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标准农田等级划分汇总十篇

时间:2023-08-31 16:38:00

高标准农田等级划分

高标准农田等级划分篇(1)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依法依规,规范调整;确保数量,提升质量;稳定布局,明确条件”的原则,按照基本农田“现场有标志,图上有标注,农户手中有标牌,管理者心中有标准”的建设标准,进一步优化基本农田保护区布局,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完善各项保护制度,夯实农业产业基础,实现基本农田保护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常态化,使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达到“保护责任社会化、基础工作规范化、日常管理制度化、执法监察网络化、动态监测信息化”的精细化管理水平,确保我市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为统筹城乡,推动十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要求

(一)划定后的基本农田面积应不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尽量保留原有基本农田中的高等级耕地、集中连片耕地;划定后的基本农田中非耕地、坡耕地的比重应有所降低,平均质量等级应高于划定前的平均质量等级;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程度应当有所提高。杜绝基本农田“保远不保近,保劣不保优”等问题。

(二)新划定为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现状必须是耕地。应当按照县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要求,将现状基本农田中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和不可调整的、达不到耕地质量标准的农用地划出。

三、工作任务与方法步骤

(一)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单位地块

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基础上,编制基本农田划定方案,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将规划确定的永久性基本农田逐图斑落实到地块,明确基本农田的地块边界、地类、面积、质量等级信息,以及片(块)编号,并绘制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底图。

(二)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

1、图。落实到地块的基本农田,以第二次土地利用调查底图为基础,编制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分析图。基本农田保护图、分布图的编制应在全要素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的线划图上,以相应的图例图示,反映基本农田地块和保护片(块)的空间位置和编号,加注界桩和保护牌设立等信息。

2、表、册。填写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平衡表、现状登记表、保护责任一览表并形成相应统计汇总表(见附件)。

乡(镇)政府要根据基本农田保护专题图,对每一宗基本农田保护地块涉及的保护责任信息、土地承包经营信息和质量信息等进行收集、整理,建立基本农田保护信息表、册。各级农业部门要建立基本农田质量数据库。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信息主要包括保护责任人的基本信息、保护责任内容、保护责任起始时间等;土地承包经营信息主要包括每一宗基本农田地块内的农户数、每一农户承包地面积、质量等级等;基本农田质量信息主要包括耕地和土壤类型、标准耕作制度、立地条件、剖面性状、土壤养分状况、耕地地力等级、污染状况等。

(三)落实保护责任

按照国土资发〔〕167号文件要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把划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村组和承包农户,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将基本农田保护信息标注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同时与农户和村组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责任书应明确基本农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块、质量等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保护责任,保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奖励与处罚等内容。规划预留的基本农田也必须落实到地块和农户。

(四)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识

基本农田划定后,按照《关于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国土资发〔〕304号)的要求,在基本农田保护现场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牌和标识,标示出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保护责任人、相关政策规定、示意图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扩大宣传效果,促进社会监督。每个基本农田保护区应设立标志牌,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和城镇、村庄周边的显著位置应增设标志牌。

(五)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构建全市统一的信息化管理体系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和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为基础,根据划定的基本农田成果,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将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的内容,纳入数据库管理。基本农田数据库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要素与基本农田专题要素,土地利用现状要素采用《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1016-2007)和市(地)、县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l026-2010、TD/T1027-2010、TD/T1028-2010)的规范要求,基本农田专题要素采用《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TD/T1019-2009)的规范要求,达到实现省域内数据库联网互通的目标。同时建立数据日常更新维护制度,图、表、册内容发生变化的,数据库相关信息要实时更新。

在县乡基本农田数据库基础上,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汇总生成全市基本农田数据库,构建市、县、乡三级互动的基本农田信息化管理体系,实现基本农田管理的计算机化、网络化,确保为市政府及各级相关部门及时准确地提供基本农田现状与变化情况。

(六)成果验收

1、成果内容。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包括:基本农田划定方案、检验分析报告、工作总结报告等,基本农田数据库,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和基本农田保护标志设立情况等成果资料。

2、验收标准。基本农田划定过程依法、合规;采用的资料真实、合法、实时;数据库、图、表、册等规范、齐全,与实地相一致;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及时签订或更新,责任内容完整明确;基本农田保护标志设立规范等。

3、验收方式。基本农田划定验收采取内业审核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经批准的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对划入地块进行对比分析并实地核实。

4、验收程序。基本农田划定验收按照县级自验、市级初验、省级验收,自下而上的程序进行。县级对划定成果进行全面自验后向市级提出验收申请。市级组织对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各项内容进行初验,按照每个县(市、区)不低于新划入基本农田总面积50%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核实;检查符合要求的,市级向省级提出验收申请,省级验收时按照不低于新划入基本农田总面积15%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核查。

5、验收确认。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验收确认。验收过程中发现划定基本农田数量未达到保护目标任务、质量比上一轮划定基本农田有明显降低、划定基本农田地类不符合要求的,认定基本农田划定成果验收不合格,责成有关县市整改纠正后重新申报验收。

(七)成果报备

1、报备内容。基本农田保护信息包括电子信息和纸质资料信息。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相关工作报告等纸质资料信息备案到省;数据库等电子信息,备案到国土资源部,同时抄送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具体报备方式和要求另行通知。

2、报备程序。基本农田保护信息实行国家、省、市、县、乡五级报备制度,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县、乡基本农田保护信息逐级备案工作。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备案信息的审核、协调和督促,建立市级基本农田信息库工作。

3、工作要求。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经省级验收确认后,各地应将基本农田保护信息逐级备案,实现乡、县、市、省、国家五级备案。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业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并以信息报备为基础,构建基本农田信息化管理体系,做好数据库的更新和维护工作,做到图、数、地一致,实现基本农田动态监管,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情况通报制度。

4、报备时间。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在乡镇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审批完成后四个月内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逐级上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完成基本农田保护信息逐级备案工作。

四、时间安排

全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于年3月正式启动,于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成后四个月内全部完成(全市最迟不超过年9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年3月,完成有关准备工作。包括编制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制定实施细则、开展业务培训和舆论宣传、进行实地现场调查等工作。

第二阶段: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成后第一个月,(全市最迟不超过年6月底),完成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和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工作。

第三阶段: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成后第二至三个月(全市最迟不超过年8月),完成落实耕地保护责任、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识工作,同步进行基本农田数据库和信息化网络管理系统的建设,建立相应保护制度等。

第四阶段: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成后第四个月(全市最迟不超过年9月),完成成果验收和成果报备工作。

五、保障措施

高标准农田等级划分篇(2)

中图分类号:F30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6)05-1151-05

DOI:10.14088/ki.issn0439-8114.2016.05.016

High-standard Primary Farmland Construction Area Zoning in

Northwest of Hubei Province

QIU Li-juana,LIN Ai-wena,b,LI Hai-jianga,PENG Peia,ZOU Linga

(Wuhan University, a. School of Resource and Environment Science;

b. Key Laboratory of 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 Ministry of Education, Wuhan 430079, Hubei, China)

Abstract: Taking Nanzhang county in northwest of Hubei province as case, selecting factors from four aspects of natural quality, producing condition, location and ecology, an evaluation model for zoning high-standard primary farmland construction area was established by AHP method, then an analysis of limited factors was conducted to define the construction direction.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the construction conditions in Nanzhang county indicated a certain spatial pattern. To be specific, conditions in the eastern area, southern area and the northwest area were the best, worse and the worst respectively. According to the evaluation results, 42 800.48 hm2 of primary farmland were zoned into the high-standard primary farmland construction area. Further, for the zoned construction area was deeply restricted by conditions of production and ecology, the constructions of infrastructure condition and ecological protection project should be strengthened. The evaluation model can quantify influencing factors effectively, especially its try of bringing in landscape indexes in describing ecological characterization, and combined with the farmland protection area radio and pollution intensity to quantify it, which provided a scientific basis for high-standard primary farmland construction area zoning.

Key words: high-standard primary farmland; construction area; zoning; AHP; northwest of Hubei; Nanzhang county

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问题一直是国内热点,耕地资源在庞大的人口下显得十分稀缺,改革开放以来日益加快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又使耕地资源大量流向非农利用,耕地生态环境恶化,影响国家粮食安全[1]。在人类的历史进程中,确保人类粮食总体需求的根本途径只有两条,扩大粮食种植面积与提高单位耕地面积粮食的产量[2]。就当前发展形势而言,提升耕地产能无疑是保障粮食安全的重中之重。国家已从战略层面明确大力推进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建设为重点的农田整治。2010-2014年中央“1号文件”多次强调高标准基本农田的建设。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兼顾了耕地数量、质量、生态管理的内涵,随着生态文明建设力度加大,基本农田承担越来越大的生态涵养功能和景观美化功能[3]。目前,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研究主要集中在潜力评价[4-6]、空间划定[7-10]、建设时序与模式分区[11-14]等方面。在空间划定研究的指标体系构建中,耕地质量与基础设施完备度的量化指标相对完善,但生态方面相对欠缺,一些学者对此进行积极地尝试,通过判断区域是否为重点生态保护区对生态影响进行量化[7],通过对研究区土地进行生态安全分级后对其内的基本农田赋值生态安全修正系数[8],引入田块集聚度对生态景观进行量化[9],用农田防护林相关指标来刻画农田的生态良好程度[10]。但这些研究所选量化指标相对单一,具有一定的片面性。本研究尝试引入景观指数结合农田防护面积比例及环境污染强度来定量刻画耕地的生态良好程度,并在此基础上探讨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区域的划定方法。鄂西北地区地形条件复杂,以南漳县为例,对其进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区域划定研究,为鄂西北地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1 研究区概况及数据来源

1.1 研究区概况

南漳县位于湖北省西北部,位于111°26′-112°09′E、31°13′-32°01′N,地处江汉平原北缘,南阳盆地南缘,荆山山脉东麓。地形复杂,西高东低,大致可分为中山地带、低山丘陵地带、平原岗畈地带三级阶梯。研究区属北亚热带季风性气候区,日照充足,年均温10~16 ℃,境内水资源丰富,自北向南分布有潍水、蛮河、漳河、沮河四大河流,自西向东穿越县境,泉眼众多,有水库130余座,为灌田提供了重要保障。全县耕地总面积85 211.68 hm2,基本农田面积58 547.11 hm2。

1.2 数据来源

空间数据主要从南漳县1∶1万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矢量数据(2011年)、南漳县1∶1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 ― 2020年)、南漳县农用地分等定级更新成果中提取,统计数据从南漳县统计年鉴(2012年)和实地调研得到。

2 研究方法

采用层次分析法,从自然质量、生产、区位、生态4个方面构建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区域划定模型,基于已有数据利用ArcGIS 10、Fragstats 4.2软件获取指标值,并对其进行标准化,根据评价模型计算各基本农田片块的综合得分,根据评价结果划定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区域。

2.1 评价单元的确定

高标准基本农田是指在规划时期内,通过农村土地整治形成的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基本农田[15]。在以往高标准基本农田划定研究中常以基本农田图斑或耕地图斑作为评价单元[8-10],这可能会导致相互连接(有公共边)的地块中只有部分被选中,这样在最后的划定结果中连片性无形中就被削弱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强调规模生产,十分注重地块的连片性,为避免上述情况出现,同时考虑到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属土地整治范畴,土地整治是以行政村为具体实施单位,而基本农田片块是以村或自然地块为单位的耕地保护区域,即以村为单位对基本农田图斑进行融合后形成的区域,因此将基本农田保护片块确定为评价单元。

2.2 指标体系的构建

根据高标准基本农田内涵、相关标准[15,16],结合专家意见,从自然质量、生产、区位、生态4个方面构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区域评价指标体系。自然质量条件主要体现在耕地肥力、规模、坡度等因素对工程建设难度的影响;生产条件主要体现在基础设施的完备度对建设工程量影响;区位条件体现在距道路、城镇、村庄的远近对农资投入效率、农产品商品化便捷度及耕作便利度的影响;生态条件的限制主要指农田防护、环境污染及农田景观对农田生态建设的影响。另因评价对象是基本农田,规划时已避开城镇规划区、有条件建设区、重点项目建设区等,故指标体系中不考虑此类政策因素。运用层次分析法结合特尔菲法确定指标因子的权重。同时为消除指标量纲影响,参照相关研究[8,17,18],采用分级给分法对指标进行标准化,由此建立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区域划定模型(表1)。

2.3 评价指标值的获取

自然质量等、连片性等空间指标是在ArcGIS 10的支持下,基于基本农田数据、土地利用变更数据、农用地分等数据,通过叠置分析、缓冲区分析、空间统计分析等功能获取的。农机化水平及环境污染强度由统计数据结合实地调查得到,并通过属性挂接的方式赋值给基本农田片块。指标的具体参数设置:①将相隔20 m以内的基本农田视为连片。②环境污染强度主要是指耕地中残留的化肥、农药、地膜造成的污染,三者残留率分别取64%、65%、42%[19,20]。③景观脆弱度采用的是脆弱度模型V=α×AWMSI+β×F+γ×D,其中α、β、γ分别取值0.59、0.28、0.13,AWMSI、F、D分别为面积加权的平均形状因子、分维数、分离度[21],通过Fragstats 4.2软件求得。

3 结果与分析

3.1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区域划定

对南漳县6 152块基本农田保护片块进行评价,并用自然断点法对各片块的综合得分进行分级:Ⅰ级(高度适宜)、Ⅱ级(中度适宜)、Ⅲ级(低度适宜)、Ⅳ级(不适宜),结果见图1。

Ⅰ级区面积28 724.51 hm2,所占比例为49.06%,集中分布在东北部平原岗畈地区。该区地势平坦,土壤熟化度高,土层深厚,有机质含量高,一般在2.0%~3.0%之间,最高可达3.9%,连片规模均在150 hm2以上,形状规整,聚集度高,非常适宜大规模机械化生产。该地区同时也是南漳县经济发展的腹地地区,农业生产条件良好,石门、三道河、云台山三大水库加上密布的沟渠为该区的农田灌溉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发达的交通路网及集镇为物资投放及农产品交易提供了充分的保证。

Ⅱ级区面积14 075.97 hm2,所占比例为24.04%,主要分布在南部丘陵地区及东部平原区的边缘地带。交通及集镇的发达程度虽不及平原区,但从该区穿流而过的沮河、漳河两岸分布有较大规模的冲击平原,土壤肥沃,质量等别高。农机化水平达到该县的中等水平,防护林分布较多,斑块形状较规整,农田生态条件较好。

Ⅲ级区基本农田面积10 679.19 hm2,所占比例为18.24%,主要分布在西部山区。这些地区土壤质地较差,肥力低,有的基本农田片虽然具有一定的规模,高者亦可达上百公顷,但复杂度高,外形多呈枝丫状,景观脆弱度大,易敏感,生态条件较差。

Ⅳ级区面积为5 067.44 hm2,所占比例仅为8.66%,集中分布在西北部山区及乡镇交界带上。受地形因素影响,该地区的土类多为砂石、砾石,土层薄,有机质含量低,破碎度高,坡度较大,易发生水土流失等地质灾害,生态安全度低。加上地处偏远,农路基础设施条件差,基本无灌溉水利设施。

根据以上分析,Ⅰ级区已基本具备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条件,Ⅱ级区需稍加改造可建设成为高标准基本农田,Ⅲ、Ⅳ级条件较差,不太适宜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因此将Ⅰ、Ⅱ级区划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区域,共2458个基本农田片块,面积合计42 800.48 hm2,占基本农田总面积的73.1%。

3.2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方向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应针对相应的限制性因素制定正确的方向,对限制因素采取科学合理有效的方式加以削弱和消除,打破低效均衡利用状态,充分挖掘基本农田生产潜力。针对划定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区域,分别从自然质量、生产、区位、生态条件4个方面考察其限制区分布,根据各评价因素得分,划分为三个级别:优(≥80分)、一般(60~80分)、差(

自然质量条件限制区面积16 459.94 hm2,占划定建设区域总面积的39.48%,主要分布在西部及南部。该地区主要为山地丘陵,土层薄,有机质含量一般在2%以下,坡度多为Ⅱ级,连片性一般。该区可通过实施培肥地力工程提高耕地肥力水平,对于坡度较大的可实行坡改梯,增加农田的保水保肥能力,西部山区应注意辅以生态护坡工程,控制水土流失。

生产条件限制区面积共33 607.12 hm2,所占比例达78.66%,除东部经济发达区外,其余地区的生产条件均不理想。应加强水利及田间道路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灌溉用水,提高田间道路通达度,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使农田的生产潜力得以发挥。

区位条件限制区面积共10 064.02 hm2,所占比例为24.31%,主要分布在乡镇边缘且距公路较远的地区,尤其是九集北部和巡检西部。可通过完善公路网,消除交通死角,提高农业物资投放效率及农产品商品化率。

生态条件限制区面积共39 076.12 hm2,所占比例高达90.19%,县内均有分布。由于南漳多山地、低岗,耕地的空间形态多呈枝丫状,形态复杂,分离度高,脆弱度大,农田防护面积比例小,多数地区基本无农田防护工程。加上长期大量使用农药农膜容易造成土壤理化性质变化,作物生长受到抑制,农田生物多样性降低。应大力推广精准施肥施药等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技术,降低农田环境污染负荷,实施土地平整和景观提升工程,优化农田的景观格局。

4 小结与讨论

以基本农田为评价对象,从自然质量、生产、区位、生态条件4个方面建立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区域划定模型,确定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区空间布局,并进一步地对划定区域进行限制因素分析,明确其建设方向。主要结论如下:

1)基于评价模型将南漳县基本农田划分为高度适宜、中度适宜、低度适宜和不适宜4个等级,面积分别为28 724.5 1、14 075.97、10 679.19、5067.44 hm2,且呈现出东部平原岗畈区较优、南部丘陵地区次之、西部山区最差的空间规律性。将基本已具备高标准基本农田条件的高度适宜区和稍加改造可建设成为高标准基本农田的中度适宜区划入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区域,共42 800.48 hm2,占全县基本农田总面积的73.1%。

2)分别从自然质量、生产、区位、生态4个评价因素出发,对划定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区域进行分析,从而确定各要素的限制区范围及分布。其中,区位条件限制区面积最小,主要分布在乡镇交界处,可通过完善交通路网消除交通死角;其次为自然条件限制区,主要分布在西部及南部,应以地力提升工程为主;生产条件限制区面积较大且限制程度大,主要分布在西部及东南部,应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条件;生态条件限制区最广,应注重耕地生态建设,扩大耕地防护面积,推广精准化农业,减轻农田污染负荷,实施土地平整和景观提升工程,降低耕地脆弱度。

3)评价模型能够有效地量化各影响因素,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区域的划定提供了科学依据,具有现实意义。在生态条件刻画上,尝试借助农田防护面积比例、环境污染强度、景观脆弱度来量化耕地的生态良好程度,弥补了以往研究对耕地生态方面刻画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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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农田等级划分篇(3)

答:农田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田基本建设。近年来,通过出台支持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我国农田基础设施条件不断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为实现粮食产量“九连增”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是,受人口持续增长、消费结构升级、资源环境约束趋紧等多重因素影响,我国农产品需求刚性增长,供求总量趋紧,结构性矛盾日益凸显。一方面,今后我国增加粮食产量主要靠提高单产,对耕地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另一方面,我国中低产田约占三分之二,农田灌排设施薄弱,配套设施不完备,建设资金渠道分散且投入不足,建设高标准农田的任务十分艰巨。因此,有必要在国家层面制定统一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进一步夯实粮食和农业发展的物质基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要部署,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究编制了《规划》,并广泛征求、充分吸收了有关地方和专家的意见。最近,国务院批复了《规划》,并要求我委印发实施,充分体现了国家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高度重视。我相信,《规划》的实施,对进一步提高我国农业水土资源利用效率,提升农业科技应用和农业机械化水平,促进农业持续稳产增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问:如何理解《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答:《规划》提出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主要有7层含义:一是从各地区域自然资源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粮食生产基础出发,强调要统筹规划,优化高标准农田建设布局。在资金投入和项目安排上以粮食主产区、非主产区产粮大县以及其他粮食增产潜力较大的县为重点,同时兼顾棉花、油料、糖料等重要农产品优势产区。二是从高标准农田建设内容的综合性和复杂性出发,强调要多措并举,综合治理,实现土地平整肥沃、水利设施配套、田间道路畅通、林网建设适宜、农艺农机技术先进适用,使农田基础设施条件与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体系相适应。三是从促进规模经营、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出发,强调要合理确定农田连片规模,统一规划设计,采取集中投入、连片治理、整体推进的建设方式,确保建一片成一片。四是从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出发,强调要加强资源节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减少水土流失,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发挥农田在生产、生态、景观方面的综合功能,实现农业生产和生态保护相协调。五是从明确政府职责、扩大投入来源出发,强调要完善公共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在中央财政加大投入力度的同时,切实落实地方政府的投入责任。充分发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的作用。同时,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六是从整合资源、集中投入出发,强调要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建立部门协调机制,促进信息共享。以县为单元,编制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技术标准,规范验收程序,确保项目建设质量。七是从加强项目管护、促进工程良性运行出发,强调要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主体,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长效机制。

综合考虑我国中低产田现况、水资源条件以及粮食供求形势,《规划》提出了到2020年的总体目标,即:建成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8亿亩,其中,“十二五”期间建成4亿亩。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耕地质量明显提高,亩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100公斤左右,土壤有机质含量有一定程度提升,土地污染得到进一步遏制,生态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同时,《规划》还从田、土、水、路、林、电、技、管8个方面进一步提出了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目标,指出农田田块是农产品生产的重要载体,土壤是农作物生长的物质基础,水利是农业的命脉和现代农业建设的首要条件,田间道路是农业生产机械化作业的基本前提,农田林网是防灾减灾的生态屏障,输配电设施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保障,科技进步是农业发展的根本出路,建后管护是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长久发挥效能效益的关键。

问:《规划》在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方面是如何考虑的?

答:统一建设标准,对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至关重要。在综合现有相关行业标准、部门标准的基础上,《规划》提出,要重点围绕农田土地生产能力、灌排能力、田间道路通行运输能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能力、机械化水平、科技应用水平、综合生产能力、建后管护能力等建设内容,结合农作物区域规划、水利工程建设、生态建设以及城乡一体化发展等要求,建立健全科学统一、层次分明、结构合理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体系。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规范的基础性、通用性技术要求制定国家标准:针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基本要求,制定《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针对高标准农田建成后的利用和评价,制定《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对需要在行业内规范和细化的技术要求,依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制定行业标准。同时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从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发,依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地方标准。高标准农田建设要充分考虑行业和地区的差异,做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上下结合、相互衔接。

围绕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总体目标,《规划》主要提出了8个方面的建设内容:一是整治田块,提高农田平整度,促进田块集中,优化农田结构布局;二是改良土壤,提升土壤有机质含量,促进土壤养分平衡,改善耕作层土壤理化性状;三是建设灌排设施,改善农田灌排和集蓄水条件,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增强旱涝保收能力;四是整修田间道路,提高田间交通配套水平,提高农业机械作业覆盖率;五是完善农田防护林网,提高农田水土保持能力和防灾减灾能力,改善农田生态条件;六是配套农田输配电设施,提高用电质量和安全水平,增强农业生产电力保障能力;七是加强农业科技服务,健全农田监测网络,提高农业科技服务能力;八是强化后续管护,明确管护责任、完善管护机制、健全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资金,确保工程长久发挥效益。

问:《规划》对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是如何布局的?

答:首先,统筹考虑区域气候、地形地貌、水源、地质、土地利用条件等因素,《规划》将全国划分为东北平原区、华北平原区、北方山地丘陵区、黄土高原区、内陆干旱半干旱区、南方平原河网区、南方山地丘陵区、西南高原山地丘陵区8个类型区,提出要分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并对每个类型区的建设内容、建设重点和建成要求提出了明确要求。其次,根据各地耕地利用现状及农业增产潜力,并综合考虑农产品供需形势、水土资源条件和资金可能等因素,按照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发挥优势、相对平衡、注重实效的原则,提出了“十二五”、“十三五”期间的分省建设规模。

在分配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时,我们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注重高标准农田建设布局与粮食生产布局的衔接。在分配建设任务时对粮食生产贡献大和增产潜力大的省份给予必要倾斜,同时兼顾棉花、油料、糖料等重要农产品优势产区。二是借鉴已有工作成果。参考《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和《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等的分区方案,同时考虑省级上报数据,综合平衡各省提出的建设需求。在统筹兼顾多因素的基础上,进行了任务分解。

问:在加强项目管理方面,《规划》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规划》从完善监管机制、加强考核评价、强化群众监督3个方面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监管工作进行了规范;从明确验收程序、做好建档工作、评定质量等级、加强权属管理4个方面对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进行了规范。同时,考虑到长期以来重建轻管的问题,《规划》就加强高标准农田后续管护工作提出了3方面要求:一是明确管护责任。落实高标准农田管护主体和责任,健全管护制度,确保长久发挥效益。引导和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涉农企业和村集体等参与高标准农田设施的日常管护。国土、农业(农机)、水利、林业等基层服务组织要加强对管护主体的技术指导、服务和监管。二是落实管护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明晰高标准农田设施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努力落实运行管护经费。对公益性较强的灌溉渠系、喷滴灌设备、机耕路、生产桥、农田林网等,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运行管护经费补助。三是加强动态监测。依托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并结合各部门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录入监测监管系统,确保建成后的高标准农田及时上图入库,落实到“一张图”上,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全面动态掌握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投入、建后管护和土地利用及耕地质量等级变化等情况。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实现高标准农田建设信息实时查询、对比、统计、分析,做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科学利用,以满足管理需要。

问:如何保障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资金需求?

高标准农田等级划分篇(4)

【Abstract】As we know, farmland is the guarantee of food and economic security, and the prime land is the main objective of protection. It is of great importance to make scientific reasonable planning and protection of prime land considering the national conditions. Regarding Hefei city as the study area, we probe into the planning of permanent basic farmland conservation based on the fruits of the previous efforts supported by GIS technology. This paper provides not only basic farmlands in quantity, quality and layout, but also new thoughts and experience for other similar jobs.

【Key words】Arable Land; Permanent Basic Farmland; Hefei City; Spacial Layout

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就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确保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实行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并重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特别强调要求严格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引导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格局[1]。永久性基本农田,虽然只在基本农田前加了“永久”二字,但是彰显了其权威性、刚性、约束性和不可变更性[2-6]。

在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指导帮助下,合肥市切实贯彻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要求,在继续稳步推进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的同时,按照中央新精神新要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中,“由大到小、由近到远”推进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

1 合肥市基本情况

1.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基本农田保护情况

依据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规划期内,合肥市确保704.55万亩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其中:瑶海区2.78万亩、庐阳区1.05万亩、蜀山区9000亩、包河区2.55万亩,长丰县154.01万亩、肥东县165.69万亩、肥西县157.76万亩、庐江县131.08万亩、巢湖市88.74万亩。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2011年和2012年,我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均为704.55万亩,均完成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1.2 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中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情况

按照省厅印发的《安徽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皖国土资〔2011〕417号)要求,合肥市稳步推进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数据库建设工作。目前,经内业划定、外业核实、建立数据库、自验初验,市辖四区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已基本完成,经市级初验,划定、建库基本农田面积7.44万亩;四县一市也已形成划定、建库初步成果。市区各行政区的基本农田划定面积(万亩)和和规划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万亩)情况是:瑶海区(2.80;2.78)、庐阳区(1.06;1.05)、蜀山区(0.92;0.90)、包河区(2.66;2.55)。

2 合肥市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方面的举措

2.1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签订

2011年和2012年,我市市、县、乡、村四级之间应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数量分别为9份、67份、1373份,全部签订到位。2013年,我市应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数量分别为11份、67份、1373份。自今年3月份省厅部署此项工作以来,目前市县级目标责任书已全部签订,达到了要求的序时进度。

2.2 耕地保护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

2010年起,我市建立了耕地保护“三落实”工作机制。

一是,空间落实在图纸上。要求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全部划定到位,并做到数据库、图件与实地一致,实时更新。改变了过去基本农田位置不清、面积不准的状况。

二是,标识落实在边界上。已经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451个、界桩3283个。同时,要求按照“间距不断缩小,数量不断增加”的原则,每年加密,不断更新。

三是,责任落实在存折上。全国首创“基本农田五不准”印制在农户社保银行存折上的做法以来,已印制存折168万份,做到了市域全覆盖。耕地保护“三落实”工作机制的建立,在耕地保护工作上走出了一条“新路”。

2014年3月28日,市政府印发《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意见》(合政〔2014〕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件”),也将耕地保护作为“第一任务”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要求,耕地保护情况,应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考核及离任审计。乡镇分类考核评价中应加大耕地保护工作权重。各县(市)、区、乡镇政府存在耕地保护政策执行不力和工作不到位、违反耕地保护政策的,应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任追究。

2.3 耕地占补平衡及补充耕地质量

为了确保耕地“占补平衡”,31号文件明确提出鼓励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实施土地整治。提高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新增耕地市级补助标准,经市土地整治重大项目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市级补助标准提高至8万元/亩。同时要求,积极发挥市新农村建设投资公司在土地整治融资方面的作用。创新土地整治资金筹措制度,在“拆旧”和“建新”地块外,引入“第三地块”,用其土地出让金先行周转拆迁补偿和安置房建设资金。“建新”地块出让金优先偿还周转资金。

为了提高耕地质量,提出积极培养土地整治规划设计和工程建设专业队伍。制定新增耕地质量评定标准和验收办法。土地整治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应建立原耕作层剥离、收集、再利用机制,注重使用提高耕地质量工程措施,切实提高土地肥力[7]。

2.4 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及管理情况

2.4.1 项目实施

“十二五”以来,我市共续建、新建各级各类土地整治项目1137个,总规模85.2万亩,做到土地整治“大项目顶天立地,中小项目铺天盖地”。其中部级项目9个,省级项目23个,市级项目46个,县级项目1059个。其中2012年启动的三个总面积约35万亩的“碧水蓝天、万顷良田”土地整治大项目,分别位于董铺水库、大房郢水库水源保护地区域、新桥国际机场区域、庐江汤池温泉旅游区区域,正在稳步推进,部分区域已经初见成效。另外,总规模10.97万亩的10个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项目中,10.81万亩农地整治均已完成,村庄整治规划的14个新村,建筑总面积123.7万平方米,3个已竣工,9个主体施工,2个正在规划设计。

2.4.2 项目管理

一是,强化了组织领导。市、县两级均成立了高规格的土地整治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市、县两级指挥部领导的调度、督查对项目顺利实施完成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是,建立了责任机制。各县(市)、区和市财政、农委、水务等职能部门也按照指挥部确定的职责分工,配合推进土地整治工作[8]。比如:长丰县将土地整治和招商引资作为党委、政府的两件头等大事,实行县领导挂帅、战役式推进、曝光式摄像,明确对乡镇进行三类年度考核,一类乡镇土地整治考核占比20%,二类乡镇占比50%,三类乡镇占比70%。

三是,健全了制度体系。严格执行了国家和省出台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行业标准。市政府2013年以市长令形式印发的《合肥市国土资源管理规定》,市政府办公厅2013年印发的《关于推进土地整治建设美好乡村的实施意见》和2014年《合肥市农村村庄和农田整治绿化导则》,都对项目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

2.4.3 项目成效

“十二五”以来,我市共维修、新建灌、排渠(管)道约2068公里,维修、新建泵站79座,维修、新建田间道路约1477公里,新增和改善农田灌溉、防涝面积约27万亩。通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改善了农业基础设施和生产条件,实现了“小田变大田,路相通,渠相连,林成网,旱能灌,涝能排”,推动了土地流转和农业产业化进程,为农业现代化奠定坚实的基础;改变了农民住房破旧、布局分散、生态环境恶劣以及公共基础设施不配套等问题,约12万群众从中受益。

2013年,根据省厅要求,我市选取了肥西县官亭镇王集村、丰乐镇双枣村2个示范项目220个农户进行群众满意度调查。调查显示,大多数群众在项目实施后将土地流转给了农业产业化公司,通过为企业打工和收取租金,增加了收入,群众对实施土地整治项目支持度较高,愿意实施土地整治项目的农户比例达到98%,群众总体满意度较高。

3 合肥周边优质耕地调整划定为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存在的问题及举措

3.1 技术层面

一是,加强规划管控,强化节约集约用地,依法依规审批用地,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高等级耕地。切实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域,认真执行各项空间管制规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城乡建设用地管制边界;经批准确需调整的,要尽可能避让高等级耕地。十二五”期间,合肥以建设全国有较大影响力的区域性特大城市为目标,以提升城市综合承载力和辐射带动力为核心,坚持“生态优先、中心提升、组团拓展、区域协同、特色彰显”的思路,统筹空间资源配置利用,构筑“1331”(“1”即优化提升主城区;“3”即特色发展巢湖、庐城、水湖等三个副城区;“3”即着力培育新桥临空产业基地、庐南重化工基地、巢北产业基地等三个产业增长点;“1”即创新建设环巢湖生态示范区)市域空间发展新格局,以前瞻性规划引领城市建设和发展。

二是,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审批,建设项目选址(线)要现场踏勘、充分论证,通过方案比选,做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占用等级较低的耕地。

三是,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政策规定。全面实行“先补后占”政策,积极探索“以补定占”机制,实现补充耕地与占用耕地数量和产能双平衡。要针对当地实际,合理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提高建设占用耕地成本,加大补充耕地项目投入力度,提升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调整划入的基本农田等级等于或高于建设占用的基本农田质量等级。

3.2 政策层面

3.2.1 合理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随着“大湖名城、创新高地”建设和“1331”城市空间发展战略的实施,特别是巢湖、庐江以及原肥西小庙、高刘的区划调整,加上环巢湖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建设,合肥的发展空间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亟需合理调整,需要省厅审查并上报国土部。

3.2.2 减轻“保红线”压力,试行基本农田生态补偿机制

“保红线”压力过大,是空间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市规划耕地保护率高达86%,与全省平均水平持平。为此,下一步我市将适时向上级申请开展新一轮规划滚动修编,拟建议省政府在逐级下达规划调控指标时进一步缓解我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压力,充分发挥我市的资金优势和发展相对落后地区的资源潜力,在保护好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前提下,谋取更大的发展空间,创造更大的综合价值,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

3.2.3 试行耕地保有量考核“量随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走”

从人均耕地看,全国人均耕地1.52亩,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一半。安徽省人均耕地1.28亩,而合肥市人均耕地1.11亩,远远低于全国及全省人均水平。我市正处于新型城镇化、工业化快速发展阶段,耕地保护压力巨大。与此同时,省内其它一些城市耕地面积大但缺少有效保护的资金和手段。如能实现我市的资金和省内其它城市土地资源优势互补,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资源调控机制,实施耕地易地补充、易地开发,即利用我市的资金在欠发达地区开展土地整治,用欠发达地区的新增耕地调剂我市的占补指标,将更加有力地保护耕地资源,促进生态建设。而目前,省政府每年考核各市耕地保有量时,均以各市市域范围内的实际耕地保有量为考核数,这就导致通过省土地交易平台购买等方式取得的新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不能作为我市耕地保有量纳入考核。为此,试点耕地保有量考核“量随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走”迫在眉睫,即以我市每年从其他市购买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数为标准核减我市当年的耕地保有量,将相应的耕地保有量指标增加至出售新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市。

4 耕地非粮化、非农化的问题及举措

4.1 设施农用地管理方面

近年来,我市严格按照部、省要求,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发展。除了设施农业附属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物的用地,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按照建设用地管理外,凡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畜禽舍、温室大棚和附属绿化隔离等用地,以及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均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的程序和相关要求办理用地申请和审核报批,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但涉及占用耕地的要落实补充任务[9]。

31号文件明确要求,设施农业项目的配套设施用地,尽可能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和非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4.2 耕作层保护方面

因农业结构调整和现代农业快速发展对基本农田保护产生的影响主要是小田变大田,必然对耕地进行平整,可能破坏耕作层[10];不进行平整,直接种植树木、果林,也可能破坏耕作层;搞设施化工厂种植,对耕地进行硬化,必然破坏耕作层。我市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政府投资土地整治项目,要加强耕作层剥离和保护,防止出现破坏耕作层现象;二是,严格设施农用地审批管理;三是,加强日常督查,防止在基本农田上栽树等破坏耕地的行为。

4.3 后续保护责任方面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时选择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开展成果图测绘,通过验收后进行信息报备,纳入年度地籍变更调查。土地整治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及时与乡镇(村)、农业流转企业等签订工程管护合同,落实工程管护责任。

5 结语

通过分析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情况,从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签订、耕地保护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及补充耕地质量等方面探讨合肥市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方面的举措;利用技术层面和政策层面探讨合肥周边优质耕地调整划定为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存在的问题及举措;结合设施农用地管理、耕作层保护、后续保护责任落实举措深究耕地非粮化、非农化的问题及举措的合理性,争取实现划定的基本农田在满足数量要求的同时在质量、布局都有较高的水平,为其他地区永久性基本的划定提供方法思路和经验。

【参考文献】

[1]丁喜莲,许庆福,魏鲁,许梦.市域高标准基本农田重点区域划定方法探讨――以山东省日照市为例[J].山东国土资源,2014: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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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何钊,罗志端,邓丽玲.广西县级基本农田划定方法综述[J].北京农业,2015:149.

[4]关喻洪,李巧云,孔祥斌.生态型高标准基本农田划定研究――以唐山市滦县为例[J].湖南农业科学,2014:74-7.

[5]刘一铭.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化告别“摊大饼”[J].协商论坛,2014: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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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周怀龙.永久基本农田怎么“划”?――就106个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下达访国土资源部耕保司负责人[J].国土资源,2015:32-3.

高标准农田等级划分篇(5)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5(a)-0104-01

农田水利建设滞后是影响我国农业稳定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的最大硬伤。2011 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明确指出,“把农田水利作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任务”,“突出加强农田水利等薄弱环节”,“大兴农田水利建设”。各省在实施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建设过程中积累了不少成功的经验,同时也暴露出诸多问题。该研究者从各种报道中梳理分析了当前的建设现状,分析其建设过程中获得的成功经验和存在的不足,结合实际情况,提出相应对策。

1 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现状

自2009年开始,财政部、水利部在继续组织开展面上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同时,决定启动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工作, 年投入超过50亿元。全国各地以小农水重点县建设为平台,开展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调研发现,由于地域差异,各地区高标准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发展状况参差不齐,既有共性的问题,也有典型的值得相互借鉴的成功经验。

1.1 存在的问题

(1) 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缺乏清晰的内涵。

目前,从国家和行业层面来看,没有对什么是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也没有对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的评价指标作统一规定。各地区社会、经济和气候条件及灌溉排水现状不同,对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的诠释也不同。灌重于排和排重于灌的地区、经济发达和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对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的预期和内涵理解就存在明显差异。比如,有的地方提出应是“高产稳产、旱涝保收”;有的认为是“灌溉有保障、排水有出路、旱涝保收、节水高效”;也有的把高标准农田水利归纳为三部分组成,即“高标准的水源工程、完整的灌排体系、高标准的管理体制与机制”等等。正是由于这些认识上的差异和地区实际条件的差别,使各地区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评价指标的建设标准存在较大差异,导致执行部门和监管部门在对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验收评定时,没有统一的评价指标可依。

(2) 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缺乏统一标准。

文献查阅发现,各地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积极性很高,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建设标准,各地在规划设计、投资强度上,标准不一,参差不齐;上级组织和监管部门在验收和评定工程建设是否达到高标准时,评价指标选什么,各地区的指标值该如何取,没有统一的依据可参考;地方建设管理部门在对农田水利工程进行高标准设计时,不知道哪些指标该高,该高多少。因此,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规划、设计不规范,影响后续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

(3)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缺乏统一规划

多数地区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缺乏统一规划,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建设资金缺乏统筹协调,二是建设区域缺乏整体布局。当前,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资金渠道较多,各部门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专项资金大多是分别规划、分别招标,部门间缺乏有效协调,不少项目盲目规划、盲目实施,造成资金实际使用效果较差,难以形成合力。

1.2 成功做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的成功做法是在农田水利建设过程中对规划区域基本采用先丈量收回土地,然后重新规划布局,施工完成后再丈量有效耕地面积并分配到相关用户,使得工程所占土地做到了共同分担,避免因局部利益受损而造成建设工作受阻的问题。针对施工质量监管难的问题,河北等省大力推行农民义务监督员制度,通过农民义务监督员参与工程质量监督,加大受益群众的监督力度。

2 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几点建议

2.1 进一步明确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的内涵及建设标准

水利部作为农田水利工程的直接对口和主管部门,对全国各地的农田水利基本情况掌握最全,为了促进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又好又快发展,有必要在广泛听取地方管理者和水利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其他部门和各地有关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标准,制定相应的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技术规范或建设指南,对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的概念和内涵进行统一规定。同时,基于大家认同的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的定性目标,提出一套统一的量化指标,并依据各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相应指标的建设标准值。

2.2 进一步建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与资金的整合机制

建议县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各方认可的县级农田水利建设总体规划,制定县级农田水利建设项目与资金整合办法,建立部门协商机制,按照“统一规划、各司其职、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统筹安排建设项目,切实推进各部门的水利建设资金整合,解决临时性拼盘式整合的问题。

2.3 进一步建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机制

造成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缺乏保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首先,工程投资标准需要提高。现行的工程定额大多是20世纪90年代制定的,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和现阶段工程建设,需要修订完善各类工程的概算定额,提高工程概算的准确性和项目投资的科学性。其次,要实行全局规划、科学布局田间系统。要使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长效发挥其内涵所蕴含的各项功能,建设过程中必然要将集中连片的大片农田进行全局规划设计,剔除原有的杂乱无章的路、渠,合理布局新的、耕作效率高的路、渠、田埂,这样就会把原承包者的农田重新分割、划块,故需要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出台有关高标准示范农田工程项目占用耕地及索赔政策,或采取别的一些有助于工程规划布局顺利执行的可行措施。

3 结语

为了保证这项利国富民的民生工程健康稳步发展,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了解工程建设现状的基础上,针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内涵不清楚、建设标准不统一、 建设资金和项目缺乏统一规划、建设质量缺乏保障、运行管护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同时加强地区和行业间的交流与沟通,实现经验共享,带动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又好又快发展,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参考文献

高标准农田等级划分篇(6)

一、前期工作(8分,自评8分)。

1、任务分解(2分,自评2分)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下达XXX2020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皖农建设〔2019〕154号),按照农田建设管理办法,在专家评审基础上,我区建立了2020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库,并将年度建设任务具体落实到项目,并按时上报2020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共6个项目,任务4万亩,计划投资6110万元,其中财政投资6070,自筹40万元。

2、项目审批及备份(4分,自评4分)

市局在完成了项目评审和现场审批后,下达了各个项目的设计批复;按照批复内容,我区编报了2020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计划,省农业农村厅下达了实施计划批复(皖农建设〔2020〕104号);我区同步在国家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系统填报备份。

3、项目储备(2分,自评2分)

根据项目规划,我区印发了《关于做好2020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选项入库工作的通知》(裕农〔2019〕143号)文件,建立了2020年高标准农田建设区级项目库,项目库总规模7.05万亩,计划总投资10675万元,满足我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需求。

二、建设进度与质量(35分,自评35分)。

1、建设面积及工程(20分,自评20分)

我区2019年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4万亩按计划完成,于7月初完成市级验收,通过第三方检测,各项工程建设质量达到设计标准,质量合格,效益发挥明显。2020年6个项目10月初全部进场开工,开工率100%,项目进展顺利,施工进度较快,区组织了项目督促和第三方质量跟踪检测,工程质量较好。2019和2020年,市政府组织了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现场会分别观摩了我区江家店镇龙门、分路口镇杨集和分路口镇新河项目区,其中省厅孔少林局长亲临分路口新河项目区指导工作。

2、年度任务完成比例(10分,自评10分)

2019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包括江家店镇龙门、永兴,分路口镇杨集、新沟以及徐集棠树等8个项目,于7月初完成市级验收。2020年,我区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6个,建设高标准农田4万亩(含高效节水灌溉任务0.35万亩)。在省厅下达计划批复后,我区开展项目招投标工作,于9月中下旬完成了6个项目,总计10个标段的招标,并在9月底全部进场施工,当年立项且当年开工建设高标准农田面积达到年度任务的100%,目前,各工程项目建设进度较快,12月底基本完成主体工程建设。

3、耕地质量提升(5分,自评5分)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提高耕地质量,我区制定了《XXX2020年高标准农田耕地质量提升与等级调查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在高标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针对性地采取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技术措施来加以改善和提升项目区耕地质量。通过土地平整措施改善了耕地土层厚度、和质地;通过增施有机肥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通过疏浚渠道和新修灌排渠系工程加快项目区排水,调节土壤酸碱度,提高了项目区耕地灌溉保证率。项目实施后,耕地质量稳步提升,根据第三方调查评价报告,高标准农田建设,促进了农业产业发展,耕地质量等级由建设前的3.22提升至3.17,项目区耕地质量等级平均提升了0.05。

三、资金投入(25分,自评25分)。

1、财政资金(23分,自评23分)

我区2020年农田建设区级配套资金为2439.1万元(其中高标准农田575万元,最后一公里1864.1万元),实际到位4311.175万元,占应配套资金176.8%万元。在资金管理上,我区实行区级财政报账,国库支付中心支付,目前2019年项目审计后报账进度在92%。

2、社会资本(2分,自评2分)

2020年XXX顺河镇华顺牧草合作社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计划投资210万元,其中华顺牧草合作社自筹资金40万元。通过项目扶持,建设高效节水灌溉高标准农田1000亩,支持华好奶牛养殖饲料基地建设。目前,合作社自筹资金40万元已足额汇缴到区财政账户。

四、竣工验收和上图入库(12分,自评12分)。

1、竣工验收(6分,自评6分)

根据省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程,我区按时对2019年度8个高标项目进行了区级自验,综合验收评价合格。

2、上图入库(4分,自评4分)

针对高标准农田建设上图入库要求,我区在申报项目时主动与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联系,做好项目申报前置把关,2019、2020年项目均符合上图入库条件。其次,2019和2020年项目在建设中和竣工验收后也在全国农田建设监管平台上图入库,建设面积符合要求。

3、新增耕地(2分,自评2分)

在项目规划设计中,我区做好四个结合工作创新试点,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组印发了《XXX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创新试点工作方案》。在建设2019年高标项目完工后,根据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以及项目镇村上报,其中江家店镇龙门、永兴,罗集乡云水和分路口镇杨集村通过填埋废弃塘坝、沟堰及老庄基还耕,新增耕地新增耕地面积342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占项目区的比例0.86%,上述项目新增耕地正在按程序办理。此外,我区在江家店龙门、永兴和罗集云水3个项目中,整合实施了自然资源部门土地复垦项目,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备案文件,目前先期批复新增耕地面积约8.7公顷。

五、建设管护和制度建设(10分,自评10分)。

1、落实管护资金(7分,自评7分)

2019年高标准项目,我区在初步设计中落实工程管护经费60.43万元。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190万元,专项用于全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

2、制定管护制度(3分,自评3分)

为加强建成工程的管护,长远发挥工程效益,我区制定了农田建设管护办法,工程管护制度和长效管护机制。在项目建成后,区主管部门将完工项目工程移交项目乡镇,由项目乡镇、项目村负责管理并订立管护责任书。

高标准农田等级划分篇(7)

1.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县级政府要加强对基础农田的管理,各乡(镇)政府对本辖区耕地数量和基本农田最低面积承担相应责任,乡(镇)长是负主要责任。把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列入乡镇政府的考核,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乡(镇),由县政府联合国土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法依纪对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用地数量。按照土地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供应土地的数量,贯彻落实县域项目用地招标等措施,降低非农建设对耕地的占用。加强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合理性评价与论证,把减少耕地占用作为选址方案评选的重要因素,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等级较低的耕地。提高占用耕地的经济成本,逐步减少单位投资和单位产出占用耕地量。规划期内全县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754.0公顷以内。

3.贯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各乡(镇)应加强对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的监管,确保建设单位切实履行补充耕地的法定义务,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占补平衡。考虑到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规划期内补充耕地的途径应以农用地和农村居民点整理、工矿废弃地复垦为主。执行对项目建设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质量评价制度,确保不因建设占用造成耕地质量下降。规划期内全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面积应不低于754.0公顷。

二、科学划定基本农田

1.基本农田调整原则。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要求,基本农田调整应当按照“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的方针,遵循以下原则:遵循法规,合理布局。依照有关法规、现行规划实施情况和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任务目标,对现有的基本情况进行部分调整。确保数量,提升质量。调整后基本农田数量不低于市国土资源局规定的农田保护面积的相应指数。稳定布局,明确条件。县域政府确定的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重点农业项目生产基地、科技示范园区的重要作物种植地;适宜开展空心村治理工程,空心村集中治理过程中腾出的高产优质耕地等,合理划为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调整要求。调入的基本农田。新划为基本农田的土地现状均为耕地。规划期内预期开发为耕地的自然保留地和水域、预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建设用地、预期调整为耕地的农用地,不得划为基本农田;高等别耕地、集中和连片耕地、已验收合格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的优质耕地等,优先划为基本农田; 城镇村建设用地规划边界内作为“ 绿带”保留的耕地,划为基本农田。调出的基本农田。低等别、质量较差的基本农田调出;因损毁、采矿塌陷和污染严重难以恢复、不宜农作的基本农田调出;现状基本农田中的非耕地调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范围内的基本农田调出;零星破碎、不易管理的基本农田调出。

3.基本农田质量.调整后的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综合质量有提高。根据调整的情况分析:调出的基本农田等别多为七、八等地,调入的基本农田等别多为八、九等地,调入的基本农田等别略高于调出的基本农田等别;调整后,基本农田的连片程度也有所提高,连片15公顷以上的基本农田比例由原来的82%提高到88%;调整后基本农田的地类构成中耕地在基本农田中所占比重有提高,由96.22%提高到98.01%。

三、强化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

1.加强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强力推进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要达到“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区内采取高起点、高标准建设,加强区内土地的田、水、路、林的综合治理,增加农田水利基础配套设施,提高耕地质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首先要将规模土地综合整治区域内的村镇规划、产业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等部门的发展规划,与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统筹起来,力争做到规划起点高、标准高,使建设不重复、投资效益最大化;其次,各部门要紧密配合,做到统一立项、统一规划、统一工程招标、统一监管、统一验收的“五统一”原则。

高标准农田等级划分篇(8)

作为耕地保护的重中之重,保护和划定基本农田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而目前我国的基本农田划定方法,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如重量不重质,将林地和园地等都划为基本农田;缺乏科学的考察和详细的规划,忽视立地条件的重要性,使基本农田的调整和补划过于频繁等。由于这些基本农田划分中存在的不规范合理情况,因此探寻科学合理的基本农田划定方法,切实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真正实现保护基本农田的目的,已经是相关部门刻不容缓需要解决的问题。

1.建立耕地入选基本农田的评价指标体系

在划定基本农田之前,国家农业部门必须建立和完善耕地入选基本农田的评价指标体系,以便为基本农田划分提供相应的参考和遵循原则。国家农业部门要科学全面的对研究区域内的耕地状况进行客观的评估和衡量,因此要遵循如下原则:首先是要坚持科学性和全面性原则。国家农业部门要对研究区域的实际情况采取充分的调查和研究,使得所选取的数据、选择的指标和评价的分值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其次是要遵循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原则。国家农业部门在划分基本农田的时候,所参考依据的指标数据要有代表性和重要性,并且要相对容易取得,便于应用处理。最后还要遵循独立性原则。国家农业部门选取的指标不但要切实反映所研究区域的实际情况,而且个指标之间又要相互独立,具备单独的考虑价值。此外,国家农业部门还要充分的考虑与基本农田的划分所相关的经济因素,要对土地作出整体规划,对于城镇、村庄和交通沿线地区周边的耕地,要优先划为基本农田保护区,而对需要退耕还林的耕地,以及已经存在的园林和林地等,则不在基本农田的划分之列。

2.评价指标的选取及原则

2.1评价指标选取原则

耕地入选基本农田评价指标的选取必须科学合理,选取的指标要能衡量整个研究区域内的耕地质量,为此需遵循以下原则:

(1)科学性原则。指标的选择、评价分值的确定要科学合理。

(2)全面性和独立性原则。即选取的指标能综合反映研究区的实际,同时,各指标间又要相对独立。

(3)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原则。也就是说指标数据的获取相对容易且应用方便。

(4)比较性原则。在选定的研究区域内,需要对影响耕地质量的各项指标进行比较分析和适当的调整,才能使得评价结果更趋近于客观实际,尽量避免偏差和失真现象的出现。

2.2评价指标的选取

基本农田有着长期、稳定的农业用途和高产能的特性,而产能的高低是由自然质量条件的好坏决定的,农业用途的长期、稳定性是由立地条件的好坏决定的,因此对基本农田划定的评价条件主要从自然条件和立地条件两个方面来确定。从自然条件的角度来考虑,气候、土壤、地形和基础设施等方面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在具体的评价指标上,可以从农用地等别、水利基础设施、和坡度等来进行衡量;从立地条件的角度来考虑,外界压力条件和限制农耕的环境条件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具体到相关的评价指标,这两个方面可以选取耕地到城镇的距离、耕地到居民点的距离、耕地到道路主干线的距离和与相邻土地类型的适宜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3.评价指标获取及其分值确定

3.1农用地等别

国家农业部门对不同的评价指标有不同的选取依据。如对于农用地等别,采取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以自然质量等指标衡量耕地的好坏,并将其划为6个等别,最高级别为100分,最低为25分,采用等间隔赋值的方法,以15分为一间隔。

3.2水利基础设施

对于水利基础设施,从灌溉条件和排水条件两个方面进行评价和考量。以《农用地分等规程》中设计的相关规定,确定这两个条件在不同标准下对应的分值。

3.3坡度

对于坡度指标的选择依据,是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的要求,将坡度分为≤2°、2°~6°、6°~15°、15°~25°、>25°等五个坡度级,坡度≤2°的为平地,其余第四个级别也采取等间隔赋值法,最高分为100分,最低分为25分,以25分为一个间隔。国家农业部门可以利用ARCGIS软件,将以上相关评价指标确定的分值,绘制成相关研究区域的分值分布图,从而为基本农田的最终划定范围提供分析和参考的依据。

4.分析相关的评价结果,划定基本农田的具体区域范围

国家农业部门利用ARCGIS软件将所选取评价指标的分值图进行叠加分析,然后再得出耕地评价单元的平均评价分值,并根据不同分值下耕地面积所占耕地总面积的比例,将研究区域内的耕地分布情况依次划为≥90分、≥80分、≥70分、≥60分四个分值区间,然后根据相关的评价结果,并参考国家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结合新一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市级行政单位开始,按照县、乡、镇等各级行政区域的顺序,逐级确定基本农田保护的数量,以便保证最终取得基本农田数量的数据准确翔实与需要保护的基本农田区域范围科学合理。

5.结论

基本农田的划定涉及的因素和需要选取的评价指标众多,为了消除现有基本农田划定方法中存在的重量不重质和农田划定缺乏稳定性的弊端,因此国家农业部门在基本农田划定前要对研究区域的耕地进行科学、客观和准确的地评价,并建立相关的评价标准体系,充分的将研究区域内耕地的自然质量和立地条件相结合,确保将优质、高产的耕地划为基本农田,从而实现国家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吴飞,濮励杰,许艳,朱明.耕地入选基本农田评价与决策[J].农业工程学报,2009(12).

高标准农田等级划分篇(9)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应当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内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农田的农业生产、水利设施、水土保持和地力保养等有关管理工作。

计划、财政、建设、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搞好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县)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应当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及农业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和名、特、优、新农产品生产基地;

(二)经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蔬菜生产基地;

(三)高产、稳产农田和其他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以及经过治理、改造和正在实施改造的中、低产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其他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需要给予特殊保护的耕地。

第九条  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分为下列三级:

(一)一级基本农田:生产条件好、产量高、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

(二)二级基本农田:生产条件较好、产量较高、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三)三级基本农田:其他已划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耕地。

第十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工作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逐块定位、划界,由区(县)人民政府分片设置保护标志,予以公告;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建立管理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毁灭、谎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档案资料和统计资料;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第十二条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

(二)基本农田的等级;

(三)保护措施;

(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奖励与处罚。

第十三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擅自改变原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第十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占用。

国家和省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必须依法向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必须依法从严审批。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没有取得《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的,计划部门不予审批立项文件,规划部门不予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及经批准的规划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鼓励和提倡农村居民住宅向多层发展。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乡镇企业应当使用荒地、劣地和其他闲置地,凡不进入乡镇工业小区的,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第十八条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县、乡道路建设应当从严审批。

第十九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弃耕造林;

(二)造坟、挖沙、取土、烧窑等破坏耕地;

(三)未经批准开挖池塘、采矿、采油、采石;

(四)毁坏水利和水土保护设施;

(五)排放可能造成土地污染的废水、废渣、废气;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条  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人个,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预缴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其标准为:

一级基本农田:按征用该耕地土地补偿费的2倍预缴;

二级基本农田:按征用该耕地土地补偿费的1.5倍预缴;

三级基本农田:按征用该耕地土地补偿费的1倍预缴。

用地单位和个人按政府规定的地点和时间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退还其预缴的耕地造地费;不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其预缴的耕地造地费不予退还或者酌情部分退还。

占用经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蔬菜生产基地的,按征用该耕地土地补偿费的2.5倍缴纳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免缴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

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必须依法征收,作为行政性收费纳入同级财政管理,专项用于新的基本农田、新菜田的开垦、建设和保护区内中、低产田的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基本农田被批准占用后,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补充与所占耕地同等数量和质量的基本农田,并报市人民政府验收。同时,在批准用地一年内组织开垦新的耕地。无土地后备资源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异地开垦。

第二十二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从批准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按亩年产值的三倍收取土地闲置费;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除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外,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对人为弃耕抛荒基本农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每年按亩年产值的三倍向责任者收取土地荒芜费;弃耕抛荒两年以上的,除按规定收取荒芜费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收回其土地承包权。

土地管理部门所收取的土地闲置费、土地荒芜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非农业建设临时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在办理审批手续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耕地造地费标准,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相应的基本农田复垦保证金,并在临时用地期满后三个月内恢复农业生产条件。土地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退还其缴纳的基本农田复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不予退还,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恢复农业生产条件。

第二十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五条  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禁止施用损害地力或者破坏土壤结构的劣质化肥及其他化学、生物物质。

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计划地组织群众开垦宜农荒地,整治废弃地,以稳定和扩大基本农田的面积。

开垦宜农荒地、整治废弃地,必须采取水土保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七条  利用各类土地后备资源开发耕地、复垦旧村用地增加基本农田以及改造中、低产田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奖金补贴。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篡改、伪造、毁灭、谎报基本农田保护区档案资料和统计资料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发放有关证件的,其发放的证件无效,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对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农业生产条件,并处以每平方米1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一)、(二)、(三)、(六)项禁止性行为规定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土地的农业生产条件,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十九条(四)、(五)项禁止性规定的,由水利、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挪用、截留或者擅自减免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或者土地闲置费、土地荒芜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追回挪用、截留的资金,追缴减免的资金;对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向基本农田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肥料或者城市垃圾、污泥,造成基本农田严重损害的,由环保、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高标准农田等级划分篇(10)

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涉及土地利用的相关规划,必须将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作为重要原则。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改变或占用。严禁违反法律规定擅自通过调整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变基本农田区位,把城镇周边和交通沿线的基本农田调整到其他地区。城市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选址、选线要尽可能避免占用基本农田。农业建设用地布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以农业结构调整的名义改变基本农田数量和布局。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或调整均须依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严格按照《退耕还林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实施退耕还林。不得擅自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作条件良好、不会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耕地纳入退耕还林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必须落到地块,个别地区由于需退耕的陡坡耕地多等原因,未能完全落实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中要严格核实,研究提出调整和补划方案,修编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按规划确定的指标进行补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要坚持以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为重点,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不得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随意扩大建设用地规模,调减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现有基本农田中坡度在25度以上,以及严重沙化或水土流失严重的耕地,按照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规划需要退耕的,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统筹调整;对坡度在25度以下或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当地禁垦坡度以下基本农田的退耕还林要严格控制,按照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规划和防沙治沙规划确需退耕的,要通过调整布局进行补划。对于将平坝缓坡并且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退耕的、绿色通道建设超规定范围占用的基本农田,以及各类非农建设项目违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不得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予以核减。

二、加强非农建设用地审查,严禁违法占用基本农田

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外,其他非农业建设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非农建设项目,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加强对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用地的审查。法律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以及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基本农田的各类非农业建设不得报批用地。不得批准对基本农田耕作层造成永久性破坏的工程临时用地。严格执行占用基本农田听证和公告制度,加强基本农田的社会监督。依法批准或经法定程序通过调整规划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的最高标准执行,对以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补充耕地的,缴纳标准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

规范基本农田补划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非农建设项目,要先补划后报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对补划的基本农田进行验收,保证补划的基本农田落到地块,确保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的平衡,防止占优补劣。占用前要将耕作层进行剥离,用于新开垦耕地或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并要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

三、强化监督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用途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要求的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不准”,确保基本农田的规定用途不改变。绿色通道建设不得超出《紧急通知》规定的范围。基本农田上的农业结构调整应在种植业范围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签订在基本农田上造林的合同;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已在基本农田上进行农业结构调整的,仍要按基本农田进行保护;对耕作层和农田基础设施造成破坏的,要限期恢复,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因农业结构调整而减少质量不因农业结构调整而减低。

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骗取批准、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行为的执法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坚决制止,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从严查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大建设力度,切实提高基本农田质量

大力开展基本农田土地整理。各级政府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要向基本农田保护区,特别是国家粮食主产区(主产县)和商品粮基地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落实基本农田土地整理任务。基本农田土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要划为基本农田。生态脆弱地区在对陡坡地和严重沙化地退耕的同时,要加大对平坝和缓坡耕地的整理力度,加大坡改梯、淤地坝以及对出现沙化趋势的耕地的建设和治理力度,使当地保有足够数量的基本口粮田。

加大基本农田质量建设力度。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耕地产出水平,推广绿肥种植、秸秆还田技术,加大对使用有机肥料的支持力度,培肥基本农田地力;大力推广应用配方施肥、保护性耕作、地力培肥、退化耕地修复等技术,提升基本农田地力等级。加大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改造和配套水利灌溉排水设施,增加基本农田的有效灌溉面积。

建立基本农田建设集中投入制度。加大公共财政对粮食主产区(主产县)和主要农业生产基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的扶持力度;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开发整理、耕地质量建设、农田林网建设等资金,按照地方政府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部门管理、项目运作的原则,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制定扶持政策积极鼓励农民自愿出资出劳,建设高标准的基本农田,切实提高基本农田的生产能力。

五、开展动态监测,定期通报基本农田变化情况

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省(区、市)、市(地)、县(市、区)、乡(镇)四级基本农田档案做到图件、数据齐备,可核可查,作为监督、检查、审核、补划、变更基本农田的依据。结合土地变更调查建立基本农田信息管理系统,准确掌握分析基本农田利用和变化情况。组织开展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土壤肥力和环境动态监测以及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工作。结合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建立基本农田质量档案。

加强基本农田的动态监管。建立省(区、市)、市(地)、县(市、区)、乡(镇)、行政村五级基本农田保护监管网络,开展动态巡查;开展基本农田动态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利用卫星遥感手段,定期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监测,重点对集中连片、优质高产以及城镇周边、交通沿线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完善耕地质量动态监测体系,及时掌握耕地质量变化状况,定期质量监测信息。各地每年要根据动态监管的结果,汇总基本农田保护情况,逐级上报。

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定期通报制度。在各地动态监管的基础上,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定期对各省(区、市)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和相关数据进行核查和通报,对问题突出的地区提出警示并督促整改,对基本农田没有达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目标的要责令限期补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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