熟的过程,目前,美容整形观念走进中层收入家庭构成了设计产业化的基础,拉动行业相关产业的消费:美容院,整形医院,化妆品,美容整形广告,网络网站等,整个形象产业推进形象设计,人们将自我形象设计作为回归自我的确认,开始寻求经济平面的一种形象展示,开始审视自己的人生平面,因此,个人形象设计开始在多元化发展中形成了一种新趋势。

个人形象设计最后体现为多重的艺术境界。这个时候,经济学赋予了形象设计以全新的象征性意义。形象艺术用象征寓意的方法,体现了经济学神秘的象征性,这时,是人类借助经济学催生文化复兴的历史时期。历史上,美术、音乐、文学都曾经作为一种产业模式达到很高的成就,因此,经济学在概念范围上有了大大的拓展。经济学的价值在于实现了人的象征化,经济保证了概念或思想转化为一种形象,同时,在混乱的商品属性中,经济学正像将产业与舞蹈音乐,生活行为融汇一体。“达达”(Dada)主义到迪尚的实物展厅,象征存在于各种实体、光电音色、速度机械、视觉质材等,因此,这就将商业化、广告化、招贴化走向了世俗社会,形成人群欢愉的、轻松的系列活动,这就是象征——经济学所给予我们的人的形象表述方式。因此,形象成为一种经济学方法,凝聚成以绘画、诗歌、建筑、仪式等为背景的产业精神以及分类,依据现代产业、人群、交流,形成宏观经济视野。

[参考文献]

[1]牛军宜,冯平.基于Markov状态切换的水质时序自回归预测模型[J],吉林大学学报,2010,40(3):657-664.

[2]谭赟.时间序列分析模型构建与MATLAB实现[J].科技资讯,2009,30(26):253-254.

个体经济的形式篇(4)

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不断地向自然界宣战,通过劳动利用和改造自然资源以满足自己不断增长的多方面需要,这就是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这种经济活动要采取什么形式进行,不少思想家和经济学家都进行过考察和研究,而马克思的论述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年-1858年草稿) 》中阐述到: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发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因此,家长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状态随着商业、奢侈、货币、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没落下去,现代社会则随着这些东西一道发展起来。这段论述科学地揭示了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的发展轨迹: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产品经济三个历史阶段。它们并不是可以任意选择的,而是取决于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程度和改造能力,即生产力发展水平。当生产力的发展十分低下时,人类只能依靠“人的依赖关系”来战胜自然,满足自身的需要,这就是人与自然之间的“自然经济”时期。当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社会分工,同时伴随劳动成果有了剩余而产生私有制以后,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关系就要建立在“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形式上,即人们通过“商品交换”的形式来实现满足自身的需要,随之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形式也就进入了“商品经济”发展时期;当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使社会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劳动将成为人类生活的第一需要,私有制也随之消亡,个人得到全面发展,那时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就不需要通过“交换”的形式来实现,也就不需要“价值”插手其间,而是以“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形式来满足自身的需要,从而进入产品经济的发展阶段。

产品经济形态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发展阶段,或者说“是不可实现的理想模式”,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这可从三个方面证明:第一,在历史上它是在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批判的基础上,作为商品经济的否定形式而提出来的,并且由空想社会主义者们以试验的方式实行过。虽然最终失败了,但失败的原因并非产品经济形式本身的错误,而是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没有达到可以否定商品经济的程度。第二,当代世界某些发达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足以证明,它们所实行的大量“福利”经济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体现出产品经济形态的痕迹。第三,如果从分配的角度运用抽象法来考察一个家庭内部的经济活动(不考虑它与外部的经济联系方式),也可以得到证明:当其收入水平较低时,父母要以计量的形式对家庭成员进行消费品分配,而当收入水平较高以后,因为消费品的种类和数量可以得到不断补充,所以父母就不再以计量的方式进行分配,而以“各自按需索取”的形式来满足家庭成员的需求。这一点已为我国改革开放后居民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所证实。以小喻大,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又何尝不是如此呢?商品经济形态的发展终将被产品经济形态所代替,这在人类社会经济形态发展史上只是个时间问题。

经济形态发展的每一个历史阶段,都有一个由产生到成熟、由初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因而会体现出不同发展时期的阶段性。商品经济形式的发展也不例外,以中世纪的结束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确立为标界,大体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是简单商品经济时期,后一阶段为复杂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发展时期。简单商品经济也称为小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培育时期,它的交换是以直接获得所需要的使用价值为目的,是作为自然经济的一种补充形式而存在。因此,它只存在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自然经济的夹缝之中,处于从属地位。复杂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成熟和发展时期,这时的商品生产和交换不再以获取使用价值为直接目的,而是以盈利为直接目的,并且成为社会居主导地位的经济形式。“市场”已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枢纽和中心环节,是商品经济发展到这一阶段的突出特征。因此到19世纪末,开始有学者把这种复杂的商品经济称之为市场经济。可见,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达起来以后的一种成熟的表现形式。

个体经济的形式篇(5)

[作者]马淮,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北京,100081

[中图分类号]C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10)04-0047-004

在当今民族经济学的研究中,往往存在着直接将民族经济体制等同于国家经济体制的现象。这一方面使得民族经济学与主要研究国家经济问题的政治经济学出现重合,民族经济学不得不对这一研究领域“退避三舍”,不利于民族经济学的学科建设;另一方面,则使得学界对于民族国家的经济体制之间的差异性及产生这些差异的民族性原因缺乏深入认识,形成民族国家的制度和体制建设的掣肘。因此,有必要在理论上廓清认识,合理看待民族经济体制与国家经济体制的关系。

一、民族经济体制是阶段性的民族经济矛盾的集中体现

民族经济体制是民族经济制度的具体存在,是民族经济制度的展开与阶段性形式。民族经济制度是对一种社会形态中民族经济关系总体性质的规定,民族经济体制则是阶段性的民族经济矛盾的集中体现,是对一种社会形态中不同阶段上的特殊民族经济关系性质的规定。

一种民族经济制度存在的时间往往是很长的,在其存续期间,虽然生产资料所有制不变,从而总体的民族生产关系未发生变动,但是随着劳动者素质技能的变化及其生产力水平与经济关系的调整,在民族经济制度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民族经济体制会随之发生转变,从而形成民族经济制度延续过程中的民族经济体制的质变。民族经济体制的质变是民族经济制度量变的重要表现,是民族经济制度阶段性矛盾变化的结果。当民族经济体制转变时,并不意味着民族经济制度被否定,民族经济制度的一般性本质和原则作为民族经济体制转化的大前提存在着,同时在民族经济体制的转化中得以坚持并提升。

民族经济体制所涉及的经济权利,与民族经济制度在层次上是有区别的。民族经济制度层次的权利,主要是所有权,包括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两个基本权利,这是一个民族经济生活的基石,只要所有权关系不发生改变,民族经济制度就能保持。民族经济体制则是在既定的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所有权的前提下,以占有权、监督权、管理权等权利构成的对民族经济关系和民族经济活动的界定与导引,它涉及所有权对占有权的控制方式、占有权的地位和作用、监督权和管理权的构造和运行方式等,具体表现于民族社会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具体形式、民族经济的决策权力结构、民族经济利益和动力结构、民族经济管理和调控体系等方面,是由民族经济的运行模式、管理制度、管理方式等等组成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的多层次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的有机整体。

民族经济体制作为民族经济关系在一个阶段矛盾各方面对立统一的集中体现,是以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经济活动的制衡。民族经济体制的基本内容,由各方势力相互矛盾、斗争决定,其框架也是由各经济权利的关系和相互作用构成的。如果说,在民族经济制度层面,更多体现出来的是在主要经济矛盾中占主要方面的阶级或群体的性质,那么,在民族经济体制层面,各个利益群体――不论是已经占据社会主体地位的,还是正在争取主导地位的,或社会的弱势群体,都会积极地展开活动,试图通过对民族经济体制的影响形成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利益分配格局,同时,民族内部的各种经济关系和矛盾,包括旧的部落、部落联盟的差异与矛盾、区域间的关系与矛盾、不同人种与文化传统和生活方式造成的矛盾、阶级关系与矛盾、阶层与集团关系与矛盾、新旧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关系与矛盾等等,都会在这个层面展现出来。各种矛盾综合运动的结果,形成对既有法律、法规、政策的调整和修正,并最终促成民族经济体制内容和方向的演变。

民族经济体制不同于国家经济体制。通常我们简称“经济体制”时,往往指代的是国家经济体制。需要注意的是,民族经济体制与国家经济体制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

二、民族经济体制与国家经济体制的有机联系

从联系上来说,民族经济体制是国家经济体制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在民族国家,民族经济体制与国家经济体制在外延上往往重合。

民族经济体制的出现要远远晚于国家经济体制的出现。国家和民族虽然都是历史范畴,但是民族相较国家而言,对于经济内合性、政治集中性和文化同质性的要求要高很多。在人类历史上,国家伴随着阶级社会的形成而形成,即使这个国家的内部成员依然是离散的、缺乏密切的内在联系的,成员共同体仅仅处于氏族或氏族联合体的阶段,但只要形成政治公权力的统一,就可以称作国家的形成,这在古希腊、古罗马的城邦政治和封建领主政治中都可以观察到。也正因此,对于国家,韦伯定义说,国家是一种制度性的权力运作机构;列宁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当一个社会组织中出现凌驾于社会之上的、以暴力或合法性为基础的、带有相当抽象性的权力机构时,我们就可以说国家出现了。但这时,源于政治、经济、文化、语言、心理等等多方面因素的、具有高度的群体自身认同感的民族,还远未形成。民族是通过国家形式而产生的。在国家的发展阶段上,城邦式国家仅仅是国家发展的初级阶段,在之后,西方的国家又经过马其顿、奥斯曼土耳其、罗马或阿拉伯式的军事帝国,最后才从13世纪的英国、法国开始,逐渐孕育出民族,并进而形成以民族为基本内核的现代民族国家。西方民族国家形成的典型特征就表现在王权在与教权、封建力的斗争中地位逐渐上升,而伴随着教权地位的下降,原本被教皇或者上帝赋予世俗主宰地位的国王的神圣性也在丧失,国民开始把对国王的忠诚转化为对具有相同特征、内在联系的生存共同体的忠诚,而伴随着这样的转变,也就形成了更为稳定的、内在聚合性更强的社会形式――民族。黑格尔曾讲:“民族不是为了产生国家而存在的,民族是由国家创造”的。民族与国家的关系在美利坚民族的形成中可以得到更加清晰地说明,华盛顿就在他的告别演讲中曾说:“政府的统一使你们(指美国公民)组成了一个民族,美国人这个名字就属于你们,你们都是国民”。无论是从欧洲、美洲,还是民族形成最早的中国来看,民族都是国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只有当国家孕育出民族后,民族经济体制才能相伴而生。

民族经济体制是民族这个生存共同体经济系统、有机作用的结果。在民族内部,为互通有无,满足整体的需求,各地域之间、支系之间的个体必然会不同程度地形成相互依存的关系,从而形成一个整体的经济联系。正是通过这个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经济联系体,民族经济体制得以存在和发展。

对于民族国家而言,一旦民族经济体制形成并得到良性发展,国家的稳定性、内合性会得到极大地提升。而且,通常来说,国家的发展程度越高,民族的国族化程度往往越深;国家发展程度越低,情况则正好相反,这几乎是一种规律。究其原因,就在于国家发育程度越高,政府行政能力和责任感

越强,国家的建设规模和开发力度就越大,国家经济的整合力和社会信息的穿透力就越犀利,国民教育体系和大众文化传播网络就越发达,基于广泛的社会参与和理性思维的国民文化就越繁荣,越具影响力。而所有这些对于国内民族而言都意味着深入、有利的促进、冲击和改造。“在一些发达国家不管族群和移民集团原来处于一种怎样发展状态,面对结构稳定、职责分明的政府机构,严密完整、无可躲避的法律体系,数额庞大、精心规划的国家投资,无处不在、高速运转的市场经济,开放发达、规模宏大的教育培训网络,铺天盖地、无所不包的传媒信息等等,他们现在只能以国家的发展状况为参照点来确定自己的存在和发展方式,而且这种适应还必定是尽可能地快,因为在浩大的社会潮流的冲刷、裹挟下,想慢都慢不下来。”近代以来,国家往往会利用民族的整合性、凝聚力来加强自身的稳定性建设,通过塑造国族来促进民族国家自身的发展。“民族一国家”的国家结构,已经成为近现代国家发展的潮流。在20世纪之前,英吉利民族、法兰西民族、美利坚民族、德意志民族等等典型的民族国家已经形成,20世纪之后,又先后出现了三次民族国家形成的浪潮:第一次浪潮发生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奥斯曼帝国和奥匈帝国的解体,在东欧和南欧出现了一批新的“民族一国家”;第二次浪潮发生在20世纪中叶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世界殖民主义体系的削弱和瓦解,在非洲、亚洲、拉丁美洲和太平洋地区的原殖民地再度兴起了民族主义浪潮,从而兴起了一大批“解放型”的“民族一国家”;第三次浪潮是20世纪90年代苏联的解体以及苏联解体后在其各个地区,尤其是一些东欧国家(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等)中出现的民族主义运动,这一次浪潮使欧洲和中亚在原有3个国家的基础上出现了23个新的独立国家。

当今,世界的绝大多数国家都属于民族国家,民族与国家在民众外延上具有同一性,“对于现代国家来说,无论行使哪种职能,都需要使自己具有民族这一普遍的形式。虽然各国的统治阶级在其阶级属性上各不相同,国家的阶级内容有本质上的差异,但无不以民族的外观出现,以民族的代表者的资格活跃于世界舞台,而每个民族也都依附于一定的国家形态,因此,每个民族的生存、发展都与他所依附的国家有着密切的关系”。正是民族和国家的这种相依相扶的关系,使民族经济体制与国家经济体制在外延上经常出现重合,这也是当代很多学者对民族经济体制和国家经济体制不予区分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民族经济体制与国家经济体制的区别

即使民族经济体制与国家经济体制有着深刻的内在联系,我们依然要在认识并重视这种关系的同时,对二者的区别予以强调,不能将二者混同。

首先,虽然大多数民族经济体制与国家经济体制在外延上重合,仍然不能忽视存在着一些民族经济体制,其在外延上差别于国家经济体制。实际上,“任何民族都有自己的政治生活,也都各自具备实现它们的政治生活的民族政治体系。这种体系既可能采取国家的形态……也可能采取非国家的形态,或者是若干具有过渡意义中间环节或中介形式”。民族经济体制与国家经济体制在外延上分离的例子在历史和现实中不胜枚举。例如历史上的元帝国。元帝国曾经以其剽悍的骑兵征占了横跨欧亚大陆的大片土地,版图曾到达里海,外高加索,南包西亚,北括俄罗斯和东欧诸国。元帝国虽然进行了领土的扩张,但未能形成民族融合,德国、法国、东罗马帝国等等的人民依然保持着部落或部落联盟的存在形态,这使元帝国的国家经济体制外延要远大于民族经济体制外延。再比如前苏联。前苏联实行的是民族联邦制,一个民族建立一个共和国,各共和国通过加盟形成苏联。到1953年斯大林去世时,前苏联已经拥有16个加盟共和国、17个自治共和国、6个自治州和10个民族专区。由于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自己是多民族国家,前苏联始终没有依靠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形成囊括全苏联人民在内的国族,这使得前苏联的国家经济体制在外延上要明显大于民族经济体制,或者说,前苏联的国家经济体制就是由若干个民族经济体制构成的综合体。在前苏联的示范效应下,捷克斯洛伐克等一批东欧国家也形成了国家经济体制大于民族经济体制的体制结构。当然,民族经济体制与国家经济体制外延上的差别,也可以表现为国家经济体制范围小于民族经济体制。比如前东德和西德,很明显,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主体民族都是德意志民族,由于历史的原因,德意志民族的族民在国家形态上一分为二,其结果就导致了德意志民族的民族经济体制要大于国家经济体制;现代民族经济体制大于国家经济体制的另一个典型案例就是共享“朝鲜族”民族族称的北朝鲜(朝鲜)和南朝鲜(韩国)。两个国家共同存在于朝鲜半岛,共同的民族属性使其虽然在社会性质、经济发展水平方面差异较大,但同一民族的内聚力依然不断地使两个国家在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呈现出联系、融合的倾向。

个体经济的形式篇(6)

[中图分类号]F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3)03—0036—05

信息革命改变了各主体传统的经济关系,经济一体化成为各类经济主体的重要行为。有关经济一体化的提法很多,要清晰划分和准确定义是十分困难的。唐纳德·普查拉(Donald.J.Pucha.1a,1972)曾把一体化理论的多样性比作印度寓言中的肓人摸象,正如每一个盲人只能触及大象的某一部分一样,每一种理论最多也只能解释一体化进程中的某一个侧面,而无法反映全貌。。此外,几乎每一种理论都有一定的局限性,那就是它有一定的假设前提或者只能适用于具体的环境。环境不同,同一理论产生的效果可能就会完全不同。

一、经济一体化的相关概念与经济一体化分层

随着经济全球化、区域集团化向纵深发展,有关区域经济一体化在概念上出现不断的交叉、融合,有时也容易产生混淆。因此,本文尝试性地对涉及各类区域的经济一体化进行区分和界定。

(一)一体化相关概念

1.一体化。“一体化”译自英文“integration"。一些学者的研究表明,最早在“将各个独立的经济区结合成为一个更大的经济区”这一意义上,即“经济一体化”意义上使用“integration'’一词的是两本独立的著作:瑞典经济学家埃利·F.赫克歇尔(Heckscher Eli F)于1931年出版的《重商主义》著作和两位德国人于1933年出版的关于贸易统计的著作。“integration”一词在我国大陆多以“一体化”出现于文献中,而在我国台港地区则被译为“整合”,实质上就是把零散的要素通过某种方式而彼此衔接、组合,以实现系统资源的共享和协同,最终形成有价值有效率的一个整体。所以,一体化是指多个原来相互独立的实体通过某种方式逐步整合为一个单一实体的过程。一体化过程涉及经济、政治、法律和文化等多方面的整合,已经发展成为一个涉及领域十分广泛的概念。

2.经济一体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济行为主体为了获得某种经济利益而通过某种方式整合为一个经济活动整体的过程。经济行为主体既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国家内部的地区,还可以是企业;整合过程既可以是通过合约、协议等方式,也可以通过建立一个统一机构来监督合约的实施,还可以是松散型的协调机制。经济一体化不但应该包括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和区域性国内经济一体化,而且应该包括次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和次区域国内经济一体化,还应该包括国际或国内生产网络下的产业链分工与协作,即垂直一体化和横向一体化。一般意义上的经济一体化是指国际经济一体化,但概念过于狭窄,很容易产生概念上的混淆。

3.区域与次区域。对于区域与次区域的界定,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论述。“地区”或“次地区”的概念总是相对的,它们不是天然给定固定不变的,而是人类所创造和构建的。GMS这个概念相对于东南亚来说,是次地区,而东南亚相对东亚而言,也可以算是次地区,从而认为GMS地区合作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地区主义的表现。但不可能把一个独立的洲或大陆板块称为次区域。因此,本文将次区域界定为相对一个洲或大陆板块的更小区域,“次区域”是一个相对于“区域”更小的概念。

4.区域经济一体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各种层次的区域在分工的基础上,通过某种方式整合,以实现商品和要素能够自由流动,从而成为一个更大区域的过程,最终实现在这个区域内不存在任何贸易壁垒。由于区域是一个相对概念,既存在洲级的区域,也存在部级的区域,还存在着国家内部的区域,所以,区域经济一体化应该包括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和次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也应该包括区域性国内经济一体化和次区域国内经济一体化。

5.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现有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国际分工的基础上,由政府间通过协商缔结条约,建立多国的经济联盟。在这个多国经济联盟的区域内,商品、资本和劳务能够自由流动,不存在任何贸易壁垒,并拥有一个统一的机构来监督条约的执行和实施共同的政策及措施。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南非关税同盟和东盟等组织虽然一体化程度不同,但属于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组织。目前,很多文献上所称的经济一体化、广义的经济一体化、国际经济一体化、区域经济一体化、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等实际上都是指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

6.次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就是次区域国际经济合作。是指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内部地区之间或国家与地区之间,通过某种方式协调与整合,消除边界障碍,以实现区域内互利互惠、协调发展和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次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在理论上的发展还不够深入,也存在着较大争议。伍贻康、周建平(1994)的分类中将区域和次区域作为一个层次,是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不同来划分区域经济一体化层次。实际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也存在着经济一体化形式,所以将区域和次区域分开是很必要的。

7.区域性国内经济一体化。是指一个国家内部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别行政区域之间,为消除地方行政分割或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通过建立更紧密的经济关系而开展的经济整合与协作,实现商品和生产要素在区域之间的自由流动。

8.次区域国内经济一体化。是指一个国家内部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级别行政区域之间;依托某种地理区位条件和地缘关系,通过区域内的协作与整合,形成合理分工与协作,以增强整体区域的竞争优势。

(二)一体化层次划分

由于各主体之间形式各异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一体化被用于研究越来越多的领域,所以,对一体化的层次划分是动态的,将会随着各类一体化形式的深入而层次不断增加。就目前主要涉及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而言,大致可以划分如图-1的层次。

二、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组织形式及特征

有学者将次区域国际经济合作视为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一个比优惠贸易安排更低层次的一个阶段(董潘等,2004),这意味着次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在实践中仍然将遵循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理论,也将经历不同的发展阶段。但在目前已经形成的各个次区域国际经济合作区实践中,有其自身的特征。也有学者认为,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理论并不适用于次区域国际经济合作(赵永利、鲁晓东,2004)。鉴于这种争论,有必要总结一下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主要特征。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从其组织形式可以看出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显著特征。

(一)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组织形式

关于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组织形式的划分有多种方法,李普西在《国际一体化:经济联盟》(1961)中提出的划分方法被学界所广泛接受,他认为,区域行国际经济一体化组织可分为以下六种形式。

1.优惠贸易安排(特惠关税区)。优惠贸易安排是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中最低级和最松散的组织形式。成员国之间通过贸易条约或协议,规定了相互贸易中对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的关税优惠,对来自非成员国的进口商品,各成员国按自己的关税政策实行进口限制。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建立的“英联邦特惠制”及战后建立的“东南亚国家联盟”等。在优惠贸易安排这种形式中,各成员国的贸易政策是不一致的,即各成员国给予来自其它成员国进口商品的关税等政策待遇是不相同的。这种状况如同各成员国对来自非成员国进口商品的关税等政策待遇各不相同。因而,许多学者不把优惠贸易安排列入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组织形式之中。但笔者认为,优惠贸易安排形成后,对成员国之间开展商品贸易的政策制定有一定程度的约束,以后任何成员国都不能独立自主地进行增加商品进口限制的政策调整,商品贸易的自由程度有所提高,这也是一种经济政策和措施的统一。因而,优惠贸易安排也可以称为一种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组织形式。

2.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区是指签订自由贸易协议的成员国相互彻底取消了在商品贸易中的关税和数量限制,使商品在各成员国之间可以自由流动。但是,成员国仍保持各自对来自非成员国进口商品的限制政策。最典型的自由贸易区是“北美自由贸易区”。在世界上众多的自由贸易区中,自由贸易的商品范围是有所不同的。有的自由贸易区只对部分商品实行自由贸易,如在“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内,自由贸易的商品只限于工业品,而不包括农产品。这种自由贸易区也被称作“工业自由贸易区”。有的自由贸易区对全部商品实行自由贸易,如“拉丁美洲自由贸易协会”和“北美自由贸易区”均对区内所有的工农业产品的贸易往来免除关税和数量限制。据此,在经济一体化的理论上就有部分一体化和全部一体化之说。

3.关税同盟。关税同盟是指成员国之间彻底取消了在商品贸易中的关税和数量限制,使商品在各成员国之间可以自由流动。另外,成员国之间还规定对来自非成员国的进口商品采取统一的限制政策,关税同盟外的商品不论进人哪个同盟内的成员国都将被征收相同的关税,如早期的“欧洲经济共同体”和“东非共同体”。关税同盟意味着撤除了成员国各自原有的关境,组成了共同的对外关境。这样使成员国的商品在区域内部自由流动的同时,排除了来自非成员国商品的竞争。关税同盟使成员国在商品贸易方面彻底形成了一体化。关税同盟开始具有超国家性质,是实现全面经济一体化的基础。

4.共同市场。共同市场是指成员国之间不仅在商品贸易方面废除了关税和数量限制,并对非成员国商品进口征收共同关税,另外还规定了生产要素(资本、劳动力等)也可在成员国间自由流动。例如,“欧洲共同体”在1992年底建成的统一大市场。其主要内容就是实现商品、人员、劳务、资本在成员国之间的自由流动,也称“四大自由”。

5.经济联盟。经济联盟是指成员国之间除了商品与生产要素可以进行自由流动及建立共同对外关税之外,还要求成员国实施更多的统一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等。例如,“欧洲联盟”属于此类经济一体化组织。在理论上,应在多大的经济政策范围内实现统一才能称得上经济联盟。但是,货币政策的统一作为一个重要标志是具有共识的,即成员国之间有统一的中央银行、单一的货币和共同的外汇储备。到目前为止,世界上也只有欧洲联盟达到这一阶段。

6.完全经济一体化。完全经济一体化是经济一体化的最高级组织形式。区域内各成员国在经济联盟的基础上,全面实行统一的经济和社会政策,使各成员国在经济上形成单一的经济实体。而该经济实体的超国家机构拥有全部的经济政策制定和管理权。目前世界上尚无此类经济一体化组织,只有欧盟在为实行这一目标而努力。

(二)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特征

上述六种形式的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组织是由低级到高级排列的。各种形式的一体化组织之所以可以分级排列是因为上一级形式的一体化组织包含下一级形式一体化组织的特点。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组织形式的分级排列并不意味着一个区域性组织在向一体化深度发展时一定是由低级向高级逐级发展的。从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实践来看,一体化的起点并非一定是优惠贸易安排;某个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组织也可能兼有两种组织形式的某些特点。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组织在实践中也许会产生出更多的形式。

从以上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六种组织形式看,它们是根据其让渡国家的不同,从低级向高级排列的。无论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任何一种形式都必须以国家整体作为参与的主体。这是因为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对参与国问的制度建设和超国家的管理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它要求参与国一部分的让渡,并且在一体化范围内,成员国具有较强的排他性。因此,以参与国的全部领土参与,是实施超国家机构管理和排他性制度建设的前提条件,如欧盟的建立、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形成,都是以相应国家的全部领土参与到国际经济一体化。

三、次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分类与特征

由于各国和各区域性组织对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边境地区的重视,次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是目前发展最快的经济一体化形式。对次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的研究滞后于实践。

(一)次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分类

目前国际上已形成的各种类型的次区域国际经济合作可以总结为两种类型:“边境区一边境区”型和“边境区一境外国家”型。“边境区一边境区”型次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是指两个以上国家的地理接近、毗邻或具有地缘关系的地区(往往是边境地区)之间开展的国际经济合作,各国参与合作的地区在国家政府授权的范围内通过建立协调机制、会晤机制和争端磋商机制来推进合作。“边境区一境外国家”型次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是指参与合作的区域往往包括部分国家和另外一些国家的部分接壤或毗邻地区之间开展的国际经济合作,参与合作的国家和另外一些国家的合作地区之间存在不对等的外交关系,协调机制只能由参与合作的国家政府之间建立,部分地区参与合作的地区则只能在国家授权的范围内与国外建立联系。虽然很多次区域国际经济合作区可以划分到这两种类型中,但仍然有一些是难以作出严格归类的,尤其是一些国土面积很小且没有明显的行政地理层级结构的国家参与的次区域国际经济合作区,很难严格划人以上两类中的一种,如新加坡国土面积只有0.068万平方公里,是一个城市国家,不可能再划分为若干行政区,只能是以国家整体参与合作,且新加坡是一个国家,所以可以把新柔廖增长三角仍然归为“边境区—境外国家”型。

(二)次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的特征

从辨析次区域国际经济合作与区域国际经济合作的区别,即次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与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差异性,能够揭示次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的特征。随着次区域国际经济合作在亚洲的快速发展,次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不同于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的特征逐步显现出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无让渡和超国家权力机构的存在。美国一墨西哥的边境经济合作、欧洲的各个边境经济合作区以及亚洲的各个“增长三角”都存在一个显著特征,就是不涉及让渡,也不存在超国家权力机构的存在。参与合作的国家之间、参与合作的地区之间通过建立协调机制和建立不具有超国家权力的合作委员会、协会以及民间组织来推进合作。与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相比,次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之所以无让渡和无超国家权力机构的存在,是由于无论“边境区一边境区”型还是“边境区一境外国家”型的次区域国际经济合作区,都存在一个国家或者多个国家的部分地区参与,这些地区虽然在国家授权的范围内代表国家与合作各方开展国际经济合作,但不具有让渡国家的权限,也就不可能建立超国家权力机构来维持和保证合作机制的实施。朱显平、姜永铭(2008)认为,跨国次区域经济合作的实质是跨国的区域联合,以联合的形式解决各国边境地区面临的共同问题。可以避免为实现生产要素的跨国界的自由流动而需要国家的让渡与地方政府又不具有让渡权利的矛盾。次区域国际经济合作的“无让渡”和“无超国家权力机构存在”这一特征,正是文化差异性强和具有强烈的国家意识的东亚各国所容易接受的,所以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次区域国际经济合作成为东亚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形式。就一体化的成本和收益而言,由于次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无让渡,也没有超国家管理机构的存在,一体化是通过合作各方的协调来维持的,因此,次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协议成本高于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因而次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收益低于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

东盟目前还不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组织而只是一个政治联盟。有学者(陆建人,2008)认为,“东盟方式”有利于东盟国家的政治合作,是东盟一体化初期阶段的重要基础,但在“东盟方式”的制约下,东盟在经济和安全一体化进程上徘徊不前,取得的成就十分有限。由于没有建立超国家权力机构,东盟缺乏集体行动能力,不能对组织内部的共同问题进行有效管理,使东盟在亚洲金融危机、东帝汶问题等事件中不能发挥协调作用,东盟内部的凝聚力和国际声誉受到损害,“东盟方式”的一体化模式开始面临挑战,东盟内部要求改革“东盟方式”的呼声开始出现。

个体经济的形式篇(7)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断确立,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各种经济体制的结构形式日益完善。实现经济快速发展是当前经济战略发展的重心,在当前我国处于一个经济结构优化和社会结构调整的战略转型期,是各种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战略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关键时刻。同时伴随着当前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不断增加,面对挑战与机遇并存的阶段如何实现合理的资源选择和社会道路体制的应用是当前经济发展的关键。

1. 创业型经济的概念

创业型经济虽然是西方经济学界刚刚兴起的研究领域,但是伴随着社会发展中人才的不断增加,就业问题已成为各个国家和社会发展中的主要影响制约因素。创业经济的应用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推动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逐步受到各国政府的广泛关注。如何正确把握创业型经济发展的战略路径,寻求适应于本地区的创业型经济发展模式和解决政策是当前探究的主要形式和方式。从目前的国内外研究现状来看,针对各种新型经济模式在发展中形成的经济措施进行管理控制是体制变革与机制创新的战略完善关键。学习别人是为了更好地发展自己,然而在悬系的过程中却不能够灵活地结合自己的特长和实际进行综合应用却是限制经济体制发展的主要方式。在当前各个发达国家中,经济持续不断增长关键在于其整个社会旺盛不衰的创业精神和新创企业生生不息的创业活动。

在当前社会中,世界各国经济都存在着一个改革的模式和方式,创业革命已经逐步的席卷全球,支持鼓励创业经济的发展和制定合理的创业经济管理政策已成为多数国家探究的主要方式。创业活动作为将科技创新成果最终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桥梁,对各个地区和国家的经济复兴和发展的改革有着不容忽视的发展前景。

2. 改变经济增长逻辑的新范式

创业革命不仅推动了经济增长,而且在当前促进了企业经济的快速良好发展,使得创业经济的出现成为一种新型的经济模式和系统。各个国家制度和政策的不断完善为创业企业提供了一个把创新和商业活动紧密相联的创业网络,并从制度结构、政策支持上对社会经济制度提出了变革的要求,必然催生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一种新的经济运行机制。因此创业不仅能带来技术进步和生产力增长的各种创新,发挥经济引擎的功能;而且可以通过基于创新的变革改变市场结构、产业结构和社会经济结构,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 当前我国发展创业型经济面临的主要问题

3.1体制形成创业型经济发展的制度约束体制设计与制度安排对于创业型经济的发展具有根本性意义。经济结构中的产业结构、市场需求结构、投资结构、劳动力结构等还存在着既往传统经济模式的烙印,与创业型经济这一新经济形态相适应的创业孵化体系、教育培训制度、风险投资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利润分配与激励制度以及政府管理体制等一整套的制度结构尚未形成,体制障碍了构成创业型经济的基本制度性约束。

3.2创业型经济的发展环境不善形成创业型经济的生存约束创业环境是开放的复杂巨系统,由创业资源、创业政策、宏观经济和技术变革等要素构成,是多层面的有机整体。

3.3创业型经济的系统缺失,难以形成灵活有效的创业循环体系创业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系统尚未形成,缺乏共生进化机制,科技成果转化不畅,科技项目与风险投资不能有效对接,造成了资源的配置错位和严重浪费;创业企业、研发教育机构、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的资源缺乏有效整合,共享程度低,缺乏协调互动;创业企业势单力薄,尚未形成以价值网和市场需求链为核心的创业网络,为新生企业构筑聚集生存与成长所需的生态空间狭小,也就难以形成创业型经济循环发展的有效机制。

3.4创新源不足,创业资源获取困难,形成资源约束资源获取渠道单一,我国是政府为主导的资源配置模式,对创业的投入严重不足,创业投资只占GDP0.02%。同时由于初创企业在资信方面欠缺,初创企业很难获取创业所需的资源要素。孵化器或创业园区还处于提供初级生产要素和硬件设施的发展阶段,创业期企业亟需获得的创业管理、金融资本和市场开拓方面的资源十分欠缺。创业政策缺位,目前我国的创业政策需要从投入目标化、创业需求端和政策地方化着眼,系统设计多元化、多层次创业政策体系,并积极贯彻实施。

4. 创业型经济的宏观治理模式的选择

政府管理经济的合理性是出于市场失灵、系统失灵和战略需求。本章对政府在创业型经济中的战略定位与角色转换、宏观管理模式与特征、管理模式的选择以及宏观管理的创新策略进行研究,以期为政府决策提供借鉴政府应重新定位在创业型经济管理中的角色。

此外政府管理因遵循创业型经济发展与企业成长的不同演进阶段,有所侧重。例如,政府在创业网络演化不同阶段的作用:在不同阶段,政府提供公共设施,完善创业网络的运作,形成一个“创业生态”系统,而政府在这个系统中具有不同的功能。

5. 创业型经济政策体系的框架设计

创业型经济中,政策工具是政府达到发展和治理目标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创业政策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激励更多的人创建企业,提高初创企业的存活率;--是营造更好的创业环境,为新企业创造更好的成长机会等。创业政策能否成功,主要取决于其目标和手段能否为其目标群体所理解和接受。创业政策就是政府所制定的鼓励小企业创立、成长的政策和支持措施。综上所述,创业政策是以支持创业过程为核心,同时通过改善文化、制度等环境因素,并运用政策工具来培育创业家、创业企业乃至新兴产业的政策。

个体经济的形式篇(8)

但我们应当认识到,对恶意欺客的商家仅仅用维护个别交易秩序的民商法调整是远远不够的。用经济学的角度分析,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商家由于经营成本显著低于其他合法经营的商家,会造成其在竞争中取得一定的优势地位,从而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甚至可能造成其他商家在趋利心理下效仿,从而破坏整个行业的发展。这就意味着商家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仅会产生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的“个体成本”,而且会产生整个市场秩序受到破坏的“社会成本”,同时也说明法律不仅要关注对于“个体成本”付出的补偿,还要考虑对“社会成本”付出的补偿。而这些整体性或全局性的后果一旦出现,以个别交易秩序为立法价值取向的民商法未免力有不逮,而仅以填补个别交易主体利益损害的民事责任来制裁商家显然不能弥补“社会成本”付出的损失。而行政责任则是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过程中各方主体的违法后果,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畴过于狭窄,在法律关系主体各方都是商业主体时则无用武之地。刑事责任虽然关注整体社会秩序,但适用时要求社会秩序被破坏达到一定的恶劣程度,适用条件较高,不能普遍调整经济交往中的所有争议。

经济法正是在民商法、行政法和刑法对整体社会利益调整缺位或不足的前提下产生的,是社会经济复杂化发展的必然结果。从经济法最初的立法动机看,经济法的固有制度功能就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以更广泛的市场主体为调整对象,致力于构建全体社会经济成员普遍和谐发展的经济秩序。以此为出发点,经济法制度体系中必然存在以恢复整体秩序、弥补整体秩序受破坏所产生的“社会成本”的损失为己任的法律责任要素,即经济法责任。

二、经济法责任独有的特征是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理论基础

经济法责任有其独有的本质属性,这些属性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所不具备的,这说明了经济法责任的特殊之处,不能被其他法律责任所替代,是具有独立存在意义的一类法律责任。

1.经济法责任具有社会性。由于经济法的制度功能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所以经济法责任的诸多制度安排都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经济法责任中的责任承担的方式、责任承担的要件、责任内容等制度要体现对“社会成本”的考虑,故其不仅具有经济性,而且具有社会性;不仅具有补偿性,而且具有惩罚性,使违法者在受到惩罚后慑于法律责任不再引发社会成本。经济法责任是从全社会的高度来维持整体社会公共利益不被破坏,这样的社会性视角,其他法律责任不具备,基于各自的制度功能也无法具备。

2.经济法责任具有复合性。经济法责任的复合性包括两重含义,其一为责任形式上的复合性,其二为责任功能上的复合性。责任形式上的复合性指在经济法责任形式上财产责任形式和非财产责任形式并重,如对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既有没收所得、损害赔偿等财产责任,又有信用减等、资格取消等非财产责任形式,财产责任形式意义在于补偿和经济惩罚,非财产责任形式意义往往在于将违法典型公示并产生社会威慑,从而预防经济秩序被再次破坏。责任功能上的复合性指经济法责任不仅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功能,还有对积极与违法行为斗争的经济活动主体的肯定评价和鼓励功能。如消费者若发现销售者或生产者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则商家通常要对消费者予以双倍赔偿。双倍赔偿就不仅体现了对经营者的惩罚,而且有肯定消费者自觉维护市场秩序,鼓励其与违法经营者斗争的意义。相对应的,民事责任体现的是填补性的救济,不具有积极功能;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体现的是对违法行为人的财产上或主体人格、主体人身上的惩罚,对罚没财产通常收归国有,更不能体现对受害方或责任追究方的鼓励和肯定。

3.经济法责任具有不均衡、不对称性。依据经济法律关系的主动与被动关系,经济法主体可分为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即市场规制法中的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宏观调控法中的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④。经济行政主体往往是具有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职能的政府机构,即调制主体;而市场主体则由不同的经营者、竞争者和消费者组成,是调制受体。在干预市场运行的过程中,经济行政主体和市场主体具有不同的权利义务,相应的责任承担也有差异。如在宏观调控法律规范中,其立法的主要目的在于对政府机关干预经济的行为加以规范,故对经济行政主体的义务规定较多,相应地经济行政主体违反经济法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较多。这有

别于民商法主体权利义务及责任的“均质性假设”,呈现出明显的在主体权利义务设计和责任承担上的不均衡、不对称性。

三、经济法责任特有形态是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制度基础

事实上,对经济法责任独立性持否定态度的学者大多强调,经济法规范中较多地采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责任追究方式来制裁违反经济法的行为主体,并以此为理由强调经济法责任实际上就是上述三种责任。但我们应看到,经济法责任对诸如“损害赔偿”“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责任方式的采用,虽然与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术语相同,但不过是与二者一样采用了相同的责任追究方式,并不代表其责任追究的功能和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等同于民法或行政法,其责任追究目的在于维护整体社会公共利益。这就使得在经济法关系中使用“损害赔偿”等责任形式,并不是对违法行为主体追究民事责任,而是追究其经济法责任。

法律责任的本质是对责任主体权益的限制和剥夺,而责任主体能被限制和剥夺的权益种类又是有限的,法律不可能无限地发展出各种不同的责任形式,当近代和现代的法律制度逐渐成熟以后,法律所能使用的责任形式基本上被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瓜分完毕⑤。晚近发展的经济法只能在现有的责任形式中选择使用以构建自己的法律责任体系。责任形式的重合并不代表经济法责任就是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事实上,在现有的不同类型的法律责任中,共同采用同种责任形式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既然民法、行政法、刑法能同时采用罚没财产类责任形式,如民法上的惩罚性违约金、行政法上的罚款、刑法上的罚金,那么经济法采用与民法同种责任形式的“损害赔偿”又如何能说明经济法责任就是民事责任呢?

况且,经济法发展至今,还产生了诸多民法、行政法、刑法所不具有或忽视的责任形式,这些独特的责任形式体现了经济法的制度功能,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

1.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在民商法中受到忽视,却在经济法中受到极大的重视,并有扩大适用的趋势。这种责任形式具有四种功能:对受害方的赔偿、对违法行为主体的制裁、对违法行为主体再次违法的遏制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威慑、对受害方同违法行为做斗争的鼓励。其不仅能很好地保护受害方的利益,而且能够维持和保护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具有鲜明的经济法立场与特色。

2.信用减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若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减等,则是一种惩罚。如信誉评估制度、纳税信息公告制度、上市公司的PT制度等就具有信用减等的责任效果。

3.资格减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资格同其存续和收益紧密相关。因此,取消市场主体的某种资格,如吊销营业执照、取缔特殊行业从业资格,使其失去某种活动能力,就是对经济法主体的一种重要惩罚。因为,这种责任通常由经济行政机关做出,故有些学者称这种责任为行政责任。但应当看到这种责任形式与行政法责任的责任目的不同,并不在于维护行政的权威和保持政府的廉洁性,而在于维护市场的整体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是经济法责任。

4.改变或者撤销政府经济违法规定和行为。这是针对经济行政机关在进行宏观调控或市场规制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给予否定的责任形式。在部分经济法律规范中有立法体现,如《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中的一些条款体现了这种责任形式。

5.产品召回。产品召回是指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或进口商在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将该产品从市场上收回,并免费对其进行修理或更换的制度⑥。实践中,我国已经出现三菱帕杰罗汽车召回事件、松下手机召回事件等。产品召回制度能够从更广泛的角度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此种制度有“三大责任”所不能涵盖的责任主体、责任目标和责任适用程序,是经济法责任的独有责任形式之一。

综上所述,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既根源于经济法独特的制度功能,是经济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目标的必然结果,又具有独特的责任形式加以体现和保证。虽然经济法责任在部分责任形式上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重合,但经济法责任所独有的本质属性,决定了经济法责任不能等同于其他法律责任。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理论逻辑的必然,亦是制度功能的体现,更是经济法适用于实践的应然状态和保障。

注释:

①李昌麒:《经济法教程》第117~129页,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②刘瑞复:《经济法原理》第163~164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③雷晓冰:《经济法前沿问题》第46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个体经济的形式篇(9)

2008年后,关于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观点逐步集中,不再试图以经济法责任形式的尚未定型来否认经济法作为部门法的独立性,学界开始逐渐达成共识:首先,经济法责任是独立的;其次,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不由经济法责任形式借用传统责任形式而,也不取决于经济法创造出的一些新型的责任形式。似乎学界开始回归探索初期的理念,通过法理中法律责任、构成要件、概念等进行研究。在此之中也有发展,有学者认为要区分独立责任和独特责任的概念,甚至认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都是综合责任,并不存在完全独立。有学者认为在这样模棱两可的中间地带时,可以认为经济法责任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因为我们可以否定经济法责任是单纯借用或简单综合了传统法律责任,因为经济法有特有的责任形式;我们也可以否定经济法责任完全独立,因为经济法司法救济中还含有大部分的传统责任形式,但唯一不能否认的就是经济法责任是相对独立的,而其相对独立性的根源和基础就是经济法独有的特征和形态。经济法理论发展至今,如何提高“理论的自足性”已经成为一个十分重要而迫切的问题。事实上,简单的观点和理念的提出较为容易,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些观点或理念能否形成有机联系的整体,是否符合法学发展中公认的法理学、法逻辑学等基本法学的范畴和概念,这使如何构建一个完整的经济法责任体系变得尤其重要。

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概念厘定

(一)经济法责任的涵义

“经济法责任”、“经济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何者作为对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称谓,由于“经济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表述在学术界和实务界使用较为普遍和广泛,含义不够准确,难以成为法学独有的具有特定内涵和外延的名称,更容易让人误解为是经济方面的相关责任。目前学界已普遍选择采纳“经济法责任”,已毋庸质疑。而针对经济法责任的涵义,虽然各家出发角度、界定方式和行文用语不同,如从违法行为的角度,认为经济法责任是因经济违法行为而承担的法律后果;从部门法的角度,经济法责任是由于违反了经济法相关法律法规而承担的法律后果;从权利义务的角度,经济法责任是由于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义务或不当行使经济法权利所承担的法律后果等等。但笔者认为这些观点所表达意思实质是一径贯通的,学界相关定义在许多学者的著作中还有更为详细的介绍,在此不作赘述。笔者赞同从经济法这一部门法的角度出发,并且与三大责任的概念模式相契合,把经济法责任的涵义定义为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的相关规定或由于某种事实状态符合经济法的特别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涵义

在厘清涵义之前,首当其冲的是经济法责任是否独立的问题,作为公认的“难垦之域”,学界对此问题仍旧众说纷纭,无一定论。长期以来有不少学者,特别是民商法方面的学者认为经济法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责任,或者说法律体系的独立并不必然等于或要求法律责任的独立,其法律责任形式与实现方式可以是对传统部门法的借用与综合。随着我国经济法学理论的不断完善和经济法实践的逐步拓充,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已经得到绝大多数经济法学者的认同。根据法理逻辑可知,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其性质决定了构成这一完整法律部门体系中主体、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和法律责任的性质;也就是说,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理所应当拥有其独立的经济法责任。经济法不可能独立设定其他部门法的责任,同样,其他部门法也不可能独立设定经济法的法律责任。而何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笔者认为对于此概念的完整法理性陈述是“指经济法责任作为经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能够在目的、价值、精神、功效等方面符合经济法独立体系要求,并因之而与适应于其他部门法的法律责任相区别,且能够与后者相并存于整个法律责任体系之中”。

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必要性

(一)是经济法产生和演变发展的必然要求

经济法的产生源于市场长期无序竞争导致垄断组织即托拉斯的形成和发展,过度的经济集中不仅使社会中下层人士饱受垄断组织滥用市场势力之苦,而且也使市场普遍失去了活力,由此,作为经济法核心内容的反垄断法在资本主义国家诞生。而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进行调整、协调、干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社会关系的理论也逐渐构造出了经济法的雏形。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就是因为出现了其他法律所不能调整维护的法域,因此,经济法责任有其必然的独立性,经济法责任所保护的法益、形成的影响以及达成的效应是其他法律所不能及的,如市场经济中垄断何不正当竞争产生的影响,企业对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的隐性影响等。经济法责任其所独有的责任形式也是传统法律责任所不具备的,如产品召回、信用减等、停止信贷资格、公布不良信誉、停止能源供应、取消优惠待遇等可以作为其专属的责任形式。

(二)是经济法责任特殊性的必要条件

个体经济的形式篇(10)

关键词:市场经济 改革 发展 前沿问题

市场经济的前沿问题,就是指我国在推进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经济改革与发展中所产生的最新动态。既包括经济理论上的最新动态,也包括经济实践上的最新动态。这些最新动态反映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部过程及内容,同时也表明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及趋势。

一、市场经济是社会经济体制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当人们在一起谈论社会经济体制的时候,一般都会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内容,似乎社会经济体制是一个非常复杂

的庞大体系,但实际上社会经济体制有两个最基本和最核心的内容:一个是财产制度,即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制度,有时也叫所有制结构,财产制度反映社会经济成分的状况及构成;另一个是资源配置方式,即社会通过何种方式配置资源,例如,是采取计划经济方式,还是采取市场经济方式,或者是采取其他的方式: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所谓社会经济体制,主要是由财产制度和资源配置方式这两个部分组成的,财产制度与资源配置方式构成了社会经济体制的最基本框架,社会经济体制的其他构成部分都是由这两个组成部分而演化出来的,是这两个组成部分的延伸和具体化,最终都是由这两个构成部分决定的。因此,我们在谈论所谓的社会经济体制的时候,虽然会涉及到许多方面的内容,但实际上主要的是指社会的财产制度和资源配置方式。

在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财产制度与资源配置方式有着与现代生产力相适应的特殊表现方式。首先,财产制度现在主要体现在企业体制上。也就是说,财产制度往往通过企业的所谓产权制度、法人治理结构等内容表现出来。其次,资源配置方式在现在就是表现为市场经济,也就是说,现在的资源配置方式就是市场经济这种配置方式。因此,人们要研究现在的社会经济体制,当然就既要研究企业体制,同时也要研究市场经济,因为这两个内容基本上构成了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体制最基本的框架。

二、市场经济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条极为重要的主线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虽然涉及到许多方面,但实际上主要是从两个方面进行的,或者说有两条极为重要的改革主线,这两条改革主线贯穿于改革的整个过程。

第一条改革主线是以财产关系的改革为中心,可以称之为以财产制度改革为中心的改革主线,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讲的所有制制度的变革。主要表现为承认非公有经济的作用及力量,大力推进个体经济及私营经济的发展,同时强调深化国有制企业改革,实行股份经济,探索公有制经济的新的实现形式,构建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混合性所有制结构。也就是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第一条主线,实际上就是指围绕财产制度的变革来推进改革。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另外一条主线,就是以市场经济为中心的改革,通过发展市场经济来推进改革,我们叫市场化改革,也就是围绕着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这条主线来推进我们的改革。按照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改革我们的经济体制,表现为对市场经济的重视和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建立市场化的经济体制,即市场经济体制。

由此可见,市场经济改革与发展反映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与发展的全部内容及过程,当然也表明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及经济发展的方向。因此,研究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及经济发展,当然就要研究市场经济改革与发展的前沿动态。

三、市场经济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尚未完成的一个极为重要的任务

我们虽然在1992年就已经提出要搞市场经济,但是市场经济改革的任务还远远没有完成,而且离最终建成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还比较遥远。因为市场经济并不仅仅是建立市场体系及制度的问题,而是要按照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改革整个经济体制,包括建立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相适应的企业体制、金融体制、财政体制、税收体制、收入分配体制、农业经济体制、区域经济体制、宏观经济体制、社会保障体制等,也就是要建立一整套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

由此可见,市场经济改革的任务是极其庞大和繁重的。我们现有的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还相差甚远,还无法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实行市场经济不是一个口号的问题,不是提出要搞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体制就会马上形成,非市场经济体制就会很快转化为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是需要较长时期的艰苦努力的。

从我国的现状来看,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并末真正建立起来,还需要加速市场化改革。为了深化我国的市场经济改革,我们必须要研究市场经济改革与发展的前沿问题。也就是说,为了回答下一步我们怎么样深入地推进市场化改革,使市场经济体制快速而有序地尽早建立起来,我们就必须要研究市场经济改革与发展的前沿动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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