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汇总十篇

时间:2023-12-26 10:32:31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篇(1)

(一)指导思想: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以内涵挖潜为重点,以增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为目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依靠科技进步和制度创新,提高土地开发整理的水平,确保土地利用规划目标的实现。

(二)主要任务:对土地开发整理活动进行统筹规划,确定土地开发整理的目标和方向,提出重点区域、工程和项目等,拟定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保障规划目标的实现。

(三)主要内容:

1.分析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分析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的潜力;

3.确定土地开发整理的目标和任务;

4.确定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的规模、布局、项目等;

5.分析评价土地开发整理的预期投资和效益;

6.提出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部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重点是制定全国土地开发整理的方针和政策,提出土地开发整理的重点区域和重大工程;省、地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重点是提出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的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提出本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区域平衡的原则、方向和途径,确定土地开发整理投资方向。县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重点是划分土地开发整理区,明确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项目的位置、范围、规模,作为确立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项目的依据。

(四)编制原则:

1.保护、改善生态环境;

2.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3.内涵挖潜与外延开发相结合,以土地整理复垦为重点;

4.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5.因地制宜,统筹安排;

6.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五)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跨行政区域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编制,由涉及区域的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一般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一致,重点确定近期规划。近期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五年。

(六)编制程序:

1.准备工作:根据需要成立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落实编制经费,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开展技术培训等;

2.调查分析:在充分利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和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等现有资料,进行必要的核实与调查的基础上,对现状、潜力、投入和效益等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价,明确存在的问题;

3.拟定规划方案: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及保护生态环境需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和土地资源状况,提出规划目标和任务,并结合资金投入和有关政策,综合平衡重点区域布局、重点工程和项目安排、相关规划指标分解等,拟定两个以上供选方案,经可行性论证和评价后,提出规划推荐方案;

4.协调论证:通过规划协调会、论证会等方式,主要就规划目标、重点区域布局、开发整理分区、重点工程安排、实施政策和措施等进行协调论证,县级规划还应征求公众意见;

5.规划评审和报批:通过有关专家参加的规划评审会,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划,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实施的可操作性。根据规划评审意见修改和完善规划后,按照本意见要求报批。

规划编制、评审应当遵守和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本意见。

(七)规划成果:

1.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

2.规划图件:省级和地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一般包括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潜力分布图,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分布等规划图;县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一般包括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潜力分布图,土地开发整理分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分布等规划图。图件比例尺一般与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一致。

3.规划附件:包括规划专题研究报告、基础资料及工作报告等。

上述成果包括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提交的文档、图件的电子数据。有条件的,应建立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数据库。

二、规划的审批

(八)审批权限:地方各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完成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备案。

(九)审批程序:申请报批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评审: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由负责编制该规划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规划进行评审,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

2.申报:按照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由负责编制规划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审批。上报材料包括规划文本及说明、专题报告、规划图件。

3.审查:负责审批规划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对规划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公正、客观的评价。

4.批复:负责审批规划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查结论,提出批准、原则批准的意见,并正式行文批复。

凡属批准的规划,负责审批规划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步做好规划备案工作。凡属原则批准,但需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的规划,负责编制规划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布规划前应认真组织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规划报批准机关备案。

(十)审查标准:审查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应当遵循下列标准:

1.充分体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统一的要求;

2.土地开发整理目标、方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切实可行;

3.土地开发整理部署和安排明确,指标分解和重点区域布局合理,工程、项目安排切合实际;

4.土地开发整理投资分析和预期效益评价依据充分;

5.上下级规划之间以及相关规划之间协调、衔接较好;

6.规划文本、说明和专题研究的内容符合有关要求;

7.规划图件内容全面,编绘方法正确,图面整洁清晰,符合制图要求;

8.规划采用的基础资料翔实可靠。

(十一)县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批准后,编制规划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将规划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布。

(十二)经批准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作局部调整的,由编制该规划的机关决定,并将调整方案报规划原批准机关备案;涉及规划主要目标、重点区域布局、重点工程和项目安排改变的,由编制该规划的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规划的机关批准。

三、规划的实施

(十三)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活动,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十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审批、规划设计、项目实施和检查验收,都必须依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国家投资的重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原则上应当安排在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中,并有利于重大工程的实施。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篇(2)

(一)规划设计脱离项目区实际

设计过程中为了追求图面的美观性、可视性和绘图的便利性,忽略了项目区实际的地形、地貌、权属关系、地面建筑物等重要限制因素,以致经常出现一些违背自然规律、脱离实际的情况。因此,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对不符合实际的设计方案进行变更。

(二)规划设计时前瞻性和全局性意识不强

规划设计要有前瞻性和超前性,否则不能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规划设计要有完整科学的项目工程的布局,要求合理地安排好各项用地。实际工作中对项目区考虑得较多,对项目区周边配套衔接考虑得较少。没有全局性的意识必然会导致各项用地布局不合理而需更改。

(三)项目区实测地形图质量差和精度不高

受土地开发整理测量规范不健全、测量范围广、地形条件复杂、测量要素多以及技术设备不齐全等因素的制约,部分实测地形图质量与精度不高,达不到设计要求。因此,实测地形图内容不详实、测量精度不够是造成目前设计变更频繁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施工条件的变化

施工条件的变化,一是地质勘探深度不足,开挖后暴露的地质条件与规划设计提供的情况不符,被迫更改设计;二是遭遇特大洪水、地震、灾害性的地质滑动等人们无法预测和抗拒的自然力作用。

(五)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

在规划设计时,必须熟悉土地、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环保等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否则设计没有可行性。

二、变更的形式

(一)土地平整工程设计变更

土地平整工程的变更主要因土地勘测和规划设计的时间太仓促,漏掉了部分需整理的田块,造成项目建设规模增加、工程量漏算等情况而提出变更;对土地用途的变更,而引起土地平整工程设计的变更。

(二)农田水利工程设计的变更

水源与灌溉取水工程的变更也不容忽视,主要表现为:无法满足灌溉或排涝要求而提出的换址建设,小型抽水站数量增减和水泵型号改变等变更。灌排渠系遍布整个项目区,数量较大,因此,渠系工程的变更最为普遍,主要包括渠道位置、数量、长度、断面尺寸、材质等的变更。在渠系建筑物工程的变更中,涵管的数量变更较多、闸的数量和位置的变更较常见,有因增加机耕桥或人行桥数量导致的变更和跌水的变更等。

(三)田间道路工程设计变更

道路设计变更十分普遍,包括道路位置的平移,道路长度、宽度的变更以及道路铺设材料的变更。

三、变更中存在的问题

(一)基础资料不扎实,规划设计质量不高

前期勘察时,收集到的图件等基础资料的时效性较差、精度不高,规划设计的水平不高,使得规划设计方案与实际有偏差。

(二)变更申请材料质量较差,不具可审性

近年来,各项目区所在地的国土部门上报的变更申请材料多数为几页纸的“申请变更理由”,既无项目的变更设计内容,也无相应的设计图纸,审查人员对这种变更无法进行审查,也难以做出科学、合理的答复。

(三)变更内容多,处理难度大

要求变更的内容非常多,既涉及到技术问题,也牵扯到项目区的权属调整问题。处理这种变更,需要的现场资料多,协调、磋商的工作量大,变更设计的技术含量高,要达成各方均满意的变更设计方案,难度很大。

四、控制和减少变更对策及建议

(一)制定变更管理办法,规范指导实际工作

一是要界定概念。弄清什么是项目规划设计的变更,到底包括哪些内容。变更是对原规划设计方案的改变、变动。因此,项目区工程数量的增加和减少、工程规格型号的调整、单体工程的重新设计等,都属于变更;二是变更时间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批准前谈不上变更,项目实施完毕后,再办理变更手续,是先斩后奏;三是理由要充分,内容要具体。申请单位一定要讲清变更的理由,变更后方案更为优化,变比不变好。同时变更的内容一定要具体化,一目了然;四是投资规模不宜“一刀切”。有的地方项目管理规定,项目变更如投资规模发生变化,就要报原审批的机关批准,往往手续繁琐过程较长。有的项目原先标准低,在不增加数量不影响净增耕地的情况下,基层政府愿意且有能力增加部分投资提高工程标准,何乐而不为呢?五是变更工程的单价应按原预算标准执行。

(二)充分开展前期工作,确保方案合理可行

做实做细项目前期工作,能提高规划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从而减少变更。要对项目区详细勘察,搜集项目区地质、水文、水利、气象、社会经济发展等相关基础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要对原有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全面调查,能直接利用的则直接利用,需维修的列入改建计划;对拟填埋的坑塘、断头河不仅要量算面积,还要测量深度;对需拆除的房屋建筑物要实际量算建筑面积。要注重基层论证。基层国土、水利、农业、农机、农电、交通、林业等部门对当地情况熟悉,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更好地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提出规划设计完善修改的具体意见,使规划方案贴近实际。

(三)加强宣传协调沟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项目实施过程中土地权属调整、沟渠路重新布局、青苗补偿、房屋拆除、迁坟、田块被占用等,都需要群众的理解、支持,做好群众工作宜早不宜迟。征求群众意见的过程就是宣传的过程,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充分征求意见,能取得群众的理解、支持,使项目得以顺利实施。既要倾听群众的呼声,了解群众的迫切愿望和需求,吸取合理建议,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又要宣传土地开发整理的政策、规章,寻求最佳结合点,使项目实施贴近群众,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真正建成“民心工程”“德政工程”。

(四)增强规范管理意识,大力推进项目实施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必须要有严格要求的管理意识,要配备事业心强、业务娴熟的业务管理人员。在项目选址及规划阶段,要对土地开发整理的政策多作宣传,让基层早树立规范意识。在项目实施阶段要以规划设计方案为依据检查指导项目实施工作,细心指导,热心服务,严格管理。

参考文献: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篇(3)

中图分类号:F30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耕地在我国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资源,为了使我国能够得到更稳定的发展我们必须要保护耕地,而进行土地开发整理和补充耕地就是一个有效的措施。通过合理的土地开发和整理我们可以对现存的耕地进行合理的规划,使土地的利用效率得到有效的增加,也可以增加耕地的利用效率,改善现有耕地的质量,从而更好的为生态环境和人们的生活服务。换句话说,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是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式。

1.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规划设计的重要意义

1.1 工程的具体划分

一般我们在进行土地的开发和整理时主要要涉及五个内容,接下来我们就来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是土地平整工作,这项工作是建设农田水利、农田道路和实现农业机械化生产的重要基础。

二是排水和灌溉工程,这项工程具体指的就是通过合理的利用各种水资源,使各种旱、涝灾害得到更合理的治理,从而改造各种水土资源、建筑物以及灌排渠系等。

三是田间道路的建设,道路是农村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也是提高农业机械化生产的重要保障。只有加强对农村道路的修建,农业生产条件才能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才能得到保障。这对农村发展是十分重要的。

四是建设农田防护和生态保护工程,通过这项工程的建立就可以提高农作物对自然灾害的抵抗能力,可以加强对农田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这项工程所起到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是不可替代的。

五是其它四个大项目中没有包含的,但是也属于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的重要内容。

以上所涉及的五个重要的项目对土地平整工作的进行会产生很大影响,我们必须要保证这五个项目划分的合理性,要保证各个项目的完整程度,要保证各个项目的施工工艺可以得到普遍应用等等,所以在进行土地平整时我们必须要重视各个项目的质量。

1.2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规划设计的重要性

在进行土地开发和整理时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要求进行,要综合的分析和论证工程中所涉及的各种经济因素、资源因素、技术因素以及环境因素。这样才能为土地开发提供更多更加科学的资料,从而制定出更加完善的计划书。这对整个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都是十分重要的。规划设计文件具体指的就是根据一个区域的经济、自然和社会因素,开展一些具有目的性的行为,这是工程进行的重要环节,必须要对其起到足够的重视。

在进行工程建设时,我们必须要保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规划设计的合理性,这样才能更好的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还可以更好的检验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在一个工程建设过程中规划设计是重要的纲领性文件,也是整个项目建设过程中重要的指导,是项目预算工作的重要基础,也是工程验收工作的依据,所以我们必须要保证规划设计文件的科学性。这样才能保证整个工程建设的质量。

2 .在土地开发整理的基础工程设计中出现的问题

2.1 基础工作不扎实

在土地开发和整理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而基础工作不扎实就是重要的问题。在制定规划设计之前我们必须要收集大量资料,比如说项目区内自然环境的现状、经济发展的状况、社会发展的状况等等,但是在实际工程中资料的收集工作并没有得到保障,工作人员并未到现场进行实际勘查,调查的时间也得不到保证,这样勘测工作的力度就不够,搜集的资料也不齐全。致使主要规划设计人员对项目区情况缺乏了解,对限制因素把握不够,硬性的开展规划设计,对限制因素考虑不足,使设计中出现技术漏洞,影响项目实施。

2.2 规划设计目标脱离实际

设计人员没有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设定理想化的规划设计目标,单纯考虑“田成方,路成林,渠相连,林成行”的规划模式,打破原有景观布局模式,反造成给农户生产不便利、生产成本增加。甚至部分项目规划设计统一规划标准田块,造成土地权属调整较大,出现纠纷和社会不稳定因素。

2.3 工程施工后效益不高

现阶段,我国大部分地区仍以传统农业耕种为主,整理后的土地仍然交给农民耕种,土地流转,规模化、产业化程度仍然不足,这样,在规划设计阶段所拟定的规划方案,通过项目实施,无法与农民的最终使用相衔接,造成田块过大、作业半径加大,与实际生产不适应,导致农民收入并没有明显增加,体现不出整理后的综合效益。使部分项目按照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后,未能获得预期的效益。

2.4 公众参与程度不够

土地整理项目受益的主体是农民,农民应当最了解当地实际情况,在规划设计中没有发挥好农民的作用是不科学的。在以往的项目规划设计过程中,有的土地整理项目规划设计人员对该项工作不够重视,只是简单的与项目涉及的部分乡镇和村干部交流,通过几张调查表、甚至事先准备好的会议纪要就完成了公众参与过程。不能将具体规划设计方案与农民进行深入交流沟通,不了解农民意愿和真实想法。也没有充分征求当地农业、水利、环保等部门和专家的意见。项目规划设计的公众参与环节只是走过场。

3.具体建议

3.1 建立统一的设计和审查技术标准

结合当前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需要,从国家层面修订土地开发整理行业规划设计规程,各省结合实际修订完善省级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结合各省实际,出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细化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施工各环节。同时,配套出台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查标准。

3.2 实行规划设计单位和人员考核准入制度

在完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相关技术标准的同时,严格要求项目规划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执行相关技术标准。通过设计单位备案和人员培训登记发证方式实行规划设计单位和人员考核准入制度,实行择优淘劣。特别是对因规划设计单位承担的项目设计成果不符合相关标准,连续多次未通过专家审查论证,项目实施中出现因设计问题导致严重工程质量或其他后果,以及在项目规划设计中违规的人员,实行限期整改、暂停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资格,对相关人员通过重新培训或停止其从事相应设计资格。

3.3 建立常态规划设计人员和专家培训制度体系

根据经济、技术和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新要求,定期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工作,特别是对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设计工作,要建立对技术人员和审查专家宣传培训的常态机制工作,及时宣传国家最新政策文件要求和行业技术标准,使技术人员和专家始终与行业发展相一致,确保规划设计成果科学合理、符合实际。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2004年8月28日.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篇(4)

引言:

规划设计变更是指项目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现场条件的改变、工程使用意图的变化等客观原因,对原规划设计进行的修改、增加或减少某些分项工程的施工任务。规划设计变更既影响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也会加大实施阶段的管理难度和工作量。因此,必须加强项目变更的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变更后顺利实施。

1、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的原因

1.1 前期调查勘测资料不详尽

对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而言,前期调查勘测资料非常重要,其结果将直接影响项目规划方案的优劣程度。但很多项目申报单位重申报、轻实施,忽略了项目的前期调查工作,或者说前期调查工作不实、不细、不具体,导致了项目规划设计粗而不精,工程布局的错位、偏差,单体工程的规格尺寸不符合项目区实际要求等等,给项目实施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目前普遍被忽视的一项工作就是项目区现状调查和地籍测量工作,大多数项目申报单位都是依据原始地籍图进行规划设计,其实是非常不准确、也是不合理的。有的项目规划设计单位虽然也进行调查勘测,但由于项目区涉及范围比较大,很难面面具到。有的干脆就按照项目申报所在地的水利、交通以及村组提供的资料进行了规划方案的设计等等,这些都导致项目规划方案与项目区实际要求有偏差,最终导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项目规划变更。

1.2区内情况发生变化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区内情况发生变化,导致项目规划变更,如:有的因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打乱了原项目规划,需要进行变更;有的因地方经济发展,占用项目区部分土地,需要对项目建设规模、位置、工程数量等进行变更;有的因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原规划不适应现在发展需要,需要进行变更;有的因农业、水利等部门在项目区内新建小型配套工程,为了避免项目的重复投资,需要对该部分工程进行变更等等。

1.3少数工程无法实施

在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阶段,其项目申报单位和规划设计单位未深入当地群众中进行认真细致的调研,没有认真听取项目区群众意见,不了解当地农业生产特点和耕作种植习惯,如田间道路布设的位置、设计的规格不合理,现有灌排水系统中哪些可以直接利用、哪些需要疏浚完善、哪些不利用需要填埋等等,都没有进行详细的了解,大都是根据经验或者直接利用历史资料,与项目区真实情况以及老百姓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有的项目申报单位也进行了群众走访和座谈,但大都流于形式,走走过场,未能达到真正目的。其项目一经批准付诸实施,少数工程不能够完全满足项目区群众的要求或者是不符合当地农业种植习惯,需要对这些工程进行项目规划变更。

2、项目规划设计变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要求变更的内容过多,难以处理

某些项目提交的变更申请所涉及的变更内容不仅包括土方量的调整,还包括泵站数量的增减、桥梁位置的调整、渠道类型的改变等,多得让人对该项目是否具备可行性产生怀疑。虽然目前没有发生由于变更内容多而取消项目的情况,但是申请变更内容过多,无疑对项目的变更审核和项目今后的实施造成非常大的麻烦。

2.2要求对主要指标进行变更,违背立项目标

根据不同的立项目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分为不同的类型,有些项目立项的重要目标是增加耕地的面积。对于这种类型的项目,如果申请变更的材料中以各种各样的理由要求减少新增耕地面积,那就违背了立项的初衷,成为项目批准单位的一个棘手的问题。

2.3变更申请滞后,造成审查困境

有些项目实施单位对一些自认为需要调整的工程,先自行进行变更施工,等完工后向批准部门上报申请变更材料,给变更审查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3、减少和控制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的对策

3.1 做好项目规划前期调查工作

做好项目规划前期调查工作,掌握了真实的基础资料才能提高规划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从而减少项目规划变更。首先,要认真绘制好“一张图”。要真实反映项目当时的现状图,标出项目区现有的基础设施位置、走向、规格、现有耕地、建设用地、坑塘水面等等。其次,要准确地统计出拆迁量。根据近年来工作经验,拆迁工作是整个项目实施中难度最大,也是最棘手的,这项工作如果做得不实不细,很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甚至会引发。因此,在前期调查中一定重视该项工作,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本着自愿的原则,准确地统计出项目区拆迁房屋的位置、数量、户主姓名,并与户主签订意向拆迁协议,以免项目实施中发生不必要的麻烦。第三,要搜集项目区地质、水文、水利、气象、交通等相关基础情况,为编制项目规划方案提供第一手资料。第四,要采纳基层站所意见。基层国土、水利、农委、农电、交通、林业等部门对当地情况熟悉,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更好地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提出规划设计完善修改的具体意见,使规划方案贴近实际,具可操作性。

3.2 编制规划方案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为了使编制规划方案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必须注重三个方面结合。一是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发展规划相结合,将村镇发展规划用地区域不纳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范围内或合理规划道路、桥梁等设施建设,减少因将来规划变更带来的损失。二是与当地水利、交通等部门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项目相结合,把水利、交通等部门将在项目区内建设重点工程标注在项目现状图上,编制规划方案时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减少项目实施过程中因重点工程建设而引起的变更。三是与新农村建设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使编制项目规划方案更切于实际,减少因规划不合理而引起变更。

3.3严格控制项目规划设计变更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规划设计一经批准,就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实施中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不能小于已批准的标准,项目总投入不能超过下达的预算总额。在具体操作中应该做到土地平整、农田水利、道路桥梁等各项单体工程的布点落位、规格标准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的标准实施到位,在执行规划设计标准过程中,有两个重点环节:一是新增耕地面积是一项硬性指标,更是项目验收时的一个必备条件,如果新增耕地面积没有按规划设计要求实施到位,项目将不予申报验收。所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将计划拆迁的房屋、填埋的坑塘等新增耕地点全部实施到位,确保新增耕地指标达到规划设计要求。二是配套工程建设是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的重点,也是投资的主体部分,是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主要环节,配套工程建设质量优劣直接影响到项目区的整体形象。因此,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所确定的沟、渠、路、闸、站、桥、涵等工程的数量、位置、规模和标准等进行实施,减少和控制项目规划变更机率。

4、结束语

随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不断增加,在项目管理的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规划设计的变更成了项目实施过程中难以避免的工作,也是很难处理好的工作。因此,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抓好前期调查工作、规划设计编制以及实施中的规划执行,减少和控制规划设计变更,保证项目建设质量,使得项目的变更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和科学化,从而促进土地开发整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篇(5)

随着当前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对土地的整理规划工作也越来越多,但是在土地整理规划建设过程中也对当前环境带来较大的影响。因此需要对当前土地整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做出研究,在进行土地整理规划时降低对环境带来的不良影响。

1土地整理规划研究

对当前我国的土地整理规划进行认真研究,其中主要可以分为全国土地整理规划、地区性土地整理规划以及土地整理项目规划这三种类型,下面对这三种类型分别展开研究。

1.1全国土地整理规划

全国土地整理规划属于我国最高级别的土地整理规划,其主要从全国角度出发来进行布局规划,具有全局性规划的性质。而且其作为最高级别的土地整理规划,对于地区性土地整理规划和土地整理开发项目规划都有着较大的指导性意义。

1.2地区性的土地整理规划

地区性的土地整理规划工作主要从省市县级的角度来开展土地整理规划工作,其在实际的规划工作中需要按照全国土地整理规划工作方向来进行,同时又需要对土地整理开发项目的规划工作起到指导作用。

1.3土地整理开发项目规划

土地整理开发项目规划实质上是整个土地整理开发项目规划的实施阶段,其主要按照全国土地整理规划和地区性的土地整理规划工作来施行,在当前的城市建设中,这种规划是一种十分常见的行为。

2土地整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体系统研究

基于当前的土地整理规划研究种类,分别建立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使整个土地整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得到完善。

2.1全国土地整理规划环境评价研究

全国土地整理规划的环境评价工作属于一种整体性的环境评价工作,具有较强的战略意义,其主要针对的是全国土地整理的相关计划和方针,以方便后期的土地整理方案能够得以顺利实施。而全国土地整理的计划和方针之中主要需要考虑的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目标,以经济发展目标为基础,然后在此基础上结合地质人口分布、地质结构以及资源分布等情况来进行综合性考虑,最后成功制定出土地整理计划和方案。当土地整理计划和方案出来之后需要对其展开进一步的环境影响评价,对该实施方案中可能引起的土地污染问题、水环境污染问题以及农业生产环境污染问题等进行评价,并且最终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促进全国土地整理规划方案能够更加科学合理。

2.2地区性土地整理规划环境评价研究

地区性土地规划是对全国性土地规划方案的具体实施,该土地整理规划有着较强的区域性质,因此在对其展开环境评价工作的时候,必须结合各地区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综合性考虑。首先需要调查了解土地整理规划的实施区域,了解该区域内的可使用土地量,当前污染的状况以及环境能够承受的压力等,然后在此基础上对地区性土地整理规划方案做出调整和优化。其次,在方案中需要对具体的工程项目施工做出要求和限制,以保证具体的土地整理开发项目不会对环境带来较大影响,为土地整理开发项目提供指导性意见。

2.3土地整理开发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评价分析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篇(6)

基本条件

1.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应严格按土地整治专项规划、计划,增减挂钩专项规划等有计划地组织实施。2.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原则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域和一般农地保护区域。3.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地块必须进行确权登记,其地类现状清晰无误。4.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要符合自然生态环境的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计划编制

区规划土地局根据土地整治规划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及年度整治计划,编制北部五镇的年度土地整理复垦计划,报区政府审批。批准后予以下发。

立项、组织实施和验收确认

立项申报和审核。镇政府根据区政府下达的土地开发整治、整理复垦年度计划,依据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确定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地块,按规定程序向区规划土地局申报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立项,并经同意后上报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组织实施。经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批准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由所在镇政府按本市土地整理复垦项目验收标准组织实施。项目实施管理推行项目法人、公告、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和合同管理等制度。镇政府为项目承担单位,履行法人义务,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工作。镇政府应成立项目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项目招投标方案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编制,经所在镇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项目施工、工程监理、造价审计等应严格遵守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中标确定后,镇政府负责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和监理等合同,并组织项目实施,对施工进度和质量负总责。竣工验收和新增耕地确认。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镇政府向区规划土地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区规划土地局应及时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后地类变更和面积核定,并会同区财政、农委、水务等部门联合进行项目验收,出具验收意见。经验收合格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由区规划土地局按规定程序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申报新增耕地面积确认。

补贴标准

区政府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进行补贴,补贴面积以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核发的《市新增耕地确认书》确定的新增耕地面积为准,按区政府统筹面积,经费标准按下列不同项目进行核准,经区规划土地局初审后报区财政,由区财政统一拨付到相关镇。通过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的项目,每亩补贴原则上高于市要素市场指标调剂价格,该标准每年按区政府核定的价格为准(暂定40万/亩,每年末重新拟定价格报区政府审批确定)。历史违法用地拆除复垦的项目参照上述标准执行。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获得的节余土地指标,每亩补贴120万元。

资金来源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资金来源为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出让金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等。

使用范围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贴使用范围:1.复垦成本支出;2.农民社会保障、居住转移等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支出;3.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土地增减挂钩等支出;4.其他与农业、农村和农民相关的支出。

资金管理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实行“三专”制度,即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和专项管理。各镇要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资金的使用安全,并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档案资料的管理。区规划土地局、区财政局、区农委、区水务局等部门应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区审计局对土地开发管理复垦项目资金结合实际进行审计。

指标管理

新增耕地指标由区规划土地局统一管理。区规划土地局应建立完整的耕地占补平衡台帐,动态反映补充耕地指标储备、使用等情况。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获得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年度计划内的,20%区统筹使用,80%直接用于各镇、园区的建设项目(如镇、园区放弃,由区统筹使用),区统筹使用指标按标准下拨复垦补贴;超出土地整理复垦年度计划的,由区统筹使用,按标准上浮20%下拨复垦补贴。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土地指标,20%区统筹使用,80%直接用于各镇、园区的建设项目(如镇、园区放弃,由区统筹使用),区统筹使用指标按标准下拨复垦补贴。各镇通过历史违法用地拆除复垦并经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确认的耕地指标,由区规划土地局统一管理,直接用于各镇、园区的项目开发。根据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核发的《市新增耕地确认书》,对直接用于各镇、园区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区规划土地局核发《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使用单》。

新增耕地管理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篇(7)

土地开发整理包括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土地开发三项内容。土地整理指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质量和利用效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土地复垦指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造成破坏、废弃的土地进行整治,恢复利用的活动;土地开发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将未利用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活动。土地开发整理是补充耕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重要途径。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国家加强了对土地开发整理的宏观调控,制定并实施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指标折抵等配套政策。我市也逐步建立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制度,有效组织实施了国家、省、市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初步形成了土地开发整理的投入机制,探索推进了土地开发整理产业化;开展了资源调查评价和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工作,建立了专门机构。通过积极探索和实践,全市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补充了耕地数量,基本实现了全市耕地数量稳中有增的目标。**年~**年,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全市累计补充耕地1866公顷。**年全市实现了建设占用与补充耕地平衡,并约有节余。

——提高了耕地质量,增强了耕地综合生产能力。我市农业综合开发实行低产田改造,土地开发整理实施以“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整理,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改善生产条件,稳步提高了土地质量,增强了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据不完全统计,全市低改面积和土地整理面积累计受益面积超过100万亩。

——优化了利用结构,促进了土地集约利用。通过大力推广以“农田向规模经营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为重点的土地整理,不断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土地的集约化程度和利用效益明显提高。

——改善了生态环境,取得了经济社会效益。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促进了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和重点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生态环境得到逐步改善;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增加了农民收入;扩大了就业空间,改善了农村居住环境,推动了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目前,我市有组织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从总体看还处于初级阶段,一些地方还存在着“重开发、轻整理和复垦”、“重数量,轻质量和生态”的问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开发整理活动的宏观调控和引导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规范化管理还不够到位;资金投入不足,促进土地开发整理的利益分配机制还不健全,土地开发整理的社会化产业化有待进一步推进。

二、土地开发整理潜力

据调查测算,全市土地开发整理补充新增耕地面积的总潜力为45500公顷。其中:

1、土地整理潜力。全市土地整理补充新增耕地潜力约20267公顷,占补充耕地总潜力的44.5%。

我市现有农田中普遍存在着田块分割细碎、田坎过多、道路沟渠不整、农田基础设施不完善、零星未利用地和废弃地多的现象;农村居民点用地利用率低,“空心村”多,布局零散。据调查,道**镇涂家村共240户,有90多户占有两处宅基地,仅这个村通过整体搬迁综合治理可新增耕地40多公顷。这种土地利用状况难以适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据初步测算,全市通过合理规划,整治道路沟渠,平整归并零散地块,充分利用零星土地,可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约15222公顷。通过对现有农村居民点逐步实施迁村并点、治理“空心村”、退宅还田等整理措施,可以增加有效耕地约5045公顷。

2、宜农土地后备资源开发潜力。全市有宜农土地后备资源530万公顷,其中宜耕土地后备资源约24337公顷,占补充耕地总潜力的53.5%。

3、土地复垦潜力。全市因工矿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和压占废弃的土地约1609公顷,复垦可补充耕地的潜力约896公顷,占补充耕地总潜力的2%。

三、土地开发整理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

我市的土地开发整理具备许多有利条件,但也存在一些不利因素。

1、有利条件。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都高度重视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对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明确了土地开发整理的方向和基本方针。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对转变土地开发整理的观念和方式,走内涵挖潜、集约利用的道路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结构调整具有更迫切的要求,为土地开发整理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依法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专项资金,为全面实施土地开发整理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国家、省、市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各县、区在实践中创造和积累的丰富经验,对整体推动全市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具有重要的示范指导作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部门不断健全专门机构和专业队伍,为全面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提供了组织和技术保障。从近3年的情况看,省国土资源厅返回新增费49%部分近1000万元,国家和省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累计23个,资金总额达1.32亿元。

2、不利因素。我市人口持续增长,经济快速发展对耕地的需求增加,补充耕地的压力进一步加大;土地粗放利用的观念在短期内还难

以完全扭转,引导

土地开发整理向内涵挖潜、集约利用转变还需要做出艰苦的努力;易开发整理的土地后备资源逐步减少,补充耕地的成本提高,难度逐步加大;优质耕地集中地区占用耕地量大,后备资源集中地区水、热条件较差,补充优质耕地、保持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任务更加繁重。

四、土地开发整理目标与方向

(一)土地开发整理目标

1、**年,全市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新增耕地面积170公顷。其中,承担省易地补充耕地面积70公顷。在新增耕地总面积中,耕地整理规划新增耕地面积80公顷,土地开发规划新增耕地90公顷。耕地整理以地势平坦,集中连片的地域为重点,土地开发以开发未利用的荒草地、滩涂及部分废弃园地为主。

2、**年,土地开发整理规划24990.07公顷。新增耕地面积10011.74公顷,其中耕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2456.62公顷,村庄整理新增耕地面积104公顷,土地复垦新增耕地面积384.29公顷,土地开发新增耕地面积7066.83公顷;改造低产田14432.31公顷;土地利用率由**年末的88.5%提高到**年的89.8%;土地产出率由**年每公顷国内生产总值12419元提高到**年的31453元;复种指数由**年的186.6%提高到**年的197%;提高田、水、路、林、村的协调能力,使之在土地开发整理后抵御自然灾害能力达到30年一遇;改善农田排灌设施,平整土地,发展节水农业,集约农业,提高耕地质量,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改善农村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3、2020年,土地开发整理可新增耕地3715.91公顷。耕地整理以地形较为复杂,耕地较零散的地域为重点,土地开发以投资相对较大、效益相对可观的地域为主。

(二)土地开发整理方向

1、耕地整理方向。通过土地平整、地块规整、废弃地复垦、河流整治、灌溉设施等各方面的整理与改造,完善整理区域内的沟、渠、路、林等配套设施,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有效耕地总面积,改善耕作条件,提高耕地质量和等级,建设标准农田;进行田块归并和产权重划,切实保护好农民的各项土地权益;兼顾生态环境效益,避免盲目毁林毁草,在方便生产的同时,把耕地整理与美化环境结合起来。

2、土地开发方向。通过综合开发与整理,完善开发区域内的沟、渠、路等配套体系,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耕地面积,建设高标准的耕地;重点开发荒草地、滩涂地及裸土地,避免开发林地。

3、土地复垦方向。通过对因挖损、塌陷、压占及各种污染、自然灾害等造成破环、废弃的土地,采取工程、生物整治措施,恢复其经营状态,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和质量,改善生产条件。

4、土地综合开发方向。通过对综合区域的耕地、农村居民点及未利用地进行综合开发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生产、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土地利用率。

五、土地开发整理投资规划和效益分析

(一)投资规划

1、投资概算。到**年,全市规划总投资82181.92万元。其中耕地整理规模14432.31公顷,规划投资43296.93万元;村庄整理规模148.25公顷,规划投资2223.75万元;土地开发规模9953.62公顷,规划投资34837.68万元;土地复垦规模455.89公顷,规划投资1823.56万元。

2、筹资渠道。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家、省、市、县土地开发资金,当地财政专项安排的资金,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农业综合开发基金等;可以集中使用的农业、林业、水利等专项基金,农民投工和其他社会投资。

(二)效益分析

1、社会效益。(1)全面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将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下岗职工提供新的就业途径,从而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2)促进农村脱贫致富和区域经济的发展。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将使我市粮食总产量有显著增加,同时也为农业结构优化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创造有利的条件,推动农业集约化、智能化、产业化进程,增加农民经济收入,促进市域经济发展。(3)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为实现市域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发挥重要作用。

2、经济效益。土地开发整理的经济效益分析:从耕地数量增加和耕地质量提高两方面来计算:(1)通过土地开发新增加耕地面积7066.83公顷,新增收益3710.08万元/年。(2)通过耕地整理,原有耕地面积14432.31公顷质量得到明显的提高,可新增收益2164.85万元/年;通过耕地整理的新增加耕地面积2456.62公顷,可新增收益1289.73万元/年。两项合计为耕地整理后的新增收益3454.58万元/件。(3)村庄整理新增中耕地面积104公顷,新增收益59.28万元/年。(4)土地复垦新增加耕地面积384.29公顷,新增收益172.93万元/年。

3、生态效益。(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和实施后将大力推进本市的退耕还林进程。(2)将为本市生态环境整治和防洪减灾做出重要贡献,增加绿化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减少水土流失。(3)开发的荒坡隙地,闲置地和废弃地全部为15度以下的缓坡地和平地,有利于改善土地蓄水保水能力,增强抗灾能力。

六、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的建议

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对于实践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认为,需要从以下5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1、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土地开发整理重要性的认识。深入开展土地基本国情和国策教育,加强土地开发整理法规和政策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土地开发整理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新农村,实施要持续发展战略,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中重要作用的认识。树立依法、按规划进行土

地开发整理的观念,增强公众参与和监督意识。

2、健全规划体系,强化土地开发整理的规划管理。各县、区应在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市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完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进行项目规划设计,形成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规划设计相衔接的规划体系,切实发挥规划对土地开发整理活动的宏观控制和引导作用。加强规划管理,严格执行规划评审和备案、规划公告

、规划审查、规划实施监督和评价制度。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必须符合规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项目实施和检查验收,必须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为依据。要严格依据规划审批土地后备资源开发,审查农用地转用中的补充耕地方案。新的土地开发重大工程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

3、稳定和拓宽投入渠道,探索完善土地开发整理经济运行机制。按照“谁占用、谁补充,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严格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做到收缴到位,专款专用;加大对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投入的力度。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成本,优先保障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的投入。

建立多种投资渠道。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完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利益分配机制,吸引社会更多资金投入土地开发整理,推进土地开发整理的产业化。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篇(8)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开发整理,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通过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等手段,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调整改造,综合整治,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和产出率,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过程,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湿地保护、生态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土地开发整理的监督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编制、审批与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安排、立项和规划设计审批、专项资金管理、监督实施、竣工验收以及其他与土地开发整理有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级土地整理中心负责承办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论证、申报和组织编制项目的规划设计、资金预算及项目实施等工作。农业、林业、财政、交通、水利及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并积极开展土地开发整理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水平。

第五条建立补充耕地储备制,增加的耕地面积按规定列入全市年度耕地占补平衡的计划指标。

第六条土地开发整理应坚持积极推进土地整理,鼓励土地复垦,适度开发未利用地的方针,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前提,按规划、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地进行。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其他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土地开发整理,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管理与项目审批

第八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后备资源的调查、管理和项目选址,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备

案。

第九条市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应着重提出土地整理开发的重点区域和重点工程,明确本市范围内易地补充耕地的区域和政策,确定土地整理开发投资方向。县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应着重划分适宜开垦区和土地整理区,明确土地整理开发项目的位置、范围、规模和优先顺序,作为确立土地整理开发项目的依据。

第十条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应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注意与基本农田建设、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和土地权属调整相结合,做好与村镇建设、生态建设及大型工程移民搬迁等相关规划的衔接。

第十一条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耕地后备资源状况等情况,负责组织政府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申报材料,逐级向有立项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有立项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立项要求进行审查和现场踏勘,对不符合规划和权属不清、面积不符以及报件不全的,不予批准或转报;对符合立项条件的,提出审查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或土地复垦义务的,或由社会各类资金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投资单位按项目面积、规模分别向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与规划设计审查和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申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评估意见,其中土地开发项目中涉及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环保等方面的,还应附相关部

门签署的明确意见;

(三)资金概算;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图、项目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

(五)土地权属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审查和筛选,对重点项目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纳入本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纳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开发整理的方向和要求;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

(三)可开发整理土地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集中成片(片块不超过5片),土地整理项目单片在10公顷以上,其他项目单片面积一般应在1公顷以上;

(四)项目实施后能有效增加一定耕地面积(土地开发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60%、土地复垦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40%、土地整理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10%、基本农田整理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3%)。

第十四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根据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和耕地后备资源等情况制定年度土地开发整理计划,并从本级项目库中经集体讨论提出合适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批准立项。

第十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批准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和其他相关规范及时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并逐级报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报送的项目规划设计、预算方案实行会审制度,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审。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二)踏勘核实。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实地踏勘,并对报送材料的情况进行全面核实;

(三)作出决定。召开会审会,根据报送材料、实地踏勘核实情况和有关评估机构及专家的评审论证,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第十七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批准后,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10日内将土地开发整理方

案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20日。从土地开发整理公告之日起,禁止在开发整理区域内实施有碍项目实施的采石、取土、种植、改(扩)建或新建建筑物等行为,但禁止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十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项目申报批准情况、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情况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下达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计划,并予以公布。公布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地点、规模、性质、计划投入资金、计划施工期限等。

第十九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计划,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项目专项资金的季度用款计划,并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与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计划下达后,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并接受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

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预算、支出预算、工程进度及实际用款情况和合同的约定拨付项目资金,以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和工期。

第二十二条拨入的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必须按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严格执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不得超支、坐支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批准的项目资金,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确保机构、责任、制度及计划的落实。

第二十四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实行公告制、工程招投标制、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组织和管理。项目实施应采取合同管理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应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实施合同,按照合同规定严格项目的管理。项目中根据有关规定应进行招投标和监理的,应按规定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项目实施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范围;

(二)项目承担单位、实施单位、工程施工和监理单位;

(三)项目具置、性质、建设规模、主要工程内容、总投资额限、工期;

(四)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土地权属状况、预算经济效益等。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改变已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因施工需要确需变更规划设计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批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规划设计变更请示和变更申请书;

(二)项目规划设计工程施工费用预算明细表;

(三)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前后直接费用预算对照表;

(四)项目规划局部变更图;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自检,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初验合格后逐级报请项目批准部门验收。其中,“占一补一”项目面积在6.66公顷以上的,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6.66公顷以下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报上级备案。

第二十七条项目验收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对验收不合格的,下达整改通知责令其限期整改,经两次验收仍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合格后,由负责验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验收批文,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文验收面积,将新增耕地按有关规定纳入本级新增耕地补偿指标库。

第四章权属调整与利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项目验收合格后,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应及时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按有关规定领取土地使用权证。

第三十条开发整理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土地,可依法确定给从事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及下岗分流人员)使用。开发整理集体未利用地,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确定给开发者。

第三十一条经登记发证后,使用开发整理新增耕地的,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稳定30至50年不变,除确因国家建设需要外,不得平调或划拨。

第三十二条因土地开发整理农村居民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少于原宅基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有关部门对因土地整理实施的村庄集镇化、农业产业化的项目建设,应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有关规费按优惠政策收缴。

第三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成果管理,合理确定新增耕地的使用方式,保障新增耕地的有效利用,并实行后期运管制度。

第三十四条项目后期土地利用必须符合生态平衡原则、最大经济效果原则、用途不改变原则。

第三十五条项目后期工程的管护,由土地使用者负责,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巡查制度,负责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经依法登记发证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耕种开发整理新增耕地期间,不能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如需要改变用途应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承包经营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该耕地的承包经营权,重新发包。

第三十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后期进行经营管理,并依据经营状况,建立适当的投资回收计划。

第三十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后期工程管护、土地利用和经营情况以及项目开发复垦整理所带来的作用和影响进行系统、客观的分析评价。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由国家或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投入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黄石市国有建设用地用途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的用途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用途管理工作。

第四条土地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批准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建设项目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投资强度和绿地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动工开发利用土地。

第五条建设单位确需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建设项目性质、容积率、建设密度、投资强度和绿地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并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在报批前,应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

第六条大型商居市场建设项目,应以招标、拍卖、挂牌的出让方式供地。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大型商业市场项目开发权后,必须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建设项目性质、容积率、建设密度、投资强度和绿地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第七条土地使用者利用招商引资和企业改制等优惠政策,取得优惠价格的土地使用权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设项目性质的,改变部分的土地不享受优惠政策,经规划部门同意后,按改变后的土地用途和建设项目性质重新确定土地价格,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土地使用者补缴差额部分的土地出让金。

第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建设项目性质、容积率、建设密度、投资强度和绿地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各类园区的商品房开发项目用地,应当纳入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一管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市场供需状况,在土地交易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十条原划拨土地经依法批准用于经营性开发建设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也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收储部门按原土地用途和划拨用地的评估地价收购,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十一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十二条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市场价交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者通过科技、教育、经济适用住房等产业政策和企业改困、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拆迁还建等优惠政策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后,改变土地用途和项目性质的,必须补办规划审批手续,并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含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国土、房产、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按下列要求进行综合性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的履行情况;

(四)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五)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六)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参与验收的每个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并在验收书上签字盖章。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以营利为目的,改变建在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用途,从事经营性活动或对外出租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年租金。

第十六条因土地抵押权实现和法院判决用于债务清偿而引起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纳入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公开交易。但在法院执法阶段,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协商同意,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评估作价后可直接交由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第十七条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篇(9)

中图分类号: F301.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土地开发整理主要阶段及其内涵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已经实施多年,有一套完整的技术流程,主要包括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编写、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土地开发整理施工管理以及土地开发整理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每个阶段有其不同的内涵。

1 . 1 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阶段测绘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是专项规划,仅对一定行政辖区内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进行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础,对辖区内的待开发整理区域进行潜力评价,并对社会经济合理性、技术可行性、生态环境可持续性等方面进行研究,以集约利用土地、增加有效耕地数量、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土地生产力、改善土地生态环境等为目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区域内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等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和布局。

1 . 2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阶段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设计主要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采取一定的手段对土地利用方式、土地利用结构和土地利用关系进行重新规划与调整,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实现土地利用目标,并将土地整理分为农地整理和非农地整理,认为农地整理是在一定范围内,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手段,对田、水、路、林、村等进行综合整治,调整土地关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和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可利用土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生产率。

1 . 3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管理阶段

为了加强项目区的施工管理,成立土地整理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各项目区的组织管理的协调工作,负责工程招标,委托监理公司进行监理,落实各项目区责任制,以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各项目区具体施工管理,由扶风县负责落实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作为现场代表,负责履行监督职能及施工协调工作并实行工程招标制,拟定招标文件,确定中标条件,经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开招标意向文件,按法定程序组织竞标过程,进行公开招标,通过公平竞争,选出中标企业或机构,经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最终确定中标单位。

1 . 4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阶段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主要是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

2 土地开发整理各阶段中测绘技术应用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各个阶段对项目的顺利实施有着重要的意义,其精度关系着项目的完成的精度。四个阶段都需要测绘技术为其提供准确的、高精度数据,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下面简单地介绍一下土地开发整理各阶段中测绘技术的应用。

2 . 1 专项规划中测绘技术的应用测绘

新一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写已经开始编写,所用的基础图件来源于第二次农村土地调查的成果,经过制图综合而得。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是通过航片或者卫片的编绘,经过外业补绘而得。相比于上一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编制,新一轮规划的编制采用了3S技术,利用RS系统获取要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区域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信息,利用GIS系统能够有效地管理土地开发整理的数据,利用GPS测绘技术可以有效地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进行补充测绘,不仅能够保证规划成果的准确性,而且能够保持规划数据能够及时反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土地利用变化,保证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数据的现实性。

2 . 2 规划设计中测绘技术的应用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规划设计主要包括土地开发整理建议书编写、可行性研究、项目初步设计等内容。由于项目区在进行初步设计之后,通过招标,由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所以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初步设计对项目区的土地面积、长度、高程等精度要求很高,需要采用GPS测量技术对项目区地形地貌的准确性、现势性上有较高的要求。可采用常规方法先用GPS布设控制,再用全站仪进行野外数据采集,首级高程控制点应采用四等水准进行联测,利用全站仪野外数字采集的资料或数字,生成项目区数字高程模型(DEM),利用DEM辅助计算出每个设计田块的设计填挖土方量及施工填挖土方量。池塘、河道、沟渠、涵洞应测水底高程,水闸应注高宽及孔数,以便于农田水利工程设计;测出农业基础设施、道路、林地、坟墓的分布及面积信息,以便于田间道路工程设计。

2 . 3 施工管理中测绘技术的应用

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管理阶段,施工单位采用测绘技术,利用前期测量成果及设置的专门控制点,对初步设计中的沟、路、渠以及标准田块的田坎进行工程施工放样,促使施工单位能够按照通过审批的设计方案及设计图件进行相应的施工。

2 . 4 竣工验收中测绘技术的应用

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竣工验收阶段,需要对施工的工程量以及工程质量进行测绘,绘制出竣工图,其比例尺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图相同,反映项目的竣工现状,其测量成果一般就作为工程项目及各管理部门的存档及管理资料,相比初步设计阶段而言,必须达到较高的测量精度,有着较全面的内容要求。

3 结语

当前,土地的开发整理项目大量实施,通过这样,不仅能够提高耕地的质量,提高农民经济收入,缩小城乡的贫富差距,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有助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发展,而且能够实现耕地占补的平衡,对保证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总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运用测绘技术能够保证土地整理项目的顺利实施,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有效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田生产能力,改善传统的农用地利用格局,扩大经营规模,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实现农村、农业现代化。

参考文献

[1] 张云霞 ,顾雅能 .测绘技术哎土地整理中的应用[J].淮海工学院学报(自然科学 版 ),2011(12):144-145.

[2] 韩霁昌 ,成生权 ,张红凯 .测绘如何在土地整理中发挥作用[J].中国土地科学,2003(7):38-41.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篇(10)

土地整治规划是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目标的下层级规划,对科学指导和统筹安排土地整治各项活动,合理安排土地整治区域、项目和资金,确保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各级土地整治规划存在规划定位不清、任务不明等问题,直接给土地整治规划的编制以及实施带来重大影响。研究十三五土地整治规划编制重点问题,可为相广东省不同层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提供基础和参考。

一、十三五土地整治规划面临的形势

(一)转型升级背景下要求提升稳定、持续的国土资源保障能力,加快转变国土资源利用方式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土地制度作为后台支撑体系,对经济发展转型升级非常关键。制度导致的土地配置效率低下亟待破解,转型升级背景下需要大量建设用地,同时要求土地政策应具备支持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对土地制度来说,提升稳定、持续的国土资源保障能力,加快转变国土资源利用方式是保障经济发展转型升级的核心内容。土地整治规划作为建设用地内涵挖潜的重要方式,其对新形势下保障中国经济发展进入创新型、低成本、高收益的发展模式具有重要作用。

(二)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国土均衡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

土地城镇化带来的城镇化结果不仅加剧了城乡利益矛盾,也是一种不可持续的城镇化模式。土地的粗放、无序利用加剧了土地的供需矛盾,但也为节约集约用地提供巨大空间。随着国家综合实力提升、技术进步不断创新、体制机制日趋完善,特别是新型城镇化发展需求日益迫切,低效、闲置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急需通过包括土地整治在内的方式和手段进行内涵挖潜,促进土地利用方式根本转变,进而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发展。

(三)农业现代化要求加大农村土地整理复垦,提高耕地质量建设

农业是安天下、稳民心的战略产业,农业发展的基本方向是农业现代化,没有农业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现代化。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加快农村土地整理复垦,着力提高耕地质量建设,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夯实农业现代化基础是长期发展战略。可见,土地整治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保障粮食安全是夯实农业现代化基础的核心,最根本的措施则是保护耕地。耕地的量与质是稳定粮食安全基础、提升粮食安全保障的根本和核心,而土地整治能够缓解耕地数量不断减少、质量不断降低、生产力不断下降的现状,从而夯实粮食安全的根基。同时促进农业现代化实现,必须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要素利用效率。排灌设施、沟渠道路等田间基础设施老化失修、功能退化已成为农业现代化的短板,因此农业现代化对耕地保护和土地整治提出了更高要求。

(四)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优化国土开发空间格局,提升国土生态安全水平

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需要通过土地整治调整区域土地利用格局,需要通过实施差别化土地整治,明确不同地区土地整治工作定位、方向和措施,也要通过管控土地整治,促进形成科学合理的城镇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和生态安全格局,切实推动主体功能区建设。此外,构建国土生态文明格局要求山水林田湖统一管护,土地整治要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前提下,要降低土地整治对生态环境损害程度,要在沙漠化等生态破坏严重地区,实施以生态修复为主的土地生态环境整治工程,促进区域生态环境改善。土地整治工作在坚守耕地保护红线的同时,应深入推进土地综合整治。通过土地整治等给自然留下更多修复空间,根据实地情况实行差别化的土地整治战略,在农业生产区域持续推进田、水、路、林、村(镇)综合整治,在城镇化建设区域积极推进“三旧”用地改造,并按照城乡统筹理念综合整体推进集中连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和城乡建设用地整治,积极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优化国土空间格局。

(五)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需要通过土地整治稳定耕地面积、提升耕地生产力

土地整治活动可以不断改善农业和农村生产条件,稳定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实现藏粮于地,维护粮食安全。土地整治工作要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力度,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要加大废弃地等的复垦利用,提高复垦耕地质量。土地整治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耕地生产力的重要内容。通过土地整治,可以实现保护耕地数量不减少、提高耕地质量等级的目标,进一步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加快实施土壤改良和土壤污染防治,配套和改造现有灌排设施;通过土地整治加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力度,实施农田整治重大工程,建设旱涝保收的高产稳产粮田,进一步提升耕地的产出能力;通过土地整治探索实施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不断建立和完善耕地和基本农田管护措施和相关制度,提高耕地、基本农田的生产力。

(六)多规合一要求土地整治支撑各类功能区土地利用差别化,提高土地保障经济发展能力

土地整治应与各类规划相协调,并落实规划提出的各类功能区的土地利用,实现土地利用差别化管理。土地利用结构优化的根本方式就是土地整治,对各类发展区实行差别化土地整治战略和方案是土地利用科学合理的核心。如优化开发的城市化地区应把土地整治作为统筹城乡土地利用的重要手段,对农村建设用地和城市低效用地进行综合整治和优化,加强低效用地复垦和腾退,为经济发展腾挪空间;而农业地区应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开发建设行为,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并统一集中、集约布局,并通过土地整治活动着力进行农地整治和中低产田改造,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耕地数量和质量并增,同时鼓励农民开展土壤改良,推动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和有序退出,改善村庄环境;生态地区主要是通过土地整治修复生态,加强土地生态环境建设。实施差别化土地利用政策是优化各类功能区土地利用的关键,也是实现区域间协调发展的重要抓手,土地整治工作是支撑各类不同功能区开发、保护等不同土地利用方式的手段,也是“多规合一”背景下,实现土地保障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的关键。

二、广东省十三五土地整治规划任务和定位

(一)土地整治规划任务研究

不同层级的土地整治规划均有土地整治方向和目标、土地整治的规模、结构和布局方案、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安排的任务。省级土地整治规划层级较高,土地整治调控较宏观,而县级土地整治规划是最低层级,是指导区域土地整治各项活动的详细文件,因此县级规划应明确各类整治活动的分布以及整治项目的类型、时序、规模和范围,土地整治活动需分门别类确定,对应的土地整治布局应精确、清晰,其土地整治规划有针对性和控制性。因此,根据不同层级土地整治规划的性质和要求,其土地整治规划的任务应有所区别和侧重。

十三五期间土地整治规划应成为农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等战略实施的重要支撑。省级土地整治规划应充分考虑省内区域差异,明确重点区域,注重土地整治差别化,以农用地整治为基础,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和“旱改水计划”, 保障粮食安全;以建设用地整治为重点,大力推进“三旧”改造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低效建设用地整治,促进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有效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以土壤污染治理和环境整治为途径,坚持绿色发展,加大污染土地、退化土地综合治理,大力推进废弃土地复垦,加强对生态文明的提倡与呼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形成数量、质量与生态“三位一体”的新型土地整治,进一步提升土地资源整体环境质量;以土地综合整治为平台,坚持区域协同、城乡一体,立足于田、水、路、林、村、城(镇)的综合整治,促进土地要素在城乡间有序流转,统筹区域和城乡之间的土地利用,明确全省土地整治战略和目标,根据区域自然资源、基础条件和经济发展等,制定差别化的土地整治政策,科学指导不同功能区域和市级土地整治规划的编制工作。

市级土地整治规划应承上启下,注重分解下达指标、衔接好省级土地整治规划内容、确定各县各类建设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等。县级土地整治规划则应注重可实施性和可操作性,明确县域土地整治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合理安排各类土地整治活动活动和项目,包括农用地整治尤其是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旱改水计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建设用地整治的规模、布局和时序安排,确定各类土地整治项目的类型结构、规模时序和布局安排等。

(二)土地整治规划定位研究

土地整治是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利用现状矛盾的重要手段,其内容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而有所不同。但是,土地整治的根本目标都是通过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不断提高土地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持续的资源条件。省级土地整治规划是对省级全域范围土地整治进行指导的规划,属政策性、引导性的宏观规划,主要是为省域范围内的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粮食生产和粮食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等提供方向和引导,是确定全省规划期间土地整治战略、分解土地整治规划任务目标、统筹城乡土地利用的指导性文件,规划的科学合理实施能够使后备土地资源适度开发、废弃土地充分复垦、污染土地合理整治等,从而使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优化,土地资源综合效应充分发挥,并稳固支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市级规划属落实省级规划各项任务目标的中间层级,是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重要补充,是深化区域土地利用的重要手段,也是指导市级土地整治活动的重要政策文件。县级土地整治规划是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重点,属于具体落实性、实施性规划,是落实市级土地整治规划各项任务和目标、确定区域土地整治活动安排的实施性文件,也是深化实施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补充,是各类土地整治活动开展和项目实施的依据。

三、广东省十三五土地整治规划指标体系研究

现行土地整治规划指标体系存在规划指标单一、指标体系不完整,规划指标设置雷同,层次差异不强以及指标空间指导性不足、难以落地等问题,直接影响土地整治规划的实施。

(一)指标体系构建依据

不同层级土地整治规划定位、目标和任务等是土地整治规划指标体系构建的重要依据之一。土地整治规划指标体系是土地整治目标和任务的定量、具体表现形式。不同层级土地整治规划的不同目标、任务,应构建不同的指标体系和约束条件。同时,土地整治规划指标体系因区域自然资源、基础地理和生态环境以及土地利用实际等影响,不同区域土地整治规划指标应有所差别,如沿海地区土地整治规划指标应有防止土壤盐碱化等指标体现。

(二)指标体系的构建

省级土地整治规划以预期性指标为主,主要是确定省域范围土地整治战略和土地整治任务目标,为全省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等整治活动提供方向;市级土地整治规划指标体系比省级土地整治规划多,包括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主要是确定不同县域的土地整治任务和目标,解决相对具体的土地整治问题;县级土地整治规划以约束性指标为主,主要是指导具体土地整治活动和行为。根据不同层级土地整治规划任务和定位,综合提出土地整治规划指标控制体系。

四、结论

本文基于十三五土地整治规划面临的形势,根据当前不同层级的土地整治规划情况分析不同层级规划任务差异,明确其不同的规划定位。在此基础上,基于不同土地整治规划任务和内容,提出省级、市级、县级土地整治规划控制指标体系。对不同层级土地整治规划设定不同的规划指标体系,可以进一步明确不同层级土地整治规划的任务,提高规划编制科学性,加大土地整治规划实施的可行性,也为全省十三五土地整治规划编制提供研究基础和重要参考。

参考文献:

[1]郧文聚,地方土地整治规划探索[M].地质出版社,2014.

[2]张勇,等. 土地整治研究进展综述与展望[J].上海国土资源,20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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