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环境汇总十篇

时间:2023-11-22 10:50:29

医疗卫生环境

医疗卫生环境篇(1)

(一)、继续开展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改造、扩建,使2个卫生院达到基本配置标准。按照上级达标标准,我局在今年对区卫生院进行改建,把区卫生院改建为面积为1000平方米的北戴河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卫生院改造立项工作正在抓紧进行,力争年底开工,明年完成达标任务。全区25个自然村现在只有一个村没有村卫生室,计划年底前帮助建起村卫生室。同时开展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试点,逐步改善村卫生室散、乱、差的状况。

(二)加强卫生院扶持工作。

1、落实城市医院支援农村乡镇卫生院工作。按照今年市局对“对口帮扶”工作的要求部署,北戴河医院与区卫生院、戴河镇卫生院签订了“帮扶合同”,由北戴河医院分两批派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强的医务人员到两个对口卫生院参与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带教等工作,帮助卫生院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北戴河医院对卫生院还要有针对性地开展资金支持、设备援助、管理指导,提高卫生院自我生存和发展能力。

2、做好村卫生室的技术指导和全科医生的培养工作。今年年初按照全市统一安排,我区共有10名医务人员(医生6名,护士4名)在市卫校进行了脱产培训,效果良好,增强了卫生院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在6?8月份,组织卫生院院长培训和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考试。

(三)、全力推进新农合工作,确保参合农民利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自年初开展以来,在缓解参合农民“看病贵、看病难”方面确实取得了一定效果。为将这一惠农工程做得更好,我局采取了以下五项措施:

1、建立一系列强化和规范新农合基金管理的制度。一是统一征收,农民个人缴费部分由各镇负责征收。二是财政专户管理,所征收的合作医疗资金缴入区财政专户,支出也由财政专户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和“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三是银行负责支付,我区由商业银行新农合基金。四是区合管中心建立了“新农合”举报投诉机制,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群众投诉问题。

2、开通局域网,提高报结率。5月中旬开通了北戴河医院和区和管办局域网。该局域网可以使和管办及时监控区医院对参合农民用药是否符合《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掌握医生治疗、开药情况,更好的维护参合农民利益。同时对参合农民符合报销条件的住院费、药费在网上进行报销,减少参合农民到和管办报销的麻烦,极大的方便了农民报销治疗费问题。

3、完善新农合管理暂行管理办法,切实维护参合农民利益。针对新农合开展中出现的问题,区卫生局在广泛了解和征求参合农民及全区农村人大代表意见和建议基础上,于7月1日开始施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中,降低了区内定点医院起报点,由原来的2000元降低到600元,扩大市内就医定点医院范围,取消了就医转诊手续,将分娩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合管办印制了11000份新农合补充规定宣传册、《新农合用药目录》发放到全区参合农民手中,做到家喻户晓,宣传到人。

二、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逐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

(一)、筹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质量。按照上级要求,我局已开始筹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年底开工,明年完成。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承担城市区3万人的基础医疗、卫生保健、健康知识宣传等职能。

(二)、在建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础上,尝试社区卫生机构与区医院之间的二级转诊制度,逐步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的目标。

三、规范医院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一)合理收费,减轻患者医疗负担。结合医院管理年,将治理收受回扣、“红包”、开单提成、乱收费等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作为工作突破口,切实减轻群众的医药费用负担。

1、制定了《北戴河医院行风建设实施方案》、《北戴河医院行风建设十项承诺》,并开展了医德医风演讲比赛,做到有检查、有评比、有总结、有奖惩。使医德医风实行目标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2、实行病人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病人花了多少钱,用了什么药一目了然。同时要求全体医生在使用丙类药物和重大检查时,必须向病人告知,征得病人同意签字后方可使用。

3、严格规范床位费和护理费,在省指导价的基础上,明确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降低患者住院床位费,双人间中央空调带卫生间病房由每床每天72元降至40元;另外还建立了每床每天18、20元不等的廉价病房和惠民病房。截至七月,门诊人数104630人次,较去年同期100469人增加了4161人次;住院人数2957人次,与去年基本持平;抢救危重病人145人,抢救成功率85%;手术555人次,患者治愈及好转率达到86%。

(二)加强管理,完善服务,不断提高医疗水平。

1、紧紧围绕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入手,建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单独成立了质控办,加强了全院医疗质量控制,并开展了医疗、护理、医技“三基”考核工作和《职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理》等法律法规的学习,树立了医务人员的责任感。特别是新的领导班子,非常重视医护人员的技术培训以及新职工的岗前教育工作,使医疗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2、加强科研、提高技术。医院非常重视新技术、新项目的开展,今年医院导管室完成了首例应用腔内介入疗法治疗复杂多发动脉狭窄并获得成功,这项技术已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上半年,心内科开展了PTCA+支架植入手术、周围动脉粥样硬化介入治疗等;神经内科研制的低温输液器已经申请了国家专利,与之相关的“低温静脉点滴治疗发热及脑保护的临床研究”科研课题已经在省科技厅立项正处在临床阶段;外科开展了介入疗法腔内成形术治疗双下肢多发性动脉狭窄、?股动脉转流术、肾盂癌根治术等;妇产科开展了不孕不育治疗,妊高症预测,新生儿游泳扶触,独立完成腹腔镜、宫腔镜、阴道镜手术,宫颈锥切,产后康复等;儿科开展了单纯性肥胖儿童早期动脉硬化及血脂彩超多谱勒监测;肿瘤科开展了肿瘤病人的体部X刀的放射治疗;检验科开展了甲状腺功能、胰岛素功能检测以及激素水平和癌系列测定等。

四、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保障卫生事业发展。

1、进一步提高监督员的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组织编写了“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必会百题”,制定了卫生监督员廉洁自律“十不准”和监督稽查制度,规范其执法行为,严格对执法队伍的管理,以便于社会的监督。

2、为了预防食物中毒的发生,举办了全区“食品卫生工作会议”,对区*年休疗、餐饮单位的卫生工作进行总结,同时对20家休疗、餐饮单位颁发了“食品卫生信得过单位”奖牌。

3、强化食品监管。对旅游定点单位以及重点监督单位的餐厅经理和厨师长进行了三期食品卫生知识的再培训。抽调业务人员充实一线,组成了37人的监督队伍,采取日常巡回监督和拉网式监督相结合,增加监督频率,消除监管空白;严格了卫生许可准入制度,推出餐饮具消毒记录制度、与被监督单位签订食品卫生责任状等新的措施,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强调食品生产企业是食品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对于重点单位达到一天两次监督,特殊情况随时监督。同时,对卫生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和造成散发食源性腹泻现象的餐饮单位进行了严肃的处罚。到目前为止共监督检查4200余户次,给予行政处罚318多户次。其中给予警告责令立即改正的280户次,罚款20户次,罚款总额1万余元;停业整顿13户次;取缔5户;共办理卫生许可证1768个。抽调专门人员稽查监督工作和其他防病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减少了工作漏洞。

五、加强公共卫生能力建设,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疾病发生。

1、疫情分析及传染病管理工作。*年上半年我区没有传染病疫情暴发和流行,发病率较高的传染病与往年同期基本一致成立重大突发疫情处理机动队,确保一旦出现突发疫情,能够及时处置。

2、外环境监测和肠道病防治。按照上级要求今年共定3个监测点,每旬采样一次进行“02”检测。截至6月底共采集外环境水、水生植物等72份,检验结果均为阴性。加强对肠道门诊的监督检查,要求其设立5个专职医生和4个专职护士,并有专门的保洁人员负责卫生清理和日常消毒工作。

3、艾滋病防治工作。贯彻执行《艾滋病防治条例》,开展艾滋病的自愿咨询,完成咨询问卷600份,采集血清1000份。认真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对我区的艾滋病感染者及其家庭开展帮扶活动,坚持至少每月的访视,及时提供治疗药品、消毒药品等。

3、计划免疫工作。一是加强常规计划免疫档案管理、冷链管理,确保安全接种,严防接种事故发生。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杜绝漏卡、漏种,使我区适龄儿童都能及时接种各种疫苗。半年来接种各种疫苗达一万多人次,未出现一起接种事故,保证我区计划免疫工作持续稳定的顺利进行。二是做好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注射。为贯彻落实《*年?2010年全国消除麻疹行动》,开展了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对满8个月龄?14岁的儿童免费接种一支麻疹疫苗的活动。本次应接种适龄儿童数9504人,接种强化麻疹疫苗儿童数9342人,接种率98.3%(漏种原因主要是因为过敏、外出、疾病等)确保了省卫生厅要求的接种率95%以上。三是为保障暑期卫生安全,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中心对中直北戴河接待办等北戴河暑期重点单位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外来工作人员进行了乙脑疫苗的接种,共接种1600余人次,免去疫苗接种费用4万余元。

4、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一是狠抓春季灭鼠、控制流行性出血热。按照《北戴河区*年灭鼠与防控流行性出血热工作实施方案》,2月7号组织召开了全区动员大会,传达部署该项工作。区财政出资3万元,向全区两个街道8个居委会,两镇25个行政村投放鼠药4.8吨,做到不漏村、补漏户,科学投药。区疾控中心进行了鼠密度监测,灭鼠前鼠密度为1%,投药后鼠密度为0.5%。全区没有发生一起流行性出血热病例。二是大力开展“爱国卫生活动月”。结合4月份的爱国卫生活动月,组织全区开展了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工作。各责任单位重点清理区内国道、主次干道白色垃圾3.5万平方米。清理海边沙滩45000延长米。结合春季宾馆、饭店、休疗单位、门店大量装修盖造之机,督促清理建筑垃圾350吨。三是为创造一个优良的旅游居住环境,进入暑期以来,区爱卫办雇佣专人组成消杀队伍,购进3万余元消杀药品,对车辆器具进行维修,以保证消杀工作的正常进行。从6月26日开始,每日对首长驻地周围、主次干道、居民小区、城乡结合部进行消杀。截止到7月17日,共出动车辆30车次,消杀面积60万平方米。有效的消杀工作大大降低了全区的蚊蝇密度。

六、扎实做好暑期准备工作,确保暑期安全。

按照省、市、区各级领导关于做好*年暑期准备工作的意见,我局按照“安全暑期和谐暑期”工作思路,精心安排部署暑期准备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精心部署。区卫生局多次召开卫生系统各单位一把手暑期工作准备会,安排部署暑期准备工作。要求各单位从思想上充分认识暑期卫生保障工作是卫生部门不可推卸的责任。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工作特点,制定了详实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组织机构,确保人员和物资的落实。为切实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各单位都进行了突发卫生事件处理演练,锻炼了队伍,提高了处理能力。

(二)、集中力量,突出抓好重点工作。

1、医疗保健方面。医疗保健工作由区医院一把手赵院长负总责,高干病房、急诊工作、肠道门诊工作有专人负责。肠道门诊于6月1日开诊,高干病房也在7月初开始接待领导。为进一步提高涉暑医务人员医疗水平,对涉暑医务人员强化“三基训练”(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基本操作),而且进行了严格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及时调整了科室,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到位;其次,对“120”进行了拉练,做到了各科室白天抢救5分钟到位,院内会诊15分钟到位,晚间会诊各科室30分钟到位。出诊8-10分钟到位,各种器械准备齐全,能及时处理复杂问题。

2、加大卫生监督力度,确保食品卫生安全。区卫生监督所重点加强对餐饮业、食品流通加工环节的专项整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净化食品卫生环境。

3、加强卫生防疫工作,实现“重大疫情零报告”。加大传染病及计划免疫工作,开展存毒理检验晨检,有效预防传染的流行。在强化周、月、季、年疫情分析报告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报告、应急处理程序

4、认真做好食品从业人员体检工作。区卫生局出台了《北戴河区食品从业人员体检工作具体规定》,加大对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检查处罚力度,有效防止了肠道传染病暴发流行。到6月25日止,共为餐饮服务人员体检4708人,查出五病患者21人。对各餐饮单位的卫生监测不合格单位及时要求进行了整改。

5、为了保障暑期消杀任务的顺利进行,于5月底以前完成对现有消杀车辆及消杀器械的维护维修工作,并且准备了近4吨的常规消杀药品,已备暑期之用。为使灭蚊蝇效果更加显著,对外环境的污染更小,保障首长不被蚊虫叮咬,花6万元?吨购买新型杀虫剂蚊蝇净,用于首长驻地消杀。截止到7月20日共为重点单位外环境消杀24余车次。在社会面消杀中,对辖区内的8个自然村的消毒员进行培训,指导其负责所在村的蚊蝇滋生地的处理工作。

七、常抓不懈,抓好行业作风建设。

1、为切实做好今年民主评议行风工作,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主管副局长和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任副组长的北戴河区卫生系统民主评议行风领导小组。明确了主要领导为行风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对全区卫生系统民主行风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为民主评议行风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2、制定了《北戴河区卫生系统民主评议行风实施方案》和《治理商业贿赂和服务不正之风实施方案》,并召开了相关会议进行了部署。

3、层层发动,提高认识。我局要求全区医疗卫生单位按照实施方案,召开了行风评议工作动员大会,动员部署评议行风工作,使各医疗卫生单位明确了行风评议的目的、要求、步骤。发动宣传基本达到了100%。会后,北戴河区医院、区妇幼保健站、两个卫生院、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所与卫生局签订了行风建设责任状,北戴河医院35名科主任与医院、全体一线医务工作人员与医院也层层签订了行风建设责任书。

4、认真开展自评和调查工作。在做好思想发动、学习相关文件基础上,认真开展了年中行风评议问卷调查。全系统共发放调查问卷350份,范围涉及全区各阶层,共征求到意见、建议40余条。年中问卷各医疗卫生单位满意率均较高,达到90%以上。说明整个卫生队伍的精神面貌有了新的变化。各单位针对征求上来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梳理和汇总,对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制定了整改措施,完善了相关制度。

5、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明显。一是医院制定了《北戴河区医院一次性置入器械管理的管理》,系统规范一次性置入器械的购入程序,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按季度召开药械委员会,由药械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购入的新品种。全院用药品种、数量都由药械委员会集体决定。医院成立了临床药学室,对医院临床各科用药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发现不合理情况及时纠正。根据卫生部要求,医院正在制定医院基本用药目录,以降低病人经济负担。二是招标采购工作进展顺利。组织北戴河医院参加*年度秦皇岛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并于3月15日开始执行招标结果。截至目前,药品招标金额达到500万元,主动降价的药品种类50种,让利金额已达10万元。

6、扎实抓好“三双教育实践活动”。结合“双学双守双做”教育实践活动,在局机关和各医疗卫生单位积极开展以“双学、双守、双做”(和“五好”(即医德医风好、医护技术好、规范服务好、遵纪守法好、沟通协调好)为主要内容的“创建和谐卫生文明示范岗”活动。着力创建一个宽松的医患和谐环境、和谐秩序,切实改善服务态度、简化服务环节,改善就诊环境。

八、工作中存在不足

1、卫生资源配置还不够合理,基层卫生服务和农村卫生服务还较匮乏。

2、我区卫生监管人员业务素质不齐,高水平的监督人员不够。亟待理顺卫生监督体制,建立一支专门的卫生监督队伍,改善食品卫生监管现状。

3、我区卫生人力总量较丰富,但高学历和高层次卫技人才相对匮乏,具有影响力的学科带头人、拔尖专业技术人才缺少。

4、医院内部运行管理机制有待改革。一些医疗质量管理制度需要落实,人事用工制度也需要加快改革步伐。

九、*年暑期工作谋划

医疗卫生环境篇(2)

一、医疗卫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特点

由于直接造福于社会的特征以及污染物排放数量不大的事实,医疗卫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难度、环境风险和环境影响评价责任风险很容易被低估。但实际上,医疗卫生项目所独有的环境影响特点,可能具有更高的环境风险、专业性和复杂性。首先,医疗卫生项目排出的含病原微生物污水、生物废物、临床废物,排出的含有危险化学品、重金属和放射性的有毒有害物质,具有复杂的污染物构成和造成灾难性环境影响的极大可能性;其二,医疗卫生项目大多位于人口稠密区附近或者内部,环境风险和环境影响评价责任风险很大;其三,医疗卫生项目与公众零距离接触,在控制对外影响的同时,还必须严控自身运行及外界环境对医疗卫生项目的影响,通常的厂界和保护目标概念已经不完全适用。

二、医疗卫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现状分析

(一)医疗卫生项目污水

1.医疗卫生项目污水污染源

医院产生污水的主要部门和设施有:诊疗室、化验室、病房、洗衣房、x光照相洗印室、动物房、同位素治疗诊断室、手术室等的排水;医院行政管理和医务人员排放的生活污水、食堂和宿舍排水。

2.医疗卫生项目污水特点

医疗卫生项目污水的产生量大,水质成分复杂。医院的排水量与医院的规模、性质、医院设施情况、住院和门诊人数以及地域气象条件、所处地区的生活习惯和管理制度有关,约为同等规模居民区污水产生量的8~10倍;污水水质成分复杂,包括带有病菌的污水、放射性废水、含重金属化合物的废液、使用大量有机溶剂(如消毒剂、氰化物、杀虫剂)及其它药物产生的废液等。

医疗卫生项目污水的排放呈现水质、水量的不均衡性。在全年中夏季排水量最大,冬季排水量较小,在一天内通常在上午7~9时(全院排水)及下午18~20时(病房排水)出现排水高峰。医院的综合排水中生活污水的比重很大,主要成分如有机物、悬浮物、油脂,ph值与常见生活污水相似,但成分更复杂,其中含有某些有毒化学物质和多种致病菌、病毒和寄生虫卵,它们在环境中具有一定的适应力,有的甚至在污水中存活时间较长,若未经处理即排入水体或灌溉,将污染环境,影响人们身体健康。来自门诊和病房的排水中可沾染病人的血、尿、便,主要污染物包括病原性微生物、有毒有害的物理化学污染物和放射性污染物三类,具有传染性,必须经消毒灭菌后方可排放。

因此,在环评中对这几类污水的性质、产生量都要分析清楚。

(二)医疗卫生项目废物

医院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一般性生活垃圾和受到生物性污染(各种病菌、病毒和寄生虫卵)的带有传染性的医疗卫生项目垃圾和废物。

1.医疗卫生项目废物污染源

所谓医疗卫生项目废物,是指在医疗卫生项目、预防、保健、医学科研与教学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固体废物,医疗卫生项目废弃物有:一次性医疗卫生项目用品,包括一次性注射器、各类塑料制品、纱布、棉球等;有机污染废弃物,包括病理科手术室废弃的切除器官、血液制品等。

2.医疗卫生项目废物特点及危害性

医疗卫生项目废物中含有大量致病菌,带有一定危险性,既不能与一般生活垃圾混合,也不能随意堆放。一般是在指定的地方进行焚烧处理,有条件的大型医院自建焚烧炉,不具备条件的医院则必须定人、定时、定车送往指定的医疗卫生项目焚烧炉进行处理。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协助处理时,须由接收单位出具承诺函。对医疗卫生项目固废在医院内收集、存储手段和方式以及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要做比较详细的叙述和评价。

医院的规模不同,医疗卫生项目垃圾的产生量也不同,而且各地的情况也不一样,故在环评中要尽量多用本地的实例进行类比。

(三)医疗卫生项目污水处理站污泥

很多医院自建污水处理站,大量悬浮在水中的有机、无机污染物和病菌、病毒、寄生虫卵等在处理过程中沉淀分离出来形成污泥,因而医疗卫生项目污水站的污泥也含有这些成分并具有传染性。污水站产生的污泥因含水率较高呈半流态,在脱水处理之前,也可看作是液体废弃物。如污水站采用二级生化处理,产生的污泥不仅包括一级处理产生的悬浮物和沉淀下来的淤泥,还包括二沉池剩余污泥。栅渣、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站化学沉淀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在排放外环境之前需经过无害化处理。污泥的产生量与污水水量、水质和处理工艺有关。

(四)其它

有些医院为了治疗工作的需要,需用放射性元素作为治疗手段,对此应有放射性专项评价并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医院有自建医疗垃圾焚烧炉的,废气污染源包括焚烧废气,一般以轻柴油、煤油、煤气、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作为助燃剂,烟气中的主要污染物有甘堕落so2、nox、h2s、nh3和微量的bap等。

三、医疗卫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展望

医疗卫生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虽与一般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不同,但是在国家医疗法规里提出了要鼓励医疗卫生项目的建设,各地市级甚至县级都热衷于建设医疗卫生项目,由于急促上马,项目的选址没有经过合理严谨的环保专家论证,加上有些地区所能收集到的医疗废物很少,焚烧炉不能连续运行,因此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应考虑到这些因素及由这些因素引起的环境风险,此外收运过程的环境风险也是不能忽视的。医疗卫生项目的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对医疗废物管理相关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项目选址要经过严格论证,使项目在运行阶段对环境的影响减少到最小程度,应加强即将上马的这类工程项目环评中的环境风险评价的工作。

参考文献:

医疗卫生环境篇(3)

一、医疗卫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特点

由于直接造福于社会的特征以及污染物排放数量不大的事实,医疗卫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难度、环境风险和环境影响评价责任风险很容易被低估。但实际上,医疗卫生项目所独有的环境影响特点,可能具有更高的环境风险、专业性和复杂性。首先,医疗卫生项目排出的含病原微生物污水、生物废物、临床废物,排出的含有危险化学品、重金属和放射性的有毒有害物质,具有复杂的污染物构成和造成灾难性环境影响的极大可能性;其二,医疗卫生项目大多位于人口稠密区附近或者内部,环境风险和环境影响评价责任风险很大;其三,医疗卫生项目与公众零距离接触,在控制对外影响的同时,还必须严控自身运行及外界环境对医疗卫生项目的影响,通常的厂界和保护目标概念已经不完全适用。

二、医疗卫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现状分析

(一)医疗卫生项目污水

1.医疗卫生项目污水污染源

医院产生污水的主要部门和设施有:诊疗室、化验室、病房、洗衣房、X光照相洗印室、动物房、同位素治疗诊断室、手术室等的排水;医院行政管理和医务人员排放的生活污水、食堂和宿舍排水。

2.医疗卫生项目污水特点

医疗卫生项目污水的产生量大,水质成分复杂。医院的排水量与医院的规模、性质、医院设施情况、住院和门诊人数以及地域气象条件、所处地区的生活习惯和管理制度有关,约为同等规模居民区污水产生量的8~10倍;污水水质成分复杂,包括带有病菌的污水、放射性废水、含重金属化合物的废液、使用大量有机溶剂(如消毒剂、氰化物、杀虫剂)及其它药物产生的废液等。

医疗卫生项目污水的排放呈现水质、水量的不均衡性。在全年中夏季排水量最大,冬季排水量较小,在一天内通常在上午7~9时(全院排水)及下午18~20时(病房排水)出现排水高峰。医院的综合排水中生活污水的比重很大,主要成分如有机物、悬浮物、油脂,pH值与常见生活污水相似,但成分更复杂,其中含有某些有毒化学物质和多种致病菌、病毒和寄生虫卵,它们在环境中具有一定的适应力,有的甚至在污水中存活时间较长,若未经处理即排入水体或灌溉,将污染环境,影响人们身体健康。来自门诊和病房的排水中可沾染病人的血、尿、便,主要污染物包括病原性微生物、有毒有害的物理化学污染物和放射性污染物三类,具有传染性,必须经消毒灭菌后方可排放。

因此,在环评中对这几类污水的性质、产生量都要分析清楚。

(二)医疗卫生项目废物

医院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一般性生活垃圾和受到生物性污染(各种病菌、病毒和寄生虫卵)的带有传染性的医疗卫生项目垃圾和废物。

1.医疗卫生项目废物污染源

所谓医疗卫生项目废物,是指在医疗卫生项目、预防、保健、医学科研与教学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固体废物,医疗卫生项目废弃物有:一次性医疗卫生项目用品,包括一次性注射器、各类塑料制品、纱布、棉球等;有机污染废弃物,包括病理科手术室废弃的切除器官、血液制品等。

2.医疗卫生项目废物特点及危害性

医疗卫生项目废物中含有大量致病菌,带有一定危险性,既不能与一般生活垃圾混合,也不能随意堆放。一般是在指定的地方进行焚烧处理,有条件的大型医院自建焚烧炉,不具备条件的医院则必须定人、定时、定车送往指定的医疗卫生项目焚烧炉进行处理。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协助处理时,须由接收单位出具承诺函。对医疗卫生项目固废在医院内收集、存储手段和方式以及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要做比较详细的叙述和评价。

医院的规模不同,医疗卫生项目垃圾的产生量也不同,而且各地的情况也不一样,故在环评中要尽量多用本地的实例进行类比。

(三)医疗卫生项目污水处理站污泥

很多医院自建污水处理站,大量悬浮在水中的有机、无机污染物和病菌、病毒、寄生虫卵等在处理过程中沉淀分离出来形成污泥,因而医疗卫生项目污水站的污泥也含有这些成分并具有传染性。污水站产生的污泥因含水率较高呈半流态,在脱水处理之前,也可看作是液体废弃物。如污水站采用二级生化处理,产生的污泥不仅包括一级处理产生的悬浮物和沉淀下来的淤泥,还包括二沉池剩余污泥。栅渣、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站化学沉淀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在排放外环境之前需经过无害化处理。污泥的产生量与污水水量、水质和处理工艺有关。

(四)其它

有些医院为了治疗工作的需要,需用放射性元素作为治疗手段,对此应有放射性专项评价并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医院有自建医疗垃圾焚烧炉的,废气污染源包括焚烧废气,一般以轻柴油、煤油、煤气、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作为助燃剂,烟气中的主要污染物有甘堕落SO2、NOx、H2S、NH3和微量的BaP等。

三、医疗卫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展望

医疗卫生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虽与一般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不同,但是在国家医疗法规里提出了要鼓励医疗卫生项目的建设,各地市级甚至县级都热衷于建设医疗卫生项目,由于急促上马,项目的选址没有经过合理严谨的环保专家论证,加上有些地区所能收集到的医疗废物很少,焚烧炉不能连续运行,因此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应考虑到这些因素及由这些因素引起的环境风险,此外收运过程的环境风险也是不能忽视的。医疗卫生项目的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对医疗废物管理相关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项目选址要经过严格论证,使项目在运行阶段对环境的影响减少到最小程度,应加强即将上马的这类工程项目环评中的环境风险评价的工作。

参考文献

医疗卫生环境篇(4)

党的十七大指出:“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关系千家万户幸福。”并强调要以农村为重点,“加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深化公立医院改革”。为此,赣州市卫生局党组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整顿和改善医疗执业环境,切实改善医患关系。确定了“着力发展农村卫生事业,主动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基本工作思路,努力改变农村卫生落后状况。近年来赣南老区卫生改革与发展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也还存在着许多矛盾和问题。

一、赣南老区农村基层卫生的现状

赣州位于江西省南部,简称赣南。 现辖18个县(市、区),1个经济技术开发区,283个乡镇。2007年,全市财政总收入74.52 亿元。 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271元;城市(章贡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540元。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6228元。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为47.94%,城市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为39.42%。

2007年年末全市共有卫生机构1954个,其中,医院59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4个,卫生院317个,诊所、卫生所、医务室1465个,妇幼保健院(所、站)18个,专科防治院(所、站)27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20个,卫生监督所18个。wWW.133229.coM卫生技术人员1.92万人,其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0.74万人,注册护士0.59万人。卫生机构床位1.42万张。乡镇卫生院床位0.46万张,卫生技术人员0.53万人。全市有15个省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县(市),覆盖人口达到553.68万人,475.24万农村居民参加了新型合作医疗。

由于赣南老区经济基础薄弱,农业人口比重大,在赣州877.04万人口中,其中农业人口696.03万人,占79.36%,贫困人口近30万。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不足,农村卫生院基础设施落后,农民就医环境差。

1、医疗业务用房紧缺、破旧。 极大多数基层卫生院房屋简陋、年久失修,有些还仍在使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旧平房。如赣南的信丰、大余、上犹、安远等4个县有乡镇卫生院62个,只有61462平方米医疗业务用房,其中需要维修的房屋面积27755平方米,占45.16%。需要改造的房屋面积28963平方米,占47.12%。个别县,如大余县需要维修的房屋面积达到62.63%。安远县乡镇卫生院 现有危房面积7715平方米(占乡镇卫生院房屋总面积12259平方米的63%),有的乡卫生院为五、六十年代兴建的土木结构房,几十年的风风雨雨后现早已破烂不堪。

2、村级卫生所(室)极大多数不符合“三室分开”(诊断室、治疗室、药房三室分开)要求。我们调查的赣南信丰、大余、上犹、安远4个县,共有村卫生室1368个,其中符合“三室分开”要求的只有202个,占14.77%;有1166个村卫生室不符合“三室分开”要求,占85.23%。信丰县有657个村卫生所(室),不符合“三室分开”要求的有607个,占93%;符合“三室分开”要求的只有50个,占7%。有的县如安远县没有一个符合“三室分开”要求的村卫生所(室)。有些村卫生所(室)是利用自有房屋开设的个体诊所。

3、医疗设备陈旧老化、简陋不全。

4、医务人员整体素质低,专业技术水平不高。赣南农村乡镇卫生院医疗队伍存在“两低两高”的现象,即学历层次低、职称级别低、无学历人员比例高、无职称人员比例高。

学历层次偏低,南康、宁都、于都、瑞金、寻乌等5个县(市)乡村医生人数为3901人,中专以下学历2710人,占69.47%,中专926人,大专253人,本科以上学历12人只占0.31%。有的县本科以上学历为0;

职称级别低,我们对南康市、于都县、寻乌县乡镇卫生院的调查显示 2005年,有卫生技术人员1035人,其中具有副高以上职称5人占0.48%、中级职称161人占15.56%,初级职称667人占64.44%。职称结构不合理,高级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比例太低、初级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比例极高。高、中、初卫生技术人员的职称呈“宝塔形”结构。who推荐的一个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人员高、中、初级职称的比例是1∶3∶1,按who推荐的标准,相差甚远。此外还有许多村级卫生所(室)的医务人员无学历、无职称。

二、努力改变农村卫生落后状况的对策

1、加大投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为病人创造舒适的就医环境。按照《江西省乡镇卫生院基本配备标准》和《江西省村卫生所建设标准》加大人员、技术设备、房屋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快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力度,明确公共财政对医疗卫生事业的经费投入比例,保证投入的合理增长,确保卫生事业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财政支出增长幅度。力争通过2-3年的努力,全面实现“一无三配套”(无危房;人才、房屋和装备三配套)目标。

2、加快村级卫生所(室)的建设,实现“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乡”目标。农村村级卫生所(室)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无法满足农民的就医需求,村级卫生所(室)条件差,房屋破旧、设施简陋、医疗器械破损,有的无固定的用房,有些村还没有卫生所(室),农民“看病难”的问题突出。政府要加大村级卫生所(室)的建设力度,按照每个1万元的标准和三室分开的建设原则,加快村卫生所(室)改造和村级卫生服务点建设步伐。首先,做到村村有卫生所(室),一个行政村原则上设立一所卫生所(室)。其次,有固定的医生,村级卫生所(室)必须配备一名村医。再次,有基本的诊疗设备,改变“老三样”,一个听诊器,一个血压器,一个体温计的状况。

医疗卫生环境篇(5)

1 口腔医疗垃圾的危害

1.1 传染性疾病对人类的危害 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行性感冒、SARS、性病等传染性疾病是21世纪严重危胁人类健康的重大疾病。据2003年在全国范围进行的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中国现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约84万,居亚洲第2位,全球第14位 [1] 。在我国有乙肝病毒携带者约占总人口的9.7%,其中约3000万为慢性乙肝患者,病毒性肝炎的广泛传播和流行,对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并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 [2] 。目前我国现有肺结核病人约450万,居全球第2位,其中传染性肺结核病人约150万。每年因结核病死亡人数达13万,大大超过因其它传染病死亡人数的总和 [3] 。世界著名生物医学研究专家何大一博士在海南博鳌“中国科协2004年学术年会”上说,下一次全球性流感对中国的威胁可能是最大的,再一次的全球流感流行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届时数百万人将因此丧生,流感能够给全球公共健康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4] 。人们不会忘记2003年的传染病SARS在中国、中国香港、中国台湾、越南、新加坡、加拿大、美国等32个国家和地区迅速蔓延,全世界非典型肺炎患者超过8000余人,死亡人数超过800人 [5] 。全国非典型肺炎防治组疫情分析专家徐德中教授分析得出SARS流行规律是:SARS的流行从医务人员暴发开始,医院的感染成为重要的传染源,90%的发病人数与医院感染有关 [5] 。

1.2 医疗垃圾与传染性疾病的关系 据国家卫生部门的医疗检测报告表明,医疗垃圾的病毒、病菌的危害性是普通生活垃圾的几十、几百甚至上千倍,具有空间污染、急性传染和潜伏性污染等特殊性 [6] 。加强对医疗垃圾的正确处置是刻不容缓的任务。然而,许多口腔小诊所,只追求经济效益,而不顾污染环境,将口腔医疗垃圾随意处置,使得许多口腔污染物品流入社会,如沾有患者体液或血液的口镜、镊子、牙钻、注射器等小器械易被患者带走或被小孩子拣去玩耍,可造成二次污染。我们知道,与艾滋病患者共用注射器就是艾滋病传播的一项重要途径。更有甚者,一些不法分子将一次性医疗器械进行清洗后出售以谋取暴利,这些带有大量病毒、病菌的物品,可能导致病原菌的传播和医源性感染的暴发,严重地威胁着人们的健康生活。

2 口腔医疗垃圾的正确处理

2.1 建立相关的制度,加强法制管理 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消毒管理办法》和《医院感染管理规范》等有关条例,并建议建立一些相关的有关污染的法律制度,对于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强化国家的法制管理。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飞速发展的时期,环境污染问题关乎子孙后代的问题,是我们能否持续发展的问题,是刻不容缓需要解决的问题。只有建立一整套法律制度才能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局面,使人人重视环境污染问题。

2.2 加强医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教育 加强对广大医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其认识到医疗垃圾的正确处理与提高人口质量,维护人们的身心健康,保护自然环境的关系,培养广大医务工作者对人们健康的责任感和对社会环境的保护感,使广大医务工作者加强对医疗垃圾污染性的重视,并做好对患者的宣传、解释工作,杜绝使用过的一次性口腔医疗器械流入社会。

2.3 加强对口腔医疗垃圾的消毒无害化处理 对于口腔医疗垃圾进行消毒无害化处理是非常必要的,既可降低清洁人员的感染风险,也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病原菌的传播和医源性感染的暴发。针对不同的口腔医疗垃圾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处理;并依据其处理方法,采用不同颜色的塑料袋统一包装,指定专人负责上交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记录备案。对可燃烧的废弃物进行焚烧处理,如棉条、纱布、胸巾、纸捻等;对取模材料、拔掉的牙齿、充填废弃物等进行浸泡无害化处理后,集中回收进行深埋处理;对一次性的口镜、镊子、探针、牙钻、注射器、输液器、医用手套等进行浸泡无害化处理后,集中回收进行毁形处理。

2.4 加强对医疗一次性用品的管理 目前,大部分口腔医院为防止病毒、病菌的交叉感染和医源性感染的发生,大量使用一次性医疗器具,如口腔检查盘、手套、注射器、漱口杯、吸唾器等。如果对一次性医疗器具管理不严,有的流失到社会被反复使用,就会造成传染病的传播。另外,如果这些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具被回收再次使用,后果非常严重,可导致艾滋病、病毒性肝炎、流感、肺结核、性病等传染病的感染。众所周知,注射器的共用是艾滋病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因此,应当规定医院必须加强对一次性医疗器具的管理和处理,严防造成传染病的传播。

参考文献

1 罗华军,王芳艳.艾滋病治疗进展.中华实用医药杂志,2003,21(3):384.

2 中华医学会.中国乙肝患者认知现状研究报告,2005-1-19.

3 端木宏谨.顺应潮流繁荣学术―――结核病流行和防治回顾.中华结核和呼吸杂志,2004,27(1):1-4.

医疗卫生环境篇(6)

全县卫生健康系统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实施高质量发展“十二大攻坚行动”的决策部署,把做好医疗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作为重要任务来抓,以让群众看病就医“不求人”、“少跑腿”为基本目标,聚焦群众看病就医最关注的看病信息、看病过程、看病取结果等环节的痛点、难点和堵点,创新制度,综合施策,努力创造“看病不求人、患者少跑腿”的服务环境。通过公开和主动推送相关医疗资源信息,拓宽医疗信息来源渠道,向基层派驻优秀医师,确保“找专家不求人”;通过建立网上挂号预约平台,健全完善预约检查诊疗制度,确保“挂号不求人”;通过设置入院准备中心,确保“住院不求人”;通过更加便捷的查询方式和更加主动的告知方式,确保“看病取结果不求人”;通过建设智慧医院,优化检查流程,减少各种排队环节,确保“患者少跑腿”,持续提升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更好的卫生健康保障。

二、重点任务

针对群众最关心的看病就医问题,着力做好医疗信息公开、优化改造医疗服务流程、整治医疗服务环境三项重点工作。

(一)全面推进医疗信息公开。

医疗机构全面公开院务、号源、各窗口排队(诊疗、检查、取药、交费等)、项目价格、费用清单、医保报销、工作流程、服务项目、工作人员(专家信息、行政管理人员、其他服务岗位人员)、院内导航等10个方面的医疗服务信息,实现“找医生更加方便精准”、“预约挂号更加便民顺畅”、“住院流程更加优化高效”、“结果查询更加便捷快速”。

(二)优化改造医疗服务流程。

开展“一把手”走流程活动,各级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重点针对门诊流程、住院流程、缴费流程、院内环境、便民服务、后勤管理等方面进行巡查,重点解决医院停车难的问题、保护患者隐私的问题、复诊患者排队候诊的问题、门诊诊室就诊秩序和患者反复缴费等问题,逐条制定具体可行的解决措施,进一步优化简化服务流程,建立良好就诊秩序。

(三)着力整治医疗服务环境。

实施公立医院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协调医院周边停车设施与医院共管共享。优化院内行车路线设计,充分依托现代化管理手段,合理利用现有空间,加大车位供应,提高车位使用率。改进医院功能区布局,做到布局合理、标识清晰、便捷顺畅。不断改善设施条件,保持医疗环境和卫生间清洁。提升候诊区建设管理水平,为患者、陪人提供网络、阅读、餐饮等舒缓情绪的服务。加强医学人文建设,弘扬抗疫精神,开展温暖服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信用评价,探索实施医疗卫生综合监管新模式,对全县医疗机构进行信用评价,做到奖惩并举、精准监管,构筑诚实守信的医疗服务环境,促进医疗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推进措施

(一)以方便患者为出发点,打造“我来帮您办”服务品牌。

各医疗机构要把对患者的非医疗技术服务提高到与医疗技术服务同等重要的位置,细化全方位服务,从根本上解决群众“看病难”、“入院难”等问题,改善患者就医感受。全力打造“我来帮您办”服务品牌,树立医疗质量与服务意识并重的工作理念,实现“互为补充、互补短板”的良好发展态势。一是进院有人问。进一步优化人力安排,充分发挥导医的作用,安排专门人员,在门诊综合服务大厅、停车场等处开展帮办服务,对所有进院人员第一时间询问需求,做好业务介绍与去向指引工作。二是看病有人领。医院要在医疗科室逐步设立行政岗位,专职从事医疗科室内的行政非医疗服务,负责做好患者的就医引领工作。在重点科室门口设立“我来帮您办”咨询服务台,帮助或者引领患者进行就诊、辅助检查、出院、登记等各项服务工作。三是需求有人帮。对患者提出的其它就医需求,要强化“首接负责制”,确保患者诉求以最快的速度得到最明确的答复,将患者诉求“有人管”、患者需求“立即办”落实到工作的每个环节。

(二)以智慧医院建设为手段,优化服务流程。

加快医院电子病历应用水平评价和医院信息化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工作,推进智慧医院建设。依托“健康淄博”公众号一卡(码)通服务功能,优化医疗服务流程,为患者提供预约诊疗、诊间支付、床旁结算、就诊提醒、结果查询、信息推送、智能导诊、健康咨询、用药指导、满意度评价等便捷服务。

(三)以急危重症为重点,创新提升急诊急救服务。

加强全县胸痛中心、卒中中心、创伤中心、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危重儿童和新生儿救治中心、肿瘤中心、呼吸与危重医学中心等建设,建立院前、院内协同的医疗急救绿色通道,为患者提供现场处置、转诊、诊断、抢救、手术等一体化综合救治服务。进一步拓展院前急救网络,各急救站全部接入“云急救”服务系统,实现患者一键报警、自动定位、“五屏联动”快速急救服务。

(四)以县域医共体为载体,推进连续医疗服务。

继续推进县域医共体、专科联盟和区域远程医疗协作网建设,建立上下协同双向转诊工作机制,为患者提供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慢病复诊、临床用药、康复、护理等连续医疗服务。加强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线上咨询、复诊、开具处方及送药到家等贴心服务。中医医院为患者提供中医健康保健咨询指导、远程会诊、中药饮片代煎配送等服务。

(五)以名医基层工作室为平台,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落实《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建立医疗卫生人员定期下基层和城市医生支援农村工作制度,落实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技术职称前应当在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累计工作一年以上的要求,按计划主动安排专家到基层服务,把优质医疗资源送到老百姓家门口。结合县域医共体建设工作,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名医基层工作室”,选派名医(名中医)、青年名医(青年名中医)定期坐诊,开展专家门诊、会诊、查房、妇幼保健指导、临床教学、技术培训等一系列活动,带动基层服务技术快速提升,打造基层精品特色科室品牌,让基层患者直接享受到高质量的医疗、保健和中医药服务。

(六)以“一站式”服务平台为着力点,助力医事服务“一次办好”。

各医疗机构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围绕患者的非技术性医事服务项目,简化程序,集中服务,推行“一站式”服务模式,实现一次办好。二级以上医院全部建立开放式门诊综合服务中心,明确各项服务职能,集中当场办理诊断证明、病历复印、出生医学证明、财务相关证明、医保所需材料等。全方位开展导医指导和咨询活动,办理慢性病签约,实现就诊人员有人管、有细致耐心的服务。进一步健全门诊服务设施条件,为患者提供一切便利。

(七)以人文服务为媒介,全面提升患者满意度。

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和抗疫精神,加强人文医院建设。试行医患角色互换体验,创新医患沟通模式,展现医学科学精神和医护人员无私奉献风貌。医院建立工作人员和窗口服务人员服务行为规范和服务用语,加强服务技能训练,形成文明行医习惯。严格执行医疗行业建设“九不准”,纠正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深入开展患者满意度调查评价工作,广泛接受群众投诉监督,认真答复群众问题,积极回应关切,持续改进完善服务措施,提高群众看病就医满意度。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领导。

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看病不求人、患者少跑腿”工作是今年重点改革项目,是落实“一号改革工程”的具体举措,更是提升医疗服务能力的重要内容。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向深圳、杭州、厦门等地市学习,实时对标,敢学敢用,立学立改,全面抓好落实。

(二)强化配合。

要加强与公安、医保、人社、属地街道办事处等协作,加强信息互通、政策协作和工作对接,协力做好各项工作措施的改革落地。各单位建立统一协调、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针对工作难点、重点,集中优势力量攻坚,推进建立新机制新方法。进一步落实关爱医务人员的各项措施,充分调动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动员全体医务人员一心一意为患者提供精心服务。

(三)强化考评。

医疗卫生环境篇(7)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第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禁止邮寄医疗废物。

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

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第三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第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第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四章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二)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三)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四)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第二十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七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第二十八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二十九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第三十一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

第三十二条各地区应当利用和改造现有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和其他设施,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并达到基本的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第三十三条尚无集中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应当在1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级市应当在2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旗)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在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并可以对政府主要领导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并可以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医疗卫生环境篇(8)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院、卫生院、门诊部、社区医疗服务站、诊所、血液中心、疾控中心、从事医疗活动的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等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第四条市园林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及监督管理工作。市卫生、环境保护、供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和收购环节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环卫、卫生、环保各部门将医疗废弃物管理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第五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第七条医疗废物应当采用统一收集、密闭运输、集中处置的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和丢弃、转移、买卖或者倾倒混入生活垃圾,禁止废品回收站点回收医疗废物。

第八条市区、县城区及周边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及小型诊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及时送至指定的三级医疗机构存放。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将产生的医疗废物委托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将医疗废物委托未取得医疗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进行分类放置、暂时贮存。医疗废物包装袋、转运箱、锐气盒等封闭式医疗废物容器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按规定统一配备,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必须妥善使用,如发生丢失和损坏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医疗废物运送实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交接医疗废物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医疗废物转移联单,一车一单、随车同行,以备查验。

第十二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到医疗卫生机构运送医疗废物。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预案,出现紧急和意外情况时,及时报市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的医疗废物处置协议规定,按时交纳医疗废物处置费。

医疗废物处置费按照下列标准收取:

(一)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根据床位数按照入住率计算,收费标准为2.0元/床.日。其中三级医院按床位数的85%缴费,二级医院(含二级以下医院)按床位数的75%缴费。

(二)社区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无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按照从业面积0.10元/㎡月缴费.

医疗卫生环境篇(9)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五)依照《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五)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六)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运送工具运送医疗废物的。

第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按照《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的,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的;

(三)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外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依照《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或委托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第十一条有《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有《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许可证件。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阻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三条有《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疾病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境污染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有《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有《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医疗卫生环境篇(10)

[中图分类号]R197.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7210(2009)04(a)―214―02

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的医疗环境,是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而紧迫的时代课题之一。实现这个任务,涉及各方面的工作,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是重要的一环,而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又是其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已经成为当前医疗卫生部门的重要任务。

1 落实科学发展观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意义

1.1 构建和谐医疗环境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科学发展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始终坚持的重要指导思想,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是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重要升华,是党执政理念的新飞跃,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当今“构建和谐社会”已成为时代主旋律,医疗环境作为体现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窗口,必须树立科学、协调、全面和可持续发展观,及以人为本、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在医患之间构建起互相尊重、互相信任的社会关系,创造健康的医疗环境和氛围,实现科学发展观所倡导的“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

1.2 构建和谐医疗环境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构建和谐医疗环境,是当前我国医疗卫生事业追求的方向和目标,也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实践。和谐社会就是要建立起人与人之间互相尊重、互相信任的社会关系,因此,和谐医疗环境建设不仅成为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着力点和生长点,而且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1.3 构建和谐医疗环境是促进医患关系健康发展的基础

构建和谐的医疗环境是社会文明的体现,也是社会稳定的重要部分,在整个社会和谐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近年来,医患矛盾、医疗纠纷增加、医院暴力不断上升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当前医疗卫生发展中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它已经严重影响了医疗环境的和谐发展。“医患关系紧张,彼此缺乏信任,医疗纠纷增加,是当前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特别是近年来相继出现个别患者或者患者家属伤害医务人员的极端事件,干扰了正常医疗秩序,甚至直接危及医务人员人身安全。这提醒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 影响和谐医患关系的主要因素分析

2.1 医疗行为因素

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医学原因是医疗行为的特殊性。众所周知,医学是所有科学门类中公认最深、最难、最复杂的学科。21世纪分子医学、基因医学研究已获得重大突破,但现阶段医学未攻克的难题还很多,如艾滋病的治疗、SARS病毒病原学的研究与免疫学治疗等,充分说明医学领域技术的复杂性。其次,医疗过程具有高风险性。每一种临床药物除了治疗作用外,均有毒副作用,不同毒副作用在不同人身上有不同的表现。“人在河边走,难免不湿鞋”就是对医师职业高风险的真实写照。再者,医疗效果具有未知性。医疗过程是一个非常复杂也是一个非常有限的过程,医疗过程存在许多人类尚未认识的因素和无法控制的因素。不同的人患同样的病,用同样的方法治疗,并不一定取得同样疗效。医疗效果的未知性、多变性决定了医学科学对疾病的认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探索过程。

2.2 医院管理因素

在医院管理方面,医疗管理职能部门对执行规章制度的监督力度不够,岗位职责、规章制度形同虚设,致使违反诊疗操作规范的事故屡见不鲜;其次,医院在医疗服务方面过分依赖现代化的诊疗设备,忽视“视、触、叩、听”等临床基本操作实践,医疗行为不规范,缺乏与患者的沟通和理解等,告知制度执行不力。医院内防卫性的医疗行为逐渐增加,许多没有必要的检查项目被加上,风险大的急、危、重患者的抢救和治疗大打折扣,医疗费用也逐渐攀升。再者,忽视医德医风的教育。医疗行为对“病”不对“人”,“以医为尊”导致“求医”,“以疾病为中心”导致医生将疾病与患者分离。关爱、同情患者缺乏内在的主动性和持久性,在行医中责任心不强,服务态度不好,忽视患者社会心理需求,服务态度生硬,缺乏医患之间的情感交流,缺乏对患者的尊重与关爱,缺乏医患交流和充分沟通。

2.3 患方因素

在我国现行的医疗体制下,大部分患者都是以自费方式来获得医疗保健服务,这种医疗服务付费方式使患者对医疗服务的预期效果有较高的期望,许多患者没能意识到医疗技术的两面性、有限性和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很大程度上存在着“我花钱、你看好病”的思想。另外注重就医感受,现在患者更注重就医感受,即希望能在轻松愉快的环境和心境下治疗并痊愈。这就要求医院除了要满足技术性医疗服务需求之外,还要对人文性医疗服务建立更高的服务标准。以满足患者的心理需求。据报道,全国5省市30所医院随机调查显示,患者对医院整体服务质量满意度为51.3%,对治疗效果的满意度为56.92%,对医务人员服务态度满意度为44.76%。可见,有一半左右的患者在就医过程中有不满情绪。

2.4 社会因素

首先,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公众医疗需求的总量在增加,对医疗服务水平的期望值在提高。其次,当前我国卫生资源由于总量不足,分布不均衡,结构不合理,导致卫生资源供给不能满足公众的医疗需求。特别是优质卫生资源不足,是长期存在的突出问题。再次,医疗体制改革相对滞后,社会保障失衡。医疗体制改革滞后,现行的医疗保障系统尚不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的承受能力较低。经济体制和劳动体制的改革导致社会下岗人员的增多、部分贫困地区人们收入低下,医疗无保障。

3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构建和谐医疗环境

3.1 坚持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是中共中央总书记同志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坚持以人为本,是构建和谐医疗环境的本质和核心,是构建和谐医疗环境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措施,是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良好的医患关系需要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三方共建理解和信任,在这三

方关系中,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起主导作用。医护人员要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转变传统的医患模式,在思想上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神圣的责任使命感,树立忠于职守、爱岗敬业、精益求精、无私奉献的高尚品德,给患者以真诚、信心和爱心。广大医务工作者树立“一切为了患者,为了患者的一切”的观念。加强医德医风教育,改善医疗服务质量。医学发展的历史证明。只有医务工作者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才能使患者积极地支持、配合诊疗工作,才能推动医学事业的发展,造福于患者。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时刻把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和安危冷暖记在心间,把求真、求实的医学科学精神和求善、求美的医学人文精神结合起来,善待生命,维护健康,恪守天职,保全神圣。以人为本,以患者为中心,为提供用较低廉的费用获得较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创造一个良好稳定的医疗环境。

3.2 坚持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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