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3 14:58:16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可能有人会问,生态、生态环境这些生物学、环境科学的概念怎么能、为什么要移植到工商行政管理领域来呢?市场生态环境是不是就是生态食品、用品组成的市场环境呢?
在生物学的意义上,生态是指生物体与其周围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生态圈是有上下游、层次之分的。但这个概念近几年来已经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市场营销的范畴,大有返朴归真的趋势。由于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常说的生态食品、生态用品是指自然的、未经污染和化学过程处理的、有机的、无公害的、安全的、富有营养的和利于身心健康的,不仅吃得饱,还要吃的好,吃的有营养。不仅穿的暖,还要穿的好,有利于身体发育的需要。生态环境是“由生态关系组成的环境”的简称,指与人类密切相关的,影响人类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各种自然(包括人工干预下形成的第二自然)力量(物质和能量)或作用的总和。他不仅包括生物物种之间和物种内部各个体之间的关系,也包括生物体与其赖以生存的外部自然环境(如土壤、岩石、水、空气等)之间的关系。
市场生态环境是一个仿生学概念,把他移植到公共管理中来是社会学、公共管理学的进步。是指市场经济就“在”市场生态环境下运行和发展,工商行政管理就“在”市场生态环境下维护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的经济秩序。市场生态环境既包括市场主体之间和主体个体内部的相互关系,也包括市场主体与外部所处的经济、社会、文化、科技等宏观层面的外部环境,包括公民道德、法律法规、社会信用体系、行业自律、企业社会责任等多方面的内容。以生产型企业为例,既要与上家的材料供应厂商、客户,下家的经销商、目标客户发生关系,还要与竞争对手、金融机构、各级政府、相关媒体等发生关系,还要承担一定的社会道义责任、传承企业文化,建立起一系列类似生物链的市场链关系。工商行政管理要在市场链的基础上建立起与市场链相适应的包括市场准入、市场竞争、市场退出、市场主体与客体相统一等一系列制度安排,保障市场生态秩序的动态平衡和有序竞争即是市场生态环境建设。可以看出,市场生态环境与生物学、环境科学意义上的生态环境有许多“相似”之处,如分层生活、上下游链条的衔接、自我处置内部事务(自净功能)、开放系统,等等。正因如此,这种概念移植才有价值,才有文章可做。
故此,我们认为,营造核心区良好的市场生态环境的中心意思有两个,一是可持续发展,一是和谐社会建设,根本目的是和谐社会建设。包括三个环境建设,即安全的投资环境、公平的交易环境和放心的消费环境。
营造良好的市场生态环境是适应“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世界城市以及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的战略目标的需要。作为世界城市,作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2000多万消费者,140多万市场主体,没有一个安全的投资环境,公平的交易环境,放心的消费环境,是万万不可能的。
同时,建设市场生态环境也是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和实践发展的新思想。传统的提法是:工商局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综合经济监管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那么营造良好的市场生态环境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提法有何异同呢?我们说一脉相承,继承创新。工商局早期的职责主要是监管集贸市场和个私经济,基本的方法是“六管一打”和驻场制。上世纪90年展到巡查制,本世纪初实行动静结合的网格责任制。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职能交给工商以后,意味着工商不仅监管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而且监管商品客体,并做到主客体监管相统一。近年来,国家工商总局提出了“四个统一”、“四个转变”、“四高目标”等一系列战略思想。倡导监管与发展相统一、监管与执法相统一、监管与维权相统一、监管与服务相统一,监管领域由低端向高端延伸、监管方式由粗放向精细转变、监管方法由突击性专项性整治向日常规范监管转变、监管手段由传统向现代化转变。可以说,市场生态环境建设的理念是“四个统一”、“四个转变”、“四高目标”等一系列战略思想在首都市场经济秩序建设上的实践和落实,丰富和发展,具有全新的实践和历史意义。
二、营造市场生态环境的新要求
(一)市场监管要遵从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市场生态环境有其自身的规律。有自我净化的能力,行政管理要按规律办事,自觉遵从规律,因势利导。老虎虽为百兽之王,称王称霸,但繁殖能力极弱,子孙后代极少,蟑螂虽弱,人见人捏,但繁殖能力极强,这是生物的规律。行政管理要认同并尊重这种规律,主要依靠经济的、法律的手段,辅之以行政的手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市场的充分竞争,来维护市场的动态平衡和良性发展,不要动辄以长宫意志、行政命令的方式来调整市场资源,让市场主体无所适从。
(二)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以行规、行约来约束市场主体及其行为
大雁南飞有领头雁,羊群食草有领头羊,市场生态链也得有挑头的,我们认为,这个挑头的,不是政府,而是行业协会、商会等企业自治组织。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设“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市场监管体系。政府部门不要总是迷信、迷恋、习惯于行政命令,要从一些管不了、管不好、管不着的领域逐步淡出,请行业协会、商会用行规行约逐步自律,自我完善,自我净化,要相信圈中人管圈中事自有高招。当前情况下要积极扶持这些企业自治组织的发展,有意识地引导他们开展一些活动,把一些事项交给他们来做,腾出手来做好公共管理。当前政府部门正在做的一些事情,如绿色消费通道的建立、超市下架食品公示栏的制作与张贴等等,都可以交给行业协会来做,达到事半功倍的目的。
(三)从市场准入到市场监管,要有意识地培育、发展核心区的产业链和产业集群,培育龙头企业,帮助产业做大做强
从电子一条街到试验区,从试验区到科技园区,从科技园区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关村的产业在不断升级,蓄意打造高新技术产业链和产业集群。工商行政管理要顺应这种升级。从市场准入开始,有意识地培育符合示范区核心区产业规划和布局的市场链、产业链和产业集群,使得
核心区产业的上下游紧密连接,保障供给和市场终端,形成强大的产业集群。
(四)从“管制”型政府转向“公共管理”型政府,不断满足市场对公共服务产品的需求
做公共管理得有公共服务产品,提供公共服务产品在满足市场的需求的同时,也像一双无形的手对市场发挥引导、预警的作用,引导市场理性投资。目前来看,市场对我们最迫切的服务产品是工商信息。我们要把海量的死信息变成市场主体需要的活资源,强化工商信息的预警、警示和引导功能。譬如说,我们可以通过信息分析,总结出中关村企业成长的规律、存续时长、市场饱和度等等,还可以分析中关村大街沿线这一特定区域企业开业、变更、灭失、业态变动情况,这些都是市场需要的“商务信息”,以此引导投资和经营。此外,像下架食品的信息、消费警示信息等等,都可以广而告之,引导社会消费,营造放心的消费市场生态环境。
(五)行政执法与行政指导相结合,不断提高对市场秩序的预防和控制能力
行政执法与行政指导犹如我们的一双手,两手都要硬,都要强。对于一些轻微的违法违规行为以行政告诫、行政建议、行政提示等方式,防微杜渐,妥当处置。而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如传销或变相传销、危害公共食品安全、大要案件等,则坚守“严格执法即是最好服务”的理念,严厉打击,绝不姑息。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就是对守法行为的保护。近年来,海淀分局每年立案查处的案件四五千件以上,有力维护了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除了对个案的查处,我们还要对市场中出现的苗头问题、疾顽问题、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的分析和监控,采取重点监管、科学监管的方法,标本兼治。
(六)更加强调与其他职能部门、非政府组织的沟通、协调、配合,擅打组合拳
核心区市场生态环境建设是海淀区所有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企业和消费者共同的责任,不是工商部门单打独斗的事,现代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同时协作又越来越紧密,所以。我们要加强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非政府组织的沟通、协调、配合,共同打造核心区良好的市场生态环境。譬如说,质检部门已经在生产领域进行了QS质量认证,我们完全可以接过来,做到与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对接,还要延伸到消费领域,防止不合格商品的二次回流。还有企业场外经营、占道经营问题,可以与城管部门一起配合解决。
1 环境类研究生协同创新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与发展,国民生产总值跃居全球第二。与此同时,我国资源的土地、环境和劳动力的使用率成本不断上升,传统的低成本竞争优势已经逐渐弱化,因此,经济发展方式需加速向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的轨道转型,创新越来越成为国家发展的当务之急。创新发展的根本在于人才。作为国民教育顶端的研究生教育是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主要来源,是人才第一资源和科技第一生产力的重要生产力的重要结合点,在经济转型升级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是我国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水平的重要着力点,也是提升国家竞争力的关键所在。
2 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创新是人们长期从事实践活动总结出来的成果,是科学认知的突破,是人们在生产实践和科学研究过程中不断认知、了解、积累和突破的结果。目前我国研究生突出表现为课本知识丰富,但创新精神和创新素质不足。而研究生的培养模式主要以导师个人为主体,没有形成协同培养研究生的创新环境。这种培养方式对于创新能力偏弱的地方高校,由于导师个体的培养能力、培养方式及培养条件的限制,没有形成协同培养研究生的创新环境,导致高校创新能力建设水平较低。2011年,我国在高等教育系统协同创新推进“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即:2011协同创新计划)。通过有效汇聚创新资源和要素,突破创新主体间的束缚,充分释放彼此间“人才、资本、信息、技术”等创新要素,进而实现深度合作,达到协同创新。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这胆大主体任务之间如何互相协调以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是协同创新的重中之重。
在创新要素聚集过程中,重点学科、创新平台、创新团队都是凝聚创新人才的主体,而行业产业又是环境类创新人才的需求主体。环境类学科作为具有重要产业依托的学科,需要通过与产业协同,构建“学科―平台―团队―产业”相协同的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机制,提高环境类研究生的培养质量。通过“学科―平台―团队―产业”协同,开展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科研更好地实现环境类研究生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
3 环境类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的主要特点
3.1 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需要深度聚集学科、平台、团队等创新要素
以重庆工商大学环境类硕士生培养为例,现有的环境类5个硕士点分散于多个创新平台和创新团队进行培养,通过聚集创新要素,可以实现高校创新能力提升与研究生创新人才培养的协同互促。
3.2 环境行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对研究生培养提出了新的创新能力要求
环境相关行业和产业已经得到进一步发展,要求环境类研究生具有与时代相符合的创新精神、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这也为环境类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
3.3 学科―平台―团队―产业协同的机制有助于提升研究生的创新能力
目前,重庆工商大学已经建设了“环境与能源化工协同创新中心”,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培养,是协同创新中心的三大任务之一。这需要从协同创新体的建设入手,建立研究生培养的重点学科、创新平台、创新团队与行业产业之间的协同机制。
4 学科―平台―团队―产业协同的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对策建议
4.1 学科素养培育
依托环境与能源化工协同创新中心所在的环境科学与工程重庆市一级重点学科,由学科点对本学科内的5个环境类硕士点的学科素养培育进行整合,制定5个环境类硕士点的大类学科基础培养方案,协同培养环境类研究生宽口径的环境学科素养、创新精神和创新意识。让研究生对自己的方向有更准确的定位,明确自己的研究方向,掌握基本的研究方法,具备从事本行业研究的基本职业素养,善于发现问题、探讨问题、解决问题。
4.2 平台交叉实验
整合环境与能源化工协同创新中心的两个省部级创新平台,以协同创新体统一消除不同创新平台之间的界限,统一分配5个环境类硕士点的研究生在不同的平台进行分组实验,组织创新平台的环境类研究生进行交叉实验培养,有计划的在科研平台进行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目前,科学问题再不是单一的专业知识,往往涉及到多个学科的综合知识,因此,传统的仅仅依靠单一的学科知识解决科学研究的问题已经不太现实,这就需要培养研究生多学科交叉融合知识的能力,锻炼研究生多角度、多方面思考问题的方法。
4.3 团队融合创新
多学科导师组成的科研团队的培养模式必然会产生多学科之间的交流与融合,能够将多学科的背景、专业知识、思维方式及科研能力相结合,以发挥其最大优势,这种培养模式能够更好的适应当前形势下研究生培养的需求。
融合环境与能源化工协同创新中心的4个省部级创新团队,结合创新团队融合承担的国家级和省部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的实施,鼓励5个环境类硕士点的围绕跨团队的重大科研任务开展创新研究,进一步拓展研究生的重大科研创新能力。
4.4 行业协同对接
根据协同创新体中重庆化医集团、重庆远达环保等行业产业的高层次创新人才需求,凝练创新方向以实现与环境类行业产业的需求对接互动。有计划地组织环境类研究生在行业产业的企业工程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开展创新研究活动,培养符合行业产业需求的创新能力,实现创新成果向行业产业的转化。
5 结束语
多学科、多平台的协同创新方法培养研究生是一个系统而且复杂的过程,高等院校是这一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高等院校要积极发挥自己的优势,为国家培养新环境下需要的综合性研究生。
【参考文献】
[1]王玉龙,曾庆军,薛文涛,等.跨学科研究生协同创新机制研究[J].中国电力教育:中,2012(9):16-17.
[2]高永毅,唐果,李鑫.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问题研究的研究方法[J].中国电力教育:中,2013(3):8-10.
[3]季晶.推进高校协同创新提升科研服务能力[J].科教导刊(上旬刊),2011,12: 024.
[中图分类号] R473.6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3-9701(2014)28-0081-04
患者生活质量逐渐被临床广泛重视,并作为促进医疗服务质量升级的重要内容。尤其对于老年、慢性病、终末期疾病患者更易受到疾病痛苦、心理状态改变、社会关系变动等影响到其对医疗诊治和护理的接受和配合程度,放大疼痛和不适感,产生抵触心理,从而加剧痛苦感受,影响患者康复,使生活质量降低。护理过程中对患者舒适性的强调,建立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融入护理过程的舒适护理模式在20世纪90年代由Kolcaba提出[1],近年逐渐引入国内并应用于临床各科室,获得了较好的护理效果。胫骨平台骨折是一种涉及膝关节的高能量损伤,患者术后膝关节功能的恢复是重要的康复环节,直接关系患者日常生活能力的恢复,老年患者由于骨质疏松及行动迟缓,较易发生此类骨折,术后康复的难度较大[2]。采用舒适护理对老年胫骨平台骨折患者实施干预,对改善患者心理状态、膝关节功能及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2012年2月~2013年1月我院骨科收治的胫骨平台骨折患者110例,均为伤后2周内新鲜骨折,年龄≥60岁,行择期切开复位手术治疗,排除神经损伤、严重外伤、颅脑损伤、既往肢体运动功能障碍、合并严重内科疾病、意识障碍、精神疾病史。男58例,女52例,年龄60~89岁,平均(72.19±5.44)岁,开放性骨折39例,闭合性骨折71例,伴腓骨骨折43例;Schatzker分型:Ⅰ型12例,Ⅱ型42例,Ⅲ型32例,Ⅳ型15例,Ⅴ型9例;致伤原因:交通事故52例,坠落伤32例,跌伤21例,其他5例。依据简单随机法分为干预组55例和对照组55例,两组的年龄、性别、骨折类型、合并骨折、骨折分型、致伤原因、手术方式等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1.2方法
两组患者均接受下肢骨折常规胫骨平台骨折术后护理,包括基础护理、心理护理、健康教育、疼痛护理、并发症预防及康复锻炼护理等,对照组依日常安排完成以上护理内容;干预组将舒适护理概念引入以上护理内容,在实施过程中强调患者体验的舒适性。具体实施方案:①同期干预组患者安排在同一病房,病房实施舒适化管理,调节室内光线和室温于人体舒适范围(20℃~22℃),睡前半小时调暗灯光,以可视物体为宜,日间可播放舒缓音乐,提高环境舒适度同时可使患者神经放松。②舒适心理护理分为集体心理关怀和个体心理疏导,护士言行即可作为心理护理的措施,以乐观、关心、亲切的态度提供基础护理,查房时以轻松的语言问候每位患者,活跃病房气氛,在侵入性操作时注意保护患者隐私和自尊,同时亲切询问是否不适,加以改进或给予安抚;针对患者具体心理问题和困扰给予疏导或与家属沟通,让家属参与患者的心理抚慰,给予更多的关怀照顾。③疼痛的舒适护理以分散注意力、放松调节、按摩刺激等方法配合医嘱药物干预;分散注意力可采用电视、音乐、收听广播、聊天、阅读等方式进行,根据患者意愿播放其喜欢的电视或广播节目,避免过于刺激或悲伤的节目,以欢乐、轻松、幽默的内容为主,鼓励陪护者、家属与患者进行交流,讲笑话、说故事等,患者间也可以相互交流;教患者调节呼吸,放缓呼吸频率,深呼吸,放松全身肌肉,每次5~10分钟,每天3~5次,既可放松身心又有助于提高卧床患者呼吸效率,减少肺部并发症的发生;患者诉轻、重度疼痛时可给予术口、患处周围健康皮肤轻柔按摩、冷敷等刺激,转移疼痛的神经传导。④并发症预防舒适护理,患者卧床期间翻动时做足准备,预先告知患者,保护患者安全及隐私,轻柔平稳地翻动,确保卧具平整清洁,在肢体受压处放软垫,预防压疮;患者坚持深呼吸训练,并教会患者正确的咳痰方式,及时排除痰液,预防肺部感染;泌尿道护理时应确实保护患者隐私,尊重患者习惯;教会家属腹部按摩的方式和手法,每日定时按摩下腹部,配合健康饮食预防便秘。⑤鼓励患者早期进行功能康复锻炼,由床上被动肢体活动至主动运动,坐起至下床运动,初期需护士在场进行协助并教会家属,运动前充分说明锻炼要点和目的取得患者理解,运动过程可播放舒缓音乐,放松心情,被动活动可采用连续被动运动辅助装置进行有效早期肌肉活动及后期的关节功能锻炼,可负重后加大锻炼强度,并尝试下床,康复锻炼过程应缓慢渐进,护士、家属应给予及时鼓励,在患者取得进步时可给予物质奖励,如患者喜爱的食物、书籍、电视剧、音乐等。
1.3评价方法
术后出院前进行焦虑和抑郁状态评估,焦虑自评量表(Self-Rating Anxiety Scale,SAS)包括20个条目,采用4级评分法,粗分×1.25取整数部分为标准分,50分为分界值,50~59分为轻度焦虑,60~69分为中度焦虑,70分以上为重度焦虑[3];抑郁自评量表(Self-Rating Depression Scale,SDS)包括20个条目,采用4级评分法,粗分×1.25取整数部分为标准分,53分为分界值,53~62分为轻度抑郁,63~72分为中度抑郁,73分以上为重度抑郁[3]。术后第1天、7天、出院前进行疼痛评价,采用疼痛数字评价量表(Numerical Rating Scale, NRS)评估疼痛程度,以0~10代表疼痛程度由无痛至最剧烈疼痛,由患者根据疼痛自体感受选择数字[4]。出院前采用HSS(hospital for special surgery)评分系统评价膝关节功能,包括疼痛、功能、活动度、肌力、屈曲畸形、减分项目,满分100分,≤59分为差,60~69分为中,70~84分为良,≥85分为优[5]。出院前采用SF-36量表进行生活质量评价患者生活质量,包括生理功能、社会功能、生理职能、躯体疼痛、精神健康、情感功能、活力、总体健康,各项总分100分,得分越高越优[6]。
1.4统计学处理
统计学处理采用SPSS16.0软件包,计数资料采用秩和检验,计量资料以(x±s)表示,采用t检验及方差分析,P
2结果
2.1两组出院前焦虑和抑郁状况比较
干预组SAS评分为(48.23±5.58)分,SDS评分为(49.93±6.44)分,对照组SAS评分为(54.22±6.34)分,SDS评分为(56.93±7.34)分,干预组SAS评分显著低于对照组(t=4.983,P
2.2两组干预后疼痛及膝关节功能康复效果比较
干预组第1天、7天、出院前NRS疼痛评分呈明显下降趋势(F=4.337,P
2.3两组出院前生活质量比较
干预组出院前SF-36量表生理功能、社会功能、生理职能、躯体疼痛、精神健康、情感功能、活力、总体健康等维度评分均显著高于对照组(P
3讨论
舒适护理是综合系统化、人性化、创新性、高效率为一体的服务型护理模式,并不是常规护理的简单改造,而是将“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注入到整体的护理过程中,以理念整合护理操作、流程、态度[7]。我科引入舒适护理的概念,将骨科术后护理作为重点改进领域,由于骨科是手术科室,患者在骨折或骨骼疾病痛苦折磨后必须经过手术治疗而不可避免地形成二次创伤,患者身体和心理都将经历强烈的应激源刺激而处于应激状态,老年患者由于对疼痛的耐受度降低,心理敏感性增加,对亲人及社会关怀需求高,术后舒适度明显低于年轻患者[8,9]。
舒适护理概念引入后,将老年患者心理关怀作为最突出的重点,从环境舒适、语言舒适、态度舒适、操作舒适、加强关怀、加强尊重等方面入手,为患者营造被重视、被尊重、被关爱的康复环境,拉近与患者的心理距离。我科围绕常规护理设定5个基础措施,环境营造方面充分利用现有的环境加以改造,通过经验和体验调节适宜的温度、适度、光线,创新性地多处应用音乐营造适宜的环境,日常播放舒缓音乐帮助患者放松、调节情绪,在患者疼痛或不适时还可根据患者喜好应用音乐转移其注意力,在患者功能锻炼时音乐既可放松心情又可作为进步的奖励,同时音乐对人情绪具有显著的改善作用,促使大脑释放内啡肽,患者感到放松和愉悦,减少对不适感的专注[10,11]。
心理护理是临床护理的常规内容,一般在繁忙的工作中并不能完全靠自觉实现而易被忽视或流于形式,因此笔者认为舒适的心理护理无需特殊的手段,关键在于日常接触中对点滴行为的注意,如日常查房时进门后的问候语气,轻松、亲切的语言表达,通过简单几句问候交流就能活跃整个病房的气氛,让老年患者感受到温暖,而对个体患者面对面的交流时注意询问患者的关切,并对其反映的问题及时予以处理,能让老年患者感受到被重视[12],而对陪护亲属的交流和鼓励,则加强其参与感,给予老年患者更多亲情关爱,减少由于自身老年后远离社会、亲情疏远带来的焦虑和抑郁感。
骨折术后疼痛是普遍存在的不良应激事件,其对患者情绪的影响甚大,会加重患者焦虑或抑郁等不良情绪,并可能产生对术后康复运动的抗拒,依从性差,不利于肢体功能的恢复[13]。舒适护理中对疼痛的处理是非常关键的环节,本研究中采用了分散注意力、放松调节、按摩刺激等多种方式来缓解患者的疼痛感。利用病房中的电视播放患者喜爱的节目,并以幽默、喜剧、轻松的节目作为推荐,让患者通过情感转移而暂时忽略身体的疼痛[14],相同的手段包括收听广播、电脑、手机、MP3播放视频或音乐等,多方利用现代科技产物转移患者痛觉注意力;呼吸训练不仅有助于预防并发症,更有利于患者在安静时放松情绪,降低神经敏感性,而疼痛较为明显时还可以通过疼痛转移的方式,刺激周围组织,抑制患处的痛觉传递,而疼痛严重时则需经镇痛药物治疗,避免过度忍耐而造成身体及心理的不良影响[15-17],利于康复锻炼的依从。并发症护理和康复锻炼过程中都运用了以上舒适护理的理念和措施,让患者在受重视、受尊重、受鼓励的条件下接受护理操作和康复锻炼指导。
本研究结果显示,通过舒适护理干预后干预组患者焦虑和抑郁发生率较低,程度也较轻,心理健康状态较好,在术后多个时间段的动态疼痛感受也均较对照组轻,患者对疼痛的耐受提高,而膝关节功能康复效果明显优于对照组,在心理状态和疼痛改善的条件下,患者对康复的依从性高,锻炼的效果则更好,生活质量评价亦明显优于对照组,干预组患者整体状态能使其在出院后更好地融入社会,尽早恢复正常的生活。
[参考文献]
2指标赋权的方法———基于信息熵修正AHP的组合赋权法
课题组成员卜华白在其博士论文中运用了这种指标赋权的方法,该方法属于组合赋权法,是一种将主观赋权(AHB)和客观赋权(Entropy)结合的方法,其基本思想是:先利用AHP法对指标进行赋权,然后,再利用Entropy方法对AHP的主观赋权进行调整,这样就更能保证赋权值的科学性。赋权值的科学性也就使得本研究结果更具有说服力。2.1最优目标约束之下的AHP主观赋权运用AHP法初定指标权重有很多的具体方法,本文采用最优目标约束之下的AHP权向量解法算出各指标的权重。由于问题的复杂性和人类比较判断能力的有限性,因此,判断矩阵一般不能完全满足一致性要求,如是,不管是近似解法,还是特征根法,其权重的计算结果都难以与“客观存在”的“真权”相吻合,在本质上是一个统计估计问题,因此,判断矩阵中的元素aij的相对权重不总是等于wi/wj,依据这一情况,有文献利用最小平方法,得出了三种相对权重计算的“最优解法”即:LLSM法、LSM法则和LOM法求解权数wi,从这三种最优解法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定义不同的目标函数,最优权值也就不同。因此,在具体的区域产业重点领域生态环境治理水平评价过程中,应依据对评价精度的实际要求,给“合理”的目标函数,只有这样,才可求得最为合适的“最优权重”。2.2运用信息熵赋权法修正AHP主观赋权,最终确定指标权重熵(Entropy)的概念来源于物理中的热学,是统计物理中用来量度分子运动无序程度的变量,ClaudeEShanon在1948年将其引入信息论中,作为系统不确定性(无序程度)的度量,一个系统有序程度越高则信息熵越小(反之亦然),熵权法也是一种信息量权数方法,是客观赋权法中较为常用的方法[9]。信息熵赋权法修正AHP主观赋权主要分为三步:第一步对评价矩阵进行归一化处理,计算指标j的熵值ej;第二步计算指标j的差异性因数gj,确定指标权重;第三步修正权重,通过以上步骤修正之后,得到的新权重更有效。本文以衡阳市铅锌产业重点领域生态环境治理为例,具体研究区域产业重点领域生态环境治理水平评价方法及治理对策。
3实证评价———以衡阳市铅锌产业重点领域生态环境治理为例
设U代表产业重点领域生态环境治理水平评价的综合因素集,V代产业重点领域生态环境治理水平评价表评价集,A代表产业重点领域生态环境治理水平评价的第一层次因素权重集,An(n=1,2,3,…)代表产业重点领域生态环境治理水平评价的第二层次因素权重集,R代表全体产业重点领域生态环境治理水平评价的单因素评判模糊矩阵,Rn(n=1,2,3,…)代表产业重点领域生态环境治理水平评价的单因素评判模糊矩阵,B代表产业重点领域生态环境治理水平评价的第一层次模糊综合评价集。
中图分类号: D91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973(2012)04-0052-06
一、引言
回顾漫长的人类历史,生态环境问题在工业革命以前,对人类生存和文明的影响可以说是微乎其微。因为在此之前,生态环境问题的形成,主要源于环境自身的变化,如洪水、干旱、地震、海啸、台风等,所以又称为原生性生态环境问题或内源性生态环境问题;但在工业革命这一人类发展史上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之后,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因为这一时期的生态环境问题,如森林锐减、酸雨扩大、陆地沙化、水资源污染等问题的出现,其始作俑者为人类自己,所以又称为次生性生态环境问题或外源性生态环境问题。若忽视这一问题,其导致的直接后果将是人类文明的断送。时至今日,世界各国均已认识到该问题的严重性,并试图通过市场调控、或政府强制、或企业自觉等各种治理模式的尝试,能有效地遏制住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并使其好转。然而,在进行众多的尝试之后,无论是实践工作者还是理论研究者,均发现上述任何一种生态治理模式在运行一段时间之后,都会不同程度地陷入困境。基于此,相当比例的学者提出生态环境的多元治理模式,以期通过主体的多元化,实现治理过程的协商化、治理结果的实效化。笔者将在梳理上述几种生态环境治理模式各自内涵和特点的基础上,对彼此之间的优缺点进行比较分析。
二、生态环境治理的市场调控模式
(一)概念
自由主义经济理论认为,应当通过产权界定,使公共物品私有化,来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新制度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从产权、交易成本的角度研究了外部性问题,并提出著名的科斯定理,即只要交易成本为零,或者交易成本很小且收入的大小不影响交易双方的决策时,无论产权初始界定如何,私人之间通过协商、谈判可自行解决外部性问题而无需政府干预。由此可见,在生态环境治理问题上,市场调控的目的在于通过产权的界定来减少共有物,从而尽可能减少“公地悲剧”发生的广度和深度。而生态环境治理的市场调控模式即指将生态环境这一公共物品私有化,并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对不同的生态环境资源进行稀缺程度的界定,以此促使人们进行技术革新,合理开发并有效治理生态环境问题的全过程。尽管这一模式在理论上可以解决外部不经济问题,但在现实中,由于生态环境作为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使得“搭便车”现象比比皆是。[1]
(二)特征
1. 生态环境的私有性。在古典经济学看来,每个人的本性都是自私自利的,以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为动机,而对公共的事物则关心较少,甚至没有。哈丁的“公地的悲剧”、普遍使用的“囚犯困境”和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无一不说明在特定情况下,公共事物总是得不到应有的关怀,进而出现悲剧性的结果。所以生态环境治理的市场调控模式认为,如果将生态环境这一公共物品私有化,使其有了明确的产权界定,就会明确损害责任,实现外部性的内在化,即让生态环境副产品的社会成本转化为私人成本,而不是由社会、其他生产者或消费者分摊,从而有效抑制生态环境问题。这一特征,也是生态环境治理的市场调控模式得以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
2. 生态治理的市场性。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总是存在着矛盾的两方面。即一方面,生态环境资源总是有限的;另一方面,人类对其需求却是无止境的。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其最佳状态就是缓和双方矛盾,实现生态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亦称帕累托状态。即指社会用最低成本生产人们需要的产品,在既定的投入和既定的技术条件下,使资源利用能达到最大满足水平的状态——没有使其他人境况变坏而使自己境况变好的状态。实践证明,以自然的资源配置方式和计划资源配置方式在理论上和事实上是难以实现帕累托最优配置状态的,而市场资源配置方式则是可行的。生态环境治理的市场调控模式主要是运用管理合同、BOT(即建设—运营—移交)模式、合资、TOT模式等不同市场调控形式,通过建立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实现建设与运营的产业化、市场化,从而弥补生态环境治理的资金缺口,并提高效率。
3. 资源配置的有限性。生态环境治理的市场调控模式,有助于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但这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不仅包括市场的完全竞争性、完善的产权制度,还包括完全信息、体现价值的市场价格体系等。事实上,有些条件往往是很难完全具备的。如一些生态环境和资源的市场是不存在的,没有价格,并不能通过市场行为来进行交易;一些生态环境和资源的产权是不能明确界定的,像臭氧层、公海、大气等;一些生态环境和资源尽管产权可以界定,但需要更多的交易成本来维护其产权。此外,还有一些生态环境和资源价格的影响因素极为复杂,有无形与有形之分,要想合理体现其价值是非常困境。在这种情况下,市场调控模式对生态环境和资源的有效配置能力是极为有限的。
(三)与其他治理模式的比较分析
1. 优势。一是弥补生态环境治理的资金缺口。生态环境治理,需要建设大量的环境基础设施予以配套,但如果单纯依靠政府,是难以提供足够的建设资金,对此就易造成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污染处理不及时等问题。通过市场化的手段,可以调动大量的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的治理,弥补政府的生态环境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缺口。二是提高生态环境治理的效率和服务。在生态环境共有的情况下,一些与生态环境治理相关的企业容易形成垄断,在进行管理和技术创新方面缺乏足够的动力,企业员工也缺乏提高生产效率的积极性,从而造成生态环境治理的效率低下,服务质量不高的局面,而市场化的结果则是效率的提升与服务质量的优化。三是促进人们节约使用最稀缺的生态环境资源。生态环境治理的市场调控模式引入了价格机制,并以此作为衡量其稀缺程度的尺度,人们必须通过购买才能使用。这就会督促人们在利用生态环境资源时,尽量避免浪费现象的发生,并引导人们努力探寻可替代的资源,从而节约使用最稀缺的生态环境资源。
2. 不足。一是市场的不完备性难以克服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负外部性问题。由于市场的不完备性,使得一些市场主体在运作环节面对各种成本与收益的选择时,往往对生态环境这一因素会有所忽略。加之环境投资者在改善环境的过程中,环境改善的全部收益并非其投资者所有,而是全社会共享,这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二是“经济人”假设的前提,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经济人”一般都秉承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的道德原则来行事,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他们会围绕着如何获取最大限度的利益来进行思维和实践。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矛盾时,他们会毫不犹豫地以损害社会利益为代价,不仅不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反而会造成更大层面的环境染污。三是高昂交易成本的存在影响市场调控模式的效用。生态环境治理的市场调控模式在实际运行中,由于生态环境污染的对象是多数的,如果按照上述生态环境私有性的程度,需召集所有利益相关人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赔偿或获得补偿)。而这种活动往往是要花钱的,这一双方讨价还价的过程就产生了交易成本,这笔费用的存在自然对该种模式的效用会产生影响。
三、生态环境治理的政府强制模式
(一)概念
20世纪30年代的凯恩斯主义,无疑给政府干预生态环境治理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在这一干预主义的指引下,政府被赋予了生态环境治理的主体性和合法性,其治理功能和干预权力在人们对政府的迷信和崇拜中,被人一再鼓吹,并无限放大,进而产生了一种生态环境治理的政府强制模式。所谓政府强制模式是指在生态环境治理中,政府被视为唯一的管制主体,通过依赖其行政性、经济性、法制性等手段,规范社会各界在开发、利用生态环境资源中的行为,并强制其承担相应生态责任的总称。这种生态治理模式在初始阶段,对于解决“看不见的手”——市场所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发挥了极大的作用。该治理模式强调发挥政府生态职能部门的主体作用,通过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直接操控各种生态环境政策和制度,治理过程完全依赖现行政府的行政体制,从而使得整个生态环境治理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2]
(二)特征
1. 政府权力的无限性。为提高政府生态环境治理的效能,政府长期扮演着环境公共物品提供者、政社合作和政企合作的倡导者、区域合作的推行者等角色。之所以如此,其原因在于,一方面政府被视为利益博弈的协调者和仲裁者,是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最权威、最无私的代言人,能够代表公众的意愿和利益来行使生态环境治理权,理性地配置一切权力、资源和社会福利。另一方面,由于生态环境治理中存在外部性,尤其是负的外部性,这恰是市场交易无法自主实现的,而政府却能有效地解决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消费中的“搭便车”行为和供给不足等问题。对此,迈克尔·泰勒用一句话予以概括,“如果没有国家,人们就不能卓有成效地相互协作,实现他们的共同利益,尤其是不能为自己提供某些特定的公共物品。”[3]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政府成为垄断生态环境治理的唯一主体,其他社会行为主体根本无法也无缘染指这一公共事务,因为它们不具有合法性,处于事实上的被“排斥”、“边缘化”状态。同时,为了不断维护和增强公共利益,人们还认为政府应尽量扩大自身介入治理生态环境问题的范围和程度。
2. 政府干预的直接性。根据斯蒂格利茨的理解,政府干预是政府以管理者的身份,通过税收、强制、处罚等一系列措施,对生态环境问题进行干预,以实现生态平衡、环境优化等政府预定的目标。政府干预的主要功能在于纠正市场失灵,解决生态环境污染的外部性问题。一般来说,政府的干预手段可分为两类,即直接性干预和间接性干预。政府直接性干预生态环境治理问题,最常用、最典型的行政管制方法是政策,它通过制定各类法律法规或排放标准来控制污染,其中不免伴随着暴力和强制;而政府间接性干预生态环境治理问题,该方法具有市场激励导向,旨在鼓励实施环保措施或减少污染的战略,而不是迫使污染者遵守某个条例。将两种方法相比较,不难发现,由于政府是社会上唯一拥有合法暴力权的主体,在生态环境治理中,政府直接性干预的行政管制方法获得了更多的重视。事实也证明,在世界大多数国家,该方式在环境政策中处于主导地位。同时,政府直接性干预的实践是依托中央集权式的管理体制,大部分环境政策制度通过自上而下的政府体制进行实施。因为中央政府是社会生态环境利益的总代表,是以强制性手段来行使国家生态环境治理权。而地方政府则是接受并执行中央政府的指令,对上级政府负责。
3. 政府管理的行政性。尽管政府可以运用行政性、经济性和法制性等各种治理手段,但在生态环境治理的政府强制模式中,政府一般采用以自身能够直接操控的手段为主,即大量使用行政性治理方式。因为在政府对生态环境的治理中,其贡献值占据了绝大部分比例。政府承担了从宏观政策的制定、微观环境质量监控、环境产品或服务提供等所有生态环境管理和治理活动。可以说,与生态环境治理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无论是制定还是执行,都深深打上了政府的烙印。其他诸如社会组织和公众即使参与了,但由于自身行为能力有限,也只能在政府的行政性命令之下进行,使其具有较强的“政府依赖性”特征。经济性和法制性等治理方式在这一模式中,只能视其为政府治理生态环境问题的辅手段。从实践来看,若要确保上述两种治理手段能正常运用,首先必须以政府大量投入为前提条件,而这往往又需要耗费较多的财政资源,无形中也给政府施加了极大的财政压力。因此从这一意义上来讲,经济性手段和法制性手段也可看作是行政性手段的一部分,是一种以收费、罚款等经济价值来进行生态环境治理的行政性管理手段。
(三)与其他治理模式的比较分析
1. 优势。一是组织和协调配置各种治理资源的权威性。生态环境治理问题是一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的复杂而又艰巨的任务,几乎与政府的各个组成部门都有着密切的联系。换句话说,生态环境治理是一个全局性、系统性、协调性和综合性极强的工作,只有政府才有足够的权威和能力来组织、协调配置各种治理资源。二是应急处理各类突发生态环境问题的高效性。如前文所述,次生性生态环境问题一般具有偶发性、突然性、紧急性的特征,其有效解决依托行政机构的快速反应和高压态势,需通过制定和执行强制性的生态环境政策扭转并消除其负面影响。政府强制模式的这一优势可以说是其他任何模式所无法比拟的。三是限制和引导经济人在经济活动中保护环境。经济人出于对个人利益、局部利益、眼前利益的孜孜追求,并不会主动采取措施防治生态环境的恶化,从而使得公共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因此,需要政府出面,强制采取各种措施,对污染和损害生态的其他活动加以限制。
2. 不足。一是信息不对称问题。自上而下的政府强制模式由于受政绩考核、晋升机制、税收体制等因素影响,下级政府一般不愿将生态环境治理的真实情况向上级政府反馈,从而规避了因生态环境治理不力等问题受上级政府查处的可能性,导致上级政府不能全面掌握下级政府的执行情况。二是生态环境治理成本高昂问题。由于政府强制模式是对政府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的绝对崇拜,使得政府统包统揽了涉及生态环境治理的所有问题,其所需的大量人力、财力和物力,均由政府“买单”。加之经济的快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其直接后果是政府的生态环境治理成本不断攀升。各级政府捉襟见肘的财力使得该模式难以长久维系。三是制约其他生态环境治理主体能力的发挥。政府在治理生态环境问题时的强势,使得社会资源很难介入。既限制了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等社会力量参与能力的发挥,也制约了这些非政府的社会治理主体的发展壮大。此外,政府在浪费大量可利用社会资源的同时,还不可避免地走了许多弯路,从而降低了政府治理的效率。
四、生态环境治理的企业自觉模式
(一)概念
尽管工业革命后产生的工矿类企业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其为企业主或股东谋求经济利益的本质也为社会集聚了大量财富与资源。随着“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这一科学发展观理论的深入发展,人们不断认识到,面对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社会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必须解决整个社会在经济发展中生态环境资源过度消耗的问题,不断减少环境污染,使社会各活动主体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特别是企业还应充分认识到,要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活动,致力于成为对全社会负责任的企业,并以此取得消费者与全社会的认同感,从而保证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在此背景下,企业积极地、自觉地参与生态环境治理也就显得顺其自然。对于这一企业自觉性的行为,笔者估且称之为生态环境治理的企业自觉模式,即指企业为履行保护生态环境和合理使用资源的社会责任,在发展经济社会的各项活动中,自觉地考虑其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尽量降低其产生的负面影响的全部活动的总称。这一模式的运行,完全依赖于企业的自觉性,并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而是需要企业通过额外的努力来实现生态环境的改善,如严格自控污染的排放量,定向增加治污资金投入等。
(二)特征
1. 治理承诺的自愿性。经济增长的粗放型是人们通过高强度的作业将地球上储存的不可再生性资源开采出来,再经过生产加工和消费环节又将大量污染物和废弃物向自然界排放出去。在这里,社会各活动主体把大自然当成了天然的资源库和垃圾场,享受着无限的权利,却漠视全社会和全人类的责任。特别是企业,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尽管自身就是生态环境问题的最重要污染源,但在当前,“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声明将自觉遵守UNGC、GRI、AA1000、SA8000等规范和标准;同时,也着手制定本企业的行为规范,用来规范自身和供应商行为,并且定期反映企业社会责任表现的年度报告。”[4]在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浪潮的推动下,企业逐步认识到承担生态责任的重要性,并将其付诸于实践。诚然,这种生态环境治理的企业自觉模式是值得肯定的。与此同时,我们不禁要思考,由于承担生态环境治理责任将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影响企业的短期收益,这一模式的成功实施,仅凭企业的自觉性是远远不够,还需大量外力对其施压,当然这里并不是说仅靠政府的强制性权力所致,而是作为消费者的公众及社会组织对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视与配合。
2. 治理形式的多样性。生态环境治理的企业自觉模式,由于源于企业自身的认识,所以尽管是同一地域或同一行业,企业自觉的治理方式也不尽相同。因为对整个社会而言,没有同样的负面效应和同样的环境标准要求存在。这就使得社会的成员将按照各自所涉及的利益相关者或公共机构作用发挥的不同来确定其治理的形式。具体而言,主要有如下几类:一是单边承诺,指企业自身制定生态环境治理的目标计划和所需遵循的条款,旨在加强与利益相关者(如企业、公众等)间的沟通。但为增加其计划的可信度和承诺的效力,往往会委托独立的第三方(非政府组织)进行监督或解决争议事宜。二是私下协议,指社会上的污染主体主动与污染受害者(工人、当地居民,邻近企业等)之间签订协议,以此约定污染主体应实施的环境管理计划或需安装的污染控制设备。三是谈判性协议,指企业与其所在的国家或地区内相关公共权威机构签订协议,主要涉及污染削减的目标、达成目标的时间表等,并约定在其辖区内的企业为达到约定的环境治理目标,而采取自觉性行动期间,公共权威机构不引入新的环境管制标准。四是开放性协议,指企业赞同环境管理机构提出的、与环境绩效、生产技术或环境管理标准相应的监督标准和环境条款,并主动接受其对自身执行计划情况的评价。同时,公共机构也向企业提供研发补助、技术援助和声誉(如允许使用特定的环境标识)等形式的经济激励。[2]
3. 治理结果的双赢性。从经济学的观点来看,社会中的最大污染源——企业,若削减污染会增加其生产成本,导致企业产品价格的提高,人们会因此而减少产品需求,或因企业不愿提高产品价格而减少企业的利润。那么,企业为何还要自觉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甚至采取高于政府管制水平的生态环境管理措施?其动力原因不仅仅是因为认识到企业自身所应担负的生态责任。更为重要的是,企业的这一行为可以满足消费者对环保商品的需求。因为企业通过消减污染,提升了产品的环境品质,再以广告等手段向消费者传递环保产品与非环保产品(绿色产品和非绿色产品)的区别,逐步引导人们愿意为环境友好产品支付额外的费用。最后,企业通过产品环境品质的高低获得出售环保产品与一般产品的价格差,从而实现企业收益的增加。即使有些消费者不会购买价格高昂的环保产品,若在同等价格下,还是会考虑选择环保产品,这也是提高生产企业市场份额的有效手段。
(三)与其他治理模式的比较分析
1. 优势。一是减少了污染的源头。在生态环境治理的企业自觉模式中,企业成为治理污染的主体,对于控制污染的问题由“要我做”向“我要做”转变,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因环境管理机构与排污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道德风险”,减少了环境监测机构的执法成本,促进了社会参与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等相关工作的落实。二是降低了治污成本。与政府管制相比,企业自觉性的生态环境治理模式,使企业有了更大的灵活性,允许企业在综合考虑各方因素的基础上,自主选择符合其特定状况的、更有效的削减污染的措施,从而达到环境目标,降低污染控制成本。三是填补了法律空白。当人们对生态环境提出更高要求时,由于在公共政策和法律法规领域存在制定周期长、论证费用大、调整不及时等客观原因,往往会出现管制或立法滞后的现象,导致很多“政策盲点”和“法律空域”的存在。企业的自觉行为,特别是当在企业层面,采取高于现有环境法律法规要求的环境标准时,在一定程度上可谓是填补了因环境立法滞后所导致的负面影响。
2. 不足。一是缺乏对非自觉性企业的约束力。如前文所述,由于生态环境治理的企业自觉模式的突出特征是“自愿”,缺乏法律效力,所以不能动用任何手段强制其他企业参与。同时,由于政府存在制定环保政策、产业发展政策、财政政策等方面的滞后性,影响了社会各主体参与的积极性,导致一些企业宁愿“搭便车”,也不愿参与这种自我约束的行为。二是缺乏对自觉性企业的评估。尽管一些企业采取了自觉性的行动,并与利益相关者签订了许多协议,但这只是君子协定,没有规定监测主体和定期报告制度等相关条款。加之缺乏相应的惩罚机制,使未达标协议方并不会认真考虑毁约后的实际影响。这不仅降低了企业自愿性承诺的可信度,还加大了对企业履约情况评估的难度。三是容易导致重复建设。企业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自觉参与,一般是个体行为,而非整体推进,这就容易出现“各自为政”的现象。即各个参与治理的企业从各自的投入成本、自身的排污量等角度出发,建设适合需要的环境治理基础设施,而并不过多考虑邻近企业的需求。从这一意义上说,企业在增加运营成本的同时,也增加了重复建设的可能性(如污水处理设施等),而这又可能会导致新一轮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五、生态环境治理的多元共治模式
(一)概念
无论是生态环境治理的市场调控模式,还是政府强制模式,或是企业自觉模式,就其三者的本质而言,都为一种单一主体的治理思路。因此,如上文所述,均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不足。而多元共治模式则是打破了传统观念的束缚,提出既然政府、市场、社会都可作为治理生态环境的主体,而且各自有不同的手段与机制,那么在生态环境治理中,可以将政府的权威性、高效性,市场回应性、限制性,以及企业的自愿性、多样性等各自优势充分利用,从而提供一种“多元共治”的生态环境治理新范式。因为面对生态环境的恶化,各个主体将紧密联系起来,形成一个共同体“进行自主治理,从而能在所有人都面对搭便车、规避责任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诱惑的情况下,取得持续的共同收益。”[5]“多元共治”这一概念的提出,其理论基础来源于治理理论(the governance theory)。它强调的是主体的多元性,强调多个主体间面对公共事务问题时,应通过明确分工、增进合作、加强协商的过程予以解决。所以生态环境治理的多元共治模式,笔者认为可以将其定义为:政府、市场、公众及社会其他主体通过充分发挥各自优势,采取分工合作协商等方式将生态环境问题予以解决的全过程。当然,多元共治模式作为补充政府强制模式、市场调控模式和企业自愿模式的不足而提出的一种生态环境治理方式也不是万能的,也存在着治理失效的可能性,如一些学者提出的在“多元共治”模式下会导致“无中心”倾向的问题。应当指出,作为一种补充而确立的生态环境治理模式,绝不能将政府排除出去,它依然是这个复杂系统中最核心的主体。
(二)特征
1. 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多元共治,其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即在生产公共物品、处理公共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政府已不再是唯一的权力中心,而是存在多个供给主体,如社会组织、公众等,这些公共和私人机构只要权力合法,均有可能成为某个领域的权力中心。因为这样既可以保持公共事务的公共性,又可以通过多种主体的参与,对其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在性质相似、特征相近的前提下,形成一种竞争或准竞争的关系,从而破除传统观念中由单一主体垄断的局面。生态环境治理的多元共治模式,正是希望通过各个主体间的竞争,迫使其进行自我约束,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并增强回应性。因为除了运用政府的行政手段、市场的调控手段对生态环境破坏者予以严惩或排斥外,其他自发性成立的绿色环保组织也会通过系列活动对污染物的过度排放者形成一定压力。这些政府、市场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就是多元共治模式的生动体现,使生态环境治理不再步入私有化和国有化的两个极端。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多元共治模式并不是排斥政府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作用和地位,它是在承认政府强制对于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有着不可替代的功能的同时,希望政府将部分权力让渡给市场或其他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它们的积极作用,共同解决生态环境恶化的问题。
2. 治理方式的合作性。生态环境多元共治模式的实践,得益于政府在生态环境中管理权力的简化。此处的“简化”一词并非否定政府的作用,相反是要强化政府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主导作用,即政府在宏观调控和微观操作层面保持的公正性。同时,各主体通过建立合作、协商的伙伴关系,确立生态环境意识的认同感和共同的生态环境目标。其实质是指建立在生态环境的公共利益、市场原则和价值意识认同的基础上的合作,依赖的是合作网络的权威。这里的合作性有着自己的特征:即一是合作是过程导向的社会性行动,是有着明确方向的连续性过程;二是合作是一种共同的行动,其各主体均是独立而有个性的;三是合作者考虑的是合作行动的总体收益,而非个人期望通过合作过程能创造的收益;四是合作的行为是自主性的体现,即整个合作过程是自主性的实现;五是合作需满足道德的审查和判断,一般不涉足于求助法律;六是合作是一种社会生活,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标志。[6]
3. 治理结构的网络性。原来的生态环境治理模式,政府往往是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来与上发号施令,整个治理结构是一种金字塔形,呈现出权力的高度集中、上下级之间关系的极度不平等性。而治理理论则主张政府应该主动走下“神坛”,以开放治理的体系,从而打破公私机构间的界限,将责任与权力赋予其他治理主体,并且逐渐形成一种平等协商、合作互利的伙伴关系。网络性结构的多元共治模式正是将政府组织、私营企业、公众自治组织、利益团体、社会组织等治理主体围绕着生态环境问题,通过对话、协商、讨价还价、谈判、妥协等集体性选择和行为,达成抑制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的治理目标。并建立共同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纵向、横向或二者相结合的网络状结构,形成资源共享、彼此依赖、互惠合作的机制与组织结构。此外,在多元共治模式的网络结构中,不同与上述三种模式的科层结构,最关键是在于各主体间拥有共同的逻辑性结构,而并非正式的上下级权威关系;从总体上看,是一种彼此平等、相互依赖的结构,不存在命令等级和科层链条的部分,也没有科层制的形式。[7]
(三)与其他治理模式的比较分析
1. 优势。一是集众所长,能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等各类治理主体的优势,多元共治既承认政府强权、市场调控、企业自觉的作用,却绝不单独依赖谁,而是主张通过综合性手段来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换句话说,治理污染生态环境的主因,单靠“堵”是远远不够的,还要通过其他综合性手段来进行“疏”。二是提高效率,在明确了维护生态环境这一公共利益是各类治理主体的义务之后,下一步就是治理成本的大家分担。而这一结果不仅可以下降之前单一主体模式的治理成本,精简治理机构,避免新的浪费,更为重要的是可以提高治理效率,使生态环境治理收到更好更优的实质性效果。三是解决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的难题,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往往因为区域划分的问题被人为分割,在单一主体模式的治理下,往往会将难以界定的区域环境问题的治理成本转嫁给他方。而多元共治模式不仅可以建立区域政府间的协调机制和竞合意识,还可引入第三方对其达成意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通过一定压力使其调整、纠偏。
2. 不足。一是出现治理权利交叠的现象,由于多元共治的治理结构呈网络状,在此间所构成的“权利体系”是相互联系、相互交织的,因此极有可能造成部分治理权利交叠现象的产生。权利交叠现象并非权利的越界,只是在同一个范围内,权利主体在正常行使权利时,出现与他人的权利界限发生交叠,这种现象极易造成权利冲突。二是存在目标差异的冲突,治理主体的多元也预示着目标的多元。在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政府、市场、公众、社会组织等不同的治理主体,可能存在具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和不同的治理目标。因为利益是各主体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根本动因,而又由于利益归属的不同,自然就会有不同治理目标之间的冲突。三是导致治理问责的困境,由于多元共治强调各主体间关系的相互依赖性,使得政社之间、公私之间的责任边界变得模糊,其结果是难以明确责任主体,最终导致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公共责任反而出现主体缺位的问题。加之生态环境问题本身就复杂多变,而法律规则的滞后性与不完善性,对问责的对象、内容、依据、程序、时间、标准、范围等也都难以作出明晰的规定。[8]
六、小结
通过对上述几种治理模式各自内涵、特征及优缺点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多元共治模式无疑是对前三种单一主体治理模式的突破。在生态环境治理的多元共治模式中,既希望政府继续发挥其主导作用,更希望市场调控的积极作用,以及公众、社会组织、企业等社会多元治理主体的优势也得以充分发挥,从而形成合力,促使生态环境治理水平和能力的提升。但与此同时,我们还需谨慎估计生态环境多元共治模式的意义,需研究与之相应的社会制度和文化支撑体系是否建设完善。因为多元共治这一模式得以实践,当前最主要的推动力来自民众对政府、或市场、或社会等单一主体治理模式弊端认识的提高,来自市场调控手段的不断完善、民众参与力量和热情度的增强,来自于政府、市场与社会三者力量的协同与合作。按格里·斯托克对治理概念的总结,治理出现时,权力主体应当是多元的,而多元的权力主体之间存在相互依赖关系。但就目前情形看,生态环境治理的其他主体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并非相互依赖,更多体现的是一种对政府的依附和服从。无论是市场还是社会,其能掌握与政府进行平等交换的资源并不多,很难实现与政府间的“谈判”或“协商”,只能以“请求”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求得政府的“恩赐”。既然如此,那这就有必要从辩证学思考,将政府部分治理权力让渡给市场或社会,在生态环境治理中,三者实力相当、机会平等。现有市场调控手段的不断完善与社会力量的逐渐觉醒,既是民间可自由活动空间扩大与可自由支配资源增加的结果,也是政府这一权力核心主动进行制度变革的结果;而公众、社会组织能够进一步获得合法性的“待遇”,更是有赖于政府的作为或“无为”。因此,在生态环境治理中,要通过多元共治的治理模式将各种体制内和体制外、原有的和新生的治理主体进行重塑,政府还应提供相对宽松的环境,减少对其他治理主体的制约,并培训和引导其发展壮大,以更多的协商渠道,实现生态环境的“善治”。
参考文献:
[1]肖建化,赵运林,傅晓华.走向多中心合作的生态环境治理研究[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0:18-20.
[2]姜爱林.城市环境治理的发展模式与实践措施[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8,(4):78-81.
[3]Taylor Michael.The Possibility of Cooperation[M].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7.
[4]单忠东.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调查报告(2006)[R].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138.
[5]刘峰,孔新峰.多中心治理理论的启迪与警示——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获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政治学思考[J].行政管理改革,2010,(1):68-72.
导言
现阶段我国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关键就是“三农”问题,而农民的生活质量和农村地区的发展水平将直接受其环境质量优劣的影响。对农村环境问题的忽视,将成为阻碍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提高新农村生态环境的治理水平极为迫切,因此需要采取科学的管理措施,推动新农村的生态平衡。
1、新农村建设中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意义
第一,生态环境建设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要求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五个方面,涵盖了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政治五个方面的内容,而村容整洁则是对新农村建设最直观的要求,可见生态环境治理是新农村建设重要的组成部分。
第二,生态环境建设是城乡协调发展计划实现的前提。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强化农村地区生态环境建设是发展农村经济、繁荣农村文化、稳定农村社会的现实需要,对于解决城乡二元矛盾,协调城乡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第三,生态环境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重要途径。农村生态文明包括建设新农村和农村生态保护两个方面,在农村建立起“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它要求农民自觉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首要位置,从而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双重和谐。
第四,生态环境建设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物质基础。农村是中国社会的基础和根基,而环境安全问题是农村面临的最大的问题之一;只有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防止农村环境进一步恶化,并在此基础上寻求解决的途径,才能为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农村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新农村环境治理的管理措施
2.1完善相关法律手段
(1)健全环境治理相关法律法规,由于缺乏完善的环境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造成对环境的保护没有深入的落实,环境治理工作没有得到理想的效果。因此需要从法律的角度将环境保护理念传入农村居民的心中,使其能够对保护环境的重要性、紧迫性得以充分认识。同时结合农村的具体情况,完善和细化相关管理规范,制定更加健全的法律机制,加强新农村生态环境的治理力度。(2)对环境保护的执法行为进行规范,给予环保部门扣押、冻结、查封、限期治理决定权等执行权利,同时建立各部门联动长效机制、环境警察制度,联合相关管理部门(如铁路、水利、金融、司法、工商、电力等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一些拒绝执行环保处罚的部门采取限贷、限运、限电、限水等,提高环境治理的执法能力,加强管理力度。最后加强司法保障,建立专门的环保法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统一审判相似的环境违法案件和同一类型的案件,保证审判案件的专业性、公正性。在这方面我国部分省份已做出了新的探索,例如江苏省某法院成立了环境保护合议庭、审判庭,其市检察院、中级法院联合颁布了相关的试行规定等。
2.2加强建立保护机制
(1)健全环保执行机制,行政管理是新农村生态环境的治理必不可少的,根据我国农村环境治理的实际情况,农村环保机制应当独立于政府的行政管理体系,由政府授予环保部门相应的管理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自主解决环保问题的能力,上级部门可以对下级部门行使直接监督权,另外还需要提高环保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管理能力,重视对高素质人才的引进。(2)建立有效监督反馈体系,在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管理过程中,应当及时公开农村环境信息,避免管理中出现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保证相关的环保法律政策及时的传达给基层的民众,然后农民根据自身实际意愿通过相应的交流平台准确的反馈给政府。避免产生相关管理人员对环保政策和目标的蓄意歪曲等事件。在反馈机制的保障下,还有利于增强个人与环保机构之间的交流,形成有效的监督。
2.3强化管理经济手段
(1)实施“绿色GDP”,将管理不善、人口数量失控、教育低下、自然资源退化、环境污染等造成的经济损失扣除,这种经济管理手段更加注重对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考察,有利于新农村生态环境的治理。该种经济手段还要求政府加强环保经济增长方式的发展,有利于真正实现环境、经济的双赢,对农村经济的快速增长提供保障。(2)科学合理运用市场机制手段,将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与环境保护的规律有机结合,实现企业化、市场化、产业化、专业化的环境治理,促进新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发展。例如在新农村建设时创建肥料、粪便变沼气、秸秆等企业,在处理环境污染问题时由专业的公司提供设备、技术、工作人员,由造成污染的主体对支付污染治理的费用。从而增加当地的财政收入,减少政府的负担。
2.4加大宣传环保知识
首先依靠大众传媒技术和公共舆论的力量,对环保理念进行广泛宣传、正确引导,在潜移默化的过程中逐渐将环保意识深入到人们心中。然后再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知识普及,从小学生开始培养他们树立正确的环境保护意识,增强其环境保护的使命感。其次是综合整治农村环境,在治理的过程中有机结合提高村民环境意识、改变种植结构、绿色创建、乡村建设规划等工作。借助社会各界的力量共同参与到环境治理中,营造全员环保的氛围。
2.5加强村镇企业治理力度,走农村新型工业化道路
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大力推行村内工矿企业清洁生产,加大村镇企业污染治理力度,明确奖惩机制。严格控制村镇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环境容量或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的区域,要限制削减总量,不再新建或扩建加重环境污染的项目。在实际生产中,从设备上、工艺上、规划布局上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加强管理,规范生产操作规程。为推进农村新型工业化道路打下基础。
2.6加强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主体间的互动与合作
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主体主要包括政府、环保部门、村民自治组织以及广大农民群众。地方政府要积极联合当地环保部门,完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体制机制,加大治理资金投入,贯彻落实生态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发挥主导作用。村民自治组织应该要发挥好政府和村民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沟通与合作,积极协助宣传环保知识,提升村民环保意识,严格监督政策落实。加快促进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向着组织化、合作化、网络化以及系统化方向迈进。
结论
综上所述,通过对新农村生态环境的管理措施的研究,从中可以发现在新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方面存在许多问题,只有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措施,加强环境治理力度,才有利于改善新农村生态环境的现状,实现保护环境的目标,推动新农村生态环境的建设,从而促进我国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增长。
参考文献
[1]李凌杰.现阶段新农村建设中的生态环境问题探微[J].农业考古,2010,03:345-347.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部署给创新生态文明建设的体制、机制提供了新的思路。通过构建基于治理理论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创新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同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1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国家治理的关系
这里所指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通常所说的“生态环境治理”有本质上的区别:前者所指的是一种体制,是一个包括指导思想、组织机构、法律法规、组织人员、制度安排等要素构成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体系;后者是一种行为或过程,指生态环境的整修、修复,与生态环境保护是同义语。
治理理论是一种公共管理理论,其涵义是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以及个人等诸行为者,通过平等的合作型伙伴关系,依法对社会事务、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进行规范和管理,最终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由于当代的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复杂性、利益主体的多元化、民众需求的多样性,使得管理的难度不断增大。“就治理理论兴起的直接原因而言,是西方的学者看到了在社会资源配置中既可能存在‘市场失灵’,也可能存在‘政府失灵’。”为管理好日趋复杂的社会公共事务,治理理论就被应用于社会公共事务领域,为创新体制、机制起着框架性解释和指导作用,构建起区别于传统管理模式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
“当代中国国家治理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政党等方方面面。”因此,把治理的范畴和方法应用于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所构建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内容之一。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实现形式就是要构建多元主体的治理模式,强调多元主体参与生态环境治理,使民主、协作融入治理,形成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建设的运行机制,克服基于传统管理理念的旧的监管、建设体制的弊端,更有效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生态环境建设效益的最大化。
2治理理论对创新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的方法论启示
2.1培育多元主体
多元主体的治理模式是区别于基于统治和管理的传统生态文明建设体制的本质特征。培育和壮大包括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非政府的主体,是构建基于治理理论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首先任务和前提条件,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内容。由一元主体向多元主体的转变过程,就是从“管理”到“治理”的转变过程,既包含着制度、文化和行为方式等的综合性转变,也代表着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的创新。
2.2权力运行方式的多向性
传统的生态文明建设体制的主体一元性决定了与之相适应的运行方式是依靠公共权力来推行,表现出公共权力资源配置的单极化和公共权力运用的单向性特征。而治理理论强调公民和社会机构等非政府主体的参与,多主体通过参与、合作、协商谈判、反复博弈、伙伴关系等实现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所要实现的是一种权力上下互动的过程,其权力运行向度是多元的、相互的。
权力运行方式的多向性决定了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政府要改变传统的管理方法,应实现以下几种转变:一是从管制到服务。适应多主体的治理格局的要求,政府必须改变过去所使用的管理手段,加强服务职能,为非政府主体的参与创造和提供良好的环境。二是从规制到协调。要实现各种非政府主体有序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离不开政府的协调,所以政府的行为应实现从着重规制到着重协调的转变。三是从封闭到回应,多主体治理格局以互动性为基本特征,即权力从封闭的单向性的运行到对公众提出的政策建议做出迅速反应,呈现出互动性,从而提高公众参与的程度。
2.3丰富建设手段
与政府单一主体一家独大的传统管理体制相应的运行方式是以行政手段和法律为主,具有强制性的特点。而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更强调多元主体之间的合作,使生态文明建设手段和方法呈现多样化,除了行政、法律手段外,还包括社会化手段、市场化手段和自治化手段等。可以在不同的情况下,针对所要治理的生态环境问题的特点,采用单独或多种手段综合使用,能够更有效地处理和解决问题,从而提高治理的效果和降低治理的成本。
2.4追求目标和评价标准由“善政”到“善治”
传统的生态环境监管的理想模式为“善政”。善政的构成要素包括严明的法度、清廉的官员、高效的行政、良好的服务。善政是建立在传统的社会统治结构之上的,是包含于传统的政治与行政的理念之中。而治理的概念已经超出了传统的统治范畴,它强调了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所追求的是“善治”。
“善治”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在“善治”状态下,社会治理能够得到最大程度上的维护和发展,经济与社会的长久利益和根本利益能得到最低成本的有效维护。因此,生态文明建设的“善治”,就是要使生态环境利益最大化的过程。要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善治”,政府必须转变观念与职能,必须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非政府主体进行培育、构建多元主体的建设格局。
3构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路径
3.1转换政府观念和职能,简政放权
构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目标就是要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及公民个人多元主体平等参与协作的建设体制,关键是能否培育多主体,创造社会主体参与治理的条件。单一主体的建设体制式往往重视政府的管控而忽视对被管理对象合法权益的保障,必然会无限扩大权力的运行,窒息非政府主体成长的空间与参与建设的平台。因此,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建设格局的首要任务是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权力运行的空间,把不该管,管不好,可以让社会管理的事情交给社会去管理,创造出非政府主体参与的空间,为其的成长壮大创造条件。
3.2积极培育多元社会主体
(1)通过培育市场主体来培育多元的生态文明建设主体。市场经济是公民社会产生和不断发展的物质基础,能够为公民的独立提供有力的保障。只有当市场完善和发展,才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与生态环境建设相关的公共服务和公共问题的治理也才能通过市场的运作得以进行,如政府公共服务的外包、政府公共服务的购买等。
(2)培育和壮大社会组织。要进一步培育社会组织力量,倡导社会责任和培养公共人文精神,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推动社会参与,形成政府与第三部门合作伙伴关系,逐步迈向多主体参与,整体性协作,网络化治理的态势,实现治理结构良性和均衡,有效引导社会组织在志愿服务供给中的作用,弥补政府供给的缺位或低效,提高生态环境治理水平。
(3)引导公众参与。 转变政府观念,推进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化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的信息公开化,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优化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效果,主要体现在建立公众建议意见的回应制度及引导和进一步发挥民间绿色环保等组织的作用。最后是积极培育公民的自治意识,逐步祛除“凡事找政府”的惯性思维,强化自我生态文明建设能力。
3.3发展和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方法与手段
要完善法律法规,做到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运行规则,提高执行力,维护行政权力的权威性,划分行政权力运行边界,为社会化、市场化等手段的使用提供空间。
要强化市场机制在自然资源优化配置中的作用一是推动自然资源市场化进程,大力探索自然资源定价机制和自然资源交易市场运行机制、生态补偿机制。要大力推行第三方治理,畅通社会资本进入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渠道,通过政策优惠、财税导向培育生态环保产业。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充分发挥第三部门作用,完善社会的自治组织机构(如村民自治和城市社区自治),使之成为社会治理的基础,建立政府与社会的相互依赖、相互协作的互动关系。
一、我国资源型城市生态环境破坏严重
(一)矿产资源开采诱发多种次生地质灾害,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在一些资源型城市中,由于地下采空,地面及边坡开挖影响了自然山体、斜坡稳定,导致矿山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时有发生。目前,我国因采矿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每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亿元。此外,大多数煤炭开采城市都面临严重的地面塌陷问题。据调查,我国每采万吨煤引起地面下沉面积达0.2公顷,目前,仅东北三省原国有重点煤矿采煤沉陷区的总面积就达990平方公里,受影响居民超过90万人。
(二)资源开采对地表破坏严重,固体废弃物堆积大量占用土地
全国每年85%的工业废弃物来自矿山开采。据不完全统计,我国金属尾矿、煤矸石堆积已超过50亿吨和40亿吨,并且以每年4-5亿吨的速度剧增。全国因采矿、尾矿、废石堆积,直接破坏和占用土地近200万公顷,破坏森林面积累积超过106万公顷,破坏草地面积26.3万公顷,而且工矿废弃地复垦率不到12%,而先进国家的复垦率达50%。
(三)许多资源型城市地下水均衡系统受到破坏,水和空气污染严重
采矿破坏地下水均衡,导致地下水位下降,出现大面积地下漏斗。如山西省平均每挖1吨煤损耗2.5吨水,由此造成的地下水资源破坏面积达2万平方公里,全省水资源由建国初期的130多亿吨减少到现在的97亿吨。因采矿产生的废水、废液排放总量占全国工业废水排放总量的10%以上。矿山附近地表水体,常常作为废水、废渣的排放场所,遭受污染。在废气排放方面,仅煤炭采矿行业废气排放量就占全国工业废气排放量的5.7%,其中,有害物排放量每年超过73万吨,主要为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一氧化碳等,使资源型城市大气环境遭受不同程度污染。
(四)森林砍伐和矿产资源开采导致城市与乡村生态失衡
由于长期过量采伐林木(如伊春的红松林被砍伐98%),我国东北的大、小兴安岭等地森林生态功能弱化,蓄水固土抗风沙能力明显下降。近些年,黑龙江省伊春市干旱和山洪等自然灾害频发,对周边区域和整个东北、华北等地的天然屏障作用也明显降低。大庆市由于开采石油造成森林覆盖率大幅下降,草原退化、盐碱化和沙化的面积已占当地土地总面积的84%,严重破坏了生态平衡,春秋两季风沙肆虐。
(五)矿产资源开采和森林砍伐破坏了自然地貌景观的美观和完整性
采矿造成大量的坑矿、沉陷区和排土场等,特别是露天采矿破坏地貌景观非常严重。在一些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以及铁路、公路等交通干线两侧,可看到采矿留下的痕迹,不但破坏了自然环境,还影响到一些自然景观。
二、资源型城市生态环境严重恶化的主要原因
我国资源型城市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除了资源开采行业的客观特征之外,还存在诸多其他原因。
(一)资源型城市长期缺乏正确的发展观作指导
在资源型城市发展中,传统的发展观忽视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状况突出,往往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繁荣。对资源开采与城市发展缺乏统筹考虑和规划安排。不少资源型城市的建设未经科学论证,矿区和城区混合在一起,从建矿开始就埋下地质灾害隐患。传统的矿业发展重经济建设项目,轻矿山环境保护项目。在项目决策中重经济评价,轻环境影响评价,特别是近年来,一些民营中小型矿山企业过分追求经济效益,加剧破坏了资源型城市原本就很脆弱的生态环境。
(二)资源开发补偿和生态环境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相关管理工作薄弱。从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等方面的政策看,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还不完善
在管理体制上。相关政策措施常常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惩处措施而流于形式,矿产资源开发由多个部门管理。涉及多个执法部门,职责交叉,互相扯皮,影响了资源型城市环境保护工作。
(三)现有的政策体系缺乏促进资源型城市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机制体制保障
由于税收和财政等方面的政策尚未形成有效激励约束机制,使得大部分矿产企业重开发利用,轻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重经济效益和发展速度,轻环境效益和发展质量。从资源品的定价政策上看,目前的现状是价格扭曲,成本不完整,未能涵盖矿业权有偿取得、环境治理、安全投入和衰退期转产等方面。许多矿山的开采严重破坏环境、污染大气和水源,并把这部分成本推给政府,留给社会。
(四)资源型城市生态环境治理长期欠账,责任主体缺位
目前,资源型城市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有一部分是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造成资源型城市存在大量的生态环境治理欠账问题,而且越积越多。现有的资源税费制度仍然存在类似问题,资源开采上缴的税费地方分成较少,中央财政支出中用于解决资源型城市生态环境历史遗留问题的份额明显不足,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也缺乏补偿资源型城市历史欠账的稳定保证,造成资源型城市长期缺乏合理补偿,地方财政对遗留问题也难以解决。
(五)缺乏资源型城市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方面的技术和人才
资源型城市环境整治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技术问题。目前,我国资源型城市普遍存在的开采遗迹没有及时治理的问题,不仅是因为存在资金缺口,还由于对灾害程度认识的不足和治理技术的欠缺。资源型城市的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特别是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而我国在这方面的技术储备和人才支持目前仍严重不足。
三、改善资源型城市生态环境状况的政策措施建议
(一)建立资源型城市生态环境补偿和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借鉴国外已有经验,建立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是促进资源型城市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为此,应在资源开采的不同阶段,遵循市场规律,采取市场、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引导和规范各类市场主体合理开发资源,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使责任主体真正承担资源开采、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的责任。此外,要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增设森林培育资金,延长“天保工程”的实施年限和范围,削减采伐量。对于森工城市因调减木材产量、保护生态带来的经济损失,通过一定渠道给予合理补偿。通过几十年的休养生息,逐步恢复森林的生态涵养功能。
(二)健全资源型城市和矿区生态环境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的《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煤炭法》等法律法规中,提出了资源开采环境治理方面的规定和要求,但力度远远不够,不利于实际操作,应进一步完善。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研究资源开发补偿和生态环境治理方面的专业立法工作。
(三)完善资源品价格形成机制,确立资源型企业在未来生态环境治理中的责任主体地位
科学合理地确定资源成本费用核算框架,把资源开采、环境治理、生态修复等列入资源型企业成本开支范围。通过建立资源开发补偿保证金制度等途径。使企业承担资源开发补偿和自我援助的主要责任。有关部门应依据新矿山设计年限或已服役矿山的剩余寿命,确定按资源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分年预提资源开发补偿保证金,并列入成本。按照“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管”的原则,确保企业完成有关的环境治理任务。
(四)明确政府在资源型城市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职责并保证落实到位
一是对于原国有资源型企业形成的历史问题以及资源已经或接近枯竭的城市,国家应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做好治理的统筹规划,解决这些城市在生态环境方面的历史欠账。二是通过健全公共财政体系,对今后企业治理不足或具备公共产品特性部分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三是结合资源开采地区的环境特点,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资源型城市环境保护政策和技术标准体系,这一体系应覆盖矿区发展的全过程。四是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做好新建矿区的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严格界定生产和生活区,禁止在已勘察确定的资源开采区建设生活区,或在生活区进行开采。五是做好相应的监管工作,完善管理体制。地方政府要对企业治理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做好资源开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建立环境监理制度,有效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五)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技术研究和人才培养
矿山环境治理需要进行大量的科学技术研究,如借助现代技术手段,预测地下采空区和特大型坑矿可能出现的重大地质灾害。改进矿山开采遗迹的治理技术;研究矿山开采造成的生态退化机理与修复技术、与地上景观相关的物种选择、配置和种植等方面的技术等。因此,要加强相关领域的基础性、应用性研究和人才培养,组织多学科专家联合会诊,逐步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经济高效、符合国情的治理方案。通过论证,尽可能将采矿造成的矿坑等开采遗迹,改造为水库、湖泊、森林、草地和花园等景观,美化矿区面貌。
中图分类号: D922 文献标识码: A
我国矿山生态环境污染与破坏十分严重,矿山开采不当造成地表塌陷、崩塌、滑坡、泥石流、水体污染、矿震等各种地质灾害,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并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好矿山环境地质环境工作迫在眉睫。
一、我国矿山环境治理现状
由于我国矿山数量众多,生态环境问题严重。因此,矿山环境治理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等特点。从总体上成绩显著,任务艰巨,问题突出,有喜有忧。
1、主要成就:
(1)加强制度建设。从国家层面修订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规章规划,注重从源头上治理和保护环境。
(2)加强全国范围的工作部署,开展大规模全面系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摸清了我国矿山环境的基本情况。
(3)加大对矿山环境的综合治理力度,政府和企业投巨资实施矿山环境治理示范工程,收到了显著成效。
2、主要不足:
(1)基础薄弱。我国基础地质工作程度总体偏低,矿产勘查后备基地较少当前2/3的国有骨干矿山已进入中晚期,国内矿产资源保障程度下降,迫切需要加大勘查力度,高强度的开发导致矿山环境恶化。
(2)制度缺失。我国矿山环境管理制度包括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和行政规章规定。当前在制度建设方面,尚需改进和加强。
(3)管理缺位。在矿山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和矿山企业负责人由于大局观念淡薄,受政绩和利益驱动,片面强调发展速度,降低经济建设的生态环保门槛。
二、我国矿山环境问题日益严峻及原因
2010年,国家环保总局、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三部门首次联合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结果发现我国矿山开采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仍十分严重,大型矿山生态恢复困难重重,小型矿山乱采滥挖破坏生态现象普遍,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薄弱,局部地区出现失控。我国矿山生态环境呈现出局部好转,整体恶化的局面。
导致我国矿山环境问题严重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管理薄弱,法律法规不完善。
长期以来,我国的矿山环境管理十分薄弱,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分散,且操作性不强。在立法上,《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水土保护法》等都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但缺少具体的、具有针对性的管理法规。在管理体制上,矿产资源开发分散在十多个部门管理,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又涉及多个执法部门,职能互相交叉,严重影响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与保护工作。
2、矿山环境治理缺乏有效的机制。
我国部分矿山企业是在计划体制下建立的,建国几十年来,开采了大量的矿产资源,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利润大部分交给了国家,国家没有给企业留下矿山治理的资金,现在让企业负担多年形成的矿山环境破坏的责任,企业无法承担。另外,目前我国许多矿山企业处于亏损或维持状态,无大量财力投入。
3、治理技术欠缺、融资渠道不畅通。
矿山地质环境预测滞后,缺乏恢复手段。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特别是地质灾害治理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但目前缺少矿山环境保护工作所必需的技术投入和支持,矿山开采技术落后,矿山地质环境预测滞后,并缺乏生态环境恢复的手段。同时,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由于部分国有矿山企业经济效益不高、负担重,使得矿山环境治理工作困难重重。
三、矿山环境治理的对策
1、研究探索矿山环境治理技术
只有探索和研究一条治理矿山环境治理的各种技术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矿山环境问题。将法律法规和技术相结合, 这就为矿山环境治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方便, 从而为各项事务的实施提供了可靠的证据, 以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事故。 当然, 不同类型的矿山开采所采取的技术也不尽相同。例如开发放射性元素的矿山, 处理的技术应该以放射性元素的处理技术及方法相关; 露天开采的矿山则是对该区域的植被破坏严重, 产生的污染一般表现为灰尘污染, 而地下开采多半表现为地质塌陷等灾害, 针对地表和地下开采所采取的技术路线肯定不同。
2、借鉴国外矿山环境治理的经验
我国的矿山环境治理还未发展成熟,因此, 这就需要根据我国矿山环境的特殊情况, 对国外矿山环境治理的经验加以借鉴。 如美国就对矿山环境治理的制度方面做了很多的工作, 它制定了矿山环境审查评价制度、 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及矿山环境许可证制度等; 澳大利亚也采取了一项行之有效的办法, 即一边开采一边把开采结束的矿山进行修复。这些制度、 原则都是我国矿山环境治理过程中需要学习和引用的。
制定系统的、健全的矿山环境治理法规制度
政府相关部门应制定严格的矿业行业法律法规制度, 去约束我国矿山开采时所暴露出的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目前, 关于环境的保护法规制定了很多, 但是关于矿山环境治理的法规却很少, 笔者认为这是由于矿山环境的特殊性决定的。或者某些环境法规虽对矿山环境的治理进行了规定, 但是针对性并不强。
四、现阶段所用的治理模式
1、强工程模式
该模式强调的理念是安全重于一切。主要适用于土地资源破坏效应和次生地质灾害效应较严重的矿区,针对矿山环境问题中稳定性问题突出的治理对象。
采用该模式的首要目的是恢复和提高治理对象的安全性,优先考虑的治理对象是非稳定地质体。治理对象属于成灾风险指数较高的一类,即成灾危险性和致灾可能性较大,且危害性严重,若不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措施,一旦具备了条件,可能导致次生灾害。
2、强生态模式
矿山生态环境包含了矿区范围内的大气、水体、岩土、地下矿藏、地上植被、地貌景观、以及在此环境中生存的包括人类在内的一切生物。矿山生态环境的破坏起因于矿产资源开发,其结果往往是水土破坏、矿产资源耗竭,后果殃及构成矿山生态环境的每个构成要素。
强生态模式提倡的理念是创造可持续发展的矿山生态环境。主要适用于景观与生态破坏效应严重的矿区,沙漠化、水土流失、地貌景观破坏等问题突出的治理对象。这类矿山环境问题属于累进性问题,是矿山环境经受长时间影响、被深层次改造的后果。此类问题对应的矿山环境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加以改善,也就是将遭到破坏的矿山生态环境予以修复。争取修复后的矿山环境能逐步实现生态环境良性循环,恢复其自身的再生能力、自净功能、物种演进等功能。
3、强生物模式
该模式原理是理顺生物链,主要适用于水土污染问题突出的矿区。当矿山环境问题重点反映在水土污染方面,污染程度严重到超出了环境自我恢复能力,需调用强生物工程模式进行治理。
多元复合模式
一般情况下,待治理的矿区往往环境问题成堆,呈现多种矿山环境问题复合、多种环境效应叠加的状况。多元复合治理模式适用于此类治理对象。该模式强调的是治理技术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其适用于土地资源破坏效应、水环境效应和次生灾害效应等环境效应并存的规划治理区。
多元复合模式的组合形式可以是两两组合或者三者并用,多元模式又可根据需求组成强化复型与弱化复合型,强化型多针对矿山环境效应严重、风险等级较高的情况;弱化型用于矿山环境效应相对稍轻、风险等级较低的情况。
结语:
基于以上所述, 我国的矿山环境治理是亟待开展的核心工作, 它的重要意义在于对矿山环境进行治理, 有利于我国建立一个环境友好型的国家;对矿山环境进行治理, 显示了我国政府对环境保护的决心, 向世界证明我国政府是相当重视环境问题的;对矿山环境进行治理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 人类所生存的环境依然良好。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F29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资源型城市转型与绿色发展的环境因素分析
收录日期:2016年7月12日
资源型城市一般经济转型多是强调对已经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和治理,多数措施治标不治本,仅依靠增加专门性治污成本投入的方式进行环境的改善。资源型城市绿色转型则坚持标本兼治,既对已往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治理,又在转型的同时从全方位构建起生态环境的绿色保护机制,使生产系统本身具备环境保护能力,形成一种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同步的新型生产发展模式。
影响资源型城市向低碳城市转型的首要因素当属环境。首先,重视保护自身生态环境,将其建设成为适宜投资和居住的地区。资源型城市一般生活设施配套水平相对落后,城市环境污染严重,在向低碳城市转型过程中要优先选择环境友好型的接续产业,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其次,鼓励低碳发展、技术创新等相关政策是实现城市转型的前提保障。资源型城市低碳转型过程中,政府需发挥主导力量,根据实际情况和预期目标,制定相关的政策,宣传和引导公民广泛参与。
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自然基础,良好的环境对于人类的进步和城市的发展都具有无比重要的作用。保护现有生态环境和恢复已经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也是经济转型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在资源型城市转型中要坚持环境保护优先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做到可持续的发展。在坚持经济增长的同时,更要重视环境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为子孙后代的发展和延续打好基础。生态环境是全球性问题,发达国家存在生态环境问题,发展中国家也存在生态环境问题。城市是全球生态环境问题最集中、最突出的地区;资源型城市又是城市中生态环境问题最集中、最突出的地区,是发生生态环境问题种类最多、范围最广、影响最复杂、生态破坏最严重的地区,这也是提出绿色发展的意义所在。无论在国际上还是在国内,资源型城市的生态问题都是生态环境问题的焦点、重点和难点。
资源型城市由于资源的不同有很多种类型,各种类型的资源型城市所处的发展阶段、区位条件、劳动力状况、环境保护压力、产业情况等都有所差异,所以适合一个地方的转型经验也许会在另外的资源型城市中水土不服。要探寻适合本地的经济转型路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生态环境的修复、治理与建设,是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和绿色发展的一项根本性、长期性战略任务。它是资源型城市实现经济转型和绿色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检验转型的方向是否正确,转型成功与否的一项重要标准。资源型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和建设,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经济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经济、社会、自然各个领域,涉及物质生产、社会生活、社会投入及产出等各个方面,而且又是在城市经济转型的复杂背景下展开实施的。因此,在资源型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和建设过程中,必须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模式,高屋建瓴,总揽全局,统筹兼顾,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生态环境建设内部及其与经济转型的各种矛盾和关系,促进生态建设的有序、健康发展。具体说,资源型城市在生态环境治理和建设中包括以下五个关系:
(一)生态环境建设与经济转型的关系。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百业待兴,百废待举,诸如主导产业转换问题、劳动力转移问题、资金问题、技术问题、体制问题、人才问题等等,无数迫切的转型发展问题亟须解决。面对艰难复杂的转型发展任务,资源型城市绝不能再走“先发展、后治理”、“先开采、后治理”、“先生产、后生活”的传统经济增长之路,再不能忽视和淡化生态环境问题,重犯历史性的战略错误。生态环境的修复、治理与建设是经济转型中应有之义。资源型城市在经济转型中必须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生态环境建设与经济转型的关系,实施物质资源、经济资源、生态资源三个资源同时开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三大效益并重;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三个文明并举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只有把生态环境治理和建设摆在关系经济转型整体和全局、关系经济转型前途和命运的战略高度,才能处理好生态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才有可能选择和走上一条新型的、可持续发展的转型道路。
(二)生态环境修复、治理与生态环境建设的关系。生态环境修复、治理与生态环境建设同为资源型城市的生态环境任务,其中任何一项任务都不容忽视,不能偏废。既不能重修复、治理,轻建设;也不能重建设,轻修复、治理。生态环境修复、治理与建设的关系是治标和治本的关系、部分和整体的关系,也是短期和长期的关系。资源型城市的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破坏严重,对城市生产和生活危害巨大。因此,转型的起步之年、转型初期,就必须一刻也不耽搁地立即着手进行生态环境的修复和治理,并把这项工作贯穿于经济转型的全过程。但是,同时必须认识到,对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事后的修复、治理,只是治标,不是治本。它虽然有助于解决社会经济生态环境与自然生态环境,人类与自然的矛盾,但还不是这一矛盾的彻底解决的办法。彻底解决这一矛盾,不致发生旧的生态环境问题刚刚解决,新的生态环境问题又接踵产生的尴尬,就必须治本,加强生态环境建设,这是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根本措施和根本办法。
生态环境建设的基本目标和主要途径,是要建设生态经济。什么是生态经济呢?生态经济是一种新型经济,用形象化语言说,生态经济即绿色经济,它是区别于工业文明的“黑色”经济的一种新型经济。生态经济是人口―经济―社会―生态良性循环,人与自然、经济与生态、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平衡协调的经济。发展生态经济,就要大力发展绿色生产、绿色流通、绿色消费;推广和实行绿色技术、绿色投资,发展绿色产品、绿色产业;发展绿色工业、绿色服务业;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在社会再生产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逐步实现经济与生态的统一、人与自然的统一,使经济的增长不再以破坏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为代价。生态经济或绿色经济是一种更先进的经济发展模式和发展道路,也是一个更加美好的人类理想,一个更加令人向往的人类与自然“大同”的世界。只有全面实施生态环境建设,才能不致发生修复、治理了旧的生态环境破坏,新的生态环境破坏又再度产生的悲剧,打破“生态破坏―治理―再破坏―再治理”的恶性循环。
(三)重点生态环境项目与一般生态环境项目的关系。经济转型的每一个投资项目都与生态环境有关,很难说哪一个投资项目与生态环境无关,只不过相关的程度有强弱,相关的性质有正负之别而已。投资项目中有一批对生态环境影响特别显著,其建设和实施对城市生态环境的修复、治理和建设意义极其重大的项目,它们成为重点生态环境项目。而另外一些项目,从生态意义上说只是一般性项目。资源型城市在生态环境治理和建设中要区分重点生态环境项目和一般生态环境项目,集中力量,突出重点,首先在重点项目上实现突破,借以带动生态环境治理、建设的全局。当然,在突出重点的前提下,也要搞好大量的一般性生态环境项目,提高生态环境治理和建设的全面性、综合性和整体效果。无论是重点项目还是一般项目,在实施建设过程中都要从生态环境项目的特点出发,坚持如下两条原则:一是生态环境治理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相结合,对于资源开发过程及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固体、气体、液体排放物进行科学化、生态化处理,实行资源的综合利用,变害为利,变废为宝;二是坚持生态环境治理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资源型城市的生态环境问题是和城市设施建设滞后交织在一起的。生态环境破坏影响了城市的住宅、道路、通讯、水、电、气的生产和供应等基础设施建设;反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也加重了生态环境问题的难度和复杂性。在生态环境治理建设过程中,应坚持生态治理和城市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从而有助于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与城市设施建设互相推动、共同发展。
(四)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关系。从全局、长远、根本上说,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是统一的。但是,在一定时期、一些具体问题上,它们之间又存在着矛盾。生态效益也会影响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例如,一个投资项目或一个企业,投在生态环境治理方面的钱多了,会加大建设和生产成本,相应减少投资收益和生产效益。一个城市投在生态环境方面的钱多了,就会相应减少投在经济项目和社会事业项目的资金。当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出现矛盾的时候,必须兼顾各个方面,尽可能实现三者的统一,既不能不顾生态效益只强调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也不能只顾经济、社会效益,忽视生态效益。而当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发生严重冲突,经济、社会效益的取得需要生态环境付出巨大代价和牺牲时,则要把生态效益放在第一位,宁可损失甚至牺牲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也要确保生态环境的安全。因为这是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长期根本利益所在。用损害生态利益的方法谋取经济、社会效益,无异于竭泽而渔,饮鸩止渴,到头来,也会最终损害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甚至会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五)生态环境建设中实施政府调控与运用市场机制的关系。生态环境是社会公共品,并且具有明显的外部性。这一情况导致某些人认为生态环境不具有价值,从经济利益上减弱了对生态环境的关心。按照一般经济规律,社会公共产品及某些外部性极强的领域,只能由国家承担起管理责任,或者国家管理比任由市场自发力量支配会取得更好的效果。生态环境对社会经济和社会福利的影响是如此之大,其外部性又是如此之强,所以由国家实行有效的管理,以法律的手段、行政强制手段保护生态环境,杜绝或减少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无疑比单纯市场调节更为有效。国家对生态环境的统一管理虽然重要而且有效,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纯依靠国家管理显然是不够的,还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使生态环境的外部效应内部化,即使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和企业、单位、个人获得利益,使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企业、个人为此付出成本,受到应有的经济惩罚。只有政府管理和市场机制相结合,并不断提高市场机制和实施政府调控的水平,才能使生态环境的治理和建设逐步走上市场化、法制化的轨道。
环境因素对资源型城市转型与绿色发展存在重要影响,同时绿色发展以环境修复和生态保护为重要目标,能促进环境因素的改善和治理。资源型城市实现绿色发展要求区别传统的先污染后治理模式,树立标本兼治、同步治理的基本理念和发展原则,既对以往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治理,又在转型的同时对生态环境可支撑人口、经济规模和容纳污染物承载力进行定性、定量分析,从全方位构建起生态环境绿色保护机制,形成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同步运行和互动的新型科学发展模式。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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