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服务汇总十篇

时间:2023-08-25 17:08:01

失业保险服务

失业保险服务篇(1)

2失业保险待遇申领过程中企业责任的缺失。前来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申领的往往都是失业人员本人,由于对政策缺乏理解和企业不配合等原因,导致很多失业人员无法顺利办理,有些甚至无奈放弃了申领失业保险金。而企业则认为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没有义务再为其“跑腿”办理相关手续了。

3信息化建设仍相对滞后,管理系统不完善。尽管失业保险业务目前已实现网络化管理,但按照经办管理细化、服务延伸以及政策调控功能强化的要求,工作平台软硬件建设有不小差距,全省还没有统一完整的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各地使用的信息系统也未完全统一,造成信息传导不顺畅,有效信息不能及时共享,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失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的发展。

二、完善失业保险经办管理体系的措施

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金牛区将以扩大就业、促进就业为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切实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推动失业保险工作与就业服务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的整体功能。

———加大失业保险政策宣传力度。在深入群众、社区宣传失业保险政策的同时,着力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力度,发放“失业保险政策问答”,消除企业普遍存在的对失业保险的认识误区。今年5月,金牛区组织170家企进行了失业保险政策宣传,对企业应承担的失业保险相关责任及为员工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的相关程序作了详细讲解。

———加大经办机构队伍建设力度。根据经办工作内容增加经费预算投入,建立统一规范的经办机构。以构建服务、管理、监督“三位一体”的失业保险经办组织架构和逐步规范经办管理为目标,根据经办业务工作量和管理服务对象数量,科学合理配备人员。细化管理职能,明确岗位职责,落实编制、经费、机构设置等,使失业保险经办工作在体制上得到保障。

———推进经办管理规范化建设。优化经办业务流程,制定经办业务标准,完善经办业务处理模式;结合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积极探索业务管理权限适度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的管理服务体制。根据基层的人员配备、管理能力等实际,合理划分各级经办机构的职责和权限,逐步实现经办服务重心下移,将失业保险申领、发放、跟踪管理等经办服务功能延伸到基层平台,实现失业保险经办服务功能下移,满足失业人员服务需求、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失业保险与就业服务的紧密结合。

———强化经办管理信息化建设。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组织,按照需求主导、面向应用、统一部署、分布实施、网络互联、信息共享的原则,充分依托“四维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健全完善失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并逐步向街道、社区覆盖,努力实现失业保险经办与就业服务联动的信息化网络,实现失业保险经办管理系统的信息化、公开化和标准化。

失业保险服务篇(2)

一、质量成本相关研究

(一)国外研究 质量成本的概念最早在20世纪30年代已经被提出(Crocket, 1975; Miner, 1933),20世纪50年代,美国著名质量管理学家费根堡姆(A. V. Feignbaum, 1956; Masser, 1957)将质量成本划分为预防成本、检验成本和损失成本,并认为对预防成本的投资,可以减少鉴定和损失成本。随后,朱兰(Joseph M. Juran, 1962)又把损失成本细分成内部损失成本和外部损失成本,并建立了最佳质量成本模型见(图1)。朱兰模型认为,损失成本随着产品质量合格率的提高而下降,无限趋近于零,预防和鉴定成本则随着质量合格率的提高而迅速提升,在这种情况下一定会出现总质量成本的最低点。生产企业可以根据此模型调整自己的预防和鉴定成本,以使企业的总质量成本最低。朱兰同时认为,质量成本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去说,也即质量成本包含由于质量低劣而引起的成本和为获得高质量所产生的成本两部分。随后的学者从不同的方面对质量成本进行了研究,大多数学者认为,质量成本是指企业为保证或提高产品质量而进行的管理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以及由于质量低劣所造成的损失费用的总和。美国质量管理协会(ASQC)在1968年出版的《质量成本管理》一书中,定义质量成本为:对于达到或达不到产品或服务的质量要求有关的费用的具体度量。其中的质量要求由公司或顾客签订的合同或由社会具体规定。同时将质量成本划分为预防成本、鉴定成本、内部损失成本和外部损失成本四部分。从上面质量成本概念的介绍可以看出,质量成本一般是从产品制造业出发,由于服务业的特殊性,早期的研究很少涉及其质量成本的管理问题。在1991年,George P. Bohan & Nicholas F. Harney将质量成本的概念细化到豪华饭店的运营中,研究和描述了该饭店如何减少质量成本的项目。Carr. Lawrence(1992)也将质量成本的概念引入服务行业,认为服务行业应该有不同于制造业的质量成本衡量方式。Collin Ramdeen et al.(2007)对一家饭店进行质量成本的研究,证明对预防成本的投资能够减少鉴定和损失成本。

(二)国内研究 我国1968年出版的国家标准GB6538.1中,把质量成本定义为将产品质量保持在规定的水平上所需要的费用,也将质量成本划分为四部分。2004年,我国学者胡剑芬等通过对家电维修站的实证研究,开始探讨我国服务业的质量成本管理问题。袁亚定和李定安(2007)通过对朱兰最佳质量成本模型的深入分析,结合顾客满意度对整体服务业质量成本管理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张梦梦(2009)则以餐饮业为例对服务业的质量成本进行了实证研究,并得出餐饮企业顾客满意度越高质量成本相对越低的结论。在对服务业质量成本的研究过程中,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服务业提供的服务也可以当成一种特殊的产品,因此也可以将服务业的质量成本分成预防成本、鉴定成本、外部损失成本和内部损失成本四部分。结合国内外同领域的研究现状可以看出,现阶段国内外对制造业质量成本的研究在理论界已逐渐成熟,对服务业质量成本的研究也开始深入。但目前对保险这一特殊服务业的质量成本研究还较少。本文拟结合已有研究成果对保险业质量成本管理进行简单的分析介绍。

二、保险服务特性、质量成本核算复杂性及与顾客满意度关系

(一)保险业的服务特之一概念在业界至今没有定论,一般认为是企业的销售过程中以劳务的形式为用户提供有价值的活动使客户得到利益和满足。根据菲利普・科特勒对服务业的定义,可以把服务类型分为三类:实体物品带有伴随;主要服务伴随少量产品;完全纯粹的服务。同其他产品相比,服务业具有抽象性、不可分割性、易逝性、异质性等特征。在产业划分中,服务业被定义为除农业、工业、建筑业之外的其它所有部门,显然保险业属于服务业的一种。保险业不但是服务业,还是一种特殊的服务业。同一般服务业相比,保险业具有鲜明的行业特征。首先,在服务期限上有些产品具有长期性,长达几十年,有些寿险产品服务时间甚至可达百年,如终身寿险产品;其次,保险产品的服务具有或然性,保险服务是以约定保险事故的发生为前提的,若保险事故不发生,消费者将享受不到特定服务,如交强险、重大疾病保险等;再次,保险服务具有混合性,目前热销的保险产品不但允诺提供保险保障或者保险金给付,还提供投资理财能服务,如万能寿险、投资连结险、分红险等;最后,保险服务具有阶段性,一般而言,保险产品特别是长期型产品,服务提供一般分为投保和理赔两个阶段,而且就客户的直接感受上,投保阶段和理赔阶段所享受的服务甚至有截然不同的感觉,这一特色是其他服务业所不能具备的。

(二)质量成本核算的复杂性保险服务的上述特征决定了其质量成本核算的复杂性,但从整体产品观念的角度来讲,服务也是一种产品,因此也可以把保险业的质量成本划分为预防成本、鉴定成本、内部损失成本和外部损失成本四类。预防成本指专门为预防劣质保险服务而设置的活动成本;鉴定成本指为了确保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对保险服务质量开展的测量、评价或审核所支付的费用;内部损失成本指在保险服务的过程中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服务未能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所造成的损失;外部损失成本指保险人因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未能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导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投诉索赔等造成的损失费用。从成本管理的角度来讲,制造企业或一般服务业的预测成本和鉴定成本属于可控制成本,损失成本都是不可控制成本,但考虑到保险服务的特殊性,可以发现除预防成本和鉴定成本外,保险业的外部损失成本也可以归结到可控制成本的范畴,保险业的内部损失成本属于不可控制成本。而对成本进行管理的过程中一般是对可控成本的管理,那么保险业的质量成本管理相对一般服务业来说要复杂得多。

(三)质量成本和顾客满意度的关系由于顾客对服务质量的评价带有较强的主观性,而且服务质量很难保持稳定,因此100%的顾客满意度在服务业中一般是不可能出现的。同时,追求高满意度往往会导致预测成本和鉴定成本的增加,但这种增加并非如朱兰所说趋近无限,而是随着满意度的增加而逐渐变缓,根据经验曲线效应(Bruce D Henderson,1960)可知,在顾客满意度增加的同时,企业员工的自我要求和专业技能也会随之提高,也即在满意度增加的前提下,预防和鉴定成本增长逐渐趋缓,而且应该有个最高点,不会无限增大。结合顾客满意度情况和总质量成本的关系,可以看到(图2)的情形,(图2)是完全竞争市场中综合考虑到各科和服务提供方条件下长期动态质量成本模型。从中可知,当市场中所有顾客期望服务水品等于实际感知水平时,质量总成本达到拐点,此时市场处于最稳定状态。随着顾客满意度的增加,预防和坚定成本上升,但达到一个高点后不再上升,之后平缓下降,损失成本则随着满意度的增加而持续下降。总质量成本经历拐点后也会持续降低,但降低的趋势越来越缓,随后会有小幅的上升。也就是说在本模型中,当顾客满意度越高时,预防和鉴定成本趋缓,各种损失成本将不断下降,在这个过程中,将出现质量成本的最低点,而这个最低点,并非是满意度达到100%的水平,这和朱兰的观点相似。通过上面的简要分析可知,质量成本和顾客满意度息息相关,若想控制管理好质量成本,必须明确顾客满意度和质量成本的关系。

三、保险业质量成本核算

(一)保险业质量成本项目设置一般生产型企业的质量成本来源于日常开支,而由于保险业的人力成本和生产原料成本与生产型企业差别很大,因此不能简单的把保险业的质量成本归结于日常开支。检验一种成本是否属于质量成本,可以采用以下步骤:首先,判断一种成本是否与劣质产品或服务的预防有关,如果有关可归类为预防成本;其次,判断一种成本是否与评价产品或服务符合质量标准和性能有关,如果是有关可归类为鉴定成本;最后,判定一种成本是否与不合格产品或服务有关,如果有关且在产品装运或服务提供之前发现,归类为内部损失成本,若在产品或服务提供后发现,归类为外部损失成本。上面三种情况之外的不能确认为质量成本。不同于一般生产经营企业,保险业的成本多是人工成本以及相关的管理费用,包括各种产品销售渠道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以及保单管理费,维护费等。不过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购买保险已不单是满足保障及补偿的需要,对投资和理财的需求正逐渐增加。另外,投保人购买保险时以及保单存续期间保险人的服务态度和水平也慢慢纳入到投保人的考虑范围,保险人的服务水平和态度不单影响着投保人购买保险的意愿,对后期保单维护期间的退保及保险事故发生时的赔付也有很大影响,甚至也影响着产生纠纷时所引发的一系列如诉讼费用等成本的高低。通过服务业质量成本项目设置原则并结合保险业的质量成本特征,可以把保险业的质量成本项目设置如(表1)所示。

(二)质量成本的核算 保险业质量成本核算是以货币的形式综合反映保险人质量管理活动的状况和成效,是质量成本管理的重要内容包括:(1)质量成本数据的收集和统计。质量成本数据来源于记录质量成本数据的有关原始凭证,主要指发生在一个报告期内的相关质量费用。具体来说,预防成本的数据由质量管理部门及检验、产品开发、客服等有关部门根据费用凭证进行统计;鉴别成本数据由检验和开发部门根据检验、试验的费用凭证进行统计;内部损失成本数据由销售部门和服务检验部门提供的有关凭证统计;外部损失成本数据由核保理赔、销售服务等部门根据客户的反馈信息进行统计。(2)质量成本的核算。企业质量成本的核算属于管理会计的范畴,应该以会计核算为主、统计核算为辅的原则进行。如果保险公司已经设置比较完善的质量成本科目,即“质量成本”一级科目和“预防成本”、“鉴定成本”、“内部损失成本”、“外部损失成本”二级科目以及二级科目展开的三级科目,则也应同时设立相应的总分类台账和明细表,即质量成本总分类台账、质量成本预提费用明细账、质量成本鉴定费用明细账、质量成本内部损失费用明细账、质量成本外部损失费用明细账。企业在进行质量成本核算时,既要利用现代会计制度,又不能干扰企业会计系统的正常运作,要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对相关的科目进行分解、还原、归集。质量成本核算的目的是为质量成本分析报告提供数据支撑,通过分析质量成本的构成比例找出影响质量成本的关键因素,主要为质量改进提供信息,指出改进方向,降低产品成本。因此,质量成本分析是质量成本管理的核心内容。质量成本分析一般包括目标质量成本完成情况分析、质量成本变化情况分析、质量成本结构分析、质量成本与其它相关指标对比分析、质量成本灵敏度分析等。根据朱兰的研究,在质量成本中,当预防成本10%,鉴定成本40%,损失成本50%的时候,生产型企业质量成本管理最优,顾客满意度最合适,如果偏离这个比例,企业需要改进质量成本管理。保险企业可以以此为依据适当调整自己质量成本的构成,毕竟保险业是一种特殊的服务行业。

四、结论

如(图3)所示,近十年来,保险业的保费收入增长速度一直保持在14%以上(2004年除外),保险业的飞速增长说明一方面说明保险理念已经慢慢的深入人心,另一方面也预示着保险业的发展充满了激烈的竞争。目前,企业正面临着以“3C”即“顾客(Customer)主导、竞争(Competition)激烈、变化(Change)快速”为特征的经营环境。以提供保险服务为主要经营项目的保险业这种情况尤为明显,在这种形势下,保险人在产品开发或服务质量管理中注重质量成本的经济性,探求最佳质量成本水平,以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顾客满意不仅是对一次消费和接受服务的心理满足感,而且还会在不断接受服务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过程中累积起对企业的一种总体满意程度,进而成为企业的忠诚顾客。同时,也应该注意到不满意的投保人不仅会离开现有的保险公司,转投其他竞争对手,而且还有可能带来保险公司声誉的损失,加大其商誉成本支出。因此,保险企业的管理者和全体员工必须真正树立顾客导向的质量观,以顾客满意度为标准,持续不断地提高服务质量,不断地超越顾客的期望,使顾客感到惊喜,才能使顾客真正满意,形成对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一种偏好和喜爱,进而促进顾客忠诚。以顾客满意为导向的质量成本管理要求保险人必须做到以下几点:首先,提高保险服务人员的整体素质,也即在服务人员上岗之前必须进行足够的专业培训,坚持每一个员工都能持证上岗,这一做法从质量成本管理的理论来说是加大预防成本的投入,进而调整总质量成本的结构,使质量成本总额最低。其次,加强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间的沟通,及时了解顾客需求的信息,及时跟进顾客的心里,争取顾客接入到质量成本管理过程中来,以消除质量管理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内部损失成本外部损失成本。再次,建立完善的质量成本核算体系,掌握质量成本管理的关键点。目前我国保险业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的企业不多见,在竞争越来越激烈的环境中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在建立完善的质量成本管理体系之前须成立独立的质量成本管理部门,根据自身的业务种类设计质量成本项目,设立相应的总分类台账和明细表,制定科学的数据统计及分析步骤和方法。同时,应该明确质量成本管理的重点不仅是质量不足所产生的成本,还要意识到保险人所提供的无效或超值质量会导致服务质量的过剩,也意味着资源的浪费和成本的损失。保险人要在对本企业质量成本现状做出充分调查的基础上,由管理部门与一线服务部门相关人员共同努力识别并绘制服务质量形成全过程的流程图,找出导致服务质量成本发生的各个环节、岗位,并结合行业特点与客户需求辨识其中的关键点,着重对这些关键点进行管理和监控,避免质量不足与质量过剩。

参考文献:

失业保险服务篇(3)

1996年―2010年,为初步发展阶段。这期间陆续出台了《山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整体发生了质的改变,一方面是失业保险管理体制由县级统筹提升为全市统筹,经办机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另一方面是业务覆盖范围由单一国有集体企业逐步扩大至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但这期间也历经了央企改革、地方国企改制,事业单位扩面艰难,失业人员迅速增加等,各项工作可以说是在负重中发展前行。

2010年至今,失业保险社会功能凸显阶段。征缴方面:全额事业单位缴费纳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并带动了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全员参保,非公经济参保也取得了长足发展,参保人员达到35万人,最高年征缴额达到2.4亿元以上,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8.66亿元,失业保险保障能力得到有力支撑。保障方面:登记失业人员逐年增加,由2000年的350人领取失业保险金35万元,到2015年的2930万余人领取失业保险金3591万元;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适时出台扶持政策,调整了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对失业人员增加了冬季取暖补助、物价补贴、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基本医疗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2015年度对应支付1252万元;陆续采取对参保单位困难期间降低缴费费率、缓缴和拨付在岗培训补贴、稳岗补贴等措施,2015年度对应支付1.1亿元。

二、存在问题

1.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设计缺位问题还有待补充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障碍无法逾越,按规定参保人员必须有一个工作单位,否则无法参保,这些规定措施在鼓励崇尚个人创业发展的大形势下就显得僵化而不切实际。

失业保险待遇门槛高,《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必须同时符合参保缴费达一年以上、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意愿等条件者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如企业下岗职工和暂时性就业、频繁性失业群体等无法受益。

失业人员管理机制僵化,失业人员一旦发现从事有报酬的行为就可能视为再就业,被停发待遇,否则经办机构就有失职嫌疑,不利于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保障和改善,影响到到劳动力资源的浪费和合理化配置。

参保缴费和待遇制度与现行户籍制度还存在不一致,2015年已取消城乡居民的身份差别,但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尚未做相应修改。

2.扩面征缴方面存在的制约环境仍未根本改善

非公企业整体参保意识淡薄,企业主不愿主动参保,短期就业职工担心收入下降参保积极性不高。社会保险整体缴费额的逐年增长,也让不少未参保单位处于观望状态。一头是参保人员不断锐减,费源不断减少,另一头是失业人员明显增加,给失业保险征缴和基金的支出造成了压力。

征缴工作推进手段缺乏完整有力的法律支持。对选择性参保、恶意欠费和有能力而拒不参保的,经办机构手段单一难以奏效。制度层面的约束机制仍未形成。

三、机遇及展望

党和国家对民生事业发展的高度重视给我们继续做好和推进社会保险工作提供了先决条件。我们应更加坚定服务举措,把握好服务方向,切准服务脉络,踏准服务节拍,全力发挥好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为全市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做出应有贡献。

为此,建议应该在以下方面进一步加强:

1.优化失业保险制度

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建立失业保险预警制度,加强对失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推进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的紧密结合,鼓励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失业保险服务篇(4)

市场信息的不确定分析中,若假定损失概率是共同信息,那么损失概率就是外生的,也就是说保险双方的行为不能改变损失概率的大小,所以在按照损失概率确定的公平保险费率下就可以实现最优的保险安排。但是在保险市场交易中信息总是不对称的,投保人总有对方不了解的私人信息,这样损失概率就不一定总是外生变量了。就是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保险交易的均衡性就会发生改变,进而影响到保险人的有效供给,从而引发市场失效。如此状态,在医疗保险市场中表现也得非常突出。因此,很有必要分析信息不对称下的医疗保险供给问题,以期寻求一个可行的医疗保险的有效供给模式,满足供需双方的要求。

一、医疗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现象及其集中体现

1、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市场交易中的信息总是不对称的,即一些契约人总是拥有别人不知道的信息。比如医疗保险中,投保人对自己的健康状况清楚,但保险人知之甚少。而在信息经济学中,信息的不对称性可以从不对称信息的内容和发生时间两个角度划分。在内容上看,不对称信息可能是指某些参与人的行动,也可能是参与人的知识;从时间上看,不对称信息可能发生在当事人签约前,也可能之后,即事前不对称信息和事后不对称信息。一般把事前不对称信息的博弈模型叫逆向选择模型,事后不对称信息的博弈模型叫道德风险模型。

2、医疗保险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在医疗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也是普遍存在的,其参与人的行动会直接影响损失概率。参与人不仅包括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且还要考虑医疗服务机构的参与。医疗服务机构的行为将直接影响医疗保险合同双方的行为。假设医疗服务机构为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那么医疗服务机构的参与将会影响投保人的损失概率和损失幅度。

(1)投保人的逆向选择问题。不同的人面临着不同概率的疾病风险,有高,有低。若信息是完全的,保险人可以根据公平精算原理分别对高风险的人收取与其损失概率相同的高费率;对低风险的人收取与其损失概率一致的低费率,如此所有人都会购买足额保险。现实上身体状况或疾病风险的损失概率是投保人的私人信息,保险人并不知道。要想获取投保人的私人信息,要付出很高的成本(如体检费)。如果保险人按平均的疾病风险损失概率和预期损失制定保险费率,这时高风险人群将愿意购买足额医疗保险;低风险人群因保险费率高于其保留价格,将不愿意购买医疗保险。保险人的收支不平衡,医疗保险供给就产生危机,以至形成投保人的逆向选择。

(2)投保人的道德风险问题。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的行为和医疗服务机构的行为都会改变疾病风险的损失概率或损失幅度。第一,不考虑医疗服务机构行为下,却存在被保险人隐藏行为的道德风险。疾病风险的损失概率或损失幅度成为内生变量,被保险人的行为可以改变疾病风险的损失概率或损失幅度。因医疗保险存在的情况下,由于医疗服务中采用第三方付款人(保险人)付款的方式,被保险人无须为接受的服务付款;或者付出的费用远低于服务的全部成本。无形降低了患者也是被保险人寻找价格信息的积极性。医疗保险降低了个人支付医疗费用成本,人们所消费的医疗服务量就会比自付时多,直到医疗服务的边际效用等于购买医疗服务的边际成本时才停止。可见真正的边际成本比边际效用大,造成了卫生资源的浪费。此时就形成了投保人的道德风险问题。第二,考虑医疗服务机构行为下,存在被保险人隐藏信息的道德风险。集中在:一是医疗服务的边际收益难以估测。对整个社会求得一个适当的医疗服务最优值较难,所以保险人无法准确估测出疾病风险的损失幅度。这也是计算医疗保险的有效、最优供给量的一大难题。二是医疗服务市场中供给创造需求。因医疗服务的提供人不仅为消费者提供医疗服务,且还向消费者建议如何消费。所以,医疗服务供给可以直接创造需求。如此加剧了医疗服务市场的信息与价格的扭曲,人为地增加了医疗服务的需求,这将影响和改变医疗保险市场中投保人可能的损失概率的估算。三是医疗服务市场进人门槛高。与其他市场不一样,医疗服务市场的进入常会遇到障碍。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必须严格符合资金、许可证或其他限制市场进入的监管。医疗服务提供者的特许专营权,导致了进入的障碍,从而在医疗体系中产生价格上升和服务质量下降的诸多问题。

二、医疗保险的有效供给问题

人们对医疗保险产品的大量需求越来越大。商业的寿险公司却因为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信息不对称问题造成了很高的赔付率望而却步。因此,医疗保险不能完全依靠市场自由供给,则需要有政府的参与和支持,以及政府有义务的直接参与医疗保险供给。

1、政府的参与能解决其中信息不对称问题。政府通过强制权力,可使医疗保险中不论风险高低人无法选择,这就解决了逆向选择问题,并在全社会范围内分散风险。同时还可以通过改革,限制和约束医疗服务机构的行为,解决引发的道德风险等。

2、政府的参与能有效地支持商业医疗保险的供给。可以根据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医疗卫生状况等因素,适时地设计和规划医疗保险市场的一些总体特征和总体规划,从宏观上把握住发展方向,并用法律形式对医疗保险的三方地位、权利、责任和相互关系做出总体规定。政府还可以积极教育和促进商业医疗保险市场的建立;协调医疗保险市场中“三方”的矛盾和利益冲突;还可以通过严格的法律和行政手段监督、控制医疗保险市场,尽可能地减少各种违规行为;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直接支持和鼓励商业医疗保险机构承办企业的补充医疗保险,从而增加医疗保险供给;可以进行主动的疾病预防工作(如卫生防疫、社区保健等)。以多种途径减少疾病风险损失概率和损失幅度,从而降低全社会的疾病支出成本。

失业保险服务篇(5)

1993年2月,市政府颁发了《重庆市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重府发〔1993〕25号),建立了我市企业职工全方位、一体化的失业保险制度。通过一年多的实施运转,总的情况良好,保障了失业职工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对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认真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的《四川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第41号)和国务院《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国务院第110号令)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重府发〔1993〕25号文件规定要求,凡应该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对象,必须向其所在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投保。各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要对辖区内的单位和对象,进行清理,把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对象全部纳入。

二、强化失业保险费的缴纳和征收工作。凡属应参加我市失业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对象,都必须按重府发〔1993〕2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各专业银行按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委托收款书,将失业保险费视为工资性质,按时足额划入“失业保险基金专户”。失业保险费不实行减免。

对单位逾期缴纳或者拒不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除补足应缴纳数额外,从逾期或者拒缴之日起,按应缴纳总数计算,每日加收1‰的滞金,由就业服务机构通知单位开户银行从其帐户中扣缴,必要时就业服务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收的滞纳金并入基金。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将颁发或者注销企业营业执照的有关情况抄送当地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有权定期对辖区内有关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进行核查,被核查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展工作。

四、单位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请算组织应通知单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单位欠缴或所借的失业保险费用在支付清算费用后与职工工资同一顺序清偿。

五、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实行预、决算管理,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编制预算、决算方案,经同级劳动、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纳入本级预算、决算,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失业保险基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失业保险基金及失业保险管理费不计征税、费。

六、失业救济金等待遇的发放标准为相当于市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金额的120-150%,并根据社会救济金额的调整情况适时调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额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住院费用可给予审核报销。具体发入标准由市劳动局另行规定。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死亡的,其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救济费,仍按我市原有规定执行。

七、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不享受失保险待遇:

(一)经单位同意自愿退职的;

(二)经单位同意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

八、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失业救济金及其他费用:

(一)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届满的;

(二)参军、升学或者出国定居的;

(三)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四)被劳动教养或服刑的;

失业保险服务篇(6)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金来源)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滞纳金;

(四)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的地方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失业保险登记)

凡属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均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在职职工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新建单位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批准建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被撤销时,应当在30日内向原受理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条(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单位按其当月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在职职工按其当月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按照养老保险费基数确定。

第六条(缴费时间和方式)

单位应当每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在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按月代为扣缴。

第七条(失业保险费的列支渠道)

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从行政费或者事业费中列支。

第八条(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

单位与在职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后,应当告知其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在15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办妥退工手续。

失业人员应当在接到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通知后的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时,应当递交证明本人失业的有关材料。

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现被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人员,可以在回到原户籍所在地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第九条(申领的审核)

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之日起15日内对其失业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对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

第十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二)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三)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年,但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可以视作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第十二条(剩余期限的合并计算)

失业人员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业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后又再次失业的,核定其期限时,应当将其剩余期限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失业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

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

失业保险金标准应当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十四条(失业保险金的领取)

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后,可以自审核确认其具备条件的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起始时间应当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之日起 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就业服务机构按月发放。

第十五条(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后重新失业的,可以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一)应征服兵役的;

(二)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

(三)从事有劳动报酬工作的;

(四)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第十六条(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移居境外的;

(三)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就业服务机构提供适当的就业机会的。

第十七条(生育补助金)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可以申请领取3个月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标准与其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同。

第十八条(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者患病的,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的地段医院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并可以向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但因计划外生育,或者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伤致病的,不得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医疗补助金标准为失业人员因就诊所发生医疗费用的70%。医疗费用较大、本人及其家庭承担确有困难的,失业人员可以向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增加医疗补助金。

第十九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向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但因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死的,不得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本市企业在职职工享受的标准确定。

第二十条(失业补助金)

失业人员虽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1至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但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不满1年,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因患严重疾病短期内难以就业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

(三)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招用的本市农村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返回农村后暂无劳动收入、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

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生育或者患病的,可以比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领取3个月生育补助金或者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标准与其领取的失业补助金标准相同。

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长、年龄大的失业人员除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外,也可以同时申请领取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25%。

第二十一条(扶持生产资金的领取)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获准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者自行组织就业的,凭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可以一次性领取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作为扶持生产资金。

第二十二条(接近退休年龄失业人员的特殊规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非本人主观原因确实不能重新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或者因特殊原因确需放宽的,可以申请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至其法定退休年龄。继续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标准的80%,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退休)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四条(就业服务)

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定期的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第二十五条(基金支出)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失业补助金;

(五)就业服务机构开展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费用。

第二十六条(基金的统筹和免税)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失业保险基金免征税、费。

第二十七条(就业服务机构经费)

就业服务机构所需经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市财政局核定。

第二十八条(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失业保险条例》或者《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争议处理)

个人因缴纳失业保险费问题与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个人或者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三十条(对管理机关违法行为的处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不得擅自动用或者挪用。对违反规定者,应当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视作缴费年限的规定)

1998年10月1日之前在职职工的工作年限视作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

第三十二条(其他)

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其他劳动组织和外省市驻沪办事机构中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的失业保险,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应用解释部门)

失业保险服务篇(7)

针对相当部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就业欲望不强、影响实现再就业的情况,我们在1998年就作出相应的管理对策,规定失业职工失业后,在申领失业保险金前,必须到劳动保障部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将求职资料录入劳动力市场信息网资料库,并在《失业证》上记录求职登记情况作为申领失业保险金依据。同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必须持《失业证》和《失业职工救济证》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求职两次,求职情况记录在《失业职工救济证》求职登记栏内,以备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时检查。为使这项管理制度易为失业人员所接受,变被动求职行为为主动求职行为,近年来,我们将这项管理制度与再就业援助免费服务有机结合起来,规定失业人员凭《失业证》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求职,不管次数多少、时间多长,所有的求职登记、职业介绍、现场招聘集市择业、职业指导服务全免费。实施这项管理与免费服务措施以来,到市中心劳动力市场求职的失业人员逐年增多,每年接受免费委托职业介绍服务的下岗失业人员过万人,接受现场招聘集市择业服务的失业人员超10万人次。市职介中心每天接待失业登记和委托求职服务的失业人员过百人,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举办的现场招聘集市失业人员现场求职近千人,劳动力市场供求活跃,人气较旺,真正有市有场。据统计,近两年来,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援助服务23652人,提供免费现场招聘集市择业援助服务23万人次,援助免费金额达290万元。

二、将失业人员管理与再就业免费培训援助项目结合起来,鼓励和吸引就业难人员参加转业训练,提高其再就业竞争能力

为使失业人员提高素质,尽快实现再就业,我们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除应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求职外,还应到就业训练机构参加转业训练,以培训记录作为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依据。为配合这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我们在财政部门的支持下,筹集市级再就业基金和再就业培训资金,设立了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再就业免费培训援助项目,规定失业职工凭《失业职工救济证》,就业难人员凭《失业证》可到就业训练中心报名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每一个失业期可享受一次免费培训援助优惠。目前,我们开设再就业免费培训援助专业有20多个,失业职工和就业难人员按照市场就业的需求自愿选择培训项目和专业,学员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发给就业训练合格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并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推荐就业。近两年来,我们共投入转业训练培训经费150万元,免费培训失业职工和就业难人员3600人,其中培训后实现再就业的有1440人,就业率达40%。

三、将失业人员学习教育管理与群体职业指导服务有机结合,促进其转变就业观念,适应市场就业形势的要求,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实现再就业

为帮助失业人员了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前几年,我们每月定期举办一期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学习班,每期学习班人员为200-300人,时间3天,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都要参加学习。学习班主要传授国家、省、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和失业保险有关规定,运用劳动保障有关政策教育失业人员,使其遵守国家失业保险管理规定,为使这项管理与失业人员再就业结合起来,从2002年开始,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和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紧密配合,将每月一次的失业保险学习教育班与群体职业指导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在学习班上增加职业指导服务内容,由职业指导人员对失业职工进行就业形势、就业观念、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情况、求职技巧、创业等方面知识的指导,现场解答失业职工在再就业方面的有关问题。通过这种管理服务方式,使大多数失业职工尤其是年龄偏大、就业观念较陈旧的就业难人员转变就业观念,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实现再就业。针对部分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职工隐性就业难于管理的问题,我们根据再就业形势发展的需要,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将原来每月一次的失业保险学习教育班改为失业职工职业指导服务教育班,时间从原来的3天增加到10天,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必须参加学习,接受职业指导服务。这种形式的职业指导班,内容丰富多样,既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讲解,又有再就业优惠政策宣传;既有本市就业形势、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状况指导,又有全国再就业形势、再就业典型影视资料宣传;既有求职技巧指导,又有开业、创业知识讲授;既请劳动保障系统专业人员讲课,又请工商、税务等部门专家对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开业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知识进行指导;这种班自开办以来,既收到群体再就业指导效应,又促使200多名领取失业保险金隐性就业人员浮出水面,主动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全市实现再就业并主动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有2800人,大大减少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和降低了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

四、将失业人员群体职业指导与一对一职业指导跟踪服务相结合,兼顾群体普遍情况和个体特殊情况,促进就业难人员实现再就业

我市在九十年代初开始失业人员的群体职业指导服务。针对近年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难群体逐年增多的情况,从2000年开始,就业服务部门重点对市区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开展“一对一”个别职业指导,实行失业人员群体职业指导与就业难人员一对一职业指导服务相结合。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在日常就业服务工作量大、工作人员较少的情况下,抽出部分骨干,采取一个职业指导人员与一个下岗职工面对面交谈指导的方法,每天利用下午时间,逐个约见下岗职工,为下岗职工提供再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联系再就业等服务,接受这种服务的下岗职工有600多人,占仍留在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人数的90%以上。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又将“一对一”职业指导的重点转移到就业难人员身上,定期逐个约见就业难人员,将就业难人员的详细资料记录在案,进行个性化职业指导和再就业跟踪服务。在职业指导过程中,对部分年龄较大、文化素质较低的就业难人员专门为他们收集和推荐要求较低的工作岗位。如一位姓霍的失业职工,因年龄较大,身体不大好,加上不注意个人形象,多次求职见工均未被用人单位录用。职业指导人员针对他的实际情况指导其注意求职面试态度和方法,搞好个人形象,并根据他曾在陶瓷制造行业工作过的经历,推荐他到市东鹏陶瓷集团应聘,成功实现再就业。又如市丝绸印染公司有3名年龄超过45岁,只有初中文化且无专长的下岗职工,再就业难度较大,而且家庭生活比较困难,属双职工下岗失业。职业指导人员了解他们的情况后,专门为他们收集合适的空岗信息,当得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值班人员时,及时推荐他们去应聘,并说服用人单位优先录用他们,解决了他们再就业和生活问题。据不完全统计,2002年以来,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通过一对一职业指导跟踪服务的方式,推荐和帮助市区800多名就业难人员从事值班、卫生清洁和家政服务工作,成功实现再就业。

五、将市一级就业管理服务与街道社区服务结合起来,积极开展社区就业服务工作,促进就业难人员在社区实现再就业

失业保险服务篇(8)

期:___________

xx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工作总结

xx市失业人员和就业难群体主要集中在xx市区,再就业形势较为严峻。据统计,下半内以来,xx市区共产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1693人,这些人员绝大多数是年龄偏大的就业难人员;年,xx市区共产生城镇失业人员25168人,占全市当年失业人员总数的60%,其中结转年7652人,当年新产生17516人。在当年新产生的失业人员中,由就业转失业的14137人,占当年新产生失业人员总数的82%,这些人员绝大多数是就业难人员。为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近年来,我们按照xx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为xx市区下岗失业就业难人员办实事,采取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将下岗失业人员的管理融于日常的就业服务工作之中,努力提高就业服务水平,促进就业难人员再就业。到年底,xx市区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1693名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已全部分流出中心得到安置。年全年,我们通过促进就业政策和就业服务方式,使市区17932名失业人员成功实现就业,当年就业率达71.2%,其中就业难人员再就业达10759人,收到较好的效果。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将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管理与职业介绍再就业援助有机结合,搞活劳动力市场,促使的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针对相当部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就业欲望不强、影响实现再就业的情况,我们在年就作出相应的管理对策,规定失业职工失业后,在申领失业保险金前,必须到劳动保障部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将求职资料录入劳动力市场信息网资料库,并在《失业证》上记录求职登记情况作为申领失业保险金依据。同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必须持《失业证》和《失业职工救济证》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求职两次,求职情况记录在《失业职工救济证》求职登记栏内,以备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时检查。为使这项管理制度易为失业人员所接受,变被动求职行为为主动求职行为,近年来,我们将这项管理制度与再就业援助免费服务有机结合起来,规定失业人员凭《失业证》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求职,不管次数多少、时间多长,所有的求职登记、职业介绍、现场招聘集市择业、职业指导服务全免费。实施这项管理与免费服务措施以来,到市中心劳动力市场求职的失业人员逐年增多,每年接受免费委托职业介绍服务的下岗失业人员过万人,接受现场招聘集市择业服务的失业人员超10万人次。市职介中心每天接待失业登记和委托求职服务的失业人员过百人,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举办的现场招聘集市失业人员现场求职近千人,劳动力市场供求活跃,人气较旺,真正有市有场。据统计,近两年来,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援助服务23652人,提供免费现场招聘集市择业援助服务23万人次,援助免费金额达290万元。

二、将失业人员管理与再就业免费培训援助项目结合起来,鼓励和吸引就业难人员参加转业训练,提高其再就业竞争能力

为使失业人员提高素质,尽快实现再就业,我们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除应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求职外,还应到就业训练机构参加转业训练,以培训记录作为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依据。为配合这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我们在财政部门的支持下,筹集市级再就业基金和再就业培训资金,设立了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再就业免费培训援助项目,规定失业职工凭《失业职工救济证》,就业难人员凭《失业证》可到就业训练中心报名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每一个失业期可享受一次免费培训援助优惠。目前,我们开设再就业免费培训援助专业有20多个,失业职工和就业难人员按照市场就业的需求自愿选择培训项目和专业,学员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发给就业训练合格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并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推荐就业。近两年来,我们共投入转业训练培训经费150万元,免费培训失业职工和就业难人员3600人,其中培训后实现再就业的有1440人,就业率达40%。

三、将失业人员学习教育管理与群体职业指导服务有机结合,促进其转变就业观念,适应市场就业形势的要求,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实现再就业

失业保险服务篇(9)

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以扩大就业、促进就业为工作目标,以实现失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为方向,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管理机构建设,不断加强失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切实提升失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水平,通过失业保险经办能力的提高,进一步推动失业保险工作与就业服务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的整体功能。

(二)主要目标

以推进失业保险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为主要内容,推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全面提升经办服务水平,将服务内容逐步延伸到社区(村),使失业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基金收支更加合理,基本功能充分发挥,“十三五”期间,确保失业保险覆盖率保持在95%以上,基金应收尽收,待遇应享尽享。

(三)工作措施

一是不断提高失业保险覆盖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我区将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做好失业保险扩面覆盖工作,争取至2020年将个体工商户等人员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力争城镇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6.5万人,覆盖率达95%以上。

失业保险服务篇(10)

二、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规定

(一)关于失业保险费(基金)征缴和监督检查。

根据《条例》规定,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征缴,依法对用人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尽快完成失业保险费征缴的移交工作。

(二)关于缴费基数的确定

按照《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国家机关按照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交纳失业保险费)。对暂时难以确定工资总额的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其单位及职工的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三)关于失业保险费(基金)的收缴

用人单位每月十五日前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县就业管理服务局)申报人员增减情况,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并确定缴费基数,由县地方税务局按月征收。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

列入财政统发工资和进入会计核算中心的事业单位,其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缴纳部分均由县财政或县会计核算中心代扣代缴。其他事业单位按照现行办法缴费。

(四)关于失业保险金的发放

1、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的70%确定。

2、失业人员再次就业后,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前次失业的享受待遇期限有剩余的,应当与重新就业、缴费后的享受待遇期限合并计算。合并后的享受待遇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未能重新就业的,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后生活困难的,可以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4、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的标准为同一缴费期间的城镇职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不包括医疗补助金)总额的40%确定。

(五)关于医疗补助金

1、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大病医疗保险的,按照本人每个月失业保险金的5%享受医疗补助金,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因患病住院,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或者其亲属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病历和医疗费用有效票据,经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实,给予一次性的住院医疗费补助,补助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其医疗费的50%,累计补助不超过5000元。

2、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大病医疗保险的,可根据社保机构出具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凭证,向县就业管理服务局提出补助申请,经核实,按照本人每个月失业保险金的10%享受医疗补助金,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不再享受住院医疗费补助。

(六)关于促进再就业补贴

促进再就业补贴主要用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内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上述补贴在当年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20%以内按实列支,不得预先提取,不得在基金之外设立专项资金。

1、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对享受待遇期限内的失业人员进行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失业人员经介绍从事非正规就业或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职业介绍机构可凭有关材料向县就业管理服务局申领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每人不超过200元。

2、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对享受待遇期限内的失业人员进行免费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可凭《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培训结业证书等有关材料向县就业管理服务局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不超过500元。

失业人员自行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收费培训的,可凭有关材料到县就业管理服务局申请培训补贴。

享受待遇期限内的失业人员,在12个月内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不超过500元。

3、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为享受待遇期限内的失业人员提供求职登记、职业咨询、档案保管等服务的,经办机构按每人每年不超过12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七)关于失业状态确认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应该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开展求职活动,并按月到县就业管理服务局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不到县就业管理服务局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的,视同已重新就业。

上一篇: 安全审计机制 下一篇: 如何发展数字经济
相关精选
相关期刊