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的方针,深化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治理,对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予以坚决取缔,对证照手续不全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业整顿,对证照手续齐全、具备道路运输条件的进一步加强监管。通过治理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使运输企业(包括道路客运企业、道路货运企业和运输站场等)和运输车辆、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的管理得到明显加强,道路运输环境得到明显改善,道路运输安全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高,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实现全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全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有效开展,我局成立专项检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专项检查治理的重点
道路货物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客运、货运场站。
(一)道路货物运输专项检查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1)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重点岗位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奖惩兑现情况;
(4)消防、安全设施设备配备及管理使用情况;
(5)安全宣传教育情况;
(6)取得合法证照情况;
(7)经营范围、年审和企业等级评定情况;
(8)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情况;
(9)应急预案、应急装备和应急演练情况等。
(10)与运管部门签订源头治超责任书和安全生产责任书情况。
从业人员管理情况:
(1)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员、装卸员聘用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及取得合法证照、资质情况;
(2)安全生产及消防负责人的培训情况;
(3)对驾驶员超速、超员、疲劳驾驶、违章操作等行为的处理情况;
(4)对危险品运输驾驶员、押运员的重点监管和按规定在途中休息情况。
运输车辆安全性能管理情况:
(1)车辆技术等级情况;
(2)安全检验和例行保养制度落实情况;(仅限纳管企业车辆)
(3)车辆投保法定保险情况;(仅限纳管企业车辆)
(4)安装GPS或汽车行驶记录仪情况,对其行车过程动态监管情况等。
(5)车辆经营许可与装载货物匹配情况;对普通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夹带危险品处理情况;
(6)车辆载重情况;
(7)驾驶员、押运员持证上岗情况。
(8)危险品运输车辆专配设备及车辆安全保险设备配备情况情况。
(二)客运专项检查内容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1)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重点岗位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奖惩兑现情况;
(4)消防、安全设施设备配备及管理使用情况;
(5)安全宣传教育情况;
(6)取得合法证照情况;
(7)经营范围、年审和企业等级评定情况;
(8)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情况;
(9)应急预案、应急装备和应急演练情况等。
(10)与运管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情况。
从业人员管理情况:
(1)客运车辆驾驶员聘用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及取得合法证照、资质情况;
(2)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情况;
(3)对驾驶员超限、超载、超速、超员、疲劳驾驶、违章操作等行为的处理情况;
客运车辆安全性能管理情况:
(1)客运车辆技术等级情况;
(2)安全检验和例行保养制度落实情况;(仅限纳管企业车辆)
(3)客运车辆投保法定保险情况;(仅限纳管企业车辆)
(4)对客运车辆超载、夹带危险品处理情况;
(5)客运安检员、驾驶员持证上岗情况。
(6)客运车辆专配设备及车辆安全保险设备配备情况。
(三)货运场站专项检查
检查内容: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重点岗位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奖惩兑现情况;
(4)库场消防、安全设施设备配备及管理使用情况;
(5)安全宣传教育情况;
(6)库场及铁路专用道线取得证照情况;
(7)经营范围、年审和质量信誉考核情况;
(8)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情况;
(9)安全生产及消防负责人的培训情况;
(10)应急预案、应急装备和应急演练情况等;
(11)安装称重设备、车辆缓冲带、路障、进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情况;
(12)企业签订《源头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责任书》情况。
四、时间安排
开展道路运输行业安全专项检查治理工作为期1个月(从6月1日开始至7月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自6月1日起至6月10日,各行业企业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查找自身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隐患检查排查档案,并及时向辖区运管所上报隐患
整改情况。
(二)集中治理阶段:自6月11日至6月20日,运管局各职能科室会同各运管所对行业企业开展安全自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未达到要求仍存在隐患的,立即整改,坚决完成安全检
查治理工作目标。
(三)总结验收阶段:自6月21日至7月1日,局各职能科室、所将检查治理情况形成文字材料后报局法制科,将我局专项检查治理工作汇总后上报市处。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局各科室、所要高度重视这次检查工作,在成立单位主要负责人挂帅的工作机制的基础上,针对本辖区运输、存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特点,根据本方案的
牵头科室
抽查 对象
检查 对象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时间
检查任务
配合或协同科室(单位)
1
建设管理科
公路建设市场监督检查
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每年3次,每次2个项目
3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规程要求等执行情况;合同履约、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农民工工资保障等情况,信用评价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情况。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区县交通运输局
6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规程要求等执行情况;合同履约、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农民工工资保障等情况,信用评价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情况。
9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规程要求等执行情况;合同履约、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农民工工资保障等情况,信用评价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情况。
2
建设管理科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检查
重点水运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每年3次,每次2个项目
3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规程要求等执行情况;合同履约、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农民工工资保障等情况,信用评价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情况。
港航和铁路管理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区县交通运输局
6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规程要求等执行情况;合同履约、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农民工工资保障等情况,信用评价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情况。
9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规程要求等执行情况;合同履约、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农民工工资保障等情况,信用评价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情况。
3
建设管理科
地方铁路建设市场监督检查
重点地方铁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每年3次,每次2个项目
2021年无相关建设项目。
港航和铁路管理科、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区县交通运输局
4
建设管理科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监督检查
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试验检测机构和工地实验室
每年3次,每次2个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或2个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3月份
对试验检测机构和工地实验室标准规范执行、工作规范性、内部运行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区县交通运输局
6月份
对试验检测机构和工地实验室标准规范执行、工作规范性、内部运行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9月份
对试验检测机构和工地实验室标准规范执行、工作规范性、内部运行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5
公路管理科
涉路工程建设监督检查
市级许可的涉路工程建设单位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每年不低于5次
根据许可决定书的时间,在涉路工程施工期间进行检查
1.涉路工程施工位置、施工方案、技术指标等是否与许可的内容一致;
2.因涉路工程施工造成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的,是否按标准及时修复;
3.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是否规范、完好;
4.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及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
6
公路管理科
非公路标志设置监督检查
市级许可的利用跨越公路设施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非公路标志所有人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每年不低于2次
根据许可决定书的时间,在非公路标志施工期间进行检查
1.非公路标志施工位置、施工方案、技术指标等是否与许可的内容一致;
2.因施工造成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的,是否按标准及时修复;
3.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是否规范、完好;
4.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及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区县交通运输局
7
运输管理科
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班线运输监督检查
市级许可的道路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班线运输企业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80%,每年不低于 5次,每次不低于2家客运企业。
2月
投入运营车辆是否与许可一致、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运营线路是否符合规定;安全生产、运营服务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区县交通运输局
3月
投入运营车辆是否与许可一致、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运营线路是否符合规定;安全生产、运营服务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4月
投入运营车辆是否与许可一致、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运营线路是否符合规定;安全生产、运营服务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5月
投入运营车辆是否与许可一致、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运营线路是否符合规定;安全生产、运营服务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6月
投入运营车辆是否与许可一致、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运营线路是否符合规定;安全生产、运营服务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7月
投入运营车辆是否与许可一致、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运营线路是否符合规定;安全生产、运营服务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8月
投入运营车辆是否与许可一致、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运营线路是否符合规定;安全生产、运营服务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9月
投入运营车辆是否与许可一致、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运营线路是否符合规定;安全生产、运营服务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10月
投入运营车辆是否与许可一致、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运营线路是否符合规定;安全生产、运营服务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11月
投入运营车辆是否与许可一致、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运营线路是否符合规定;安全生产、运营服务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12月
投入运营车辆是否与许可一致、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运营线路是否符合规定;安全生产、运营服务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8
城市交通科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含线路经营)监督检查
市级许可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企业(含线路经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0%,每年不低于2次
3月
投入运营车辆是否与许可一致、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运营线路是否符合规定;安全生产、运营服务是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区县交通运输局
9月
投入运营车辆是否与许可一致、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运营线路是否符合规定;安全生产、运营服务是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9
城市交通科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监督检查
市级许可的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0%,每年不低于2次
3月
投入运营资金、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许可条件;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运营区域是否符合要求;安全生产、运营服务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区县交通运输局
9月
投入运营资金、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许可条件;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运营区域是否符合要求;安全生产、运营服务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10
运输管理科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
市级许可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企业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0%,每年不低于5次,其中1次联合相关部门实施;每次不少于2家企业;7月份为联合执法。
2月
专用车辆及设备、停车场地、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安全生产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区县交通运输局;(联合执法:市市场监管局)
3月
专用车辆及设备、停车场地、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安全生产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4月
专用车辆及设备、停车场地、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安全生产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5月
专用车辆及设备、停车场地、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安全生产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6月
专用车辆及设备、停车场地、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安全生产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7月
专用车辆及设备、停车场地、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安全生产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8月
专用车辆及设备、停车场地、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安全生产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9月
专用车辆及设备、停车场地、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安全生产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10月
专用车辆及设备、停车场地、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安全生产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11月
专用车辆及设备、停车场地、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安全生产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12月
专用车辆及设备、停车场地、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安全生产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11
港航和铁路管理科
水路运输市场监督检查
市级许可的水路运输经营企业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0%,每年不低于2次
4月份
是否在依法取得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配备情况,是否满足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企业是否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是否按照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与企业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是否符合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安全生产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区县交通运输局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以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为目标,以狠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为核心,以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隐患治理、信用管理为重点,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深化平安交通建设,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全面实现我市由“交通大市”向“交通强市”转变提供坚实可靠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进一步压实部门行业监管主体责任,切实推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落实;督促责任单位依法依规对潜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和企业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和查处,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三、督查对象
执法监督检查对象为:全县交通运输系统各行业监管部门;各交通运输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在建工程项目。
四、主要内容
(一)对企业或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监督检查内容
1、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以及市局或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要求和部署的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情况;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建立情况;
4、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5、人员持证情况、设备证照;
6、应急救援协调机制建立情况,应急预案制定情况,应急处置的演练情况,春运、汛期等重点时段和雨雪、雾霾等恶劣天气下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7、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各种措施落实情况;
8、安全经费的保障管理情况;
9、对运营车辆的管理情况(有动态监控的检查动态监控的值班值守情况,对违法车辆的处理情况);
10、配合相关部门对车站内及周边食品安全的管理情况;
11、客运站场及交通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参照相关规定进行。
(二)各行业监管部门的督查内容
1、贯彻落实县委政府、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县局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
2、“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落实情况;
3、年度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计划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4、打非治违及专项整治情况;
5、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百日行动开展情况;
6、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及“打非治违”开展情况;
7、重点时段应急值守情况;
8、应急预案的编制及开展应急演练情况;
9、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计划及完成情况;
10、推动重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情况。
五、计划安排
监督检查紧紧围绕我县交通运输重大工作部署和安全生产形势展开,尤其是针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重点工程项目和重大节假日、重要会议及活动,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或专项督查。具体计划安排如下:
(一)1—2月份,春运安全综合督查和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督查客运企业、汽车客运站、在建工程项目、渡口渡船等场所和经营单位的春运组织保障、安全制度落实、安全现场管理等情况,以及行业管理部门春运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管落实情况。(县运管所、县地方局、县公路局、县海事局具体组织开展)。
(二)3月份,春季重点工程建设安全专项督查。重点督查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技术资格和持证上岗情况,工程项目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和机械设备检修等情况。(县地方局、县公路局负责组织开展)。
(三)3月份,“水运安全月”专项督查。(海事局负责组织)。
(四)4—5月份,“清明节”、“劳动节”期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大检查。(局牵头,各单位分工负责)。
(五)6月份,“安全生产月”活动和汛期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局牵头,各单位分工负责)。
(六)7—9月份,交通运输行业夏季消防安全检查。(局牵头,各单位分工负责)。
(七)9—10月份,全县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运管所负责组织)
(八)9—10月份,“中秋”、“国庆”重大节假日及重大活动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局牵头,各单位分工负责)。
(九)11月—2021年1月份,冬季安全专项督查。针对冬季大风大雾、冰冻雨雪等极端天气,重点督查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和下级行业管理部门冬季安全工作措施、应急工作方案制定落实等情况。(局牵头,各单位分工负责)。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
各单位要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和制度,切实做到工作有安排、会议有部署、行动有步骤。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强化领导,细化目标,明责问责,加强督查,真正使安全监管责任制落地生根。
(二)规范执法,强化安全监管
各单位要按照县委县政府、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县局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安排和部署,突出对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运管部门要突出道路货运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要统筹安排、科学合理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计划(无行政处罚权限的单位要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各部门要密切分工配合,做到年度内对所属企业安全检查全覆盖;要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采取“四不两直”、“专家会诊”、“双随机”等多种方式对重点监控企业开展检查;要严格按照县局制定的执法文书格式(《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方案》附件1),规范执法行为,开展执法检查,隐患整改必须实现闭环。对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局安办将定期通报,情节严重的将上报县安委会,对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约谈,或请县安办挂牌督办。
(三)不走过场,确保工作成效
各单位要把安全督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督导安全制度措施落实、发现安全生产问题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上,要以重点单位、重点部位为督查客体,深入一线现场发现安全隐患、督促整改落实。对安全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立即整改到位,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跟踪督办到位,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或挂牌督办。每次督查活动结束后,都要进行认真总结分析,通报情况。
进一步强化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促进我市“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落实年”、“隐患治理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年”等工作部署的落实;督促企事业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安全基础管理,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排查治理安全隐患,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要坚持与今年安全生产“三个专项”工作相结合、与落实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结合、与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与安全生产整顿持续攻坚相结合的原则。
二、时间安排
20*年5月至7月底。
三、督查形式
督查行动由市安委办综合指导、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采取单位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明电[20*]15号、河北省、*市“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落实年”活动工作方案和全省、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工作方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持续攻坚工作方案及本方案要求,全面深入地开展自查。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确定督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场所,全面开展督查行动。市对各县(市)区开展督查,市级督查不少于1/3的县(市)区,各县(市)区督查不少于1/3的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分别组织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
四、督点和内容
(一)重点行业和领域范围
1、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2、道路交通、水上运输、铁路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设施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
3、建筑施工、民爆器材、国防科技工业、机械、电力、轻工、纺织、烟草、邮政、通讯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4、渔业、农机、水利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各类设备设施。
5、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7、市直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范围。
(二)重点内容
1、重点督查的综合内容: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分解和落实20*年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情况;全市“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落实年”、“隐患治理年”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年”等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按照明电[20*]15号和唐安办[20*]16号文件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登记、整改、监控情况,特别是重大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汛期除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加强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迎奥运和奥运会期间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和瞒报事故情况这;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等。
2、重点督查的专项内容: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的督查内容,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93号)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协调[20*]94号)确定的内容,以及市安委办《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意见》和市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关于开展非煤矿山等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关于在机械、轻工、纺织、贸易、烟草、电力六行业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执行。
道路交通:打击超速、客车超员、货车超载、货运车辆违法载人、危险品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通行、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交通违法行为情况;运输经营车辆技术状况、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和客运站的安全监管情况;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治理和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措施、交通疏导和施工安全监管的情况。
水上运输:“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老旧船只安全及运行状况;船舶通信、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保养、配备情况;渡口渡船安全整治情况;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及长效机制的建立情况。
铁路:旅客列车“三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检查和防火防爆制度落实情况;铁路行车关键设备的生产制造质量及维修情况;道口设备设施、标志的设置,看守及监护人员标准化作业及平改立推进情况;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非法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采矿、采砂等情况;公路铁立交桥、公铁平行地段防护设施以及航标等的设置、管理情况。
建筑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铁路、公路、水利和电力等工程建设预防坍塌、高处坠落、起重机械事故措施情况;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长大隧道、高大桥梁及高边坡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预防建筑施工涌水、突泥、瓦斯爆炸事故等措施落实情况;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情况。
消防安全: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三合一”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文物古建筑物等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及消防栓系统运行情况;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安全状况;经营性场所室内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单位和场所设置位置情况;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
水利: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情况;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一般中小水库运行安全管理的情况;农村水电站、电网、在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和违规水电站的清查整改情况;河道违法采砂突出河段、采砂量较大河段的整治和安全管理情况;水文测验、水利工程勘测等的安全管理情况。
电力:预防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保证电力安全可靠供应情况;电力建设施工防滑坡、防坍塌、防泥石流、防设备损坏,保证电力施工安全情况;电网主要输变电设施和发电厂主机辅机设备、特种设备的安全情况;水电大坝安全注册、定期检查、安全监测、缺陷处理和补强加固情况;网络与信息安全及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情况;煤矿安全供电情况。
农业机械: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年度检验情况;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申领、换况;查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及违法载客、无牌行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况。
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持有效船舶检验证、船舶登记证、捕捞许可证(捕捞渔船)情况;渔业船舶通信、救生、消防、信号设施设备配备和运行情况;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情况;渔业船舶编队生产制度落实情况;蟹笼、渔运等高危作业渔船及老旧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情况;渔业船员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渔业船员配备、持证上岗和胜任情况;渔业船舶遵守各项航行作业规则、规程情况。
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和日常维修保养情况;作业人员按规定持有效证件情况;安全附件和保护装置的检验(校验)情况;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重点检查人员密集场所、重点旅游景区的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重点行业(领域)的危化品压力容器、电站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管理情况。
民爆器材:开展“四超”专项整治情况;拆除旧生产线制定停产、销爆处置和销爆处理方案的情况;新建生产线按计划实施及安全管理的情况;打击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非法建设、非法生产和非法经营情况。
国防科技工业:危险作业场所“压点减员”、强制加装视频监控系统,开展危险品销毁、处理专项整治,开展外包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等的情况;军工危险品单位外部安全距离问题的整治情况。
市属以上企业: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及“一岗双责”制度的落实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预报预警、应急预案和治理工作制度建立情况;安全费用提取与安全投入、“三同时”制度执行、员工教育培训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分包企业资质审核和作业现场“三违”现象治理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领导,成立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名单附后),具体负责督查行动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市安委办要充分发挥综合指导、协调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落实督查工作责任制,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开展本级、本部门、本系统的专项督查工作。
全系统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督查和规范化建设“回头看”活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搞好自查、排查检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安全生产“双基”和本质安全基础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最大限度的消除一切事故隐患和苗头,最大限度的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交通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督查主要内容
(一)行业安全生产监管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落实情况;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落实情况;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奖惩兑现情况;安全生产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交通工具等安全生产装备配备及管理使用情况;安全文化建设情况;行业管理中的行政许可、审批、审核、年审、年检、培训、考试、发证和质量信誉考核情况;应急预案、应急装备和应急演练情况等。
(二)道路运输安全生产
班线客运、旅游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承运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剧毒溶剂和强腐蚀性化学品等重点品种的运输企业和单位)。
一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经费提取、装备配备及使用、奖惩兑现情况;取得合法证照情况;公司化改造和公车公营情况;质量信誉考核情况等。
二是驾驶员管理情况。驾驶员聘用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驾驶员取得合法证照、资质情况;对驾驶员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违章操作等行为的处理情况;对交通违法行为记满12分的驾驶员的管理情况;对长途客运、危险品运输驾驶员的重点监管和按规定在途中休息情况;对近三年来发生的责任事故(一次死亡一人以上),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情况等。
三是运输车辆管理情况。车辆技术等级情况;安全检验和例行保养制度落实情况;车辆投保法定保险情况;安装GPS或汽车行驶记录仪情况,对其行车过程动态监管情况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情况,安装的标志灯、标志牌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超载现象;车辆年审情况。
(三)水路运输安全生产
一是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经费提取、装备配备及使用、奖惩兑现情况;取得合法证照情况;企业年度核查情况等。
二是船员管理情况。按最低标准配备船员情况;聘用船员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船员取得合法证照、资质情况等。
三是内陆水域安全管理情况。旅游船、渡口、渡船的管理情况;黄河浮桥的日常管理情况;客运车辆单车、单向行驶黄河浮桥规定落实情况。
(四)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生产
一是在建的公路水运工程:基本建设程序、项目管理、工程实体质量、工程原材料、施工工艺,易有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在建的国省干线公路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施工单位“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从业单位执行法规、标准、管理制度等情况。
二是已投入使用的桥梁:明确桥梁养护管理的责任单位和监管单位情况;对桥梁定期进行技术检测,并建立完整的管理档案资料情况;落实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并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桥梁养护维修情况;对行驶桥梁的双超车辆、超过桥梁设计承载能力的车辆实施超限超载监控和治理情况;对已确认的危桥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建立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情况。
三是对已确认的危险路段整改情况。
四是安保工程建设情况。
五是易有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在用的国省干线公路隐患整改情况。
(五)安全工作规范化建设“回头看”
一是行业规范化建设标准执行情况。
二是企业规范化建设标准执行情况。
三、督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督查和规范化建设“回头看”活动采取企业自查、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及系统各管理机构按照职责组织检查、市局不定期组织抽查的方式进行。企业自查每旬不得少于1次,各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及系统管理机构每月督查不得少于1次。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交通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督查和规范化建设“回头看”活动,是贯彻落实省厅和市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和前提,全系统各级各单位要把督查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确实抓紧抓好。要加强对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具体的责任部门,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全面组织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督查和规范化建设“回头看”活动。
一、任务目标
通过全面深入的检查、排查活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进一步深化“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认真解决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促进企业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标准,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检查排查范围
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的范围是全镇所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对所有生产经营环节,过一遍筛子,彻查隐患,给主管单位、企业交一份安全隐患清单,限期完成整改。
镇安监中队、民经办、规划所、交管所、派出所、林果站、教委办、卫生院、文化站、供电站、工商所等有关部门要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水利、电力、燃气、农业机械、特种设备、民爆器材等行业(领域)和学校、医院、宾馆饭店、歌舞厅、旅游景区、车站、商场、市场、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
三、主要内容
(一)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指示精神及各项工作部署和枣庄市政府11月20日安全生产紧急会议精神的情况;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情况;今冬明春和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情况。
(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自查自纠情况;深化“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集中开展“回头看”活动情况;健全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开展应急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标准化、信息化和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等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情况。
(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和打击非法违
法行为的情况。1.建筑施工。以预防坍塌、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在建工程的深基坑、高边坡、高大模板、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重点部位和环节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的情况,大风、低温、大雾、暴雪等恶劣天气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对现场管理秩序混乱、问题突出、隐患严重的施工工地停工整顿的情况。
2.危险化学品。冬季“四防”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等环节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交通、交警等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监管,认真开展专项整治,清理车辆违规停放和非法挂靠情况。加强液氯、液氨、石油天然气、剧毒溶剂等重点危化品安全管理情况;防火灾、防爆炸、防泄漏、防中毒的情况;依法取缔各类非法经营的企业和销售网点的情况。
3.烟花爆竹。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打击取缔非法生产、销售、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等情况。完善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规范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引导教育群众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措施的落实情况。
4.道路交通。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强化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公路危险路段,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情况;交通运输企业、客运站点落实安全责任制以及对客运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严禁“病车”上路的情况;查处车辆乱停乱放、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无证车辆、闯红灯、超载、不按车道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查处超员、超速、违法超车、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载人、无证驾驶、驾驶报废和非法拼(组)装车上路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加强对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防范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等方面的情况。
5.消防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停产停业整改的情况;特别是对易燃易爆单位、耐火等级低的密集建筑区、“三合一”、“多合一”场所的隐患排查整治的情况;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封堵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违章操作等违法行为的打击情况;车站、商场、市场、影剧院、宾馆饭店、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等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6.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设备、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使用许可管理、检测检验的情况;设备安全运行状况;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7.旅游安全。景区游客运载工具,以及容易发生火灾和可能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公共娱乐场所、餐馆、摊点等设施和场所安全管理情况;查处非法从事旅游客运和车辆 “带病”运营、超载运营、超时运营等危及游客安全行为的情况。
8.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库存、库区设施、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安全监管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安全状况;打击和取缔非法经营、倒卖、转借民用爆炸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
9.学校、公共交通、邮政、电信等行业和领域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排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和安全培训教育等情况。
10.供电、供水、供暖、供气等各项基础设施安全检查和故障抢修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时间安排和方式
即日开始到12月10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组织本辖区或本行业(领域)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全面自查并加强检查。镇安委会将对各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迅速行动。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把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实、抓好,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检查方案,细化任务目标。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一定要亲自带队进行督促和检查,立即行动起来,迅速检查到每个企业。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全面推动重点行业领域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到实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形式和总体要求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专项行动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综合指导、协调。
国务院有关部门结合本行业(领域)特点和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督查方案。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对本地区有关行业部门专项行动指导、协调。
此次专项行动的总体要求是:
(一)坚持专项行动与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二)坚持专项行动与落实地方重点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相结合,切实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三)坚持专项行动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和技术进步相结合,加大安全投入,促进基层基础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坚持专项行动与有关部门已部署开展的第二时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结合,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加大集中整治和督查工作力度。
三、督点和内容
(一)重点行业和领域范围
1.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2.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
3.建筑施工、民爆器材、国防科技工业、电力等工业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4.渔业、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5.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7.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范围。
(二)重点地区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依据行业*年安全生产形势及今年以来安全生产状况,结合各自的体制运行情况,特别是近年来事故多发的地区,选择确定督查的重点地区。
(三)重点内容
重点督查的综合内容:
1.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行业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贯彻落实情况;
2.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
3.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5.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6.安全基础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7.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处事故和责任追究情况;
8.按照明电〔*〕15号文件要求,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
9.汛期除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10.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及预案体系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建议不同行业(领域)的专业督点内容为:
道路交通:打击超速、客车超员、货车超载、货运车辆违法载人、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易导致群死群伤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情况;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和客运站的安全监管情况;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治理和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措施、交通疏导和施工安全监管的情况。
水上交通:“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老旧客滚船的安全及运行状况;船舶通信、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保养、配备情况;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情况;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及长效机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铁路:旅客列车“三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检查和站车防火防爆制度落实情况;铁路行车关键设备的生产制造质量及维修情况;道口设备设施、标志的设置,看守及监护人员标准化作业及平改立推进情况;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非法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采矿、采砂等情况;公跨铁立交桥、公铁平行地段防护设施以及航标等的设置、管理情况。
民航:空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机组飞行准备质量情况;飞机故障处理情况;整顿机坪秩序情况;危险品运输管理情况;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建筑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铁路、公路、水利和电力等工程建设预防坍塌、高处坠落、起重机械事故措施情况;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长大隧道、高大桥梁及高边坡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预防建筑施工涌水、突泥、瓦斯爆炸事故等措施落实情况;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情况。
消防安全: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三合一”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文物古建筑等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及消火栓系统运行情况;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安全状况;经营性场所室内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场所设置位置情况;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
水利: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安全管理情况;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一般中小水库运行安全管理的情况;农村水电站、电网、在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和违规水电站的清查整改情况;河道违法采砂突出河段、采砂量较大河段的整治和安全管理情况;水文测验、水利工程勘测等的安全管理情况。
电力:预防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保证迎峰度夏电力安全情况;电力建设施工防滑坡、防坍塌、防泥石流、防机械设备损坏,保证电力施工安全情况;电网主要输变电设施和发电厂主机设备、特种设备的安全情况;水电大坝安全注册、定期检查、安全监测、缺陷处理和补强加固情况;网络与信息安全及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情况;煤矿安全供电情况。
农业机械: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年度检验情况;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申领、换发、审验情况;查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及违法载客、无牌行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况。
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持有效船舶检验证、船舶登记证、捕捞许可证(捕捞渔船)情况;渔业船舶通信、救生、消防、信号设施设备配备和运行情况;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情况;渔业船舶编队生产制度落实情况;蟹笼、渔运等高危作业渔船及老旧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情况;渔业船员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渔业船员配备、持证上岗和胜任情况;渔业船舶遵守各项航行作业规则、规程情况。
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日常维修保养情况;作业人员按规定持有有效证件情况;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检验(校验)情况;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重点检查奥运承办城市、人员密集场所、重点旅游景区的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重点行业(领域)的危化品压力容器、电站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情况。
民爆器材:开展“四超”专项整治情况;拆除旧生产线制定停产、销爆处置和销爆处理方案的情况;新建生产线按计划实施及安全管理的情况;打击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非法建设、非法生产和非法经营的情况。
国防科技工业:危险作业场所“压点减员”、强制加装视频监控系统,开展危险品销毁、处理专项整治,开展外包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等的情况;军工危险品单位外部安全距离问题的整治情况;武器科研装备试验安全管理和核设施的安全管理情况。
中央企业: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及“一岗双责”制度的落实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预报预警、应急预案和治理工作制度建立情况;安全费用提取与安全投入、“三同时”制度执行、员工教育培训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分包企业资质审核和作业现场“三违”现象治理情况。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调整和确定具体的督查内容。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的督查内容和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安全监管总局已作出部署和安排。
四、督查方法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督查组要全面听取所到地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的工作汇报,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及资料。
2.选取重点,实地抽查。督查工作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大隐患,特别要对事故多发的地区、发生过事故的企业或隐患未予整改的单位强化督查、抽查。
3.专项检查,专家评议。督查工作中,要充分依靠和发挥专家作用,对查出问题、隐患及整改方法进行专家评议,提高督查工作效能。
4.发现问题,及时反馈。要及时向被督查的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反馈督查意见,并要求明确责任人,限期整改落实,消除事故隐患。
5.总结情况,提出建议。每次督查结束后,要及时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好的做法经验及时进行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的对策措施建议。
五、工作制度
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涉及多部门,持续时间长,工作任务重,需要有关部门在各负其责的基础上,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共同推进。专项行动期间,建议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成立领导机构。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本行业(领域)专项行动领导小组,4月底前制定下发开展本系统专项行动的具体督查方案,并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二)会议联系制度。在国务院安委会联络员会议机制下,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交流各重点行业(领域)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各地、各有关部门反映的共性、重大或倾向性问题。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全面推动各镇(街、区)及重点行业领域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落实隐患的治理措施和重大危险源的分级监控措施;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完善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工作要求
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专项行动由各镇(街、区)、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根据本行业(领域)特点和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督查方案。市政府督查不少于1/2的镇(街、区);危化、矿山、烟花爆竹、建设、交通、水利、电力、旅游、*(交警、消防)等重点部门、行业和乡镇督查的企业或下属单位达1/2以上,其它行业达到1/3以上;对省、市、县三级挂牌的重点隐患督查由督办单位进行,督查面要求达到100%。
此次专项行动的总体要求是:
(一)坚持专项行动与各类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二)坚持专项行动与落实监管责任相结合,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三)坚持专项行动与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和技术进步相结合,加大安全投入,促进基层基础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坚持专项行动与“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相结合,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加大集中整治和督查工作力度;
(五)坚持专项督查行动与企业自查相结合,确保各项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三、督查的重点行业和领域
1、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2、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等行业(领域)的单位、场所、路段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
3、建筑施工、民爆器材、国防科技工业、电力等工业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4、渔业、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单位、场所及设施;
5、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7、“多合一”建筑、“三合一”企业及其它小旅馆、出租房;
8、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范围。
四、督查内容
(一)综合内容
1、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行业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贯彻落实情况;
2、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
3、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成立情况;
4、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制定和责任分工情况;
5、安全生产隐患公示情况及监控措施和整改方案制定落实情况;
6、镇长(主任)检查日制度执行情况;
7、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安全费用的提取及风险抵押金缴纳的实施情况;
8、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及人员配置情况;
9、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10、安全基础管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11、汛期除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二)行业(领域)督查的重点内容
1、矿山、尾矿库、冶金行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换发工作情况;贯彻落实“三同时”制度情况;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落实情况;地下矿山机械通风和露天矿山中深孔爆破技术实施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推进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具体方案制定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演练情况。
2、化工行业和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情况;贯彻落实“三同时”制度情况;企业特殊作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安全管理情况;防火、防爆、防泄漏、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措施落实情况;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推进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具体方案制定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等经济政策执行情况;剧、易制的安全管理情况。
3、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情况;贯彻落实“三同时”制度情况;反“三超一改”活动情况;危险工序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工艺布局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落实情况;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工作机制、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4、道路交通:打击超速、超员、超载、货运车辆违法载人、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易导致群死群伤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情况;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和客运站的安全监管情况;临水、临崖、高落差危险路段的排查治理和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措施、交通疏导和施工安全监管的情况。
5、水上交通:“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船舶通信、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保养、配备情况;渡口渡船安全运行状况及专项整治情况;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及长效机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6、铁路:旅客列车“三品”检查和站车防火防爆制度落实情况;铁路行车关键设备的维修情况;道口设备设施、标志的设置,看守及监护人员标准化作业及平改推进情况;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非法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采矿、采砂等情况公跨铁立交桥、公铁平行地段防护设施以及航标等的设置、管理情况。
7、建筑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铁路、公路、水利和电力等工程建设预防坍塌、高处坠落、起重机械事故措施情况;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长大隧道、高大桥梁及高边坡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预防建筑施工涌水、突泥事故等措施落实情况;安全帽、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情况。
8、学校:安全制度的制修订及其落实情况;学生接送车的安全管理情况;食品、饮用水的安全情况;传染病的防控情况;校舍及教学设施的安全情况;学校周边环境的整治情况。
9、医院:灾害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演练情况;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安全设施的运行情况;放射源、有毒菌种的安全管理情况;毒、精、麻物品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情况;医疗废物的处置情况。
10、消防安全: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三合一”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文物古建筑等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及消火栓系统运行情况;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安全状况;经营性场所室内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场所设置位置情况;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
11、水利: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安全管理情况;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一般中小水库运行安全管理的情况;农村水电站、电网、在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和违规水电站的清查整改情况;河道违法采砂突出河段、采砂量较大河段的整治和安全管理情况;水文测验、水利工程勘测等的安全管理情况。
12、电力:预防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保证迎峰度夏电力安全情况;电力建设设施防滑坡、防坍塌、防泥石流、防机械设备损坏,保证电力施工安全情况;电网主要输变电设施和发电厂主机设备、特种设备的安全情况;水电大坝安全注册、定期检查、安全监测、缺陷处理和补强加固情况;网络与信息安全及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情况;地下矿山的安全供电情况。
13、农机:农机的登记、年度检验情况;驾驶证的申领、换发、审验情况;查处农机驾驶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及违法载客、无牌行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况。
14、旅游行业:旅行社、星级饭店、旅游景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规章制度建立及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及演练情况;星级饭店的消防设施运行情况;疏散通道的畅通情况;室外广告牌的安全情况;施行用车的安全状况及驾驶员的配备情况;游乐设施运行的安全情况。
15、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日常维修保养情况;作业人员按规定持有效证件情况;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检验(校验)情况;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及演练情况;重点检查人员密集场所、重点旅游景区的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重点行业(领域)的危化品压力容器、电站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情况。
16、民爆器材:开展“四超”专项整治情况;民爆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打击民爆经营企业非法经营的情况。
各镇(街、区)、各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调整和确定具体的督查内容。
五、实施步骤
(一)20*年4—6月,各镇(街、区)、各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所属企业和单位进行督查,市政府督查组对重点镇(街、区)和部门进行督查。
(二)20*年6—7月,迎接省市二级专项督查组的督查。
六、督查方法
(一)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督查组要全面听取所到地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的工作汇报,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及资料。
(二)选取重点,实地抽查。督查工作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大隐患,特别是要对事故多发的地区和发生过事故的企业或隐患未予整改的单位强化督查、抽查。
(三)专项检查,专家评议。督查工作中,要充分依靠和发挥专家作用,对查出问题、隐患及整改方法进行专家评议,及时督促整改。
(四)发现问题,及时反馈。要及时向被督查的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反馈督查意见,并要求明确责任人,限期整改落实,消除事故隐患。
1.特种设备及燃气安全。突出特种设备、人员和制度三方面内容,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作业人员培训情况,定检中提出问题整改情况,安全附件校验情况,设备运行维修保养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操作情况,检查商场、宾馆、医院和儿童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等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情况、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和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及演练情况。对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等燃气领域,重点检查非法充装超期未检气瓶、充装螺丝瓶、充装报废气瓶等违法行为,检查液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相关安全设施的检测、检验情况。
2.消防安全。重点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各级开发区工业园区企业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三合一”和“多合一”企业或建筑、地下商业街、宾馆、医院、影剧院、网吧、敬老院、幼儿园等,涉及公共安全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和农民工集中场所,进行为重点检查。内容包括:消防行政许可、消防安全制度建设、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日常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电气设备和线路、消防设施功能、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等方面消防安全情况。
3.交通安全。加强道路交通企业、客运站(场)安全检查,强化运输企业运行过程动态监管,严查企业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情况;严查客运企业安全管理情况、客运线路、运营客车安全情况和GPS安全及使用情况;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制度情况;车辆带病运营情况。严厉打击超员、超速、超载、疲劳驾驶和无证无照、酒后驾驶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严查长途客运车辆、送子校车、危化品运输车辆、旅游包车等户籍化管理档案情况。开展铁路道口安全专项检查,落实专人监护。
4.养老、幼教场所安全。重点检查养老、幼教场所是否取得手续,检查消防和用电安全、食品卫生安全、项目施工安全、集体活动安全、自然灾害防范等安全管理工作的设施设备、规章制度落实、应急预案完善等情况。
5.非煤矿山安全。重点检查地下非煤矿山、尾矿库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隐患排查制度、安全例会制度执行情况,通风、供电、排水等系统运行情况。露天采石场检查边坡稳定、阶梯开采和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6.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气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安全检查,严防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流散或泄露。对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及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就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严厉打击。特别要深入开展使用液氨生产经营单位专项检查,进一步摸清使用液氨生产经营单位底数,及时发送事故隐患和设备缺陷,督促企业落实整改责任,避免发生事故。
7.工矿商贸企业安全。安全检查木质家具制造、水泥制造、金属冶炼、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等行业企业职业卫生健康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工矿商贸企业安全培训和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检查民爆生产企业生产、销售、存储、运输等环节安全情况;检查涉爆单位存储、使用、登记等环节安全情况。
8.农业机械安全。重点检查拖拉机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违章载人、酒后驾驶等行为;驾驶操作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无反光标识、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农业机械情况;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农业机械证书和牌照情况;驾驶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不相符的农业机械情况。
9.旅游安全。重点检查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检查旅游交通、大型游乐设施、旅游船舶的安全运营情况。
10.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落实情况。
11.安全社区建设启动情况。
12.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落实情况。
二、有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这次开展的安全大检查活动是贯彻落实省和绥化市、肇东市关于安全工作重要部署,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全面加强当前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各乡镇政府(社区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可行性方案,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亲自参加检查,把安全生产大检查不断引向深入。
2、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把此次大检查活动与“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及“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等有机结合起来,采取自查、督查、重点督查等各种有效方式,全方位、地毯式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坚持“四严”、“四个一律”要求,对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和行业领域,要实施重点打击,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对包庇、纵容、支持非法违法行为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依规严厉追究责任。
通过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全面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各级各部门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严格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区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对象和范围
1、重点行业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即: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建筑施工、民爆物品、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等交通运输企业;农业机械单位。
2、重点领域和场所,即:人员密集场所、学校、食品卫生、森林防火、旅游景点景区。
3、各行业和领域近年来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
4、严厉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和非法经营。
三、明确职责
1、煤矿隐患排查治理由煤炭部门牵头负责,安监、国土、公安、供电、劳动保障部门配合。
2、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及冶金等相关企业的患排查治理由安监部门牵头负责,非煤矿山隐患排查治理由国土、有关乡镇配合;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爆竹经销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由公安、供销部门配合。
3、民爆物品经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由安监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配合。
4、打击私采滥挖和矿山企业越层越界开采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负责,公安部门配合。
5、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运输、使用等公共安全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对非法制售、储存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的排查打击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6、成品油市场隐患排查治理由经贸部门牵头负责,合法加油站的隐患排查治理由安监、消防、工商部门配合;非法加油站排查打击由安监、国土部门配合。
7、建筑施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由建设部门牵头负责。
8、学校隐患排查治理由教育部门牵头负责。
9、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等隐患排查治理由交通部门牵头负责;道路交通秩序整治由公安交警部门牵头负责。
10、人员密集场所隐患排查治理由消防部门牵头负责,安监、旅游、文体等部门配合。
11、食品卫生隐患排查治理由卫生部门牵头负责,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配合。
12、电力隐患排查治理由供电部门组织排查。
13、农机隐患排查治理由农机部门组织排查。
14、森林防火隐患排查治理由林业部门组织排查。
15、水库堤坝及防洪防汛安全由水利部门组织排查。
16、旅游景点景区由文物旅游部门组织排查。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本次专项行动顺利进行,区政府成立专项行动领导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兼任,办公室具体负责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统一调度、指导、协调和汇总工作。各牵头部门要制定负责行业和领域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一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落实到位。
五、实施步骤与要求
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从年月日至月日,为期两个半月。
(一)安排部署阶段:各牵头部门根据全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具体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在年月日前安排部署到每个生产经营单位。
(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月日前,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制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自查与整改登记表》开展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纠,认真组织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自查自改结后,各企业要将排查治理情况和《登记表》及时上报牵头部门。
(三)部门排查阶段:月日至月日,各牵头部门在日前对企业自查情进行汇总,集中向领导组进行一次汇报。然后,根据企业自查情况组织强有力的排查队伍,深入企业逐个进行排查,并认真填写《职能部门安全隐患排查与处理决定登记表》,于月日前将《登记表》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以书面材料报区安委会办公室。排查阶段,区政府将成立督查组,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严格督查和抽查,抽查率达到%以上,重点企业和近年来发生事故及隐患排查上报为零的单位抽查率%。
(四)上级部门督促检查阶段:月日至月日,迎接市政府督查组对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督查和验收。各牵头部门要将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情况认真汇总,进行“回头看”再检查,确保隐患排查全面,整改到位。
六、排查与整治的共性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等。
(三)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风险抵押金缴纳、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等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安全“三同时”制度情况。
(四)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保证经费情况;企业全员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
(六)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整改情况。
(七)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的清查、治理、取缔情况。
(八)各行业生产经营合法和非法企业底数澄清情况。
七、各行业排查与整治的重点内容
(一)煤矿企业
1、下列五类煤矿一经检查发现立即关闭:
(1)非法采矿、已吊销证照并确定关闭但尚未按“六条标准”实施关闭的煤矿。
(2)证照不全或过期、停产整顿未经复产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
(3)超层越界生产的煤矿。
(4)超定员、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以及多头多面、以掘代采、井下使用三轮车的煤矿。
(5)私自采购、储存、使用非法火工品的煤矿。
2、下列十三类煤矿一经检查发现立即停产整顿:
(1)《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在万吨/年以下未按“一井一面、两掘”要求布置工作面的煤矿,必须在自查自纠阶段停产整顿予以纠正,关闭多余采掘工作面。自查自纠结束后,在排查、抽查中发现未纠正或密闭不合格、弄虚作假的煤矿立即予以关闭。
(2)劳动用工管理混乱,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劳动合同签订率、职工工伤保险交纳率和全员培训率未达到%的煤矿。此类煤矿一经检查发现,其中备案率、签订率、交纳率、培训率在%以上的责令停产整顿个月,未达%的要予以关闭。
(3)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合格,不具备下井资格即组织该类人员下井的煤矿。此类煤矿一经检查发现,责令停产整顿个月,其中,主要岗位未经培训上岗作业的要予以关闭。
(4)没有统一灯房和为井下人员全员配备自救器或入井人员未佩带自救器的煤矿。此类煤矿一经检查发现,责令停产整顿个月。
(5)通风系统不完善、无风微风作业的煤矿。此类煤矿一经检查发现,责令停产整顿个月。
(6)资源整合煤矿主体未明确、该关闭的多余坑口未关闭。此类煤矿所有参与整合的井口必须全部拉倒井架、拆除设备、封闭井口、停止供电,否则取消资源整合资格。
(7)甲烷传感器等瓦斯监控系统未按规定位置设置或虽设置但不能正常运行的。此类煤矿一经检查发现,责令停产整顿个月。
(8)出入井登记不真实的。此类煤矿一经检查发现,责令停产整顿个月,超定员的一律关闭。
(9)井下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避灾线路图、井上下对照图不能如实反映井下开采实际的。此类煤矿一经检查发现,责令停产整顿1—3个月。
(10)复工整顿矿井超出批复的整顿内容进行其它采掘作业的。此类煤矿一经检查发现,责令停产整顿个月。
(11)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不落实的,隐患排查制度不落实的。此类煤矿一经检查发现,复工矿井责令停工,生产矿井责令停产整顿个月。
(12)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此类煤矿一经检查发现,复工矿井责令停工,生产矿井责令停产整顿个月。
(13)煤矿停送电制度及应急措施不落实的,年产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此类煤矿一经检查发现,复工矿井责令停工,生产矿井责令停产整顿个月。
(二)非煤矿山
1、露天矿山开采台阶高度和边坡角度是否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要求》;深凹露天采场是否配备专用防洪设施;排土场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是否落实。
2、爆破作业、爆破安全距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要求情况;落实爆破作业设计和作业规程、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的预防措施以及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情况;
3、火工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等落实情况,是否存在非法储存和使用火工品现象。
4、矿山开采是否符合开采设计以及安全规程、技术规定;是否存在超层越界、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
5、地面工业场地以及辅助生产生活设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新、改、扩建项目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是否按照批准的开采设计进行施工建设;是否存在“以采代建”,边建设边生产的行为;建设施工过程中,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7、非法生产的小采石场是否彻底取缔;确定关闭的企业是否按照“三不留一毁闭”的要求进行了关闭;是否存在死灰复燃的情况。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1、摸清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区域数量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在专用区域的数量情况;摸清使用液氯、液氨、氰化物等剧为原料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数量及基本情况。
2、逐一核查和登记已经过核准和备案的拟建、在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情况,依法查处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在建和新建项目。
3、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污染水环境措施的落实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仍整改不到位的要一律停产整顿。
4、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是否存在周边安全距离严重不足、需要搬迁的情况及组织实施情况。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活动开展情况。
6、对小焦化、小焦油加工、粗苯加工、小二硫化碳等小型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清理整顿情况。
7、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情况。重点查处四类违法行为:
(1)委托不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车辆及从业人员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2)超量充装危险化学品的;
(3)采用未经定点生产的包装物、容器包装危险化学品的;
(4)未按规定提供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等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载的资质查验、审核、充装登记、资质档案管理等制度建立情况。
(四)烟花爆竹经营企业
1、批发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保管员培训考核情况;仓库内外部安全距离、疏散条件、库房布局、建筑结构、防爆、防雷、防静电、消防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等符合有关标准的情况;是否存在超量储存情况;仓库是否存在采购和销售含氯酸钾等违禁药物的产品及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等问题;是否建立入库登记台帐。
2、烟花爆竹零售点专柜储存、专人销售、专人负责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安全距离、安全通道、零售场所的面积、消防设施等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是否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的或超标准的烟花爆竹等情况。
(五)冶金企业
1、《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轧钢安全规程》、《煤气安全规程》等冶金行业相关安全规程的执行情况。
2、冶炼、铸造车间的控制、操作和值班室以及人员聚集场的布置符合相关安全规程和标准情况。
3、冶炼、铸造过程中吊装运输液态金属和高温废渣的专用设备情况,包括设计单位资质、设备选型配套、设备生产企业资质、制造安装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起重、吊运、球罐、煤气柜、压力管道等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的日常操作、维护、检修、检测制度的执行情况。
5、高炉风口平台、炉身、炉顶、热风炉等危险区域煤气防泄露措施;高炉本体、热风炉、煤气净化装置、炉顶设备、装料系统及辅助系统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6、转炉、电炉、精炼炉、加热炉的炉体冷却、倾翻、烟气回收等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煤气生产、储存、输送等各环节防止煤气泄露、中毒、爆炸的关键防护监控设施的配置、运行、检查、维护及应急处置等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7、冶炼过程涉及的氧气、氢气、二氧化硫、氮气、氨气等气体,在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预防发生中毒窒息、爆炸事故的措施及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情况。
8、冶炼生产过程中涉及的高温、高压、强碱、强酸环节,预防爆炸、烧烫伤、中毒、外泄等事故防范措施制定和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情况。
9、作业现场防范各类机械事故和人员伤害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监控报警、联锁和自动保护装置情况。
10、煤气加压站、喷煤厂房防爆电器设施的配置及日常维护、检修情况。
1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治,管理及个人防护用品发放佩戴使用情况。
12、炼钢生产企业铁水运输情况(本厂铁水运输车辆及外来铁水运输车辆数量、运输方式、车辆运输相应的手续、装卸、押运人员安全资格及保障铁水运输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
(六)民爆物品销售企业
1、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押运员、驾驶员取得资质情况,以及爆炸物品专用运输车辆是否符合规定。
2、炸药库是否严格按核定能力及核定的品种储存,炸药库与周边建筑及有关设施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距离。
3、销售台帐制度及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落实情况,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是否及时登记,是否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4、执行销售审批配送制度情况,是否依据公安部门提供的爆炸物品购买证和有关部门提供的合法企业名单限量供应;配送民用爆炸物品是否建立完整的提货、交货报告制度。
5、是否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经常进行维护、保养。
6、是否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储存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储存库建设情况、“人防、技防、犬防、物防”落实情况及安全保卫机构、安全管理制度、民爆物品信息化系统管理、簿册登记和人员培训落实情况。
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爆物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和查处情况。
(七)成品油经营伞业
1、是否存在无证无照经营和违法、违规建设加油站现象。
2、加油站消防、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配备齐全并经有关部门检定,有无过期或损坏等问题。
3、加油站法人代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经营人员是否经过消防、安全等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
4、加油站是否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应急预案等,并进行过安全应急演练,是否存在违章作业现象。
(八)建筑施工企业
1、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健全与执行情况,总分包单位之间各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2、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审批情况,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和审查情况;重大危险源的确定、公示和监控管理情况。
3、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编制及执行情况,监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安全检查情况。
4、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施工现场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高边坡、物料提升机及施工外用电梯、塔吊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防护与管理符合标准规范的情况。施工作业人员人身安全防护、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5、施工现场时用电设施执行《施工现场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情况。
6、施工现场起重、吊装设备及机具的安全检测检验合格情况,以及塔吊、物料提升机等安装、拆除方案的制订及使用情况。
7、脚手架的设计、制造、搭设、使用、管理和维修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情况。
(九)学校
1、消防设施、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疏散通道、楼道、楼梯护栏、安全出口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落实情况。
2、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情况;购买或租用专门接送学生的机动车辆经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监测情况;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具备合法资质情况。
3、锅炉、燃气、电气、体育器材等重要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放射性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质存放情况;游泳池、实验室、礼堂、学生宿舍,特别是租用的学生宿舍和底层商用学生宿舍等重要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情况。
4、校园周边治安、道路交通和经营场所安全隐患及食品安全情况。
5、D级危房使用情况;校舍存在安全隐患情况,对可能受到滑坡、塌方、泥石流、雷击危害的校舍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情况。
6、日常安全教育课时安排情况和开学初、放假前进行安全教育情况,开展“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活动情况;中小学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的聘用情况;组织学生开展紧急疏散和自救逃生演练情况。
7、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以及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落实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情况。
(十)道路运输企业
1、取得有关经营、运输合法证照,资质情况;车辆,驾驶员等取得合法证照、资质情况;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基础台帐情况。
2、清理个体挂靠车辆情况,加强对“挂靠”经营的个体运输户、私营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
3、防止驾驶员超速、超载、疲劳驾驶、违章操作等违法行为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严格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对驾驶员发生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进行教育处理情况。
4、严格执行车辆安全检验制度,确保车辆性能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防止带病上路运行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运输单位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情况;对车辆投保法定保险的情况;对应当报废的车辆依法办理报废手续的情况。
5、严格落实“三关一监督”(运输经营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和客运站的安全监督)的有关要求及例行保养制度的情况。
6、加强对长途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监管,按规定在沿途休息情况;安装GPS或汽车行驶记录仪,加强对行车过程动态监管情况;危险品运输车辆线路审批执行情况。
7、严格铁水运输审批,加大铁水运输车辆的检查,凡未依法取得铁水运输许可证的一律不准上路行驶,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十一)人员密集场所
1、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合格。
2、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是否存在锁闭,封堵或占用现象;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是否存在被广告、货架或其他物品遮挡、覆盖情况。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是否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4、防火、防烟分区划分是否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门的安全出口是否分开设置。
5、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处是否设置铁栅栏;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集体住宿的学生、幼儿、老人、住院患者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是否存在安装金属护栏、室外广告牌等影响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情况。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防栓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是否能够正常运行;建筑产权或使用单位是否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测试;消防控制室是否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要求。
7、是否存在集生产、加工、销售、储存、居住等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现象。
8、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在建筑内燃放烟花等情况;电气设备安装、电气线路敷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是否存在擅自拉接时电线、违规使用明火照明和进行电焊、气焊操作情况。
9、是否存在使用、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情况。
(十二)食品卫生
1、加大初级农产品的市场准入,重点对农产品、农业投入品、水产品、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隐患排查。
2、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重点对全区食品加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进行隐患排查,严厉打击无证无照非法加工食品以及滥用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3、食品流通环节重点对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隐患排查。
4、食品消费环节重点对餐饮企业、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进行隐患排查。
(十三)电力安全隐患排查
1、特种设备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质量检验检测、维护管理和鉴定情况。
2、并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妁监控系统、励磁系统和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等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情况。
3、火灾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安全出口、厂内消防通道等消防安全情况。
4、预防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和迎峰度措施落实情况。
(十四)农机行业
1、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的发放情况,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情况,进一步规范牌证核发行为的措施和落实情况。
2、防范驾驶员超速、超载、非法载客、无证驾驶、违章操作和无牌行驶等违法行为的措施和落实情况;防范人身机械伤害措施落实情况。
3、农机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和农机事故统计、上报等工作情况;对已发生的农机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情况;对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和整改落实情况。
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参加年度检验情况,驾驶员参加审验和安全学习情况,提高牌证检验率、审验率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十五)水库及防汛安全
1、水库特别是病险水库安全责任制和防洪措施的落实情况。
2、水库大坝廊道、护坡存在裂缝、渗水渗浆和老化现象情况。
3、闸门及启闭设备、防汛道路、抢险物资储备情况。
4、输水和泄洪建筑物存在裂缝、气蚀、破损和变形情况。
5、大坝安全检测、水雨情测报和通信预警设施的建设与完善情况。
6、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在建项目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情况;投入蓄水运行的病险水库加固项目验收情况;尚未进行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调度运行方案的落实以及对病险部位加强巡视检查情况。
7、小型水库管理机构或专门的看护人员落实情况;日常巡视检查和管理人员培训等措施落实情况。
8、防汛措施及防汛物资储备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十六)森林防火安全
1、防火责任制落实情况;防火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情况。
2、防火救援队伍及培训情况;防火器材是否齐全有效。
3、进入林区站卡设置和值班责任制落实情况。
4、气象预警情况;森林防火宣传情况。
(十七)旅游景区景点安全
1、景区景点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人员紧急疏导预案制订情况;危险区域警示标志及防护设施情况。
2、游船、缆车、索道等游客运载工具及大型游艺机等设备检测检验、日常维护管理情况及安全运营情况。
3、旅游客运车辆审批情况,旅游线路危险路段标志及防护设施情况。
(十八)打击私采滥挖和矿山企业越层越界
1、是否存在非法采矿的死灰复燃现象,对查出的私开矿是否按照要求进行严肃查处。
2、矿山企业是否存在超层越界生产行为以及对超层越界的查处情况。
八、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管。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积极行动,狠抓落实,一把手要亲自抓,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二)突出重点,强化督导。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基层、深入现场,组织、监督企业开展自查自纠自改活动的落实,及时帮助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检查中,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未整改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严格执法,根据情况,该停则停、该关则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