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投资建议汇总十篇

时间:2023-08-29 16:41:15

股票投资建议

股票投资建议篇(1)

1 学会忍耐与等待

对于投资者而言,首先,要对人性抱有最基本的信任,增强耐心,学会忍耐与等待。人性天生的贪欲和畏惧投资者要在市场中看到,人性天生的优点也要看到,最重要是在市场中呈现出社会与经济盘山路式向上发展的主基调投资者更要注意到,无论我们在一段时期内陷入多大的悲观情绪中,都不能对市场的未来失去信心与希望;其次,要对国家的可持续发展的前景抱有最基本的信任,“没有什么比同美国打赌更愚蠢的事了,自1776年以来,与国家打赌的人吃的都是败仗”,这是股神巴菲特的经典言论,同样的,股票投资家彼得·林奇也有类似的言论,他们凭借这种基本的信任,在投资中获取了巨额的利润。

2 学会理性与中庸之道

要学会理性投资,要懂得知足,要明白“月满则亏”的道理,要控制人性的贪婪,激流勇退,不能这山望着那山高,大盘至高峰,果断抽身,方能保住战果,而这些战果将承载着你日后的投资信心和勇气。反之,若欲壑难填,必将殆尽深渊,无法翻身。在行情调整,大盘指数跌入谷底的时候,要适时调整自己的心态,在大多数人心浮疲惫之时,你的理性将让你在不久后坐拥反弹所带来的丰厚成果。

股票投资建议篇(2)

上市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可以分为收益权(即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股东的各项权利一般都是根据同股同权的原则投票确定,即通过股东投票选举和更换董事等实现对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分配,通过审议批准(或修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等实现对公司收益权的分配。因此,投票权事实上成为股东获得各项权利的基础。

(二)中小股东投票成本过高

股东权利的行使最终要通过对公司重大决议的表决来实现。股东履行投票权利的一般程序是获取股东大会资料、参加股东大会、进行投票。提前向股东告知股东大会的日期及需表决的议案是各国法规的基本要求,股东现在基本都可以方便快捷地获取股东大会的资料,但由于上市公司股权高度分散(我国是一股独大与小股东的高度分散并存),多数股东居住地也高度分散,对大多数中小股东而言,参加股东大会就必须承担额外的支出,比如、食宿费用等。此外,还有不少股东受时间等因素限制而不能亲自参加股东大会。显然,对中小股东而言,行使投票权的主要障碍就在于必须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正是由于这些原因,中小股东大多放弃了股东投票权。

为扩大股东的参与范围,各国纷纷设置了表决权行使制度,即股东可以委托人代为参加股东大会并投票,以降低股东投票成本。权投票的领域一般包括选举董事、股票期权计划、董事薪酬、资本增加授权、兼并和股东建议等。从实践效果看,表决权行使制度不仅扩大了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范围,而且为公司控制权市场的竞争提供了新的工具,增强了对公司管理层和大股东的约束力。但由于程序一般有比较明确的要求,手续相对烦琐,实际上只有机构投资者和持股规模相对较大的个人投资者才可能参与,征集小股东投票权的成本仍然相对较高,大多数小股东仍不愿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三)投票权行使成本过高不利于对中小股东的保护

由于中小股东持股数量很少,投票成本相对较高,绝大多数中小股东不得不放弃投票权,这也就意味着他们放弃了对公司控制权的配置,从而使得大股东和内部人更容易控制上市公司。虽然上市公司的收益权是根据所持股份等比例分割,但控股股东和内部人却可以凭借其控制地位做出更有利于大股东和内部人的分配方案。因此,中小股东放弃投票权实际上也就失去了保护自身权益的基础。

二、投票制度的含义及其进展

(一)电子投票制度的含义

本文所称的电子投票制度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发可靠的电子通讯手段,使上市公司的股东能够在不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的情况下通过电子进行投票。

(二)现代信息技术的迅速与应用是推行电子投票制度的基础

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对证券市场产生了深远。目前不仅证券市场实现了证券交易的电子化与网络化,而且随着互联网的普及,选择网上交易方式的投资者人数也在迅速增长。比如,美国网上证券委托的开户数1999年就已达930万户,在欧洲、日本、韩国等国家,网上证券委托的发展也相当惊人,目前韩国约有70%的交易量通过互联网完成。不仅如此,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各种网站常就各种进行网上投票,网民对此已非常熟悉。综合考虑两方面因素,在上市公司引入电子投票制度的技术和设施基础已经具备。

(三)电子投票制度在发达国家的进展

1.有关机构积极倡导。OECD的《公司治理结构原则》指出,“本原则认为通过投票一般是可行的。另外,因为目的是要扩大股东参与,那么公司需要在投票中扩大技术的使用面,包括电话和电子投票。外国股东日益重要的地位也表明为求平衡,公司应竭力使股东利用现代化技术的手段进行参与,通过开发可靠的电子通讯手段,使股东可以互相交流而无需遵守执行委托制的各种手续,能够促进股东对股东大会的有效参与。至于透明度,会议程序应保证所投选票经过正确计数和记录并及时宣布结果”(对OECD《公司治理结构原则》的注释,《经济体制比较》1999年第5期)。

2.法律上已经承认电子投票的结果。随着互联网在各领域的广泛应用,通过互联网投票已成为现实,目前在一些国家,已对电子投票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如在美国的特拉华州,2000年就通过了相关法律承认电子投票的结果。

3.机构投资者开始利用网络优势提高“投票”的效果。在美国资本市场中,机构投资者大约持有上市公司50%以上的股份。加州公职人员退休计划(CalPERS)是美国最大的养老基金之一,为了便于和其他股东及市场参与者交流,提高投票的效果,从1999年开始,CalPERS开始将其在股东大会中的投票决定在网上公布,公布的时间一般是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两周。

4.出现了专门为电子投票提供服务的机构。这些机构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向上市公司提供电子投票的技术解决方案;另一类是为股东提供投票意见,这类机构专门上市公司的情况,并对股东大会要表决的决议提出投票意见。

三、我国应适时引入电子投票制度

(一)引入电子投票制度的意义

目前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各种措施从根本上说仍然源于的思想,比如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等。虽然积极的监管以及更独立的董事会在保护小投资者利益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但是这些都不能代替直接赋予小股东和独立股东应有的权利,使得他们能够保护并增加他们自己的利益。(斯道延·坦尼夫、张春霖、路·白瑞福特,《的公司治理与改革——建立现代市场制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

降低中小股东的投票成本是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重要举措。引入电子投票制度后,更多的中小股东将有机会参与股东大会的投票,因此,参与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份会增加,这意味着大股东或管理层控制股东大会的局面有望得到改善。同时,网络快速和低成本的优势为不同股东间的交流提供了机会,不仅为机构投资者征集投票权提供了便利,有利于机构投资者“股东积极主义”的行动;也有利于分散的中小股东成为一个有力的利益群体,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从长远发展看,我国企业在海外上市和加入WTO后中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客观也需要为海外投资者提供方便的投票机会。

有关实证表明,投票制度的引入和推行股东积极主义能够产生净收益,股东积极的参与公司治理将有助于提高公司创造价值的能力。因此,投票制度的引入将为个人投资者向“积极的股东”转变创造条件,电子投票制度的推行将是保护小股东利益的根本举措,也是提高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重要途径。

(二)引入电子投票制度的可能性

1.已经具备技术上的可行性。我国自建立证券市场以来,一直十分重视信息技术在证券业的普及、、提高和创新,实现了交易、结算等方面的电子化、化,并被广大投资者认知和接受。而互联网的快速和网民数量的迅速增加,网上投票这种新的形式也日益被大家所熟知。从技术上看,引入电子投票制度已不存在障碍。

2.已经具备股东应用的可能性。对沪深股市网上投资者的状况进行基本可以判断股东利用互联网的程度。据证监会的统计,2001年网上委托的客户开户数达332万户,占证券市场总开户数3325万户(沪深总开户数的一半)的9.98%。2001年每月网上交易的成交额占当月的市场总成交金额的比例呈现逐步增长的势头,全年累计的成交金额与2000年末相比,在沪深市场总交易金额减少约30%的情况下,网上交易的成交金额增长了约100%,达到了3578亿元,占前12个月证券市场股票(A、B股)、基金总成交金额81715亿元(双边)的4.38%(斯道延·坦尼夫、张春霖、路·白瑞福特,《中国的公司治理与改革——建立市场制度》,中国财政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2002年以来,网上委托客户、网上交易额继续快速增长,2002年上半年,网上委托的客户开户数已达451.2万户,占沪、深交易所开户总数一半(3402万户)的13.26%,2002年6月份,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交易量为750.00亿元,占沪、深证券交易所6月份股票(A、B股)、基金总交易量8595.28亿元(双边计算)的8.73%(斯道延·坦尼夫、张春霖、路·白瑞福特,《中国的公司治理与企业改革——建立现代市场制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这表明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认可网上交易这种方式。网上交易的快速发展将使投资者更容易接受电子投票这种方式。

3.监管部门已经明确了原则。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月7日联合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已经明确提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原则,该准则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股东大会时间、地点的选择应有利于让尽可能多的股东参加会议”。

从实践中的进程看,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使全体股东享有同等的知情权,并为股东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权利创造更好的条件,2002年6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5个工作日将全部会议资料上网披露。该通知还要求,上市公司会议资料不得超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不得向与会股东发放超出网上披露部分的会议资料。这表明引入电子投票制度的一些基础工作正日趋完备。

4.机构投资者有望发挥重要作用。在中国证监会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的精神指引下,近两年,我国的机构投资者队伍迅速扩大。截止2001年底,我国共有14家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数量达到51支,基金发起份额总计811亿元。基金已经成为很多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之一。而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养老金体系的日益完善,保险公司和养老金也必将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中的重要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实力的不断增强有利于推行“股东积极主义”,从而有利于带动中小股东参与电子投票的积极性。

(三)存在的主要障碍

1.电子投票制度还面临法规上的障碍。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只能亲自出席或委托他人出席,原则上不能以电子投票的形式表决。《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第6条规定:“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同时规定临时会议在审议重大事项时也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这种排除包括网络投票在内的通讯表决方式的股东大会投票机制不利于中小股东行使投票权,使得公司更容易被大股东和内部人所控制。

2.电子投票制度所需要的基础条件还不完备。从实践方面看,进行电子投票需要一定的条件。一是上市公司要有一套能够进行电子投票的系统,这是进行电子投票必备的前提;二是股东能够方便地进入上市公司的电子投票系统。相对来说,第一个比较容易解决,难点在由于很多中小股东(特别是小股东)尚不具备上网等条件,因此电子投票的范围在初期可能还比较有限。但是,采用电子投票制度至少会使原来因各种原因无法进行投票的部分小股东可以开始行使他们的权利。

3.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不利于电子投票制度的推行。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现象还很突出。如果大股东在上市公司居于绝对控制地位,即便中小股东通过电子投票制度能够积极参与,但由于所持有的股份比较有限,对公司治理的也就相对有限。此外,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现象也不利于电子投票制度的推进。由于电子投票制度的引入会扩大股东参与投票的范围,这意味着中小股东对上市公司和大股东的约束力将不断增强,因此受大股东控制的上市公司缺乏推进这个进程的积极性。

4.股东对电子投票的安全性还有顾虑。网络的安全性是各行业在应用互联网过程中普遍关心的问题,消除股东对电子投票方式安全性的顾虑是引入电子投票制度必须解决的问题。

四、在上市公司中引入电子投票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修改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尚不允许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期间进行电子投票,因此实行电子投票制度还缺乏法律上的基础。鉴于利用网络等方式进行交易的投资者越来越多,建议可以着手研究和电子投票制度相关的法律问题,待条件成熟时及时推出。

(二)逐步建立并完善电子投票制度所需的基础设施

电子投票基础设施建设是进行电子投票的必备基础。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一是可以建立“公共投票系统”,即所有的上市公司可以共用同一套投票系统,与现在的股票交易结算系统类似;二是上市公司可以自行建立电子投票系统。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

(三)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水平

投资者主要是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进行投资决策和投票决定,因此,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就成为股东理性决策的必然要求。

(四)改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股票投资建议篇(3)

上市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可以分为收益权(即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股东的各项权利一般都是根据同股同权的原则投票确定,即通过股东投票选举和更换董事等实现对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分配,通过审议批准(或修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等实现对公司收益权的分配。因此,投票权事实上成为股东获得各项权利的基础。

(二)中小股东投票成本过高

股东权利的行使最终要通过对公司重大决议的表决来实现。目前股东履行投票权利的一般程序是获取股东大会资料、参加股东大会、进行投票。提前向股东告知股东大会的日期及需表决的议案是各国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股东现在基本都可以方便经济快捷地获取股东大会的资料,但由于上市公司股权高度分散(我国是一股独大与小股东的高度分散并存),多数股东居住地也高度分散,对大多数中小股东而言,参加股东大会就必须承担额外的支出,比如交通、食宿费用等。此外,还有不少股东受时间等因素限制而不能亲自参加股东大会。显然,对中小股东而言,行使投票权的主要障碍就在于必须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正是由于这些原因,中小股东大多放弃了股东投票权。

为扩大股东的参与范围,各国纷纷设置了表决权行使制度,即股东可以委托人代为参加股东大会并投票,以降低股东投票成本。权投票的领域一般包括选举董事、股票期权计划、董事薪酬、资本增加授权、兼并和股东建议等。从实践效果看,表决权行使制度不仅扩大了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范围,而且为公司控制权市场的竞争提供了新的工具,增强了对公司管理层和大股东的约束力。但由于程序一般有比较明确的要求,手续相对烦琐,实际上只有机构投资者和持股规模相对较大的个人投资者才可能参与,征集小股东投票权的成本仍然相对较高,大多数小股东仍不愿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三)投票权行使成本过高不利于对中小股东的保护

由于中小股东持股数量很少,投票成本相对较高,绝大多数中小股东不得不放弃投票权,这也就意味着他们放弃了对公司控制权的配置,从而使得大股东和内部人更容易控制上市公司。虽然上市公司的收益权是根据所持股份等比例分割,但控股股东和内部人却可以凭借其控制地位做出更有利于大股东和内部人的分配方案。因此,中小股东放弃投票权实际上也就失去了保护自身权益的基础。

二、电子投票制度的含义及其进展

(一)电子投票制度的含义

本文所称的电子投票制度是指通过应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发可靠的电子通讯手段,使上市公司的股东能够在不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的情况下通过电子网络进行投票。

(二)现代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与应用是推行电子投票制度的基础

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对证券市场产生了深远影响。目前不仅证券市场实现了证券交易的电子化与网络化,而且随着互联网的普及,选择网上交易方式的投资者人数也在迅速增长。比如,美国网上证券委托的开户数1999年就已达930万户,在欧洲、日本、韩国等国家,网上证券委托的发展也相当惊人,目前韩国约有70%的交易量通过互联网完成。不仅如此,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各种网站常就各种问题进行网上投票,网民对此已非常熟悉。综合考虑两方面因素,在上市公司引入电子投票制度的技术和设施基础已经具备。

(三)电子投票制度在发达国家的进展

1.有关机构积极倡导。OECD的《公司治理结构原则》指出,“本原则认为通过投票一般是可行的。另外,因为目的是要扩大股东参与,那么公司需要在投票中扩大技术的使用面,包括电话和电子投票。外国股东日益重要的地位也表明为求平衡,公司应竭力使股东利用现代化技术的手段进行参与,通过开发可靠的电子通讯手段,使股东可以互相交流而无需遵守执行委托制的各种手续,能够促进股东对股东大会的有效参与。至于透明度,会议程序应保证所投选票经过正确计数和记录并及时宣布结果”(对OECD《公司治理结构原则》的注释,《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9年第5期)。

2.法律上已经承认电子投票的结果。随着互联网在各领域的广泛应用,通过互联网投票已成为现实,目前在一些国家,已对电子投票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如在美国的特拉华州,2000年就通过了相关法律承认电子投票的结果。

3.机构投资者开始利用网络优势提高“投票”的效果。在美国资本市场中,机构投资者大约持有上市公司50%以上的股份。加州公职人员退休计划(CalPERS)是美国最大的养老基金之一,为了便于和其他股东及市场参与者交流,提高投票的效果,从1999年开始,CalPERS开始将其在股东大会中的投票决定在网上公布,公布的时间一般是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两周。

4.出现了专门为电子投票提供服务的机构。这些机构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向上市公司提供电子投票的技术解决方案;另一类是为股东提供投票参考意见,这类机构专门研究上市公司的情况,并对股东大会要表决的决议提出投票意见。

三、我国应适时引入电子投票制度

(一)引入电子投票制度的意义

目前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各种措施从根本上说仍然源于的思想,比如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等。虽然积极的监管以及更独立的董事会在保护小投资者利益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但是这些都不能代替直接赋予小股东和独立股东应有的权利,使得他们能够保护并增加他们自己的利益。(斯道延·坦尼夫、张春霖、路·白瑞福特,《中国的公司治理与企业改革——建立现代市场制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

降低中小股东的投票成本是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重要举措。引入电子投票制度后,更多的中小股东将有机会参与股东大会的投票,因此,参与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份会增加,这意味着大股东或管理层控制股东大会的局面有望得到改善。同时,网络快速和低成本的优势为不同股东间的交流提供了机会,不仅为机构投资者征集投票权提供了便利,有利于机构投资者“股东积极主义”的行动;也有利于分散的中小股东成为一个有力的利益群体,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从长远发展看,我国企业在海外上市和加入WTO后中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客观也需要为海外投资者提供方便的投票机会。

有关实证研究表明,投票制度的引入和推行股东积极主义能够产生净收益,股东积极的参与公司治理将有助于提高公司创造价值的能力。因此,电子投票制度的引入将为个人投资者向“积极的股东”转变创造条件,电子投票制度的推行将是保护小股东利益的根本举措,也是提高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重要途径。

(二)引入电子投票制度的可能性

1.已经具备技术上的可行性。我国自建立证券市场以来,一直十分重视信息技术在证券业的普及、应用、提高和创新,实现了交易、结算等方面的电子化、网络化,并被广大投资者认知和接受。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网民数量的迅速增加,网上投票这种新的形式也日益被大家所熟知。从技术上看,引入电子投票制度已不存在障碍。

2.已经具备股东应用的可能性。对沪深股市网上投资者的状况进行分析基本可以判断股东利用互联网的程度。据中国证监会的统计,2001年网上委托的客户开户数达332万户,占证券市场总开户数3325万户(沪深总开户数的一半)的9.98%。2001年每月网上交易的成交额占当月的市场总成交金额的比例呈现逐步增长的势头,全年累计的成交金额与2000年末相比,在沪深市场总交易金额减少约30%的情况下,网上交易的成交金额增长了约100%,达到了3578亿元,占前12个月证券市场股票(A、B股)、基金总成交金额81715亿元(双边计算)的4.38%(斯道延·坦尼夫、张春霖、路·白瑞福特,《中国的公司治理与企业改革——建立现代市场制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2002年以来,网上委托客户、网上交易额继续快速增长,2002年上半年,网上委托的客户开户数已达451.2万户,占沪、深交易所开户总数一半(3402万户)的13.26%,2002年6月份,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交易量为750.00亿元,占沪、深证券交易所6月份股票(A、B股)、基金总交易量8595.28亿元(双边计算)的8.73%(斯道延·坦尼夫、张春霖、路·白瑞福特,《中国的公司治理与企业改革——建立现代市场制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这表明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认可网上交易这种方式。网上交易的快速发展将使投资者更容易接受电子投票这种方式。

3.监管部门已经明确了原则。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月7日联合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已经明确提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原则,该准则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股东大会时间、地点的选择应有利于让尽可能多的股东参加会议”。

从实践中的进程看,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使全体股东享有同等的知情权,并为股东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权利创造更好的条件,2002年6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5个工作日将全部会议资料上网披露。该通知还要求,上市公司会议资料内容不得超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不得向与会股东发放超出网上披露部分的会议资料。这表明引入电子投票制度的一些基础工作正日趋完备。

4.机构投资者有望发挥重要作用。在中国证监会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的精神指引下,近两年,我国的机构投资者队伍迅速扩大。截止2001年底,我国共有14家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数量达到51支,基金发起份额总计811亿元。基金已经成为很多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之一。而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养老金体系的日益完善,保险公司和养老金也必将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中的重要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实力的不断增强有利于推行“股东积极主义”,从而有利于带动中小股东参与电子投票的积极性。

(三)目前存在的主要障碍

1.电子投票制度还面临法律法规上的障碍。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只能亲自出席或委托他人出席,原则上不能以电子投票的形式表决。《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第6条规定:“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同时规定临时会议在审议重大事项时也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这种排除包括网络投票在内的通讯表决方式的股东大会投票机制不利于中小股东行使投票权,使得公司更容易被大股东和内部人所控制。

2.电子投票制度所需要的基础条件还不完备。从实践方面看,进行电子投票需要一定的条件。一是上市公司要有一套能够进行电子投票的系统,这是进行电子投票必备的前提;二是股东能够方便地进入上市公司的电子投票系统。相对来说,第一个问题比较容易解决,难点在由于很多中小股东(特别是小股东)尚不具备上网等条件,因此电子投票的范围在初期可能还比较有限。但是,采用电子投票制度至少会使原来因各种原因无法进行投票的部分小股东可以开始行使他们的权利。

3.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不利于电子投票制度的推行。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现象还很突出。如果大股东在上市公司居于绝对控制地位,即便中小股东通过电子投票制度能够积极参与,但由于所持有的股份比较有限,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也就相对有限。此外,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现象也不利于电子投票制度的推进。由于电子投票制度的引入会扩大股东参与投票的范围,这意味着中小股东对上市公司和大股东的约束力将不断增强,因此受大股东控制的上市公司缺乏推进这个进程的积极性。

4.股东对电子投票的安全性还有顾虑。网络的安全性是各行业在应用互联网过程中普遍关心的问题,消除股东对电子投票方式安全性的顾虑是引入电子投票制度必须解决的问题。

四、在上市公司中引入电子投票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修改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尚不允许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期间进行电子投票,因此实行电子投票制度还缺乏法律上的基础。鉴于利用网络等方式进行交易的投资者越来越多,建议可以着手研究和电子投票制度相关的法律问题,待条件成熟时及时推出。

(二)逐步建立并完善电子投票制度所需的基础设施

电子投票基础设施建设是进行电子投票的必备基础。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一是可以建立“公共投票系统”,即所有的上市公司可以共用同一套投票系统,与现在的股票交易结算系统类似;二是上市公司可以自行建立电子投票系统。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

(三)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水平

投资者主要是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进行投资决策和投票决定,因此,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就成为股东理性决策的必然要求。

(四)改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股票投资建议篇(4)

                                   (股票建议配置稀土永磁概念,券商板块,地产板块)

中线风险中立投资者:建议股票市场60%,货币市场基金或债券基金20%,银行保收益理财产品20%。

                                   (股票建议配置酿酒板块,稀土永磁板块,环保、文化)

长线风险厌恶投资者:建议股票市场30%,优质信托产品10%,货币市场基金或债券基金30%,银行保收益理财产品或保收益保险产品30%。

股票投资建议篇(5)

上市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可分为收益权和控制权。股东的各项权利一般根据同股同权的原则投票确定,即通过股东投票选举和更换董事等实现对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分配,通过审议批准或修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等实现对公司收益权的分配。因此,投票权是股东获得各项权利的基础。股东投票机制就是股东行使投票权的制度保障。本文研究了我国上市公司股东投票机制的发展现状,从制度和技术层面对我国上市公司股东投票进行机制优化与创新,降低中小股东的投票成本和投票信息的不对称性,发挥股东投票机制的保障效能。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东投票机制发展现状

我国上市公司股东投票机制的发展大体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初证券市场建立到2002年,传统投票机制占主导,相应规定是2000年修订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二阶段从2002年到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前,这一时期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对证券市场产生了深远影响。国外学者Winter(1998)提出通过网络投票来扩大股东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建议。OECD的《公司治理结构原则》明确了各类非现场投票的法律效力心]。国内学者邓郁松(2002)对电子投票在我国的发展前景作了研究。因此,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2002年联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明确提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原则。第三阶段从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启动至今,配合股权分置改革,股东分类表决制度和股东网络投票制度得以确立。证监会2004年12月7日颁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规定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必须经过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而股东的表决可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同时进行。

在股权分置改革进程中确立的股东分类表决制度和股东网络投票制度,改变了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在与大股东利益博弈中一直所处的弱势地位,各家上市公司股改对价支付最初方案到最终方案的变化证明了制度变革的效果。证监会的统计资料显示,股权分置改革前,中小股东参与投票的比例普遍不高,最低的投票率只有l%左右,也有个别的达到40%,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投票率有了提高,但波动较大。全景网络的统计资料显示,从首批试点清华同方的投票率超过70%,到江苏三友投票率下滑至20%以下,扣除机构投资者(如证券投资基金)的投票,中小股东的投票率依然偏低。制约中小股东行使投票权的因素有以下几方面:一是股权分置改革进程中,大股东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动用一切资源“拜票”和“拉票”。同时,作为保荐人的券商为了可观的保荐费,积极动员下属证券营业部为其保荐的上市公司股改方案“劝票”,个别的甚至利用投票环节存在的漏洞“改票”;二是在分类表决中拥有较大话语权的机构投资者(如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员“寻租”行为;三是股东网络投票制度较传统现场投票机制确实方便了中小股东行使投票权,但现实中存在的一些瓶颈限制了中小股东的参与程度。证监会2004年12月8日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指出,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两条渠道,一条渠道由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提供,另一条渠道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通过互联网网站提供。相对互联网而言,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更为公众投资者所熟悉,通过该渠道,投票操作类似证券交易委托,中小股东易于操作。但通过该渠道,股东看不到投票表决的即时分类信息,如大股东和机构投资者现场的投票情况,也无法与公司管理层双向交流,导致中小股东信息搜寻成本较高。通过后一条渠道投票,即通过互联网投票,股东可及时了解股东大会现场情况,有利于股东掌握更多的投票判断依据。但要求股东具备上网条件和一定的电脑操作知识,并且需要支付一定的上网费用,这样就提高了股东的投票成本。同时,互联网带宽容量和相关网站并发处理海量数据的能力,也是现实中的瓶颈。

上述分析针对的是股权分置改革进程中制约中小股东投票率提高的若干因素,在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后,各类股东的利益取向趋于一致,有助于调动大股东的积极性,提升上市公司管理决策水平,提高上市公司价值。但股权分置改革并没有改变国内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股权集中度依然较高,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可能性仍存在。所以,继续推进股东投票机制的完善,保障中小股东的投票权,提高中小股东投票率,是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加强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控管作用的内在要求。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东投票机制的优化与创新

(一)股东投票机制保障功能。投票权是股东各项权利的基础,维护股东有效行使投票权是股东投票机制保障功能的基本内涵。基于国内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特点和信息技术发展水平,股东投票机制保障功能的内涵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制度层面,二是技术层面。制度层面着眼于提高中小股东的投票成本——收益比,克服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较高带来的不利影响,张远新(1999)、董秀良(2002)等提议用累积投票制。本文认为,股东分类表决制度在股权分置改革实践中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效果明显,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应保留并使之完善,细化分类表决的具体事项,涉及公司治理制衡机制的事项(如公司监事、独立董事的选举)和中小股东权益易受侵害的事项(如公司利润分配方案)都可纳入股东分类表决范围。技术层面着眼点在于降低股东投票费用支出,投票方式便于股东操作。

(二)建立多层次体系股东投票机制。股东投票按所处地点可分为现场投票和非现场投票,按行权方式可分为直接投票和委托投票。非现场投票包括电话和电子投票两种方式,因为现场投票和非现场投票通常指的是股东本人投票,综合起来看,股东投票可分为现场投票、非现场投票和投票。三种股东投票方式各有优缺点,现场投票方式有利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管理人之间的信息交流,缺点是中小股东投票成本较高。非现场投票便于中小股东投票,但缺少面对面的沟通交流,信息搜寻成本较高。委托投票具有专家打理的特点,人一般都有较深厚的专业知识背景,有助于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但征集委托手续相对繁琐,而且中小股东对人潜在的“寻租”动机存在疑虑。应整合三种股东投票方式,建立多层次的股东投票机制,满足不同层次股东的需要,充分发挥股东投票机制的保障功能。首先,要将三种股东投票方式纳入统一的投票信息揭示系统,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对上市公司议案投票表决的分类信息(如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的投票情况)通过统一的投票信息揭示系统向外部披露,接受公众的监督。其次,发挥机构投资者的积极作用,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机构投资者(如证券投资基金)是典型的专家理财,比一般股东更有条件行使好手中的投票权,其利益取向更贴近中小股东,适合作委托投票的征集人,但人存在道德风险。因此,要规定机构投资者必须提前披露其投票意向和最终投票结果,接受公众监督,从而或引导中小股东的投票,发挥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的控管作用,促进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

(三)依托证券交易所交易平台,构建统一的投票信息揭示系统。统一的投票信息揭示系统,有利于投票分类信息的揭示,克服当前投票信息揭示重结果、轻过程的弊端,可有效降低股东间的信息不对称性。三种股东投票方式纳入统一的投票信息揭示系统,对信息系统的性能要求就会比较高,如海量数据并发处理能力、接口接入容易、很高的系统稳定性、安全性、地域覆盖面广等,我国沪深证券交易所电子交易行情系统能够满足这些高标准要求。因此,可依托证券交易所交易平台,构建统一的投票信息揭示系统。具体方案:第一,将各种方式的投票直接或间接纳入证券交易委托系统,前端由证券公司营业部证券交易委托系统接受股东投票指令,后端由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处理。第二,将汇总的投票即时信息纳入证券交易行情系统,证券公司营业部收到交易所行情库中的投票信息数据,通过各种行情分析系统(如钱龙)揭示投票即时信息。在方案第一步中,所谓投票直接进入证券交易委托系统,是指股东通过自己熟悉的证券营业部委托交易终端(如磁卡自助委托、柜台委托、电话委托和互联网上证券行情分析自助委托)输入投票指令。所谓投票问接进入证券交易委托系统,是指股东大会现场在电子交易支持能力不足的情况下,由大会主办者将股东投票以补单方式输入证券交易委托系统,以保证投票数据揭示的完整性。按上述步骤设计的优点是明显的,一是充分利用证券交易系统前后端现有数据接口,接口数据结构可以保持不变;二是规模经济,避免重复建设;三是便于中小股东操作、查询,股东不仅可查询自己在证券营业部的投票记录,还可通过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委托交易电话语音自助查询系统,查询交易所主机系统数据库中自己的投票记录;四是投票、计票、信息揭示快速,透明度高。

股票投资建议篇(6)

通过分析,我们判断,云天化系重组预案将很难通过股东大会,未来如果云南盐化、ST马龙大幅下跌,我们不建议投资者为博取现金选择权而介入。

近日,云天化系股票公布了云天化集团整体上市的预案,对于三家上市公司的公众股东给予了不同的利益保护方案,分别是:

1、云天化的公众股东:只有收购请求权没有现金选择权。在云天化的股东大会上对于合并方案投出有效反对票的异议股东有权请求云天化收购其股份,但是收购请求权的实施细则(包括但不限于申报方式、申报期)没有公告。

股票投资建议篇(7)

据Wind资讯统计,截至2013年8月8日,A股市场上有4家上市公司的股东向董事会提交了关于2012年度利润分配的临时提案。而在一年前,这样的事情发生了7起。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积极提倡上市公司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为投资者提供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机会。证监会认为现金分红是实现投资回报的重要形式,更是培育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活力和吸引力的重要途径。

因此,分析上述近两年发生的股东大会上的利润分配之争,可以帮助我们了解上市公司对待现金分红的态度,从而更好地对其股票进行估值。

看重现金分红

在11起2011、2012两个年度股东大会上存在利润分配之争的案例中,我们只分析其中的7起。其余4起案例中,多为董事会原利润分配预案存在缺陷,由相关股东提出临时议案以进行弥补,包括坚瑞消防(300116.SZ)201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濮耐股份(002225.SZ)201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凤凰传媒(601928.SH)201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以坚瑞消防为例,这家公司201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每10股派息0.3元,每10股转增10股。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两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鸿宝提出临时提案,认为公司2012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负值,同时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这与公司章程中规定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不符——“实施现金分红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包括: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当年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因此提出不进行现金分红。

除上述三家公司外,飞力达(300240.SZ)201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修改,则是因为2012年3月14日完成了首批限制性股票授予,临时提案建议将这些限制性股票加入2011年度利润分配的范围。

对7起案例进行分析可以发现,2011年度的5起中有4起为临时提案建议上市公司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而2012年度的2起则均为临时提案建议增加派发现金红利。

这是可喜的变化。尽管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对股东而言并无实际收益,但A股市场上却一直有炒作高送转股票的风气,2012年度没有股东提出转增股本的临时提案,或可认为投资者更加重现金分红而轻炒作了,这显然更符合证监会大力提倡的价值投资的理念。

上述案例中,盐湖股份(000792.SZ)和鄂武商(000501.SZ)两个案例尤其有典型意义。

盐湖股份提高分红

在盐湖股份公布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后,股东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信达”)的临时提案,中国信达在提案中阐述了建议提高现金分红比例的理由:

公司自1997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来,每年均保持了较高的分红派息率。2012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524,262,260.84元。我们理解公司的发展需要投入巨额的资金,但是股东投资也应该享受公司成长带来的收益。

我们整理了相关数据,发现中国信达的观点不无道理,据Wind资讯统计,“盐湖股份自上市以来总计向A股股东派现16次,共49.68亿元,募资3次,共7.9亿元。派现金额是募资金额的6.29倍,在全部A股中名列第18位,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盐湖股份近年来派息率大幅下降,注重股息收益的股东不满也在情理之中。按董事会利润分配预案,2012年度派息率(股息/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只有10.02%。

不过,公司董事会降低派息率也有充足的理由——盐湖股份近年来资本支出巨大。从表2我们可以看到,自2011年开始,公司的自由现金流由正转负,表明公司经营现金流已经不足以支撑庞大的投资活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2011、2012年度公司派息是靠吃老本或借钱,因此,派息率不高情有可原。

近年来,盐湖股份投入巨资建设盐湖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根据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其在建工程预计投资总额为474.33亿元,而截至2012年末,累计实际投入金额为217.27亿元。这就是说,未来还将投入257.06亿元。

随着对在建工程的投入,盐湖股份的资产负债率节节攀升——2008年末,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仅为36.95%,而2012年末已经达到58.32%。2012年末,盐湖股份包括少数股东权益在内的所有者权益仅176.89亿元,而负债则高达247.51亿元,考虑到现有在建工程未来还将支出257.06亿元,资金压力之大显而易见。

事实上,当中国信达要求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时,很多了解盐湖股份的投资者并不以为然。

然而,中国信达的提案只是将盐湖股份的派息率提高了10.14个百分点——从10.02%提高至20.16%,这表明中国信达并非没有考虑盐湖股份的资金状况;此外,根据该提案,盐湖股份现金分红的金额增加了2.56亿元(从2.53亿元增加至5.09亿元),与公司动辄数十亿元的筹资金额相比,增加的负担应该还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事实上,就在盐湖股份公布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前不久,2013年3月8日,公司成功发行了50亿元的公司债券。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信达的提案能够在盐湖股份的股东大会上得到通过,而且能够获得出会的99.54%的股权通过——显然大股东青海省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也投了赞成票,这表明控股股东和其他股东之间都表现出了足够的理性和相互尊重。

鄂武商坚持原方案

鄂武商于2013年5月7日公告称,公司收到第二大股东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提交的临时提案,建议2012年度利润分配增加现金分红,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此前,鄂武商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鉴于公司配股工作由于股东的股权之争失败,且企业正处于新的五年发展规划的关键时期,发展项目资金需求大,为保证企业的可持续、稳定发展,经董事会研究,2012年度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年度。

分析鄂武商的财务数据可以发现,这家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资金并不紧张,至少不像盐湖股份那么紧张。

2012年末,鄂武商的资产负债率为76.09%,远高于盐湖股份,但是,其负债中预收款项居多,有息负债并不多。

2008年,鄂武商的营业收入只有66.30亿元,2012年则高达149.02亿元,增长了1.25倍,但其有息负债不升反降。此外,有息负债中长期借款不仅占有息负债的比例从2008年末的42%降至15%,就连绝对金额也下降了34%。长期借款的下降从一个侧面证明管理层对公司资金状况的信心。

从现金流来看,鄂武商近年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足够负担资本支出。

预计未来鄂武商资金需求巨大,但其年报披露的重大在建工程项目的预算数仅5.56亿元,显然,其短期的资金压力要远远小于盐湖股份。

虽然如此,在鄂武商2012年度股东大会上银泰百货的临时提案却未能通过。那么,是因为银泰百货的提案会给鄂武商带来沉重的资金压力么?答案是否定的。截至2012年末,鄂武商总股本为5.07亿股,以每10股1元计,只需派发现金红利5072万元,而公司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02亿元,派息率仅为12.60%。

从相关的报道来看,银泰百货的提案之所以失败,甚至部分是因为提议分红太少——“股东黄先生也说,1股只派1毛钱,有点鸡肋,如果分红利润更高,比如10股派个三五元,估计会有更多股东投赞成票。”

报道中还称,“昨天股东大会上,各事项都是现场投票表决,未开通网络投票。有股东分析,这也是银泰方案未赢得足够多支持票的原因之一。”

我们不知道为什么鄂武商在2012年度股东大会上未开通网络投票。中国证监会在《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要求,“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按此通知精神,股东大会显然应该开通网络投票,否则,对中小股东而言投票发表意见的成本就过高,“1000股才派100元,可能还抵不上往返车票钱,何必跑这一趟?”

虽说如此,从相关公告中仍能发现越来越多的中小股东希望鄂武商派息了。

先来看一下鄂武商的股权分布情况。根据公司在定期报告中的披露,我们整理出分属武商方面和银泰方面的股东们的持股情况。

2012年8月10日,鄂武商公告称,公司董事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对该议案,董事陈晓东投了弃权票,其理由如下:

本人认为该议案中第一页倒数第二行“如实施现金分红,其比例为:最近五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五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文字表达不明确,容易引起歧义……若真实意思为年均分红不少于4%,本人认为比例偏低,故投弃权票。

股票投资建议篇(8)

股东大会是上市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股东间接参与公司经营的途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并选派自己信任的人进入董事会以使自己的意志能够得以实现。但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由于股东数量极大且分散,如何确保股东得以经由股东大会表决权的行使,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反映对公司的经营意思,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制度设计的关键。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只能亲自出席或委托他人出席,原则上不能以通讯投票的形式表决。《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第6条规定:“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同时规定临时会议在审议重大事项时也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这种排除包括网络投票在内的通讯表决方式的股东大会投票机制不利于股东表决权行使的保护,而且使得公司常常为内部人所控制。因此,笔者拟在分析现行投票表决机制弊端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建立网络通讯投票制度的必要性,并对我国未来网络通讯投票机制提出构建设想。

实行网络投票的动因分析

一、亲自出席投票表决成本过大

在公司的早期阶段,股东通常是公司住所的居民或其亲属,股东大会为股东提供了一个讨论公司行为、分享公司智慧的场所。在那个时代,股东的投票权被认为是财产权,是人格化了的权利,只能亲自出席行使,不能通过其他形式进行。但当公司的所有者逐渐分散时,更多的股东分布在一个日益扩大的地理范围,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越来越不方便。尤其是现代上市公司,大多数中小股东所持股份很少且往往分布于世界各地。这些中小股东所持股份较少,他们往往认为其所行使的表决权对股东大会的决议形成无足轻重;而且在“目前形势下,单个中小股东由于受获取资讯成本巨大的障碍而使他们实际上已经不起任何作用”,因此他们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的热情并不高。另外,在现代分散投资以分散风险的理念下,一人同时为数家公司股东的情形非常普遍。若其持有股份的数家公司股东大会同日召开或相隔很短召开,该股东即使有出席各公司股东大会的意愿,事实上也不可能做到。尤其是当投资的公司属外国公司时,若中小股东欲出席股东大会则从成本上核算更不合理。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一方面加大了出席股东的成本,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公司的会议成本。由于现代上市公司往往规模巨大,股东众多,在股东人数数万人甚至数十万人的情形下,若多数股东同时出席股东大会,将使公司承担巨大的会议开支,而且将发生场地容纳与事务处理等事实上的困难。为了节省公司会议成本以及为无法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一个投票机会,使用网络通讯投票制将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

二、委托表决制度的局限性

我国法律上承认股东可以授权委托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公司法》第108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人出席股东大会,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委托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而行使表决权的问题,股东可以在委托书上记载其对股东大会议案的赞成或否定意见,或直接明确人所行使权利的范围,以确保其表决权行使的意思决定能够确实反映到股东大会。但委托投票制度本身具有缺陷性:首先,不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未必能找到可以信赖的人,尤其是在远离公司住所的边远地区,这样就使部分股东难以通过委托制度行使表决权。其次,在行为下,表决权行使的意思表示经由人进行。为确保人依股东的指示行使表决权,公司必须设计相应制度,例如股东须在委托书中明示其对股东会议案的赞同或否定意见,以及其所欲支持的董监事候选人,若人未依股东指示行为不予计算等等。但这种消极地将该人的表决行为归于无效并不代表股东的本身意愿。况且将这部分表决权归于无效可能导致决议难以达成,因为按公司法规定,对于特别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2/3以上表决权的人数通过,由于股东委托人出席视为亲自出席,这样其表决权不计入将可能导致议案难以2/3以上通过。再者,委托书制度本身具有负面作用。我国对于主动向股东征求委托书的所谓“征求委托书制度”并非持禁止态度,但若有人采取“征求委托书”的形式收购委托书,将可能发生如下负面作用:(1)委托书如果管理不当,有可能成为少数人谋其私利的工具,尤其是通过大量收购委托书而当选董事、监事者,若其非专业股东,则往往短视近利,不顾公司长期利益;(2)造成公司董事、监事随意抛售股票,仅依赖委托书的收购维持其经营权;(3)如非专业股东藉收购委托书当选董事、监事时,容易影响公司营运,造成公司经营不稳;(4)成为少数股东控制公司的工具,造成上市公司由少数人掌握的现象;(5)企业须顾虑经营权可能易主的情况,影响其公开发行股票的意图;(6)职业收购委托书者,低价买入委托书高价卖出,以赚取价差,图谋私利。

在现代上市公司,由于“股东投票的增长,公司法已经从一个独特的民主机制变形为公司董事和股东利益的极端冲突的状态”,在委托投票机制下,缺席股东被置于一种“危险的漠视”状态,因为法律赋予缺席股东可以委托人参加股东大会但并没给予其获取公司资讯的权利,那些不能亲自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实际上被剥夺了投票权。委托投票制度的发展使得管理层利用未通知的股东来巩固自己的控制权,他们通过挥霍管理费用,榨尽股东利益的方式滥用控制权,从而部分导致公司的不景气,直接影响了股东的权益。

在因公司控制权争夺而导致委托权争夺的过程中,公司管理层往往任命几个人,由他们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股东被劝诱委托这些管理层利益代表者作为人,而这种劝诱股东的成本往往由公司财务承担,管理层以此巩固其控制权,但如果公司管理人以外的人想最终当选,则他们必须自己承担一笔任命过程中的特殊程序所需的可观费用,而管理层却用公司财富来承担。这种不公平的竞争将限制有能力的股东去进行控制权的争夺,从而使得原管理层的控制权得以巩固。由于这种无能的管理层的控制权的巩固以及有能力的人当选机会的减少,目前的这种投票机制并不能像它当初设立的目的那样去增加股东参与讨论并提高其价值的目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热情并不比以前高。这种动机的缺乏是因为采取提供建议的信息以及选举任命提名董事的成本超过一般股东的支付能力。

三、现代公司需要股东直接参与

现代公司的运营需要广大股东的真正参与,扩大股东参与的机会可以提高公司价值。首先,从社会观点来看,增加进入董事会的机会及获取信息的机会有助于增加公司的民主。其次,在公司控制权争夺中,董事面临被取代的威胁加大,因此他们在作出决定时将会更多地考虑股东及公司的利益,而不仅仅是考虑私利,这样有利于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另外,对于整个证券市场而言,由于股东积极参与而不是盲目地随股价“用脚投票”,因此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

但也有学者认为扩大参与的机会不利于公司的运营,他们认为“作出决定的主体规模越大越难作出决定”。在公司早期阶段,股东人数相对于现代公司动辄数十万人而言显然要少得多,如此规模的股东来自众多利益冲突的集团,假想他们能够齐心协力地一致行动是不可能的。另外一些反对扩大股东投票机会的学者认为,股市行情是对公司管理最好的检测手段,因为不满意公司管理的股东可以通过“用脚投票”的方法来卖出他们手中的股票,从而导致股票价格下跌,所以没有必要采取扩大股东投票机会的方式来解决目前的问题。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并不符合股东的根本利益及公司价值最大化的要求。首先,一个完全由董事会作出决定的机制本身就有滥用权力之嫌。股东是公司终极意义上的所有权人,董事会仅是股东的受托人,股东之所以采用信托的形式授权予董事,其本身也是一种无奈之举,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是一种天然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剥夺。扩大参与机会的价值并不是指望任何合格的股东都参与公司的管理,公司民主的理论不是每个股东必须去行使其权利,它仅仅只要为股东提供一个参与的机会。其次,公司管理层可能为了实现短期股价上涨而实施一个对公司长远发展不利的决定。另外,股票的高换手率将导致股价的虚拟增长,它可能导致通货膨胀及股市虚假繁荣,从而最终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如果赋予股东更多的参与机会,股东“用脚投票”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这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及证券市场的稳定。

四、实行网络投票有利于解决目前投票机制的弊端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投票表决机制的变革创造了条件。自从上世纪70年代产生以来,互联网大大改变了获取和传播信息的概念,传统上由于时空限制而导致相互交流困难的时代已经不复存在。实行网络投票有利于实现公司的民主化。一方面,由于传统直接投票的高成本及投票的低民主,使得现代公司股东的投票权无法得到保障。使用网络投票可以使投票表决的效果达到与股东出席股东大会表决一样的效果,股东可以通过网上资料浏览以及在聊天室与其他股东一同商讨有关议案,权衡利弊,形成对自己最有利的表决。另一方面,使用网络投票有利于节省投票成本,实现股东利益及公司价值最大化。网络传递信息的最大特征在于其成本低,公司通过低成本的方式向股东传递信息,而股东几乎不必花费任何成本就可获取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作出表决。网络在证券市场上已广泛利用,但在投票机制上却还未广泛运用。最早试图运用网络于该领域的是美国的1989年Parshalle V.Roy案,在该案中被告试图运用网络向人授予权。法院最终判定所谓的“数字化”由于缺乏必要的签名或其他股东可以辨认的签名而无效。但德拉华州后来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德拉华州普通公司法》(1992年修订本)第212节C项第2款规定:“一位股东可以用通讯的方法授权他人代替自己行使权力。”1995年11月6日,美国证监会对证券信息条款进行了更为广泛的解释,规定公司可以利用网络向股东信息以提高投资者“接近、研究、分析信息”的能力。美国证监会之所以作如此解释,是其认为使用电子技术可以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一种比传统方式更为便宜的获取信息的手段。

网络投票制度设计

由于网络投票制度的目的在于减少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因此,在设计我国网络投票制度时应注意两大价值之间的平衡。

一、适用网络投票的主体设计

网络投票制度的意义在于使公司分散的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而不必亲自出席或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就可行使表决权。从单纯的股东行使表决权所产生的效果来看,网络投票显然不如亲自出席投票理想,但基于成本考虑,拘泥于传统的亲自出席投票往往使众多中小股东表决权难以行使,因此设计网络投票制度可使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与成本冲突最小化。在网络并非完全普及的中国,网络投票只能作为传统投票制度的一个补充方式。由于网络投票在现实生活中的局限性,在设计时应该将其限制在因实施网络投票所产生的负面作用小于因之而节省的成本的范围内。为使网络投票制度效用最大化,在设计网络投票制度时应限制适用公司及适用股东的范围。

首先,在设计适用网络投票所适用的公司时,应对不同规模的公司采用不同的态度,采取强制网络投票和自愿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于适用强制网络技术的主体应仅限于具有一定规模且股权分散的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如果公司资本规模并非庞大,强制其适用网络投票制度将相对提高其股东大会成本;若公司股东人数并非众多,则强制其适用书面投票制度并无必要。我国公司法将公司分为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股东人数最多不会超过50人,规模通常也较小,因此对于这类公司没有必要实行网络投票制度。股份有限公司分为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我国对于非上市公司只规定发起人不少于5人,在现实中,由于我国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分布往往具有地域化的特点,因此往往并不分散,因此对于非上市公司可采取自愿网络投票制度而不必采取强制网络投票制度。如果该非上市公司规模巨大,股东人数众多且分散,经股东大会决定采取强制网络投票制度时,法律一般不应禁止,但其资金规模与股东规模不应低于上市公司的最低标准。对于上市公司,公司法第152条规定,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持有投票面值达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因此,上市公司一般具有资本规模大、股东人数较多的特点,而且由于股票发行面向全国,有些甚至面向全世界,股东分布往往超过地域性范围分布分散。由于上市公司具有规模大、股东人数较多且分布分散的特点,在我国未来建立网络投票制度时,为了确保中小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应该强制实行网络投票制度。

其次,对于可以适用网络来进行投票的股东予以限制。网络投票制度的目的在于使中小股东的表决权能够得以行使,大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不宜采取网络投票的方法进行表决。在理论上只要持有已发行股份过半数者即可成为控股股东,但在实践中,由于股权的高度分散,往往只要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左右即可控制该公司。由于控股股东可以利用其拥有的表决权要求公司接纳其主张,此时其地位相当于公司董事,故须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忠实义务及注意义务。因此控投股东应尽一个“善良管理人”的义务为公司谋求最大利益,他有义务积极参与公司各项活动,尤其是股东大会。设定网络投票制度是为中小股东提供一套低成本的表决方法;而控股股东由于其本身的控股地位不可能会出现难以承受出席股东大会成本的问题,加之控股股东对公司与其他股东的忠实义务,因此不宜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来行使表决权。

二、网络投票的程序设计

在设计网络投票制度时,公司首先应设置一个公司会场主页,该会场主页必须记载公司有关信息,股东可以通过该会场主页向公司管理层提供建议或进行投票。为确保只有登记的股东才可以进入该会场主页,有必要设置一道“防火墙”或 “安全门”。 该防火墙或安全门可以通过为登记的股东在投资时设立IP地址及密码的形式来设置,只有公司中央主机将IP地址与密码进行核对相符时,股东才可能进入会场主页。在设计该程序时,必须确保投票的真实性并能正确辨别投票的股东及其所代表的股份。该网页也可以设置一个聊天室,允许股东之间通过聊天室相互交流,而且该聊天室的内容应该保存,以便后来进入的股东能够浏览。为了使股东能够比较便利地了解公司,公司应当将所有股东大会的资料在会场主页的首页予以公布,以便股东对公司的信息提出建议并对有关建议进行讨论。当然,这种网上提出建议的方式会导致某些潜在的问题,尤其是规模巨大的公司可能会因股东建议的数量巨大而与股东产生不协调。为了解决这种不协调状态,一方面,应该限制股东提出建议的字数,一般规定不宜超过五百字;另一方面,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予以甄别,认为不适当的可以排除在投票表决权以外,但董事会必须说明理由。

股票投资建议篇(9)

信息技术的发展在丰富金融市场的同时,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普通散户投资者,我国股市更有“散户驱动”之说。根据上海证交所2012至2014统计年鉴,此间上交所散户投资者交易额占比超85%,深交所也不相上下。可见,但是散户在全部投资者中所占的比例非常大。作为普通投资者,多数散户并不能直接获得上市公司相关信息,受自身条件限制也不能清晰研判股市,最直接的选股投资建议往往来自于媒体报刊上的券商研究员。

但供职于证券公司的分析师们如何进行股票预测?在范围经济内,分析师选股时又呈现出怎样的特征?散户投资者能从选股建议中获利吗?本文将从这几个问题出发探讨答案。

一、问题分析

(一)分析师如何选股

目前股票市场中,分析师多通过技术分析或者基本面分析研究股票,二者虽然分析的项目不同,但本质上都是“分析+预测”。通过技术分析的流派,以道氏理论为假设,以“跟随市场趋势”为核心,对市场内的历史指标、技术图形进行趋势分析来决定投资方向,也即买点和卖点。而进行基本面分析的流派,比如巴菲特式公司财务分析、彼得林奇式的公司和行业发展类分析和宏观经济进行分析,也多指货币系统分析,如索罗斯等,更关注市场外的信息,侧重价值分析。目前,比较流行的观点是讲两种不同的分析方法结合起来,也即“基本面觉得做不做,技术面决定何时做”,用基本面分析策略选择可投资股票,用技术分析选择合适的时机做空或做多。

(二)分析师荐股时有哪些特征

(1)喜唱多。一方面受融资成本影响,我国上市公司更倾向于股权融资,存在严重的唱多情节,使股票市场泡沫堆积。另一方面,证券分析师身处范围经济内,在股价预测时难免掺杂私人因素,荐股建议会产生偏差。同Mcnichols和O'Brien(1998)的研究相似,王怔(2006)研究显示我国分析师推荐增持评级的股票数目约是减持评级的股票数目的两倍,这说明分析师们更愿意看好市场。此外,从行为金融学角度分析,这或许也与我国股民心理因素有关联。

(2)羊群效应。当考虑现实中的信息收集与处理成本、股价预测风险等因素时,证券分析师更倾向于追随其他分析师的预测,其预测报告在相当一定程度上会偏离实际信息。例如宋军和吴冲锋(2003)认为,当股市中历史收益率增加、投资者乐观情绪上涨或者分析师预测能力下降时,分析师的预测报告存在明显的一致性。

尤其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成本较高,加上我国目前虽然分析师队伍壮大,但具有专业分析能力和良好职业声誉的分析师却没有很多,也因此往往会存在“一拥而上”的情况。这一方面对选股建议的有效性提出挑战,另一方面也呼吁更多真正高质量的券商研究员出现。

(三)分析师荐股是否具有投资价值

(1)有效市场存在与否?根据Fama(1970)的定义,在强式有效市场上,所有类别的信息都会及时反映在价格上。因此,无论分析师利用公开或非公开信息给出的投资建议不具备参考价值。而在半强式有效市场,所有的公开信息会及时反映在股票价格上,非公开信息则受阻。因此如果分析师的信息来源仅为公开信息,其投资建议依旧不会为投资者带来超额收益。

但就我国市场而言,由于信息公开程度不足,加上传导机制不够健全,所以我国股市尚不可称为半强式有效市场。因此,分析师们如果对信息进行搜寻和加工,快人一步甚至挖掘出非公开信息来推荐股票,则理论上存在着投资价值。

(2)经验数据说明荐股的投资价值?有关我国券商荐股价值的实证分析最早的要从林翔(2000)开始,但考虑到样本周期,数据覆盖率,和周期趋势等因素,王征、张峥和刘力(2006)关于中国市场经验数据的研究最具代表性。其根据16个月内各咨询机构研究员推荐的19310次股票构建增持-中性-减持评级组合,并利用三种不同的风险调整模型,检验各组合的市场收益率表现,最终发现分析师增持评级组合可以获得23.85 %的年化超额收益率。而张烨等(2009)的研究则表明,买入持有期与收益率之间存在反向相关关系,即随着持有期的延长,分析师所荐股票的市场影响力的下降,收益率也在下降,由此更推荐短线操作。

由此可见,我国证券分析师的选股建议中买入短线投资意见具有一定的投资价值。但考虑到交易成本、散户投资者自身分析能力和性格特点等因素,在具体投资时依旧应当谨慎选择,不要盲目听从。

二、结论及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我国分析师在进行选股时应注重技术分析和基本面分析的相结合,价值和技巧兼顾。此外,券商研究员选股时受到范围经济因素影响,往往会选择给出增持意见,存在“唱多情节”。更有分析师在考虑信息收集和处理成本、预测风险等后,不再挖掘新的信息,转而利用已经反映在股价中的历史数据,或者干脆不劳而获追随其他分析师的预测,存在“羊群效应”。

然而,从有效市场理论出发,在市场不完全有效的情况下,分析师如果进行信息搜寻和加工,先人一步甚至挖掘出非公开信息,则其投资建议理论上存在投资价值。从国内权威实证分析来看,我国证券分析师的短线增持买入建议具备一定的参考价值。

总之,虽然券商的选股建议可供参考,但我们在期待更多具有专业分析能力和高职业素养的分析师出现的同时,也希望散户投资者在选择选股预测报告时尽量选择权威性、有良好业绩的券商或证券媒体,且仔细甄别,谨慎投资,切忌盲目听从。

参考文献:

[1]朱宝宪,王怡凯.证券媒体选股建议效果的实证分析[J].经济研究,2001,(4).

股票投资建议篇(10)

一、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相比国外比较成熟的股票市场,我国的股票市场具有强烈的投机性质。我国股票市场的参与者,大多是个人投资者,一方面本身缺乏相应的理论知识,另一方面股票市场上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即使上市公司会公布相关的数据及财务状况,但个人投资者很难对其进行分析和判断,因此我国股票市场上存在较为严重的“羊群效应”。国外的金融研究及投资领域,行为金融学早已被纳入主流金融理论体系,在投资策略的制定中,基于行为金融学的分析也正在逐渐占据重要地位。相比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行为金融学的相关分析方法并未正式投入到实践领域的分析,还停留在对其相关理论的引进和学习阶段,但我国股票市场所处的发展阶段对于行为金融学的研究有着一定的优势。一方面,中国的股票市场刚刚起步,市场上的交易数据完整,通过对数据的分析,能很好的判断投资趋势。另一方面,中国的股票市场上价格的形成和投资行为还并不是建立在对任何信息的反映上,具有更高的投机性。因此基于上述两个方面,基于行为金融学对我国的股票市场进行研究有着重大意义,不仅能使行为金融学在国内得到充分发展,还有利于提高国内投资者制定投资策略的质量和有效性,同时也能维持我国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文献综述

Sinha(2015)通过实证分析从信息、投资者心理基础以及投资者的偏好等因素来分析了影响股价变动的原因。Shabarisha(2015)通过实证分析,从行为金融的角度分析了与金融投资相关的启发式偏差和投资者的偏见在投资中的作用。Sayed(2014)通过实证分析,对投资者在股票市场投资时的心理进行了分析。

苏政豪(2016)通过实证分析对股票投资决策中的处置效应及其应对策略进行了分析,从三种对象的股票投资决策的处置效应中,得出了投资年限高的投资者,要比投资年限低的投资者,有着更加弱化的处置效应。孙英博、戎姝霖(2016)通过实证分析对机构投资者参与度对我国股票市场波动性的影响进行分析,表明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度对股票市场总体波动性的影响较为微弱,机构投资者参与对股票市场波动有微弱的平抑作用。

三、行为金融学的相关理论

(一)心理学理论

人在认知或获取信息的过程中是不能完全接受所有信息的,而且在处理信息的过程中,人们通过感知和记忆来对信息进行“存储”,但是人们对于感知是有选择性的,而选择的范畴往往与他们的个人期望有关。因此从心理学的角度上来说,人们做出决策主要依据有以下三种情况:

1.代表性启发,是指在不确定的情况下,当人们对某项事情进行评估时,人们会更倾向于从过去的经历中寻找与此类似的事件,根据处理以往事件的模式来对现在的事情进行相同模式的判断,而并不考虑其概率。小数定律及赌徒谬误便是典型例子。

2.可得性启发,是指人们更倾向于根据回忆相关信息的容易程度来对事件做出推断,因此人们在做出决策之前的第一个想法,很可能是映像最深刻的那一个。而对于影响可得性启发偏差的因素分别有所接受信息的时效性,事件的新颖性和生动性,情绪一致性,和事件的想象性。

3.锚定与调整,是指人们在进行量的估计时,首先会设置一个初始值,然后根据所获得的信息来不断调整,最终达到自己认为的一个理想数据。但在现实中存在两个问题,初始值的设定不准确和锚定值的调整不充分。

(二)期望理论

期望理论是行为金融学的重要理论之一,是度量目标对个人激励效用的大小,可以用公式M=∑V*E来表示,其中M代表激励效用的大小,V代表目标对于个人来说所具有的价值,E代表期望值。对于个人来说,当目标的价值越大,对实现目标的期望越高,这个目标的激励效用就越大。

(三)前景理论

该理论中有两大定律,第一,在人们盈利的时候,往往会更倾向于谨慎地做出下一步决策,并不参与冒险;当人们遭遇损失时,却往往显得冒险行事。第二,对于盈利和损失所带来的感受,人们的感知程度是有差别的,亏损所带来的痛苦要远远大于盈利所获得的快乐。

四、对我国股票市场个人投资者行为的分析

(一)调查目的和设计

调查报告采用了线上+线下的调查形式,调查内容主要分析我国个人投资者在以下5个心理作用下的具体表现,通过行为金融学的相关理论知识来对这些表现进行具体解释,为了能增加调查结果的可靠性,对主要类型的问题设计了两个或以上题目,从而减少被调查者可能存在的不符合个人实际情况的作答。

(二)调差报告的分析

1.过度自信。过度自信往往體现在人们会高估自己所掌握信息的准确性,而低估事实的重要性。而过度自信心理又可以进一步体现在自我归因和证实偏差的心理现象上。通过分析得知,超过60%的个人投资者能理性看待自己的投资判断能力,经济环境不佳时,大约50%的投资者则选择减少持有仓位的60%左右,表现出一定程度的理性。一半以上的个人投资者将亏损原因归结于客观因素,大部分投资者对自己的决策都具有很高的预期。结合这四个方面的数据,可以看出目前我国股市上的投资者相对以前能更加合理地进行投资行为,开始逐渐尝试去理性地看待整个股市的运转。

2.后见之明。后见之明也是一种过度自信的表现,当人们在看待事情发生后的结果时,会认为这个结果比事前预测时的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更大,进一步提高自信程度。调查显示,回顾往年股市的波动情况,有80%的个人投资者不同程度地认为,当股市大跌时政府会采取措施进行干预,只有6%的人认为政府将不会采取任何措施。这说明事后认为政府能够采取措施进行干预的投资者远远高于事前能够预测到的人数,也就是出现了明显的“后见之明”。

3.锚定效应。锚定效应具体表现在人们在对进行对事物判断时,往往会根据所接受信息的第一印象,也就是先入为主的思想,或者印象深刻的程度。调查发现,在作出决策判断时,有65%的个人投资者不同程度受到了给定值的影响,因此“锚定效应”效果明显。

4.羊群效应。羊群效应在股市中表现为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在情绪上往往会受到同类群体行为的影响。65%的个人投资者是通过他人的分析及建议进行投资行为,有34%的个人投资者是通过自己分析来做出决策,说明我国股市的投资群体逐渐形成了自主投资的理念。

5.政策依赖。政策依赖的具体表现在股市的运行并不是单纯依据市场的自身规律而进行调整运转的,而是政府通过出台相关政策对其进行过度干预。有71%的个人投资者认为政府股市暴跌应该出台政策参与救市,有97%的个人投资者不同程度地将相关政策纳入自己决策方案的制定中,说明了中国股市的运转的确受到政府行为的很大影响,其在股市中依然发挥着主要的引导作用。

五、结论和建议

(一)结论

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分析后发现,我国股市的个人投资者虽然仍存在较为明显的过度自信及羊群效应现象,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已有所改善,锚定效应和政策依赖效应较为明显,且产生这些效应的心理因素无法避免,投资者只能通过提升对自己心理意识的认知并加强自身对投资分析的能力来减弱自己认知偏差的程度。

(二)建议

1.对中国股票市场建设与监管的建议。

(1)明确政府在股票市场所扮演的角色位置。在整个市场中,政府的职责应该是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对制度的完善提供支持,而并不是通过股市这一媒介出台政策来调控经济,因此政府目前对市场的调控虽有一定必要性,但是一定要注意力度和频率。

(2)完善信息的披露制度。我国股市的参与者大部分仍然是中小投资者,属于信息获取群体中的“弱者”,因此,信息披露制度对于衡量一个市场的有效性是一个重要的标志。必须不断完善并实施与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制度,约束企业、机构的行为,维护广大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减少因信息不对称所带来非理性投资行为,同时也可以提高市场运转的效率。

(3)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证券市场的监管。监管部门应该建立一个既能够相互制约又能够相互协调的多层次监管体制,而并不仅仅是由证监会来进行全权管理,从而造成监管的不完备性及单一性。

2.对个人投资者的投资策略建议。

(1)投资认知上的建议。投资者应该对风险进行正确的认识,在制定决策时,权衡利益和风险,选择自己所能承担风险范围内的投资方案。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不断学习来储备自己的理论知识及投资技巧,不断分析以提高自己的把控能力,不断总结以提升自己决策能力。投资者还应该树立起维护自身投资权益的意识,特别是国内的中小投资者。

(2)投资策略上的建议。个人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的状况选择不同的投资策略,以期获得更好的收益,如反向投资策略,对于过去表现较差的股票进行买入行为,而对过去表现较好的股票进行卖出行为;动量投资策略,在进行交易操作前,对股票的收益和交易量进行值得设定,当股票收益或者股票收益及股票交易量同时满足设定值,那么就对股票买入或者卖出;成本平均策略,按照投资计划,以不同价格分批次对同一种股票进行买进或者买出,来达到对成本进行分摊的效果;时间分散策略,延长投资的期限,随着对某个产品投资期限的延长,市场的风险会逐渐降低,且资产具有更强的抗压能力。

参考文献 

[1]Paritosh Chandra Sinha.Stocks’ pricing dynamics and behavioral finance:A review[J].Management science Letters,2015(5). 

[2]苏政豪.股票投资决策中的处置效应及其应对策略[J].财经界(学术版),20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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