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30 10: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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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绿色金融发展成果显著
近年来,我国政府积极推动绿色金融的发展。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和引导下,我国正成为全球绿色金融的先行者和领导者。2016年8月31日,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我国绿色金融体系发展做出顶层设计,构建了操作框架,为各方参与者提供了丰富的产品工具和市场机会,我国成为全球首个构建最为系统绿色金融体系的国家,绿色金融已上升为我国重要的国家战略。同时,绿色金融也是二十国集团(G20)杭州峰会最令人瞩目的“中国印记”之一。作为今年G20杭州峰会的主席国,我国首次将绿色金融列入G20议题并写入峰会公报。
作为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绿色债券市场近年来快速发展,政府、发行人和投资者等各类主体的参与日益深入(见表1)。截至今年6月末,我国贴标绿色债券发行量128亿美元,全球占比约30%,绿色相关的未贴标债券存量高达2460亿美元。目前,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绿色债券市场,人民币也成为广义绿色债券中最主要的计价货币。
绿色债券有很多优势,如可为绿色企业和项目开辟新的融资渠道,为绿色项目提供较长期的融资、缓解期限错配问题,通过声誉效应强化发行人的绿色投资行为,通过更高的披露要求激励发行人强化环境风险管理流程,为投资者提供新的资产类别,使其有机会参与可持续发展投资等等,因此绿色债券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现状分析
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发展迅速,但仍处于起步阶段,在发展中也面临着一些障碍,需要逐步加以解决,从而释放出绿色债券发展的潜力。
(一)绿色债券界定标准方面
目前,我国绿色项目认定标准尚未统一,同时缺乏统一的绿色债券市场准则。在此情况下,较难客观准确地判定项目的绿色属性,也使得财税优惠、奖惩政策以及针对绿色项目的政府担保等可能的支持措施在短期内缺少落地的基础,还可能造成市场主体在不同监管政策之间套利,影响绿色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绿色债券的发行及交易方面
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发展时间较短,由于绿色项目投资回报期长、绿色债券募集的资金只能用于绿色项目、资金监管要求更为严格、发行和管理成本较高等原因,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绿色债券的吸引力,也影响到绿色债券的发行及交易量。
目前全球发行的债券中仅有不到1%为贴标绿色债券,我国绿色债券的发行量也仅占全部债券的2%。对于每年3万亿~4万亿元人民币的绿色投资需求,目前绿色债券所能提供的融资还远远不足,市场发展潜力巨大。据OECD分析,在将全球气温升幅限制在2℃的前提下,到2030年时,仅中、美、日、欧盟四个市场投资于可再生能源、节能和低排放汽车等低碳项目债券的年度潜在发行量可达7000亿美元。
国际经验表明,财税激励及奖惩政策是将环保项目的正外部性内生化的有效手段之一。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认为“公共财政机制是解决环境问题方案的一部分”, 并预计每100亿美元的财政资金可撬动1000亿美元的社会资金投入绿色产业。部分国家也对绿色债券给予了优惠政策,如美国国会于2004年通过了总额20亿美元的免税债券计划,用于支持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公司债券;马萨诸塞州于2013年起自主发行免税绿色债券,所得资金直接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因此,从国际经验来看,对绿色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环节给予适当支持,可降低绿色债券发行成本,提高其投资收益,也有助于进一步提升绿色债券的发行和交易量。
(三)绿色认证和信息披露方面
构建和完善绿色认证和绿色评级体系、科学客观地评估项目的外部性是绿色债券审批、财政补贴、行政奖惩、税收优惠等决策的重要基础。目前,经认证的贴标绿色债券主要集中在欧元区和美国,欧元和美元是贴标绿色债券最主要的计价货币,我国绿色债券发行的标准化和透明度仍有待进一步提高。
为证明绿色债券的“绿色”身份,国际通行做法是聘请独立的专业机构出具对募集资金使用方向的绿色认证,即“第二意见”,国际权威的认证机构有国际气候与环境研究中心、气候债券委员会、毕马威等。在全球发行的绿色债券中,有半数以上的债券进行了国际绿色认证。
从我国绿色债券市场来看,相关主管部门鼓励绿色金融债和公司债发行人提交评估认证意见。然而,目前我国绿色债券认证尚处于起步阶段,缺乏统一的认证标准和专业的认证机构,市场竞争不充分、绿色认证成本相对较高。加之绿色债券存续期内的信息披露要求更为严格,使得企业绿色债券的发行门槛较高,影响绿色债券的发展。
推动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的建议
《指导意见》和G20杭州峰会公报明确了我国绿色债券市场的发展方向,即要通过相关努力支持本地绿色债券市场发展,开展国际合作推动跨境绿色债券投资等。这些政策导向进一步扫清了绿色债券发展的障碍,降低了投资者对未来不确定性的预期。具体措施包括完善绿色债券相关规章制度、统一绿色债券界定标准、降低绿色债券融资成本、探索绿色债券第三方评估和评级标准、开发绿色债券指数、建立完善发债企业强制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以及推动绿色债券市场双向开放等。为深入落实相关政策,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统一政策标准,夯实市场基础
当前我国债券市场以银行间市场为主体、交易所市场为补充,符合国际成熟市场的通行惯例。建议尽快探索设计国内统一的绿色债券界定标准和绿色信贷指标体系,为绿色金融的后续配套政策奠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基础,为市场交易主体提供更为明确的行动指南。
(二)加大财税优惠,提振绿债发行及交易
对于发行人,可探索由符合条件且具有意愿的地方政府推行绿色债券财政贴息和专项担保基金,以地方政府为主导,根据地方产业布局和财政实力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领域进行试点。设定适当的贴息和担保比例,给予社会资本更为稳定的预期,在耗费较低财政成本的条件下撬动更多私人资本投入绿色产业。同时,要加强绿色债券存续期的信息披露和资金投向跟踪,确保发行人行为的规范性和资金使用的绿色化,避免道德风险。对于投资者,可研究对国内机构投资者购买绿色债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予以适当减免,培育和壮大绿色投资群体。
(三)加强认证管理,降低项目风险
建议进一步提高我国绿色债券发行的标准化和透明度,建立推广国内绿色债券认证标准和体系,提升对国际投资者的吸引力。首先,统一绿色债券的监管标准,逐步提升绿色债券的认证率,将绿色认证作为财税优惠等支持措施的必要前提。其次,构建和发展我国本土的认证体系,规范绿色债券评估要求,通过丰富认证机构、引入市场竞争来降低债券认证成本,同时加强市场准入和机构监管,防止认证机构过度竞争导致降低标准或采购性认证等。最后,创新绿色筹资机制,本着重实质、轻形式的原则,开展存量绿色债券识别。目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已有3只存量债券被纳入中债绿色系列债券指数,是绿色债券领域的一项创新,开启了存量债券的绿色化识别通道。为鼓励企业绿色投资,建议对于剩余期限长、实际投资于绿色项目的存量未贴标债券继续开展相关认证工作。
(四)完善和推进绿色债券评级,扩大债券应用
鼓励评级机构在现有评级体系框架中增加环境影响评价维度,将发行人的绿色信用记录、募投项目的绿色程度和环境成本等因素纳入考察范围,并在评级报告中予以披露,合理反映绿色资产的价值。对信用评级符合要求的绿色债券,可考虑纳入央行货币政策操作的抵质押品范围及交易所质押回购库。此外,评级过程中要避免追逐声誉效应、“唯绿色论”而忽视绿色债券风险的倾向。(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供职机构无关)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
参考文献
[1].绿色金融工作小组.构建中国绿色金融体系[M].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5.
(一)诚信的由来
作为一种传统美德,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立身之本, 是日常生活中为人处世的法宝。《商君书靳令》最早出现信诚信一词;儒家思想的中心就是诚,以诚信为立身处世的基本原则。宋学家朱熹,他认为诚者,真实无妄之谓。他肯定诚是一种美德,诚的核心就是真实不欺。他要求人们效法天道,修德做事要真实可信,说真话,做实事,不要欺诈,不要虚伪。孔子也说过: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也就是说,人如果不讲信用,就无法在社会上立足,就做不成什么事情。程颐也提出过类似的观点。他说以实之谓信,反对弄虚作假。由此可以看出,信不仅包括说的话要诚实,不要说大话,说空话,说假话,而且还包括做的事更要可靠, 它的内涵就是重承诺、言行合一。从天道而言,就是诚从人道而言,就是信。孟子说: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这句话的意思是说,诚是自然的、本质的,效法天道就是诚,就是追求诚信,就是做人应该遵循的道理和规律。诚和信在哲学上是有区别的,但是从社会道德的角度来看,诚和信是意义相同的概念。在《说文解字》中,许慎认为:诚,信也;信,诚也。由此可见,诚和信基本涵义是一样的,都是做人和做事最基本的要求。
(二)诚信在法律上的含义
从法律上来讲,诚信也在法律规范的道德之内,依据法律,是可以实现的利益期待的一种。也就是说,如果违反所担负的义务,当事人就应该承担责任。这一含义的体现就是诚信原则,始于罗马法,后来逐步形成了法律原则,并在法制史中被重要的民法予以继承和发展。在原则上,诚信包含着利益关系的正义要求,它从整体上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平衡,而要实现这种正义要求,又要求双方当事人和法官的道德品质有一定的水准。对于当事人来说, 在相关的民事活动中,要保持诚信的态度,行使相应的权力,履行相应的义务。其中善意,就是要求当事人在主观上不可以损公肥私、损人利己,而且要有足够的警惕性,不发生类似的过错,从而在客观上达到维护他人和社会的利益的目的;其中诚实,就是要求当事人实事求是,从善意出发,做到以诚相待,不进行欺诈一类的活动;其中守信,就是要求当事人按照契约履行承诺, 对各方的利益都要维护,最终达到互利的目的。
二、诚信缺失的现象及原因分析
诚信缺失, 是目前市场经济中的一个严重的问题。在现实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存在着假冒伪劣的现象。文凭和学历的造假危害社会,政绩和数字的欺骗误国误民,信用方面的欺诈后果严重,新闻和广告虚假有损形象,等等。粗略统计,每年有高达上亿元的经济损失是因为诚信缺失直接或间接造成的, 这对于国家和企业来说,都是一种灾难。如果不下决心整治这些诚信缺失的问题, 将给市场经济带来一连串的问题:(1)经济发展迟滞。诚信缺失会严重破坏经济领域的市场秩序,交易成本会大大提高,交易效率会大大降低,市场的健康成长会受到直接的影响。(2)政治秩序受到威胁。诚信缺失危害政治领域,不仅市场的健康发展受到阻碍,而且社会的政治、法律都会受到影响, 使正常的政治秩序受到威胁。(3)社会风气遭到污染。长期的诚信缺失,势必给人们造成各种观念的冲突, 使人们的价值取向发生错位,让人际关系紧张起来,社会丧失安全感,造成人人自危的社会现实。
造成诚信缺失的原因,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利益的驱动。市场经济下,利益最大化是最根本的追求。过去的计划经济,依靠权力运行,资源配置通过指令分配,竞争根本不存在,诚信缺失的可能性很小。市场经济中,靠契约运行,这就离不开诚信的支撑。企业或个人, 都将自己的追求目标定为利润的最大化, 在利益的强力驱动下, 违背诚信成为可能。(2)法律的漏洞。由于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发展滞后,从目前来讲,不仅失信者不能受到有效的打击,而且因为执行难等相关问题,反而使违反诚信付出的代价太小, 这让诚信缺失的当事人有恃无恐。(3)道德的滑坡。市场经济下,过多的不诚实守信的案例,造成了人们道德观念的动摇,是非善恶混淆不清,致使诚信缺失成为司空见惯。
三、从法律上对于诚信缺失的制约
(一)保护诚信,完善立法
早期的自然经济和从前的计划经济,市场空间相对较小, 市场交易的参与者彼此之间相互了解,交易信息互相对称,交易的安全由自然人的品质和道德来维护是完全可以的。然而,市场经济下,市场空间相应的扩大了,市场交易的参与者对对方的底细不清楚,交易信息处在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之下, 使交易的风险大大增强了。因此,要实现交易的诚信, 就必须维护交易的安全。这种支持和保障,必须通过完善法律来实现。
(二)严格执法,依法管理
在社会的转型时期, 出现诚信缺失的问题,司法滞后是一个重要的原因。长期以来,存在于司法和行政中的问题,如权利寻租、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 让失信违法者钻了空子。他们通过很少的成本投入, 运用非法手段,获得的回报却是丰厚的。长此以往,多数守信者从自身利益出发,纷纷转向失信者,无形中使违法失信者的行列不断壮大。所以,信用缺失的根治,社会诚信的培植,严格执法和依法管理是关键的一环。
(三)加强教育,鼓励诚信
[关键词]初中学生 法律常识 案例教学
初中学生正处在生长发育的关键时期,其人生观、价值观也在初步形成,能否成长为有知识、有理想、守纪律的合格公民,将是其在初中阶段思想品德塑造的首要任务。所以,在初中思想品德课程体系中设计了相关的一系列内容,其中包括“我与自己”(即学会正确认识自我,学会解决自身成长中的困惑,更好地来适应环境的变化与发张)“我与他人”(即学会如何与身边的人和谐融洽地相处,能够与他人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培养团队精神,适应社会对个人的要求,为今后的发展奠定良好的人际关系的基础。)“我与社会”(即要求学生认识到社会的客观状况,明确自己肩负的社会责任以及社会生活中的公序良俗,了解社会规则的种种要求,明确法律的相关规定,初步养成知法、懂法、守法的法律意识,形成权利义务观念)。所以,在思想品德课《新课程标准》中明确规定,作为初中学生应该了解宪法与法律对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学会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成长为懂法、守法的好公民。因此,初中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但是在实际教学的过程中,因为法律条文比较抽象。那么,为了避免因为抽象的法律条文给学生造成理解上的困难,在实际教学中,就要将抽象的法律条文融合到具体的事例当中,来帮助学生理解。
一、案例应贴近学生
学生是课堂的主体,也是知识的受体,学生在课堂教学过程中能否积极参与,则直接影响学习的效果。加之作为未来祖国的建设者,中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点的确立事关依法治国的实现与否,作为中学生对于权利义务存在理解和观念上的误区。对于自己享有权利和义务认识不够,对于如何正确行使权利,以及现实生活中对中学生合法权利的侵害采取的正确方法存在误区;同时,对于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认识模糊。甚至认为“法定义务同中学生无关”“年龄小,不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教学中,要密切联系学生的实际,把有利于纠正其错误认识的、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可以感受、感知的具体案例引入课堂,帮助学生形成感性认识,产生心里共鸣,避免因陌生而使学生无法参与。
例如,在学习八年级下册《财产属于谁》一课中财产所有权的行使这一知识点时,根据初中生的年龄特点,以及个别同学在行使财产权利时的错误做法(为了上网打游戏,把家里的贵重物品偷出去擅自低价转让。),设计了案例:“初中生小李,将父亲送给自己的生日礼物(一部价值3600元的数码相机)私自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小卖铺的老板老马,并且立字据为证,后被其父发现,欲追回相机。问:相机能追回来吗?为什么?案例给你什么启示?”一看到案例,同学们马上就开始讨论了,中学生这样做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应该怎么处理?于是,每个人按照各自的思路认真地分析起来,结果大多数同学都认为追不回来,因为这种买卖关系是自愿的,应该受法律保护。有个别同学认为,能追回来,因为小李还未成年。在两种观点相持不下时,教师再根据此进行归纳,引出我国《民法通则》中的具体规定:“年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进而得出结论,象这种出卖高档相机的行为已经超出了14岁孩子的行为能力,所以,这一买卖关系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同时也提醒同学们我们在生活中决不能做案例中李明所做的事,虽然我们是家庭中的一员,但是由于年龄、智力等因素的影响,我们目前对家里的财产只有使用权,只有在征得父母的同意后才可以行使对财产的处分权。尤其是为了满足自己上网的需求而从家中偷拿物品出去变卖的同学,更应该树立正确的网络观,培养健康的兴趣爱好,自觉抵制网络的诱惑。避免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困扰。
所以,通过该案例的分析,使得学生很好地掌握了财产权的内容,也明确了作为未成年人在行使财产权利时的要求,懂得了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可以行使哪些权利,如何行使权利等一系列的问题。
一、背景
国有资本、民间资本和外来资本是国内经济发展的三道能源,但三者自相逢之时就存在着竞争的关系。其中,国有资本相对后两者有着强大的政策支撑,一直‘凌压’着二者,民间资本与外来资本又在国有资本‘独霸’领域外激烈地竞争与碰撞。我国加入WTO以来,政府对外资准入的程度愈加放开,但对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问题则显得犹豫不决。2016年,中国加入WTO的15年保护期已过,在国有资本面对强大的经济下滑形势“力不从心”,而外来资本又“磨刀霍霍”之时,若政府不以更加开放的态度对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问题,民间资本这一“沉睡中的巨人”很可能“一睡不起”。
二、民间资本市场准入的法律依据
1.《宪法》
纵观我国82《宪法》制定及后期88年、93年、99年及04年的4次修正,我们看到这么一个历程:88年修正案中增加规定了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意味着国家根本大法对当时的“民间资本”进行了合法性确定,是从“无”到“有”的质变。93年修正案承认了集体经济的独立经济活动自,反映了国家对不同类别经济的限制愈松。99年修正案承认了私营和个体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地位,并在根本大法中规定国家保护私营和个体经济的合法利益,这意味着“民间资本”在制度层面上的‘抬头洗面’,可以说是“民间资本”市场准入在宪法中的体现。04年修正案再次强调了国家对私营和个体经济合法利益的保护,以及国家对此类鼓励、支持与引导的态度。可以说,整个宪法修正案的更新过程无不体现着国家对民间资本市场准入的认可,也是民间资本市场准入的根本法依据。
2.行政法律、规章
目前,我国尚无一部专门性的市场准入法律,此类规定往往散布于各个政府部门及地方政府制定的的行政法规、规章中。如国务院制定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对民间投资准入的范围、时间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地方政府则在《意见》的框架下进行细化,在不违反法律保留原则和法律有限原则的前提下,对民间资本进入政府基础设施建设、金融、教育、文化及医疗等时问题作出更具体的规定。
三、民间资本市场准入目前存在的问题
1.准入范围有限
民间资本市场准入碰到的首要问题是准入范围。民间资本大多活跃在市场准入门槛低、经济附加值低、技术要求低的经济领域,而一些在市场经济制度成熟的国家中早已成为白热化竞争的行业领域在我国仍由国有资本垄断,较为典型的有电信通讯、自然资源等领域。在这些领域中民间资本因准入条件的限制,或不得不付出巨大的成本来迈过高门槛,或不得不止步放弃。具体而言,准入范围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行政管理部门出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考虑,牺牲了部分社会效率与效益。一些领域由国家法律法规明确限制或者禁止民间资本的进入,如原子能、核安全有关法规对核电领域的市场准入做出了极严的限制,信息电网等重大布网工程、油气矿产等资源开发领域也严格限制民间资本的进入。另一方面,准入范围除了受到法律法规的明文限制外,还受到行政部门具体执法的阻碍。改革开放以来,许多原本只能由国有资本投资的领域被逐步打开,但是一些产业领域虽然没有法律法规上的禁止性规定,在实践中却因一些行政管理部门的保守观念而受到限制。行政审批部门仍保留着计划经济时代下的行政管理思维,对没有法律明文许可的投资领域持保守封闭的做法,使得民间资本无法进入。更甚至,某些领域有了法律明确允许或鼓励,民间企业家进行投资时仍会遇到审批部门等方面的拒绝,尤其是基础设施、能源等领域。
2.融资制度不成熟
民营经济在当前金融体制中面领着严重的融资难题。制度环境的滞后及经济体制的不成熟导致融资困难。首先,政府对于融资平台的建设和渠道打开的重视不足,民间金融市场发展滞缓,民间的融资平台尚不成熟,安全性、稳定性都难以保障,由此导致的金融犯罪也屡屡发生,使得原本战战兢兢的民间企业家心惊胆战,总体上也导致了整个市场信誉的降低,最终陷入恶性循环。其次,当前的法律制度及政策无法为民营企业家提供足够的融资保障,融资平台缺乏、渠道不通造成资金获取的困难。最后,全球经济下滑及市场信誉的普遍缺失也是融资制度难以发展的重要原因。
3.政府监管不足
当前,政府对民间资本投资监管不足。从行政审批角度来说,民间资本进入某些投资领域缺乏相关的审批程序和标准。一方面,政府权力受监督不足,行政审批缺乏固定、明确的标准和程序,‘权力清单’制度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不到位。在服务行政理念尚未普及和深入的情况下,行政主体往往以较为保守的态度对待民间资本市场准入,执法不严的问题也导致同等情况区别对待、不同情况同等对待的问题以及部门、行业的垄断,损伤了民间资本投资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民间投资受监督不足,监管主体不明、相关审批标准、程序缺失以及审批监督的缺失,导致大量投资乱象,最终导致大量法律纠纷和违法犯罪,极大浪费了社会资本资源。
四、推进民间资本市场准入的路径
1.放宽民间资本市场准入领域
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权力清单”与“负面清单”。服务型政府的理念下的行政部门必须保持行政权立的谦抑,公共权力的运作目的从过去的统摄管理转而提供公共服务,从曾经创造、控制市场规律转而遵循市场自然发展规律。在经济新常态下,行政权力对市场的作用更多体现在集合社会资源、统筹分配社会资源从而为社会成员提供公共服务。随着现代行政理念的发展,行政权力必须进行自我裁减,退出社会可以自行调控、公民能够自主决定的领域,只在社会难以自行调控的领域进行权力保留。制度权力清单制度要求政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权力清单范围内的权利可以行使,权利清单外的权力不得实施。负面清单制度则要求政府管理部门明确规定对民间资本不予开放的领域,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不能违法阻止民间资本的进入。2014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扩大社会资本投资途径,要求各政府部门细化落实并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打通阻止民间资本进行投资的障碍,为民间资本投资者创造平等的投资机会。
2.完善金融法律制度
政府必须加强金融法律制度的建设,缓解融资难题,规制融资行为中的违法行为,使民间资本能够形成合法、高效、有效的聚合。一方面,政府为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提供贴息、降息等政策支持,调动民间资本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政府有义务保障社会资本市场的稳定,通过财政出资等形式在风险较高的资本行业领域建立保险机制,提供最基本的资金安全保障,从而为民间资本的成长“保驾护航”。
3.扩大公私合作领域
扩大公私合作领域的可通过政府与私人合作的PPP模式。PPP模式是民间资本参与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的一种政府融资模式,这种模式的主要特征是将原本由国有资本垄断的行业部分开放给民间资本,是一种以相互协作、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的原则进行合作的方式。在这种模式下,原本由政府向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将由政府向私人购买的形式来实现,这种模式是民间资本进入政府基础设施建设等原本限制准入领域的有效方式。
五、结语
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世界经济整体下滑,国有资本面对经济下滑的大形势显得力不从心,如何唤醒庞大的民间资本是一个关乎国家未来发展重大问题。但是,民间资本在许多行业领域受到市场准入的限制,其既难与强大的国有资本相对抗,又缺乏外来资本享受的政策优惠,实处于两面夹击的状态。因此,我们必须为民间资本在“新常态经济下”的市场中提供公平竞争的制度保障,唤醒这位“沉睡中的巨人”。
参考文献:
[1]宋丰华.民间资本进入国有垄断行业的法律完善[J].宜春学院学报,2013,5.
[2]辜胜阻,刘江日,曹誉波.民间资本推进城镇化建设的问题与对策[J].当代财经,2014,2.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已得到了一定的提升,而对于与其生活息息相关的药品行业,人们也逐渐给予了一定的重视与关注。在市场竞争意识不断增强的情况下,加强对药品行业的监管与法律规制显得至关重要,其不仅影响本行业的发展,且对公众的健康安全具有密切的联系。
1 药品行业市场监管的重要性
在现代化的药品行I领域中,市场监管主要是指对市场上的主体行为现状进行一定的限制、约束,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经济市场的发展。当前,在市场竞争意识不断增强的情况下,如何加强药品行业的监管在一定程度上也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与重视。在实际生活中,药品行业的发展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在进行药品监管的操作中,其要求相关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企业的生产、药品销售的行为等进行科学合理的限制与约束,以进一步促进药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对于药品行业市场来说,其本身便具备一定的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特点,加之在整个药品市场中其经常发生相关信息不对应的现象,而这便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对药品行业的监管显得至关重要。国家通过对药品市场的必要监管,可以有效地维护整个市场秩序,并有效地保障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当下,对药品行业进行监管也是有效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条规定:“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质本法。”这是我国药品监管执法的法律依据,也是我国药品监管立法的目的,而为了有效地实现这一目标,我国药品监管部门及其相应的工作人员则需切实履行相应的职责,并在药品的研制过程中对其进行合理、合法的监督管理,以进一步保障药品市场的有序发展。
2 药品行业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现代社会的发展过程中,虽然国家部门对药品行业领域的监管作业已给予了足够的重视与关注,但是在实际的经济市场运行过程中,其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影响着我国药品行业的发展。目前,就我国药品行业市场监管的现状来分析的话,其中存在的问题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相应的分析。
2.1 缺乏明确的药品监管主体职权
在药品行业领域中,其监督管理机关及其职权是法定的,而对于其相关的职权我国相关法律对此也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但是对于其中某些执法主体的权限其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例如,一些国家规定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其他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无权设立行政许可会存在互相违背的现象,而这种药品行政许可设定部门权限的不明确会给药品监管行政法工作带来极大的困扰。同时,在对药品广告的监管方面中,其往往会有药品监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同时对此执行相应的管理,从而极易造成两大部门在执法时产生分歧,致使药品广告的管理无法落实到实处。由此可见,在我国药品的监管过程中,这些问题的产生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药品行业的发展,而其中的主要原因是我国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还无法适应我国现代化的基本国情,加之各个不同的部门在职责上都存在相互交叉的部分,或者各部门职责衔接不到位问题,从而容易使实际的监管工作受到影响。
2.2 药品行业市场监管法律监督力度不够
在药品行业领域中,法律监督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在一定程度上完善药品执法监督体系,以加强依法监管能力的建设,促进药品行业领域的发展。但是在实际的作业过程中,药品行业市场监管法律监督力度不够则是其中存在的一大问题。对于我国药品监管系统来说,其未明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且对监督管理部门也没有设置专门的法制机构,法制人员的缺乏、法制机构的不协调等问题都严重影响到药品行业的监管作业。此外,由于整个药品行业缺乏一定的监管监督体系,因此工作人员之间也便缺乏良好的沟通,对于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也不能及时地进行交流与解决,从而严重滞后了药品行业的发展。总体上来说,在对药品行业进行监管作业时,我国缺乏强有力的法律监督力度,且对该项工作也缺乏一定的重视与关注,从而使该项作业面临着更加严峻的问题与挑战。
2.3 药品行业市场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
在整个药品行业的市场监管作业中,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在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监管人员素质的质量决定着药品行业的发展效率。其中,我国药品行业市场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普遍不高,在处理相关作业时,我国药品监管执法人员的观念较为弱后,因此具有较为随意的工作态度,而这极易在工作中造成一定的偏差,影响该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其中,对于监管人员来说,其本身对医药管理和药检等技术就缺乏一定的认识与了解,且在实际工作中缺乏一定的工作经验,对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缺乏一定的理解,这些方面的存在便导致监管人员的监督水平相对低下。此外,一些监管人员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一定的认识,从而在罚款数额上其就随意决定,且多数监管人员在具体工作中还会出现的现象,而这些都是由于监管人员个人的因素而造成的结果,体现了药品行业市场监管人员缺乏良好的综合素质。
3 完善药品行业市场监管的有效策略
在市场竞争环境不断增强的情况下,为了有效地完善我国药品行业市场的监管作业,以进一步促进我国药品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药品行业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已成为相关人员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下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此问题进行了一定的分析。
3.1 完善药品行业的市场监管机构
在药品行业的发展过程中,相关国家部门应正确履行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以通过完善一个统一、明确的药品监管体制来实现相关的市场监管作业。例如,我国在此方面可借鉴一些发达国家在药品监管机构方面的设置,以采用从分级管理向垂直领导发展的方向来建立一个自上而下的药品监管体系,如此一来,不仅可以有效地解决上下级交流沟通的问题,且对提高药品监管的效率也具有极大的作用。
3.2 加大药品行业的市场监管力度
在药品行业领域中,增强市场监管力度,其首先应在一定程度上完善执法监督的机构,以通过设置专门的法制机构、确定法制工作人员的职责来保障监管机构的正常运行。其次,相关人员需对监管内容进行一定的分析与研究,其不但要对各种监管行为进行一定的监督,还需严格按照相应的原则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相应的分析与解决,以进一步提高该项工作的质量。此外,保障监督体制的完善性、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监管力度在其中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3.3 提高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
在药品行业领域中,相关人员需加强提高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例如,由于不同工作人员的文化水平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因此其可通过建立一套完整、规范的准入制度来提高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对于已在岗的监管人员,其可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基础知识等内容的培训,以使其充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从而可以为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此外,监管人员自身也需加强提升素质水平,以进一步促进自身良好的发展。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市场竞争环境下,加强对药品行业的监管作业对促进药品行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相关人员需对此给予一定的重视与关注,以加强对此问题的研究,并通过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促进药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邢君亭.论市场竞争背景下药品行业的监管与法律规制――以“非法疫苗案”为视角[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08:112-113.
大庆石化公司炼油厂作为建厂50多年的老厂,作为炼油化工企业,装置连续运转,操作工实行倒班工作制,这对于在岗员工的劳动纪律、工作状态有较高较严的要求。炼油厂多年来在员工管理、员工队伍建设、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等诸多方面进行了长期的努力与探索。尤其在员工劳动纪律管理方面,炼油厂历任劳动纪律管理部门进行了许多实践,总结了许多方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炼油厂50多年来的持续发展做出了贡献。
随着炼油厂的不断发展,炼油厂员工素质不断提高,工作环境、工艺条件等不断变化,老的劳动纪律管理办法有些已不适应现在的管理要求,对于劳动纪律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更好为炼油厂生产保驾护航,近年来炼油厂不断总结经验,努力在原有管理模式的基础上拓宽思路,探索了几项劳动纪律管理办法,加强炼油厂劳动纪律管理力度,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
一、实行炼油厂总值班检查挂牌制度
炼油厂长期以来都是由人事处一个部门进行劳动纪律管理,受人员、工作性质等限制检查强度、管理力度都不尽如人意。炼油厂生产值班人员按规定在值班期间要求进厂检查2-3次,之前对于生产值班人员检查内容没有明确要求,导致生产值班人员到车间岗位只是走过场、走形式。
为了强化炼油厂劳动纪律管理,提高总值班人员入厂检查质量,炼油厂人事处征得厂领导同意在2009年初制定办法要求总值班进行检查挂牌。前期由炼油厂人事处从全厂各车间了解、征集、汇总操作服务岗位巡检路线,并编制了《炼油厂岗位巡检路线表》,并统一制作“炼油厂总值班巡检牌”。炼油厂要求分厂总值班人员在其值班期间偕同一名调度室当班人员或分厂值班人员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到厂调度室领取“炼油厂总值班巡检牌”,参考《炼油厂岗位巡检路线表》随机选择车间、岗位进行检查挂牌(要求:挂牌地点需在岗位员工巡检路线巡检点上,挂牌前后不得通知岗位员工及车间相关人员),检查后返回调度室将挂牌时间、地点等内容填入《炼油厂生产值班巡检表》。车间岗位操作人员巡检发现炼油厂总值班巡检牌后,电话通知炼油厂调度室,并于下班后将总值班巡检牌返还调度室。车间岗位未在规定巡检时间内汇报调度室,视同未进行巡检挂牌,按照炼油厂经济责任制管理规定进行考核。
该制度的实施有效加强了炼油厂劳动纪律管理力度,提高了参加生产值班厂各级领导干部的劳动纪律管理主动性、自觉性,有效提高生产值班人员岗位检查质量。同时通过生产值班检查挂牌制度的实施,有效提高了各车间劳动纪律管理的重视力度,岗位员工巡检的认真程度得到极大提高,极大地提高了岗位员工的巡检质量。
二、实行炼油厂巡检小循环制度
岗位操作工“巡检”是其工作职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巡检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装置的平稳、安全运行。巡检不认真,放过一个安全隐患就有可能导致一起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同样巡检认真及时发现设备缺陷、事故先兆就可以避免一起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加强巡检、提高巡检质量,一直是分厂、车间各级管理部门始终坚持、不懈努力的目标。
炼油厂各操作服务岗位原巡检路线根据各装置生产实际情况设有若干个巡检点,视为巡检大循环。岗位操作工往往是沿巡检路线例行公事性质的挂牌,对于各巡检点的巡检内容不注意检查,巡检存在应付了事现象。为强化操作服务岗位巡检管理,炼油厂在2009年7月根据巡检大循环上每一个巡检点周围的若干项巡检内容设置相应的巡检旋转牌(即巡检小循环)。通过各车间上报关键巡检点及所需巡检旋转牌个数,炼油厂人事处统计、汇总后,炼油厂设计并制作统一式样的巡检旋转牌,发放到各车间岗位并指导安装。岗位操作工巡检过程中,到达每个巡检点挂牌后,针对巡检内容进行检查并将该处的巡检旋转牌旋转至当时时间。巡检小循环上的巡检旋转牌时间如与实际所应巡检时间不符,按未巡检或巡检不认真处理。
巡检小循环制度的实施迫使岗位员工巡检时自觉按照要求检查巡检点的每一项内容,有效防止巡检走形式、走过场情况的发生,提高了岗位巡检质量。
三、实行炼油厂机关处室分组循环检查制度
为了强化炼油厂劳动纪律管理,有效加强对基层车间劳动纪律的检查力度,提高机关各部门对全厂劳动纪律管理意识,加深机关各部门间的相互协调配合,维护炼油厂正常生产秩序,炼油厂制定机关处室循环检查制度。炼油厂将厂机关按处室分为10个劳动纪律检查组,每三天一组,每组检查人员不少于两人,每组于每月固定三天中至少深入全厂基层车间、班组、岗位检查劳动纪律一次(检查时间、检查方式自定),每次检查岗位不少于八个,每组由专人将检查结果报人事处。
此项措施实施的好处在于:加强了机关各部门的劳动纪律管理意识,劳动纪律检查频次增加,加大了全厂劳动纪律检查范围与管理力度。此项措施实施的不足在于:需加强各处室人员检查劳动纪律的责任心。
四、各车间管理人员工作时间进出厂登记抽查制度
炼油厂要求全厂各车间建立《管理人员进出厂登记本》,在工作时间车间职能人员因公出厂必须在其上进行登记备查(写明出厂人姓名、出厂时间、原因),因私出厂需与车间主管领导请假并登记。各车间《管理人员进出厂登记本》要求放置于方便拿到的地方,以方便随时登记与检查。炼油厂人事处将不定期在“大庆石化公司厂区门禁管理系统”上查询某一时间段的炼油厂人员进出厂记录,并持此记录到所涉及人员单位与该车间登记本进行核对。车间登记本所登记出厂人员的姓名、时间与“门禁管理系统”中查询记录不一致或未登记,则按违纪处理。
五、车间每月上报劳动纪律自查结果制度
炼油厂多年来劳动纪律管理一直遵循的原则是分厂检查,对于发现的违纪行为在全厂调度会上进行通报,之后分厂考核、车间考核。一直以来,各车间都是被动的进行劳动纪律管理,各车间劳动纪律管理积极性不高,大多遵循“分厂查出问题后车间借机很扣,分厂未查出问题则得过且过,应付了事”。炼油厂长期通过检查逼迫车间加强劳动纪律管理,一直在探索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来提高各车间劳动纪律管理的积极性,但始终未找到好的解决方法。
炼油厂要求各车间加强劳动纪律管理,每月25日前将各自车间劳动纪律检查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并上报炼油厂人事处。对于不按时上报劳动纪律检查情况,按车间未进行劳动纪律检查处理,有分厂统一进行考核。对于未按时上报劳动纪律检查情况和上报检查无违纪的车间,炼油厂将在下一月的劳动纪律检查中进行重点检查。车间每月上报劳动纪律自查结果制度的实施,旨在督促各车间自觉重视劳动纪律管理,减轻分厂管理压力,提高各车间劳动纪律管理的主动性、积极性。
劳动纪律管理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是保证全厂员工队伍稳定、保持员工良好工作状态的必要手段。为了炼油厂的长期发展,人力资源管理者必须不断探索、不断创新好的、行之有效的劳动纪律管理方法,保证企业的安稳长满优运行。
作为一名法律研究者,不得不指出,有限供给土地者与商人的利益取向完全一致化,存在错误。说它错误,是因为供给土地者,忽略了自身“义务”――由于供给土地者的“义务”没有法律化,在缺乏行政义务认知的时态中,也可以说供给土地者,还没有“法定义务”。这就是说,应当为供给土地者立法,创设出法律义务,促进其履行“人人享有适当住房”的行政义务(转引自新华网引述的联合国《人居议程》)。
――政府须制定出“人人享有适当住房”的住房发展规划,此种规划需要听取社会意见,形成社会对“适当住房”的必要认可。这就是说,住房发展规划要成为一种城市房地产业发展的法律性指南,具有产业发展的约束性。这个规划,不是现在的城市规划,也不是经济适用房这种社会穷人的住房规划,而是对社会基本阶层的住房的普遍安排。
――政府须为住房发展规划,廉价提供土地,而不是通过商业拍卖促进住房发展规划用地的地价上涨。由于城市土地国有,住房发展规划具有全民利益的性质,因此,政府住房规划用地,不应当具有营利性。
――政府须根据住房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陈旧房屋拆迁计划。城市房屋拆迁计划,主要根据城市房屋状况,在听取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在保障建筑商国际市场平均赢利水平的价格基础上,择优选择政府规划房产的建筑承包商,由进驻居民自行选择物业服务商。
――按照政府住房发展规划每年使用的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提供“商业房地产”使用的土地。这种土地供给地带,可以通过城市规划制定阶段确定,可考虑将较好的地皮,用以满足商业房地产开发,通过拍卖,形成土地使用的自由价格,并且对竣工房产售价不行干预。通过拍卖地皮取得的政府收益,用于城市公共事业。
我国城市的房屋拆迁补偿已经成为了我国城市房屋拆迁最为核心的内容之一。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关系到了我国城市建设和规划,是城市经济能够得到很好发展的头等大事,并且关系到了我国行政机关的信用和威信问题,也关系着我国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和生活保障问题。
一、关于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
所谓的房屋拆迁补偿是指我国城市拆迁人员对于被拆除属于自己的房屋以及附属物按照相关规定和一定的标准,给予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一种补偿。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对象除了包括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之外,还包括国家授权国有房屋管理人、国家授权国有房屋附属物管理人以及房屋的代管人。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三种形式:作价补偿、产权调换以及作价补偿相互结合、产权调换的形式。
二、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一)公益事业房屋拆迁补偿
所谓的公益事业房屋是指那些非生产性、公共福利性、文教卫生事业单位所使用的房屋以及其附属物,公益事业的盈利少,有些公益事业甚至不会盈利,那些应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大多数都是供人们用来进行社会活动使用的,本着不因为城市房屋拆迁而导致人们文化生活以及社会生活受到影响这一重要目的,在进行公益事业房屋的拆迁工作时,一般都是由拆迁人进行重建,拆迁人所重建的房屋或者其附属物不仅仅要保持其自身的使用功能不发生任何变化,还要保证重建房屋的原有规模。
(二)出租房屋拆迁补偿
这里所指的出租房屋主要是指用于出租的私房、其他产权形式用于出租住宅的房屋以及用于出租的公房等等。对于这类出租房屋的拆迁,一般情况下都采用产权调换这一方式对其进行补偿,也就是说在对出租房屋拆迁中实行了产权调换后,原来的租赁关系还应该继续保持,不能够因为房屋的补偿或者拆除而影响到原来住房的承租者与产权人之间租赁的关系,但是,因为出租房屋拆迁所引起的住宅结构或者住房面积等等方面的变化,导致了住宅房屋的租金需要进行调整的时候,原来的租赁合同条款需要做出相应的修改。
(三)有产权纠纷房屋补偿
所谓的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就是指那些房屋的产权关系还具有争议或者异议,产权人还没有得到确定的房屋。对于这类房屋的拆迁补偿,凡是拆迁的范围内有这类产权纠纷房屋,产权纠纷的当事人必须要在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所公布的规定期限之内,对产权纠纷问题尽快的协商解决。在进行拆迁之前要对房屋做好勘察的记录,勘察记录主要包括房屋的面积、成新度、朝向以及结构等等,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拆迁人对拆迁的房屋进行拍照,或者是由房屋的评估单位对每平方米的实际价格进行评估,对于产权纠纷的房屋做出一定的调查资料,对这些资料进行整理,经过整理以后,要向相关的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手续申办,经过公证机关公正以后的调查资料才具有法律的效力。
结语:本文中,笔者首先对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进行了简要的介绍,接着又从公益事业房屋拆迁补偿、出租房屋拆迁补偿以及房屋拆迁补偿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之有产权纠纷房屋补偿这三个方面对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笔者所分析的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法律问题,相信我国的城市拆迁补偿工作将会越来越好。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02-0032-03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识码:A
本文尝试建立银行与金融市场的竞争―互补关系模型来分析金融市场发展对银行效率的影响。
一、银行与金融市场关系的相关理论回顾
银行与金融市场的关系实质就是金融中介与金融市场的关系,也即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的关系。关于金融中介与金融市场的关系,众多学者做了大量研究,传统理论认为金融中介与金融市场仅仅是一种竞争替代关系,近期则有部分学者开始关注二者之间的相互补充关系。这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莫过于由默顿(1995)提出的金融功能观。默顿认为金融中介与金融市场在金融产品的提供上是相互竞争的,技术进步、金融创新导致交易成本持续下降,而交易成本下降加剧了这种金融中介与金融市场之间的竞争,金融市场的优势逐步显现,金融市场在金融体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最终导致金融市场对金融中介的替代,这实质是对传统的交易成本观的一种发展。当然默顿并没有就此止步,其所提出的金融功能观最大的贡献在于根据金融产品的性质对金融市场与金融中介作了具体分工。默顿认为金融市场倾向于交易标准化的或者成熟的金融产品,这种金融产品能服务于大量的消费者,而金融中介则更适合于量少的新金融产品,服务于那些具有特殊金融需求的消费者,这样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各司其职,共同满足消费者的金融需求,二者缺一不可。
事实上,金融市场与金融中介既存在竞争关系,又存在互补关系,更为重要的是,金融市场与金融中介之间的互补关系不仅体现在二者提供不同性质的金融产品的分工合作上,更体现在相互促进对方发展上。这里尝试建立模型来说明金融市场与金融中介(银行)之间的竞争―互补关系,着重说明银行与金融市场之间的动态竞争,以及通过动态竞争实现的银行效率与金融市场效率的相互促进提高。
二、银行与金融市场的竞争―互补关系模型
(一)模型基本假定
假定在资金供求市场上,只存在资金供给方银行及金融市场,资金的需求方公司。公司需要通过融资来投资一个项目,市场无风险利率为r,公司可以选择在金融市场上融资,也可以选择通过银行融资,融资方式的选择取决于公司管理者的效用最大化。管理者的效用由公司价值及管理者的私人控制租金决定,即U=U(V,C),其中V为公司价值,C为私人租金。当公司使用外源融资时,公司融资后在资金的使用上可能具有一定的道德风险:这里假定公司不具有道德风险(即公司必定投资于好的项目)的可能性为P,公司具有道德风险(即公司可能投资于好的项目,也可能投资于坏的项目)的可能性为1-P。此外,当公司使用内源融资时,公司不具有道德风险,即使用自有资金投资时,公司必定投资于好的项目。
(二)银行融资、金融市场融资两种情形下的管理者效用
情形一:公司通过银行融资时管理者的效用。
当公司通过银行融资时,银行可以监督公司的投资行为,通过对贷款的差别化定价,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公司在投资项目上的道德风险。假定当公司具有道德风险时,由于银行的直接监督作用,公司投资于好的项目的概率为ξ,公司投资于坏的项目的概率为1-ξ。当公司投资于好的项目时,公司以概率?棕获利R,以概率1-?棕,获利0;当投资于坏的项目时,公司获利为0,但是此时管理者从该项目中获得私人租金N。银行根据公司的道德风险状况决定贷款价格,当公司不具有道德风险时,公司的融资成本为r/?棕;当公司具有道德风险时,公司融资成本为r/(ξ?棕)。这样,通过银行融资时,公司管理者的效用为:
Ubank=P?棕[R-r/?棕]+(1-P)[ξ?棕(R-r/ξ?棕)+(1-ξ)N]+C(1)
情形二:公司通过金融市场融资时管理者的效用。
与银行融资相比,公司通过金融市场融资会带来三点不同:第一,公司上市后,成为公众公司,信息更加透明,强制性信息披露以及二级市场收购兼并行为会损害公司管理者的私人控制租金,管理者存在失去公司控制权的危险,不妨假定公司上市进行金融市场融资后失去私人控制租金C的可能性为?茁。第二,公司通过金融市场融资时,由于没有银行的直接监督作用,而中小股东监督力量薄弱,当公司存在道德风险时,公司必然投资于坏的项目,以获取个人项目租金N。当然,公司的道德风险程度会受到接管威胁的约束,即P的增加,会使?茁增加,从而抑制公司的道德风险。第三,根据Boot和Thakor(1997)的研究,当公司通过金融市场融资时,公司投资好项目成功的概率会加大,假设进行金融市场融资时,好项目成功的概率增加为?棕+?籽,其中?籽∈(0,1-?棕)。在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上,通过金融市场融资时,公司的融资成本为r/P(?棕+?籽),此时公司管理者的效用为:
Umarket=P(?棕+?籽)[R-r/P(?棕+?籽)]+(1-P)N+(1-?茁)C(2)
(三)银行与金融市场的动态竞争性均衡
银行与金融市场的竞争表现在二者之间具有相互替代作用,公司融资方式的选择取决于公司管理者的效用最大化:当Ubank>Umarket时,公司通过银行进行融资;反之,当UbankUmarket及UbankUmarket,还是UbankUmarket或Ubank
当银行与金融市场达到竞争性均衡时,有Ubank=Umarket,即
P?棕[R-r/?棕]+(1-P)[ξ?棕(R-r/ξ?棕)+(1-ξ)N]+C
=P(?棕+?籽)[R-r/P(?棕+?籽)]+(1-P)N+(1-?茁)C(3)
将式(3)整理化简,得到当Ubank=Umarket时,
ξ=■(4)
在式(4)中,由于前文设定,当公司使用内源融资时,公司不具有道德风险,即使用自有资金投资时,公司必定投资于好的项目,所以有?棕R-N>0。显而易见,1-P>0。因此,P?籽R-?茁C>0。
三、基于竞争―互补关系模型的银行效率分析
由前面的设定可知,ξ为当公司具有道德风险时,由于银行的直接监督作用,公司投资于好的项目的概率,银行的效率越高,银行阻止公司投资于坏项目的能力也越强,即ξ的数值越大。因此ξ可以看作银行效率的替代变量,ξ越大说明银行的效率越高。
当金融市场效率提高时,一方面会使公司投资于好项目时,好项目成功的概率增加,即增大?籽;另一方面会使公司的接管威胁增大,即?茁会增大,以减小公司的道德风险。但是当?茁增大到一定程度时,?茁就完全随P而变动,即只有当P变动时,?茁才变动,且二者变动方向相同。这表明在一个成熟、高效的金融市场中,公司被接管的可能性与公司的道德风险成正比。
由式(3)及(4)可知:
当ξ>■时,Ubank>Umarket,此时公司通过银行融资。
当ξ
可见,银行与金融市场的竞争关系是显而易见的,二者之间的竞争主要体现在两种融资方式的替代上,即公司既可以选择银行融资,也可以选择金融市场融资,融资方式的选择取决于公司管理者的效用最大化行为。
这里我们着重说明银行与金融市场的动态竞争过程中,银行效率与金融市场效率会相互促进提高。根据这一研究目的,可以将P、R、?棕、N设定为不变。这样Ubank与Umarket之间的大小关系主要由?籽、?茁和ξ决定,即主要由金融市场效率和银行效率决定。
由于初始状态不影响最终均衡状态,不妨假设初始状态为Ubank>Umarket,此时银行在竞争中占优势,这是典型的发展中国家(包括我国)在金融市场刚刚发展时期的状况。此时,金融市场刚刚建立,市场规模小,效率低下,银行在金融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企业融资主要通过银行融资来实现。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完善,金融市场竞争力不断增强,效率不断提高,此时?籽、?茁不断提高。但正如前文所分析的那样,在一个成熟、高效的金融市场中,公司被接管的可能性与公司的道德风险成正比,所以当?茁增大到一定程度时,?茁就完全随P而变动,即只有当P变动时,?茁才变动。这样在P不变的情况下,金融市场效率持续提高的结果必然导致P?籽R-?茁C增大,直到U■■=U■■,此时,银行与金融市场达到短期均衡状态1。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市场效率进一步提高,P?籽R-?茁C进一步增大,银行与金融市场重新达到非均衡状态UbankUmarket,这时来自银行的竞争压力也会迫使金融市场提高?籽,以增大P?籽R-?茁C,即金融市场的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上述动态竞争过程不断重复,会形成金融市场效率提高银行效率提高金融市场效率提高银行效率提高……动态螺旋,从而在相互竞争中促进银行效率和金融市场效率不断提高。
四、结论及相关政策含义
综上所述,银行与金融市场之间存在既竞争又互补的关系,银行与金融市场之间的竞争主要表现在两种融资渠道的相互替代上;银行与金融市场之间的互补关系除了如默顿所说的功能上的互补之外,更表现为银行与金融市场相互促进,即在二者的相互竞争中,银行效率与金融市场效率都得到了提高。实质上,从直观感觉上我们也很容易看出金融市场的发展及其效率提高对银行效率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如金融市场尤其是股票市场的发展会促进企业公司治理的改进,从而减轻企业道德风险,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银行贷款风险,增加银行赢利;此外,银行直接在股票市场上市,会增强银行的资本实力,而且在资本市场的外部监督约束作用下,可以改进银行的公司治理,提升银行经营管理水平,进而促进银行效率的提高;最后,金融市场为银行提供了多样化的金融产品,拓展了银行资产组合的空间,有利于银行在资产管理过程中实现风险分散化及赢利多元化,从而提高银行效率。总之,随着金融市场管制的放松,包括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在内的金融市场,不断发展完善。在这个过程中,金融市场规模不断扩大,金融市场效率逐步提高,这既对银行产生了竞争压力,分流了一部分银行客户,形成所谓的“金融脱媒”现象。更为重要的是,金融市场规模扩大、效率提高同时也会产生正向反馈作用,并促进银行效率提高。
上述研究结论具有重要的政策含义,对如何提高我国银行业的效率具有一定指导意义。其政策含义包括:第一,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初期,在金融市场效率低下的情况下,银行融资占据主导地位具有其合理性。第二,由于金融市场与银行存在竞争关系,在国家需要通过银行集中金融资源的特定历史时期,限制金融市场的发展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第三,由于金融市场与银行可以在竞争中相互促进,实现双方效率的提高。因此,一个高效率的金融市场是提高银行效率的前提基础,从长期角度来看,要实现银行效率的不断提高,就必须大力发展金融市场,尤其是资本市场,努力提高金融市场效率。第四,针对我国目前直接融资比重过低,金融市场尤其是资本市场规模偏小、市场效率较低的情况,国家应积极扶持资本市场的发展,促进资本市场与银行的竞争,在竞争中实现资本市场效率与银行效率的相互提高,进而实现金融体系整体效率的提高和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第五,要建成一个高效率的金融体系,必须既重视银行业的发展,也必须重视金融市场的发展。只有在二者共同发展,相互促进中,才能实现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金融体系整体效率的提高。
参考文献:
社会和谐和稳定的首要问题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但多年计划经济弊端影响犹在。政府职责定位不清,职能越位、缺位,结果导致市场秩序混乱、经济结构失调。因此,市场与政府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界限时有错位,市场与政的良性互动远未形成。
一、市场机制的缺陷与政府规制的失效
政府直接管制与市场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资源配置两种方式,都有各自的适用条件,也都有各自的局限性。
1.市场机制的缺陷。市场经济的显著特征是分散的经济决策者,在市场中自由竞争,根据市场价格自主决定资源的配置。但竞争的优胜劣汰却会使市场主体之间力量对比发生变化,垄断与限制竞争就随之产生。
单个的市场主体在对自身利益无限追求的同时,极易对他人、社会利益造成影响,而这种影响并不能通过价格机制得到合理的反映,即产生所谓的外部效应。当社会边际成本大于私人边际成本时,将产生外部不经济,即负的外部效应,供给就会过多;相反,如果社会边际成本小于私人边际成本,则为外部经济,即正的外部效应,供给就会不足。当存在外部效应时,就不能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国家应该运用强制措施进行干预,将外部影响内在化,尽量减少外部不经济。
2.政府规制的失效。传统经济学认为,“市场失灵”正好为政府作用预留了空间。但是政府信息的不完全性,以及在对经济管制过程中的“权力寻租”“管制俘获”等现象的存在,将会产生所谓的“政府失灵”。
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的正当性。实际上,政府管制被看作是政府对一种公共需要的反应,暗含这样一个前提:市场是脆弱的,如果放任自流,就会导致不公正或低效率,而政府管制是对社会的公正和效率需求所作出的无代价、有效和仁慈的反应。但此后的“政府管制的俘虏理论”认为,政府管制与其说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毋宁说是特殊的利益集团寻租的结果。管制提高的是产业利润而不是社会福利,也就存在政府失灵的可能。
二、政府与市场均衡博弈
1.政府与市场的“双重失灵”。市场经济复杂程度的加剧,产生了市场运行和政府规制都难以发挥作用的领域或者都难以解决的问题,即双重失灵。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由严格监管,到放松准入、过度的恶性竞争都不是政府和企业期望的理想状态。为了克服就需要在市场与政府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实现两种力量均衡博弈。
从法律上要看到他们之间深层次的矛盾与关联,构建二者的协调互动机制。传统的法律部门囿于自身的有限空间,均无法兼顾国家与市场两者的协调与共同发展。
2.社会中间层主体对“双重失灵”的克服。这里的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指借与国家和企业等市场主体之间的辅助管理主体。由其行业内企业统一实施某些行为,更符合经济效益原则;政府受到限制的行为,社会中间层主体,更有合适的理由完成。作为社会中间层主体的行业协会,可以代表成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向社会和政府表达成员企业的意愿,反映行业的利益要求;可以从整个行业视角出发,维护企业的共同的利益。
3.现有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缺陷。就中国行业协会而言,其特殊的产生路径(一般可以分为三种基本路径:企业自主推动的行业协会;政府主导推动的行业协会;政府与企业合力推动的行业协会)不同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企业自愿结合成立的情形。大多数行业协会行政色彩浓厚,为企业服务的意识和能力较差,沦为“二政府”或“部分行业管制职能的转移和延伸”;独立性差,其活动受政府部门干预过多。突出表现为职能上的缺位,越位。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职能缺位、错位,真正的原因是法律规制的欠缺。因此,完善相关立法成为当务之急。
三、政府与市场良性互动关系的法律构建
构建良性互动的“政府――市场”关系,需要准确界定、充分发挥社会中间层主体的职能,建立、完善相应的具体法律制度,而前提必须是厘定相关立法的经济法理念。法律理念,是统领法律制度的精髓,是完善立法的核心。
1.社会中间层主体相关立法的欠缺。强调社会中间层主体作用,并不意味着政府完全放弃市场规制。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监管者,规范和监督社会中间层主体的运行,防止行业垄断。而要保证规制的有效性、适度性,就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但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统一的行业协会立法,现行关于行业协会的立法比较零乱、分散,主要体现为法规与规章,以及一些省市出台的关于行业协会管理的法规。这些法律规范,立法层次低、权威性不足。《条例》将行业协会与学术性社会团体等混同管理,不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因此,要克服法律制度瓶颈的制约,完善相关立法已刻不容缓。
2.厘定社会中间层主体立法的经济法理念。进一步需要明确的是,社会中间层主体是哪一部门法的主体。首先,社会中间层主体,由其参加的社会关系兼有横向性和纵向性特征。这正是经济法调整对象典型特征。其次,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涌现,是为了克服“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塑造政府与市场的良性互动机制,这也正是经济法的产生的经济学背景。最后,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区分,导致“市场――国家”的对立,反映在法律上“私法――公法”的二元结构,即“权利――权力”的关系。利益关系的融合,“市场-社会中间层主体(行业协会)-政府”的三元经济结构的成立,市场国家关系的协调,与之相适应的是 “私法-社会法-公法”的三元法律结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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