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环境的表现汇总十篇

时间:2023-12-17 15:13:30

保护环境的表现

保护环境的表现篇(1)

政府在解决环境问题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中坚力量。就目前来看,各级政府环境保护职权是否真正得到重视及行使,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能否顺利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能否圆满实现的重要因素。

依据《宪法》1及相关规定,乡、镇是我国最基本的一级行政区划,是国家在农村地区最基础的一级政权,而乡镇政府则是我国行政体系中最为基础的一级。作为一级政府,乡镇政府需要依法承担包括环境保护在内的许多职权。乡镇政府的环境保护职权并非一开始就明确规定于我国的各类法律之中,而是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和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逐步认识与不断重视才逐渐出现在有关立法之中。目前,我国的许多宪法类法律、环境保护类法律都以不同方式在不同程度上规定了乡镇政府的环境保护职权。然而,乡镇政府的环境保护职权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乡镇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弱化、消失,是农村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乡镇政府环境保护职权在宪法类法律中的体现

1.宪法及组织法的规定

(1)1954年宪法颁布之前的规定。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仅规定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及政务院等中央部门的职权,并没有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建置与职权作出规定。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和《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其中规定乡、行政村人民政府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行使政府职权的机构,它由同级人民代表会议选举的正、副乡(村)长和若干名委员组成。其职权是“执行上级人民政府的决议和命令;实施乡人民代表会议通过并经上级政府批准的决议案;领导和检查乡人民政府各部门工作;向上级反映本乡人民的意见和要求”。2

(2)1954年《宪法》与《组织法》的规定。1954年《宪法》对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为“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工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议和命令”,没有明确提到地方各级政府,包括乡镇政府具有环境保护的职权。但是值得注意的是,1954年《宪法》第六条规定了“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并且规定了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保护国家利益”、“保护公共财产”的职权。3因此,作为国务院下属行政体系的一级以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乡镇政府也应该保护这些属于国家利益和公共财产的自然资源。相应的,1954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也没有明确规定乡镇政府的环境保护职权。

(3)1978年《宪法》与1979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基于我国环境的恶化和对环境问题的认识,1978年《宪法》第十一条首次明确规定了“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但是,在国务院及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人民政府)的职权中并没有对此作出进一步规定。1979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也没有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政府的职权中规定环境保护的内容。

(4)1982年《宪法》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1982年《宪法》对环境保护的规定则更为明确:第九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同年修订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仍然没有将环境保护纳入地方各级政府的职权之中。

(5)1995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1995年第三次修订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终于对《宪法》的规定和现实的需求作出了回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的职权中,增加了“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内容。4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订及以后对该法的修订都没有再更进一步在乡镇政府的职权中增加“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内容。

2.地方组织法的规定

由于1986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已在其附则中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该法和实际情况,对执行中的问题作具体规定,因此许多省、市、自治区随后分别出台了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笔者对这些地方性法规进行考察后却发现,虽然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并未对乡镇政府的环境保护职权作出规定,但是各地方性法规中却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989年3月《上海市乡人民政府工作暂行条例》规定:乡人民政府的任务包括“制订和组织实施乡村和集镇建设计划,加强公用设施建设、水利建设、土地使用管理和环境综合整治,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而在第六条规定了乡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环境保护助理,并于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环境保护助理的三项职权。5

同年,《陕西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现已失效)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的管理。做好环境保护、防汛和水土保持等工作”。1991年《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规定了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制定苏木、乡、民族乡、镇建设规划,加强公用设施的建设和土地、林地、草原的使用管理,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职权。1996年《河北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加强水利建设、土地使用管理和环境综合整治,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耕地,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

可见,这些或早于或晚于1995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地方立法对于乡镇政府的环境保护职权的认识并不相同。地方立法并没有将环境保护职权仅限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乡镇政府的环境保护职权非但没有得到否认或回避,反而逐步得到了承认和重视。这点从环境保护职权在所列举的政府职权的位置逐步靠前中可见一斑。

二、环境保护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环境保护类法律、法规对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规定与宪法、组织法类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相同。环境保护并不是被作为集中列举的政府的抽象职权之一,而是规定了政府所应承担的关于环境保护的各项具体职权,并且乡镇政府极少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出现在环境保护类的法律、法规之中,而是往往隐身于“国家”、“一切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政府/人民政府”这一类语言符号之内。

1.乡镇政府承担环境保护职权的立法例

(1)国家。我国的环境保护类法律、法规充斥着对于“国家”的环境保护职权的规定。然而,究竟“国家”背后所代表的是什么,由什么主体来具体承担“国家”的环境保护职权往往并不是很清楚。在各种场景之下,出于不同目的,“国家”所代表的主体范围几乎可以被无限扩大,被赋予极为丰富的内涵。正因为如此,笔者认为,至少基于乡镇政府作为行政体系一员所体现的公权力特性,其应该可以被归于“国家”这一话语符号之中,换言之,国家的环境保护职权也应该成为乡镇政府的环境保护职权。6

《环境保护法(试行)》第三十一条就曾规定,“国家对保护环境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环境保护法》第四条、第五条7,《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8,《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9等都规定的是“国家”在实施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职权。这些职权也应该被视为是乡镇政府的环境保护职权之一。

(2)一切单位和个人。《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由于该条采用了“一切单位和个人”的表述,那么也就意味着在该法所适用的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概莫能外地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乡镇政府也是如此。因此,这也应被认为是对乡镇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规定。

(3)(地方)各级政府/人民政府。以“(地方)各级政府/人民政府”作为承担环境保护职权主体的立法例数量最多。由于乡镇政府属于政府体系中的一级,因此,凡是对“(地方)各级政府,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职权的规定,也就是对乡镇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规定。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都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职权作了规定”。

(4)乡镇(人民)政府。直接以乡镇政府作为承担环境保护职权主体的环境保护类法律的立法例相对较少,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在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中,特别是在地方性农业、农村环境保护法规中,直接规定乡镇政府的环境保护职权的立法例则相对较多,如《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等。

2.乡镇政府承担环境保护职权的具体内容

综上所述,我国环境保护类法律、法规规定了乡镇政府应承担环境保护的职权。乡镇政府承担的环境保护职权又可以具体分为如下几类:

(1)保护环境及环境各要素。乡镇政府负有保护环境,包括水、大气、土壤、海洋等环境要素、自然生态系统区域、自然遗迹、人文遗迹等义务。乡镇政府应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并采取措施保护并改善环境质量。10

(2)制定并实施环境保护计划及政策。乡镇政府在制定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及政策时,也需要制定当地的环境保护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环境保护工作。11

(3)防治污染,协调环境保护工作。乡镇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环境污染的产生及危害,在出现环境污染纠纷以及发生跨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争议时,应当协调解决。12

(4)处置环境保护紧急事件。乡镇政府在发生环境污染或资源保护的紧急事件时,需要作出相应的处置。13

(5)表彰、奖励保护环境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乡镇政府可对本辖区内保护环境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以促进社会其他单位和个人为环境保护作出贡献。14

(6)开展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乡镇政府应该在辖区内开展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普及环境科学知识,推广有利于环境的科学技术。15

三、乡镇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立法的反思

在梳理乡镇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立法规定之后,我们不难发现,既有的立法规定不但存在疏漏,而且存在相互冲突之处,宪法类法律、法规之中有冲突,如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与各地制定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法规之间的冲突;环境保护类法律与宪法类法律之间也有冲突,如对乡镇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不同规定。我们有必要对其作出进一步的反思。

依上文所述,乡镇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具体内容体现出如下特点,即内容过于宽泛,缺乏明确的具体的职责;缺乏行使职责相应的处罚权、执行权等强制性权力;缺乏对其是否履行职责的有效监督等。反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独有的环境保护职权包括如下内容:设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各有关部门依法定职权对环境保护的其他方面实施监督管理;发现严重环境污染威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减轻危害;对严重污染的企业、单位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在法定权限内责令其停业、关闭;为促进环境保护工作制定、提供优惠经济政策;处理下辖地方行政区域之间的环境保护争议,地方单位之间的土地争议等;批准职权范围内的土地等资源的利用等。其中,省级人民政府还可以实施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编制、修订重点区域(流域、地域、海域,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酸雨或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等)的污染防治、环境保护计划,申请或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等职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特点与乡镇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特点恰好相反,具有许多明确而具体的职责;拥有相应的管理机构;拥有行使职责所需的处罚权、执行权的权力等。立法并没有赋予乡镇政府独立于整个政府体系之外的、体现自身个性的环境保护职权。与县级以上政府相比,乡镇政府所承担的环境保护职权实际上更贴近于有职少权,甚或是有职无权。乡镇政府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与权力的不平衡,特别是将其放置在上世纪90年代以来的分权改革,财权上收、事权下放的大背景之中来看待之时,这种不平衡感更为明显。

如前文已述,通过对立法例的研究,环境保护似乎并没有成为立法者要求乡镇政府追求的一类独立价值。作为上级政府的独立价值之一的环境保护通过下级政府(乡镇政府)执行上级政府(县以上政府)决议、命令的形式,而非乡镇政府应履行的基本职权的形式,列入了乡镇政府的职权清单。环境保护消弭于“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之内。并且,基于环境保护与社会发展的种属关系以及列举加概括的立法方式,环境保护的价值隐身于“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等行政工作”之中,乡镇政府也无需就环境保护事项专门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工作报告。这无疑也不利于乡镇政府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保护环境的表现篇(2)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核设施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首次装料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行。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

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

第九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条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一)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二)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三)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第十二条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

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承担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

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应当参与验收。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是:

(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六)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第十七条对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对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过核查后,可直接在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上签署验收意见,作出批准决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八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九条国家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告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将其前半年完成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材料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延期验收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从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在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保护环境的表现篇(3)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核设施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首次装料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行。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

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

第九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条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一)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二)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三)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第十二条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

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承担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

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应当参与验收。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是:

(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六)各项生态保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第十七条对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对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过核查后,可直接在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上签署验收意见,作出批准决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八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九条国家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告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将其前半年完成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材料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延期验收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护环境的表现篇(4)

一、公众总体的环保意识水平

 

公众对其周围人的环境保护意识评价偏低,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公众整体环保意识水平的低下。调查表明,69.6%的人认为其周围人的环境保护意识偏低,其中,认为“较弱”的为45.4%、“非常弱”的为17.6%或“几乎没有”的为6.6%。只有29.2%的人认为“较强”,1.1%的人认为“很强”。交叉分析表明,农村居民中,68%的人认为其周围的人环保意识“较弱”、“非常弱”或“几乎没有”;城镇居民中,这一比例达到70.8%。从文化程度的高低看,受过高等教育(大专以上)的人,对其周围人的环保意识评价最低,77.6%的人认为“较弱”、“非常弱”或“几乎没有只有22.4%的人认为“较强”或“很强”。此外,83.4%的人认为自己的环境保护知识“非常少”(16.5%)或“较少”(66.9%);16.1%的人认为“较多”;只有0.5%的人认为自己有很多的环保知识。

 

为考察公众环保意识的强弱,我们设计了这样一道题:“在一个没有垃圾箱的公共场所,您认为周围大部分人将如何处理他们的食品袋、果皮等废弃物?”可供选择的做法有四种,“随手扔掉”,“趁人不注意时扔掉”、“扔到街角不显眼的地方”和“其它方式”。从调查结果看,64.7%的人认为其周围大部分人将“随手扔掉”;10.4%的人认为将选择第二种做法;19.3%的人认为将“扔到不显眼的地方”。仅有5.6%的人认为会采取其它方式,如“包装好带走,到有垃圾箱的地方再扔掉”等。当问及被访者本人在同样情形下将如何做时,选择一、二、三、四种做法的比例分别为31.0%.7.3%,36.7%和25.0%。根据个案及典型调查材料,许多被访者认为,人们(自己)之所以选择前三种做法.是出于“随大流”、“满大街都是脏,你一个人保护也没用”、“别人都扔了,你带着垃圾走,有点犯傻”等考虑。实质上,许多人都对他人的环保意识缺乏信心,并且自己也缺乏“正人先正己”的勇气,结果每个人都在自觉不自觉地破坏环境,没有负疚感。终止这种心理上的恶性相互刺激,一方面应充分强调保护环境“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的重要性;另一方面还要加强法制,控制、减少日常生活中这类破坏环境的从众行为。

 

二、环境资源观

 

为了考察公众的环境资源观,我们设计了三个层次的三种说法,一是“我国各种资源很丰富,不必担心短缺”,考察公众对我国资源状况的认识;二是“人是最重要的,自然界是为人类服务的”,考察公众对人与环境关系的看法,看是否片面强调人对自然的征服、利用乃至掠夺;三是“下一代人肯定会找到解决环境问题的办法,所以我们现在不必为环境问题过分操心”,考察公众对代际平等、可持续发展的态度.是否注意到下一代人与这一代人有平等享受美好环境的权利。

 

从调査结果看,只有14.6%的人对第一种说法表示“同意”或“较同意”;85.4%的人则表示“不太同意”(12.4%)或“不同意”(73%)。对第二种说法,61.7%的人表示“同意”(51.6%)或“较同意”(10.1%);只有38.3%的人表示“不太同意”(14.5%)或“不同意”(23.8%)。对第三种说法,14.3%的人表示“同意”或“较同意”;85.7%的人表示“不太同意”(9.6%)或“不同意”(76.1%)。可见,大多数公众对我国资源状况有比较清醒的认识,并不像有些人所说,中国公众都以为中国“地大物博”而随意浪费资源。同时,大多数公众对下一代人有着强烈的责任感,他们反对把环境问题推给下一代,实际上意味着每一代人都应该对环境问题负责,上一代人有责任留给下一代一个美好的生存空间。但是,与此同时,超过六成的人仍有片面强调人类对自然之征服和利用的倾向,忽视了人是自然的一部分和应当谋求与自然和谐相处这一基本事实,这是环保意识较弱的一种表现,不利于保护环境。

 

三、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

 

我们设计了相关的三个层次的问题。第一,问被访者对“目前的环境污染问题是经济发展过快的后果”这一说法是否同意?以考察公众对目前环境问题的原因及环境问题与经济发展之间关系的看法。第二列举了两种观点:“(A)先发展经济,后治理环境,这样生活水平提高快些;(B)保护环境是主要的,宁可让经济发展迟缓些,生活水平提高慢些,也不能破坏环境”,以考察在这种二难抉择下被访者的倾向性。第三则设置了一种情境:“假设在您这个地区,有一个经.济效益很好的造纸厂,地区居民的主要的经济收入也来源于这个造纸厂,但是这个工厂的废水排入了附近的河流中,污染了下游地区的水源,造成下游地区环境质量的下降,现在国家要关闭这家工厂”,问被访者是否赞成?以了解当环境保护确实损及公众经济利益时公众的态度,考察公众是否具有整体环境观(即认为各地域的环境问题是相关联的,保护环境要有全局观念。

 

调査表明,对第一个问题,多数人表示“不太同意”或“不同意”,占60.7%,有39.3%的人表示“同意”或“较同意”。这表明公众基本上不认为快速发展经济与环境问题加剧之间有必然联系,造成环境恶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对第二个问题,多数人赞成“B”观点,占64.1%,只有35.9%的人赞成“A”观点,大致可以认为,在经济发展、生活水平提高与环境保护之间出现明显矛盾时,多数人还是能够优先考虑保护环境,作出暂时牺牲的。交叉分析表明,农村人中赞成“A”(42.7%)观点的比例高于城市人中的比例(30.9%);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很低”或“很高”的人中,赞成“A”观点的比例(分别为46.2%和47.2%)明显高于认为其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只属“较高”、“不高”或“较低”的人中的比例(分别为36.4%,35.3%和34.1%)。这表明,在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压力较大;同时,那些经济发展水平很低或很高的地区,也几乎面临着同样的经济发展压力:前者为了摆脱贫困而先发展经济,后者在比较效益的诱导下更加倾向优先发展经济。对第三个问题,多数人是赞成关闭造纸厂的,占58.7%。这再次表明,多数人能够顾全大局,为保护整体环境,作出必要的经济牺牲。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只要工作落到实处,深入到群众中去,向群众说清楚,群众是可以逐渐理解环保工作的。

 

四、环境保护中个人的作用

 

调査表明,94%的人不同意或不太同意“环境保护是国家的事,与我个人无关”这一说法,其中,明确表示“不同意”的人占84.6%。这说明,大多数人能意识到环境保护是大家的事,每个人都有责任。但是,大多数人对个人的努力信心不足。63.3%的人对“单靠个人的努力,无助于解决环境问题”这一说法表示“较同意”或“同意”,其中,表示“同意”的人占51.3%,21.8%的人表示“不同意”。当问及“您认为目前改善环境问题最主要的是靠什么”时,只有9.0%的人选择“每个人对环境保护的努力”;5.8%的人选择“公民自发的保护环境运动”;36%的人则认为靠加强环境法规建设。如果碰到有人(单位)在做破坏环境的事情时,大多数公众认为社会上一般人不会去过问,这一比例占64.9%。只有35.1%的人认为可能会去过问,但也只是过去说说而已,很少有人采取进一步有效的行动。“不会过问”的主要原因是“不关自己的事不必管”(39.7%),“管也没用”(44.3%),“应由有关环保部门去管”(9.8%)。

 

上述数据说明,虽然大多数公众认为环境保护与每个人都有关系,但是,总的看来,公众对其自身努力和民间自下而上的环保运动的成效没有信心。面对破坏环境的各种行为,大多数人不愿过问,主要是因为“管也没用”。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传统观念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由于环境是关系到大家的事,一般人以为终究会有人出面管,自己不必冒冒失失地带头。第二,在政府与公众个人之间缺乏各类民间环保组织这一桥梁。在某种程度上,这类组织自身的发展仍受到抑制,不具备充分的合法性和影响力,因而公众对其缺乏信心。但是,目前破坏环境最为严重的是某些企业、单位和部门,它们都是正式组织。因此必须扶植、引导民间环保组织,并使其正规化、法制化,避免其某些消极后果。第三,在制度上,一方面,公众个人的保护环境行为缺乏制度上的保障,没有受到充分的激励,从而抑制了其积极性;另一方面,现有的环保政策法规往往难以落到实处,导致一些执法不严,甚至执法犯法的现象出现,在公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不利于公众积极自觉地参与环保。

 

五、环境保护费用

 

对于“是否愿意为环境保护交纳一定的费用?”这一问题,被调查者中有74.8%的人表示“愿意”交纳,只有25.2%的人不愿意。交叉分析表明,农村居民中有71.4%的人表示“愿意”交,城镇居民中则有77.3%的人表示“愿意”;在文盲当中,有62.4%的人表示“愿意”,而在受过大学本科以上教育的人当中,则有79.9%的人表示“愿意”,相差近18个百分点。

 

但是,在表示“愿意”交纳环保费用的人当中,很多人也表示了许多顾虑。如果将征收“环保费”付诸实际政策,必须考虑以下五个方面:第一,我国普通民众的总体生活水平还不高,既要合理测算征收的数量,还要坚决把征收“环保费”与“乱收费”区分开来;第二,在现阶段,仍应强调“谁破坏环境谁付费”的原则,让那些破坏环境者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应由专门机构征收、管理环保费,并有相应的制度约束;第四,应建立民间环保团体和公众个人参与监督环保费使用情况的正常机制;第五,要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让公众了解环保费使用在某些环保项目上的意义。征收环保费后,没办成的事必须让公众知道,而且办成的有意义的“实事”更应让广大公众了解。

 

交叉分析还表明,公众期望社会上的高收入层更多地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对“社会上的有钱人应该对环境保护负更大责任”这一说法,69%的人表示“同意”或“较同意”,其中,明确表示“同意”的人占57.5%;只有31%的人表示“不太同意”或“不同意”。对另外一种说法,S卩“买汽车的人应该付空气污染费”,则有90.9%的人表示“同意”或“较同意”,其中,明确表示“同意”的人占81.7%;只有9.1%的人表示“不太同意”或“不同意”。收入越高的人对“社会上的有钱人应该对环境保护负更大责任”这种说法越倾向于表示不同意。其中,城镇居民中这一情形更明显。在家庭人均月收入150元以下的分组中,对此说法表示“同意”或“较同意”的人占了71.3%;而在家庭人均月收入801元以上的分组中,这一比例只有51.1%。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高收入阶层与普通公众在环保付费问题上的态度分歧。

 

六、环境保护与法律

 

当问及“您认为目前改善环境问题主要的是靠什么?”时,前四位的回答分别是:环境法规建设(36.0%);环境保护宣传(21.0%);国家增加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投入(12.8%);每个人对环境保护的努力(9.0%)。由此可见,公众非常强调“环境法规建设”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表明公众有一定的依法保护环境的心理基础。但是,另一方面公众的法律知识又非常缺乏。大部分公众对我国有关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缺乏了解,认为自己“很了解”或“了解一些”的人只占31.8%,其中“很了解”的人仅占0.65%;认为自己“只是听说过”的占42%;根本没有听说过的占26.2%。在农村,只有16%的人表示“很了解”或“了解一些”有关环保政策法规;39.1%的人表示“只是听说过”;44.9%的人根本没有听说过。在城市,上述比例分别为43.6%、44.1%和12.3%。从年龄上看,青年组的情况比中年组及老年组的情况要好一些,但同样难以让人满意。

 

保护环境的表现篇(5)

二、环评备案

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工作登记备案制度,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环评单位开展环评工作前,须到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环评工作备案时须提供以下情况,一是项目背景情况;二是项目建设位置情况。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环评登记备案时,应审核环评单位的行业资质。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确定环评报告的类别,并根据有关规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环评工作需要编报环评大纲、工作方案或直接编写环评报告。

三、环评大纲(工作方案)的审批

对受理的环评大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环评工作复杂程度,确定委托技术评估部门进行评估,主持召开专家会议审查后进行审批或直接审批。对受理的环评工作方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环评工作情况复杂程度,确定主持召开专家会议审查后审批或直接审批。

四、环评报告审查

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除环境影响较小的高新技术研发和示范项目外,其余项目均需经环境技术评估部门进行技术评估,具体应按照以下原则确定环评报告的审查形式:

(一)技术评估的项目。

以下项目须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环境技术评估部门进行技术评估,形成评估意见后审批。一是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工业、矿山、水利项目。二是位于环境敏感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二)会议审查项目。

以下项目须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召开专家和有关部门参加的会议,形成会议评审意见后审批。一是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其它项目。二是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工业类项目。三是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矿山、农业、林业开发项目,畜禽养殖项目,交通、水利项目。

(三)直接审批的项目。

除了经技术评估和会议审查的其余项目。

五、环评报告审批

(一)审批原则。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发展规划和清洁生产要求,项目选址合理,环境保护措施切实可行,实现达标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公众支持。

(二)审批要点。

1、对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原则意见。

2、项目建设应做好的环境保护工作(审批重点)。

3、提示建设单位项目建成后应履行申请试生产(或试运行)和竣工环保验收程序。

4、明确施工期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检查的责任。

六、试生产批准

建设项目试生产批准主要是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检查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中环保措施及其审批意见的落实情况,保证“三同时”制度落到实处。

(一)试生产的申请。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在具备试生产或正式投入运行条件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二)试生产的办理。

负责审批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试生产申请文件收到之日起30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应以复函或许可证形式告知企业是否准许投入试生产或投入运行,并提出相应环保要求。

(三)试生产的时限。

投入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自批准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经建设单位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七、竣工环保验收

建设单位三个月内经试生产后环保设施达到稳定运行,应到负责审批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环保部门受理后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进行验收监测。

(一)验收材料的准备。

1、建设单位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以文件形式提出的验收申请。

2、建设单位环境保护执行情况报告(建设单位编写)。

3、填写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报告(表)。

4、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由验收监测或调查部门编写。

(二)验收时限要求。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保护环境的表现篇(6)

中图分类号:X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7)6-0098-03

1 引言

城市道路担负着市民出行的重任,担负着城市经济发展所需交通基础建设的需求,加快城市道路规划对城市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随着城市道路的新建或改扩建,在施工过程中和运营过程中带来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本文主要就城市道路环境影响技术评估要点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污染防治措施,有效减少生态环境影响,促进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2 道路选线方案评估要点

(1)道路选线方案重点关注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相关规划(如城市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建设规划)的要求相符性。

(2)道路选线避开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等环境敏感区并与其保护要求相符。

3 道路工程建设内容评估要点

道路工程建设内容主要评估技术要点包括建设道路的性质、组成(如是否有桥梁、隧道、地下通道以及其他配套工程等,或交叉断面的设计)、设计车流量(一般情况下应按近、中、远期分别说明)、长度、红线宽度、走向、占地类型及面积、拆迁情况(拆迁规模和拆迁主体)、起止点以及主要关键节点的桩号、土石方工程量、排水工程(雨水和污水)、施工方式及施工工艺、施工场地布置、施工进度安排等。

4 现状调查与评价评估要点

4.1 自然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要点

包括调查地理地质概况、地形地貌、气候与气象、水文、土壤、水土流失、生态、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等内容。根据工程特点选择相应内容进行详细调查。

4.2 声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评估技术要点

声环境现状调查采用现场监测的方法,根据工程特点及周边环境特征,选择有代表性的交通噪声点位和声环境敏感点位进行检测,当敏感目标高于(含)三层建筑时,还应选取有代表性的不同楼层设置测点。为满足预测需要,也可选取若干线声源的垂线,在垂线上距声源不同距离处布设监测点。在现状调查和监测的基础上分别评价不同类别的声环境功能区内各敏感目标的超、达标情况,说明其受到现有主要声源的影响状况。

4.3 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评估技术要点

包括评价区内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的调查与评价(若不涉及地下水,可以省略该部分内容),可采用收集资料和现场监测相结合的方法。表水环境现状调查包括工程线路涉及的地表水体的地理分布和水质现状;工程涉及的水源地(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范围、分布、水质以及地表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1)中的相关要求进行调查和评价。

4.4 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评估技术要点

重点调查和评价评价范围内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可充分利用现有监测资料,或根据道路布局和车流量状况,并结合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分布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设置监测点位。

4.5 生态环境现状调查评估技术要点

结合项目生态评价等级,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19-2011),对评价范围内生态环境现状进行调查。

4.6 环境敏感区和环境保护目标评估技术要点

包括国家法律法规确定的需要保护的环境敏感区,以及通过环境影响识别和现状调查评价确定的需要保护的主要目标(包括已建、在建和拟建的)。重点关注是否明确给出了敏感区及保护目标所处位置,与本项目的关系、规模、保护级别、保护时限、主管部门和相应的保护要求;是否采用图表方式给出了规划线路及配套设施与环境敏感区及环境保护目标的相对位置关系。

5 环境影响评估要点

5.1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主要技术评估要点包括:第一,结合施工时间安排、施工场地布置、施工工艺以及周边敏感点的分布情况,对工程建设期间产生的声环境影响进行预测与评价。注意施工噪声的叠加影响分析。第二,全面准确预测与评价道路(含高架线、地面线、过渡段)交通噪声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应根据工程特征及周边环境特点,设计不同的预测情景。第三,明确给出工程交通噪声对声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受影响的人口规模,不同声环境功能区噪声达标距离。第四,明确给出噪声防护措施建议、防治效果要求及投资估算。

5.2 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主要技术评估要点包括:第一,明确给出施工期施工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的产生和排放方式、排放去向以及水环境影响程度。尤其对于涉及水体的项目,结合项目涉水工程与水体的关系、涉水施工工艺、施工时间、施工场所布置等,预测与评价工程建设期间对地表水环境的影响。第二,对于存在配套设施的项目,明确给出项目运营期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水量、水质,主要污染物的类别,排放去向以及水环境影响程度,明确提出水环境保护措施及效果的要求。第三,对于穿越地表水源保护区、地表水Ⅱ类水体和重要自然湿地的规划线路,提出线路走向调整的合理意见并说明建设单位的采纳情况,尽量绕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第四,预测和评价地表水径流(主要考虑初期雨水)对工程所涉及水体的影响。

5.3 环境空气影响预测与评价其他环境影响

主要技术评估要点包括:第一,结合施工场地布置、施工车辆和施工机械运行线路以及周边敏感点的分布情况等,对工程建设期间产生的环境空气影响进行预测与评价。主要考虑施工粉尘、施工机械废气、沥青烟等对环境的影响。第二,结合道路运营期车辆及交通流量情况,分析和评价机动车尾气对环境空气的影响。第三,若工程有配套站点等存在,则考虑配套站点可能对环境空气产生的影响。若工程涉及隧道工程,则考虑隧道风塔废气对环境空气产生的影响。

5.4 固体废物影响分析

主要技术评估要点包括:第一,结合工程施工期间各类固体废物的产生和处置情况,分析其对环境的影响。主要包括有拆迁建筑垃圾、清淤淤泥、弃土弃渣、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等。第二,若工程涉及配套工程,应分析其配套工程在运营期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

5.5 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若工程涉及地下水,报告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中相应要求,预测与评价工程对地下水环境的影响。

5.6 生态、景观影响评价及水土流失影响分析

主要技术评估要点包括:客观、准确地分析规划实施对城市生态敏感区域(如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区域土地利用功能的变化情况,以及绿地、植被、古树名木、珍稀物种或农作物的损失情况,明确给出影响范围和程度,并提出生态影响防护和恢复措施要求。

6 环境影响措施评估要点

6.1 声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期主要技术评估要点包括:根据工程施工特点以及敏感点的实际情况,按照《施工期噪声排放限值标准》提出施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运营期主要技术评估要点包括:根据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实际情况,结合噪声影响预测分析的结果,明确提出降噪措施确定的原则,给出采取措施的区段、方式(如优化路线设计方案、使用低噪路面结构、采用声屏障降噪、环保拆迁、对敏感点上隔声窗、功能置换、加强交通管制等)、投资估算以及降噪效果等,并明确降噪后所达到的标准要求。结合城市用地功能及声环境标准要求,提出噪声防护距离和规划控制要求,防止产生新的噪声超标问题。

对于新建道路工程,采取保护措施的原则一般为:①项目应优先采取主动防护措施,使敏感点处达到相应的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②在无法达到上述的情况下,采取被动防护措施,使敏感点室内声环境达到《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等规范性文件要求。

对于改扩建道路工程,采取保护措施的原则一般为:①项目应优先采取主动防护措施,使敏感点处的声环境质量不劣现状;②采取主动防护措施后,虽然劣于现状,但仍能够满足相应的声环境功能区划;③在不能达到前述要求的情况下,采取被动防护措施,使敏感点室内声环境达到《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等规范性文件要求。

6.2 水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期主要技术评估要点包括:明确施工期生的生产废水和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的收集及处理措施、排放去向、排放标准;对于涉及水体的项目,则进一步从工程施工工艺、施工场地选择、工期安排等方面进一步强化施工期间水环境保护措施。

运营期主要技术评估要点包括:根据工程特点提出工程运营期水环境保护措施。对于设有站点的工程,分析站点产生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方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以及排放标准要求。对跨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和二类以上水体的桥梁,在确保安全和技术可行的前提下,提出在桥梁上设置桥面径流水收集系统,并在桥梁两侧设置沉淀池,对发生污染事故后的桥面径流进行处理,确保饮用水安全。对于隧道工程等可能对地下水环境产生环境影响的,提出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6.3 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期主要技术评估要点包括:针对施工粉尘、施工机械废气、沥青烟等对环境的影响,提出相对应的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运营期主要技术评估要点包括:若工程设有配套站点,针对配套站点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提出对应的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6.4 生态保护措施及水土保持措施。

主要技术评估要点包括:工程实施可能带来的生态环境影响,提出能有效的避免或缓解生态环境影响的措施及建议,可结合工程水土流失影响分析及水土保持方案,提出有效可行的水土保持措施。包括:改善和恢复生态功能的措施,保护文物、景观协调的工程优化设计要求,工程建设尽量少占耕地、林地和草地,及时进行生态恢复或补偿。严格控制路基、桥涵、隧道、立交等永久占地数量;尽量减少施工道路、场地等临时占地,合理设置取弃土场和砂石料场等。

参考文献:

[1]吴南江.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技术评估要点分析[J].工程科技,2017(1):96.

保护环境的表现篇(7)

中图分类号:X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1-000-01

一、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现状分析

中国的改革开放政策促进了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其中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大部分都是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由此引发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尖锐矛盾。当前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发展水平低,城市化进程缓慢。近几十年来,虽然社会经济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整体水平仍然不高。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大多对生态伦理缺乏认识,导致了生态自然的严重破坏。2.环境资源问题严重。一方面,生态环境质量日益下降;另一方面,我国的气候日益恶化。3.绿色壁垒对我国贸易的影响严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我国出口商品结构的影响;二是对出口经营效益的影响;三是对我国进口贸易的影响。4.生态环境意识淡薄。一方面,人民群众自身的环境保护意识较为淡薄;另一方面,许多企业缺少环境意识和社会责任感。5.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不够协调。主要表现为:区域生态破坏严重;固体废弃物产生量大;资源破坏和浪费现象严重;大气环境、水环境污染严重,环境质量低劣等等。6.经济增长方式仍属于粗放型增长。表现为:产品质量较差,技术水平较低,产品附加值低等等。7.资源型工业经济带来严重的环境压力。资源型工业发展能带来巨大的机会,同时其经济结构对环境也会产生巨大的压力,资源的开采会严重破坏生态环境。8.政府有关部门管理不力和执法不力。许多地区缺乏相应的环保管理机构,缺少相应的专职环保人员,环保部门的监察执法力量薄弱,缺少较好的措施以推进环境污染整治工作。

二、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是当代社会的两大主题,如何看待和处理两者的关系,事关可持续发展,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主要表现为:

一方面,生态保护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生态保护需要加大投入,加强生态保护使各项经济指标全面提升;另一方面,经济发展是生态保护的物质基础。经济发展可以给生态保护提供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巩固生态保护的成果。只有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才能在抓好经济发展的同时保护好环境。只有按照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发展经济、妥善地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相互关系,才能使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当人类违背客观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就会激化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使环境质量不断下降。

三、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道路的理论基础

1.可持续发展观: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需要的能力的发展。从生态学的角度来说,强调可持续性,意在说明自然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程序间的平衡。人类应做到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保持适度的人口规模,处理好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关系。

2.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性,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强调要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从而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四、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共赢的途径

第一,强化环境意识,树立生态理念。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态理念。通过多种途径普及环保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环境意识,大力倡导生态工业、生态农业、生态服务业,以及生态环境、生态人居和生态文化建设。

第二,建立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机制,加强监督和排查工作。各级政府、各级管理部门、各级领导要依法承担起改善环境质量和环境管理的责任,牢牢树立科学发展观念,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在制定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决策上,要充分考虑环境保护问题。既要经济建设为中心,又要注重环境保护;既要讲经济社会效益,又要进行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既要讲价值规律,又要推行循环经济;既要讲经济指标,又要注重环境指标;既要重经济建设,又要加大环保投入;既要讲质优价廉,又要倡导绿色消费;既要追究经济责任,又要建立环保问责制。

第三,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大环保工作宣传力度。解决我国经济高速增长与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矛盾的根本出路是建立循环生产新模式,不断运用综合性的预防战略,努力改进产品设计,改变生产工艺,减少对人体和环境的污染;大力发展生态工艺和生态工业链园区,推行清洁生产;大力发展绿色消费市场和资源回收产业,优化产业结构。此外,还要动员社会公众,积极投身环保事业,通过宣传不断强化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意识。从生活中的小事做起,做到不破坏生态、不污染环境,勤俭消费。重复使用,反对铺张浪费、挥霍资源。有计划、有目的、有安排地要求公民通过绿色社区、环保协会、研讨会、咨询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为环保建言献策,贡献力量。

第四,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重点突破、整体推进。一要建立协调有效的环境管理机制;二要强化各项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的落实;三要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另外,要实行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办法,推动环境保护工作。防止因资源开发给周围群众带来经济损失。

第五,依靠科技进步保护环境,集中力量解决环境问题。集中力量研究当前环境与发展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应用技术的研究推广;加快先进环保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逐步形成环境保护技术研发体系;积极推动环保产业化进程,逐步规范环保产业市场;积极推动环保设施运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促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最重要的是要集中精力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的文明发展与协调稳定功能,解决影响环境质量和日常环境生活质量的突出环境问题。

总之,要想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共赢,就要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实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走循环经济之路,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社会经济发展道路上的困难还有很多,需要我们不断去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才能探索出一条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共赢的道路。

保护环境的表现篇(8)

一、建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律促进机制的必然性

 

1.建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律促进机制是拓宽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途径的迫切要求近年来,尽管我国政府始终坚持把控制人口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放在重要位置,不断加大了环境保护的力度,但是,客观地讲,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一个极其薄弱的环节,环境恶化的趋势依然没有得到根本的控制,并且还有不断恶化的趋势。一些环境问题己经到了令人触目惊心的程度。一是环境污染蔓延的趋势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其中,大气污染十分突出1998年对全国322个城市的环境监测表明,72%以上城市市区空气质量处于三类或者超过三类标准状态,在全球空气污染最严重的10个城市中,我国就占了7个。另有资料表明,我国酸雨覆盖面积约占国土面积的30%以上此外,水体污染情况也相当严重,七大水系和太湖、巢撒滇池中不适合作饮用水源的河段超过60%,地下水污染面积己达50%二是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还在加剧一方面,水土流失日趋严重,土地荒漠化速度加快全国水土流失面积己占国土面积的3%,平均每年新増水土流失面积1万平方公里,损失耕地100万亩另一方面,森林草原过度消耗,生物多样性锐减目前全国退化碱化、沙化“三化”草地己占草地总面积的1/3,而且每年仍以200万公顷的速度递増,大面积的森林砍伐仍未得到禁止,由此造成了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环境恶化再加上一些盗猎者对野生动物的恣意猎杀,对珍贵植物的过度采集,使生物物种资源受到威胁,全国己有15%~2(%的动、植物种类面临灭顶之灾三是资源衰竭与浪费问题相当突出,具体表现为耕地逐年减少,水资源供求矛盾不断加剧,乱采乱挖现象严重环境问题日趋严重,虽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作用发挥不够是一个重要因素因此,要缓解我国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在继续加大环境保护的投入、完善政策法规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的同时,迫切需要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2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律促进机制,是由环境问题的本质决定的环境问题从本质上讲是人的问题,是人与自然关系的问题造成环境问题的最主要因素是人,环境问题的解决也要靠人自己所以,环境保护是一项事关人类自身的事业,是公众自己的事业,只有公众自己才能解决问题这是从人与自然关系本质中得出的必然结论,也是提高人类的环境保护意识,调动人民群众保护环境的积极性、自觉性的正确选择。

 

3.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律促进机制,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贯主张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人,是历史的创造者,人类文明与进步是建立在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基础上的目前我国的环境问题非常严重,而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财力有限,仅仅依靠国家保护不足以缓解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中必然出现的环境问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有利于发扬民主、加强监督、群策群力,搞好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因而是发展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迫切要求和现实选择。

 

4.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律促进机制,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无论是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还是民间环境保护组织的活动和地位来看,在西方一些国家,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己经成为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的基础,是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发展的重要动力60年代,美国就成立了26个全国性环境保护组织到70年代,己经増加到48个。1991年的资料表明,在10个美国人中,有8个自称是环境保护分子。可以说,公众参与程度己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环境保护事业发达程度和环境管理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相比之下,目前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不强,参与的途径不多,方式也比较单一,同世界上一些先进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S距我们要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充分发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巨大潜力,尽快建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机制,促进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律促进机制的构成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是我国公民参与环境管理的宪法依据《环境保护法》也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1996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促进机制的目的,就在于把宪法和法律作出的规定落到实处。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促进机制,就是关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权利义务及其实现方式的法律规定的总和。其实质就是要通过立法,明确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各种权利和义务,提高公众对环境和环境保护问题的认识,増强自觉参与环境保护,对环境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意识,健全各种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并保证这些法律制度得到贯彻实施从我国的实际出发,这个机制主要应该由4个部分构成:

 

1.知情机制就是要建立起一整套制度、规范,定期有关环境方面的监测信息和科技标准,让公众可以及时了解和获取环境信息情况,由此作出判断和决策公众有获得环境信息的权利,既是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权利的前提条件,又是公众享有参与权和民主程序的一个重要特征它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机制的基础环节。建立知情机制,就是要使每一个人都能及时和适当地获得公共机构所持有的关于环境的资料,并给公众了解影响环境状况决策的各种信息的机会,増加影响环境状况的决策的“透明度”;为公众提供关于环境保护方面参观考察、见证检测、学习资料或者知识培训以及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机会,让公众能够根据这些资料和信息来决定或者选择自己的生活由于环境保护对科学技术的依赖性极强,因此,为了使公众理解和了解环境方面的知识,必须定期公布并使公众了解一些重要的环境标准,如环境质量标准环境排污标准、环境基础标准和环境方法标准等等现在欧盟己经开始实施“统一产品政策”,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在新产品生产与消费链中传递环境信息政策,明确新产品系统对环境负担的责任,増加公众了解的机会这是值得我国借鉴的。

 

2表达机制就是要通过让公众参加环境保护方面的活动,増加对环境状况的了解,并通过适当的方式表达自己对环境状况的评价和意见,从而实现对环境事务的参与。表达机制是公众言论权、监督权在环境保护领域的体现建立表达机制最主要的是要有一个公众意见收集反馈系统可以是公众主动反映,也可以是有关环境管理机构或者环境保护组织经常性地向公众征询意见,还可以是公众通过新闻舆论发表意见极端的情况还包括上访、集会、游行、示威抗议等等最有效的方式是环境管理机构定期或者不定期地邀请公众参加环境影响评价的听证会或者审议会,并主动听取公众对环境状况的评价,疏通公众对环境状况的反映渠道等。

 

3.监督机制就是要明确公众对环境的监督权利和义务,并使这种权利能够得到实现其主要目的是把环境问题纳入公众全方位、全过程监督之下,确保公民的环境监督权它主要包括公众在鉴定和争取公共环境利益方面享有平等的自由和影响力,公众对政府和企业作出的对环境状况构成现实的或者潜在影响的政策和决策具有质询、异议的权利,以及公众对破坏环境者的检举和揭发权利。监督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一定意义上讲,公众参与了解情况、表达意见等等,都是一种有效的监督。

 

4.诉讼机制就是指对造成了环境损害的,公众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责任人采取停止侵害、补救赔偿损失等措施,并对责任人予以行政、民事、刑事制裁的法律规定和程序环境诉讼是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它是一种最终的、极端的措施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强调,起诉资格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也就是说,提起环境民事诉讼的必须是那些人身或财产权益直接受到他人民事不法行为侵害的人这显然对环境民事侵害的受害人十分不利因为他们所遭受的环境侵害大多是“间接的”和“无形的”。为此,我国宜借鉴西方国家法律关于放宽起诉资格要件的规定,将环境民事诉讼的起诉资格要件扩大到“与本案有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有效地保护环境民事侵害的受害人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强化公众参与环境管理、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目的。

 

上述四个方面形成了一个相互衔接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有机整体,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链条”,因而完全可以成为一个运行系统其动力来自于人类对自身生存环境的关心,来自依法治国的历史潮流。

 

三、对建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律促进机制的意见和建议

 

建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律促进机制,既要完善法律规定,做到有法可依,又要大力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提高参与能力和水平,同时,还要建立健全各种环境保护群众组织,拓宽公众参与途径具体来讲,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虽然有所规定,但还比较抽象、零散,缺乏系统性、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法规,首先,要依法确认公民的环境权和环境自卫权公民的环境权是指公民有在良好适宜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同时又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它是实现公民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和生命健康权的必要条件和基本保障环境自卫权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武器。其次,要通过立法,拓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途径和方式正如实体法必须有程序法相配套一样,要落实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实体权利,也必须在程序上作出相应的规定。比如通过综合性的环境法律,明确规定公民的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检举权、申诉权、诉讼权、辩护权等权利同时,在其他有关的法律,如社会团体组织法结社法游行示威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中,也应规定有关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原则、内容根据各国有关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完善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途径、方式和程序的法律制度,主要应该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公民有权自愿成立环境保护社会团体或者非政府环境保护群众组织,并通过这类组织参与环境管理,开展环境保护活动;环境保护群众组织有权依法就环境资源问题或者其他环境事务进行信访等活动;对单位和个人的各种违法行政行为,公众有权进行监督、检举,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参加刑事诉讼;公民有权旁听立法机关讨论与环境问题有关的会议、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有关环境问题的案件,参加各级政府环境行政管理部门举行的有关行政执法公开听证会等等此外,公众有权对有关影响环境质量和环境权益的重要计龙丨政策、立法区域开发和建设项目等作出环境影响评价,参加有关环境保护及环境执法检查,等等。再次,要制定信息公开制度,确认公民对环境信息的知情权公民有获得环境信息的权利,这是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客观要求为保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实际可能性,应该在环境法律法规中规定公民有按法定程序获取信息的权利。当然,要实现这项权利,其前提是环境信息的公开制度,反之,公民的环境信息知情权就很难落实。

 

保护环境的表现篇(9)

一、公众参与制度价值分析

(一)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现实依据

与其他国家不同,中国的环境保护首先是由政府推行的,但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民众权利意识的提高,要求参与环境决策与环境治理的呼声越来越高。近年来反对垃圾倾倒、化工项目建立、污水排放等问题引发了一系列的发生,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政府信息不公开或不及时公开,另一方面就是政府与公众之间环境信息沟通不畅,“邻避效应”导致民众对潜在的环境威胁产生担忧,公众无法通过正当渠道获得及时合理的回应,只能通过环境来表达自己的意愿,争取问题的解决。

(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理依据

在我国,宪法第二条第3款规定:人民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2015年我国新《环境保护法》在总则中引入了“公众参与”原则,并对“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进行专章规定。2015年环境保护部又公布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作为新《环境保护法》的重要配套细则。虽然我国环境参与制度在立法上取得了重大突破,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规定过于笼统,相关法律制度衔接不畅,公众环境知情权、举报权以及诉权的保障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三)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价值依据

环保事业是一项典型的“举国”事业,是一个多方位互助、协商、合作、共赢的互动管理过程。企业基于经济利益不会主动放弃污染,一直在环境保护中居于主导地位的政府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博弈中,有时也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放弃或降低环境标准,牺牲环保政策这一公共职能。因此,单纯依靠政府制定实施政策、标准,或采取环境经济手段,促使作为被管理者的污染企业减少排放,减轻对环境的污染是无法彻底解决环境问题的。现代民主理念通过公众的参与制度,使作为直接受害者的公众通过合理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并在政府环保政策和法规中得以体现,进而实现环境利益的平衡。公众参与不仅是现代民主制度发展的要求,也是促进环境利益分配公平、政府科学决策的需要。同时,基于经济利益的角度考虑,公众的参与可以降低政府执法成本,减少社会环境治理费用。

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现实困境

(一)公众环境知情权受限

公众要参与,知情是前提。在传统的政府主导治理框架内,政府掌控着环境信息的输出,公众知之甚少。没有足够的环境信息,公众参与政府环境决策就会流于形式。尽管我国新环境保护法确定了环境知情权,明确了环境知情权的主体和侵害救济问题,但政府在公开环境信息中拥有完全的主动权,法律仅规定了政府主动公开环境信息的形式,而未规定政府依公众申请应公开环境信息的形式。对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未作妥适界定,权利救济方面仅规定了义务主体不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行政责任,而未规定由此而导致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1]。没有足够保障的权利,即使披上了法律外衣,也只能如稻草人一样虚张声势,无法真正起到震慑和保障作用,制度目标不能真正实现。

(二)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

我国环境保护法确定公众参与分担管理整个环境资源的责任已经10余年,但这种参与效果并不明显,一方面原因在于政府习惯于“管理”角色,对于参与人的选择要求条件较多,往往变成“专家”的遴选,同时对主要敏感目标的公众会缩小范围或予以回避;另一方面是前端参与较少,末端被动参与较多。环境信息主要由政府掌控,如果政府有意控制信息的,那么公众就可能对环境影响评价方案、环境立法完全失去评价能力,只有产生环境后果,影响公众切身利益时,公众才会被动参与,这就大大降低公众参与效果。同时由于公众在“前端”的缺位,一些环境立法、环境决策没有反映公众真实需求,公众不理解、不遵守,直接影响着相关法律或政策的顺利实施。

(三)公众参与诉求表达渠道不畅

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虽然我国《环境保护法》一直将公众环境参与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予以规定,但是由于我国并没有相配套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公众环境参与权并未得到足够重视。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五十五条确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2015年《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进一步明确“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两法的修订为公众实现参与权提供了司法保障,但保障仍存在不足。首要问题是门槛过高,虽然环境保护法将社会组织列为诉讼主体,但同时规定的一系列条件使大部分环保组织难以企及。其次是目前将环境诉讼定义为“公益”,但是环境诉讼取证难、责任认定难、鉴定费用高,基于利益角度考虑也让普通民众却步。

三、公众有效参与环境保护路径分析

(一)创新公众参与机制

公众参与包括个体参与和群体参与。一般来说,个体主要是通过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在日常生活中注重环保行为及环保的生活方式来参与的。一旦其环保意识增强,希望通过自己的行为对社会及政府产生影响时,个人的力量就显得过于薄弱,很难形成一定的影响力。适当的将个体组织起来,将分散的个人意愿上升为组织意愿,当公众利益受到损害时,通过组织的合力,使他们的利益诉求更易得到正确的主张和有效的保障。国外成功经验显示,NGO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非常有效的手段,为社会公众与政府之间交流互动以及公众参与政府政策和决策提供了坚实的平台。但在我国,受社会体制、环保意识等条件的影响,NGO的数量、规模、影响力相对落后。一方面政府支持不够,组织发展缺乏正确引导;另一方面组织专业性不高,社会作用不大。同时大部分NGO经费短缺,生存成为一大难题。要想让NGO在我国发挥应有的作用,必须加强政府引导和扶持力度,提高NGO人员专业素质及参政、监督能力,赋予NGO与政府之间平等对话的地位,保证它能与政府共同形成公共权威和公共秩序,这样才能与政府实现优势互补,弥补行政管理可能出现的缺陷。此外,应充分发挥社区、新闻媒体的作用。可以以社区环境自治圆桌会议为载体,使自身成为具有环境权益的独立主体[2]。新闻媒体作为监督主体,在环境信息、传输民意、表达民众诉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媒介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社区、QQ群、微信群、博客等成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新平台。新媒体参与方式较传统的参与方式更加顺畅,更易形成组织合力。缺点是信息过多,难以形成正确引导,可能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因此,政府必须利用新媒体确保公众及时获得相关信息,完善对风险的认知;建立健康网络环境,引导公众进行广泛的交流,发表意见,表达诉求,使新媒体成为公众表达诉求的有效渠道。

(二)拓宽公众参与范围

从内容上看,公众参与一般包括预案参与、过程参与、末端参与和行为参与[3]。目前,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主要集中在末端参与,也就是环境污染产生,公众切身环境权益遭受损害时,公众才会有参与行为。虽然末端参与会产生一定的效果,但环境问题造成的危害结果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和无法恢复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后果很难得到复原和修复。因此,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应贯穿于环境保护的全过程,同时提高公众行为参与能力。首先,应加强公众在环境立法和决策过程中的参与,公众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途径,发表自己的看法,表达自己的诉求,只有被公众理解和认可的法律和政策才能在实践中得到真正的遵守和实施。其次,公众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对政府环境部门的环境决策、环境执法活动、环境影晌评价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推动环境执法的有效运行,稳定环境执法秩序。最后,环境保护活动的根本在于公众以身作则的行为,只有公众从意识的高度认清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才能外化为自身的行为,真正的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为环境保护部门提供帮助和支持,促进环保事业的发展。

(三)保障公众信息获知

党的十报告明确指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公众参与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特征和表现形式,要求行政机关在公共事务管理与决策过程中必须尊重民意,维持政府权力与公共利益的平衡。首先,应确保法律规定的公众知情权,政府环保部门和企业有义务应定期向公众公开环境质量报告,向公众提供环境信息。其次,明确政府公开信息的范围,对于尚不完整的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秘密的信息可以不公开,但是对于公众有权获取的合理环境信息,政府应予公开。最后,经公众请求政府应公开环境信息。目前,法律仅规定政府主动公开环境信息的形式,而未规定政府依公众申请应公开环境信息的形式,这意味着政府机关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公开信息和公开哪些信息。法律应进一步确定经公众请求公开环境信息的形式,切实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益。

(四)完善救济方式

当前,公众在环境参与制度中的缺位,一方面是因为具体环境参与制度的缺失;另一方面则是相应的救济制度的缺乏。当民众环境权益受到损害时,在现行法律中无法找到明确的救济方式,而被迫选择一些激进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完善环境参与救济制度,首先应进一步完善环境诉讼制度,应适当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大到社会组织之外,即公民、法人也可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其次,完善权利补偿机制,借鉴美国《防止欺诈请求法》中的“告发人奖励制度”,如果公众发现有人实施了破坏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就可以联合当地环保部门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或单独,告发人可以获得适当奖励。最后,应拓宽环境制度,增加网络、邮件等信息渠道,更有效地保护公众的环境权益。

〔参考文献〕

[1]刘畅.刍议公众环境知情权的实现—兼评新《环境保护法》之相应规定[J].河北法学,2015,(10):190.

保护环境的表现篇(10)

按照交通部的总体部署,为做好我省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调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调查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做好我省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调查工作,根据交通部的要求,省厅成立*省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调查工作领导小组。

调查领导小组组长:

调查领导小组成员:

二、调查内容及总体组织

调查内容分为公路环保和水运环保两个方面。公路调查分为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汽车场站及企业;水运调查分为港口、船舶。

高速公路、普通公路调查内容为公路环境保护基本情况、公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情况、公路营运期污染物排放及治理设施。汽车场站及企业调查内容为公路营运期污染物排放及治理(场站及企业)、公路交通企业环保情况。港口调查内容为港口环境保护基本情况、港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港口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情况、港口污染物排放及处理、港口污染治理设施使用情况、港口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船舶调查内容为港口到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情况、船舶防污设备安装情况。

调查工作的总体组织分工如下:厅综合计划处负责组织高速公路、厅公路局负责组织普通干线公路、厅运管局负责组织汽车场站及企业、省港口管理局负责组织港口、厅地方海事局负责组织船舶调查工作。厅规划研究中心、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承担本次调查的技术支持工作。

三、调查表格的填报分工

(一)《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调查表(公路)》共6张,其中:

高速公路:*交通控股有限公司、省高指、润扬大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市交通局需填报《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调查表(公路)》的公表1至公表4,厅综合计划处负责高速公路汇总。

普通公路:厅公路局负责组织填报《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调查表(公路》的公表1至公表4。厅公路局负责普通干线公路汇总。

汽车场站、企业:厅运管局负责组织填报《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调查表(公路)》的公表5和公表6。

(二)《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调查表(港口、船舶)》共8张表,

港口:由省港口管理局、各市港口局负责组织填报《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调查表(港口、船舶)》的水表1至水表6。省港口管理局负责港口6张表格的汇总工作。

船舶:厅地方海事局负责组织填报《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调查表(港口、船舶)》的水表7至水表8。

四、报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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