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申请书汇总十篇

时间:2022-06-21 21:11:22

融资申请书

融资申请书篇(1)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理人:__________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根据 ________ 出立的________号文/决议已获准购买/从乙方租赁 _________项目项下的 __________设备,估计设备价格为____________。现甲方向乙方申请由乙根据甲方按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所提出的具体要求和以甲方就涉及其利益的部分所同意的条件向双方都接受的卖方购买该设备并通过双方将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将该设备作为租赁物件出租给甲方使用。

甲方承诺:

一、向乙方提交为上述购买和为上述融资租赁业务的实施所必须具备的各种批准文件及担保文件;

二、参与上述购买的谈判并在购买合同上签署,以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上述购买合同一旦订立,即同乙方订阅融资租赁合同;

四、在乙方接受本申请后_____日内向乙方汇付租赁保证金,金额为估计设备价款的______%即_____元,除非由于融资租赁合同已充分履行或因不可抗力或乙方原因而未能订立、生效或履行,甲方将不要求乙方退还该保证金。

乙方承诺:

一、受理甲方的上述申请并将据以开展工作:

二、在融资租赁合同已充分发行或因不可抗力或乙方原因而未能签订立、生效或履行的情况下,将保证金按________银行_____年期企业存款利率记息还甲方,记息期限自乙方收到租赁担保证金之日起至退还之日止。

本申请书自双方盖章及双方法定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本申请书一式 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份。

乙方主管部门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融资申请书篇(2)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5)10-0060-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5.10.13

一、国内保理融资业务概述

当前,一些银行充分利用《合同法》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定,借鉴国际保理的原理和要求,创新推出国内保理融资业务品种,以此来缓解了部分企业融资难问题。

所谓国内保理融资业务,是指境内债权人(申请人)将其向境内债务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银行,向银行申请融资并由银行为其提供融资的金融服务。因此,国内保理融资业务一般存在三方当事人、两个合同关系,即债权人(申请人)与债务人之间因买卖、服务等而形成的基础合同关系,银行与债权人(申请人)之间的保理合同关系。

而现阶段有关国内保理融资业务的立法不多,专门性规定仅有中国银监会的规章――《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5号,下称《暂行办法》),该办法以规范管理为主,对银行能否收息、是否通知债务等法律问题也未作明确规定。

二、国内保理融资业务融资的银行操作风险

由于银行操作不规范,致使国内保理融资业务存在一些操作风险,需要加以研究防范。

(一)定性不准风险

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保理融资业务只能被认定为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债权人(申请人)只能被认定为转让人,银行只能被认定为受让人。《暂行办法》第六条也是以此为依据将“保理融资”定义为“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银行融资服务”。作为转让人,债权人(申请人)不对银行承担任何款项给付义务,即便在有追索权保理融资业务中,债权人(申请人)所承担的也只是有条件的回购义务;而作为受让人,银行给付款项(对价)是其对债权人(申请人)所付义务,并以发放融资予以实际履行。然而在实务中,银行往往将国内保理当作短期贷款进行操作,以债权人(申请人)为借款人,向债权人(申请人)出具借据,并向债权人(申请人)按月(或季或年)收取利息。这显然不符合《合同法》有关债权转让的原理和规定,加之《暂行办法》对能否收息也未作明确规定,因而就存在着利息收取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二)画蛇添足风险

实务中,一些银行在办理保理融资业务手续的同时,还以保理融资业务所涉及的同一笔应收账款(债权)为质物,与债权人(申请人)另行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协议,并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目的是起到对外公示作用。然而,保理融资业务是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银行,而质押却不是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银行,二者是相互矛盾的,不可能同时存在于同一笔应收账款(债权)上[1]。因此,上述银行以同一笔应收账款(债权)为质物另行办理质押相关手续,显然是“画蛇添足”,若引起纠纷,法院将难以判断应收账款(债权)到底是转让给了银行还是质押给了银行。

(三)预扣利息风险

实务中,一些银行在发放保理融资业务融资本金时,往往预先从本金中扣收了利息。可是,即便银行对保理融资有权收取利息,预先扣收利息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该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的规定,融资不允许预先扣收利息[2]。因此,银行从保理融资业务融资本金中预先扣收利息,将难以得到法院认可。

(四)未予通知风险

在实务中,对隐蔽型保理融资业务,银行是不通知债务人的,而对公开型保理融资业务,也有一些银行怠于通知债务人,甚至有少数银行不通知债务人。这不符合《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使银行面临以下两个风险:一是依照《合同法》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的规定,债务人主张抵销的截止时间,应是接到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之时,因此,如银行在办理保理融资业务后不通知债务人,无疑将该截止时间向后推延,并且在向后推延期间,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新的到期债权,也是可以主张抵销,这无疑扩大了债务人用以抵销的债权范围,显然对银行是不利的;二是在未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对债权人(申请人)负有清偿义务,因债权人(申请人)欠有他人债务而被申请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如法院等有权机关进行查封、冻结或扣划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债务人须得无条件予以协助与配合,对此,银行只能提出保全或执行异议,但往往会被驳回。在此情形下,银行将无法要求债务人清偿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

(五)保理账户风险

实务中,银行往往要求债务人将用于清偿应收账款(债权)的款项先打入债权人(申请人)账户中,再从债权人(申请人)账户中予以扣收。如工商银行在其国内保理合同格式文本第1.9条写明:“保理账户:指乙方【注:为债权人(申请人)】根据本合同在甲方(注:为银行)开立的用于应收账款回收、保理融资本息扣划、保理余款支付的专门账户,是收取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唯一合法账户。”这实际上仍由债权人(申请人)收取应收账款(债权)款项。然而,从法理上看,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银行后,债权人(申请人)无权再收取该款项。因此,这种将款项先打入债权人(申请人)账户再扣收的方式,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由此也带来风险,银行无法对抗法院等有权机关对债权人(申请人)账户的冻结和扣划,也无法从该账户中完成扣收。

(六)逾期催收风险

实务中,保理融资到期债务人未能清偿的,银行往往只对债权人(申请人)进行催收,而忽略对债务人的催收。然而,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后,银行作为权利人应当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和进行催收,而非债权人(申请人)。如果在应收账款(债权)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未对债务人进行催收,那么将面临诉讼时效过期的风险。在有追索权保理融资业务中,因债权人(申请人)所承担的回购义务在法律性质上也是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银行在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债权人(申请人)时,应确保应收账款(债权)不存在过诉讼时效的瑕疵,否则,须承担瑕疵担保责任①。因此,即使在有追索权保理融资业务中,银行不对债务人进行催收也是有风险的。

三、风险防范意见和建议

前述存在的风险,究其原因,或因法律规定不完善,或因保理融资业务定性不准确,或因保理融资业务流程不严谨,或因后续管理不规范。笔者拟从立法完善和银行防范两个角度,提出风险防范的一些意见和建议。

(一)积极推动立法

目前,对于国内保理融资业务,除《暂行办法》之外,我国尚无其他专门规定。而《暂行办法》法律层级不高,且有关保理融资的规定原则、简单,难以解决实务中遇到的问题,建议在以下内容上争取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支持:

1.修订完善《暂行办法》,明确以下内容:一是银行对保理融资有权收取利息;二是银行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上登记公示保理融资情况;三是应当通知债务人。

2.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确认:一是银行有权收取利息,且有关国内保理融资业务的认定应当执行中国银监会的规定;二是债务人签署转让通知书回执或出具声明书后便受约束,不能再行使抵销权和抗辩权,不能再协商解除或变更基础合同;三是不得因债权人(申请人)所赋义务而对保理融资业务所涉及的应收账款(债权)进行查封、冻结、扣划。

(二)配强保理人员

保理融资业务风险的防控最终要靠保理人员来落实。因此,配强保理人员就成为关键。首先,要选配有责任心、遵守业务流程的工作人员到保理融资业务的前、中、后台岗位上,因为倘若保理人员没有责任心,或不遵守业务流程,即便其能力再强,也会做不好业务,留下这样那样的操作风险。其次,要加强岗前业务知识和流程的培训,使保理人员懂保理、懂法律、懂财务、懂经营管理,知悉保理是债权转让的法律性质,熟练掌握保理的业务流程。再次,要采取岗前培训、日常学习、专题培训等方式,不断提升保理人员的业务技能和风险防控能力,使他们有能力辨别基础合同及其商业发票、增值税发票、货运单据的真实性以及合同是否存在缺陷或对银行不利条款,有能力调查分析债权人(申请人)、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资信能力,监测其资金流向和经营变化。最后,要有意识培养和储备人才,强化保理人员之间的相互竞争和优胜劣汰,使他们有忧患意识,不断学习,不断提升业务能力。

(三)设计专门流程

要坚决改变当前按照短期贷款流程办理国内保理融资业务的现状,针对国内保理融资业务尽快设计出一套专门流程,包括开发计算机业务系统和所需的纸制凭证,并制定专门管理办法。笔者建议至少应明确以下内容:首先,要明确拟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所对应的债权人(申请人)提供商品、服务等义务已全部履行,并且只允许办理公开性保理融资业务,禁止办理隐蔽性保理融资业务。其次,要禁止以保理融资业务所涉及的应收账款(债权)为质物另行签订质押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再次,在有明确规定可收取利息前,要禁止以利息名义获取收益,而是结合债务人信用等级和融资期限设定相应的折扣率,通过折扣率来获取收益,如银行拟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金额为100万元,按融资期限先估算出利息是多少(假定为15万元),再结合债务人信用等级,得出折扣率为17%,银行在受让100万元时,只按83%即83万元向债权人(申请人)支付转让款(发放融资)。第四,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并取得债务人的回执及声明书作为银行支付转让款(发放融资)的前提条件。第五,由银行与债权人(申请人)共同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送达给债务人,如债务人拒签的,要坚决中止该笔保理业务的办理。第六,在债务人签收通知书的同时,应要求其出具符合银行要求的声明书(相关内容见下文)。若债务人拒绝出具,或有一项内容不符合银行要求,要坚决中止该笔保理业务的办理。第七,保理账户必须是以保理银行名义开立的账户,禁止以债权人(申请人)账户作为保理账户。最后,要有完善的后续管理制度,建立责任追查机制,特别要明确当融资到期未得到债务人清偿的,要按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并同时向债务人、债权人(申请人)进行催收,直至应收账款(债权)本息被债权人(申请人)回购或被债务人予以清偿。

(四)完善格式文本

首先,在有明确规定可收取利息前,保理合同中要删除与“利率”、“利息”有关的所有表述和条款,取而代之的应是折扣率及其相关内容的表述和条款。其次,要在保理合同中写明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银行支付转让款(发放融资)的前提条件是取得债务人签署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及出具的声明书(内容须与本合同附件所列“声明书”一致)。再次,要在保理合同中写明保理账户是指以保理银行名义开立的用于应收账款回收、扣划的专门账户,是收取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唯一合法账户。第四,要在债权转让通知书中列明保理账户,并增加回执栏,以便于债务人签收该通知和银行保管该签收证据。最后,要拟订声明书格式文本,作为保理合同附件,基本内容如下:债务人于××××年××月××日收到债权人(申请人)×××将××(内容及金额)的债权让与保理银行×××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下称本通知),债务人现声明如下:1.在收到(下转第68页)

(上接第62页)本通知之前,债务人未与债权人(申请人)另行约定禁止或限制此笔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也未收到债权人(申请人)将此笔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通知;2.债务人不存在或自愿放弃向保理行主张《合同法》第八十三条所规定抵销权;3.债务人自愿放弃向保理行主张《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所规定抗辩权。

(五)强化后续管理

一定程度上,保理合同签署后,后续管理比前期调查、审查更重要。首先,要采取有效措施(最好能通过计算机系统实现硬性控制),促使保理人员在取得债务人签署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及出具的声明书后,再向债权人(申请人)支付转让款(发放融资)。其次,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上登记公示保理融资情况。再次,要密切关注债务人生产经营、财产变化、管理状况、诚信等情况,全面掌握影响或可能影响应收账款(债权)实现的各类信息,做到防患于未然。第四,当融资到期未得到债务人清偿的,要按同期贷款利率开始计息,并同时向债务人、债权人(申请人)进行催收,对符合回购条件的,要立即启动回购程序,对催收未见实效的,要坚决启动诉讼程序予以追讨。最后,要落实责任追查,严惩违规者,以确保本行国内保理业务的各项流程及管理要求落到实处。

融资申请书篇(3)

一年一度的春节即将来临,根据行业的传统惯例,在传统的节日期间(中秋、春节)须加强企业外部环境的横向沟通。

企业的主管部门保持互动沟通的良好关系。为此,物业公司建议如下:

1.拜访单位:市房管局综合科、物业服务中心、物业管理协会、z派出所

2.赠送形式:z的购物卡:4600元

3.宴请单位:市房管局及市物协、z派出所

宴请地点:安排在嘉年华会

为此,物业公司申请节日费用4600元

妥否,请批示!

申请活动经费批复模板二

安源区教育局:

你单位报来《关于安源中学项目融资的请示》收悉。经区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xx市安源中学以融资租赁方式向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5500万元人民币,期限5年。最终融资金额以签署的融资合同为准。同意xx市安源中学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相关的《售后回租赁合同》、《所有权转让协议》及其他书面文件。

二、同意由区财政局根据《xx市安源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xx市安源中学融资租赁项目有关问题的决议》(xxx4年1月2日第十届人大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要求,按照xx市安源中学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售后回租赁合同》及相关书面文件的约定,落实xx市安源中学租金支付的资金安排,分5年20次支付租金,并确保xx市安源中学专款专用,保证我区良好的诚信信誉。

三、同意将本融资项目项下价值人民币55088690元的资产(资产清单详见相关附件)划拨至xx市安源中学,并请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落实资产划拨工作。

特此批复。

申请活动经费批复模板三

各有关单位:

你们报来的省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xx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xx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规定,经组织专家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们报来的省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详见附表。

二、同意将你们所报项目列入xxx3年xx省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资计划。请根据附表中的内容,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抓紧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尽快启动建设。

三、省级专项投资主要用于各项目关键技术的开发完善、生产线建设和项目所需软硬件设备的购置。

四、项目应按照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要求进行建设。

五、项目法人应加强项目建设管理,采取相应措施,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法规制度,突出抓好投资、质量、工期三大控制,确保顺利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发挥投资效益。

六、项目主管部门应严格监督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按相关要求每半年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我委;保证项目在批复的建设期内完成。本次批复的项目由你们按相关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完成后,将验收材料报我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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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申请书篇(4)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乙方进行项目融资与理财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融资金额、成本、用途、资金期限

融资金额:_________(_________美金),分_________批执行。

融资成本:综合融资成本为融资总额的_________%(含甲方的佣金)。

融资用途:_________。

资金期限:_________。

约定佣金:资金总额的_________%。

二、甲方责任:

1.负责协助乙方财务状况,针对性地对其财务形象加以修正和改善,以便于取得银行授信;

2.负责对乙方的存量资产进行整合,选择出可被银行易于接受的资产条件;

3.整理乙方现有的订单,并与有关潜在的客户达成合作意向,以作为向银行申请授信的附加筹码;

4.最终确定项目主体,明确融资的用途,形成项目计划书,正式填报银行的授信申请表;

5.代表乙方向银行呈交授信申请表,附带项目计划书、财务报表等必须的文件;

6.协助乙方办理经银行认可的资产条件及订单担保手续,作为乙方融资到期向银行承担付款责任的经济保证;

7.申请手续通过银行审核后,取得银行对乙方对外开立备用信用证的整体授信;

8.协助乙方向外汇管理局办理境外项目融资审批、境外金融机构借款登记以及收结汇备案;

9.取得银行的授信后,请求银行先对外发出预开证通知书,并请接证行给予回复确认;

10.在银行授信范围内,向银行申请对甲方指定的银行开立不可撤消的、到期保兑的、定期为1年的备用信用证。

11.负责选择具有离岸业务并在中国境内开设分行的外资银行作为接证行;

12.负责与接证行确定贴现利率以及银行手续费,以及贴现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比例,代表乙方与接证行签订借款协议书;

13.根据甲方自身累计的信用额度,在接证行办理贴现授信额度,以接受开证行开出的备用信用证;

14.自信用证开出之日15个银行工作日内,按照已经确定的贴现利率及银行费用,接证行扣除相关费用,并按开证人指示支付给甲方融资佣金后,将信用证项下所贴现的款项电汇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15.在信用证到期前5个工作日,协助乙方向接证行办理偿还所融资的款项手续,并负责办理外汇管理局的结汇核销手续;

16.备用信用证到期自动失效,解冻甲方被冻结的信用额度。

三、乙方责任:

1.向甲方提交委托申请表,此申请表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正式书面授权甲方项目融资和理财服务;

3.组织和协调项目相关人员全程配合甲方的服务;

4.承担项目融资全过程中各环节所发生的正常费用,此项费用为融资总额的_________%,但不包括开证行发生的费用;

5.在信用证到期前5个工作日,备齐需偿还的款项;否则自行承担到期未能偿还借款而发生的违约罚款及一切相关责任;

6.融资款项贴现后,向接证行发出付款指令(pay order),指示接证行先行向甲方支付约定的佣金,然后将余款付至指定账户;

四、其他未尽事宜,甲乙本着真诚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增加条款可以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融资申请书篇(5)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乙方进行项目融资与理财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融资金额、成本、用途、资金期限

融资金额:_________(_________美金),分_________批执行。

融资成本:综合融资成本为融资总额的_________%(含甲方的佣金)。

融资用途:_________。

资金期限:_________。

约定佣金:资金总额的_________%。

二、甲方责任:

1.负责协助乙方财务状况,针对性地对其财务形象加以修正和改善,以便于取得银行授信;

2.负责对乙方的存量资产进行整合,选择出可被银行易于接受的资产条件;

3.整理乙方现有的订单,并与有关潜在的客户达成合作意向,以作为向银行申请授信的附加筹码;

4.最终确定项目主体,明确融资的用途,形成项目计划书,正式填报银行的授信申请表;

5.代表乙方向银行呈交授信申请表,附带项目计划书、财务报表等必须的文件;

6.协助乙方办理经银行认可的资产条件及订单担保手续,作为乙方融资到期向银行承担付款责任的经济保证;

7.申请手续通过银行审核后,取得银行对乙方对外开立备用信用证的整体授信;

8.协助乙方向外汇管理局办理境外项目融资审批、境外金融机构借款登记以及收结汇备案;

9.取得银行的授信后,请求银行先对外发出预开证通知书,并请接证行给予回复确认;

10.在银行授信范围内,向银行申请对甲方指定的银行开立不可撤消的、到期保兑的、定期为1年的备用信用证。

11.负责选择具有离岸业务并在中国境内开设分行的外资银行作为接证行;

12.负责与接证行确定贴现利率以及银行手续费,以及贴现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比例,代表乙方与接证行签订借款协议书;

13.根据甲方自身累计的信用额度,在接证行办理贴现授信额度,以接受开证行开出的备用信用证;

14.自信用证开出之日15个银行工作日内,按照已经确定的贴现利率及银行费用,接证行扣除相关费用,并按开证人指示支付给甲方融资佣金后,将信用证项下所贴现的款项电汇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15.在信用证到期前5个工作日,协助乙方向接证行办理偿还所融资的款项手续,并负责办理外汇管理局的结汇核销手续;

16.备用信用证到期自动失效,解冻甲方被冻结的信用额度。

三、乙方责任:

1.向甲方提交委托申请表,此申请表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正式书面授权甲方项目融资和理财服务;

3.组织和协调项目相关人员全程配合甲方的服务;

4.承担项目融资全过程中各环节所发生的正常费用,此项费用为融资总额的_________%,但不包括开证行发生的费用;

5.在信用证到期前5个工作日,备齐需偿还的款项;否则自行承担到期未能偿还借款而发生的违约罚款及一切相关责任;

6.融资款项贴现后,向接证行发出付款指令(pay order),指示接证行先行向甲方支付约定的佣金,然后将余款付至指定账户;

四、其他未尽事宜,甲乙本着真诚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增加条款可以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融资申请书篇(6)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乙方进行项目融资与理财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融资金额、成本、用途、资金期限

融资金额:_________(_________美金),分_________批执行。

融资成本:综合融资成本为融资总额的_________%(含甲方的佣金)。

融资用途:_________。

资金期限:_________。

约定佣金:资金总额的_________%。

二、甲方责任

1.负责协助乙方财务状况,针对性地对其财务形象加以修正和改善,以便于取得银行授信;

2.负责对乙方的存量资产进行整合,选择出可被银行易于接受的资产条件;

3.整理乙方现有的订单,并与有关潜在的客户达成合作意向,以作为向银行申请授信的附加筹码;

4.最终确定项目主体,明确融资的用途,形成项目计划书,正式填报银行的授信申请表;

5.代表乙方向银行呈交授信申请表,附带项目计划书、财务报表等必须的文件;

6.协助乙方办理经银行认可的资产条件及订单担保手续,作为乙方融资到期向银行承担付款责任的经济保证;

7.申请手续通过银行审核后,取得银行对乙方对外开立备用信用证的整体授信;

8.协助乙方向外汇管理局办理境外项目融资审批、境外金融机构借款登记以及收结汇备案;

9.取得银行的授信后,请求银行先对外发出预开证通知书,并请接证行给予回复确认;

10.在银行授信范围内,向银行申请对甲方指定的银行开立不可撤消的、到期保兑的、定期为1年的备用信用证。

11.负责选择具有离岸业务并在中国境内开设分行的外资银行作为接证行;

12.负责与接证行确定贴现利率以及银行手续费,以及贴现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比例,代表乙方与接证行签订借款协议书;

13.根据甲方自身累计的信用额度,在接证行办理贴现授信额度,以接受开证行开出的备用信用证;

14.自信用证开出之日15个银行工作日内,按照已经确定的贴现利率及银行费用,接证行扣除相关费用,并按开证人指示支付给甲方融资佣金后,将信用证项下所贴现的款项电汇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15.在信用证到期前5个工作日,协助乙方向接证行办理偿还所融资的款项手续,并负责办理外汇管理局的结汇核销手续;

16.备用信用证到期自动失效,解冻甲方被冻结的信用额度。

三、乙方责任

1.向甲方提交委托申请表,此申请表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正式书面授权甲方项目融资和理财服务;

3.组织和协调项目相关人员全程配合甲方的服务;

4.承担项目融资全过程中各环节所发生的正常费用,此项费用为融资总额的_________%,但不包括开证行发生的费用;

5.在信用证到期前5个工作日,备齐需偿还的款项;否则自行承担到期未能偿还借款而发生的违约罚款及一切相关责任;

6.融资款项贴现后,向接证行发出付款指令(pay order),指示接证行先行向甲方支付约定的佣金,然后将余款付至指定账户;

四、其他未尽事宜,甲乙本着真诚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增加条款可以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融资申请书篇(7)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记卡,是指××市农村信用社向社会发行的具有储蓄、消费、转账结算、代收代付等功能的人民币支付和结算工具,在使用中不允许透支。

第三条联社中间业务部门负责全辖的借记卡业务的组织管理。各信用社(部)财务部门负责本社借记卡业务的管理(即卡业务主管部门),并对联社中间业务部门负责。

第二章借记卡的申请、开户

第四条凡在发卡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借记卡,单位借记卡持卡人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书面指定。申领单位可同时指定多个持卡人,持卡人用卡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申领单位负责。

第五条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申领个人借记卡。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外籍公民凭护照、居住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

第六条符合借记卡章程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申领借记卡,必须向发卡社提出书面申请。发卡社临柜人员在受理借记卡开户申请时,应及时审查有关内容,查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或身份证件原件(单位卡项复印存档)。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开户(申请表和工商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作第一笔存款传票附件),根据申请表内容在《借记卡发卡登记簿》上登记后,方可发卡,申报请人应在《借记卡发卡登记簿》上签收。他人开户还应提交人身份证原件,并在《借记卡发卡登记簿》上注明。

第七条各营业网点在发放借记卡时,应向客户提供发卡社客户服务电话。

第三章借记卡的发卡

第八条借记卡的发卡由联社中间业务部门统一负责。

第九条各社(部)领到借记卡后,应及时与领卡清单逐张核对,并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纳入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进行管理。以一张一元计价,通过表外科目“101重要空白凭证”户核算。

第十条发卡社要建立“借记卡发卡登记簿”详细记载借记卡的发行情况。

第四章借记卡业务的处理

第十一条借记卡业务处理采用电脑联网即时扣账、实时更新账户余额的方式,不得脱机操作。具体业务处理见《××联社××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

第五章借记卡业务的计算及收费

第十二条借记卡内的存款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存款利率档次计息。如遇利率调整,借记卡内的存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第十三条申领人使用借记卡按有关规定收费,各发卡社必须统一执行市联社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强制持卡人改变使用借记卡的结算方式。持卡人在××市农村信用社的所有营业网点范围内存、取款免收手续费,在他行交易的手续费按市联社统一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章借记卡特殊业务的处理

第十四条客户资料的修改。客户因有效身份证件、电话号码、通讯地址等变更要求修改资料,需客户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后方可办理。发卡社不能自行修改。

第十五条吞没卡的管理

(-)借记卡在ATM柜员机上吞没,管辖社应在“吞没卡登记簿”进行登记,并纳入“101”表外科目核算。

(二)ATM所属机具社负责暂时保存被吞卡片,持卡人卡可在吞卡后3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可以证明为卡片持有者身份的材料到该ATM所属网点办理领卡手续;当委托他人代领时,还需持代领人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在“吞没卡登记薄”上签收,销记“101表外科目”。

(三)ATM所属机具社暂时保存被吞卡片。对在吞卡片后次日起4个工作日内无人认领的及按吞卡指令所吞的卡片,ATM所属机具社对卡片作剪角处理,并填写《吞卡清单》一式两份,一份连同被剪角处理后的卡片上交本信用社卡业务主管部门,另一份留存备查。

第十六条报废卡的管理

(一)报废卡指制卡过程中出现的废卡、持卡人交回的无效卡、超过三月仍未领的没收卡、超过半年未领的新申请卡等。

(二)报废卡一律在磁条处剪角并逐张登记。

(三)各信用社(部)每月应将报废卡及报废卡清单上交联社中间业务部门,经联社汇总后交卡中心,集中销毁。

第十七条借记卡的挂失

(一)持卡人因各种原因丢失借记卡可向申领卡网点申请挂失。在办理借记卡挂失时,可先通过电话向发卡社申请办理非正式挂失。对账户办理口头挂失,五日内再回发卡杜补办书面挂失,在办理书面挂失七日后,方可补卡或换卡。

(二)持卡人密码遗忘,持卡人应到原发卡社办理密码书面挂失。在书面挂失七日后,客户可到发卡社重新设置密码。

(三)对卡折共用户,持卡人存折丢失,应到原发卡社申请书面挂失,主副卡不能交易,待挂失期满后发新折后主副卡方能交易。持卡人主卡丢失,应到原发卡社申请书面挂失,折与副卡不能使用,待挂失期满后可补发主卡,存折和副卡方能交易;挂失期满后换主卡存折能交易则副卡必须重新申请,持卡人副卡挂失,主卡和存折可交易。

(四)卡、折和密码挂失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因密码泄露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更换新卡

持卡人如遇借记卡损坏,应携卡连同本人有效证件到原发卡社办理换卡或补卡。补换卡时,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查询

储户持卡凭密码可以查询:(1)存款余额;(2)历史交易明细;(3)存款账户信息等。

第二十条销户

(一)销户须到原发卡社办理

(二)客户要求销卡的,请客户要交回借记卡进行销卡。有卡发折户需交回存折,如有副卡的客户,请客户需交回副卡后方可办理销户。

(三)客户要求销户的,须填写销卡申请书,交回借记卡,有折户的交还存折,结清活期账户。

第七章卡业务的资金清算

第二十一条××市农村信用社融资中心,负责辖内业务的资金清算;借记卡业务交易产生的资金清算,均使用在市联社融资中心开立的备付金账户或同业存放款项账户进行清算,账户必须保证足够的清算资金。具体清算办法参照《××市农村信用社资金清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发卡社之间的资金清算以市联社融资中心的清算数据为依据,苦与融资中心对账不平时,先以融资中心的清算数据为准进行清算,清算一结束后,通过与融资中心核对流水账,查实后,通过差错处理程序进行更正。

融资申请书篇(8)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占有国有资产的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以下简称金融企业)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并承担责任。

资产评估委托方和提供资料的相关当事方,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金融企业不得委托同一中介机构对同一经济行为进行资产评估、审计、会计业务服务。金融企业有关负责人与中介机构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执业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章评估事项

第六条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三)合并、分立、清算的;

(四)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

(五)产权转让的;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的;

(七)债权转股权的;

(八)债务重组的;

(九)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

(十)处置不良资产的;

(十一)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接受抵债的;

(十二)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的;

(十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

(十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的资产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其所属企业或者企业的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的;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之间,或者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以及资产或者产权置换、转让和无偿划转的;

(三)发生多次同类型的经济行为时,同一资产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内,并且资产、市场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上市公司可流通的股权转让。

第八条需要资产评估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委托:

(一)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金融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或者金融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的,资产评估由金融企业委托;

(二)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金融企业出资人权利的,资产评估由金融企业出资人或者其上级单位委托。

第九条金融企业有关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内有效。

第三章核准和备案

第十条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十一条金融企业下列经济行为涉及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

(一)经批准进行改组改制、拟在境内或者境外上市、以非货币性资产与外商合资经营或者合作经营的经济行为;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

中央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报财政部核准。地方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报本级财政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需要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金融企业应当在资产评估前向财政部门报告下列情况:

(一)相关经济行为的批准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情况;

(五)资产评估的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三条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金融企业应当逐级上报审核,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财政部门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

第十四条金融企业申请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时,应当向财政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包括: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和资产评估结果,见附件1,一式一份);

(三)与资产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及实施方案;

(四)资产评估报告及电子文档;

(五)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审计报告。

拟在境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上市的,还应当报送符合相关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见附件2)。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下列要求的,财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评审: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已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基准日的选择适当;

(三)资产评估依据适当;

(四)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一致;

(五)资产评估程序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六)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已明示;

(七)委托方和提供资料的相关当事方已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及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书面决定。作出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济行为以外的其他经济行为,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

第十八条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报财政部备案。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子公司、省级分公司或分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账面资产总额大于或者等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子公司、省级分公司或分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账面资产总额小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评估项目,以及下属公司、银行地(市、县)级支行的资产评估项目,报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备案。

地方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第十九条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金融企业应当逐级上报审核,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向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

第二十条金融企业申请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包括: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和资产评估结果,见附件3,一式三份);

(二)与资产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三)资产评估报告及电子文档;

(四)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办理备案手续。

对材料齐全、符合下列要求的,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应当办理备案手续,并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退资产占有企业和报送企业留存: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已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一致;

(三)资产评估程序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四)委托方和提供资料的相关当事方已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及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必要时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涉及多个产权投资主体的,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股最大股东的财务隶属关系申请核准或者备案。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以委托其中一方按照其财务隶属关系申请核准或者备案。

申请核准或者备案的金融企业应当及时将核准或者备案情况告知产权投资主体。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准予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金融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材料。

第二十四条金融企业发生与资产评估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与资产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时,应当就差异原因向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金融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档案管理,加强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十六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对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延伸检查。

第二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将对本地区金融企业上一年度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报财政部。

第二十八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金融企业在资产评估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三十条金融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的;

(二)应当申请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者备案而未申请的;

融资申请书篇(9)

(一)《优惠政策》所称新设立的企业总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

2.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人民币,含本数,下同);

3.辖区以外投资者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50%,并且辖区以外主要投资者总资产不低于20亿元或净资产不低于6亿元;

4.在辖区以外有3个以上投资控股企业。

(二)《优惠政策》所称新设立的企业地区总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

2.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30亿元,并且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总额不低于2亿元;

3.在中国境内外有3个以上投资或者被授权管理的企业。

(三)《优惠政策》所称新设立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如果设立时不能同时具备条件的,可以在同时具备条件后,申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优惠政策》所称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聘任的境外、国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部聘用的部门副职以上或地区总部聘用的副职以上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人员。

(五)《优惠政策》所称新设立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金融业

(一)《优惠政策》所称金融企业,包括金融机构、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和金融服务外包机构。

金融机构,是指在本市注册具有银监、保监、证监会(局)颁发金融许可证的总行(总公司)、分行(分公司)。涉及金融创新的机构可参照此类金融机构执行。

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是指由金融企业总部授权在本市新组建运营并缴纳各项税款的全国性或区域性核心业务部。

金融服务外包机构,是指在本市运营的区域性金融后台营运中心,包括资金营运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等经营类业务营运中心和客户服务中心、研发中心、结算中心、灾备中心、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等管理类、服务保障类业务营运中心。

(二)《优惠政策》所称金融企业在本市规划的金融区和金融后台营运基地内,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优惠政策》所称金融企业连续聘用二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2006年1月1日后新设立金融企业自辖区以外聘用的,具有金融监管机构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行长、副行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四)《优惠政策》所称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参加的专业培训,是指境内、外金融业权威机构或著名高校举办的与本行业有关的各种非学历培训。

三、物流业

(一)《优惠政策》所称在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期货交割库、仓储、专业运输物流企业及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

2.辖区以外投资者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50%;

3.仓储企业自有仓储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

(二)《优惠政策》所称贷款利息补贴,按照贷款合同签订之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四、中介服务业

(一)《优惠政策》所称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包括资产评估事务所)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

2.经国际或国内行业协会认定,在同行业中具有广泛知名度,近三年行业协会综合评价排名在全国前30位;

3.会计师事务所须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4.资产评估事务所须具有证券业务资格。

(二)《优惠政策》所称新设立的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是指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公司或机构。

(三)《优惠政策》所称大型金融租赁企业,是指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的企业。

(四)《优惠政策》所称货币经纪公司、国际保理公司,以及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公司和资信管理公司等企业,是指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公司或企业。

(五)《优惠政策》所称为我市鼓励产业提供相关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为我市电子信息、汽车、医药、化工、冶金、新能源及环保等6大支柱产业以及金融业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的机构。

(六)《优惠政策》所称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五、财政补助和税收返还资金财务处理

(一)财政部门给予企业的一次性补助资金、返还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购买办公用房的补助资金,列入企业“资本公积”。

(二)财政部门返还的个人所得税,作为政府奖励,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市区财政一次性补助的资金,可用于企业吸引人才以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奖励性支出。

六、申报受理机关

(一)申请享受财政补助和税收返还政策:

1.铁路运输、邮政通信、石油开采、石油化工、供电供水供气、航空运输、海上运输、高速公路、银行保险信托以及海洋石油等企业,申请一次性设立补助、增资补助、办公用房补助,租金补贴,高管人员奖励等财政补助资金,以及税收返还资金,向市财政局申报,由市财政办理拨款。

2.其他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资金和税收返还资金,向经营地所在区县财政局申报,由区县财政办理拨款。

3.各项财政补助资金和税收返还资金,按照财政体制规定,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分别负担,并通过两级财政年终结算进行清算。

(二)申请享受契税免征政策:向房产坐落地地方税务局申报。

(三)申请享受房产税免征政策:向税务登记地地方税务局申报。

(四)申请享受个人所得税税收返还政策,由所在企业统一申报。

七、申报资料

(一)申请一次性资金补助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附审批表);

2.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

3.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复印件;

4.金融企业提供金融法人许可证复印件;

5.总部提供企业合同、章程及协议副本复印件,以及主要投资者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复印件;

6.地区总部提供母公司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复印件,以及在中国境内投资或授权管理企业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自用办公用房补助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附审批表);

2.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

3.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复印件;

4.金融企业提供金融法人许可证复印件;

5.租赁办公用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及租金付款凭证复印件;

6.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房屋产权证、土地证(或施工许可证、建筑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三)申请境外、国外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返还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附审批表);

2.本人聘用证书(或合同)复印件;

3.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完税凭证复印件;

(四)申请返还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附审批表);

2.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

3.完税凭证复印件;

4.金融企业提供金融法人许可证复印件;

5.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包括资产评估事务所)最近三年权威机构公布的排名资料以及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第一年申报时提供)。

(五)申请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返还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附审批表);

2.金融企业提供金融法人许可证复印件;

3.企业任职聘用书复印件;

4.金融监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批复复印件;

5.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6.本人在本市金融企业任职前埠外从事金融工作证明材料;

7.本人上一年度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8.申请人购房的购房发票、《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购车的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参加专业领域培训的缴费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六)企业申请贷款利息补贴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

3.贷款合同复印件;

(七)申请税收免征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购建自用办公房产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5.按照征管法规定应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八、其它

融资申请书篇(10)

1、在线填写详细个人信息,并对相关事项做出法律声明。非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银行业从业人员须按系统提示打印证书审核申请表,按照审核流程完成证书申请。

2、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由其所在机构对其职业操守进行审核,中国财务公司协会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在提交证书申请后,应打印《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资格审核申请表》,由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对该申请人职业操守进行审核并盖章确认。将资格审核申请表交至中国财务公司协会进行复审。由认证办公室对证书申请进行终审。通过资格审核的从业人员将获得资格证书。

3、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在提交证书申请后,应打印《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资格审核申请表》,由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对该申请人职业操守进行审核并盖章确认。

4、将资格审核申请表交至所在地省级银行业协会进行复审。由认证办公室对证书申请进行终审,通过资格审核的从业人员将获得资格证书。

(来源:文章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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