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市场化原则汇总十篇

时间:2023-09-04 16:41:32

利率市场化原则

利率市场化原则篇(1)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2-0-01

一、我国利率衍生品市场发展状况

利率衍生品是在基础工具利率上派生出来的产品,从国际利率衍生市场看,衍生品种主要有:远期利率,利率期货,利率互换,利率期权,以及基于这四个简单产品的复合工具和异型产品。在我国,利率衍生品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人民币利率衍生品目前仅有以下三种:

其一,债券远期合约。2005年5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同年6月推出债券远期交易,是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出的第一个利率衍生产品。当年债券远期交易量达到178亿元,接下来连续两年成交量以300%的速度增长,2009年交易量达到6556.4亿,2010年后成交加剧萎缩,2011年仅成交1030亿元。

其二,利率互换。中国人民银行在2006年1月24日了《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2006年2月开始交易,当年交易名义本金355.7亿元,随后各年其交易的名义本金快速增长,到2011年,已经达到2.7万亿元。增长75倍。从交易的期限结构看。一年以下的名义交易本金占74.7%,其浮动利率的参考利率主要是7天回购定盘利率和Shibo。

其三,远期利率协议。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9月29日公布《人民币远期利率协议业务管理规定》,远期利率协议于2007年11月正式推出,当年交易的名义金额为10.5亿元,2008年成交137笔,成交名义本金总额113.6亿元。此后,远期利率协议成交逐年清淡,到2011年,共成交3笔,名义本金总额3亿元。

二、我国利率衍生品市场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利率衍生品市场起步较晚,发展过程中受多方因素影响,还远未成熟,从目前看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1.利率衍生市场品种较少,难以满足规避利率风险的需要。一些西方国家的利率衍生品市场比较成熟,开发的利率衍生品较丰富,既有场外的交易品种也有场内的交易品种,既有中长期的交易品种也有短期的交易品种。在我国,从交易的品种看,仅有场外交易的品种,利率期货、利率期权这些场内品种还没有开发;从交易的期限结构看,以短期或超短期为主,中长期的交易品种还缺失,对于企业来讲,在利率市场化后,中长期的品种更能满足规避利率风险的需要。

2.参与主体单一,制约利率衍生品的市场发展。利率衍生品是为规避利率风险而开发的工具,其参与的主体为企业和经营货币的金融机构。当前,我国利率衍生品市场参与的主体主要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参与主体的企业还没有进入到利率衍生品市场。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产品不符合企业的需求,另一方面是企业还没有意识到潜在的利率风险,对利率衍生品的功能和常识不够了解,对利率衍生工具如何运用还没有掌握。由于参与主体单一,对市场的需求差异不大,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利率衍生品的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3.流动性不充分,市场创新不足。最近两年,我国债券远期合约成交量呈现明显的下降趋势,远期利率协议的成交更为清淡,2011年只有3笔成交;利率互换产品的交易量虽然稳步增长,但相与全球交易量相比,2.7万亿名义本金交易量仅仅是全球交易量的1.3%,我国的利率衍生品市场的流动性不充分,这其中的原因之一是利率衍生产品缺乏创新。

三、开发多层次利率衍品的必要性

1.开发多层次利率衍品是完善产品结构的需要

我国利率衍生品市场品种缺乏也已成为制约利率衍生品市场发展的“瓶颈”,逐步开发更多的利率衍生品品种,形成场内、场外交易均衡发展的格局,使利率衍生品的结构更合理,这不仅是完善利率衍生品结构的需要,更是我国利率市场化发展的需要。

2.开发多层次利率衍品是提高市场效率的需要

衍生品市场工具匮乏,不利于衍生品市场功能的发挥,逐步开发多层次的利率衍生品,尤其是推出场内的利率期货和利率期权,可以改变我国场外利率衍生品落后现状,为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对冲利率风险平台,既提高了市场效率和增强流动性,也实现了利率衍生品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

3.开发多层次利率衍品是鼓励多元化主体参与的需要

现有的利率衍生品无法完全满足多元化主体利率风险管理需求,只有实现品种创新,开发出适合不同主体需求的利率衍生品,才能吸引多元主体为化解利率风险参与交易,改变利率衍生品交易大多在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状态,有效提高市场需求的多元化程度,促进我国利率衍生品市场健康快速发展。

四、开发多层次利率衍品的原则

结合国家利率衍生品市场发展经验和我国几年来的实践,开发多层次利率衍品应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循序渐进原则。由于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处于稳步推进阶段,这就决定了开发多层次利率衍生品应体现谨慎的、循序渐进的原则。可阶段性的、有步骤开发新的利率衍品种类。

第二,制度先行原则。利率衍生品具有虚拟特征,容易为人操纵,在新的利率衍品种类推出前,要先制定好相应的法规和制度,可借鉴国外在利率衍生品市场监管经验,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从法律层面确保利率衍生品市场健康平稳运行。

第三,规避风险优先原则。由于保值为主要功能利率衍生品具有“杠杆”效应,其产品的推出必然产生浓烈的机气氛,监管难度加大,因此,要先发展避险交易,后发展投机交易。

参考文献:

利率市场化原则篇(2)

一、效率与公平的法律价值

( 一) 效率的法律价值

要对效率的法律价值进行探析,首先要明确效率与效益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立足于市场经济的整体框架下来对其所呈现的法律价值进行具体描述,以此来进行更为精准化的理解。效益,从其字面上的理解则是好处、效用等。美国学者认为,利益则是社会各关系群体通过联合、结盟等方式来对自身的切身利益进行维护,进而更好地提高自我在群体中的实际价值,从而实现功能效果的最优化。根据利益主体的不同可以将利益划分为个人利益、国家利益、集团利益、企业利益等几个方面。效率是经济学范畴之中的常用词汇,主要是指在经济发展过程中, 人们要对资源进行高效整合和优化配置, 以此来提高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应用水平, 促使其发挥更大的经济作用。由此可见,在效益目标的确立之下要通过行之有效的方式来提高经济发展效率。法律是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群体相互合作的重要方式, 能够在人本思想的指导理念之下解决人们的利益冲突, 其中这些利益冲突包括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公共利益等多个组成部分。法院及相关立法部门需要就出现的利益冲突进行及时的管理,根据立法原则及法律构建准则来拟定出新的法律条款,进而科学有效的解决人民群众之间利益冲突, 使得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得到根本性的保护, 当然, 这其中将对他人具有威胁性的利益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由此可见,法律的作用则是将个人、社会、群体、企业等主体追求效益的目的与效率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在尊重人性的基础之上更好地提高人的行为效率,从而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经济的稳定发展。综上所述,效率的法律价值则是促使组织朝着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方向发展, 并进一步提高个体的社会化程度, 实现个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的均衡化。

( 二) 公平的法律价值

政治体制的确立、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法规的构建、道德行为的指引均要建立在公平这一原则基础之上, 将公平的发展理念渗透和践行与各自的行为规范结构体系之中,以此来更好的彰显以民为本的治国之道。对于公平一词各学者的理解不尽相同。从道德层面来说,东方人认为公平是正义公正、不徇私枉法、不偏袒自私,西方人则认为美德即公平, 是一个人德行的最好表现。由此可见,虽然东西方在思想文化、政治体制方面存在一定的不同之处,但是对于公平的理解却有着惊人的相似点。此外,公平的价值内涵也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生了深刻变化,在奴隶制社会时期很多人认为这种政治体制是一种公平的标志,但是随着生产力的进步, 封建经济逐渐瓦解且资本主义经济获得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在十八世纪八十年代末期新兴资产阶级对公平原则进行了重新的定义和解读,要求废除奴隶制建立资本主义制度, 以此来更好地实现更公平民主的发展目标。因此,公平的具体含义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逐渐改变的。而笔者在本文中所提及的公平,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人民群众分配制度与社会利益的均衡化发展, 以此来实现共同富裕的和谐社会构建目标。对此,这种公平原则主要表现在法律体系的构建之中,通过极高的法律价值来得到进一步的彰显和突出。在不同的法律之中所表现出来的公平原则各有千秋,具有与具体法律相关的鲜明特征,如我国的基本大法《宪法》,在法律设置过程中其所遵循的公平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人生关系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因此其所遵循的公平原则是平等、公平、自由; 而《经济法》作为我国国家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法律, 以效率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为公平原则的主要表现形式。由此可见,公平原则贯彻于法律体系建设的各个环节之中, 对法律体系的构建、实施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

此外,公平的法律价值具有一定的弹性特征, 能够根据法律应用情况的进行及时的调整。以英国的《衡平法》为例,这种衡平思想本身就是公平原则的重要表现形式, 法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实际行为及造成影响的现实情况进行自由裁量。由此可见,法律的一般性原则普遍适用在案件审理中,但是如果案件的具体情况与法律条款有所出入, 法官则可以运用公平原则对案件进行酌情审判,并且这种公平公正原则的应用则显得十分必要。因此,公平法律价值更多的是一个规范性原则和道德标准。二、公平与效率视角下的民商法、经济法的价值

( 一) 民商法的价值

公平作为民商法践行和实施的基础性原则, 贯穿于民商法构建、修订、完善的各个环节之中, 以此来更好的体现民商法的公平民主的立法理念, 对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给予高度尊重。同时,在民商法的立法、执行和应用过程中,相关人员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案件的性质、内容、具体方案进行行之有效的审判,以此来保证民商法能够对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维护, 加快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构建进程,实现和谐社会构建的总体目标。此外, 公平原则是民商法的基础性原则,对民商法中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等起到了积极指导作用,能够最大限度地彰显民商法的价值属性、特征。

民商法中的公平原则具有一定的抽象性特征, 强调个体在经济、条件等方面的平等性,即社会赋予每个人的权利、条件是均等的,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之下, 人人都可以享受到起点的公平。同时, 民商法中的公平以个体能够自由发挥脑力、体力等条件为前提,通过此种框架的假设设置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进而实现其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由此可见,民商法中的公平性是一种形式公平和个体权益的公平。个体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主体能够在合法的范围之内积极参与各项经济活动,在法律的整体框架之下个体享有公平的市场参与机会和平等的法律地位。这种以公平为核心的民商法理念能够保证人们处于同等的市场竞争环境之中,通过自己的能力提升和强化来获得与其相符合的利益。

民商法中的效率价值以经济的自由发展为基础, 保证经济人在市场竞争、经济发展环境之中的经济利益。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是相辅相成的,很多情况下经济人往往以自我的利益为主要出发点,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谋求与自我相关的利益融合点,从而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进而满足自我的发展要求。但是很多时候经济人对自我的这种利益需求是有意识, 但是对社会利益的驱动却是无意识的, 正是因为这种有意识的利益追求能够进一步促进社会利益的长足发展。民商法中的效率价值正是通过该种途径得到有效彰显,即民商法将经济人追求效益最大化的行为以法律条款的形式进行明确规定, 在法律的范畴之内得到更加规范的实施, 将民主、自由、自愿、私权等原则落实其中,促使经济人的驱动性得到淋漓尽致的彰显, 实现社会生产力全面提高的目的。

( 二) 经济法的价值

经济法中的公平价值是借助公平原则这一理念得到表现。经济公平主要是指经济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畴之内, 可以通过科学合理、规范适度的行为对自身的物质利益进行实现或者维护,并且在同等条件之下, 经济主体可以实现利益的均衡化发展, 当然这种平衡是建立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之上, 要严格按照市场经济运行原则、程序进行,从而为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经济效益的提升所服务,切实有效的为其注入新的发展活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公平是经济人开展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条件,能够满足经济人在经济法发展过程中所谋求的实际需要。

经济法中的公平则是在同等的市场机制作用之下, 经济人或经济主体所获得的信息是同等的, 需要按照一定的市场规则来开展各项经济业务。同时,在经济活动的开展过程中, 各经济主体之间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要按照分配制度进行严格进行,保证每个人在同等的条件之下获得与自身脑力、体力相符合的物质或精神成果。但是值得说明的是,经济法中的公平与民商法的形式公平存在根本性区别, 民商法中的形式公平则是在传统形势之下融入了理性的探索成分, 将其赋予一种抽象思维,进而实现特质的平等化, 可是人与人存在本质性差别,这种差异将会促使公平中的不合理成分逐渐得到凸显, 即民商法中的私有化。此时, 则需要通过经济法的确立来消除民商法中的不公平特质,以立法的形式进行适当倾斜进而实现新的经济平等。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整体情况来说,影响公平的因素有分配制度不合理、市场运行机制不完善、竞争手段不当、经济垄断等。对此,经济法则需要对这些因素进行逐一解决来实现公平价值的最大化。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占据基础性地位,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市场机制的运行均是有效率的,而民商法作为市场机制运行的辅助性的工具,其效率机制也并不是全都具有效率的。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市场会出现崩溃的情况, 而其中的主要影响因素则是市场机制不健全、垄断经济行为的出现或者其他不完全竞争行为; 同时, 还受到外部性影响因素的制约,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面对此种情况,政府则会发挥自身看得到的双手,即宏观调控来对经济进行合理干预,如财政政策、税收政策、货币政策等,而这些内容均包含在经济法的范畴之内,可以对市场行为进行及时矫正,进而提高市场经济的发展效率。

三、基于公平与效率视角下的比较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

( 一) 相同价值取向

在公平与效率视角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存在共通点,其价值取向的方向、理念均趋于一致。一方面,从公平价值取向方面来说, 民商法与经济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协调的重要法律, 能够为市场经济关系的科学调整、巩固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法律框架,进而保证市场交易行为的公平性,从而更好地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发展所服务。民商法中的公平原则是其法律构建的核心和关键所在,能够最大限度地彰显民商法的精神理念和法律精髓。其中,民商法中的公平原则的地位要明显高于诚实信用原则, 内容、方式等方面也具有较强的丰富性。同时, 民商法中的公平原则,能够最大限度表现出民商法的性质、内涵及特征,是民商法在法律运行过程中的基础性原则, 更是相关执法人员的执法准则。而在经济法中,众多的学者将公平原则看做是经济法的价值原则,经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水平、资质获得与自身相符合的经济效益,同时,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经济人的起点、发展条件均具有明显的公平性特征。

另一方面,从效率价值取向方面来说, 民商法与经济法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 通过法律宏观框架的科学设置和合理构建,引导经济行为朝着合理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实现经济人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协同发展, 进而达到一种均衡化的状态。民商法立足于自由平等的基础之上, 对个人、集体的财产进行科学管理, 遵循公平原则来获取与之相对应的价值利益, 特别是在经济业务的开展过程中,更加强调效益第一的发展目标; 经济法则是从整体角度出发, 对企业经济行为进行调控, 并且与社会发展的整体情况相契合,从而实现社会效益与公共效益的双重提升。由此可见, 经济法和民商法都能够促进社会整体的全面发展。

( 二) 不同价值取向

在公平与效率视角下,民商法虽然在价值取向上具有共通

利率市场化原则篇(3)

关于我国的利率改革最早可以追溯到1978年,央行出台了一系列包括提高银行利率水平在内的政策,但从本质上来说,对利率的调整仍未被放开。直至1996年,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的上限管制被取消,才宣告着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而到了2004年,央行出台政策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限和存款利率下限,这一项重要举措在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2006年10月到2007年1月,在经历三个月的试运行后,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正式投入运行,担任我国基准利率的重任,标志着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进入了新利率时代。

但事实上,Shibor本身也存在着种种不足,研究我国的金融市场究竟需要怎样的基准利率,这个问题就显得十分重要。

1.理论分析

1.1 利率市场化的理论依据

在发达国家,通常可以运用古典学派的利率理论、凯恩斯主义的利率理论,以及IS-LM模型等讨论利率市场化的意义,但这些西方的利率理论大都是以完全竞争市场为前提的。

在20世纪70年代,经济学界关于利率理论的研究对象首次由发达国家转移到发展中国家。1973年,当时著名的金融发展理论专家罗纳德・麦金农教授在其著作中提出了“金融抑制”理论。同年,另一位专家爱德华・肖又提出了“金融深化”理论。这两个理论都认为,发展中国家过分地抑制市场机制和采取金融管制政策带来了深度的金融抑制现象,会对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麦金农和肖将金融抑制理论与深化理论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结合起来进行研究,成为发展中国家货币金融政策的制定和金融改革实践强有力的理论指导。在这一思想的影响下,从20世纪70年代起,许多发展中国家先后取消了严苛的金融管制,踏出了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步伐。

1.2 市场基准利率的决定原则

基准利率的选择反映了国家政府对本国经济状况的预测情况,每个不同的国家都会根据自己的国情作出选择。但对于基准利率的决定原则,各国的标准大多相同。总的来说,基准利率必须具备以下基本属性:市场性、基础性、相关性、稳定性、可控性。在以上五个市场基准利率的基本属性的作用下,我们可以总结出确定市场基准利率时一般遵循的原则:

(1)市场主体结构良好,体现在交易主体数量多、类型广、交易活跃等方面;

(2)市场交易量大,说明市场参与者依赖程度大,且单个参与者影响程度小;

(3)市场工具结构良好,以保证各期限利率水平相关联,保证了高市场化程度;

(4)利率期限结构合理,以满足不同交易工具的期限多样性要求。

2.实证研究

根据上一章中总结的对我国市场基准利率的选择原则,我们将从利率指标的市场性、基础性、相关性、稳定性和可控性这五个方面入手进行定性研究。

2.1 市场性

(1)市场交易量分析

从上一章的市场基准利率决定原则,以及金融行业较为发达的英美两国的经验来看,基准利率大多来自于市场交易量较大、参与程度较高的货币市场。因此,首先我们对我国市场上主要几种利率指标: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债券回购利率、债券现券利率以及再贴现利率2007-2011年的市场交易量进行比较。5年内,银行间同业拆借交易量分别为:10.65、15.05、19.35、27.87、33.44万亿元;银行间债券回购交易量分别为:44.06、56.38、67.70、84.65、96.66万亿元;债券现券交易量为:15.6、37.1、47.3、64.0和63.6万亿元。这里可以看出银行间债券回购占有了最大的交易份额。这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首先,虽然随着金融同业资金往来越来越频繁,但是其市场准入仍然实行批准制,使得交易量受到一定的局限。其次,银行间债券回购利率受到商业银行以及银行间交易市场成员的普遍认可,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也较低,拥有较大的交易量。第三,由于债券现券发行规模有限、品种单一,交易量也不及银行间债券回购。最后,再贴现利率虽然说传统货币政策三大工具之一,但由于我国目前的票据市场还不发达,且再贴现利率也偏高,交易额一直很低。

(2)市场交易主体分析

市场性的另一个体现就是市场交易主体的结构。只有在中央银行设立了账户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才能成为的交易主体,因此与其他三个市场相比,再贴现业务交易主体最为单一,市场性也最弱。

对于债券回购市场,其参与主体则更为丰富,目前我国的参与者数量已经超过一万,且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这主要是由于金融体制改革使得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市场,推动了这两个市场的发展。在2011-2012年,债券现券交易市场交易量远不及另外两个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中,获得央行批准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占了绝对多数的地位;而债券回购市场中的参与主体分布较为平均。

综上所述,我们发现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和债券回购利率的市场化程度较高,其中债券回购利率的市场化程度还高于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

2.2 相关性

接下来我们着重对这两种利率指标进行其他方面的比较研究。在下面的分析中我们将用Shibor来代替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用质押式回购利率来代表债券回购利率。我们在这里研究2007年至2011年这5年间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质押式回购利率以及一年期存款利息这三种利率之间的相关性。

表1相关性比较

从表1中可以看出,Shibor和质押式回购利率两者的相关性最好,由于Shibor和质押式回购利率均是市场化程度很高的利率,其波动情况均由市场供求决定,因此相关性极高。而存款利率是由央行进行统一调控的,其不确定性较大,且容易较长期内维持不变,但与前两者的相关程度仍达到0.6以上。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Shibor与质押式回购利率与其他利率间均存在较高的相关性。

2.3 基础性

本节要对Shibor和质押式债券回购利率的市场基础地位进行检验。我们选择了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三个月期shibor、三个月期质押式债券回购利率以及市场存款利率在2007年至2011年的月度数据,用格兰杰(Granger)因果检验来讨论利率间的因果关系。使用的计量软件是EViews6.0。

对三组变量两两进行因果检验,滞后期定为5,由于F值大于临界值时拒绝原假设,从结果中可以看出,Shibor既是三月期质押式回购债券利率和存款利率的Granger成因。我们有理由相信Shibor的基础性水平优于质押式回购债券利率。

2.4 稳定性

作为市场基准利率的另一个重要的性质是稳定性,在此我们选择期限分别是隔夜、一周、两周的Shibor和质押式回购债券利率进行对比研究,主要是因为在债券市场,期限较短的利率指标的债券交易量更大,利率连续性也较好,因而数据也更全面准确。

我们主要比较同样利率期限的两种利率指标,从均值、方差、离散系数方面看,隔夜品种上Shibor的稳定性低于回购债券利率,而7天和14天期限上则Shibor的稳定性较高,但总体来说,两者的稳定性水平差异不大,且都能够符合基准利率的要求。

2.5 可控性

市场基准利率虽说是利率市场化的产物,但并不意味着国家就完全放开利率任其发展,而对于基准利率的调控就是其间接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有力手段。

对于Shibor央行有多种手段对其进行调控,且又是有多家银行的同业拆借利率报价综合得来的,在可控性上具备一定的优势。但是,目前中央银行仍然主要采用存贷款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率等法定利率作为手段来调控货币政策,缺乏相应的调控方式。

对于债券回购市场利率,央行也可以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实现调整的目的,因此债券市场更直接的受到国家的调控。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的国债市场的发行种类过于单一,且期限结构较为不合理,都限制了其可控性。

综上所述,Shibor和债券回购市场利率各有优劣,可控程度上大致相当,均能达到作为市场基准利率的要求。

3.结论

在前面的研究中,笔者从市场性、基础性、相关性、稳定性、可控性这五个方面对我国市场基准利率的决定问题展开了实证研究,并对目前市场化程度最高的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和债券回购市场利率作为基准利率的优劣进行了比较。本文得到如表2的结果:

表2 实证研究结果

从上表中各项指标的对比可以看出,从市场性上来说债券回购市场利率稍强,但从基础性地位和稳定性程度来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则更胜一筹,因此本文认为,以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作为基准利率是当前市场的最优选择。

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的优势在于它的基础性地位和稳定性指数都很高,市场化程度也较高;但劣势在于目前它与其他利率指标的相关程度还不够高,且央行还没有专门针对Shibor的调控方式。从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的经验来看,多数选择同业拆借利率作为基准利率,因为它能敏锐地反映出货币市场对资金的供求关系,目前世界金融市场上影响力最大的伦敦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ibor就是由各银行的同业拆借率报价得来,我国的Shibor也与其类似。这种情况下就要求国家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完善我国的利率体系,逐步将Shibor培育为我国长期、有效的市场基准利率。

参考文献:

[1] 张友先,董芳菲. 浅谈利率市场化条件下我国基准利率的选择[J]. 国际金融, 2011,(5)

利率市场化原则篇(4)

国债是实施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对于集中社会闲置资金,增加社会投资以及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有着重要作用。国债作为中国政府为筹措财政资金而向投资者发行的一种债券种类,伴随着国债市场与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其发行量不断增加,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

一、中国国债在市场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国债发行量的逐步增大与交易额的不断增多,国债市场已成为整个市场体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成为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结合点以及社会资金循环的一个重要渠道。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国债以多品种、多期限、滚动发行的方式,在调节财政收支、弥补财政赤字、筹集建设资金,全面实施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中国国债市场起步较晚,中国国债一级、二级市场还处于初始阶段,与国外高度发达和健全的国债市场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还存在一些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1.国债利率并没有成为市场的基准利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债利率在金融市场上往往作为确定市场利率水平的基准利率,其他各类债券或金融资产均以相应期限的国债利率为基础,根据不同的风险、期限或成本确定其价格或利率,其收益率与同期限国债收益率保持相对稳定的差额,并随着国债利率变动而变动。同时,由于国债具有较高的安全性、流动性,遵循收益与风险对等原则,其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存款利率。然而,中国目前尚未实现利率市场化,发行的国债均属固定利率债券,且以银行存款利率为确定依据,其利率比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要高出几个百分点,在通货膨胀较高时期,还对三年以上的国债实行保值补贴。这种做法不仅无法提供金融市场银根松紧的信号,而且也加大了国债的筹资成本,加重债务负担。

2.国债期限结构不适应国债市场发展需要。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国债的短、中、长期结构比较合理。政府发行不同期限的国债,对于政府预算收支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其中短期国债可以用于经常性的财政支出和短期资金调剂,中长期国债可以弥补年度预算赤字。而中国大部分国债均为中期国债,长期以来一直未发行过短期和长期国债。由于国债期限结构单一,难于满足国债持有者对金融资产期限多样化的需求,也使国债发行规模在短期内急剧膨胀,国家还本付息时间过于集中,客观上不但影响了国债资金的有效使用,而且成为进一步扩大国债规模的障碍,并使中央银行无法选择多种不同期限的国债进行公开市场操作,影响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

3.国债投资者结构比例失调。西方国家个人的金融资产多委托给机构投资者管理,国债市场的参与者是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个人直接拥有的国债一般不会超过10%。而中国国债认购对象主要是居民个人,其中城市居民投资者占主要部分,农村投资量非常有限。国债作为金融调控的重要工具之一,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有着重要作用,其不应该局限于财政筹款阶段,而应扩大机构投资者的认购比例,提高国债发行效率,也有利于今后国债上市流通,活跃国债流通市场。

4.国债品种缺乏多样化。从1991年起各种期限的国债开始市场化发行,这些都符合其特定的筹资需要。但从实际发行中看,短期国债被投资者看好,特别是二年期国债最畅销,反映出居民对市场物价、存款利率的心理预期。因此,国债的期限设计应兼顾市场需求,宜长则长,宜短则短,使之适应不同机构和不同收入水平购买者的需求以及不同层面投资者的偏好。

二、中国国债在市场运行中应遵循的原则

中国自从1981年开始发行国债以来,基本建立起了国债发行市场和国债流市场,随着社会主义市经济的发展,国债市场也要不断发展和完善。国债市场管理政策及发展方向的制定,既要从中国国债市场现状出发,又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立足国债市场的发展,建立一个适应经济发展要求,低成本、高效率的国债发行市场和高流动性、高安全性的国债流通市场。需不断完善国债市场,提高国债资金的使用效益,以更好地把握经济运行、缓解经济波动周期和稳定经济增长,为此要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1.坚持国债发行规模适度的原则。国家在发行国债时,要全方位考虑问题,从中国国情出发,量力而行。要重点考虑影响国债发行规模的三个因素:社会应债能力是决定国债发行数量的最基本因素;国家的偿债能力是确定国债发行数量界限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国家的财政政策也对国债发行数量有着重要影响。在国债发行过程中,既要适应中国目前各项改革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又要以偿债能力和应债能力为限,不可顾此失彼。要努力提高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降低国债依存度和偿债率。同时要以此原则为指导,优化国债期限结构,实现国债期限结构的多样化,要调整国债利率结构,逐步实现国债利率市场化。

2.坚持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的原则。国债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结合点,不论是财政政策还是货币政策,其实施过程都与国债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适应的国债政策是实现财政和货币政策调控目标的重要手段和保证,而国债政策的有效实施,也同样需要货币政策予以协调配合。提高国债的流动性,对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具有很大作用。中央银行可以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调控国债的流量和流向,从而调控流通中的货币存量,保证供需平衡,促进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

3.坚持加强国债监管,防范国债风险的原则。国债在市场运行中存在着发行风险、利率风险、竞争风险、核算管理风险等多种风险。为了规范和完善国债市场,必须坚持加强国债监管,防范国债风险。首先要建立健全国债法规,使国债管理有法可依,明确国债管理部门权限职责、相互制约关系和法律责任等,财政与人民银行要加强合作和协调,进一步提高国债监管效率。要加强对承销机构的监管,提高国债风险意识,主动规范承销行为,使其树立市场意识和社会意识。加强对国债发售整个过程和内部核算的有效管理,积极维护国债市场正常秩序。

三、中国国债在市场运行中的创新与发展

现代经济的重要特征表现为信用经济即债务经济。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债已不再是单纯的弥补财政赤字的手段,更是各国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和工具。国债的突出任务是强化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效应,调节生产和消费,促进社会总供求总量和结构的平衡。为此要创新和发展中国国债,适应经济发展要求,发展国债市场,形成统一托管结算的国债登记托管系统,创建低成本、高效率的国债发行市场和高流动性、安全性的国债流通市场,更好地为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服务。

1.改变国债利率结构,实现利率市场化。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债是由中央政府发行并以国家财力和国家信誉为保证的债券,是金融市场中信誉最高、安全性最好、风险最小的金融产品。按照金融市场上收益与风险对等的原则,国债利率在市场利率体系中应是最低的,并作为基准利率供市场利率参照。然而,目前中国国债发行利率都是比照银行存款利率设计的,并且前几年总要比后者高1个百分点~2个百分点,国债利率作为基准利率的地位无法得到确认。不仅如此,国债利率机制缺乏弹性和灵活性,既不利于反映社会资金的供求状况,也不利于运用国债利率政策灵活地调节货币流通和经济运行。因此,从长期目标看,中国必须从基准利率的市场确定角度出发,逐步调整国债利率结构,改变历时已久的国债利率高、银行储蓄存款及其他金融产品利率低的状况,增强国债利率弹性,充分发挥国债利率机制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制定合理的国债发行利率,逐步实现国债利率市场化,结合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和资金市场情况,兼顾通货膨胀、市场利率的发展趋势及投资者的偏好等参数,适当提高长期国债的利率,适时调整以银行存款利率为基准的做法,使国债利率真正反映出国债市场的资金供需状况。

利率市场化原则篇(5)

[中图分类号] F81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6)07-0015-03

国债是实施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对于集中社会闲置资金,增加社会投资以及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有着重要作用。国债作为中国政府为筹措财政资金而向投资者发行的一种债券种类,伴随着国债市场与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其发行量不断增加,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

一、中国国债在市场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国债发行量的逐步增大与交易额的不断增多,国债市场已成为整个市场体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成为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结合点以及社会资金循环的一个重要渠道。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国债以多品种、多期限、滚动发行的方式,在调节财政收支、弥补财政赤字、筹集建设资金,全面实施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中国国债市场起步较晚,中国国债一级、二级市场还处于初始阶段,与国外高度发达和健全的国债市场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还存在一些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1. 国债利率并没有成为市场的基准利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债利率在金融市场上往往作为确定市场利率水平的基准利率,其他各类债券或金融资产均以相应期限的国债利率为基础,根据不同的风险、期限或成本确定其价格或利率,其收益率与同期限国债收益率保持相对稳定的差额,并随着国债利率变动而变动。同时,由于国债具有较高的安全性、流动性,遵循收益与风险对等原则,其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存款利率。然而,中国目前尚未实现利率市场化,发行的国债均属固定利率债券,且以银行存款利率为确定依据,其利率比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要高出几个百分点,在通货膨胀较高时期,还对三年以上的国债实行保值补贴。这种做法不仅无法提供金融市场银根松紧的信号,而且也加大了国债的筹资成本,加重债务负担。

2. 国债期限结构不适应国债市场发展需要。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国债的短、中、长期结构比较合理。政府发行不同期限的国债,对于政府预算收支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其中短期国债可以用于经常性的财政支出和短期资金调剂,中长期国债可以弥补年度预算赤字。而中国大部分国债均为中期国债,长期以来一直未发行过短期和长期国债。由于国债期限结构单一,难于满足国债持有者对金融资产期限多样化的需求,也使国债发行规模在短期内急剧膨胀,国家还本付息时间过于集中,客观上不但影响了国债资金的有效使用,而且成为进一步扩大国债规模的障碍,并使中央银行无法选择多种不同期限的国债进行公开市场操作,影响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

3. 国债投资者结构比例失调。西方国家个人的金融资产多委托给机构投资者管理,国债市场的参与者是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个人直接拥有的国债一般不会超过10%。而中国国债认购对象主要是居民个人,其中城市居民投资者占主要部分,农村投资量非常有限。国债作为金融调控的重要工具之一,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有着重要作用,其不应该局限于财政筹款阶段,而应扩大机构投资者的认购比例,提高国债发行效率,也有利于今后国债上市流通,活跃国债流通市场。

4. 国债品种缺乏多样化。从1991年起各种期限的国债开始市场化发行,这些都符合其特定的筹资需要。但从实际发行中看,短期国债被投资者看好,特别是二年期国债最畅销,反映出居民对市场物价、存款利率的心理预期。因此,国债的期限设计应兼顾市场需求,宜长则长,宜短则短,使之适应不同机构和不同收入水平购买者的需求以及不同层面投资者的偏好。

二、中国国债在市场运行中应遵循的原则

中国自从1981年开始发行国债以来,基本建立起了国债发行市场和国债流市场,随着社会主义市经济的发展,国债市场也要不断发展和完善。国债市场管理政策及发展方向的制定,既要从中国国债市场现状出发,又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立足国债市场的发展,建立一个适应经济发展要求,低成本、高效率的国债发行市场和高流动性、高安全性的国债流通市场。需不断完善国债市场,提高国债资金的使用效益,以更好地把握经济运行、缓解经济波动周期和稳定经济增长,为此要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1. 坚持国债发行规模适度的原则。国家在发行国债时,要全方位考虑问题,从中国国情出发,量力而行。要重点考虑影响国债发行规模的三个因素:社会应债能力是决定国债发行数量的最基本因素;国家的偿债能力是确定国债发行数量界限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国家的财政政策也对国债发行数量有着重要影响。在国债发行过程中,既要适应中国目前各项改革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又要以偿债能力和应债能力为限,不可顾此失彼。要努力提高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降低国债依存度和偿债率。同时要以此原则为指导,优化国债期限结构,实现国债期限结构的多样化,要调整国债利率结构,逐步实现国债利率市场化。

2. 坚持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的原则。国债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结合点,不论是财政政策还是货币政策,其实施过程都与国债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适应的国债政策是实现财政和货币政策调控目标的重要手段和保证,而国债政策的有效实施,也同样需要货币政策予以协调配合。提高国债的流动性,对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具有很大作用。中央银行可以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调控国债的流量和流向,从而调控流通中的货币存量,保证供需平衡,促进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

3. 坚持加强国债监管,防范国债风险的原则。国债在市场运行中存在着发行风险、利率风险、竞争风险、核算管理风险等多种风险。为了规范和完善国债市场,必须坚持加强国债监管,防范国债风险。首先要建立健全国债法规,使国债管理有法可依,明确国债管理部门权限职责、相互制约关系和法律责任等,财政与人民银行要加强合作和协调,进一步提高国债监管效率。要加强对承销机构的监管,提高国债风险意识,主动规范承销行为,使其树立市场意识和社会意识。加强对国债发售整个过程和内部核算的有效管理,积极维护国债市场正常秩序。

三、中国国债在市场运行中的创新与发展

现代经济的重要特征表现为信用经济即债务经济。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债已不再是单纯的弥补财政赤字的手段,更是各国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和工具。国债的突出任务是强化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效应,调节生产和消费,促进社会总供求总量和结构的平衡。为此要创新和发展中国国债,适应经济发展要求,发展国债市场,形成统一托管结算的国债登记托管系统,创建低成本、高效率的国债发行市场和高流动性、安全性的国债流通市场,更好地为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服务。

1. 改变国债利率结构,实现利率市场化。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债是由中央政府发行并以国家财力和国家信誉为保证的债券,是金融市场中信誉最高、安全性最好、风险最小的金融产品。按照金融市场上收益与风险对等的原则,国债利率在市场利率体系中应是最低的,并作为基准利率供市场利率参照。然而,目前中国国债发行利率都是比照银行存款利率设计的,并且前几年总要比后者高1个百分点~2个百分点,国债利率作为基准利率的地位无法得到确认。不仅如此,国债利率机制缺乏弹性和灵活性,既不利于反映社会资金的供求状况,也不利于运用国债利率政策灵活地调节货币流通和经济运行。因此,从长期目标看,中国必须从基准利率的市场确定角度出发,逐步调整国债利率结构,改变历时已久的国债利率高、银行储蓄存款及其他金融产品利率低的状况,增强国债利率弹性,充分发挥国债利率机制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制定合理的国债发行利率,逐步实现国债利率市场化,结合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和资金市场情况,兼顾通货膨胀、市场利率的发展趋势及投资者的偏好等参数,适当提高长期国债的利率,适时调整以银行存款利率为基准的做法,使国债利率真正反映出国债市场的资金供需状况。

利率市场化原则篇(6)

摘要:公平与效率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两者之间是动态平衡而非静止固定不变的,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当今我国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生产力和生产效率得到了较大的提高,为了缓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就应该提升公平的地位,实现公平与效率并重,在此背景下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公平;效率;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

一、经济法中的公平与效率

(一)公平

一般来说,公平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竞争条件和利益获得的机会公平,主要指经济主体在生产活动、占有劳动成果和获得成就方面的权利平等,交易规则和分配原则的平等;二是实质公平,主要指社会收入再分配公正和救济弱者。如果说机会公平是以民法为代表的私法法域追求的目标,那么实质公平就应当是经济法所追求的重要目标。因为有效率的市场制度可能产生极大的不平等,这就要求国家干预,以实现社会总体公平。②所以,经济法公平价值的特征应当是全局性的或整体性的,这可以从程宝山教授的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论上得到解释,经济法从其产生之日起,就以社会本位为自己的思想基础。

经济法的公平主要体现在社会公平上。经济法领域的社会公平,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保障社会成员政治、经济等方面地位平等,共同遵守公平的社会原则,享有同等的各种社会权利,实现利益分配机会均等、结果公正等。经济法领域中的社会公平的最基本内容,是社会成员间的合理的社会经济关系和财产分配关系。其主要内容为以下六个方面:其一为权利公平,经济法领域的社会公平首先意味着权利公平,它承认并保证社会主体具有平等的生存权、发展权;其二为机会公平,社会主体参与经济活动,要求社会确保机会均等,这是实现权利公平的前提。其三为规则公平,经济法不仅要保证在制度和规则面前所有主体一律平等,还要保证社会主体享有平等的规则;其四为效率公平,经济法的社会公平观念首先要从整个社会的发展为出发点和目的,即必须与效率联系在一起求公平。其五为分配公平,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的根本内涵和最高层次。分配是否公平,不仅关系到公平水平的高低,对社会制度的变革、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维护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其六为社会保障公平,在现代社会,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我国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③

(二)效率

效率是指经济活动中投入与产出的比较,它表示资源有效利用的程度。效率是任何一个社会发展所追求的价值,因此在其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必然会以效率价值为其目标。法学中也引入了效率价值,它是通过提高效率、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来实现的。19世纪的功利主义法学派提出了“最大多数人的幸福乃是判断是非的标准”,法律并不能直接给公民提供生计,只能通过奖励与惩罚的驱动力引导人们谋求生计和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

功利主义法学派间接阐述了法律效率的内涵。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经济分析法学派继承了功利主义法学派的思想,以“帕累托最优” ④为基础提出了法律效率。经济分析法学派的奠基人哈利・科斯提出了“社会成本”理论。科斯将市场失灵作为资源配置机制的代价,即交易成本。他认为,只有当政府矫正手段能够以较低成本和较高的收益促成有关当事人的经济福利改善时,这种矫正手段才是正当的;在一个零交易成本的世界里,不论权利的法律原始配置如何,只要权利交易自由,就会产生高效率的社会资源配置;各种法律对行为产生影响的主要因素是交易成本,而法律的目的正应是推进市场交换,促成交易成本最低化。波斯纳在其著作《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提出了“经济效益观”,其将经济学看作是一种理性选择理论――诉讼所要达成的理性选择,即以最小可能的资源花费来达就预期目标的理性选择,其效用指的是实现社会财富的最大化。波斯纳将正义定义分为两类,一是指分配正义――一定程度的经济平等;二是正义最普通的涵义――效率。

经济法的社会属性与社会利益本位决定了它将致力于促进社会整体效率。社会整体效率追求的是社会整体可持续发展的能力,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必然会使无数个局部个体效率受益,但两者并非始终统一,有时为了促进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会要求部分个体放弃对于效率的追求。经济法通过不同于民商法的制度设计,可以为社会效率的整体提升提供制度供给。同时,经济法中的公平指的是实质公平,换句话说,经济法的公平观是要提升整个社会总的福利指数,实现社会总福利的“帕累托最优”。⑤经济法的产生是社会化大生产的结果,以保证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其使命,故追求效率是其价值体现。

(三)我国经济法中关于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定位

在我国一些经济法专著、教材以及学位论文中,很少有关于经济法“公平与效率关系”的论述,而即使在相关论述中,关于两者之间关系的定位也不完全一致。主要存在以下观点:

1.公平优先论。有学者指出“经济公平与经济效益是经济法所追求的两大目标,作为法律所应具备的正义价值来看,经济公平无疑是经济法的最高价值目标”。⑥也有学者表达相同观点“公平优先是经济法价值目标均衡的应然取向”。⑦

2.效率优先论。有学者认为“经济法是市场领域的政府干预法,它的社会本位性、国家干预性和市场经济背景,要求在法律的价值中以社会效率为优先价值,同时兼顾公平价值。”⑧“经济法通过宏观调控机制将社会上不可避免存在的经济不公平控制在既能保持其激励功能,又能避免贫富悬殊过大的范围内,即在一个有效率的经济体系中增进公平,以经济公平促进社会公平”。⑨

3.公平与效率兼顾论。有学者认为“一般而言,发展需要效率,发展的持续还需要公平;在经济欠发达时期,为实现追赶型发展目标,效率比公平显得更重要;在经济发达甚至高度发达时期,为实现发展的稳定和持续,对公平的需求就越来越强烈;在当代效率与代际公平之间,代际公平应当优先;在当代公平与代际效率之间,当代公平应当优先。”⑩还有学者指出“兼顾公平与效率,是经济法调整的重要的目标,因而追求调整的效果或称绩效,追求总量的平衡和社会总福利的增长,在经济法领域也会成为一种普遍的价值和原则。”⑾

4.公平与效率并重论。“我们认为中国经济法在解决效率与公平问题两者之间的关系上,一直所倡导的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选择;但从发展趋势来看,公平问题的价值权重在逐渐增加,中国目前的效率与公平价值选择逐渐向公平倾斜,其发展趋势是‘公平与效率并重’,中国经济法将致力于谋求公平与效率的辩证统一。”⑿

二、应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我国学界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观点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一切经济法规中,始终起指导作用的原则,是经济立法的基础,是执行经济法律法规,进行经济管理、处理经济关系的依据,对经济立法、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我国学术界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王保树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1)经济上的公平与公正原则;(2)违法行为法定原则;(3)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原则。”

第二,潘静成和刘文华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平衡协调原则;(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3)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第三,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原则为:“注重社会总体利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

第四,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资源优化配置原则;(2)国家适度干预原则;(3)社会本位原则;(4)经济民主原则;(5)经济公平原则;(6)经济效益原则;(7)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五,程宝山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社会本位原则;(2)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

各位教授对经济法基本原则有独到的看法,但是几乎都没有涉及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公平与效率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两者之间是动态平衡而非静止、固定不变的;是具体的、历史的,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随着现如今经济社会生活的迅速发展、我国经济总量的不断提升以及贫富差距的逐步扩大,应该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该原则的确立可以更客观地反映我国经济运行、社会生活的现状,可以更好地反映现阶段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可以更有效的指导经济实践。

(二)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的原因

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是指在处理两者关系时,强调公平与效率同等重要,相互不能取代,其主要内容是:第一,公平与效率同等重要,不分主次。“平等与效率双方都有价值,而且其中一方对另一方没有绝对的优先权。”⒀第二,建立“混合经济结构”,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相结合,共同调节收入分配。因为国家和经济人关注的重点不同,国家关注的是社会公平和福利,而经济人关注的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两者必须结合起来,共同实现经济的稳定发展。⒁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性,符合当今社会的发展趋势。

在自由资本主义社会实行的是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市场机制,在该时期,基于商品经济自由竞争的客观需要,社会经济生活主要依靠无形的市场调节之手来保证经济平衡,反映在法律制度上就是民法占主导地位。“利益、自由、平等”三要素是权利本位论的立法基础,故近代私法的一个最基本前提性假设就是一切民事主体绝对的平等,在此基础上“平等的人”自由、放任、无限制的追求利益最大化,从而导致市场经济失去自律性。与此同时法学界开始思考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认为社会利益就是个人的真正利益,个人的生存、发展依赖社会的生存发展。从而完成了17、18世纪以保障个人自然权利为本位的古典自然法哲学思潮向重视社会利益为特征的社会本位法哲学思潮的转变,社会本位法哲学思潮盛行于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于该时期――即近代市场经济和现代多元社会。在垄断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市场本身的缺陷,导致市场失败,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对市场进行积极的调节和控制,从而形成了集市场作用与政府作用于一体的混合经济体制,这种特定的经济结构迫切需要既尊重市场调节,又体现国家干预。

经济法是社会法,它是在社会化条件下,国家基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而对经济进行干预、协调、参与等进行规范和保障的法。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它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即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根本准则。中国经济法天然以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己任,其从产生之日起,就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为其使命。保障社会主要经济利益是经济法的最本质体现、最基础内容,故坚持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是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指导方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平要以效率为前提和基础,一方面,效率决定公平,效率的水平决定公平的程度,没有效率,充其量只是低水平的公平;另一方面,效率又来源于公平,没有公平就难以有效率,难以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提高,一定要把公平与效率统一并重地看。在当今社会,我们只有把“蛋糕”尽可能地做大,并且把“蛋糕”公平合理的分配,才能构建和谐社会,使人民生活得更加安心、放心和舒心。

民法强调意思自治,强调对所有主体都平等的保护,侧重从个体、微观的领域来调整民事关系,促进人们的利益;以个人权利本位为基础的民法最基本最主要的内容是契约自由,所以其帝王条款、最高行为准则为“诚实信用原则”。经济法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强调限制意思自治,侧重于从宏观方面,从利益协调方面来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提高;以社会为本位的经济法最基本最主要的内容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之上,故其最重要最、值得肯定的原则是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

三、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的意义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期,因为生产力水平比较低,物质匮乏,应加快经济发展和提高效率,为社会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就必须实行效率优先,以此为公平的实现创造物质基础。当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生产力和生产效率得到了较大的提高,物质丰富,出现贫富差距的时候,为了缓解社会矛盾,就应该提升公平的地位,实现公平与效率并重。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演变,社会生产了水平不断提高,在当今我国经济总量已有大幅提高、贫富差距愈演愈烈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市场经济的主要目标是追求经济效率,提高经济效率和经济效益是我国全部工作的重点,同时也是国家加强经济立法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可在最大程度上实现经济效率,而且在实现经济效率的同时不会以牺牲一定的公平为代价,是公平与效率相互促进,提高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第二,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有助于政府和市场积极的发挥作用。公平更多的要政府主导,效率要市场主导,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也是政府和市场关系的一个折射,政府和市场是两种配置资源和协调经济活动的主要机制。市场经济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表现出自身缺陷,矛盾逐渐激化,使市场失去自律性,从而需要国家之手进行调节和规制,只有市场之手和国家之手协调并用时,才能使经济协调发展。对于市场能调节、能调节好的,应交由市场自行调节:在市场失灵的情形和领域下,则要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市场旨在提高效率,政府重在促进公平,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在很大程度上能使市场和政府的定位更加科学,发挥的作用更加合理。

第三,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有助于实现经济法的价值。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产生的经济法,其价值要体现为对人类需要的满足,则需要经济法具有特定的功能和作用,这样才能解决相关问题。经济法的价值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经济法的内在价值;另一方面,是经济法的外在价值。经济法的内在客观功用价值主要是规范调制行为,保障有效调制,同时,也可称为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则的工具,以及各类主体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则方面保护自己权益的工具。经济法的外在主观评价价值则是公平、效率和秩序,这是人们所期望和追求的经济法应有的价值。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有助于实现经济法的二元价值。⒂提高效率更多地体现了经济法的内在客观功用价值;强调公平则更多地体现了经济法的主观评价价值。

第四,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能更好的指导经济法律实践。该原则的确立符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客观情况,能够指导经济立法和经济法的实施,具有现实操作性;而且纠正了以往过分强调公平而忽略效率或者过分强调效率而忽视公平的做法,使公平与效率原则更好地指导实践,更好地促进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提高,更好地促进经济平衡协调发展。

第五,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有助于我国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实现和谐社会的构建。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故要不遗余力的提高效率;而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发展成果人人共享,即必须要确保公平。

注释:

①作者认为,“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不同于“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并重”表明同样重视,同等看待,缺一不可,其强调不分主次,彼此之间不能取代;“兼顾”指的是同时照顾(两方面以上),描述的是有所选择地对另一种、另一些事物或情况加以关注,其更多地体现的是主观意识。显而易见,“并重”比“兼顾”更能突出重要性。

②参见董延林:《经济法原理问题》,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88页。

③详见丛中笑的《经世济民之法的社会公平观诠释――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对象的解读》,载于吴志攀主编的《经济法学家(2007)》。

④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认为:在不损害所有人的前提下,若改变资源的分配不能让所有的人的情况变得更好,就表示社会资源的分配达到了最优状况。

⑤详见程胜的《经济法应当是一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法》,载于顾耕耘 罗培新主编的《经济法前沿问题(2007)》。

⑥许广文主编:《经济法》,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页。

⑦余霞:《公平与效率原则的经济学分析――简论经济法价值目标的均衡》,载《商场现代化》2008年第6期。

⑧穆虹:《经济法价值研究》,山东大学博士论文,第84页。

⑨金葵主编:《经济法新论》,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页。

⑩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297页。

⑾张守文:《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41页。

⑿曹平、高桂林、侯佳儒:《中国经济法基础理论新探索》,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08页。

⒀【美】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王奔洲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86页。

利率市场化原则篇(7)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释义

“原则”一词来源于拉丁语PrinciPium,译为“起源、基础、准则,”按汉语的词义是指说话、行事所依据的准则。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所下定义:所谓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本真理或准则,一种构成其他规则的基础或根源的总括性原理或准则”。

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原则是体现发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周作翔教授认为,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指一定范围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精神、指导思想,是具有综合性、本源性和稳定性的根本准则;周旺生教授认为,法律原则,就是体现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的原则,是法的原则体系的上位阶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一切经济法规中,体现经济法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的最高准则,始终起指导、规范、引导作用的总括性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诸多经济法原则中更具根本性的经济法原则,它最为充分地展现着经济法主要价值并最为集中地承载着经济法的核心理念,它是经济法规则制定和实施的基准,是经济法体系内具有最强普适性的原则,是经济立法的基础,是执行经济法律法规,进行经济管理、处理经济关系的依据,对经济立法、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是连接经济法宗旨与经济法具体规范的桥梁和纽带,所有的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行为都以它为基础展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有很大作用,是经济法理论研究中重要的一环。

二、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现状和确立标准

(一)我国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观点我国经济法学已有20余年发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壮大、我国经济法的研究也欣欣向荣,我国的经济法理论研究也不断走向深入,但是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却是各成一家,没有定论。而一个学科基本原则的确立对于促进本学科的繁荣发展有重大作用,比如,民法确立了“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原则,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行政法确立了“实体性和程序性方面的”原则,而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却没有统一的基本原则,确实应该加大这方面的理论研究。

我国学术界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王保树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1)经济上的公平与公正原则;(2)违法行为法定原则;(3)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原则。”

第二,潘静成和刘文华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平衡协调原则;(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3)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第三,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原则为:“注重社会总体利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

第四,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资源优化配置原则;(2)国家适度干预原则;(3)社会本位原则;(4)经济民主原则;(5)经济公平原则;(6)经济效益原则;(7)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五,张守文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调制法定原则;(2)调制适度原则;(3)调制绩效原则。”

第六,程宝山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社会本位原则;(2)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

(二)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体现了经济法的最高价值和基本精神。笔者认为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如下标准:

1.具有高度抽象性、概括性。经济法基本原则能够统领整个经济法,是经济法基本精神、基本价值的高度抽象,是价值观念和法律规则的汇合点。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法规总是带有滞后性,因此可以弥补经济法律法规的不足,解决经济法法规法发展滞后的问题。

2.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体现了经济法质的特定。不同社会关系的特质决定了调整该社会关系的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特有的。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是经法所特有的,像“违法行为法定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可以认为是所有法律部门都应具备的原则,不应认为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还有一些学者提出的“可持续发展原则”、“以人为本原则”,着更多是我们处理社会问题的立场、原则,也不应认为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3.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经济法是社会法,它是在社会化条件下,国家基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而对经济进行干预、协调、参与等进行规范和保障的法。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根本准则,以维护、实现、发展好是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体现出经济法社会本位法的本质特征。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有高度抽象性、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基本原则,体现出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以上三点是判断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有力标准。

三、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17、18世纪以保障个人自然权利为本位的古典自然法哲学思潮向重视社会利益为特征的社会本位法哲学思潮的转变,社会本位法哲学思潮盛行于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于该时期——即近代市场经济和现代多元社会。在垄断资本主义社会,市场主体对自身利益的无限制追求和对他人、社会利益的漠视导致产生垄断,由于市场本身的缺陷,导致市场失败,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对市场进行积极的调节和控制,从而形成了集市场作用与政府作用于一体的混合经济体制,这种特定的经济结构迫切需要既尊重市场调节,又体现国家干预。

“我们考虑任何一个法律部门,它在确定自己的调整对象的时候,都应当有一个基本出发点,或者说本位思想,正是这种本位思想构成了一个法 律部门区别另一个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经济法正是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社会整体利益所追求的是一个个社会的实体,是建立在个体利益基础之上的社会整体利益。所谓社会整体利益,是一个社会之中全部合法利益的有机统一。不仅仅是简单的个体相加,而是谋求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并通过对不同利益的对比特别倾向于对弱者的保护,以形式上的不平等来达到实质上的平等;通过对当前发展的合理调节与限制,保存和创造未来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条件,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使得个体利益能持续发展,最终实现个体长远利益的最大化。

经济法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强调人的理性,认为在个人理性的指导下,整个人类社会最终会形成一个文明、和谐的社会。经济法的理念是站在社会本位的高度追求对国家、社会、个人的平衡下调发展,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中国经济法天然以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己任,其从产生之日起,就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为其使命。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是经济法的根本原则,体现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其他基本法律原则是为社会整体利益原则服务的,同时社会社会整体利益原则也是消除其他各种原则之间冲突的最终落脚点和归宿。保障社会主要经济利益是经济法的最本质体现、最基础内容。

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的确立,是由经济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决定的,明确了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社会公共利益,为经济法具体法律制度的实施起到根本的指导作用。

(二)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是指在处理两者关系时,强调公平与效率同等重要,相互不能取代。笔者认为,“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不同于“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并重”表明同样重视,同等看待,缺一不可,其强调不分主次,彼此之间不能取代:“兼顾”指的是同时照顾(两方面以上),描述的是有所选择地对另一种、另一些事物或情况加以关注,其更多地体现的是主观意识。显而易见,“并重”比“兼顾”更能突出重要性。

坚持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是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指导方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平要以效率为前提和基础,一方面,效率决定公平,效率的水平决定公平的程度,没有效率,充其量只是低水平的公平;另一方面,效率又来源于公平,没有公平就难以有效率,难以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提高,一定要把公平与效率统一并重地看。在当今社会,我们只有把“蛋糕”尽可能地做大,并且把“蛋糕”公平合理的分配,才能构建和谐社会,使人民生活得更加安心、放心和舒心。

市场经济的主要目标是追求经济效率,提高经济效率和经济效益是我国全部工作的重点,同时也是国家加强经济立法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可在最大程度上实现经济效率,而且在实现经济效率的同时不会以牺牲一定的公平为代价,是公平与效率相互促进,提高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利率市场化原则篇(8)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释义

“原则”一词来源于拉丁语PrinciPium,译为“起源、基础、准则,”按汉语的词义是指说话、行事所依据的准则。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所下定义:所谓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本真理或准则,一种构成其他规则的基础或根源的总括性原理或准则”。

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原则是体现发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周作翔教授认为,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指一定范围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精神、指导思想,是具有综合性、本源性和稳定性的根本准则;周旺生教授认为,法律原则,就是体现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的原则,是法的原则体系的上位阶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一切经济法规中,体现经济法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的最高准则,始终起指导、规范、引导作用的总括性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诸多经济法原则中更具根本性的经济法原则,它最为充分地展现着经济法主要价值并最为集中地承载着经济法的核心理念,它是经济法规则制定和实施的基准,是经济法体系内具有最强普适性的原则,是经济立法的基础,是执行经济法律法规,进行经济管理、处理经济关系的依据,对经济立法、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是连接经济法宗旨与经济法具体规范的桥梁和纽带,所有的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行为都以它为基础展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有很大作用,是经济法理论研究中重要的一环。

二、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现状和确立标准

(一)我国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观点我国经济法学已有20余年发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壮大、我国经济法的研究也欣欣向荣,我国的经济法理论研究也不断走向深入,但是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却是各成一家,没有定论。而一个学科基本原则的确立对于促进本学科的繁荣发展有重大作用,比如,民法确立了“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原则,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行政法确立了“实体性和程序性方面的”原则,而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却没有统一的基本原则,确实应该加大这方面的理论研究。

我国学术界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王保树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1)经济上的公平与公正原则;(2)违法行为法定原则;(3)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原则。”

第二,潘静成和刘文华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平衡协调原则;(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3)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第三,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原则为:“注重社会总体利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

第四,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资源优化配置原则;(2)国家适度干预原则;(3)社会本位原则;(4)经济民主原则;(5)经济公平原则;(6)经济效益原则;(7)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五,张守文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调制法定原则;(2)调制适度原则;(3)调制绩效原则。”

第六,程宝山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社会本位原则;(2)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

(二)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体现了经济法的最高价值和基本精神。笔者认为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如下标准:

1.具有高度抽象性、概括性。经济法基本原则能够统领整个经济法,是经济法基本精神、基本价值的高度抽象,是价值观念和法律规则的汇合点。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法规总是带有滞后性,因此可以弥补经济法律法规的不足,解决经济法法规法发展滞后的问题。

2.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体现了经济法质的特定。不同社会关系的特质决定了调整该社会关系的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特有的。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是经法所特有的,像“违法行为法定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可以认为是所有法律部门都应具备的原则,不应认为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还有一些学者提出的“可持续发展原则”、“以人为本原则”,着更多是我们处理社会问题的立场、原则,也不应认为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3.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经济法是社会法,它是在社会化条件下,国家基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而对经济进行干预、协调、参与等进行规范和保障的法。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根本准则,以维护、实现、发展好是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体现出经济法社会本位法的本质特征。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有高度抽象性、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基本原则,体现出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以上三点是判断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有力标准。

三、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17、18世纪以保障个人自然权利为本位的古典自然法哲学思潮向重视社会利益为特征的社会本位法哲学思潮的转变,社会本位法哲学思潮盛行于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于该时期——即近代市场经济和现代多元社会。在垄断资本主义社会,市场主体对自身利益的无限制追求和对他人、社会利益的漠视导致产生垄断,由于市场本身的缺陷,导致市场失败,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对市场进行积极的调节和控制,从而形成了集市场作用与政府作用于一体的混合经济体制,这种特定的经济结构迫切需要既尊重市场调节,又体现国家干预。

“我们考虑任何一个法律部门,它在确定自己的调整对象的时候,都应当有一个基本出发点,或者说本位思想,正是这种本位思想构成了一个法 律部门区别另一个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经济法正是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社会整体利益所追求的是一个个社会的实体,是建立在个体利益基础之上的社会整体利益。所谓社会整体利益,是一个社会之中全部合法利益的有机统一。不仅仅是简单的个体相加,而是谋求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并通过对不同利益的对比特别倾向于对弱者的保护,以形式上的不平等来达到实质上的平等;通过对当前发展的合理调节与限制,保存和创造未来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条件,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使得个体利益能持续发展,最终实现个体长远利益的最大化。

经济法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强调人的理性,认为在个人理性的指导下,整个人类社会最终会形成一个文明、和谐的社会。经济法的理念是站在社会本位的高度追求对国家、社会、个人的平衡下调发展,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中国经济法天然以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己任,其从产生之日起,就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为其使命。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是经济法的根本原则,体现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其他基本法律原则是为社会整体利益原则服务的,同时社会社会整体利益原则也是消除其他各种原则之间冲突的最终落脚点和归宿。保障社会主要经济利益是经济法的最本质体现、最基础内容。

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的确立,是由经济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决定的,明确了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社会公共利益,为经济法具体法律制度的实施起到根本的指导作用。

(二)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是指在处理两者关系时,强调公平与效率同等重要,相互不能取代。笔者认为,“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不同于“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并重”表明同样重视,同等看待,缺一不可,其强调不分主次,彼此之间不能取代:“兼顾”指的是同时照顾(两方面以上),描述的是有所选择地对另一种、另一些事物或情况加以关注,其更多地体现的是主观意识。显而易见,“并重”比“兼顾”更能突出重要性。

坚持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是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指导方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平要以效率为前提和基础,一方面,效率决定公平,效率的水平决定公平的程度,没有效率,充其量只是低水平的公平;另一方面,效率又来源于公平,没有公平就难以有效率,难以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提高,一定要把公平与效率统一并重地看。在当今社会,我们只有把“蛋糕”尽可能地做大,并且把“蛋糕”公平合理的分配,才能构建和谐社会,使人民生活得更加安心、放心和舒心。

市场经济的主要目标是追求经济效率,提高经济效率和经济效益是我国全部工作的重点,同时也是国家加强经济立法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可在最大程度上实现经济效率,而且在实现经济效率的同时不会以牺牲一定的公平为代价,是公平与效率相互促进,提高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利率市场化原则篇(9)

一方面,区域主管需要在对目标市场进行有效细分的前提下进一步对潜在分销渠道的分销效能、服务能力、维护成本和影响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从而明确各渠道的优势和劣势,保证进入的渠道同细分市场的特点相匹配,并从结构上保证所构建的分销链的有效性,从而实现对区域市场的有效覆盖。例如,在装饰材料行业中,为了实现对商业用户这一细分市场的覆盖,企业必须嫁接或进入建材批发渠道、五金店等渠道,才能服务于大批量的工程商用客户;对一般家庭用户来讲,则必须利用建材专业市场等以零售为主、批零兼营的分销渠道;对家庭装饰用户中的高端客户,则越来越多地需要利用综合建材连锁超市等大型零售渠道来为他们提供针对性的服务以获取高利润。可以看出,其中任何一种渠道都不可能有效交叉覆盖另一个细分市场。

另一方面,应整合各细分渠道中在素质、规模、实力、服务和管理等方面有特长的终端、大批发商和新兴大型零售商等优秀渠道资源,注意把握渠道成员的质量,从而使企业的分销链具有强大的分销力,这对目标区域市场来说是非常关键的一步。

2、效率最大化原则

要充分考虑渠道中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顺畅和运营维护成本。在规划区域市场渠道结构时,除了要考虑市场容量、顾客需求、产品特性和地理特征等一般性影响因素外,还应考虑合理设计渠道层次关系,减少不合理、无法实现增值的物流环节,实现基于渠道效率基础上的扁平化。

例如,改变以往“由中心城市覆盖地级城市,再由地级城市覆盖县级市场”的一般性渠道构建思路,在区域传统商业集散地设立总,利用业已存在的商流联系,直接覆盖地、县等二三级市场;在集中的专业市场内由特约经销商设立库存,覆盖多个一般分销商(无须增加库存),这样既可以实现物流集中和库存集约,又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渠道占有,实现渠道效率的最大化。这样,也能减少渠道冲突,有利于稳定区域市场的秩序,并能有效地降低维护费用。

3、增值原则

是指以“顾客价值最大化”为目标,通过渠道创新、功能发育、策略调整、资源投入等方法来提高整个营销价值链的服务增值能力和差异化能力。企业可以通过为顾客提供有针对性的增值服务来实现产品的差异化,从而提高顾客的满意度和忠诚度,从根本上摆脱产品“同质化”所引起的过度、无序竞争;同时,提供增值服务也能使分销链的价值创造能力大大改善,有利于增加各环节的利益,从而增加分销链的稳定性和协同性。

例如,某饲料企业在利用原有经销商养殖服务功能的同时,进行渠道创新,发展兽医和猪贩等渠道成员成为饲料分销商,企业将市场促销调整为服务营销,加大对服务资源投入,充分利用渠道的服务功能来为养殖户提供防疫、饲喂、品种改良、出栏收购等综合服务,改善了养殖效益,从而提升了市场份额和用户忠诚度。

4、协同原则

除了通过渠道分工来使相应类型的渠道覆盖相应类型的细分市场外,区域主管更要注意使分销链上的各个环节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以有效地获得协同效应,这样既可以提高分销效能,又可以降低渠道运营费用。

比如,企业利用管理经验、市场能力、技术服务等优势承担品牌运作、促销策划、助销支持和市场维护等管理职能;核心经销商利用网络、地缘、资金、配送系统等优势,承担物流、结算、配合促销实施、前期推广等分销职能;各零售终端利用地理位置、影响力、服务特色等优势,承担现场展示、用户沟通、客户服务和信息反馈等销售职能。   5、竞争性原则

区域营销是以竞争为核心的战略性市场营销,其渠道策略应该是竞争导向的。应根据本企业在本区域市场上的综合实力来确定主要竞争对手,以分销链的系统协同效率为基础,通过不断蚕食、集中冲击等竞争手段展开客户争夺,从而获得区域市场上的主导地位。

比如,在区域市场上,根据具体竞争格局和趋势,企业一般确定直接竞争或构成主要障碍的竞争对手为攻击目标(综合实力相对较弱的情况下,则选择第二、三位的竞争对手为首攻对象),在终端争夺、促销宣传、价格策略等方面有针对性地冲击竞争对手,逐步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并不断提升自己的渠道质量和管理水平,在条件成熟时发起针对主导品牌的进攻,以夺取区域市场第一的竞争位置。

6、集中开发、滚动发展原则

企业要想全面主导分销价值链,必然需要加大在市场上的资源投入,如管理人员、助销支持、服务保障、品牌宣传等。如果要在比较广阔的市场上展开大规模的攻势,大部分企业可能承受不了,况且不区分市场潜力和容量大小的盲目投入也不大可能获得良好的回报。所以,企业必须选择自己的核心市场,集中使用本企业的资源,如此才可能达到区域市场占有率达到第一的目标。

另外,在区域市场的渠道规划和建设中,也必须采用滚动发展、逐步深化的方式。一般来说,企业原有的分销渠道模式和运作方法在经销商、业务人员和营销管理者的思维中已形成定式,加上原有矛盾的积淀和市场格局高竞争度的现实,一步到位往往难度较大,企业应因势利导、循序渐进,争取做到稳步发展、滚动发展。

7、动态原则

利率市场化原则篇(10)

从近年来讨论的情况看,人们谈论较多的减持操作原则包括维护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护投资者利益以及减持方式多样化、减持定价市场化,等等。这些原则当然都是不错的,但问题在于,强调的减持原则过多反倒会顾此失彼,失去对实践的指导意义。笔者以为,从可操作性上考虑,可将上述原则简化为公平与效率这一基本原则。国有股减持涉及当事各方切身利益,公平原则是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公平”在学中虽然颇有争议,但它终究是一个利益分配问题。在国有股减持中,公平原则体现在市场各参与主体经济利益的损益上,它的最低要求是,国有股减持不应当仅使其中某一方受益而使另一方受损,其较高要求则是实现各方多赢。“效率”是经济学中广泛使用的概念,一般而言,效率指对经济资源的充分利用与合理配置。效率原则体现在国有股减持操作上,就是要求所选择的减持办法应简便易行,能够在相对短的时期内完成预定的减持目标。因为很显然,国有股减持目标完成的程度与时间长短,同中国资本市场的效率乃至国民经济整体效率是密切相关的,因而,尽早完成预定减持目标便是效率原则的第一要求。因此,如果一种减持办法是公平而有效率的,那么它一定是保护了国有资产所有者和投资者双方权益的,因而它也必定有利于中国证券市场当前和长远发展,并能够极大提升中国证券市场的功能与效率;而强调多样化减持方式和市场化定价的原则,也旨在通过多种减持方式结合和市场机制在定价中的作用,实现国有股减持操作的公平和效率,可见公平与效率原则是可以涵盖上述各项原则的。从深层次上讲,效率与公平是市场经济产生、发展与完善之本,是人类社会追求的永恒价值,因而是公认的经济学规范分析的基本准则,它完全可以也应当作为评价和判定不同减持办法优劣的基本原则。

依据公平与效率原则,本文对不同国有股减持方案进行了分析评价。其所用资料来源于2001年12月中国证监会对社会各界提出的国有股减持方案的汇总整理结果,并基本上依照证监会对这些方案所进行的七个类别的划分。

二.从公平与效率视角看有关减持方案的缺陷

1.股权调整类方案。股权调整类方案即在对国有股内在价值进行评估的基础上,通过对国有股缩股或对流通股扩股的方法,使得国有股成本与流通股价格相接近,从而在保障各方利益的条件下实现国有股上市流通。由于缩股或扩股改变了公司股权结构,故称此种方案为股权调整类方案。股权调整类方案力图先行解决国有股与流通股的“同股同价”问题,以便实现两者的“同股同权”,使国有股具备上市流通资格;同时股权调整有利于改变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不合理股权结构。“缩股流通”是该类方案中最有代表性的建议。所谓缩股流通,即按照某一比例(如按照公司成立时国有净资产折股价格与股票发行价格的比例)合并国有股份,使合并后的国有股在二级市场流通(减持)。缩股流通首先遇到的问题是操作上难度大——上市公司大多进行过增资配股,这给两种价格的比例造成了困难;如果公司进行过分红派息或送股,则上述计算将更加繁难。缩股流通的第二个问题是缩股以后上市操作的问题,可以预料的是,缩股以后的国有股成本依然会与股票市价存在较大差异,于是我们不得不重新回到问题的起点——寻求适宜的国有股上市操作办法。可见,“缩股流通”在效率和公平方面存在明显缺憾。扩股方案即按照国有股评估值与流通股市价的比例,对流通股东实施送股,送股后国有股可在二级市场流通。显然,扩股同样面临缩股时所遇到的计算上的难题,因而在效率方面同样不具有可行性。

2.开辟第二市场类方案。开辟第二市场类方案指国有股先在A股以外的市场如专门建立的法人股市场、原有的NET和STAQ市场以及场外交易市场(三板市场、四板市场)等进行交易和减持,经一段时期后最终实现这些市场与A股市场并轨。以第二市场作为国有股减持的过渡市场,可以减少对A股市场的冲击,有利于实现国有股和法人股逐步平稳上市,也有助于规范公司产权转让行为。但开辟第二市场也存在明显不足:(1)减持期将旷日持久,不符合效率性要求,A、B股市场合并遥遥无期就是明证;(2)建立第二市场可能产生另类问题,比如诱发股票投机炒作等,这在原STAQ系统和NET系统已见端倪。一个B股市场业已给中国股市带来了诸多后遗症,开辟第二市场的建议理应慎重加以对待。

3.预设未来流通权方案。预设未来流通权方案以统一规定的某一时日的公司股票市价,加上一定“加价幅度”(50%或50%以上)后作为国有股的“流通底价”,俟该股票市价升至“流通底价”之上时,国有股即可上市流通。从理论上讲,这种方式可以在国有股减持中实现各方多赢,但其可操作性可能较差:(1)很明显,相当数量公司的股票市价的较长时期甚至永远不会达到预设的“流通底价”之上,于是这些公司的国有股减持之日就将“可望而不可及”。(2)此种减持方式无疑给高抛低吸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它会助长股市投机行为,不利于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可见预设未来流通权方案不能满足公平与效率的原则要求。

4.基金类方案。在香港特区政府采用盈富基金模式成功减持“官股”经验的启发下,许多人推崇以基金方式减持国有股的方案。所谓基金方式即所减持的国有股先由基金承接,基金视市场状况逐步实现其上市流通。基金类方案的优点在于将国有股减持的行政式运作转变为市场式运作,通过国有股长期渐进上市分散减持的负面影响,且基金持股也有助于公司法人整理结构完善,但该方式的致命缺陷是有悖于公平原则:如果基金是面向社会发售的,那么如何保护流通股东利益?不能保护流通股东利益谈不上公平;如果基金是面向流通股东发售的,也存在国有股减持结构与流通股东持仓结构不一致的问题,这种不一致必定造成流通股东损益不均等并诱发投机套利行为。香港“官股”与国有股有诸多本质差异,盈富指数基金也不同于一般的共同投资基金,照搬盈富基金模式减持国有股实非明智之举。

5.其他类方案。在其他类方案中,资产证券化和将国有股划拨给保障基金两种方式虽然具体操作不同,但它们都与基金类方案类似,其通病也皆在于不能有效保护流通股东利益。不能满足公平原则要求的方案肯定不具有可行性。

三、国有股配售方案的优点与不足

配售是1999年国有股减持试点提出的方式,其基本做法是,国有股东按一定比例和价格将公司国有股份转让给流通股东,转让后的国有股可以上市流通。1999年试点虽然受到批评,但事实上,人们批评的并不是配售这种方式本身,而是国有股持股单位“钻”试点方案中某些规定不严密的“空子”的行为。从最初的反映来看,不但各界人士对该方案一致给予好评,而且10家减持预选公司股票价格均有较大涨幅,这说明1999年方案还是颇受欢迎的。该方案提出的在每股净资产值与10倍市盈率之间确定减持价格的思路是可取的,采取向流通股东配售的方式减持国有股更是一项有意义的创新。从公平方面来看,该方案不只有效保护了流通股东的利益,国家更是最大的赢家——既能够达到国有股减持的目的,又可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既维护了股市稳定,为国有改制上市提供了更大市场空间,又增加了政府税收——在公平的基础上实现了多赢局面。以配售方式减持国有股,减持的差价收益由流通股东享有,排除了“局外人”投机套利的可能性,这有助于增强股民投资信心,也弱化了减持所带来的股市波动。从效率方面看,对大多数上市公司来说,若按照1∶1左右的比例进行配售,则不但减持目标可以一步到位,而且能够使虚高的市盈率下降至合理水平,有利于降解潜在风险,增强证券市场的功能和效率。可见,配售不失为减持国有股可行的方式。

在笔者看来,1999年配售方案主要有两点不足:

1.以10倍市盈率确定减持的价格上限缺乏性。(1)采用市盈率指标作为定价标准有很大局限——市盈率属于静态指标,以其评价公司的投资价值具有一定滞后性;并且市盈率水平依不同公司行业属性和公司特性(如股本规模结构)差异较大,以同一市盈率倍数为价格上限显属不合理。(2)对于基本面良好的公司来说,相对于我国股市较高的市盈率水平,以10倍市盈率作为减持最高限价明显偏低。应当认识,在国有股减持中,高定价固然是不公道,而一味强调低定价也并非可取。低定价不仅减少了国家社会保障资金收入,对国有股东(国家)不公平,而且极有可能引发投国有股减持之机的风潮,最终对股市健康发展不利,对广大股民不利。笔者以为,国有股减持定价应当参照股票市价来进行,因为股票市价在相当程度上包含了公司股本规模结构、行业属性等方面的信息,因而结合市价水平定价必定优于按照市盈率定价。若根据基本面将上市公司划分为好、中、差三类,则以净资产值定价大体上适合于“中”公司,“好”公司应当在净资产值的基础上向上浮动定价,最高者可以达到市价的1/2。而对于“差”公司,它们原本就不应当向社会公众减持国有股,因为这些公司不符合中央提出的“选择一些信誉好、发展潜力大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减持国有股的条件要求。这些公司面临的任务是寻求其他可行方式促进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实现公司经营机制转换。

2.以配售方式减持国有股,对流通股东将产生资金压力,这可能成为实施配售减持的制约因素。这一恰可以采取权证类方案的认股权证的办法来解决。认股权证的基本思路是,按国有股减持比例向公司流通股东发行认股权证,权证持有者享有按预定减持价格认购国有股的权利。认股权证发行后可以上市流通,这样,资金短绌的流通股东可以通过出售认股权证的收益来补偿国有股上市带来的损失,而无需实际执行认股权。同时,由于认股权证延迟了国有股认购的执行期限,又可以减缓国有股变现对市场资金需求的压力。由此看来,若能对1999年方案进行上述改进,则由配售+认股权证组合而成的减持方式,当属减持国有股的最佳方案。

四、配售为主、多方(式)结合,促进国有股减持顺利发展

由于上市公司所属行业不同、股本规模与结构方面的差异以及经营业绩上的差别,国有股减持在方式上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笔者认为,除上述配售+认股权证方式外,可选择的其他减持方式主要有:

1.对于因经营业绩和成长性较差而不便进行配售的公司,宜采用协议转让、拍卖等方式减持国有股。场外协议转让是国有股交易的最早形式,它具有交易成本较低、易于操作等优点;而以拍卖方式减持国有股宜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如前所述,绩差公司面临的首要任务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采用协议转让或拍卖方式减持国有股,恰好利于矫正“一股独大”状况,发挥公司产权多元化的优势,所以,对绩差公司而言,向法人投资者转让国有股权是优于向缺乏监督积极性的社会公众减持的。同时,不准许绩差公司“享受”配售政策,是对其经营管理不善的一种“处罚”,对上市公司具有激励鞭策作用,也是对公众投资者的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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