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含义汇总十篇

时间:2023-09-08 17:12:37

社会治理含义

社会治理含义篇(1)

单位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分数________

填空题(每空1分,共30分)

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_____________,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____________。

2、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_______次代表大会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在________年3月召开的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写入了宪法修正案。

3、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是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实行依法治国,就是把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

_______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法制化,制度化,从而保证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真正当家作主。

5、依法治国是我们党__________观念的重大转变,是实现国家_________的重要保障,是发展社会主义___________

的必然要求。

6、依法治国理念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其基本含义是依据_______而不是个人意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_______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和实现以______和_______为治国的最权威标准。

7、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大的_________和最高的____________。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____________,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的职责。

8、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任何法律法规、规章都不得同_______相抵触。____________________是法律权威的重要标志。

9、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基本任务是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包括_______合法和______合法。

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依法治国的含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

怎样树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

依法办事的含义

论述题(30分)

作为司法行政干警,在日常工作、学习、生活中,

应该怎样努力实践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

参考答案:

一、1、核心内容基本方略

2、十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3、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法制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

5、治国理政长治久安民主政治

6、法律法治宪法法律

7、权威性法律效力活动准则

8、宪法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9、提高政法队伍的法律素养

社会治理含义篇(2)

法治思想诞生于几千年前的欧洲,发源于古希腊的深刻思辨,成长于古罗马的优秀实践,蛰伏于中世纪的神权统治,成熟于启蒙运动和文艺复兴,它为西方文明的繁荣打下思想与制度的基础。但是在中国,法治到底是什么样的,包含了什么,应当居于何种地位,一直是法学和政治领域的争议热点。

一、法治的形式定义与实质定义

法治的形式定义,顾名思义,就是依法之治,rule by law,这种语境下的“法治”和“法”并不带有价值倾向,只是为了一个特定目标而实行的一种治国与社会管理方式,因此,形式定义的“法治”与“法”是手段而非目的,更绝对谈不上信仰。

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追求“公平正义”。实质的法治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不溯及既往”,更要求公权力以不妨碍私权利的合法行使为界限。可以说实质法治是以对私权利的保护为理论出发点和思想核心的,但是实质法治的实现必须以形式法治为基础和制度保证,否则制定再优秀的良法也只是一种空想。

二、法治理念的含义与主要内容

(一)法治理念的含义

理念作为“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高度抽象化的概念,是某一领域的世界观。将理念引入法治思想中,产生的法治理念是对法律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宏观的、整体的理性认知、把握和建构,因此法治理念是法治思想的有序化、整体化、概念化的表现,是法治建设的理论基石。

(二)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

法治理念覆盖的范围很广,但是一个成熟的理念应当具有一定的体系性,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精神内涵与核心就构成了法治理念的逻辑体系与主体架构,从而使得法治理念具有了体系性,有利于其自身的发展演进和内容自洽。

1、 公平正义理念——法治理念的最高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理念是人类社会共同追求的理念之一,具有普世性。但是在法治领域里,公平正义是最高的价值追求。将公平正义理念确定为法治理念中的最高理念是因为,公平正义理念对于法治理念范围中的各种理念具有统摄性。

2、 人权保障理念——法治理念的逻辑起点

法治思想中的“平等”、“法治”、“自由”、“保护权利”等等,甚至包括公平正义的最高价值追求,无一例外都是以保护人权为逻辑出发点,因此可以说保障人权是判断法律是否良法的首要标准。

3、 法律权威理念——法治理念的核心

法律权威作为理念强调的是树立法律具有至高无上效力的思想意识,形成以宪法为核心、以整个法律体系为根本的最高评价依据的思想观念,形成全体公民崇尚法律、尊重法律和信仰法律的理念。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中的法律必然具有至上、至圣、至信、至贵的权威。

4、 权力制约理念——法治理念的精髓

“法治期待于公民与官员都是对法律绝对忠诚。”事实上,法治肇始于法律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权力制约理念体现在法治思想的很多方面,可以说失去了权力制约理念,人权保护理念与公平正义理念的实现都会成为象征意义大于实际价值的政治口号,而法治也会随之丧失其原本的精神内核甚至沦为一种工具。

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现实性与必然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是对中国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的一个初步总结,其现实性与必然性体现在:

首先,法治进程以及立法、司法活动要适应中国的现实国情,这些现实问题体现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就成为了“服务大局”。

其次,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国家性质体现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就是“党的领导”和“执法为民”。

最后,“依法治国”的理念符合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公平正义”也符合中国社会的价值观与道德标准,有利于缓和日趋尖锐的矛盾。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缺陷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指导中国未来法治化进程的观念与思路,它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

首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当是当今我国官方、民众等等各方在法治问题上形成的共同信念、期盼、理解或者看法。但是概括总结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句话”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个概念被定型化、被僵化了。

社会治理含义篇(3)

在人类法治文明史上,曾有无数先贤大哲为人类法治社会的实现付出了艰辛的探索。第一个比较系统的提出法治思想的柏拉图指出:“如果当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任何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亚里士多德则强调:“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法治的两大基本要素为“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康德指出:“大自然迫使人类去加以解决的最大问题,就是建立一个普遍法洽的公民社会。”思想启蒙时代的孟德斯鸠构建了提出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三权分立”学说并被以后的西方各国所广泛接受,并认为专制主义政体是与自由绝缘的,共和政体是自由与法治的胚胎。哈耶克认为:“从法治乃是对一切立法的限制这个事实出发,其逻辑结果便是法治本身是一种绝不同与立法者所制定之法律那种意义上的法……法治因此不是一种关注法律是什么的规则,而是一种关注法律应当是什么的规则,亦即一种“元法律原则”或一种政治理想。

实际上。在人类法治从传统走向现代的今天,其含义本身也在发生着变化。现代化的法治“意味着的不只是单纯的法律存在”,而是“法律的统治”,“法治是一种观念,一种意识,一种视法为最高权威的理念和文化”。是一种价值取向。由此,我们坚决反对工具主义法治论,而毅然秉承法治理念之品德,并认为它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它是一种法律至上的理念,亦即社会的每一名成员都应当视尊重法律是权威为最高美德。这里所说的社会成员不仅仅指或者说更重要的不是指公民,而是指攻府机构及其公务员尤其是指国家各级官员。第二,法律首先应当是符合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以及社会正义。这里的利益不仅仅包括物质利益,同时包括精神利益以及获得这些利益的机会。换句话说,符合法治的法律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良法”。而产生“良法”的途径是什么呢?是民主!是立法规则和程序的民主。第三,司法的独立和权威也是法治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司法独立不仅仅是审判独立,它包含一系列关于法官任命方法、法官任期安全、法官薪金标准以及其他服务条件的规则。这些规则旨在保障法官个人免于外部压力,独立于除法律权威以外的―切权威。

在当代中国,我们经历了从“法制”到“法治”的质的飞跃。从刀治到水治是价值观的辨别,在法治观的内涵方面实现了巨大的跨越。1996年2月8日,同志在中共中央法制讲座上发表了《坚持实行依法治国,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讲话。同年3月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的一系列文件,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已经郑重地将“依法治国”作为一项根本方针和奋斗目标确定下来。特别是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对依法治国方针的科学含义、重大意义和战略地位,作了全面的深刻的阐述。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障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是我们党第一次提出“法治国家”的概念,并将其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今后一个时期内突出需要解决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作了全面的规定:并郑重地将这一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记载在党的纲领性文件中。这是以同志为首的党中央对邓小平理论的运用、丰富和发展。它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法制”和“法治”是一对相互联系而又相互区别的概念。两者的相同点在于都强调静态的法律制度以及将这种静态的法律制度运用到社会生活当中的过程。两者的不同表现在:第一,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第二,法制的概念不包含价值;法治包含了价值内涵,强调了人民。第三,法制是“以法治国”,法就是工具、手段;法治是“依法治国”,法是目标,是价值取向。第四。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由此可见,法制是法治的前提条件和基础。没有法制。也就谈不上法治。但另一方面,仅仅强调法律的形式化方面,还并不能揭示法治(尤其是实质意义的法治)的更深一层的内涵。总之,“法治”一词蕴涵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它要求社会生活的法律化,要求维护公民的自由;“法治”符合社会生活理性化的要求,使人们的社会行为和交往活动具有了可预测性和确定性,也使人们的正当要求有了程序化、制度化的保证,增强了社会成员的安全感。由此,“法制”的目标就是“法治”。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

社会治理含义篇(4)

一、德国学者的上层建筑定义之缺陷

1998年,德国学者柯尔希纳、米夏利斯在《哲学概念词典》中对上层建筑是这样界说的:“上层建筑(nberbau):历史唯物主义有关国家、文化、社会意识、意识形态和政治的比喻性的集合名称,与基础(生产关系)相区别”。这个词条指出上层建筑是“比喻性”名称,但从中可以看出词条编写者没有悉心研究马克思使用上层建筑概念时所赋予的各种不同意义,以及这些不同意义之间曾发生过转变,因而导致他们对这一概念的内涵作出大杂烩式的说明且具有随意性。词条把马克思并没有用上层建筑概念喻指过的文化、意识形态也列举其中,又根本忽略马克思曾用上层建筑概念喻指过信用与虚拟资本这类内容,因而它貌似全面但实际存在缺陷。

其实,马克思使用上层建筑这个比喻性概念时灵活多变、赋予它复杂多样的含义。这些含义主要有三种:思想、观念,政治结构、政治权力及政治行为,信用与虚拟资本等。上层建筑概念的含义还曾从喻指思想、观念到喻指政治结构和政治权力变迁,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等著作中喻指思想、意识,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法文版《资本论》等著作中则赋予“法律的政治的”内涵而舍去了意识的内涵。柯尔希纳、米夏利斯的上层建筑定义中不仅未提及信用与虚拟资本方面的内容,也根本没有说明上层建筑概念的含义曾从喻指思想、观念到喻指政治结构和政治权力变迁,只是将国家、文化、社会意识、意识形态和政治等概念并列在一起,称它们是“比喻性的集合名称”。这显然失之笼统而缺乏精确。

只要具体分析上层建筑这个比喻性概念所喻指的思想、观念,政治结构、政治权力及政治行为,信用与虚拟资本等含义,就可以知道其缺陷何在。

例如,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等文献中用上层建筑概念喻指过思想、观念,他主要是借助这一概念去说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揭示社会意识是超出社会存在之上的“上层建筑”。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在论述市民社会这种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及其作用时,从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上,即在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意义上首次使用了“上层建筑”概念,所指的是一种“观念的上层建筑”或“思想上层建筑”。他们指出真正的市民社会“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他们在该书中还有“整个思想上层建筑”的提法。但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再次使用上层建筑概念时赋予了更加复杂的含义。他在分析立宪共和国或议会制共和国的存在时期、共和党人与保皇党人之间的斗争时写道:“在不同的占有形式上,在社会生存条件上,耸立着由各种不同的、表现独特的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人生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此外,在《剩余价值理论》中,马克思在思想家从理论上构造上层建筑的角度使用了上层建筑概念:“物质生产领域中的对立,使得由各个意识形态阶层构成的上层建筑成为必要……”在《法兰西内战》初稿中论及农民时,说在农民的“经济差异的基础上,作为上层建筑,形成了大量互不相同的社会政治观点”。

马克思更多的是在社会政治结构、国家政权或政治行为的意义上使用上层建筑概念。这里引述一些典型的论述作为例证。例如,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写道:“无产阶级,现今社会的最下层,如果不炸毁构成官方社会的整个上层,就不能抬起头来,挺起胸来。”这里的“全部上层建筑”主要是指资产阶级的国家政权。马克思在《马志尼和拿破仑》一文中则是在“国家的政治形式”意义上使用上层建筑概念的。在《关于俄国废除农奴制的问题》一文中,马克思又有“国家全部上层建筑”的用法。他写道:“的确,要解放被压迫阶级而不损害靠压迫它过活的阶级,而不同时摧毁建立在这种阴暗社会基础上的国家全部上层建筑,是不可能的。”在《中国记事》一文中,马克思也是用政治上层建筑概念喻指国家政权。针对中国发生的太平天国革命,马克思这样评论道:“在东方各国,我们经常看到社会基础不动而夺取到政治上层建筑的人物和种族不断更迭的情形”。在《政治经济学批判》手稿中,马克思在论述剩余劳动的性质时,也几次使用了上层建筑概念,说的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整个上层建筑”,即国家从事非直接生产活动的部门。他写道:工人用剩余劳动时间创造的“剩余产品是除劳动阶级外的一切阶级存在的物质基础,是社会整个上层建筑存在的物质基础”。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二稿中使用上层建筑一词时,也赋予了政治结构的意义,并有“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权这一上层建筑”的提法。在正式公开发表的《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在作为阶级统治机器的国家政权的意义上使用上层建筑概念时是这样表述的:“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权连同其遍布各地的机关,即常备军、警察局、官厅、教会和法院——这些机关是按照系统的和等级的分工原则建立的——起源于专制君主制时代,当时它充当了新兴资产阶级社会反对封建制度的有力武器。……18世纪法国革命的大扫帚,把所有这些过去时代的残余都扫除干净,这样就从社会基地上清除了那些妨碍建立现代国家大厦这个上层建筑的最后障碍。”马克思在致尼·弗·丹尼尔逊的信中使用上层建筑概念时也是用于揭示社会的政治结构,尽管1995年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将tiberbau译为“上部结构”,但该概念用于揭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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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政治结构的意义并不因此而改变。马克思是在谈及铁路发展的作用时写道:“铁路网在居主导地位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出现,促使甚至迫使那些资本主义还局限在社会的少数点面上的国家在最短期间建立起它们的资本主义的上部结构”。

马克思用上层建筑概念喻指政治行为,是在《科布顿、布莱特和吉布森的失败》中议论英国时政,其意义具体指的是“内阁的擅权”。其行文是:“摧毁它的上层建筑,即内阁的擅权”。此外,马克思在《总委员会关于继承权的报告》中使用了“法律的上层建筑”提法,其意思就是指继承权:“我们应当同原因而不是同结果作斗争,同经济基础而不是同它的法律的上层建筑作斗争。假定生产资料从私有财产转变为公有财产,那时继承权(既然它具有某种社会意义)就会自行消亡,因为一个人死后留下的只能是他生前所有的东西”。

上层建筑概念用来喻指信用与虚拟资本、汇票等主要在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著作和文章中。例如,马克思在《贸易和财政状况》一文中,在信贷与虚拟资本如银行券、债券类的意义上使用了上层建筑概念。他主要是引述伦敦的政府机关刊物《经济学家》的文字:“在这种资本的狭小基础上利用信贷建立起来的巨大上层建筑,不能不使人担忧。”马克思在摘录经济学家配第的《赋税论》时,其笔录中的上层建筑概念之意义与货币流通量有关。马克思摘引的配第的原话是:“我断定,这一点是平衡和衡量各个价值的基础;但是在它的上层建筑和实际应用中,我承认情况是多种多样的和错综复杂的。”在《政治经济学批判》手稿的第3篇中,马克思在研究“商人资本的周转。商业利润和一般利润率”时,也使用了上层建筑概念:“一般说来,商人和银行家自己的资本只是据以建立起巨大的上层建筑物的基础……”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第5篇第25章“信用和虚拟资本”中,引用上层建筑概念具体指汇票。他引述的是威·里瑟姆在《关于通货问题的通信》中的话:“汇票这个巨大的上层建筑,是建立在由银行券和金的总额形成的基础之上的……”在《资本论》第3卷第5篇第27章“信用在资本主义生产中的作用”中,马克思则是在信用的意义上使用上层建筑概念:“一个人实际拥有的或公众认为他拥有的资本本身,只是成为信用这个上层建筑的基础”。马克思在《论蒲鲁东》一文中,论及蒲鲁东主张建立无息信贷的银行并误解商品对货币的关系时,也是在信贷制度的意义上使用上层建筑概念。他说:“蒲鲁东发明‘无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息信贷’和以这种信贷为基础的‘人民银行’(banque du peuple),是他在经济学上的最后的‘业绩’。……他的观点的理论基础产生于对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基本要素即商品对货币的关系的误解,而实际的上层建筑不过是更老得多和制定得更好得多的方案的翻版而已。”

由上可见,马克思上层建筑概念主要包含三种喻义:思想、观念,政治结构、政治权力及政治行为,信用与虚拟资本等。马克思在使用上层建筑概念时,对其所赋予的含义发生过转移变迁,即从喻指思想、观念到喻指政治结构和政治权力的变化,显然,说上层建筑是历史唯物主义有关国家、文化、社会意识、意识形态和政治的比喻性的集合名称是不周全的,它在使用过程中也不只是与基础(生产关系)相区别。

二、德、英、美等国学者对马克思上层建筑概念的种种误解

柯尔希纳等人在《哲学概念词典》中对上层建筑的界说不周全表明德国学者对马克思有关上层建筑的文献缺乏系统全面的阅读,因而对上层建筑概念的理论造成误解。

对马克思上层建筑概念存在误解甚至连德国著名学者哈贝马斯也不能免。在20世纪30年代,德国法兰克福学派中的一些马克思主义学者就对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理论展开过讨论。但是该学派的学者并未深入研究和全面把握马克思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学说,也未能用系统的观点和发展的眼光来看问题,只是片面地抓住马克思的某些论述做文章,他们在用社会实践的新发展来观照马克思的学说时走人了否定这一学说的境地。例如,尤尔根·哈贝马斯即用西方工业社会出现的国家资本主义现象来否定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界限。在《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1968年)一书中,哈贝马斯这样指出:“自19世纪的后二十五年以来,在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中出现了两种引人注目的发展趋势:第一,国家干预活动增加了;国家的这种干预活动必须保障[资本主义]制度的稳定性。第二,[科学]研究和技术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日益密切;这种相互依赖关系使得科学成了第一位的生产力。这两种趋势破坏了制度框架和目的理性活动的子系统的原有格局;而自由发展的资本主义曾经以这种格局显示过自身的优点。于是,运用马克思根据自由资本主义社会正确提出的政治经济学的重要条件消失了。正像我所认为的那样,马尔库塞的基本论点——技术和科学今天也具有统治的合法——为分析改变了的格局提供了钥匙。”“马克思在理论上揭露的公平交换的基本意识形态(diebasisideologie)实际上瓦解了。——社会的制度框架重新政治化了,它今天不再直接同生产关系,即同那种保障资本主义经济交往的私法制度相一致,以及同保障资产阶级国家制度的一般措施相适应。于是,经济体制同政治体制的关系发生了变化;政治不再仅仅是一种上层建筑现象。如果社会不再是‘独立的’——这曾经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真正新的东西——作为先于国家和给国家作基础的领域,用自我调节的方法维持自身的存在,那么,社会和国家也就不再处于马克思的理论所规定的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之中。”哈贝马斯在这里认为,在国家干预经济的资本主义时代,马克思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理论就再不适用于社会和国家的分析。他由此而出发提出了重构历史唯物主义的任务。

对上层建筑概念误解的情况在英国学者那里也同样存在。英国学者认为马克思的“基础一上层建筑这种两分法事实上是一种错误的模式”,并认为还存在“反映论的发展与基础一上层建筑的比喻缠结在一起”的问题。英国学界自20世纪30-80年代,就经济基础、上层建筑与意识形态的关系,上层建筑能否与经济基础区分开来这类问题一直在进行争论,也提出了重构历史唯物主义的问题。乔治·莱尔因(jorge larrain)在1983年出版的《马克思主义与意识形态》一书中,用专门章节讨论了意识形态与上层建筑的关系,并具体侧重“讨论意识形态与基础一上层建筑比喻”。莱尔因认为,“基础与上层建筑的传统的三维表现必须在意识的生产中得到检测。虽然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似乎限定在法律的政治的层面使用上层建筑概念,其他文本如《德意志意识形态》和《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的上层建筑概念则包括政治和意识两者。基础与上层建筑的三维表现想要表达的理念是社会意识形式不是自主的,它们不是来自于自身,其基础是在社会生产关系之中。”然而“不难看到,三 转贴于论文联盟

维性比喻的一些喻含意义有可能导致混乱,也确实引起与它想要说明的意义正好相抵捂。”在1986年出版的《重构历史唯物主义》一书中,莱尔因对一些否定马克思“基础一上层建筑两分法”的学者们的观点进行了较全面的分析。他声称:对于“反映论的发展与基础一上层建筑的比喻缠结在一起”的问题,他已在自己的著作《马克思主义与意识形态》中作过论述,现在有必要探讨一下“批评家们的观点”。莱尔因写道:“也许,对基础一上层建筑比喻的最常见的批评是,人们无法准确地把经济结构与法律的和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区分开来。这种批评的目的是要说明,如果不能把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区分开来,那就不能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普兰茨认为,‘每一种社会活动都包含意识在内,因此,把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相对照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因为这种对照意味着二者有明显的差异,(普兰茨,1971年,第42页)。海伯罗尔也认为,意识要素充满整个社会有机体,人们很难‘划定物质领域的界限’(海伯罗尔,1981年,第48页)。--莱夫坚持认为,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无法与经济结构相分离,总的说来,‘基础——层建筑这种两分法事实上是一种错误的模式’(莱夫:《马克思主义的批判》,1961年,第172、174页);在费尔恩和阿克顿那里,可以看到同样的观点(费尔恩:《马克思的历史概念》,1939年,第101页;阿克顿:《时代的幻想》,1955年,第164—165、167页)”。从莱尔因所作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他提到的这些马克思主义学者基本上都否定马克思的上层建筑理论,只不过否定的角度各有不同:有的学者是因为把上层建筑理解为社会意识,把经济基础理解为社会存在而得出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则认为上层建筑与经济结构本身无法分离。不过,莱尔因接着指出英国学者科亨从两个方面反击了这些指责:“第一,他说明对基础和上层建筑作出区分是可能的,因为无需借助法律概念就可对经济结构作出规定;第二,把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区分开来也是可能的,因为在社会存在的定义中,不包括思想要素的运用”。但莱尔因认为科亨“把意识从上层建筑中排除出去,确实消除了基础——上层建筑结构中的某些问题,但它并没有解决怎样认识意识的决定作用这一问题”。科亨的努力不是完全没有成功,“但收效甚微”。莱尔因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看法,是因为他也没有系统研究马克思的上层建筑理论,因而陷入所谓“反映论的发展与基础上层建筑的比喻缠结在一起”的问题中难以自拔。

美国有些学者对上层建筑理论亦存在误解,一些对马克思的“世界观结构”理论持批判态度的美国学者更是否定马克思的经济结构和上层建筑理论。例如,约翰·麦克莫策(john mcmurtry)认为马克思的“生产关系”概念大有问题,即它意含着技术型关系、所有权关系和市场关系。由于马克思在《(政治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认为所有权关系这种“财产关系”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那“‘实质的’生产关系和法律的上层建筑之间的区别就会扫落在地”。如果说其中几种关系同时存在的话,这就模糊不清了,那马克思不是存心困惑我们就是存心欺骗我们。麦克莫策认为,“马克思理论中的最关键的范畴——生产关系——是一密码。当去解码时,马克思弃我们于‘混乱的地狱’。”从对生产关系的这种理解出发,麦克莫策进而指出:何谓“法律的政治上层建筑”也不清楚。一方面,这种上层建筑交叠于如在上面所说的那种生产关系的方式里,“即是说,被上层建筑规定的财产关系难以与生产关系构成的经济基础区别。另一方面,制度的上层建筑深深契人生产力的实施之中——所有工序都受制于一些非技术类的规则和法律——这就不能认为这两者是可分开的。因法律一政治的上层建筑以某种方式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牵涉,这样马克思视它为一种明显的社会的因素就好像是在概念上变的戏法。”麦克莫策这里其实已经接触到问题的实质,可是由于他持反对马克思的立场,最后问题不仅没有得到说明,反而从他手中溜走了。

美国当代著名的马克思主义学者弗·杰姆逊也是因为误解上层建筑理论而认为马克思对基础和上层建筑经典式的区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得不能令人满意。他在《后现代主义与文化理论》一书中这样指出:“意识形态理论是马克思对异化的认识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马克思主义对意识分析和文化分析最有独创性的贡献之一。这一理论属于十九世纪所特有的对意识的复杂性的研究成果,这一理论也许首先可以看成是弗洛伊德尔后所称的思想界的‘哥白尼式革命’的一个阶段。”但是,在社会自身发生改变的今天,“马克思经典式的对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区分越来越不令人满意,这种区分似乎可以将基础和上层建筑绝然分开”。

这些西方国家的学者根据社会的发展和社会经济、政治变化过程中出现的许多新的复杂情况,企图重构历史唯物主义,这本身具有积极意义。但他们根本否定马克思的作为政治的上层建筑概念则未免有失轻率。哈贝马斯等人认为在国家干预经济的资本主义时代,马克思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理论就再不适用于社会和国家的分析,因为政治不再仅仅是一种上层建筑现象,社会不再是“独立的”作为先于国家和给国家作基础的领域。这种观点形成的主要原因在于他没有从系统观出发深入研究马克思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理论,并且只看到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混合生长的一面,没有看到上层建筑仍有独立发展的一面。无论社会政治结构怎样演化,也无论怎样因政治的经济功能日益突出而使政治形式多样化、网络化,但社会政治结构的核心地带仍然是可以确定的。上层建筑作为社会中一个重要子系统的地位永远不会从社会中消失或溶解于另一个子系统经济基础中。莱夫、普兰茨等人认为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无法与经济结构相分离,因为每一种社会活动都包含“意识”在内等说法,其原因是未在政治结构意义上理解上层建筑,未仔细辨别马克思使用上层建筑概念时所赋含义的转移变化;或受苏联理论界人士解释的影响,例如把社会意识置于上层建筑的核心或将其作为一种并列的上层建筑形式的影响,于是产生了莱尔因所说的那种理解困难。同样,杰姆逊也是因为把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完全等同为上层建筑理论,才会产生“马克思对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区分越来越不令人满意”的看法。麦克莫策认为,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有关所有权关系这种“财产关系”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的提法,会导致“实质的”生产关系和法律的上层建筑之间的区别“扫落在地”。他看到了被上层建筑规定的财产关系难以与生产关系构成的经济基础区别,制度的上层建筑深深契入生产力的实施之中,却从此出发用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内在相关联的一面来否定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区别的一面,可惜却得出了否定上层建筑理论的错误结论。

归结起来看,国外学者所谓难以划清上层建 转贴于论文联盟

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界限问题的成因主要在于两个方面:(1)由于现代社会中政治的经济功能大大加强,作为国家政权的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混合生长的情况突出,导致他们否定上层建筑的独立存在。(2)由于对“观念的上层建筑”关注较多,又受苏联理论界尤其是斯大林有关上层建筑“定义”的影响,把社会意识看作是上层建筑的核心,便产生了所谓“反映论的发展与基础上层建筑的比喻缠结在一起”的难题。其实,这个所谓的难题只需要运用马克思的社会结构理论和系统方法即可解决。然而,这些学者在没有弄清问题本身的前提下去否定马克思的上层建筑理论,并且企图重构历史唯物主义,这只能混淆问题而不可能解决重构的问题。

三、西方学者误解上层建筑概念的其他因素分析

百余年来,马克思的上层建筑概念中包含的思想观念和政治结构或国家政权意义被学界引述、研究和争论,因为它与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历史观息息相关,涉及人类社会的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两大领域。这不仅是西方国家学界争论的问题,也是苏联和中国学界尤其是中国学界长期以来争议不休的问题。这种情况,首先可从语言学寻找原因。考茨基在1927年出版的《唯物主义历史观》一书中指出: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说明“造成了一些奇奇怪怪的误解和解释”。“这种情况,一部分也许是由于马克思在这里使用比喻而引起的。比喻即使用得十分恰当,也永远是不完全的,会被按照字面去解释的人误解。”考茨基指出上层建筑这一比喻性概念会被按照字面去解释的人误解的看法十分正确。

确实如考茨基所说,上层建筑这一比喻性概念已造成历史性误解。这也许是语言文字的本性使然。马克思在表述上层建筑时使用了灵活多变的话语,但他使用的是传统人工语言之一的字符语言(又称书面文字语言)。这种语言虽然能够突破时空定位限制进行表意传情,但它毕竟不是数学语言(如爱因斯坦质能方程式:e=mc2)或数码语言(数字和代码语言,如计算机语言)那样内涵精确、极度抽象并呈中性化、能够完全突破时一空定位的约束。传统字符语言虽然每一独立的意符及引申外延一经约定俗成其所指意义就明确无误,有一些能够长期保持不变,但也有许多有关人类社会的意符却会随时而变。这就会造成读者对作者的误解,尤其当读者面对那些超时空的书面文字语言时,这种误解的可能性就会增加。故此,当今天的读者在阅读和理解一个多世纪前马克思的著作时,由于存在巨大的时空距离,在一定程度上会发生误读误解就在所难免。字符语言文字的另一个特点是,它不仅带有情感色彩,而且还有比喻、隐喻、讽刺、影射、反语等非字面含义。如果读者与作者不处于共同的文化背景中,或只按字面意义去进行理解,就不能准确把握作者在文字中的表意传情,准会发生误解。

当然,重要的原因是西方学者没有全面、系统阅读马克思有关上层建筑的文献,没有把握上层建筑的全部喻义。上层建筑概念包括信用和虚拟资本、思想观念和政治结构、政治权力等含义,在争论中西方学者基本没有关注或涉及。从语言学角度说,这本身就是最好的解释:信用与虚拟资本这些属于政治经济学、尤其是金融学领域的内容最需要的是概念明晰、观点清楚,比喻性的说法不会有长久的生命力。记载这些内容的文字虽然同样含藏于马克思著作中,以文本形式存在,但并没有进入理论界的视野,理论界和哲学界将它们似乎忘却了。至少,从当年马克思的追随者和第二国际的理论家,到苏联、中国及东欧诸国的理论界和哲学界,再到现代西方的马克思主义学界,几乎没有人提及马克思上层建筑概念中所包含的信用与虚拟资本等内容。

上层建筑概念的多种含义表明,对马克思的每一次上层建筑概念具体使用需要具体分析,不能任意将其含义混淆或任意换用,也不能将其全部含义字典式地罗列起来,如不能因马克思用上层建筑喻指过信贷就把“信贷上层建筑”也列入上层建筑总概念。并且,马克思在使用上层建筑一词时,随着他思想的发展,他在对上层建筑内涵的赋予上也发生了历史性变化,即从喻指思想、观念到政治结构和政治权力,特别是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法文版《资本论》等经典著作中,马克思更加确定地赋予了“法律的政治的”内涵而舍去了意识的内涵。这表明,以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发表为界,马克思在对上层建筑内涵的赋予上发生历史性的变化和根本性的转移。也正是《(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的深刻思想和巨大影响,理论界、哲学界更加关心它涉及的思想、观念和政治结构、国家政权方面的内容。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回顾自己研究政治经济学的历史再次使用“上层建筑”概念时,是这样表述的:“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他还指出:“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这里,马克思的意思十分明朗: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在社会经济结构之上,竖立着法律的政治的上层建筑,同时有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意识形式。显然,上层建筑的含义在这里发生了根本性转移和变化。马克思在使用这一概念时已经不是用来指称社会意识,而是用来指称与经济结构相对称的政治结构。并且,上层建筑含义由意识的规定向政治结构的规定转移、变化后,在马克思那里不断得到强化。1872年,马克思在法文版《资本论》中更加明确地在“法律的政治的”结构意义上使用上层建筑概念。他在《资本论》(第1辑)第1卷第1章的第31个脚注中引述了《(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这段话。但马克思在引用中作修改时不仅把直接引证变成间接引语,并且把“是有法律的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相适应的现实基础”一语作了删改:“一定的生产方式以及从这种生产方式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简言之,社会的经济结构,是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普遍支配着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发展。”马克思的这一删改把上层建筑的规定变得简单、明白,“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一语删除后,社会意识形式不再被表述为一种独立的上层建筑形式与法律的政治的上层建筑并立或外在地结成一体的东西了。这同时为后人理解他的上层建筑概念意义重心的转移提供了重要文本依据。

社会治理含义篇(5)

中图分类号:G7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20-0265-04

红色资源蕴含着丰富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和教育价值,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的实施和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从岭南地区的红色资源及其运用的现状来看,如要将红色资源有效地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实践,高校院校必须结合本地区的实际,设法开发和利用红色资源,并努力寻找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教育新路径,才能最大限度地增强教育的实效性。

一、红色资源的内涵

纵观现有的研究成果,对于“红色资源”的界定存在着多种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红色资源”的内涵是:红色资源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我国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创造的,并可以为我们今天所开发利用,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各种精神及其物质载体的总和。

它包含物质载体和精神内核两个方面的内容。物质载体包括烈士陵园、革命遗址、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作品等;精神内核包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战争年代形成的井冈山精神、苏区精神、长征精神、延安精神、西柏坡精神等;建设实践中形成的大庆精神、焦裕禄精神、“两弹一星”精神、98抗洪精神、抗非典精神等;以及新时期中国共产党提出的一系列重大治党治国的新方略和执政新理念,特别是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观,社会主义荣辱观等先进文化。

二、红色资源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教育中的价值

(一)从内容上看,红色资源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的活百科

1.包含理想信念教育。红色资源体现了共产党人不怕牺牲、永不放弃对民族解放事业和共产主义理想的自觉追求,开发和利用这些资源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教育服务,能帮助学生培养爱国情感和高尚品质,坚定革命理想和共产主义信念。高校院校可利用红色资源引导学生自觉地把自己的人生追求和祖国的前途命运联系起来,从而加强对他们的理想信念教育。

2.蕴含爱国主义与民族精神教育。红色资源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对祖国壮丽河山、悠久历史、灿烂文化的强烈热爱之情,包含了他们反对外来侵略、维护民族团结、捍卫国家和尊严的责任感。同时,红色资源也蕴含了中国共产党人视国家和民族利益高于一切的崇高品格,体现了他们对故土家园的深情眷恋,对骨肉同胞的血脉亲情。这些都有利于唤醒高校学生的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有利于提升他们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感。

3.内含主流政治文化教育。红色资源蕴含的红色精神与社会主流政治文化所倡导的价值观是高度重合的,用红色资源蕴含的精神价值去充实丰满校园精神,对于引导广大师生接受社会主流政治文化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4.蕴藏道德情操教育。红色资源是道德情操教育的优质资源,蕴含着丰富而深刻的道德品质教育内容,如艰苦奋斗、无私奉献、舍生取义、求真务实、民主平等和团结拼搏等,这些都是高校学生成长进步不可缺少的道德元素。高校院校可充分利用红色资源开展道德情操教育,并为大学生接受坚定的德行操守教育提供条件和帮助。

(二)红色资源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教育指明了正确的方向

当前,大学生的政治方向就是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在经济全球化、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的今天,用红色资源中蕴含的马克思主义信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对于帮助大学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政治信仰起着重要的作用。红色资源彰显的中国共产党人为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价值观及其伟大实践,反映了“以党的利益和革命利益为重,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坚持国家民族利益至上,坚持个人前途命运与国家前途命运高度统一”的思想内核,客观真实地为思想政治教育教育提供了天然正确的价值观导向,为规范高校学生的政治行为,指引他们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方向前进竖起了一面鲜明的旗帜。

(三)红色资源拓宽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空间,增强了教育效果

红色资源不仅存在于音像教材、实物教具、影视网络等载体,还遍布于红色老区的一草一木之中。因此,利用红色资源对高校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教育,不仅可以在教室和校园内进行,更可以在校外的革命遗址和纪念场馆中进行,大大拓宽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的空间。比如,可以将纪念馆、博物馆、展览馆等以红色基地的形式开拓成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的“第二课堂”,而这种非课堂教学方式具有让学生在不同的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场景中得到亲身体验和实践参与的优势,弥补了传统的课堂教育的不足。可见,红色资源多样的载体形式,加上丰富的内容本身,为创新红色资源融入思想政治教育课堂教育提供了基础和条件,有利于增强思想政治教育教育效果。

三、利用红色资源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的路径分析

社会治理含义篇(6)

关键词 思想政治工作 人本理念 人文关怀

引言: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实现科学发展,必然要求把人本理念和人文关怀贯彻到各项工作中去。党的十报告指出“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 [1] 做好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尤其需要突出人本理念和人文关怀。

一、人本理念的理论来源

简单地说,人本理念来源于人本主义哲学思想。众所周知,费巴哈的人本主义思想是被马克思批判的继承的。必须指出,马克思主义并不是一般的反对人本主义,而是反对脱离现实的抽象的空谈“人本”、“人道”和“人性”。 在阶级斗争作为社会主要矛盾的发展阶段,无论多么美妙的“人本”、“人道”和“人性”都不得不从属于人的阶级性。就是说,人是阶级斗争的工具。但是,在发展生产力成为社会主要矛盾和根本任务的和平发展时期,人必须逐步从工具性存在转变成目的性存在。人本主义及其理念正是在这种大转换已经成为现实的背景下,才重新登上历史舞台的。

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人本理念概况

(一)在思想政治工作中人本理念的双重含义。思想政治工作指的是做人的工作。在新时期以人文为本的理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层含义指的是以人的价值为根本,主要体现在人的全面发展方面,侧重点在于把人作为目的。现阶段,这一含义的要旨是坚持把人民作为价值主体的理念,在当今大力倡导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要求全体人民共同享受改革和发展带来的成果。第二层含义指的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依靠力量,侧重点在于人的工具性。现阶段,这一含义的要旨是依靠人民群众推动社会历史的发展和进步,要求全体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共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2]。从这层含义来看,以人文本的思想政治工作理念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在思想政治工作中,需要坚持引导的基本原则,加大对现阶段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努力构建全民族的共同理念,使得群众对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充满信心,积极构建社会主义的未来。2.由于发展是我国党执政兴国的首要任务,也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因此,思想政治工作要以首要任务和根本任务为主,积极调动人的积极性,激发出人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共同为实现中国梦而奋斗。3.当今社会中随着利益多元化的发展,社会各种利益矛盾冲突在日益加剧,以人文本的思想政治工作就应该及时的理顺利益关系,协调好利益关系之间的矛盾,从而有效的维护安全的社会局面。

(二)在思想政治工作中体现人本理念需要注意的问题。首先,以人为本的思想政治工作需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并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做到理论和实际相结合。其次,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人本理念需要我们确立基本的人文关怀。要遵循相互平等的原则。思想政治工作中,只有思想政治工作者和工作对象之间的工作关系,并没有谁高谁低。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存在将工作对象看作是被塑造、被管教和被训斥等现象均是错误的。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前提是尊重人与人之间在人格、地位等方面的相互平等性原则,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应该做好关心工作对象,在感情上靠拢,相互之间应该尊重和信任。

三、思想政治工作中人文关怀的相关概念

(一)注重思想政治工作中人文关怀的要素。人文关怀指的是对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关注,即关心人、爱护人、尊重人和理解人。在思想政治工作中注重人文关怀就要从这几个方面考虑,从而有效的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首先,在思想政治工作中重视人文关怀,就意味着一种新的关注。这就需要思想政治工作者将原有的重点关注教育的内容转变到更多的关注受教育的主体感受和体验中来。不仅需要使用一定的理论知识来武装人和教育人,还需要关注受教育者主体的健康、利益、发展和需求等。其次,在思想政治工作中重视人文关怀,也意味着对工作对象的包容、平等和充分尊重。充分的尊重主要表现为对服务对象的完整接纳,包括对象的现状、处境和个性等。需要尊重人的差异性,包括思想境界、政治觉悟、情感倾向、价值观等的差异性。还需要尊重人的个性,例如脾气、兴趣爱好、性格特点等。同时还需要尊重人性特点,辩证对待缺点、优点等。

(二)在思想政治工作中体现人文关怀的途径。首先,思想政治工作者要将自身融入到工作对象当中,和对象一起面对问题、解决问题。学会设身处地和换位思考。其次,思想政治工作者要深入做好调查研究。在充分尊重人的前提下,要以理服人,平等待人,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切实为人民服务。倾听群众的呼声,积极征求群众的意见。第三,要切实关心工作对象的利益和个人的发展。思想政治工作者需要为工作对象创造一个和谐的工作环境,把工作重心放在关心工作对象的利益上,为工作对象提供成长和进步的有利条件,使得工作对象在良好的环境中实现个人的价值,并得到全面的发展。第四,要注重情感沟通、心理疏通和引导工作。

社会治理含义篇(7)

我把当代自由主义面临的挑战归结为三个主要方面:

第一,族性、性别问题提出了保存某种文化和群体的特殊性的诉求,从而构成了对以个体为本位的自由主义权利理论的挑战;

第二,民族国家的衰落和全球互动关系的复杂化造成了以民族国家为基本单位的自由主义的危机,它不得不在新的国际和国内关系中论证自由主义原理的正当性,亦即论证权利平等的可能性;

第三,马克思主义从经济关系角度提出的对自由主义的挑战从未消失,但在全球资本主义的关系中获得了新的含义,即跨国资本在全球政治、经济和军事关系中建立的新的不平等模式。

当代自由主义刚刚还沉浸在「历史终结论的兴奋之中,却迅速地感觉到了较之以往更为深刻和严重的危机。在上述三项挑战中,自由主义首先回答的是前面两项,而对于跨国资本问题则没有作出回答。我在下文中不拟讨论文化多元主义、马克思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的论争,而主要分析自由主义内部对前述问题作出的反应及其内在的矛盾。

本文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以泰勒(Charles Taylor)和哈贝马斯(Jügen Habermas)为个案,研究民族国家内部关系中的集体权利诉求与个人本位的权利理论的矛盾;第二部分讨论自由主义理论在国际关系方面面临的困难,我选择了罗尔斯(John Rawls)关于国际关系的规范式研究作为这一部分的主要分析对象;第三部分试图从历史的视野分析「文化、?场社会与公共性问题。简要地说,当代自由主义没有能力在一个同质化和异质化相互交织的世界里提供普遍主义的权利理论,我们必须重新回到历史的复杂关系中分析「公共性丧失的历史原因,理解「公共性与「差异性的内在相关性,为平等的政治提供新的理论视野。

二承认的政治与权利自由主义

社群主义在当代世界的重新活跃不仅构成了自由主义内部的重大分歧,而且也可以看作是部分敏感的自由主义者对「文化多元主义政治──少数民族、「贱民群体和女性主义对于承认(recognition)的需求──的中心议题作出的妥协性的反应。这一冲突表现为两个最为基本的方面:第一,自由社会能否在某些情况下把保障集体性权利置于个人权利之上?第二,自由社会是「程序的共和国,还是应当考虑实质性的观点?在有关这两个问题的冲突背后隐藏着的问题是:在当代社会的流动关系中,个人本位的权利理论是否需要重新修订?

权利自由主义和欧美国家的特征之一,即坚持界定一系列的个人权利、保证平等对待公民所享有的各种尊重,后一项内容的含义也可以解释为保护公民不会由于种族和性别等不相关的因素而受到歧视性对待。换言之,平等保护所有合法公民的非歧视主题(美国南北战争之后的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和司法复审制度集中体现了这一非歧视主题)与保护个人权利的条款是并行不悖的。权利自由主义及其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把个人权利置于集体目标之前。罗尔斯、德沃金(Ronald Dworkin)、艾克曼(Bruce Ackerman)以及哈贝马斯等人在一些具体观点上虽然存在分歧,但他们都坚持自由社会的特点是:国家组织不能支持任何实质性观点或完备性学说,社会联结的纽带是平等尊重所有人的强有力的程序性承诺(德沃金)或「政治的正义(罗尔斯)。

但是,这一权利自由主义的基石正在面临「承认的政治(politics of recognition)的挑战。这一问题由加拿大著名哲学家泰勒提出并非偶然,这不仅因为他的黑格尔和现代认同的研究提供了理解「承认的政治的历史的和理论的背景,而且因为他的理论探讨紧密联系着使整个国家濒于分裂边缘的加拿大魁北克分离主义运动。魁北克政府以保存特性这个集体目标为由对魁北克居民施加了某种限制,例如规定非法语居民或移民可以在英语学校就读,拥有五十名雇员以上的企业必须使用法语,以及规定不用法语签署的商业文件无效,等等。1982年,加拿大权利增加了一个条款,使得特殊社会的集体目标合法化,从而使加拿大的政治制度在这方面与美国更为一致,这项立法为对各级政府的立法进行司法覆审(judicial review)奠定了基础。然而,「由此而产生的问题是,这项条款如何对待加拿大法语居民尤其是魁北克人提出的独特性要求,另一方面是如何对待原住民的同类要求。这里的关键问题是这些民族保存其特性的愿望,他们要求享有某种自治的自主性形式,并且有能力采用必要的立法形式以保存其民族特性(泰勒,1994)。

支持某个民族群体的集体目标很可能限制个人的行为,侵犯他们的权利,从法理的角度看也可能被看作是内在歧视性的,因为不是所有受某种司法权管辖的公民都属于能够从该司法权受益的民族群体。因此,加拿大英语居民很可能认为这种对集体目标的保护构成了对所规定的权利条款的威胁。从理论的角度看,要求保存某种文化和传统的集体性目标是和自由主义的程序性承诺或罗尔斯的「政治的正义观念相悖的。在程序主义的自由社会里,「政治的正义仅仅保障个人思考和选择这种或那种观点的权利,却不应该是某种完备性的学说或任何实质性观点。民主社会是一个在「甚么是好生活这一问题上保持中立的社会,它把自己的作用局限于保证公民能够公正地相互交往,以及国家平等地对待所有公民。因此,权利自由主义是一种普遍主义的、怀疑集体目标的模式,它不理会保存文化差异这样的集体目标。显然,诉诸集体目标的差异政治不仅包含了关于好生活的实质性判断,而且它在某些方面或某些情况下承认,文化保存的重要性甚至超过了同等对待所有公民的重要性。「无可争辩的事实是,今天有越来越多的社会成为包含不止一个文化共同体的多元文化社会,这些共同体全都要求保存其自身

的特性。僵化的程序性自由主义在未来的世界上可能很快就行不通了。(泰勒,1994)

自由主义对差异的漠视起源于它的价值中立的预设,似乎只有这一预设才能保障不同文化背景的人进行平等的交往。自由主义理论不断地重申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政治与宗教的区分,目的之一就是将那些可能引起争议的差异和分歧安置在一个与政治无关的领域里。但是,正如泰勒指出的,对于主流伊斯兰教来说,根本不存在西方自由社会实行的政教分离问题;在中国文化的氛围中,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区分也是极为困难的。程序的自由主义或「政治的正义观念也是建立在西方社会的传统之中的,这一点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Political Liberalism)一书中已经作出了说明。换句话说,自由主义的价值中立的预设不仅包含了文化的价值,而且也是一种战斗的号召。正是由于这些原因,文化多元主义谴责自由主义的普遍主义观念,认为它把某些文化强加于他人,并按照自己的模式把其它文化塑造成没有自己的本质的他者。即使我们可以暂时地不讨论殖民主义历史造成的世界结构,而集中探讨民族国家内部的政治权利问题,上述自由主义的预设也非常脆弱。现存的民族国家基本上都是多民族国家,从而也必定包含了多元的文化(语言、习惯、信仰,等等),而当代世界的全球化过程已经完全改造了原有的社会结构。在一种流动的移民社会中,无视边缘群体的文化,而专断地强调自己的规则,是否能够有效地保护所有的公民权利这一基本目标必定变得含混起来。近年来有关美国大学课程中是否应该加入其它文化的「经典的讨论,典型地说明了文化承认在一个移民社会中已经成为多么严重的问题。

如果泰勒的讨论仅仅是对于某种集体性文化的权利诉求,那么他与文化多元主义者就没有差别。但问题显然不是这样。泰勒的讨论的第一个特点,是他把「承认的政治而不是文化多元主义者的「认同政治(politics of identity)置于问题的中心,这一差别表明他并不是站在某个群体的立场表达集体性权利的诉求,而是自觉地站在更为广泛的社会立场来考虑这一问题,并由此提出民主法制国家的法律改革的必要性。在这个意义上,「承认的政治这一命题不是特殊主义的,而是普遍主义的。把问题从认同政治转向「承认的政治,其表面的逻辑非常简单:认同一词表达的是一个人对自己是谁,以及自己作为人的本质特征的理解;而「承认的政治这一命题表明:我们的认同部分地是由他人的承认构成的;如果得不到他人的承认,或者只是得到他人的扭曲的承认,不仅会影响我们的认同,而且还会造成严重的伤害。在这个意义上,「社会建立在一种对话关系之上,如果一个社会不能公正地提供对不同群体和个体的「承认,它就构成了一种压迫的形式。

泰勒还把「承认的政治放在自由主义的思想传统中进行讨论,从而建立了理解这一问题的历史的和理论的框架。这是他的讨论的第二个特点。平等承认的政治起源于等级制及其荣誉观念的崩溃和现代民主实践,它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表现为各不相同的形式,而不同的文化和不同的性别要求享有平等地位则是它在当代政治中的表现形式。根据泰描述,个人认同和平等承认的观念经历了两个主要的环节,它们分别可以被看作是个体的「本真性(authenticity)观念和民族的「本真性观念。本真性观念不仅开创了「平等的承认这一政治诉求的两种不同的形态,而且也逐渐地分化出两种截然不同的东西,即以个体为本位的普遍主义的平等观念和以民族或集体为本位的差异政治。换句话说,这两种看来截然对立的立场在某种意义上同根同源,因而可以说产生现代民主政治的那些基本观念包含了内在的悖论。泰勒说:这两种政治模式,虽然都建立在平等尊重的基础上,却是相互冲突的。一种观点认为,平等尊重的原则要求我们忽视人与人之间的差异。这种见解的核心是,人之所以要求平等尊重是因为我们都是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我们应当承认甚至鼓励特殊性。前者指责后者违背了非歧视性原则。后者对前者的指责是,它将人们强行纳入一个对他们来说是虚假的同构型模式之中,从而否认了他们独特的认同。(泰勒,1994)

自由主义把无视差异的普遍主义原则看作是非歧视性的,而差异政治则认为「无视差异的自由主义本身仅仅是某种特殊的文化的反映,因而它不过是一种冒充普遍主义的特殊主义。

泰勒把魁北克分离主义运动以及本世纪以来汹涌澎湃的民族主义运动部分地解释为承认的匮乏或承认的扭曲。他建议接受这样一种假设,即所有的文化都具有平等的价值。换言之,无论不同的文化存在怎样的差异,我们对任何一种文化的研究都必须以这一假设为逻辑起点,并在实际的研究中适当地调整自己的标准,进而对不同的文化作出判断。泰勒断言:「如果拒绝承认这个假设就是否认平等,如果人们的认同得不到承认会造成严重后果,那么将这个假设作为尊严政治的逻辑延伸而加以普遍化,就是顺理成章的。(泰勒,1994)

泰勒的这种态度实际上隐含了二重性:一方面,他把差异政治看作是从平等尊严的规范中派生出来的,认为承认的必要性在于能否真正地贯彻平等的原则,这构成了对无视差异的自由主义的批评;另一方面,他把不同文化具有平等价值作为一个假设或逻辑起点,而不是实质性的判断,实际上是强调承认的政治必须是在公共交往的前提下进行的。没有这一交往的前提而对不同的文化作出实质性的价值判断只能导致屈尊俯就,而屈尊俯就本身是和现代尊严政治的基本原则相冲突的。他的预设方式显然是说:达成实质性的判断的先决条件是人们完全没有拘束的相互交流。换言之,泰勒试图在无视差异的同构型要求和差异政治之间建立一种平衡,寻找第三条道路。这种基本姿态使他处于左右夹攻的境地,就丝毫不奇怪了。

泰勒的观点在自由主义内部引起的重视源自他的特殊方式:他不是如许多社会科学家那样对当代问题作实用的处理,而是如哈贝马斯所说的那样试图揭示当今重大政治问题的哲学价值。但是,如果认为泰勒问题的重要性仅仅来自其原理性那就错了,促使哈贝马斯等重要理论家作出响应的动力显然还来自当代德国和欧洲的移民浪潮、排外主义、民族认同以及欧洲国家的避难政策等等现实问题:在冷战结束以后,西欧各国力图阻止来自第三世界的移民的(个人与集体的)共同努力。哈贝马斯敏锐地指出:移民改变了民众在伦理文化方面的结构,因而移民潮激发起来的是一个民族在伦理─政治方面的自我理解。

于是出现了这样的问题:「政治共同体的法律对于移民的要求有没有限制,以便保持其政治─文化生活方式的完整性?在完全自律的整个国家制度都打上伦理烙印的前提下,自决权是否包括一个民族坚持自我认同的权利,更何况是在面对有可能改变其历史上形成的政治─文化生活方式的移民潮的情况下?(哈贝马斯,1994)1993年德国联邦政府与社会之间就避难问题达成协议,主要部分是把避难权问题仅仅限于政治避难,目的是「推卸掉欧洲对世界上贫困地区的难民所应承担的道德义务。这项避难政策的理由是德国不是移民国家。哈贝马斯指出:这一理由不仅不符合德国的移民现实,而且也包含了德国特殊的民族意识;这种按照文化和语言进行自我理解的「特殊意识正是战后德国人力图摆脱的。他问道:统一后的联邦德国是否会沿着民主政治的道路继续向前,或者说,昔日的「特殊意识是否会改头换面一番之后又死灰复燃?

哈贝马斯回答的问题与泰勒完全一致,但他的结论与泰勒相反。他认为,泰勒仅仅从个人的平等权利的法律保障角度理解权利自由主义,从而没有完整地理解自主性概念(the concept of autonomy)。「这种观点没有考虑到,只有当法律的受众把他们自己看作是法律的制订者,而根据法律,他们又是私法主体的时候,他们才能够获得自主性(康德意义上的)。(哈贝马斯,1994)换句话说,泰勒在批评权利自由主义忽略集体目标时,没有充分注意到私人自主性与公共自主性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理论上是必要的联系。只有当他们充分地理解合法的旨趣和标准,并在一系列具体问题上达成共识的时候,亦即当他们作为公民实践其自主性的时候,我们才能说私人的法律主体享有平等的个人自由。非常明显,哈贝马斯对个人主体与集体权利之间的关系的理解,是建立在他的交往行为(communicative action)或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ity)概念之上的。在他看来,现代法律保障的虽然是永远处于个体状态的

法律主体的完整性,但这种个体的完整性取决于相互承认关系的完整结构,亦即权利理论保障的是获得国家认可的主体间的承认关系。「我们只有同时赋予主体法人一种主体间的认同,才能避免(泰勒)这种或然性解释所造成的盲目性。个人,包括法人,只有经过社会化,才能充分地个体化。由此可见,一种得到正确领会的权利理论所要求的承认政治应当维护个体在建构其认同的生活语境中的完整性。这点无须任何对立模式来从另一种规范角度对个体主义类型的法律体系加以修正,只要坚定不疑地把法律体系付诸实现。(哈贝马斯,1994)

如果我们仔细地比较泰勒与哈贝马斯的观点,那么,我们既可以看到一些明显的对立,也可以发现内在的相似性。泰勒与哈贝马斯都把主体间的关系看作是一种「对话的关系,把自由和平等权利的实践看作是自由交往的结果,所谓「承认的政治必须在这种交往和对话的关系中才能得到理解。更为重要的一致性在于,他们所理解的对话或交往关系是以民族国家为运作形式的社会关系,因此,无论他们之间的理论对立多么严重,捍卫和修补民族国家的法律完整性仍然是共同的目标。但哈贝马斯强调的是:集体权利的目标不能够发展到打破法律结构以及法律与政治的界限的程度。正由于此,他在规范层面论证个体本位的权利理论能够包含集体目标,目的是把泰勒所关注的「承认的政治的部分成果纳入到这种经过仔细界定的、充分社会化的「个人权利之中。

但是,如何才能使立法过程能够包含集体的权利要求,并把这种集体权利与个人权利吻合起来呢?这明显地涉及两个基本前提:第一,必须存在公共讨论和受歧视民族或社会群体反抗主流文化的政治斗争,例如少数民族要求在教育制度中加设有关课程的努力;第二,无论在经验的层面还是在规范的层面,政治决定及其对立法过程的影响都依赖民族和国家的特定结合。一个国家的人口的社会构成是历史条件的产物,这种历史条件与权利体系和宪法原则具有内在的关系。困难的问题恰恰在于:如何才能满足这两个前提呢?例如,当少数民族的斗争直接指向一种集体权利的时候,如何才能让公众相信接受他们的权利要求与个人权利不相冲突呢?当移民不断改变原有的人口结构并服务于那些并非属于民族国家的机构时,如何才能让他们的要求转化成为民族国家的总体利益呢?当国界的变化不断产生出新的少数民族的时候,如何才能把他们的自决要求保持在民族与国家的统一关系之中呢?哈贝马斯坚持认为多元文化社会的理想形态是以自由主义文化为背景、以自愿联盟为基础、形成完美的交往结构和运作良好的公共领域,从而促使实现平等主体权利的民主进程能够同时保障不同种族及其文化生活方式的平等共存。准此,我们就不能不追问:形成「理想的交往结构的先决条件究竟是甚么呢?这种先决条件是否已经包含了对于不同的政治传统和文化价值的实质性判断呢?哈贝马斯说:「在多元文化社会中,国家宪法只能容忍那些非原教旨主义的生活方式……。(哈贝马斯,1994)换句话说,「程序主义的宪法预先包含了「原教旨主义与「非原教旨主义的实质性判断,因而「程序主义的共识不可能是纯粹「程序的,它必须排除那些例如「原教旨主义的生活方式。哈贝马斯所要求的虽然也包含了主流文化的某种让步或调整,但主要的要求是那些新的或边缘的族群必须把他们的信仰和生活方式转化到「基本权利能够接受的限度之内。在这个意义上,理想的交往结构不仅是立法的前提,而且也是民族国家运行的先决条件,而这个交往结构的核心就是保持国民的政治一体化和对共同政治文化的忠贞不渝。只有这种国民的政治一体化,才能保障他们拥护「交往自由、「民主程序以及「法治途径等「合理的信念。

然而,在民族国家体系发生深刻变化的时刻,在国内关系与国际关系难以截然区分的情境中,设想哈贝马斯式的「理想的交往结构已经变得十分困难了。在全球化的语境中,试图通过「交往的环节缓解泰勒所说的自由主义政治内部的矛盾,如果不是没有可能,也必然是强制性的。我们不妨从国际关系的范畴来观察自由主义权利理论面临的危机。

三罗尔斯的万民法

面对全球关系的新的变化和文化多元主义的挑战,即使像罗尔斯这样的自由主义者也难以保持沉默。继《政治自由主义》之后,1993年罗尔斯发表了长篇论文〈万民法〉("The Law of Peoples")。这篇论文把他的「政治的正义观念适用于国际关系,从而试图论证「政治的正义观念不仅是国内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而且也是国际关系民主化的基本规范。

罗尔斯所讲的「万民法(law of peoples),是指适用于国际法及其实践的原则与规范的一种权利和正义的政治观念。这一概念是从传统的「国际法(ius gentium)概念发展而来,罗尔斯用这一概念表达各民族人民的法律中那些共同的东西。他以这些法律为中轴,并用正义的原则对它们加以综合,使之适用于各民族人民的法律。「这种正义观念将指导各民族的行为趋向另一方向,趋向为其共同利益而考虑的普遍制度的规划。(罗尔斯,1993)那么,它能否满足这些条件呢?能否提供解决例如亨廷顿(Samuel P. Huntington)所提出的那些「文明的冲突呢?如果他确实提出了,那么他的方案能否保障权利的平等呢?这里的关键是:能否提出一套既超越文化差异又保存文化差异的普遍的平等原则?这是满足前述三项条件的关键。

〈万民法〉的内部结构不仅建立在《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和《政治自由主义》的基本主题之上,而且还包含了这两部著作之间的变化与区别,以及在万民法范围内对「公平的正义和「政治的正义这两个主题的限制和修订。《正义论》所假定的与公平的正义相联系的秩序良好的社会是一种非现实的理念,它的所有公民都是基于某种完备性的学说来认可公平的正义观念的。用罗尔斯的话说,他「致力的是把洛克、卢梭和康德所阐释的传统契约理论普遍化,使之达到一种更高的抽象体系(罗尔斯,1971)。与此不同,《政治自由主义》所要处理的,是在多元的现代民主社会中各种互不兼容但却合理的学说和信念之间的关系。这些学说和信念中的任何一种都无法获得公民的普遍认可。「政治自由主义假定,出于政治的目的,合理的然而却是互补兼容的完备学说的多元共存,乃是立宪民主政体的自由制度框架内人类理性实践的正常结果。(罗尔斯,1993)即使存在不合理性的、非理性的、甚至是疯狂的完备性学说,政治自由主义也决定去包容它们,以使它们不至于削弱社会的统一和正义。如果民主社会是一个持久地存在各种宗教、道德和哲学歧异的社会,那么,「正义的共识就不可能是一种实质性的观点、信仰或理论,而是一种「重叠的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即它能被各种不同的、甚至相互冲突的信仰、道德和哲学所接受或核准。

作为自由主义的政治正义观念在国际领域的扩展,万民法同样需要处理「公平的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但适用于这两个基本原则的主体发生了变化,即不再是民族国家内部的个人主体,而是当代世界的社会─国家共同体。〈万民法〉的核心问题是:秩序良好的自由社会与秩序良好的非自由社会如何共处,并遵循一种合理的万民法。罗尔斯所说的秩序良好的社会是和平的而非扩张的;其司法体系能够为人民认可并有其合法性;尊重基本人权。符合这三条原则的不仅是秩序良好的自由社会,而且也包括秩序良好的等级社会,因而这三个条件并不要求某一社会是自由的。〈万民法〉的更深的目的,在于用政治自由主义的宽容原则处理自由社会与非自由社会的关系,因此,万民法是政治自

由主义的推论方式的延续。换言之,政治自由主义从一个假设的封闭自足的自由民主社会状况出发阐释普遍的自由观念,并指出这一观念只包含政治价值而非全部生活,这一点对于万民法完全适用。罗尔斯清楚地意识到,如果不能用一种令人信服的方式把这一观念扩展到不同社会之间的关系,并产生出合理的万民法,那么自由主义的政治正义观念就只能命定地限制在自由社会的政治制度及其文化之中。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政治的正义的诸原则是从自由社会的状况中推出的,而不是某种完备性的学说,那么,万民法的基本原则也不能从某种特殊的实质性观点发展而来,而应该坚持一种建构主义的方式。正如「政治自由主义一样,按照这种原则建立起来的万民法能够容纳不同的完备性学说、宗教和信仰,而且不同文化、宗教和完备性学说共存的状态正是万民法的基本特征。

万民法与国家法以及国际法的区别是明显的,但它的设置方法与国内正义原则的设定方法没有很大差别,即都必须从一种带有一层「无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的「原初状态(the original position)的假定中产生,这种「原初状态作为一种代表设置预设了对于各派都公平的条件,从而保证组织良好的等级社会的代表能够采用与自由社会的代表相同的万民法。在国内情况下各理性派别是个人的代表,但现在它们是各民族的代表。假定「政治的正义的建构过程不再以各种完备性学说、信仰和道德为基础,那么,万民法也并不依赖特定传统──如西方传统,而是一种自由社会与等级社会之间的「重叠的共识。

我在此无法详尽的叙述和解释罗尔斯的复杂推论过程,只能简要地分析这个推论过程面临的困难。这就是,如果希望通过「原初状态设置出万民法的基本原则,并要求各民族社会都接受万民法,那么,它就必须完满地回答下述几个问题:

首先,为甚么万民法的产生需要以按照政治的正义原则建构起来的社会为出发点,而不是以世界的总体状况、从全球的原始状态来出发讨论呢?对此罗尔斯含糊以对,只是说可以尝试不同的方案并加以权衡。但他的基本理由显然是:第一,他对「公平的正义的讨论是以国内社会为起点的,而民族作为被政府组织起来的法人团体正以某种形式遍布世界。在这个意义上,万民法的所有原则和标准应该能够为那些对公共舆论有所反省的民族及其政府接受。第二,罗尔斯显然还考虑到了社会与文化的差异问题。「对于包容一切的或全球性的原始状态而言,困难在于自由观念的运用更为困难。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能被认为是无视人们的社会文化,而把个人当做是自由的、平等的、有理智的和合理的……这会使得万民法的基础过于狭隘。(罗尔斯,1993)换言之,要想使万民法获得不同社会的广泛认同,就必须建立一种更为普遍的自由理念,它应该在考虑不同社会之间的差别的基础上提出更加公平的原则,但却不包含民主政体的平等主义特征(即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机会的公正和差异原则)。

其次,即使我们认可罗尔斯的推论前提,但仍然需要追问:怎样才能保障不同的民族之间构筑出公平的条件,并通过代表设置规定出万民法呢?更为重要的是,这种设置所许诺的「公平的正义和平等原则是否能够保障人们的文化差异得到「承认呢?这里涉及的是「原初状态假定的平等的性质问题。「原初状态的「平等设置是建立在「无知之幕的基础上的,即各派不知道领土的大小、人口的多少、代表其基本利益的民族的相对力量的强弱。正如「政治的正义要求所有人都应该以一种无差别的(difference-blind)方式相互对待、相互尊重一样,万民法也要求各民族在无视文化差异的情况下以「公平的正义作为共处的原则。换言之,这种普遍主义的平等并不包含泰勒所谓「承认的政治的意思。「承认的政治坚信,对于特定认同的承认与尊敬是任何一种社会安排的前提条件。如前所述,「承认的政治也是从现代平等观念中延伸出来的,但它无法在「无知之幕背后确定平等的条件,因为「无知之幕的特征就是遮盖群体的文化认同、社会立场或政治经济条件。从这个角度看,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并不必然创造出作为现代民族─国家的社会主体性的一部分的相互尊敬,「无知之幕创造出的平等状况并不是对差异的认可。既然正义理论的设置无法创造出一种具有公共可见度的政治,那么,它也就不可能消解当代的「文明的冲突,并在万民法的基础上建立平等的政治关系。

这样的叙述很可能被看作是从现实的层面对规范性理论进行的批评,在理论的层面是无效的。但我想指出的是,这一批评的有效性一定程度上是建立在罗尔斯的理论方式和他的目标的内在矛盾之上的。罗尔斯的〈万民法〉与他的《政治自由主义》一样,都是面对文化多元性的现实和文化多元主义的挑战的产物,在某种意义上,他的确如哈贝马斯批评的那样,是以放弃认识的确定性为代价来获得其正义观的中立性。与此同时,罗尔斯试图赋予他的「公平的正义概念以政治性的时候,承续了《正义论》提出的「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假设前提,而这个假设前提在「政治的正义的层面却是无法得到合理证明的。哈贝马斯在讨论《政治自由主义》一书时,曾经批评「无知之幕是一种人为的「信息限制,它意味着人们从一开始就被剥夺了自由言谈和思想表达的权利。这一批评在「万民法的推论过程中同样适用,因为「无知之幕无法建构出一种透明的政治模式,从而各民族社会的独特性及其政治观无法参与到万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建构之中。正如艾克曼所说,「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不能成为政治自由主义的合理性前提。因此,罗尔斯要么放弃「无知之幕的假设前提,要么放弃政治自由主义。

〈万民法〉和《政治自由主义》把它的政治的正义观念当作合乎理性的观念而不是真理加以讨论,目的在于回避西方中心主义或其它价值中心主义的陷阱。但是,不仅「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预设包含了排斥性的内涵,而且「重叠的共识本身也不可能对各种信念、道德和哲学采取不偏不倚的态度。罗尔斯没有意识到的是,只是在政教分离的欧洲政治传统内部,才有可能把诸如信仰、宗教和道德问题放置在「政治之外加以考虑,从而「政治的正义不可能是真正超越特定传统的,它仍然是一种实质性的观点。在涉及各种不同的文化价值与政治价值的冲突时,罗尔斯坚持各种非政治价值必须服从于政治价值,从而他的「重叠的共识的中立性变得极为可疑。宣称「政治的正义观念是唯一的超越一切完备性的信念、道德和哲学的普遍理论,其隐含的排斥性绝不亚于哈贝马斯的程序主义的权利理论。政治自由主义的这些内在矛盾不仅同样包含在罗尔斯所构想的「万民法当中,同时亦由于「公平的正义运用范围的扩大而更加暴露出自身的危机。这是因为既然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承认「政治的正义与西方政治传统具有密切的关系,那么,他如何能够宣称这一观念不仅适用于国际关系,而且还能够符合平等的原则呢?

我们还是应该提及,万民法的代表设置是以理想的民族国家和民族国家体系为模型的。罗尔斯解释说,民族政府在负责维护领土完整、决定人口政策、保持环境的统一时,它就是该民族的代表和有效机构。「这一看法必须求助于财产所有权制度,除非某一确定机构有责任维持财产并承担不维持所造成的损失,否则这些财产就会趋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财产指的是民族的领土及其永久生养人们的能力,而机构则是指按政治性组织的民族自身。这一设定迄今为止并未丧失效用,但它的局限性已暴露无遗。首先,在跨国资本主导世界经济活动的历史时期,民族国家的功能已经开始发生变化,这一点已如前述。其次,像北约这样的军事组织的变化和其它一些区域性的经济组织的活动也已经表明,民族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实体的含义正在改变。正如亨廷顿已经提及的那样,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不过是美国和西方大国操控的舞台。一个相对完备的万民法,必须考虑这些新的和旧的世界关系,并把它们作为建立合理的平等的原则的另一个参照点。第三,从民族社会的单一结构出发推演政治的正义和万民法,不仅掩盖了上述不平等的国际关系,而且也忽略了不同民族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罗尔斯在讨论「非理想理论:不利的状况时,把贫困社会中的巨大的社会罪恶归罪于强制性政府、腐败的权贵、由非理性宗教所造成的妇女的屈从等等,从而论定这些民族社会的困境全都隐藏在社会的背景结构当中。然而,当代世界的国内关系和国际关系错综交织,其经济政治结构是和殖民主义时代以来的全球历史密切相关的。回避这种不平等的世界历史关系,而把这些状况仅仅归罪于特定民族社会自身的文化、宗教和政治结构,不仅无助于消除这些罪恶,而且也可能掩盖了另一些罪恶。〈万民法〉没有触及这一类问题,在作者建构的图式中也不包含这方面的内容

。罗尔斯思考万民法的焦点始终是「民主国家如何「宽容地对待「等级社会,这多少让人觉得没有切中等级化的国际关系的要害。因此,一项范围广泛的万民法基本上不能从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内部的政治正义中推导出来,相反,它应该建立在一种对于当代全球关系形成的历史的反思之上。

四文化、?场社会与公共性问题

自由主义的权利理论体现了一种普遍主义的原则,现代法律概念则被认为体现了自由主义的这种集正确性与公正性为一体的合理性。它不仅包含被广泛追求的权利意义上的公正性,也包含着通过确立一般性和抽象性的规范建立起来的法制。然而,无论在民族国家内部,还是在世界范围内,种族、性别、下层群体的集体性要求,以及当代世界结构及其运行规则的变化,都构成了对普遍主义的权利理论和正义观的挑战,因此,我们不得不考虑「文化与公共性的关系问题。当代世界存在着两个似乎相互冲突的现象,一方面跨国资本与国内资本的共同运作已经改变了民族国家体系的内在结构,另一方面世界各地出现的国内或国际的分离主义运动则包含了文化上的「内卷倾向,这两个方面似乎共同预示了一个结果,即自由主义理论所预设的或吁求的那种「公共性正在土崩瓦解。

讨论公共性丧失的途径之一,是观察现代民主国家的政治状况以及相应的民主理论。按照泰勒的分析,现代民主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失败的类型和理论,它们共同的特点是公民的民主参与能力的削弱,或者公民与国家之间距离的扩大。第一种类型是,国家丧失了理解和满足公民的需求和欲望的能力,越来越受到自己内部的权力运作、官僚程序或精英政治所左右,因而出现了普遍的政治冷漠,最终使得这个制度本身出现了合法性危机。第二种类型是某些政治运动的特征,其主要的表现是扩大国家与人民之间的距离,不是通过改进权力机关对公民需求的敏感来解决问题,而是大幅度地减少政府对人们日常生活的干预。(泰勒,1997)后一种模式在当代中国集中地体现为有关?民社会的政治想象。在公共领域为商品流通或国家所控制的情况下,运动总的说来倾向于不受干涉的?场理论。在政治层面,它极有可能犯民主国家的通病,即扩大国家与民众的距离,最终导致民主参与的最终丧失。

民主政体的公共性丧失是和公共领域的结构性转化密切相关的。哈贝马斯曾说:「公共性原则在功能上的转移是建立在作为一个特殊领域的公共领域的功能转移的基础之上的。这种转移清楚地体现在公共领域的突出机制即报刊的转化之中。一方面是报刊的商业化,商品的流通和信息的交流达到了同等的水平,在私人生活内区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明确分界模糊了;另一方面,公共领域完全不再是私人领域的一个独特部分,而这是维持其机制的持久的独立性的唯一保障。(哈贝马斯,1991)哈贝马斯设想的公共领域的自由主义模式产生于长期的历史分化过程,最后呈现为一个由私人集合而成的公众的领域。现代宪法中表明基本权利的那个部分提供了公共领域的自由主义模式的形象:它们保证社会是一个私人自的领域;反对它成为一个限于一些功能的公共权力;在这两个领域之间,存在着一个私人的领域,它们集聚而成为公众,并作为公民调节国家与资产阶级社会的需要,目的是在这种公共领域的调节下将政治权力转化为「合理性的权力。在这个过程中,日常性的报刊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当代世界的公共领域一直在经历着根本的变化:首先,随着商业化的发展,公共的边界超出了资产阶级的范围,公共领域因而失去了它的排他性。过去被推入到私人领域的冲突现在进入了公共领域;公共领域逐渐成为一个利益调节的场所;群体需求不能指望从自我调节的?场中获得满足,转而倾向于国家调节。换言之,公共领域得以形成的那种公私分界模糊了。其次,法律几乎不能理解为产生于通过公共讨论而达成的私人意见的一致,而明显地产生于利益群体的集体斗争,它们或多或少地以不加伪装的形式在私人利益之间达成妥协。「今天,正是社会组织在政治公共领域中处理国家行为,无论是通过政党的作用还是直接与公共行政相联系。由于公、私两个领域的联合,不仅政治机构在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承担了一定的功能;而且与之相反的社会权力也获取政治功能。这导致了公共领域的『重新封建化。(哈贝马斯,1964)

公共领域的「重新封建化加重了文化不平等,这是因为在资本的运作和社会再分配过程中,族性问题本身也是直接参与社会分层的重要因素。那些最大规模地控制资本的国家和集团,也最大规模地控制了国内和国际的公共舆论。少数民族、妇女和其它下层社会阶层,一如国际关系领域中的第三世界国家,不仅没有参与制订分配规则的权利,而且也很难享有公共领域中的发言权。哈贝马斯曾经谈到德国统一以后由于各自的历史命运而形成的东西德人民之间的关系问题,他说:「前东德人民蒙受了种种屈辱,他们根本没有自己的代言人和独立的政治公共领域;他们面临着新的忧虑:他们为了统一作出了举世瞩目的贡献,然而现在,他们心中却积郁着无穷的怨恨。(哈贝马斯,1994)在这里,由于各自的历史命运而形成的文化的和政治的差异,成为公共领域入场规则的重要依据。

正如哈贝马斯描述的,针对专制统治提出的各种普遍而抽象的法律概念和要求,产生于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政治意识,而这种公共领域本身则建立在公共与私人之间的严格分界之上。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特点是由私人集聚成为公众,由于资产阶级是私人,因此他们没有统治权。然而,?场社会的发展改变了资产阶级作为私人的这一特性。如果说「成熟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永远都是建立在组成公众的私人所具有的双重角色,即作为物主和人的虚构的统一性基础之上,那么,?场社会已经瓦解了资产者作为抽象的人的方面,现在作为私人领域的经济活动本身已经成为公共生活的核心部分。私人的领域现在成为公共的领域,它所遵循的规则却是利益均衡的规则。公共讨论形同虚设,所谓「公共意见成为利益集团操作和控制的领域。「洛克关于保护财产的基本模式以『所有制的名义自然而然地将生命、自由以及全部财产一览无遗;因此,政治解放与『人的解放──按照青年马克思的划分──在当时很容易统一起来。(哈贝马斯,1991)这样的乐观主义今天听起来不免有几分奇怪。看看遍及世界各个角落的跨国公司、多国公司和各种形式的大资本,他们正在以「不受干预的?场和「?民社会作为舞台,不仅与民族国家相互合作操纵整个经济运作和利益分配,瓜分社会财富,而且也以立法形式实施社会控制。在政治公共领域中,「私人已经彻底消失,政党和大的利益集团成为唯一的合法代表。在东亚地区,有些刚刚产生的民主政治已经为明显的政党政治所笼罩和操纵,另一些经过艰苦斗争建立起来的民主政权已经成为大资本操控的牺牲品。更为明显的是,民族国家与大资本达成妥协,重新构筑当代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结构。

我们不必急于提出诸如「谁的公共性,何种公共性问题,或者担心「公共性概念可能瓦解文化差异。在我看来,公共性的丧失与文化差异的抹杀乃是同一事件,它们都发生在现代社会运行的基本规则内部。阿伦特(Hannah Arendt)把公共性看作是世界本身,她的比喻也许能够恰当地表达「公共的含义:共同生活在世界上,这从根本上意味着,事物的世界处于共同拥有这个世界的人之间,就正如一张桌子被放置在围着它坐在一起的人之间一样;世界向

每一个中间事物一样,都同时将人联系起来和分离开来。按照这个比喻,公共性的丧失就变成了:「他们之间的世界已经失去了将他们聚集在一起、将他们联系起来和分离开来的力量。这种情况非常怪异,就好比在一次降神会上,一群人聚在一张桌子的周围,然而通过某种幻术,这种桌子却突然从他们中间消失了,两个对坐的人不再彼此分离,与此同时也不再被任何有形的东西联系在一起了。(阿伦特,1959)这就是现代社会的写照。

所谓「现代社会,亦即是?场社会或大众社会。阿伦特曾经断言:「近代意义上的私人性,就其最实质的功能──即保护个人的东西──而言,不是作为政治领域的对立面,而是作为社会领域的对立面而被发现的,因此它与社会领域之间的关系最密切也最真实。正是在社会化的过程中,个人的独特性和私人性彻底地被剥夺了。「社会在一切情势下都实现了平均化,平等在现代世界里取得了胜利,而这种胜利仅仅从政治上和法律上表明了对如下事实的承认:社会已经征服了公共领域,区分和差异已经变成了个体的纯属私人的东西。(阿伦特,1959)阿伦特认为近代的平等是以内在于社会中的顺从主义为基础的,而这种顺从主义奠定了近代经济学的基础。经济学的科学地位建立在如下基础上,即人成为社会生物,并一致遵循某些特定的行为模式,从而使那些不遵守规则的人能够被看成是的或反常的。这种适合于统计学的整齐划一的行为方式与「利益的自然和谐这一自由主义假设风马牛不相及。在这一意义上,我很怀疑,如果不触及现代社会的统治形式,不触及?场社会的基本的顺从主义(conformism),哈贝马斯所假设的那种建立在「交往基础上的「个人的社会化是否真的能够包容「文化差异。「差异性是和现代社会的基本构造方式背道而驰的。「共同世界借以呈现自身的无数视点和方面的同时在场,而对于这些视点和方面,人们是不可能设计出一套共同的测量方法和评判的标准的。……被他人看见和听见的意义在于,每个人都是站在一个不同的位置上来看和听的。这就是公共生活的意义。……当共同世界只能从一个方面被看见,只能从一个视点呈现出来时,它的末日也就到来了。(阿伦特,1959)公共性存在于不同的视点的相互关系之中,无论是视点的单一化,还是这种相关关系的消失,都会导致公共性或我们共同生活的世界的毁灭。换句话说,公共领域的丧失并不意味着一种「私人性的复活,也不意味着「差异性占据了主流。相反,正如差异性与认同相反相成一样,私人性与公共性无法分割。当艺术家或艺术的欣赏者丧失了他们的私人主体的体验时,艺术的公共性也就丧失了。正是在这样的时刻,金钱成为「客观性的唯一基础。那些把「公共性的丧失理解为「差异性的罪过的人们,看来没有理解公共性与差异性之间的内在的相关性。

社会治理含义篇(8)

    一、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

社会治理含义篇(9)

【中图分类号】D261.3 【文献标识码】A

党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我国的全面深化改革大目标是改进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促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第一次在其文献中正式提出了“治理”理念,并且将治理与现代化相结合,让人们对现代化又有了一个新的认识与理解。国家治理现代化理念的提出有其环境背景与内在需要,这个治理理念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中具有多重解读维度,也是一种全新的发展维度。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容与时代背景

国家治理现代化包含了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两两方面内容,这个概念的基础与核心是“现代化”概念与常识,对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指导与概括意义与价值。

世界范围内的现代化运动。现代化运动发源于1500年前后的西欧,历史上的这个时期发生了许多意义重大的事件:东罗马帝国灭亡、地理大发现以及宗教改革等,这些事件也改变了人类文明的发展进程。现代化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及一定历史过程中的事物,现代化表明了社会发展的转变过程,它本身具有三个维度:时间维度、空间维度以及价值维度。三个维度分别表明了现代化的三层含义:从中世纪结束到今天一直都是现代化,经历着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现代化发展的范畴与领域是非常广泛的,既有经济、政治、文化,也有生活方式、教育等各领域的内容,关系着社会发展中的工业化、城市化以及信息化等①。现代化社会对传统性与现代性做了一个基本的分野,经济上表现为:从自给自足自然经济的传统农业社会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化工业社会,经济发展日益发达,居民消费水平也日益提高;政治上表现为:国家治理由人治向法治转变、政治由专治向民主转变;社会层面表现为:社会由原来的传统社会结构向现代化社会结构转变;文化上表现为:从原来的迷信愚昧向科学理性转化发展。

国家治理体系与能力的现代化。“治理”这个词汇本身就具有现代化特征,这是因为其产生在一个比较现代化的历史时期,与“统治”、“管理”等词汇在含义上有着较为明显的区别,“统治”含义描述为“像君主那样控制、管理国家”这个词语的解释暗含着权力主体的单一性,人民对其发号施令只有服从与执行的义务,“管理”重点强调政府管控的强制性;而“治理”这个词汇具有非常鲜明的现代化特征:权力主体的多方化、治理主体间权力平等,治理过程就是政府、社会组织以及人民间的利益博弈;治理这个过程不是由某个人单独说了算,而是需要各方协商达成共识,从而建构起符合多方利益,多数人认同的制度政策等,由此看来,“国家治理”是治理概念的扩充与延伸,“国家治理”的内涵也就相对丰富与开放。

从全球历史发展背景来看,一个国家的历史在很大程度了反映了国家治理体系以及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发展演变进程。怎样更好地治理国家也是许多有识之士共同思考与探寻的问题。国家治理体系在历史发展进程中,随着各种冲突与矛盾的出现与解决,历史事件与变化也为其注入了新的思想与知识资源,人们已经将人民、法治精神以及自由等理想作为现代性国家的必要属性与存在的理由。体系与能力是国家治理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与组成内容,两者也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国家治理近代以来呈现出丰富多彩的发展图景,其内涵也变得丰富多彩。从根本上来说,国家的贫穷与富裕、先进与落后程度等,与国家的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关系是非常密切的,因此世界上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都在积极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增强治理能力,这些都是一个国家现代化水平一个重要衡量指标。

全球性治理危机。20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及全球范围内出现了一些重大变化,从而引发了一些治理危机,其中与人们日常生活、生产关系最为密切的是治理问题更加复杂化及风险化,全球出现了许多新型治理问题,单一治理主体已经无法应对,全球出现了多种新问题,如金融动荡、粮食短缺、环境生态破坏、气候变暖及产品安全等等,这些问题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具有跨国性、动态性及不确定性,传统的某个国家或国际组织已经无法独立应对解决问题,解决问题危机更多依赖于各国之间的合作及国家治理现代化手段。各国因为国情遭遇不同的危机种类,危机的“蝴蝶效应”也逐渐明显,全球多个国家都会遭受危机影响,例如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从被认为是制度完善的美国首先爆发,之后蔓延到欧洲,许多西方发达国家都卷入了其中,我国也没有幸免。这些事实从侧面反映了全球化背景下,世界各国都要改革制度及治理体系,解决国家治理能力有限性的问题。

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历史与现实背景

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历史背景。现代化与现代化治理并不意味着“西方化”,其更为确切地可以表述为“传统的农业社会或者是落后国家向以西方为代表的更先进的工业社会或者发达国家转变”。现代化的“自我扩张”本能非常强烈,它刚刚在欧洲推进时,欧洲国家依次接受了现代化,当现代化向欧洲之外的地区推进时,表现出来更为明显的扩张性与强制性,即使是这些地区的文化传统等因素具有重大障碍,现代化仍旧以一种强硬的姿态改变了这些地区原有面貌。中国面临现代化历史浪潮时,也经历了一个从抗拒到变迁的过程,这个过程充满了积极变革与保守的矛盾与冲突。

早在1792年,英国使团以为乾隆祝寿为名进行了访华,但是其真正目的是:获取商务礼仪以及外交权利。乾隆拒绝了英国马嘎尔尼使团的通商要求,但是此时的工业革命急切地想要开拓海外市场、开展海外贸易,文明正常手段行不通时,便采用了武力手段,用坚船利炮打开了中国的大门,中国就是这样被动地接受了现代化的洗礼,此时的清王朝的经济、制度等也开始解体,向着现代化方向发展,我国的现代化经历了器物―制度―文化的发展历程。我国的现代化进程真正开始是从新中国成立之后,党和国家在之后的各个历史时期都提出了不同的发展目标,将社会主义与现代化建设进行了很好结合,早期中国现代化进程最大特点是非均衡性,过度重视物质文明建设,这反映了当时物质资源匮乏、经济落后的局面,经济建设是社会建设的中心。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现代化在其最初表现上又有了新变化与新内容,包含的面也更加广泛了,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都要重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形成了全方面多角度发展格局,党的十在社会主义建设上又增添了新内容,形成了“五位一体”的总体社会发展布局,中国共产党随着实践发展对现代化认识更为深刻,现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共产党人对社会主义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深刻认识与升华②。国家治理现代化更加重视国家建设的价值层面,从全球化视野下对我国现代化以来的建设经验进行了一个总结。

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现实背景。国家治理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变是多种力量影响合成的结果,这个现代转型的过程没有终点,一直需要完善与改进。党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就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有一定的现实需要与依据的。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虽然比较完善与优越,但是国家的治理体系与现代化却不是能够一劳永逸的。

新中国刚成立时,执政党共产党并没有丰富的治理国家经验,因此选择了模仿苏联发展模式,治理体系是政治与社会高度集中统一的,政党控制着整个国家,而国家则管理着整个社会。这个治理体系在那个特定时期内,促进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并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也能够较好地进行经济建设,但是随着社会发展,这种弊端日益暴露出来,并且束缚了我国的生产力发展。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建设搞不好,政治建设现代化推进也是一个比较困难的过程,因此我国后来实施了改革开放。改革开放的30年以来,我国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治理体系,这个体系也是多系统、多结构与多层次的,各个结构与层次负责相应的责任与功能,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核心领导与主体③。改革开放过程中,我们也认识到了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市场做了深刻解释,并对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做了阐述,党和政府部门形成一种历史与价值逻辑的合理统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中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三个维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实践维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与建设,首先必须立足于现实,将其作为中国发展的立足点与落脚点,用现实将历史与未来连接起来,充当好桥梁的角色。立足于现实实践,就必须从人民的需要与意志出发,对我国现状做一个正确分析,找出我国当前发展存在的问题与原因,针对问题,采用问题倒逼形式来适应新形势,解决现代化建设中出现与存在的问题,适应改革新任务与新要求,在解决问题过程中深化现代化建设,这也是在发展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章中的一个重要维度。从任职以来,依照党的十部署,先后到各地进行了调研,对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了解,分析我国新形势下面临的现状、问题以及解决的对策,在2013年11月召开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通过了《决定》,这份文件对我国的经济、政治以及生态文明等各个方面的现代化与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对我国未来现代化建设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决定》的中心主题就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含义、以及怎样全面深化改革”,这一议题反映了我国广大社会民众的呼声与诉求,也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与发展提出了新目标④。改革开放是我国发展前进的活力与源泉,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必要步伐,它解决了我国的一系列矛盾与问题,促进了经济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改善。因此我国在未来更要积极解决发展难题、化解风险挑战、积极坚持国家治理现代化,全面深化改革,做好各项事务,在实践上积极创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与发展提出更多策略。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发展维度。现实与历史都是为未来发展做准备的,未来也是发展的必然趋势,中国在发展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事情,以及消极与积极、正面与负面的事物。我国的执政党的领导层应该根据现实情况及需求,遵守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以及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规律,对我国未来发展做一个谋划与准备,扶持其中积极正面的趋势,消除打击其中消极负面的趋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从发展维度来说,也可以说是“中国梦”,从关于“中国梦”的讲话中,我们就能体会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维度。中国梦是与党的十奋斗目标紧密相连的,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个重要任务,中国梦形象生动地诠释了“两个百年”的奋斗目标,号召鼓励着人们团结奋斗。中国梦的提出与我国的屈辱奋斗史密切相关,它反映了中国一代又一代人的夙愿,也将我国在近代以来面临的历史命运又清晰地展示了出来,能够引起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团结奋斗意识,形成共识与共鸣⑤。从世界范围来看,中国梦的提出与世界各国人民的美好愿望是非常相符的,人们都希望追求并过上美好的生活,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我国领导人集体提出的这种发展目标与策略是顺应时展潮流、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这有利于我们同世界各国人民进行友好往来与沟通交流,展示了新一届领导人非凡的国际战略视野与政治胸怀。对于“什么是中国梦、怎样实现中国梦”的问题,在《讲话》中深刻而含义丰富地表达了出来,将中国人民与世界人民的心声说了出来。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维度。国家发展离不开历史,历史是一个国家发展的根基,也是最好的教科书与清醒剂,善于学习历史、总结历史、并从历史中借鉴吸取经验教训,才能够为现实及以后发展提供经验教训,才不会失去发展的动力与根基。从历史中反思并作出新的概括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维度。只有善于反思历史,才能在现实建设与治理中提出新的观点与论断。我国的道路问题一直以来就关系着党事业的兴衰成败,道路是党的生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主要由道路、理论及制度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我党与我国人民经历了千辛万苦得来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道路。道路不是单纯西化或者是外来的,是我国从改革开放的历史实践中走出来的,中国共产党在改革开放的道路上不断探索、不断总结,继承了我国优秀的文明与传统,结合人民需要而走出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其具有科学社会基本原则,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在2015年3月4日参加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民革、台盟及委员联组会上发表了这样的讲话:“在中华民族的发展史上,两岸同胞从来都是命运相连、荣辱与共的。两岸同胞要携手同心,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出智慧与力量”,又一次强调了台湾是我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两岸同胞紧密相连。我国虽然在历史上经历了种种困苦、遭受了西方国家企图分裂中国支持,但是仍旧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并在此基础上积极践行邓小平理论中的“一国两制”方针政策,促进了的经济、文化等多方面交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取得了新发展。

结语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新维度视野下,文章提出了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理念。现代化是一个具有历史感与时代感的词汇,它具有丰富的内涵、包含了丰富种类,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新维度中都有所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新维度主要从三方面:实践、历史以及发展三维度进行了探讨与分析,将其与现代化理念与发展策略相结合,共同促进我国的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与现代化建设。

(作者单位:中共鞍山市委党校)

【注释】

①荣开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三个维度―学习系列重要讲话”,《观察与思考》,2015年第3期,第24~30页。

②王永贵:“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重要地位的三个维度”,《理论学刊》,2012年第10期,第68~71页。

③房广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四个维度”,《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第15~22页。

社会治理含义篇(10)

马克思主义(Marxism)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简称,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覆盖了马克思本人关于未来社会形态——科学社会主义的全部观点和全部学说。 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包含两个组成部分,即为现代唯物主义和现代科学社会主义。 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包含两部分内容,科学社会主义革命理论(即政权理论部分),科学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科学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包含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内容,科学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结构设计;第二部分内容,科学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运行原理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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