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污染问题汇总十篇

时间:2023-08-30 16:38:27

海洋环境污染问题

海洋环境污染问题篇(1)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6)05-0118-06

海洋作为人类生命的发源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不可少的物质保障。但随着社会生产的快速发展,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日益频发,海洋污染物的种类也变得日趋复杂。为了保护人类共同的“蓝色宝库”,应当采取严格的措施防控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在当前,不管是通过行政管理方式,还是通过民事损害赔偿的方式让造成海洋污染损害的人付出代价。都远远不能有效抑止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发生,在这种背景之下,人们开始将维护海洋环境的重担赋予环境刑事法律及刑事制裁,但是,从国外海洋环境污染犯罪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看,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亟需完善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与司法。

一、国外海洋污染刑事立法与司法的实践

1.日本

日本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对海洋的开发和利用,但日本也经历过对海洋环境严重污染和破坏的阶段,震惊世界的水俣病终于唤醒了迷途中的日本。日本海洋环境保护方面最重要的法律当属《海洋污染防治法》和《公害罪法》,这两部法律以3个重要的刑事罚则构成了规制日本海洋环境污染犯罪的刑事法律基本制度:第一,处罚危险犯。《公害罪法》第2、3条以及《海洋污染防治法》第55、56条均将污染海洋犯罪定位为危险犯。规定只要排放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可能给公众的生命或健康造成危险时,即可进行处罚,而元需发生实害结果。第二,对法人犯罪实行双罚制。《公害罪法》第4条和《海洋污染防治法》第54至62条均规定,法人的代表人,或者法人或自然人的人、使用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如果实施了与其法人或自然人的业务有关的水污染犯罪行为或违法行为时。除处罚行为人外,还应对该法人或自然人处以罚金。第三,发生实害结果时加重处罚。根据《公害罪法》的规定,故意排放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对公众的生命或身体造成危险的,应处3年以下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若因此致人死伤则应处7年以下徒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金:过失排放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对公众生命健康造成危险的。应处2年以下徒刑或监禁、或200万日元以下罚金,但若因此致人死伤则应处5年以下徒刑或监禁、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可见,日本环境刑事法律不仅处罚结果加重犯,而且将故意和过失两种犯罪心态区别对待,处以不同的刑罚。

除了上述3项重要刑事罚则,日本环境刑事法特有的“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也是很有特色的。根据《公害罪法》第5条规定,“伴随工厂或企业的业务活动而排放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致使公众的生命或身体受到严重危害。并且认为在发生严重危害的地域内正在发生该种物质的排放所造成的对公众的生命或身体的严重危害,此时便可推定此种危害纯系该排放者所排放的那种有害物质所致。”此原则确立后在日本海洋环境污染案件中得到广泛应用,有效解决了海洋环境污染因技术复杂、因果关系难以认定的难题,为保护海洋环境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日本至今都没有对海洋的特殊性给予足够重视,没有专门设置污染海洋罪,这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和不足。

2.美国

美国属于典型的判例法国家。没有统一的刑法典。但其对于海洋的综合管理制度、海洋保护区制度和一系列环境行政法规仍显示了其保护海洋环境的决心和实力。其中1977年《清洁水法》和1990年《油污法》明确规定了污染海洋环境的刑事责任。《清洁水法》规定,进入与海岸线相连的通航水域或进入毗连区水域。违反规定排放油类或危险物质。达到可能对公共卫生、福利或环境有害的数量时。即应判处刑罚。该法对海洋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刑罚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其一,区别对待故意和过失,累犯加重处罚。故意犯应处每违法日5000美元以上5万美元以下罚金。或3年以下监禁,或并处;过失犯罚金数额为故意犯的1/2,自由刑为故意犯的1/3;累犯则处每违法日10万美元以下罚金或6年以下监禁或并处。其二,处罚结果加重犯。当故意排放危险物质的行为致人死亡或使人处于严重伤害的极度危险时,应单处或并处25万美元以下罚金或15年以下监禁。其三,法人犯罪亦负刑责,当处100万美元以下罚金。其四,处罚污染行为之关联行为。故意在依法应当呈报或保存的申请、记录、报告、计划或其他文件中,对材料作虚假的陈述、描述或说明者。或者故意篡改、毁损或丢弃依法应当保存的任何不准确的检测装置或方法者。应单处或并处1万美元以下罚金或2年以下监禁;再犯者应单处或并处每违法日2万美元以下罚金或4年以下监禁。

美国对故意、过失实施海洋环境污染行为以致发生危险或实害结果区别对待,对再犯加重处罚,对污染行为之关联行为施以刑罚的规定值得学习但美国至今没有专门针对海洋环境的特殊性设立污染海洋罪的做法着实让人费解,这不仅显示了美国对海洋的重视仍有欠缺,同时也造成了美国在海洋环境保护中经常存在着要借助于一般的罪名来专门应对海洋类污染的问题。

3.英国

英国针对环境的刑事立法起步较早,对损害人类健康的环境污染行为也有相应的制定法规制,但其主要采取的是行政刑法的立法方式,所以有关海洋环境保护及相关刑责的规定也多散见于行政法规。英国《海洋倾倒法》规定,未持有倾倒许可证或未按许可证要求向英国及英国以外海域倾倒物质或物品,可被判处:(1)即刻定罪,400英镑以下罚款,或6个月以下监禁,或并处;(2)定罪,5年以下监禁,或罚款,或并处。《水资源法》也规定对污染水资源的行为需承担刑事责任。任何人将有毒有害物质投入水体引起水污染的,将可能面临2年以下监禁或罚金或并处的刑事处罚。

英国虽然在很多行政法规中设计了对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刑事处罚。但没有切实考虑海洋自身的特点而单独设立海洋污染罪。对于海洋污染行为的规定也比较零散。难以真正起到海洋污染防治的立法初衷。此外,由于环境行政法制赋予了行政机关绝对的环境治理优势。当海洋环境污染是由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或过失行为导致的时候,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如果包庇懈怠不及时处理。其它机关则很难察觉和介入,这构成了英国海洋环境保护的短板:

4.俄罗斯

俄罗斯是目前世界上对海洋环境污染犯罪刑事立法最为先进的国家之一。其将生态环境自身的价值独立于人类作为刑法明确保护的法益。在该国刑法典中专门设置了“生态犯罪”一章,并且将海洋与其它水资源分离开来,充分考虑到了海洋的特殊性,设立了独立的污染海洋罪。俄罗斯刑法中的海洋污染罪将造成海洋污染作为刑事处罚的起点,更在这一罪名中涵盖了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几乎全部行为方式,而且还设置了先进有效的资格刑。

具体而言,俄罗斯刑法中的海洋污染罪被规定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6章“生态犯罪”第252条之中:“一、从陆地上的污染源污染海洋环境或者由于违反填埋规定而污染海洋环境,或者从运输工具或者海上构筑物向海洋倾倒、弃置危害人的健康和海洋动物资源或者妨碍合法利用海洋环境的物质和材料而污染海洋环境的,处数额为最低劳动报酬200倍至500倍或者被判刑人1个月至5个月的工资或者其他收入的罚金,或者处5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者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者处2年以下的劳动改造,或者处4个月以下的拘役。二、从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对人的健康、动物或者植物、鱼类资源、周围环境、修养地带或者受法律保护的其他利益造成损害的,处3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并处数额为最低劳动报酬50倍至100倍或者被判刑人1个月以下的工资或者其他收入的罚金。三、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的剥夺自由。”

5.德国

德国立法将环境污染作为一般情节。将造成人体损害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在德国,海洋与地表水、地下水同属于《德国刑法典》第324条“水污染罪”所保护的对象。德国刑法典规定的水污染行为是指。“未经准许对水造成污染或者其他对水的性质造成不利的改变”的行为。该法条表明德国将“水”直接作为犯罪行为可以侵害的对象加以保护。足见德国已将水资源的独立生态价值和利益作为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而且该罪不以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为构罪要件,甚至不要求发生足以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危险,而只要造成水污染或其他不利改变即可,充分体现了其法益保护已大大提前。在立法技术比较高的德国刑法中,完全有条件尝试将海洋同其他水体分离开来独立规定犯罪构成和刑罚应对,但到目前还没有实现。

在德国刑法中,水污染罪可以由直接污染行为或间接污染行为构成;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但负有保护水体的主体若仅违背了小心谨慎的义务,尚未导致水污染事故发生的,或尚不能充分证明水污染发生的,通常只需要根据德国水保持法承担违反秩序的责任而不认为是犯罪。值得一提的是。水污染罪所要求的不作为行为仅限于防治污染进一步扩大的义务,若行为人仅仅是在污染造成后没有清除污染则不会因此承担额外的刑事责任。此外,德国的水污染罪只有在未经准许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而在有权机关许可的情况下和许可范围内,对水造成污染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除了以上国家,新加坡、澳大利亚、爱尔兰等国也颁布了防止海洋污染的法律,并设置了造成海洋污染行为的刑事罚则。但纵观各国关于海洋环境污染犯罪刑事立法,并不尽如人意,多数国家尚未设立污染海洋罪。

二、国际社会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公约探讨

1.《伦敦油污公约》

1954年《伦敦油污公约》,全称《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是当代第一个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国际协定,也是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第一个多边公约。该公约对海上允许排放的油类物质的范围、排放物含油量、倾废标准以及禁止排放的特区等诸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具体的规定。为了限制油轮触礁搁浅或碰撞引起石油污染,公约还第一次将油轮建造标准作为海洋污染控制的一种手段,该规定标志着人类在防止海洋环境污染方面迈出了飞跃性的一步。尽管如此,其不足之处也比较明显:第一,公约仅规定了船舶排放油类一种污染源,难以适应纷繁复杂的污染情况;第二,公约规定只有船旗国对造成污染的船舶享有和执行权,并对污染行为规定的处罚仅限于罚款,因此,本公约尚未上升到刑事处罚层面。该公约被后来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所取代。

2.《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

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明确规定采取有力措施保护海洋环境既是沿海国的权利也是其义务,各缔约国“可以在公海上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轻或消除由于海上事故或同此事故有关的行动所产生的海上油污或油污威胁对它们海岸线或有关利益的严重和紧迫的危险”,同时沿海国在污染或污染威胁危急的情况下还可以采取措施予以排除。由于该公约对因油污污染事故而遭受损害的沿海国和相关国家是否可以将造成海上油污损害的一方认定为海洋环境污染犯罪没有进行明确规定,这造成了在具体执行时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

3.《防止船舶和飞机倾弃废物污染海洋公约》

该公约对故意在世界海洋抛弃一切众所周知的危险物质作出了详细规定。公约规定“最危险的物质根本不得丢弃……其中有未加工的石油和石油燃料、柴油机的重油、高级放射性废料、水银及其化合物、稳定的塑料。以及为进行生物及化学战而准备好的材料”。该公约也有对造成海洋污染宣布为犯罪行为的条款规定,这被认为是国际刑法的重要立法性条款。对于推动各国国内刑事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4.《海洋倾倒废弃物国际公约》

《海洋倾倒废弃物国际公约》是第一个专门以控制海洋倾倒为目的的全球性公约,它将废弃物分为三类:严格禁止向海洋倾倒的物质,属于“黑名单”废弃物;需采取特别有效的防范措施并经特别许可后才能倾倒的物质,属于“灰名单”物质;其他无毒无害或毒害性很轻的物质,属于“白名单”废弃物,此类物质也需在特定区域内才能倾倒。此公约制定后各沿海国也以此为依据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法律和制度。将海洋倾倒正式纳入法制管理范围之内。至此,海洋环境保护向前又迈进了一大步。

5.《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改之前公约仅针对特定污染源的弊端,首次对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不同污染物质、污染行为方式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并增加了各缔约国为保护海洋环境所应作出努力的规定。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了各国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除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力。不论污染来源于陆上、大气、倾倒污染,还是船舶污染、海底勘探开发污染或者其他,各国都负有在适当情形下个别或联合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减少和控制任何来源的海洋环境污染的义务。公约首次提出了各国制定全球性和区域性规则、标准的建议,以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陆地、国家管辖的海底活动、“区域”内活动、倾倒、船只、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的污染。该公约还提出了国内法律、规章和措施在防止、减少和控制污染方面的效力应不低于国际规则、标准和建议的办法及程序,并为各国协调制定新的国际准则、办法或协定,完善各国内法提供了立法指导和立法要求。

然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为平衡各国利益和要求的妥协,它也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第一,虽然该公约规定对于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船只、飞机或其他海上设施,旗籍国、登记国、沿海同或港口国均拥有管辖权。但污染发生后由首先提起司法程序的国家行使裁判权的时候,应当适用什么样的规则或法律它并未有明确的规定,这在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第二,提起司法程序的国家对造成海洋污染的外国船只可处以罚款,除非该船只在领海内故意和严重地造成污染,这种处罚程度实在过轻,难以对行为人形成必要的威慑。第三,该公约不适用于任何军舰、军用辅助船、为国家所拥有或经营并在当时只供政府非商业之用的其他船只或飞机。这就人为排除了这些主体造成污染所应承担的责任。

除了以上的公约,世界各国还制定了一系列区域性公约、协定以及其他的全球性公约,但至今尚没有一部专门的、完整的、权威的保护海洋环境、打击海洋环境污染犯罪的国际公约。而且现存各公约中的规定相对分散、零碎,对海洋环境污染的界定大多仅限于船只和飞行器,难以应对当前形势下海洋环境污染犯罪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三、完善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与司法的建议

从国际视角审视完善海洋环境保护的立法与司法问题,应当围绕完善各国国内海洋环境犯罪刑事立法和司法与制定专门针对国际海洋环境污染犯罪的国际公约两大核心工作展开,具体的立法和司法制度设计展开可按照:

第一,法益保护前置,实现“生态本位”的海洋环境刑事立法模式。所谓法益保护前置,是指改变现今仍有部分国家将“人类健康、生命或公私财产发生重大损失”作为海洋环境污染犯罪成立要件的刑事立法现状,代之以“造成污染海洋环境,或有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危险”作为惩治海洋污染行为的标准。这是海洋环境污染现状和海洋环境犯罪刑事司法的客观要求。海洋环境污染行为,作为一种以大面积海洋及其内附资源、甚至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生命和财产为危害对象的犯罪,其道德可责性和后果严重性实在让人发指,避免海洋污染灾害的发生才是保障人类健康和财产利益的核心。因此,将具有自身独立价值的海洋环境直接作为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符合人类利益保护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明智之举。

实现法益保护前置可以通过在刑法中规定环境危险犯的方法来加以实现,即不再以“造成人体健康、财产损失”为刑事处罚的起点,而是以“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发生足以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危险”为依据。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条第4款规定,海洋环境污染是指“直接或间接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的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坏海水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对“足以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危险”的不同解读,会导致立法和惩治程度的不同,如日本《公害罪法》、《防止海洋污染法》将海洋环境污染行为定位为具体危险犯。认为海洋污染行为需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具体危险方能认定为犯罪:而新加坡法律规定污染海洋环境是极其恶劣的行为。必须从根本上予以杜绝,因此其《防止海洋污染法令》第4条将船舶污染海洋的犯罪行为规定为抽象危险犯。只要实施了污染行为就可处以刑事制裁。我们认为,将污染海洋环境犯罪设定为具体危险犯更可取,因为只有这样处理,才能使保障人权和维护环境更好地协调起来,获得人们的支持和认可。

第二,应当在国内法增设污染海洋罪。鉴于现行环境刑事立法及行政、民事制裁已经难以适应保护海洋环境的迫切需求,在各国单独设立污染海洋罪是十分必要的。与此同时,对于跨界海洋环境污染犯罪,也需各国在国内法上承认并遵守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通力合作。各国间应尽量制定统一的犯罪认定标准,形成共同的环境刑事政策,这有助于消除各国因环境犯罪行为判断标准不同、刑法规定不同所带来的治理障碍,在具体司法中,对于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船舶、企业或个人,应视该污染发生的地点确定管辖国,由污染发生地所在国对该污染行为或污染事故相关责任人拥有调查、拘留或司法权、惩罚权;对于公海领域发生的海洋污染,若因该污染造成其他国家利益受损,由利益受损国享有管辖权;若没有利益受损国,则可以考虑交由国际海洋法法庭进行惩处。

第三,对污染海洋罪主体不必做严格的限制。关于哪些主体可以实施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并应处以刑事处罚,各国并没有直接规定,但理论上对是否应当承认法人可以成为刑事犯罪的主体存在争议。我们认为,没有必要对实施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主体加以限制。因为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行为方式有很多,实施这些行为的主体当然也很多。自然人可以通过向海洋排放大量生活垃圾或农业垃圾造成污染;企业可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意或无意地超量排放污水、废料、有毒化学残渣等污染海洋环境;船舶在海洋中行驶可以排放油污或石油泄漏引起海洋环境的污染;沿海工程、海上作业、海底勘探开发也可能造成海洋污染。原则上凡是造成海洋污染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的人或单位均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任何国家均不应加以限制。

关于国家是否能成为海洋环境污染犯罪的主体,国际公约并没有进行规定,学术界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至今也没有对国家追究刑事责任的先例。很多人认为,国家不能担任该罪的主体,但事实上。国家并非没有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可能。虽然目前对国家追究刑事责任仍值得探讨,但人为强行将国家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实在不是高明之举。国家作为国际社会中的单个主体,相当于自然人在国内的地位,那么国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是应当的,至于如何追究国家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那是另外一个问题。虽然不能由其他国家直接进行裁决,但可以考虑借助国际海洋法法庭进行审理,对于确有海洋污染行为和危害结果的国家,可以强制该国限期消除污染并强制缴纳赔偿金、保险金等。

第四,污染海洋罪的主观方面应当明确。刑罚作为严重影响他人资格、财产、自由甚至剥夺生命的制裁手段。成立犯罪的要求当然要比其他违法行为更为严格。其中,犯罪主观方面应当要求行为人至少对造成污染的行为或事实有认识甚至疏忽,所以,世界各国通行的以“故意和过失”或“故意、轻率、疏忽”作为主观要件是可取的。例如。有部分国家只处罚故意的环境犯罪,如挪威的反污染立法规定,除非有犯罪的故意。否则不得适用刑罚。大部分国家如日本、瑞典、比利时、瑞士和奥地利等,都规定处罚过失的环境犯罪行为,而过失的环境犯罪的处罚要轻于故意的环境犯罪。

为避免难以举证而放纵犯罪,许多国家在环境刑法中确立了严格责任,如英国的《水污染防治法》、新加坡的《海洋污染防治法》以及法国的《农业法》都规定,只要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造成了海洋污染的事实。不需要证明罪过存在与否或系何种罪过。就可以认定犯罪成立。这种立法模式有很多支持者,因为在生态恶化积重难返,环境形势不容乐观的当前,严格责任的引入能够敦促人们加强责任心,谨慎从事,防患于未然。但我们应当明确,并非有效的就是合理的。刑罚作为威慑、打击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犯罪的有效方式,依靠的是刑罚的严厉性,其对行为人的自由、财产或资格的剥夺应当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相称,而该危害行为应当是在其罪过心态(至少有过失)指引下的行为,否则,要行为人对自己没有过错的行为负责实属苛责。我们主张以“故意或过失”作为海洋环境污染犯罪主观要求的立法思路。

第五,污染海洋环境犯罪客观方面的设计应当科学严密。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及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在危害结果方面,如前述应当以有足以造成海洋污染的具体危险。危害行为即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包括倾倒、废物排放、石油泄漏等所有可能引起海洋水质发生不利改变的行为。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应当尽可能将现存的可能造成海洋污染的污染物种类和行为方式收纳在内。并通过兜底条款的设置给未来有可能出现的新的污染物或污染行为方式留有适用余地;各国环境行政规章中也应当详细规定禁止排放入海、特定许可才能排放人海以及可以排放入海的物质种类、排放含量、排放时间及地点,沿海企业排污装置及海上作业、海底工程所使用的船只和其他装置所要达到的标准,以及单位或个人向海洋排放物质所需履行的注意义务、程序等。

海洋环境污染问题篇(2)

关键词:

生态文明;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对策未来

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海洋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在不断蓬勃发展的海洋经济,人们不断提高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的大背景下,海洋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更是尤为突出。这也从根本上反映出合理科学的开发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是当前海洋经济发展任务的重中之重。因此,本文将结合我国“生态文明、美丽中国”的生态文明目标,具体分析研究如何做实做好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问题。

一、生态文明下海洋环境污染的现状

伴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生态文明也开始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形成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环境和谐统一、具体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生态就是通常意义上的“生态文明”。生态文明是一种尤其注重强调人与自然交汇互通的文明,也是我国社会文明发展以来最高级的一种文明。但是在这种生态文明的环境背景下,我国目前的海洋环境污染问题仍旧形势严峻,它具体体现在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海洋环境污染严重海洋环境污染是指直接或者间接进入到海洋的污染物无法通过海洋环境的自净机制进行彻底自净,从而形成大量污染物被滞留在海洋中,海水质量不断下降,造成海洋生态环境被破坏、海洋环境被污染。举一个最具有代表性的海洋环境污染案例,就是我国山东省青岛市在2008年发生的近海海域浒苔污染。给我国经济造成了重大损失,导致这次污染发生有许多原因,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海洋开发的不合理和海上石油污染[1]。

(二)政府盲目追求经济效益我国自改革开发以来就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理论指导思想,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我国大力发展经济建设,把经济建设摆在社会发展的第一位。在我国海洋经济发展领域中也是以追求经济效益为重中之重,正是由于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不重视,生态保护理念宣传不到位,导致了我国海洋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重。

(三)海洋环境治理工作有效性低现阶段在我国海洋环境污染治理中长期占据着主导地位,发挥主导作用的就是政府部门。然而在不断蓬勃发展的海洋经济,人们不断提高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的大背景下,我国政府部门在海洋环境治理工作中仍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和不足。首当其冲的便是法律基础薄弱。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还是欠缺的,尤其是针对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法律更是少之又少。另外,我国的法律法规在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方面做出了诸多硬性规定,从而导致非政府组织在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工作上受到许多限制。

二、生态文明目标下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对策

(一)加强对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重视生态文明理念为实现海洋环境污染治理问题提供了思想保障,深入贯彻落实坚持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生态文明理念,会对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成功治理了海洋环境污染,生态文明理念也会随之相应提高。因而,这就要求我们要加大对生态文明理念的宣传,政府或有关部门可以充分利用多媒体来进行宣传。与此同时,各大高校或者街道社区也可以组织关于海洋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知识讲座等活动,将生态文明的理论知识与实际生活相结合,通过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平台向更多的人传播出去,加强人们对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视[2]。

(二)建立健全海洋环境保护体系首先,要对现有的环境保护法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制定更加严格的、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保护法。比如可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关于环境保护法的修正草案等等。其次,国家和政府到对海洋环境污染治理上提供相应的人力和物力支持,加大对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并对其加强管理和利用。比如到2024年北京市在防霾治霾工作上的总投资将超过8000亿,这就要求政府加大对环境保护项目的拨款利用,并且提高资金的利用率。与此同时,还要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比如,国家可以把海洋环境污染治理与政府绩效考核相挂钩,在对政府进行绩效考核的过程中时,除了要像以往一样重视经济的发展程度之外,更重要的是要着重注意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的成效。加大对相关人员的纠察力度和问责制度,对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产生重大环境污染问题的相关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要给予一定的党纪处分,并且要就责任追究到底,强化部门领导对环境污染治理的重视,明确其有关责任。所谓“人多力量大”,除了政府部门在海洋环境污染治理上要加大出拳力度之外,还可以让社会各界人士也都积极加入进来,同时注重加强环境保护组织的专业化。比如说可以让海洋环保组织实行信息公开化管理,将自身的管理工作全部放到网上来接受社会各界的有力监督,从而提高组织透明度,平时注重加强在海洋环境知识领域的学习,这是做实做好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先决条件。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一起来做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集合全社会的智慧早日解决海洋环境污染的问题[3]。

三、结论

总而言之,海洋环境污染治理是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在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理念下,必须尽量加快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步伐。在加强对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重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坚持走绿色节能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基础上,让生态文明的理念和海洋环境污染治理能够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最终实现海洋经济飞速、蓬勃、可持续发展,建立一个和谐、舒适的海洋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1]刘炜宝.生态文明目标下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对策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4.

海洋环境污染问题篇(3)

海洋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后,政府会采取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实施惩罚。惩罚通常都重点立足于解决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却缺乏对受影响居民的损害补偿。即使居民获得了相应补偿,也因没有具体的补偿措施而缺乏公平性,受到不公正待遇。而我国现有的环境污染治理模式是“先污染后付费”,污染的集体或个人并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是以金钱补偿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损害。这导致了污染者缺乏责任意识,降低了污染补偿的效率,拖延了救济时间,使海洋环境的污染越来越严重,给海洋环境乃至整个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笔者通过分析我国工业废水污染的现状,发现了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补偿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第一,污染损害评估标准不明确,公平性缺失。工业废水污染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程度是追究污染责任者所应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工业废水污染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一方面,污染物进入海洋后,造成海洋环境的破坏,使海水富营养化,对海洋生物的繁衍和发展产生直接的影响,同时也产生了诸如浒苔等很多环境问题。另一方面,污染物也间接的影响着人们正常的生活,危害人类健康。近年来,改革开放政策不断深入人心,我国的经济体制也实现了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跨越,沿海居民越来越重视滩涂养殖,从以前的养鱼、虾、蟹到养殖更具有经济价值、具有观赏性的水生动植物。这些养殖业的发展,使水产市场更加繁荣,同时增加了养殖户的经济收入,丰富了人民群众的饮食生活,也给一部分人创造了就业机会。①然而我国近几年发生的海洋环境污染现象切断了部分以海产养殖为生的居民的物质来源,对居民产生影响。由于工业废水污染为海洋环境带来的损害无法直接衡量,导致了工业废水污染没有明确的补偿标准,居民的利益得不到合理的补偿,造成各地的补偿规定不统一,缺乏公平性。

第二,补偿违规现象严重,影响管理成效。政府在污染损害补偿工作中属于监督者和管理者,同时也是海洋环境污染的间接责任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对海洋环境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即环保、海事、渔业等环境保护部门,各部门对各自负责的水域进行分工管理。根据规定,各地环境保护局定期汇报污染排放情况,同时,中国环境总站也每年至少两次报污染源排放情况,每年应不少于两次,以便政府及环保部门及时对环境问题进行处理,并受害居民的损失。该规定使政府定期掌握污染情况,以便及时作出应对措施,并方便查看整改效果。但各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频率极低,并未按照规定报告,这反映出政府部门对海洋污染的重视程度不足、监督力度不强,且监测结果缺乏第三方的监督的问题。同时,地方政府官员私吞补偿款的现象日益增多,本应获得补偿款的居民无法得到补偿,违规现象严重。可见,我国工业废水污染补偿缺乏统一的监督机构,政府部门忽略了本应承担的监管失责的责任,忽略了作为环境污染的间接责任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另外,在工业废水污染治理中,主要污染责任者都执行“先污染后付费”的政策,这种政策一方面使排污者产生错误的意识,认为排污是应享有的权利,付费就是承担的责任。因此,排污者并没有关注污染后对国家和社会的补偿问题,在排污时无所顾忌,使得海洋环境污染更为严重。而政府在宣传海洋环境保护时注重强调减少排污,并没有强调造成污染的主要责任者在整个损害补偿中的责任和义务,使得在海洋污染损害追究责任时,排污者相互推诿。另一方面,由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潜伏性强,周期长,“先污染,后付费”的政策使得海洋环境问题出现时责任主体不明确,无法对主要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三,污染处罚力度小,影响补偿进程。我国先后通过了《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陆源污染物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中都对海洋污染防治进行了规范。《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了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或单位应缴纳罚款,这虽然使得环境污染补偿有法可循,但却缺乏相应的强制措施,忽略了责任者若并未按规定缴纳罚款,相关责任人是否承担的法律责任的问题。此外,《民法通则》中也有关于海洋环境污染补偿的相关规定,其中并非所有的海洋环境污染行为都应承担责任,这就使得一些不法分子钻漏洞,通过私人方式用远低于法律规定的赔偿金额补偿当地居民,逃避相关环境主管部门的问责。②大部分的法律或规定仅明确了原则性的海洋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但却缺少具体的赔偿措施,法律或规定的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我国法律规定的工业废水污染补偿措施较为模糊,对主要责任者的处罚过轻。海洋环境污染给国民经济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但大多数海洋污染造成的损害仅通过缴纳罚金即可免责,罚金的数额远不能弥补对环境造成的恶劣影响。只有造成严重损害的,才予以刑事处罚,使得补偿缺乏强制性。

二、解决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工业废水污染使居民的利益造成了损失,也使我国在补偿问题上陷入困境,除了在法制方面的滞后外,与我国长期以来对海洋权益的漠视也有很大关系。只有建立健全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使全社会形成爱护海洋环境的环保观念,才能更好地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保护好海洋生态环境。笔者认为,针对现阶段我国在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应立足于法律、政府监管等几方面。在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急方面,我国政府的基本应对措施已初步成型,但在保障成果方面还存在着不足。政府应真正做到有效管理,提高管理成效,同时认清自己是间接责任者,做好污染损害的补偿问题,保障沿海居民的利益,从而保证沿海经济与海洋环境的和谐发展。本文致力于探究工业废水污染补偿机制,重点探讨如何在发展的同时兼顾海洋环境保护,发现我国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完善海洋环境污染补偿机制,着力于解决我国海洋污染事件频繁发生,却得不到妥善处理的问题。

(一)建立对工业废水污染的影响评价制度海洋环境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污染影响评价制度,首先应明确评估主体,可以是当地的环保局或政府委托的具备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其次应确定评估对象,重点评估对象主要包括渔场、自然保护区、海滨游乐园、养殖区等;最后要确定评估依据以及评估的重点项目,重点项目可包括生物资源损害、主要污染面积等方面,评估依据应以并以污染物的浓度增量为准。另外,也应充分利用学校以及有相关技术的社会团体或组织等进行污染检测,最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明确主要排污者的责任条款。③由于海洋环境污染造成的后果不易评估,且缺乏严格的标准,因此没有具体的补偿措施。部分省市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以此细化评价标准,形成完善的评估制度。如山东省颁布了以损失数量为标准的补偿措施,即对本辖区海洋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额不足1000万元的,应由设区的财政部门直接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关赔偿要求;造成1000公顷损失的,需缴纳2亿元补偿费。此类规定较为详细,标准明确,使补偿有章可循。

海洋环境污染问题篇(4)

引言

 

通过对我国海洋区域环境的质量状况进行调查可知,海洋环境的污染问题已经逐渐成为我国社会应当重点关注的内容,针对我国海洋环境日益严重的污染问题,相关部门及政府单位理应积极开展相应的污染治理工作,不仅仅对污染情况进行治理还需要对海洋环境内诸多不合理开发情况进行管理和约束,通过区域化的治理与管控,进一步提升我国海洋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工作的安全性与可靠性。

 

1.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现状研究

 

20世界末以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程度得不断提升,国内主要江河海域都已经被大量污染物所影响,国内重要城市近岸三分之二的重点海域也已经受到营养盐污染[1]。通过国内相关部门的整体调查可知,国内辽河入口、胶州湾、长江入口、大连湾区域、杭州湾、闽江口、珠江口以及乐清湾等海域环境的污染情况较重,且随着我国城市化发展速率的不断加快,这些重点海域的污染范围还在不断扩大,大部分海湾以及河流口的海域污染情况日益严重。

 

经过海洋污染调查相关部门对我国主要入海口的海域污染情况进行研究,结果表明:我国入海口海域独特的地理位置,直接导致其将会受到沿江、沿海居民城市生活污水、人畜粪便、造纸工业废物以及食品工业废水等污染物的影响。其中造纸工业废物等富含有机物的污染物对于入海口海域的污染影响较重,是导致我国海洋环境污染问题持续加重的主要原因[2]。

 

从2004年至2012年我国海洋沉积物质质量检测结果表明,国内大部分海洋区域环境的沉积物质量总体上保持良好,部分海域在持续性的海洋污染治理工作下仍旧保持着较好的生态样貌,但是,仍有部分海域环境及近岸海域遭受着较为严重的沉积物与污染物的影响,一些重要海湾与河口更出现沉积物污染严重的危害性情况。

 

通过对我国近海、近岸以及远海海域的实际情况进行探查可知,海洋沉积物主污染海洋环境的主要危害性因素之一,其中所包括的铅、砷、滴滴涕、汞、铜、镉、、石油类、硫化物、多氯联苯以及有机质等物质都会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在我国锦州湾、珠江口海域以及大连湾,近几年来都出现了严重的沉积物污染情况,并且污染情况仍在持续加重,部分区域内残留的铅、镉、砷、滴滴涕以及大肠菌群更达到较高的层次,严重危害海域附近的生态环境,更会对海域附近居民造成极大的影响[3]。

 

2.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方案研究

 

2.1提高海洋环境的监测水平

 

有关部门及政府监测单位应当积极利用先进的电子信息化技术,在海洋环境探测工作的实施过程中,利用新型遥感仪器,实现水生探测以及卫星遥感遥测,在传统海洋环境及生态环境的监测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海洋环境的监测水平。

 

针对我国传统的探测方式,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对技术手段进行改进与创新,实现自容式、直读式、拖曳式、坐底式以及船载式的水生探测方式,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实现探测设备的自动化运行与回收,利用这些先进的自动化监测设备对区域环境内的垂直剖面上的海流分布进行监测,为今后的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提供充分的数据支持。

 

2.2加强海洋污染治理试验区的建设

 

海洋污染治理试验区的主要目的在于加强重点污染区域的管理与整治工作,对于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工作具有示范作用,能够充分提升海洋污染治理的复合性与累积效应。针对我国不同海洋污染环境的治理情况,相关部门及政府污染治理单位应当抓住导致污染的主要原因,在不同的海洋环境内积极建设海洋污染治理试验区,通过治理实验以及关键性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充分加强有关部门对不同污染情况的治理效果,通过对重点生态保护与治理的区域环境进行封闭保护,建立海洋污染治理试验区,以此降低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

 

2.3健全海洋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与管理体制

 

自1987年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多个涉及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国务院也相继出台了多项行政法律法规的保护措施,通过对涉海领域进行资源与环境保护,充分提升了我国海洋环境的整体安全性。

 

促进了我国海洋资源与海洋管理工作的综合治理。随着我国海洋开发利用程度的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企业单位在生产运营过程中涉及到了很多法律法规所未曾涉及到的问题内容,这就导致我国海洋环境的保护工作的有效性大大降低,很多企业利用法律法规的漏洞,在海洋环境资料的利用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极大的污染与破坏,严重影响着我国海洋环境的整体平衡,致使沿海居民与重要港口海岸遭受污染问题的影响,严重降低了当地居民的生活质量。

 

因此,我国政府单位及相关组织部门应当根据分工对不同类型的污染源进行调查,根据不同区域内的海洋污染情况及企业单位违法开采与生产的情况,实施相应的改革与处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我国海洋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规,保证实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进一步提升我国法制工作的实施力度。

 

3.结语

 

海洋环境污染问题篇(5)

海洋经济的涵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海洋空间为活动场所的经济活动;二是以海洋资源的利用为对象的经济活动。按照海洋与经济活动的关联程度不同,海洋经济可以分为三个层面:(1)狭义的海洋经济,是指包括开发和利用海洋的丰富资源、海洋的广袤水体以及海洋的广阔空间的经济活动的总称;(2)广义的海洋经济,是狭义海洋经济的延伸,指为开发和利用海洋而产生的相关产业;(3)泛义的海洋经济,不仅包括上述两个层面,还包括海岛陆域的经济活动(海岛经济)、海岸带的陆域经济活动和河海体系中的内河经济(沿海经济)。

(一)海洋环境问题

关于海洋环境问题的研究,我国经历了起步阶段、初步形成阶段和逐步完善阶段。

1.起步阶段。改革开放后,经济快速发展,海洋生态环境也遭受到了严重破坏。一方面,陆地的农业和工业生产排放出大量的污染物,尤其是工业废水的处理手段还非常欠缺,直接排放到海洋中,给海洋造成严重污染;另一方面,海水养殖、海洋石油开采等形成的污染,造成海水水质恶化,近海生物资源受到严重破坏。为此,海洋的环境保护问题引起了我国海洋管理部门和学者们的广泛关注。此时关于海洋环境保护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全球海平面上升的影响、海洋环境污染的来源和治理措施、海洋环境保护和评估、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方面。如孟伟和张淑珍以水环境中的深圳湾为例,提出了开发海洋物理环境容量的意义,指出有机污染物(主要指COD)的物理环境容量主要受海域水动力条件的制约[2];倪轩认为,世界各国沿岸海域遭受日益严重的污染,最主要的原因是沿海工业和海洋事业的发展带来的海洋污染物的增多,这不仅使得海洋的自净能力几乎丧失,给海洋生物资源带来巨大灾难,而且更严重的是人类的健康也面临极大威胁[3]。

2.初步形成阶段。由于海洋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海洋环境的研究成果显着增多,主要的研究方向有:渔业环境污染治理和保护、海平面变化及影响、海洋灾害的危害和防治、海洋环境保护和治理对策、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等。研究成果包括:巴登在分析海洋领域研究方法的基础上,评述了海洋污染的现状和未来走势,运用生物地球化学行为和生态毒理学方法研究了海洋污染问题[4](P45-103);陈亚瞿认为,渔业的发展受到了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所带来的污染物排放加剧的危害,造成很多江、河、湖、海的渔业水域遭污染,对人类健康造成巨大威胁[5];王伟洁和吴长江认为,山东省渔业资源丰富,品种繁多,但是由于污染源的大量增加,渔业发展的水域环境质量显着下降,渔业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渔业生产受到了挑战[6];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的杜碧兰等提出了海平面上升的恶果,认为如果海平面上升30厘米,长江三角洲及江苏和浙江沿岸大概5万多平方公里土地将被淹没[7](P5-20);翁盛深以汕头作为研究对象,提出了要充分利用海洋资源,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不断加大对海洋资源和海洋环境的保护力度[8]。

3.逐步完善阶段。21世纪以来,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海洋生态环境问题受到了学者们的更广泛关注,主要的研究领域有:海洋环境监测、海洋环境质量评价、海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对策、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特殊生物品种及区域的分类保护。主要研究成果有:王斌提出了我国海洋及海岸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性,肯定了国家相关部门在管理国家海洋事务、监督海洋环境保护方面做出的重要工作[9];徐祥民和马英杰认为,海洋特殊区域是海洋环境和资源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包括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渔业水域、重点海域、海滨风景名胜区、海洋生态示范区等,并建立了一整套海洋特殊区域的保护体系,对特殊海域进行分类、集中整治和保护[10];韩永伟、高吉喜等以珠江三角洲为研究对象,在分析其生态环境的脆弱性和敏感性的过程中,提出了合理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改变珠江三角洲生态环境恶化现状、保护渔业资源和濒危珍稀野生动植物的具体措施[11];高振会提出在未来的海洋经济发展中,海洋技术和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性[12];王美珍以环杭州湾为研究对象,认为环杭州湾产业带的发展对海洋环境的影响非常大,应该抓住环杭州湾沿海经济发展的机遇,进行可持续的海洋经济发展[13]。

(二)海洋经济的环境评价指标体系

对海洋经济的环境评价方面的定量分析成为了学术研究的热点。在这些研究中,主要采用的方法是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评价,其中有代表性的研究有:陈可文在《中国海洋经济学》一书中建立了海洋经济的评价指标体系。该体系包括3个子系统:经济子系统、社会子系统和资源环境子系统。其中,关注海洋经济的资源环境的发展是该指标体系研究的重要内容,其资源环境系统包含的变量有:自然资源存量、海洋污染排放、海洋污染带来的损失、海洋灾害带来的损失等指标[14](P59-138)。张德贤等在《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理论研究》中建立了海洋经济的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包括5个子系统:海洋经济子系统、海洋资源子系统、海洋环境子系统、海洋可持续发展能力子系统、社会发展子系统。其中,海洋资源与环境子系统主要包括海洋生物多样性、工业污水达标排放率、海洋污染面积比重、海岸倾倒数量等指标[15](P12-60)。韩增林和刘桂春在《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定量分析》中建立了海洋经济评价指标体系。该体系包含4个子系统,分别为海洋资源承载能力、海洋资源发展能力、海洋环境承载力和保护能力以及智力支持系统。该指标体系采用主成分分析法和层次分析法建立模型,共包括5个层次共48个指标。其中,海洋环境承载力和保护能力子系统包括的指标变量为:单位海域面积废水排放强度、单位海域面积固体废弃物倾倒强度、滨海海域的水质质量指数、赤潮发生的年频率、海域内年原油泄漏量、海洋环境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海洋水体环境质量标准、海洋水体污染物背景值、人均海洋环保费用、海域污染治理投资占GDP比例、入海废水排放达标率、海洋环境保护法规数目、省级以上海洋保护区数目等[16]。

冯晓波等在《沿海地区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实证研究》一文中建立的指标体系包含4个子系统:海洋产业发展能力、海洋科技综合能力、海洋资源利用能力和海洋环境承载保护能力。该体系共包括4层16个指标,其中重点考虑了海洋环境承载力对海洋经济发展的制约,海洋环境承载保护能力包括的指标变量有:工业废水处理、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海洋自然保护区个数、滨海观测台站等指标[17]。狄乾斌和韩增 林在《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标体系探讨》一文中建立了包含海洋资源环境子系统、海洋经济子系统和社会发展子系统的指标体系。其中海洋资源环境子系统中包括资源总量、环境污染和环境治理三个方面;海洋经济子系统中包括经济增长和经济质量两个方面;社会发展子系统中包括人口增长、生活质量、科技潜力三个方面。该指标体系共包括28个指标[18]。从目前的研究情况看,关于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的研究处于起步阶段,而针对海洋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问题,建立海洋经济的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还有待深化。因此,本文将充分吸收已有的研究成果,并改进目前研究的不足,建立一套我国海洋经济的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希望通过该体系的设计,使该指标体系具有实用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并能够具体用于指导我国海洋经济的环境改善,用于政府在海洋经济发展方面的环境政策制定和实施。

我国海洋经济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环境污染与海洋经济的发展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忽视环境保护的过快海洋经济增长,必然会带来高污染和高消耗的粗放型经济增长问题,这样不仅会大大削弱我国海洋经济的中长期可持续发展能力,还将面临不断加大的经济和社会风险。海洋经济增长不应该以牺牲资源和环境为代价,必须在海洋资源与环境可承受的范围与约束下进行,即海洋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密不可分。本文将海洋生态环境因素作为衡量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建立我国海洋经济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海洋经济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层次结构由目标层、因素层和指标层组成,共包含4个因素层和18个指标,具体的指标见表1。 海洋经济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目标层T由4个因素层组成,分别为:海洋污染程度(E1)、海洋环境治理(E2)、海洋经济损失(E3)、海洋可持续发展能力(E4)。海洋污染程度因素层描述的是海洋受到的各种污染和侵蚀,包含8个指标,分别为:(1)海洋污染面积比重I1,考察海洋受污染的面积占整个海洋面积的比重;(2)海洋主要污染的超标程度I2,考察海洋受污染程度的严重性;(3)水质质量指数I3,考察海洋海水的水质情况;(4)单位海域面积废水排放量I4,考察废水这种主要海洋污染物的单位面积的排放量;(5)工业污水未达标排放率I5,考察排放的工业废水的污染强度;(6)单位海域面积固体废弃物倾倒量I6,考察固体废弃物这种海洋污染物的单位面积的排放量;(7)海洋生物多样性I7,考察海洋中生物的品种多少,是否受到了污染;(8)海岸侵蚀比重I8,即海岸侵蚀的面积占总海岸面积的比重,考察海岸作为不可再生资源而遭受的破坏程度。

海洋环境治理因素层描述的是人们在改善海洋环境和治理环境污染方面做的努力,包含4个指标,分别为:(1)单位海域面积污染治理费I9,考察单位面积的用于治理污染的经济投入;(2)污水处理率I10,考察废水作为主要污染源在排放之前的无害化处理比例;(3)污染治理投资占GDP比重I11,考察用于海洋污染处理的投资在GDP中所占的份额;(4)减灾防灾投入I12,考察为避免和防治海洋灾害而投入的成本。海洋经济损失因素层描述的是由于海洋环境的恶化导致的海洋面临的直接的或间接的成本损失,包含2个指标,分别为:(1)海洋污染直接损失I13,考察海洋污染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2)海洋环境灾害损失I14,考察由于海洋生态破坏而导致的海洋灾害所带来的经济损失。海洋可持续发展能力因素层描述的是海洋经济在后续发展中可能的能力大小,包含4个指标,分别为:(1)人均海洋环保费用I15,考察用于海洋环境保护费用的人均值,反映未来环保发展的经济支持;(2)海洋科研人员占海洋从业人员比重I16,考察致力于海洋环境保护科技研发的研发人员的多少,反映未来在研发上有多少人力资源可以利用;(3)海洋科研支出占GDP比重I17,考察致力于海洋环境保护科技研发的支出比重,反映未来科技经费的投入;(4)公众的海洋环保意识I18,考察公众对于海洋环境保护的认识。

评价方法选择

海洋环境污染问题篇(6)

二、我国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地方政府间协调的利益博弈分析

为了深入分析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关系,本文将采用子博弈精练纳什均衡分析方法,解读地方政府在海洋环境污染合作治理过程中的动态行为。在地方政府治理海洋环境污染的博弈模型中,各地方政府的行动是选择污染治理的投入,由于治理海洋环境污染的行动总是开始于一个沿海行政区政府,称之为地方政府1,地方政府1首先选择污染治理投入q1≥0。随着海洋环境污染的漂移和扩散,上级政府(中央政府等)要求污染涉及到的以及即将涉及到的各毗邻沿海辖区政府协调合作,共同治理污染,此时,后加入的为地方政府2观测到q1,然后选择自己的投入q2≥0。因此,这是一个完美的信息动态博弈。因为地方政府2选择q2前能够观测到q1,而地方政府1首先行动,不能根据q2来选择q1,因此,地方政府2的战略应该是从Q1到Q2的一个函数,即S2:Q1→Q2(这里Q1=[0,∞)是地方政府1的污染治理投入空间,Q2=[0,∞)是地方政府2的污染治理投入空间),而地方政府1的战略就是简单地选择q1,纯战略均衡结果是投入向量(q1,s2(q1)),支付函数为u1(q1,s2(q1))。假定治理海洋环境污染的逆需求函数为P(Q)=a-q1-q2,则支付函数为:πi(q1,q2)=qi(P(Q)),i=1,2(1)求解这个博弈的子博弈精练纳什均衡可以选用逆向归纳法。首先考虑给定q1的情况下,地方政府2的最优选择。地方政府2的问题是用尽量少的海洋环境污染治理投入产生出最大的治理效果,用数学式表达为:Maxπ2(q1,q2)=q2(a-q1-q2)q2≥0(2)最优化的一阶条件意味着:s2(q1)=1/2(a-q1)(3)因为地方政府1预测到地方政府2将根据s2(q1)选择q2,地方政府1希望其他地方政府能够较多地分担海洋环境污染治理成本,降低自身的治污投入而能产生较好的治理效果,则其在第一阶段的问题用数学式表达为:Maxπ1(q1,s2(q1))=q1(a-q1-s2(q1))q1≥0(4)解一阶条件得:q1*=1/2a(5)将q1*带入s2(q1)得:q2*=s2(q1)=1/4a(6)(q1*,s2(q1))就是子博弈精练纳什均衡,这里的q1*=1/2a和q2*=1/4a是此次博弈的均衡结果。即地方政府2由于拥有信息优势在治污投入博弈中处于优势地位,其投入仅为地方政府1投入的一半即可达到预期的治污效果。但如果地方政府2在决策之前不能观测到地方政府1的投入水平,此时地方政府2的信息优势就不存在了。这也可以解释现实海洋污染治理过程中,哪怕是各行政区海域污染面积几乎同等大小,也总是由某个地方政府担任治污主力,投入较多,其他地方政府发挥参与和辅助的作用,投入较少,并不能达到治污成本均摊的现象,这就导致各个地方政府都不愿意先行动,除非有上级强制压力或者社会舆论压力或者是地方政府间形成的协议,否则选择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不作为是符合逻辑的做法。协议约束被认为是促进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地方政府间协调合作较为科学有效的方式,但是在缺乏有效监管和惩罚机制的情况下,不排除地方政府以种种借口拖延治污投入或者少投入的可能。问题的关键在于自上而下的监管成本是巨大的。通常上级政府不愿意花费巨大成本进行信息收集和辨别,而且上级政府实际监督能力也不足以展开核查就能查出各地方政府是否消极对待海洋环境污染治理问题,理性的上级政府会选择不核查,即处于“理性无知”的局面。而在上层政府不核查条件下,地方政府的理性选择当然就是不投入或者少投入了。以上讨论的是序贯博弈,前提是一次性合作。但是海洋环境污染治理是一项长期且艰巨的工作,关系到海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整体社会福利的提升,没有一个沿海地方政府可以独善其身,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是动态多次的,这就创造了重复博弈的条件。也就是说各个地方政府都清楚海洋环境污染治理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沿海各地方政府的通力协作,而且在历次海洋环境污染治理过程中各地方政府的表现是观测得到的,一个地方政府可以使自己在某个阶段博弈的选择依赖于其他地方政府的行动历史(即针锋相对策略,如:如果这次你选择了不作为任由海洋环境污染扩散至我辖区海域,我下次也将选择不作为任由污染漂移至你辖区海域),因此,在重复博弈中地方政府的战略空间远远大于和复杂于在每个阶段博弈中的战略空间。这意味着,重复博弈可能带来一些“额外的”均衡结果。影响重复博弈均衡结果的主要因素是博弈重复的次数和信息的完备性。重复次数的重要性主要来自于地方政府在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之间的权衡。当博弈只进行一次时,每个地方政府只关心一次性的污染治理投入;但如果博弈重复多次,每个地方政府可能会为了长远利益而牺牲眼前利益从而选择不同的均衡战略。信息完备的重要性简单说就是当一个地方政府的支付函数(特征)不为其他地方政府所知时,该地方政府可能有治理海洋环境污染的积极性建立一个“好”声誉以换取长远利益。因此,在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过程中沿海地方政府间能否形成有效的协调机制,关键在于三个要素:技术路径、组织形式和利益分配。这三方面要素就构成了我国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地方政府间协调机制的框架。

三、我国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地方政府间协调机制的构建

1.技术路径:电子政府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提出的自主治理方式为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协调问题展现了一种利益相关者共同对话以促进沟通进而达成沿海地方政府间集体理性行动的美好愿景。尽管如此,这一愿景的实现很大程度上仍有赖于沟通技术手段的改进。电子政府的蓬勃兴起为这一愿景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所谓电子政府(e-government)简言之就是打破行政机关的组织界限和行政区划界限,快捷便利地政府相关信息的网络平台。电子政府的建立,为跨行政区的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地方政府间的协调创造了技术条件。不仅有利于增进地方政府间横向信息交流、建立信任与协调合作,也有利于海洋环境污染及其治理情况的通报和信息共享。其运作形式依赖于互联网络支撑下的电子信息系统拥有如下优势:支持开放各种政务信息且可供跨界查询;协同各行政区域信息使跨区亦能以连贯一致的方式敞开;任何政府组织均可以交互表达和传递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减少中间环节,保证信息交换的“直通”。可见,电子政府的广泛应用对于沟通沿海地方政府横向之间的信息交流,进而培养相互间的信任感、促进对海洋环境污染的协作治理大有裨益。同时,电子政府使得政府治理结构呈现出“扁平化”特征,政府决策层的管理幅度也随之拓宽。如“省管县”就是一种典型的“政府扁平化”改革。电子政府运用现代网络技术,使省县间时空距离大为缩短,为省管县提供了可行性。在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过程中,沿海各省级政府获取来自县级政府有关辖区内海洋环境污染的各种信息就将更加便捷和真实,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基层政府乐于接受的治理决策创造条件;同时,“去科层化”的省管县改革,亦为县级政府间交往、沟通提供了更多机会,这也有助于县级政府间协作完成省级政府交付的海洋环境污染治理任务,从而有利于省辖海域范围内环境污染问题的减少,增进县级政府间横向协调以及海洋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电子政府也为拓宽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参与主体方面提供了技术支持,一方面有利于形成地方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沟通和信任、合作关系,公众的利益诉求得以表达;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加强对地方政府决策的监督,使地方政府对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决策更趋于合理。一旦地方政府对辖区海洋环境污染治理不力、出现了地方保护或者隐瞒真相的情形,该地方政府即可能遭致公众的拷问并削弱公众对其合法性的支持,这将极大增强地方政府寻求与毗邻合作以实现海洋环境污染协作治理的责任心和积极性。因此,地方政府间依托电子政府实现信息共享与交流,确立互信关系,在海洋环境污染治理行动中能够形成真诚合作的、富有创新精神和反馈及时的互动协调机制。

2.组织形式:政府联盟

短期的约束性协议无法控制地方政府在海洋环境污染治理过程中的不作为或者虚假作为,而依赖上级政府的强制力监督成本是巨大的。那么什么样的制度安排能够避免“搭便车”行为,实现地方政府间协作治理的目标?运用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自主治理理论中组织成员结盟的形式,将地方政府结盟作为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地方政府间协调机制的组织形式。西方蓬勃兴起的区域主义(Regionalism)也正是依托政府间联盟的组织形式支持。所谓联盟通常指州(省)际政府间通过签订协议、成立联合会、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形成的一种联合体,该联合体是“一种受竞争和协商的动力支配的对等权力的分割体系”,主要采取协商、合作的协调途径。海洋环境污染治理问题作为区域公共问题的一种,地方政府间的协调机制同样需要地方政府间联盟的达成。后者可以作为地方政府间合作治理机制的组织形式在地方政府间发挥独特的协调功能,既尊重地方政府的自主利益诉求,同时亦通过积极磋商,彼此取得谅解和妥协,共同着眼于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长远利益,进而实现海洋资源的公平开发和海洋环境的合作治理。实际上,通过地方政府间协议、协会、联合会、联席会议等方式建立沿海地方政府间联盟的做法,早已经成为各国实现海洋环境污染合作治理的普遍经验。比如日本在濑户内海环境污染的治理过程中,濑户内海所属各个县市成立了海洋环境保全知事、市长联络会,配合中央政府的环境主管部门,共同担当治理濑户内海环境污染治理的领导和协调工作,使得濑户内海环境污染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得到反馈和解决。地方政府联盟目前多应用在河流水环境协作治理过程中。如美国俄亥俄河水治理协定在八个州之间达成协议,由相关政府间的27人组成委员会领导,其预算由各成员单位议会拨款提供,这一协定下产生的执行局在实施环境保护规制和环境污染治理时很好地充当了协调单位的角色。我国近年来随着跨界河流污染的加重,也出现了一些以协议或会议等形式缔结的流域政府间联盟,如为了解决鲁苏边界跨界河流污染纠纷,山东省临沂市与江苏省徐州市、连云港市建立了污染防治磋商协调机制,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实行轮流牵头,定期召开会议,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及时通报河流环境质量,先后制订了鲁苏边界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环境污染联合处理机制和跨界污染联合防治若干措施等,逐步形成了鲁苏边界的联合污染防治机制、应急预警机制、信息共享机制、边界污染纠纷调解解决机制、环境监察互动机制五个合作机制,成绩斐然,被认为能够破解当前水环境管理垂直分级负责造成的职责权限制约和利益本位弊端,调动同一流域跨行政区的各级政府站在流域整体的高度开展污染治理工作。因此,可以借鉴跨界流域水环境污染合作治理的经验,以地区政府联盟的组织形式作为构建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协调机制的支撑,共同做好海洋环境污染顾湘: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府际协调研究:困境、逻辑、出路治理工作。

3.利益分配:补偿机制

由于当前世界各国跨界区域公共问题凸现,公共管理中跨越行政边界的行为及其合理性已经被广泛接受,不论是国家绩效报告的批评者还是支持者,都引证说明跨越边界线的必要性。理由是,在这样“一个急剧变迁的时代,最好的解决之道不是重新设计组织章程,而是融化组织间的僵化界限”,地方政府间关系逐渐塑造成一种既不同于科层制、亦区别于市场机制的政府间协调机制,即模糊地方政府间管辖权,构建起信息有效沟通的平台,建立起地方政府间较为融洽的信任关系,强调运用讨论、磋商、交流等手段形成相互认可的解决之策,而不需经过行政程序逐级运作,形成的协议也可通过相互间的制约机制得到落实,运行效率极高,进而实现对区域公共问题的合作治理。正像中央政府主导的科层协调机制会陷入失灵一样,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同样指出当人们面对公共池塘资源问题时,通常都会有很强的规避责任、搭便车和以机会主义方式行事的诱惑。地方政府间的协调机制也面临着各种运作失灵的困境。上文曾指出在海洋环境污染协作治理过程中先行动的地方政府往往付出的治理成本较高,治污设备先进并且投入较大的地方政府也不愿意与其他政府分享。因此,解决利益分配问题是至关重要的,在海洋环境污染治理过程中主要是建立补偿机制。各地方政府在平等、协作的前提下,通过规范的制度建设来实现海洋环境污染治理投入在地方政府之间的合理分配。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追求各政府主体间的公平。建议建立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合作基金,通过统筹规范沿海地方政府转移支付制度提供,由各地方政府派员筹建的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委员会进行管理,用于支持海洋环境保护项目和海洋污染治理项目。该基金的构成要遵循“经济公平”的原则。以各方从合作治理中的投入情况为依据,投入较多的政府拨付数额比例较大;但同时,不能忽视各地方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相应的成本负担能力。当然,由地方政府承担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全部成本是不合理的,需要从中央层面建立海洋污染溯源追究和补偿机制。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但由于缺乏可操作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应的技术标准,海洋生态环境污染事件所导致的海洋生态损害,最终只能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负担。近年来,沿海地区已经在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赔偿领域做出积极探索。如浙江、山东等沿海地区正在开展本地区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的地方立法工作;天津、山东、广东等地海洋主管部门开展了向海洋生态损害责任者索赔的实践。国家海洋局原局长孙志辉指出国家尽快启动建立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的立法程序,对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索赔的责任主体、赔偿范围及标准、程序,以及补偿赔偿金的使用管理等进行明确界定,从而为海洋生态保护提供经济调控手段和可持续的财政机制。

海洋环境污染问题篇(7)

中图分类号:X32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7)8005602

1引言

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拥有1.8万km的大陆海岸线,管辖总面积约300万km2的海域。在国家政策的有力扶持下,许多的沿海新区海洋经济迅速发展。但是,海洋经济以及科学技术发展迅速的同时,随之产生的海洋环境问题也越来越多。各种污染物的排放以及海洋资源的过度获取已经对海洋中各种功能的运转产生了阻碍,海洋环境岌岌可危,甚至有可能面临失去作用的威胁。因此,应当将海洋环境保护放在重点,从政府、群众、科学研究等方面综合治理海洋环境,以海洋环境的基本规律为基础,为保证海洋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提出切实可行的治理海洋环境问题的方法。

2海洋环境污染的种类

2.1重金属

重金属一般是指密度超过5 g/cm3的化学元素,主要通过天然来源、陆源输入和大气沉降三种途径进入海洋。其中,陆源输入是最主要的途径,通过重工业生产的大量含有重金属物质的废水大量的排入大海,这些重金属物质入海后会不断迁移转化,或者随食物链不断的积累。就拿汞在海洋中的迁移、转化来说,汞经过甲基化产生的高神经毒剂――甲基汞,便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在20世纪50年代,日本因甲基汞污染而不同程度受害的居民不在少数,这便是著名的“水俣病事件”[1] 。

在我国,海洋重金属污染问题日益严重。2009年,我国局部海域沉积物受到重金属污染,江河污染物入海量1367万t,其中重金属3.8万t。2010年,我国江河污染物入海量超过1760万t,较2009年增加28.7%,其中重金属4.6万t,较2009年增加21.1%,除铅、镉的入海量有小幅减少外,各主要重金属入海量均增加[1]。

2.2农药

我国由于人口众多而耕地有限,为了能够保证粮食能够满足不断增长的人口需要,除了优化农作物的产量、改善耕地的条件之外,最直接且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施用农药与化肥。但是同时,化肥与农药中的部分成分也必定会通过地下水或地表水的形式流向大海,对海洋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

而这样的后果是严重的,农药、化肥中含有的大量的有机物及营养物质流入大海,使得近岸水体中的浮游生物大量繁殖,从而引发赤潮灾害。赤潮灾害的后果十分严重,不但会影近岸居民获取水生资源,还会造成大量的生物死亡,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每年达几十亿元。而受到赤潮影响的生物若是让人类食用,也会危害人类的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2.3有机物质

由于生活污水(如食品残渣、排泄物、洗涤剂等)、农田化肥、工业污水(如食品、酿造工业、造纸工业、化肥工业等)以及海水养殖废水流入海洋,当中难降解的有机污染物会导致海水富营养化,引发赤潮灾害,这无论是对水质还是生物都将造成无法预计的灾难。

2.4固体废弃物

影响海洋环境的固体污染物主要是工业和城市垃圾、船舶废弃物、工程渣土和疏浚物等[2]。这些固体废弃物会影响沿岸景观的美观,破坏海洋生态环境,不仅对人类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而且对海洋生物也造成了致命的威胁。

3近年中国面临的主要海洋环境问题

3.1化肥与农药污染

农药及其降解产物(如DDT的降解产物DDD、DDE)在海洋环境中所造成的污染,其危害程度因其数量、毒性及化学稳定性的不同而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如有机氯农药(主要是DDT、六六六等),其化学性质不稳定,极易在海洋环境里分解,所以成为了污染海洋环境的主要农药。

即便如此,我国的农药使用也仍旧得不到有效的遏制。比如说在80年代,我国就已经颁布了对于禁止使用一些有机氯农药的法令,但至今,在河口与近岸沉积物中仍然可以检测出这些农药的残留。这些农药的残留经常不经过处理,通过地下水等方式流入海洋,对海洋水质及生物都造成了难以估计的伤害。

3.2放射性污染

放射性污染与其他污染相比,其程度不受外在环境的影响,仅遵循各核素的衰变规律,可在海洋存留相当长的时间,约103~10 4年。因此,一旦其流入海洋,就将会对其造成难以估计的破坏。目前人工放射性物质进入海洋的主要途径为以下4种:①卫星的组件从空间进入海洋;②海上核动力船只;③沿海核动力电厂;④倾倒入海的核废料。

就以核物质为例,现在海域中存在的放射性物质,几乎大部分是由核爆炸试验产生的[3],而这些放射性核物质对于海洋生态环境的危害也同样是不可估量的。根据马树森[4]通过研究鱼类受放射性物质的影响可知,放射性物质会严重影响海洋生物的生存,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同时对人类的健康以及经济的发展也会产生间接的影响。

3.3溢油与泄漏污染

如果说油库起火爆炸的发生极其少见,那么各种船舶失事造成的油料外泄事故就很频繁了。就像1989年青岛市黄岛油库因遭雷击发生的油罐爆炸事故,造成近千吨原油外泄,这些原油附着在海滩、礁石上,无论是对海洋环境还是赖以生存的生物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石油进入海洋后对于海洋环境的影响是巨大的。对于海洋生态而言,溢油会阻碍海洋内的水气交换,使太阳光辐射透入海水的能力减弱,海洋当中的浮游植物光合作用大大减弱,从而造成海洋浮游植物的死亡,影响到整个生态环境的发展;对于沿海活动而言,溢油会严重污染沿岸线资源,影响海洋环境与观光旅游业,同时制约人类社会与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一系列的经济损失[5]。

3.4养殖废水污染

现如今,随着我国对海洋的探索与研究不断的加深,我国的海水养殖已发展壮大。但是在养殖过程中,为了能够提高动植物的抵抗力,某些添加剂(如维生素、杀菌剂等)的添加必不可少,同时投入的大量饵料也不能充分地利用,这些物质会沉积在水中,并且经常不加处理的直接排入大海,对海洋环境的破坏很大。而这些废水中含有的大量有机物质会造成海水的富营养化,造成赤潮现象。

4海洋环境问题的保护对策

4.1政府组织,规划管理

对于海洋环境的治理,政府部门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各地的有关部门应认真了解相关管理海域内的环境情况,清楚了解海域内海洋污染物的种类、生态环境的变化以及海洋物种的状况,根据所了解的情况提出具体的规划,及时作出相关对策,更好地解决相应的海洋环境问题。

此外,还要通过立法明确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在所有使用者之间达成限制自己使用公共财产行为的协议[6]。只有建立资源性资产管理体制,才能确保国家所有权经济利益得以实现,才能更加有效的进行对海洋环境的相关保护工作,更好的保护海洋环境。

4.2群众参与,群策群力

作为国家的一员,保护海洋环境既是责任,又是义务,因此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大力宣传和普及海洋生物生态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公民海洋保护意识,要向自己身边的人多多宣传环保节约知识,营造一个良好的保护环境的风气。

(2)减少海滩餐饮业和水产养殖所产生的的污染,严禁将未经处理的污水随意排放至河流、湖泊、海洋中,禁止向海洋及沙滩丢弃垃圾。使用无磷洗衣粉,不要将洗衣等生活废水排入阳台雨水管道。

(3)不肆意获取海洋资源,捕杀濒危海洋生物,同时拒绝购买受保护的海洋生物制品。

4.3强化研究,科学治理

为了深入解决我国的海洋h境问题,必须积极开展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工作,以便为保护海洋环境提供科学依据。目前需深入开展的研究领域有:中国近海自净能力和纳污能力的研究;重点海域污染物总量控制模式研究;中国近海环境质量基准和标准研究;近岸养殖海域污染控制研究机制研究;中国近海污染物生物及生态效应研究;赤潮发生机理及防治技术研究;近岸生境保护、整治与恢复技术研究[7]。

5总结和展望

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管辖面积巨大。因此,保护海洋环境是大家共同的责任。由于科学技术以及经济的发展,对于海洋的污染也随之增多,解决海洋问题便摆到了一个更高的层次上,在全世界人民的研究及努力之下,海洋环境日渐改善。

从研究的角度上来看,保护海洋环境的责任涉及到了社会的各个层面,因此在研究保护海洋环境的对策时,应当把整体性的理念贯彻到底,提出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制度和方法[8]。

相信在不久的未来,一定能面对一个蔚蓝、生机勃勃的大海,为子孙后代留下一个生生不息的海洋环境。

参考文献:

[1]

夏娜娜,王军,史云娣,等. 海洋重金属污染防治的对策研究[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2,22(5):343~346.

[2]李明. 海洋污染来源及防治对策[J]. 科技、经济、市场, 2011(8):69~71.

[3]市川龙资. 海洋的放射性污染[J]. 海洋科技资料,1972(2):16~21.

[4]马树森. 海洋放射性污染对鱼类的影响及与人类的关系[J]. 环境科学丛刊,1983,4(5):22~27.

[5]杨昊炜,柴田. 浅谈溢油污染对海洋环境的危害[J]. 天津航海,2007(4):13~15.

海洋环境污染问题篇(8)

Abstract:

The sea is the hometown of life, Marine and human relations close. Marine accounted for seventy point percent of the earth, it absorbs heat from the sun, and will be released to the atmosphere heat, and adjusting the climate, therefore, coastal areas favorable climate, beautiful environment, since ancient times is that the population is dense land, the whole world has forty percent of the people live in coastal areas. The oceanographer sears and. El said; Our planet is dominated by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ocean point, the weather and climate is also subject to the control of the ocean's collection of Marine biological species of the crown and more global, if sea chang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earth will change. The environment has been a major problem of human development, has faced many environmental problems in the cases, human development, they need a guiding ideology to avoid to cause more difficult to recover damage to the environment, this i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ought.

Key word: Marin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ccident Marine pollution of the sea ecological destruction Marin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X13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环境问题是人类面临的一个错综复杂的问题复合体,海洋环境问题又是一个有机的生态系统,任何一局部的破坏都会影响到海洋整体生态系统,从而产生全球性的影响。本文首先通过历史上几个重大的海洋污染事故来探讨目前海洋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海洋污染和海洋生态破坏,进而阐述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分析我国目前海洋环境的现状以及形成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 历史上几个重大的海洋环境污染事故

1、1978年3月16日 夜,美国标准石油公司的超级油轮艾莫科.凯迪斯船舵失去控 制,随之在法国布列塔尼海岸搁浅,价值1500万美元的艾莫科油轮和2400万美元的中东原油损失在冰冷的海水中,溢出的原油形成一条宽18海里、长80海里 的海上油河,污染了130海里风景如画的海岸。死于溢油污染的各种鸟类达10000只,还不得不把5000吨被原油严重沾污的牡蛎处理掉。法国政府花费9500万美元补偿溢油污染所造成了损失和清理溢油所需的开支。布列塔尼地区居民的损失达3000万美元,这次海洋污染事件直接经济损失达1亿多美元。

2、1999年12月12日,满载2000吨重油的“埃里卡号”油船在布列斯特港以南70公里处海域沉没,造成大量石油泄漏,严重污染了附近海域及沿岸一带。使法国西海岸,至少大约有20万只以上的海鸟已成为“埃里卡号”油船泄漏污染海洋的牺牲品,显然,这场事故已经成为欧洲历史上最严重的海洋石油污染事件。

3、2011年的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等级与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核泄漏事故等级相同,向太平洋泄漏的放射性元素铯总量达到27.1千兆贝克,危害范围大,持续时间长,放射性沉降物是可以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在体内达到一定剂量时就会产生有害作用,已酿成了迄今为止最严重的一次海洋污染。

二.目前主要的海洋环境问题

海洋环境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海洋污染,即污染物进入海洋,超过海洋的自净能力;二是海洋生态破坏,即在各种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的影响下,海洋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1.海洋污染

海洋污染物绝大部分源于陆地上的生产过程。海岸活动,例如倾倒废物和港口工程建设等,也向沿岸海域排入污染物。污染物进入海洋,污染海洋环境,危害海洋生物,甚至危及人类的健康。工业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废弃物是海洋污染物的主要来源,它们集中在大型港口和工业城市附近。核电站和工厂排出的冷却水,水温较高,流入河口或海中时,往往给海洋生物带来影响。施入农田的杀虫剂随雨水流进河流,或者随土壤颗粒在河口附近淤积,最终进入海洋。偶发性的海上石油平台和油轮事故,引起石油渗漏和溢出,造成海洋污染。随着沿海经济的迅猛发展,近海海域遭到越来越严重的污染,使海域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生态环境日趋恶化,并对生物资源和人体健康产生有害影响。

2.海洋生态破坏

除海洋污染外,人类的生产活动,例如工程建设和渔业生(围垦和滥捕等),以及自然环境的变化,例如全球变暖和海平面上升,都会使海洋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和改变。人类对某些海洋生物的过度捕捞,导致海洋生物资源数量减少,质量降低,也使部分物种濒临灭绝。有些海岸工程建设和围海造田缺乏科学论证,破坏了海岸环境和海岸带生态系统。目前,海洋开发活动还缺乏综合的、长远的规划、综合效益比较差。海洋生态环境是海洋生物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生态环境的任何改变都有可能导致生态系统和生物资源的变化,海水的有机统一性及其流动交换等物理、化学、生物、地质的有机联系,使海洋的整体性和组成要素之间密切相关,任何海域某一要素的变化(包括自然的和人为的),都不可能仅仅局限在产生的具体地点上,都有可能对邻近海域或者其他要素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和作用。生物依赖于环境,环境影响生物的生存和繁衍。当外界环境变化量超过生物群落的忍受限度,就要直接影响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从而造成生态系统的破坏。

三.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海洋环境保护不仅指海洋污染的防治,而且涉及海洋资源的保护,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以及工业布局、能源结构、产品结构等许多问题,即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和科学技术等各个方面。从根本上讲,保护环境就是保护资源,就是为促进经济发展提供物质基础。资源和环境是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自然资源对环境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破坏资源,就是破坏人们的正常生活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并不是消极地保持自然的天然面貌,而是有效地、充分地利用自然环境及其资源。保护自然资源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二者是统一的和互为因果的。要以生态平衡的整体观和经济观,科学地、全局地、长远地正确处理好海洋资源的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开发是为了人民的需要,为人民造福;保护是保护资源再生产能力,防止污染,防止生态系统恶化。保护是为了更好地开发利用,而开发利用必须注意保护。要从环境的全局出发,使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和环境建设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做到海洋开发事业既能全面发展,海洋环境又能得到保护。

四.我国海洋环境的现状及主要成因

我国海域基本属半封闭性海区,横跨热带,亚热带和温带3个气候区,海岸线漫长,海域辽阔,岛屿众多,海洋生物物种和生态系统具有丰富的多样性,海洋资源丰富,开发潜力巨大。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海域环境依然面临着严峻的形势。主要表现在一下几点:

1. 陆源入海污染物日益增加

2. 近岸海域部分贝类受到污染

3. 赤潮发生的面积和次数逐渐增多

4. 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系统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缓解

2009-2011年,全海域污染面积在18-24万平方公里之间波动,污染区域主要分布在辽东湾,渤海湾,长江口,杭州湾,江苏近岸,珠江口和部分大中城市临近海域,严重污染海域面积约3万平方公里,入海排污口临近海域污染尤其严重。中国近岸和近海海域的主要污染物80%以上来自陆源排污。2009年,年排放入海污水约456亿吨,主要入海污染物约2416万吨。全国712个陆源入海排污口检测结果显示,82%的排污口超标排放,95%的排污口设置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部分排污口检出多环芳茎,有机氯农药,多氯联苯等持久和剧毒类有机污染物。

中国2004年在近岸海域部分生态脆弱区域或敏感区建立了15个生态控制区,包括海湾,河口,滨海湿地,珊瑚礁,红树林和海草床等典型的生态系统。监测系统显示,只有广东,广西,海南3个生态监控区内的珊瑚礁,海草床及红树林生态系统健康状况保持良好,其它海湾,河口以及滨海湿地生态系统处于亚健康或不健康状态。主要表现在富营养化及营养盐失衡,生物群落结构异常,河口产卵场严重退化,部分产卵场正在逐步消失,生境丧失或改变等。总体而言,中国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系统整体上处于脆弱状态,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缓解。

中国海洋环境问题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 海洋环境保护缺乏宏观规划和严格的法律标准。我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度和规范还不完善,从公民到企业人员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都很薄弱,很多可操作的环保措施因为管理不善得不到很好的实施。在一些重点海域的开发上缺乏宏观指导和规划,使得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得不到协调发展。

2. 沿海地区经济高速发展产生的巨大的生态环境压力。我国人口主要分布于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十分迅猛,大量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以及农业退水都排放到海洋,海洋资源过度利用,特别是过度捕捞,加上各种海洋开发活动如填海,海上汽油开采,航运等都加快了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海洋保护的资金和技术不到位也是导致海洋环境迟迟得不到有效改善的原因之一。虽然国家每年在海洋保护方面的资金逐年增加,但是增加的金额与环境恶化产生保护费用差距也在逐年扩大,我国海洋保护起步较晚,在科学技术与专业人才上十分短缺。

五.应对我国海洋环境问题的措施

1. 建立健全海洋法律体系与管理体制。自1978年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一系列海洋和涉海法规,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也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些涉海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对促进我国海洋管理和环境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面对日益严峻的海洋环境与日益复杂的经济环境,我国应该加大对于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能依。

2.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合理规划好环境保护与海洋经济的协调发展。国家应该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的监测与评价,逐步建立海洋环境宏观调控机制,实施海洋生态环境分类管理制度。对各种典型珍稀海洋生态区域实施重点保护,对脆弱敏感海洋生态区域实行限制开发与生态保护相结合的环境政策,对已经受损的海洋区域实行生态建设与综合整治相结合的政策,对全海域实行综合管理与协调开发相结合的环境政策。

3. 防止和控制沿海工业污染物污染海域环境。一是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循环经济。二是加强重点工业污染源的治理,推行全过程清洁生产。三是按照“谁污染,谁负担”的原则,进行专业处理和就地处理,禁止工业污染源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四是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五是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4.完善海上突发污染事件的预防监测和应急管理系统。制定海上船舶溢油和有毒化学品泄漏应急计划,制定港口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建立应急响应系统。防止和控制海上石油平台产生石油类等污染物及生活垃圾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做到油气田及周边区域的环境质量符合该类功能区环境质量控制要求,不对邻近其他海洋功能区产生不利影响,开发过程中无重大溢油事故发生。

5.加大对于海洋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力度,包括用于开发新技术与用于培养新型专业人才的资金投入,为海洋环境的保护提供长远有力的科技支持。

结论

人类几千年的文明史,基本上都是在江河湖海上发展起来的。我们依赖着海洋的同时,却也因为过多的索取给海洋母亲带来了沉重的灾难,要使人类可以得到可持续的发展,我们必须要好好保护我们的海洋环境,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为保护环境做自己力所能及的事。

参 考 文 献:

1.拉弗雷(美). 建设弹性海洋保护区网络指南[m]北京:海洋出版社.2009-09-01.

2.赵淑江.海洋环境学. [m].北京:海洋出版社.2011-6-1.

3.宛平路.海洋生态环境有何重要性[EB/OL]wenda.省略/wenda/thread?tid=562c2809a3e90186,2009-08-13.

4.张璐.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06-01

海洋环境污染问题篇(9)

前言:

在我国,虽然政府倡导环境保护已几十载,但是我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却仍日趋严重,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也日益尖锐,其深层次原因之一在于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程度低[[[]黄猛. 论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法律问题[D]. 重庆:重庆大学资源环境保护法学,2005. ]]。舟山是我国惟一以群岛组建的地级市,区域总面积2.22万平方公里,其中海域面积2.08万平方公里,陆域面积1440平方公里,共有大小岛屿1390个,被誉为“千岛之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其中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被正式写入了全国十二五规划[[[]王中亮.作为中国首个群岛新区 舟山群岛新区昨天正式写入全国十二五规划[N].都市快

报,2011-7-26.]]。

近些年来,船舶修造业已成为舟山社会经济产业的重要支柱产业,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的国家战略实施必将给舟山船舶修造业带来更好的发展机遇,给舟山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新的契机,但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必然面临船舶业给环境保护造成新的更大的压力,这不但关系到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而且关系到子孙后代的生存和发展前景。如何面对和解决环境保护和船舶产业经济发展的矛盾是舟山政府和人民不可回避的严峻问题,而首当其冲的是舟山市人民对船舶产业经济发展的支持和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及监督。经过有关资料检索,有过一些环境保护方面的研究及其报道,但针对舟山市人民有关船舶产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认识及监督的现状调查研究报道罕见。

本课题小组对舟山人关于修造船厂对环境影响的认识进行了问卷调查,得到了关于舟山人民对海洋环境状况和修造船厂污染环境的认识现状的第一手资料,通过对所收集数据资料结合所检索的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揭示舟山人民对船舶产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方面的现状的认识,并从中发现存在的,提出合理可行的建议,为舟山市政府有关船舶产业的健康可

持续发展战略决策和政策制定提供科学的依据。

1 材料和方法

1.1材料:本次活动对舟山市定海和岱山两个地区的市民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对象涉及青少年、中年、老年等各个年龄层次,并得到了第一手资料。本次调查总共发放问卷200份,实际收回157份,其中定海共发放问卷140份,岱山共发放问卷60份,在回收的所有问卷中有效率为100%。本次调查还采用了大量的文献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力图提高调查研究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1.2方法:本次调查主要以问卷的形式收集数据,再对回收到的问卷进行数理统计,算出各个选项所占的比例。通过查找文献资料,对所得数据进行比较、分析,得出舟山市民关于修造船业对海洋环境影响的认识现状,提出改善现状的建议。

2 结果和分析

2.1市民关于修造船厂对周边海域和内河的污染程度的认识

表 1污染程度认识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由表中数据可以得出,99.5%的市民认为舟山附近的海域受到了船舶工业的影响,认为修造船厂会对他们生活环境周边的海域带来污染的比例很大。其中39.5%的市民认为修造船厂对周边海域的污染程度较大;60%的市民认为修造船厂对周边海域的污染程度一般,不需要引起特别关注,仅有0.5%的市民认为修造船厂不会对周边海域产生污染。2008年时,定海海域水质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均超四类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下同),50%海域铅含量略超一类海水水质标准。严重污染面积为793平方千米,占定海海域面积的91%,其余海域为中度污染[[[]2008年舟山市沿海省市海洋环境质量公报[Z].国家海洋局,2011-05-12.]]。这也佐证了舟山沿岸海域的水污染成度和水质恶化的现状。

2.2关于修造船厂对水产食品业、养殖业、捕捞业及其他行业影响的认识

表 2 修造船厂的间接影响

由表2可以看出,15.3%的市民认为海洋环境的污染会对食品行业带来影响,34%的市民认为海洋环境的污染对养殖行业的影响比较严重,而35.5%的市民认为海洋环境的污染对捕捞行业的影响比较严重,15.3%的市民则认为还会对其他行业带来影响。可见,较大比例的市民认为捕捞和养殖是受海洋环境污染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2008年5月16日,浙甬油7号船在舟山瓜连山海域触礁,造成部分燃油泄漏,邻近养殖场由于取用受油污染的海水导致82公顷日本对虾和贝类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2008年浙江省海洋环境公报[Z].国家海洋局,2011-05-12.]]。可见海洋环境的污染确实会对水产食品业、养殖业、捕捞业及其它产业的生产发展带来毁灭性的打击。

2.3市民关于修造船厂的污染形式的认识

由表3可得,28.6%的市民认为修造船厂主要污染形式是生活垃圾、废水污染,其次有24.1%的市民认为船舶运输品泄漏是污染的又一大形式。有23.8%和23.5%的舟山市民分别认为修造船厂的噪声污染和船体拆卸的污染是主要的污染形式。在修造船厂影响环境的工艺认识上,16.6%的舟山市民认为船体涂层会产生影响环境的污染物,14.4%的舟山市民认为船体除锈会对环境带来影响,9.9%的舟山市民认为电气焊和热处理会对环境带来影响,另外还有49.2%的舟山市民认为以上所有工艺均会对环境带来不良影响。可见在舟山市民眼中修造船厂的污染形式和工艺均是多样化的。

在船舶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的形式多种多样,22.5%的舟山市民认为船舶试航含油污水是一大污水排放来源,14.7%的舟山认为分段冷却水排水、气密试验用水排水是一大污水来源,均有12.4%的舟山市民认为生活污水、初期雨水和车间冲洗水是一大污水来源,另有38.1%的舟山市民认为以上形式污水均为修造船业排放的污水来源。由此可见,市民认为修造船业的污水来源是多方面的。然而在调查过程中仍有很大比例的市民表示对这些问题并没有清晰的概念。

表 3 市民关于修造船厂污染形式的认识

修造船厂在那些工艺上影响环境(多选) A电气焊 9.9%

船舶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水(多选) A生活污水 12.4%

2.4如何减少修造船厂污染的认识

表 4 市民对于修造船业的建议

由表4可知,有95.5%的市民觉得船舶企业中存在重生产轻环保的现象,其中有53%的市民认为此现象很普遍。舟山市民认为修造船业对海洋环境污染的产生与企业环保理念的淡薄有着一定程度上的关联,企业追求经济效益,注重生产的同时对环境的保护力度却不够,在排放出各种形式的污染物后并没有对污染物进行科学有效的处理,导致环境质量日渐下降。2008年10月下旬,三门浦镇永福塘60公顷滩涂受到附近造纸厂废水污染(COD严重超标),就造成海涂约800千克蛏苗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近78万元[4]。

对于修造船厂如何减少污染的认识上,30.4%的市民认为政府部门应该加大监督力度,严格执法,26.9%的市民认为对已经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是减少污染的一大补救措施,22%的市民认为船舶科研机构与部门应该研发出更经济环保的工艺和技术,替代原来落后的生产工艺和技术,降低污染物处理成本,20.7%的市民认为提高企业员工的环保意识,进行科学生产的技能培训才是减少修造船企业污染的有效方法。在如何才能提高船企的环保意识的问题上,有34.6%的舟山市民认为需要政府相应的法规制约配合有关部门的大力严格的执法方能起到有效的制约作用,29.9%的市民认为应该通过各种方法加强企业的环保理念,另有均近17%的市民认为专业知识讲座与广告形式的宣传是提高企业环保意识的有效途径。

2.5市民关于修造船厂发展前景的认识

表 5 市民对修造船业前景的认识

由表5可知,有30%的市民认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完全可以兼顾,经济的发展可以不牺牲环境,65%的市民认为要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兼顾存在较大困难,不易实现,他们认为工业生产必然带来一定不可避免的环境污染,另有5%的市民认为两者兼顾在实际生产中不可能实现。可见很大比例的市民并没有因为船舶修造业对环境造成了污染,而对环境和经济共同可持续发展这一理念失去信心。在对船舶修造业未来发展前景的认识上,79.5%的舟山市民认为修造船业是21世纪应该大力发展的产业。而有20.5%市民不这么认为,他们觉得21世纪不应该大力发展船舶修造业。由此可见,大多数市民依然大力支持船舶修造业的大力发展,但船舶修造业存在的问题却已经让部分市民失去了大力发展此产业的信心。

3 结论与建议

3.1 资料[3]显示,定海海域海水严重污染的面积已近达到总面积的91%,而仅有39.5%的市民了解海水污染的严重程度,表明市民对环境现状的了解不够。建议政府宣传部门加强环境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和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一个长期常态化的宣传,让市民了解环境,让市民关心和参与监督。

3.269.5%的市民认为养殖和捕捞行业是受船舶修造业的污染物危害最严重的两大产业,2001年,舟山出口欧洲的冻虾被欧盟检验部门检测出氯霉素残留超标,而海水养殖引入的海水是养殖污染的重要来源[[[]原泉.生产加工环节中食品质量安全的产业组织研究[D].浙江:浙江大学管理学院,2003.]]。建议政府食品检测部门在加强检测的同时,政府环保部门大力严格执行企业排污监督才是真正标本兼治给养殖、捕捞产业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的办法。

3.3 由表3可知,大多数市民对船舶修造业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污染形式仅具有一个模糊而不深入的了解。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大型船舶企业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企业生产常识、排污状况,以构架企业生产与群众认识的桥梁,从而接受群众监督。

3.4 市民普遍认为船舶企业的理念中存在重生产轻环保的问题,建议政府明确谁污染谁治理的环境责任原则[[]耿进.环境意识深化与环境责任原则[N].环境导报, 1997(3).]以提高企业环境环保意识,实现常态化自觉自我检测和污染物处理达标排放。同时,30.4%市民认为政府部门监督力度不够是修造船企业排放污染物危害环境的主要原因,建议政府环保单位和部门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和《防治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徐丰收,彭宏恺,梁俊杰.修造船厂和拆解单位防污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C].中国航海

科技优秀论文集,内河海事,2010.205-210.]]等法规依据严格执行常态化执法监督管理,并务必到位。

3.5有65%的人民认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虽可能兼顾却很难实现,说明市民对临港工业经济快速发展同时,能否做好环保持悲观态度。建议政府大力支持船舶科研机构与部门研发改进可能待造成污染的工艺或技术,以及大力支持有关科研院所、海洋环保监测职能单位或部门研发改进修造船污染物处理技术,降低污染物处理成本。

3.6 舟山船舶修造业已经对周边海洋环境造成了不容忽视的危害,并且目前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仍处于下降的趋势。如范振钢[[[]范振钢. 胶州湾潮间带污染生态学的研究[J].海洋科学, 1982, 6:39-41.]]研究发现岱山峰景湾因长期受船舶修造业等工业废水排放的影响,优势种的数量与个体数量都急剧下降。朱四喜、宋翔[[[]宋翔,朱四喜,杨红丽等. 浙江岱山岛潮间带大型底栖动物的群落结构[J].浙江海洋学院

学报,自然科学,2009,28(2):214-218.]]等对舟山市岱山岛潮间带大型底栖动物的群落结构研究得出:近年来的生物种类较上世纪已经明显减少;正值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如何在又好又快大力发展船舶工业的同时,做好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避免重陷先污染后治理的怪圈,是舟山市政府必须正视的严峻考验。面对当前这种不容乐观的现状,建议舟山市委市政府在规划和布局海洋船舶修造业、临港化工业、临港水产品精深加工业等临港工业时,重视海洋科研论证优先原则,应当基于海洋生态环境对临港工业产生的污染物环境容量与自净能力,进行科学论证,以作出科学合理的决策。总之,科学论证、合理规划规划和布局修造船等临港工业,科学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使船舶工业和生态环境和谐可持续发展才是舟山船舶工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黄猛. 论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法律问题[D]. 重庆:重庆大学资源环境保护法学,2005.

[]王中亮.作为中国首个群岛新区 舟山群岛新区昨天正式写入全国十二五规划[N].都市快

报,2011-7-26.

[]2008年舟山市沿海省市海洋环境质量公报[Z].国家海洋局,2011-05-12.

[]2008年浙江省海洋环境公报[Z].国家海洋局,2011-05-12.

[]原泉.生产加工环节中食品质量安全的产业组织研究[D].浙江:浙江大学管理学院,2003.

[]耿进.环境意识深化与环境责任原则[N].环境导报, 1997(3).

[]徐丰收,彭宏恺,梁俊杰.修造船厂和拆解单位防污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C].中国航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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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振钢. 胶州湾潮间带污染生态学的研究[J].海洋科学, 1982, 6:39-41.

[]宋翔,朱四喜,杨红丽等. 浙江岱山岛潮间带大型底栖动物的群落结构[J].浙江海洋学院

学报,自然科学,2009,28(2):214-218.

资助项目:浙江海洋学院团委大学生“三下乡”社会实践项目(浙海院团〔2011〕14号)。

海洋环境污染问题篇(10)

中图分类号:X826 文章编号:1009-2374(2017)01-0087-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7.01.043

1 我国海洋概况

我国海洋面积约300万平方公里,海岸线延绵达1800公里,海岸线资源异常丰富,具有得天独厚的渔业资源、旅游资源、港口资源和辽阔发展的空间。有极其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海洋生物物种多达26000多种,鱼类3000多种、浅海和滩涂生物资源2200多种,长久以来在平衡生态环境,保持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发挥着极大的作用,当然我国的海域划界也存在着激烈的争端,在黄海、东海、南海与周边各国均存在着或多或少的管辖权争议。在资源日益枯竭的今天,因为科学水平的因素,被保存完好丰富的海底能源,将会为国家发展提供巨大的Y源保障。目前,其他国家在清洁的可再生能源方面投入颇大,海水也是不少可再生的能源,如潮汐能、浪能、水温能、盐度差能等。随着开发的深入,我国也前所未有地污染和破坏着海洋生态环境,海水富养化、物种多样性快速减少等问题,使海洋保护工作迫在眉睫。

2 海洋环境保护现状及原因分析

2.1 我国海水受污染情况非常严重

2.1.1 海洋环境问题的首要表现就是海洋水体遭到污染,随着近海岸海域富营养化程度的不断加剧,赤潮现象频频发生,且不断扩大规模,不断出现新的赤潮生物种,给海洋生态环境、人民群众健康和海洋经济造成了重大危害。

2.1.2 在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的同时,作为能源战略的石油在陆续大量建设开发,海上运输石油频繁如织,开采石油规模不断扩大,风险源更加分散分布更广,风险源强度更大,溢油的潜在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发生突发性溢油污染事故的概率也在大幅增加。近几年,我国油船溢油事故和海上开采石油的泄露与井喷事故迅速攀升,每年石油排入大海约12万吨。渤海湾“7・16”溢油事故和山东蓬莱“19-3”重大溢油事故更是给海洋生态环境以沉重打击同时给人们敲响了安全的警钟。

2.1.3 海运航行和作业中的船舶所产生的污染物源源不断的排入海洋,也可能发生事故,如碰撞、爆炸等,所产生有害物质排到海水中,使海水再次受到污染。

2.1.4 海洋环境保护的主要因素并不是这些源污染物,一半以上的污染物来自于陆地废弃物的排放。人类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不经处理随意排放废弃物和污水,直接进入河流系统;农事生产所用如农药、化肥等化学成分污染物,经过雨水浸泡,流入地下暗河,随着河流和地下水,最终进入大海,海洋环境受到了污染,海洋生态遭到了破坏。海水的自净能力是有限的,更需要漫长的时间消化,无限度流入污染物,海水自身净能力必然会入不敷出而导致水体污染。

2.2 过度开发海洋资源,生物多样性减少

我国海域内海洋生物种类繁多,还有很多珍稀品种,过度的捕捞极大地破坏了海洋物种资源的繁殖能力,致使海洋生物极速减少,严重的甚至濒临灭绝。与此同时,环境质量下降,生态系统异常,致使鱼、虾、蟹和贝类以及有保护水环境功能的大量藻类等因无法适应环境而快速消亡。虽然采取休渔期的政策,投放鱼苗、虾苗,但在利益的驱动下,仍然出海作业的大批渔民将还未长大的鱼、虾、蟹捕捞上来,其既无法从数量上的增长形成种群,之后便出现了更加尴尬局面,原本数量不多的海洋珍惜物种濒临灭亡,而数量众多的物种将成为珍惜海洋生物。

2.3 水域面积缩减、海岸侵蚀状况严重

大量海岸因受经济开发的影响,人为改造滩涂在不断增加、自然的原始景观在逐渐缩减、很多重要的海湾面积在不断缩减;大量的填海造地投入其中,更是兴建了大面积的海参、鲍鱼养殖场,疏于管理的大面积养殖场,使海滩面积和海岸湿地急剧减少,养殖场内的污染也十分严重,污染物随着潮汐进入海中,海水受到了污染。另外,开发海洋工程建设、石油、天然气的海上开采作业、海洋生物制药等化工产品的开发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都从侧面给海洋环境以沉重打击。

2.4 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和缺失的管理机制

我国海洋的环境立法工作发展较晚,相关法律体系相对滞后,然而在海岸线的立法管理方面有很多漏洞。海洋环境的政府管理部门责任不清,职能重叠现象、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极易出现,与之相关的监测预警、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执法队伍需要进一步提高水平,以上均严重影响着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明确了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是1983年颁布施行的,是我国专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的法律,在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方面,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方面意义非常重大。法律体系中保护海洋方面的,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根本,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为中心,三个辅法律:(1)《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六个相关法律法规;(2)和海洋防治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3)有具体执行标准的保护海洋环境性法规,如《海水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等。以上法律、法规、准则构成了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中起到了法律支撑的作用。由此不难看出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并不健全,并不能适应新时期保护海洋环境的重任,且相比其他发达国家对于海洋的立法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3 我国面临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不足与对策

目前,在大力发展海洋经济之时,保护海洋近岸生态环境与前者成为了不可调和的利益矛盾点,承受着继续破坏和污染不断加重的巨大压力,有些部分重点地区海洋环境受损情况触目惊心,已无持续发展的后劲可言。所以加强产业结构性调整、优化产业部局,严控污染源,在减轻沿岸近海和流域污染现象之时,进一步加大海洋生态保护力度。提高生态系统的自我保护功能和的抵御灾害的综合能力,保持生物基因多样性、恢复海岸自净能力、逐渐提升海洋生态环境安全防卫能力,具体措施:

3.1 加大建设海洋环境保护设施和机制措施力度

3.1.1 要大力兴建部级保护区,各地也要以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岸带生态系统为目标,建立生态保护区或海岸生态隔离带,极大保护及恢复海岸生态系统,加强海岸生态建设。

3.1.2 恢复海洋岸线原生态景观,在沿海重点旅游区、经济开发^,加大力度修复沙滩海岸、退耕退垦还滩还海,建设原生态自然景观和廊道,让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构建蓝色空间和愉悦、唯美的滨海景观。

3.1.3 加强污水处理水平,控制海洋污染,建立污水排海标准,制定统一污水、废水排放浓度标准,排放污染物要定时监测、申报登记、控制入海污染物总量等,以保证海产品质量,保护群众身体健康。

3.1.4 建立评估海洋生态环境风险体系,开展海洋生态环境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建设,对海洋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消除及生态恢复都至关重要。

3.1.5 加强海洋环境应急处置能力。把深入开展海洋环境灾害的防治工作和应急处置管理机制有效融合,在多样性的海洋灾害频发的形势下,严重威胁了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为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发生生态灾害种类如赤潮、绿潮和海洋生物病毒病害、重大海上安全生产突发事故等,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防控工作,设立监测点、完善浮标、探头,利用航拍、卫星遥感技术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的监测系统,提高预警机制和应急响应能力,在发生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或生物灾害时,能够及时解决问题,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灾害造成的损失。应急工作要常备不懈,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不备。

3.2 建立适应新时期发展的法律体系

3.2.1 应当适时出台一些法律法规来填补法律空白,又能解决新问题。在建设大量人工养殖场以用来替代和缓解渔业资源枯竭压力,而随之产生了许多问题,如生态环境被破坏、海水被污染、生物链严重失衡等,需要法律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来规范养殖行业,严格禁止养殖密度过大,坚决防治养殖疾病等,建立高标准人工养殖场;同时重视生物入侵,越来越多的生物入侵案例,惨痛的表明同样是破坏生态的重大因素,这些问题的逐渐凸现,迫切的需要用法律手段进行制约。

3.2.2 海洋的经济价值与海洋的生态价值相比后者更应得到重视。在取得经济价值的同时,而损害生态价值是不可估量的,应当完善、强化、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的补偿制度,海洋环境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制度,所有的海洋经济行为都应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保存好生态环境,保持物种多样性和基因品类多样性的生态环境。

3.2.3 持续加大海洋执法监督力度。制定的法律能否保护海洋环境,关键就是要执法必严,如执法监督力度不够,就会导致其形同虚设变成一纸空文,而且还应该有完善的处罚措施,使触碰法律的自然人、法人心生畏惧,法律所赋予的责任、义务,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4 结语

我国现已进入经济体制改革的深水区,社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使得资源环境的约束与发展之间的矛盾更加显现。为突破陆地资源环境短缺的瓶颈,保护海洋环境,可持续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显得极为重要,要使其具有更为广阔的前景,就要立足当前,放眼未来,不谋万世者不足以谋一时的眼光看待海洋生态环境问题。统筹兼顾,合理布局,科学谋划,构筑蓝色的海岸生态屏障,树立海洋道德意识、海洋文化意识、提高蓝色国土意识,促进文化强国、海洋强国建设。

参考文献

[1] 刘伊娜.浅析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现状及对策[A].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论文集[C].2014.

[2] 马凤媛.我国海洋强国战略视角下的海洋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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