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汇总十篇

时间:2023-10-05 10:17:51

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篇(1)

(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为关键,以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为重点,以改革创新和制度建设、能力建设为抓手,建立健全基层治理体制机制,推动政府治理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提高基层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二)工作原则。坚持党对基层治理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基层治理全过程、各方面。坚持全周期管理理念,强化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层推进、分步实施,向基层放权赋能,减轻基层负担。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基层治理共同体。

(三)主要目标。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建立起党组织统一领导、政府依法履责、各类组织积极协同、群众广泛参与,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健全常态化管理和应急管理动态衔接的基层治理机制,构建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开放共享的基层管理服务平台;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机制全面完善,基层政权坚强有力,基层群众自治充满活力,基层公共服务精准高效,党的执政基础更加坚实,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在此基础上力争再用10年时间,基本实现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国特色基层治理制度优势充分展现。

二、完善党全面领导基层治理制度

(一)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健全基层治理党的领导体制。把抓基层、打基础作为长远之计和固本之举,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领导基层治理的坚强战斗堡垒,使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作用得到强化和巩固。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对基层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统一领导,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健全在基层治理中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的有关制度,涉及基层治理重要事项、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组织研究讨论后按程序决定。积极推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注重把党组织推荐的优秀人选通过一定程序明确为各类组织负责人,确保依法把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要求写入各类组织章程。创新党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不断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加强日常监督,持续整治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二)构建党委领导、党政统筹、简约高效的乡镇(街道)管理体制。深化基层机构改革,统筹党政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资源,设置综合性内设机构。除党中央明确要求实行派驻体制的机构外,县直部门设在乡镇(街道)的机构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继续实行派驻体制的,要纳入乡镇(街道)统一指挥协调。

(三)完善党建引领的社会参与制度。坚持党建带群建,更好履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职责。统筹基层党组织和群团组织资源配置,支持群团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职能。培育扶持基层公益性、服务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支持党组织健全、管理规范的社会组织优先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服务项目。搭建区域化党建平台,推行机关企事业单位与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联建共建,组织党员、干部下沉参与基层治理、有效服务群众。

三、加强基层政权治理能力建设

(一)增强乡镇(街道)行政执行能力。加强乡镇(街道)党(工)委对基层政权建设的领导。依法赋予乡镇(街道)综合管理权、统筹协调权和应急处置权,强化其对涉及本区域重大决策、重大规划、重大项目的参与权和建议权。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法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整合现有执法力量和资源。推行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优化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设置,确保管理服务有效覆盖常住人口。

(二)增强乡镇(街道)为民服务能力。市、县级政府要规范乡镇(街道)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等事项,将直接面向群众、乡镇(街道)能够承接的服务事项依法下放。乡镇要围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等任务,做好农业产业发展、人居环境建设及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关爱服务等工作。街道要做好市政市容管理、物业管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社会组织培育引导等工作。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乡镇(街道)政务服务流程,全面推进一窗式受理、一站式办理,加快推行市域通办,逐步推行跨区域办理。

(三)增强乡镇(街道)议事协商能力。完善基层民主协商制度,县级党委和政府围绕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确定乡镇(街道)协商重点,由乡镇(街道)党(工)委主导开展议事协商,完善座谈会、听证会等协商方式,注重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用。探索建立社会公众列席乡镇(街道)有关会议制度。

(四)增强乡镇(街道)应急管理能力。强化乡镇(街道)属地责任和相应职权,构建多方参与的社会动员响应体系。健全基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细化乡镇(街道)应急预案,做好风险研判、预警、应对等工作。建立统一指挥的应急管理队伍,加强应急物资储备保障。每年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市、县级政府要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强化应急状态下对乡镇(街道)人、财、物支持。

(五)增强乡镇(街道)平安建设能力。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乡镇(街道)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发挥其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平台作用。完善基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健全防范涉黑涉恶长效机制。健全乡镇(街道)矛盾纠纷一站式、多元化解决机制和心理疏导服务机制。

四、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一)加强村(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坚持党组织领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制度,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备案制度,加强集体资产管理。规范撤销村民委员会改设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条件和程序,合理确定村(社区)规模,不盲目求大。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下设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作用,村民委员会应设妇女和儿童工作等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可增设环境和物业管理等委员会,并做好相关工作。完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履职承诺和述职制度。

(二)健全村(居)民自治机制。强化党组织领导把关作用,规范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全面落实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资格联审机制,坚决防止政治上的两面人,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及涉及宗族恶势力等问题人员,非法宗教与邪教的组织者、实施者、参与者等进入村(社区)“两委”班子。在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广泛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拓宽群众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渠道。聚焦群众关心的民生实事和重要事项,定期开展民主协商。完善党务、村(居)务、财务公开制度,及时公开权力事项,接受群众监督。强化基层纪检监察组织与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沟通协作、有效衔接,形成监督合力。

(三)增强村(社区)组织动员能力。健全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联系群众机制,经常性开展入户走访。加强群防群治、联防联治机制建设,完善应急预案。在应急状态下,由村(社区)“两委”统筹调配本区域各类资源和力量,组织开展应急工作。改进网格化管理服务,依托村(社区)统一划分综合网格,明确网格管理服务事项。

(四)优化村(社区)服务格局。市、县级政府要规范村(社区)公共服务和代办政务服务事项,由基层党组织主导整合资源为群众提供服务。推进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依托其开展就业、养老、医疗、托幼等服务,加强对困难群体和特殊人群关爱照护,做好传染病、慢性病防控等工作。加强综合服务、兜底服务能力建设。完善支持社区服务业发展政策,采取项目示范等方式,实施政府购买社区服务,鼓励社区服务机构与市场主体、社会力量合作。开展“新时代新社区新生活”服务质量提升活动,推进社区服务标准化。

五、推进基层法治和德治建设

(一)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建设。提升基层党员、干部法治素养,引导群众积极参与、依法支持和配合基层治理。完善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和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乡镇(街道)指导村(社区)依法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健全备案和履行机制,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二)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健全村(社区)道德评议机制,开展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注重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组织开展科学常识、卫生防疫知识、应急知识普及和诚信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遏制各类陈规陋习,抵制封建迷信活动。

(三)发展公益慈善事业。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治理激励政策,创新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的联动机制,支持建立乡镇(街道)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机制和设立社区基金会等协作载体,吸纳社会力量参加基层应急救援。完善基层志愿服务制度,大力开展邻里互助服务和互动交流活动,更好满足群众需求。

六、加强基层智慧治理能力建设

(一)做好规划建设。市、县级政府要将乡镇(街道)、村(社区)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统筹推进智慧城市、智慧社区基础设施、系统平台和应用终端建设,强化系统集成、数据融合和网络安全保障。健全基层智慧治理标准体系,推广智能感知等技术。

(二)整合数据资源。实施“互联网+基层治理”行动,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地理信息等基础数据,共建全国基层治理数据库,推动基层治理数据资源共享,根据需要向基层开放使用。完善乡镇(街道)与部门政务信息系统数据资源共享交换机制。推进村(社区)数据资源建设,实行村(社区)数据综合采集,实现一次采集、多方利用。

(三)拓展应用场景。加快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各地政务服务平台向乡镇(街道)延伸,建设开发智慧社区信息系统和简便应用软件,提高基层治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提升政策宣传、民情沟通、便民服务效能,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充分考虑老年人习惯,推行适老化和无障碍信息服务,保留必要的线下办事服务渠道。

七、加强组织保障

(一)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基层治理的组织领导,完善议事协调机制,强化统筹协调,定期研究基层治理工作,整体谋划城乡社区建设、治理和服务,及时帮助基层解决困难和问题。加强对基层治理工作成效的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市、县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以及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市、县级党委和政府要发挥一线指挥部作用,乡镇(街道)要提高抓落实能力。组织、政法、民政等部门要及时向党委和政府提出政策建议。

(二)改进基层考核评价。市、县级党委和政府要规范乡镇(街道)、村(社区)权责事项,并为权责事项以外委托工作提供相应支持。未经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各职能部门不得将自身权责事项派交乡镇(街道)、村(社区)承担。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和激励办法,加强对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综合考核,严格控制考核总量和频次。统筹规范面向基层的督查检查,清理规范工作台账、报表以及“一票否决”、签订责任状、出具证明事项、创建示范等项目,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做好容错纠错工作,保护基层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三)保障基层治理投入。完善乡镇(街道)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深化乡镇(街道)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编制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将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化以党群服务中心为基本阵地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明确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办公、服务、活动、应急等功能面积标准,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盘活现有资源或新建等方式,支持建设完善基层阵地。

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篇(2)

【关键词】

社会管理;加强和创新

社会管理发展过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从建国到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是第一阶段:这个阶段政治体制的特征是高度集权,经济体制特征是纯而又纯的计划经济体制。建立了“国家--集体(单位)--个人”一元化的社会管理格局。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到2002年党的十六大召开。是第二阶段,这个阶段是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管理解体,现代社会管理体制奠定基础的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中国改革开放的大幕,党的工作重心转移经济建设上来。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市场化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快步进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体制基本形成。

从2002年十六大开始到2012年党的十召开之前是第三阶段,也是现代社会管理体制形成阶段。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明确了社会管理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党的十七大正式将社会建设与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并列,形成四位一体奋斗目标。

从党的十开始到现在是现代社会管理体制完善时期是第四阶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总部署,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是“坚持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到党的十提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再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是“坚持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标志着党和国家对社会管理的认识不断升华,不断走向成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必须从以下八个方面加以突破.

一、要加强和完善社会管理新格局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管理格局,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强化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强化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责,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社会能力,支持人民团体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新格局,这是我们加强与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保障。

二、要加强和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

加强和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是否重视做群众工作,是否善于做群众工作,是衡量领导干部政治上是否合格、工作上是否称职、领导能力强不强的一个基本标准。

三、要加强和完善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建立覆盖全国人口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立健全实有人口动态管理机制,完善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政策。

四、要加强和完善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

加强和完善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把人力、财力、物力更多投到基层,努力夯实基层组织、壮大基层力量、整合基层资源、强化基础工作,强化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要切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推动基层组织,把知民情、解民忧、化民怨、暖民心作为经常性工作,按照情况掌握在基层、问题解决在基层、矛盾化解在基层、工作推动在基层、感情融洽在基层的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五、要加强和完善公共安全体系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公共安全体系包括: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公共安全体系,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关系党和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政局和社会的和谐和稳定。要不断强化公共安全体系和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以实现平安、和谐、幸福社区为目标,确保社会政治稳定、社会治安平稳和公共安全。

六、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

社会组织具有完善市场机制、保障改善民生、繁荣发展文化、促进公众参与等诸多功能,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日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力。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探索建立社区居民自治制度,制定和落实好涉民事务公开制度,努力实现人民群众满意、社区和谐稳定的工作目标。

七、要加强和完善信息网络管理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信息网络管理,提高对虚拟社会的管理水平,健全网上舆论引导机制。要把提高网上舆论引导能力作为维护网络安全的重大举措,要把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作为维护网络安全的关键环节,要把推进网络媒体行业自律作为维护网络安全的重要保证。推进网络诚信建设。

八、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

社会管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密切相关,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思想道德建设,持之以恒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增强全社会的法制意识,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增强社会诚信。以开展活动为载体认真学习、宣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正能量,弘扬主旋律,共筑中国梦。

【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2012年11月8日).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3年11月1日出版.

[3]中共中央宣传部编著《系列重要讲话读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4年6月1日出版.

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篇(3)

由于利益格局日趋复杂与利益表达诉求日益多元,以单向行政管控为主的社会运行模式已然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命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推进基层治理的法治化,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提出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和“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要求。

社会治理创新与法治本身分属于两个不同领域,它们的理论来源和实践基础亦不尽相同,但两者联系密切。一方面,社会治理创新需要法治。从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角度分析,实现社会治理创新不仅需要党政机关、社会组织及个人的共同参与,更需要法治的保障。从法律的角度看来,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在形式法治上彰显法律的权威与作用,在程序法治上规范社会治理各项事务,在实质法治上完善社会治理体制,在民生法治上尊重民众根本权益。法治作为一种理性的手段和原则,为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提供了必要的优势资源。从本质上来说,社会治理创新的目标是法治化,就是要在法治的框架下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并使社会治理的各项工作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进而实现社会治理与法治二者的均衡,并最终构建起一个科学理性的社会治理体制。另一方面,社会治理创新推动法治发展。法治方略如何在社会治理中深入推进与切实保障“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共参与”,在实践中并无既定的模式,尚需进一步探讨。丰富生动的社会治理创新实践会对法治提出紧迫的新要求,进而推动整个国家和地方的法治发展,从而在更高层次上实现社会治理与法治二者新的均衡。

二、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必要性和存在问题分析

基层社会治理,是指在县级以下(县级、乡级、村、社区等)行政区域的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各地紧紧围绕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持续推进依法治市,基层治理逐步迈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但是,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相比,同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基层社会治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一)基层治理立法滞后

基层社会治理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还存在不适应、不完善、不明确等方面的问题。基层社会治理存在很多法律制度盲区,很多行为缺少法律规范,这是基层社会治理难度较大的重要原因。其中较为突出的表现在基层治理体制、社会组织的培育与发展以及社会治理主体定位等方面。尤其是缺乏针对创新社会治理体系的宏观性规范和原则性规定,各地一系列政策文件虽然明确规定了进行社会治理创新的举措,但是这种“顶层设计”仍然遵循原有的行政逻辑,忽视受众群众在其中的重要作用。并且,各地创新举措往往不一,也没有上升到国家或地方立法的层面。

(二)基层干部群众法治意识不强

从法律意识角度来看,基层社会治理的各类主体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法治理念还没有深入人心,基层社会治理处于手动挡而非自动挡水平。部分领导干部对法治建设的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没有把依法治理工作摆上应有位置。一些基层干部人治思维依然很严重,用法律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尚需进一步提高。基层群众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还比较淡薄,甚至一些群众不信法。

(三)基层依法自治落实不到位

由于一些职能部门的工作下沉到村(居)委会,而村(居)委会本身不具有行政职能却不得不承担这些行政职能,导致其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履行主要的服务职能。乡规民约、自治章程等民主法治制度不够完善、落实不到位,有的制度甚至在制定出台后就一直停留在纸面上,没有付诸实施。

(四)基层法治力量依然薄弱

基层事务多,人手少是常态,每个部门都需要承担许多事务。在基层法治队伍建设方面,各地公检法力量和行政执法力量相对不足,一些乡镇(街道)综治维稳机构工作人员往往身兼多职,法治机构队伍不稳定和人员配备不足,法治工作物质装备和经费保障机制不够健全。

(五)基层法治机制不够健全

基层管理体制不科学。街镇政府和上级政府部门条块关系不顺,职权不够匹配,是导致当前基层社会治理薄弱的根本原因。街镇超负荷运转使得引导社区共治和自治精力明显不足,街镇作为牵头部门协调条线部门职能交叉和分工模糊问题往往力不从心。基层矛盾纠纷依法调处机制有待完善。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不健全,群众依法表达自身利益诉求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机制尚未真正建立。基层法治监督机制尚未形成。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没有很好发挥作用;基层考核机制不健全,考核导向重经济发展业绩轻社会治理成效。多元共治机制有待进一步推进。政府和社会的职能边界不清晰,政府让渡给社会组织的空间比较有限,基层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尚处于起步阶段。

三、法治视域下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要点分析

(一)法治化是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总体目标

大量的理论和实践证明,社会治理创新必然走向法治化。

首先,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法制建设。遵循服务逻辑,把握社会民生动态,重视科学立法,加快社会治理立法。同时,明确乡规民约等“民间法”的地位,保证其制定合乎法定程序、内容合乎法律规定,加强基层政府及司法部门对乡规民约等“民间法”的指导、审查和监督职责。

其次,深入推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则,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广泛吸纳社会精英有序参与决策和监督协助执行重大决策事项审查;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在公布市、县两级政府权力清单的基础上,加快推进乡镇级政府权力清单公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行政执法重心下移,加大基层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力度。

第三,保证公平公正司法。加强基层法庭建设,强化基层司法队伍建设,将更多地人力、财力投入到基层司法机构,改善办公条件,解决“案多人少”现状。

(二)培育法治文化是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社会基础

法治文化是法治建设的基本前提和动力源泉,决定法治建设的方向。基层法治建设必须抛弃“权大于法”、“情重于法”、“利先于法”的错误观念和“法律工具主义”、“法律实用主义”错误倾向,培育法治文化,坚守公平正义。

提高基层党员干部依法办事能力。切实注重培育基层党员干部的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积极引导他们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优先提拔重用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的基层干部,积极选派优秀法治人才服务基层,扎根基层。

培育基层群众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切实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制定普法责任清单,对普法工作实行量化考核。突出法治宣传重点,紧密结合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部门实际,紧紧围绕基层工作实际,充实和完善法治教育培训内容。创新法治宣传形式,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把法律送到群众手中。

(三)协商共治是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方向和趋势

公众民主参与和协商共治是社会治理区别于以往“管理”或“统治”模式的外在表征。基层社会治理创新要注重公众民主参与社会事务、社会组织参与建构社会秩序以及基层社会自治制度的完善,促进社会治理朝向协商共治的状态迈进。

1、 引导基层依法自治。抓好基层现有民主法治制度的执行和落实,鼓励群众依法参与村级事务管理,通过抓好制度执行落实促进村级事务管理法治化、规范化。进一步制定、细化村(居)委会具体承担的行政性事务的职责清单,推广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对准入清单内的委托项目,应按照政府向村(居)自治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

2、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堡垒作用。党的领导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目标的最根本保证。推进基层治理创新,必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把握方向、模范带头、协调各方的战斗堡垒作用,引领基层工作依法开展、基层事务依法办理、基层关系依法理顺、基层问题依法解决。

3、注重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建设,推行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发展的法治环境,确定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主体资格以及监督管理制度,强化对基层社会组织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其服务社会的能力。创新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机制,促进基层政府和社会组织良性互动。

4、扩大和深化公民参与。一是增进政民间的信任程度。核心环节在于将公共决策的制度和实施公开化、透明化,实现公共决策程序化。二是拓宽公民的参与渠道。采用座谈讨论、网络商议、听证会等多种形式,使不同利益群体充分表达意见、集思广益,通过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并举的方式寻求最佳制度设计。三是扩展公民的监督权利。把人民群众的参与度和满意度作为评判社会服务管理工作的根本标准,进一步量化评价指标。

(四)法治队伍建设是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保障

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增强基层干部的法治观念和法治为民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提升基层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基层矛盾、解决基层问题的能力水平。选拔法治观念强的党员担任支部书记,注重从有法学教育背景的高校毕业生中录用大学生村官和选调生,探索退休法治干部到基层组织任职模式。

完善基层法治机构人员配备和工作队伍建设。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基层法治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健全经费保障和物质装备。加强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全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构建村(社区)一级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尽快形成法律服务中心、站、室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五)信息化建设是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主要手段

信息化建设成为目前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主要手段。要大力推进基层治理的信息化进程,推进基层“社会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和“网格化管理”两网融合,建立源头信息一次性采集机制和“三级流转处理”机制,形成快速、灵敏、及时的反馈和协同处理的双向系统,构建统一的基层社会治理网。

基层社会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艰巨繁杂的任务。我们相信,坚持创新和法治并举,基层社会将实现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

[参考文献]

[1] 孟建柱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人民日报》 2015年11月17日06版.

[2] 商巍 社会治理创新所面临挑战与政策选择 法制与社会 2015(3).

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篇(4)

中图分类号:D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6)10-0040-0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1]基层治理是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基础,因此,提高基层治理能力,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之举,对于维护我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完善村民自治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内涵

所谓基层治理法治化,是指“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前提下,在县级以下行政区域推进依法执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同时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工作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而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2]

村民自治是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支撑,打破了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取得良好的实践效果,但原有的村民自治制度固有的不足也越来越明显。实践证明,实现村民自治,必须同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结合起来,必须遵循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村务公开等各方面工作,总之,法治是实现村民自治的根本保障。着力构建与完善与时俱进的村民自治制度是全面助推基层治理法治化现代化的基础性工程,也是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关键环节。

二、完善村民自治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面临的困境及制约因素

近年来,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取得了巨大进展,比如村委会组织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不断修订完善,村民自治经费保障机制也逐渐完善,基层治理逐步走上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然而,当前在完善村民自治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方面还面临着诸多困境和制约因素。

一是村党支部履行职责不力,领导能力不强。首先是对基层党建工作思想认识不到位。其次是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二是村民委员会履行职责不力,自治能力不强。实践中有些村干部年龄偏大,有些村干部在职不在岗,有些村干部素质较差,也有些地方村两委关系不顺,这些都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三是基层政府突破指导权限,违法违规,加剧了行政权和自治权之间的矛盾冲突。实践中,代表村民自治的一方想法设法抵制国家权力的过度干预,然而代表国家权力的乡镇政府却总是突破权限,通过各种形式干预和介入村民自治的相关事务。

四是基层治理主体弱化,农村社会精英人才流失严重,后继乏人。现代乡村治理遭遇了这样的困境:农村党员(特别是一些外出打工的年轻党员)长期与党组织分离,村民与其村委会长期分离,家庭成员与其主要劳动力长期分离,这必然会导致国家公共服务和个人利益不能有效对应,所以,村民自治不仅面临着自治主体虚化的问题,还面临着加剧异化的危险。

五是村民的民主法治素质不高,部分村民民主意识、法律意识淡薄,权利意识、主人翁意识不强。调查显示,许多村民学习法律法规功利化心理非常严重,只是为了实现自己的个人目的或者维护个人利益。也有些村民被动的学习法律,当遇到纠纷时为了维护好自己的利益迅速学习解决该类纠纷的法律,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当前,完善村民自治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之所以还面临许多困境,存在制约因素,主要是由以下原因导致的:

一是制度建设不完善,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突出的立法冲突现象和立法漏洞问题。比如,基层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是由我们的党内法规规定和赋予的,然而由于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不能准确衔接,所以就造成了基层党组织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二者的法律关系界定不清楚,职责权限不明确。[3](P.30)

二是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期,基层治理处于由控制性管理向服务性管理转变的艰难的转型期。我们的一些政府部门的形态还是审批型、管制型,而非服务型。目前要实现由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政府本位向社会本位,官本位向民本位的转变,努力提高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三是体制转变引发党群关系不协调。当前,我国秉承五大发展理念进入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群众的精神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平等意识、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正在逐步强化,而我们的一些党员干部却没有认识到这种变化,基层干部在贯彻落实各项改革举措的过程中由于没有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而引起群众的误解,这些都导致党群、干群矛盾的产生。”[4](P.19)

四是基层治理创新力度不够,群众参与意识不高。具体表现为:一些农村基层干部文化层次较低,能力有限,有负广大村民的期望;责任意识不强,对村民的困难和正当需求,不重视,不想方设法解决;对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棘手问题,“新办法不会用,老办法不管用,硬办法不敢用,软办法不顶用”,从而缺乏有效的措施和办法。

五是受到村集体经济薄弱的制约。目前,大多数农村地区的集体经济基础非较为薄弱,特别是一些资源短缺、交通不便的山村,更是发展无望。然而,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水平的提升离不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经济发展不足或者严重滞后必然会严重制约农村基层治理水平的提升。

六是完善村民自治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缺乏法治文化氛围。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推进,现代乡村文化割裂断层的局面逐渐凸显出来。特别是一些乡村还严重缺乏村民自治的法治氛围,人治现象还比较严重,这就必然难以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和现代化。

三、完善村民自治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几点建议

(一)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活动,实践证明,村民自治是我们党领导农村改革和发展的产物,因此,村民自治必须要坚持党的领导,而且也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村民自治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发展完善。

二是坚持村民自治。做好村民自治必须要有法治保障和制度保障,同时还要有公开、公正和透明的程序。因为“没有程序民主无实质民主”。[5]乡风文明的保持离不开对村民自治原则的坚持。

三是坚持民主治理。民主治理主要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个重要环节,且四者有机统一、不可分割。拿乡村治理来说,“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根本,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的重点,民主管理是村民自治的关键,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保证。”

四是坚持依法治理。依法治理也是乡村社会治理的重要原则。就乡村社会治理而言,开展法制教育、提高农村基层干部依法管理基层事务的能力、化解基层矛盾、开展平安创建活动等都应属于依法治理的范畴。

(二)主要对策建议:

当前,必须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契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以完善村民自治为平台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

一是以基层党建引领群众自治,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村基层党组织是我们党的执政之基和力量之源,是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关键,而基层党组织书记则是关键中的“关键少数”。因此要拓宽选任视野,加大培养选拔力度,建立起班子带头人的“选、育、管”制度,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

二是扩大基层民主搞好村民自治,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比如,个体私营企业主、民营企业家、老党员、离退休官员和离退休知识分子、少数有威望的老人等乡村精英在参与乡村社会治理过程中,可通过当选村民代表、参加村民议事会议等途径参与村务,通过加入村级财务监督小组,监督两委财务运行状况,也可通过将他们选拔为民事纠纷调解员等途径,发挥其在解决基层矛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是强化制度建设规范村民自治,增强村民参与的积极性。“一个好制度可以把坏人变成好人,坏制度则可以把好人变成坏人。”首先,通过制度创新实现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的和谐发展。其次,加快修订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建立健全村级财务制度、大事民主决议制度等内容。建议将村委会的任期由 3 年改为 5 年,保证村干部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之中去。[6](P.226)

四是巩固壮大基层治理主体。西方社会的治理经验表明,“复杂社会需要简约治理,市场繁荣要求权力谦卑。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正是执简驭繁、提纲挈领的抓手。”[7]新形势下的社会治理格局要求有新的角色与政府分担治理职责,必须将基层治理主体纳入法治轨道,通过法律引导规范它们的健康发展。

五是依法深化改革,进一步规范理顺乡村各类权力主体的基本关系。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要通过改革理顺县、乡(镇)、村之间的权力关系构建新型乡村治理体制,使乡镇政府的权力、责任、能力达到行政上的均衡状态,使村委会成为名副其实的村民自治组织。[8](P.65)

六是多措并举推进农村基层法治文化建设,营造良好治理氛围。基层治理法治化不仅是制度变革和组织重构,更是一场深刻的文化观念变革,离不开法治文化的支撑。当前,首先,要提升治理主体的法治意识。其次,要培育群众法治信仰。当务之急就是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让每个人确立以法治为基础的生活方式,成为法律的坚决拥护者和忠实崇尚者,最终实现将“法治”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目标。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 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8.

[2]傅歆.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基本遵循[N].浙江日 报,2014-12-05.

[3]唐海潇.法学视角下党内法规的不足及其构想[J]. 理论研究,2013,(5).

[4]刘昀献.党群关系与党的事业[J].马克思主义研究, 2002,(3).

[5].没有程序民主就无实质民主[N].新京报, 2012-02-06.

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篇(5)

在市场经济体制实行以来,我国政府不断简政放权,在社会公共管理方面,逐渐改变为服务性政府,进一步减少了政府的行政主导作用。在社会治疗模式方面,中国政府也在不断寻求一种多元管理模式,强调公民与政府互动,双方共同管理,而对于社会基层——社区的治理则更多的放弃于民众,并提出了社区自治的管理模式。社区自治模式,是解决中国社会和经济问题的一个重要方法,其集合了公共机构和民众的策略,明确了治理主体,强调公共利益最大化,从而使公众利益真正得到了保障。

一、“善治”理念对基层社会治理模式的重构启示

对于基层社会治理而言,其在解决基层社会公共事务过程中,也要积极维护社会的和谐关系,而这种和谐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之上的,因此要求政府遵照社会现实,调整社会治理模式。现阶段,我国政府进一步强调了基层社会治理的民主化,政府要还权给民众。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以来,我国政府大动作“简政放权”,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累积超过700项。在国务院的号召下,各地区各级政府也要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幅度,社会活力空前迸发。简政放权不仅是过去两年的改革重头戏,也将会是未来的重头戏,而基层社会治理模式也要“简政放权”。事实上,行政主导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已经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因而政府要对基层社会治理模式进行重构。但是,重构需要强大的理论指引,而“善治”理念给了我们较多的启示。

“善治”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管理思想,其中其概念的中心是good governance,“善治理念”主要强调了通过有效的治理,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集体。“善治”对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进行了很好的阐述,具体来看:

(一)合法性质与法治状态

即公众和政府均对社会秩序和权威表示认同,并自觉服从。在基层社会治疗重构中,我国政府也要保证治理模式的合法性,并使其社会大众认同,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

(二)公众深度参与

“善治”的基本原则是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社会活动等,同时强调民众的深度参与性质。对于基层社会治疗重构而言,民众(社会组织)参与治理,要体现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两方面。中国式的“善治”更加倡导政府和民众,深层次的友好合作,这样才能提高公民参与社会建设,维护社会秩序的积极性。

(三)公开与透明

“善治”要求治理过程中,关系公民和组织成员的直接利益事务要保证公开与透明。具体来说,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应告知民众,政府、政策等治理相关信息,并给予公众(组织成员)参与治理相关决策制定的机会。此外,也要重视民众对公共决策的监督职能,进而保证管理政策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公共服务优质性

“善治”强调治理的关键是为公众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公共服务是否优质、高效直接决定管理的成败。同样,在重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中,也要保障公共服务的高质量,具体来说基础建设、软等都要保证较高的治理效果。民众与政府的协作管理,将最大限度的突显公共利益。

从“善治”理念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些重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的启发,我国基层社会治理集中体现为“还政于民”,完成这个过程也将提升社会自治能力。对于社区自治问题,我国应以培育自治能力为主,进而完成整个治理模式的重构。

二、基层治理模式重构——社区自治的治理路径

重构社会治理模式其本质就是改革社会管理方式的过程,对于社区治理而言,“自治”要求社会个体要逐步实现“社会人”的转变,这样才能做好基础社会自治与政府治理的良好互动。在治理模式重构中,社区要尽快实现“政府主导”完成到“自治”的转变,具体来说其治理路径应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自治主体多元化发展

在社区自治中,需要对政府的职能、管理行为等进行重新定位,以提高治理的规范性。在社区自治中,自治主体已经发生了改变,其包括政府、公民、社区组织三部分,与传统治理模式相比,重构后治理主体不再单一,而是出现了多元化发展。在社区自治中政府仍占有关键的主体地位,但是要保证社区的公民充分发挥其管理的职能。作为政府,要重新定位自身参与社区建设角色,将原有“全能政府”职能进行分解,让各类社会事务管理下放至公民治理。同时,近年来一些社会非营利组织逐渐开始承担起行业内社会事务的管理,这使得政府不必浪费精力管理纷繁的事务,社会非营利组织已经成为基层政府的左膀右臂。由此来看,公民、社会非营利组织将作为政府的补充力量,在社区自治中担负起重要的责任。在社区自治主体向多元化转变的过程中,还应完成以下几个任务:

1.定位权力与关系。应构建新的现代社区组织结构,传统的自上而下单向权利运行结构不能满足合作、协商的多方管理关系。因而,要构建一种上下联动的互动管理模式,要求多方管理主体可以进行良好的合作、协商。定位权力与关系的关键是保证管理主体处于一种伙伴关系,多方主体可以友好的协商确定管理目标,这种多方认同的管理模式也将提高公共事务的效率。现阶段,政府要“简政放权”,提高社会非营利组织、社区公民的主体地位,共构建三者“鼎力”的社会组织结构。

2.加强社会非营利组织培育。社会非营利组织作为第三部门组织,应突显其社会服务功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中,各行业的自治管理需要一些行业组织、社会非营利组织进行管理,而政府加强这些组织的培育,将极大减轻政府管理的负担。这些组织属于民间力量,也是重要的社会资源,应鼓励这些组织发挥出应有的社会服务功能,达到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目的。社会非营利组织的主要社会服务内容主要为中介服务和针对两部分,这样能迅速解决问题,同时也能提升服务的专业性。

3.激发内各方参与社区建设热情。社区自治的效果直接关系社区内每个个体,因而要广泛调动社区内各单位的参与积极性,营造社区共建的氛围。当前,我国社区内各单位参与管理的程度较低,且参与热情不高,尤其是一些私营企业参与率较低等。因而,在社区管理中,要积极宣传社区共设的精神,鼓励各方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管理。同时,要完善制度规范,如政务公开制度、社区管理体制、听证制度等,从而用制度规范社区自治。

(二)自治方式转向复合型

传统社区治理方式以“管制”为主,强调单一治理主体(政府)绝对的管制权,而在社区自治中要打破这种绝对控制的统一管理模式。在重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中,要体现出治理主体服务社会成员的理念,并不进行统一化管理,而要尊重社会个体的差异性。因而,社区自治的自治方式,应是服务、协调、回应等组成的复合型管理方式。社区自治方式要趋于复合型发展,可以运用法律、政治、文化等多种手段。

1.加强改革措施完善。社区自治一次全面的改革,改革离不开各项改革措施的支持。首先,要加快社区改革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构建一套完整且规范的社区法律体系,使社区自治模式规范化、制度化,同时为社区自治深化提供法律依据;其次,要完善社会政策,体现社会公平正义,注重公民的权益,促进社区治理向民主化发展。

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篇(6)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切实解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发展不平衡、措施不扎实、效果不理想等问题,真正把基层组织配强、把基础工作做实,进一步提高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为保障上海世博会、第六届世界合唱比赛、县第十二届旅游节等重大活动成功举办,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进一步完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层组织领导体系、部门协作体系、矛盾化解体系、管理服务体系、治安防控体系、群防群治体系、执法规范体系和考核评价体系,全面发挥我镇综治委的牵头协调作用、综治工作中心的基础平台作用、基层政法单位的主力军作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全面提升排查化解矛盾纠纷能力、解决突出治安问题能力、社会管理服务能力和政法机关执法公信力。

三、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6月底前)。根据省委总体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动员部署,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提出工作要求。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7月至12月)。按照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和对口指导,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长效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基层基础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第三阶段:考核验收(1月至3月)。镇综治部门于12月底前完成自查自评,并向县委政法委、县综治委报送专题情况报告。在此基础上,由县委政法委、县综治委结合平安建设和综治目标管理考核,对组织开展“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四、工作内容

1、完善基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组织领导体系。突出抓好我镇综治委建设,根据文件要求,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以培育省级“示范综治工作中心”和市县级“示范综治工作室”为抓手,重点抓我镇综治工作中心规范化建设,使之成为基层各部门、各单位协作配合、便民利民的高效平台。规范较大村综治工作站建设,结合新农村社区建设整合综治资源,加强与综治工作中心的衔接配合,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

2、完善综治部门联动协作体系。以开展综治工作联系点和述职评议活动为载体,与“部门结对帮扶经济薄弱村奔小康”活动相结合,建立健全综治工作联系点制度,重点完善与基层基础建设关系密切部门单位的联系点制度。积极推动政法综治工作接轨“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整合各方资源,完善综治工作“五联”机制,结合网格化信息平台建设,探索建设综治信息平台,不断增强民情信息收集、矛盾纠纷化解、社会治安防控、重点人群管理、法制宣传教育等方面功能,逐步实现信息共享。

3、完善基层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体系。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动员和组织民间力量参与调解工作,通过试点探索、规范提升后进行深化推进,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加强调处工作,通过完善领导干部现场接访、网上接访和驻村下访,以及部门负责人定时定点接访、机关干部下乡随访,畅通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理顺群众情绪,化解矛盾纠纷,消除不稳定因素。把建立和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作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问题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加强与群众的交流沟通,科学民主决策,取信于民,减少对抗,努力营造和谐的发展环境。

4、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体系。按照绍兴市统一要求,加快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专业机构建设步伐,规范机构名称、理顺管理体制、明晰工作职责,形成系统完整的县、镇、村三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开展经常性的出租房屋治安、消防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健全高危流动人口排查、列管、控制工作机制,全力遏制流动人口违法犯罪高发态势。

5、深入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采取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的方法,组织开展严打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杀人、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和抢劫、抢夺、入室盗窃等多发财犯罪,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6、深入开展治安隐患排查整治活动。深入开展对重点行业、重点单位的治安、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进一步强化涉危涉爆、物流货运、旅游行业的规范化管理,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全面加强内部单位特别是供水、供电、供油、电信等重点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不断提升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7、深入开展基层平安宣传教育活动。采取灵活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舆论工具,制作标语、宣传牌、公益广告、文艺活动等宣传载体,开展滚动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到平安建设中来。

五、工作要求

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篇(7)

以服务型政府建设为契机,加强乡镇政权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要重点履行好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强化公共服务、着力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稳定,推进基层民主、促进农村和谐等四个方面的基本职能。乡镇工作人员要提高思想认识,真正树立为农民服务的理念,有效回应广大农民对社会治安、医疗卫生、教育文化、基础设施、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的需求。改革目前的考核体制,严格控制对乡镇领导的“一票否决”事项,不再将推动本地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作为考核乡镇官员的主要指标,而是将提供公共服务、着力改善民生作为主要的考核指标。通过地方政府立法增强农村基层政府的权能和财政的完整性,并相应地建立起必要的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责任监督机制,通过体制机制改革和管理创新,建立健全基层治理平台和机制,实现地方政府治理有序化、法治化、民主化。针对地方发展的差异性,给予地方治理必要的灵活性和自主性。探索符合各地实践要求的地方治理制度模式。

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篇(8)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日益强大在这种情况下,基层自治组织努力积极发挥在社会管理中的协调利益,化解矛盾的作用,已成为当前迫切需要研究的问题。在进行社会管理中,社会基层组织对于调处社会矛盾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下,创新社会管理机制关键在于完善和实现社会基层管理,从源头杜绝和防范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矛盾,达到社会稳定与和谐的目标。

二、农村社会基层组织的重要地位和独特作用

我国的社会基层组织是指城市中的居民委员会,农村中的村民委员会,政党、国家、社会团体的基层组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等[1]。社会基层组织既是公民个人参与国家政治经济生活、社会文化生活的最主要渠道和载体,又是组织和调动公民积极性,进行社会矛盾调处的重要主体。因此社会基层组织在社会矛盾调处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农村社会基层组织对社会矛盾调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基层组织是我国社会管理最基础的成分:主席指出:“不能把人民的权力理解为人民只能在某些人的管理下,享受劳动、教育、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等权利。人民最大的权利,最根本的权利是管理国家、管理各项社会事业的权利”[2]。受国际化的影响,我国实现了政治经济一体化的社会管理体制,但这几十年体制的延续同时形成了我国社会基层组织成为了公民个体参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重要载体。因此,社会基层组织既可以保护和代表公民个体利益,又在必要时充当成员间或者是成员和组织外其他利益主体之间矛盾的调处员,从而达到了社会管理有序,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

(二)农村基层组织是国家民主法治建设最基层的单元:我国的民主法治是一项工程,在社会管理中是否进行法制化的管理,这关系到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建设是否得以真正的实现。第一、社会基层组织是公民参与和体验国家社会管理的直接单位。第二、社会基层组织大多数是公民自愿组成的,这是对民主和法治建设的实践与宣传。第三、公共权力配置机制的变化必然引起公共权力运作的变动,社会对政府的要求更高,需要政府提高效率,增加透明度等。实行基层群众自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一项根本性的基本建设和基础工作,对于调动人民群众的社会主要积极性和创新性,促进社会主义和谐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三)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功能:在《村民委员会自治条例》中可以看到这样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办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事。可以看出,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基本功能中都包含了协调利益、调处矛盾,为群众提供社会福利。这些职能基本上可以统称为社么矛盾调处职能。也就是说在社会矛盾调处体系中,政府的司法部门、行政部门作为矛盾的调处机制发挥作用是有终极性的,而处于矛盾调处前线的首先是连接政府与基层的各种组织:如机制争取的司法调处人员、村委会的安保委员、村委会的治安巡逻队等。除此以外,农村的基层自治组织还具有利益代表、意见传达、民意整合等功能,这些对于社会稳定的维护,推进和谐社会进程的建设有基础性的作用。

总而言之,由于社会基层组织在矛盾调处中的作用,在创新社会管理机制中,必须以社会基层组织作为重点和要点,建立以社会基层组织为基础的,并且适应和谐社会要求的社会矛盾调处机制。

三、完善我国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优化社会矛盾调处机制

面对基层组织在社会矛盾调处中的困境,必须明确思路,要把社会矛盾调处放在基层,必须健全和完善社会基层组织的管理体制,重点在于完善我国基层自治组织的形式、功能、作用。

(一)加强和完善基层组织组织的立法,确定其地位和权力:即使我国已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但现行法律还不够完善,法律关系还没有理顺,这就需要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或出台与原来法律配套的法律体系,如社区组织自治法等,理顺基层组织和相关组织以及各种非政府组织间的关系,对于基层自治组织依法行使自治权力是很重要的。通过法律规定杜绝对基层自治组织人、财、事的不法干涉,保证自治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二)创新农村基层自我组织和自我管理的机制,完善基层事务的民主决策和公共服务:创新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组织和管理机制,在自治组织产生、运行等环节充分发挥村民的监督作用,保证在组织产生和组织运作的各个环节的公开、公证、透明,实现真正的民主。对于在进农村建设的进程中,新农村自治组织,由于其人口密集,厉害矛盾也比较尖锐,更需要加强民主参与的程度和民主决策集中建设,才能做到防范社会矛盾的产生及时调处社会矛盾的目的。

四、总结

社会矛盾的繁多、复杂性,对社会基层管理体制具有直接而重要的意义。针对社会矛盾的防范和化解需要入手,对社会基层管理体制进行创新,首先要加强基层社会组织的自治能力,是基层社会具备社会矛盾的自我调处能力。这就像人有了一个抗体一样,加强基层社会自治组织功能,就给予社会具备对社会矛盾的抵抗力和免疫力。第二,要通过合理创基层管理体制,提高社会的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真正做到以公民和社会为本的公共服务。这就从经济和物质根源方面解决社会矛盾的产生和恶化问题。只有从以上各个方面共同入手,多管旗下,才能真正建立起有效的防范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机制,才能减少社会矛盾的产生和扩展。

参考文献

[1]施九青 《当代中国政治运行机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8、517页

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篇(9)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2-0056-01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之后,我国在近几年内的农村现代化建设将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而展开。“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充分表明,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的新农村,而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改革,加强基层民主的核心力和生命力恰是推进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建设的有力保障,同时也只有这样,才能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的深刻内涵,全面推进农村的经济、政治、社会和党的建设,妥善解决好农民生产、生活中最迫切的实际问题,确保新农村建设始终沿着正确的轨道顺利前进。笔者以社会学的视角来对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几点社会学思考。

从新中国建立到现在的短短半个多世纪以来,尤其是从『’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农村的基层民主逐渐建立并已获得了较大的发展。随着自由选举对象的逐渐明确和主体意识的逐渐增强,民主治理内部也开始具备了一定科学的民主决策过程,村民自治等民主形式在试点成功之后又在稳步发展中,这充分显示出了我国基层民主的强大生命力。而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要使农村基层民主能够获得更加充分的发展,从社会学角度来看还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 法律制度的社会化

进一步健全有关农村基层民主的相关法律制度和政策保障t加强中央对立法选举的指导,增强选举过程的可操作性,使法律、法规、政策融于一体。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保障,民主的完善总是伴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而得到最终确认和规范。因此我们在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时,首先就是需要完善其法律规范体系,统一中央与地方法规,加强其具体程序的可操作性。同时各省、市、区人大要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对不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加以消理和修订,乡村也要根据相关的村委员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或修订乡规民约;各级人大和执法部门耍加大执法检查监督力度,对侵犯农民民利的行为依法查处。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与严肃性,保证村委会组织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2 集体行为中的社会集体行动

进一步推动全面直选方式,扩大农村直选范围,增强共同体的归属感和认同感。直接的民主选举,是由村民通过一定差额直接投票选举村委会成员的办法。它是实现村民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实现村民自治最重要的环节。实行村民直选其意义在于它在根本上改变了我国长期以来村干部由上级指定或委派的作法,真正将村民决定村委会干部去留的权力交还到农民手中,从根本上体现了农民的愿望和要求,也提高了村民进行自治的积极性。实行民主选举要在充分的竞争机制巾做到投票的民主、差额、直接和无记名,并在确定正式候选人时要做到公开、透明、具有权威性。

3 社会团体的关系与适应协调

全面把握乡村关系,明确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的工作要求,妥善解决乡村问题,乡村问题是当前农村基层民主发展所存在的一个最为严峻的问题之一,也是阻碍农村基层民主法制的主要因素。在处理乡村问题时,我们应明确认识村委会和村党支部是统一于村民、代表和体现广大村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二者在本质上是完全一致的。协调好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权和村委会的自治权之间的关系。使两者达到权力上的和谐和紧密配合,应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村委会对乡镇政府的协助关系,明确和立足村委会对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的协助内容和范围,培养乡村利益互动意识,并依照法律法规,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严格落实好法定的协助义务,使村民的民主工作能够依法进行。

4 人的社会化进程与社会变迁

继续开拓多种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国情的农村基层民主实现形式,进一步创新和改造基层政权体制。我们在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过程中,尤其要注意相应的制度建设和创新,也只有不断创新农村基层民主的实现形式,改革农村中的落后思想因素,才能使村民自治真正转化为现实。开拓多种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基层民主实现形式,就必须要彻底改变现行乡镇部门机构臃肿、办事效率低下的状况,改善服务质量差,改革乡镇政府政绩考核制度,完善村民代表议事制度;完善村民自治管理制度,制定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并改善村委会与乡镇基层政权组织的关系,完善村民“一事一议”制度,健全农民自主筹资筹劳的机制和办法,引导农民自主开展各种社会公益服务建设。

5 社区工作与社会工作实务

进一步推动协商民主的发展,加强人民群众与基层政权对基层决策的合作协商,建立村务公开制度,保证民主监督。协商民主是不同主体寻求共识,协调行为的重要途径。而就对村民本身的基层事务和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讨论和协商,可较好地表现乡村机构与村民良好合作的新颖关系,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的权力范围。召开村民会议,共同讨论和协商涉及村民利益的一切重大事项;实行村务公开,保障民主监督,注意加强建设村委会的合法性基础,充分体现透明性及责任性;通过制度化的渠道,使村民了解决策制定、决策实施、社区资源配置等相关信息,以此提高社区资源动员能力和村治绩效。

6 社会组织与社会化

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篇(10)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之后,我国在近几年内的农村现代化建设将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而展开。“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充分表明,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的新农村,而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改革,加强基层民主的核心力和生命力恰是推进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建设的有力保障,同时也只有这样,才能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的深刻内涵,全面推进农村的经济、政治、社会和党的建设,妥善解决好农民生产、生活中最迫切的实际问题,确保新农村建设始终沿着正确的轨道顺利前进。笔者以社会学的视角来对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几点社会学思考。

从新中国建立到现在的短短半个多世纪以来,尤其是从『’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农村的基层民主逐渐建立并已获得了较大的发展。随着自由选举对象的逐渐明确和主体意识的逐渐增强,民主治理内部也开始具备了一定科学的民主决策过程,村民自治等民主形式在试点成功之后又在稳步发展中,这充分显示出了我国基层民主的强大生命力。而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要使农村基层民主能够获得更加充分的发展,从社会学角度来看还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 法律制度的社会化

进一步健全有关农村基层民主的相关法律制度和政策保障t加强中央对立法选举的指导,增强选举过程的可操作性,使法律、法规、政策融于一体。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保障,民主的完善总是伴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而得到最终确认和规范。因此我们在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时,首先就是需要完善其法律规范体系,统一中央与地方法规,加强其具体程序的可操作性。同时各省、市、区人大要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对不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加以消理和修订,乡村也要根据相关的村委员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或修订乡规民约;各级人大和执法部门耍加大执法检查监督力度,对侵犯农民民利的行为依法查处。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与严肃性,保证村委会组织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2 集体行为中的社会集体行动

进一步推动全面直选方式,扩大农村直选范围,增强共同体的归属感和认同感。直接的民主选举,是由村民通过一定差额直接投票选举村委会成员的办法。它是实现村民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实现村民自治最重要的环节。实行村民直选其意义在于它在根本上改变了我国长期以来村干部由上级指定或委派的作法,真正将村民决定村委会干部去留的权力交还到农民手中,从根本上体现了农民的愿望和要求,也提高了村民进行自治的积极性。实行民主选举要在充分的竞争机制巾做到投票的民主、差额、直接和无记名,并在确定正式候选人时要做到公开、透明、具有权威性。

3 社会团体的关系与适应协调

全面把握乡村关系,明确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的工作要求,妥善解决乡村问题,乡村问题是当前农村基层民主发展所存在的一个最为严峻的问题之一,也是阻碍农村基层民主法制的主要因素。在处理乡村问题时,我们应明确认识村委会和村党支部是统一于村民、代表和体现广大村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二者在本质上是完全一致的。协调好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权和村委会的自治权之间的关系。使两者达到权力上的和谐和紧密配合,应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村委会对乡镇政府的协助关系,明确和立足村委会对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的协助内容和范围,培养乡村利益互动意识,并依照法律法规,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严格落实好法定的协助义务,使村民的民主工作能够依法进行。

4 人的社会化进程与社会变迁

继续开拓多种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国情的农村基层民主实现形式,进一步创新和改造基层政权体制。我们在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过程中,尤其要注意相应的制度建设和创新,也只有不断创新农村基层民主的实现形式,改革农村中的落后思想因素,才能使村民自治真正转化为现实。开拓多种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基层民主实现形式,就必须要彻底改变现行乡镇部门机构臃肿、办事效率低下的状况,改善服务质量差,改革乡镇政府政绩考核制度,完善村民代表议事制度;完善村民自治管理制度,制定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并改善村委会与乡镇基层政权组织的关系,完善村民“一事一议”制度,健全农民自主筹资筹劳的机制和办法,引导农民自主开展各种社会公益服务建设。

5 社区工作与社会工作实务

进一步推动协商民主的发展,加强人民群众与基层政权对基层决策的合作协商,建立村务公开制度,保证民主监督。协商民主是不同主体寻求共识,协调行为的重要途径。而就对村民本身的基层事务和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讨论和协商,可较好地表现乡村机构与村民良好合作的新颖关系,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的权力范围。召开村民会议,共同讨论和协商涉及村民利益的一切重大事项;实行村务公开,保障民主监督,注意加强建设村委会的合法性基础,充分体现透明性及责任性;通过制度化的渠道,使村民了解决策制定、决策实施、社区资源配置等相关信息,以此提高社区资源动员能力和村治绩效。

6 社会组织与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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