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承非遗的新措施汇总十篇

时间:2024-01-08 11:19:52

传承非遗的新措施

传承非遗的新措施篇(1)

中图分类号:G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8-00-02

现阶段随着我国家具制造业产业化生产模式的逐渐完善,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在我国家具制造业中的应用范围逐渐缩小,同时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的传承者也逐渐减少,使我国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陷入窘境,而如何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促进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的传承,已成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新时期发展中的一个重要话题。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已被认证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由于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在民间的传承方式一直是代代相传、口口相传,这导致当前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的传承人相对较少,同时也只有少部分人了解、认识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这也是我国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新时期的一个缩影。

一、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正是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这也是当前国际上最权威、最有影响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界定为:“以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的非物质文化形态;以传统表演艺术为主的非物质文化形态;以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为主的非物质文化形态;以与自然界和宇宙有关的知识实践为主的非物质文化形态;以传统手工艺为主的非物质文化形态。”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传统手工技艺已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独立的门类,同时针对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可。

现阶段我国已先后公布了三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名录,其中在保护项目名录中包括了我国传统美术类和传统技艺类,而且传统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般都是由传统手工技艺制成,说明传统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差别不打,可以将二者合并统称为传统制造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现阶段我国文化部以及相关部门将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界定为:“传统器具制作、传统民居建筑、陶瓷加工、织绣印染、传统造纸、传统雕刻、传统印刷以及传统酿造等传统手工艺,包括上述传统手工艺制作过程、文化观念、审美意识、价值认同、历史传承以及口传身授的民间知识等。”从我国对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已成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一项保护任务,这不仅要求我国相关部门以及社会要对现存的传统实木家具进行保护,同时更要对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

二、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分析

中华民族在上下五千年的发展历史中逐渐沉积出两种传统文化,物质性传统文化与非物质性传统文化,物质性传统文化是有形的文化遗产,传承至今我国留下很多丰富多彩、美轮美奂的传统文化艺术作品,例如陶瓷、古家具、古建筑以及古书等静态的传统文化。而非物质性传统文化为我国留下了很多活态传统文化遗产,例如口头传说、表演艺术、社会风俗以及传统手工技艺等,非物质性传统文化一般在表现形式上都是非固态和活态的,正是这些物质性传统文化与非物质性传统文化传承至今,为我中华民族在五千年后的今天留下了无数传统文化瑰宝,让我们这些后人可以通过传统文化见证中华民族历史上的繁荣与昌盛。

非物质性传统文化在表现形式上强烈的彰显出非固化与活态性特征,而在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更能体现出这两点特征,因为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过程中,要受到物质手段变化、社会需求变化以及传承人变化等带来的影响,只有保证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固化与活态性特征,才能保证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不同时期、不同社会环境以及不同人文环境下的传承与发展。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需求条件下要面临传承性、生产性特征,而在不同时期的人文环境需求条件下要面临变异性、多样性特征,而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前要面临着发展性、创新性特征,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上所有特征是保证其传承的前提条件。

三、基于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从我国对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已成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一项保护任务,同时我们通过分析也明确了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同时也明确了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我们要明确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固化、活态性特征,同时也要明确其传承性、生产性、变异性、多样性、发展性以及创新性等特征,针对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本文根据其特征,分别提出基于创作者、掌控者、传承者、销售者以及使用者五个方面的保护措施,力求通过一些措施促进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在新时期的传承与发展。

(一)基于创作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是人们长期生活经验累积而成,同时传统手工技艺的创作也是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诞生的基础,更是民间传统手工艺人通过传统手工技艺抒感的寄托方式,所以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的保护离不开创作者――人这一基础。现阶段我国文化部门以及地方政府要为传统实木家具制造技艺营造一个适应其发展的文化氛围,同时要求传统实木家具制造技艺的传承不要脱离身口相传这个纽带,这样才能确保传统实木家具制造技艺在新时期的传承与发展。

(二)基于掌控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掌控者的决策、抉择对实木家具制作技艺的传承与发展有着直接影响,掌控者不仅仅是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这一传统手工技艺的管理者,同时国家、文化部门以及地方政府都要担负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掌控者,掌控者要通过实际行动不断唤醒人们对传统手工技艺保护与传承的意识。现阶段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的掌控者要发挥好宣传带头作用,让不同领域、不同地区、不同文化群体都了解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从而在掌控者的宣传与引导下帮助人们建立正确的传承及保护意识。

(三)基于传承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传承者是我国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载体,同时也是我国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只有通过传承者才能保证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在新时期的延续与发展,所以我国文化部门与地方政府要通过一些政策保证传承者的权益,通过传承者的传播、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热爱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同时也可以让更多的人加入到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的传承行列中,确保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在有序的文化生态环境中永续传承。

(四)基于销售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销售者是我国传统手工技艺文化生态环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我国传统手工技艺产品在社会广泛传播的重要职责,是我国传统手工技艺产品与市场的中间纽带,所以这要求我国政府、文化部门以及地方政府要规范销售者群体。销售者不仅仅要担负着将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产品传播、销售的职责,同时更是连接产品制作者与使用者信息沟通的一条重要途经,只有规范好销售者人群才能保证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这个文化链条的良性循环。

(五)基于使用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使用者是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产品直接服务的对象,同时也是促进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在新时期发展与创新的主要动力来源,只有使用者不断关注、提出对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产品的要求,才能使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产品更好的满足使用者。使用者在获得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产品后要明确其文化意义,不仅要将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产品作为一项产品来看待,同时也要将其看作为中华民族五千年传统积淀而成的文化精髓。

四、结束语

现阶段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这一传统手工技艺,已成为我国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之一,由于当前社会环境、人文环境以及市场环境对其带来的影响,使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将要消逝在历史河流中,所以这不仅要求我国政府、文化部门以及地方政府投入到保护行列中,同时也要求我国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投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行列中,这样才能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新时期的传承与发展。

参考文献:

传承非遗的新措施篇(2)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 (2017) 04-0263-01

一、非遗的保护与传承现状分析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民族文化的精华,同时也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一直以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是公众最为关注的热点之一,而现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认识的提高,从而使得这一工作取得了较为显著的进展,我国还初步建立了与我国国情相符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在完成第一次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的同时,还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国家、省、市、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这样,不仅加强了对一些重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同时也将非遗保护工作推入了依法保护的轨道,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更深入人心。

另一个方面,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如过度的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了申报而进行造价等现象,这样不仅忽略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特点,同时也使得文化趋同化现象越来越严重,最终不利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二、新形势下优化非遗保护与传承工作的措施

1.根据非遗的特点采取多样化的保护方式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多,所以在对其进行保护和传承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采取多样化的保护方式。

首先,对于一些以物质或载体为依托的传统手工技艺、美术类项目剪纸、木刻、石雕、绣花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来说,因为其与民众的信仰和心理诉求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其在历史上就被广泛的传播和发展下来,所以在现阶段对其进行保护时,应该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律而使其进入到市场中来,并为其发展提供驱动力。在这一过程中,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可以采取商业经营的方式进行,但是不能将商业经营看成是产业化经营。而是要从历史的发展中吸取经验教训,将产业化转变为个体手工业。对于一些发展潜力较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相关部门不能将其完全推给市场进行发展,而应该提供充足的资金来确保对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其次,对于一些以口头表演为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来说,最重要的就是要认识到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继承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历史发展至今,人们的社会环境以及人文环境都发生了巨大的变迁,随着全球化、现代化以及城镇化时代的到来,要想做到完全的保护和继承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几乎是不可能的。在这一情况下,就应该采取必要的手段来扭转这一困境,对此,我们可以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的基础上,采取录音、录像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记录,并通过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区等相关基础性设施的建设,来保存和展示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从而实现资源的共享。

最后,对于一些以艺术表演为主的如音乐、舞蹈、杂技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其具有较强的表演性和参与性,其能够离开所属区域的文化遗产进行创新和开发。对于这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来说,最重要的就是要对其进行全面、详细的统计和调查,并按照不同的类型将其进行分类和整理。此外,在掌握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特点的基础上,还应该认真学习和挖掘其潜在内涵,并运用现代化的先进技术手段和新的理论知识来对这些文化进行加工和处理,并对其进行继承创新,使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重新焕发出生机和活力。在进行创新的过程中,我们要认真把握创新的尺度,避免出现非物质文化遗产走样的现象,不能将其艺术的传承变为商业气息浓厚的演出。

2.加大对非遗保护与继承的宣传力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民群众所创造出来的,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来说,也需要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对此,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继承的宣传力度,让人民群众认识到,民众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真正的主人,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一些企业、学者,对其的开发与传承都应该以一个局外人的身份来参与。所以,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来说,我们应该利用传播媒介,加强社会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继承意识。如社区可以根据自己所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来开展文化遗产日、非物质文化遗产节等,发挥政府、高校、科研机构以及志愿者的作用,广泛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还可以通过展览、演出、培训等方式来提高人民群众共同参与意识和保护意识。此外,还应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相关内容编入到学生的课本中去,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并在课堂上通过开展作品表演、专题讲座的形式来培养学生对传统文化的情感,让青少年学生成为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

3.充分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其在参与精神文化活动时,对于精神的追求往往高于对物质的追求。所以,我们应该充分的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重视与其思想交流,让其感受到自己工作对于我国文化的重大意义,有利于传承人文化自信以及文化自觉意识的形成,从而提高其工作效益。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身上所承载的并不是简单的技艺或者知识,而是某个时期以及区域的文化精华,要想使这些文化得到保护和继承,就应该给予传承人一定的权力,并通过法律保障措施来促进非物|文化遗产的传承。

4.为非物质文化的保护与继承营造良好的环境

面对现阶段文化保护和传承体系不完善、资金投入少等问题,我们要采取积极的措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继承营造出一个良好的环境,减少或避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失。如通过采取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基因的方式以及政府相关保护政策的支持等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的顺利开展。

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我国的优秀传统文化的精髓,是一种比较重要的历史文化资源,同时也是发展我国文化公共服务事业的有力保障。所以,我们要做好对非遗的保护与传承工作,使其在新形势下通过各种方式来融入到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并发挥出其最大的价值,为我国生产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传承非遗的新措施篇(3)

一、研究背景

20世纪末期的一段时间,部分国人脱离了我国的传统文化,对西方文化秉持“拿来主义”,这种思维是经不起时间检验的。传统文化是我们的根源,离开了传统,现代艺术就是无本之木,显得空洞、苍白而流于表面。为了保护和继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早已出台了相关的保护措施,但是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与发展措施的执行进展缓慢,导致一些“非遗”项目逐渐流逝。

二、研究目标

根据安徽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统计,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面广,共分10类,总项目达到300多项,如此丰富的“非遗”资源,若能得到很好的继承与发展,可谓意义重大。笔者通过近一年的时间,着重研究合肥地区的葫芦烙画与黄山地区的徽州“三雕”,并结合教学实践,尝试把“非遗”项目引进学校,提出相关的传承方案。

三、继承与发展的问题与措施

我们选择的进入教学项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为传统手工艺技能,即世代相传、技艺精湛、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区特色的传统工艺美术手工技艺,传统生产、制作技艺等;在实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教学中,教师要善于发现有潜质的学生,培育其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人。1.设立名师流动工作站通过与葫芦烙画和徽州“三雕”的优秀“非遗”大师沟通合作,设立民间“非遗”名人流动工作坊,引进“非遗”项目传承人作为编外研究员,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学生所创造的艺术作品可以在美术馆或者学校的展览馆合理合法地展出,以便可以创收,实现教与学的双赢。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大的特点是不脱离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显现。它依托于人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是“活”的文化及其传统中最脆弱的部分。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来说,人就显得尤为重要。2.培养传承人在学校设立名师工作站,让名师走进课堂教学,培养优秀的学生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继承人。研究项目传承人的从艺经历、传承脉络、师承关系、师承方式等问题;尽最大努力解决传承人的保护与传承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达到促进教学、双向发展、推动艺术教育现代化的目标。针对培养学生成为传承者所面临的困境,相关部门和学校要对接受“非遗”项目培训的学生发放一定额度的助学金,使培养学生成为“非遗”项目传承者得到基本保障。3.开门授徒从一些历史文献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在新中国成立前,由于受到固有观念的禁锢,很多祖传技艺不传外人;在传承过程中,因为诸多因素的影响,一些“非遗”项目不能代代相传,有的“非遗”项目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消逝。有目的地选择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且根据情况分批次引入课堂教学,邀请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师在学生当中发现有潜质的学生并传授技艺。4.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嫁接”到学校学校自古以来就是文化传播的最好基地之一,以学校为载体,把学校变成非物质文化遗产延续、发展的基地,可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永久传承下去的目标。这也完善了艺术教育的学科建设,把我国的传统艺术引入高等教育,能更有效地改变我国一些艺术类院校在艺术教育方面过于重视西方艺术体系的状况,促进我国教育体制改革。5.拟定在安徽高校示范推广,把安徽艺术类院校作为“非遗”传承的“硅谷”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引入高校艺术教育,采取相关的实施措施,在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中,发展高校的学科建设,改善课程设置,健全人才培养体系,多方吸纳资本进入。依托高校的平台,更有利于系统研究“非遗”项目,把“非遗”项目发扬光大。同时,也可使高校具有强大的介入产业的技术和科研能力,帮助文化产业创造更大的附加值,逐步实现提高院校知名度、塑造品牌院校的共赢目标。

传承非遗的新措施篇(4)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10-00-01

我国的文化产业主要包括有图书出版业,新闻传媒产业,广播影视业,动漫产业,网络文化产业,表演艺术业,广告产业,体育赛事,休闲娱乐业,文化旅游业以及会展产业等。本文将重点阐述文化旅游产业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的见证和民族精神的财富,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的职责,是人类共同的事业。旅游开发可以加强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位和价值的认知度,延续非物质文化遗产文脉,传承人类文明,而那些不丧失原真性的、科学合理的旅游开发在更大层面上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使旅游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有效方式之一。因此,本文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分析研究,论证了二者相互依存的关系。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相互依存关系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了旅游业的文化内涵。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地区的文化传承,是一个地区的精神文明寄托,体现了该地方人民生活情趣。是历史遗留下来的产物,好好利用和开发,会对一个地方的旅游业的发展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地域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特征之一,非遗旅游资源是一定地域内人们智慧的结晶,其文化内涵丰富,旅游价值高,可以有效促进当地旅游业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重要的旅游资源,内容丰富多样。

我国西南边疆文化旅游产业开发相对落后,由于远离城市的喧嚣,其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大山的“屏障”下得到了很好的保护。若能加以好好保护,加大政府宣传力度,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打旅游产品,吸引外地乃至世界的游客慕名而来,从而进一步发展旅游业,用旅游增加的经济收入用来保护“非遗”,开发更多的旅游产品,于是一个良性的产业链随即诞生,从而能进一步改善我国西南边疆文化旅游产业开发落后的现状,促进文化旅游产业的转型。

(二)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铸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础。经济的快速发展改变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发展的传统社会环境,其根基受到侵蚀,其传承由此面临巨大的威胁。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的复合价值,要求我们对其进行保护,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及其特点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别与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能定格化,不能将其固定在某一个时点,而只能让其在社会的发展中不断演进,其传承也不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放到真空的环境中,市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的载体与传播的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独立存在,它必须依附在某个特定的载体方能显示、传播、储存与传承。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借助的是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旅游需求的增长,而在经济学理论中,供给和需求是相互影响的。旅游资源数量的不断拓展,质量的不断提升,特别是文化内涵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入到旅游资源的行列,吸引了更多的旅游者,进而促进了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反过来,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为日渐式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提供了展示自己的平台和机会,这同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提供了新的思路。旅游模式,是将“非遗”作为一种旅游资源进行有效利用,开发成为可供游客游览、体验、学习和购买的旅游产品,使“非遗”在现代社会中以一种新的方式进行生存和发展的模式。

二、文化旅游视野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一)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保护遗产传承者在整个针对遗产开发的文化旅游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大多具有“创作”、“表演”、“接受”等三位一体的特征,尤其是口传文化。创作者既是“表演者”也是“接受者”,又是传承者。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应该是传承人。因为无论“活态”也好,“本土”也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部活力,实际都存在于孕育它的民族民众之中,并在精神、情感和日常行为上与他们融为一体。因此,应该由传承者自己来确立他们的遗产当中什么是最值得展示、如何展示,并且积极参与相关开发措施的决策以及监督这些措施的实施。

(二)政府部门发挥好各自的职能。由于我国对旅游业没有具体的管理政策,所以,就导致在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中经常出现混乱的现象。这就需要和政府部门联合起来,充分发挥其决策、统筹、组织、管理等相关职能,并且在进行保护的过程中,政府可以根据其自身具有的巨大影响力发挥出应有的能力。通过召开相关会议决策出合理开发原则以及办法,并加大宣传力度来改善管理旅游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混乱的现象。同时,也应该在深思熟虑后,对不同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制定相对应的保护政策,并加大力度让旅游部门执行。

(三)文化旅游开发者应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通过对热门的旅游景点我们可以得知,由于金钱利益的驱使,使得众多旅游开发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到破坏的现象视而不见。例如,现有的大理古城中的白族文化已经遭到了破坏。在洱海游船时,这本来是一件非常美好,并且赏心悦目的游行,但是由于白族人民渴望金钱的欲望,使得许多游客都遭到超额付费的事情。由于白族人民熟悉当地的地形,所以在去洱海游船的必经之路中间私自设立了游船港口。许多外来游客由于不了解正规景点的游船价格就轻易进行交费。但是最终发现其支付的金额往往是正规游船价格的五倍。这就为游客的心情蒙上了一层不悦的纱,使得整场旅行都不愉快。但是,更令人惊讶的是,当地管理人员知道这种现象的存在却视而不见。所以,这就需要我们敲醒警钟,加大监管旅游开发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力度,争取还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有的纯朴。

三、小结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传统文化中传承下来的精华部分,它负载一个民族的特定价值取向,表现了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凝聚着一个民族自我认同的凝聚力,是特定群体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宝贵的精神财富,同时也是不可再生的遗产。在文化旅游的视野下,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社会各界人士做出共同的努力,在遵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的过程中,应积极采取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得以传承,提高我国国民的精神文化水平,这也是我国文化建设的重要工作之一。

参考文献:

传承非遗的新措施篇(5)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2年通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92年发起《世界记忆》计划,到2003年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从关注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文献遗产的保护,到关注依托于人存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味着人类完整的文化遗产观的形成。

我国是制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重要发起国,2004年加入该公约,并两次当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委员国。2011年我国提交的首份履约报告获得充分肯定。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在我国设立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培训中心。截止2011年,我国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29项,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7项,成为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最多的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在充分吸收国际公约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制定的,有中国自己的特色。该法首次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地位,在文化观念上是一个重大突破;六章四十五条的法律条款,从调整对象、保护原则、调查、代表性项目名录、传承与传播到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规定,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同时也充分体现了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全面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决心和努力。《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从酝酿、草拟、讨论、审议到通过,历经十多年,凝聚了全国上下、社会各界包括立法机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者的心血,是中国国家意志和中华民族文化意识的日臻自觉、不断提升的结晶。

结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本文将对依法保护、科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一下梳理。

一、深入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特点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本公约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这两个文件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并揭示出其不同于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主要是:

1、其表现形式和传承方式的非物质性、无形性

物质文化遗产是以物为载体,是静止的实体。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依托于人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以口传心授为延续方式,注重的是以人为载体的知识和技能。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也有物质的因素或载体,但其价值主要通过人们行为活动的动态过程所体现出来,反映的是人们的情感、智慧、思维方式、审美观和价值观等精神的因素。

2、活态流变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历史的活的见证,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仍然存在着,只是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变迁,有的进入了衰微状态,但它不是“死”文化,而是仍处于存活状态的文化遗产,仍然在与自然、历史、现实的互动中,不断生发、变化、传播、发展,具有活态流变性。

3、世代相传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代相传”延续至今的,作为一种活态文化,主要通过人的活生生的现实行为活动所创造和表现出来。因此,它的存在必须依靠传承人的口传心授,依靠社区群体、民众的实际参与,在不断的传承过程中才能保持、延续下去。一旦停止了传承,也就使之中断或消亡,即“人亡艺绝、人走歌息”。

4、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劳动人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出来、积淀下来的,更加真实地反映了生产生活的实际,它扎根于民间,生长在民间,往往就是人们生产生活方式的组成部分,群体性、地域性较为突出。

还有其他特点:基质恒定性、共享性等等。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方针与原则

(一)指导方针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是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上述特点而定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式与物质文化遗产相比也有很大差异。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其本质意义就是保存,即采取各种措施有效地将其物质形态保存下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从根本上说,是针对保护对象生命系统生态整体的保养与呵护,着眼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活态,意在推动其延续和发展。

两个公约使用的“保护”概念也不相同(中文均译为“保护”),《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使用的概念是protection,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使用的概念是safeguarding,二者的含义有区别。Protection主要指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或行政权力进行保护;safeguarding则有“维护”之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仅有法律保护是不够的,还需配合其他许多支持措施。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保护’(Safeguarding),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Protection)、宣传、弘扬、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是一种全方位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将公约的“保护”(Safeguarding)具体化为保护和保存两个概念,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方式。

(二)保护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条确立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两大原则:

1、注重真实性、整体性、传承性

所谓“真实性”,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客观的调查、记录,反映其真实形态;在保护、传承中坚持其基质本真性,不能随意改变。这是保护文化遗产的首要原则。所谓“整体性”,有两层含义: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本身具有的文化整体,如京剧不仅仅是各种角色的表演,还包括剧本、音乐、唱腔、演奏、脸谱、服饰、舞台等因素共同构成这一遗产,保护时要全面、整体地进行;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其所依存的环境构成的生态整体,要求保护时必须将其所生存的特定环境一起加以完整保护。我国开展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就是整体性保护原则的具体实践。所谓“传承性”,其内涵有两方面,一是通过师从前人学习、继承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二是在此基础上通过创新将这项遗产发扬光大,并传之后人。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这样“世代相传”延续至今,保护工作也要注重“以人为本、活态传承”。

2、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的产物,在其传承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打上了历史的烙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依托于人而存在的活态遗产,它与文物的最大区别,在于其直接渗透、反映一定的思想性和价值观,这种思想性和价值观与时代精神有一致也会有不一致的地方,“三个有利于”为我们正确处理民族、宗教问题和传统文化中的“精华”与“糟粕”问题提供了指南。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制度与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

(一)调查制度

调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保护工作的基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针对各个调查主体(各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境外组织和个人)的调查分别作出了规定,并明确要求“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二)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

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已经基本建立。截至2012年,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219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8566项,地市级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近2万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5万多项。

推荐申报代表性项目必须掌握认定标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是两个基本条件。部级代表性项目,还要看它是否具有突出的、重要的历史、文学、艺术和科学价值;是否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是否具有鲜明特色,有重大影响等等。

正确处理代表性项目申报与保护的关系,重申报,更要重保护,要制定保护规划,落实保护措施,实施代表性项目保护的动态管理机制。

四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保护方式

(一)抢救性保护

运用文字、图片、录音、录像、数字多媒体技术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社区、群体)及其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真实、完整地记录下来,并收集相关的实物和资料,建立完整的档案和数据库。这一方式适用于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传承人年老体弱、状态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建立以代表性传承人为核心的传承机制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建立“人间活珍宝”国家体系指南》中指出:“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性保护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进一步发扬这些知识和技能,并将这些知识和技能传给下一代”。

1.传承人的认定与保护

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技术或知识的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延续的决定性因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必须是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持有者;必须具备相应条件、符合认定标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规定的条件是: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极开展传承活动。至2011年,文化部已认定、命名三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1488名;省级代表性传承人9564名。

代表性传承人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对丧失传承能力的,不取消资格,也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例如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等。

2、 建立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方式主要有:授徒传艺方式,包括家族传承、师徒传承;群体传承方式,如民俗;教育传承方式,包括学历教育和培训班形式。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传承人年事已高,后继乏人,群体参与不够广泛等。因此,除了对代表性传承人采取认定、保护措施外,还应该对继承者、学艺者采取更多鼓励措施,如助学、奖学措施,提供更多展示交流机会,通过考核定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给予社会认可等。

(三)整体性保护

整体性保护主要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生存的自然环境、人文环境一起进行保护,是一种文化生态保护,强调文化的原地生存状态,强调不离本土及民众的文化延续,强调可持续传承的文化传统氛围,注重的是文化生态环境的建设、维护与修复。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而批准设立的特定区域。2007年6月至今,文化部相继设立了12个部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积极开展区域性整体保护的探索和实践。

保护区建设中要处理好几个关系:

1、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文化生态的保护不是封闭的、真空的,而是顺应当地民众需求的、开放式的保护,是在保护与利用、传承与发展的辩证关系中维护文化生态系统的平衡性和整体性。因此,“要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工作考察目标”。

2.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发展旅游的关系

旅游是文化的重要载体,文化是旅游的灵魂。旅游是一把双刃剑,处理得好,可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处理不好,则会损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甚至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可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优势,丰富旅游内容,但要注重文化遗产内涵和价值的揭示。要防止把特定区域的整体保护变成经济开发区、旅游开发区。

3.政府主导与民众主体作用的关系

文化生态保护带有明显的导向性,要由政府主导,但主导不等于包办。最重要的是发挥保护区广大民众这一建设主体的作用。保护区的民众是文化的创造者、享有者,也是最直接的保护者。他们对文化的认同、参与程度,从根本上决定着保护区建设的成效。

(四)生产性保护

生产性保护,是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主要在传统美术、传统技艺和传统药物炮制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实施。这些项目基本属于传统手工艺,其文化内涵和技艺价值只有在生产实践中靠人的手工创造来实现。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可激发其自身活力,使之更紧密地融入当代生活;可提高传承人的积极性,培养更多后继人才;可促进文化消费、扩大就业,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但是,不能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简单地理解为发展生产,甚至将其概念兑换为产业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方式是多样化的,采用的是传统的工艺流程,手工艺产品要求个性、独特,讲究差异,有的手工技艺凸显的是在民俗生活中的功能。而产业化采取的是标准化、批量化、机械化或自动化的规模化生产,商业化运作,讲究的是低成本、高效率、高利润,追求利益最大化,两者截然不同。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一种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强调尊重其生产方式,坚持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不能为追逐经济利益而忽视保护传承。

(五)宣传、展示与传播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十四条对教育、宣传和能力培养作出了规定:“各缔约国应竭力采取种种必要的手段,以便:(1)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主要通过:向公众,尤其是向青年进行宣传和传播信息的教育计划;有关社区和群体的具体的教育和培训计划;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尤其是管理和科研方面的能力培养活动;非正规的知识传播手段。(2)不断向公众宣传对这种遗产造成的威胁以及根据本公约所开展的活动;(3)促进保护表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需的自然场所和纪念地点的教育。”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了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播,第三十二至三十六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文化机构等在宣传、展示、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职责。

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例如将民歌民乐纳入音乐课,将年画剪纸纳入美术课,将传统技艺纳入手工课,将传统舞蹈、武术纳入体育课等,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对青少年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载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不仅仅是物的展示和解读,更重要的是体现文脉的薪火相传,因此,要注重活态展示,即传承人的现场演示。陈列展览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谱系为脉络,以历代传承人为核心,突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人为本的特点;现场演示以代表性传承人为主体进行现场表演或制作,展示其动态过程,突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特点。

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媒体的作用,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

(六)数字化保护

数字化保护是以数字化的影像采集技术、数据存储技术和网络技术为基本手段,将景观再现技术、三维动画技术、动作捕捉技术等综合运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保存、保护、传承工作中。是最具有当代特色和独特优势的保护方式。

“十二五”期间,文化部将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工程”,2011年的一期建设初步完成了两项工作,一是起草制定数字化标准规范草案;二是选择徽派传统民居营造技艺、高密扑灰年画和秦腔三个部级代表性项目为试点,进行了数字化采集和资源数据库建设。

(七)弘扬、振兴

深入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重价值,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文化传承和文化创新、陶冶情操、提高民族文化素质以及对外文化交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社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鼓励各地依托各具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提供特色文化服务,活跃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对有开发潜质、有一定市场需求的传统美术、传统技艺和传统药物炮制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生产性保护方式,在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本真特点和核心技艺的前提下,积极进行生产性保护实践,有条件的可以发展特色文化产业。

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改善生态环境、优化城乡面貌、彰显地域魅力结合起来,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优势,丰富旅游内容,提升旅游的文化内涵,推动文化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传承非遗的新措施篇(6)

一、新《档案法》实施给非遗保护带来的机遇

2004年的《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未提及档案机构参与非遗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中没有明确档案机构参与非遗保护的主体地位,也无非遗档案必须向各级档案机构移交的相关条款。新《档案法》在第四章的第三十四条提出“鼓励档案机构开发利用馆藏档案,通过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等活动,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由此可见,新《档案法》是鼓励档案机构参与非遗保护的。1.参与非遗保护有法可依。非遗是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档案法》由以前的“只字未提”到“鼓励”,肯定了档案机构在非遗保护中做出的重大贡献。虽然“鼓励”看起来变化不大,但是对档案机构能够积极借助档案馆藏资源参与到非遗保护意义重大,是有法可依的。2.有利于提升档案机构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新时代档案机构尤其是档案馆利用馆藏和现有的平台来实现宣传非遗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非遗的档案式保护让非遗的文献资源保存得更久,且档案机构利用参与非遗保护,来重塑档案馆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形象,提升档案机构公共文化服务能力。

二、我国档案部门参与非遗保护的现状

(一)调查概述

1.调研方式。为明确档案部门参与非遗保护的现状,采取直接访问省市级档案机构网站的形式,具体调研中是采取对省级档案网站和百度以“非遗”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对检索结果的文献进行统计。2.调研内容。明确档案机构参与非遗保护的形式。赵跃博士在公开发表的论文中表示:截至2019年8月,档案机构参与非遗保护的主要形式为收集、征集、采集建档、建数据库、展览传播、申报支持、业务指导共7种。结合档案机构实际工作,在结合赵跃博士的分类基础上,稍做调整,保留征集、采集建档、建数据库、展览传播、申报支持5种,将收集更改为接收(含捐赠),增加移交、修志2种形式,共计9种参与形式(见表1)。

(二)调查结果统计分析

1.参与数量少且比率低。截至2019年年底,全国共有国家综合档案馆3337个。调查中发现仅有107家不同级别档案机构参与到非遗保护,占比3.2%,比例低;参与的107家机构中,按照档案机构的级别划分,有13家省级(直辖市)档案机构,36家地市级档案机构,58家县区级档案机构。可见,档案机构整体参与的数量较少,参与比例低(见图1)。2.参与形式呈现被动性。档案机构参与非遗保护的9种形式中,征集、编史修志、建数据库、采集建档被归入主动参与形式,而接收、展览传播、业务指导、申报支持、移交则归入被动参与形式。调查发现,对107家档案机构涉及的9种形式统计后共得到总参与数为145次,排名前三的依次是接收34家、采集建档29家、展览传播28家,后三名的依次是移交3家、修志4家和建数据库5家;主动和被动形式分别占比为40.69%和59.31%。对接收非遗保护中心移交的非遗档案的档案机构仅有3家统计,分别为湖北省武汉市、江苏省常州市和河北省固安县的档案机构。调查发现,档案机构参与非遗保护还以接收、展览传播等浅层次的被动参与形式为主,而编史修志、建数据库的主动参与形式占比不高。3.参与类型单一。为掌握档案机构参与非遗保护形式的丰富度,对档案机构参与类型进行统计。统计发现,有81家档案机构仅有1种参与形式,占比高达75.7%;而参与形式在3种、4种和5种的档案机构分别有1家(云南省)、2家(湖北省和张家港市)、2家(武汉市和扬州市),占比均不足2%。由此可见,档案机构参与类型单一、不丰富。

三、我国档案机构参与非遗保护现状原因分析

档案机构参与非遗保护实践存在数量不多、参与形式单一等问题,这与学界期望存在较大的差距。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档案机构参与非遗保护身份未得到“官方确认”

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管机构是文化部门。自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后,国家层面就非遗保护已出台《非遗法》《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管理办法》等9部政策法规文件,其中《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列举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的主体机构;文化部牵头的非遗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9个成员单位,也没有国家档案局身影。官方确认的非遗保护主体机构中并没有提及档案机构。《档案法》规定,档案馆具有接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定期移交档案的职能。但早在全国部署非遗普查工作时,文化部就指出:“在普查中搜集的非遗实物资料所有权归国家,由各级政府授权的有关保护机构保管。”《非遗法》中也未有非遗档案必须移交到档案机构保管的相关条款。新修订《档案法》特别规定“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文献信息同时是档案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这意味着非遗保护中心等主体机构产生的非遗档案不一定得向档案馆进行移交。文化界和档案界相关法规政策均未将档案机构列入非遗保护的主体机构,这意味着档案机构在非遗保护中只能充当“社会参与”力量,参与非遗保护的地位也很难得到其他相关主体的认可,这也是档案机构参与非遗保护数量少的原因。

(二)档案机构工作机制不适应非遗保护

档案机构改革后,档案馆属于文化事业机构。一直以来,档案机构保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移交的档案,是一种基于传统档案形式的服务官方机构的工作机制;而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公共文化服务具有公开性和广泛的包容性,两类型机构存在本质区别。具体到参与非遗保护工作中,由于很多非遗项目是植根于民间,属于非官方机构的工作,档案的官方机构身份与非遗植根民间存在天然的不适应。档案具有保密性,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25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25年向社会开放;而非遗传承在保障非遗传承人的知识产权和利益的前提下,是以传播和传承、振兴为目的,需要更多人了解非遗、使用非遗,甚至是融入日常生活中的活态传承。档案的保密性与非遗的社会参与性存在矛盾。

(三)档案机构参与非遗保护主动性不高

在官方身份没有得到明确的情况下,档案机构主动参与非遗保护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一定的魄力。但很多地方档案机构对档案馆职能的理解十分狭隘,认为只需做好本职工作即可,不愿主动介入,也不愿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竞争,更不愿“越位”参与非遗保护。目前,仅有江苏省、云南省、湖北省的档案机构主动与文化部门联系洽谈非遗档案移交事宜并付诸实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社会各方的积极参与,不主动参与非遗保护势必会造成档案机构在非遗保护中的重要性越来越弱。

(四)保存类措施相较保护类措施处于“弱势地位”

《意见》明确非遗建档是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由此可见,非遗建档仅被窄化理解为“收集、整理”,和档案界界定的建档是“收集、整理并保存下来”相比,唯独少了“保存”。可能从语义上理解,非遗的建档“保存”本身就是一种“保护”。但是无论是《公约》《“十二五”文化发展规划》,还是《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都将非遗保护措施分为保存类措施和保护类措施,其中认定、记录、建档保存类措施针对所有非遗项目,而特别优秀的且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容易造成保护优于保存的印象。而档案机构参与非遗保护多为认定、记录、建档的保存类工作,保存类措施的“弱势地位”可能导致档案部门在参与非遗保护工作中被边缘化。

四、新《档案法》实施背景下我国档案部门参与非遗保护的档案特色化出路

(一)充分发挥档案机构专业优势,筑牢非遗档案式保护

1.保持“前端”业务指导优势。档案机构参与非遗保护应主动与文化部门加强联系,协助完成非遗保护规章制度的制定,介入并指导非遗中心对非遗档案进行分类整理,确保对非遗档案规范完整等方面的“前端”业务的指导,利用业务优势积极参与非遗保护。2.利用档案技术延长非遗档案保存时间。档案修复技术是档案保护技术的一项重要内容,能提高档案耐久性。在开展非遗保护过程中,会重点关注传承人的实物档案、纸质档案以及声像档案,而在保护过程中又形成不少的纸质档案,利用先进的档案修复技术进行杀虫、除菌、脱酸等服务,延长非遗档案的保存时间;还可以主动向采用家庭式保管非遗的传承人提供免费的档案修复、加固、装裱等修复服务,以解决非遗家庭式保护条件局限造成非遗档案保管不规范的问题。3.通过编史修志来开展非遗保护。档案机构利用编史修志的优势,联合地方志主管部门、文化旅游部门,编写全面反映地区非遗项目规模及非遗保护工作的志书,如《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志》,用档案机构独有的编史修志方式,记录非遗保护的脉络的形式来开展非遗保护。4.档案记忆工程延续非遗传承脉络。国家档案局于2000年正式启动“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工程”,“乡村记忆工程”是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建立具有本土地域特色、完善的乡村记忆档案信息资源库,有效提升档案部门的公众文化形象。档案机构在开展乡村传统村落档案建设工作时,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地方文化特色资源的抢救性保护结合起来,在抢救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民风民俗等过程中,尤其重点收集含有非遗项目的资料,创编成文字、视频资料形式,并按照故事、技艺、习俗等分类整理成专项档案数据库。通过乡村传统村落档案的建档工作,将档案资源数字化,建设资源库,在保障传统村落完整性、真实性和延续性的同时,保障非遗等传统文化的延续,保护各个时期的历史记忆。

(二)借助特殊档案建档契机,丰富非遗保护的多元化形式

1.将家庭建档和非遗建档相结合。档案机构抓住为非遗传承人建立家庭档案和非遗传承人个人档案契机,全面、客观、真实记录非遗传承人表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多元的艺术内涵,并借助文字、声像、实物及口述等载体形式实施非遗保护。例如张家港市已经为48位非遗项目传承人全部建立家庭档案,并完成档案的数字化。2.口述档案建档和非遗建档相结合。口述档案将历史“原音再现”,可以很好记录那些濒临失传的老记忆、老手艺。档案机构合理筹划、多方联系,积极开展非遗传承人口述档案建档工作,逐一对非遗传承人口述对象实地走访,并进行口述档案视频采集、现场录制,待后期加工制作完成后,将资料存档于档案馆永久保存。3.方言建档和非遗建档相结合。地方方言承载着乡愁、乡情,其中不乏许多优秀的非遗项目,如南京的吆喝、南京白话和南京白局。档案机构在开展方言建档工作中,要善于抓住方言中的优秀非遗项目,比如传统方言戏曲、方言童谣、方言故事、方言说唱等,通过方言建档的形式更好地保存方言、留住乡愁,并传承优秀非遗文化。如陕西省档案局的《传承非遗文明,纪录方言文化》就是以方言建档的形式开展非遗保护。4.精准扶贫建档和非遗建档相结合。2018年的《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办法》就对精准扶贫档案的收集、整理、管理和开发利用做出明确规定。“非遗+扶贫”过程中必然会形成很多精准扶贫档案,档案部门要注意收集非遗扶贫过程中这部分特色形态的档案,将其归入“精准施策类、精准脱贫类”两类中,真实、完整、准确、全面地记录和保存精准扶贫工作的全过程,同时也是对非遗的保护。

(三)遵循非遗保护趋势,加强非遗文化传播

1.关注非遗传播工程,加强非遗文化知识传播。档案机构作为我国文化传播的重要载体,应积极关注文化传播工作的新动态,加强非遗文化知识的传播。首先,利用档案馆建成的档案网站开展非遗知识传播,可以在档案展览下设立非遗文化传播专栏,开展非遗文化的图片、视频形式的传播。其次,利用档案机构已经建成的官微官博进行非遗文化的传播,通过撰写推送非遗小知识等相关推文的方式传播非遗文化。再者,可以借助抖音、快手、微视等短视频平台,通过制作非遗短视频等方式来推进非遗文化的传播,促进社会共享。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从活态传承的文化服务、文化教育、文化传承等方面继续把握新机遇。第四,拍摄专题片进行非遗传播。档案机构可以拍摄以“传承地方优秀文化”为主题的宣传片开展非遗保护。如浙江省档案馆面向全省档案馆启动电视系列节目“跟着档案去旅行”,传承以浙江历史为依托的优秀传统文化,主要包括传统古城古镇古村文化,运河、钱塘江等世界文化遗产,地方传统曲艺、传统手工艺、饮食等非遗文化,乡贤文化、浙商文化等乡土文化,诗书画文化等。2.重视文化传承服务,开展档案非遗知识服务。非遗传承是非遗保护永恒的话题,尤其是教育、培训是非遗传承的重要方式。因此,档案机构除了提供非遗档案借阅等服务外,还可利用现有的非遗档案资源,与其他部门合作,通过引入传统编研的成品、VR等先进技术的视频形式来构建非遗教育资源库,为教育和培训的传承提供知识服务。3.寻求多方互动合作,集中优势资源保护非遗。档案机构利用现有的非遗档案资源,并积极与文化部门、文化产业等主体机构合作,吸引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推广社会化合作模式来打造档案特色的非遗文化产品。利用新媒体形式加强非遗档案资源宣传,如采取举办展览、编辑书籍、录制声像作品等形式进行传播,助推非遗走出国门,让更多的人了解中国的非遗。档案机构应把握非遗保护的前沿趋势,提升参与非遗保护的主动性,发挥专业优势,“有为才有位”,做历史的守护者、记忆的传承者和文化的传播者,成为非遗保护的重要参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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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家档案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DB/OL].

传承非遗的新措施篇(7)

一、引言

得益于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古徽州孕育了个性鲜明的徽文化,现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例如传统民俗活动和节日等都十分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中创造的一种独特的文化形式,它既是社会发展的历史见证,又是宝贵的文化资源。但由于其存在的特殊性和本身的特性,随着社会发生深刻的变革,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可避免地受到损害。本文从古徽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近况入手,深刻探究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到“摧残”的原因,并针对性地提出相关保护措施,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难题是发展和谐社会,提高文化竞争力的必要手段,有利于更好地传播中国文明。

二、现状概述

(一)古村落的存续受到威胁

古徽州的村落具有聚集性,主要集中于黄山市的三区四县及江西省的婺源和宣城市的绩溪。这些村落代表了一个时期的具象,具有非常厚重的历史参考价值。但随着现代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快餐文化”悄然盛行,人们更倾向于消费新型旅游热点,再加上略显生硬的新农村规划,古村落的存续正逐渐受到威胁,它的核心价值也在逐渐消弭。另一方面,现代人秉承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原则,有些利欲熏心的不法分子便把其中的重要建筑构件倒卖到外地,或者缺乏保护意识的村民随意变卖精美的装饰,古村落丢失其完整性。同时由于缺乏资金支持,很多古村落已不复原貌。

(二)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建设性破坏和保护性破坏现象

建设性破坏是指为了构建新城市,只关注短暂的利益而不惜破坏原本的历史遗存,而保护性破坏则是表面上打着振兴、恢复的口号,实际上违规拆除、造假等,古徽州的很多地方都存在类似问题。过度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比如古民居。这些民居由于缺乏资金进行固定整修以及历史性老化,很多都已经无法修复,无序的翻新修建也破坏了原有的古风貌。同时,旅游经济的发展无形中给其带来了开发性破坏。

(三)地方保护意识淡薄,保护人员缺乏专业知识

一些地方保护意识淡薄,重申报、轻保护;重开发利用,轻深入研究;重经济效益,轻文化内涵;重一时举措,轻长期规划。根据走访古民居群众的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人对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它对我们有何意义,怎样保护都不甚了解,并且在认识上存在很大误区,在态度上表现出随意性,认为是过时、守旧,甚至丑陋的文化留存方式,这给当地政府部门的保护工作带来了内部困难。其次,保护人员缺乏专业的保护知识,很多派遣的保护者都是业余人员,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即使受到了侵害,也不能及时察觉。

(四)一些口头传授或者手工技术由于缺乏市场正逐渐失传

现如今,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都面临失传、后继无人的困境,比如古徽州的砖雕、木雕,因为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其独特的精致性、耗时性,随着传统生活方式的改变,很多年轻人不愿意再去学习,同时已有的传承人因为缺乏市场保护,传承环境十分艰辛,因此离开文化原生地到大城市找工作,这些技术就极有可能最终失传。

三、保护措施

(一)进一步提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战略高度

尽管国家已经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了国家发展战略,但还未达到一个应有的战略高度,国家应该给予足够的关注,而不是放任自流或者任其随市场发展,要进一步明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标,深刻认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任务已经迫在眉睫。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限和内涵应给予肯定,在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时,要具有科学性和标准性。同时提高群众的地方保护意识,多开展相关活动,使人们更加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作用。

(二)将保护和旅游文化经济发展相结合,在保护的同时传播文化

保护和传播文化最好的方式是与旅游经济和生态经济相结合,突出旅游文化营销,既能保护环境,发展经济,又能在潜移默化中传播文化,使更多的人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比如古徽州的剪纸、木雕可以实施产业化发展模式,延长产业链,增加产品的附加值,拓宽销售范围。这需要进一步开拓创新,在汲取古徽州文化特色的基础上与“新血液”相融合,开发新的旅游产品。

(三)出台相关保护政策,加大对传承人的保护力度

创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效机制现在已经接近验收成效的尾声,出台保护政策更是重中之重。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保护与开发并重,在保持徽文化特色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经验,由政府和民间共同出资保护,建立共管机制。同时要加大对传承人的保护力度,改善他们的生活环境和市场氛围,促进职业传承。

(四)打造高素质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队伍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队伍建设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举措,如果人才队伍不能与保护措施相匹配,依然不能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作用。定期开展培训活动并进行绩效考核,建立奖惩机制,严厉打击有倒卖行为的人员。进一步发掘和培养有精湛知识以及热爱工作的基层保护人员,经常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复兴活动,走科学保护之路。

参考文献

[1] 吴丽蓉.浅析徽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J]. 黄山学院学报,2009(08)

[2]吴丽蓉,金声琅,徐宏图.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发展探索――以古徽州为例[J]. 资源开发与市场.2008(02)

[3] 刘春凯. 英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公众参与借鉴[J]. 中国名城,2016(06)

[4] 巫宇军.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瓶颈及对策[J]. 民族艺术研究,2016(03)

传承非遗的新措施篇(8)

与城市文化相比较而言,“非遗”一般来自于文化相对封闭、落后,经济发展滞缓的地区。值得思考的是,从非遗概念提出之时,就预示着其赖以生存的原汁原味的生态土壤已被人为地介入和干涉,即对非遗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行政措施和商业驱动等。由此,人们必须正视非遗传承因人为的介入性保护所带来的双重后果。一方面,非遗因介入性保护得到了发展;另一方面,不可避免地使非遗传承的原生性遭到无意识的改变和破坏。

一、最大限度地保持原汁原味的传承之路

(一)原汁原味的非遗生存环境消失

只有在具备生存环境和活态族群这两个先决条件下,才能称为原汁原味的非遗传承,才能在相对稳定的状态下,按照历史流变的规律以其该有的姿态延续文脉。因此,满足非遗传承原汁原味的先决条件是维持其赖以生存的农耕经济的纯粹性和封闭的村寨环境的独立性,以确保非遗传承土壤不会在城市文化的冲击下,成为现代信息和大众传媒的接收地和交流场所。然而,伴随着非遗传承保护的不断深入,任何形式的中介作用,包括政府行为、调查者和研究者行为、商业行为等,都作为一种人为介入的形式不断渗透到原生态的封闭环境中。非遗赖以生存的环境、族群、个人因外界信息的不断渗入而受到干扰,从而或多或少地影响和改变着其原生性。国家发起非遗保护的初衷源自于其濒临灭绝的困境,是一种保护、抢救手段。同时,介入性的保护措施势必造成对非遗原生性的干涉,政府强力的行政主导和商业利益的驱动在一定程度上使非遗母体的纯粹性变得模糊和难以界定。因此,非遗传承保护似乎陷入了一个悖论循环圈,即各种形式的介入性保护措施,同时也是对其纯粹性进行消解的过程。纯粹的原汁原味的传承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因此,笔者提出最大限度地保持原汁原味的传承之路这一概念,是对这一矛盾的正视,也是对非遗保护中传承与发展这一目的的强调,更是对非遗与当代文化相适应、与现代社会相协调的积极回应。

(二)保持非遗原汁原味的传承方法

第一,要提高公众对非遗的保护意识,特别是培养当地百姓的自觉和自信,使其积极参与到非遗的日常生活应用中,从而建立起具有高度责任感和自觉意识的可持续发展的非遗传承群体。同时,加大对传承人群的保护和培养力度,给予传承人必要的生活保障,改善其生活状态,以保障传承人尽快走出生存与坚守之间的困境。非遗项目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如说唱艺术“莲花落”被认为是门“要饭”的技艺,传承这样的艺术形式被当做“不务正业”,普通群众瞧不起,传承人也不愿意学,造成了这种寓教于乐、淳化民风的方言说唱艺术濒临灭绝。鉴于此,政府可以给予传承人一定的社会名誉,这样既能鼓励身怀绝技的传承人全心全意地投入到非遗的传承之中,又能激励和促进非遗的多样性发展。当然,在鼓励政策和保障机制的推行过程中,难免有部分传承人受利益驱使或商业影响,在传承过程中有粗制滥造、应付公事等消极行为。因此,适时、适度地推出相关监督管理政策也是一种必不可少的行政手段。2016年,为帮助非遗传承人群强基础、拓眼界、增学养,鼓励传承人群积极参与当代文化的学习和交流,增强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自信,由文化部、教育部联合启动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即是一个覆盖面广泛的培训模式和范例。第二,专家的介入和倡导也是最大限度保持非遗原汁原味的方法。在偏远落后的农耕社会和村寨环境中,老艺人、老工匠虽有精妙技艺,但由于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加之语言差异,导致非遗传承的障碍和局限。专家的介入可以弥补非遗因口传心授而无完备文字资料记载的缺陷,可通过充分搜集和整理非遗技艺最核心的文化资源,为其建立详实可靠的档案,从而将非遗传承落实到具体、科学的方式、方法上。同时,专家介入还可以在最大程度保留民俗精华的基础上,对非遗传承的工艺、工具进行科学分析和改良,赋予其新的形式和时代内涵,以此更加有效地保持技艺的本真性,从而达到发扬优秀传统文化和弘扬民族精神的目的。

二、适度地创新发展之路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和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提倡保护非遗的同时,强调在文化传承过程中要保持创造力和活力;“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要求传承人群在秉承传统、不失其本的基础上,实现为民族传承、为生活创新;在《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中,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第一次以中央文件的形式阐述了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工作,提出“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基本方针。因此,把握处理好传承和创新的关系是非遗工作的重中之重,必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从事物客观发展规律和历史发展流程来看,如果一味地注重对非遗本身稳定性的延续,以及对非遗样式一成不变地保存,而忽略唯物辩证法一切事物都是运动、变化发展的规律,就会割断非遗传承的文脉,使非遗传承偏离其宗。因此,要正视非遗的历史流变性,正视其在不同阶段的传承和变化。那么,今天的非遗传承如何既不辱其传承使命,又能保有文化和经济的双重价值?清华大学美术学院教授贾京生提出:“要分清传承与创新的界限,要创新就不能叫非遗,而只能叫‘非遗创新’。因此,非遗的保护与发展应‘两条腿走路’,传承和创新都要重视,但不能彼此混淆,否则就乱了。”

(一)非遗生产性保护的创新发展之路

传统技艺类的非遗项目本身就是一种世代相传的“生产力”,有着明确的生产目的和实用性。传统技艺只有在动态的生产过程中才能得以继承和保存。非遗作为人类创造力的载体来自于生活,有着强大的使用价值和明显的功利性特征。因此,在尊重传统、立足当下的基础上,为了让非遗重新走进生活,可以通过适当的创新手段将传统技艺导入现代生活中,采用“生产性保护”的手段,继续发挥其经世致用的生产能力,使之在创造社会财富的实践活动中得到有效的传承和保护。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副会长马文辉曾提出:“我们要对非遗进行生产性保护,非遗传承人要在继承传统技艺的基础上,结合现代生活进行创意提升,然后再进入市场。”生产性保护要求以服务日常生活为切入点,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对传统技艺进行适当的转换和创新。在实践中,为防止生产性保护质变为产业化开发,应提倡手工制作式的重复生产,反对以数量、规模化取胜,要求以“为日常生活需要而生产”取代“为赢利目的而生产”。因此,这种生产方式规模较小且比较灵活,无需高精尖的技术投资,只需利用当地天然的原材料和本土的生产技艺进行生产制作。这种小规模、物美价廉的生产方式,不仅可以聚集当地松散的劳动生产力,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当地人口的就业问题,并且推动具有地方特色的经济发展。在生产过程中要明确生产目标,针对现代社会的消费人群从原有的生产目标中转化出来,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以满足当代人的生活需要;要确保手工技艺真正融入当代物质财富的创造中,从而使非遗项目达到生产性自救的目的。非遗只有服务于日常生活,才能具有长久的生命力,才能真正实现活起来、传下去。

(二)非遗设计文化的创新发展之路

非遗设计文化创新并不是对传统文化的肤浅理解,而是将非遗传统文化的精髓融入其中,正视非遗存在的时代语境以体现其时代特征。通过对非遗文化精髓的提炼,从审美内容、象征寓意、文脉传承、教化意义等层面进行适当的创新设计,既可以是观念上的创新,也可以是形式上的创新。通过提炼产品的民族文化特色来体现非遗的历史性、地域性和民族性特征,凸显其丰富性和多样性,再现传统文化底蕴,满足文化主体与文化客体的精神或物质需要,以达到提高社会效益和教化公众的目的,从而使非遗无形的文化价值得以在现代社会中得到良好的保留和传承。在非遗设计文化的创新上,如刺绣、云锦、髹饰、雕镌、织染、烧造等,较多采用生硬的“拿来主义”,忽视了非遗的人文取向和人文内涵,为获得短期经济利益而肢解民俗、迎合市场。在艺术形式的创造上,随意嫁接大量传统的、流行的、外来的元素,进行生硬的删减和随意的拼凑,丧失了非遗的文化价值和艺术魅力,消解了能够体现非遗核心技艺和文化内涵的艺术元素。因此,设计师必须在考虑当代生产生活需要的基础上,从艺术、技术、使用等层面创造性地展开设计,使民族文化特色和现代设计手段相融合。在艺术上,注重多层次消费者的审美需求和文化需求,强化产品的民族文化特色和民间艺术情趣;在技术上,将现代科学知识融入非遗的研究开发,以严谨的科学数据弥补一般经验传承上存在的不足;在非遗使用上,既要培养本土消费市场,又要扩大使用人群,开拓海外市场。

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其传承和发展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在农耕社会快速消亡、封闭的村寨环境遭到破坏的今天,追求原汁原味的非遗传承的可能性已经微乎其微。因此,在农耕经济向现代社会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唯有通过非遗传承与创新的协调发展,通过对传统与现代的有效整合,才能回应时代的需求和挑战,才能保障非遗在当代社会得以活态保存和常态发展,才能最终实现其为民族传承、为生活创新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贾京生.中国现代民间手工蜡染工艺文化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

[2]吕品田主讲——《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研究专题[EB/OL].

[3]王逍.人类学视野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式保护[A].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集刊(第一辑)[C].北京:学苑出版社,2008.

传承非遗的新措施篇(9)

2、传承的方法

只有理性的认识传承,才能具体落实传承的方法,传承的方法是多样的!

2.1校园宣传教育。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在学校进行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并进行理性的认识,学生接受能力强,认知度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有独特性的见解和创新型的交流,在学校设置一些相应的主题专栏,传承从娃娃抓起,让他们认识非物质文化的相关知识,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从而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2.2拜师学艺

传承的一种源远流长的方式,长久以前由一位师傅带一名或几名艺徒进行传艺;到了解放以后的集体生产制,形成同业之间的传艺,这个时候就是较多人的相互切磋、交流、启发,共同进步提高。实践证明,由于现今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失传,而后继学习的人寥寥无几,相对集中的传承发挥的效果更好。现代社会要像以前那样独师单个传承比较困难,而如果集中一些爱好者在一起,互相学习、互相切磋、互相鼓励,志同道合,更有利于传承的工作达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2.3因人而异项目传承。

单独拜师也是传承的一种方式。这是因人而异的项目传承,以传承有利为主,不搞特殊化,不搞形式化。有的项目集体工作会互相影响,极不有利于传承的发展,也有的人不愿意集中工作,喜欢独自钻研和传承,这就是因人而异的传承。

传承非遗的新措施篇(10)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城市化的迅速演进,在市场经济和外来文化的冲击下,贵定县的布依、苗族文化由于受到强势文化和现代城市文化的影响,加之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导致不少布、苗传统文化渐渐失去生存环境,渐行渐远,许多非遗老艺人也渐渐退出历史舞台,年轻人传承意识淡漠,布、苗传统文化出现了断层。尽管有的已经进入了部级非遗名录、省级非遗名录,但由于缺乏必要的提升和保护,至今仍游离于地理标志和品牌商标保护之外,直接影响其知名度和“身价”的提升,尚未成为知识产权等法律认可的“知名品牌”。

1 贵定具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地处苗岭北坡、黔中腹地的贵定县,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全县近三十万的人口中,聚集在此的布依族、苗族、水族、侗族、壮族、仡佬族、土家族等二十多个少数民族人口占约占了总人口数的一半。而贵定世世代代友好相处的各族儿女经过千百年的文化往来、文化沉积、文化融合,在欢庆丰收、庆贺太平、祈福纳财、欢呼盛世之时,都喜好用载歌载舞的方式表达情感。

贵定县布依族、苗族丰富的民族文化资源以及长期的民族习俗和传统文化的历史积淀造就了许多耳熟能详的特色文化品牌——既有首批部级非遗代表名录苗族《鼓龙鼓虎-长衫龙》,被列为第四类民间舞蹈,属4l项民间舞蹈之一,排列序号为126Ⅲ-23苗族芦笙舞;省级非遗代表名录海葩苗《芦笙长鼓舞》;《益肝草》;布依山歌《九板十三腔十八调》;州级非遗代表名录《月子汤》;《引思鼓》等,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贵定县布依族、苗族厚重人文和灿烂历史的经典之作,是不可多得的民族瑰宝,它已经不仅仅是一张张文化名片,更是一种民族精神,一个文化品牌。

2 传承与保护措施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贵定县布、苗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笔者认为仍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挖掘抢救为主,传承保护并重”的原则,从以下几方面抓好和抓实管理工作:

2.1深化改革,转变职能

优先考虑列入非遗名录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将其传承保护纳入财政预算,设立专项资金为非遗相关部门抓好此项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证。同时要制定吸纳社会资金的优惠政策和措施,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投入机制,采取政府投入一点,部门支持一点,社会募捐一点,企业捐赠一点的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非遗传承保护基金,大力扶持非遗文化产业,对非遗进行开发,在开发中加以保护。

2.2继续对布依、苗族传统文化的普查

全面了解、掌握全县布依、苗族文化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和生存环境。通过实地调查,深入挖掘,运用文字、录音、录像以及实物展示等方式,对新发现的非遗名录或过去的名录拾遗补缺都进行全面、真实的记录,细心整理,鉴别真伪,同时加强对非遗知识产权的保护,建立档案数据库。

2.3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

切实提高对非遗的传承保护意识,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紧迫性,形成以主管部门为主,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格局。采取政府主导,专家学者、群众参与的方式,切实有效地开展工作,通过建立贵定特色非遗精品网站、广播电视对外宣传及把非遗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体系等一系列有效措施提高对非遗的保护、传承意识。

2.4加强非遗人才队伍建设

制定落实好非遗教育的整体规划,大力培训非遗专业人才队伍,提供必要经费,创造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内容丰富的非遗活动,促进对外交流。另一方面积极引进专业人才,强化工作力量,建立一支高素质具有实干精神的专业队伍,充分利用贵定师院的人才优势和科研优势,努力培养文化专业人才,让更多的人走进非遗工作。其三大力推进非遗名录进校园工作,把非遗名录作为贵定地区学生素质教育的主要内容之一,纳入教学计划安排,编写乡土教材,培训师资,通过学校教育保障非遗名录的传承和发展,提高布依、苗族特别是广大青少年的文化自觉意识。其四是加强非遗传承人的申报评定工作,建立非遗传承人名录体系,对传承人制定具体保护措施,为授予荣誉称号,给民间艺人的生活补贴等,进一步掀起尊重和爱护非遗人才的热潮,使非遗传承和发展后继有人,兴旺发达。

2.5加大对“非遗”的开发和利用

发掘一个民族文化品牌不易,要使它发扬光大,长盛不衰,造福桑梓更难,如“云雾系列贡茶”、“益肝草”等,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用发展的眼光,改革的思路,创新的思维,市场的观念去应对工作的挑战,去探索新的机制,使这些非遗文化品牌的发掘和保护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民族文化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这些非遗企业聚集,促进科学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与此同时对布依山歌《九板十三腔十八调》、《鼓龙鼓虎-长衫龙》等非遗品牌,则应与旅游精品景点(如“金海雪山”)的深度开发相结合,依托旅游市场带动演艺产业的发展,并积极开发以旅游者为主要消费对象的非遗民间工艺品、纪念品,逐步壮大非遗民间工艺品加工业,努力增加“非遗”在旅游业中的作用,使非遗文化品牌优势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增长点,以此带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促进民族文化事业的繁荣。

3 小结

总之,为了能保护好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贵定县应健全组织机构,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组等,同时,还不断的加强资金政策扶持,设立非遗保护专项资金,各区镇也安排专门的保护经费并制定保护规划。

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种文化现象、艺术模式空前地交织在一起,形成了相互影响、相互借鉴的氛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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