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资质监管汇总十篇

时间:2023-10-05 10:17:51

建筑企业资质监管

建筑企业资质监管篇(1)

争取我市建筑业企业在全国百强建筑业企业中榜上有名,2-3家监理企业争取进入全国监理企业百强,2-3家装饰企业进入中国装饰企业百强,争取使35-40家建筑业企业进入全省五十强,使8家监理企业进入全省十强,在全省装饰企业10强中企业占8家以上;年产值50亿元的本地企业力争3-4家,年产值达到10亿元以上企业达20-25家。

全力服务重点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大型公益建筑项目和重点工业项目建设;进一步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行业管理与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加大对本地企业扶持力度,提高建筑业企业整体市场竞争力。

一、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适时出台地方性政策意见,着力解决制约我市建筑业发展的融资、人力资源等突出问题,促进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1、推动我市建筑业总承包企业加快升级步伐,鼓励现有高资质等级的建筑业骨干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合等方式吸纳低等级的建筑业企业;整合现有企业资源、按照企业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扶植、培育一批资本雄厚、技术密集、管理一流的大企业和企业集团。

2、全力支持企业资质升级。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全市一二级建筑业企业进行摸底排队,对照资质标准和条件,有计划、有目的的进行培育扶持;合理调配全市建筑业资源,带领有实力、有潜力的企业跑部进厅,积极争取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帮扶企业资质升级,扩大高等级资质企业数量,加速形成高资质的龙头企业集群优势,增强建筑业竞争优势,打造建筑业品牌。建立建筑业企业(一级以上)、监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季)例会制度。

3、引导企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严格控制新增房建、预拌商品混凝土、劳务企业及招标、检测机构数量。引导企业上延勘察设计,下延安装、装饰,拉长产业链。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调控,调整优化建筑业企业结构,扶持发展一批经营特色明显、科技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广阔的专业企业。引导小而全、小而散的企业向“专、精、特、高、新”的方向发展。鼓励符合投资发展要求的专业承包企业做出特色,做精做专。鼓励有条件、有实力的骨干总承包企业调整资质专业结构,积极向市政、水利、铁路、公路、石油化工、电力等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和大规模投资的热点领域、专业积极拓展,全面抢占“铁公基”市场。

4、积极倡导本地中小企业与中铁四局、建工、中煤矿山、三建等龙头骨干企业的开展工程分包和劳务协作,充分发挥这些大企业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矿山、公路交通、超高层等领域的品牌影响力和带动作用,引导本地中小施工企业参与这些龙头企业承建项目的分包、劳务,主动与这些大企业进行分工协作,借力发展。

5、做好经营结构调整。坚持“一业为主、多元经营”的思路,进一步深化“经营建筑”的理念,实施“建筑业和房地产互动”战略,加快促使企业由单一经营向多元经营转变。积极引导企业利用资本原始积累,开展资本运作,积极开拓环保、能源、矿山、路桥(铁路)交通等今后国家投资热点和发展热点的领域。

二、继续实施“走出去”战略,外向带动建筑业发展

6、以扩大拓展省外、国外市场作为做大我市建筑业的重点来抓,不断增加我市建筑企业在省外和国外的市场份额。鼓励大企业跨省、跨境谋求发展。充分发挥我市建筑队伍在房建、装修、钢结构、防腐保温等工程领域的市场优势,不断巩固和扩大在国内外市场的总承包份额。协商财政、金融等部门从政策、资金上支持建筑企业向外发展。

7、鼓励和支持基础条件好、有实力的建筑业企业申请对外经营资格,参与国际承包和劳务合作,帮助企业争取国家专项促进政策支持,研究搭建境外输出平台,带动出国承包和跨境建筑劳务输出。组织水泥研究院、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工集团、省外经建设公司、建工集团及桑铌科技、三川自控、通用研究院、鸿路钢构、中铁钢构、中国机械第五建设公司等国际工程业绩好的企业开展传经送宝活动、结对子,帮助并带动更多企业走出国门。

8、充分发挥驻外办事处的桥梁纽带作用,建立驻外办事处负责人例会制度(一年两次),通过在新兴建筑市场(适时)召开(一次)推介会等方式,帮扶我市的优势企业向外拓展市场。加强与当地相关部门联系,构建区域性协作关系,大力推介我市建筑企业参与当地建筑市场公平竞争。加强外出队伍的管理,提高务工人员的技术水平。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在培养人才、引进人才、留住人才上下功夫

9、培养优秀企业家群体。以培养造就优秀企业家为核心,努力提升建筑队伍整体竞争力。全年安排1次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综合培训工作,培养一批优秀的建筑企业高层管理人才,提高其组织管理、研究开发和创新能力,精心培育领军人物和知名企业家,营造有利于优秀企业家和优秀科技、管理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氛围,对其中有突出贡献的,在建筑业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10、提升建造师等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水平。利用政策导向,激励企业开展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鼓励企业内部挖潜,培养人才,组织国家注册人员考前辅导,提升考试通过率。鼓励企业选送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到高等院校学习深造、出国出境培训。加强管理骨干队伍建设,对技术经济管理人员进行强化培训。全年安排1~2次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法律法规、业务能力培训。

11、加强工程监理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培训、继续教育,提高工程监理人员综合素质,按照省厅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的要求用,充分利用专家的优势及丰富经验,加强对监理员的岗位培训。全年安排1~2次监理员业务培训。

四、大力推动县域经济发展,促进三县建筑业大发展

12、促进县域建筑业发展。建立县区建筑业管理工作(季)例会制度。各区县建立产业激励机制,改变我市区县建筑业发展不平衡的局面,引导企业提高技术等级和产业层次,增强市场竞争力,积极抢占外埠市场,推动县域建筑业发展。力争三县建筑业年均增长速度确保不低于20%。

肥东县要依托外派劳务基地,充分发扬肥东建筑大县的历史传统,引凤还巢,鼓励在京津、东北、新疆、等地发展的建筑劳务队伍回乡注册发展。

肥西、长丰要发挥建筑业劳动密集型特点,吸纳富裕劳动力,抓住“十二五”期间我市“打造新市镇、建设新农村”“深入实施"141"空间发展战略”和“加强农村道路、水利等设施建设”的机会,引导富裕劳动力向当地建筑业市场转移就业,同时利用工程锻炼队伍,以老带新,培养一批技术骨干,壮大建筑业队伍,促进建筑业发展。

五、加强建筑市场监管,规范建筑市场行为

13、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通过对建设工程企业取得资质后,企业注册人员数量、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动态监管,加大对不符合资质条件和注册人员资格的清查力度。对不满足资质标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以及出租出借资质资格、重复注册、不履行执业责任等行为的企业和执业人员,及时依法撤销、吊销或降低其资质、资格,清出建筑市场。出台《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资格动态核查办法》;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动态核查:每周一次抽查、每月一次专项检查、6-8月份开展一次建筑业企业资质综合监督检查。

14、强化建筑市场“两场联动”监管,通过进一步强化市场与现场、建委与县区、建委与市直部门、机关与委属单位等多方位、多环节、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运行有效的内外、上下联动监管工作力度。建立建筑市场监管(季度)联席会议制度,全年安排2次对县区监管行为的督查。

15、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出台《关于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落实好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质监、安监、施工许可、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的动态监管制度,综合运用质量安全一票否决、信用评价、经济处罚、市场准入清出等手段,提高工程各方责任主体依法建设的意识,建立重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约谈制度。全年安排1次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全年安排2次对重点建设工程市场行为专项检查。

16、强化合同管理,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合同备案管理的若干意见》,建立分包劳务合同备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合同的管理,动态掌握合同履约情况,强化对合同备案特别是重大变更备案的管理,防范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17、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施工许可制度,4月底前出台《施工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严格限制“开工证明”项目批准数量,凡非重大民生项目、重大工业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一律不发“开工证明”。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督、谁负责,谁失职、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工负责,项目到人,责任到人,坚决制止未履行任何批准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全年安排2-3次施工许可证发放专项检查。

18、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承诺制度。即凡注册地在我市的建筑业企业新申请资质,申请升级、增项资质,外地建筑业企业申办进肥登记备案手续时,必须按要求提交《建筑业企业承诺书》,凡未按要求提交《建筑业企业承诺书》的,有关资质及备案事项一律不予办理。建立新办企业负责人例会制度。

19、严格实施注册证书原件代管制度,所有在窗口办理的施工许可及开工报告,必须履行注册证书原件代管。严格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变更制度,所有变更必须符合《关于严格施工许可管理的紧急通知》(合建建管[2010]18号)规定的七种情形:“1、因重病或重伤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2、主动辞职或调离工作岗位的;3、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监理)单位认为该建筑师(总监)不称职的;4、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5、被责令停止执业资格的;6、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7、死亡”。严格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在岗责任制度和不在岗履责重处重罚制度。对不能按合同要求在岗履责的,限制或停止3-12个月的市场准入资格,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岗位)证书。

20、加强项目经理(建造师)执业管理工作,结合省厅即将出台的《关于注册建造师管理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促进建造师队伍发展,打造一支高素质建造师队伍。出台《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执业行为考核管理办法》;全年安排1-2次对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执业人员在岗履责情况专项检查。

21、加大对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监管,从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目的出发,进一步明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职责、任务。抓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即将出台《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时机,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监理企业监管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最低标准的意见》;通过宣贯,进一步明确监理责任。贯彻“优质优先”、“优质优价”的招投标政策,强化招投标过程中监理方案优劣比选和人员素质要求,弱化价格因素,提高监理的服务水平。全年安排1-2次对监理企业、1次对招标机构的专项检查。

22、严格建筑劳务企业管理。劳务企业雇用农民工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并将此作为申请、审批劳务企业资质时的必备条件。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加强对农民工上岗前的技能培训,继续强力抓好在肥建筑业企业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工作,并使教学管理常态化、制度化,使在肥企业建校率达到100%,达到提高劳务队伍的职业素质和基本技能,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本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应加强对劳务用工的管理,建立劳务用工实名制,杜绝违法用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严肃查处劳务用工的违法违规行为。

23、强化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管理,印发并严格执行《关于转发<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皖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待印发)的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进肥需一级以上资质,劳务企业一事一批。建立外地进肥企业动态考核制度,加大对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全年安排1-2次对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的专项检查。

六、大力推进建设工程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持续做好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

24、大力推进建设工程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发挥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功能,完善企业库、人员库、项目库,强化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管理,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建设。继续执行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月)例会制度,全年安排1~2次信用管理工作专业培训。

25、修订《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定名为《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围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完善工作,着力完善“统一组织规划,统一信息平台、统一评价标准、统一奖惩机制,统一信用法规”的“五个统一”原则。把信用评价体系覆盖到工程建设领域的每一个环节和每一个市场主体。

26、将市县区开发区的施工许可证发放、竣工验收备案、企业资质、从业人员资格、信用管理等信息,全部实现在建设网上统一集中对社会,建立项目许可信息、资质资格信息、信用评价信息定期披露制度,实现网上查询和信息的互联互通共享功能,推进建筑市场诚信建设。

27、发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功能,对于扣分已达到一定程度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人实行强制离岗培训制度,以达到守信褒奖、失信惩戒的目的。

七、继续完善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工作机制

28、继续加强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管,进一步健全建设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网络监控体系。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探索在农民工工资“零投诉”企业建立企业内部保障金制度和建立企业农民工工资专户,为企业诚实守信营造氛围。

八、主动作为,为重点建设项目做好服务保障

29、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为全市重点建设项目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对重点建设项目,实行跟进服务制度。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靠前主动服务,协调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种影响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安全的问题,确保项目建设速度、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管理环节紧密衔接,保证项目快速、顺利推进。

九、大力强化服务意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监管队伍,促进行政效能提高

建筑企业资质监管篇(2)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七条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第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资质许可

第九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三)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四)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五)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申请前款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应当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四)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

第十四条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六)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七)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八)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

(九)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

(十)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四)、(五)、(六)、(八)、(十)项所列资料;

(二)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年度财务、统计报表;

(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资质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企业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第十九条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

第二十条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企业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办理。

第二十一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企业领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企业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建筑业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第二十七条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建筑业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建筑业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有关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被撤回、撤销和注销的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四条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建筑业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建筑企业资质监管篇(3)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七条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第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资质许可

第九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三)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四)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五)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申请前款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应当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四)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

第十四条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六)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七)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八)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

(九)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

(十)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四)、(五)、(六)、(八)、(十)项所列资料;

(二)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年度财务、统计报表;

(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资质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企业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第十九条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

第二十条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企业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办理。

第二十一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企业领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企业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建筑业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第二十七条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建筑业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建筑业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有关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被撤回、撤销和注销的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四条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建筑业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建筑企业资质监管篇(4)

一、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主要成效

(一)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取得明显进展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直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特别是*年以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81号)的要求,各地不断加大整顿规范力度,积极完善建筑市场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取得了较大成效。近三年来,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清欠工作总目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牵头部门职责,推动清欠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根据全国建筑企业通过网上上报的数据,截至*年8月底,*年年底前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已解决1800亿元,其中,政府拖欠已解决98.3%,社会拖欠已解决95.9%。同时,各地积极探索建立预防新欠的长效机制取得了初步成效,*年以来新竣工项目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现象明显减少。

从今年年初开始,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把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同治理商业贿赂相结合,以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作为推进建筑市场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和手段,促使建筑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好转。

(二)各项监管工作迈上新台阶

1、建筑市场法规体系基本形成

目前,我国建筑市场已经形成了《建筑法》、《招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出台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配套部门规章。*年至*年,建设部已经出台关于建筑市场监管的部门规章22部,强化了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准入、信用体系、工程担保、个人执业资格等建筑市场主要环节的立法工作。国家与地方建筑市场法规相互配套,基本形成了完整的建筑市场法律法规体系,为依法规范市场奠定法律基础。

2、招标投标监管和有形建筑市场建设为规范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是工程招标率和公开招标率大幅度提高。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年实行招标投标的房屋建筑施工面积281103万平方米,占全部房屋建筑施工面积的80.55%。应实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基本上都已实行了招标投标,招标工程实现了控制投资、缩短工期、提高效益的目的。

二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已经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法规制度。*年以来,建设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相继颁布了数十部招标投标法规、规章和政策,涵盖了从招标公告至合同签订的全过程。*年,建设部又出台了《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8号),对影响工程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重点环节进行规范。

三是地方各级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认真履行法定的职责,依法对招标投标实行监督,维护了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是有形建筑市场日趋规范。到目前为止,全国336个地级以上城市(含地、州、盟)已有325个建立了有形建筑市场。各地有形建筑市场针对工程建设中容易产生腐败的交易环节,实施集中交易,阳光操作,为保障进场工程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了党中央领导同志的肯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3、行政许可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一是建筑市场的资质管理不断完善。依据《行政许可法》要求,按照统一、规范、简化等原则,建设部抓紧修订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等资质管理办法;本着适当调整、平稳过渡的原则,开始了对资质标准分步进行修订;同时规范审批程序,完善工作制度,将过去定期集中受理的方式调整为随时受理、限时审批,促进行政资源的整合和行政效率的提高。建设部*年共受理各类企业资质1.01万件,对16家申报资质弄虚作假及4家伪造涂改证书企业进行通报批评,严格市场监管,取得了较好的行政审批绩效。

二是严格施工许可审批。按照《建筑法》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发放施工许可的条件,严把办证关,不断加强许可证变更、延期以及现场跟踪等管理,目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工程逐年减少,施工许可已成为工程建设程序的重要环节。

4、信用体系建设和工程担保制度取得新进展

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建设部先后启动了长三角和环渤海区域的信用体系建设的试点工作,并出台了《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目前,《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试行办法》和《全国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基本标准》已起草完毕,在征求各地意见后将尽快颁布执行,以指导各地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为加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工程担保制度,建设部先后出台了《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建市[*]137号)和《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全国已有18个省市出台了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规定或配套措施,据各地统计,*年,全国新开工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实行工程担保的项目共11583个,工程担保制度初步建立。

(三)促进工程建设水平的提高和建筑业发展

近年来,我国建筑生产力发展迅速,建造能力不断提高。超高层、大跨度房屋建筑设计施工技术,大跨径桥梁设计施工技术,地下工程盾构施工技术等专项技术,都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一些大型企业积极开展科技攻关和管理创新,重视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在远程控制、集中决策、项目管理等积极运用信息技术,促进了工程建设水平迈向新台阶。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规范建筑市场的同时,不断推动着建筑业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至*年,建筑业总产值年度平均增长21.3%,增加值年度平均增长16.2%,占到GDP的7%左右;建筑业从业人数占到全社会从业人数的5.2%以上。大量投资通过建筑业的转化,形成了促进国民经济长期发展的固定资产和现实生产力,极大地改善了城乡面貌,提高了人民居住水平和生活水平,并给社会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有效增加了农民收入,促进了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和城乡统筹发展。

(四)各地建筑市场监管工作不断创新

近年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为目标,贯彻执行建筑市场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手段,完善市场运行机制,在规范建筑市场的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绩。

北京、天津、上海、河北、江苏、山东、青岛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力度,严格市场准入和清出管理,创建规范的交易平台,建立了劳务分包交易管理制度。重庆、安徽、湖南、云南、甘肃、大连、长春、郑州等省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通过备案管理、过程监督、依法查处等手段,加大对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同时,各地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的服务功能,积极拓展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和服务领域,进一步强化了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为建筑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深圳、厦门在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积极实行工程担保等风险管理制度,积累了较好经验。

辽宁、内蒙、福建、广东、青海等地注重加强中标后续管理,建立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的联动机制,不断加大对工程分包和合同履行的监管力度,规范合同主体的履约行为,有效防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为建筑市场的健康和谐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充分认清当前建筑市场监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本世纪头二十年是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而“十一五”时期尤为关键,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承前启后的重要历史阶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建筑市场监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用改革和发展的思路切实履行好自身的监管职责。

(一)建筑市场监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一是我国当前仍处于建设高峰期,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较快。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今年上半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42371亿元,同比增长29.8%,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长24.2%。建设规模大、建筑业企业多、从业人员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筑市场的主要特点,监管工作必须要适应这一特点,不断加强监管力度,适应投资不断增长的要求。

二是我国加入WTO的过渡期即将结束,国内建筑市场的竞争规则、技术标准、经营方式等要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国内建筑业企业要参与国际竞争,大量国外建筑业企业也将进入国内建筑市场。我们必须积极引导国内建筑业企业提升自身竞争力,应对WTO过渡期结束后的挑战。

三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对监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我们要进一步加快改革和创新建筑市场监管体制,转变监管方式,健全和完善各项市场机制,努力提高监管水平,形成“法律保障、政府监管、市场调节、经济制衡”的监管模式,更好地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

四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建筑业已成为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的主要行业,吸纳农民工超过3000万人。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不断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入建筑业就业,切实维护建筑领域从业人员的利益,是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五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要求我们要积极提高企业科技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全面促进各类市场主体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生态和环境,发展循环经济。

(二)当前建筑市场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建筑市场监管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1、建筑市场法律体系不完善。一是缺少统一各类工程建设的法律和条例,不适应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的需要;二是现行法律法规对当前比较突出的拖欠工程款等问题缺乏相关界定和处罚条款,特别是对国有投资工程业主违法违规行为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不适应监管和执法的需要。

2、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缺失严重,弄虚作假现象比较突出。一是部分建设单位不按工程建设程序办事,规避招标或规避公开招标,强行要求垫资承包,强迫建筑业企业签订“阴阳合同”,或搞肢解发包、虚假招标、明招暗定;二是有些建筑业企业采取串标、围标等不正当方式承揽工程,或通过“挂靠”越级承包,承接工程后层层转包、违法分包,不依法履行合同;三是少数建筑业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在申请资质时提供虚假资料、伪造业绩,骗取资质。

3、建筑市场监管体制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一是监管方式亟待转变,重事前审批轻过程监管的问题依然存在;二是监管手段落后,现代化网络技术应用不够,难以做到即时采集、信息和实时监控;三是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不到位,尚未形成责权一致、专业管理、制约有效的管理体制和机制;四是监管力量不足,各地建筑市场监管队伍普遍存在人员、经费不足的问题。

4、建筑业产业结构和经营方式不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一是建筑业企业组织机构有待完善,尚未形成大、中、小企业,综合性与专业型企业互相依存、协调发展的产业结构;二是一些国有建筑业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水平有待提高,重规模、轻效益,合同管理和风险防范意识不强。

三、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推进建筑市场监管工作

在新形势下,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建筑市场监管工作全局,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建筑市场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建筑市场法规体系,创新监管方式,营造依法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工程建设水平的提高,为社会和人民提供安全、节能、优质的建筑产品,为“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作出贡献。

(一)加强和改进建筑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1、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当前,建筑市场中一个突出问题是信用缺失、弄虚作假。据不完全统计,*年至今年上半年,全国27个省、区、市共查出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工程项目12451个,投资额886.5亿元;查出10322个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其中,对7013个单位进行了处罚,责令5552个单位进行改正,责令812个建设单位停止施工;查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1060人,均已依法进行处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加强对市场各方主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检查工作,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重点治理在市场经营活动和资质审批中存在的弄虚作假行为,对存在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签订阴阳合同、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行为,以及在申请资质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业绩的企业和人员,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公开曝光,起到威慑和警示作用,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坚决清出建筑市场,绝不姑息迁就,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2、严格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监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工程建设规律,严格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招标投标制度、施工许可证制度、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等制度,依法加强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的监管;要严格按照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流程进行施工许可办理,认真核查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对建设资金落实不到位的项目,坚决不予办理施工许可,防止新欠工程款;要以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为切入点,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推动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落实中央的宏观调控政策。

3、重点加强对中标后违法分包、转包、不履行合同等方面的监管。各地要加强对中标后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分包和转包等违规行为,对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主体单位,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责任主体依法给予严肃处理。要强化合同管理,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签订“阴阳合同”、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增加合同条款、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营造诚信经营、忠实履约的市场环境。

4、加强联动配合,提高执法效能和管理水平。各地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加强资质审批、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合同履约等各监管部门以及有形建筑市场之间的配合协作,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管理,实现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全过程管理和联动执法。同时,还要加强与司法、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二)创新监管体制和机制,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

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必须实行标本兼治,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的同时,还要从深层次上分析造成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原因,从法制、体制、机制和制度上研究根治的办法。

1、改革和完善建筑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加快修改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和招标机构的市场准入规定,使建筑市场准入管理成为有力的引导手段。加快修订和完善企业资质规定和资质标准,以市场发展为导向,以培育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为重点,以突出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淡化企业资本金和设备为原则,以实施高端放开、低端准入为手段,通过深化资质改革来引导和扶持大型企业做大做强,促进中小企业做精做专,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同时要强化对企业的动态监管,促进企业自觉规范自身的市场行为。

2、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要坚持市场取向的改革,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加强对国有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对非国有投资项目,要在确保依法建设和质量安全的前提下,转变监管方式,突出业主负责制;加快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充分发挥网络资源和信息系统的作用,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3、健全和完善各项市场机制。各地要加快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标准和信用信息收集、整理、的基本框架,尽快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监管平台,实行失信惩戒制度,用市场经济手段约束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行为;加大推行工程担保、保险的力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上治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合同履行,切实提高投资效益。

4、深化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具体工程项目的特点,加快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建立责权明确、制约有效、相对集中、科学规范和专业化管理、社会化运作的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资金拨付、招标发包、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保修维护等法规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切实提高政府投资工程的综合效益。

(三)推进建筑业改革与创新,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1、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转变建筑业增长方式。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家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方针政策,完善建筑市场运行机制,通过市场引导,逐步形成由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等企业组成的承包商体系,由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组成的工程咨询服务体系;形成大、中、小企业,综合型与专业型企业互相依存、协调发展的产业结构,满足投资主体多元化和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多样化的需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转变建筑业增长方式,结合实际,制定建筑业长期技术创新规划和有关政策,积极引导和促进建筑业总体技术水平的提高;大力支持大型工业设计企业或工程公司重点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大力支持大型土木工程公司提高科研能力和大型现代化机械设备装备能力,大力支持大型施工企业发展施工图纸设计能力,将设计和施工紧密结合起来;鼓励建筑业企业制定具有自身特点的企业技术标准和施工工法,不断增加企业的核心技术储备。

建筑企业资质监管篇(5)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按照“一业为主、多业并举”的原则,优化资源配置,拓展发展空间,推动全市建筑业由单一型向多元综合型发展,由生产经营型向资本经营型转变。在巩固和发展主业的同时,促进建筑业向房地产、交通、水利、电力等行业延伸,构建集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电力工程等专业为一体的大建筑业格局。建立建筑业与新型建材等有关产业的联动发展机制,加强产业合作,延伸产业链。到年全市建筑业增加值超过100亿。

(三)加快行业组织结构调整。构建以高资质总承包企业为龙头、专业承包企业为主体、劳务分包企业为依托,覆盖全行业的、科学合理的组织结构体系。提升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合理调整总承包企业规模,发挥龙头带动作用。鼓励低资质的总承包企业向专业承包企业转化,扶持专业企业做专做精做特,加快提升在高端建筑市场的竞争能力和施工能力。适当放宽条件、简化程序,扶持劳动力资源富裕的乡镇、苏木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

(四)大力开拓外埠建筑市场。继续巩固提高我市建筑企业在本市和市外传统建筑市场的占有率,鼓励企业开辟外埠市场,稳步提升市外建筑市场的占有份额。对开拓外埠市场成绩突出、积极回乡纳税、带动本市劳动力就业多的企业要给予奖励,在本市的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予以加分。各级人民政府及市住建委驻外办事机构要充分发挥协调、服务、管理职能,为企业牵线搭桥,提供服务,积极帮助建筑业企业开拓外埠市场。

(五)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要通过集中培训、外出考察学习等多种形式,重点培养建筑经济管理、工程质量管理、科技应用与创新、工程预决算等建筑业各专业领域的拔尖人才,形成高层次人才优势,促进全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企业要不断优化人才资源的配置与组合,引进大中专毕业生,并有针对性地放到施工一线锻炼、培养,蓄积建筑业发展的后劲。要采用高薪引聘等方式,引进区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高层次人才,创造吸引人才、使用人才、留住人才的机制和环境,加速形成建筑业高层次人才优势,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六)完善建筑业统计制度。各旗县区、各相关部门要树立大建筑业的概念,加强对建筑业的统计工作,充实统计内容,扩展统计渠道,完善统计方法,统一统计口径,全方位科学统计建筑业有关数据,为建筑业发展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二、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营造促进发展的良好环境

(七)认真开展建筑工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严肃查处在工程建设实施中出现的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质量低劣、质量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我市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施建设。

(八)严格落实市场准入制度。市外工程勘察、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招标、工程造价咨询等企业进入我市承揽工程业务,需到市住建委办理入境备案手续。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要明确提出,参与投标的市外施工企业要承诺中标后在赤峰设立独立纳税机构(分公司),并将其作为合同条款在合同中写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时,要核验中标的市外施工企业已在我市设立的独立纳税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九)规范招投标管理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34号)文件规定,做好本地区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不断完善招投标制度,消除人为因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确定中标人,严禁以抓阄形式确定中标人,全面推行无标底招标。加强合同备案管理,招标人和中标人须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并在7日内由中标人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明确依法招标工程规模。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项合同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通过依法招标确定中标人,其招投标活动,必须依法进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服务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

(十一)加强工程造价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计价规范,按季指导价格,合理控制我市的工程造价水平,特别是要按季、按旗县区制定商品混凝土的指导价格,保证价格公平合理。

(十二)全面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负总责制度。总承包企业要对建设工程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农民工工资支付、合同履行等负总责;凡在招标文件或承包合同中约定可以分包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将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订立分包合同后,应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三)严格注册建造师和项目总监变更管理工作。在工程实施中,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中标的施工企业的建造师和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允许进行变更,如建造师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确因身体等特殊原因不能上岗,应出具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由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向招投标监督部门提出增补建造师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申请,增补人员的资质条件和业绩等要与中标的建造师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基本一致,但原中标的建造师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自离岗之日起,在该工程未履行竣工备案手续前不得再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通过邀请招标方式中标的建造师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申明理由进行变更的,应由资质等级一致的建造师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接替其项目管理工作,但原中标的建造师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自变更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

三、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夯实建筑业发展的基础

(十四)完善市和旗县区两级质量监督体系和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加大工程质量检查和建筑材料抽查力度,积极推行工程质量巡查和差别化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工程参与单位的业绩、信誉、质量保证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督。工程实体质量监督与企业及项目经理部质量保障体系监督并重,严厉打击工程建筑质量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质量责任制不落实、项目部执业人员人证不符、随意脱岗、离岗等问题,着力提高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实行在岗建造师离岗告知制度,在岗建造师离开施工现场两日以上,要由本人书面申明理由,经施工企业负责人和监理企业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承担本工程监督任务的质量监督站、安全监督站备案。复岗后要及时到备案部门办理手续。建造师离岗期间,施工单位要指派一名资质条件与其一致的建造师临时代行其职责。

(十五)突出质量监管重点。强化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行为监管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测,重点监管住宅工程尤其是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及道路桥梁等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认真开展以建筑节能保温材料及其施工质量为主要内容的工程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抓好框剪结构工程填充墙裂缝等质量通病的治理,切实抓好建筑工程地下车库防水施工质量。

(十六)全面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各旗县区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内,要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全面使用商品混凝土。没有设立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旗县,要在6月底前完成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报批工作。

(十七)建立企业争先创优激励机制。对获得国家、自治区和市级质量奖的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可在招投标中予以奖励加分。实行建设工程优质优价制度,对获得国家鲁班奖的企业,可以试行奖励工程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住建委制定。

(十八)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建设。认真开展以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等为重点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强制推行安全防护设施标准化,加大定型化、标准化安全防护设施的推广和检查力度,规范建筑施工现场防护设施。推行施工现场防护用品免费抽样检测制度,确保施工现场使用的防护用品合格,真正起到安全防范作用。积极开展打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从源头上杜绝安全管理漏洞,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四、加快诚信体系建设,推行履约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建筑企业资质监管篇(6)

一、肯定成绩,进一步坚定我市建筑业发展信心

在过去的一年,我市建筑业积极应对金融危机挑战,和衷共济,迎难奋进,适时调整发展战略,整个行业继续保持了平稳较快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行业主要指标稳定增长。全市144家建筑业企业共完成建筑业产值124亿元,同比增长17%;上交税收3.8亿元,同比增长12%;实现增加值17亿元,同比增长15.6%。

2.企业综合竞争力不断提升。目前,全市拥有一级资质企业9家,去年二级升一级资质企业4家,三级升二级资质企业14家,核准三级资质企业8家,增项31家;完成申报一级、二级建造师236人。

3.建筑市场开拓取得新进展。去年共办理工程交易、招投标等工程项目344项,建筑面积272.95万平方米,造价33.24亿元;办理质量安全监督181项,建筑面积202万平方米;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15项,面积257.38万平方米,造价32.06亿元;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213项,建筑面积196.56万平方米。办理外地进富建筑类企业65家,其中参与政府投资工程44家。

4.质量安全管理水平跨上新台阶。全行业深入贯彻落实质量技术标准,着力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建筑工程质量不断提高,创优夺杯工作取得可喜成绩。20*年度,创建成功省级文明标化工地2项,市级以上优质工程2项("*杯"),*市文明标化工地6项,“*杯”7项,富阳市标准化管理工地10项。

5.企业社会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20*年,我市建筑业企业在自身发展受金融危机影响的情况下,大力开展“百企千岗”活动,全年新增就业岗位5695人,建筑业从业人员达49424人,为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正视不足,进一步增强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虽然我市建筑业的快速发展为改善城乡面貌、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市建筑业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1.从建筑业整体情况看,还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一是建筑业整体实力还不强,龙头企业规模偏小;二是建筑队伍技术含量偏低,建筑人才紧缺,增长方式落后;三是建筑企业资质较低、技术装备较差,改制企业负担较重,市场竞争力较弱,在与外地企业竞争方面存在明显弱势。

2.从建筑业管理方面看,还存在四个方面问题。一是建筑市场秩序规范难。少数建设单位招投标设限,或少数附属工程不招投标。二是外地进富企业挂靠多。外地企业挂靠、出借资质等行为还时有发生。三是质量安全管理基础弱。有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监理单位监理人员配备不齐、安全生产监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四是市场主体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建设单位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就擅自开工、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就擅自投入使用;有的建设单位背离招投标文件,签订不合理的附加合同条款;有的施工单位重投标、轻合同,施工合同签订不规范,引发合同纠纷。

三、突出重点,切实做好建筑业发展管理十项工作

1.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市场各方主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深入开展建筑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重点查处在市场经营活动和资质审批中存在的弄虚作假行为,对存在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签订阴阳合同、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行为,以及在申请资质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业绩的企业和人员,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开曝光一起。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坚决清出建筑市场,绝不姑息迁就,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下一步,我们还要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强化对企业资质、个人注册执业资格的动态监管。

2.严格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监管。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工程建设规律,严格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招投标、施工许可证、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依法加强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的监管,尤其要认真核查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对资金落实不到位的项目,坚决不予办理施工许可,防止新欠工程款。

3.切实提高招投标的规范性和科学性。要积极探索科学、公正、合理的评标方法,对现有招投标办法进行深化研究。严肃查处招投标活动中规避招标、擅自采取邀请招标、围标、串标,以及招标机构虚假、串通招投标、高价出售招标文件获取非法利润等违法违规行为。

4.重点加强对中标后违法分包、转包、不履行合同等方面的监管。要严厉打击违法分包和转包等违规行为,对存在此类行为的主体单位,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项整治,对责任主体依法给予严肃处理。要强化合同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签订“阴阳合同”、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增加合同条款、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营造诚信经营、忠实履约的市场环境。

5.切实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依法理顺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对工程质量、安全、施工许可实行统一监管。抓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落实建设主体安全责任。继续深入开展各类专项整治活动,严肃查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加大检测试验管理力度,整顿和规范检测市场。加强建筑节能监管,鼓励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监管,在保障性住房中全面推行分户验收制度。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房屋建设质量安全。

6.加强联动配合,提高执法效能和管理水平。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加强资质审批、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合同履约等各监管部门以及有形建筑市场之间的配合协作,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实现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全过程管理和联动执法。同时,加强与司法、监察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7.创新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加强对国有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对非国有投资项目,要在确保依法建设和质量安全的前提下,转变监管方式,突出业主负责制;加快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进一步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8.积极推进企业诚信建设,健全和完善各项市场机制。加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健全有效的诚信奖惩机制,完善市场各方主体诚信体系。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加大工程担保、保险推行力度,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从源头上治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合同履行,切实提高投资效益。

建筑企业资质监管篇(7)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提升工程建设水平,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和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了《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其核心思想是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紧紧围绕正确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的核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深化建筑业体制机制改革。发展目标是简政放权,开放市场,坚持放管并重,消除市场壁垒,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全国建筑市场体系;创新和改进政府对建筑市场、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市场和现场联动,落实各方主体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意见总共提出了三个方面的改革目标,其一是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体系;其二是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其三是促进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自从《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出台以后,住建部下发了一系列的文件,对长期影响建筑业发展的不合理制度逐一进行了清理,积极快速地推进改革意见的落实。下面我们分建筑市场、建筑企业和执业资格等几个方面,对这些改革政策做一个简要的介绍。

一、建筑市场

1.规范承发包市场

就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出台仅一个月后,住建部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其目的是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管理办法中明确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作出了详细介定,并对以上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的主体、依据及具体行政处罚标准进行了规定。管理办法分别对企业和个人提出了要求:

企业: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在3个月内不得参加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对2年内发生3次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资质审批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

个人: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个人,不得再担任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执业资格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文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公示。

一直以来,企业“挂靠”问题是行业的顽疾,挂靠现象使得资质证书失去了其原本应该发挥的作用,扰乱了建筑市场,在招标竞投中,无法展现企业本身的实力,更重要的是,一些资质不够的施工单位通过借用资质,承接了其无法完成的工程,其施工的工程可能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将对人民的财产和人身安全产生威胁。

据《山西日报》报道,职业证书“出借”背后有着一条完整的利益链条,一级建造师的出借价格:建筑工程3万-3.5万元,市政公用4.0万-4.5万元,矿业工程5万-5.5万元,民航机场5万元……而按市场价格,一旦通过考试拿到资格证,通过出借到企业,一年就可收回成本。中介公司只要提供持证人电话就收费几千元,真正牵线出借成功还得另付一笔费用。有的企业是为提高自己的资质,有的是为申请资质时使用。虽然花费不少,但如果有了资质后拿到工程,可谓是一本万利。

自《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以来,住建部在全国范围内对于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据住建部透露,截止到2015年9月,全国各地共查处有转包行为的企业626家,有挂靠行为的企业807家,有出借资质行为的企业235家。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人员,主管部门分别采取了停业整顿、罚款、限制招投标资格等一系列行政处罚或行政管理措施。

2. 统一建筑市场

建筑业因为其行业的特殊性,其市场开放程度不及其它行业,打破市场壁垒是2015年建筑行业改革的重要一项。2015年9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了《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这一举措对建筑市场来说,不啻是个惊人的地震。根据通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给予外地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

文件的主导思想是要解决两方面问题,一方面要解决人为分割市场、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外地企业等问题;另一方面要切实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保证优秀企业自由流动,对建筑业发展起到带动作用。因此通知一经,在建筑行业内引起了不小的反响。

但其实早在在2013年住建部就针对企业反映强烈的市场壁垒问题,出台《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中已经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外地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严禁设置地方壁垒;不得对外地企业设立审批性备案和借用备案名义收取费用;不得强制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注册独立子公司、分公司;不得强行扣押外地备案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不得要求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等。

2015年的《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相较于2013年《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有了本质的改变,如果说前者是要求从思想上转变,那么后者则是实实在在的行为要求;而且《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相较之前文件,在具体操作层面提出了指导办法。《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不仅仅是要求各地方开放建筑市场,而且要建立起“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这意味着政府对建筑市场监管方式开始转变。《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明确要求:外地企业须向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基本信息,并纳入当地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由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告本地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而后,才可以在本地承揽业务。其核心要求是: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时弄虚作假的建筑企业,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同时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信息平台将与各省级平台相对接,统一公开各地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行为信息,对违规违法的建筑企业进行曝光,政府对建筑市场的管理从暗箱操作变为信息公开,市场监督。

这项改革使得各地政府在建筑市场中的身份发生了变化,从主导者变成了监督者,主要体现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跨省企业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对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外地建筑企业承揽业务的,要及时纠正和通报批评;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及时组织核查群众和企业的举报投诉,并依法进行处理;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存在禁止行为以及企业反映强烈、举报投诉较多、拒不整改的地区要进行约谈、通报、曝光。

《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中第三条要求要“营造有利于实力强、信誉好的建筑企业开展跨省承揽业务的宽松环境。”可以看出,统一建筑市场的目标,不旦是要打破区域壁垒,还是对于优质企业的鼓励,希望优秀的企业可以自由流动,这将有助于整个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企业资质

资质是建筑企业的命根,无论是施工资质还是设计资质都和企业的生存密切相关,资质问题上的任何变动,都会牵动企业的神经。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2014年11月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随后在2015年1月22日下发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并于当月31日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并对于企业更换新的资质证书做出了详细说明。

有评论(政府采购信息报:《简政放权,激发活力促进竞争》)认为,此次建筑业企业资质新规反映了政府职能化的转变,无论是在资源配置方面,还是在监督管理层面,都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场经济法治体系,强调市场调节的基础性作用,实行简政放权。住建部印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政府及其部门进行简政放权的实际作为,这都将有力推进我国政府的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企业能否承担3000万元或6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不应由政府部门说了算,而是应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为自己把脉。

这些文件中对建筑企业资质调整影响最大、最深远的当属以下几项调整:《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取消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指标的考核;第五条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二十八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的规定;取消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的规定。”

对于参与建筑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的企业来说,这些资质管理的调整对自身发展至少有三方面的影响。首先,企业自身发展将由企业自主负责,政府不再对企业的内在生产因素进行干预,给企业松绑,让企业根据自己的实力在市场竞争中找到位置配置适当的资源,参与竞争,这等于激活了企业自主发展的活力。其次,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技术的创新发展,政府原来制定的考核标准也许不能及时跟上时代的步伐,在考核过程中难免出现“走过场”的嫌疑。加之,一些建筑企业为了追求所谓的“达标”,不惜采取造假、挂靠、串通等极端手段,造成了不良的社会风气,影响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健康有序开展,甚至影响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同时还会使企业掉入“唯资质论”的怪圈,从而不能一心一意地将重点放在如何提高工程质量、科技水平上,导致了一些“豆腐渣”工程的出现。第三,考核因素取消后,还将给中小企业注入一定的正能量,使其能够在市场竞争中自由博弈,凭借自身的优势取得较好的发展。资质本身的作用是反映企业实力,而不是企业要去跨越的门槛,成为企业发展的枷锁,所以当前市场和行业发展也迫切需要企业资质进行改革。

三、执业资格

纵观近来建筑行业的改革,个人从集体中凸显了出来,其目标是要将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的个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简报》2014年第3期特稿了文章《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个人执业资格制度》,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探讨个人执业资格制度有待完善的几个方面。文章总结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资质管理的弊端逐渐显现,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是资质的目的是保证工程质量,但企业资质是集体行为,工程质量发生问题时追责个人难,威慑力差,且问题企业可以改换牌子继续经营,造成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得不到落实;

二是由于招投标条件门槛设置越来越高,一般二级(乙级)资质企业无法进入,造成市场上存在高资质企业出借资质(挂靠)的现象,干扰了市场秩序;

三是企业资质标准把执业人员数量作为企业资质升级的重要条件之一,导致执业人员出借、挂靠证书现象十分普遍,加上企业资质评审的人为因素比较多,影响了企业资质管理的公正性;

四是现行的资质管理标准带有浓厚的部门管理色彩,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大序列,每个序列又划分为几十个资质类别,过细的划分,使得相近专业的企业能力得不到充分发挥,减少了竞争机会;

五是当企业施工业绩、人员数量、自由资金、工程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发生明显变化时,政府不能对企业资质进行有效的动态监管。

从以上五点不难看出,企业资质管理存在一定漏洞,工程质量发生问题时难以追责,无法形成严密的监督,而且也给企业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困扰,迫使企业去挂靠。

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加大了对人员的要求。新的质资标准除了对企业的资金和固定办公场所有要求外, 对企业人员要求的变化最大。新标准取消了对项目经理的要求,将旧资质中对项目经理的要求转变为了对建造师的要求;一级资质对建造师要求大部分专业保持不变,个别有所减少;二级资质对一级建造师的需求明显增加;同时建造师可以做公司的技术负责人。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还减少了对高级职称人员的要求,取消了对企业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的要求,仅强调技术负责人具有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具有与工程类别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技术负责人要求明显提高,由旧标准中的“具有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或技师以上”变为“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 强调了对中级职称人员的专业必须与资质专业相关,对中级职称人员数量要求明显减少。 提高了对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的要求。新标准规定“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

建立个人执业资格制度,通过资格考试保证关键岗位的人员具备必须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诚信和执业监管,强化执业人员在工程建设中的权力、义务和法律责任,建立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对提高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将起到积极作用。

文章《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个人执业资格制度》中认为个人执业资格制度集中体现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法治的原则,符合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

建设行业的企业资质制度在工程质量的保障上主要是通过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实现,对人员的法律责任未加明确。工程出现问题是由企业作为责任主体进行赔偿,这也是企业资质保留的原因所在。而国际上通行的注册师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责任制实际上是在个人执业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并通过工程保险体系模式强化注册人员在工程责任体系中的作用。

文章《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个人执业资格制度》还建议学习和借鉴国外已有经验,逐步建立以执业人员为主体的工程责任保险体系,与个人执业资格制度相配套。

在建筑设计领域,建筑师负责制业也进入试水期。2015年10月28日上海浦东建筑业专项改革新闻会召开,会上相关负责人宣布将在保税区率先探索建筑师负责制。浦东将在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和监管中试点探索建筑师负责制,在工程建设上,以建筑师为建设单位委托的责任主体,在建筑设计到工程竣工全过程中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最终将符合建设单位要求的建筑作品和工程完整地交付建设单位。

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多、时间长、效率低,一直是困扰企业投资发展的问题。通过建筑师负责制,一个项目可以节省3个月到6个月时间。据介绍,建筑业专项改革重点围绕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重点解决政府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问题,理顺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试点“建筑师负责制”后,政府不再为建筑活动的全过程背书。浦东新区规土局建设和监督管理处处长赵j荧说:“现在政府对建筑活动的审批主要包括合法性审批和技术审查,今后将逐渐把技术审查交给专业人士。”在发达国家和地区,把具有独立从事工程咨询资格的专业工程师称为“专业人士”,政府往往选聘“专业人士”中专业水平较高、执业信誉较好的一部分人,授予其代表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权力,让专业人士能够参与到建设工程审批或监督的事务中,既能提高政府行业管理的科学性,又可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目标。

这项改革包括聚焦转变政府职能精简审批事项、实行开工前三个主要环节的“一口受理”机制、理清建筑业管理中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培育市场多元化服务体系、加强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事中事后监管等五个部分,推动浦东新区建筑业管理体制优化,从“政府-、市场+”两个维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争取将浦东新区建设成为部级建筑业改革示范区。从以上改变不难得出判断,个人资格将在未来建筑行业将发挥主要性作用,在具体工程中,个人将起主导性作,有更大的发挥空间,当然,相应个人也将承担更大的责任。

建筑企业资质监管篇(8)

一、年全区建筑业发展和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年是我区建筑业和物业管理行业团结奋进的一年,也是硕果累累的一年。全区建筑业和物业管理行业广大干部职工在市住建局和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创新举措,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全行业核心竞争力快速提升,发展质态不断优化,全区建筑业和物业管理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经济总量持续增长。全年完成建筑业总产值5.5亿元,实现利税3000万元,同比分别增长32%和38%;施工面积226万平方米,竣工面积108万平方米,分别增长36%和31%;完成劳务开发产值1000万元,增长29%。建筑业在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明显提升。

——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深入组织开展建筑市场执法大检查,累计检查在建工程295个,建筑面积近300万平方米,查处违法违规工程26个,有效净化了建筑市场。严格招标文件审核管理,工程公开招标率达到100%。加强装饰装修市场管理,全年完成产值1.8亿元,实现利税1300万元,分别增长38%和31%。突出抓好农民工工资清欠,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800万元。

——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全年共监督单体工程196个,建筑面积240万平方米,分别增长36%和32%,验收合格率达100%。坚持行为监督与实体质量监督并重,着力加大对大型公建项目、住宅等工程质量的监管力度。全面推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强化工程参建各方尤其是施工、监理企业的质量责任,工程质量明显提高。

——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稳步提升。坚持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狠抓责任制落实,全区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加强安全措施备案管理,备案率达到98%。修订完善了《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32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了年度安全评价,对12家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企业办理了延期审核。采取拉网式检查、日常巡查、抽查和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全年累计检查在建工程985个次,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340份,查处隐患1526条,停工整改56个次,12名项目负责人受到扣分处罚。深入开展安全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全年创建省级安全文明工地2个,市级安全文明工地56个。

——发展方式实现积极转变。建筑节能工作不断加强,全区新建成节能建筑100万平方米,同比增长39%,累计达到320万平方米。大力发展绿色低碳建筑,开展低碳社区建设,我区有4个社区入选全市低碳示范社区。科技推广应用力度不断加大,市区太阳能热水器普及率达到42%,新建住宅80%以上利用地板辐射采暖。加强岗位培训和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培训企业中级岗位及项目经理296人,继续教育240人,培训技术工人1760人,产业整体素质不断提高。

——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加强资质动态管理,严格准入清出制度,4家企业因经营不善被吊销资质证书。全区建筑企业发展到63家,其中总承包企业16家,专业承包企业29家,劳务分包企业18家,施工范围涵盖了房屋建筑、地基基础、钢结构、建筑幕墙等领域,企业组织结构进一步优化。

——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迅速。辖区内物业公司注册数量达到93家,各类物业项目发展到260多个,从业人员近2万人,托管服务面积达1000多万平方米。49个项目分别被各级评为优秀物业管理项目,其中国优6个、省优7个、市优36个,物业管理已从单一的住宅小区管理逐渐向商务楼宇、工业园区、商场超市等全方位发展和延伸。

——物业管理工作日趋规范。研究出台了《区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全区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范围,进一步理顺了关系,明确了部门、街道、居委会、物业企业各方职责,促进了物业管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全面推行了由街道召集,社区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物业企业、业主委员会以及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矛盾和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

——物业管理行业素质明显提高。大力宣传《省物业管理条例》,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居民对物业管理认知度大幅提升。聘请专家对辖区160余名街道、居委会分管领导和物业企业管理人员进行了集中专业培训,组织优秀物业企业负责人到广州等地考察学习先进经验,提高了物业从业人员的管理服务水平。严格物业企业资质审核管理,先后对6家限期整改不达标的企业取消了资质,有效净化了物业管理市场。

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区委、区政府坚强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正确指导的结果,是全系统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凝心聚力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的结果,也是广大干部职工顽强拼搏、甘于奉献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全系统干部职工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二、我区建筑业发展和物业管理工作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当前,我区建筑业和物业管理工作正处在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机遇和挑战并存,希望和困难同在。

(一)我区建筑业发展和物业管理工作面临许多良好的发展机遇。我市是半岛蓝色经济区、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和半岛高端产业聚集区的一线城市,今年将在北部沿海地区投资400亿元,建设美港、铁路、日高速、机场拆建等一批重大项目,对我区建筑业而言可谓机遇难得。从我区情况来看,今年将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计划投资40亿元,新增房地产开发面积200万平方米,完成3000户农村住房建设任务,并开工建设一批低碳示范社区,巨大的市场容量给建筑业带来良好发展前景,同时也给那些理念新、结构好、实力强的建筑企业提供了脱颖而出、加快转型升级的平台。另外,当前信贷条件宽松,利息较低,这是实施收购、转产、多条腿走路的好时机,也是调整结构和进军新领域的好时机。面对这些利好因素和发展机遇,我们的建筑企业应该有理由、有信心去抢占商机,力争做新一轮经济发展的开拓者。

(二)我区建筑业发展和物业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一是建设手续办理滞后和不规范现象突出。有的企业以招商引资、重点工程为由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规避监管,未办理手续就擅自开工,有的项目快竣工了还没有办手续,质量安全存在诸多隐患。二是个别建筑施工企业对安全生产重视程度不够。存在重经济、轻安全思想,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生产投入少,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存在侥幸心理。三是建筑市场秩序还不够规范。压价竞争、垫资施工现象较为普遍,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时有发生,违法分包、企业无资质挂靠等违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四是由于重项目、轻管理的分散型、粗放型管理模式,加上管理人才匮乏等原因,部分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一直处于较低状态。五是物业管理工作与当前居民的需求和期望值还有较大差距,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多数旧小区投入大量资金改造后因没有及时跟上物业管理,出现了脏乱差反弹现象。对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加以解决。

三、年建筑业和物业管理工作任务

年全区建筑业和物业管理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区委“一三六六”总体工作部署,突出抓好招投标、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建筑节能、养老保障金管理、行业清欠、建设程序管理、物业企业管理和物业纠纷调处等重点工作,大力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和物业市场秩序,推动建筑业和物业管理工作在新的起点上实现新突破,为加快建设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商务中心区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一)大力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一是严格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要加大房地产开发和建筑市场执法监管力度,今后所有工程项目,必须先依法办理招投标、安全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后再开工建设;以前没有办理手续已开工的项目,要按规定尽快补办相关手续。二是加强招投标监管和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不断完善以市场形成价格的竞争机制。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对政府投资的项目,坚持过程监控与随机监督相结合,重点对招标人进行监督。加强对招标机构的动态监管,规范执业资格,约束从业行为。三是加强装饰装修管理。认真贯彻《省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进一步统一标准,完善制度,指导全区装饰装修工作。继续抓好二次装修一体化管理,建立住宅装饰装修开工备案制度,对变动房屋结构的装饰装修行为严格监管。加大对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控制粉尘、污染物、噪声、振动等对居民的影响。四是加强外地进企业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严格控制资质等级低、实力弱、信誉差的企业进入我区从事建筑业经营活动,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要限制其参与招投标。五是创新管理手段。建立完善建筑市场主体管理信息平台,将行业内各类企业的业绩和守法诚信情况、工程项目情况以及各类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情况等信息全部纳入备案管理,健全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将企业诚信建设与招标投标、资质升级、评优评奖、日常监管等结合起来,形成诚信得益、失信受损的市场环境。六是深入开展建筑市场执法检查。整合系统内各类执法资源,调整充实联合执法检查小组,集中统一执法,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查处市场各方主体特别是建设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对那些具有典型性、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案件坚决处罚到位,达到“处罚一个工程、规范一方环境、教育若干群体”的目的,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创新监管机制,确保全行业安全生产。一是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刚才,我们与施工企业代表签定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希望各单位按照责任书内容逐项抓好落实,特别是如果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要在第一时间通知住建部门领导,以便及早制定应对方案。要进一步明晰工程参建各方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要发挥主导作用,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施工企业作为工程建设的核心主体,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监理单位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重要责任主体之一,要严格落实法定责任。二是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施工措施备案制度,重点检查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从源头上抓好安全生产。三是抓好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管落实。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安全措施费,各施工企业必须专款专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四是强化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重点抓好大型公用建筑、高层建筑、学校周边和人员密集场所周边工程、城中村改造工程及工业园区工程的施工安全。强化重大危险源监控,组织开展以防火、起重机械、模板支撑、高处坠落、基坑支护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整治,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加强安全防护用品和机械设备监管,防范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施工现场。五是抓好文明施工。施工现场要按标准设置围挡并进行美化,设置车辆冲刷设施,硬化施工道路,严禁出入车辆带泥上路。辖区内2000平方米以上的沿街工程必须创建市级以上安全文明工地,以创建树形象、促发展,进一步提高文明施工水平,促进文明城市创建。六是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综合运用行政和经济处罚相结合的手段,从严从重处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行为,严肃追究违法违规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三)强化监督管理,全面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水平。一是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健全完善企业内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坚持和完善质量行为监管与实体质量监督并重的模式。全面推行“差异化”管理,突出抓好大型公共建筑、建筑节能、住宅工程分户验收、预拌混凝土四个重点,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在监管方式上,实现“两个转变”,即由工程质量实体监管转变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管,由普通化监管转变为差异化监管。突出抓好工程参建各方尤其是建设单位、监理企业、施工企业的质量行为监管。大力开展优良小区评选活动等,促进建设单位创优意识的转变;加强监理企业质量行为考核,切实发挥好监理效能;强化施工企业质量创优的主体地位,维护好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的积极性。二是强化工程创优工作。切实调动各方主体创优积极性。积极培育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和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工程,深入开展“泰山杯”、“鸢都杯”工程和“质量诚信、用户满意”工程、优质结构工程、优良工程等创建活动,不断扩大创优成果,努力创建精品工程。

(四)加强建筑节能,加快资源节约行业建设。一是抓好墙改和建筑节能。强化新建居住建筑节能65%、公共建筑50%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技术标准,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节能监督、专项验收、检测认定、竣工验收备案的闭合管理体系,推行节能信息公示、节能市场准入、建筑能效测评制度,加强节能施工现场管理,切实抓好外墙保温施工质量与安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保留的政府型基金,是推进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的重要调控手段,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财综号《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二是加快建设科技创新,推进低碳示范社区建设。按照市里低碳社区建设指导意见,大力推广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墙体保温材料及节能门窗、供热分户计量装置、地源热泵、节能照明产品等新技术、新产品在建筑中的应用,加强建设过程中的监督监管,着力建设一批低碳示范社区。

(五)加强养老保障金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一是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社保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建筑工人的养老钱、活命钱。要严格按照政办发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等部门关于改革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的通知》规定,按标准收取养老保障金,用于建筑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维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扩大收缴覆盖面,努力提高收缴率,确保完成市里下达的目标任务。出台加强养老保障金管理办法,健全由招标、质监、安监等共同参与的收缴控制体系,共同做好养老保障金收缴工作。认真抓好养老保障金的上解、拨付、补贴和使用,严格收支两条线,做到上解及时足额,拨付补贴符合规定。各施工企业要专户储存、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养老保障金,及时足额交纳社会统筹保险,严禁挪作他用。二是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这是一项民工期盼、政府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一个难点问题。从今年开始,我们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与各施工企业签订《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目标责任书》,对于因拖欠民工工资造成大规模群体上访的,除进行通报、取消该企业当年评先树优资格外,还将限制其招投标,情节严重的,将清出建筑市场。收取劳务工资保证金不是给企业增加负担,而是为了防止发生拖欠,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建发号《省建筑工资劳务保证金管理办法》和政办发号《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市场管理的意见》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劳务工资保证金。同时,建设单位要按照《建筑工程竣工结算登记管理规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审核结算手续。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清欠长效机制,大力发展成建制劳务队伍,坚持劳务合同用工、总包企业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等制度,进一步加大日常巡查、检查力度,有效防范拖欠问题发生。鼓励农民工通过仲裁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依法解决拖欠问题。

(六)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做强做大建筑业。立足培育壮大建筑业,拉动经济增长,促进社会发展,重点抓好三个方面:一是加强资质动态管理。严格准入清出制度,控制总承包企业数量,规范发展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进一步优化企业组织结构。加快大企业发展,推进规模膨胀与联合重组,逐步培育一批经营规模大、融资能力强、有知名品牌的大企业集团,提升行业整体发展层次。引导规模小、实力弱的总承包企业转化为经营特色鲜明、科技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广阔的专业企业。二是调整产业结构。抓住当前国家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有利时机,支持企业进入高技术含量的施工领域,逐步提升高端建筑市场专业施工能力。三是大力拓展外埠市场。支持有条件的大企业带头“走出去”,把握国家投资方向和重点,以工程分包和劳务合作为突破口,向中西部薄弱地区和后发市场转移。

(七)创新物业管理理念,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大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宣传力度,让广大居民熟悉物业管理,理解物业管理,接受和支持物业管理,树立物业管理商品消费观念,及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积极参与各项物业管理活动。各物业企业要依法依规文明经营,多替居民着想,多为群众排忧解难,以优质的服务去赢取业主的信任和支持,减少和化解服务与被服务之间的矛盾,维护小区的稳定。继续开展物业管理创优活动,建立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制度,把资质评定、年审和物业招投标作为评定企业服务业绩和企业信用的重要条件。健全物业投诉责任机制,认真查处物业服务中的不规范行为,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及时整改,切实保障业主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物业管理淘汰、退出机制,对达不到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按规定降低或撤销资质等级,推进全区物业管理市场向规范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建筑企业资质监管篇(9)

一、加强行业发展规划,大力调整产业结构

(一)起草出台有关规范性文件。2012年我市将拟定并出台《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市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管理办法》、《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评标定标办法》、《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试行办法》、《市建筑工程劳务管理规定》、《市建筑工程检测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促进我市建筑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二)调整建筑业专业结构。围绕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今年将进一步调整我市建筑业专业结构,进行资源优化配置。总的要求是:以市场优胜劣汰和资质动态管理为杠杆,调控总承包企业数量,积极扶持专业承包企业,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初步形成大、中、小梯次结构合理,总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配套成龙的专业结构体系。

(三)调整建筑业等级规模结构。围绕实施大企业战略,在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功升级的基础上,今年将对经营规模大、综合实力强和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集团继续给予重点扶持,主动帮助企业制定升级计划和发展目标。

(四)调整建筑业经营结构。围绕大建筑业战略,在巩固主业的基础上,继续引导建筑企业着力实施经营结构调整。横向拓宽产业领域,突破以房屋建筑业为主的局限,向市政、交通、水利、电力、矿山等专业工程拓展,尽快形成覆盖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的大建筑业格局;纵向拉长产业链,向房地产、新型建材、服务业、制造业延伸,加速产业融合。

(五)调整建筑业人才结构。制定相应政策,出台相关管理办法,通过培训等手段,使企业经营者向更高管理层次跃进,中级岗位人员向管理和技术层次跃进,产业工人向技工和技师层次跃进,以改变我市建筑业人才结构不合理、高级能人才短缺、一线操作人员素质偏低的现状。加强建筑业人才培养和引进。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引进和培养人才,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企业家、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精湛的技工队伍。继续开展“岗位大练兵、技术大比武、技能大提高”活动。今年要继续抓好关键岗位从业人员的资格性岗位培训,做好建筑职业技能培训、考核与鉴定工作。组织实施“阳光培训工程”,大力提高农民工的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举办第三届市建筑职业技能大赛。上半年在各区(县)、各企业县广泛开展大练兵,8、9月份组织现场大比武。

(六)全面开展行业创优争先活动。开展评选市建筑业综合实力20强企业、“十佳”建设监理企业活动。通过开展评选及相关表彰活动,建立产业发展激励机制,全面激发产业活力,树立文明产业形象,推动产业做大做强。

(七)大力引导、努力拓展埠外建筑市场。鼓励支持大企业“走出去”,发挥骨干龙头作用,扩大埠外市场份额。继续帮助我市大企业出国承包工程,争取年内增加输出500人。发挥我市建筑队伍在电力、公路、设备安装、防腐保温等工程领域的市场优势,稳定北京、上海和天津市场,突破中西部和东北市场,不断巩固和扩大埠外市场的占有率。

(八)研究制定做大做强建筑业的指标体系。今年我市拟与有关高校联合成立做大做强建筑业专项课题研究组,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市建筑业行业发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建立做大做强我市建筑业的具体经济技术指标体系。5月底前完成调研和资料收集工作,10月底前编制完成具体指标体系。

二、加大监管力度,建立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

(九)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今年我市将进一步加强监管资源联动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组织专门人员编制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守信者奖、失信者罚”的信用奖惩机制。制订《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10月底前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雏形基本形成,为我市建筑业数字化管理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

(十)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推动劳务分包市场建设。加强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监管,严格督导建筑企业使用成建制劳务队伍。开展专项检查活动,查处无资质劳务队伍,对违反规定使用“包工头”和零散劳务的,将被记入企业不良记录,直至吊销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积极帮助大中型企业到省内中西部地区设立劳务基地,大力扶持正规劳务企业发展壮大。建立有形劳务分包市场,健全劳务用工信息网络,规范劳务用工秩序。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规范建筑劳务用工行为,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十一)加快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建设。今年要抓住省、市有形建筑市场合一的大好机遇,科学组织,精心施工,加快新的区域易市场的场所建设。积极拓展交易中心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努力做到市的建设项目和省属工业、交通、水利、电力、信息产业等专业工程全部进场交易。依托有形市场在人员、技术、业务和硬件等方面资源优势,推动电子政务和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的建立。

(十二)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深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进一步健全企业内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创新监管模式,注重预防性监督,实施差别化监管,建立工程参建各方不良记录制度。全面开展创建“质量诚信、用户满意”工程活动,组织企业争创鲁班奖、国家装饰工程奖和泰山杯奖、泉城杯奖。继续进行住宅质量通病专项治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有受监工程无重大质量事故,杜绝受监工程倒塌事故。加大对优良、精品工程培育和扶持力度,工程质量继续保持全省领先水平。依据省市有关法规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工作试点,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完善质量保证机制,增强质量事故赔付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

(十三)抓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建筑系统安全生产评价制度。指导企业健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和考核体系。改进建筑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使用检验检测体系。深入开展安全法规、技术标准、操作规范的宣传。继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加强对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扩大意外伤害保险的覆盖面,切实维护广大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健全市场准入清出机制和个人注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继续实施进济施工统一注册备案制度,依托资质管理,严格建筑市场清出制度,切实做好项目经理向注册建造师过渡工作,进一步规范二级建造师的考务管理工作。

(十五)严格履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继续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回访制度,严肃查处规避招标和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强化对施工图设计审查、规划许可、拆迁许可、质量和安全监督、资本金到位等前期手续的审查力度。

(十六)完善工程监理和招标制度。组织监理专项检查,提高监理服务质量;加强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工作,加快建设监理监管网络建设;出台相关文件,规范监理企业市场行为。开展招标机构专项治理活动,做好招标机构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十七)规范和发展装饰装修业。今年将继续加大装饰市场监管力度,重点开展建筑幕墙工程安全性能普查工作,严肃查处无资质的家装队伍和二次装修工程中不办理建设手续、不招标、破坏结构安全、使用有毒有害装饰材料的违规行为,确保装饰市场秩序规范、有序。积极探索工厂化装修模式,以科技创新为动力,推广先进的装修成套技术,提高装饰产业的综合品质。加大室内环境监测力度,大力培育和发展社会化检测机构,加强监管,为广大用户提供优质、高效和便捷的服务,最大限度减少室内污染带来的危害。

(十八)加强工程造价咨询和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今年全市工程标准造价管理工作将坚持服务与监管并举的方针,推动和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强化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创新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收缴机制,强化征缴工作,努力扩大养老保障金收缴覆盖面。继续实行养老保障金的拨付补贴与建筑企业支付民工工资挂钩的做法。

(十九)建立健全防止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长效机制。继续组织开展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治理整顿活动,加大投诉举报案件的督办力度,确保年底完成全部网上拖欠清理任务。完善预防拖欠的长效机制,对新上项目严格审查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对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公开曝光,严厉处罚。

三、全面提高人才队伍素质和管理水平,为建筑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建筑企业资质监管篇(10)

一、引言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是专业化、社会化的服务机构,受业主的委托,以自身的专业技术、管理技术有效地控制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进度、质量、投资,公正地管理合同,使工程建设项目的总目标得以最优实现。工程建设监理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已经初步形成新的工程项目管理的格局框架,促进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和管理水准的提高,其对提高工程质量、控制投资和工期起到了重要作用,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作出了贡献,建设监理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

二、建筑工程监理常见的问题

对目前我国的建筑工程监理发展现状予以简单分析,发现其中还存在较多的有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为:(1)监理市场中存在较多的不规范行为,其中最为普遍的一种现象就是系统内搞同体监理、业主私招乱雇、挂靠监理证照、转包监理业务等一些不规范行为,另一方面,区域性保护与行业性保护等现象的存在,对监理市场的开放性产生了较大影响,一些地方主管部门应用监理企业需要到当地注册的政策规定,对自己下属的监理企业实施保护,这对监理行业的公平竞争机制产生了严重干扰,对于整体的监理业务水平的提升具有较大影响; (2)监理工作中存在人员、管理与权力不到位的现象,由于业主单位在招标的过程中对于监理人员的资质具有较高要求,一些监理企业想要中标,存在多个项目中上报同一批人员的现象,中标之后空挂监理人员的现象比较常见,为了实现监理企业的利益最大化,一些监理企业会将工程项目转包给资质比较低的企业,并从中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这很容易导致建筑工程质量处于失控状态中。(3)监理单位的收费虽然按照规定实现市场化,随着监理单位逐渐增多,使得监理行业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一些单位的收费情况远远低于监理成本,这会对监理市场的良好发展产生不利影响;(4)监理人员的自身综合素质有待提升,目前很多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是施工技术人员、施工管理人员或者是工程设计人员,并不具备专业的监理知识,由于缺乏法律、管理及经济等方面的知识,使得其难以有效地解决监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导致监理质量不高。

(一)监理单位管理的问题

目前,建筑市场的供求关系失衡,过度竞争造成了不良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也造成了市场混乱的局面。因此,改革和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势在必行。资质管理是宏观调控监理队伍规模、监管市场行为的重要手段,将违法违规行为列作企业资质审查和年检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和制约企业行为的一个重要措施。对有违规行为的企业,都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坚决吊销资质证书,依法将其清出建筑市场。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不符合资质要求的监理企业不予入内,从而有效制止素质较低的监理企业采取压低监理费率来承担业务,扰乱市场秩序。当前由于地方保护、部门分割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在某些部门和地方甚至愈演愈烈,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远未形成,建议政府理顺政出多门的资质管理现状。

三、提高建筑工程监理质量的有效措施

(一)建立起完善的监理法律法规

要想有效提升我国建筑工程监理市场的规范性,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以便于在开展相关监理工作的过程中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就需要各个监理企业与监理协会能够在开展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予以认真思考总结,并呼吁立法机构能够认识到监理行业相关法律制度的欠缺,完善相关的立法工作,另一方面,地方监理管理部门应该对监理单位的投入、监理水平、监理行为等予以定期考核,对于不能达到要求的行为予以严厉处罚。

(二)积极提升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监理人员要直接参与到工程的监理工作中,积极提升其技术素质是非常必要的,积极组织监理人员开展相关的技术培训,以便于有效提升其管理水平、监理经历、监理技术装备、专业配套能力与知识结构,这对于其工作质量的提升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积极提升监理人员的道德素质是非常重要的,监理人员在开展监理工作的过程中,会与各方人员有工作接触,这使得监理人员工作中面临着较多的利益诱惑,这就需要有效提升监理人员的道德素质,防止其在开展实际工作的过程中,这对于整个建筑工程监理质量的提升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相关的监理单位应该积极开展自身建设

监理单位应该认识到监理市场规范的重要性,积极开展企业的制度建设与人员队伍建设,以便于有效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水平,首先在监理人员自身队伍的建设工作中,应该积极提升监理人员的准入制度,将监理从业人员的资格条件予以法治化、信息化与公开化,并要对监理项目管理人员的素质提出更高要求,虽然监理企业不可能同时配备前期工程咨询人员、造价咨询人员、采购人员、招投标、设备监理及工程监理人员,但是监理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必须要能够储备这方面的人才,这对于监理企业的良好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四)完善法规制度

我们首先要做的是从法规制度上来完善,使得监理行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各监理协会、监理企业应关注建筑法修改的机遇信息,广泛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思考。我们迫切需要行业代言人,将监理行业的呼声传达到立法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目前正在修改讨论阶段,建筑法的修改势必引起一系列建设法规、标准和规范的修改调整。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应对企业资质等级的划分、资质等级标准(如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数和其他注册造价师、咨询工程师的要求等)重新界定。又如《监理工程师考试和资格管理办法》应放宽考试资格要求(目前监理工程师报考资格中取得工程师三年的条件是所有工程建设体系资格考试中条件最苛刻的),而应加强后续教育。再如招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要求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 万元以上时必须进行招标等规定。

(五)提高监理企业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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