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的危害汇总十篇

时间:2023-10-15 15:21:37

自然灾害的危害

自然灾害的危害篇(1)

当自然灾害降临时,受灾群体是广泛的。可是我们往往会发现其中的一些问题,为什么在1995年芝加哥热浪中许多老人在孤独中死去?为什么在2005年卡特里娜飓风袭击下处于社会底层的黑人和穷人是最大牺牲者?为什么在同样的灾难下不同的社会群体在死伤率上有明显差别?人类社会的阶层分化是否被这些突如其来的灾难透视得更为明显?

一、弱势群体的实质

弱势群体之“弱”被视为其本质特征,这种“弱”主要通过对社会资源的掌握程度来衡量。“社会性资源主要包括人们所能占有的经济利益、权利、义务、职业声望、生活质量、知识、技能,以及发挥能力的机会和可能性,等等。” 弱势群体对上述资源的占有,无论在质上还是在量上都明显不如其他群体。为了更好的对不同社会群体在灾害中的易损性进行分析,本文根据李航的观点,将弱势群体主要分为三类,即自然性弱势群体、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

在现实灾害下,我们会发现自然性弱势群体中有相当大比例的是社会性弱势群体。弱势群体的社会边缘化导致他们处在不安全的自然环境中,他们往往栖息在更易山体滑坡的山谷下,或是居住在岌岌可危的房屋中,这些都使他们在应对灾害时表现出更大的易损性。自然性弱势群体归根结底是社会性弱势群体。

二、灾害救助政策应向弱势群体倾斜

1. 在实施灾害救助政策的过程中对弱势群体倾斜,有助于社会平等。

从政府公共政策来看,公共政策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和开放性,这些特性决定了公共政策必须要具备公平性,所有政策对象都平等地享有政策赋予的权利。但是,对于在灾害下承受双重或多重弱势的群体来说,他们所拥有的原始的社会资源存量与其他群体之间均存在时空上的差异,灾害又会引起资源的重新分配而进入新一轮的不平等模式。如此继续而不加控制,将会导致反复的恶性循环。因此,社会资源的非均衡分布应使灾害应急政策带有向弱势群体的倾斜性,弱势群体通过政策倾斜的补偿,实质上就是得到了“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这种倾斜性并非与公平原则背道而驰,相反,它坚持了公共政策“公平”的初衷。

2. 对弱势群体采取倾斜性的灾害救助政策,有助于降低灾害对社会的整体破坏程度。

灾害对社会的影响范围和程度都很难衡量,因为它在时间和空间上的渗入程度,对社会造成的直接、间接影响,以及给社会带来的显性、隐性风险都是无法用具体数字精确量化的。不过,我们尚可用简单的计算公式将其粗略的表达出来。有学者就指出某一特定危机事件对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程度主要取决于两个重要因素,即危机事件本身(灾害体、灾害源)的潜在危险和社会公众(受灾体)抵御灾变的能力(或称之为“脆弱性”):

危险事故(灾害源)+脆弱性环节(受灾体)=灾害;潜在危险+脆弱性/能力=灾害风险。其中,脆弱性/能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因素:物质方面(如经济能力、房屋结构、地理位置等)、组织方面(如通信系统、疏散及救援计划等)、态度方面(如态度积极/消极、警觉性等)。

由第二个公式可看出,在潜在危险对于每个人都是均等的条件下,脆弱性/能力如果增长的话,则灾害带来的风险就大,那么规避和减少灾害就无从谈起。而对于弱势群体来说,其“脆弱性”自然大于优势群体,它们所承受或即将承受的灾害风险必然增大。如果政府和社会试图要防范或减少灾害风险的话,那么对弱势群体的关注是必不可少且十分关键的。倘若这些风险不断积聚甚至激化,那么政府和社会将要付出更高的代价来应对这些不断繁衍且变本加厉的“次生风险”,这无论是对政府工作还是对全社会而言都是得不偿失的。

3. 实施对弱势群体倾斜的灾害救助政策,有助于减少灾后社会的不稳定。

从对社会的影响来看,社会资源的非均衡分布催生了社会阶级,进而还会催生社会问题。安东尼•吉登斯曾对这种非均衡现象进行过论述,“那些占据中心的人‘已经确立’了自身对资源的控制权,使他们得以维持自身与那些处于边缘区域的人的分化。已经确立自身地位的人或者说局内人(insider)可以采取不同形式的社会封闭,借以维持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距离,其他人实际上是被看做低下的人或者说局外人(outsider)”。 资源的非均衡分布是客观存在且具有一定社会合理性的,但这种非均衡分布超过了一个“度”,“局外人”的“被剥削感”会增强,这种情况下形成的心理失衡极易导致行为失范,不良情绪的积聚很可能会“点燃”新社会危机的导火索,这给社会制造了极大的不稳定因素。

三、完善对弱势群体多元的救助体系

多元的救助体系主要来源于正式救助资源、非正式社会支持网和个人自我救助。只有将它们有机结合,才能实现最有效的救助。

1. 正式救助资源

(1)政府为主导。政府的救助是自上而下,凭借政府权威,通过宏观调控实现的。政府应该在其该发挥作用的领域履行好职能,在其能放权于社会的领域可以“无为而治”。“家长式”作风的摒弃、“掌舵而非划桨”是公共管理的发展趋势之一。但究竟什么是该管的、什么是不该管的,我们很难得出明确定论。尤其在瞬息万变、错综复杂的社会环境下,我们无法得知是否会出现政府失灵、市场失灵亦或社会失灵,往往在吞食诸多社会苦果后我们才发现,原来问题的结症还是在政府。在灾害中,政府以何种姿态展现在民众面前至关重要。政府应扮演好服务角色,这种服务角色不同于管制、管理角色,它更多强调以“以人为本”的理念强化政府功能的主导性,充分发挥好宏观规划和资源调配的作用。

纵观国内外发生的数起灾害事件,政府往往总是缺位明显。以2005年8月美国发生的卡特里娜飓风为例,在卡特里娜飓风来临时,政府应急反应迟钝、组织疏散不力、官僚作风尽显、治安混乱无序、灾民安置困难,政府种种这些“失职”行为更加剧人们的恐慌心理,形成一系列不利的连锁反应,“天灾”与“人祸”的双重打击使灾害救援和灾后恢复陷入巨大困境。对于那些最脆弱的群体,他们囿于年龄、身体或心理上的疾病、缺乏逃生工具和手段等原因,无法在灾难中及时有效地逃离。他们本应被优先安排紧急调离,然而相反,政府的应急策略大部分只针对那些拥有更便利逃生工具的人们。没有人精确统计出在这场灾难下确切的死亡数字,但可以肯定的是,处于社会底层的黑人和穷人是最大牺牲者。

既然社会资源已在最初分配时从上阶层泽及下阶层,那么在以政府为主体的再分配中,是否应该多从“自下而上”考虑?答案是肯定的。因此,在灾害不可避免造成社会系统混乱的局面下,政府应尽量避免受益主体的资源“空缺”,注意到资源分配的差异性,对不同群体进行有差别的分类救助,根据各群体的受灾程度、需求差异等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且相对合理的救助标准,同时还要对他们进行多样化的保障,使其身体、心理及生产能力能更好的恢复,这也是实现社会“实质公平”的应有之义。落实分类救助、重视对弱势群体的特别扶持,可减少社会心理落差感,提高公众配合度,进而保证政府更游刃有余的开展下一步工作,不失为“双赢”的策略。

(2)商业化和专业化的社会救助组织为补充。政府“服务”的不完善决定了必须要借助社会力量进行。各种商业化和专业化的社会救助组织更亲近于社会广大群体,能更好实现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同时增强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以及他们对集体的归属感。这使得这些社会组织无论是在灾害预警上,还是在灾中灾后的救援及恢复中都有着政府所不具有的天然优势,它们能更贴切的体察到灾民之“所需”,弥补政府工作的缺陷,在灾民和政府之间起到沟通和桥梁的作用。

从弱势群体本身的关系网络上看,弱势群体的交往一般只限于“同质性”很高的圈子里,这种圈子通常都存在较高的信任度和认同度,成员之间感情紧密、互帮互助、具有相对“排他性”。但是,由于这种关系网“同质性”很高,内部成员所掌握资源的数量和质量都相对匮乏,所以他们可利用和调动的资源非常有限。因此,他们需要扩大社会交往,从层级上拓宽自身的关系网。“普特南曾经区别两种形态的社会资本,一种是把彼此已熟悉的人们团结在一起的社会资本,它起着纽带作用;另一种是把彼此不认识的人或群体联系到一起的社会资本,它起着桥梁作用。” “纽带作用”能被受灾者直接调用,但“纽带作用”往往很有限,当“纽带作用”功效发挥不足时,我们更应强调“桥梁作用”,或者可以说,问题的顺利解决很大程度上更依赖于“桥梁作用”。

尽管从理论上说扩大交往对个人和社会均有诸多好处,但对于处于边缘地带的弱势群体来说,跨层级交往本身就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不过,层级之间的人群虽然缺乏频繁交往。但是在某一特定时空下,社会上层阶层可能会共同引发出一种方式相同的群众,最为明显的体现是对弱者的捐赠和对慈善事业的贡献,尽管利益追求方向存在非一致性,但不管是出于个人利益还是小团体利益,至少层级“交往”在物质表象上已经形成,它能够形成一股救助的合力。

此时,如果有外界力量能及时发挥对它的催化作用,兴许这些原本不相交的“子集”还会变成长久的“交集”。社会组织有能力承担上述责任,它能为社会资源重新整合创造条件。社会组织作为资源传递的载体和桥梁,一方面从社会上广泛地“输入”资源,另一方面将这些资源有效地“输出”给需求群体。因此,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很关键。

2. 非正式社会支持网

政府和社会组织对受灾人民最直接也最迅速的的反应就是以“物”的形式提供外来保障,但是这种“物质资源”有可能是配给不合理或不充分的,而且“物质保障”也并不是灾民们的唯一所需,他们还需要精神上的关怀。在正式救助资源能力有限的条件下,弱势群体是否可以从其他路径寻求保障?

我们也许能从非正式社会支持中寻找答案。政府的“有效服务”不足,许多根植于社会的问题处理不好,加上社会力量的缺失,一系列复杂的因素有可能在突发事件中产生严重的后果。以1995年席卷美国芝加哥的热浪灾害为例,当时许多老年人在孤独中死去,他们不愿离开闷热的房屋以寻求更凉快的地方,甚至门窗锁闭;他们也不愿意向外寻求邻居的帮助,他们只是坚守自己的“独立空间”。为什么呢?社会学家埃里克•克兰纳伯格( Eric Klinenberg)给我们作出了深刻的解释。这其中的原因除了老人在身体上的年迈体弱,更在于社会环境。当时美国许多社区充斥着贫穷、暴力、疾病,犯罪率上升,生态恶化,导致社会恐惧文化的蔓延,加上个人主义的盛行,老人孤立独处,这些都阻碍了老人们向外获取社会资源,从而只能退居家中这一他们认为的“安全领地”。 然而,与之只有一街之隔的拉美族社区却有着截然相反的景象。在这一社区内,“拉美族教会组织对新来的移民和只说西班牙语的居民尤为关注,开展一系列活动帮助他们融入社区生活。” 社区居民交往密切、互帮互助,社区风气良好、气氛和谐,在这样的温馨环境下,许多独居老人在面对热浪时自然会得到左邻右舍的关心和帮助,从而顺利渡过这场灾难。可见,非正式社会支持网在灾害救助中十分关键,有时甚至会起决定作用,非正式社会支持可以自下而上地填补正式救助资源所欠缺的“漏洞”。非正式社会支持网有将其他形式的资本或资源转化为经济资源的能力,而且还能提供经济保障所难以顾及的精神保障。

3. 个人自我救助

个人有责任增加自己的资本,即便是在最困难的处境下,也不能过分依赖于政府,或是完全指望社会上某部分人做出的利益让渡。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概念,他并非纯粹意义上的弱者。弱者之“弱”,有时并不完全在于外因,个人内心的主观意念(比如自卑、自我排斥等心理)也会成为其“弱”的催化剂。如果说灾中自救是出于个人本能行为的话,那么灾后恢复就应更多融入“能动”因素。在情势允许的条件下,弱势群体要努力摆脱过分消极和依赖的求救观,发挥主观能动性,调用一切可以调用的显性资源,发掘潜藏于社会的隐性资源,积极探索实现自身利益诉求的途径。积极勤劳、自我奋斗从始自终都理应成为一种被我们所崇尚的精神。因此,作为弱势群体本身,一方面要努力配合各项救援工作,尽量创造条件让外界获知自身的实际所需,从而能“自下而上”的推动政策落实;另一方面要努力发掘个人自身存在的较易直接调用的潜在资源,自发组织和共同行动。在灾后恢复中,他们还可基于与广大灾民“感同身受”而明确其实质需求的优势,从中发掘市场需求的商机。

参考文献:

[1]陆学艺主编.社会学[C].北京:知识出版社,1996年.第163页.

[2]李航著.我国转型期弱势群体社会风险管理探析.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49页.

[3]何怀宏著.公平的正义――解读罗尔斯的《正义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9页.

[4]颜菁菁.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参与应急管理的异同.”社会变革中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研讨会讨论稿,北京,2001-11-26.

[5][英] 安东尼•吉登斯著, 李康\李猛译.社会的构成――结构化理论大纲[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第222页.

[6]Lucy Bannerman, “The Big Uneasy: Katrina Exposes Race Divide That Splits American Life,” Glasgow Herald, Sept. 3, 2005.

自然灾害的危害篇(2)

近年来,我国在应对自然灾害危机舆论引导方面已经有了巨大的进步,比如能够客观、主动、较为全面地报道灾情信息,第一时间采取行动等。但不得不承认,我国自然灾害危机舆论引导尚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有待解决: 

(一)政府灾情不及时、不充分 

2008年1月10日,南方雪灾爆发,直到20多天后的2月1日,中央政府才成立了应急指挥中心,政府报道灾情信息和应急反应的速度明显滞后。其实,中央气象台在1月11日早上6点就了暴雪橙色警报,但是在受灾的21个省市中,除了湖北省之外,没有一个省市提前发出预警信号。当几乎所有的媒体都在欣喜地告诉公众瑞雪兆丰年的“喜讯”时,灾难却降临了。从降雪开始后的10天左右的时间里,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只是把南方雪灾视为一般性气象新闻进行报道,每天的播报量只有1条。而其他主流媒体,比如《人民日报》在1月20日之前,也并没有将南方雪灾视为重要新闻。此次雪灾的舆情处置,正是政府灾情不及时、不充分的一个缩影。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发展,也出现了网络舆情监管不足。各地方政府越来越重视互联网的运用,网络舆情逐渐得到重视。但是,在网络舆情的监测、引导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在自然灾害危机发生后,一些政府官员会产生“网络恐惧症”。正如一位地方官员说,“没有网络之前,一个事件最多几百人知道。有了网络之后,却要面对成千上万人排山倒海式的议论,上百万人的口诛笔伐,真的很恐怖。”[2]于是,一些患了“网络恐惧症”的官员开始躲网民、躲媒体,拒绝发出正面的声音,但是网络舆情却没有因为政府的沉默而熄灭,网民情绪可能在各种随意的猜忌下蔓延,特别是当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时,将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 

此外,我国政府的舆情收集渠道较多,如人大、政协、信访和调研等渠道,但是对于自然灾害危机的舆情收集来说,均存在严重不足。首先,舆情收集不具时效性,除了信访渠道较快外,其他渠道对舆情收集的反映都因为受到程序、环节、层次较多的影响而十分缓慢,因此影响了舆情的时效性。其次,舆情信息缺乏真实性,这些渠道中,除了信访渠道具有“原汁原味”外,其他渠道普遍存在报喜不报忧的现象,存在的问题被层层截留、淡化,使得领导难以了解真正关于灾情的舆情信息。 

(二)媒体灾情报道不够公开透明,且与政府沟通不畅 

在自然灾害危机的处置中,媒体舆论引导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及时准确告知灾情信息,揭示真相,遏制谣言的传播,以稳定民心,维护社会的稳定。但是目前媒体舆论引导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自然灾害的危害篇(3)

一、控制自然理念下的理性膨胀与主体解放

控制自然是西方哲学文化的传统理念,随着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的深入开展,控制自然的思想观念日益盛行:通过科学和技术来控制自然界,进而控制生产和消费,最终控制人的思维观念。在“知识即是力量”的文化观念驱动下,人们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能力不断提升,可谓“上穷碧落下黄泉”,对自然的利用和控制成了近现代社会的基本意识形态。人类中心主义的理性光芒开始了全球范围内的生态扩张,工具理性在压迫和奴役自然的同时也异化了理性的载体和主体。正如法兰克福学派的早期代表人物马克斯•霍克海默(MaxHorkheimer)和希奥多•阿多尔诺(TheoderW.Adorno)所指出的那样,“知识与权力同一,知识成为统治他者和自然的工具,导致了启蒙衰颓为理性的神话,奴役自然的尝试在打破自然的过程中接受自己的后果,陷入于更深的自然束缚之中。”工业革命是人的本质力量扩大的真实写照。人类从物的桎梏中不断解放出来,并在控制自然的征程中取得了一个又一个胜利。“工业的历史和工业的已经生成的对象性的存在,是一本打开了的关于人的本质力量的书。”[1]资本主义工业革命产生了巨大生产力,“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自然力的征服,机器的采用,化学在工业和农业中的应用,轮船的行驶,铁路的通行,电报的使用,整个整个大陆的开垦,河川的通航,仿佛用法术从地下呼唤出来的大量人口,———过去哪一个世纪料想到在社会劳动里蕴藏有这样的生产力呢?”[2]被科学催化剂不断激化的工业文明加剧了人类主体意识的膨胀,扩大了人类支配、利用自然的规模效应,人类远离了美好的“田园图景”,而同时自然界也逐渐被物化、数字化、图像化直到完全异化。面对着生态困境,霍克海默和阿多尔诺在《启蒙的辩证法》和《理性之蚀》等著作中把人与自然的关系及生态问题和人类的解放问题联系起来加以系统考察,他们认为人类依靠科技进步,凭借科技手段,将自然作为征服和掠夺的对象,使人与自然的关系处于异化的状态之中,从而导致严重的生态危机。马尔库塞也认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自然成为资本主义用于加工制造的原料,自然屈从于“一种适应于资本主义要求的、工具主义的合理性”,“自然”也自然成为被奴役、被盘剥的对象。这意味着,人以精神的沦落代价从自然获取了巨大生产、生活资料和消费品,使自然服从于商业组织,使自然成为商品化的自然界、军事化的自然界,形成人与自然的尖锐冲突。

由于人对人的统治依赖于人对自然的统治,所以人的解放同样依赖于自然的解放,而人的解放和自然的解放归根到底是一致的。许多思想看到了人与自然的统一关系,但没有从实践、客体的角度深入人类生产活动实践进程之中,没有从人的本质与自然的本质深层面展开剖析。马克思深刻地解读了人类自然科学发展同工业实践、自然界的关系,“自然科学却通过工业日益在实践上进入人的生活,改造人的生活,并为人的解放做准备,尽管它不得不直接地使非人化充分发展。工业是自然界对人,因而也是自然科学同人之间的现实的历史关系。因此,如果把工业看成人的本质力量的公开的展示,那么自然界的人的本质,或者人的自然的本质,也就可以理解了……因此,通过工业———尽管以异化的形式———形成的自然界,是真正的、人本学的自然界。”[3]也就是说,自然地改变同人的工业实践活动紧密相关,必须从历史的现实的实践进程中寻求人的本质同自然的本质展开的有机契合。

二、生态沦陷背景下的紧张关系与自然报复

威廉•莱斯(WilliamLeiss)指出,“控制自然”的观念是导致生态危机最深层的根源。“控制自然的观念起了一种意识形态的作用,这种意识形态所设定的目标是把全部自然当作满足人的永不满足的欲望的材料来占有,从而导致生产无限地扩大,最终结果是人的自我毁灭。”[4]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劳动者扭曲成为机械的木偶,成无数生产线上的一颗螺丝,其过度的生产发展就是为了满足“虚假”的消费意识,最终导致人的异化和自然生态系统自组织平衡的破坏,引发人自身的危机和生态环境危机。本•阿格尔(BenAgger)进一步指出,消费异化是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一种普遍的主要异化现象,因为当代资本主义国家为了缓解经济危机,诱使人们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把追求消费当作最大的需要和真正的满足,从而导致“消费异化”,而消费的异化和消费主义的盛行必然导致生态危机的加剧,因为无限消费必然导致无限生产,无休止的生产、破坏和浪费导致地球各种资源锐减,大量废弃物充斥着人类的生存环境,对自然生态系统造成无以复加的生态灾难,威胁整个人类的持续发展。

生态学马克思主义学者詹姆斯•奥康纳分析了资本主义积累与生态危机之间的关系:资本追求高利润率,必然引导高积累率,高积累率反过来又导致了对原料的更大的需求,而不管原料、能源以及其他“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因素”的成本是高的且是不断增长的,还是低的且不断下降的,资本的积累和经济的增长都依赖于投资的扩大,必然导致资源的耗费及衰竭率就越高,越来越多的副产品和污染物被制造出来。资本主义制度自身具有资本扩张主义逻辑,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其生产方式严重依赖于能源和资本,是不可持续的和反生态的,它总是倾向于通过投入大量的原材料和能源,通过加速生产流转过程以获取高额利润,导致自然资源被快速地消耗以及向环境倾倒更多的废料,而往往把排泄物和污染物倾倒到其它不发达国家或落后地区。#p#分页标题#e#

工业现代化也带来了全球变暖、臭氧层空洞、酸雨、海洋污染、森林资源及能源衰竭、土壤流失和生物多样性锐减等生态危机。尤其是近代以大机器生产为特征的工业化使人类社会物质财富急剧积累,伴随工业化而出现的是化石燃料和高碳能源的过度使用,从而引发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急剧增加,导致了严重的全球气候问题,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人类原先把地球作为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和环境容量无限的宝库,以为大自然能够稀释人类的排泄物,而忽视了自然与环境的承载物,导致对自然盲目征服,在生产力成百倍地增加、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迅猛推进的同时,却遭到了大自然的沉重打击。自然辩证法认为,一切僵硬的东西溶解了,一切固定的东西消散了,一切被当作永恒存在的特殊的东西变成了转瞬即逝的东西,整个自然界被证明是在永恒的流动和循环中运动着。[5]自然在人类的进攻之下并不是一味地退缩,而是伺机报复;人类作为自然的一部分,只有在生态系统之中才能够存续发展。“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每一次胜利,起初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往后和再往后却发生完全不同的、出乎预料的影响,常常把最初的结果又消除了。美索不达米亚、希腊、小亚细亚以及其他各地的居民,为了得到耕地,毁灭了森林,但是他们做梦也想不到,这些地方今天竟因此而成为不毛之地,因为他们使这些地方失去了森林,也就失去了水分的积聚中心和贮藏库。阿尔卑斯山的意大利人,当他们在山南坡把在山北坡得到精心保护的那同一种枞树林砍光用尽时,没有预料到,这样一来,他们就把本地区的高山畜牧业的根基毁掉了;他们更没有预料到,他们这样做,竟使山泉在一年中的大部分时间内枯竭了,同时在雨季又使更加凶猛的洪水倾泻到平原上。”[6]对于人类对自然的步步紧逼和过分奴役,自然界会不时地敲响警钟并“施加报复”。正如恩格斯所指出,“因此我们每走一步都要记住:我们统治自然界,决不像征服者统治异族人那样,决不是像站在自然界之外的人似的,———相反地,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和存在于自然之中的;我们对自然界的全部统治力量,就在于我们比其他一切生物强,能够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事实上,我们一天天地学会更正确地理解自然规律,学会认识我们对自然界的习常过程所作的干预所引起的较近或较远的后果。特别自本世纪自然科学大踏步前进以来,我们越来越有可能学会认识并因而控制那些至少是由我们的最常见的生产行为所引起的较远的自然后果。但是这种事情发生得越多,人们就越是不仅再次地感觉到,而且也认识到自身和自然界的一体性,而那种关于精神和物质、人类和自然、灵魂和肉体之间的对立的荒谬的、反自然的观点,也就越不可能成立了。”[7]我们必须学会敬畏自然,感恩自然,反对人类盲目妄自尊大、以自我为中心、把大自然作为征服的对象,反对人类仅为自己私利而肆无忌惮地掠夺自然的竭泽而渔的短视行径。

三、生态辩证法和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的扬弃

无容置疑,全球气候变化加剧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从人类的现实与未来看,全球极端天气和自然灾害的肆虐对人类的生产、生活和社会活动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对人类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和威胁。全球变暖导致水汽蒸发量大大增加并呈现不稳定性,大气环流出现扭转,干旱、洪灾和冰冻雪灾等极端气候频现,内陆土地荒漠化加剧了水土流失,海洋的台风(飓风)的威力和破坏力也日益强大。人的劳动生产、人的欲望需求消费和生态系统之间的相互制约性地辩证运动,使“自然—人”在生态系统关联中不断变化,构成了生态辩证法。对于地球这一个有限的生态系统来说,人类持续干预自然的活动和地球生态系统的有限性之间必然会发生矛盾与冲突。人类过度干预自然界的原始运行态势,阻断了生态的物质交换过程,导致自然与社会交换的异化和自然界自身的异化,当“物质交换裂缝”作用于人类活动时,就产生了自然的报复。异化的劳动、分裂的人、污染的环境以及被奴役的自然的恶性循环演绎了生态辩证法的悲剧一面。全球性环境破坏和生态危机呼唤人类生产方式的变革,“可持续”、“低碳”等理念付诸实施正是人类应对自身发展困惑的理性自觉。当代生态危机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主导的工业文明的总体性危机,是资本主义价值观和生存方式的全面危机。正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兴起以来,以控制自然、支配自然为核心的生态价值观主宰着主体道德视角,形成了人类对自然环境掠夺式的关系模式,导致全球性生态问题的不断爆发。由于技术的运用必须服从于“资本的逻辑”,即服从于追求利润、让自身增殖的资本的本性,因而新技术的开发利用往往意味着新的更大规模的掠夺性开采与消耗自然资源的开始,这样技术的进步并未有效减少自然资源的消耗和依赖,相反增加了对自然资源的消费。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科学技术的运用必然导致非理性化,越来越大规模的新技术被开发和运用,用来满足日益膨胀的资本主义生产体系。在利润的驱动下,技术不是以服务生态保护为原则,而是充当攫取剩余价值的工具和手段,导致生产上的不可持续性和生态断裂。

也就是说,正是由于近代启蒙理性强化了西方哲学观念中的“控制自然”的伦理价值观,使得人们把自己凌驾于自然之上,人类貌似成为自然的主人和主宰,导致人与自然关系的异化和紧张。我们必须扬弃片面的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价值观,实现生态理性;就是要限制工具理性和经济理性,并使之服从于人的自由发展和人的精神生活,服从于价值理性;要使“使生产的社会关系变得清晰起来,终结市场统治和商品拜物教,并结束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剥削”[8]。这样既能满足个人的需要,同时又不能损害生态系统,从而使人和自然得到和谐发展。全球一体化加剧了生态问题的扩散和蔓延。任何国家和地区都不能简单地置身于狭隘的生态治理模式之内,以邻为壑的治理模式,只有改变以资本为基础的全球权力关系和制度体系,生态问题才能得到可能的解决。“自然界的一切归根到底是辩证地而不是形而上学地运行的。”[9]恩格斯认为,“在自然界中没有孤立发生的东西。事物之间是互相作用着的,并且在大多数情形下,正是由于忘了这种多方面的运动和相互作用,就阻碍着我们的自然科学家去看清即或者是最简单的食物”[10]。在马克思恩格斯生活的时代,全球性生态危机虽已初露端倪但没有大规模爆发,不过他们却十分关注生态平衡问题,并揭露和批判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造成的人与自然、人与人相互异化的关系。因而,正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造成了人们对自然资源的疯狂掠夺和耗竭式利用,导致了资源的衰竭和生态环境的恶化,才最终导致自然环境对社会的负面影响。马克思曾明确指出,自然不仅仅是劳动的对象,而且是意识的精神生活的对象,是人的全部感性活动的对象。但是,在现代性的存在关系中,被资本中介的经济关系成了存在的本质规定,因此自然才单纯成了“有用物”,以一种异化的形式呈现在我们的面前,我们展开批判的任务不仅只是从观念上揭示此种异化,而且要以实践的方式实现自然的解放,即“自然的全面复活”。生态辩证法强调以普遍联系的观点看待世界生态问题,强调生态矛盾特殊性与普遍性的辩证统一,强调矛盾主次方面与主次矛盾的辩证统一。生态辩证法要求自觉地把握自然生态系统本身的辩证发展过程,从涵盖生态系统的整体与部分、普遍与特殊、斗争与和谐等诸多层面关照人类生态文明发展进程。总之,当代生态环境危机的实质是资本利润的分割矛盾,是人们的经济利益冲突在自然领域的现实反映,它表现了人们在生态环境方面的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民族和国家利益与全人类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和紧张。我们应该从资本主义的狭隘价值观和消费方式中解脱出来,运用价值理性引导人类的发展方向,建立“人类—自然”整体主义价值取向。#p#分页标题#e#

四、马克思主义生态价值观的澄明与出场

自然灾害的危害篇(4)

引言

由于我国国土面积广阔,地质环境多样且复杂,导致了我国地质灾害频发。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工作是保护人民根本利益、减轻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的有效手段,并且合理有效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可以为地质灾害的防治提供帮助。鉴于以上原因,我国相继颁布了《地质灾害管理办法》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等法律,相关法律规定了建设项目在施工前要进行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并且危险性评估的结果要得到省级以上的地质主管单位的的认定。法律同时要求分级进行我国的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工作。但是,由于相关的法律规定没有对建设项目的分类标准进行明确的区分和界定,这就导致了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工作很难落实。其中电力项目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重中之重,自然受到了人们的高度重视。所以,做好电力工程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对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现阶段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相关技术的要求

现阶段,我国执行的电力工程自然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标准是《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这部法律对我国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进行了规定。另外,电力工程相关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还要依据规范《火力发电厂岩土工程勘测技术规程》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以及《架空送电线路大跨越工程勘测技术规范》等相关条款进行。并且就相关的勘察区域来说,不仅要对建设项目的占地区域进行相关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还要对工程的建设状况和当地的地理环境特点进行相关方面的勘察。

二、我国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进行

现阶段,我国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分级进行,这样做极大的提高了评估工作的效率,减少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工作量。评估工作是严格按照《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进行的,该法律将我国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分为三级。通过三个等级的设定,极大的提高了我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效率。

首先,是一级评估,一级评估有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工程建设能否引发当地的地质灾害。第二,当地的地质灾害是否能对工程建设的安全造成威胁。第三,要对工程建设花费在治理当地地质灾害上的资金进行细致的评估。

其次,是二级评估。该级评估首先要对当地的地面沉降、裂纹、塌陷,山体的滑坡、泥石流以及崩塌等自然地质灾害进行全面的了解,对相关地质灾害的分布范围、灾害种类以及灾害对工程建设的影响进行明确。然后,要充分的考虑建设项目与地质灾害之间的相互影响。最后,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域内的可能发生的重大的地质灾害按照前面讲到的一级评估规定进行相关的评价。

最后,是三级评估。所谓的三级评估,就是对工程建设范围内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以及潜在的地质灾害进行明确。另外,地质灾害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周期,所以在进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时,一定要考虑时间这一因素。

三、我国电力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现状与问题

我国电力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起步较晚,目前,我国有很多已经开始施工的建设项目的危险性评估工作是后来补做的。由于评估的方法不同,出发点不一样,所以造成了危险性评估的结果与现场勘测的结论不一致。这种现象的出现严重影响了建设项目的施工。

就电力工程的地震灾害危险性评估来说,同样存在着相类似的问题。第一,评估工作起步较晚,并且技术相对落后,这严重影响了评估工作的进行。其次,电力工程地质灾害的种类较多,涵盖了地面、地壳、地下的多种运动变形灾害。同时,有关电力工程的灾害评估同样具有较多的种类,这些地质灾害极大的提高了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难度。最后,在可行性方案的选择上存在缺乏沟通、审议时间过长等问题。通过电力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完成,相关方案也随之制定出来,然而在后期的审议过程同样存在许许多多的问题,这些问题同样阻碍了我国现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进行。

四、完善我国电力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措施

首先,我国的电力行业之间应该加强危害性评估工作的技术交流。对于我国的电力部门来说,应该有步骤的进行电力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资格的申请。通过获取有关的从业资格,提高电力工程地质灾害的防治能力,最后各个部门之间进行技术层面的交流与切磋,提高我国电力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水平。在高压线路的危险性评估工作中,尤其应该引起电力部门的重视。高压线路在传输电力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然而一旦发生危险,其后果十分严重。所以,电力部门应该加强高压线路的危险性评估工作。一方面,在高压线路施工过程一定要按照设计标准进行施工。另一方面,提高高压线路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技术水平,充分保障高压线路的输电安全。

其次,电力工程自然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需要我国电力部门与地质部门密切的合作。地质部门通过相关的现场勘查把确切的数据资料提供给电力部门,然后才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关的电力工程设计与施工。同时,在施工方面,一定要对施工现场做好监理工作,这影响到我国的电力工程地质灾害防治的发展。

最后,电力工程有关单位以及地质勘查单位应该对电力工程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引起足够的重视。对电力行业中的大规模发电厂、发电厂与用户之间的输电线路、乡镇的变电室以及输电线路中的相关工程进行细致的灾害评估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

五、结束语

近几年,由于我国的地质灾害的发生次数逐年上升,电力工程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工作逐渐得到了人们的重视。但由于我国的危险性评估工作起步较晚,所以技术方面存在很大的局限性。电力工程方面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需要电力部门和地质部门部门的密切联系,二者可以相互促进,相互发展,共同提高我国电力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水平,促进我国电力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胡钧,刘小青. 电力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研究[J]. 电力勘测,2002,03:7-12.

[2]陈昌彦,,王维理. 废弃矿山植被恢复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关键问题分析[J]. 中国地质灾害与防治学报,2011,02:76-81.

自然灾害的危害篇(5)

加强地方政府灾害危机管理是适应当今行政环境发展状况的必然选择。按行政生态学的观点,行政环境与行政系统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行政环境是行政系统产生的根源,决定着行政系统的性质、目的、历史使命以及其变化和发展的方向。

一、背景介绍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自然灾害也频繁发生状况,而据地质文献资料显示:我国处于两大自然灾害带——北半球中纬度和环太平洋地区的交汇处,使得中国成为世界上发生自然灾害严重的国家之一。中国的自然灾害发生频率较高,覆盖面也较广,而由于中国人口的密度很大,直接导致发生灾害时人员伤亡情况比较严重,给中国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经济社会的平稳、快速发展。

二、我国现行灾害管理机制的问题

(一)在灾害防御环节缺乏完整而完备的灾害应急管理体系,即预警机制。预警机制可以使政府和群众对于即将发生的自然或认为灾害进行准确、科学的预测,尽可能将灾害扼杀在萌芽中,或者在灾害发生后能够及时将灾情公布,并使得各个政府部门能够迅速做好应对准备,建立起科学的研究对策和机制。

灾害管理,首先要认识灾害规律,而认识的程度取决于科研水平和与之相配套的体制和政策。而一套合理而有效的危机预警机制可以对可能发生的危机有一个较为清晰的判断和预测,有针对性的进行防御甚至消除危机,至少会将危机的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内。而中国现行的危机预警机制发展并不健全,对于危机发生前的科学的预测及评估做得不够准确,在危机发生后不能在第一时间对危机进行上报下达,使各部门准备工作严重滞后。

(二)信息披露及处理能力滞后,政务运作透明度不够。很多突发事件在刚刚发生时缺少必要的信息沟通和传递,在信息自下而上传递的过程中有很多虚报和瞒报的现象出现,导致第一时间抓不住问题的核心所在,耽搁处理危机的最佳时机。而且导致公众无法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容易产生大规模的社会恐慌,对灾害危机的处理和恢复工作都造成负面影响。另外各级地方政府也也缺乏必要的处理危机信息的能力,这也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中央对于危机的应变能力。

(三)政府灾害危机管理的法律建设不健全。在全国人大通过了《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颁布《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之前,我国缺乏在紧急情况下的程序规范,虽然有一些零散的公共应急法律,但并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这就造成很多职能部门在灾害到来后互相推卸责任,而不能够及时地采取相应对策,使得灾害在短期内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延误救灾时机。

(四)政府灾害危机管理的财政体系建设有待改善。目前我国尚缺乏一个稳定而又资金充裕的灾害危机管理的财政体系,导致救灾善款不能及时发放、转拨,或者在发放使用过程中出现挤占、挪用等现象,对灾民的自救产生消极影响。另一方面,虽然保险业在灾害救助中能提供大量资金,但毕竟其覆盖面有限。

三、提升我国地方政府灾害危机管理能力的建议

(一)防控环节

1. 首先建立起完善的危机预警机制,针对可能发生的公共危机事件进行有效的监测和分析。地方政府应强化自身责任,制定防范危机的应急预案,对于一些经常发生自然灾害的地区采取定期、定点的普查工作。对于可能或者即将发生的灾害进行科学预测。

2. 加大危机救助体系的投入和建设。我国很多地方政府在灾害尚未出现时对于灾害救助环节不够重视,特别对于危机演习、培训以及医院的抢救训练准备不充分,防灾救灾物资储备量明显不足,防灾救灾“软件”设备跟不上国外的水平。

3. 完善灾害危机管理人才储备体制。危机发生后,后备人才能否提供有效的支持是政府和人民最终能否战胜灾害危机的重要因素。对于灾害危机管理的人才培养,要做到有的放矢,突出其专业优势,在危机预防、控制以及应急处理等方面增加人才储备量。

(二)救灾环节

1. 灾害管理、救助应做到全社会的统一、协调。我国各地区政府应建立一个统一的、有针对性的灾害管理应急机构,使得灾害发生时,能够有针对性的进行部署。

2. 救灾过程中应完善信息披露机制。灾害发生后,地方政府应及时上报灾害程度、救助工作的进展状况,使得上级及中央政府能够获知灾害的严重程度,及时提供必要经济、人力等方面的协助。形成“同舟共济”的团结局面,同时可以避免更大规模的社会恐慌。

3. 在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由数十个专项应急预案所组成的应急预案体系。在这些法律法规中,人民作为危机管理主体之一的地位得到了充分体现。2008年4月正式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体现出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政府信息的公开,使得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方式等信息能够为广大群众知晓,有利于人民群众监督政府部门正确地行使行政权力,实现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力被滥用。

参考文献

[1]叶国文,预警和救治:从“911”事件看政府危机管理[J].国际论坛,2002(3).

[2]门洪华,阿根廷危机管理:教训、经验与启示[J].战略与管理,2002(5).

自然灾害的危害篇(6)

中图分类号:P694 文章编号:1009-2374(2016)34-0178-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6.34.086

地质灾害的发生是大自然作用的结果,是无法人为控制的,因而在社会上所造成的危害相对而言也比较大。尤其是城市地质灾害,一旦发生不但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还很容易造成人员伤亡,因而城市地质灾害的预防相对而言也就更加重要。为了尽量避免城市地质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应当了解城市地质灾害所造成的危害,对城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进行评估,从而通过有效策略最大限度地降低地质灾害所造成危害,保证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1 城市地质灾害基本特征分析

1.1 城市地质灾害具有综合性特征

地质灾害的形成存在区域性规律,就我国当前实际情况来看,在中部地区以及西南地区发生较多的地质灾害主要就是滑坡、崩塌以及泥石流;在西北地区比较常见的就是水土流失以及沙漠化;在长江三角洲地区往往容易出现海水入侵以及地面沉降;在华北地区比较容易发生的为地震灾害,并且还会出现地裂缝、地面沉降以及岩溶塌陷等现象;在华南地区主要就是岩溶塌陷以及地面沉降,并且还会发生土壤沼泽化及盐渍化。对于城市地质灾害而言,其具备区域性规律,但同时也具备自身特点。在一个城市中往往会有多种地质灾害出现,由于城市周围地质环境及形成地质灾害基本规律,因而城市地质灾害具备综合性特点。

1.2 城市地质灾害强度比较大

城市是当前人们集中聚居的一个重要载体,其主要特点就是人口集中程度比较高,并且城市内建筑物密度比较大。随着当前社会人口数量的不断增加,人们的需求不断增长,很多城市也得到快速发展。因此,一旦有地质灾害发生将会造成十分严重的危害,所造成经济损失及人员伤亡相比于其他地区也将更加严重。

2 城市地质灾害评估原则分析

2.1 分区域评估原则

根据评估城市周围环境条件依据地质灾害隐藏点分布情况及呈现程度等有关特点,可对城市进行划分,使其成为若干不同区域,这些区域危险程度不同。在分析地质灾害作用性质、规模以及受灾对象社会经济属性的基础上,将受灾对象稳定性以及地质灾害发生概率方面作为入手点,对不同区域危险性大小进行划分,主要包括三个等级,即大、中、小三级;并且依据不同区域适当对场地进行评估,将场地分为三级,即适宜、基本适宜及适宜性差。

2.2 就高不就低原则

在城市内有多种地质灾害隐患存在情况下,采取就高不就低及就大不就小原则将其危险性级别确定。若城市内同时存在弱发育崩塌,其危险性比较小,并且存在中等发育滑坡,其危险性中等,同时还存在强发育地裂缝,其危险性比较大,则在对其危险性进行评估时应当依据就高不就低原则,将该区域确定为危险性较大区域,其适宜性比较差。

3 当前城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中存在的问题

3.1 对原始资料缺乏重视

在城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过程中,相关部门为能够对评估工作进行规范,并且统一进行管理,从而出台《城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报告编写提纲》,其对评估报告中应当具备相关内容以及编排顺序进行统一规定,这样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保证评估工作的统一性及标准性,然而对于一些经验较缺乏工作人员而言,其认为评估工作主要就是依据提纲中格式将相关资料找出进行填写即可,因而对野外调查工作往往忽略,未能够重视其重要性,这种做法可能导致的结果就是报告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甚至有矛盾情况存在,最终必然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可能会导致一些地质灾害没有发现,也可能会导致一些原本不存在地质灾害反而被提出。

3.2 未能够充分认识地质灾害危害性

在当前城市建设过程中,很多单位都将城市地质灾害危害性评价作为次要环节,仅仅将其作为征地手续办理的一种手段,往往只是采取应付态度,未能够认真对待。在有些工作人员看来,城市地质灾害危害性评估工作是属于负担,不但耗费时间,并且十分耗费精力,在有些用地单位看来,这会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因而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开展过程中往往未能够积极配合。由于这种情况的存在,有些技术人员思想也会受到一定影响,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表现出应付态度,所给出评估报告存在很多漏洞,所得到的一些评价论断也缺乏准确性。对于有些评估报告而言,在经过修改及补充之后虽然能够勉强应付,然而对于防治地质灾害并无太大指导作用;有些评估报告无法通过评审,必须重新评估,这必然会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

3.3 对城市区域缺乏研究

在当前城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过程中,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只对城市范围内调查比较重视,但对城市调查往往忽略,这属于一种偏见。对于地质灾害而言,其诱发因素主要包括两种,即自然因素与人为因素。在城市范围要进行开发建设,其所包括内容主要有削坡放坡、基础施工以及填土平整等方面,因此人为因素会产生较大影响,这样一来有些研究人员很容易有错误观念产生,地质灾害的产生是由于人们将地质环境条件改变。但从实际情况而言,城市在大自然作用下也会有地质灾害出现,特别是地质环境条件相对而言比较复杂的一些区域。所以,在进行城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过程中,不但要对城市范围内情况加强调查,同时对于城市调查也应当加强重视。

3.4 缺乏统一技术规范

从当前实际情况来看,在城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方面,虽然国家及政府已经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然而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由于不同地区情况不同,往往各自也具备自身城市的一些政策及法规,这样一来,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可能就会有矛盾情况出现,很多标准缺乏统一化,工作人员在进行评估时往往不知依照哪一标准进行,给评估工作造成很大影响,并且会对评估工作的进展造成严重阻碍。

4 城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有效途径分析

4.1 对原始资料加强验收

在城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过程中,野外基础地质灾害调查属于基础内容。由于当前专家只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并未进行野外验收,很容易导致有报告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现象出现。所以在今后城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过程中,对于验收及评审工作可让建设方进行投资,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野外验收以及报告评审,同时应当将在野外调查过程中所得到相关资料作为备案时必须资料,对于评审专家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选择,然后组建专家库随机进行抽取,尽可能使评审实现公正有效。

4.2 积极提升思想认识

在当前城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过程中,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相关知识,同时应当积极宣传地质灾害评估工作所具有的重要性,从而使相关单位能够理解,并且积极支持。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应当与实际实例相结合,同时应当结合正反两个方面相关经验,从而形象具体地进行宣传。另外,应当注意积极提升相关单位、部门以及个人在城市地质灾害评估执行方面自觉性,同时应当与评估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阻力及误解相结合,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进而得到进一步突破,并且还应当对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加强宣传,使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能够得到统一,并且保证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能够真正落实,从而保证评估工作能够较好地开展。

4.3 加强规范化管理

对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而言,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并且具有较好的技术要求,责任也比较重。该项工作要求承担单位必须保证具备较高素质,具备先进技术,并且要具备丰富经验,同时还应当具备严肃认真的工作作风,对人们安全高度负责。因此,对于评估工作人员必须要加强培训,对评估工作队伍加强建设。另外,对于承担评估工作单位资质应当严格进行管理,对资质审查严格把关。在今后工作过程中应当对评估报告质量进行评分,通过进行严格规范化管理使评估工作水平得到有效提高。由于当前城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市场化操作,因而必须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管理,从而保证其能够健康发展。

4.4 积极完善相关技术规范

相关部门应当积极组织有丰富经验的一些专家,从而制定出适用的相关技术规范。在今后城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工作中,可进一步扩展地质灾害类型,不应仅仅局限在传统的几种地质灾害。另外,在研究深度方面应当使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逐渐过渡到地质灾害风险评估,从而不断提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质量。

5 结语

在当前城市规划建设过程中,城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已经成为一项重要工作,在保证人们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作为评价工作人员,应当充分认识到地质灾害所产生的危害,了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相关原则,同时应当在全面分析当前地质灾害评价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通过有效途径提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工作水平,从而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得到更好效果。

参考文献

[1] 李矗何政伟,伍文.基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的建设用地布局规划[J].环境科学与技术,2012,(4).

[2] 黄雅虹,吕悦军,张世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相关技术问题评述[J].震灾防御技术,2007,(1).

自然灾害的危害篇(7)

摘要:本文主要和大家一起探讨了自然灾害的危害性,综合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的理论、对策和实施途径。 关键词:灾害;风险;管理 0 前言 随着人类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 ,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各种损失与日俱增,人们在总结自然灾害管理的历史经验中提出了新的防灾减灾战略,这就是“综合自然灾害风险管理”。作为国际减灾十年和国际减灾战略的标志性成果,综合自然灾害风险管理主指人们对可能遇到的各种自然灾害风险进行识别、估计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有效地控制和处置灾害风险,以最低的成本实现最大安全保障的决策过程。它是将灾前降低风险、灾时应急对应和灾后恢复三个阶段融于一体,对灾害实行系统、综合管理,以及协调管理各灾种防灾减灾的全过程。作为一种最全面和高级的灾害管理模式,综合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已经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综合自然灾害风险管理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是一个新课题。尽管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在灾害管理上已经采取了这一崭新的方法,但是发展中国家还没有有效地开展这方面的工作。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和管理研究工作在我国起步较晚,大约始于上世纪50年代,其中以地震、洪涝、干旱等为主要灾种。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我国参与围际减灾十年活动以来,虽然对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和管理研究得到了相应的重视,并开展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工作,但关于综合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的研究还刚刚起步。 1、基本理论 自然灾害风险的结构和形成机制 自然灾害系指自然变异超过一定程度,对人类和社会经济造成损失的事件。自然灾害风险指未来若干年内可能达到的灾害程度及其发生的可能性。因此,根据目前比较公认的自然灾害风险定义,一定区域自然灾害风险的形成一般具有3个最重要的因素。 自然灾害危险性 指造成灾害的自然变异程度,主要是由灾变活动规模(强度)和活动频次(概率)决定的。一般灾变强度越大,频次越高,灾害所造成的破坏损失就越严重,灾害的风险也越大。 暴露或承灾体 指可能受到危险因素威胁的所有人员和财产以及生命线等。一个地区暴露于各种危险因素的人员和财产越多,即受灾财产价值密度越高,可能遭受潜存的损失就越大,灾害风险也越大。 承灾体的脆弱性或易损性 指给定危险地区存在的所有财产由于潜在的危险因素而造成的伤害或损失程度,综合反映了自然灾害的损失程度。一股承灾体的脆弱性或易损性越低,灾害损失越小,灾害风险也越小,反之亦然。承灾体的脆弱性或易损性的大小,既与其物质成分、结构有关,也与防灾力度有关。 由于灾害形成的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都在变化之中,因此,自然灾害形成概率、强度和损失程度都是不确定的,自然灾害风险具有不确定性。一般灾害的不确定性越大,对人类社会的威胁就越大。也就是说,灾害离散程度越小,灾害风险度越低;灾害离散程度越大,灾害风险度就越高。图l表示了自然灾害风险的形成机制。 图1自然灾害风险的形成机制 综上所述,在区域自然灾害风险形成过程中,危险性、暴露和脆弱性缺一不可。自然灾害是地球表层变异过程的产物,是危险性、暴露和脆弱性相互综合作用的结果, 区域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的概念和理论就是以此为基础的。 2、从灾害危机管理到风险管理 由于过去的工作重点是危机管理,因此,社会总是从“一个灾害走向另一个灾害”,很少能降低灾害风险。随着灾害在全球造成的影响越来越大,人们的注意力越来越转向降低灾害风险管理的研究,即通过采取各种减灾行动及改善运行能力的计划降低灾害事件的风险,对灾害进行风险管理。灾害风险管理强调在灾害发生前着手准备、减轻、预测和早期警报工作,其目的是降低随后而来的事件的影响。图2表示了灾害危机管理和灾害风险管理的区别。可以看出,除了在管理的方法、依据和决策等方面存在着本质差异外,在管理过程上也有着明显的不同。灾害危机管理集中于灾害临近或已发生时的管理,而灾害风险管理则贯穿于灾害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包括灾前的日常风险管理,灾中的应急风险管理和灾后恢复重建过程中的风险管理,是一个不断循环和完善的过程。因此,将自然灾害管理提高到风险管理的层次,已成为各国政府和科学家们的共识。 3、综合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的本质和目标 综合自然灾害风险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是指人们对可能遇到的各种自然灾害风险进行识别、估计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综合利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教育与工程等手段,合理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人类的最大安全保障和可持续发展的双重目标。从发展的观点来看,综合自然灾害风险管理是指人们在与灾害斗争的过程中,既要控制灾害改造自然,又要适应灾害与自然共存。利用各种工程和非工程措施,将灾害损失降低到不影响人类可持续发展的程度,以最低的成本实现最大安全保障这样一个防灾减灾的总体目标。综合自然灾害风险管理整合了现存有关灾害减轻和响应的知识和技术,其本质是在不同层次(从地方到中央)沟通和交换那些知识和技术,唤起与灾害风险管理相关的政府部门的重视,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1)通过考虑灾害的主要原因、灾害风险的条件、承灾体的脆弱性和与灾害风险及其管理密切相关的关键问题,全面综合地概括灾害管理过程的各个环节,并且弥补其缺欠或薄弱环节。 (2)通过培养和增强地方灾害风险管理的能力来获取有效的防灾减灾和应急对应。 (3)激发在防灾减灾方面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多层次、多方位(跨部门)和多学科的沟通与合作,这样可以确保公众共同参与不同利益主体行动的整合和有限资源的合理利用。 4、综合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的基本过程 图3描述了综合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的基本过程。风险管理过程是不断循环和完善的过程,主要包括4个阶段:防灾/减灾、防(准)备、响应(应急和救助)和恢复/重建。它表明了综合自然灾害风险管理是从自然灾害风险的结构和形成机制出发,将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看成是一个系统的从灾前预防和缓解风险、灾中高效的防灾抗灾以及灾后合理地恢复与救助的周期。 图3综合自然灾害风险管理过程 对策与实施过程 根据风险管理理论和自然灾害风险的形成机制,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的对策主要有两大类:控制型风险管理对策和财务型风险管理对策。控制型风险管理对策是在损失发生之前,实施各种对策,力求消除各种隐患,减少风险发生的诱因,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属于“防患于未然”的方法。主要通过降低自然灾害的危险度,即控制灾害强度和频度,实施防灾减灾措施,以及降低区域脆弱性(合理布局和统筹规划区域内的人口、资产)来降低风险。财务型对策只能改变风险分布,不能减少损失。两种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对策的侧重点不同,二者相互补偿,因此,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的综合自然灾害风险管理是最佳的灾害风险管理途径,也是综合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 综合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的实施过程是不断循环和完善的过程,整合了所有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的内容和对策,可以获取有效的防灾减灾、应急对应和可持续减灾效果。 5、实施途径 通过多层次、跨部门和多学科的沟通及合作,获取有效的灾害减轻和响应。 根据来自危险图和脆弱性评价的可靠的灾害风险信息,进行防灾减灾决策和规划。 通过广泛沟通和可靠信息的交换,加强不同利益主体间的联合与合作。 建立有效的灾害风险管理体制,包括相关政策、组织结构、能力建设和资源(人员、财务)分配。 在不同层面上(从国家到地方),贯彻和实施灾害风险过程。 将可持续减灾原则和综合灾害风险管理纳入到区域规划和工程建设中去,使减灾措施成为被公众关注的焦点。 开发适合地方灾害风险管理的技术支持工具。 普及灾害风险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并用于实践。 制定和建立政府全面灾害风险管理的政策和体制。 培养地方分担减灾的责任和能力。 激发公众共同参与区域减灾和灾害管理的积极性。 鼓励私有和非赢利组织参与减灾和灾害管理。 建立多元减灾组织形式和工作模式。 强化我国综合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的建议 通过研究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对建立和强化我国综合自然灾害风险管理提出以下建议。 (1)自然灾害管理的历史演变和国际经验已经充分证实了综合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必须从我国自然灾害管理的实际情况出发,以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结合的视角来认识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在系统总结我国自然灾害管理得失和教训的基础上,充分借鉴比较成功的国际经验,逐渐建立起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较为完整的综合自然灾害风险管理体制和防灾技术体系。 2)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研究制定综合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的政策和法规,把关键环节和基本框架、主要内容和对策措施等以国家基本法的方式确定下来,同时界定受灾人和受益人的权力和义务,确定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风险分担机制,以期提高我国的综合管理和减灾能力。 (3)建立高效统一的一元化综合自然灾害管理综合机构,协调中央与地方、国家各部门间的关系,整合全社会的减灾资源,发挥整体功效,全面部署和领导减灾规划和预防、救助及重建工作。 (4)建立跨部门的综合自然灾害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各部门、中央与地方、宏观决策机构与救灾部门之间灾害信息的及时传送与交换,实现信息共享。 (5)加强灾害风险管理和防灾规划决策系统的开发,并利用这些系统,加强政府管理部门、防灾研究者和地区民众三者之间的联系和沟通,积极推动市民的防灾教育和防灾训练的实施,指导社区志愿防灾组织的建立,改变过去单一依靠政府进行防灾减灾工作的状况。努力建成一个由政府、社会团体、个人组成的全社会的灾害管理体制和防灾体系,以期达到有效的综合防灾减灾的目的。 (6)合理地组织与协调不同管理部门和利益主体,在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的不同阶段,以及不同风险管理对策中的功能和作用,充分发挥各减灾主体的作用,是建立我国综合自然灾害风险管理体制和机制的关键。 (7)全民动员,广泛普及“预防文化”和“风险管理”的理念,不断提高每一个公民的防灾意识和风险意识,加强应对灾害的能力。 由于综合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已成为国际防灾减灾和灾害管理较为先进的措施和模式,因而受到国内外学术界和灾害管理者的再视,并成为灾害科学、地球科学发展方向与重点领域的前沿课题。我们立足于可持续发展和系统科学的观点,讨论了综合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的理论、对策和实施途径。综合自然灾害风险管理是个较新的概念,还需要在今后的研究中逐步深入。 注:文章内的图表及公式请以PDF格式查看

自然灾害的危害篇(8)

问题的提出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环境条件复杂,人口众多,密集度高,经济发展程度不高,灾害的防御能力和承受能力均较低等因素,造成我国灾害损失严重和防灾救灾占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频发的自然灾害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瓶颈,也是影响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我国政府为了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采取应急措施,达到科学管理的目的,进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是在充分分析研究自然灾害发生的原因、过程和造成的后果的基础上,通过协调社会多方的资源,对自然灾害进行预警、救灾和重建的过程。政府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中居于主体地位,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但仅依靠政府的力量难以实现应对灾害的高效、快速、协调和灵活。在灾害应急管理中政府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特别是在重大自然灾害面前,政府必须依靠公众的力量,才能有效控制灾害的影响。

“公民社会和公民参与的成熟为建立应急决策参与机制创造了主观条件。”作为社会中最大的全体,公众拥有着最为丰富的社会资源,具备防灾救灾的能力,有效发挥其作用,是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中灾害预警、减少危害,维护公共利益的内在保证。公众参与自然灾害应急管理,能够降低政府在整个应急管理中的成本,使得政府应对危机的资源更加高效、有针对性。公众积极主动配合政府实施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响应政府的号召,通过各种方式参与救灾,提高了政府救援工作的效率,也相当程度上控制了自然灾害的危害。例如在2008年的汶川地震中,灾区人民组织的自救和互救,灾区外人民捐款捐物支援灾区,都有效地控制了地震震后灾情的恶化。在灾害过后,公众更应树立危机意识,教育晚辈应对灾害的技巧,向亲友传播减灾防灾的知识等等。由此可见,公众参与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具有极大的必要性。然而,实际情况是公众参与应急管理存在着一定的困境。对这些困境进行分析,完善公众参与应急管理,采取措施和制度安排鼓励公众的有序参与是当前的有效可行选择。

公众参与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的困境分析

公众自然灾害危机意识和应对能力薄弱。与我国自然灾害频发的现实情况形成巨大反差的是我国公众普遍缺乏对自然灾害的了解、防范自然灾害的危机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薄弱,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往往会造成惨重的损失。

我国公众灾害危机意识和应对能力薄弱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公众对自然灾害的征兆认识不足,警觉性不高,侥幸心理过重。例如,2010年我国西南百年一遇的特大旱灾,由于旱灾发生的初期,公众没有足够的重视,认为干旱很快就会过去而没有做好防旱减灾的准备,最后造成了极大范围和严重的经济损失。第二,公众身边普遍没有准备应对灾害的应急设备,并且缺乏使用应急设备的技能。例如在地震发生之前,绝大多数的公众没有准备灾害急救箱,更不知道灾害急救箱如何使用,使很多在地震中受伤的群众没有药物对伤口进行及时的处理,导致伤口感染,增加了治疗的难度和风险。第三,公众普遍缺乏应对自然灾害的知识和技能。例如我国常见的地震和泥石流灾害中,因为许多公众缺乏逃生和救助的知识和技能,往往造成不必要的伤亡。

造成我国公众灾害危机意识和应对能力薄弱的原因主要是:一方面,长期以来公众参与救灾都是听从政府的号召,政府也主要是出于政治方面的考量,公众出于被动参与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的地位。政府没有长期持续性地培育公众的灾害危机意识和应对能力。另一方面,相较于其他发达多家应对自然灾害管理的经验,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应对自然灾害管理的机制和措施不够规范系统、对公众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中发挥的作用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缺乏教育和宣传等问题。曾经指出:“基层的应急能力,是全部应急管理的基础;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是国家应急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基层的应急管理能力相当薄弱,人民群众的公共安全意识以及自我保护能力不强,这也是安全事故多发、灾害损失加剧的一个重要原因。”

公众参与的志愿失灵影响参与的有效性。在自然灾害发生的初期,能够获取的信息量和途径很少,公众因对信息的缺失和不对称而产生恐慌,而小道消息或谣言便会四处传播并为公众所接受,并且公众对灾害事实情况掌握不全面,不能从全局去看待整个自然灾害的发生发展,对自身行为没有足够的预见性,导致自然灾害危机势态进一步恶化。公众作为普通群体,他们的受教育水平、社会阶层属性等有着诸多不同,他们对灾害的认识和判断就有着非专业因素的影响,会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中出现公众参与的志愿失灵。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志愿者参与救援的业余性,使志愿者面对救援工作可能热情有余而能力不足。例如2013年雅安7.0级地震后,由于缺乏专业的组织协调,大量的物资和志愿者涌向雅安,导致通向雅安灾区的生命线出现拥堵,妨碍了救援行动的顺利进行;其次,许多志愿者没有经过严格的专业培训,没有对自己的救援行动做好充分的准备,光凭满腔热血,盲目进入灾区,导致在灾区没有发挥出多大的作用,反而占用了灾区有限的宝贵资源;再次,志愿者组织应是一个多元化的体系,但是志愿者组织处于自身利益和偏好的考量,会片面性地选择救助对象。这样会造成志愿者组织没有从救灾的全局性出发,使救援工作出现混乱,救援资源过于分散,无法有效地从多方面全方位地开展救援工作。另外,志愿者组织的救援行动往往是自发性的,自身的狭隘性会因为救援诉求没有得到满足而与政府产生误解,恶化与政府合作的空间;最后,志愿组织之间具有孤立性。由于各类民间志愿组织之间在救灾过程中缺乏沟通和协调机制,救援活动往往集中在某一地点或者救援对象偏向某一群体。导致志愿者组织彼此之间的救灾功能与行动发生冲突,造成救灾资源与人力的浪费,无法有效发挥彼此互补的功能,使救援工作和灾后重建工作出现志愿者失灵的现象。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建立起对志愿者的科学管理和引导体制,以方便协调志愿者组织从大局出发,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彼此的作用,做好救灾工作。

公众参与自然灾害救援工作的志愿失灵造成灾害发生时公众很难理性地参与到应急管理中,通常只能以极端手段去解决问题和表达自身利益需求,从而造成公众与政府间的不信任。

现代媒介利用存在局限。公众是自然灾害威胁直接对象,在灾害发生时,他们的生命、财产等利益受到直接的影响,会导致心理上和精神上的恐惧感。媒体报道的不实因素的存在和政府信息的滞后,加深了政府威信力的缺失,使公众缺乏有效的组织,对应急管理会造成一定的混乱局面。

首先,公众的文化程度和新媒体的普及、有效利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公众参与应急管理。公众的文化程度不高使他们对现代传播媒介、沟通工具的认识和使用效率也不高,无法有效利用现代媒介获取所需的信息,对海量信息的真实性难以迅速作出判断,使得对自然灾害的情况、救灾措施不了解,限制了公众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应对能力,政府部门通过手机短信等传播的公共危机预警、应对信息没能发挥其最佳效果。

其次,政府信息的渠道相对较单一,传统观念没有转变,对新媒介的利用较少,信息的迟缓,不能及时了解舆论的动向,导致救灾信息不能及时,使谣言不能及时得到遏制和解释。政府网站和官方新闻媒体依然是真实信息的传统平台,但是政府网站和官方新闻媒体的信息往往滞后于新媒体,并且公众访问政府网站获取信息的主动性不高,不能有效传播,使得政府在应急管理中疲于辟谣,政府的公信力受到制约。

最后,媒体作为连接政府与公众之间沟通平台,没能搭建一座及时有效的沟通桥梁,实现政府与公众之间良好的双向沟通。传统媒体作为政府真实信息的主要平台,已经不能满足自媒体时代公众对信息的即时需求和开放互动;而新媒体作为政府与公众之间沟通的新渠道,没有有效规范,使大量真假难辨的信息广泛传播,放大不稳定情绪和社会陷入恐慌,导致政府的公信力下降,无法有效组织公众参与到自然灾害的应急管理中。

完善我国公众参与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的几点思考

强化公众危机意识,提高公众参与能力。公众危机意识的强弱直接关系到自然灾害的处理效果,因而在日常的生活中应首先培养和强化危机意识,对于潜在的危机,能够提高警觉性和防范,对于即将发生的危机,能够及时果断地采取行动。要提高公众的危机意识和防范意识,必须加强宣传,普及自然灾害相关的知识和应对方法:第一,政府应该建立起一个常态化的自然灾害知识教育机制,并且向欧美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学习相关的经验,由政府主导编制有关防灾减灾和应急知识手册向公众免费发放。第二,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介和网络的作用,通过多渠道宣传,一方面让公众了解自然灾害的危害,另一方面可以方便公众通过多种途径来获取自然灾害的信息和应对自然灾害的方法。

其次,要提高公众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使公众能够从容面对自然灾害,并能够及时采取有效的行动减轻灾害带来损失。为此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和完善应对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用于指导政府和公众在自然灾害发生时做出紧急反应,协调行动,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二是要重视和有针对性地开展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避险的演练。一方面可以通过模拟逼真的灾害情景,提高公众应对灾害的技能;另一方面,可以在不断地演练过程中,检验应急管理预案,不断改进和提预案的可行性。三是在学校和小区等人员密集地要配备齐全的消防设备,教育公众操作使用消防工具,定期检查消防设备是否完好和消除安全隐患,保持逃生通道的畅通。在自然灾害面前,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是极其微弱的,但是可以通过提高自身应对自然灾难的能力,减轻其造成的损失。

全社会具备良好的危机意识既是预防公共危机的前提,也是完善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增进社会安全的基础。公众只有具备了良好的危机意识,在自然灾害发生时才能临危不惧,及时有效地做出反应。只有不断地提高公众应对危机的能力,才能充分发挥出公众参与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的作用,做到临“震”不乱。

提高公众参与灾害应急管理的专业性、协调性。政府部门针对自然灾害成立的专门应急小组可给予公众专业知识的指导,通过有效的指导使公众对各种自然灾害有基本的了解,提高公众参与灾害应急管理的能力,掌握基本的应急管理知识和急救技能,能够对自然灾害发生的各个阶段有针对地采取有效的应急管理措施。让公众在参与自然灾害的应急管理时,能够有效地发挥自救与互助的作用,把握最佳的抢救时机,减少灾害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有计划、有步骤地应对危机。公众参与到应急管理中,连接起政府和公众之间的信任纽带,消除公众不必要的心理恐慌,减少相信和参与传播谣言以及在灾害现场的各种不理的发生。因此,政府部门与公众的协调无疑是成功快速应对自然灾害,解决危机的重要因素。政府应最大可能地调动社会资源,努力拓宽社会参与渠道,构建社会整体的危机应对网络,实现对公共危机的协同治理。要达到二者间的相互协调,则更应侧重于使公众的有序参与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中。政府部门作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的主体,对自然灾害有全局的把握,因此,公众在参与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的过程中就要把握政策的走向,坚持政府的领导。政府应建立公众参与应急管理的激励奖励机制,这样能够很好地降低公众在公共危机后的失落感,不至于消除危机的成功与公众的心理失衡形成巨大反差,更能激起灾害后公众重拾自我的信心。其次要建立起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只有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政府和公众才能彼此信任,才能通力合作,共同促进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的有序有效进行。为此要建立起一个多元的现代化信息平台,方便和促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沟通,形成彼此信任的纽带,协调政府与公众的行动。

利用公众参与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的新媒体平台。在网络信息时代,媒体特别是新媒体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力量,在应急管理中发挥的作用日益显著。美国《连线》杂志对新媒体的定义:“所有人对所有人的传播。”以网络平台衍生出的新媒体形态有博客、微博、微信等,具有信息传播的交互性与即时性,海量性与共享性等优势,比如,移动电话持有者可以对自身发现的公共危机潜在的威胁通过微博、QQ群实现瞬时传播;网友们也可以通过微信、微博等交流危机自救的方法,为政府建言献策。因此,公众在参与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利用新媒体多元化、多渠道、多形式的优势,负责任地进行信息的交流与共享,不信谣不传谣。

不仅如此,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的过程中,政府也要与媒体及时沟通,并考虑公众需求,提供真实信息供其,作针对性报道。政府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的事前、事中、事后,建立起有序有效的公众参与渠道,例如:事前利用电子政务平台接收公众的咨询、建议,实时地向公众公开应急管理的政策措施,征询改进意见等。这样,以便公众能通过官方的平台去获得真实可靠的信息。现在我们的手机都会收到政府部门发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卫生健康保健信息等。这一举措可以很及时地为公众提供危机防范知识,达到一定的预警目的。新媒体的开放互动特性拓宽了公众获取公共危机信息的渠道,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不但能使信息瞬间传播,而且还能让信息即时开放互动、高度共享。但新媒体的这些特点也弱化了政府作为信息把关人的作用,使未经证实的小道消息任意传播,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增加了政府危机管理的难度。正所谓“谣言止于公信”,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应迅速建立起政府—媒体—公众三者之间顺畅的信息沟通路径,使新媒体既能承担起为政府及时真实信息的角色,又成为收集舆情、反映公众呼声的最佳渠道,实现政府与公众之间良好的双向沟通,强化彼此的信任。

结语

自然灾害的危害篇(9)

中图分类号 P9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4)05-0014-05

气候变化造成的损失与危害(Loss and Damage)已经威胁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气候变化每年夺去近40万人的生命,全球变暖的经济影响也已经造成每年超过1.2万亿美元的损失,相当于全球GDP的1.6%[1]。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多边治理框架下,应对气候变化的减缓与适应进程进展缓慢,因此气候变化导致的损失与危害急需更加直接的解决方案[2]。小岛屿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遭受海平面上升、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等造成的损失与危害十分严重,为维护国家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以小岛屿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为代表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正推动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公约)下建立应对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的国际机制,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共鸣[3]。我国部分区域对气候变化高度敏感,加之近年来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频发,气候变化带给我国的损失与危害也逐年加剧,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损失与危害问题已经成为关系国内民生的重大问题。因此,研究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国际机制的背景与内涵,尤其是梳理出这种国际机制对于国内相关工作的启示,对于推动国内应对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工作具有借鉴意义。

1 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国际机制的背景与涵义

1.1 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国际机制的由来

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国际机制是在《公约》下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议题谈判中逐步形成和演变而来。2007年,巴厘行动计划要求缔约方考虑特别脆弱的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相关损失与危害的方法与策略[4]。2008年在波兹南会议(COP14)上,小岛国联盟首次提出应对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的多窗口机制[5]。2010年第十六届缔约方大会(COP16)的《坎昆协议》中决定建立一项旨在考虑特别脆弱的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相关的损失与危害方法的工作计划[6]。2011年第十七届缔约方大会(COP17)的《德班协议》中提出缔约方之间开展讨论以加深对损失与危害问题的认识[7]。2012年,由于IPCC《管理极端事件和灾害风险推进气候变化适应》特别报告的推动[8],以及发展中国家利用发达国家急于关闭巴厘路线图授权的有利机遇,小岛屿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在损失危害问题上提高要价、寻求突破,使损失与危害问题突然升温,在多哈举行的第十八届缔约方大会(COP18)上,成为影响大会能否成功的关键议题之一。最终,《多哈协议》决定在第缔约方大会(COP19)上建立应对损失与危害的机构安排[9]。

1.2 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国际机制的涵义

学术界尚未对损失与危害问题形成统一的定义,但基本认同气候变化的损失与危害是人类通过减缓或适应未能避免的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10],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由于政治决策与行动迟缓、资金技术缺乏等限制导致减缓或适应行动不能完全消除气候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存在“残余的损失与危害”;二是某些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是当前人类无法采取适应行动的,如海洋酸化;三是按照应对气候变化行动“成本-效益”的原则,采取行动的成本大于收益而放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形成的损失与危害。由于当前人类应对气候变化实践的现状决定了气候变化的损失与危害已不可避免,因此建立专门应对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的机制就成为必然选择。目前,最具代表性的应对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的国际机制――多窗口国际机制主要通过保险、恢复与赔偿、风险管理应对损失与危害:保险部分支持小岛国联盟、最不发达国家和其他特别脆弱的发展中国家,通过创新性的保险工具,帮助管理、传播、对冲、减少和转移与气候变化相关灾害的经济风险。恢复与赔偿部分用于应对渐变事件的不利影响,比如海平面上升、温升、海洋酸化。由发达国家出资建立“国际保险基金”补偿小岛国联盟、最不发达国家和其他特别脆弱的发展中国家因渐变事件造成的损失与危害。风险管理部分通过发展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工具,加强减少风险措施的实施,增加技术和资金支持来减少与气候变化极端事件和渐变事件相关的风险[5]。

2 国内应对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相关工作的现状

目前,我国没有建立针对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的应对机制。但现有的自然灾害应对机制为应对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提供了基础,主要有三种:一是国家财政转移支付,二是社会捐助制度,三是自然灾害保险。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以各级政府之间所存在的财政能力差异为基础,以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为主旨而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转移或财政平衡制度。向居民提供均等化的基本公共物品与服务,不仅是现代国家在民理念的重要体现,而且是国家政权及其财政合法性的基础和来源。因此,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具有稳定器的功能,是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关系、实现各地财力均衡和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制度安排。自1994年以来,我国财政转移支付中的专项补助主要用于特大自然灾害的救济费用。如汶川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 000亿元,财政部、民政部下拨灾后重建补助资金300亿元。同时,通过地方政府对口支援建设的形式,实质上形成地方财政的转移支付[11]。

社会捐助是慈善的一种最常见的表现方式,是我国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恢复重建过程中的重要资金和物资来源机制,汶川地震灾区接受的社会直接捐助超过100亿元。目前,我国的社会捐助制度尚在发展过程中,经常性的社会捐助制度正在建设。

逐步由一种零散被动的行动演变为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活动,创新型的社会捐助制度

正在建设。目前已经建立运行的是经常性社会捐助公示制度。但与先进国家对比,仍存在捐

赠与需求之间信息不对称,社会捐赠的市场化程度较低,捐助来源单一,缺乏相应的激励机

制等问题。在进一步发挥民间组织在社会捐助中的作用,明确社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社会

捐助违法行动的法律责任,提高捐赠款、捐物管理和使用的透明度等方面仍待提高

[12]。

自然灾害保险是运用市场机制,增强社会和个人对自然灾害承受能力的良好做法。在市场机制发展较好的国家普遍应用于包括气候变化在内的自然灾害损失与危害的风险转移。

减轻政府救济和居民自救压力。我国习惯运用行政手段进行灾害管理和救助,但政府在重大

自然灾害补偿中的比例不高,大约在3.5%左右,居民自我负担比例约为90%以上。同时,

尽管社会存在对自然灾害保险的强烈需求,但国内保险市场的自然灾害保险产品极度匮乏。

一般保险公司不提供巨灾保险,财产险均将洪水等自然灾害作为免责条款,被保险人无法从

保险公司获得相应赔偿。如汶川地震后获得保险业的赔付只占全部经济损失的0.21%。因此,

进一步加强和推广自然灾害保险,建立全国性的自然灾害市场化应对机制对应对气候变化的

损失与危害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在宜兴、苏州等地区正在开展农业自然灾害保险的试点,

尝试适应农业自然灾害不平衡发生的规律,具有自我调节、自我平衡的功能,在补偿灾害损

失、恢复生产、保障灾民生活、保持农业可持续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并且为全国自然灾害

保险机制的建立积累经验[13]。

3 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国际机制对国内相关工作的启示及建议

3.1 构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损失与损害框架系统

我国气候灾害涉及面很广,受灾程度较深,仅依靠个人、家庭和企业难以应对气候变化的损失与危害,若借鉴应对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国际机制,建立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的系统将可能极大的推动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借鉴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国际机制的框架,将气候灾害损失与危害通过商业模式、政府分担和社会力量援助等形式,损失与危害实行分级、分层分担,有助于受灾人群和地区的快速重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的机制尚未成形,建议从三个方面进一步探索:一是适度调整政府过度承担的灾后重建模式,将财政转移支付由灾后应急的、临时的和随机的模式转向灾前系统的、稳定的、长期的灾害防治机制;二是探索制度化、规范化的灾害捐助制度,加强捐助过程的公开、透明、高效和公平,引导社会资源有效的参与到自然灾害的重建和恢复过程;三是逐步建立和扩大自然灾害的保险制度,通过公共和私营资金的合作,减少自然灾害对经济社会运行的冲击,最大化的减少气候变化导致的损失与危害。最终,形成应对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相关的政府财政转移支付、救灾捐赠体系和农业灾害保险等的整合机制。

3.2 充分利用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机制中的保险工具

保险工具是应对极端气候事件损失与危害机制的核心作用点,在损失与危害国际机制设计中充分突出保险作用的创新性模式,给国内保险相关领域潜力开发带来启示。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国际机制中的保险部分包括无法采用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行动来应对的中等或很高气候变化风险,分为两条线:对中等频度和低影响程度的气候风险,气候保险援助机制通过公共或私人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障体系支持脆弱的地区。比如,对农业的宏观保险、国家的风险基金。对低频度高影响程度的气候风险,提供金融安全网来应对[14]。国内气候保险、特别是农业灾害险已经初具规模,在近年气候灾害的应对过程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仍面临机制创新不足、市场机制作用发挥不充分、参与程度有限等问题。国内应该通过借鉴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国际机制中创新的保险机制,如加勒比海地区飓风灾害基金、慕尼黑气候保险计划等[15],发展具有我国特色的气候灾害风险分担机制,充分发挥我国气候保险在应对灾害、维护农民生计、社会稳定方面的独特作用。建议针对气候灾害的特点,重点发展巨灾类保险产品的研究与开发。在现有农业灾害险、财产险的基础上,发展气象灾害保险/再保险,建立完善的保险产品体系系统设置,适度增加政府的引导和财政支持力度,不断扩大气候灾害保险的覆盖度和受益度。

3.3 加强国内重点区域和领域的气候变化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可有效减少气候变化带来的损失与危害,启示国内重点区域和领域需要加强风险管理以更高效地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气候变化变化损失与危害国际机制中风险管理模块主要通过发展风险评估和管理工具,加强减少风险措施的实施,增加技术和资金支持来减少风险。如英国应对海平面上升和洪水风险的泰伍士河大坝、荷兰综合管理洪水灾害风险和淡水供给的三角州地区治理机制、欧盟的城市地区综合应对热浪、洪水和水资源短缺风险的组合行动等,均有效减少气候变化对区域和领域的风险[16]。国内农业、水资源、林业等领域,城市、海岸带等区域面临较高的气候变化风险,通过风险减少措施,特别是增加技术和资金投入,加强对重点区域和领域气候变化风险的管理。建议加强重点区域气候灾害风险管理,对城市、海岸带等气候灾害高风险区域加强管理,通过建立完善的风险预估、灾前预警、灾中救助和灾后恢复等机制,有效降低重点区域的气候灾害风险,维护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安全。

3.4 开展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机制的科学基础研究

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机制存在科学不确定性,国内应对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工作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相关科学基础也急需加强。首先,由于《公约》下气候变化的定义是狭义的,特指工业革命以来由于直接或间接人类活动排放温室气体改变地球的大气组成导致的气候变化,不包含气候的自然变率。现有科学认识无法准确的区分气候自然变率和人类活动导致气候变化在遭受的损失与危害中的贡献[17]。其次,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损失与危害的空间范围巨大,涉及的类型和种类多样,几乎全球所有国家都面临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损失与危害,广义上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文化和社会传统等[18]。国内开展应对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工作也需要加强损失与危害的定义和范围等基础理论研究。第三,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机制需要坚实的数据基础。同样,国内也需要建立具有共识的气候变化损失与损害的科学评估方法,还需要收集、获得全国范围内准确的损失与危害的数据开展评估。建议系统开展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应对机制的研究,探索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的归因,深入分析损失与危害问题的内涵,加强损失与危害评估理论、方法和数据获取等方面的研究,增强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问题的科学基础。

3.5 警惕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机制带来的出资压力

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的机制仍在设计与谈判过程中,由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温室气体排放量增长,存在为损失与危害补偿方面出资的压力。虽然,《公约》第4.3条中关于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责任认定是非常明确的,发达国家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17]。但近年来,美欧等发达国家竭力逃避和转嫁自身责任,强调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所有国家在气候变化面前都是脆弱的,在国家驱动的原则下,损失与危害是各国自己的问题,应该由各国对自身的损失与危害负责[19]。同时,发达国家向新兴的发展中大国施压,让与发达国家“具有同等能力”的发展中国家在损失与危害补偿方面出资,承担出资义务[20]。小岛国联盟在损失与危害机制中提出“污染者付费”原则,也不符合《公约》由发达国家承担历史责任的宗旨,有向发展中国家转嫁责任的风险。建议应对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谈判工作需要早做准备,明确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的定位,不能承担与发达国家“具有同等能力”的责任,并制定损失与危害机制谈判中“污染者付费”责任的应对策略。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Development Assistance Research Associates (DARA).Climate Vulnerability Monitoring Report 2012[R/OL]. 2012[2012-10-10]. http:///climatevulnerabilitymonitor/climatevulnerabilitymonitor-2012.

[2]马欣,李玉娥,何霄嘉,等.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应对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问题谈判分析[J].气候变化研究进展,2013,9(5):357-361.[ Ma Xin, Li Yu’e, He Xiaojia, et al. The Progress on Loss and Damage Negotiation for Addressing Climate Change Under the UNFCCC[J]. Progressus Inquisoitiones De Mutatine Climatis, 2013,9(5):357-361.]

[3]UNFCCC Secretariat. Report on the Expert Meeting on Assessing the Risk of Loss and Damage Associated with the Adverse Effects of Climate Change[EB/OL].2012[2012-5-14]. http://unfccc.int/documentation/documents/advanced_search/items/6911.php.

[4]Decision 1/CP.13. Bali Action Plan [EB/OL].2007[2008-3-4]http://unfccc.int/resource/docs/2007/cop13/eng/06a01.pdf#page=3.

[5]AOSIS Submission. MultiWindow Mechanism to Address Loss and Damage from Climate Change Impacts[EB/OL]. 2010[2018-03-15]. http://unfccc.int/files/kyoto_protocol/application/pdf/aosisinsurance061208.pdf

[6]UNFCCC Decision1/CP.16.The Cancun Agreements [EB/OL]. 2010[2011-03-15]. http://unfccc.int/meetings/cop_16/cancun_agreements/ items/6005.php.

[7]Decision 2/CP.17. Outcome of the Work of the Ad Hoc Working Group on Longterm Cooperative Action Under the Convention [EB/OL]. 2011[2012-03-15]. http://unfccc.int/resource/docs/2011/cop17/eng/09a01.pdf#page=4.

[8]IPCC. Managing the Risks of Extreme Events and Disasters to Advance Climate Change Adaptaion[R/OL]. 2012[2012-03-13]. http://ipcc.ch.

[9]Decision 1/CP.18 . Agreed Outcome Pursuant to the Bali Action Plan [EB/OL]. 2012[2013-02-28]. http://unfccc.int/resource/docs/2012/cop18/eng/08a01.pdf#page=3.

[10]United Nations University. Pioneering Study Shows Evidence of Loss & Damage Today from the Front Lines of Climate Change: Vulnerable Communities Beyond Adaptation? [EB/OL]. 2012[2012-03-12]. http://

[11]史丽佳.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再审视[J].商业时代,2009,(2):59-61.[Shi Lijia. Reexamine on Chinas Fiscal Transfer Payment System[J]. Commercial Times, 2009,(2):59-61.]

[12]高丽虹,伊海燕. 我国法治政府在社会捐助法律制度建设中的理念创新[J].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11,(4):23-30.[Gao Lihong, Yi Haiyan. The Concept Innovation on Social Contributions Legal System for Legal Government Contributions in China[J]. Jounal of Chongqing Unvi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2011,(4):23-30.]

[13]席劲松.试论我国重大自然灾害保险制度的构建[D]. 广州:中山大学,2009.[Xi Jinsong. Discuss on Chinas Major Natureal Disasters Insurance System Construction[D].

Guangzhou: Sun Yatsen University, 2009. ]

[14]Munich Climate Insurance Initiative 2008. Summary of Discussions Related to Insurance Mechanisms at the 2008 Climate Negotiations (COP 14) in Poznan[EB/OL]. 2009[2009-02-15]. http:///Activites/Seminairesreguliers/090317_COP14andinsurance_reportbyMCII_SddeeK.Warner.pdf.

[15]Munich Climate Insurance Initiative 2009.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about an International Insurance Mechanism for Climate Adaptation: Responses to Party Questions Posed to MCII at Poznan COP14[EB/OL]. 2009[2009-02-06]. http://.

[16]EU. EU Strategy on Adaptation to Climate Change[R/OL].European Climate Adaptation Platform, 2013. http://climateadapt.eea.europa.eu/web/guest/adaptationinformation/general.

[17]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R/OL]. 1992[1992-4-13].http://unfccc.int/resource/ docs/convkp/convchin.pdf.

自然灾害的危害篇(10)

中图分类号:F407.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引言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在查明各种致灾地质作用的性质、 规模和承灾对象社会经济属性的基础上, 以致灾体稳定性和致灾体与承灾对象遭遇的概率上分析入手, 对其潜在的危险性进行客观评估, 评价建设用地的地质适宜性, 提出防治措施和建议。 通过对拟建项目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有效地预测和预防了地质灾害的发生,避免和减轻了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了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了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并最大限度降低建设工程风险和维护费用,为工程建设和地质灾害防治提供科学依据,达到了减灾防灾、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经过多年的努力,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应用方面都已日趋成熟,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选择了几个较有代表性的问题,谈一谈个人的认识和理解,供同行探讨。

二.地质灾害概念

地质灾害是指对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生产建设造成危害的地质作用。是指由于自然产生或人为诱发的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中, 应紧密结合拟建工程特点,将可能对工程或环境带来较大危害和影响的地质灾害作为评估重点。

从上述地质灾害的定义中,可以明确以下两点: (1) 在引发地质灾害的因素中即包括自然因素也包括人为因素。有些人认为,有些由人为因素引发的灾害(如采矿引起的地裂缝、地面塌陷等)属人为灾害,不是地质灾害。其实单从定义中,我们就可以找到答案,上述灾害肯定是属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范畴,属于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 (2) 地质灾害是指那些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这句话可以理解为两个意思,一是:必须是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危害的才能称其为地质灾害,假如在荒无人烟的地方发生的山体崩塌就不是。二是:地质灾害必须是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假如因施工质量问题而导致的楼房倒塌, 虽然也造成了人民生命和财产的损失,但与地质作用无关,也就不是地质灾害。

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确定

地质灾害包括的灾种很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中规定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 滑坡、 泥石流、 地面塌陷 (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 )、 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这些灾害一般情况下是评估的重点, 在实际的操作中只需按要求做好这六大灾种的评估即可。对于不属于地质灾害或虽然属于地质灾害但另有主管部门的某些灾害,如: 地震灾害(地震局主管 ); 洪水灾害 (防洪办主管 );水土流失灾害(水土保持部门主管); 地表水污染、 大气污染 (环保局主管 )等, 不应纳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畴。在特殊的地理(地质 )环境下, 一些不常见的地质灾害类型, 如出现在高寒山区的冻融灾害和出现于胀缩岩 (土)分布区的胀缩岩 (土 )灾害等等, 也需要纳入评估。在实际工作中, 也不应该直接使用“环境地质问题”这一概念, 应以环境地质问题可能转化成的灾种作为论题, 纳入到相关灾害中进行讨论。比如:冲沟问题可以并入泥石流灾害中讨论; 岩溶问题可以并入到地面塌陷或地下水污染灾害中讨论; 活动断层、 软土、沙土液化等问题可以并入到地面变形或不均匀沉降(陷)灾害中讨论。

四.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1.对地质灾害的危害性认识问题

往往有建设单位将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作为办理征地手续的一个次要环节,认为应付过去就行,不必那么认真。在这种情景下,部分技术人员思想受到影响,采取“应付式”的态度对待工作,写出了错漏百出的评估报告,得出不确切的评价论断。有些报告经补充、修改后勉强对付过去了,对地质灾害的防治指导作用不大;有些报告评审通不过,须重新进行调查评估工作,造成很坏的影响。

对此,应不断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思想认识。单位可以组织活动、讲座等形式,向全社会进行跨行业、跨部门的广泛宣传,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的知宣传地灾评估工作的重要性,以争取建设单位的理解与支持。在具体工作中,要结合生动的事例、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对技术人员进行形象具体的宣传。提高单位部门和个人做好地灾防治,执行建设用地地灾评估制度的自觉性;要结合在地灾危险性评估工作中遇到的阻力和误解的建设项目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以求突破;同时还要结合学习进行有关法规文件的宣传,把大家的思想认识统一。

2.对原始资料的重视程度问题。

“评估报告内容只要按照《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写提纲》要求的章节编制就行了,对野外地质勘查可以简单些,甚至忽略掉” ,这是一种本末颠倒的做法。有关部门为了规范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进行统一管理,才出台了该编写提纲,来统一规定评估报告中应具备的章节及其编排顺序。有些技术人员,误认为只要按提纲格式找些资料填进各章各节中就行, 野外的调查工作是次要的,可做可不做,可多做可少做,无关紧要。这是一种闭门造车的做法,可能使报告内容与野外实际情况不吻合,甚至有矛盾。

对此,审查人应重视基础,加强对野外原始资料的验收工作。要使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必须充分进行野外地质勘查,把评估区内的各种地质情况了解清楚后,才能掌握丰富的真实素材,写出的报告才客观可靠,对实践才有指导作用。

3.对建设征地范围以外区域的研究问题

只重视建设征地范围内的地质调查,而轻视建设征地范围以外的地质调查,这是一种偏见。地质灾害的诱发因素有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两种。 建设征地范围内要进行开发建设,包括削坡放坡、填土平整及基础施工等,人为因素影响较大,容易使一些人产生偏见,错误地认为地质灾害就是由于人们改变地质环境条件而诱发的。 事实上, 建设征地在自然情况下也会产生地质灾害,尤其是地质环境条件属中等-复杂地区。所以,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既要重视建设征地范围内的调查,也要重视征地的调查。

4.对地质灾害评估的研究深度问题

目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原始资料来源于收集已有的地质灾害勘察和调查资料,另外通过实地调查取得。地质灾害危险性的判断主要靠工作人员的主观判断,将其危险性划分为危险性小、危险性中等和危险性大三级。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过程中缺乏坚实的理论基础、先进的评价方法和技术。

对此,应组织培训,严格把关,实现规范化管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责任重大的工作。它要求承担评估单位必须具有高素质,技术先进、经验丰富、作风严肃认真和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为此,我们必须要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人员培训,加强评估队伍建设,提高评估人员的水平。

五.结束语

地质灾害危险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是一项起点高、 技术创新性强、 难度大和操作性强的新型技术工作, 具体操作技术还有待较长时间实践过程中总结完善和细化。本文提出的问题, 对评估报告编制及其质量评定影响很大, 在相关的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是一项极重要的新型技术工作, 是有效预防、减轻或避免地质灾害对未来工程设施及其运行环境直接危害和间接危害的一项主动防灾措施, 对发现项目建设区潜伏重大地质灾害问题、提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和建议, 以及指导建设项目安全实施和运营等方面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试行 ). 国土资发 2004[ 69].

[2]任志军.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若干问题. 河北地质矿产信息, 2005 , ( 3): 14- 16 .

[3]金德山.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中国地质灾害与防治学报, 2004 , 15( 4): 101-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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