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施工企业BT项目会计核算的方法
施工企业在BT项目建设和合同执行过程中,具有三种职能:项目管理公司、项目投融资者、施工单位。所以其核算的内容包括:核算业主对BT项目的资金拨付以及资金的投入使用;核算BT项目融资费用,整个项目的投资完成情况;BT项目的建筑工程费用,核算工程收入、成本和利润;核算BT项目回购价和投资收益以及收回情况。BT模式下的会计核算分为两种:一种是投资建设方虽然进行投资,但不参与项目的施工建设,所以工程施工收入和成本不用确认,而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原则,根据合同规定支付施工过程中的工程价款,确认金融资产。由于BT项目的建设周期和回购期较长,一般都超过1年,且资金量大,所以在建设期以“长期应收款”科目归集发生的投入费用,核算实际发生的成本和利息。根据金融资产的“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定义,如果项目公司有能力持有至到期且意图明确,可以在建设期结束后,由“长期应收款”科目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进行核算。项目公司在回购期的持续期间内,把每期收到实际的回购款按其占原全部回购款的比例冲减“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按合同规定把差额部份计入“投资收益”科目。另一种是投资建设方进行投资的同时还参与施工建设,对于业主提供建筑施工服务,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规定确认合同收入及费用。对发生的借款利息,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将贷款利息计入工程总成本。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一)建设期按实际发生的成本借:工程施工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账款等根据项目管理公司、业主或监理公司的审核的工程进度额确认收入、成本借:应收账款贷:工程结算收入借:工程结算成本贷:工程施工同时确认税金及附加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在BT项目建设期间,均重复上述会计处理。
(二)回购期BT项目的回购款及投资回报支付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等额本金方式;另一种方式是等额本息方式。1.等额本金方式这种方式是指回购期内每期收到等额的本金,投资收益按照尚未支付的本金余额乘上投资回报率,所以每期投资回报不等,本利和也不等。具体步骤:(1)确定建设期末回购的基价;(2)计算在确定的偿还期内每期应偿还的本金;(3)计算每期应支付的投资回报=尚未支付的余额×投资回报率;(4)每期的本利和=每期应偿还的本金+每期应付的投资回报。2.等额本息方式这种方式是指在项目回购期,每期支付的本金和投资回报之和是相等的,但每期支付的本金数和投资回报数均不相等。具体步骤:(1)确定建设期末回购的基价;(2)根据年金现值系数计算出每期相等的偿还金额;(3)计算每期应支付的投资回报=尚未支付的余额×投资回报率;(4)计算出每期偿还的本金=每期相等的偿还金额-每期应支付的投资回报。两种支付方式的不同可以看出:采用等额本息的方式,每期支付的金额相等,但前期支付的本金少,投资回报多,后期支付的本金多,投资回报少;采用等额本金的方式,每期偿还的本金一样,但前期支付的投资回报多,后期相对较少。
(三)收到合同价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
三、加强施工企业BT项目财务管理的建议
(一)承接BT项目事前应做好前期决策的融资准备和财务支持工作在公司经营部门的协调下,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项目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对项目的总体风险进行预测,对项目业主的信誉、财政状况进行充分调研,对项目收益和融资成本进行测算,并对融资方式和融资方案进行选择,并和贷款银行进行融资洽谈,制定积极的财务管理制度,创造良好的财务环境,为BT项目提供强有力的财务支持。
(二)投标报价时要充分考虑资金成本由于BT项目的建设期和回购期较长,在测算投标报价时,对融资费用及融资风险要考虑充足。如对融资方案和融资方式的选择对融资费用的影响、国家宏观调控的货币政策对贷款利率和利息的影响、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成本的融资成本控制,这些都会给BT项目的资金成本带来风险,所以在资金能够按期足额取得的条件下,公司才能考虑是否参与BT项目的投招标工作,并结合BT项目的进度计划和融资情况对用资计划进行定量地分析,制定预算,控制资金成本,满足施工进度需求。
(三)合同签订时要与招标文件衔接,确保合同签约质量BT项目的合同中须明确回购基准日、回购期数、回购条件和回购期资金利率等。对每期回购款的具体支付时间、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等同样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为确保回购资金的按期支付,还可以要求政府或业主出具项目回购承诺函,或以第三方(银行)的名义提供回购担保函。
(四)施工阶段要加强总体筹划,提高工程质量施工单位要组建BT项目的管理机构,落实内部考核目标。编制项目资金的预算,落实融资资金到位,并制定科学的建设计划,按照工程进度合理安排资金使用量,控制融资费用。同时定期召开项目分析会,及时发现问题,促进项目经营目标的实现。当BT项目完工达到验收条件,及时办理材料调差、人工单价、设计变更等资金费用的调整工作,及时清算监理费用、建设管理费等资金费用,项目审计决算后,与业主确认项目回购基价,计算确认建设期资金利息。
(五)重视回购期的资金收回,确保企业收益BT项目竣工后,按业主要求做好项目的移交,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业主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回购款,若出现不能按期收回时,应派专人及时与业主进行沟通谈判,及时解决资金回收问题,减少企业资金额外的融资成本。
中国机构投资市场产生伊始即引入了西方基金业的相对回报投资模式和投资业绩评估模式。目前,基于对各种指数标杆的相对回报已成为评估基金经理绩效的主流方法,机构投资者也越来越多地引入Fama分解和Brinson分解等量化的绩效评估体系。另外,中国当前缺乏做空、杠杆、金融衍生品等资产管理手段,所以西方日益壮大的绝对回报投资模式尚无法在中国实施。这样,机构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就紧密地依赖大市。
在欧美市场,相对回报投资有着深刻背景,也面临严重挑战。本次金融危机导致股市深度调整,强烈震撼了相对回报投资,也严峻考验了绝对回报投资。中国正推出融资融券、股指期货,为绝对回报投资模式的实施创造了空间。同时,私募基金业也在摸索中成长。此时对绝对回报和相对回报的反思具有积极意义。
指数标杆之困
2007年开始的全球金融危机,使全球资产大幅缩水。美国标普500指数从2007年10月的峰值1565点跌至2009年3月的谷底677点,跌幅达57%(此后有所回升)(图1)。在股市调整中,投资者最关心的是资本的保本,而不再是收益。传统的相对回报投资模式专注于跑赢大市,而在市场大幅下跌的情况下,略微跑赢大市远远无法帮助投资者达到保本的目的。
另外,标普500指数在2000年3月达到峰值1527点,其后随着网络泡沫破灭,一路跌至2002年10月的777点,这一调整经过长达5年的时间才得以恢复(图1)。不过好景不长,这一成绩迅即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前功尽弃。从2000年初到现在的整整10年里,标普500指数累计下跌了30%。
现资组合理论认为,充分分散个体风险可以优化风险回报。标普500指数被公认为最权威的美国股市指标,已相当充分地分散了个体风险。这个例子说明,以指数为标杆的投资模式,即使已充分分散了个体风险,也无法规避系统性风险,即使在10年这样一个不短的投资期,回报仍有可能令人失望。
对相对回报的反思
实际上,西方早期投资者关注的是绝对回报。当时,资产配置和基金管理的分工尚未形成,对风险的量化方法也尚未确立。我们可以将这一早期阶段称为资产管理的农业化时代。
马科维茨(Harry Markowitz)在20世纪50年代创立的现代资产组合理论,为现资管理奠定了框架。随后,现资理论不断创新,并在投资界确立了主流地位。机构投资者的投资管理流程也逐渐细化,资产配置与基金管理形成明确分工。我们可将这第二阶段称为资产管理的工业化时代。
在这一阶段的投资管理框架中,投资者决定资产配置,亦即决定投资的资产种类以及各资产种类所占比重。随后,将各单一资产种类分派给专业的基金经理。譬如,投资者将资产配置到大盘股和小盘股两类资产,那么掌管大盘股的基金经理只需管好对大盘股的投资,争取跑赢大盘股的标杆,小盘股基金经理也同样如此。
与这一投资管理框架相联系的,是现资理论中的一些主流理念和实证结果的延伸:市场的有效性―在风险相同的情况下,基金经理跑赢静态资产组合的概率微小,有分析优势的基金经理应专注于特定行业,以期其分析略微超前于市场,在相应的标杆基础上增加回报。资产配置的主导性―投资综合回报中,85-95%归因于长期资产配置框架。长期回报率的稳定性―对应于30年投资期限的投资回报率非常稳定,通胀调整后,美国股市长期回报率平均为7%。
共同基金的投资目标和绩效考量,越来越多地基于相对回报。它们投资于股票、债券等证券,争取跑赢相应资产类的回报标杆,包括标普500指数、巴克莱资本美国综合债券指数等。在考量绩效时,基金经理所管理的资产组合的回报,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标杆的回报(市场回报),也称为被动回报或贝塔回报;第二部分是超额回报,亦即总回报与市场回报之差,也称为主动回报或阿尔法回报。相对回报投资管理风险的目标是控制偏离标杆的程度,相应的风险称为跟踪风险。
养老基金、保险公司、捐赠基金等握有重金的机构投资者,是基金管理机构(尤其是共同基金)的主要客户。它们依赖投资的增值支撑当期和未来多年的支出,在相当长的期限里统筹考虑资产配置和资产负债的匹配。基于长期回报率稳定性的假设,这些长期投资者在资产配置上,低估了短期乃至中长期的投资波动和亏损,因为他们坚信,资本市场会长期向好。
然而,美国股市在十年的时间里下跌了30%。这一现实撼动了上述基本假设。
这些机构虽然并非短期投资者,但从资产负债管理和现金流管理方面,仍难以承受长达十几年的低回报甚至亏损。同时,大市暴跌造成的资产大幅缩水,会使这些机构面临窘境。比如,确定回报制(Defined Benefit,简称DB)的养老基金可能面临资金不足而影响到其发起机构,保险公司可能面临资本金不足和信用评级下调等。
显然,与这些机构投资者的负债特征更为匹配的,是资产的绝对回报,而不是相对回报。其实,这也是所有投资者最根本的利益诉求。事实上,这些机构投资者在网络泡沫破碎后,已逐渐增加了绝对回报策略在其资产配置中的比重。对冲基金是绝对回报投资模式的主要代表,而其资产管理规模的增长,也代表了绝对回报模式的复兴(图2)。
绝对回报下的投资模式和投资策略
欧美金融市场在衍生工具、做空机制、杠杆运用、低成本交易等方面的迅猛发展,为风险收益的灵活拆分、转让和放大带来了很大方便,在资产组合层面,使被动成分(贝塔)和主动成分(阿尔法)的隔离得以实现。这些创新带来了资产管理的第三阶段,我们可称之为个性化时代。这一时代的一个主要特点是绝对回报投资模式和对冲基金业的茁壮成长。这也体现了资产管理在隔离被动成分和主动成分方面的演化进程(图3)。
“全天候”投资
对冲基金的投资策略和绩效评估,大都依据绝对回报。在此策略下,管理风险的角度是防范亏损,相应的风险称为总体风险。由于可以灵活运用做多做空机制、杠杆和衍生品等工具,无论大市涨落,对冲基金都有可能创造可观的盈利,因而被誉为“全天候”投资模式。
近年来,一些共同基金公司也开始推出绝对回报基金,灵活运用与对冲基金类似的金融工具。理论上,绝对回报投资的灵活性可以提高投资者的回报率,或者说优化风险收益匹配。同时,许多绝对回报投资策略与大市关联度小,在资产配置中起到分散风险的作用。机构投资者日益看重这些优势。
绝对回报投资策略
欧美市场中金融产品丰富,对冲基金的投资策略也多样化。由于投资策略不断演化且有重合性,对于策略的划分就有一定的任意性。分析欧美对冲基金采用的主要投资策略,可以发现,从系统性风险敞口上看,这些策略主要可分为机动型策略和非方向型策略两大类(图4)。机动型策略可以战术性地做多或做空一些系统性因子,利用大市的趋势,而非方向型策略严格控制系统性风险敞口。从投资机会上看,这些策略中,全球宏观策略和管理期货策略主要利用宏观机会,其他策略主要利用相对价值机会。相对价值投资利用密切相关的投资工具之间的定价差异,亦即“相对价值”,同时进行多空操作而获利。
我们用两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在熊市中,相对价值投资如何创造盈利。
一是采用宏观机动型投资方式,在熊市中做空大市。比如,2008年下半年股市大跌,则从2008年7月1日至年底,做空标普500指数可获得32.1%的盈利。
二是采用市场中性的相对价值投资方式。股市中有一种常用的策略称为配对交易,其思路是在两只相关性高的股票或指数间建立相反仓位,做多相对看好的一只,做空相对看淡的一只,然后从收益率的差异中获利。高相关性可以保证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过滤掉系统性风险。两只配对的股票,通常选择同行业且市值规模相当的公司,譬如可口可乐与百事可乐、摩根大通与花旗银行等。类似地,也可以用两只跟踪指数做配对交易,如标普500指数与纳斯达克100指数。
在金融危机中股市整体深度下调,但不同行业下调程度不同,同行业不同公司所受影响不同,所以相对价值投资仍能获利。比如,2008年下半年股市普遍大跌,但纳斯达克100指数比标普500指数跌幅更大。如果实现做多标普500指数的同时做空纳斯达克100指数,则从2008年7月1日至年底共可获得初始仓位5.5%的投资盈利。
绝对回报投资的失效
多数绝对回报投资策略,尤其是相对价值投资策略,需要以杠杆撬动更多资金,才能创造可观的收益率。杠杆在放大收益率的同时,也增加风险。当市场恶化时,杠杆放大亏损,会增加迫售压力,而迫售又会加剧市场恶化,因而可能形成恶性循环,使投资策略迅速瓦解。尤其是当市场上同行基金持有相似度很高的资产组合时,任何一家基金的迫售会恶化所有同行基金面临的市场,进而造成群体性的恶性循环。金融危机期间,定量对冲基金(2007年7、8月间)及可转债套利基金(2008年)面临的迫售窘境等案例生动诠释了这一事实。
反思与借鉴
从分工细化和管理手段等角度看,西方投资管理发展迄今,经历了三个阶段。在第一阶段,即农业化时代,风险的定量方法还未确立,阿尔法与贝塔的隔离在管理环节和资产组合层面都未实现。这一阶段中的主流模式是未分工的一体化投资,追求绝对回报。在第二阶段,即工业化时代,投资理论及风险定量已成体系,机构的规模化投资管理已形成分工细化,阿尔法与贝塔的隔离在管理环节已实现,在资产组合层面尚未实现。这一阶段的主流模式是相对回报投资。在第三阶段,即个性化时代,做空、杠杆、金融衍生品的广泛运用,给投资管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灵活性,阿尔法与贝塔的隔离不仅在管理环节实现,在资产组合层面也有充足手段实现。这一阶段迎来了绝对回报投资的复兴,而新一代的绝对回报投资,或者可以机动调整系统化风险的多空,或者保持市场中性,其先进程度是早期的一体化投资望尘莫及的。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09)12-0075-07
BT模式下交易结构的核心关系是前期由投资方投入资金建设项目,后期由回购方分期支付项目回购价款以偿还投资方的投入,其实质是发起方在此期间向投资方进行了融资,因此,在回购阶段需要根据事先约定的资金成本向投资方支付投资回报。对于投资方来说,其投资BT项目,在于依靠自身的投融资与建设能力期望从项目的工程建设环节和回购价款支付环节获得收益;而对于政府方(发起方)而言,则希望通过采用BT模式缓解财政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压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因此,在BT项目的招投标及合同谈判阶段,围绕项目回购价款的一系列问题,如项目回购价款的组成与确定、回购支付方式与回购期限的选择等成为发起方与投资方关注的核心问题。
虽然近年来BT模式在我国发展迅速,完成了许多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1],但我国对于BT模式的法律法规等制度建设滞后,总体上对BT模式缺乏明确的界定、没有统一及配套的法律规范、欠缺规范合同的指引[2]。而有关BT模式的理论研究主要关注于BT模式的比较分析[3]-[4]、实施BT模式的制度风险与BT项目运作中的风险问题[5]-[8]以及BT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的应对策略[9]-[10]等方面,对于BT项目回购价款相关问题的研究相对不足。
因此,对于BT项目回购价款相关影响因素及作用机理进行分析,为政府方在合同谈判中的策略选择进行理论指导,从而合理确定项目回购价款及回购方式,并通过合同条款对项目回购价款进行控制,有利于BT项目的成功运作。
一、BT建设模式及项目回购价款相关概念界定
(一) BT模式
BT(Build-Transfer)模式,即建造―移交模式,是当今国际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中被普遍采用的投资建设模式,指政府通过特许协议,引入社会资金或国外资金进行专属于政府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完工后,投资者不对该项目进行“经营”或“拥有”,而是按照政府特许协议由政府回购[3]。因此,BT模式是一种投资方式,有别于普通的工程总承包方式。BT项目的具体运作方式主要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
1.施工二次招标型
即政府方招标选定的投资方(联合体)仅承担投资职能,由其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作为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组织和管理,项目建成后由政府方回购[1]。这一模式下,投资方不直接负责项目实施,设计方、监理方及施工总承包方均需要项目公司二次招标确定。相应地,项目建设风险最大程度地转移给了投资方。
2.直接施工型
即政府方招标选定投资方(联合体),由其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作为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管理与施工总承包,项目建成后由政府回购[11]。其特点在于施工不需要二次招标,投资方(联合体)需要同时具备融资能力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监理由政府方和项目公司共同委托。投资方可以获得投资回报与施工利润,从而应用较广。
3.施工同体型
即政府方招标选定同时承担投资、建设管理和工程施工的项目投资方(联合体),由其设立项目管理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进行建设管理,其特点是项目的主要施工承包商与投资方、项目管理机构直接同体[11]。该模式下,设计、监理等一般都由政府方委托,相应地则承担更多建设风险。
以上运作模式是BT项目实施的主要模式,实践中曾经出现过的垫资施工型模式[1],因其极易作成建设部明令禁止的垫资施工总承包模式而较少采用。
(二)政府借款投资代建方式与BT引资方式在投入总成本上的比较
1.定性分析
(1)从融资的角度来看,引资建设的资金成本一般较高,因此,只有在政府缺乏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而且又难以从开发银行贷到资金的情况下,才可以选择引资建设方式。
(2)从项目管理角度看,由于BT模式选择市场化运作方式,可以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尽可能减少设计变更,可以有效控制投资。在选择出资人及建设单位环节市场化程度越高,越可以引入竞争机制,节约政府的建设投资。如果市场化程度不高,可能会出现一些寻租行为,不利于发挥BT的效率优势。
(3)从行政成本角度来看,BT模式虽然由私人资本全过程建设,但是,对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水平较高,所以,行政成本节约效果并不一定显著。
2.定量分析
(1)假设这两种模式建设成本一致,即项目建设完成后二者总建设费用一样,都是10 000万元(1亿元)(如表1、表2所示)。
(2)假设代建模式政府投资全部来自于借款,利率5.94%,而BT模式的投资回报率为8%。
(3)BT引资模式下项目回购期5年,代建模式下,借款偿还期为5年。
(4)二者的回购方式或借款偿还方式采用的等额本金方式。
按照国家对代建取费的规定,代建单位代建费113万元。
因此,1亿元的项目其代建费=63+(10 000-5 000)×1%=113万元,这部分费用加到总支付的本利和中得到项目总投入成本为11 895万元。如表2所示。
可见,BT引资模式比代建模式多投入成本=12 400-11 895=505万元,大约500万元。
因此,BT引资模式的总成本高于代建模式,只有在政府资金短缺,无法从其他渠道获得建设资金,项目又急于建设时采用较为稳妥。
(三)BT项目回购价款
融资建设的项目原则上应由政府支付回购金进行回购。政府所需要支付给BT承包商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建设费用以及融资费用。根据包含关系,将回购价款分为回购基价和回购总价两个层面来讨论,回购总价包括回购基价,但同时回购基价又是计算回购总价的依据(如图1所示)。
图1 BT项目回购价款构成
1.项目回购基价
由工程建设资金与建设期融资费用两部分构成[12]。
(1)工程建设资金。包括BT项目建造期内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用及其他约定费用,一般不包括动拆迁费用、设计费用等。
(2)建设期融资费用。是投资方在建设期的资金成本,由银行贷款利息和建设期的自有资金投资回报两部分构成。
2.项目回购总价
主要包括回购基价与回购期融资费用。理论上说,若回购期融资费用为0,即BT项目完成时点由政府方一次性回购,则由于未发生回购期资金成本,回购总价即回购基价。
(1)回购基价。回购期开始时通过双方回购协议中约定的回购价款构成内容与计算方式核定而形成的政府方应该支付给投资方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建设费用与建设期融资费用(若存在回购缓冲期,则该期相应的融资费用也计入回购基价)。
(2)回购期融资费用。项目完成后,投资方的资金被继续占用而发生的资金成本,随回购价款的逐期支付而减少。
3.投资回报率的确定
BT模式的投资回报率的确定,国内通行的做法通常在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2―4个百分点。
(1)如果BT出资方只出资,不建设,其投资回报率取上限;如果既出资又建设,其投资回报率取下线。
(2)回购期长的项目投资回报率高于回报期短的项目。
(3)建设期只按借款对待,回报率低,则回购期的回报率就要高些,双方进行谈判认可。
(4)实际上最简便的方法不区分建设期和回购期,统一给定一个投资回报率,建设期的投资回报(融资费用)参考建设期利息的算法,当年投入按半年计算投资回报,以前各年投入及未偿还的投资回报(利息)按全年计息,回购期按具体的回购方式进行计算。
假设投资者在建设期初一次投入资金,投资者要求的收益水平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r,项目建设期为n,回购期限为m,投资年固定回报率为i。则:只出资不建设的一次投资回报计算公式如下:
i=(1+r)n+m-1n+m(1)
假设期为2年,根据公式(1),则投资回报测算结果如表3所示。
二、BT项目回购价款影响因素及机理分析
对于政府方而言,在与投资方进行回购协议谈判前必须确定项目回购总价控制措施与回购策略选择,以期更合理地利用未来财政资金,提高其使用效率。因此,在项目前期招标确定投资方的准备过程中,必须研究回购价款的相关影响因素及其作用机理,从而在合同谈判过程中进行合意的选择。BT项目回购价款的相关影响因素主要有:①资金投入方式;②建设工期;③工程变更;④基准利率与投资回报率;⑤回购支付方式;⑥回购期限等。其中,①②③④主要影响项目的回购基价,而④⑤⑥则影响回购总价。下文具体分析前述因素对于项目回购价款的影响机理。
(一)资金投入方式
BT项目一般为投资规模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项目所需建设资金除一部分为投资方注入的资本金外,大部分是通过向银行或金融机构融资获得。不同的资金投入方式对回购价款有如下影响:第一,自有资金比例会影响到投资方的投资内部收益率与回购价款。若对于BT项目的资本金比例约定一个范围,则投资方通过减少自有资金比例(即取下限)充分发挥财务杠杆作用会提高项目投资的内部收益率[13],并因为计息基数额的加大会增加建设期的资金成本,从而使建设期融资费用提高。第二,在固定自有资金比例前提下(如我国基础设施项目一般为35%),自有资金与借入资金的投入次序对于回购价款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BT实务操作中,投资方的借入资金均计算其资金成本而构成建设期融资费用,但其自有资金的投资回报则存在两种情况(计或不计)。在不计算自有资金回报的情况下,显然先投入自有资金有利于建设期融资费用的减少,而对于其自有资金回报率与贷款利率取值不同时,投入次序也影响到建设期融资费用。第三,资金投入的不平衡性对回购价款产生影响。若项目建设初期大量投入建设资金,则因其计息周期拉长而产生更高的资金成本增大了政府方的建设期融资费用。
(二)建设工期
理论上,BT项目建设工期越长则资金成本会增大,在工程建设费用不变前提下缩短工期会节约资金成本,使建设期融资费用进而项目回购基价下降。但具体项目的建设规模与标准、建设条件及其他不确定性因素的客观存在,使项目建设工期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有可能使项目进度偏离合同理想状态造成工期延误,从而影响项目回购基价。具体存在如下几种情况:第一,可原谅的工期延误往往会使回购基价增加;第二,不可原谅的工期延误则因投资方的过失而由政府方反索赔可降低项目回购基价。
(三)工程变更
在BT项目建设实践中,工程变更是不可避免的,工程变更通常会加大项目的建设工程费用。但对于项目回购基价的影响与具体的BT运作模式关系密切,如采用二次招标型 BT模式[14],则项目建设风险均由投资方承担,设计、监理、施工均与投资方直接签订合同,由此发生的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加主要由投资方承担,在一般总价合同框架下,对于政府方应支付的回购价款影响较小;若采用垫资承包型BT模式[14],由于投资方主要承担融资与直接施工任务,相应的设计、监理由业主方招标并负责管理,工程变更的相关风险主要由业主方承担,从而发生的工程建设费用增加及资金成本增加会进入回购基价。
(四)银行基准利率与投资回报率
银行基准利率与投资方的投资回报率主要通过影响融资费用(包括建设期与回购期融资费用)而反映到项目回购价款中。在BT项目招标阶段一般由投标人自报投资回报率,并在中标后最终与政府方谈判予以确定,对于政府方而言,往往要求其资金成本低于银行利率(体现出政府方选择BT模式实施项目较从银行贷款的优势),而其投资回报率则参考银行基准利率与行业特点在谈判中确定。而具体操作中,为简化计,可以不具体区分自有资金回报与融资资金的利息,统一在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一定百分比[13]。总之,基准利率与投资回报率的高低对于回购价款产生同方向的影响,而如果允许其随着银行利率变化相应调整,则政府方将承担利率风险。
(五)回购支付方式
主要包括不同还款方式与单期时间间隔的选择等,其对项目回购总价的影响各不相同:第一,在回购期内,对于回购价款的支付主要有两种方式[2](等额本金与等额本息),采用等额本金的方式则意味着投资方本金的提前回收从而提高其内部收益率,对于投资方更为有利[13]。第二,虽然业界对于回购期内多采用以年作为单期时限,年末付款的方式,但显然单期时间间隔的缩小有利于节省回购总价。相对于以年为单期,若采用更小的支付周期,则由于未付价款的计息时间缩短而降低了回购期的融资费用,减少了回购总价。
(六)回购期限
回购期限对于回购总价的影响相对简单,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缩短回购期限对于投资方意味着本金的尽快回收从而提高了内部收益率;对于政府方,则由于回购基价计息周期的缩短而降低了回购总价。
三、BT项目回购价款影响因素变化举例
假定某BT项目投资估算为10亿元,要求投资方自有资金比例为35%,计划工期为24个月,投资方自有资金投资回报与贷款利率均按5.94%计,计算期以半年为一期(期初投入)。由于工期变化、工程变更等因素的影响相对较明确,以下重点结合投资方的不同的资金投入方式、回购支付方式与回购期限进行计算,以比较不同因素变化对于项目回购价款的影响方式。
(一)不同资金投入方式对回购基价的影响
由于该案例中,投资方自有资金比例确定,投资方自有资金回报率与贷款利率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94%)计算,则不同的资金使用计划将对回购基价产生影响(如表5所示)。
表5不同资金投入方式对项目回购基价的影响对比单位:亿元
资金投入计划开工投入额/融资费用7个月投入额/融资费用13个月投入额/融资费用19个月投入额/融资费用回购基价
等额投入2.5/0.2972.5/0.2232.5/0.14852.5/0.074310.743
从小到大1/ 0.11882/0.17823/0.17824/0.118810.594
从大到小4/0.47523/0.26732/0.11881/0.029710.891
从表5可见,不同的资金使用计划将产生不同的回购基价。显然,资金投入由小到大的方式产生的回购基价最低,其主要原因在于后期投入的较多资金因为计息期短而产生较低的建设期融资费用。
(二)不同回购支付方式对回购总价的影响
即比较不同的还款方式(等额本金与等额本息)与不同的支付单期时间(年、半年、季、月等)对于回购总价的影响情况。
1.不同还款方式对于回购总价的影响
假定回购基价为10.743亿元(如表5所示),回购期为2年(单期为1年),比较不同还款方式对于回购总价的影响情况。
表6不同还款方式下项目回购总价对比单位:亿元
还款方式第1年末本金/融资费用第2年末本金/融资费用回购总价
等额本金5.3713/0.63815.3713/0.319111.6997
等额年金5.3902/0.63815.6702/0.358112.0566
从表6可见,等额年金的还款方式相对投资方更为有利,政府方为此多付出了回购总价,即项目回购期的融资费用上升。
2.不同支付单期对于回购总价的影响
同理,假定回购基价为10.743亿元(如表5所示),回购期为2年,假定以等额本金方式支付,分别取单期时间为年、半年、季等计算其对于回购总价的影响(如表7所示)。
表7不同支付单期对于回购总价的影响对比单位:亿元
单期时间第1期第2期第3期第4期第5期第6期第7期第8期回购总价
年6.00945.690311.6997
半年3.00482.92512.84532.765511.5407
季1.42271.41271.40271.39281.38281.37281.36281.352911.1022
从表7可见,回购支付单期的时间对于回购总价也产生影响,相对于以年为支付单期,以半年、季度为支付单期时回购期融资费用减少,相应降低了回购总价。
(三)不同回购期限对回购总价的影响
仍假定回购基价为10.743亿元(如表5所示),以等额本金方式支付回购款,单期为1年,分别取回购期限为2―5年,比较回购总价变化情况(如表8所示)。
表8不同回购期限对回购总价的影响对比单位:亿元
回购期限回购总价(回购期融资费用)
2年11.7002(0.9572)
3年12.0193(1.2763)
4年12.3384(1.5953)
5年12.6574(1.9144)
从表8可见,回购期延长,因为回购基价产生的融资费用增加导致回购总价上升;从另一角度而言,是由于投资方的本金被占用时间延长而产生的资金成本增大。
四、政府方对于回购价款控制的策略
基于前文对于回购价款影响因素及其作用机理的分析,政府方在招投标及合同谈判过程中应该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有效控制项目的回购价款并采取合理的回购策略,最终反应在合同文本中作为项目建设阶段及回购阶段处理回购价款确定、调整及支付的依据,合同机制仍然是政府方有效控制回购相关问题的主要手段。
(一)加强合同价款的控制,严格建设期的资金监管
在BT项目的招标阶段,原则上应以批准的项目概算下浮一定比例报政府批准后作为招标控制价,由投标人竞价形成项目的合同总价,以之作为项目回购的暂定基价。对于投资方的资本金比例及注资方式进行明确约定并制定监控条款,保障其资本金注入在规定时间每期足额到位。要求投资方编制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并严格审查防止其不平衡的资金投入而产生更多的融资费用。在合同条款中载明投资方的融入资金到位时间,并通过在银行设立工程建设专项资金账户加强对于投资方的资金监管,防止其挪用项目建设资金并保障工程款按期足额拨付。
(二)严格控制项目建设工期,加强工程变更审查
项目工期的延误与工程变更均可能造成项目回购基价的上升而增大回购总价。在招标阶段,政府方应该加强监督投标人的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审查其进度计划的合理性。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应进一步加强项目进度计划的审批,并通过相应条款保障项目按进度计划推进工程建设,并对可原谅的工期延误等条件进行明确约定,尽量清楚划分工期延误的责任归属,防止回购价款增加;同时,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对于工程变更应明确约定其严格的实施程序,对于政府方可予认定并同意调整合同价款的变更要有明确的约定。
(三)准确预测项目融资成本与投资回报率
BT项目的回购价款与投资方与政府方商定的融资成本与自有资金回报率关系敏感,特别是对于BT实践中给予投资方单一回报率的情况。应重点加强对于投资方回报率的测算,在招标或合同谈判过程中合理确定回报率,从而既保障投资方的合理利润,又节省了财政性资金。投资方回报率的确定需要结合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行业基准收益率、项目特点及政府方信誉等因素;给予投资方固定回报率时,应重点预测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年浮动趋势与宏观经济趋势,并与投资方谈判商定。
(四)合理选择项目回购策略
政府方的回购策略选择受到政府方未来财政资金收入的严格约束,在准确预测未来几年政府财政资金筹措能力及确定其资金优先使用计划的前提下,适当缩短回购期限,增加回购支付单期数,有利于减少项目回购总价,同时对于投资方而言,其投资回报也更高,是一种“双赢”的结果。
五、结 论
BT模式与传统的投资建设模式相比,可以缓解项目建设期政府财政资金的压力,提高投资效率,分散投资风险,有利于发挥大型建筑企业在资金和技术方面的综合优势。可以预测,BT模式在我国未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作为一种主要应用于我国公益性或经营性较差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新模式,由于缺乏BT项目专门的法规政策,对于BT模式运作的关键环节的理论研究与实务探索相对不足,制约着该模式发挥优势。本文主要针对政府方与投资方回购协议谈判中重点关注的回购价款确定及回购支付方式选择,研究了BT项目回购价款的相关影响因素并重点分析其作用机理,结合案例给出了算法及验证,并进一步为政府方在项目前期能够结合项目实际确定出相应的应对策略,为政府方合同谈判过程中对于回购价款的确定与回购方式的选择,以及合同条款中对于回购价款的控制提供理论上的指导。
参考文献:
[1] 童琳.公共基础设施的BT模式运用研究 [D].同济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19-20.
[2] 葛培健,张燎.基础设施BT项目运作与实务[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
[3] 周江华.采用BT模式进行项目运作相关问题的探讨[J].铁道工程学报,2005,(4):73-77.
[4] 王闯.关于BT投资模式的探讨[J].财政研究,2005,(11):41-42.
[5] 沈其明.略论“建设―转让(BT)项目”建设中的风险[J].重庆交通学院学报,2005,(6):144-147.
[6] 周磊,周正康.市政项目的BT融资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机制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04,(9):108-109.
[7] 王霁虹.BT项目融资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J].项目管理技术,2005,(6):26-30.
[8] 王耀辉,郑军,郭明雅.BT融资模式在交通建设中的应用[J].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42-45.
[9] 万先进.基础设施BT模式问题浅析[J].重庆交通学院学报,2005,(4):101-104.
[10] 肖春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BT模式[J].城市轨道交通研究,2003,(2):13-15.
[11] 刘应宗,周晓丽.运用BT模式进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J].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15-18.
“融资瓶颈”也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企业该如何激流勇进,寻找有效的融资方式?本文提出几种非主流的融资方式,为中国民营企业探索更多的适合自身的融资途径抛砖引玉。
一,组合贷款融资。1、银行+企业资产。企业可以通过现有资产作抵押,以取得银行贷款。大午集团账面固定资产达1.7亿,可以请验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资产抵押给银行,取得贷款。2、银行+信用担保机构+企业资产。企业以资产抵押给信用担保机构,然后再通过担保机构在银行的信用等级,以取得银行贷款。3、银行+担保企业+企业资产。企业以资产抵押给第三方企业,成为企业之间的互保关系取得贷款。
二、贸易融资。对于有进出口贸易的企业来讲,贸易融资作为一种与进出口贸易结算相关的短期融资或信用便利也不失为一种有效、快捷的融资方式。如打包放款,即出口商收到进口商所在地银行开立的未议付的有效期信用证后,以信用证正本向银行申请,从而取得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品生产、采购、装运所需的短期周转资金融通。此外银行也可以为外汇票据持票人办理票据融资,即银行在外汇票据到期前,从票面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支付给外汇票据持票人。出口押汇和进口押汇也是一种短期便利的贸易融资方式。
第一,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企业在判断是否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时,应当比较转移前后该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及时间分布的波动使其面临的风险。企业面临的风险没有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企业仍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以下情形通常表明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1.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企业出售金融资产时,如果根据与购买方之间的协议约定,在所出售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无法收回时,购买方能够向企业进行追偿,企业也应承担任何未来损失。此时,可以认定企业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2.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回购价固定或是原售价加合理回报。在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中,转出方将予回购的资产与售出的金融资产相同或实质上相同、回购价格固定或是原售价加上合理回报的,表明企业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不应当终止确认所出售的金融资产。例如,采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交易卖出债券等。
3.附总回报互换的金融资产出售,该互换使市场风险又转回给了金融资产出售方。在附总回报互换的金融资产出售中,企业出售了一项金融资产,并与转入方达成一项总回报互换协议,如将该资产产生的利息现金流量支付给企业以换取固定付款额或变动利率付款额,该项资产公允价值的所有增减变动由企业承担,从而使市场风险等又转回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不应当终止确认所出售的金融资产。
4.将信贷资产或应收款项整体出售,同时保证对金融资产购买方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等进行全额补偿。企业将信贷资产或应收款项整体出售,符合金融资产转移的条件,但由于企业出售金融资产时作出承诺,当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将来发生信用损失时,由企业(出售方)进行全额补偿。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实质上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不应当终止确认所出售的金融资产。
5.附重大价内看跌期权的金融资产出售,持有该看跌期权的金融资产买方很可能在期权到期时或到期前行权。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按照与购买方之间签订的看跌期权合约,购买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该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由于该看跌期权为重大价内期权,购买方到期时或到期前很可能会行权,此时可以认定企业保留了该项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故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6.附重大价内看涨期权的金融资产出售,持有该看涨期权的金融资产卖方很可能在期权到期时或到期前行权。
第二,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是指该金融资产价值变动使企业面临的风险水平。在这种情况下,这种转移实际上反映了企业对所转移金融资产风险和报酬的风险敞口,这一风险敞口并不与资产整体有关,而是限制为一定的金额。即企业对被转移资产继续涉入的程度。继续涉入的方式主要有:具有追索权、享有继续服务权、签订回购协议、签发或持有期权以及提供担保等。有时,企业仅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例如,保留一项买入期权,以回购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某一部分;保留所转移金融资产上的一项剩余权益,该剩余权益使企业仅保留了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部分重大风险和报酬。此时,企业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部分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在税务处理上,金融资产转移未终止确认的,从理论上讲尚不满足计入收入总额的条件,不应当确认为应税收入,因为此时企业尚未具备纳税能力。
二、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时的计量和税务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之和。具体计算公式如下:金融资产整体转移的损益=因转移收到的对价+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利得(如为累计损失,应为减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其中,因转移收到的对价=因转移交易收到的价款+新获得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转移获得服务资产的公允价值-新承担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因转移承担的服务负债的公允价值。
企业在运用上述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形成的损益的计算公式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因金融资产转移获得了新金融资产或承担了新金融负债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并将该金融资产扣除金融负债后的净额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新获得的金融资产或新承担的金融负债,包括看涨期权、看跌期权、担保负债、远期合同、互换等。二是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利得或损失,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是指所转移金融资产转移前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累计额。
一、引言
金融租赁业务分为直接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和售后回租。《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21号准则)依据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归属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程度不同,售后回租分为售后回租形成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形成经营租赁。与直接融资租赁不同的是,售后回租是间接融资行为。直接融资租赁增加新的固定资产,售后回租使存量资产变现,即盘活存量资产。
二、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的基本内涵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是指企业将自有或外购资产对外出售,再以定期支付租金的方式将此资产从购买方(即出租方)租回。在这种业务下,资产卖方(即承租人)一方面可获得生产经营周转所需资金,另一方面还可以继续使用该资产,可以有效改善企业财务状况。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是目前国际通用的一种融资方式,作为企业运营的一种积极手段,适用于流动资金不足的企业。
企业运用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是为了公司流动资金需求,可以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在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的交易过程中,出售方(即承租人)的资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但此资产实物并没有发生转移;出售方(即承租方)在之后的售后回租过程中仍然可以持续使用该资产。购买方(即出租方)只是取得该资产的所有权及资产所有权的风险与报酬,实质上并没有拥有实物资产。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的操作流程:原始设备所有人将设备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支付货款给原始设备所有人;原始设备所有人作为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租回之前其卖出的设备;承租人即原始设备所有人定期支付租金给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
三、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的利与弊分析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是出售方(即承租方)在不改变其对资产占用和使用的前提下,将固定资产等一些不活跃的长期资产转换为流动资产,使资产的流动性增强,有效地服务于企业发展。充分发挥资本扩张效,在解决了企业流动资金困难的同时,有效地盘活了固定资产,加速了资金流动。
在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的交易过程中,出售人(即承租方)可以不间断地使用资产;资产的售价与租金是相互联系的,且资产的出售损益通常不得计入当期损益;出售人(即承租方)将承担所有的契约执行成本(如修理费、保险费及税金等);出售人(即承租方)可从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交易中得到纳税的财务利益。
(一)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优势分析
对于属于表内融资的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特别是国有、集体性质的工业企业,国税总局已明确发文可加速计提折旧,因此善用售后回租融资租赁这一财务工具可达成合理避税及有效扩大生产规模的双重目的。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方式,融资成本相对较低,如操作得当每年还可以增加净利润,资产出售人(即承租人)在继续拥有资产使用权的前提下,获得所需的资金。
(二)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劣势分析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方式使企业资本成本加重。租金通常比银行贷款利息高,融资租赁租金总额约占到设备价值的30%,同时固定的租金支付会成为企业较重的财务负担。
四、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账务处理
这种融资方式资产的出售和回租实质是同一笔业务。承租人(即出售人)一方,出售资产的利润应予递延,并按资产折旧的比例予以分摊确认。如果此业务发生时,该资产的成本或账面价值高于其公允价值,应遵循谨慎性原则,将此差额确认为损失。
出售人(即承租人)出售资产时,按该资产账面净值借“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将已计提累计折旧借“累计折旧”科目,结转原价贷 “固定资产”科目。收到该资产出售的价款,借“银行存款”科目,转销固定资产清理贷“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借贷双方之间的差额,借或贷“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科目。
之后各会计期根据该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分期摊销未实现售后回租收益,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科目,贷费用类科目。如发生损失,则借费用类科目,贷“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科目。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本质上也是一种债务筹资方式,租金可以按照内含利息率进一步分解为支付的利息和归还的本金,而且利息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但是归还的本金部分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特别强调的是,这里说的租金不能税前扣除指的是本金部分不能税前扣除。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方式在财务报表的列示。出售人(即承租人)应当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将与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有关的“长期应付款”科目余额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余额,分别在长期负债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下列示。
出售人(即承租人)对于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信息:各类租入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余额以及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所采用的方法。此外,出售人(即承租人)还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交易的有关重要条款。
五、总结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最大的区别就是,传统租赁方式是以承租人租赁使用资产的时间计算租金,而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方式是以出售人(即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这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
目前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企业自身拥有大量生产设备等资产,但是却缺乏资金,尤其缺少流动资产。一般的解决方法是依靠银行信贷解决,但是和银行贷款,时间长,手续繁,限制条件多,利息高,同时大量向银行贷款会造成企业资产负债率偏高。因此目前许多企业将生产设备等资产利用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盘活资产变成现金,支持企业扩大生产规模。
承租人为大型国有企业,资产规模大,盈利能力强,企业信誉良好,但是自身负债相对较高,融资租赁正是提供了一种“以物融资”的全新模式,不需要任何抵质押,可以优化承租人的报表结构,为其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有助于企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二、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的基本内涵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是指企业将自有或外购资产对外出售,再以定期支付租金的方式将此资产从购买方(即出租方)租回。在这种业务下,资产卖方(即承租人)一方面可获得生产经营周转所需资金,另一方面还可以继续使用该资产,可以有效改善企业财务状况。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是目前国际通用的一种融资方式,作为企业运营的一种积极手段,适用于流动资金不足的企业。
企业运用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是为了公司流动资金需求,可以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在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的交易过程中,出售方(即承租人)的资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但此资产实物并没有发生转移;出售方(即承租方)在之后的售后回租过程中仍然可以持续使用该资产。购买方(即出租方)只是取得该资产的所有权及资产所有权的风险与报酬,实质上并没有拥有实物资产。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的操作流程:原始设备所有人将设备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支付货款给原始设备所有人;原始设备所有人作为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租回之前其卖出的设备;承租人即原始设备所有人定期支付租金给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
三、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的利与弊分析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是出售方(即承租方)在不改变其对资产占用和使用的前提下,将固定资产等一些不活跃的长期资产转换为流动资产,使资产的流动性增强,有效地服务于企业发展。充分发挥资本扩张效,在解决了企业流动资金困难的同时,有效地盘活了固定资产,加速了资金流动。
在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的交易过程中,出售人(即承租方)可以不间断地使用资产;资产的售价与租金是相互联系的,且资产的出售损益通常不得计入当期损益;出售人(即承租方)将承担所有的契约执行成本(如修理费、保险费及税金等);出售人(即承租方)可从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交易中得到纳税的财务利益。
(一)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优势分析
对于属于表内融资的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特别是国有、集体性质的工业企业,国税总局已明确发文可加速计提折旧,因此善用售后回租融资租赁这一财务工具可达成合理避税及有效扩大生产规模的双重目的。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方式,融资成本相对较低,如操作得当每年还可以增加净利润,资产出售人(即承租人)在继续拥有资产使用权的前提下,获得所需的资金。
(二)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劣势分析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方式使企业资本成本加重。租金通常比银行贷款利息高,融资租赁租金总额约占到设备价值的30%,同时固定的租金支付会成为企业较重的财务负担。
四、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账务处理
这种融资方式资产的出售和回租实质是同一笔业务。承租人(即出售人)一方,出售资产的利润应予递延,并按资产折旧的比例予以分摊确认。如果此业务发生时,该资产的成本或账面价值高于其公允价值,应遵循谨慎性原则,将此差额确认为损失。
出售人(即承租人)出售资产时,按该资产账面净值借“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将已计提累计折旧借“累计折旧”科目,结转原价贷 “固定资产”科目。收到该资产出售的价款,借“银行存款”科目,转销固定资产清理贷“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借贷双方之间的差额,借或贷“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科目。
之后各会计期根据该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分期摊销未实现售后回租收益,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科目,贷费用类科目。如发生损失,则借费用类科目,贷“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科目。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本质上也是一种债务筹资方式,租金可以按照内含利息率进一步分解为支付的利息和归还的本金,而且利息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但是归还的本金部分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特别强调的是,这里说的租金不能税前扣除指的是本金部分不能税前扣除。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方式在财务报表的列示。出售人(即承租人)应当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将与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有关的“长期应付款”科目余额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余额,分别在长期负债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下列示。
出售人(即承租人)对于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信息:各类租入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余额以及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所采用的方法。此外,出售人(即承租人)还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交易的有关重要条款。
五、总结
乙方:(项目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经双方认真协商,甲方就乙方的 项目投资和融资合作及有关事宜,经考察无误后,就地实施运作共同为筹建中外合作公司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一、投资和融资合作金额性质与条件:
1. 投资和融资合作金额,根据乙方申请及项目资金需要,甲方同意为该项目投资和融资合总额 亿元人民币(含不可预计费用)。
2. 合作性质,为中外合作。本项目由乙方负责经营管理,自负盈亏,甲方不参与经营管理,乙方负担企业风险。
3. 合作条件,双方确定合作期为十五年整,甲方投入的资金以收取“固定回报”方式收回投资和融资本金及利润。前三年建设期不收取回报率,从第四年末开始至第十五年末收取投资和融资总额的 % 的固定回报率,共收十二年,双方合作合同终止。合作期满后,甲方投资和融资本金不须收回,全部资产归乙方所有。
4. 投资和融资的贴息、手续费,经双方协商确定为投资和融资总额的 %,甲方投资和融资款批拨批扣。
二、协议签订后乙方向甲方递交有效合作文件如下:
1. 企业投资和融资合作(贷款)申请报告。
2. 项目立项报告及省市政府对立项报告的批复。
3.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省计委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批复。
4. 政府对项目企业法人项目建设开发、组织实施的授权书。
5.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国 税、地税)。
6. 银行确认合作企业红利结算固定回报(取款)凭证的样本。
投资和融资合作协议书(共肆页) 甲方小签 乙方小签 第一页
三、运作程序:
1、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陪同甲方赴实地考察,核实项目的可性行及有关政府和省计委、省经委、银行、外汇管理部门许可。
2、 核实无误后,甲方及时将考察的实际情况综合报告连同甲方的有关资料呈报给甲方总裁及董事会。邀请总裁两周内带 10% 的款到乙方所在地,甲乙双方法人签订投资和融资合作合同,成立中外合作公司。
3、 双方签的合作合同必须由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和双方律师共同签署,并办理公证(公证费由双方对等承担)。
4、 年度固定回报率的实施方法:按合作公司出具的《年度合作企业红利结算固定回报取款凭证》样本,并有合作公司开户行和国际业务部签章为准。
5、 双方投资和融资合作合同公证后,在14个银行工作日内,甲方为新成立中外合作项目公司投入资金总额的10 %的资金,打入乙方为该合作公司开立的中国 银行 分行业务部833帐号,作为办理合作公司的注册资金,亦为甲方进入合作项目前期的第一批开发费用。
6、 甲方第一批投资和融资总额 10%的投资和融资款到乙方中国 银行 分行业务部帐号后,乙方负责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和协议、章程,向国家经贸委或乙方当地外经贸委审批;负责报送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中外合作营业执照;负责报送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负责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外汇登记帐号即开立企业外汇帐号,并把第一批划入833帐户的投资和融资款转入本户头。
四、 拨款方式:
待合作公司正式领取中外合作企业营业执照及持有国家外汇登记证后,根据乙方提供“工程项目用款计划表”以及双方正式签合同的用款要求,将投资和融资总额的90%款项分期分批汇入企业帐户。
五、结算方式:
1、 在甲方投入第一批投资和融资总额的 10% 到乙方的合作公司帐户后的两日内,按乙方的合作公司开具中英文《 年度合作企业红利结算固定回报取款凭证》由乙方到开户银行国际业务部盖章后交给甲方。开具日期从进款之日后第四年末到第十五年末。
2、 按合同规定的每批进款,同样按上述结算方式办理,每批进款不论大小均开具12张《年度合作企业红利结算固定回报取款凭证》。进款多少开多少,每批款到位之日起,开具《年度合作企业红利结算固定回报取款凭证》,时间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
3、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贴息手续费,在甲方每批款进入合作公司帐户时,直接扣除投资和融资总额 %,入款一批,扣除一批。
六、违约责任解释处罚:
1、 乙方所提供本协议文件,应承担文件责任有效、真实、可行性的法律责任,如在考察期间因某种文件失真、失效、或有伪造行为,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和不能正签合同时,乙方自负其责,并视为乙方违约。
2、 甲方提供投资和融资的款项每批进入合作公司帐户或企业帐户后,如乙方未按协议规定的日期开出《年度合作企业红利结算固定回报取款凭证》时视为乙方违约。
3、 本协议的签订,以乙方提供本协议文件手续为准。此文件作为正签合同附件。
4、 乙方在不违背本协议第二条款的真实、有效、可行性及不触犯文件法律条款的情况下,如因甲方未将财团总裁按时请到乙方签约,使投资和融资合作无法进行,则视甲方违约。
5、 甲方之投资和融资如未按协议书规定进入指定帐户,或因甲方原因进入后不能使用,或者又被甲方抽走时,则视为甲方违约。
6、 甲乙双方的法人所签订正式合同的条款,应在原则性和主要框架上和本协议一致,否则任何一方擅自更改,视为该方违约。
7、 如有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本协议投资和融资总额的0.3%的处罚违约金,并追究当事人经济法律责任,违约金的0.15%支付给中介方。
投资和融资合作协议书(共肆页) 甲方小签 乙方小签 第三页
七、 仲裁解释:
甲乙双方均应本着实事求是,严肃负责的原则签定此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某些争议或疑义,双方应在不违背原则的条件下,友好调解。当调解无效,可诉讼法院机关仲裁。
八、 本协议未尽事宜,尚可补充完善,凡与本协议有关的补充文件与本协议同具法律效力。
九、 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政府和银行各执贰份。
十、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
甲方: 代表: 乙方: 代表:
日期:2O**年 月 日 2OO6年 月 日
附:企业提供的资料
企业申请投资时需提供的材料
(以下资料必须提供扫描件和电子版均加盖企业公章)
一、企业法律文件
1. 营业执照
2. 税务登记证
3. 法人代码证
4. 法人身份证
5、法人简历
6、贷款卡
7、银行开户证复印件
二、项目资料
1. 企业简介,公司章程。
2. 发改委(地市级以上)的立项批复及可行性报告批复文件。
3. 项目相关部门的有关文件。
4. 申请贷款报告,包括投资方式和数额。
5. 可行性报告或商业计划书。
6. 用款计划及还款计划。
7、经审计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现金流量;税前,税后利润率等
8、项目评估报告
9、环境评估报告
10、项目授权委托书,是否对项目经营和管理该项目授权。
11、股东协议
12、项目要求国家发改委、省发改委批文,批文时间必须在贰年有效期内。
三、资料审阅重点部分
1. 企业性质
2. 注册资金额
1.融资主体的排他性。
项目融资主要依赖项目自身未来现金流量及形成的资产,而不是依赖项目的投资者或发起人的资信及项目自身以外的资产来安排融资。融资主体的排他性决定了债权人关注的是项目未来现金流量中可用于还款的有多少,其融资额度、成本结构等都与项目未来现金流量和资产价值密切相关。
2. 追索权的有限性。
传统融资方式,如贷款,债权人在关注项目投资前景的同时,更关注项目借款人的资信及现实资产,追索权具有完全性;而项目融资方式如前所述,是就项目论项目,债权人除和签约方另有特别约定外,不能追索项目自身以外的任何形式的资产,也就是说项目融资完全依赖项目未来的经济强度。
工程项目融资管理办法内容全文一、 BT模式融资建设程序
(一)授权确定业主单位
实行BT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总投资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必须是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区政府通过授权确定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投融资人。融资人必须以自有资金和中长期融资能力作为项目建设保障,不得搞项目反担保。
(二)BT 融资建设方案的论证和审批
项目业主单位应在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专章或单独编制《 BT 融资建设方案》,由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局和项目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 报区政府审批。
BT 融资建设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BT 融资建设的内容、范围、数量;融资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能力;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的监控措施;回购条件与程序;项目建设成本分析(含 BT 融资成本分析);回购资金的来源、依据以及对政府建设资金动态平衡计划的影响。
(三)审定投资概(预)算
项目施工图(或初步设计)审批后,由项目 业主编制预(概)算送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审查后,报区政府审定。
(四)招标确定投融资人
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业主提出书面理由,送区招标监管办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区政府审定。
招标文件由项目业主牵头编制。招标文件中:应对融资人的融资能力、建设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提出严格要求;明确合同总价的构成,分别列出建筑安装工程费、融资人融资的财务费用、投资收益和进入总价但由项目业主掌握使用的资金额等,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融资人融资的财
务费用一般应实行固定总价包干;明确诚信管理条款和不诚信的处罚措施;回购条件和程序;以及其他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招标文件送区招标监管办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区政府审定。
(五)签订 BT 承包合同
(六)建设管理和验收
区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项目业主和投融资人组建的项目 管理公司办理建设手续,监督施工招标和工程质量,监督 BT 合同的执行,协调相关问题。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企业会计制度,区审计、区财政委托财务中介机构全过程跟踪审核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适时评估项目建设成本和财务风险。
竣工验收由融资人负责组织,分为技术验收和建设管理验收。技术验收按国家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程序办理,业主、设计、监理、质量和安全监督部门参加,主要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技术验收通过后,进行建设管理验收,根据项目行业分类分别由区发改委、经委、建委、市政委、财政局、交通局、水务局、规划局、国土房管理局、环保局、审计局等部门参与,主要是通报技术验收情况,对工程建设规模和内容、使用功能、投资控制情况进行评估和验收。
(七)回购和移交项目
建设管理验收后,工程移交项目业主试运行。项目业主与融资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需中介机构作出结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监督,双方共同委托的机构作出结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签订回购备忘录,项目进入回购期。回购备忘录报审批部门和项目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区政府项目评审中心要针对BT项目制定专门的评审办法,确保投资人的合理回报收益。
二、投融资人条件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符合工程要求的相关资质、 注册资金达到 5000 万元( 净资产 6000 万元)以上、管理水平先进、专业技术力量雄厚、 业绩突出、信誉良好的单位。且提交提出本项目的自有资金( 资本金)不得低于 35% 。
三、 投融资方式( 二选一)
(一)施工二次招标型 BT 模式。
项目业主选定仅承担投资职能的融资人( 可为联合体,下同),由融资人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对 BT 项目进行融资、建设组织和管理。项目公司自行融资、办理工程建设有关审批手续、依法通过招投标程序选择勘察、设计及施工承包商、监理单位和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商等。
(二)直接施工型 BT 模式。
依法通过招投标程序选定同时承担投资和施工职能的融资人,由融资人直接承担项目融资和施工职能,项目的建设管理职责(包括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勘察、设计及监理单位的委托及管理等)由项目业主承担。
四、项目过程管理项目
业主应成立专门机构完成项目 的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监督乙方资金的到位、使用和建设管理情况,审查建设总进度计划,组织回购;并委派工程、财务专业人员常驻施工地点与乙方派驻人员联合办公, 并与设计、监理保持日常工作关系,定期参加联席会议,监督施工单位按经审查的施工图及工程预算进行施工及成本控制,审核工程结算清单。同时协助融资人处理好与各相关单位的关系。
融资人须完全按照项目业主、融资人、设计、监理单位共同最终确认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标准、施工方案)和工程预算,负责工程项目管理、施工管理及成本控制,做到文明、安全施工,确保工程项目 按质按期顺利完成,并对工程的质量终生负责;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并移交。
五、 回购办法及价格
(一)回购程序及价格
1. 业主在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应完整地收购融资人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
2. 业主在回购款项全部清偿之前,融资人保留该项目 的产权,但不能以此为由影响业主的正常使用,且不得以该项目 作其它收益或抵押。
3. 业主可提前清偿收购款项,但是应提前1 个月 通知融资人。
(二)回购价格:
工程项目竣工后, 启动回购程序。回购费用= 建筑安装工程费 + 融资的财务费用 + 融资的投资回报收益 + 回购期利息。
1. 建筑安装工程费: 融资人在投标中所报工程中标价。
工程一切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由融资人投保并在其投标报价中考虑,中标后不再调整。因实施工程量与投标工程量相差而导致的投标人各种成本和费用及利润的上升和降低的风险均由融资人承担,不再因此调整综合单价。
2. 融资的财务费用:融资人的融资财务费( 包括BT 建设方建设管理费、 融资费、 及其他风险费用,下同):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验收备案证后的次月一日开始计算,根据中标年财务费费率和未支付回购款的额度计价结算,每次支付回购款时计算一次,每次支付回购款应支付融资财务费率为:融资财务费=结算建筑安装工程费且未回购的额度中标财务费费率(根据中标年财务费率进行折算)。
3. 融资的投资回报收益: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验收备案证后的次月一日开始计算,每次支付回购款时计算一次,每次支付回购款应支付融资投资收益为:
融资投资收益=结算建筑安装工程费且未回购的额度 中标投资收益率( 根据中标年投资收益率进行折算) 。
进入总价但由业主掌握使用的资金不进入结算, 上述费用涉及有重复计算的只计算一次。 六、 回购期限及支付办法
回购款支付期限为 2 年左右,按以上回购价格预留建筑安装工程费 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进入回购的二年内,回购款项由业主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分期分批支付完成, 第一年年末之前支付回购金额的 50%,第二年年末之前支付余下回购款项,并同时计算融资财务费用和投资收益。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验收备案证后的次月一日,为回购款财务费用、投资收益和利息起始计算日,扣除的 5% 质保金不计算财务费用、投资收益和利息,回购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移交、档案移交、工程经结算审计、双方签订回购备忘录并报相关部门确认后开始支付。
如果因项目业主原因造成工程结算未办时,可暂按合同金额支付回购款,当支付至合同金额的70% 时停止支付回购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移交、档案移交、工程经结算审计、双方签订回购备忘录并报相关部门确认后再支付余下的回购款项。
一、互联网金融介绍
互联网金融是进入21世纪以来新发展出来的名词,互联网对目前的金融模式产生影响---向传统金融业态渗透,秉持"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这一金融业态统称为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较传统金融业务具备成本低、效率高、覆盖广、管理弱、风险大等特点,其主要通过互联网等工具进行运作。
运营成本低。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依靠互联网的虚拟性,因为减少营业和管理成本费用,使其具有较低的成本优势,同时双方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进行交易,信息比较等,更直观全面地表现出各企业之间的差别,从而能够有效的降低互联网金融业务投资的风险。
处理效率高。互联网金融模式相较于传统金融模式而言,可以突破空间和时间的限制。主要是因为它利用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将许多需要人工操作的流程由计算机网络进行运转,能够更好的减少由人工操作带来的错误率等。[1]计算机是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主要运作设备,计算机网络有其自己的一套操作流程,相比较人工而言,因其完全标准化使得互联网金融业务处理速度快,效率高,给客户带来更好的用户体验,从而进一步扩大其客户圈。
范围覆盖广。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客户能够更方便快捷地寻找到他们所需的资料,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在互联网上寻找所需的金融资源,能够直接获得金融方面的服务,更方便于处理事务。传统金融业务存在一定的盲区即小微企业,而互联网金融则很好的填补了这一盲区,更利于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
监督管理弱。一是风控弱。互联网金融不具备类似银行的风控、合规和清收机制,也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其还未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容易发生各类风险问题。二是监管弱。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兴领域,在中国仍处于起步阶段,缺少相应法律法规的监管,从而使得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投资风险大。利用互联网等工具给互联网金融带来了优势,同时也存在多重风险。一是信用风险大。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各方进行违约的成本较低,容易发生恶意骗贷等情况,然而中国缺乏相应的法律监管制度,使得P2P平台为不法分子进行非法集资等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二是网络安全风险大。网络金融犯罪案件频出,客户资料、资金安全等在互联网服务器等遭受黑客攻击的同时将不再受到保护,容易导致个人信息的泄露。同时互联网金融还需要面对技术风险、法律风险等各类特殊风险。
在进行传统众筹模式与互联网金融下众筹模式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 互联网金融下的众筹模式更多通过网络进行实现,不再依靠各种金融机构,同时因其依靠计算机,信息处理速度更快,然而互联网金融下的众筹模式处于法律监管的空白,相比较传统金融模式下众筹而言,互联网金融众筹有广阔前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传统众筹融资的不足。
二、互联网金融视角下众筹的法律风险
(一)股权众筹的法律监管制度
如今国家正在积极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但同时也在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规范,自去年底以来,国家出台了较多的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监管措施。对于股权众筹方面的监管法规,已经有了相关重要的法律法规的出现。中国证券业协会在2014年底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次出台针对股权众筹的法规。在2015年7月18日,央行牵头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被业界称之为“互联网金融基本法“,《指导意见》明确了股权众筹定义,对应监管部门以及对肯定其我国资本市场的意义。2015年8月3日,证监会了《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证监会对当前股权众筹行业进行摸底调查。2015年8月1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了关于调整《场外证券市场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通知,将“私募股权众筹“修改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股权融资“,这个文件明确了官方对于股权众筹业态的界定。以上诸多文件的出台均肯定了互联网股权投融资这种新型业务形态,并逐步完善监管体系,对股权众筹进行风险防范、方向指引、行为规范,以此促进我国创新创业、丰富资本市场层级体系的基础。
股权众筹的法律依据已有了初步的发展,虽然对很多问题还不能明确的界定,但相比之下,在法律制度上依旧是一片空白的实物回报类众筹,其出现的风险与实际实施上的具体问题则更需要我们去探求、分析与解决。因而下面将对实物回报类众筹的法律风险进行具体的分析。
(二)实物回报类众筹的法律风险
实物回报类众筹主要的法律风险是涉嫌非法集资,即触及到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针对该法条,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详尽的说明,认为构成“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具备四个条件: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及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对于股权众筹,2015年《众筹机构专项检查通知》中,证监会指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股权众筹或从备案制走向审批或许可制。而对于实物回报类众筹至今没有法律法规的关于审批许可的规定,而如今大多数平台,例如点名时间、追梦筹等,均是获得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之类,然而这并不就明确表示其拥有可吸收公众资金的资格。同时,实物回报类的众筹平台均是通过网络媒体公开宣传需要融资的各类项目,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以实物的形式给投资的公众给付回报,而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这些也均符合“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后三个要件。因而在如今法律尚未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这些实物回报类众筹平台的经营与运行实际上都存在着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嫌疑。依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因此实物回报类众筹基本符合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形,涉嫌违反法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依照其罚则相应处罚。
与此同时,实物回报类众筹是否会面临刑事犯罪风险,我们认为需要分两种情况分析。尽管平台涉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及人数都大大超出了司法解释认定的起刑点,然而我们认为实物回报类众筹并不一定均满足《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所有要件。我们可以看出,有两个明文规定的要件: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扰乱金融秩序的”。依据刑法理论界通说,只有当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的经营时(如发放贷款),才能认定为扰乱金融秩序;否则不成立本罪(例如将资金应用于生产活动)。因此,当众筹平台设立的融资项目内容是关于货币资本经营时,若达到该罪的起刑点,则众筹平台与项目发起人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若是项目内容是为了生产或其他排除资本经营的内容,那么无论其融资数额或人数是否超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起刑点,均不可能成立该罪,只是处于一般违法状态,由其他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与处罚。
对于实物回报类众筹的其他法律风险还有很多,包括项目发起人在宣传中知识产权的侵犯与被侵犯、众筹平台涉嫌设置资金池、基于平台的项目融资流程可能导致项目发起人涉嫌集资诈骗等等一系列法律风险[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